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泽兵 发表于 2024-4-17 07:04:54

28.专题24合同的履行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那接下来呢,我们来进入专题24合同的履行,当然还是再次强调合同的履行,它以什么为前提啊?合同成立并生效为前提。假设呢,合同没有成立并生效的,那就走不到合同履行这一步了。先来看第一个问题,合同履行的规则。民法典里面规定了三项基本的规则,都很好理解,第一呢,

是全面履行的规则。是不是体现资源原则啊?你既然签了这样的合同,就得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全面履行你的义务。第二个方面呢,体现的是诚信规则,这体现的是诚信原则。特别是呢,我们前面提到的附随义务。有些义务呢,虽然没约定,但是呢,基于诚信原则,你也得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的义务。

第三呢,是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则,体现的是绿色原则。在履行合同的时候啊,要尽量选择。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方式来履行。那接下来呢,我们要重点讲的是债的履行过程当中一些比较特别的规则。下面看第一个问题,选择之债的履行。这是民法典里面新增加的一个内容,到目前为止还没考过。选择之债,它是跟什么相对应的呀?简单之债相对应的,

它们区别的标准在哪里呀?标准在于。债的标的有没有选择性?如果债的标的没有选择的余地的,那就是简单之债。有选择余地的,那就是选择之债。啊,当然,简单之债直接履行就可以了,对于选择之债来讲呢,是不是必须要先进行选择啊?先通过选择把标的确定下来了,才能够进行后续的履行,所以这个选择之债啊,

它的履行就多了一个问题。标的如何确定下来?两步第一步呢,先确定谁在选择呀?选择权的归属。首先呢,当事人能不能约定啊?可以的,尊重意思自治当事人没约定的话,那原则上债务人享有选择权。这些标的他可以选择履行哪一个?记得这个标准,当时没约定的时候,债务人享有选择权。第二呢,

是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啊,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行使选择权的。特别是经催告以后仍不选择的。是不是这个合同没法履行啊?那这时候的法律规定,选择权将转移给向对方。这个规定还是挺有意思的。就是你不选。那你就要把这个权利给让出来,让对方选,赶紧把这个标的确定下来,以方便后续的履行。这是选择权的归属。那第二个方面呢,是选择权的行使了,

怎么来选择呢?首先啊,这个选择权呢,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因为经过选择权人的选择,选择之债将会变成一个简单之债。是不是基于一方的意思,使得双方的法律关系发生一定的变动啊,形成权。当然,这样的权利呢?它要通过通知的方式来行使。需不需要非得诉讼啊?当然不需要了,通知一下就可以了。

当然,标的选择以后啊,原则上能不能随便变更啊,不能因为你选择以后啊,这个债就变成一个。简单之债了,不能随便变更。这第一第二呢,是可选择的标的当中啊,如果有一项发生履行不能的。这个时候呢,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能不能专门选择这个履行不能的标的进来主张免责啊?当然不能。你只能是在剩下的可选择的标的当中去进行选择。当然,

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对方造成的除外。有的时候呢,对方他没有选择权,但是呢,他看中了其中的。一项标的。于是啊,他想方设法的把其中的一项变得履行不能了。让对方呢,只能选择他希望的那个标的,是不是违反了澄清原则啊?那这个时候呢,就允许选择权人选择这个履行不能标的了,以体现对于不诚信的相对方的惩罚。这是选择权的归属和行使问题。

我们来看一个小题目。甲对乙说。如果你在三年内考上公务员,我愿将自己的一套住房或者一辆宝马轿车相赠。大家看这个赠与合同标的有没有选择余地啊?有可以是房,也可以是车。乙呢表示同意。两年以后呢,乙考取了国家机关的职位。关于甲与乙的约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该债呢?属于选择之债对不对?是不是正确的呀?标的有选择性。

b选项赠与住房还是赠与轿车?当事人没约定的甲享有选择权对不对?你看按照我们前面讲到的内容,当时没有约定的话,是不是债务人享有选择权啊?谁是这个赠与合同的债务人啊?是不是假呀?甲来赠与住房或者轿车吗?所以甲呢,享有选择权,这个说法是对的。接下来c选项,如果甲在经催告以后合理监理,仍不行使选择权的,将由乙来享有选择权,

对不对啊?正确给你权利,不行使的那权利就会。被剥夺转移到相对方的手中。d选项若甲的轿车因意外毁损灭失的,则甲呢,只能赠与住房,对不对啊?正确。因为这个轿车呢,因意外是不是履行不能了呀?那这个甲呢,原则上只能选择剩余的标的。相当于是老天爷替你选了。只能选择赠与住房。

但是啊,一定要注意,我们前面讲到的例外甲说呢,这个乙啊,他就看上房了,不想要车。又生怕这个甲呢,送车。于是啊,他就把这个轿车呢给烧了。实施了一个违法犯罪行为。那这个时候呢,甲知道以后能不能选择说,既然你烧了,我就把烧了的轿车送给你。

可不可以啊?这个时候是可以的。因为这个相对方案明显。是有过错的,因为你的原因造成。那这样的话呢,这个题目应该选的是abcd四个选项。好,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二种特殊债的履行规则,多数人之债,这是难点问题。多数人之债,它是跟什么相对应的概念啊?单一之债,

相对应的概念。单一他讲的是债权债务人,双方都是一个人。而多数人之债呢?他讲的是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任何一方是两人以上。单一之债比较简单,我们接下来呢,主要讲的是多数人之债。当然,这个多数人之债呢,既包括按份之债,也包括连带之债。那顾名思义,按分之债,

