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泽兵 发表于 2024-4-16 17:12:42

47.第07编侵权责任专题02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好,各位,咱们接着开始吧。接下来呢,从第二章开始,我们将进入到特殊侵权这个板块儿。那第二章呢?讲的是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首先呢,这个标题啊,看起来怪怪的啊,先给大家解释一下什么叫做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就这责任主体啊,

它到底特殊在哪里?通常情况下,承担侵权责任的时候呢,都是自己责任。是不是自己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呀?这是通常情况。但有的时候呢,责任人也得为他人的行为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啊,我们叫替代责任,就是你要为别人的行为负责任,叫替代责任。而我们这一章里面讲到的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啊,它讲的就是替代责任。就是你不是在给自己的行为负责,

而是在替别人的行为来买单,所以你这个责任主体就显得比较特别了。就这个意思,整体上呢,要讲五个方面监护人责任,用人者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以及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五个方面的特殊主体。我们在学习这五个方面的责任规则的时候啊,一定要感受这样一个共性的地方。就是行为人和责任人常常不是一个人,先来看第一种类型。监护人责任。他指的是无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这样的被监护人,他造成别人损害了,

要由监护人来承担侵权责任。通俗的讲,就是小孩闯祸了,谁来买单呀?父母来买单。你看,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是小孩儿,但是呢,最终承担责任的人是监护人,是不是行为人跟责任人不是一个人呀?所以呢,监护人你承担的就是替代责任,所以你叫特殊主体好理解吧,我们来看这个特征,也就是具体规则。

首先呢,监护人责任,它是替代责任。行为人是被监护人,但责任主体却是监护人。第二点呢,是监护人责任啊,它是无过错责任。如果呢,这个无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不管你这个监护人有没有过错,你都得承担侵权责任。我们不考虑监护人有没有过错。即使呢,监护人证明自己尽到监护职责了,

也只能是减轻责任,而不能免除责任,体现一个无过错责任。第三呢,是在承担赔偿责任的时候啊。如果这个被监护人个人有财产的。也可以先执行其个人财产不足的部分呢,由监护人来补充。你在实践当中啊,小孩呢?闯祸了。啊,父母说,虽然我承担责任,但是呢,

我名下没有钱。他们家的钱啊,都在小孩的名下。这个时候呢,被侵权人能不能请求执行小孩的财产?当然可以,你们家财产不管是在大人名下还是小孩名下,都得先拿出来。旧旧的存在。所以法律规定这么一个规则可以先执行,这个被监护人的财产不足的部分,由监护人来赔偿。当然,法律呢,通过这个规则啊,

还可以达到另外一个目的。就是适当减轻某一些监护人的责任。因为大家想想监护人呢,如果是。被异监护的父母的话。他们是一家人,用谁的钱其实并没有什么实质的区别。但实践当中啊,监护人。有可能不是这个孩子的亲属,有没有可能啊?有可能比如说某个孤儿。它的监护呢,是儿童福利机构。那假如说这个小孩呢?

基于啊,民间慈善的赠与啊,等等他个人名下有很多财产的时候,他闯的祸。是不是先执行它的财产更合适啊?你要是直接执行这个儿童福利机构的财产的话。好像是不是对于慈善机构来讲,也有点太残忍了。所以通过这种方式啊,可以适当的减轻一下没有亲属关系的监护人的责任。当然,不管你能不能理解立法这样一个考虑,你都得记住这个结论。在承担责任的时候啊,可以先执行被监护人的财产,

不主动不服呢,由监护人来赔偿。接下来第四点呢是。监护值得委托的情形。假设呢,无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他造成损害了,首先肯定是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的。那假设呢,监护人是把职责委托给他人来实际承担的。那受托人有过错的,他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呢,能不能免除监护人的责任呀?

不可以,大家看一个例子啊。我们看这个例二。甲呢,因生活压力赴外地打工,将其八岁之子乙呢委托给好友丙来代为照顾。甲呢,每月付800块钱给丙。大家看这个小孩呢,他的法定监护人谁呀?是不是假呀?结果呢,甲外出打工,把孩子交付给了这个丙来代为照管。但是呢,

丙会不会成为这个乙的监护人啊?不会的,他的法定监护人依然是父母,也就是甲。那甲说呢,有一天啊,丙在打麻将的时候,乙放学回家将同村的丁打成重伤。小孩闯祸了,谁来买单呀?监护人来买单,谁是监护人呀?甲是监护人。尽管他远在外地,但是呢,

他也得承担无过错责任。那这个时候呢甲呢?他基于委托合同是把这个值得委托给丙的呀。丙承担责任的时候啊,就要看他有没有过错了。如果丙丙对损失发生也有过错的,他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注意不是连带责任。丙有没有过错啊?有过错,天天打麻将,不管孩子。那造成的损害呢,你也得承担一定的后果。这就是监护职责委托情形责任的承担。

我们来看一个典型真题。二零一四年的单选题。张某呢,是曙光中学初一的学生。某日啊,在放学回家的路上,路过育才幼儿园。张某呢,用弹弓射树上的小鸟,不料误伤在园内玩耍的幼儿吕某。吕某的损害应当由谁来承担呢?大家看吕某呢,他作为一个小孩,他的损害是谁造成的呀?是不是张某用弹弓打小鸟的时候打伤的呀?

