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泽兵 发表于 2024-4-17 07:07:13

38.专题33继承制度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那接下来呢,我们来进入专题33继承制度啊,对应的是民法典的继承编。那这一边呢?它解决的问题啊,是自然的,如果死亡了。他留下来的财产应当如何分配的问题。通俗的讲呢,就是人死了,钱没花完。怎么分?当从制度理解角度来讲,

继承这一部分呢?应该是相对更简单的一部分。先来看第一个方面的考点继承权。首先看第一个问题,继承权的丧失情形。如果存在法定事由的法律,会剥夺当事人的继承权。因为大家想想继承权啊,它其实不仅是民法上的权利。它甚至还是宪法当中的权利。那你要剥夺的话,是不是必然存在比较严重的事由啊?民法典呢规定了五项需要大家掌握。你看前两项是故意杀害行为。继承呢,

故意杀害被继承的是不是大逆不道啊?第二呢,是继承人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是不是也是大逆不道啊?只是呢,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时候啊。有一个要求。为争夺遗产而杀害的,才会丧失继承权。但是你杀害被继承的,要不要考虑这个目的啊?不需要同时这两种杀害行为啊,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都会丧失继承权。接着第三项呢,

是遗弃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是不是也是不孝子女啊?第四呢,是伪造,篡改,隐匿,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干扰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第五呢,也是干扰遗嘱作用,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那这里面大家一定要注意一下干扰遗嘱自由,必须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才会剥夺继承权。那什么叫这里面的情节严重呢?我们司法解释专门有规定。他说啊,继承呢,如果干扰遗嘱自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的利益的,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就是情节严重。你干扰遗嘱自由,不就是想多分点遗产吗?结果呢,你却损害了那些生存都没有保障的,继承的利益。是不是情节很严重啊?

所以这个时候呢,才有必要剥夺继承权。五种情形。呃,当然,这五种情形呢?它丧失继承人的后果会有所差异。你看前两种故意杀害行为,是不是恶性?非常呀。所以它的后果也最为严重。既要丧失法定继承权,同时也丧失遗嘱继承权。一方面,你不能基于法律规定继承,

同时呢,如果被继承人立了遗嘱。让这种大逆不道的继承取得遗产的。遗嘱也是无效的。所以它既丧失法定,也丧失遗嘱继承权。那后三种情形下,主要丧失的是法定继承权。这意味着,尽管存在后三种。丧失继承权情形,但是被继承人依然立遗嘱。让这样的继承人取得遗产呢?遗嘱有效无效啊,有效的它并不丧失遗嘱继承权。

另外一个方面啊,是前两种故意杀害行为啊,它是。绝对丧失继承权。就是丧失以后还有没有可能失而复得了呀?不可能了。即使你后来也会该表现被继承呢,也表示宽恕,但是呢,这样的故意杀害行为。被继承人原谅你,法律也不原谅你,不能失而复得。但那后三种情形啊。是不是只要有悔改表现,

被继承人也表示宽恕的还可以重新取得继承权啊?所以呢,我们这五种情形啊,要分成两个层次去理解。当然,这里面呢,大家看到被继承人的宽恕这样一个词。对应我们前面讲到的哪一种民事法律事实啊?准民事法律行为。你看一方面呢,他是这个继承权失而复得,这个制度适用的时候是不是其中的一个考量因素啊?发挥的是一个辅助的功能。第二个方面呢,是光你宽恕就一定能够导致竞争权失而复得吗?

当然不是了。你像我们前面提到的两种故意杀害行为,即使你宽恕,也不能发生继承权失而复得的后果。所以这个后果啊,是要由法律来规定的,而不仅仅考虑当事人的意愿。所以它就属于准民事法律行为。当然,继承权丧失的法律后果啊,就比较简单了,自继承开始时就发生。权力丧失的效力。同时呢,这个继承权的丧失啊。

它主要指的是继承人对于特定被继承人继承权的丧失。什么意思呢?比如说那甲呀,为了早点获得遗产。就要故意杀害自己的父亲。他会不会丧失对父亲的继承权会的?但是呢,父亲命大福大没问题。把母亲给气死。养了个什么儿啊?大家看那母亲死亡的时候呢?母亲的遗产甲能不能继承啊?可以继承,他只是丧失了。他想要杀害的这个父亲,

