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泽兵 发表于 2024-4-17 07:04:42

27.专题23合同的订立(02)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三个问题,格式条款。尽管呢,民法典里面啊,规定了非常详尽的邀约,承诺的合同订立规则,但在实践当中啊,很多的合同。都不是这样,一一协商的,而是通过格式条款的方式来订立的。就是一方呢,

来提供合同的全部条款,另一方呢,只需要选择同意或者不同意就可以了。是不是这样的方式啊,大大提升了交易的效率啊,这就是格式条款。大家看概念里面啊,注意两个方面,第一呢是。当时呢,订立合同时是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不是给你私人定制的条款。不管谁定这个合同都是一样的条款,这是格式条款的特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第二是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其下更严格的讲的是对方不能进行协商的条款,你要么选择接受,要么选择离开。当然,大家听到这个格式条款的时候啊,可能会想到一个词叫霸王条款。是不是一方利用这个合同的优势地位去欺压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啊?事实上呢,我们在实践当中啊。绝大多数的格式条款还是公平合理的。或者说,如果你每一个消费者单独跟相对方进行协商的话,你可能都争取不到这么多的权益。所以呢,

这个格式条款啊,我们首先要拥抱它,欢迎它,它是符合这个社会发展需要的,只是呢,法律规范的目的是要把它的副作用给它。降到最低。当它展开规范的时候啊,按照时间顺序涉及到三个层次,第一是定入控制。密密麻麻这么多格式条款,哪些可以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内容呢?定路控制。第二个层次确定可以成为合同条款,以后要对它的效力进行控制。

也不一定全部发生效力。第三呢,是解释控制,即使发生效力了,它的含义怎么去理解?是不是也可以通过解释规则来确定啊?三个层次,首先是定入控制。法律要求啊,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呢,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你看这是公平原则的一个基本的体现。虽然条款是你写的,但是呢,你能不能只考虑自己,

不考虑对方啊,不行。而且呢,法律要求啊,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呢,要通过合理的方式来提请对方注意一些。比较重要的条款。那这个条款呢?我们把它叫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是不是对对方来讲比较重要啊?当然什么样的条款是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法律上做了一种列举,就是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你想想提供者免除或者限制了自己的责任。常常是不是对对方来讲是不利的呀?

那这样的条款呢?你必须要提示。关键是第一,什么叫做合理的方式啊?我们司法解释专门有规定,也是我们非法学考过法条分析题的一个考点。它只是啊。通过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明显标识来进行提示。大家看形式上是这个明显的标识。比如说整个合同都是楷体字,但是呢,有三个免责条款,用的是黑体字。

是不是足以引起你的注意啊?这就是解释方式。包括呢,整个的这个合同条款都是正常的。字体或者字号。但是在某一个比较重要的条款下面,画了波浪线,画了着重号。给它加粗了,是不是也是一种提示的方式啊啊?包括大家在学习的时候觉得讲义当中比较重要的内容。是不可以用自己觉得习惯的方式把它给标注出来啊,让自己下一轮学习的时候呢,能够引起注意。这就是提示的方式,

所以说不一定非得是当面给你讲这个条款。第二是这个标识能不能发挥提示的作用,核心待遇能不能足以引起对方的注意,这个要讲啊,足以引起对方注意。当然,我们最高人民法院新公布的这个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建议稿又加了一种情形,大家可以稍微注意一下。通过勾选或者弹窗的特别方式也算是。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方式。比如你要安装一个软件。直接给你弹一个窗出来,你必须要点同意才能够走,下一步是不是也是提示啊?包括呢,

它设定的现在时间,你不把这个条款呢,从上滑到下。你没法按那个统一的按钮,是不是也是一种提示方式啊?唉,只要足以引起对方注意就可以了。那第二个方面呢?是如果你没有满足这个条件的话,发生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呢?注意后果是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我们能不能直接说这个条款是无效的呀?不能。因为没有提示的话,这个条款根本就没有订入合同。