它说的是多数的这一方。当事人按照特定的份额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这叫暗分之债。那如果是债权这一方,是多数人。各自按照特定的份额来享有债权的,是不是按份债权呀?如果呢,债务人这一方是两人以上的。按照特定的份额来履行义务的,那就是按份债务。这个暗分之债啊,相对来讲是比较简单的。是不是债权人也好,债务人也好,

都只在特定的份额内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啊,所以它只有对外效力而没有。内部效力。内部有没有相互追偿的关系啊?没有各自行使自己份额的债权,各自履行各自份额的债务就可以了。我们呢,要重点讲的是这个连带之债的问题,这是合同编里面一个特别重大的难点问题。先来看什么是连带之间呢?他说的是啊,多数的这一方当事人呢?它并没有特定的份额,而是作为一个整体来对外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这叫连带之债。

当然,它也是既包括。连带债权是不是也包括连带债务啊?我们分成两个方面来讲这个概念。首先呢,一方是债权人,一方是债务人。那假如说债权人这一方呢?是两人以上甲和乙。而这个债务人呢,是一方当事人丙。那如果这个甲乙啊,它作为一个整体。对外享有一个债权的,这个叫连带债权,

这意味着甲或者是乙是不是任何一个债权人都可以找丙来要求他履行全部的债务啊?这就是连带债权的一个基本的体现。当然,不管是哪一方,当事人找丙把钱要回来了,他们内部。是不是按照份额在分担呀?这是第一种情况,连带债权,那第二种情况啊,是连带债务,债权这一方是甲。债务人这一方呢,是乙丙,也就是两人以上。

甲说呢甲呢,对乙丙有一个。债权,而这个乙丙呢?他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乙丙是不是要作为一个整体来对甲负责任呀?那意味着甲呢,既可以找乙要求他全部履行,也可以找丙来要求他全部履行,这个叫。连带债务好理解吧。那这样的话呢,大家看,无论是连带债权也好,连带债务也好,

他们既涉及到。对外关系也涉及到对内关系。一方面,站在连带债权角度来讲,是不是甲可以找丙,乙也可以找丙,要求他履行全部债务啊?那要回来以后呢?加以内部再进行分担。他们找丙要钱,这个叫对外效力,他们相互之间进行追偿,这个叫内部效力。包括连带债务当中甲呢,可以找乙是不是也可以找丙来履行全部债务啊?

这个叫对外效力。债权人和债务人两个阵营之间的问题。那这个乙丙的内部相互追偿,是不是体现的是对内内效力啊?所以它都有两个层次。当然,我们在讲的时候啊,是以这个连带债务作为核心来给大家树立相关的规则的。首先呢,站在对外关系上。连带债务当中是不是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债务人来履行全部的债务啊?任何一个债务人都有义务履行全部的义务。当然,不管是谁履行的这个义务,都可以导致连带之债在对外关系上归于消灭。

应该比较好理解吧。那对待关系归于消灭以后呢?内部就要转化成一个追偿关系了。为了方便大家理解啊。我在讲义当中给大家写了一个例子,大家看一下。甲乙丙公司。按照三比三比四的份额供一辆货车从事长途运输。该货车啊,在执行任务的时候呢,将丁公司的厂房撞塌了,造成经济损失100万。大家看,这也是个典型的共有物造成的损失,是不是啊?

按照我们前面讲到的共有的规则。丁公司可以找谁评查?是不是可以找甲乙丙公司来承担连带责任呀?尽管你们内部是按份共有,但是呢,对外承担的都是连带责任。所以呢,这个100万啊。甲乙丙三公司要对这个债权人丁公司承担一个连带债务。这意味着,丁公司可以找甲乙或者是丙来主张全部的债权,100万是不是啊?不管是甲乙丙哪个公司把这100万付给丁了。是不是他们在对待关系上,债务都会故意消灭啊,

进而转化成一个内部的追偿关系?那接下来呢,我们要重点展开的是这个内部的追偿规则。既然适用内部追偿规则,首先要确定的是各个连带债务人应当分担的份额。但这个份额呢,首先是按照相关的规则来确定,难以确定的就视为份额相同,总之呢,是一定会确定一个份额出来的。当然,在我们刚才讲的这个案例当中。甲乙丙。他们是按份共有。所以呢,

内部按照什么?比例的分担呀。是不是按照他们的份额来分担呀?他们的份额是多少呀?三比三比四是不是啊?所以呢,这个甲呢,他内部分担多少呀?30万乙呢,内部分担30万丙呢,内部也是分担。40万,这是他们内部的份额,那确定以后呢?我们来看这个规则追偿权。

实际承担债务啊,如果超过自己的份额了,那这个连带债务呢,可以就超出的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内,请求追偿。假如说呢,大家看。甲公司对外清偿了80万元。那意味着,在80万元的范围内,是不是甲乙丙的对外关系都会被消灭啊?大家统一都只剩下20万元的连带责任了,是不是?对于甲来讲呢,

他本来内部只需要分担30万,但他清偿了多少呀?80万元是不是超出了50万元?这50万元能不能请求乙丙来追偿啊?可以的。当然,他的乙丙追偿多少啊?是不是按照三比四的比例来追偿啊?注意下不是的。只要没有超过乙丙内部分担的份额的话,我都可以找你们来追偿。比如说50万,我能不能直接找丙要40万呀?可以的,并没有超出你内部的份额,

当然如果我找丙要到40万了,是不是只能找乙要十万块钱了呀?这是就超出的份额,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关键后面这句话。并相应的享有债权人的权利。大家看又看到这个表述了,我们在保证里面。是不是好像见到过类似的说法呀?哎,就是你呢?对外还了这个钱了。那你呢?就成为了债权人那个地位了。你打败了恶龙,

你就成为了恶龙。那这个时候呢,如果原来的债权是有相应的担保的。是不是这个追偿权人也可以享受相应的担保权呀?我们来看这个案情里面啊。甲说呢,为了担保损害赔偿责任的履行,乙公司呢,以自己的房屋为丁公司设定了抵押。一样是不是有个抵押权啊?那大家看甲公司呢?既然对外还了80万,他能不能相应的享有?丁公司对于乙房屋的抵押权呀。可不可以啊?

