罗泽兵 发表于 2024-4-17 07:12:40

03.刑法总则专题02犯罪论(02)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好,我们上午遗留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当前行为是一个作为的犯罪行为时。有可能会产生作为义务。一旦不履行作为义务,就有可能涉及到不作为问题,如果前面是作为,后面是不作为,那此时要不要数罪并罚?后面这个不作为,什么时候才需要独立评价?其实呢,从背后。

我们找法理的话,那一定要联系犯罪的客体来去讨论。当我们去评价一个案件事实的时候,要秉持一个最基本的规则,那就是既要坚持。全面评价。坚持全面评价。否则的话,必然会有遗漏,然后又要禁止重复评价。所以,既要坚持全面评价。同时,还要禁止重复评价。那么,

全面评价指的是实施数个行为。侵害数个客体。呃,通常情况当然要数罪并罚。那么,禁止重复评价,一般认为呢,有两个要素是要重点考虑的。第一个要素是对行为要禁止重复评价。比如,实施一个犯罪行为,那通常只能定一个罪。充其量,那就是想象竞合犯或者是法条竞合,但最终呢,

也只能按照一个罪来去处罚。如果实施一个犯罪行为惩罚两次,这就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的原理。第二呢,即使对结果一个结果,通常也只能评价一次。那如果实施一个行为,造成一个结果,或者实施两个行为,造成同一个结果,那这个时候原则上也不能并罚。那个结果跟客体之间是什么关系?我们后面讲危害结果会说危害结果指的是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实际损害或者现实危险状态。所以,

禁止重复评价,表面来看是行为和结果。其实,这个结果呢,它就是对客体造成的侵害。因此,归根到底还是要找到客体。那所以我们不管是做选择题还是做案例分析题,大家呢,其实要讨论侵害几个客体几个行为。然后你再判断有没有可能要并发。那至于我刚刚讲的这几个案例。首先我们是讲了第一个真题,先捆绑抢劫。捆绑抢劫,

然后又不释放,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第二呢,是先捆绑抢劫,然后不释放,导致饿死。第三,捆绑抢劫。然后结束以后没有施救也是。不释放。紧接着。冻死。第一个行为是作为。第二个行为是不作为,都是不释放。

造成的结果。站在不释放的角度造成的结果,第一个结果是危害公共安全。第二个不释放造成的结果是饿死。第三个是冻死。当然,站在作为角度,它也有结果。作为的结果,比如捆绑。前三个动作都是捆捆捆,它的结果呢,就是侵犯了财产权,人身权,这是前行为,

都是一模一样的,我就不列了。那关键看后行为,后行为从不履行义务的角度都是没有释放,没有释放,没有释放,但是造成的结果不一样。第一个捆绑以后,那么值班员说了,再不释放就会出大事儿,火车马上要来了。两个人听完之后,径直离开,造成火车货车发生重大事故。多人死伤,

这是一个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然后第二个呢,是不释放导致被害人饿死,第三个是不释放不救助导致被害人冻死。那么,这一列大家可能多多少少是有点感受了,哪个地方不一样呢?首先第一。相同点在于,都有先前行为,都有抢劫行为,而且都是作为。基于作为的先前行为,通常会附有。特定的义务有能力而不履行,

这就是不作为,但是这个不作为,要不要独立评价就必须要考虑我们前面讲到的既要。全面评价又要禁止。重复评价。请问如果只定抢劫罪,一个罪抢劫罪所造成的结果是财产加人身。啊,财产法益为主,人身法益为辅,请问它能不能包含着抢劫罪的?作为抢劫罪的行为。能不能包含着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换句话说,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能不能放在抢劫罪中去评价?

不能,所以这个时候基于全面评价的要求,后面的这个不作为就要独立的认定,独立的评价,最终的结果就是。抢劫加不作为的以危罪数罪并罚。再看第二个案例,先是捆绑抢劫。不释放导致被害人被饿死,请问死亡结果这个特定的被抢劫的对象。被害人出现了死亡,结果能不能在抢劫罪中得到合理的评价?可以吗?如果可以,那我们只定一个罪就行。

就没有必要对后面的啊不释放进行单独认定,单独评价了。可以吗?嗯,那我们做个铺垫,再做个简单的介绍看一看啊。甲杀乙。甲杀乙用刀捅捅了乙两刀重伤。捅了两刀重伤,请问甲对乙有没有救助义务?甲想杀乙捅两刀,致乙重伤流血,濒临死亡,问甲对乙有没有救助义务?啊,

即使你认为有你说甲对乙有救助义务,那如果不救助导致乙流血过多死亡,后面要不要定一个不作为的故意杀人?不要那怎么办呢?直接将死亡结果算在。前面捅这个作为的头上,整体认定为作为形式的故意杀人罪,既遂一罪即可。这个没问题吧?那大家想,为什么甲对乙不讨论救助义务呢?为什么不讨论?因为没有异议甲是不是就在追求着乙死亡?而且将乙捅成重伤以后,即使出现死亡结果,

死亡结果本身就可以被前面的作为。包含着的。有没有遗漏评价?没有那同理,各位,你再接着向前看,先捆绑哎,捆绑之后不释放,导致被害人饿死了。请问这个死亡结果能不能直接算在抢劫的头上?如果可以,能够被包含,那就定一个抢劫致人死亡不就行了吗?那如果不能被包含,那就只能数罪并罚。

各位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能不能被抢劫所包含?不能,所以后面不释放的行为要单独评价,独立认定,因此数罪并罚。死亡结果能不能被抢劫?行为所包含。可以吗?可以吗?各位,你想你张三把李四给捆住,压制反抗,取得财物,取走财物之后直接走了,人虽然离开了,

但是抢劫中的那个压制反抗的行为。是不是一直还在着呢?这就表明,死亡结果跟抢劫行为有没有关系。有,所以直接定抢劫致人死亡一罪就行了。它是能够被抢劫,致人死亡这个加重的犯罪构成所包含的。同理,各位。张三抢李四啊,抢李四拿到财物之后,比如李四昏迷了,或者李四被捆绑了,张三没有对李四施救。

结果呢,天冷,李四被冻死了,前有抢劫行为,后有死亡结果,各位有没有因果关系?天冷被冻死正常异常。正常,那就不可能中断因果关系,要认定为抢劫致人死亡,没有必要再按照抢劫罪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能理解吗啊,而且而且啊,大家知道。

抢劫致人死亡定一个罪。或者是抢劫罪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数罪并罚,知道哪个更重吗?是抢劫致死一罪重,还是抢劫罪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的时候更重。哪个重啊?各位疑罪是更重的理由,在于看故意杀人罪的确是可以处死刑。无期,十年以上。对吧,那我们再看看抢劫263。看二六三普通抢劫是三到十年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处十年以上制造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中包含抢劫,致人死亡,这意味着一旦是抢劫,致人死亡法定刑,最高刑也是死刑,而且还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他比那个数罪并罚还要再重。能理解吗?好,所以。所以我们做个总结了来,

请大家抬头。以后不管是碰到选择题还是案例题。当你看到后面涉及到一个不作为的时候。一定要考虑什么?考虑犯罪客体怎么想?怎么想?想什么?后行为造成的结果。能否被。前行为所包含如果能够被前行为所包含。指定一罪,如果不能被前行为所包含,怎么办?数罪并罚。这是我们犯罪课题里面最难的一个点了,

