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泽兵 发表于 2024-4-17 07:04:26

26.专题23合同的订立(01)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那接着呢,从23个专题开始,我们将进入到债的一般性的规则。我们按照时间顺序啊,从债的发生一直讲到债的消灭,先来看合同的订立,这是合同之债的产生。但这个标题里面呢,用两个字叫做定力,大家跟这个成立啊,简单做一个区分。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呢,

它们的侧重点是有所不同的,合同的订立啊,它更多强调的是一个过程。而这个合同的成立啊,更多强调的是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一个结果。那我们这个标题呢,用的是合同的订立,这意味着我们要解决合同订立过程当中的一系列问题,好理解吧。先来看第一个问题,合同订立的程序。民法典说了,合同订立呢,要采取邀约承诺的方式。也就是邀约承诺这两个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时候,

是不是一个合同就成立了呀?我们先来看第一个意思表示叫做邀约。他指的是啊,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首先呢,邀约它是一个意思表示。是不是包含一个法律关系变动的意思啊?第二,他的内心意思是什么呀?要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我们生活当中这样的意思表示常不常见啊?很常见,我们去逛街,看到一件喜欢的衣服,问老板说这件衣服能不能500块钱卖给我?

是不是希望和对方订立一个合同啊?这就是要约。它都要符合以下要件,第一呢是要约,必须是特定人向相对方发出的。其实大家想一想,优先承诺它是合同的订立过程。而合同是不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啊?所以正常情况下要约呢?一定是特定人。向特定人发出的。是不是这个才是正常的呀?我们呢,发一个邀约的时候是不是一定是找到一个我们选中的合同相对方来发这个邀约啊?这是正常情况。

发优约的这一方,我们叫优约人。相对方呢?我们叫受要约人,这是一个法院法语。当然,我们这个地方啊,是讲一个例外。虽然通常情况下是向特定人发出,但是呢,有的时候也可以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出。比如说呢,超市的货品在货架上标价陈列出售。是不是向所以公众发出了一个犹豫啊?谁买都行。

包括呢,我们都用过这个自动售货机。放在那个地方是不是这样不对,你多数人发出邀约啊,谁跟我订合同都可以。包括这个悬赏广告是不是也是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出的呀?这是第一个要件主体,第二个要件是意思表示的目的,内容的要求,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好理解吧。第三呢,是要约的内容,必须要具体确定。你能不能笼统的跟别人说,

我想买你的衣服,你能不能便宜点卖给我?什么叫便宜一点,是不是不够具体明确啊?它就不能成为一个邀约。最后呢,是必须要包含一个受法律拘束的意思。必须要包含一个对方,只要承诺我就受这个意思表示的拘束。比如说当我们买衣服的时候,跟对方说衣服500块钱能不能卖给我?我们包含的一个意思是,只要你卖家500块钱敢卖这个衣服呢,我愿意500块钱把它买下来。必须要包含事物拘束的意思,

才是一个意思,表示才是一个邀约。四个方面的要件。当然,跟它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叫做邀约的邀请。他指的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邀约的表示。有个非常形象的。说法叫做邀约的引诱。就是引诱别人来向你发出邀约。这种情形常不常见啊?很常见,像我们看到的各种商业广告。是不是激发我们购物的欲望啊?到他们家店里面去下单。这就是邀约的邀请。

那这个邀请呢?大家可以记几个典型的例子啊,包括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宣传寄送的价目表,这是民法典里面明确列举出来的选择题里面。大家能够判断。我这里面要强调一个内容,就是寄送的价目表,这个属于邀约的邀请。比如说呢,我们去饭店吃饭的时候。

老板呢?递给我们一份菜单。上面是不是列明了,你可以点的菜品啊,这叫价目表,它属于什么性质啊?邀约邀请的性质。是不是引诱你来点菜呀?包括呢,有一些饭店新开张。然后到宿舍里面呢啊,去发这个点外卖的单子是不是也是寄送价目表啊?也是在激发我们点菜的欲望,也是一个邀约邀请。当然,

