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泽兵 发表于 2024-4-17 07:06:47

36.专题31婚姻关系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当然,剩下的这个婚姻家庭继承以及侵权责任啊,虽然比较简单,但是呢,从考试角度来讲,也是经常考到的。只是呢,需要大家理解的东西啊,可能会相对少一些,你只要了解法律规定的基本规则,基本上可以拿到这个分数。难度不大。我们来进入第六编婚姻家庭和继承。

那这一部分啊,它主要涉及到的是家庭内部的法律问题。所以基于我们的生活经验啊,应该是很容易理解的。既包括婚姻家庭编,也包括继承编的相关内容。当然,婚姻家庭编呢,既涉及到。婚姻关系也涉及到家庭关系。先来看专题31婚姻关系。首先呢,婚姻关系啊,产生的唯一的途径是结婚,我们先来看民法里面的结婚制度。

是不是男女双方基于自愿缔结跟婚姻,形成一个夫妻关系啊?所以这个结婚啊,它本质上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不是基于当时的意愿而产生的法律关系的变动啊?那既然是法律行为,我们就要确定它的效力。但他的效力啊,只有三种形态有效,无效可撤销。有没有效力未定的婚姻啊?唉,男女双方的婚姻呢?到底有效无效,如果取决于第三人的态度的话,

那这个是会严重的影响婚姻自主权的保护。所以它只有三种类型,我们先来看有效婚姻。必须要符合结婚的有效要件。你看,既然是民事法律行为,是不是还是要适用我们前面讲过的模板呀?实质要件形式要件相统一,实质要件里面呢?涉及到三个方面。主体意思表示的内容还记得吧?主体呢?要求。男女双方要达到法定婚礼。男不得早于22,

女不得早于20周岁。第二个方面呢,是意思表示男女双方要完全自愿。当然,一定要注意两个字,叫男女。就是在我们国家。目前呢,只承认异性婚姻。第三呢,是内容。是不是不得存在禁止结婚的情形啊?就是不得违反禁止性的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哪些情形不得结婚啊?

第一呢,是有配偶者禁止重婚,强调一夫一妻原则。第二呢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得结婚。一方面是考虑优生优育,另一方面呢,也是考虑公序良俗。实践当中啊,有这么一个小案例。甲和乙呢?是这个表兄妹关系。从小一起长大,青梅竹马,然后呢,

两个人就相爱了,非要结婚。但是呢,按照我们现在法律的规定,他们能不能结婚啊?不能因为这个表兄妹关系啊,它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后来这个甲乙啊,就做了一个非常疯狂的决定。两个人一起去医院做了绝育手术。说我们不要孩子,但是呢,我们就要结婚,生活在一起。行不行啊?

答案是不行。因为这个有一定亲属关系的人,不得结婚,一方面是优生优育,另一方面是公序良俗。不是说你们不生孩子就可以结婚的。就这个,甲乙还是有点莽撞,是不是啊?先考察考察法律。允不允许你通过这种方式来解决问题?稀里糊涂先绝育了啊。这是实质条件,主体意思表示内容。那形式要件呢,

相对来讲就比较好理解了。男女双方要亲自到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什么叫亲自啊?哎,就是不允许别人来代理,它是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啊,再忙也得亲自结婚。这是第一种效力形态,有效。接下来呢,第二种效力形态啊,叫做无效的婚姻。当然强调一个问题,无效的婚姻啊,

首先得是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如果呢,男女双方连结婚登记都没有办的话,那这个婚姻关系根本就没有成立。然后就谈不上他们的效力问题了。那存在哪些情形的时候已经办理登记的婚姻也会被确认无效呢?三个方面,第一呢是重婚,是不是违反一夫一妻原则啊?第二呢,是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就像我们前面举的那个例子当中。甲乙呢?想了想办法啊,贿赂了这个。

婚姻登记部门的工作人员。给他俩办了结婚登记。或者呢,他们隐瞒了这个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也拿到了结婚证。这个会议效率如何啊?还是无效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第三呢,是未达法定婚龄的。男没有达到22,女没有达到20周岁。三种无效的情形,当然无效的婚姻啊,有且只有这三种情形。

你看我们司法解释专门规定。当事人以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然,这三种无效情景啊,大家可以跟我们前面讲到的这个。结婚的有效期间,做一个对应。你看未达法定婚礼呢,它是主体不合格,是不是啊?而这个重婚跟禁止结婚清除关系啊,它是内容不合法。大家有没有注意到缺的哪一项啊?意思表示的不真实,

会不会导致婚姻无效啊?不会的。特别是呢,我们在讲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一般规定的时候啊,讲到一个通谋虚假行为。假如说呢,男女双方。为了使得一方啊,可以在当地买房,就先搞一个假结婚。大家听过这种现象吧?那双方呢,基于虚假的意思办的这个结婚登记。婚姻效率如何啊?