它根本就不是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那我们有没有必要去认定它的效力啊?没有,你定入控制第一关都没有通过的,根本就进入不了。效力控制这一关。所以叫不能成立合同的内容。这第一个层次,接下来第二个层次啊是效率控制。是不是你通过合理方式提示了以后这个条款就一定发生效力啊?当然不是了。存在以下情形的。即使订入合同也是无效的条款,这叫效力控制。首先第一呢,

是存在我们总则编里面讲到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的。是不是当然是无效的条款呀?比如说有些条款违反公序良俗了,应当认定无效。第二呢,是就下列情形的免责条款无效。第一呢,是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责任,能不能通过免责条款来免除啊?不可以,有的同学呢,暑假去一个单位去实习。单位呢,要去签一个实习协议,里面呢有一条叫实习期间。

请注意人身安全,发生任何人身伤亡,本公司概不负责。有效无效啊,无效的尽管呢,他通过各种方式进行了提示,但是呢,这样的免责条款是不是免除了给对方造成人身损害的责任呀?应当认定无效。第二呢,是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不能通过免责条款来免除。当从考试角度来讲,它常常会体现为一些概括免责的条款。就是发生什么什么事情的,

本公司概不负责。大家看他免除的范围是不是必然包含了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对方的损失啊?那就是无效的免责条款。这是两种无效的免责条款。接下来呢,是格式条款特别的无效情形,这是大家关注的重点了。先来看第三项。格式条款提供者。不合理的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应当认定无效。这里面有个核心词,叫做不合理的。

他说的是啊,提供者呢,在通过条款的方式分配权利义务的时候。是不是明显的违反了公平原则啊?把更多的风险都让对方来承担。而自己呢,享受着更多的利益。达到不合理的程度的时候,应当认定是无效的。当它反过来。如果呢?这个。格式条款虽然它免除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者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但是它没有达到不公平的程度,

它是合理的。是不是依然可以认定是有效的呀?所以呢,核心是要认定不合理的这四个字。我们呢,通过几个小例子啊,来做一个说明。大家看这个例。这是实践当中啊,真实发生的一个案例。小张在网上买了一台。超高清电脑显示屏花了6400。我都没舍得买这么贵的显示屏啊。然后呢?买到以后呢?

他觉得跟商家的描述不一致,就要退货。当然,在七天内是不是可以退货啊?只是呢,你得自己承担运费,这也是符合交易习惯的。那这个小张呢?就找到了他自己最信赖的顺丰快递。下单来记这个电脑。人家呢,提示他了,你这么贵的东西,还是办个保价吧。小张说,

我相信你们顺丰快递不用保价,两块钱都不愿意多掏。然后他付了40块钱的运费。结果后来发现。显示屏呢,寄到商家的时候有破损。后来发现是运输的过程当中啊,可能是使得这个电脑屏幕有毁损。这样的话呢,大家看小张能不能基于这个客运合同?啊,小张能不能基于这个货运合同请求这个顺丰快递的赔偿啊?没问题的。我找你寄东西,你给我寄坏了,

我怎么就不能找你赔啊?只是呢,这个顺丰快递啊,它的这个服务条款里面呢,有这么一条。说呀,因这个寄送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额呢,不超过。运费的7倍。相对是通过格式条款的方式,限制了顺丰的责任,是不是啊?我收你40块钱的运费。造成你多少损失我不管,反正我最多赔你280块钱。

限制自己的责任。那这个小张呢?觉得你这个条款不合理,就像法院打官司主张这个条款是无效的。啊,当然,首先第一步要看这个条款,它有没有通过合理方式提示啊?大家用过顺丰吗?你在网上下单的话,你可以点开那个电子运单契约条款,你看一看。里面就有这个七倍赔偿的条款。这个条款呢?它是用红色字体去呈现的。

是不是足以引起你的注意啊?你自己没有注意,那是你自己的事情。总之呢,顺丰快递已经尽到了提示义务,这个条款是不是可以订入合同啊?那管理订入合同以后,它是有效的吗?就看有没有达到我们前面讲到的不合理的免除或者限制自己责任的程度了。那法院经审理认为啊,这样的条款并没有达到违反公平原则的程度。因为顺丰呢,虽然高大上。当然只是赚点辛苦钱。快递小哥呢?