它比我们上个阶段讲的可能还要再难一点。好来,我们一块来做个笔记。前有作为。后有不作为。如果。危害结果。能被。前行为。所包含。应当认定为一罪。反之。则应当数罪并罚。前有作为,后有不作为。

如果危害结果能被前行为所包含,应当认定为一罪,反之则应当数罪并罚。嗯。前有作为,后有不作为。如果危害结果能被前行为所包含,则应当认定为一罪,反之则应当。数罪并罚。应当数罪并罚。好,这个点听懂了吧?这一块算是比较难了啊,因为我们一我们的案例分析题已经考到这么难了,

是要达到这个程度。来,我再举几个例子,大家感受一下,看看怎么去处理。d干里张三开车的时候不小心把李四撞倒了,重伤流血。各位,这是不是前行为?作为还是不作为?作为张三一,看李四流着血开车就跑了,对李四没有救助,导致李四。流血过多死亡。

各位张三对李四有没有救助义务?有要不要前面定个交通肇事罪,后面定一个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要不要?不要理由是什么?后面的那个死亡结果能不能被前面的所包含,因为立法上规定了逃逸致人死亡,所以指定交通肇事罪。一罪属于逃逸,致人死亡,这个点能听懂吧?好来来来,我们接着去讨论。那张三去盗伐林木。

盗伐林木是我们大纲要求掌握的罪名。盗伐梨木。砍的时候呢,刚好那个呃值班员过来检查,值班员刚出现。就被一棵即将砸倒的树砸倒之后呢,就砸中了值班员。张三一看砸的还挺惨,他自己就拔腿跑了,值班员呢,就被砸死在树下面。那你从前行为来看,张三的第一个行为是什么?盗伐李某。最终是不是还出现了个死亡结果?

各位死亡结果能不能被盗伐林木的行为所包含?能不能说偷砍树把人偷砍死了?立法上也没有这个规定。那由此,张三基于自己先前的盗伐行为,对被害人负有救助的义务有能力而不履行,那后行为就要独立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然后再和前行为盗伐林木罪实行。数罪并罚。各位,这个点能听懂了吧?好非常好,那这个疑难问题过。客体今天上午讲了啊,

包括犯罪类罪个罪,针对一般同类直接三种客体形式。那下面我们讨论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之间的关系,当然了,从我们这个阶段呢。主要还是偏理解啊,次要偏背诵这个呢,也非疑难问题,怎么背?我们现在不做过多解释。那么,客体和对象之间的关系先找联系,再找区别,联系一个点,二者是现象和本质的关系。

区别两个点。一是否为犯罪的必备要件不同。二是否实际受到损害不同。当然了,它比考试比我们一本通上是要少一些的。比内部讲义是少一些的。那为什么只列了这三个小问题呢?因为这是考试分析的原文。所以从背诵角度,大家能背住这么多就够了。从理解角度呢,按照我们上个阶段的那个细节去理解。能做对所有的选择题,背诵角度没有必要背那么细。两者之间是现象和本质的关系。

各位,谁是现象?犯罪对象本质是犯罪客体。各位,那我们犯罪的本质特征及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的体现。就是对客体的侵害。侵害了特定的利益,具有社会危害性吗?所以犯罪客体,它能够揭示犯罪的本质,而对象不能揭示本质。但无论如何,大家首先要注意一个点,那就是任何犯罪必然会有客体,

但不一定有。对象。有些犯罪是没有对象的。第二,两者的区别在于,首先是否为犯罪的必备要件,不同客体是必备要件,而对象不是。对象只是选择性要素。第二,是否实际受到损害。不同在任何一个犯罪中,犯罪客体都会被侵害。或者是造成施害,或者是造成危险,

但犯罪对象不一定实际的受到侵害。没问题吧?好抬头看我。除了这几个,我们考试分析简单列的这几个点之外啊。能不能再去总结出几个不同点?想一想,我们一本通的课,还有一阶段的那个系统强化课呃基础强化课里面讲的是有的。先别看书,想一想,当然我提个醒啊,大家如果打算早背。不要背一本通,千万别背太厚啦,

那个东西就不是靠那东西就不是拿来让你们背的,你们甚至连上个阶段的讲义都不要背。如果背的话,这份儿讲义就够了,就现在给你们的大概是100。10页左右吧。哦,130几页呢?这个可能是因为我Word文档当时改的时候呢呃,跟这个排行榜的应该不一样,排行榜的。没有,可能比我那个要更稀疏一些,看着。各位抬头看我。

还有什么?区别吗?你们如果打算背这样,等我上完课之后,我给你们。我给你们挑呃挑一些知识点,给你们打个勾,你们先把我给你们打勾的背一背,然后后面再去看那些简单的问题。好开始。对象和客体有什么区别?除了上面列的这两个点之外,还有吗?谁能决定犯罪的性质?对犯罪客体可以决定犯罪的性质,

犯罪对象未必。比如盗窃罪和诈骗罪,它真正的对象都是他人的财物。对象都是相同的,都是他人的财物。但是对象相同。你不能,你不能说它们的性质。必然相同或者是不同。虽然说盗窃罪跟诈骗罪的对象都是财务,而且他们两个都是财产犯罪,似乎是一样的。但是针对另外一些财务,比如电线电缆。以电线为例,

各位盗窃罪。如果电线是放在仓库里面,被你偷走并什么?盗窃如果是放在电线杆上,被你偷走。那是要定最终要定什么了,破坏电力设备罪对象都一样,但是很明显是两两类不同性质的犯罪。一个是财产犯罪,一个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所以,犯罪客体能够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未必。这个点好理解吧好,这是对象和客体之间的第三个区分,

还有吗?各位,谁是犯罪分类的基础?客体十章,客体十章罪,但是对象不是犯罪分类的基础,就这些小点,你最起码碰。碰到了能够体会出来。这就够了好,这是对象和客体的关系,然后从总结意义上来讲,我们对犯罪对象呢,还要总结一句话,这句话大家都知道的。

犯罪对象的认定规则是。一个原则,三个不同。这个有没印象,一个原则是行为和对象要。同时,存在有行为就有对象。因为犯罪对象一定是实行行为指向的,具体的人物或信息,它俩是同时存在的。然后一个原则,三个不同,三个不同,第一,犯罪对象不同于犯罪工具。

二,犯罪对象不同于犯罪的组成之物。三,犯罪对象不同于犯罪的滋生之物也,叫产生之物。没问题吧,一个原则三个不同,这是对象的认定规则。好,我举个例子看看大家能不能判断出来啊?伪造货币。请问货币伪造货币,这个假币是不是犯罪对象?是不是伪造货币罪?伪造出来货币货币是不是伪造货币罪的对象?

