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泽兵 发表于 2024-4-16 17:12:14

45.第06编婚姻家庭和继承专题02继承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那这样呢,我们就要进入继承编的内容了。第二章继承呢,它解决的是一个自然人死亡以后啊,他遗留的财产应当如何转移的问题。通俗的讲呢,就是人死了,钱没花完怎么办?就是继承要解决的问题。密码点呢,也是设置了单独的,一边来规范这个继承问题。在民法里面啊,

继承这部分呢,算是比较简单的一个部分了。我们先来看第一节继承概述。民法里面讲到的继承啊,它主要指的是财产的继承。他不像在封建社会。是不是一个人死亡以后,除了继承财产以外,还有可能继承身份或者是爵位呀?但是呢,现代民法里面呀,只有财产的继承了。那假如说呢?甲死亡了。他的财产呢,

留给了他唯一的一个儿子乙。在这样的法律关系里面甲呢,我们称之为被继承人就是死亡的这个自然人。而把取得遗产的人呢?我们称之为继承人,所以大家注意这个术语啊,被继承人继承人。那乙呢?取得的财产呢?我们称之为遗产,这也是一个术语。先来看第一个问题,继承的开始与继承的接受。首先,第一个问题,

继承自什么时候开始啊?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注意这个词。当然,这里面所说的死亡,既包括生理死亡,也包括宣告死亡。大家记得,生理死亡时间点应当如何确定吗?首先是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没有的话,户籍注销的时间。如果呢,有其他证据证明。可以推翻上述时间的,

以实际证据证明时间为准,还记得吧?宣告死亡的时间怎么来确定啊?是不是以人民法院的判决之日为准啊?如果因意外事件导致被宣告死亡的,以意外事件发生之日为准啊,要把这个规则啊,给它对应起来。这就是继承开始的时间。第二个方面呢,是继承开始的效力啊,继承开始以后呢,原则上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呢,要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啊,

大家聚到一起看看这个遗产到底应当怎么分配?那假如说呢,没人知道,或者没有继承人的,由谁来负责通知啊?居委会,村委会这样的基层组织来通知,同时也包括被继承人生前所在的单位来通知。因为大家看现在啊。有不少老教授啊,比如因年老疾病去世了。可能不仅他的亲属在操办这个事情,他之前退休所在的单位。可能也会操持这个事情啊,所以呢,

这个生前所在的单位啊,它也会进行通知。第二呢,是继承的接受。继承开始以后呢,取得遗产的人如何来确定他接不接受这个遗产呢?我们要分成两个方面,如果是有继承资格的人。它适用的是第一项规则,继承人没有表示的就视为接受继承,哎,就是你的沉默,就视为你接受遗产了。但是呢,没有继承资格的人,

我们叫受遗赠人,大家看它的规则就不一样了。受遗赠人呢,应当在知道受遗赠以后60日内要做出表示。如果60天内没有表态的,就视为你放弃受益赠了。哎,你看同样都是没有做任何表示,继承人就视为接受,而这个受益的人呢?就视为放弃。这个区别还是比较重要的。这意味着,在授予赠人的情形下,是不是也是一个典型的法律规定,

当事人的沉默可以视为意思表示的情形啊?这是开始和结束,我们来看两个题,第一题。二零一三年3月28日,毕某病逝。3月31日,子女将其安葬。4月2日,毕某的子女呢一起清理毕某的遗产,并确定了继承的份额。4月5日,遗产分割完毕,出现这么多事件。非常明显,

要考你哪一天是继承开始的时间。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3月28日很简单。接着看第二题志愿者甲呢,经常照顾孤寡老人乙。二零一五年3月20日的时候啊,已病故。遗嘱执行人丙呢告诉甲。乙呢?乙赠给甲三万块钱和一套古籍。5月15日的时候啊甲呢明确表示拒绝接受古籍。5月18日的时候呢甲联系丙表示撤销,此前拒绝接受古籍的行为。5月18日的时候呢,甲请求丙执行遗嘱。