特定继承人的。特定被继承的继承的机会对其他被继承人还是有继承的权利的啊。我们来看这个选择题啊,下列哪些情形会发生丧失继承权?a甲呢,因不满其父乙,整日斟酒,在饭菜中投放毒药。乙呢,及时抢救脱险。甲会不会丧失继承权会的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不管你是基于什么目的啊?所以说呢,丧失继承权。接下来b选项甲呢,

为了可以独吞父亲已留下的遗产制造交通工具,导致弟弟丙身受重伤。会不会丧失啊?会的,这是为了多分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尽管呢。AB两个选项都是杀人未遂,但是呢,不影响剥夺继承权。c甲因失恋看破红尘。不顾家人反对出家顿入宫门。出家了,会不会丧失继承权啊?不会的。啊,

尽管呢,这个出家人啊,四大皆空。但是呢,从法律角度来讲,他是不能剥夺继承权的。这意味着,顿入空门以后,发现没意思。还是红尘。有意思。要还俗。能不能继续享有继承权啊?可以的,因为这个出家这个行为啊,

它属于道德层面的行为。它并不会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第二项甲呢?因犯强奸罪被判入狱,其父案颜面扫地发表声明,断绝父子关系。会不会导致继承权丧失呀?不会的,而且呢,虽然这个甲呢,他有犯罪行为,但是这个犯罪行为跟继承有没有关系啊?没有关系。所以应该选的是AB两个选项啊,那接下来第二个问题啊,

是继承权的放弃。丧失是法律剥夺,放弃是主动放弃。当然这里面呢,注意几个具体的。细节或者法律规定。首先呢,继承权的放弃啊,它一个时间要求。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那甲说呢,遗产都分割完毕了,你再放弃的,那就不是放弃继承权了,

那放弃的是所有权。同时呢,在继承开始之前,当事人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的有效无效啊。甲乙是父子关系。因生活琐事吵架。啊假扬言,老头子,你死了,你的钱我一分都不要。放弃继承权,老头当场就气死。大家看这个时候呢,他能不能厚着脸皮去继承遗产?可以的,

因为继承开始之前做出的放弃意思表示是无效的。当然,刚才这个情境呢,会不会导致他被剥夺继承权啊?这算不算故意杀害啊?当然不算了。呃,第二呢?是放弃的方式啊,是书面形式。防止针。第三呢,是放弃的限制,如果放弃继承权,导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

放弃的行为是无效的。啊,比如说呢,你自己。离婚了,需要给这个未成年子女支付抚养费。但是你自己没钱。那老爷子去世的时候呢,按道理你可以获得一笔遗产,但是你一想拿到遗产以后。也得给小孩付抚养费。所以放弃继承有效无效啊,无效的,因为它导致你没法履行法定义务。当然,

如果呢,放弃继承权只是导致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能不能认定这个放弃的行为是无效的呀?于是呢,甲呢,欠了别人很多钱,还不清了。后来呢,甲的父亲死亡按道理呢甲可以获得一笔遗产的。但是甲一想,获得遗产以后也会被债权人执行,于是啊,他就放弃继承。这个行为能不能认定无效啊?不能。

大家可以回想一下,我们在前面讲这个债权人撤销权的时候啊,提到过撤销权呢,它的形式对象啊,是导致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的行为,对于甲来讲呢,他放弃继承权,只是导致财产不增加,有没有导致情况变得更糟?财产减少啊。没有,所以呢,你连主张撤销的机会都没有,更不用说主张行为无效了。

当然,从法律规范角度来讲呢。他放弃继承权,只是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那也不能直接认定行为无效。价值是放弃的,效力要溯及到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因为大家想想,按照物权变动规定是不是?继承开始的时候,继承人就可以取得遗产的所有权呀。所以从这个实践的角度来讲,好像没有给当事人放弃的时间,因为被继承人意思,你就已经取得物权了。