有效的。哎,尽管呢,你们串通起来都说好了,我们可不是真的结婚啊。我有自己相爱的人。我陪你结婚只是为了实现你在这个城市买房的愿望,说的清清楚楚,还写了书面协议。但是呢,只要办了结婚登记的这个婚姻,在法律上就是有效的。我看一个报道。上海呢。有一家中介啊,

就给客户提供这种服务。你没有上海的购房资格的话,就给你找一个上海人跟你结婚。然后结了婚以后呢,你们就买房,买了房以后呢,你们再协议离婚,把这个房子呢,哎,约定分配给那个。外地人就达到这个目的。我看那个采访里面啊,涉及到一个中介的上海人,22岁。刚入职。

一年呢,结婚了20次。看来这个业务需求还比较大哈。呃据他说呢,跟他结婚的对象里面最大的是一个70多岁的老太太啊。当然,还采访了那个。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因为大家想想他的户籍在上海的某个地方,他要办结婚登记的话一定是在。特定的那个民政部门办工作人员知不知道他这个是假的呀?知道,但是你能不给别人办登记吗?我就喜欢这个老太太,怎么了?虽然我前面都是假的,

但你怎么知道我这次不是真的呢?所以说这个工作人员也很无奈,但从法律角度来讲啊,他们办的这个结婚登记啊,可以形成一个有效的婚姻。这适用情景。接二呢,是这个无效婚姻的补正,这是无效婚姻的特别规定。如果啊,当事人起诉的时候呢,无效婚内情形已经不复存在了,已经消失了,这个时候呢,婚姻可以转化成有效。

你看这一点是不是跟一般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不一样啊?一般的无效行为它是绝对确定自始,当然的无效不可能转化成有效。但是婚姻就可以。是不是要适当的维护这个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啊?当然,在我们国家呢,三种无效的情形原则上只有哪一种可以被补正啊,未达法定婚礼。办理结婚登记的时候啊,没有达到法定婚礼,但是呢,共同生活了四五年。双方都已经达到法定婚礼了,这个时候呢,

还有没有必要棒打鸳鸯,确认他们婚姻无效了呀,没必要了,他们可以转化成有效的婚姻。但是这个有亲属关系,原则上不能被补正重婚,能不能被补正呢?甲呢,和乙结婚,然后呢,后来甲又和丙结婚。是不是重婚啊?后面这个婚姻是无效的,那假设后来甲乙呢?离婚了?

或者乙呢?死亡了。那这个甲丙的婚姻能不能转正啊?这个在实践当中是有争议的,大家记个结论吧,我们法硕考试的观点是不能补正。就是甲丙间的婚姻啊,是绝对无效的,是不能补正的。啊,他的理由是甲丙那个行为呢?构成重婚。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如果让他补正的话,好像不太合理。

所以大家记得这个结论啊。法硕考试的观点是重婚不能补正。那接下来呢,是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啊,当然这个无效的婚姻呢?首先得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主体去主张。谁给请求确认婚姻无效啊?首先呢,是婚姻的当事人。然后呢?还包括谁呀?利害关系当事人,我们就不展开了,比较简单,

利害关系人啊,在不同的情形下。它会体现为不同的范围。假如说呢,存在重婚的。利害关系人指的是谁啊?指的是双方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及基层组织一定注意这个基层组织。因为大家想想重婚是不是涉及到公序良俗啊?第二,未达法定婚礼的,那主张无效的利害关系呢?是未达法定婚礼一方的近亲属。这意味着,已达法定婚龄一方的近亲属有没有这个权利呀?

没有第三呢,是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那就是双方的近亲属。这是利害关系人。那当时呢,要提出这个主张的话,找谁呀?人民法院只有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婚姻的无效。而且呢,即使夫妻一方或者双方都死亡了。利害关系人依然可以请求确认婚姻无效。因为这个婚姻的效力啊,它是干涉公序良俗的,不因一方甚至双方的死亡而失去他的意。我们之前呢,

曾经在司法解释里面规定啊。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以后一年内。利害关系人可以紧急确认婚姻无效,那新的司法解释呢?把一年的期限都删掉了。因为大家想想请求确认婚姻无效。它是确认之诉,是不是啊?既不是行使请求权,也不是行使形成权。那就没有必要让他受到期限的限制,一年以后只要证明存在这个情形的,依然可以提出主张。那婚姻被确认无效以后,发生的后果是什么呢?

这是去年刚刚考到的简答题。四个方面,大家看既有人身关系的变化,也有财产关系的变化。先看这个人生关系。既涉及到夫妻关系,也涉及到父母子女关系。首先呢,婚姻被确认无效以后,是不是婚姻自始无效啊?双方呢?并不存在合法的配偶关系。第二个方面呢,是父母子女关系。受不受影响啊?

不受影响。虽然呢,这个子女啊,会被认定为是非婚生子女,但是在我们国家啊,婚生非婚生平等保护。剩下的两点呢,是财产关系,首先呢,是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是不是要进行分割呀?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呢,要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来进行分割。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

当然,对于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处理,能不能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啊?不能,也就是在重婚这样一个三角关系当中。法律在进行保护的时候排到第一顺位的是谁啊?合法的原配。排到第二位的是除物当中的无过错方。第三位是有过错方。呃,最后呢,是婚姻被确认无效的,无过错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是不是也是体现保护无过错方利益的这么一个理念啊?那最后一种类型啊,

是这个可撤销的婚姻。可这个婚姻啊,它主要适用于意思表示存在瑕疵的形态。啊,当然,民法典里面规定了两种情形,第一呢,是因胁迫而成立的婚姻。是不是要保障当事人的婚姻自由啊?受胁不方可以撤销。第二是一方隐瞒重大疾病而成立婚姻的。隐瞒疾病的相对方可以请求撤销这个婚姻。因为大家想想一方呢,如果在结婚的时候隐瞒了重大疾病的话,会不会影响对方做出结婚一词表示的真实性啊?