这个邀约跟邀邀请啊,他们的区分也不是绝对的,民法典里面的规定一个内容。它说啊,商业广告宣传呢,虽然属于要约邀请。因为他没有受到法律拘束的意思。但是呢,如果它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也可以构成一个要约。特别是呢,有一些商业广告。它的内容足够具体确定,而且呢,根据一般的社会观念,

也有受到拘束的意思的。是不是也可以构成一个有效的邀约啊?比如说呢,五一十一商场搞活动。印了好多这个宣传单,按道理呢,他经常属于邀约的邀请。但是它里面啊,对于某一款商品在进行促销。新款苹果手机。4999。只有50台,先到先得。说的是不是非常明确,而且呢,

你广告写成这个样子,老百姓有没有理由相信我,只要是。前50名到的,我就可以买到这个手机啊,他有受到拘束的意思。这个时候呢,就会构成一个有效的邀约。对方一承诺合同成立,你不履行的话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稍微注意下这个uu和uu进行的转换。我们来看一个小题目啊,下列情形当中哪一项属于要约?a甲在自己的一家。商铺门上张贴告示低价出售价格面议。

这什么性质啊,邀约的邀请,因为这个价格面议是不是不够具体明确啊?而且呢,并没有受到拘束的意思。b选项乙呢?将自己商店出售的商品的价目表寄送给客户,是不是也是一个邀约的邀请啊?c选项丙公司呢,要建设办公大楼,在官方网站发布了招标公告。也是一个邀邀请。d选项丁超市的商品实物标价陈列出售,这属于要约。有些同学说,

为什么这个商品?实物标价陈列出售就是邀约,而这个价目表就是邀邀请的。因为大家想想你看到一个价目表的时候,虽然上面列了很多商品,但这些商品啊,有可能有也有可能没有。这是符合我们这个交易当中的期待的。但是呢,如果是超市的商品实物。陈列出售的,我们是不是可以确定他有还是没有啊?这个时候呢,相对方的信赖利益会有所不同。所以呢,

它们的性质也会有所差异。包括呢,这个自动售货机。里面呢,就放着你想要喝的可口可乐。是不是你有理由相信你花这个钱是肯定可以买到这个东西的呀?所以呢,自动售货机它就属于要约你呢?购买的意思就直接构成承诺。一定注意这个实物标价陈列出售和价目表还是不太一样的。这样的话呢,这个题目只能选择d选项。这是第一个意思,表示那接下来第二个意思表示啊,叫做承诺。

承诺呢,它指的是受邀约人向邀约人做出的同意,邀约的意思表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了邀约,对方只需要表示同意,是不是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了呀?所以这个承诺的核心啊,是同意这两个字。当然,我们这个地方呢,也是展开了它的构成要件。首先第一呢,讲的也是主体承诺,必须是谁作出啊,受邀约人来作出。

是不是体现的也是合同的相对性啊?甲呢?给乙发了一个邀约,说你那本书能不能卖给我?乙呢,在犹豫乙的好朋友丙说我也有这个书,我卖给你得了。丙有没有这个承诺的资格啊?没有,因为你不是这个邀约的受邀约人,那你就没有承诺的资格。这是第一主体,第二是承诺呢,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所以这个要约啊,

常常是有期限限制的。你不可能发一个邀约,有效期是一万年。那你将永远受到这个意思表示的拘束,是不是也不合理啊?当这个期限呢,首先允许这个UI人自己来指定。甲给乙发邀约的时候说了。我这个邀约订单有效期是七天,七天里你同意我都认。那七天一过,是不是这个约就失效了呀?那如果呢?邀约里面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这个时候呢,

我们法律分成两个方面,第一,如果是通过对话方式来作出邀约的。那这个期限是多久啊?就当场有效。受要约人必须要。及时作出承诺,你当场没有表态的。就没有机会了。那如果是非对话方式做出的邀约呢?承诺应当在合理建立到达。你看你说合理期是多久啊?只能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交易比较复杂的,是不是可以适当多考虑一段时间啊?