是不是不是各位伪造货币,伪造和货币之间是什么关系?是先后关系货币是伪造的什么?滋生之物,产生之物。而对象跟行为之间是同时存在吗?行为与对象要同时存在一个原则。没有明显的先后关系的。各位贩卖毒品罪。毒品是不是贩卖的对象?是不是贩卖是行为贩卖的是什么毒品?贩卖的时候有没有毒品有?同时存在,当然了,这个同时存在指的是和实行行为同时存在啊,

不是和预备行为。是和实行行为。所以我们犯罪对象,你看一看。基础呃概念没有列啊,犯罪对象呃哦,在这儿指的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者直接指向的人物信息。这个犯罪行为指的是实行行为,可不是预备行为。指的是施行行为所指向的人物信息。好,这个点过。到这一步呢,我们讲了客体。客观方面马上开始。

客体和对象进行对比,对象呢,本来其实是客观方面的一个要素。这是前置化的和犯罪客体进行对比。站在犯罪客观方面,角度比较重要的是危害行为。很重要啊,每年肯定是必考危害行为。那最起码来讲。我们到刑法分则的时候都知道某某罪,它的落脚点一定是行为。比如诈骗罪是什么?盗窃罪是什么?它的落脚点一定是前面各种定语最后的行为。行为构成犯罪。

那客观方面。具体包括如下要素,一是危害行为。二是对象,三是结果。四是时间,地点,方法,中间还有一个因果关系。但要提醒各位客观方面中只有一个要素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素。那就是危害行为,无行为,无犯罪,无刑罚。除此之外,

向对象结果因果关系,那只是选择要素。行为是必备要素。那关于犯罪的客观方面,我们首先从第一个大核心要素开始叫危害行为。上午呢,先简单讲了危害行为的来源,概念的来源两个统一。是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之下实施的。危害社会。并被刑法所禁止的身体活动。一头一尾。主客观相统一,中间夹着形式,实质相统一。

身体活动拆除有体性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或动作。但这个身体活动和动作,包括积极活动和消极活动。各位积极活动指的就是。作为消极活动,就是不作为。那么,反面来看,要禁止处罚思想。无行为即无犯罪,无行为即无刑罚。第二,意识支配拆除有益性。意识支配意味着危害行为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和表现。

如果没有人的意识支配,则不是危害行为。然后列举几项哪些不是危害行为,比如无意识的动作。无意识。身体受外力强制形成的动作。比如被捆绑。在不可抗力下形成的动作,这些都不是危害行为,因为他不受意识支配。第三是有害性。这是危害行为的本质特征,要侵害刑法保护的利益,这是它的实质内容。任何一个犯罪。

必然会有行为,行为一定要具有这三大特征,有体性,有异性,有害性。那由此我们在做题目的时候,为什么我强调在研究生考试中呢?大家最好是先从主观判断再到客观去。当然了,有同学说老师那按照正常的顺序,不是先讲犯罪客体,然后客观方面三是主体,四是主观方面,主观方面主观上怎么想的,应该最后考虑呀。

表面上看,的确是要最后考虑。但是你想当你进入客观方面的时候,你是不是要判断危害行为,而危害行为本身要受?意识支配。要受意识支配,所以这一步其实主观上都已经分不开了。这就是为什么建议大家,当然我们在讲到合适的位置的时候还没到那个点,我会给大家去总结。刑法的几个底层逻辑问题。那这一次呢要?这个完整的。有点深度的展示给大家,

当然我相信可能有推一些同学呢,前面已经听过了。但是一定是有同学没有听过的,像类似于这种问题,我们包括怎么去做题题眼怎么找这些点都是要训练的。那么,三大特征结束过之后,我们看一看危害行为,有两种分类啊,第一种是作为,第二种是不作为。好,这个点有点难背了,危害行为的分类,我带大家一起试一试,

你看一看我们的背诵有没有特点?首先我们看座位。我给大家留30秒,大家把作为这段话看一看。看一看你自己背的时候能不能找到一些特点或者是规律?好来。大家可以抬头看一看啊。我做了几个标记啊,就是用数字做的标记,这就是它的结构。像我在写背诵宝典的时候,我在记这段话的时候,我都是用这种方式去记的,一般而言呢呃,因为其他部分法呢,

我也没有怎么去研究。站在刑法角度,我想有些点可以对民法和其他部门法的背诵,可能有点帮助。碰到这种情况,我们背书最快的方法并不是拿着书立马就背,而是应该干嘛?如果有不同的段落,应该考虑上段下段之间的逻辑关系。如果只有一段,应该考虑一段中的前句和后句之间的逻辑关系,当这种逻辑关系一旦找出来之后。我们从背书角度一定会快很多,而且大家会发现找到之后你实现这种精准记忆基本上是一种常识记忆。比如当我读完这段话的时候,

作为是积极的行为。这是最简单的解释。当然,这个简单的解释,很多人听不懂怎么办?你要对这个对这一句话进行分解,怎么分解呢?所以就有了后面这一句话。后面这句话就是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某种被刑法所禁止的行为。这就是积极的行为。什么是积极的行为?积极的行为就是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某种被刑法禁止的行为。所以第二句话。它其实是对第一句话的解释。那怎么样去解释第二句话呢?

第二句话又挺长,但很明显,第二句话是由两个关键词组成的,第一个关键词是积极的。身体活动第二关键词是刑法禁止,所以解释第二句话中的两个关键词又得出下面两个小点。圈一,从表现形式看,作为是积极的身体动作。是不是对第一个关键词的总结?第二,从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看,作为直接违反了禁止性罪行,规范是不是对第二个关键词的总结,所以它的逻辑是什么?

是从粗。到息先讲最粗略的表述,作为是什么积极的行为?解释这句话何为积极行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某种被刑罚禁止的行为。那这句话又怎么理解呢?它有两个关键词,你只能拆两个关键词了,从表现形式看,作为是积极的身体动作,从违反了法律规范的性质看。作为直接违反的是某种。禁止性罪行规范。这样的话,这段话就特别好记了,

而一旦你把作为搞定了,不作为就。对应着记忆。不作为是什么?先简单说一句是消极的行为。那什么叫消极的行为呢?消极消极的行为,不作为指的就是不履行义务,有印象吧,我们说什么叫不作为,只要不履行特定的义务,都是不作为。所以行为人消极的。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危害社会的行为。

拆这两个关键词,从表现形式看,不作为是消极的身体动作。从违反的法律规范的性质看,不作为直接违反了某种命令性规范。这就是一种对比记忆。然后当你拆除这个逻辑以后。我甚至如果想强化一下,我会这样解,比如以我为例啊,我只是给大家介绍一下我的记忆方法。我会这样记作为是积极的行为,不作为是消极的行为。何为积极行为?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某种被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何为消极的行为?行为人消极的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危害社会的行为。然后紧接着串,一起从表现形式看,作为是积极的身体动作,不作为是消极的身体动作。从违反的法律规范的性质看,作为直接违反某种禁止性罪行,规范不作为,直接违反某种命令性规范。各位就把两个串在一起对比记忆了。那么,所以由此作为和不作为的判这种比较难背,因为它分的点比较细。但是你只要按照这个逻辑啊,

熟悉几遍应该很好背了,抬头看我。我们一起来试一试。你自己看表述一下,哪怕你现在是个短时记忆都可以。好从粗到细第二句解释第一句第三句解释第二句的两个关键词。二解释一三解释二,然后得出完整的答案,各位什么叫做为?作为是积极的行为。什么是聚集的行为?行为人比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某种被刑法禁止的行为好,当然要拆第二句了从。表现形式看,

作为是积极的身体动作,从违反的法律规范性质看。作为直接违反了。某某种禁止性最新规范。第二,不作为是指。消极的行为何为消极行为及行为人?消极的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危害社会的行为从。表现形式看不作为是消极的身体动作,从违反的法律规范性质上看。不作为直接违反的是某种命令性规范,很好。好那。请大家抬个头啊。大家知道,