是不是啊?只是说你在遗产分割之前做出放弃意思的话,那就溯及到继承开始时,是不是你自己就没有取得这个所有权?这是种技术性的处理啊。最后呢,是反悔。原则上放弃后能不能反悔啊?如果是在遗产处理之前返回的人民法院呢,要看看你有没有正当的理由,你的意思自治有没有被别人干扰?甲说呢,遗产处理完毕了,你再后悔答案行不行了呀?不行了。

接着看第二个方面的考点。法定继承。这是这部分啊,考察频率比较高的一个考点。当然,它的难度呢,也是比较小的。在我们国家啊,法定继承呢,分成了两个顺序。当然,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时候,第二顺序继承人有没有机会继承啊?没有,要按照顺序来意思继承。

现在看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哪些人呀?主要是配偶,父母,子女。是不是最亲密的人啊?当然,这里面的配偶呢,仅限于合法的配偶。已经离婚。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是不是都不能作为被托身份及继承呀?当然,一方能在离婚诉讼当中死亡的,另一方能不能继承啊?可以,

虽然现在打离婚官司。但是呢,只要法院没有判决离婚的,他们还是合法的夫妻。包括呢,夫妻双方啊,已经提交了离婚登记申请。在离婚冷静期内,一方死亡了。另一方能不能继承啊?依然可以,因为在冷静期内啊,这个婚事实上并没有离掉。在这个基础上啊,大家要注意这个丧偶儿媳,

丧偶女婿。中国好儿媳,好女婿特别爱考。丧儿媳,丧女婿,如果对公婆,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按道理啊,这个儿媳女婿他属于姻亲。但是呢,丧偶的儿媳女婿如果对公婆岳父岳母尽主要赡养义务的话。虽然不是子女,但胜似子女。

是不是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啊?所以法律要把他们当成子女来对待,他也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来参与分配。咱从考试角度来讲啊。凡是丧儿媳和女婿,基本上都是好儿媳,好女婿。啊,基本上都是对于原来的公婆,岳父岳母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就是要考这个考点。那第二顺序继承人啊,包括兄弟姐妹以及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当然,这里面的兄弟姐妹啊,

它主要是于两代的旁系血亲。就是父或者母。必须得有一个是共同的。啊,你像这个。表兄弟姐妹关系,堂兄弟姐妹关系,有没有第二顺序继承资格啊?没有的。当然这个地方啊,还要注意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在我们国家是不是法定继承人啊?不是的。这意味着祖辈呢,留下了遗嘱。让孙辈来取得遗产的那孙辈属于受遗赠而不属于遗嘱继承。

这意味着孙贝呢,在知道继承开始以后60天内没有表态的,就视为他放弃受遗赠了。我们来看一个小题目啊。甲呢,和妻子乙育有一子一女。女儿丙呢?已经出嫁。儿子呢?和妻子丁生于子午。做继承编的题目的时候啊,大家主要是把人物关系搞清楚了,基本上就可以做对了。你看啊,甲乙呢?

是夫妻,然后生育什么呀?一子一女。女儿丙呢?已经出嫁。儿子呢?与丁生于子戊。大家看是不是出现了三代人了呀?你做真题做多了,你会发现啊,凡是出现三代人的中间,这一代人都很危险。基本上都会因为各种意外先死。因为中间这一代人不先死亡的话,那第三代人的出现就没有意义了。

都是为了考试的需要。你看儿子呢,果然因意外先死亡了。一方面是不是有可能适用这个代位继承啊?另一方面必然会留一个中国好儿媳。儿子去世以后呢?甲乙年老生活无依靠。丙呢,有经济能力,不尽抚养义务,甲乙呢,主要由再婚的丁来供养,你看这是中国好儿媳。哪些人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呢?我们先来看一下。

甲死亡的时候呢,他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首先是包括配偶,父母,子女是不是啊?配偶是谁啊?乙所以说a是对的。当然,这个题目里面呢,没有父母接着看谁是子女啊,女儿丙是不是子女啊?尽管呢。提到了它有。经济能力。却不尽抚养义务,但是有没有达到这个剥夺继承权的程度啊?