当然是可以的。哎,既取得追偿权,同时也取得相应的担保权。只是啊,后面还有一句话,这句话可能大家也比较的熟悉了。但是呢,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什么叫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啊?你看这个题目当中啊甲呢,是不是清偿了80万元啊?那意味着丁还有20万元的主债权。他对这个乙提供的房屋的抵押有没有消灭啊?没有消灭这是。

担保权的不可分性的体现,是不是结果现在只有原来五分之一的债权了?但是呢,我依然可以就取。全部的担保财产来实现原商权,那这样的话呢?甲的追偿权和丁的20万元的债权。都可以享受乙提供房屋抵押权的担保,是不是啊?那关键是拍卖掉乙的房屋以后呢?甲和丁。如何来预先市场呀?是不是丁要排到第一位啊?甲呢,只能排到第二位,

你虽然是恶龙,但你是小恶龙。法律要先保障原始恶龙的权益。这就是你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一个基本的体现。这是追偿。接着看第二点,在追偿的时候啊,如果呢,对于某一个连带债务人追偿不能了。那这一部分份额呢?还可以找其他连带债务人来分担。这是民法典规定的二次追偿的权利。什么意思呢?假如说啊,这个甲呢?

他全部履行了,比如说他履行了100万,这样的话是不是可以找乙和找丙?各追偿30万和40万呀。那甲说呢,他找乙追偿的时候啊,30万全部拿到手了。但是呢,找这个丙追偿的时候,发现丙是个穷光蛋,一分钱也没有。是不是相当于是甲呢?找丙追偿不能实现了呀?那40万的份额能不能反过头来再找乙来分担这个损失啊?可不可以啊?

可以的,还可以杀个回马枪。我找丙要的401000分钱没要到。咱兄弟俩一人20万。可不可以啊?可以的,还可以让乙来继续付20万。当然,无论是甲还是乙。未来呢,等丙有钱的时候。是不是都可以再找丙追偿这20万呀?但是呢,通过这样的规则啊,他使得这个甲呢,

取得一个对乙二次追偿的权利。法律为什么要设置这个规则啊?是不是最大限度的保障这个追偿权人的利益啊?因为正是他。慷慨把这100万拿出来,才让大家。免于这个债权人天天追债。不能说谁出头谁承担的风险最大。是不是大家都不愿意出头了呀?所以这呢,基于这个二次追偿权。可以最大限度的保障履行债务的这个连带债务的利益。来鼓励大家去履行债务,当然也体现公平原则。这是内部效力,

接下来呢,给大家补充一个问题,也是一个难点问题。叫做连带债务当中的共同效力事项。他说的什么意思呢?他说的是啊,在这个连带之债存续过程当中。发在某一个连带债务人身上的。可以导致债的消灭的事由,能不能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效力?这叫共同效力的问题。啊,当然在民法典当中啊,我们是区分两个层次来展开规范的。首先,

第一个层次啊,叫做绝对效力事项。他说的是啊,发生在某一个连带债务人身上的事由可以当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毕竟我们是连带关系嘛。这叫绝对效力事项。涉及到三个方面内容。包括这个。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大家看这三种情形,是不是都是债的消灭事由啊?而且大家有没有发现这三种情形呢?它都是使得债权人债权得以满足的情形。我把它称之为甄嬛前的情形。不是那个甄嬛啊。

是这个甄嬛是甄嬛钱。你看,不管是旅行也好。主张抵消也好,还是把应当给对方的钱给提存了。是不是实质上这个债权人都是拿到钱的呀?那这三种情形啊。它是当然的,对其他连带代理人发生效力的。什么意思呢?比如说这个甲。他呢,直接把这100万还给了丁,是不是实施这个履行行为啊?那就视为乙和丙这100万也还清了。

对外之债是不是直接故意消灭啊?包括呢,这个乙呢,假如说他对丁继其他法律关系也有100万的债权,他直接向丁主张抵消这100万的。是不是丁实质上也拿到钱了呀?因为你对乙的100万也不用还了嘛,那这个时候呢?甲丙是不是相当于他们也还了100万呀?连带之债对外关系直接归于消灭。包括呢,这个丙呢,拿着100万找丁来还,结果丁公司呢,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

那丙公司呢,就把这100万给提存了。是不是这个钱也出了呀?丁公司呢,可以随时领取这100万,事实上他也拿到钱了,那这时候呢,是不是也视为甲乙也把这100万还上了呀?这就是绝对效力事项,任何一个人实施履行抵销抵送行为都当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效力。大家雨露均沾,那这样的话呢,就转换成什么呀,内部追偿的关系了,好理解吧,