今年在讲作为和不作为相区分的时候。我给大家提供了一个标准。叫规范标准看行为人直接违反的是何种规范。直接违反的是禁止性规范属于。作为直接违反的是命令性规范属于。不作为,那个标准就来自这个概念。但我感觉这个标准真的很好用,以前呢,就没有特别在乎这两句话。那我们目前区分作为和不作为的规则有很多种,比如我之前就给大家讲过的有,比如有。形式标准。找出积极举动判断刑法是否直接处罚。

二,实质标准作为会明显升高风险而不作为,是不消除已有的危险。第三就是规范标准,看直接违反的是命令。还是禁令。有印象吧,各位。看我划的内容。不作为,直接违反了某种命令性规范。它强调的是直接违反。各位,如果是直接违反命令性规范,那你想不作为,

通常情况他会间接违反。哪种规范。禁止性规范。比如禁止杀人。那如果一个爸爸带着孩子独自在家,他就想饿死小孩不养孩子。开始饿。各位,他首先直接违反的是什么规范?你可不能说饿两个小时就对他定个故意杀人罪吧。他首先违反的是。命令性规范对孩子负有抚养义务而不抚养。这个时候仅仅违反了命令性规范,直接违反,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

孩子濒临死亡,最终被饿死。爸爸是不是还违反了禁止杀人的规范?所以是间接违反了。禁止性规范。因此,四种情况当然是属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那我们区分作为不作为,前面讲的已经很难了。从做题角度呢,你一定要转化成转化一个思路,那就是。刑法意义上的作为和不作为。他看的真的不是你的身体,

是在动还是在静?刑法意义上的不作为是消极的行为,什么叫消极的行为?消极并不是自然意义上,物理意义上的消极并不是你的身体一动不动的消极。这是物理意义上的消极自然,意义上的消极刑法,意义上的不作为是法律意义上的消极法律,意义上的消极指的就是不履行特定的义务。只要不履行特定的义务,那都是消极,都是消极的身体活动,都是属于不作为的性质。这一点我想应该很好判断,各位举个例子。

张三正在抢劫。抢劫进行时,他突然发现自己的儿子,哎,站在旁边的时候不小心落水了。刚才想怎么办?还是接着抢劫吧,儿子哪有抢劫重要。就接着抢东西抢到手,儿子也淹死了。各位,大家会发现张三是不是一直持续处于抢劫过程中?但仔细思考一下。他一对孩子的死亡依然是构成。不作为犯罪。

你可千万不能认为他的身体有活动,正在抢劫很积极,所以这是个作为不对。刑法意义上的不作为,看的不是身体活动,而是看有没有履行特定的义务,只要不履行,就是不作为。所以这个时候张三他针对特定的被害人是构成抢劫罪,针对自己的儿子是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假如啊,对孩子的死亡是故意,那是要定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的,

要不要数罪并罚?要不要要?因为抢劫致人死亡是不是一定要用抢劫行为造成死亡结果,现在孩子的死亡结果是抢劫行为造成的吗?不是,这是两个独立的行为,当然要数罪。并罚各位这个点能听懂吧?好能听懂来抬头看我。所以以后区分作为不作为的时候。你就想。行为人对特定的人有没有义务?只要有义务不履行。首先,都会违反命令性规范。

随着时间推移,又违反禁止性规范,这一定属于不作为。一定是不作为。好,我在。说两个案例,算是回忆啊,这两个案例对大家来讲应该没那么难了,第一个真题考过的。说张三出门吸毒,把自己的孩子放在家里面,孩子五个月放在摇篮里面。然后。封死门窗外出十几天,

回来之后发现小孩饿死了。构成故意杀人罪。作为还是不作为?作为还是不作为?不作为,理由是什么?对理由就在于。你要看张三对小孩有没有特定的义务?有抚养义务履行了吗?没有。因此,它直接违反的是命令性规范。也叫义务性规范。然后随着时间推移,又违反了禁止杀人规范,

因此属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是这样分析的。那如果张三把自己的儿子直接扔水里面淹死了溺婴。这直接违反的是命令还是直接违反的禁令?禁令直接就定作为形式的故意杀人。没问题吧,所以这个板块的区分用规范标准其实是最容易想得通的,就再比如像逃税罪201条规定说张三应当纳税20万。他采取欺骗,隐瞒手段,只交了两万。构成逃税作为还是不作为?本来要缴纳20万税税款。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只缴了两万,少缴18万。作为还是不作为?你第一步去判断他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时候,有没有特定的义务?有什么义务?如实纳税的义务有没有履行这个义务?没有履行义务,首先违反的就是。命令性规范。因此。认定为。不作为犯罪,而且是纯正不作为。只能以不作为构成它的本质,

就是不履行纳税义务,不履行什么什么义务,这当然是一个不作为。那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这个行为本身我们不关注。有同学说,为什么不关注呢?很简单,你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我曾经说过,如果你要是。谎报自己的收入,多给国家交点税,那也是虚假纳税申报。那这个时候是没有人会管我们的。

所以我们惩罚的并不是虚假纳税申报本身,惩罚的是不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这个点要注意一下。好危害行为作为不作为,结束以后,那如果对不作为进行分类,又可以分为纯正不作为和不纯正不作为。看看它的名字表达的。纯正不作为是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法定犯罪行为,本身就是不作为的犯罪。怎么理解?各位,你碰碰到这种背诵的东西啊?一定要圈起几个关键词,

法定犯罪行为本身。换句话说,法定是法律规定。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本来就是不作为。各位。我们仪器最规定。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这是一气嘴。那大家能不能告诉我遗弃罪的实行行为是什么?遗弃罪的实行行为是什么?法条规定的是,对年老,

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实行行为是什么?谁遗弃罪的实行行为是是是什么?是不是负有抚养义务?不是,而是。拒绝抚养,这才是他的实行行为。诶,那如果一个。爸爸不养小孩,或者妈妈不养小孩。

不养孩子。那大家认为他的实行行为是什么?是不是不抚养妈妈,不养孩子,爸爸不养孩子,这个不抚养。跟法条所规定的拒绝抚养是不是保持一致了?那这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比如爸爸的行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法定犯罪行为本身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本身就是。不作为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本身就是拒绝抚养,就是不作为。所以纯正不作为指的是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法定犯罪,行为本身就是。

不作为的犯罪,那么它的纯正性怎么体现呢?人的行为形式,比如妈妈的行为不养孩子。人的行为形式和法定的犯罪行为形式。相一致。它是一致的。各位,这就是纯正不作为。第二呢,不纯正,不作为,指的是行为人因不作为构成了法定犯罪行为,本身应是作为的犯罪。换句话说,

这种犯罪呢?法定的犯罪行为通常都是作为的形式,但行为人偏偏是以不作为的方式来实施的。像以杀人罪为例,法条规定,故意杀人的,那这个杀人通常指的是作为当。当以不作为的方法去杀人的时候,那就构成了不纯正,不作为。好,这是比较学理的表述,这个呢,要大致关注一下。紧接着,

我们看行为中的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这个点的确比较重要啊,但是二一年呢,考过了简答题,考过了。那考过了,从主观题角度嗯,这就意味着。从老的真题到现在,一般认为呢,三年以内考过的题目呃,重复的概率非常低。到目前为止,一次没有。