大家看这个题目当中啊乙病故的时候,他会发生一个遗嘱的继承。那这个遗嘱里面呢说?有三万块钱和一条古籍呢,要给这个志愿者讲。当然,志愿者甲他有没有继承资格啊?没有,非常明显,他是一个受遗赠人,那意味着受遗赠人呢?他在60天内表示接受。是不是才能够取得这个遗产的所有权?我们来看一下它有没有接收?首先呢,

5月18号的时候甲呢,明确表示拒绝。是不是不要这个古籍啊?不读书?能不能取得所有权,当然不能。尽管他事后呢,有撤销这个意思表示的行为能不能发生效力啊?不能你放弃掉,以后就不给你返回的机会了。关键是剩下的三万块钱现金。甲能不能取得呢?就要看他60天内有没有表态了。大家看乙死亡的时候是不是3月20号呀?而且这个时候呢,

丙作为遗嘱执行人就告诉你甲了。那你就知道了,所以呢,应当在。哪一天之前表态呀?是不是5月20号之前要进行表态呀?但是呢,5月20号之前甲呢,到底要不要这三万块钱?并没有表态,那这法律规定后果是什么呀?是为你放弃受益者。这意味着,不管是股金还是三万块钱现金,都无权主张了。

这是。第一个方面的问题,那接下来第二个方面的问题啊,是继承权的问题。这个继承权呢,不仅是民法当中的权利,它甚至是宪法里面规定的基本权利。我们这里面啊,重点讲两个问题,一个是继承权的丧失,一个是继承权的放弃,主要说的是继承权的消灭。丧失呢,说的是法律直接剥夺了。而放弃呢,

说的是权利的主动放弃。我们先来看这个。继承权的丧失。也就是存在法定事由的时候啊,依法要剥夺继承人取得遗产的资格。大家想想,我们刚才说到了继承权啊,它是民法以及宪法里面的基本权利。是不是必须要存在比较严重的情形,法律才有剥夺当事人的权利呀?大家看法律呢?明确规定了丧失继承权的是。使用情形。总共呢是五项,而且呢是有企业只有五项。

先看第一项,继承人呢?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大家看你为了早点拿到遗产,就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不是大逆不道呀?这样的行为呢,法律会直接剥夺继承权。不能随你的愿。不管这个故意杀人行为是既遂还是未遂,都不影响继承权消灭。第二呢,是继承人呢,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为了多分遗产而兄弟相残。

那这个时候呢,法律也会剥夺继承权。当然,这里面一定要注意的是,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时候呢,他一个前提是为了争夺遗产。这意味着,兄弟二人为了争夺女友,大打出手,互相残杀,能不能剥夺继承权?不能一定是为了争夺遗产。第三呢,是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也是大逆不道的行为。

当然,是否情节严重啊,它必须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是呢,一定要注意一点,就是你这个虐待行为有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是不是认定情节严重的必须的要求啊?不是的,即使你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呢,也有可能基于具体情节来认定你是情节严重。这叫剥夺继承权的。第四是伪造,篡改,隐匿,

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是不是恶意干扰被继承的遗嘱自由啊?那这个时候呢?法律就不能随你的愿了,直接剥夺继承权。第五呢,是以欺诈胁迫手段。来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成为遗嘱情节严重的,也是不当的干扰他人的处分。遗产的遗嘱自由也会导致。继承权的剥夺。当然,大家注意啊,后两种情形呢,它都有一个情节严重的要求。

呀,不是有这个行为,当然不多,而必须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那什么叫做这里面所说的情节严重呢?它指的是啊,你干扰这个遗嘱自由啊,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利益的时候。构成情节严重。就是你在干扰遗嘱自由的时候啊,连这种无法解决自己生活的继承人你都不放过。是不是明显太过分了呀?法律不能原谅你。这就是民法典规定的五种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当然,如果当时呢,以上述五种情形以外的其他情形,请求确认丧失继承权的法院支不支持呀?不支持这五项啊,是完全列举它没有兜底条款。当然,我们在理解这五项丧失继承权情形的时候啊,要把它分成两类来理解。前两种故意杀害行为啊,放到一起来理解。这两种呢,我们又称之为绝对丧失。记之前的情景。绝对丧失。