这叫绝对效力事项。啊,第二个方面叫限制绝对效力事项。他说的是啊,发生在某一个连带债务人身上的债的消灭事由。也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但是呢?只能是在该债务人内部分担的份额内。发生效力,它不是一个全部的效力,这叫限制绝对效力事项。主要涉及到两种债的消灭事由,一种叫免除,一种叫混同。你看这两种情形啊,

虽然也是导致债的关系消灭。但是呢,是不是没有真的去还钱呀?比如说呢,给大家举个例子。我来看啊,甲乙丙还是对丁承担100万的。连带债务。那假如说这个丁公司啊,他跟。甲公司的老板关系比较好。他们就免除了甲公司的债务。虽然是连带之债,但是呢,甲公司你的债我免了,

我直接找乙丙来要。大家看免除会不会导致债权关系故意消灭啊?会不会啊?当然会的。但是呢,你看丁公司是不是没有实质拿到钱啊?这个时候乙丙能不能说你免了他了?既然我们是连带债务嘛,那我们也免了,行不行?当然不行,这也不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但是呢,如果说你免了甲乙丙,依然要承担100万的连带责任的话,

好像他会违反这个连带之债的原理。我们是连带的嘛,凭什么他就免了呢?所以这个时候啊,法律呢,就选了一个折中的道路。就是乙丙呢,也可以主张免责,只是不能全部免责,在多大范围内主张免责啊?他可以在被免除的甲内部分担的30万元的范围内主张免责。这样的话呢,乙丙对外承担的连带责任都只剩多少了呀?70万元了。这样的话,

是不是乙丙多多少少也享受到了免除的这样一个效力啊?但是呢,又没有被全部免除。所以叫限制绝对效力事项。这个规则是不是有点意思啊?那还有一种情形呢,是混同。比如说呢,发生这个联赛之债以后啊,哎,丙公司呢,跟这个丁公司因为业务上的原因,直接给合并了。变成一家了呀。那意味着,

丁公司对于丙公司的权利。是不是因混同而被消灭?那这个时候呢,甲乙能不能说那丙债务消灭了,我们也消灭行不行?不行,他们只能是在丙公司内部分担的份额内主张免责。大家看丙公司内部分担多少份额啊?40万。那这样的话呢,发生混动以后啊,甲乙呢,只能免得多少啊?40万他们最终呢,只需要承担60万元的。

连带。责任了,好理解吧,当然甲呢,假如说把这601000次性都还给丁了。是不是甲乙连带责任故意消灭啊?关键这个时候呢,他能找乙来追偿多少啊?30万。他能找丙追偿吗?不能了,因为丙那一份已经给你免了。能理解吧,这就是。限制绝对效力事项涉及到免除跟混同这两项。

这就是连带之债里面的共同效力事项。这是民法典里面啊,理解起来难度非常大的一个条文。大家能不能搞定啊?能搞定的话,说明你们的法律悟性还是可以的。我们来看一个题啊,你看这个二零二二年的多项选择题就考了这个题。你要没搞清楚的话,你还真不一定做对这道题。abcd 4家公司对e公司呢,负有400万的连带债务。内部约定啊,每家公司呢,负责四分之一一百万,

现在债务到期,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如果a的债务被一免除。bcd仍然需要履行400万的债务,对不对?是不是错的呀?那a的债务被免除以后啊bcd要履行多少呀?300万。它只能是在份额范围内主张免责b选项,如果b和e因合并成为同一主体a cd的债务消灭,对不对啊?错的,因为这混同呢,它属于限制绝对效力事项a cd呢,它只能是在。

100万的范围内主张免责,是不是啊?c如果呢?c将自己对于e的债权。与400万的债务相抵消c呢,有权就300万的债务向abd追偿,对不对啊?正确这个抵消呢,它是甄还钱,它属于。绝对效率事项。你抵消了400万,是不是相当于大家一起还了400万啊?然后呢,超出的300万,

你可以找abd来追偿。接着看d选项,如果d呢,履行了400万的债务,有权请求ABC。对400万承担连带责任,对不对啊?错的你履行了400万,是不是也是绝对效力事项啊?大家在对外的。400万的。范围内是不是连带之间都有故意消灭啊,然后转化成内部的一个追偿关系,而内部追偿的时候啊,承担的是。

按份责任。你只能是就超出的300万。分别向ABC追偿100万。当然,你找某一个债务人追偿不能的部分,可以进行二次追偿,但这不是连带责任。所以这个题目应该选哪个选项啊?c选项。就考这个连带责任的共同效力事项。好,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三个问题。电子合同的相关规范。体现的是数据化时代的规范需求。

当然,这里面啊,其实更多的都是一些客观题的考点。首先呢,是电子合同的成立。电子合同啊,通过这个数据电文的方式来成立。那这个数据见闻它能不能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书面形式的要求呢?民法典做了这么一个规定。他说呀,通过。数据电文的方式。能够有形的表现所在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阅的数据电文,

视为书面形式。大家记得这个有形的表现所得内容这个说法吧。这是书面形式的核心。那对于数据店我们来讲啊,它多了一个要件。要能够随时调取茶用。符合这个条件,才能够视为书面形式。像我们这个。通过APP买的这个保险。网上是不是可以下载这个电子保单呀?这叫随时调取查用它就可以符合书面形式的要求。第二个方面呢,是电子合同成立的规定。当然,