三年的题目。就你站在今年向前推三年。前年去年大前年这三年考的题目,今年考主观题的概率。非常小,几乎没有到目前为止没有重复过的。但是这个时间界限呢,我不敢给你们放的太开。严格意义上来讲,如果你看五年以内的都没考过。但是我还是建议大家四年前和五年前考过的题目,还是要看一看背一背的。那三年内如果这个按照命目前的命题特点来看,你像二零二一年刚考过,那今年考的可能性的确是特别小了。

但是所幸是什么呢?关于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大家还是要大致看一看,理由在于案例分析题有可能会用到。像案例分析题刚刚讲的,先抢劫不松绑,又构成不作为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那这个不作为的以为罪,这个答题的理由你怎么能写的好?其实跟这个就有关系。换句话说,案例题中,一旦考到了不作为犯罪,你朝着积累素材的方向,

你还是要记一些专业术语的。不作为犯罪的成立要求满足,应为能为不为。因为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这种义务来自四个方面。一法律上的明文规定。二,法律地位,法律行为产生的义务。三,职务业务上的要求。第四,先前行为具有发生危害结果的危险,负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把四圈起来。

四是比较重要的。前三项整体来讲难度系数比较小。那针对第四项先前行为具有发生危害结果的危险,富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那我们还是要稍微讲的难一点。给上给之前的课呢,做一个承接抬头看我。它无非是两种考法。第一种考法是在单独犯罪的场合,第二是在共犯的场合。你共同犯罪,也可以有共同的先前行为。第二呢,是一是在共犯场合,二是在单独犯罪场合。

单独犯罪场合通常是比较简单的。各位,我随便说几个案例,大家自己感受第一。随手扔烟头,如果有引发火灾的危险,有没有义务去灭火?开着车子不小心撞了人,有没有义务去救人?有是吧,好非常好。那像这种情况,我们不做过多解释了,太简单。那问题在于,

各位如果甲乙两个人相约去盗窃,共同入户盗窃。在盗窃过程中。乙要强奸女主人,甲在场不制止,带着赃物独自离开。请问甲对乙的强奸行为有没有制止义务?有没有甲乙入户盗窃,然后在盗窃过程中,乙想强奸女主人甲在现场而不制止。带着赃物独自离开,乙强奸成功。这个案例中,对乙当然是盗窃,加强奸,

数罪并罚对甲呢。甲可首先构成盗窃罪,自然没有争议。其次,甲对乙的强奸行为有没有制止义务?有没有如果你认为有制止义务,那么其实在强奸这个问题上,二人也构成共犯了。如果认为没有制止义务,这个时候对乙而言,那个强奸。实施的强奸以自己负责。这个行为对甲而言属于实行过限。对吧,各位有没有制止义务啊?

没有特别好题目,改一改甲和乙两个人拦路抢劫。看到一个被害人小花走过来,两个人劫持小花,到了一个偏僻的地方,然后呢,抢劫成功。抢劫成功以后,这个乙呢?要强奸小花那甲看完之后没有制止独自离开乙强奸成功。这个案例中,甲对乙的强奸行为有没有制止义务?有没有两个案例?有什么区别呢?两个案例的区别是什么?

所以大家一定要重点理解这句话。行为人的先前行为具有发生危害结果的危险。负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这个其指的是什么意思?歧视什么意思?哎,富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义务,简单讲。诶,先前行为具有造成什么结果的危险?具有义务防止什么结果发生。我再说一遍,先前行为有造成什么结果的危险,就有义务防止什么结果发生。与此无关的行为人是没有义务的。

各位入户盗窃。盗窃是先前行为,盗窃是否包含着强奸他人的危险?包括吗?不包括所以乙强奸甲是不需要负责的。先前的盗窃行为有什么危险?他只有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危险。它并没有包含着强奸女主人的危险。所以乙的行为属于实行过限甲,只构成盗窃。第二,甲乙一块去抢劫,共同劫持小花,到了一个偏僻的地方。抢劫成功乙,

强奸甲不制止。大家认为,这个案例中。甲为什么要构成不作为的强奸罪的帮助犯呢?为什么?因为。抢劫罪是一个既侵害财产又侵害人身的犯罪。两个人将小花劫持到一个偏僻的地方。这就意味着小花被强奸。不能够实现自救,跟甲有没有关系?有甲是不是导致小花陷入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那对小花当然有救助的义务,有能力不救助,既构成抢劫罪,

又构成强奸罪,这是要数罪。并发的。那从我们目前考察角度,似乎考的还没有那么难。那么,大家最起码要注意我刚刚讲的第一个案例就是两个人入户盗窃,一个强奸,一个离开。注意,他必须要离开哦,他如果不离开,在旁边站着望风。那一定是构成。共犯了这点,

要注意它和先前行为就没有关系了,而是形成了新的合意。一个强奸,一个望风。他如果看到之后没有制止独自离开,这个时候呢?实施强奸的人独立,对强奸行为承担责任。因为要来自这四个方面,能为指的是行为人有能力履行义务。法律不强人所难而不为呢,指的是没有履行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满足应为能,为而不为就具有了不作为的性质。当然了,

不作为最终构成犯罪,还要满足不作为。故意犯罪不作为,过失犯罪先不要看书。能不能举个例子,不作为的故意犯罪?这是很多的啊,不作为的故意杀人,不作为的放火,是不是有很多啊?第二,不作为的过失犯罪。大家还记得一个案例吗?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真实案例。说警察对一个妈妈强制隔离戒毒,

结果小孩子在家里面。警察本来要去救小孩的,结果后来一忙忘掉了,导致孩子被饿死。各位,这个案例是实务中的真实案例,那最终对警察怎么定?哎,不作为的玩忽职守罪是故意还是过失?过失因此不作为,既能构成故意,又能构成过失罪。看下面这道模拟题甲,意识到蜡烛没有放稳,有可能倾倒引起火灾。

想到如果有火灾可以获得很多的赔偿。外出吃饭后来引发火灾,将邻居家的房屋烧毁加以失火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获得赔偿。答案正确的是。唉,各位,刚好我们运用刚刚讲的那个规则试一试,就是犯罪客体那块儿补充过来的抬头。前面是。作为后面是不作为,而且不作为造成了结果。那么这个时候要不要独立认定一个不作为,关键取决于什么?取决于不作为的结果,能不能被前行为所包含,

能包含的就没有必要再去独立评价,不作为了不能包含的是不是要分别单独评价啦?好,各位,前面的这个行为是什么?是不是点蜡烛引发火灾?q.后面是不是进行保险诈骗骗了钱?各位,钱能不能被火灾所包含?不能,这很明显是两类罪嘛,因此肯定要分开评价,对吧?当然这个案子比较特殊的在于他的前行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呢?

就a项就放火而言,甲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犯。对还是错,对还是错。有多少同学认为是错误?举个手看一看。有没有?你们你们你们。这么统一。没有一个同学认为是作为的吗?那有同学说嗯,于是外出吃饭,后来引发火灾,各位这的确是一个不作为。理由是什么?

