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泽兵 发表于 2024-4-17 07:07:00

37.专题32家庭关系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那接下来呢,我们来看婚姻家庭里面的第二个板块,专题32家庭关系。在家庭关系里面啊,大家先注意两个术语,一个呢是近亲属,我们已经见过好多次了,是不包括八种人呀?配有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加祖父母,外祖父母,

孙子女和外孙子女。那第二个术语呢,是家庭成员。它主要指的是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这意味着,对于配偶,父母,子女来讲,不管有没有共同生活,他们都属于家庭成员,能理解吧。但是呢,对于剩下的五种近亲属来讲。

只有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才叫做近亲属。只有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才叫做家庭成员。但这里面呢,大家要做两个判断题。第一,如果我说近亲属都是家庭成员,能不能成立?哎,不能成立,是不是剩下的五种人要共同生活呀?第二个判断题。家庭成员都是近亲属,对不对啊?

正确的。当然这里面呢,我们在展开的时候啊,既包括父母子女关系,也包括其他亲属关系。先来看父母子女关系。首先呢,是父母和子女的认定啊,这个比较简单。民法里面讲到的父母子女啊,是一个广义上的概念。既包括生父母,养父母,也包括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大家看到这个地方所使用的抚养,

它是一个广义还是狭义上的概念啊?广义上的概念。那子女呢,也包括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也是一个广义上的抚养。当然,这里面呢,给大家补充了一个规范拓展,这是司法解释规定。在婚内啊,双方一致同意通过人工授精方式生的子女注意下,视为婚生子女。尽管呢,这个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生育的子女,

有可能跟一方是没有血缘关系的。但是呢,他依然属于婚生子女,而且呢,能不能通过亲子鉴定来排除这个关系啊?不可以因为这是。双方共同决定的人工授精。这第一第二呢,是亲子关系的确认与否认。当然,民法领域呢?母亲和孩子的关系可以基于出生的事实来认定。那父亲跟孩子的关系啊,就比较扑朔迷离的。有可能发生争议啊,

所以在法律上呢,就有这个亲子关系的确认和否认这样一个问题。这里面大家重点关注的是谁可以提出这个请求。我们先来看亲子关系的否认。当然否认呢,他是以亲子关系的推定作为前提的。因为在我们民法当中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孩子是不是推定为是婚生子女啊?推定这个男方是孩子的父亲。既然是推定,就有被打脸的可能。所以呢,就产生了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必要性。我们来看一下,谁可以提出这个主张啊?

只有父或者母可以提出这个主张。连这个孩子自己都不能主张否认亲子关系。尽管那孩子知道自己不是亲生的。但是他父母不介意。他能不能打官司,说他不是我爹,请法院来进行确认行不行啊?不行只有父或者母可以提起诉讼来。否认亲密关系。因为大家想想父母呢,把你抚养长大了,父母都没有介意,你不是亲生的,如果你可以主张否认这个。父母之间关系的话。

是不是违反了公序良俗啊?所以说子女没有这个权利。那第二个方面呢,是亲子关系的确认。它主要是有两种情形,第一呢,是非婚生子女。没有结婚生下的孩子,是不是没法推定谁是孩子的父亲啊?就要通过亲子关系确认方式来确定。第二是已经通过打官司否认亲子关系的推定了。那这个时候是不是也可以通过亲子关系确认?来找到亲生父母啊。那这里面呢?大家看一下亲子关系的确认啊,

它的主体呢?既包括父母,也包括谁啊?成年子女。这是需要大家注意的。换句话说,子女呢,可以提起诉讼来认爹。但是呢,不能提起诉讼,不认自己的爹妈。能理解这个意思吧,所以这个主体范围啊,稍稍有所区别。比如说呢,

这里面举了一个小例子。宋某马某恋爱期间,马某呢意外怀孕。宋某呢,因害怕父母怪罪。于是啊,远走他乡。毫无担当。马母呢?生下小宋。独自抚养其长大。那后来呢?宋某啊,年老回到家乡,生活无依靠,

无法自理。是不是也算是报应啊?那这个宋母呢?她能不能提起诉讼,确认小宋是他儿子,让小宋来?即付赡养费呢。可不可以啊?你看小宋呢,他就是个典型的非婚生子女,是不是啊?所以呢,没有办法推定他的父亲。那他的生父啊,就可以提起诉讼来确认亲子关系的存在。

那如果确认金融管理存在了。老宋,能不能请求小宋来给付赡养费啊?当然是可以的。尽管呢,这个老宋有没有抚养过这个小宋啊?没有,但是不影响小宋,应当对年老无生活依靠的父母。即付赡养费。你大家想想,父母对子女这样一种抚养义务和子女对于父母的赡养义务,它是不是对甲关系啊?不是的,它都是。

法定义务不以对价作为前提。好像去年的时候呢,我们新闻当中就有报道类似的案例。这个父亲呢,非常不靠谱。年轻的时候呢,也不管那个孩子。等他年老了,生活无依靠了,想起来了,我好像还有个孩子。然后找孩子要赡养费,孩子不给。然后就把这个孩子给告了。啊,