没有。儿子有没有继承权?儿子呢?本来有,但是呢,他先死亡了,那这个时候呢?本来有儿子继承的份额,要有他自己的晚辈直血亲。物来代位继承。那既然物是带。甲的儿子的位子来继承,是不是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呀?那关键是丁有没有继承权啊?有的虽然他是儿媳,

但是呢,他对于之前的公婆是不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啊?也可以继承abcd都要选。很简单吧。呃,接下来第三个问题啊,是这个代位继承和转继承,这算是继承编的一个难点问题了。但这两个制度啊,我们在学习的时候呢,都结合一个模型去学习它。先来看代位继承。它主要适用于。比较悲剧的家庭。考试里面最常考的是这样一个模型甲呢,

生于子乙。乙呢?生于子丙三代人,其乐融融。考试的时候啊,一旦出现这个幸福场景的时候,中间这一代人基本上都会先死亡。大家看他死亡以后呢,按道理甲在死亡的时候,本来应当由乙继承的遗产,只能由他自己的。子女丙来代位继承了,能理解吧,所以大家头脑里面一定有这个模型啊,甲乙丙祖孙三代人。

中间一代人先死亡的。那祖辈甲在死亡的时候啊,丙可以代乙之位去继承甲的遗产,这就是代位继承。但这个甲呢,我们称之为被继承人。因为要继承的是甲的遗产,叫做被继承人。这个乙呢?我们叫被代位继承人。注意这个术语啊,是不是要代位继承?这时候是带他的位置呢。那丙呢,叫做代位继承人。

就涉及到三方当事。当代民法典里面呢,对这个代位继承的适用范围啊,又做了进一步的扩张。所以大家还要记一个模型。甲乙呢,是兄弟姐妹关系。甲呢,没有其他亲属,只有兄弟姐妹乙一个。亲人那乙呢?有一个子女丙。按道理呢,甲如果先死亡的话,是不是乙可以继承甲的遗产啊?

虽然他是第二顺序继承人。但是呢,假如说乙呢,先于甲而死亡了,他先死亡了。那后者呢?甲在死亡的时候,大家看是不是没有第二顺序继承人了呀?按照原来的规定,他的遗产就无人继承了。有可能收归国有。国家呢,不希望见到这样的场景。所以啊,就扩张了代位继承的适用范围,

如果呢乙呢,先于甲而死亡了。也就是兄弟姐妹先死亡了,那是不是甲在死亡的时候,兄弟姐妹乙的子女丙可以代乙之位去继承甲的遗产呀?这是民法典里面新规定内容,也就是我们新闻里面所说的民法典通过以后。我们有机会继承。叔伯姑舅姨的遗产说的是这个场景。但是啊,这个继承呢,它要满足比较苛刻的条件。一方面呢,是叔伯姑舅,也就是甲呢。

他除了你的父母以外,没有其他的亲人。这是一个前提,如果人家自己有子女的话,是不是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了呀?那就没有必要适用后面这些规定了。同时呢,这个丙他的父母还得先于叔伯姑舅爷而死亡。这个条件是不是很苛刻呀?所以实践当中啊,继承的机会并没那么多。那这样的话呢,我们民法典里面这个代位继承当中先死亡的被代位继承人是不是既包括子女?也包括兄弟姐妹啊。就这两个方面。

呃,当然,这个转继承呢?它跟那个代位继承啊?尽管也是这个模型,但是呢,死亡的先后顺序稍稍有所不同。于是呢,还是甲有一子乙乙呢,有一子丙祖孙三代人。那假如说甲先死亡的,大家看乙能不能作为继承人继承啊?可以,因为他是子女。那乙呢?

继承以后啊,在分割遗产之前乙呢?伤心过度也死了。这个时候呢,乙刚刚继承取得的遗产是不是转由丙来再次继承啊?所以这个转继承啊,它相对于是连续发生了两次继承。包括这个第二个模型也是一样的。甲呢和乙是兄弟姐妹关系,乙呢有一子丙甲说甲先死亡了。这个时候呢,乙作为兄弟姐妹,能不能继承啊?可以他继承以后呢?分割遗产之前因伤心过度也死了。

这时候呢,乙刚刚继承取得的遗产是不是由他的继承人丙来再次继承啊?这就是转继承。也就在模型里面啊,如果是乙先死亡的,就是代位继承甲先死亡,乙再死亡的,就是转继承好理解吧。我们来看一下这个牛刀小试这个题目啊。李某呢?死后啊,留下了一套房屋和数十万元存款,生前呢,未立遗嘱。李某呢,