什么叫绝对丧失啊?两个方面,第一呢,是存在故意杀害行为的,既丧失法定继承权,同时也丧失遗嘱继承权。即使被继承人死亡的时候立了遗嘱,让这个大逆不道的继承人取得遗产的这个遗嘱也是无效的。啊,就是被继承人原谅你,法律也绝不原谅你,绝对丧失能理解吧。第二呢是。因故意杀害行为导致被剥夺继承权的有没有失而复得的可能性啊?没有,

即使呢,后续你有回归表现被继承呢,也表示了宽恕的。那也不能恢复继承权。所以它叫绝对丧失。那相较而言呢,剩下的三种情形啊,就属于相对丧失了。怎么来理解这个相对丧失呢?第一,后面三种情形啊,只丧失法定继承权,不丧失遗嘱继承权。这意味着,被继承人立遗嘱让存在后三种情形的继承人取得遗产的遗嘱有效,

无权也无效的。它只是丧失了法定竞争权。第二呢,是后三种情形下,如果这个。继承人,他具有回归表现,而被继承呢,也表示宽恕的。该继承人可以不丧失继承权。大家记得这个制度吧,我们之前讲过被继承的宽恕这种情感表示啊,是一种典型的准民事法律行为。你看光有你宽恕的意思,能不能当然导致继承权失而复得啊?

不能,还得看法律的脸色。你看后三种情形,法律就允许你宽恕,而前两种情形呢,法律就不允许你宽恕。这意味着,光基于当时的宽恕的意思,它并不能直接导致法律的变动。所以呢,它是一个准民事法律行为。这是丧失的情形。接着呢,我们来看丧失的法律效力啊,大家简单了解几个结论,

第一呢是继承权的丧失,自继承开始时就发生效力。尽管开始一段时间以后才确认你原来存在故意杀害的行为的。那这个时候呢,也是溯及到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注意这个溯及力。比如说被继承人啊,是二零二三年的4月1号死亡的。到5月1号的时候呢。公安机关才侦破被继承人是被某个继承人杀害的。大家看这个时候呢,是不是存在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啊?那当然要剥夺继承权了。能不能说5月1号确认他存在这个情形之后,再剥夺继承权啊?

不行,他要溯及到继承开始时就发生效力。因为在物选编里面,我们讲了。因继承发生物权变动的自继承开始时就发生效力。如果你没有这样的溯集力的话。那这个时候呢,是不继承人可以继承开始直接取得所有权?那你后续剥夺的好像就不太像继承权了,而是剥夺所有权了。所以,为了解决这样一个逻辑上的问题。啊,我们就认为啊,要溯及到二零二三年4月1号的时候,

你自始就没有取得这个遗产的所有权。第二呢,是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啊,只是对于特定的被继承人,继承权的丧失。已知呢。甲呢,为了早点获得遗产。故意杀害自己的父亲。能不能丧失继承权当然会了,但是一定要注意一下,它只是丧失对父亲的继承权。假如说呢,他杀害父亲这个行为,父亲没事,

但是把母亲给气死了。母亲呢?遗产甲能不能继承啊?可以的,你故意伤害谁就对谁的继承权丧失能理解吧。只是对特定的被继承人,继承人的丧失。第三呢,是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他的晚辈不能代位继承我们后面呢,会讲到代位继承这样一个制度。他说的是别人要带你的位置去继承遗产。既然你都没有继承权了,那别人当然不能带你的位置去继承了。这是丧失,

那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继承权的放弃。这是。继承人呀,主动放弃了自己的权利的一种表现。体现的是对于意思自治的尊重。但这里面呢,大家重点掌握几个结论就可以了,第一呢,是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应当在什么时候作出呀?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做出。这意味着,在进入开始之前,

能不能做出放弃的意思表示啊?甲跟他的父亲吵架。啊说。你这个老头,你死后,你的钱我一分都不要,老头当场急死。大家看这个时候呢,能不能视为甲放弃了继承权,不能因为他在继承开始之前做出的意思表示不能发生。全力放弃的效力。同时呢,他还在遗产分割之前,放弃遗产分割完毕了,你再放弃的就不是继承权了,