辛辛苦苦给你送快递,挣你40块钱。最终呢,你让顺丰承担6000块钱的风险,你觉得合适吗?是不是也不合适啊?人家承担七倍的运费。并没有违反公平原则。特别是呢,你这个标的物啊,价值比较高的时候是有这个保价的途径的,一块两块五块。就可以有一个更好的保障,结果呢,小张连这个钱都不愿意花。

那造成的损失,你自己是不是也得承担一部分啊?所以呢,法院最终认定顺丰快递这个条款啊,虽然限制了自己的责任。但是呢,它并没有违反公平原则,没有达到不合理的程度,应当认定是有效的。完了,讲完这个案例以后啊,稍微给大家补充一个问题,就是保价的问题。大家寄快递保过价吗?有的同学恨不得寄1000块钱东西,

保两万块钱。啊,就期望他给我寄丢,或者给我搞坏了。但是大家注意下,你保了两万块钱。标的物毁损了,你就一定获得两万块钱的赔偿吗?当然不是那个保价,它体现的是一个最高赔偿额。具体赔你多少还是得看实际损失是多少?比如说呢,在这个案例里面,小张呢,如果办了保价,

他呢,办了一万块钱的保价,当然也没多少钱。后来呢,这个电脑就毁损了。他最多可以拿到多少赔偿啊?6479的赔偿。不是说你保价多少就一定能够获赔多少,当然你保了一万块钱,最后呢?快递把你寄的这个手表给你搞丢了,你的手表呢?价值两万块钱。你能赔多少啊?一万块钱。

超过这个数额的,那最高就是这个保价的数额,这是保价它的意义所在啊。呃,这是第一个例子,大家接着看,第二个例子啊,你感受感受被认定无效的情形。这个例子啊,也是一个实践当中的真实案例。涉及到一类刑事案件叫伪卡盗刷。刑法里面老师讲的这种案件吗?尾卡倒刷,我们来看这个案例啊。宋某啊,

他在南京呢,办了一张工行借记卡。是不是一个借记卡的使用的约定或者合同啊?那这个借记卡章程啊,其实就是格式条款里面呢,有一条说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也就是银行不承担这个责任。那某日凌晨两点呢?宋某啊,他的这个工商借记卡在异地的ATM机上被取现六次,总共取走14000。六点的时候呢,他才看到这个短信,马上致电这个九五八八来挂失报警。当然,

实践当中啊,发生这样的情境的,一定要尽快的去当地的。营业店。去证明一下,你并不在那个。ATM机的所在地确定不是你刷的卡?然后呢?宋某是不是遭受了这个财产的损失啊?他就请求这个银行来赔偿啊,但是后来发现啊。这个钱呢,是被犯罪分子给取走了,怎么取走的呢?就是通过这个伪卡盗刷的方式,

他怎么操作呢?犯罪分子啊,他会在这个ATM机上装一个读卡器。那你在取钱的时候啊,他就偷偷的把你这里面的数据给窃取了。当然,这个ATM机旁边呢,还会装一个摄像头。来拍到你输这个密码的场景。这样的话呢,他用这个盗刷的信息就伪造一张卡出来。然后呢,根据这个摄像头获得的信息是不是掌握了你的密码呀?然后在异地就把这个钱取走了,这叫伪卡盗刷。

确定是犯罪行为人所为,只是呢,找到他的时候啊,这个犯罪行为人已经把这个钱挥霍完毕了。那这个宋某呢?他就让这个银行来赔。那银行呢,就把这个个体化拿出来了,他说你看这个钱啊,是输入正确的密码。把钱取走的。按照格式条款呢,既然是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那就视为你持卡人本人所为,我们银行不承担责任。