这个通过非对话方式的。数据电文作出第一次表示,它的生效规则大家还记得吧?我们在意思表示那个部分给大家讲过。那对于电子商务合同来讲呢?如果一方通过这个互联网发布的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一个邀约对方呢,选择商品和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是不是合同可以成立啊?一定注意这个合同成立时间点,提交订单成功时,去年的案例分析题就考到这个考点。尽管呢,当事人可以另行约定,这个成立时间,

但是啊,我们在电子商务法里面给它设定了一个底线。假如说呢,消费者已经支付价款了,还能不能通过特别约定来?认定合同不成立了呀,不行。因为消费者已经支付价款了,你再认定合同不成立的话,那对消费者来讲显然是不公平的,你钱都给我收了。你还能够决定合同不成立,是不是变相的增加了消费者的风险啊?所以呢,在约定的时候啊。

最晚不能晚于消费者付款的时间。接下来是电子合同的生效。当然,这个电子合同生效的话,是不是也得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需要件啊?我们这里面呢,重点强调一个要件。就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按道理呢,行为能力比较好判断,但是呢,通过。电子方式订立的合同啊。你能不能看到你的交易向对方?比如在淘宝系统,

京东系统里面进行交易。他系统的只看到一个账号发过来一个订单,他能不能确定?下这个订单的人是完全是限制无行为能力的呀,无法确定。所以能不能保护交易安全啊?法律推定。电子商务当中啊,行为人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除非有相反的证据来推翻。比如事件当中啊发生。很多。因为打赏主播而产生的纠纷。打赏了主播3000块钱。孩子的妈妈打官司,

把钱要回来。那你得证明什么呀?你得证明确确实实孩子打得少。因为对方收的这个。打赏的金额的时候,他能不能看得到打赏的人是?大人还是小孩啊,他看不到。所以呢,我们也要保护这个主播的性能力。在实践当中啊,是不是那些打赏都是孩子干的呀?也不好说。有些不靠谱的爸爸。自己看美女直播。

慷慨打赏。最后呢,被老婆发现了,好汉做事自己不敢当,让孩子来背这个锅。所以说呢,我们法律上啊,叫推定。打赏的人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除非你有充足的证据来证明,确确实实是孩子干。大家想这个好证明吗?这个很难证明的。最后呢,是电子合同的履行,

大家是掌握这个规则就可以了。首先第一呢,是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如果标的呢,是交付商品并通过快递物流的方式交付的。大家看这个词应该用的够接地气吧?说的就是网购。交付时间是什么时候啊?收货人的签收时间是收货时间。好多学生可能会。物结构规定。这在买卖合同里面,如果这个标的物涉及到运输的话,是不是好像有一个货交第一承运的规定啊?大家一定要注意一下那个规定啊,

它的适用前提是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根据一系列的合同漏洞填补规则,也确定不了交付地点的才适用这个货。交第一承运人的规定。而在这个网购这样一个交易当中。大家想想当事人有没有约定交付地点啊?当然有了。你在订单里面填写的收货人的地址,就是你们约定好的交付地点。必须在这个地方由收货人完成签收,才能够视为完成交付。而不适用所谓货交第一承运人的规律。第二呢,是如果是通过在线传输方式来交付的。那从标的物呢?

进入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作为交付时间。在网上呢。买一个。电子卡。然后人家把这个电子卡的密码。发到你指定的技术系统,是不是就完成交付了呀?如果是提供服务的话,那就要看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当中载明的时间了。当然,载明的时间和提供服务的时间不一致的,以哪个为准,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比如大家在。网上啊,买了个网课。你看,这就是提供服务。当时定这个网课的时候啊。上面写着是二零二三年的7月15号上课。结果呢,当天老师。山羊了。高烧不退,没法上这个课,然后就延期了。延到了7月25号才上的课,大家看这个时候呢?

哪个时间是交付的时间呀?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7月25号,很好理解。我们来看一个小题目啊,京东网站标价出售余华作品活着。有同学看过吗?25元包邮。甲呢,根据京东网站页面指示提交订单。次日呢,收到了订单确认信息。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购物网站页面标价出售商品属于邀约邀请,对不对啊?

错的购物网站标价,出售商品,首先呢,它的内容够不够具体确定啊?那相当具体。同时呢,按照我们的生活一般观念。作为一个购物网站,他有没有受到拘束的意思啊?当然有了,我有理由相信你上面标着99,我就可以以99买到这个商品。所以它属于邀约。b选项甲提交订单成功的时候,合同成立对不对啊?

是不是正确的呀?既然你是邀约我提交订单,就是承诺。c在甲收到确认短信的时候成立,对不对啊?错的确认短信啊,它只是确认合同成立的事实。b选项甲收到图书的时候,合同成立当然也是错的。这样的话呢,应该选的是b选项。接着看第四个问题,设他合同的履行。我们前面讲了合同呢,原则上具有相对性。

但是呢,合同履行过程当中啊,也有可能涉及到第三人。那就分为两个方面了,第一呢,是未以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第三人可以享受利益,第二呢,是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我们先来看这个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当然,首先呢,要坚持的是什么呀?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即使当事人约定向第三人履行了债务,

人没有向第三人履行的谁去主张违约责任呀?债权主张违约责任。我们前面讲过,这里面呢,强调例外。在民法典里面啊,增加了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的规定。就是第三人可以取得这个合同的权利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约定啊,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呢,只要没有拒绝的债务人呢?未向第三人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第三呢,

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大家看是不是第三人?真正取得了合同上的请求权啊,所以叫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当然符合什么条件才可以突破这个合同相对性啊。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比如说啊,我这里面呢,是举了一个例子。就是机动车的交强险的例子。大家知道机动车要上路行驶的话,都得投保交强险,是不是啊?那大家知不知道交强险它保护的是谁的利益啊?它保护的是机动车造成的损害的第三人的利益。

于是呢,甲呢有一辆车,然后呢,他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头把这个交强险的作用在于,假设呢甲呢,开车的时候不小心把丙的车给撞了。按道理呢,甲是不是应当赔偿丙的损失啊?那这个时候呢,可以由保险来赔。那基于这个交强险的相关规定啊。丙呢,他能不能直接去找这个保险公司来索赔啊?可不可以啊?