而是遗产的所有权了。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二点放弃的方式啊,要体现个要式行为,书面形式来放弃。第三呢,是放弃的限制,假设呢,继承人啊,因放弃继承权导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了,那放弃的行为将被认定是无效的。比如你自己还有一个未成年子女要抚养的。或者呢,虽然你们夫妻离婚了,但是呢,

法院判决你要支付这个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但是你没有钱。这个时段。一个倍经是什么啦?如果你有机会继承的话。你的放弃是不是导致法定抚养义务无法履行呀?那这个时候呢,放弃的意思表示就是无效的。啊,你自己的法定义务你都履行不了。你还好意思放弃。第四呢,是放弃的效力,它也是要溯及到继承开始的时候发生效力啊,就视为你继承,

一开始你就没有取得遗产所有权。要跟这个物权变里面继承,开始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规则相衔接。最后呢,是放弃的反悔。假如说当时放弃了,后面返回来行不行啊?我们区分两种情况,如果是在遗产处理之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呢,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要不要承认。啊,主要是看你当时放弃的时候是不是意思表示存在什么误解或者瑕疵?如果有的话,那这时候呢?

还是给你。反悔的机会的,但如果没有的话,法院基本上也不给你这个机会。不能出尔反尔。第二是如果遗产已经处理完毕了,你再反悔的还行不行了呀?不行了,不予承认。否则的话,还得推倒好不容易达成的遗产分配方案。这是继承权的行使和放弃。接着呢,我们来看第三个问题啊,是遗产,

这是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继承制度啊,解决的就是遗产应当如何分配的问题。所以呢,单独给大家做一个展开,先来看遗产的概念特征,遗产它指的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这里面这几个关联词呢,要形成遗产的特征的,首先呢,遗产它具有时间上的特定性。它体现的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才叫遗产。比如说呢,自然人呢,因交通事故死亡了。法院呢,

判给了一个近亲属。啊,200万的。死亡赔偿金。大家看这个死亡赔偿金,它是不是死者的遗产?是不是啊?不是的。因为它不是死者遗留下来的财产。他是死者,死亡以后啊,赔给近亲属的损失,所以他不能当成遗产来分配。接着看第二点内容上的财产性呃,你看体现的是财产啊,

因为在现代社会只能继承财产了。第三呢,是个人这个词体现范围上的限定性,仅限于个人财产的部分。这意味着,如果呢,是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话。其中一方死亡的是不是要分一半出来归配偶所有啊?另一半才是个人财产。第四呢,是合法这两个字,姓章的合法性。必须得是合法财产,才能够继承。所以大家看前四点呢。

它讲的就是概念里面的关键词。死亡时遗留个人合法财产四个方面。最后呢,又补充了一点法律上的可转让性。因为继承法律关系的后果是什么呀?遗产要从被继承人转移到继承的手中。如果它不具有可移转性的话,当然不能成为遗产了。这第一第二呢,是遗产的范围。民法典通过正反两个方面来进行界定。正面呢,就是我们刚才讲到的遗产的概念,只要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原则上都可以纳入到遗产的范围当中来。

大家看它的表现形态啊,非常的多元,动产啦,不动产啦。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的甚至网络虚拟财产的等等,都可以纳入到遗产当中来。关键大家要从反面注意排除。但是啊,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依照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除外。它说的是啊,一些。具有专属性的财产,或者呢,按照法律规定不得转移的财产。啊,

比如说举几个例子。第一呢,是这个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能不能由继承人继承啊?不能,我们前面提到了矿产资源法,规定了你签订合同来转移这个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话,你都得经过批准。能不能当然的发生转移啊?不能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因为这个土地怎么竞选,原则上它的主体是谁呀?农户它是包缠到户的,它并不是个人的财产。这意味着,

这一户里面呢,尽管一个人死亡了。但只要其他还有成员在。承包关系就不受影响。包括呢,与自然人人身不可分离的,具有抚恤救济性质的财产权利。原则上也不能转移,因为它具有专属性。呃,当然,因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产生的收益能不能继承啊?这个是可以继承的。呃,这是第一节概述。

那接下来第二节开始啊,我们要。分两节来讲,民法当中两项比较重要的继承制度,一个是法定继承,一个是遗嘱继承和遗赠。那法定继承呢,是按照法律规定来分配遗产,而遗嘱继承遗赠是按照当事人的意愿来分配遗产。我们先来看这个法定继承,它说的是直接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规则来分配遗产的制度,这叫法定继承。它的特征啊,大家收到了解第一呢是?