大家看这样的条款呢?大家觉得合不合理?这里面就涉及到这个条款本身有效无效的问题。当然,法院最终认定啊,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因为他不合理的免除或者限制了银行自己的责任,因为大家想想。使用密码把钱取走,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如果是局限在真实的借记卡交易的话。还情有可原。那在这种形象呢?卡在我的手里面,别人是伪造的卡。

这样的风险,你也让我持卡人承担的话,是不是明显不公平啊?特别是我的卡,怎么会被别人盗取这个信息呢?是因为你这个ATM机上。被别人装了这个盗刷器,你都没发现装了摄像头,你也不知道。是不是对于这个储户的安全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啊?所以呢,这种情况下,你银行免除自己的责任,就有点不太合理了。特别是在伪卡盗刷这个场景下,

事实上呢?你银行。对于避免这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是不是更有办法呀?所以呢,法院就认为这样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应当对于储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你看这里面就认定你这个免责是一个不合理的免责,过度的加重了储户的风险,而减轻了你自己的责任。所以大家通过这个正反两个方面的例子啊,去感受一下不合理的这四个字的理解。那最后呢?是这个第四点。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当然无效,为什么这里就没有不合理的?什么叫排除呀?你直接把对方的主要权利都剥夺了,那你肯定是不合理的。这是效力控制里面的。无效清洗。那接下来最后一个板块啊,是这个解释控制。即使这个条文是有效的,是不是发生争议的时候要确定它的含义啊?三个方面,第一呢是格式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什么为准啊?

非格式条款为准。因为这个非格退款是不是常常经过了当事人的协商呀?更能代表真实的意思。第二是对格式条款有争议的,应当先按照通常理解来进行解释。通常理解有两种以上解释的要做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者的解释。这里面大家一定要注意的是,是不是有争议的时候直接按照不利于提供者的解释啊?不是的,我们前面呢,给大家强调过格式条款,本身没有原罪。不能说提供条款的一方,当然就是恶人法律要惩罚他,这个是不对的。

先按照通常理解,只有通常理解有两种解释的,那这个时候呢,才代表着你提供条款的一方。本来可以把它说清楚,但是你却选择了一个有可能引发争议的措辞,竟然产生了这个纠纷来对你进行惩罚,它也是有正当性的。我们来看两个小例子啊,大家先看这个例三。某商场呢,张贴了招聘启事。常年招收兼职导购每日报酬300法定节假日600。大学生甲呢,因手头赘据。

赶上了11黄金,周一看出去玩儿,到处都是人,不如在商场里面打工,七天赚点钱花。一算法定节假日一天670天4200能买台电脑,非常的开心。然后呢?七天就干完了?去找人家会计领钱的是吧?会计呢,给了他3000块钱。这个大学生说,你是不是算错了?我是七天啊。

人家说没给你算错,虽然放了七天假。但是呢,其中有三天是法定节假日,你可以拿六百一千二。剩下的四天呢,只是普通日,你每天能拿多少呀?300总共多少呀?尴尬了哈。啊,前面是1800嘛,后面是1200啊,总之是3000。嗯,

我应该是没有算错啊。大家看双方在这个案件当中是对什么发生了一个争议啊?对于这个法定节假日,600应当如何解释发生争议。那这个学生觉得11那肯定是法定假日啊。每天都是600,而人家这个商场觉得只有三天是法定假日,剩下四天呢,是调休了两个周末。不是法定假日。那这个时候呢,大学生能不能说你看对格式条款理解发生争议了,要做出对你不利的解释,行不行啊?一定要先按照通常理解来解释。

大家看,按照通常理解,法定假日有几天啊?真的是只有三天。我们国家呢,还专门有一个文件。叫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这里面呢,就列举了我们的法定节假日。每年有多少天,大家知道吗?主要是11天。是不是没你们想象中那么多啊?只是呢,

通过一些调休的方式啊,搞出一些小长假来。但实际上,调休那些日子是不是本来就是周末啊?没有法定假日,他们也会放假的。那这样的话呢,这个法定假日是不是只能理解为三天呀?所以人家给你3000块钱是没有问题的。这就是对于格式条款理解发生争议的时候啊,它不能直接按照不利于提供者的解释,要先按照通常理解。因为有些用语啊,它是有约定俗成的含义的。不能说你自己误解这个含义了,