而这个实施加害行为的张某呢,他是一个初一的学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有没有能力亲自承担责任呀?没有,要由他的监护人来承担,无过错责任,所以应该选哪个选项?是不是c选项啊?张某的监护人来承担赔偿责任,我们来进一步分析一下曙光中学有没有负责任呀?要不要哎,虽然呢,这个张某他在曙光中学上学。但是呢,

是不是在放学回家路上的闯的祸啊?已经脱离了学校的管理范围了,所以它不承担责任,那育才幼儿园要不要负责任呀?吕某呢,在这个。育才幼儿园上学被人打伤了。大家看这个时候啊,按照我们后面讲的规则呢,幼儿园它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也就说他承担责任的前提也得是有过错。幼儿园外面的人用弹弓打进来的石子儿,幼儿园能避免吗?很难,所以它没有过错,

不需要承担责任。最后,这连带责任啊,也就不适用了,所以应该选的是c选项啊,这是监护人责任的相关规则。那接下来看第二种类型的。替代责任用人者,责任这个词啊,听起来挺学术的。其实呢,我们以前啊,用了一个更接地气的词,叫做雇主责任。可能更贴切一些。

那后来呢?我们觉得啊,雇主雇员好像听起来有点剥削关系的感觉。所以后来啊,我们就不用这个词了啊,现在用的是用人者责任。其实本质上呢,还是雇主跟雇员的问题。当从法律角度来讲呢,这个雇主他可以是单位,可不可以是个人啊?也可以,所以呢,我们就区分这个用人单位责任和这个个人劳务责任来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定。先来看用人单位责任,

也就是雇主是单位的情形。先来看一般规定。用人单位责任啊,指的是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应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侵权责任。通俗的讲呢,就是员工闯祸了,谁来买单呀?公司来买单。大家看时间行为的人呢,是员工,但是呢,承担责任的主体却是用人单位,这是典型的。

替代责任。所以大家看这个特征,第一呢,是用人单位责任,它是替代责任。行为主体,责任主体不是一个人。第二呢,是用人单位责任啊,它是无过错责任。这意味着,只要员工闯祸了。不管你这个单位有没有尽到管理职责,不管你有没有过错,你都得承担无过错责任。

能理解吧,无过错责任。第三呢,是用人单位啊,和工作人员之间要存在一个隶属管理关系,这是让你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根据。它是听命于你的。他的行为呢,所带来的收益是不是给公司啊?打工人嘛?那这个打工人的风险当然也得由你这个单位来承担了。第四呢,是用人单位责任啊,它是你的前提是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的时候造成的损害。注意执行工作任务。

那假如说呢?你下班了。晚上跟朋友聚餐的时候呢,跟别人打架,把别人给打伤了,能不能让单位来赔偿啊?不能,这不是执行工作任务。那假如说公交车司机在开公交车的时候,不小心把别人给撞了。大家看这个时候呢,能不能找公交公司来赔偿啊?可以,因为司机在执行工作任务。注意,

这个执行工作任务的认定。当我们在认定的时候啊,也要基于生活的一般观念去判断。比如说呢,实践当中啊,发生这么一个案例。一个小姑娘呢,去这个火锅店吃火锅。可能吃的过程当中啊,跟这个服务员呢,就产生一些口角。可能是服务员给加料加汤的,不是那么的。快速,然后就吵起来了,

那这个服务员呢?是个暴脾气。直接啊,从后厨端了端了一锅热汤。从这个顾客的头上掉下去了。造成了严重的烧伤。大家看在这个案例当中呢?工作人员是不是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的损害呀?是不是啊?哎,尽管呢,这个服务员他的职责肯定不包括给顾客铺汤。但是呢,为什么他要给顾客补汤啊?是不在提供服务的过程当中产生的口角和纠纷啊?