交易比较简单的,也不用考虑那么久。总之呢,一定得有一个期限。这是第二第三点呢,是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保持一致。你的核心是同意,由于内容。原则上能不能随便对这个原则内容做变动啊?不行,你做变动的话就意味着你们之间意思表示没有达成一致。所以法律规定啊,受约人呢,如果对内容做出了实质性变更的。

那就不能发生程度的效力了,你的意思表示呢,将变成一个新的邀约,是不是对方当事人有一个同意与否的决定权利啊?当然,如果只是做出一个非实质性变更的。原则上,这个承诺依然是有效的。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当然邀约人呢,他可以及时表示反对。或者呢,如果约约里面明确表示了不得做任何变更的,那你连非实质性变更都不能作出。那有些同学说什么叫做实质性变更啊?

其实呢,也是结合交易的观念去判断的。比如说对于标的物啦,数量啦,价款啦,质量啦等等。组织的变更常常都是实质性。那假如说基于交易的观念啊,有些因素呢?它不是那么决定性。并不是那么重要的时候,你可以做适当的变更。于是呢,甲这个。下班了,

看见呢,路上有这个卖水果的卖苹果。一看这个苹果不错,说给我来五斤苹果。结果呢,人家给他拿了六个苹果一称。五斤一两。大家看是不是数量上一个小小的变动啊?但是呢,其实基于我们的交易习惯,这样一个变动是不是一个实质的变更啊?显然不是那苹果不可能长到正好五斤。或者多了一两,能不能把它消掉呀?肯定是不行的。

所以说这样的变更啊,它常常体现为一个非实质性的变更。原则上,这个承诺有效无效啊,有效的。除非你这个卖苹果的人及时表示我有强迫症。买苹果必须是正好五斤多一点,我都不要。行不行啊?也行,但是呢,如果你没有及时做出这个反对的意见的。那对方跟你说五斤一两,是不是也是一个有效的承诺啊?合同是可以成立的。

所以这个实质性和非实质性啊,它更多的还是要结合交易的具体场景去判断。这是。第三个要件,第四个要件是承诺以通知方式作出,这是通常情形。但是啊,依据交易习惯或者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方式作出的除外。到底要不要同意这个要约?按道理你得明确的做一个表示说行。或者不行。但是呢,有的时候啊,基于交易习惯也可以通过行为来作出承诺。比如说你去买苹果,

说给我来五斤苹果。人家这个苹果长得比较标致。六个苹果正好五斤。然后呢,装在一个塑料袋里面,直接递给了这个买苹果的人,一句话都没有说。算不算一个有罪的程度啊?算的。尽管他没有通知你,但是呢,根据交易习惯,把称好的苹果放到塑料袋里面递给你,这个行为能不能表明同意的意思啊?当然可以,

这就是承诺的行为啊。呃,这里面呢,是给大家分析了两种啊,比较特别的缔约方式,大家感受感受这个法律概念的认定。例一呢,讲的是招投标方式订立的合同。首先呢,通过招投标方式订立合同的。是不是先要发一个招标公告呀?那这个招标公告是什么性质啊?也得邀请。相关当事人看到了,觉得自己符合条件的可以投标。

投标是什么行为啊?邀约。然后呢,投完标以后呢?这个。当事人会组织一个评标,然后确定谁来中标。那定标以后呢?是不是就体现了一个承诺的意思啊?例二呢,说的是通过拍卖的方式订立的合同。首先是不是也要发一个拍卖公告啊?那拍卖公告呢?它属于邀邀请。而在拍卖现场呢,

竞买人的硬价他属于什么呀?邀约。拍卖人呢?击锤拍定,这是承诺,应该比较好理解吧。但这种交易啊,事后呢,常常要求双方当时要签订一个。成交确认书。这是承诺的要件,最后呢,要给大家补充一个问题,承诺的直言和指导。这个问题啊,