它是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产生的,因为大家想想法律规定继承范围的时候会不会漫无边际的规定啊?当然不会,只有你跟这个被继承人之间有某种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的时候,你才有可能有继承权。第二呢,是它是对于遗嘱继承的补充,这意味着我们要先适用遗嘱继承,尊重遗资质,剩余的部分呢,再适用法定继承。第三呢,是它体现的是对于遗嘱继承的限制。因为大家想想要适用遗嘱继承的话,你首先得具有继承的资格,

而继承资格呢,是由法定继承制度来规定的。啊,假设呢?基于遗嘱取得遗产的人,你没有法定继承人资格的话,那就不是遗嘱继承了,它是一个遗赠了。第四呢,是它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啊,直接按照法律规定来适用。这是第一点,第二点呢,是这里面的重点问题了,法定继承顺序和继承人的范围。

考试的时候啊,特别爱考这个考点,当然相对来讲比较简单,民法典里面啊,规定了两个法定继承顺序。第一顺序,第二顺序继承人。那适用法定继承的时候啊,要依次适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有没有继续继承啊?没有,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都没有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才。有机会要把握这个原则。

我们先来看第一顺序继承人。考试的时候啊,考的概率就比较高了。因为大家想想他要考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的话,那第一顺序继承人都得死。这个太残忍了。我们来看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哪些人呀?最亲密的三种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好理解吧,首先呢是配偶。仅限于合法的配偶。

这意味着,双方已离婚。或者呢,仅仅同居没办理登记手续的,或者婚姻被确认无效,被撤销的,能不能基于配偶的身份来继承遗产呀?当然不能,因为不是合法的配偶。当然。夫妻双方呢,在离婚诉讼当中,一方死亡了,另一方能不能继承啊?可以同时呢,

双方通过登记方式来离婚。在冷静期内,一方死亡了,另一方能不能继承啊?依然可以,因为在冷静期内,是不是婚还没有离呀?依然是这个地方所知的合法的配偶。这是第一。第二呢,是父母。它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啊三种情形都包括。当然,这个继父母呢?

他要享有继承权的话,必须以有抚养关系为前提。当然这里面啊,大家一定要注意一下。我们法律的抚养的抚啊,是这个扶持的扶。我们在民法里面啊,其实呢,要区分。抚养。抚养和赡养的大家听过这三个词吧。那第一个符呢?它主要说的是平辈之间的抚养。而第二个福呢,说的是长辈对晚辈的福音。

而这个赡养所说的是晚辈对长辈的赡养,能理解吧,原则上是要区分这三个词的。这意味着,在这个时候呢,如果使用扶持的扶的话,它更多指的是平辈之间是一种狭义上的。抚养,但是呢,法律啊,有可能呢,使用这个广义上的抚养的概念。那广义上的敷衍啊,它就泛指平辈之间,长辈对晚辈以及晚辈对长辈了能理解吧。

就是广义上的抚养,它就等于狭义上的抚养加抚养加赡养。一定要区分这两种情况。那有些同学说,在法律上,我们怎么来区分?法律上用的这个扶持的扶,这个扶养是广义还是狭义上的呢?你把握一个原则。就假如说他在设定这个规则的时候啊。非常明显的确定。双方之间是平辈的。那就是狭义上的抚养。只要无法确定他们之间是平辈,长辈,