不是我的私事儿,是我在当服务员的时候啊,跟这个顾客产生的口角,那依然应当认定为是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的损害。能理解吧,所以这个时候呢,能不能请求火锅店来赔偿啊?可以。所以我们在适用的时候啊,也要适当的扩张,这个适用的范围。它的目的还是为了方便受害人的损害救济。你大家想想,你找这个火锅店获得赔偿的。

可能性大,还是从这个服务员手里面拿到赔偿金的可能性大呀。当时火锅店呢,所以让单位承担更重的责任。最有效的是,用人单位承担责任以后啊,可以向有故意和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来追偿。当然,这里面呢,一定要注意一个前提。就是工作人员呢,有故意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单位能不能主张免责啊?不能主张免责。你必须得对外承担无过错责任,

而且这个时候原则上员工要不要承担连带责任呀?不需要,我就是个打工人而已嘛。只是呢,单位对外赔偿以后啊,他可以找这个员工来进行追偿。包括呢,大家看过这样的新闻报道。一个公交公司的司机。为了报复社会。拉着一车人直接冲到江中。导致很多人遇难。大家看这样的损害后果,能不能请求公交公司来赔偿呢?能不能尽管呢?

公交公司肯定没有让这个。司机开着车往江里冲,但是呢,这个后果是不是公交公司的司机在执行工作任务的时候造成的呀?当然是了。所以呢,公交公司你也得赔偿。只是啊,工作人员是不是有故意啊?公交公司赔偿以后啊,你可以内部去找这个司机来追偿。但是不影响你对外,得先赔偿15块钱的损害。这就是用人单位责任的一般规定。那接下来呢,

用人单位责任里面有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叫做劳务派遣。这个劳务派遣啊,在实践当中也是经常见到的,你像这个保安啦。搬家公司的工作人员啦,包括这个保姆啊,等等,好多都是从这个保安公司劳务中心派遣过来的。在这种用人方式当中啊,它就存在三方主体,首先呢,有一个派遣单位。就这个保安公司。然后呢?

有个用工单位,大家看派遣单位啊,跟这个用工单位签订一个合同,我给你派几个保安过去,用工单位来用这个人。结果呢?在用这个人的过程当中,是不是有可能造成他人损害啊?那这样的话呢?这里面啊,就存在两个单位,一个是派遣单位,一个是用工单位。然后有一个工作人员。我们来看这个工作人员呢,

他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的损害,又有谁来承担无过错责任呀?要有接受派遣的用工单位来承担责任。因为大家想想工作人员,他在执行哪个公司的工作任务呀?用工单位的工作任务。比如说呢,保安公司给这个中国银行总行派来几个保安。那这几个保安呢?是不是听命于中国银行呀?是在执行这个用工单位的工作任务。那闯的货当然由你这个用工单位来承担了。关键这里面呢,它多了一个问题,就是劳务派遣单位。

他要不要承担责任呀?注意,它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他只有有过错的时候才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意味着如果他没有过错的话。派遣单位要不要负责任啊?不要负责任的。那有些同学说什么叫做派遣单位有过错啊?比如说大家可以记两个例子,第一呢,是派遣单位呢,再把保安派到这个用工单位的时候。没有进行相应的岗前培训。算不算过错啊?算的包括呢?

你派过来的保安。我用工单位呢,用了一段时间,觉得这个非常不靠谱。像个定时炸弹一样,我要求你赶紧给我换一个,结果呢,派遣单位也迟迟没有更换,果然。这个工作人员闯祸了,算不算派遣单位有过错啊算的?有过错的,他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呃,这是老板或者雇主是单位的情形。

那接下来呢,我们来看一下个人劳务责任,它说的是雇主是个人的情形。个人之间形成的有偿劳务关系。比如呢,一些明星。聘一些私人助理啊,私人保镖等等。包括那些老板呢啊,聘用私人保镖啊,私人司机等等,他会形成一个个人劳务关系,雇雇雇员都是自然人。我们来看这个相关的规则啊,首先第一呢,

是提供劳务的地方,也就是雇员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谁来承担责任呀?要有雇主,也就是接受劳务对方来承担无过错责任。于是呢,甲家里面呢,请了一个阿姨。来带孩子。结果呢,这个阿姨呀,在打扫卫生的时候呢,不小心把。花盆从阳台上给推下去了。导致别人的汽车被打坏了。

大家看这个时候呢,谁来承担责任呀?甲来承担责任,因为你是雇主,能理解吧?接受劳务的一方,即使这个提供劳务一方啊,他有故意重大过失的。是不是也是由雇主,也就是接受劳务一方来承担责任的呀,而且呢,这个雇员要不要承担连带责任呀?不需要。只是呢,雇主对外赔偿以后啊,

他可以找有故意重大过失的雇员来进行追偿而已,它是个内部责任。这是第一个方面的规则。第二点呢,是提供劳务地方呢,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了。比之呢,这个保姆。在擦玻璃的时候呢,自己从楼上掉下来了,摔伤了。大家看这个时候呢,造成的损害谁来负责任呀?双方按照过错来分担,适用的是过错责任。

谁的错造成的损害后果就由谁来承担责任。第三呢,是提供劳务期间啊,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雇员损害了。注意,这是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比如说呢,家里面的保姆。在去菜市场买菜的时候呢,被违章驾驶的人给撞伤了。那这个时候呢,雇员的损害找谁来负责任呀?他找第三人来请求赔偿,因为冤有头,