应该是前年考试分析新增加的内容。到目前为止还没考过,所以大家还是要关注一下。承诺的尺量和尺度啊,是跟承诺的期限相关的一个问题。按照我们前面讲的这个要件,承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相对方才能够正常发生效力。那假如说呢,你没有按照正常时间到达的,是不是有可能产生相应的问题啊?迟延和迟到就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迟延的问题。就是受要约人啊,在发出承诺的时候,

期限已经过了。大家想想他有没有可能暗示道理啊?不可能给你七天的有效期,按道理呢,七天你这个承诺得到达相对方才能发生效力。结果呢,第九天了你才想起来,好像忘了回了。你还可能在七天内到达吗?不可能了。所以呢,这个时候啊,它就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了,变成一个新的邀约。当然有原则呢,

就必有例外。如果呢,邀约人及时通知受邀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一个人收到承诺,非常的开心,虽然晚了两天,但是呢,订单总算是达成了,是不是有总比没有强啊?他及时通知,没问题。我认你这个迟到的承诺也可以发生合同成立的效力,这叫承诺的迟延。第二个方面呢,

是承诺的指导。他常常说的是啊。承诺呢,是在规定的期限内发出的。但是呢,没有在规定间内到达,迟到了,这叫承诺的迟到。但这个迟到呢,大家看我们进一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呢叫。偶然的迟到,第二种叫必然的迟到,我们先来看这个必然的迟到吧。他说的是啊,

虽然你在期限内发出,但是呢,通常情形下你就不可能及时到达的。是不是跟期满的贷方啊一样呀?比如说总共是七天。你呢?第六天的下午啊,通过这个最慢的快递发出。通常情况下都要四天才能到。你想想七天内可能到吗?不可能。这叫必然的迟到,它的法律后果呢?跟我们前面讲到的承诺的迟延是一样的,原则上构成一个新的要约。

当然了,有原则必有例外,如果约人呢,及时通知他,该承诺有效的除外。就是原则无效,例外可以有效。那接下来呢,是这个偶然的迟到,这是大家要关注的一个重点了。他说的是啊,受约人呢,在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是能够到达的。就是发的时候已经预留了。

充足的。路途上的时间。但是呢,因为其他原因导致承诺没有如期到达。比如说呢,期限是七天。在第二天的时候。就用最快的快递发出的这个订单。按通常情况,应该两天就能到。是不是怎么着七天也很充足了呀?通常情况下能够到达。但是呢,快递员。收了这个件以后呢,

家里面有突发情况,赶回了老家。处理了一个星期回来,想起来竟然忘了送。大家看这样的原因能不能归责于这个受要约人啊?不能。这就是因其他原因导致没有按时到达的,那这个时候呢,原则上承诺能不能发生效力啊?可以的。原则上是有效的。除非呢,要有人及时通知。你这个过期了,我不接受。

或者这个货物啊,我还以为你不要了,我已经卖给别人了。也就是原则上有效例外的时候无效,这意味着法律要求呢,在这种情况下。邀约人呢,他有义务要及时作出通知,是不是啊?他没有通知的话。那这个偶然迟到的承诺,依然可以导致合同成立的后果。这就是承诺的直言和指导。你看我这个地方呢,还总结了一个。

规范体系图。假如说呢,在期限内发出的,你看通常情况下,如果可以到达的,而且呢,事实上也正常到达了,这是最正常的情况,是不是啊?如果呢,因其他原因没有到达的,那不能怪这个受邀约人,所以承诺原则上有效例外的时候。才无效,那假设呢?

你在期限内发出,但是通常情形下就无法到达的,这个叫必然的迟到。那原则上无效例外的时候可以有效。那如果你是超出现在发出的,是不是承诺本身已经迟延了呀?那原则上是无效的,例外的时候才有效。稍微注意下这个规范体系。好,这是第一个大的方面的问题。优越程度。接下来第二个方面的问题啊,是合同成立的判断。先来看第一个问题,

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情况我们说邀约承诺两个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时候,合同可以成立。但是大家想想实践当中啊,双方在进行合同协商的时候,可不可能把所有的事项都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啊?这个不太现实。所以呢,法律有规定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只要这些因素达成一致了,就可以认定合同已成立。大家看必备条件包括哪些啊?三个方面,第一呢是当事人。主体第二呢,