晚辈的那统一都适用的是广义上的抚养。能理解吧,比如说大家看这个地方的复印。继父母跟继子女之间是不是平辈呀?不是,那这个地方的抚养它就是一个广义上的抚养,能理解吧,它既包括继父母对于未成年继子女有抚养的事实。也包括成年的继子女,对于这个没有生活来源和劳动能力的继父母的。赡养能理解吗?它是一个双向的关系,是个广义上的概念。接着呢,是子这个子女呢,

也是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你看这个地方的抚养它也是这个广义上的抚养。一方面呢,是我们不歧视非婚生子女与平等继承权。同时,大家一定要注意的是。子女呢,继承父母遗产的时候。他能不能同时继承生父母和养父母的遗产呀?能不能?不能因为收养关系形成以后啊,子女跟生父母之间的法律关系就不予消灭了,是不是啊?一定要记得那个规定,

这意味着如果养父母呢?有继承机会的,那生父母呢?就没有继承机会了。好理解吧,注意这个排斥的关系。这是三种比较重要的亲属,配偶,父母,子女,最后呢,加上一个中国特色的规定啊,中国好儿媳,好女婿。丧儿媳对公婆,

丧女婿对岳父,岳母既然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再婚都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来继承。因为大家想想这个。丧儿媳,丧女婿,他是不是近亲属啊?不是他,甚至呢,也不是法定继承人。但是呢,如果这个丧儿媳丧我女婿,对于公婆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是不是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呀?虽然不是子女,

但是胜似子女。所以这个时候啊,法律要把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待它,也可以继承遗产。当然,什么叫做进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呢?司法解释做了一个规定,如果呢,对于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辅助的就是主要赡养义务已经尽到了。可以取得继承权。这是第一顺序。那接下来第二顺序啊,就比较简单了。包括兄弟姐妹和祖父母,

外祖父母,当然这里面的兄弟姐妹啊,它仅指两代的旁系血亲。父或者母必须得有一个是共通的。那像这个。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是不是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啊?不是的啊,你看这个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他就是三代的旁系血亲了。那接下来这个祖父母,外祖父母啊,因为他是直系血亲,所以尽管是三代的,依然是第二顺序继承人,

这里面大家一定要注意的是,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啊,虽然也是近亲属。但是呢,它有没有法定继承资格啊?没有的,它并不是第二顺序法定计时。这意味着祖辈呢,立下了遗嘱。让孙辈来取得这个遗产的。孙辈是基于遗嘱继承,还是受遗赠来取得呀?受遗赠来取得,因为他没有法定继承人资格。这意味着啊,

孙贝呢?他必须要在知道60天内作出表态,否则的话就视为你放弃了。是不是体现了法定继承制度对于遗嘱继承适用范围的一个限制啊?所以呢,大家判断一个。结论,近亲属都是法定继承人,这个说法能不能成立呀?那么呢,不能因为孙子女,外孙子女就不是。第二个结论,法定继承人都是近亲属。原则上可以成立,

但是呢,一定要注意这个例外,就是丧偶儿媳,丧偶女婿那个规定。好,我们来看一个真题。二零一七年的多选题。考试里面考这个法定继承制度的时候啊,大家就把人物关系梳理清楚了,就非常简单了。甲乙呢?是夫妻。然后呢,生与子丙。那丙和丁呢?

结婚生有一女,戊出现了祖孙三代人。考试里面啊,出现这么幸福的场景的时候啊,中间这一代人就比较危险了。你看,二零零八年的时候呢,哎,按照惯例丙呢,要先去世。一方面呢,他有可能适用什么制度啊?代位继承,同时呢,丙一去世一定会留下一个。

中国好儿媳,好女婿。考试都是这个套路。大家看这个丁呢,后来呢,就跟庚结婚了,但是呢,二人一起照顾甲乙的生活起居。是不是丁是一个中国好儿媳呀?二零一五年五月,甲呢就去世了。对甲遗产的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哪些人?首先是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配偶是谁呀?乙所以说a肯定是对的,有没有父母啊?没有接着看有没有子女啊?本来呢,丙是子女有继承权,但是呢,丙不幸先去世了。他本来应当分得的这一份遗产,由谁来代位继承啊?由他自己的晚辈职学经,也就是物来代位继承。也就是戊呢,它给带丙之位去继承甲的遗产。既然你是带丙之位,