债有主,是不是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啊?你撞的人当然由你来赔了。关键是这个雇员呢,他能不能请求雇主来承担赔偿责任呀?答案是不可以的,因为雇主他并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只是呢,基于公平的考虑啊,他可以请求雇主来给予适当的。补偿大家看到这个词了吧?补偿它适应的是公平责任。毕竟人家是给你家干活的时候。才被车撞的多多少少,你得给点钱意思意思。

当然,这个雇主呢?他补偿以后啊,是可以向第三人进行追偿的。所以呢,法律上让这个。雇主来给予适当的补偿,是不是在替这个第三人承担责任呀?不是的,它主要是为了方便受害人。尽快获得救济。那我给的钱,我当然可以找d3来进行追偿了。这是个人劳务责任。那在这里面啊,

给大家补充一个问题,这是民法典里面增加的一个内容。涉及到定作人的责任。大家记得定做人这个词出现在哪里吧?我们在讲这个典型合同的时候,讲到承揽合同这样一种典型合同,一方是定做人,一方是。承揽人,大家想想,承揽人呢?是不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去完成某项工作并交付成果啊?那这里面就涉及到承揽人呢?在完成这个工作的时候啊,如果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造成自己损害了。

能不能让定作人承担责任呀?我是按照你的要求在完成工作,结果呢,伤了别人或者伤了自己。定作人要不要负责任呀?不需要负责任,原则上他不承担侵权责任。大家看他们之间的关系啊,跟我们前面讲到的这个。固着和固原之间的关系不一样呀。啊,不一样,雇主跟雇员之间啊,他们还是有一定的管理和隶属关系的。你呢?

给我发工资,我是听命于你的。但是呢,在承揽合同里面,承揽人和定作人,他们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我给你修车,我就要听命于你吗?当然不是,所以这个时候呢,你自己闯的祸,我当然不承担了,除非我定夺人有过错。比如说定做人有定做,只是选任有过错的,

他得承担相应的责任。否则的话,它没有过错的,那这个后果由谁来承担呀?承揽人自己来承担。这里面啊,大家可以感受一个区别。在个人劳务关系当中。如果雇员闯祸了,干活的人闯祸了,是由雇主来承担责任的。但如果双方构成的是承揽合同关系的话,那干活的人闯的祸,谁来负责任呀?他自己来负责任。

那这样的话呢,我们就要区分什么时候构成所谓的个人劳务关系,什么时候构成承揽合同关系的?因为它承担责任的规则是不太一样的。我这里啊,给大家写了三个方面的区别,可以供大家参考。首先第一呢,是跟人务关系啊,它体现的是雇佣关系,双方之间是有一个隶属或者管理的关系的。你给我发工资,我听命于你而承揽合同啊,双方是平等的。第二呢,

是劳务关系的标的啊,是特定时间内提供劳务。我时间给了你,你就得给我发工资。比如说呢,你家里面找了一个保姆。来打扫卫生,照顾小孩。假如说呢,你去上班了,保姆在家里面看了一上午电视。你要不要给保姆发工资啊?当然要了,因为保姆的时间耗在你这个地方了,这是个人劳务关系的特点。

而这个承揽合同啊,它的标的是什么呀?工作成果。我是不是给你完成工作成果交付给你,以后我俩就两清了呀。它不像这个跟饶关系啊,它是一个持续的法律关系。第三呢,是个人劳务关系里面。双方都只能是自然人。而这个承揽合同里面,大家看承揽人能不能是法人或者非法组织啊?可以的,所以你看到是法人非法组织来干这活的,那就不可能是个人劳务关系了。

我们来看几个例子,大家判断一下啊。大家看这个例三。车教师呢,家里聘请。保姆小花。来照顾生活,洗衣做饭,我们来看一下他们形成的是什么关系呀?个人劳务关系是不是小花是听力与撤销书的呀?你给我发工资,你让我干嘛我就干嘛。啊,当然得是合法的。那假设呢?

这个小花呢?它在擦玻璃的时候闯祸了。造成的损害谁来负责任呀?车救出来负责任。因为这是个人劳务关系,但是大家看例四这个情形就不太一样了啊。车教师呢,因工作繁忙,他找家政公司甲公司来给擦玻璃。然后甲公司呢,就派了一个工作人员小花来擦这个玻璃。大家看这个时候呢?双方当事人一方撤销售,一方家政公司,他们是什么合同关系啊?

承揽合同关系,他们是不是个人劳务关系的呀?不是的,一方面人家家政公司呢,来只负责擦玻璃,它的标记是工作成果,擦完玻璃人家就可以走。是不是不听命于你呀?同时呢,这个家政公司呢,它也不是自然人,所以不可能构成。个人劳务关系。那既然是平等的主体,那意味着家政公司呢?