可以的。你看这就是第三人真正取得了合同的请求权。这是我们交强险条例明文规定。你看这个交强险的保险合同是不是保护?交通事故当中的受害者呀。那假如说呢,发生交通事故了,受贿人呢?他按照法律规定啊,可以直接向这个。保险公司来索赔。需不需要先继续合同相对性,让甲去索赔,甲赔了再赔给丙啊?那这样的话,

是不是甲买交强险的?意义会大打折扣呀,我本来买的保险就是为了方便。结果呢,我买了交强险,最终我还得牵扯到这个法律关系当中来,我还得先找保险公司要钱,要到了钱呢,我再赔给丙。太麻烦了,所以法律规定。丙呢,他可以直接找交强险来赔偿。包括这个交通事故里面的商业险是不是也是这个操作啊?商业险里面的。

受害人也是可以直接找保险公司索赔的。这叫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啊,第二个方面是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然,还是原则上坚持相对性。即使第三人没有履行的,也是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当然,我们这里面呢,也是要强调例外。这也是民法典的规定啊。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如果呢,

第三人对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呢,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什么叫有权呀?就是第三人呢?他代债务人履行这个债务的,债权人能不能拒绝啊?不能拒绝。是不是相当于要强行的介入这个合同关系啊?突破合同相对性。当然,它适应的前提是什么呀?第三人对于债务的履行一定要具有合法利益。那什么样的第三人对债务履行具有合法利益呢?我这里面啊,

是给大家补充了,我们现在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观点。列举了这么些。大家重点关注三种人。第一种人呢?是考试里面考到可能性最大的。就是担保财产的受让人。给大家举个例子,大家看这个事例。甲呢,研究生毕业,北京买房,向银行贷款,然后把房子抵押给银行,

是不是常规操作啊?那按照我们现在民法典的规定啊,甲呢,虽然把房子抵押给了银行。那后来呢?甲要卖这个房子的话,需不需要经过银行同意啊?不需要。所以呢,大家看三年以后啊。为了方便父母带孩子,就想要换一个。更大的房子。于是啊,甲呢,

就把这房子啊卖给了乙。当然卖给乙呢,尽管不需要经过银行的同意,但是呢,银行的担保物权怎么来保护啊?是不是可以行使追及效力啊?如果甲不还贷款的话,银行可以追及物质所在拍卖已买到的房子来实现优先收偿权。这是我们前面讲的规则。大家看这个时候呢,对乙来讲呀。甲的贷款有没有还清重不重要啊?很重要,如果你甲呢?要不还这个贷款的话,

我乙辛辛苦苦买到的房子就可能被法院拍卖了。所以呢,对于甲的债务的履行乙,他有没有合法利益啊?当然有了,所以这个时候呢,乙能不能替甲先把贷款还清啊?可以的,而且呢,这个时候银行能不能拒绝啊?不能拒绝。这就是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代为履行。你看这说的是。哪一种第三人呀?

是不是担保财产的受让人呀?我们呢,在学历当中啊,还给它起了一个名字,乙呢代甲还钱的权利啊,我们叫涤除权。你看这个词是不是很学术啊?相对是赋予了一个什么权利啊,通过清偿债务的方式。来消灭银行的。抵押权的权利消灭银行的抵押权以后,乙买到的房子是不是就不再有被拍卖变卖的风险了呀?这叫抵除权,当然他偿还的这债务能不能找甲来进行追偿呀?可以的。

这第一第二种人呢是?担保人。就原来这个债务的担保人,他也是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比如说呢甲呢欠银行。100万,而这个丙呢是保证人。要承担一个保证责任。大家看丙呢,能不能直接拿100万出来还给银行啊?可以的,因为我是这个债务的保证人,我要替他把这个钱还上的话。是不是我也可以早日脱身啊?特别是呢,

如果你丙。不早点把这个钱还上的话,甲一直不还钱,是不是利息一直在涨呀?基于从属性,它也会增加这个丙的风险。所以呢,法律允许这个担保人也可以替债务人先还钱还上。第三个需要大家关注的是这个。第六项债务人是自然人的,其近亲属也是利害关系人。儿子欠了很多钱。尽管呢,儿子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但是呢,他爸爸能不能替他把这个钱赶紧还上呀?可以的,因为你要不还的话,有的时候呢,儿子欠的这个钱利息越来越多。最终啊,会滚到他还不起的这个程度。所以呢,早点还清,以后是不是家庭内部?再来处理这个事情啊。近亲属也是合法利益的第三人,大家呢,关注这三种人基本上在考试的时候就够用了。

当然了,第三呢,还了这个债以后啊。原来,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将转让给第三人。既然我把这个钱还上了,是不是我现在可以取得这个债权的地位了呀?我打败了恶龙,我就是恶龙。这意味着,如果原来这个债权有现在担保的第三人,能不能享受这个担保权啊?可以的。债权转让嘛,从权利当然会随之转让。