当然会,所以呢,也会产生一个撤销权。那这意味着,除了这两项情形以外,能不能以其他意思表示存在瑕疵为由来主张?撤销婚姻啊,不可以。比如呢,我们在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当中,还涉及到重大误解的问题。本来以为你是。有钱人。结果你比我还穷啊。能不能掌握重大误解啊?

不能包括呢?一般的欺诈行为会不会影响婚姻的效力啊?隐瞒了学历。隐瞒了身高。隐瞒了收入等等等。虽然呢,对方意思表示有可能存在瑕疵,但是呢,这个时候啊,法律拒绝在婚姻这个领域给你提供撤销权的救济。因为大家想想男女恋爱过程当中啊,多多少少。会隐藏一些小缺点。夸大自己的优点是不是?这是爱情朦胧美的一个体现。

如果两个人谈恋爱上来,就把什么都说的清清楚楚的,是不是感觉也怪怪的呀?所以常常讲啊,婚姻的本质本来就是相互欺骗。你骗他一生就是浪漫,你骗他一阵就是渣男啊。呵呵呵。有些同学可能现在还年轻,不懂啊,我相信有一天你会懂的哈。这是可撤销婚姻的适用情形,有且只有这两种意思表示瑕疵,一个是胁迫,一个是隐瞒,

重大疾病。当然,在撤销这个婚姻的时候呢,谁可以行使这个权利呀?意思表示,存在瑕疵的一方当事人本人。有没有所谓的利害关系呢?没有。呃,当然,这个隐瞒疾病这种情形啊,有没有可能双方都隐瞒呢?你隐瞒了艾滋病,巧了,我也隐瞒了。

不是一家人不进一家门。大家看这个时候呢,谁可以主张撤销这个婚姻啊,双方都可以。虽然呢,我隐瞒了自己的疾病,但是呢,我也有知情权。我希望你是健康的嘛。所以呢,只要一方隐瞒的,那相对方就可以主张撤销,双方都隐瞒的,是不是双方都是受害者呀?都可以主张撤销。

当然,这个胁迫。有没有可能存在相互胁迫啊?这个不太多见啊。接着看主张,撤销的话找谁来主张撤销呢?人民法院。以前的婚姻法时代啊,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但是呢,我们民法典的规定当中啊,只有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婚姻。而且这个质押权呢,它作为一项。形成权要不要受到除之间的限制啊?

要的。除之间的是一年。要从胁迫行为终止制或者知道或应当知道隐瞒重大疾病之日起开始计算。当然这里面啊,大家一定要注意一个细节。就是他受不受到五年最长保护期限的限制啊?是不是啊?不受,这是他跟这个。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假如说呢,一方隐瞒了重大疾病。结婚第十年了,对方才知道。能不能主张撤销啊?

可以的。只要是在知道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主张都是可以的。是不是要优先保障当时的婚姻自主权啊?你看我们在合同领域为什么要设置一个五年的对象保护期间呢?因为他认为啊,五年期间经过了,你都没有发现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这个时候是不是已经形成新的交易秩序了呀?那就没有必要再赋予你撤销权了。而且呢,在实践当中啊,你在签合同的时候是不是这个合同交易失败了?你还可以通过其他合同来找补呀。但在婚姻领域就不行了。

我十年以后才发现你隐瞒了重大疾病,是不是我受的伤害更大呀?我耽误的青春时间更长呀。而且呢,我能不能找其他人来找补呀?不能因为一夫一妻原则。所以说这样的意思表示瑕疵啊,对当时来讲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即使过了五年的时间,法律依然会给当事人救济的机会。你要注意它的特殊性。我们来看一个模拟题。陈某和张某因相亲认识。经恋爱登记,结婚结婚后一年才发现陈某和张某婚前均患有艾滋病。

但相互隐瞒了病史。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因,双方均隐瞒了重大疾病,故二人均有权请求撤销,对不对啊?正确b选项,双方呢,都存在过错,故均不得紧急撤销,对不对啊?显然是错的啊。c选项当事人呢?撤销婚姻的权利,应当在结婚登记一年内行使,对不对啊?