有三个女儿并收养一子。大家看李某呢,相当于有几个子女啊。一二三四啊。大女儿呢,终年病故,留下一子,大家看这是什么场景啊?是不是中间一代人要先死亡了呀?会发生代位继承。养子呢?收入颇丰,但却拒绝赡养。李某不孝子女。在两个女儿办理丧事期间,

小女儿呢,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大家看这是发生什么事情了呀?呃,是不是被继承先死亡,然后其中某一个继承再死亡啊?会发生转继承留下一女。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a?二女儿呢,和小女儿织女都是李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对不对?首先看二女儿是不是啊?是的,小女儿之女是不是啊?不是的。

因为李某在死亡的时候,小女儿她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是不是啊?小女儿织女是转继承人,而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接着看b选项,大女儿之子对李某的遗产属于代位继承,对不对啊?正确,这是中间一段时间死亡了。c选项小女儿之女呢?属于转继承人,对不对啊?正确。d选项分配遗产的时候呢,

养子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对不对啊?正确,因为他有抚养能力而不尽抚养义务。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这样的话呢,错误的说法是哪一个呀a选项啊?当这两种类型的代位继承里面啊,大家还要注意个细节啊。呃,就是第一个模型当中直系亲属这个代位继承啊,它不受代数的限制。只要这个家庭足够惨。比如说呢,丙也有一子丁。

四世同堂。结果呢,中间两代人。先死亡了。老爷子还健在。那这个甲在死亡的时候,大家看丁能不能代乙这位继承甲的遗产?可以的,他不受代书的限制。但是呢,兄弟姐妹先死亡的情形下,只有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你要是再往下走的话,是不是跟甲的关系就越来越远了呀?就不能代为继承。

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四个问题遗嘱。这个问题啊,在继承编里面呢,也是一个比较重要的内容,因为大家想想遗嘱是不是体现了按照当事人的意愿去?去处理自己遗产的制度啊。所以它也属于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里面啊,我们要强调两个关键词,第一呢是遗嘱呢,它是一个死因行为。所以叫生前作出死后才能发生效力。第二呢,是遗嘱呢,

可以处分财产,也可以安排有关事务。比如说呢,我们在总则编里面讲到。遗嘱监护制度还记得吧?在遗嘱里面呢,可以给自己的子女指定监护人的,这叫安排有关事务都属于遗嘱内容。当从性质角度来讲呢,遗嘱它是一个典型的要式行为,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民法典里面啊,规定了六种形式的遗嘱。公证自书,代书打印,

录音录像,口头遗嘱。这意味着时间当中。一个自然人要立遗嘱的话,是不是只能是在这六种形式当中选择一种啊?你如果六种形式你都不符合的,那这个遗嘱就不能发生相应的效力了。但从考试角度来讲呢,大家重点是掌握每一种遗嘱的。形式要件。公正是比较好理解的。那自书遗嘱呢,要求亲笔书写。亲笔签名注明年月日。能不能盖章按指印啊?

不可以。因为盖章按指定的话,有可能死无对证了。不知道是本人亲自。按的指印盖的章。还是别人。给他冒充的。但是亲笔书写是不是可以通过笔迹鉴定的方式来确定啊?那代书遗嘱呢?两个以上的见证人。然后呢,遗嘱人口述内容,其中一名见证人代书。最后呢,代书人,

见证人,遗嘱人都得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啊,是民法典里面新增加的,也是两个以上的见证人代偿见证。而且呢,遗嘱人见证人。要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日,注意每一页这个词。当然,学员同学说在遗嘱。签名的时候。有一夜。当事人没有去签名,那法律后果是什么?