你派工作人员来擦玻璃的时候造成的损害,谁来负责任呀?家政公司,你要自己负责任。除非车某存在过错,否则的话,车某他对于小花的行为不承担责任。大家看,同样是找别人来擦玻璃。你让你家的保姆来擦,产生的风险都是你的。你找一个独立的家政公司来擦,产生的风险是家政公司的能感受到这个区别吧?所以在实践当中啊。明星明日。

民事主体,你有些活动需要完成的时候。常常通过承揽合同的方式啊,可以转嫁这个风险。有些危险的行为啊,不要老让自己的员工来干。啊,这个责任是很重的。我们来看考过的真题啊,第一题。甲呢,雇佣乙为自己的长途货车司机。乙在送货的过程中啊,因重大过失导致行人丙受到伤害。对丙的伤害应当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大家看丙是被谁所伤啊?被乙所伤。而这个乙呢?他是在干什么的时候伤的人啊?是不是给甲完成送货任务的时候伤的人呀?那这个时候我们就要看了,甲乙之间它是一个什么关系啊?典型的个人劳务关系是不是啊?特别是题干里面呢,出现了雇用这个词。你甲呢?是我乙的老板,那我闯的祸能不能要求老板甲来承担啊?当然可以,所以呢,

应当由甲来承担这个赔偿责任。接着看下第二题。甲物业公司呢,委托乙清洁公司来清洁其管理的某住宅楼外墙。乙公司呢,指配的员工丙啊,因操作不当,导致清洁工具从高处掉落,砸中了业主丁的汽车丁的损害,应当由谁来负责任?我们来看一下物业公司呢,他在找这个清洁公司。清洁外墙的时候,它们之间形成一个什么关系啊?虽然这个题干里面用的是委托,

但从法律角度来讲,它们形成的是一个承揽合同关系。是不是清洁公司完成工作,然后可以要求对方来支付报酬啊,它是以工作成果为导向的。那这个时候呢,清洁公司它指配的员工丙因操作不当造成的损害,谁来负责任呀?也就是承揽人在完成承揽工作的过程中造成的损害,谁来负责任呀?他自己负责任。那这个定做人甲公司有没有过错啊?没有过错,所以他不需要承担责任。所以应当由乙清洁公司来承担这个赔偿责任。

你看这两个题目啊,一个是个人劳务关系,一个是什么呀?承揽合同关系承担责任的规则就不太一样。当然,这里面呢,还有一点需要提示大家。就是乙公司呢,他只派。员工来擦这个玻璃,这是不是劳务派遣?考试的时候啊,要考劳务派遣的话,它一律出现劳务派遣这四个字的。这个指派啊,

就是普通的指派公司呢,派个人来给你干这个活。它体现的是丙呢?是乙公司的工作人员能理解吧?虽然是工作人员闯的祸,但是呢?依然由用人单位也就是乙公司来承担责任。即使这个丙呢,他有故意重大过失,也是由乙公司承担责任,只是他事故可以找这个丙来进行追偿而已。这是第二种类型,用人者责任。主要体现一个雇员闯祸,雇主买单的这么一个观点。

那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三种特殊主体叫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网络侵权责任。现在也是一个热点问题。啊,毕竟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你通过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的,也有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的。只是呢,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就是网站。他在承担责任的时候啊,事实上有两个层次的问题,第一呢,是他自己的责任。比如说网站自己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的,

要不要承担侵权责任啊?当然要,这就是一般侵权。当然,我们这个地方啊,讲的主要是。替代责任问题就是网络用户实施侵权行为呢?什么时候可以让网站来买单?是不是相当于网站要替网民的侵权行为承担一个替代责任呀?这才叫特殊主体。那么,确定这个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的时候啊,要分成两个方面的规则。一个叫通知规则,一个叫知道规则。

我们先来看这个通知规则。首先注意一个前提。网络用户呢,如果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的原则上网站要不要承担侵权责任呀?原则上不需要。因为大家想想,网民在网络上发帖。网站有可能实现实时的监控吗?不可能,所以呢,网民的行为啊,由他自己来负责,我网站不需要承担责任。那么,这里面要讲的就是你想要让网站承担责任的话,

得符合什么条件呢?两个条件第一呢,是被侵权人要通知网站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的必要措施。我能理解你很忙,网上的信息量也比较大,你来不及一一审核,但是呢?我已经通知你了,这个信息侵犯的权利了,你应当采取别的措施。这第一步要通知网站。那假设呢,网站接到通知以后,