错的。需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隐瞒疾病之日起一年内行使。d选项法院的认定撤销婚姻隐患一方死亡的,对方无权继承遗产,对不对啊?是不是正确的呀?因为婚姻确认无效,以后是不是意味着双方自始没有合法的夫妻关系啊?那一方死亡的另一方当然不能作为配偶来继承了。这是婚姻的效力。那接下来呢,第二个方面啊,就进入到了夫妻关系当中了。当然,这个夫妻关系,

它是以有效的婚姻作为前提的。继续学的婚姻,夫妻之间呢,无论是财产还是人身上,都会产生特定的权利关系。单从考试角度来讲,夫妻之间产生的财产关系是大家掌握的重中之重。我们先来看第一个问题。夫妻财产制。也就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应当归属于谁呢?这是财产这要解决的问题。民法典里面有约定和法定财产制这两种类型。那约定财产制是不是体现的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啊?你们可以约定这个财产的归属。

法律呢,予以尊重。当然,这样的约定呢?他能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债权人啊?不能。我们要重点学习的是这个法定财产制。法律规定,有些财产呢,属于夫妻共同共有。有些财产呢,属于夫妻个人所有。我们先来看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啊。原则上在婚内。所取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是原则。当然,这个取得的财产相对来讲就比较丰富了,是不是啊?包括什么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啦等等。只要是双方在婚内挣的钱,基本上可以纳入到共同财产当中来。我这里面要给大家强调。考试当中考的概率比较高的几种情形。第一呢是。婚内所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如果是在婚内实际取得的,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那这些知识产权收益啊,

都可以纳入共同财产的范围。大家做这么几个判断题啊,第一个判断题。甲呢,是作家。在婚前呢,写了一部小说。然后呢?发表了。但是呢,在和乙结婚以后,稿酬才实际到账。这个搞出是个人共同财产。婚前写的小说并发表婚后稿酬到账。这是共同财产。

因为这是婚内实际取得的。接着看第二个例子。甲乙呢?结婚了,在婚礼呢甲写了小说并出版。但是呢,后来啊甲跟配伍离婚了,离婚以后稿酬实际到账。共同还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特点。尽管这个稿酬是离婚以后才拿到的,但是呢,婚内小说是不是就已经出版了呀?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稿酬的。它也属于共同财产。

第三个例子。甲呢,结婚以后啊,写了小说。但是离婚以后才出版并取得稿酬的。个人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尽管呢,甲在婚内就已经取得了著作权,因为创作完成了嘛,但是呢,离婚以后才发表的是不是这个时候才确定可以取得稿酬啊?而且在实际取得稿酬。它就不属于这个共同财产了。这第一个方面,

第二个方面呢,是通过继承或者赠与取得的财产。只要没有做特别的约定的,都属于共同财产。好理解吧,第三呢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共同财产。比如说老马婚前有一笔钱。然后呢?婚后。买了股票。假如说他。赚了一笔钱。只能是假如啊。

大家看他投资股市赚的这个钱收益,这部分个人共同财产,共同财产。这是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你大家想想,你要投资的话,是不是要付出时间和精力啊?哎,在你付出时间精力去看股市的时候。配伍在辛辛苦苦的持家。所以他对这个收益也是有贡献的,构成的是共同财产。那这里面呢,给大家补充一个司法解释的规定啊,就实践当中啊,

经常存在的。夫妻双方购买房产的时候啊,父母呢,进行了资助。你像现在的年轻人,刚毕业的时候,你要靠自己的收入来买房子的话,现不现实啊?不现实,好多都得靠双方父母的资助。那双方父母这个资助构成的是个人还是共同财产呢?我们要区分。双方父母的出资是在结婚之前还是结婚之后完成的?甲说呢,是在结婚之前双方。

父母为购置房产出资的,大家看这个时候呢,原则上是赠与给方,双方还是赠与给自己子女啊?原则上赠与给自己子女,因为双方还没有结婚嘛。当然了,明确表示赠与给双方的除外,就是原则上归个人例外的时候归双方。但是呢,假如说双方结婚以后了,双方父母再为购买房产提供出资的。这个时候首先是不是可以约定啊?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赠与合同里面确定只归一方的。

要认定为是个人财产,是不是也是明确的意思呀?假设呢,没有表达这个明确的意思的,那就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了。这个规定啊,是要跟我们物权编的一个规定相对接的。因为物权编里面讲了。双方要构成共有的话,是不是前提是得有家庭关系等共同关系啊?那双方结婚以后是在符合这个条件,那当时没有做约定的,因为这个男女双方他们已经有夫妻关系了,所以认定为是共同共有,是不是更加合适一些啊?

这是共同财产,那接下来呢?是个人财产。首先第一点呢,是一方的婚前财产,是个人财产,这个比较好理解吧,而且呢,它会不会随着婚姻关系的存续变成共同财产?不会的,第二呢是一方呢,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不是救济的是人身损害啊?