当他发现蜡烛没有放稳,有可能引起火灾的时候,请问有没有灭火的义务?有履行义务了吗?没有,所以行为人直接违反的是什么规范?命令性规范也叫义务性规范。所以要认定为不作为a项正确b错。c就保险诈骗而言,甲的行为属于作为犯。各位是不是积极的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以积极的身体活动直接实施了。某种禁止性规范,它直接违反的就是禁止性规范,禁止保险诈骗。

没问题吧,所以本题要选一和。三各位要不要数罪并罚?要不要是不是牵连反?而手段是放火,目的是保险诈骗手段行为。放火目的行为保险诈骗。他想引发火灾吗?想不想想它引发火灾的目的是干嘛?保险诈骗。那这个保险诈骗的目的是不是自始至终都存在?引发火灾之前,他其实都想着保险诈骗了。火灾发生以后。开始骗,

当然也是保险诈骗,会发现有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手段,行为触犯了。放火罪目的行为触犯了保险诈骗罪,这的确是前列犯。但这种牵连犯。是要数罪并罚的牵连犯。杀妻骗保是不是也是牵连犯?放火骗保一个道理吗?都是牵连犯,但这种牵连犯要数罪并罚,为什么呢?因为牵连犯除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要择一重罪处罚。当法律和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时候,

那就按照规定来处理。我们刑法198条保险诈骗罪是有明确规定的。这种情况要数罪并罚。所以要注意啊,它的确也是牵连犯,这是我们研究生考试的观点,本题选一和。三好再向后。一一年,我们看考过一个简答题是危害结果。好,先不要看书,抬头看我。我们客观方面首先讲的是危害行为,危害行为归纳一下,

先讲了危害行为的一个概念。两种形式,三个特征,一二三。一个概念体现的是两个统一。两种形式是作为和不作为,三个特征是有体性。有异性,有害性。啊,两种形式作为和不作为。那么,作为是常见情形,不作为是命题重点而不作为,又分为纯正不作为和不纯正不作为。

但不管是哪一种不作为,它的成立条件都是因为。能为而不为。这一块难点是先前行为。先前行为具有造成危害结果的危险,富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同时要关注。我们不作为,既能构成故意犯罪,又能构成。过失犯罪。好,这是对危害行为的总结。行为结束以后,对象已经讲过了,

那所以呢,下一步当然要讲危害结果。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对直接客体造成的。实际损害或者是现实危险状态。那因此危害结果是可以分为。如下几种类型。那这几种类型呢?跟考试分析不大一样。考试分析里面列的没有这么详细。到现在为止,考试分析列的都不相信。那这几种标准来自哪呢?来自二零一一年法学简答题的答案。就是教育部公布的答案,他认为危害结果可以分成五种类型。

那这就很尴尬,这就表明什么呢?考试分析到现在都没有分这五种。二零一一年的答案。给的比现在还要详细。所以如果要是单纯的只背考试分析关于危害结果的分类,那这个点你肯定是拿不到几分的。到目前为止,考试分析关于危害结果的分类是什么呢?广义结果和狭义结果。广义结果和狭义结果就是构成要件结果和非构成要件结果。狭义结果是构成要件结果。广义结果包括一切结果。然后分了一个物质性,结果和非物质性结果,

除此之外几乎都没提。但是一一年法学简答题按照中国通说理论给了这五种,这五种呢,是比较全面了。第一种分类,那就是以危害结果是否属于犯罪的构成要件。是犯罪的构成要点,可以分成构成要件结果和非构成要件结果。第二,以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为标准。现象形态。可以分为物质性和非物质性。现象形态。三,根据行为结果之间的关联方式为标准,

可以分为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各位盗窃别人十万。前面是不是刚出现一个案例,一个男子开着一辆奔驰汽车,然后到村子里面晃悠晃悠入户盗窃,偷了四家。四户人家的财物,其中偷了一个老太太,大概两三万块。偷走之后,老太太一生气,然后就自杀了。这个案子是真实的案例啊,离现在没没多长时间,就这个案子而言,

大家想。直接结果是什么?财产损失间接结果是什么?他人自杀。这就是关联方式为标准可以如此分,当然了,财产损失是属于构成要件结果。引起自杀呢是非构成要件结果。非构成案件结果。财产损失是物质性结果还是非物质性结果?物质性结果物质性结果是能够具体观察和测量的结果。再看以表现形式为标准,又可以分为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实害结果。是对客体造成施害危险,

结果是造成现实的危险状态。比如杀人打死十害,没打中危险结果。以严重程度为标准,又可以分为标准的犯罪构成结果和派生的犯罪构成结果。标准的结果。比如,像普通抢劫罪抢了一万块,叫标准结果何为派生结果?派生结果,比如抢劫,致人重伤死亡,要适用一个更重的法定刑,这几种结果的标准要大致了解。那么,

危害结果有什么意义呢?第一,我们看石亥结构的意义。首先,它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比如是绝大多数过失犯罪。还是一些故意犯罪的构成要件。还是一些故意犯罪的构成要件。这是第一,因为结果在刑法上的意义,无非是定罪量刑,加上形态问题。站在量刑角度,刑法规定的有结果加重犯,所以呢,

它是某些犯罪加重法定刑的条件。有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等等。三失败结果是某些犯罪的。既遂调解。总共有这三项。定罪量刑加形态,那危险结果的意义呢?随着我们新版考试分析的这个更新啊它。只列了一句话,以发生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某些犯罪既遂的标志,简单讲就是危险结果是某些犯罪既遂的条件。是某些犯罪的既遂条件。比如,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交通设施罪等,要足以使相关的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没问题吧啊,这个点不难,所以实害,结果有三个意义,危险结果有一个意义。啊,这个点不做过多解释,因为这个点我们后面都要进行大汇总的,在犯罪形态那个角度,我会给大家去讨论。好呃,都搞定这个问题之后,

那紧接着我们看一看第21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啊,当因果关系呢,我们在这个前面的。基础精讲课里面是讲的比较细的。而且呃还。拓展了几个难点。那从研究生考试的难度来看呢?呃,这个板块儿比我们讲的要简单一些。没有大家想的那么难。从背诵角度,大家要知道因果关系的四个特征。首先,因果关系。

是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一种客观的引起和被引起的联系。背诵角度,这要非常精准的,记住的。然后有四组特征,客观性,相对性,必然性,复杂性。这四个特征,大家呢,先大致了解。做一个特别提醒,那就是不作为,如果造成了结果,

两者之间同样是有因果关系的。比如不作为的故意杀人。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那么,因为因果关系呢?相对属于较重要的板块儿,所以呢,我还是要给大家去串一点串一些基本的考点。这种考点在选择题和案例题中是有可能会出现的。首先,因果关系的因。那就是对行为要提出要求。有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而危害行为我们都知道,既包括预备行为,

还包括实行行为。我们要求因果关系中的因它一定指的是。实行行为诶,问个问题,请问过失犯罪有没有实行行为?过失犯罪有没有实行行为?过失犯罪有没有因果关系?有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定要证明过失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所以过失犯罪也是有实行行为的。这个点应该不难吧?好,别看书,抬头看我。

既然要求是实行行为。那这就意味着它的反面。生活行为。不是实行行为。生活行为是不可能产生新发展的因果关系的。而降低危险的行为不是实行行为,也不可能有刑法的因果关系。所以当你做题目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以前考试考什么都考这个问题。三就对过程的要求,它让你判断行为有没有引起结果。有没有引起现在它的考察范围变大了,它不光考第三个角度,而且从第一个角度都开始设计命题陷阱,

让你跳。然后再难一点,可能会考虑二。三恰恰变成了一种比较常规的考法,一和二就成为了挖陷阱的一种考法。比如给大家举个例子。张三正当防卫,将李四砍成重伤。问,张三的行为和李四的重伤结果有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张三正当防卫,把李四砍成重伤。张三的行为和李四的重伤结果之间有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有没有?有没有?