就直接把这个帖子给删除屏蔽了。他有没有责任了呀?没有责任了。但是呢,如果网站它在收到通知以后。没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导致损失的扩大的。那就扩大的部分,大家看。网站呢,要和网民承担连带责任。你看这里面呢,就体现了替代灯了。是不是网站要为网民的侵权行为负责任呀?注意它有两个要件,第一呢,

是被侵权人一定要通知网站采取措施。第二是网站呢,接到通知以后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两个点在齐配的时候才对扩大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那对之前的部分,我要不要负责任呀?不需要负责任。这是通知规则。那在适用通知规则的时候啊,民法典呢,对这个规则啊,做了一个完善。啊,不仅完善了通知的规则,还增加了一个反通知的规则。

因为大家想想,在实践当中啊,如果这个网站它在接到通知以后。不采取措施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的话,那网站最聪明的做法是什么呀?就是只要有人投诉我就删帖。是不是最安全呀?我不需要承担责任,但大家想想这个时候呢,会伤害谁呀?会伤害发起人的利益。他说侵权了,我怎么就觉得我的行为并没构成侵权呢?甚至实践当中啊,有些人呢,

他就是靠这个帖子来生活的。你像有的人呢,他在微信公众号上发一篇文章。就指望着这个读者打赏。来获得现在收益的。结果你一投诉网站就把我的文章给删了。是不是我也很伤心啊?所以这个时候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啊,民法典就增加了所谓反通知的规则。写的字很多,我们通过一个模型啊来给大家做一个梳理,大家看这个示例啊。感受感受这个通知反通知这样一个规则,怎么来适用?首先,

哪个前提甲呢?在A网站上发表了一篇评论。这个评论呢,批评乙存在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大家看这样的行为呢,是不是有可能导致乙的社会评价降低呀?所以呢,乙就会很不爽。这个时候呢乙呀,他就上网站去投诉这个甲说这个文章啊,是侵犯我的人格权的请求删除。大家看是不是发了一个通知啊?好理解吧,这个通知。那这时候呢,

网站收到通知以后啊,就知道了,网上有可能有侵权行为。那法律要求呢,你这个网站这个时候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那假如说呢?这个时候啊A网站直接就删帖的话。它要不要承担责任的呀?原则上,它不需要承担责任。当然,为了保障这个。甲的表达的权利法律规定啊,网站呢,

你收到这个乙的侵权通知以后啊。一定要把这个通知呢送达给这个甲。让甲死个明白,我为什么删你的帖啊?因为人家乙投诉你了。我也是不得已而为之。那这个时候呢,就给大家讲一个机会,什么机会啊,申辩的机会。它呢,可以向网站发一个不构成侵权的声明。说我这个帖子里面说的每一句话都是有权威消息来源的,都是真实的,不受侵权网站,

请你放心。我可以承诺,我不构成侵权。大家看网站呢,收到这个不构成经验的证明以后啊,他有什么义务啊?他又把这个声明呢诶转送给这个被侵权人。就说你看人家说了不构成侵权。这叫反通知。那这个时候呢?乙收到这个反应通知以后能不能再提出证据跟A网站说,我觉得就可能侵权呀。就不能了,网站呢,没有这么闲。

没有能力给你们评判这个行为,到底是不是合法的?所以这个时候啊,法律要求被侵权人乙呢?你必须要向法院提起诉讼了。让法院来确定下。到底是谁对谁错?网站啊,它的责任就到此为止了,大家看这意味着对于网站来讲呢,它对双方的声明是不是都只负责?转封一次啊。一方面我把你乙的通知侵权的。声明转付给甲同时呢,我也把甲不构成侵权的声明反通知给你,

我的责任就尽到了。只负责转送一次。然后呢?你们去法院去解决这个纠纷。假如说这乙呢?它没有提起诉讼的。这意味着什么呀?你自己是不是心虚了呀?依据不足,那这个时候呢,网站可以终止前面采取的删除平均数。删除屏蔽措施。他可以恢复这个文章的链接。这就是民法典规定的通知反通知这样一个规则,大致能理解吧。

当然这个时候呢。网站终止这个措施,意味着。你这个一呀发出的。删帖通知本身是不是有问题的呀?侵犯人家甲的合法权益,那这个时候呢,甲可以要求你不当通知乙来承担侵权责任。通过这种方式啊,来保护这个发帖人甲的合法权益。这就是通知和反映通知的规则。那接下来呢,第二个方面啊,就是知道规则了,这个就比较简单了。

假如说呢?网络服务提供者,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的。那你还能不能等着别人来通知了呀?不能了,你必须要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否则的话呢,要直接和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比如说网站上出现了别人的裸照。你这个网站还需要问一问这个当事人,说你这个裸照。允许他们发了吗?需不需要?不需要因为这个侵犯隐私权的情形太明显了。