我们曾经在案例里面考过这个考点,其实啊,它要用民法当中的一个原理,就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啊。原则上是部分无效。除非呢,是无效的部分,影响到其他部分了。例外的时候才导致全部无效。那假如说呢,这个遗嘱每一页它的内容呢,都是相互独立的。那没有签名的那一页,是不是不能发生效力啊?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但是啊,如果确定。遗嘱,它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的话。是不是以某一个部分的形式瑕疵,才会导致整个遗嘱无效啊?接下来呢,是录音录像,一种录音原来有民法典,增加了录像。也是两个见证人,同时呢,要在录音录像里面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录音你要报,

你是谁录像你要出镜。是不是发挥相当于这个签名的功能啊?口头遗嘱是大家要重点关注的啊。虽然是口头遗嘱,但也是教师行为。首先呢,他的适用前提是遗嘱人处于危急情况。注意这个前提。也就是正常情况下,能不能立刻都移除啊?不能。因为死无对证。那这个危机情况啊,主要说的是遗嘱人的生命垂危。发生意外灾害随时都有生命危险,

来不及立其他遗嘱的。是不是只能是立口头遗嘱啊?迫不得已的时候才能够用。第二是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第三呢是紧急情况解除以后啊,能立其他遗嘱的口头遗嘱就。自动失效了。这意味着,口头遗嘱在什么时候才能发生效力啊?病床前奄奄一息,交代后事,立完遗嘱人死了,原则上才能发生效力。立完遗嘱了诶,抢救成功。

我过来了。那这个口头语就会自动失效,一定要注意这个特点。当然,大家看六种遗嘱形式,里面有四种遗嘱需要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哪一些啊?你看除了这个公证遗嘱跟。自书遗嘱以外,剩下的四项全部都得有见证人。所以大家要了解谁可以做见证人啊?一方面得有见证能力。你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是没有利害关系。可以公正的见证。

啊,假如说你是有利害关系的。比如说这个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等。那就不能期待你能够公共。就不能期待你啊,能够公正的进行见证了。那接下来是这个遗嘱的变更和撤回,也是简单了解。当然,因为遗嘱立完以后啊,要在什么时候才能发生效力啊,遗嘱人死亡的时候才能发生效力。所以在他死亡之前呢,

是不可以随便的通过明示默示等方式来变更撤回遗嘱啊。不需要经过任何人同意。同时呢,立遗嘱以后啊,如果实质行为和遗嘱内容相冲突的,那就是不是你通过行为的方式。变更了,撤回了遗嘱的相应部分。最后啊,是遗嘱人死亡了,留下了数份内容有冲突的遗嘱。那这个时候呢,要以哪个遗嘱为准,要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在后的视为。

撤回或者变更了。在前遗嘱的相应一部分。当然,内容不冲突的部分是不是可以各自发生效力啊?简单看一下这个题。下列遗嘱中需要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带上,见证的是。哪一些啊?abcd都需要见证人。接下来第五个问题啊,是遗产的处理,其实都是一些客观题的考点,大家要注意一些细节。首先呢,是继承开始的时间。

是不是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啊?比较好理解,刚才总则编里面呢,还给大家补充过这个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当中,死亡的时间确定规则。呃,第二个方面啊,是要确定遗产的范围。哪些遗产可以纳入?分配的范围啊。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一方面得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这意味着,一个受害人呢,

在交通事故里面死亡。法院判决肇事者赔偿死亡赔偿金200万。是不是遗产啊?不是的,它不是死者遗留的。同时呢,这个合法财产它的范围呢?比较广泛动产,不动产,财产权利等等都可以纳入进来。当然也是有例外的,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除外。我们前面讲过一种情形,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还记得吧?

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则上它的主体是。农村承包经营户,他并不是自然人,个人的合法财产。所以呢,原则上不能继承。但是呢,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使而产生的收益能不能继承啊?可以的。第三呢,是要分割遗产的,先要确定遗产的具体范围。我们采取先析产,后继承的原则。

甲说呢,适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话,是不是要分一半归配偶所有啊?另一半才是死者的个人财产。才能够进入分配的流程。那第二个层次啊,就是要具体进行分配遗产。民法典里面呢,增加了一个制度,叫做遗产管理人制度。由他呢,来主持整个遗产分配的流程。首先大家回顾。谁可以做这个遗产管理人啊?法律明确规定。

如果呢,有遗嘱执行人的遗嘱执行人就是遗产管理人。这第一第二,如果没有遗嘱执行人的怎么办呀?继承人呢,可以及时推选。当然没有推选的继承人呢,共同担任管理人。当然,继承人都找不着的,怎么办呀?要由民政部门以及村民委员会来当这个遗产管理人。这里面大家要注意一个细节。民政部门,村委会是不是少了一个兄弟啊?