是标的。第三呢,是数量。这三项达成一致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已成立。所以呢,这三项它属于合同成立的必备要素。其他内容没有达成一致的原则上影不影响合同成立啊,不影响大家看,这体现的是什么原则啊?鼓励和促进交易的原则。按道理呢,有些事项没有达成一致的话,是不是合同没有成立才对啊?但是呢,

如果有事项没达成一致合同就不成立。那我们实践当中好多交易可能都得推倒重来。它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所以呢,本着这个鼓励和促进交易的精神。只要符合最基本的要素。合同就可以成立,其他的事情没有成立的法律想办法帮你们解决不就完了吗?大家看怎么来解决这个问题啊?首先呢,可以补充协议。原来没有商量好的,那现在接着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大家看可以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

合同性质,合同目的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特别注意这个交易习惯。你看我们在讲这个民法渊源的时候。习惯是不是可以成为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啊?有些事项呢,你们没有达成一致的。那法院呢,可以基于交易习惯,直接给你们确定下来。比如这里面啊,举了一个可能大家都听过的例子,青岛大山案听过吧。去旅游的时候呢,想要支持青岛的海鲜。

于是啊,就点了一份大虾。这个菜单上呢,写着38元。这个顾客一看青岛的大虾,果然便宜。于是啊,就把这个虾呢吃完了,然后去结账给人家扫38。老板说你别开玩笑啊。我们家的海鲜呢,是论只来计价的。每只38,你吃的这一盘呢?总共是40之下。

38×40是多少呀?1520块钱。看你吃的挺香。零头给你抹去,给我1500得了。抹了20的零食。抹了20个零头啊。大家看双方呢,是不是发生了一个争执啊?那关键是没有达成一致的事项。大家怎么来计价?它会不会影响这个合同的成立呢?也有同学说,反正虾都吃完了,那合同肯定成立的呀。

法律上是不是这么判断的呀?不是的,是要看合同的要素有没有达成一致?大家看当事人有没有一致啊?有标的能不能确定啊?大虾数量能不能确定啊?可以叫一份大虾。只说这一份虾到底是整体算38,还是每一只算38?是不是价款的计算方法没达成一致啊?它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只是呢,这个时候啊,要通过合同漏洞填补的方式来确定你到底要付人家多少钱?大家想想,

首先他们能不能补充协议啊?可以的,当然大家想想差距这么大,有可能达成补充协议吗?至少这个案件里面没有达成协议。那实际上都是有的情形下,有些人。好汉不吃眼前亏,特别是你再这样纠缠下去的话,可能机票都误了。所以就把这个钱给对方了,也有这种可能,但是呢,这个消费者啊,就没有达成补充协议。

那假如说呢?他们去法院去打官司了。达不成补充协议的怎么办?是不是法院可以按照一系列的因素来确定这个?价款的计算方法啊,这里面就涉及到交易习惯了。大家都去饭店吃过饭。了解这个行业的惯例,我们在点菜的时候呢,如果没有做特别的说明的话,菜都是按照什么来计价的呀,按份儿来计价的。如果不是按份来计价的话,那基于诚信原则是不是?商家他有一个告知或者提示的义务啊。

比如说我们去饭店去吃鱼的时候,有些鱼呢,它是不是按份来计价的,按照斤来计算的?那这时呢,它还得告诉你。给你选的这条鱼是二斤三两。这才是诚信的商家。包括呢,假如说这个大虾真的是论个来计价的,事实上有些海鲜就是论个来计价的,那在点菜的时候呢,你是不是应当问这个顾客,你点多少只呀?而不是不分青红皂白,

直接上一本,还说是40只。大家想想。一盘能盛下40只虾吗?这其实一看就是一个宰客的行为,是不是啊?所以说如果这样的案件打到法院的话,法院基于交易习惯也会认定。整份是按照38来计价的,这个是符合交易习惯的。当然,这个案件发生以后呢,网上出了好多段子。前面吃虾的人跟老板吵起来了,有哥们呢,