你不知道,你也得应当知道这时呢,你就不用等通知了,直接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否则的话,直接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通知和指导规则。我们来看一个题。刘某呢,对于其分手的前女友,石某怀恨在心。便在某网站论坛上发帖公布了石某的个人信息啊,并附上了裸照。石某得知以后呢,

精神受到了严重损害。立即要求网站删除该帖。该网站呢,因疏忽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石某呢精神恍惚,无法上班。大家看受害人使用的损失。特别是扩大的部分,怎么来承担责任呀?要有网络用户,也就是刘某和网站承担连带责任。那这里面呢,它用到的是哪个规则啊?它主要用的是这个通知规则。你看,

被以侵权人是不是通知你的呀?同时呢,你没有采取别的措施,必然导致损失的扩大,那就扩大的部分呢,要承担连带责任,应该选c选项。这是网络服务提供的,接下来我们来看第四种替代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先来看一下谁是这里面所说的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人呢?两种人第一呢是公共场所,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第二呢,是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要尽到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当然,对于这个公共场所,经营场所的管理经营者来讲。它要对处于这个公共场所的人员,他的人身财产安全尽到一定的保障义务。而这个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呢啊,你像旅游团。它需要对这个。参加活动的群众,他的人身财产安全尽到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我们来看一下它的责任承担规则。民法典啊,是规定了两个方面,第一呢,

是直接责任,第二是替代责任,下面看直接责任。它说的是。公共场所的管理的经营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你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是造成他人损害的直接原因的,你当然承担责任了。这就是我们前面提到的非常典型的一个不作为侵权。是不是你没有尽到法律规定应尽的作为义务啊?比如说呢,商场你的地板湿滑都没有人来擦,导致顾客摔倒。或者呢?体育馆年久失修啊,

上面的吊灯掉下来,把观众给砸伤了。是不是都是你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啊,而且这个不作为的行为是存在发生的直接的原因。那你当然要承担侵权责任了,所以大家看这个侵权,它算不算是替代责任呀?不算,其实它就不是特殊主体,真正特殊主体啊,是第二个方面的问题。也就是第三人侵权的情形。假设呢,第三人在公共场所或者群众性活动当中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别人损害了。

谁来承担责任呀?第三人承担责任。愿意图债有主,关键是安全保障义务人,他要不要承担责任呢?毕竟这个损害啊,发生在你的地盘上。发生在拟组织的活动当中。那如果你没有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话,你也得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注意这个词啊,补充责任。是不是承担责任,有一个强制的监护顺序啊,先找第三人来赔偿,

如果呢,第三人有充足的赔偿能力的话。是不是即使安全保障义务人?它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不用实际承担责任呀。它只负一个补充责任,有点类似于我们前面讲到的一般保证人的责任,还记得吧?当然,安全保障义务人呢?即使他承担了补充责任的。它也可以向d三人来追偿。这意味着他补充的这部分钱。是不是在t这个第三人承担责任呀?先让受贿人拿到赔偿款,

然后呢,你再慢慢去找第三人进行追偿。这才是真正的替代的人。我们来看这个典型真题啊,第一题。甲在某酒店公用洗手间滑倒。摔坏了眼镜。经常的甲滑倒啊,是因酒店清洁工清洁不彻底,地面湿滑造成的。那就意味着,酒店这样一个公共场所,你的地面湿滑是不是没有对顾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啊?这就是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那你这个酒店呢,

当然要承担责任了。这里面呢,大家判断一下,清洁工乙要不要承担责任呀?不需要,因为他是工作人员。即使他有故意的重大过失,他也不需要对外承担责任,最多是单位承担责任,以后呢,可以找他来追偿。这是第一题。所以在实践当中啊,大家去商场的时候,你可以看到啊,

好多啊,这种地面湿滑的地方呢,就挂着一个小本。九点啊,谁清洁了一次?十点谁清洁了一次?你见过吗?哎,这个清洁记录啊,就是要体现商场它进到。安全保障义务了。我每一小时清理一次,你还让我怎么地?接着呢,看第二题甲在某饭店醉酒闹事,

饭店员工呢和就餐顾客纷纷躲闪。大家看员工也纷纷躲闪,很有画面感啊。顾客乙呢?躲闪不及,被甲打伤乙的损害应当由谁来负责任呢?大家看这个损害啊,是谁造成的呀?是不是甲造成的呀?愿意投债主甲呢?首先要对乙承担赔偿责任。关键这个损害呢,它发生在你饭店的地盘上,你饭店是一个公共场所的经营者。那你要不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啊?