当然法院呢,只要确认他们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是一定会判决赡养费的。啊,当然这个法院呢,也挺有意思。他判决啊。子女呢,要向父亲给付赡养费,每月200块钱。我觉得这个法院啊,也是挺有意思,一方面呢,法律上的赡养义务。你法院能不能改变啊?不能改变,

这是强制性规定。但是呢,数额反而是可以确定的。一个月200块钱好干什么?所以这个判决啊,多多少少有点羞辱的意思。200块钱。只要能够保障你的基本生活就完了。当然,200块钱一个月能保障基本生活吗?一天连十块钱都没有哈。这法院也够可以的啊。这是亲子关系的认定。那接下来第三个方面是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与赡养关系。当然,

父母对子女我们叫抚养。子女对父母叫什么呀?赡养因为大家看一下这个时候呢,适应的主体的长辈,晚辈的关系是不是比较清楚啊?所以就要用精准的概念。我们先来看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首先呢,父母对哪些子女有法定的抚养教育义务啊?两类子女第一呢是未成年子女,比较好理解吧?法定监护人。第二类呢,是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也得负责。

那什么叫做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呢?我们在司法解释里面啊,规定了两类人。b呢是上在校接收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大家回想回想。你在上高中的时候,是不是有可能已经年满18周岁了呀?按道理呢,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了,父母已经不是你的。法定监护人的。但是呢,按照我们的生活一般观念。念高中的孩子,他有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啊?

没有。所以呢,父母还是得给付这个抚养教育费用。第二呢,是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注意非因主观原因这个要件。比如说因为疾病,因为事故等等,生活不能自理了,那父母呢,也有这个抚养交易义务。但是呢,如果当事人自己好吃懒做。天天在家里面说我没饭吃。

那你活该,你本来可以出去自谋生路的,是不是啊?我们最高人民法院啊,经常公布了一个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案例,就跟这个有关。有个年轻人啊,毕业以后也没考什么学校,但是也不想工作,就天天在家里面啃老。关键可能也就罢了,还到处这个赌博。输了好多钱,他的父母呢?应该是卖了其中的一套房子,

专门给他还这个赌债。现在只剩下唯一的一套房子了,本来以为他可以改过自新。啊,没想到一直不知悔改,于是啊,父母呢,就把这个儿子赶出家门。然后把家里面的锁换了,不让他回来了。这个年轻人呢,居然去法院去起诉了。他提出一个什么诉讼请求呢?他提出说。他是在这个房子里面出生的,

从小就在这个房子里面长大,所以呢,他对这个房子享有居住权。父母无权赶他出来。这个脸皮真是不是一般的厚啊?我们来看一下他有没有所谓的居住权啊?没有居住权呢,一定是。房屋的所有权人通过签订合同或者遗嘱的方式给你设立,你才有这个权利,是不是啊?不能说你从小在这个地方居住的,你就有权一直居住,天下没有这样的道理。同时呢,

法院认定啊。你已经成年了,应该能够自食其力了,尽管你现在不能养活自己,但是这是因为你的主观原因。父母现在没有义务养你了,你没有资格回这个家。是不是年轻人不能这么一直啃老呀?所以呢,法院判决驳回这个年轻人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这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典型案例公布的啊。这是第一点啊,第二点呢,

是抚养费用的范围啊,大家简单了解。呃,第三呢?是婚生非婚生子女,有同等的权利。呃,同时呢,给付抚养费的话,原则上要给付到子女独立生活为止。当然,成年呢,固然是独立生活。那假如说呢,这个子女。

年满16周岁。然后呢,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了,还有没有必要让父母给付抚养费的呀?没有了。因为你已经可以独立生活了。那接下来呢,是子女对父母的赡养辅助义务。当然,它也是有一定的前提的。成年子女呢,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可以请求子女来给付赡养费。所以大家看这个父母啊,

一定是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才可以提起诉讼的方式来主张赡养费。接下来,第二个大的方面啊,是这个理智的父母子女关系。涉及到收养这么一个知识点。也就是基于当时的意思自治。而形成一个理智的父母子女关系。原来呢,我们有收养法,后来呢,把这个收养制度啊,放到了婚姻家庭编里面来进行规定。但这部分啊,

大家重点是从客观的角度掌握收养所需要符合的条件。选择题特别爱考。呃,首先呢,是一般条件,这到三方当事人送养人,收养人和被收养人。能理解这三方主体吧。首先呢,被收养人必须得是未成年人,注意这个前提。呃,其实以前呢,我们要求这个被收养人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那民法典呢,

相对于是做了一个扩张,只要是未成年人都可以纳入收养的范围。第二是收养人的资格,这是最为重要的一个考点。要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方面的条件。第一个是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为什么受这个限制啊?因为我们在制定这个收养制度的时候啊,当时的背景是计划生育政策。法律呢,不允许你啊,以收养为名来规避这个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制定民法典的时候啊,我们还是二胎政策,