点了一盘花生米,不敢动了。不知道这个花生米呢,是十块钱一盘还是一粒算十块钱?啊,还有一个哥们更惨。花生米都吃不起,点了三碗米饭。当场晕倒哈,不知道这个米饭呢,是一粒一粒算钱呢,还是一碗一碗算钱?事实上啊,网友的这个调侃呢,就在体现个观念。

就是我们在交易当中啊,是不是所有的事项都要说的这么事无巨细啊,没必要有些呢,通过惯例是不是就可以解决啊?这就是合同漏洞,它的填补方式。当然,基于以上规则,依然确定不了的,那怎么办呀?那这时呢,就要直接适用民法典规定的任意性规范了。当然,这些规定啊,更多的是从客观题角度来考察的。

大家呢,又有点印象,首先呢,是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怎么办呀?有国家标准的,先按国家标准。当然,国家标准呢,既包括强制性的标准,也包括推荐性的标准,都是国家标准。那没有这个标准的,可以按照行业标准。当然,

国家,行业标准都没有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是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来履行。比如实践当中啊,有个案例。有一家人呢?有老人去世了。然后找了当地的。乐队来给奏乐。这个乐队呢,在这个葬礼上啊,就奏了一首歌曲,今天是个好日子。揍得还挺来劲啊。丝毫不顾及这个。

主加悲伤的情绪。然后就发生了争执。大家看在葬礼上到底要奏什么样的歌曲,有没有什么国家标准?我相信行业标准估计也没有,但是呢,你得结合这个合同的目的来确定。葬礼上这个场合,你奏这种歌合适吗?当然不合适。有人结婚也找乐队来演奏,乐队呢呃奏了一首。你终于成了别人的小三了。是不是也不太合适啊?虽然那首歌呢,

旋律还不错,但是呢,场合不对。是不是不符合这个合同的目的啊?那也是不符合相应要求的。既然是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大家看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来确定。选择题是考过这个规定的。注意这么三个关键词,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加上市场价格。当然,以支付金钱作为内容的债。如果达不成一致的,要按照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来履行。

主要是一些国际交往当中。谈好了,是一万。一方觉得是一万人民币,另一方觉得是一万美金。那这时候呢,要按照。实际履行地来作为确定的标准。接下来第三项是履行地点不明确的,也是直接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当然,首先呢,如果交付不动产的,这个是最好理解的,要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地方你也没法履行。剩下这两项呢,再来记一个口诀。叫送钱上门。上门取货。什么意思啊?如果这个履行啊,涉及到给付货币的。那你要送钱上门,意味着在哪一方所在地履行啊?收钱的一方所在地履行。那如果是其他标的的话,那就是上门取货在哪一方所在地履行啊?履行义务的这一方所得地履行。选择题里面能够。

选出来就可以了。接下来呢,是期限不明确的,你看前面啊,其实我们提到过这个问题。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呢,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为这个诉讼时效。是不是要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才能够开始起算呀?包括呢,我们讲的保证期间,它是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都得确定履行期限届满制。如果确定不了的,那就是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履行。在给对方的必要准备时间,届满的时候是不是期限才是到来的时候啊?接下来,履行方式不明确的,要按照有利于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你看这个合同的目的啊,显得非常的重要。反正去年的网上报道一个案例。有个哥们呢。少白头跟我一样,我上高中的时候就有好多白头发。然后他看到一个广告,

说40天内消灭你的白发。非常的激动,一看2000块钱还能接受啊,就报了这个项目。前两天呢,还在给按摩头发啊,从第三天开始。就用物理方式啊,一根一根的给你绑。拔了五天啊,这个白发好像看的少了,但是呢?头发也变得少了不少。这个消费者不干了说。你这个消灭白发,