当然要结果呢,你的员工不仅没有阻拦这个打架闹事的人。而且还跟着顾客一起躲闪。显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承担什么责任呀,相应的补充责任。应该选哪个选项?d选项甲承担责任,饭店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同时呢,饭店承担补充责任以后啊,他能不能甲来进行追偿呀?可以的好,这是第四种特殊主体。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五种特殊主体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但这里面所说的教育机构啊,它并不涵盖所有的教育机构。它只涉及到学生是无行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教育机构。主要说的是幼儿园,中小学。尽管呢,大学也是教育机构,但是呢,大学的学生是不是基早基本上都是成年人了呀?所以呢,它就不适用这个规定了。而且呢,这个教育机构啊,它承担责任的范围呢,一定是学生在校生活,

学习期间产生的问题。那这意味着,在放学回家的路上,或者在放寒假,暑假,法定节假日的时候发生的问题,能不能找教育机关?不能,一定要注意这个学习生活期间。当然,是不是在学习生活期间?是要根据生活的一般观念去判断的。比如说呢,学校组织学生去。参观这个。

军事博物馆。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尽管呢,这个活动它不在校园内,但是呢,它属不属于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啊?算的,因为是你学校组织的。那假设说学校已经放暑假了。然后几个学生呢,到学校的篮球场上打篮球。算不算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呀?当然不算,尽管在校园内,但是现在已经放暑假了。

他不是学习生活期间了。要根据生活的一般观念去判断的。那接下来就是责任承担规则了。教育机构啊,它在承担这个责任的时候呢,我们分成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啊,也是直接责任。就是因为。学校的原因。或者学校内部人员的行为造成无行为限制行为能力的学生损害了。那教育机构怎么来承担这个侵权责任呢?我们分成两种情况。如果学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大家看这个时候啊,

教育机构要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你看第一个过错推定责任出现了。这意味着。我家的小朋友上幼儿园给你送到幼儿园的时候是好好的,结果呢,下午接小朋友的时候发现头撞破了。谁也说不清楚,小平的头怎么就撞破了?这个时候呢,家长能不能请求幼儿园来承担赔偿责任呀?可以的。因为你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你不能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你就得承担责任。

大家看这样一个规则,是不是更有利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在的救济啊?哎,毕竟他什么都不懂,发生什么事情他也说不清楚,那你学校要承担更重的责任。但如果学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那这个时候呢,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这意味着,限制行为能力的学生在学校头磕破了。你家长呢?要想让学校来承担责任的话,前提是什么呀?你得证明学校有过错,

你证明不了学校有过错的,那学校就不承担责任。注意这个区分。当然这个时候啊,就有机构承担的仍然是自己的责任。第二种极限啊,才是替代的了。假设呢,无行为限制行为能力的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啊,受到第三人侵害了。呃,比如说被校外来的无业游民。你打伤了。那这时候学生的损害能不能找这个第三人来赔偿啊?

当然可以,愿意投债有主,你实施的计算行为当然可以找你主张赔偿了。关键这个时候呢,我们要看教育机构有没有尽到管理职责。毕竟学生是在学校的时候受的伤。法律规定啊,教育机构呢,没有尽到管理职责的,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大家看又出现补充责任了。这意味着,排在前面的第三人如果有充足的承担责任的财产的话,是不是即使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它也不需要实际承担责任呀。

因为有一个顺序,只承担补充责任。同时呢,教育机构啊,承担补充责任以后呢,它能不能找第三人来追偿呀?也是可以的,你看这个规则啊,跟这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规则是差不多的。那有些同学说。什么叫教育机构没有尽到管理职责?这叫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比如说呢,你这个学校的门卫。形同虚设,

任何人都可以大摇大摆的走进学校。然后把里面的学生给打伤了。大家看这个时候呢,学校有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啊?没有,你根本就没有管理。但是呢,学校设置了严格的门岗。校为第三人呢,他翻墙进入学校。是不是防不胜防啊?那这个时候呢,我们就不能说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职责了。我们来看一个题。某小学呢,

课间休息期间,校外人员马某翻墙进入校内。将在操场上玩耍的八岁小学生高某打伤。我们来看高某的人身伤害找谁来主张赔偿啊?首先呢,高某他是被谁所伤害?被校外人员马某所伤,所以呢,马某当然承担赔偿责任。关键是学校要不要负责任呢?毕竟这个损害啊,发生在学校内。是不是要看学校有没有尽到管理职责了呀?有没有尽到啊?起码题干里面并没有提到他,

没有尽到职责的情形。啊,马某是翻墙进入的学校。好有画面感。马某能翻得了墙吗?所以呢,这个题目应该选哪个选项啊?应该选的是b选项啊,马某承担侵权责任。即使有同学认为。有人翻墙,特别是马某这么大体量的人,翻墙都看不见吗?那即使这个学校啊,他没有尽到管理职责的,

他承担的是什么责任呀?相应的补充责任有这个选项吗?没这个选项,所以在考试的时候啊,也别较这个劲啊。好,这是第二章特殊主体的侵权责任。大家感受这个替代责任这么一种观念,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和承担责任的人啊,他有可能不是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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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47.第07编侵权责任专题02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