它也属于个人财产。第三呢,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里面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尊重你资质,大家重点掌握的是第四点。一方个人财产的自息和自然增值属于个人财产。比如说呢,一方婚前的存款放到银行里面,所取得的利息。是不是个人财产?是的,他是自息。因为这个利息。是不是不需要额外的精力和劳动就可以取得呀?配偶是没有贡献的。

第二呢,是自然增值。婚前买的房子自然涨价了。那这个收益呢?当然也是归个人的。这是夫妻财产制,前面我们讲到了这个夫妻财产关系。一方面,要解决挣的钱归谁的问题,同时呢,我们也要解决欠的钱谁来还的问题。如果呢,债务被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话,是不是有夫妻共同偿还呀?如果认定为是个人债务的话,

那就由个人来偿还。所以呢,在夫妻关系当中啊,一项债务到底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就显得非常重要了。那么,在认定的时候啊,主要是两个方面的考虑,第一呢是时间。通常情况下,婚内所负的债务是共同的。婚前所负的债务是个人的。第二是用途。当然,这个是最具有决定意义的标准。

就是负债啊,如果用于了家庭共同生活的,是不是共同债务啊?如果呢,只是被个人使用的,那常常是个人债务。这是理论上的标准,那基于这个标准呢?我们民法典啊,展开了相关的规范。我们呢,通过一个体系图啊,来给大家梳理一下债务到底是个人的还是共同的?相关规则的适用。大家看一项债务呢,

我们在判断的时候啊,首先基于时间。是不是区分婚内所付和婚前所付两种情形啊?先来看婚内所付的情形。按道理呢,如果是拥有了夫妻共同生活的,那肯定是共同债务。当然,实践当中啊,真正还钱的时候呢。当初借的钱到底用于了什么用途,可能都说不清楚了。所以民法典啊,通过一个形式来做出区分,要看当时负债的时候是以双方名义付的,

还是个人名义付的。如果是双方名义负的债,也就是双方当时都签名了,那基于共债共签的原则构成的是共同债务。那假如说呢,是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的话,大家想想是不是有可能拥有了共同生活,也有可能被个人挥霍啊?所以这个时候呢,我们要做进一步的区分。要看这个负债有没有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如果没有超出的,那就视为是共同债务。大家看是不是跟我们物权编里面讲到的家事代理权就给它关联起来了呀?既然一方基于日常生活需要,

可以处分。共同财产当然也可以决定负担夫妻共同债务,这个标准是一致的。那假如说这个负债啊,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范围了,那原则上就推定这个债务是个人债务,由借债的一方来负责偿还。当然,有原则必有例外。假如说呢,这个债权人他能够证明,虽然是你个人名借的,而且数额比较高。但是确确实实用于你们家庭共同生活了,是不是也可以构成一个共同债务啊?

所以这个用途啊,才是决定性的标准。比如呢,一方。找别人借了20万,但是呢,债权能够证明当时借这20万的时候是你们家要买学区房的时候。是不是拥有了夫妻共同生活用途啊?既然能够证明用途的,那也可以认定为是共同债务,注意原则和例外。那第二个层次啊,就是婚前所负的债务了。现在是婚前所付时间上推定,原则上是个人债务。

当然,如果债权呢,能够证明虽然是婚前所借,但是呢,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的,是不是也可以认定为是共同债务啊?比如婚前借钱购买婚房,装修婚房是不是都用于了共同生活啊?可以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这就是民法典。它规定的这个夫妻债务性质认定的相关规则。我们来看一个小题目。陈某与魏某均为企业代理二人呢,因相亲认识双方呢,于二零二零年4月1日登记结婚。

日子选的好。双方的书面约定,婚内啊,工资收入归双方共有其他收入呢,属于各自所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程某与魏某的夫妻财产约定,因违反法律而无效,对不对啊?错的。双方能不能约定财产归属啊?可以的,而且呢,约定财产归属的时候啊,可以涉及到全部财产,也可以只涉及到一部分财产。

b选项陈某与魏某啊夫妻财产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拘束力,对不对啊?正确有效的。c承不能在结婚以后因继承取得的财产归其个人所有,对不对?你看按照一般的法律规定,是不是继承取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啊?但是因为双方当事人已经有约定了。要按照约定来。既然呢,只是约定工资归双方,其他收入归各自所有,那意味着继承取得的财产是不归个人所有啊。这是优先适用约定。

第二项为什么在结婚以后啊?出版小说取得的稿酬归夫妻共有,对不对啊?你看本来呢,这个财产也是共同财产,但是呢,因为双方当事人有特别约定了,要先按照约定来。这样的话呢,应该选的是BC两个选项,约定优先于法定。好景不长。接着看第三个问题,离婚制度哈。当从实践角度来讲呢,

婚姻家庭这部分啊。适用频率最高的规则就是离婚相关规则。因为结婚是喜事,不容易产生纠纷而离婚呢,它是要产生法律纠纷的。先看第一个问题,离婚的类型。民法典里面规定了两种离婚的类型,一种是登记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登记离婚啊,它又称协议离婚。相当于是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个离婚的合议,是不是好聚好散呀?一别两宽,

各自欢喜。这就是登记离婚,当然这个登记离婚呢,既然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所以它的这个有效要件啊,也是要结合我们一直强调那个模型来展开的,是不是既要符合实质要件?也要符合形式要件啊。实质要件里面呢,涉及到主体意思表示,内容三个方面,首先呢,主体要适格,双方合法夫妻,而且得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意思表示,你要真实内容呢,一定注意,必须得是一个全面的合意。不仅就离婚达成合议,财产怎么分割,子女怎么抚养,债务怎么清偿,全部都得达成一致,才能够登记离婚。任何一项没有达成一致的。是不是只能走诉讼离婚的程序啊?那最后呢,是形式要件,男女双方要亲自办理离婚登记。

当然,这里面呢?多了一个制度,需要大家掌握,就是离婚冷静期。民法典里面新增加的还没有考过。那这个离婚冷静期啊,要求双方呢,申请离婚登记的时候能不能即办即离呀?不能,你先提交申请以后啊,然后呢,登记机关收下以后。打发你们回去冷静30天。看看是不是真的要离婚?