你也不能一根一根的给我拔完呀,要拔完的话,我用掏2000块钱找你来拔嘛。那对方说我说的是消灭白发。物理上消灭也是消灭。大家看这样的主张能不能成立呀?你看,这就是履行方式啊,如果无法确定的,要结合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来履行。基于一般的生活观念或者基于诚信的原则。找你来消灭白发,是让你拔头发吗?那肯定不是啊。这个方式肯定得有问题。

接下来呢,是履行费用不明确的,要由履行义务的一方来负担。谁履行这个义务,谁来承担费用?我们来看一个题啊,位于s市的甲自备面料向位于t市的某服装厂定制工作服200套。工费2000元。双方呢,没有约定履行地点,根据合同条款及交易习惯也无法确定,而且无法达成补充协议。我们来看旅行地点怎么来确定啊?就要用到我们前面讲的口诀了。因为在这样一个合同当中啊,

大家看甲呢,作为定作人,他的合同义务是什么呀?是不是支付报酬呀?而对于这个承揽人。服装厂来讲,他的义务是什么呀?是不是交付标的物啊?那对于甲来讲呢,因为他是支付价款是付钱,所以适用的是送钱上门的规定。他亲自把这个钱呢送到相对方的所在地,所以要在哪个地方履行啊t市履行这样的话呢?AB都是不对的。接着看那服装厂呢,

它履行的是其他给付义务,是不是啊?所以叫上门取货。意味着你这个甲呢,是不是要上门来取走这个服装啊?应当在哪个地方履行啊?也是在。t4履行应该选的是d选项。考试就是这种考法。接下来看第二个问题,又是合同的成立。大家记得什么是药师合同吧?不管是根据法律规定也好,当事约定也好,要采用书面形式等特定形式,

而实施的合同我们叫。要式合同。那原则上只有在完成这个形式要件的时候,是不是合同才能够成立啊?这是药师合同的要求。所以大家看,如果采取的是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什么时候视为完成这个行政要件啊?双方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时候合同成立。当然,签名盖章按指印需不需要同时满足啊?不需要。只要当事人没做特别约定的,具备任何一项就可以满足这个形式要件。

而且大家看,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啊,形式要件的满足,它会导致合同的成立,它是成立要件。跟我们考试分析啊,写那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那个地方啊,观点上稍稍有点不同,所以大家注意。那意味着如果呢,要式合同没有满足形式要件的后果是什么呀?合同就不成立了。咱们考试角度来讲,如果因为这样的原因直接不成立。那也太草率了。

所以他常在后面还有一个情节,就是刑事瑕疵补正,或者叫履行治愈的规则。尽管呢,没有完成这个形式要件,但是呢,如果一方履行主要义务,而对方也接收了。大家看双方是不是通过实际行为来表明了订立合同的决心或者真实意思啊?那这个时候呢,还有没有必要纠结这个行为?形式上的瑕疵了呀,没有必要了,所以这个时候呢,合同也可以成立。

所以在考试当中啊,大家看到双方约定了书面形式。而又没有满足这个书面形式的时候,一定要紧接着看看他们有没有履行这个合同。如果履行这个合同了,那这个合同的形式瑕疵将因履行行为而不正,合同依然可以成立。比如说大家看这个事例。甲乙呢,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办理公证以后,合同才成立,是不是一个形式要件?双方呢,后来没有办这个公证。

但是呢,甲交付了商铺,乙也支付了租金,双方都自觉地开始履行合同了。那这合同有没有成立啊?当然成立了。这就是形式上的瑕疵,被当事人的履行行为给治愈了。接下来看第三个问题是预约合同的成立。预约啊,它是跟本约相对应的概念。也算是民法典里面新增加的制度。当然应该是二零二零年。就考了这个选择题。本月呢,

就是当时本来要签订的合同。而这个预约呢?它是当事人,达成了一个将来一定期限内签订本约的合议。也就说,预约的内容是什么呀?就双方当时约好了。未来呢,我们要签订一个。买卖合同等这样的本约达成了一个未来签订合同的合意,这个叫预约。啊,但有些同学说。当事人为什么不直接签合同,非要先搞个预约呀?