居民委员会为什么没有它呀?你看如果这个遗产呢,他是无人继承的,或者继承都本身放弃了,最终呢,这个遗产有可能是收。收归国有的。那如果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话,是要由村集体来取得的。所以大家看民政部门呢,是代表国家来提前接手的。而村民委员会啊,是代表村集体来接手的。是不是没有居民委员会什么事啊?第二个层次啊,

是确定管理人以后呢?我们要确定他的职责,民法典呢,也是做了一些列举啊,在继承编里面啊。增设遗产管理人制度,可以说是一个非常大的变化了。所以不排除它有可能考到主观题。你看这个遗产管理呢,它的职责是不是要贯穿整个遗产的分配流程啊?首先,人死了要清理遗产。清完以后呢,要向继承人报告有多少遗产有待于分配。那在分配之前呢,

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的毁损灭失。那接着分配遗产之前呢,是不是要先处理债务啊?还清债务再分财产,那接下来就是分割财产,最后是其他行为。要贯穿整个遗产分割程序适中。当然,这法律规定啊,这个遗产管理人是不是白干活啊?当然不是的。他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来取得相应的报酬。因为大家听过一句话,叫清官难断家务事。

主持这个家族分配遗产啊。矛盾是非常多的。所以呢,通过这个获得报酬的方式啊,来鼓励有能力有威望的人来当这个遗产管理人。同时呢,遗产管理呢,大家看。他只需要对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财产损失负责任。尽管他可以拿钱,但是法律还是降低对他的要求。毕竟这个活可不好干啊。接下来,这个管理措施啊,大家稍作了解。

啊,就是继承开始以后啊,如果呢知道。遗产的是不是要通知其他继承人啊?同时呢,存有余钱的人啊,应当采取措施来保管这个财产。那接下来就是遗产的具体分割流程了。首先,在民法当中啊,分割一审的时候先要执行什么呀?遗赠抚养协议,它要排在第一位。因为这个遗赠抚养协议里面的抚养人,他取得这个遗产是不是付出对价的呀?

优先保障。那没有这个遗赠抚养协议的再执行遗嘱,尊重遗资质。没有遗嘱的再适用法定继承。这是它的一个基本的顺序。我们这里面呢,把这个遗赠抚养协议啊,稍微做了一个展开。既然是协议嘛,它涉及到双方当事人一方呢,叫遗赠人一方,叫抚养人。大家看这个协议内容啊,是抚养人呢,要负责遗赠人的生养死葬,

而遗赠人呢,要转移遗产。这样的协议叫遗赠抚养协议。因为在实践当中啊,有些人呢,生前有很多财产。但是呢,死后无人继承。可能死灰也无人来负责安葬它。其实也是挺可怜的。所以呢,他就可以找一个人说你来负责我的生肖死葬,等我死后,我的万贯家财都留给你行不行啊?可以的,

双方各得其所。但这里面有个限制,就是抚养人呢。虽然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组织,甚至可以是村集体。但是呢,不得是法定抚养义务人。假如说呢,你这个抚养人对于遗赠人是有法定抚养义务的,那你取得这个遗产。跟你尽生养死葬的义务之间,就不是对价关系了。同时呢,抚养人能不能是国家呀?

国家负责你的生养死葬。一般人可享受不了国葬的待遇啊。特别是光有钱肯定是不行的。这是它的概念啊,特征呢,大家也是简单了解。首先呢,这个遗赠抚养协议啊,它是双务有偿法律行为,你看这一点呢,跟遗嘱是不是形成鲜明对比啊?遗嘱呢,是单务无偿行为。这据这个特点啊,它才有最优先的适用效力。

当这个协议呢,签订以后啊,有没有可能被解除啊?也有可能双方呢,基于各自的目的来签订这个协议,假如说乙方当时啊,违反这个协议导致对方。订立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的,是不是也可以解除这个协议啊?有点类似于根本违约。你看这个抚养人。他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这个协议里面约定的生养死葬的义务的。是不是遗赠人可以解除协议啊?而且呢,