那双方能不能说我们已经冷静了好多年了,赶紧办。行不行啊?不行30天的冷静期啊,它是强制性规定。当然,30天内呢,冷静好了,觉得还是不离婚的,能不能撤回登记申请啊?可以的。那30年届满了,这个时候呢,双方冷静了,结论是还是要离。

法律呢,给你们30天正式办理离婚登记的时间。当然这30题啊,它是一个最长期限了。如果呢,在接下来的30天内没有去申请正式离婚登记的。那就视为你们撤回了已经提交的登记申请,第31天了,突然想起来我们是不是还得离婚啊?这个时候呢,就得重新提交,重新冷静了。所以大家注意一下,这里面呢,有两个30天,

但是他们的意义是完全不一样的。第二个方面是诉讼离婚。也就是双方当时啊,就离婚的相关事项,任何一项达不成一致的,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诉讼离婚。打官司,但这个诉讼离婚呢,先要注意一个前提就是诉讼离婚呢,必须要先调解。调解无效的,存在法律规定情形的,才能够离婚。当然,法院判决离婚的实质标准是什么呀?

感情却已破裂,注意这六个字啊,感情却已破裂。结婚的时候不需要有感情。但是离婚的时候必须要证明感情确已破裂。民法典呢,也是做了一些列举啊,但这个列举呢,都很好理解,重婚同居,家暴遗,弃虐待。赌博吸毒的恶习屡教而不改,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是不是基于我们的生活经验,

能够知道感情已破裂啊?这里面呢,强调几个细节,一个呢,是重婚和同居的认定。不排除非法学同学有可能考到法条分析题。那司法解释规定啊,无论是同居也好,重婚也好,必须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只是呢,重婚要求以夫其迷。而这个同居呢,是不依附其名。注意它们的区别啊。

那当然,都得达到什么程度啊?持续稳定,共同生活的程度。大家都看过宝强和马蓉这个离婚的案件。在这个案件里面呢,马某跟宋某有没有达到重婚和同居的程度啊?没有,虽然他们有不正当关系。但是呢,并没有达到一个持续稳定,共同生活居住的状态。所以呢,就不构成这里面所讲的重婚和同居。那接着家庭暴力的这个认定啊,

也需要大家稍微注意一下。我们国家呢,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叫反家庭暴力法,里面呢就有这个家庭暴力的概念。这概念里面啊,大家一定要注意,既包括。身体上的暴力也包括精神上的暴力。都属于家庭暴力,而且呢,构成家庭暴力需不需要造成损害后果啊?不需要,原来我们婚姻法的司法解释里面要求家庭暴力要造成损害后果。但是呢,从反家庭暴力法开始,

就不需要后果了。只要你有行为,就足以构成家庭暴力。接着,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两年好记,关键的原因是。感情不和导致的分居,才能够适用这个规定。最后呢,是兜底条款。其他导致感情确有破裂的情形,这个情形里面啊,我们强调两点啊,

第一点呢是如果呢,当时打过一次离婚官司了。法院呢,判决不理,而后呢,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的这个时候呢,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因为打过一次官司,又分居,是不是代表着感情基本上已经破裂了呀?就不要再折磨双方了。而且大家看后面这个分居满一年,有没有要求什么原因啊?没有,只要客观上分居满一年就可以满足这个条件。

第二是关于生育权的问题。妻子呢,擅自终止人生。丈夫能不能主张损害赔偿啊?不能为什么呀?男人要坚强一点。呵,从法律角度来讲,我们要优先保障女方生育或者不生育的自由。男方不能主张。法院赔偿因为女方来承担这个生育的风险。当然,这个生育的决定权也首先要保障女方的意思。只是说啊,双方呢,

因为这个生育的问题产生纠纷,导致感情破裂了,能不能主张离婚啊?可以的。这是法定定金。当然,在这个基础上啊,我们法律上规定了两个方面限制的规定。一方面是保护军婚。所以呢,军人的配伍要主张离婚的,必须要征得军人的同意,注意不是征求意见,是要征得同意。当然,

有原则必有例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包括哪些啊?重婚同居,家暴遗弃,虐待,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而不改,对不对?这些都属于我们前面讲到的。诉讼离婚的事由是不是啊?关键你要注意一下,没有列举哪一项呀?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这个不属于军人有过错的情形。

第二是为了保护女方的合法权益。要限制男方的离婚请求。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一年内终止妊娠,六个月内。是不是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啊?男人要有所担当。当然,这里面呢,也是有例外,第一个是女方能不能提出离婚啊?可以的。因为这个规定的目的是保护女方,女方呢,足够坚强,

可以拒绝保护。第二呢是。其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情形。它主要指的是这个女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形。啊,比如说女方怀孕了啊,但是怀的是别人的孩子。法院也会同情这个男士的啊。这是离婚的两种类型,接下来第二个方面是离婚的法律效力。当然,离婚以后呢?是不是也是人身关系,财产关系都有发生相应的变动啊?