要让对方承担不利的后果,是不是也不太公平啊?那有些同学说什么时候会用到这个做出不利的解释这个规定啊,给大家补充了例四,这也是实践当中真实的案例。涉及到一个租赁合同。这个徐某啊,通过一个中介呢,就租了一套房子。其实啊,他刚开始的时候呢,对这个房子并不满意。但是呢,也没有其他更合适的中介,就跟他说你先住这个房子。

如果你觉得住的过程当中不满意的话,你只要提前跟我们说一声。你可以把这个房子退掉,我们也不收你的违约金。那这个徐某啊,他就把这套房子租下来了。当然,按照惯例呢,押一付三是不是一个月的租金作为押金啊?然后付了三个月,也就是一个季度的租金。那住了一段时间以后呢,觉得确确实实不合适,于是呢,就申请退租,

但这个中介呢,也给他把这个房子给退了。直推的时候啊,还要在一个协议上签字,这个协议上写着这么一句话啊。自该协议签字之日起,双方再无任何房屋租赁关系及经济关系。签完这个字。就走人了。后来跟徐某内向。押金忘了退了。心也是够大的哈,肯定也不缺钱。然后呢,他就去找这个中介公司说哎,

我的押金你还没退够哎,中介公司呢,就说你已经签字了呀,从签字之日起,我们已经没有任何经济关系了呀,那意味着。你已经放弃了这个退租金的权利了。那徐某当然不答应了,双方呢,就打官司。大家看法院呢,在解决这个纠纷的时候啊,核心就在于。如何理解这个双方再无任何租赁关系及经济关系?首先呢,

按照通常理解,好像是不是两种观点都能说得通啊?一方面,他是在退租租赁关系是不是终止了呀?没有关系的。同时呢?如果包含着租金不退的意思的话,也可以描述为是没有任何租赁关系及经济关系。好像都说的过去。那最终,法院就启动了这个惩罚性的解释。说你这个。中介公司你提供的这个格式条款。因为按照之前双方当时的约定,是不是退租的话,

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呀?那意味着你是没有这个没收押金的权利的。那假如说呢,你这个没有任何租赁关系及租赁关系,包含了一个不退租金的意思的话,那基于诚信原则。你是不是得告知或者提示对方一下呀?这才是一个靠谱的商家应当做出的行为。结果你什么都没有说。啊,当然,你看到对方好像把这个事忘了,心中肯定还窃喜。明显违反程序原则,所以这个时候啊,

法律作出不利于这个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为你本来有机会把这个问题。说清楚的,但是呢,你选择了一个模糊其辞,有可能引发争议的说法,既然产生了本案的纠纷,那你要承担这个不利法律后果。所以呢,法院判决。这里面啊,它并不包含一个没收押金的意思,还是得把这个押金退给徐某。大家觉得合不合适啊?还是合适的,

所以呢,这个惩罚性的解释啊,它常常要适用于提供格式,对方的一方啊。有明显违反澄清原则,故意采取有争议的说法。这种场景的时候,他才有实质的正当性。这就是格式条款。三个层次啊,定入控制效力,控制解释控制。最后呢,还有一个问题,缔约过失的人。

甲说呢,双方当事人经过缔约协商,达成了有效的合同的。是不是可以进入后续的履行程序啊?但是呢,经过了缔约协商以后啊,合同没有达成。特别是造成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时候啊,就通过缔约过失责任来进行清算了。所以呢,它主要是与双方的交易没有达成的这样一个场景。当然,是不是双方达不成协议,一方有损失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呀?显然,

不是因为这个缔约过失责任啊,它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因为大家想想实践当中啊,双方呢,进行缔约协商。虽然谈了很久,双方都付出很多,但是呢,最终合同谈不成,有没有这种可能啊有的?甚至呢,谈不成比谈成的比例还要多。那各方当事人都要承担交易当中这个风险。只有在一方有过错的时候,违反澄清原则的时候啊,