因为你的过错,导致协议被解除的,你已经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因为你自己半途而废。同时,遗赠人如果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的。比如生前呢,就把自己的财产要赠与给别人。是不是抚养人订立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呀?他也可以解除这个协议,只是解除以后呢?因为他没过错,所以他付出的供养费用。可以要求适当的返还。呃,

这个司法解释规定啊,应该也是。前年我们修改考试分析的时候,新增加进来的,到目前为止也没考过啊。那接下来呢,是非继承人分得遗产的情形。在法律当中啊,有些人呢,虽然没有继承资格,但是他也有可能分的遗产。一方面的是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简单的讲呢,

就是。被继承人他养殖的人。虽然没有继承资格,但是呢,可以分得遗产。比如他收养一个孤儿。没有办理,剩下登记手续。是不是不能形成一个养父母子女的关系啊?但是呢,毕竟是他养着的人。那第二类人呢是?继承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啊,就是养着这个被继承的人。

有的老人生前子女都在国外。街坊邻居亲朋好友尽了,主要的抚养义务的能不能分得适当遗产啊?也是可以的,一个是被继承人养着的人,一个是养着被继承的人。很好理解,有抚养关系。你看最后呢,是这个无人继承。的遗产的处理。原则上可以归国家。如果呢,死者啊,是集体组织成员的,

也可以归集体。最后啊,还有个小问题,债务的清偿规则。主要也是客观题考点。首先呢,我们国家啊,对于这个遗产债务的清偿呢。采取的是限定继承原则。也就是。被继承人死亡以后呢?虽然继承人可以概括的承受被继承人的继承任务。但是呢,继承人他有没有全部清偿债务的义务啊?没有,

他只在接受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被继承的债务负清偿责任。拿到多少遗产,全部拿出来还债。不够的继承人有没有清偿义务呢?没有了,这叫限定继承原则,也是一个典型的有限责任。当然,超制度部分呢。继承人虽然没有法定的偿还义务,道德上有没有这个义务啊?父债子偿嘛,道德上是不是有这个说法呀?所以呢,

你自愿偿还的是不能主张反悔的。当然,你不愿意偿还的话,债权人也不能强制你。呃,最后呢,是财产分完了,债权才找上门来的,他找谁来清偿这个债务啊?首先呢,是法定继承人,你看分财产法定继承是排队后。但是呢,清偿债务它要排在第一位。地位最低。

那假如说法定继承呢?把继承的财产都拿出来。还债了,还是不够的,怎么办呀?要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照比例来清偿。注意,他们是平等的地位,按照比例来进账。那假如说他们也都把菜单拿出来,还是不够的,怎么办呀?那就凉拌啊,只能拉倒了。我们来看这个模拟题啊。

关于遗产管理人的说法,哪一项是不正确的?a没有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也没有推选遗产管理人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对不对?正确。b选项因遗产管理人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不对啊?注意下遗产管理人啊,他只对故意和重大过失负责任。c选项遗产管理人呢?有权获得报酬,对不对啊?

正确。第二项处理被继承的债务。债权属于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对不对啊?正确应该选这个b选项啊。接着,第二题赵某的死亡已坏甲呢,以遗嘱继承了一套房屋,价值180万。乙呢依遗赠,分得了一幅字画,价值40万。丙呢,以法定继承分得现金60万。遗产分割完毕以后啊,

赵某的债权人找到甲乙丙请求偿还个人欠款100万元。我们来看,这个债务如何来清偿呀?是不是既有法定继承人,也有遗嘱继承的受遗赠人呀?先要由法定继承人,也就是丙来偿还。当然,丙他最多拿多少钱?60万全拿出来,不够的,剩下40万怎么办呀?遗嘱继承人甲和受遗赠人乙按照比例来清偿。我们来看a选项因甲分得的遗产最多,故全部由甲来偿还,

对不对啊?错的。b选项全部由法定继承人丙来偿还,对不对啊?也是错的啊。c丙有义务偿还60万,超出部分有权拒绝,对不对啊?正确d选项,该债务呢?由甲乙丙按照比例来分担,是不是错的呀?超出的40万呢,由甲和乙按照比例来分担。这样的话呢,

继承编也给大家梳理完了,我们稍作休息,要加加班给大家讲这个侵权责任编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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