好,这是。设他合同的履行。那接下来第五个问题啊,是情势变更。也是旅行当中啊,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特别是呢,在过去的三年疫情当中发生了大量。刑事变更的案件。他说的是啊,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如果呢,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不能避免的重大变化了。

虽然合同还可以继续履行,但是呢,如果对一方来讲明显不公平的。是不是也不能让他承担全部的风险啊?可以请求法院来变更或者是解除合同,这叫情势变更。这里面呢,给大家补充了我们国家第一起。是用情势变更来解决的纠纷。考试的时候啊,是有可能直接用这个案情来作为题目的。两个公司啊,签订了一个煤气表的订购合同。当然,当时签这个合同的时候啊,

是基于生产煤气表的。原材料它的一个基础价格作为基础来签订的。那双方签订这个合同以后啊。由于国际形势的影响。生产这个煤气表的一个原材料叫铝定一种稀有金属。它的国家指导价呢,从每吨4000多块钱一下子飙升到了每吨16000。上涨四倍。大家想想这样的变化,当时能想到吗?想不到。但是呢,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讲,有人欢喜有人愁。谁很欢喜啊?

是不是买家呀?买方。暗自窃喜,幸亏订合同订得到,否则的话要多花很多钱的。但是对于卖家来讲呢?哭晕在厕所里了。因为什么呀?因为当时在约定的合同价款的时候,是以这个原材料4400作为基础定的价。那现在呢?原材料标涨到了16000。当然,这个时候合同还能不能履行啊?可以咬咬牙,

多赔点钱。也能生产出来,只是呢,让他来承担全部的这个损失的话,有点不太公平,是不是啊?所以这个时候呢,可以启动情势变更。那事实上呢,双方协商不一致,后来就打了官司。法院啊,就直接变更了,原来合同的价款。双方都要公平的分担原材料的上涨所带来的损失。

是不是还是比较公平的呀?这是情势变更啊,我们国家第一起战的案例。当然,民法典533条啊,也是第一次从立法的层面。从法律层面把这个制度给它确定下来。大家看涉及到这么几个要件。第一呢,是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你像刚才这个例子里面。原材料的价款是不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基础啊?第二呢,是这个变化呢,是不属于商业风险的,

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那假如说这个变化就是一个商业风险。即使它变化再大。是不是也是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范围啊?比如说这个股票。老马呢?老觉得。他买这只股票应该能涨。至少不至于暴跌。结果呢,人家原来涨得好好的,自从他买了以后就暴跌。大家看他能不能主张情势变更啊,太欺负人了。不行,

因为这个股票的涨跌啊,它就是股票的魅力。你就是期望在股市里面。能够投机,能够赚这个股票上涨的钱。才被套牢,才遭受这个损失的,是不是啊?体现一个收益和风险相一致的原则。第三呢,是这个客观情况啊,必须要发生在合同订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假如说合同都履行完毕了。合同基础条件才发生变化的,是不是跟双方当事人已经没有关系了呀?

最后呢,是合同依然可以履行,只是显示公平。一定注意下,显失公平啊,它的适用前提常常是合同还可以履行。如果合同直接履行,不能了。那就适用不可抗力直接解除合同了,就没有必要搞这个变更合同了。所以他是还可以履行的,只是呢,继续履行将显失公平。我这里面也是给大家补充了一个内容,这个内容呢也是。

合同通则。司法解释争取意见稿的一个规定。大家看他说合同成立以后啊,如果因政策调整。或者市场供求关系异常变动。导致价格发生常人无法合理预见的涨跌的,可以适用情势变革,你看这里面啊,它列举一些比较典型的场景。比如说这个政策的调整。前两年啊,在这个领域发生纠纷最多的。是这个双减政策的出台。好多以前搞这个。小孩培训的。

是不是都不能干下去了?那之前呢?已经签了五年的商铺的租赁合同了。那现在的中央出台政策,不让我从事这个经营活动了。我必须得赶紧关停这个。教培公司。那你如果按照原来的约定,还让我付这个租金的话,公不公平啊?不公平,我已经没法挣这个钱了,我还能付得起你这个租金吗?那这个时候呢,就会产生情势变更的问题。

这是政策调整,还包括这个市场供求关系的异常变动。注意这个异常变动。比如说呢,我们二零二零年刚刚发生疫情的时候。口罩的需求。突然出现了一个暴涨。二零二零年之前,我们在路上应该很少看到这个戴口罩的人吧。突然之间,可能全国人民都得戴口罩。那这个显然就不是。普通的市场风险,商业风险了,这叫异常变动。

包括呢,在去年11月份的时候。疫情突然放开了。然后这个退烧药。又是一药难求。是不是也是一种异常的变动啊?它都不是一种正常的商业风险,有可能适用这个形式变更。呃,当然这里面呢,还举了一个小例子。新星小区是a小学的学区房。对外销售广受欢迎,钱不能为了孩子能够上这个学校买了一套房子。合同里面特别约定新兴公司啊,

要保证。该小区的住房是a小学的学区房。双方呢,办了过户登记手续,办完过户二零一七年1月25号。教育部门发布了这个。更改校区分片的决定。新兴小区呢,对应的学校变成了b小区。买学区房的期待落空。那这个时候呢,钱某能不能以情势变更为由来主张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啊?可不可以啊?不可以。尽管这个学区政策的调整,