先来看夫妻。和父母子女关系的变动,体现为人身关系的变动。夫妻关系啊,相对来讲比较简单,夫妻关系消灭双方取得了再婚的自由。双方又取得了整片森林。但这个父母子女关系啊,可能就要稍微复杂一点了。当然,首先要注意一个前提。夫妻离婚会不会影响父母子女关系啊?原则上不影响。即使呢,一方实际抚养子女,

另一方还得支付抚养费,双方都是法定监护人。还记得这个结论吧。只是呢,离婚以后啊,双方不能共同生活,所以要确定子女的抚养权。那这个抚养权呢?我们是区分这个子女有没有满两周岁,做出不同的规定?大家看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啊。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因为通常情况下,是不是母亲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呀?当然了,

也是有原则,必有例外。如果呢,存在下列情形,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也没问题。啊,主要说的是母亲啊,她不适合抚养这个孩子,比如呢,母亲呢,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子女不与其共同生活的。或者呢,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第三呢,

是因其他原因,子女却不宜居共同生活的。啊,这是例外情形,但从考试的角度来讲呢,如果没有出现这个例外情形的话,还是按照原则来处理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那假如孩子呢?已经满两周岁了,这个时候呢,双方就可以协议了,协议不成。法院呢,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来判决。谁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继续谁来抚养。

当然,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呢,有个什么义务啊,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毕竟你也是法定监护人。同时呢,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这个探房权呢?我们也是客观题里面经常考到。首先呢,是只有谁有探望权呀?父母有探望权。当然,主要说的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母。那孩子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有没有所谓的隔代探望权啊?

没有法定的隔代探望权。第二呢,是如果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也可以终止探望。注意这个中指。能不能剥夺啊?不能。法律推定啊。探望子女一方,为了探望子女会改过自新的。终止性消除了要恢复淡忘。当然当时呢,如果不配合这个探望权判决的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但这里面所说的强制执行是不是强制的?把孩子抱出来探望呀。这个是没法实现的啊。这里面所说的强制执行啊,它是一个间接的强制。就是你实际服案的一方,如果你不配合这个探访权判决执行的话,要对你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来逼迫你配合。但是不能直接强制。这是人生关系。那接着呢,是离婚导致的财产关系的变动。首先,

第一个问题啊是。彩礼的问题。这是极具中国特色的问题。结婚的时候呢,付了好多的彩礼。然后没过几天,小两口不过了。父母辛辛苦苦筹集的彩礼就显得有点尴尬。那这个时候呢,有可能产生这个彩礼返还的纠纷。那么,司法解释呢?就作出了专门的规定,大家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请求返还,

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那第一呢,是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这个比较好理解吧,因为彩礼啊,它是标准的,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结婚目的没达到的,那对方要返还彩礼。第二是双方办理登记,但是没有共同生活的。虽然形式上拿到证了,但是呢,没有共同生活,是不是结婚的目的是这也没有达到啊,

也可以主张返还。第三呢,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唉,这是基于公平原则而产生的返还。尽管呢,双方。办了结婚登记,而且共同生活了。结婚的目的达到了,但是呢,后来双方离婚。而这个财力的给付啊,又导致一方生活困难了,

是不是基于公平的考虑,可以适当的予以返还呀啊?当然,第三种情形,这个返还常常不是。全部的返还。是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返还的数额。而且呢,我们司法解释规定了后两种情形啊,返还财产。返还这个彩礼啊,必须以双方离婚为前提。那假如说双方不离婚的话。你返还彩礼,是不是制造家庭矛盾啊?

约定说,第一种情形呢?第一种情形压根就没结婚,所以不需要以离婚为前提,第二个方面呢,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因为离婚了,是不是共同共有的基础丧失了呀,所以要分割财产。当然,双方可以协议,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呢,可以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的进行判决。

大家看这一点,跟我们前面讲到的婚姻被确认无效的分割财产的原则,是不是有所差异啊?那个地方啊,是以保护无过错防御原则。而这个地方呢,增加了保护子女和女方权益的规定。如果考选择题的话,大家一定要注意这个细节。当然后面呢,给大家补充了之前讲过的一个规定,原则上婚内能不能分割共同财产啊?不能,但是呢,有两种例外情形,

还记得吧?当然,如果一方呢,存在隐藏,转移,挥霍,共同财产。离婚以后,当时才发现的。是不是意味着这部分财产本来是共同财产,而没有分割的,还可以重新起诉来请求分割?当然,重新起诉请求分割呢,它也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诉讼时效是三年,而且要从什么时候起算啊?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起算。包不包括应当发现之日啊?不包括从实际发现之日起开始计算。这是。离婚导致的财产关系的变动。那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三个问题啊,是离婚救济制度。离婚是很伤人的,所以呢,法律要对于受到损害的一方呢,给予相应的救济。当然,