所以大家看没有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可以生养别人。当然,如果没有子女的话,是不是可以收养两人呀?只有一名子女的只能生养一人,这是对应当时的二胎政策。尽管呢,现在是不是?二胎,三胎,四胎都放开了呀。你想生几个生几个?但是呢,只要民法典没有修改。收养依然要执行这个规定。

第二呢,是有抚养能力,第三是没有疾病,第四是没有违反犯罪记录,第五呢,是年满30周岁。这个考试里面也经常考。大家都还年轻。没满30周岁的话。是不是先自己努力呀?考试的时候啊,经常考这个年龄。第二个方面是特殊的条件。当然,这个特殊条件啊,

有的是进一步限制的,有的是做适度的,放宽的,你要把握它背后的立法原理。如果呢,是法律所鼓励的,收养的话,它会适当放宽条件。如果是法律所不鼓励的收养的话,它会进一步限制条件。你看第一项无被予者收养异性的。收养人被收养人年龄要相差40周岁以上。是不额外增加了一个要求啊,说明这样的收养是法律所不鼓励的。当然,

原来呢,我们规定的是无配偶的男性是向女性的要相差。40周岁。有些同学说,为什么相差这么多啊?你懂的哈。为了保护这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呃,当然,在制定民法典的时候啊。好多人大代表对这个条款呢提出了质疑。说这个条款呢,涉嫌歧视男性。好像那个吴配偶男性,实际上女性相差40周岁,

好像这个吴配的男性。都很猥琐似的。那立法机关呢呃就。制定了一个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的规定。就是无配的。当事人收养异性的通通都相差40周岁,这样的话呢,要求这个无配的女性收养小男孩的也得相差40周岁。男女平等。这第一第二呢,是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是不是收养亲属的子女啊?那可以适当放宽限制。不受这个抚养困难。相差40周岁。

这个限制啊,因为这个亲属之间收养这个小孩的,是不是没有那种道德风险?华侨呢,收养三代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还可以不受受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限制。因为人家这个华侨是不是不执行计划生育啊?即使原来已经有好多个小孩了,还是可以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第三呢,是收养孤儿或者残障儿童的,大家看这属于法律所鼓励的收养。要让这个孤儿残障儿童在家庭环境当中成长。所以呢,要适当放宽,

可以不受这个收养人子女情况和收养人数的限制。就是不管你这个收养人,现在有几个子女你都可以收养孤儿和残障儿童。同时收养的时候呢,你想收养几个就收养几个,不受人数的限制。最后呢,是继父母生养继子女的。是不是可以使得这个继子女更好的融入继父母的家庭呀?所以呢,也可以不受这个抚养困难。收养人子女情况以及收养子女人数的限制,但是呢,它多了一项限制,必须要经过生父母的同意。

因为这个继父母如果收养继子女的话。形成一个收养关系,会使得继子女和他的生父母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所以呢,要经过生父母的同意。当然收养呢,它也是一个要式行为,要经过登记程序才能够成立。那如果符合以上条件的,可以行使一个收养。那形成收养以后,大家看它的法律后果。首先呢,是形成一个理智的养父母子女关系。是不是跟生父子女关系是平等的呀?

第二是养子女和生父母的法律关系将归于消灭。也就是养父母和生父母在法律上只能有一个是这个孩子,法律上的父母。呃,最后呢?是收养关系解除的效力。那假设呢,收养关系因各种原因解除了养子女和养父母的关系,是不是故意消灭啊?这个好理解,关键是养子女跟生父母关系能不能自动恢复呢?就要看这个子女有没有成年了,假如说子女尚未成年的。那这个时候呢,他还需要一个法定监护人。

养父母不干了,那生父母得承担这个职责,自动恢复。但是呢,如果养子女已经。成年的。是不是在法律上,他有没有父母已经无关紧要了呀?所以呢,要不要自行恢复当事人去协商?我们来看一个。模拟题啊,下列情形当中,收养关系可以成立的是就考这个条件a甲男28周岁未婚收养两周岁的孤儿行不行啊?不行,

太年轻了,28周岁。b选项乙女60周岁离收养17周岁的孤儿行不行啊?大家看乙女呢,收养17周岁的孤儿行不行?可以的啊。而且呢,即使他是单身的,是不也超过40周岁的呀?c选项丙女50周岁,有一子直接收养12周岁的妓女行不行啊?不行,她错在哪两个字上了呀?直接。他要经过生父母的同意。

第二项丁女45周岁,有配偶单独收养五周岁的弃婴行不行啊?稍微注意下这个单独这两个字。在法律上,如果呢,当事人是有配偶的。不管是送养孩子还是收养孩子,都得一致行动。要共同来收养,而不能单独收养。所以呢,只能选择哪个选项啊b选项?这是婚姻家庭关系里面需要我们掌握的一些重要的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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