当事人无法预见。但是呢,大家看一下二零一七年发生这个调整的时候,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了。那还能不能再反过头去主张行政变更了呀?显然不能。最后呢,是它的法律后果。首先呢,双方当事可以重新协商,尊重意思自治。当然,双方当事人谈不成的怎么办呀?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是解除合同。来公平的分担。

当事人无法预见的这个重大风险。这是履行规则,那第二个方面啊,还涉及到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在民法典里面啊,规定了三种抗辩权都非常简单,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啊,当然,我这里面强调几点,第一,他们的适用前提都得是双务合同。双方要互负债务,形成一个对价关系的时候,

才有可能适用这个抗辩权制度。第二呢,是这个抗辩权在使用的时候呢,我们首先看他有没有?旅行的顺序。如果他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有可能适用什么抗辩权啊?同时履行抗辩权。那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有可能行使什么抗辩权啊?不安抗辩权。而后履行方呢,有可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这样的框架把它先建构起来。当然,

这里面的具体规则啊,相对来讲就比较简单了,同时你抗辩权呢,它体现的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观念,是不是啊?既然约定好了,同时履行,那你不履行的时候,我是不是可以拒绝你相应的履行请求啊?第二呢,是先履行抗门权。它的适用前提是有效履行顺序。既然已经约定好了,先后履行顺序了,那意味着先履行那一方,

你得履行,你要是不履行的话,在后履行一方,是不是也可以拒绝你履行?的请求啊。体现的是你不仁在先,就别怪我不义在后的这样一种价值观。当然,不管是同时履行抗辩权,还是先履行抗辩权。在刑事责任对一个要求叫做相应的。如果对方全部不履行的。你可以全部拒绝义务的履行。如果对方呢,已经履行一部分了。

你是不是只能拒绝和对方不履行的部分相应的义务啊?体现一个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这里面给大家补充一个规范拓展。这也是我们这个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争取一搞搞的一个规定,也代表着我们学理当中的通说。就是啊,在行使这个抗辩权的时候呢,一方没有履行的义务。一定是主给付义务。这样的话呢,你拒绝履行才跟对方形成一个对价关系,能理解吧?假如说呢,对方啊,

只是没有履行非主要债务,比如说没履行从给付义务的,那你能不能主张抗辩权拒绝履行你自己的主给付义务啊?不行,你在买卖合同里面出面呢,已经把这个货物交给你了。只是呢,没有把相关的单证资料交给你。你能不能说单证资料没有交给我的,我就不付钱行不行啊?原则上不行。因为这个你的支付价款的义务是和对方交付货物的义务,形成对价关系,是不是啊?人家已经履行了主给付义务了。

那你也得履行主给付义务才公平。当然,有原则必有例外。如果呢,对方不履行这个非主要债务,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当事人有约定的,那这个时候呢,可以行使抗辩权。假如说呢,对方不交付这个单证资料,将导致你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是不是意味着在这个案件当中,他这个违约行为对你来讲很严重啊?这个时候呢,

你才能够行使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主要义务。接下来呢,是不安抗辩权,它是先履行一方行使的权利。当它形成的场景啊,是能够证明。后履行一方有可能丧失偿债能力的情形。尽管大家都约定我先交钱。但是呢,我在交钱之前发现啊。你这个公司生产都停滞了。我要把钱交给你的话,十之八九得打水漂。我很不安。

是不是可以终止履行合同啊?不安科目群。所以呢,法律啊,既保护当事人的合理信赖。同时呢,也保护当事人的合理的担忧。那关键是后履行方出现什么情形的时候。你有理由不安终止履行呢?大家看四种情形,第一呢,是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员工的工资都发不起。第二是转移财产出投资金,逃避债务的要跑路了。

第三呢,是丧失商业信誉的。第四是其他情形。核心是有可能丧失偿债能力。那最后呢,是他的法律后果,如果呢,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情形的,先履行一方可以中止履行,注意这个词啊,终止履行。是不跟前面的有权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的表述是不一样的呀。所以这个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啊,不需要对方请求,你可以主动出击,

采取措施。当然,要及时通知对方。第二呢是。终止运行以后啊。对方如果提供适当担保了。是不是在消除你的不安呀?那这个时候呢,你就必须要恢复履行了,否则的话要承担违约责任的。那假如呢?对方啊?既没有恢复履行能力,也没有提供担保的。破罐子破摔。

是不是正好坐实了你的担忧啊?那就视为他乙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主要义务了。那先履行方案,还可以进一步采取措施解除合同,并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构成了所谓的预期违约。我们来看一个题啊。甲乙呢?订立了一份价款为。十万元的图书买卖合同。约定甲呢,先支付书款乙呢,两个月后交付图书,大家看有没有先后顺序啊?

有甲呢,作为先履行地方,有可能行使什么抗辩权啊?不安抗辩权而乙呢?作为后履行方,有可能行使后。西安旅行看门犬哈。甲呢,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只交付了四万块钱,答应余款尽快付清,履行了一部分。但乙不同意,两个月以后呢?甲请求乙交付图书,

遭到乙的拒绝。我们来看说法正确的是a乙对甲呢,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对不对啊?错的,因为有先后履行顺序。乙对甲呢,享有不安抗权,对不对?错的乙是后履行一方。它是先履行抗辩权。c乙呢,有权拒绝交付全部的图书,对不对啊?错的,

尽管乙可以拒绝履行,但不能拒绝全部的履行。毕竟这个甲是不是已经付了你四万块钱了呀?只欠你六万。你只能拒绝和六万元相应的部分。d选项就是对的。好,这样的话呢,履行规则就给大家梳理完了,我们先稍作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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