有是不是啊?各位从哪判断有呢?你判断因果关系,我再次强调啊,大家一定要三步走。第一步判断。因第二步判断,果第三步判断有没有关系?有因有果,有关系才能认定有因果关系。各位站在因的角度,因果关系是不是要求有犯罪的施行行为?请问张三将用刀将李四砍成重伤,这属于什么?这是犯罪的施行行为,

还是一个正当的行为?正当行为,他根本就没有犯罪行为,没有危害行为,连危害行为都没有,那讨论什么因果关系嘛?音都没有。听懂了吗?各位有没有听懂?我再说一遍啊,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的因指的是什么行为?看定义什么行为。危害行为正当防卫是危害行为吗?不是,它不可能会,

它不可能会产生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只是说有条件关系。有哲学上的关系。但没有刑法上的关系。好,这是第一个对音的要求。第二对果的要求来抬头。因果关系中的果只能是实害,结果不包括危险结果,请问。为什么我们后面会讲犯罪形态啊?一是行为犯。二是危险犯。三是施害犯。问行为犯要不要讨论因果关系。

行为犯指的是。法定的行为实施达到一定程度,就构成既遂。危险犯指的是要发生侵害法益的现实危险,构成既遂。施害犯指的是要发生法定的施害结果,构成既遂。对吧,问行为犯要不要讨论?因果关系的问题。要不要为什么?哼,行为犯为什么不讨论因果关系呢?它能它都能构成既遂,为什么不讨论因果关系?

理由是什么?好理由是。行为范畴。它连果都没有。比如。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只要一醉驾,就构成既遂。构成犯罪并且既遂。大家想张三喝点酒,喝醉了,开了两公里,被警察查了,有没有造成任何严重后果?没有你,

你根本不需要去讨论因果关系。这是第一层次的理由,第二个理由是什么?还有一个更重要的理由说出来之后呢,大家可能会感觉很有道理,但是自己先想一想,为什么不讨论?理由是。因果关系一定是。因在前,果在后。结果跟随原因。一定是危害行为在前。危害结果在后,两者的出现一定要有先后关系,

而不是同时。大家可以想,哪怕是拿枪杀人,张三拿着枪对着李四瞄准乓一枪打过去,打死一定是开枪在前。死亡在后,即使中间间隔可能只有两秒,但也是有时间间隔的。它不是同时的。能理解吗?那正因如此,大家想一想行为犯。行为犯只要有醉驾的行为。它对公共安全造成的危险。默认就同时出现的。

它们两个是同时开始,同时结束。它并不存在着一个先后的时间间隔问题,不需要讨论因果关系,危险犯也是相同的道理。只有这个实害犯行为和实害后果之间,才存在着一个时间的间隔,才有必要去讨论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因此,因果关系中的果就只能是。实害结果,而不包括威胁结果。听懂了吗?这一点大家要注意。当然,

这个因果关系的果要客观存在,不讨论假设的结果。为什么不讨论假设结果?因为因果关系是客观方面的内容,要求客观存在。客观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第三,要讨论对过程的要求。有因有果有关系,而这个关系呢,无非分两种,第一种是不存在介入因素。如果没有介入因素,直接是施行行为造成施害结果。

你只要能够证明是行为造成了结果,那么二者之间一定是有因果关系的。那第二种类型是存在介入因素,一旦有介入因素,那就是一有实行行为,二有介入因素,三造成实害结果。此时就必然要判断介入因素是正常还是异常。我们总结了一个做题的规则,叫正常不中断,异常刊作用。作用小,不中断。作用大,中断。

作用相当叫多,因异果。能理解吧,各位正常异常的判断标准,还记得吗?正常异常的判断标准。各位,如果介入因素是由实行行为制造的。是由实行行为引起的。那么,这个介入因素对于实行行为而言,它的出现就是。正常的第二,如果介入因素和实行行为没有任何关系。它是自己出来的。

那么,介入因素的出现,对于实行行为而言,就一定是异常的。换句话说,你就判断介入因素和实行行为有没有关系。有关系的正常,没有关系的就异常。当然了,从具体的操作规则上来看呢,给了一句话,大家之前应该做过笔记的叫自然事件,看概率社会事件,看评价。自然时间看,

概率意味着介入因素的出现概率越高越。正常概率越低越异常,社会实践看评价老百姓越能接受越。正常越不能接受,越异常。这个好理解吧,它是不难的啊,没那么难。好,那紧接着我总归要出几道题目考考大家,我刚刚讲的内容呢,主要是唤起大家。一阶段所积累的这个答题规则。然后下面我们要讨论的问题,不要看书,

抬头看我。张三。甲甲想杀乙。黑夜之中。发现来了个人,一枪打过去。发现呢?倒在地上的是自己的父亲丙。甲就以为将丙打死了,送往医院。医生一查,发现根本没有击中丙。丙是被枪声吓死的,因为丙有心脏病。问,

甲的行为和丙的死亡有没有因果关系?误将自己的父亲丙当成仇人,乙抛一枪打过去。丙应声倒地,甲连忙将父亲送往医院。警察未击中,但并有严重心脏病,被枪声吓死了。甲的杀人行为和丙的死亡结果有没有因果关系?有没有三步走就碰到这种问题啊?千万不要猜。大家到这个阶段了啊,这我们今天到了7月8号,虽然说时间上还还还来得及。我这个来得及指的是什么意思?

就是从理解意义上有些不大懂的板块啊,还是要好好的去。下点功夫克服一下。那么你们现在其实最好的状态是什么呢?要养成一个做题的习惯。啊,我因为这最近呢,这几天的确身体不大舒服啊,本来很多想写的东西也也的确是没有没有没有精力去写,可能看这个身体情况估计。应该很快就恢复了。等我全部恢复过之后呢,我也会给大家提供一个东西,那就是二阶段,除了我刚刚给大家回忆的强调的一些重难点之外呢。

其实还有一个任务,这个任务本来其实应该大家去做的二阶段的,这个复习是建立在一阶段的基础之上,去总结各种答题方法论。各种方法论。什么叫方法论呢?其实你要形成一种条件反射。比如,从总则中的第一个难点开始,刑法解释。当你知道扩大缩小解释文理解释很难的时候,你就立马要想。适用人群变多变少。当你碰到刑法基本原则的时候,你马上就想题眼是什么?