才会承担这个缔约过失责任。那关键是发生什么事由可以认为一方违反诚信原则存在过错呢?法律做了一些列举。这些情形啊,大家有点印象。第一呢,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经营多少?你来参与合同谈判,动机本身就是恶意的。达到目的以后呢,马上撤退。是不是对方被你给耍了呀?明显违反程序原则。第二呢,是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

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是不是有欺诈行为啊?那欺诈当然违反诚信原则。比如我们前面强调的。你要把房子卖给对方,双方一直在协商。但是呢,你一直隐瞒了这个房子是凶宅的事实。导致对方呢,跟你谈了俩月了,快谈成了,才知道这个房子原来是凶宅。那还有必要谈下去吗?没必要了,这个时候有没有给相对方造成损失啊?

有的,你要早点说的话,可能这两个月就不用耽误工夫了。所以说,欺诈违反程序原则。第三呢,是违反保密义务。泄露或者不正当的使用在订立合同时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保密信息,因为大家想想双方在。谈判过程当中,常常会知道对方的好多。不想让别人知道的商业秘密,是不是啊?那你有一个保密义务,这是一个诚信原则的体现。

当然,这个第三项啊,即使后来合同成立了。你依然泄露或者不正当的使用了谈判过程当中获得的商业秘密的话,是不是也得承担赔偿责任呀?最后呢,是兜底条款,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四种情形,其实啊,大家大致可以联想一个时间线图。双方在缔约协商之初。或者之前你的动机就不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作证。这是第一种情形,

第二种情形呢,是在谈判过程当中,你实施了欺诈行为。第三种情形的是谈判过程当中,你是不是取得了商业秘密了?后来呢,你又泄露或者不正当的使用这些秘密的。是不是都可以成立这个缔约故事的人呀?大致有个印象,前中后时间线索。最后呢,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关键是哪些损失是所谓信赖利益的损失呢?这里面包括两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积极损失。比如说缔约费用或者准备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费用。就是我为了。谈判为了准备履行合同实际,花出去的钱是不是当然是我的损失啊?假如说呢,我要不跟你浪费时间谈判这两个月的话,我都不用买机票来这么多次重庆。那这个机票的钱就是一个缔约的费用。第二个方面是消极损失,因为跟你谈判。是不是丧失了和第三人更好的交易机会呀?那这个机会的损失你也得赔给我,都属于信赖利益的损失。

当然,这种信赖的损失啊,它的赔偿的目的都是要赔偿到。视为双方当时没有见过的那个状态。一夜回到解放前。就是你要赔偿到这一切,如果不发生的话,我所处的那个状态。我们来看一个题目啊。甲乙呢,同为儿童玩具生产厂商。六一节前夕啊,丙呢?与甲商谈进货事宜。乙呢?

知道乙后啊?向丙提出更优惠的条件。并指使丁假借订货,与甲接洽。报价高于丙乙阻止甲与丙签约。丙经比较,与乙签约。丁发现任务完成,随即撤退,终止与甲的谈判。甲呢,因此遭受损失。这组合拳啊。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我们来看a选项啊乙呢,应当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我们来看一下乙和甲之间他有没有缔约协商啊?啊,尽管他们是竞争者啊,幕后斗法,但是呢,有没有坐下来合同谈判的一个过程啊?没有,所以就不可能产生缔约过失的呢。b选项丙呢,应当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对不对?大家看丙跟甲有没有谈判,有的他们是在。

商谈这个进货事宜。当然后来呢丙呢经比较。是不是和更优惠条件的乙签约啊?有没有过错啊?没有过错,这是市场竞争所允许的,谁给的条件好,我就跟谁签,所以说呢,有没有?过失责任啊,没有。c丁应当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对不对?你看这丁啊,

他虽然表面也在跟甲进行接洽,但是呢,他是甲借这个接洽。以阻止这个甲和丙达成合作。所以呢,动机本身就不准。违反了诚信原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那现在d选项就是错的,应该选的是c选项。这是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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