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泽兵 发表于 2024-4-17 07:05:31

31.专题27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那接下来呢,我们来进入专题27。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也就是这的消灭制度。当在民法典当中呢,它规定了六种债的消灭原因。这六种原因啊,我们分成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呢,是各种债的关系都可以适用的,包括清偿,抵消,提存,

免除混同。而只能适用于合同的只有一种,叫合同的解除。当然这里面啊,除了合同的解除收受一点难度以外。剩下的相对来讲都比较简单。我们先来看这个清偿比较好理解吧,债务呢,履行债务。债权人目的得以实现,当会导致债的关系归于消灭。这里面啊,大家稍微注意下这么几个比较个性的制度。第一个呢,是第三人代为清偿。

你看债务人呢?履行固然导致债的关系给予消灭。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履行。是不是债权人也拿到钱了呀?也可以导致债的关系消灭,但这里面呢,一定要关联我们前面讲到的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代为清偿,有印象吧?债权人不能拒绝。啊,第二个特别制度啊,叫做代物清偿,尽管民法典没有规定啊,但是我们考试分析写的还是比较详尽的。黛物清茶,

他说的是。债权受领,他中给付以代替原给付,导致债的关系给予消灭,大家记一个例子就可以了,叫做以物抵债。那车某呢?欠我十万块钱。按道理呢,他应当还我钱是不是?但是呢,他没钱,他跟我说这块表也能够值十万块钱。我一看还行。达成了一个以物抵债的协议,

当他把这个表呢交到我手中的时候,是不是欠我的十万块钱也可以一笔勾销啊?这就是代物清偿,以他中给付手表来代替原给付金钱的,导致债权关系归于消灭。这里面我们重点强调一点就是。代物清偿的构成啊,它必须以。债务人实际履行他种给付作为前提。假设我跟车某只是签订了一个以物抵债的协议,约定好了用表来抵债。但是呢,车模啊。认真思考一下。还是离不开这块表。

不舍得交到我的手中了。那他欠我的十万块钱,能一笔勾销吗?不能只有实际履行了,把表交到我的手中的时候。之前的十万块钱才会因代物清偿而故意消灭。当然,如果呢,只是签这个。以物抵债的协议是不是原来的债没有消灭啊?那以物抵债的合同效力如何啊?有效无效啊,也是有效的,那这个时候呢,相当于原来的简单之债就变成一个选择之债了。

啊,如果没有做特别约定的话,对于车母来讲,他有选择权,他可以选择交付手表来抵这个债。也可以选择直接还钱。那接下来呢,是这个清偿抵充也是一个比较个性的制度。主要是选择题考点。债务人啊,对于同一个债权人负有数宗同种类的债务的时候。只进了一笔清偿,那我们要确定它清偿的是哪一笔债务的问题?啊,比如说呢甲呢,

先后找乙借了三笔钱,五万啊,十万,15万,越借越多。但是只在某一天还了三万块钱。那我们要确定他三万块钱还他的哪一笔?有些同学说那总共是。30万还了三万,还有27万,管他哪一笔呢?能不能这么稀里糊涂啊?不能啊,因为这三笔借款有可能期限不一样,有没有担保不一样,

有没有利息可能都不一样。所以呢,到底还的是哪一笔?可能对于双方来讲也是非常重要的。法律上确定规则。首先呢,允许当事人约定。当时没有约定的。清偿人有权指定甲在还钱时候。他说我还的是第二笔,行不行可以?当然,他没有指定的应按照以下顺序来清偿了。第一,先看有没有已到期的。

有到期的,有未到期的,那就先还已到期的。都到期的,先还担保手的。担保相同的先还负担重的。负担相同的先还先到期的。同时,到期的按照比例来清偿民法典规定了五个顺序。但从考试角度来讲,哪个考到概率最高啊?第一个大家一定要牢牢记住啊。有到期的,有未到期的,一定要先还已到期的。

我们来看一个题。王某呢,向丁某借款100万。后来呢,无力清偿,于是啊,提出以自己房屋一套来抵债。双方约定,次日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对此呢,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双方约定啊,以房屋来抵债等同于签订了另外一个买卖合同,原借款合同失效,王某只能以交付房屋来抵债,

对不对啊?错的光签合同,原来的借款会消灭吗?不会的。b选项双方转移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属于履行借款合同义务的行为,对不对?对不对啊?正确的。这就是以他种给付来代替原给付,你想想转移房子所有权是不是为了还清呢?100元的借款呀是的。c选项王某呢有权在过户之前反悔,提出继续以金钱来偿付行不行啊?可以的。选择之债d选项,

房屋交付以后啊,发现制定有瑕疵的王某呢,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对不对啊?正确的这个以物抵债的协议啊,它本质上也是一个有偿合同,所以它可以参照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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