当你进入犯罪论以后,讨论作为和不作为的时候,马上想直接违反的是命令还是禁令。当你想因果关系的时候,一定告诉自己要三步走。不能去条件反射的判断,判断因判断果判断关系,当你碰到什么正当防卫的时候,你脑海中马上就是。一阶段的那个图三步走第一步。判断客观上有没有不法侵害,二是否正在进行三质和量是否过当逐项去验证。当你碰到了事实认识错误的时候,马上就要想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客体,错误对象,

错误怎么去区分?然后打击错误,用什么学说去解决?当你碰到犯罪形态的时候,中止和未遂怎么分?马上就要想到四步第一步。行为人自以为能不能第二步,一般人是否会放弃第三步,担心当场被抓还是日后受到惩罚,第四步放弃犯罪时有没有面临较大障碍?就是这就是做题的标准,你这个各种的答题方法论,你一旦在你的大脑中能够积累出来,到了刑法分则更是如此,比如。

呃,谈到破坏交通工具去交通设施,只要是这种考点,马上想针对的对象是谁?当你可做到财产犯罪的时候,马上要想大脑中的那个八卦图。两两对比逐项排除,当你各种的这种方法论在你的大脑中储存好之后。你再碰到任何一个题目,你会发发现你都是有方法去应对它的。而一旦把这个方法拿出来去做题。这就可以避免条件反射,然后呢,让你用刑法理论本身来去审视这道题,正确率就会特别高,

所以二阶段二轮课啊。除了是对重难点进行回忆之外,这种各种答题方法论总结好之后啊,强行的记一点东西,这个就特别关键。它最起码能够保证大家在背诵宝典结束以后,你的选择题的正确率不会下降,应该是上升才要对。好,那下面我出几道题。大家来判断因果关系,不要看书。哦,对,还有两个小点,

忘了问一下啊,第一个问题,各位被害人特殊体质原则上是不是因果关系?是不是被害人特殊体质原则上是不是介入因素?是不是不是理由在于介入因素,一般只能发生在?实行行为以后,而被害人特殊体质呢?通常是发生在。实行行为以前,所以它不是介入因素,既然不是介入因素,在判断上就要用这个规则。实行行为直接造成了实害结果,那如果能证明是直接造成的,

当然二者之间会有。因果关系。能理解吧。好,别看书,大家都看我。刚刚讲的那个枪杀案啊,自己的父亲,然后呢,因为有心脏病被吓死的案子。三步走一有因。有危害行为,实行行为吗?有什么行为,开箱第二有果有实害结果吗?

有死亡结果,前两步是不是都满足了?有因有果三有关系,关键看死亡结果是不是有杀人行为?引起的导致的。有没有关系呢?那你首先要知道这个案子有没有介入因素?有吗?没有,因为被害人特殊体质不是介入因素,不是介入因素,那就用第一个标准来做,是不是实行行为造成了死亡结果?是吓死也是死啊。那正因如此,

本案杀人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是具有因果关系的,有因果关系,那对张三怎么定?故意杀人?既遂故意杀人既遂。能理解吗?好,那下面别看书,抬头我们接着去讨论。甲投毒杀丙。丙刚喝下毒药。甲就离开了。然后乙从此经过乙,丙也有仇。乙看到丙之后很兴奋,

然后一枪把丙爆头了。问,丙的死亡与谁有关?算谁头上甲,还是乙?各位站在甲的角度。有因有没有实行行为?投毒杀人二有果有没出现死亡,结果有三关键判断有没有关系,丙的死亡是甲造成的吗?是不是那就判断有没有介入因素?有吧甲的杀人行为在前,丙的死亡结果在后,中间有介入因素,乙朝丙开了一枪,

正常异常。异常对丙的死亡结果作用大还是小?大是不是独立导致丙出现死亡结果异常作用大?中断因果关系,所以甲只能构成故意杀人。未遂李构成,故意杀人。计税没问题吧?好抬头再看。甲想杀乙。朝着乙扔了一颗手榴弹,那手榴弹都在冒烟。一看妈的吓一跳。就一脚把手榴弹踢走了,刚好踢到了丙的旁边。

丙当场被炸死。各位丙的死亡和甲有没有因果关系?用刚刚的方法去分析一下第一。有因有没有实行行为?要扔手榴弹二有果有丙的死亡结果。有因有果都满足吧,三有没有关系?有没有介入因素?有是吧,有那就是甲朝乙扔了个手榴弹,结果呢,乙一脚踢到了丙旁边。这个介入因素正常异常。正常异正常异常。正常是吗?

各位刚好踢踢到了丙旁边,你你为什么不认为它是异常的呢?哎,这就是正常的。为什么是正常的,你可以想一想,借助因素的判断,我们说过要案例化,情景化判断,不能脱离案例讨论介入因素本身。如果你是这个乙,你看到那个冒烟的手榴弹,你如果一脚把他踢走,你会怎么踢?你会会不会先环顾四周,

看看哪没人再踢?不会这个时候正常反应是什么?先提走再说。所以换句话说,对于乙而言,不管是抄哪题,其实都是。正常的正常的介入因素就不能中断,因果关系死亡结果依然要算在。加头上没问题吧?好,非常好,非常好,来抬头接着看。这表明大家这个判断还是可以的啊。

第三个案例,甲开车的时候不小心把丙撞倒了。丙就昏迷在路的中间位置。甲一看丙躺在地上,流着血,昏迷了。甲呢,就开车逃跑。两分钟后,乙驾车经过发现路中间有丙来不及刹车,直接压过去,丙死亡。各位,这个案例中。乙直接把丙压死了。

如果乙有违章行为,就是是个危害行为,那乙对丙的死亡肯定要负责的。毕竟是你直接压死的嘛。但是大家想,这个案例中,你站在甲的角度,甲的行为和丙的死亡有没有因果关系?有吗?前有甲的肇事逃逸行为。后有丙的死亡结果,中间没介入因素。乙从丙的身上压过去,各位正常异常。正常是吧,

为什么?因为丙是昏迷在。路中间对丙昏迷在路中间,它被压的概率高还是低?高所以乙即使把丙压死了,甲也是难逃关系。能理解吧,那对甲要怎么定?逃逸致人死亡。对乙怎么定?没人知道对乙怎么定,因为要看题目的信息怎么表达的,如果题目明确告诉你乙违反交规。负事故主要责任。那这时候乙完全也有可能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

有可能。但通常情况,这种案子都是靠甲不会靠乙的。因为已构成已承担主要责任的可能性比较小。为什么?因为丙昏迷在路中间,路中间位置,它被压中的概率是比较高的。好,那这个案例就解决了啊,说明这个因果关系判断还是可以的好,我们在讲因果关系结束过之后。再讲最后一个问题。22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这就两句话结束啊。时间,地点和方法。原则上不会影响定罪和量刑,少数情况下有可能。碰到这种题,到目前为止,真题考过一次。你就问自己两个问题,就是这个时间地点和方法影响定罪,或者是量刑吗?影响定罪就是构成要件。构成要件,如果不影响定罪,问自己第二个问题,

影响量刑吗?如果影响量刑,就是法定量刑情节。如果既不影响定罪,也不影响量刑,那就是与犯罪构成要件。无关影响定罪为构成要件。不影响定罪进入第二问,影响量刑即为量刑情节,既不影响定罪,也不影响量刑。那就是与犯罪构成要件无关的要素。好,这个小问题就过了。好到这一步,

我们犯罪的客观方面讲了危害行为。犯罪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时间,地点和方法。我们重点是拓展了犯罪客体中的。先前行为是作为后续行为,不作为不作为造成结果的时候,要不要独立评价的问题?要看全面评价的规则。那就是不作为造成的结果,能不能被前面的作为所包含?能包含的定一罪,不能包含的分别评价。

第二个拓展的问题呢,就是我们先前行为不作为,犯罪中的先前行为,那个先前行为大家一定要注意。先前行为具有侵害何种法益,造成何种后果的危险,就有义务防止何种后果发生。与此无关的行为人是没有制止的义务。那除此之外,我们客体客观方面结束以后,那主体无难点,主观方面是有那么一点难,我们先休息一会儿。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03.刑法总则专题02犯罪论(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