这里面呢,涉及到三种救济制度,离婚损害赔偿,离婚经济帮助和离婚经济补偿。我们掌握的重点是这个离婚损害赔偿。啊,就是因一方的过错导致离婚,对方造成损失的,可以主张赔偿。当然,这样的赔偿呢,一定注意以双方当事人离婚为前提。双方当事人不主张离婚的,能不能主张赔偿啊?不能。

因为不离婚。你要判决一方对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话。是不是会瓦解这个婚姻关系啊,增加家庭矛盾?所以呢,法院就不受理这种纠纷了。那符合什么条件?一方可以请求对方来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呢?其实啊,既然它是一种责任。也是要适用我们民事责任构成的一个共同的模板的,是不是要坚持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相一致的原则啊?我们在侵权责任编里面会讲到这个内容,那客观要件呢?会涉及到。

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这三个要件。大家看首先第一呢是。前提双方当事人得具有夫妻关系。是不是才能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啊?第二呢,是行为要件一方呢,实施了法定的过错行为。大家看哪些行为有可能产生损害赔偿责任呢?包括重婚同居,家暴遗弃虐待。是不是都非常熟悉啊?都是我们前面讲到的,感情却破裂的事由。关键大家要注意一下,它没有列举哪两项啊?

一个是赌博吸毒的恶习,屡教而不改,一个是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这两种情形下,通常不会产生这个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啊,当然民法典呢,还增加了一个兜底条款,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我们呢,把它称之为宝强条款。因为在宝马离婚案当中啊,其实宝强呢?说自己很受伤,宝宝很受伤。

要求这个马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啊,这个请求呢,被法院驳回了。因为当时的法律当中啊,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呢,尤其也只有前四项,没有这个兜底条款。你看我们前面分析了马某跟宋某虽然有不正当的关系,但是有没有达到重婚和同居的程度啊?没有达到,所以它不符合法定事由。然后就驳回了宝强的诉讼请求。大家想想,网友看到这个判决,

是不是觉得有点不太合理呀?宝强都这么受伤了,他们两个人都这么过分了,怎么还不能主张赔偿啊?所以,立法机关知错就改。赶紧加了一个兜底条款。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啊,相信啊。未来再发生类似的案件的。也有可能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也算是。宝马离婚案给我们的法制进步所做出的贡献啊。第三呢是。

因一方的过错行为而导致离婚,是不是强调一个因果关系啊?过错导致离婚。接下来第四项呢,是损态。无过错方呢,因离婚而受到损害,但这个损害呢,既包括物质损害,也包括精神损害。因为大家想想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有可能构成物质损害,而这个重婚和同居。是不是更多伤害的是对方的情感呀?

所以精神损害也可以纳入赔偿的范围。但最后呢,是请求权人必须得是无过错的,这一点大家一定要注意。只有无过错,方才可以获得损害赔偿。假设呢,双方都有过错。你家暴,我出轨。大家都为婚姻关系的破裂发挥了自己应尽的义务。哈,那这个时候呢,能不能主张赔偿了呀?双方相互不能主张损害赔偿。

他要求,主张赔偿的一方啊,必须得是无过错方。这是离婚损害赔偿,那剩下两个制度啊,大家简单了解,一个是离婚经济补偿,一个是经济帮助。那经济补偿呢?它主要说的是一方呢,如果家庭付出比较多的。比如抚养子女啦,照顾老人啦,协助另一方工作啦,等等,

付出比较多的,离婚的时候可以请求对方给予补偿。而这个离婚经济帮助啊,它主要说的是一方离婚以后生活困难的。是不是一日夫妻百日恩啊?对方呢?给予适当的帮助。那到底什么叫做一方生活有困难呢?司法解释也是做了一个规定。两种情形,第一呢是乙个人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的,那肯定是困难的,生活都有问题。第二呢,是一方离婚以后没有住处的,

属于生活困难。第一种情形。可能现在不怎么多见了。第二种情形啊,可能还是比较多见的,一方离婚以后没有住处的认定为是生活困难。好,我们来看一个题目啊,下列哪些情形当事人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呢?a周某呢与妻子庞某发生争执,周某一记耳光导致庞某右耳失聪。下手很重。庞某起诉周某赔偿,但是没有提出离婚请求。能不能主张赔偿啊?

不能因为。离婚损害赔偿必须以离婚为前提。便向陈某呢性情暴躁。经常殴打妻子。妻子呢,经常找同村未婚男青年诉苦,排遣日久生情,并同居哈。双方好像都不怎么靠谱。这意味着,双方当事人是不是都是有过错的呀?相互不能主张损害赔偿。c王某呢?与赵某结婚,赵某呢?

下岗负责照顾女儿以及王某的生活。赵某得知王某与张某已同居多年,双方离婚。大家看,这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不是啊?属于过错行为,要承担赔偿责任。第二项甲已结婚多年,乙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甲呢,保管共同财产,但拒绝向乙提供治疗费。导致呢?没有及时治疗而恶化双方离婚。

能不能主张赔偿啊?可以的,这是遗弃行为。所以应该选的是CD,这两个选项啊,这是。婚姻关系里面需要大家掌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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