这是要满足当事人交易的特殊需求。尽管呢,他想未来签订本约,但是有没有可能目前签订本约的条件还不满足啊?有可能。没法签本约,但是又希望早点把这个交易机会给他确定下来。那就可以通过预约的方式来实现这个目的。大家看这个小例子。甲呢,开发商开发高档小区。设售楼处向全社会进行预售。大家想一想,在我们国家呢?开发商要卖这个预售商品房的话,

是不是要取得预售许可证啊?拿到这个证才能够正式卖,但是大家想一想,开发商他会不会等到拿到证以后再做宣传啊?当然不会了,没拿到证的时候是不是就开始宣传了呀啊?让客户早点开始看,等证一拿到。好多房子两天全部销售完毕。那在这个过程当中啊,你看有的业主呢,他可能就看上了这个小区的房子。如果可以的话,业主希望今天就把这个买卖合同敲定。但是呢,

双方能签订买卖合同吗?不能预售许可证没有拿到,你签了买卖合同,合同也是无效的。但这个时候,双方都希望把这个交易机会给固定下来。是不是啊?开发商希望早点锁定客户。客户呢,也希望早点锁定这个购房的机会。那预约合同就可以发挥这个功能,双方是不是可以达成一个约定啊?将来开盘的时候。你交了五万块钱定金,这些客户可以优先来选这个房子,

签订买卖合同。你看双方达成的合意,就是将来在一定期限内要订立一个买卖合同。那这样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在法律上就叫做预约合同,好理解吧。那从考试角度来讲呢,大家看到认购书,订购书,预定书,你看到这些词的时候。十之八九是要考预约合同这个考点。因为这个警惕期。啊,

当然也不要认定的那么绝对,有的是呢,虽然叫认购书定购书。但是如果内容上。本月的交易已经实施达成了,是不是还是要关注实质啊?唉,只从考试角度来讲,它用这个认购书,订购书和预定书的时候,常常代表着这是一个预约合同。那假如说呢,一方当事人违反这个合同。未来没有订立本约的。是不是违反了预约合同的约定啊?

也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当然,承担的是违反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大家看我这里面啊,就写了一个例外情形。如果当事人订立的这些文件里面已经就本月的核心要素达成一致了,那就可以认定本月成立了,还是要重。实质不能光看名字。大家看这个示例。甲呢,有商品房一套待出售乙得知以后呢,双方协商初步达成了购房意向。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啊,

已购买该房屋的价格是150万。交房过户时间再行约定。我们来看双方形成的是一个什么合同关系啊?是买卖合同还是预约啊?是买卖合同。尽管呢,题干里面告诉你了,双方达成了购房的意向,好像是一个预约。但是呢,房屋这个标的是不是可以确定啊?当事人可以确定,甚至价款都确定了。是不是买卖合同这个本约的要素已经达成一致了呀?那这个时候呢,

就直接认定本约成立了。再来看这个题目,你看二零二一年考的。二零二零年,民法典通过以后啊,第一次考试就考到这个考点。甲乙呢,签订预定书,你看这是真题,里面的用语啊。约定一年内呢,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或者呢,已拒绝订立买卖合同。对乙违反预定书的行为,

甲可以提出什么主张?你看预定书。约定内容是一年内要订立本约,所以它是一个典型的预约,是不是啊?那乙呢?拒绝订立买卖合同的就是违反了这个预约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所以说a选项是对的。接着b选项能不能解除预定书啊?可不可以啊?答案是可以的,因为你拒绝订立本约的话,当事人订立预定书的目的无法达成。构成一个根本违约。

c能不能请求赔偿精神损失啊?当然不能了,因为这个。预约合同里面啊,它更多的是财产关系,它并没有涉及到人格权益的侵犯。尽管呢,民法典里面允许违约责任里面。救济精神损害,但是适用前提是你得涉及到人格权益被侵害。d选项请求乙承担侵权责任,对不对啊?错的,这里面有没有侵权行为啊?没有,

就是个违约行为。这是第二个问题。那接下来呢?我们先。稍作休息啊,在讲这个格式条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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