丙是第一顺序,那你戊就是。第一顺序,所以呢c选项也当选。接着看丁有没有继承权,有的尽管呢,他是儿媳,但是呢,他作为一个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是不是也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分配遗产呀?所以这个丁也要当选。那这个根当不当选?不当选,尽管呢,

根也一起供养这个甲乙,但是呢,他没有继承资格,当然对于丁来讲呢,他分得的遗产。能不能成为他和庚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以的,因为法定继承取得的遗产是双方的共同财产。大家看,这就是即使这个丁呢?和别人再婚了。依然不影响他继承原来的公婆或者岳父岳母的遗产。因为大家想想。丁呢,再婚以后仍然对原来的公婆岳父母尽赡养义务的话。

就是更体现他的道德水平呀,更弘扬了核心价值观呀,当然不能影响继承权了。所以应该选ABC。接着看第三个问题啊,是代位继承,这算是继承编的一个难点问题了。怠于继承啊,他说的是本来享有继承资格的人。他不幸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了。那后面呢,被继承人在死亡的时候啊,本来应当由他继承的部分啊,也有他。相关的代位继承人来继承,

这就是代位继承,听起来很抽象,我们呢,通过一个模型啊来讲,这个制度就很好理解了。大家看这个模型图。甲呢,有一子乙。乙呢?有一子。丙祖孙三代人,其乐融融。考试的时候啊,出现这个场景的时候,你看中间这一代人就有可能先死亡。

因为大家想想,本来呢,如果是甲先死亡的话,乙作为子女,能不能继承这个甲的遗产啊?可以的。但是呢乙呢,不幸给先死亡了。那后来呢?甲在死亡的时候,大家看这个时候呢?乙还有没有资格继承的呀?没准他已经先死亡了,但是呢,本来应当分的这一份儿遗产。

就由乙的晚辈职学金丙来代位继承,就是丙呢?他给代乙之位去继承甲的遗产。这就是代位继承好理解吧,在这样一个模型里面呢,我们把。甲呢,称之为被继承人,因为要继承的是他的遗产被继承人。而这个乙呢,我们称之为被代位继承人。这个词很awkward口啊,不以代为继承人,因为别人是不是要代你的位置啊?而这个丙呢,

称之为代位继承人。所以呢,这个代为继承的概念啊,就可以表述为。被代位继承人。如果他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话。应当由他继承的遗产,由代位继承来继承的制度就是代位继承,能理解吧,那接下来呢,我们就要看了。这里面所说的被代为继承人先死亡的人,包括哪些人呢?首先呢,我们刚才讲到的是最经典那种情形,

子女先死亡,好理解吧。第二种情形呢,是民法典里面新增加的就是兄弟姐妹先死亡,就是后面这个模型。甲和乙呢?是兄弟姐妹。甲呢,除了乙以外,没有其他金属了。而这个乙呢?他有一子丙。大家看甲说的是甲先死亡的话,是不是乙作为兄弟姐妹,他是可以继承的呀?

因为你没有第一顺序继承的话,那我乙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也可以继承。但是呢,不幸的是乙呢,先于甲而死亡了,他先死亡了。那这个时候呢,甲在死亡的时候,大家看乙还能不能继承了呀?不能了,因为你已经死了。如果按照原来法律规定的话。加s one的时候是不是就没有继承人了呀?那这时候呢,遗产有可能被收归国有,

所以为了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啊,法律就增加了这个代位继承制度。就是兄弟姐妹乙先死亡的时候啊,如果甲再死亡的话,那乙呢?应当继承的遗产将由乙的子女丙来代位继承。相对时丙呢,代乙之位去继承甲的遗产是不是也是一个代位继承啊?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明法典生效以后啊,这个丙呢就有可能继承自己的叔伯姑舅姨的遗产了。因为这个叔伯姑舅乙是不是相当于是丙的父母的兄弟姐妹呀?当然,它是有条件的。一方面,叔伯姑舅姨除了你的父母以外,

没有其他继承人。同时呢,你的父母还得先于叔伯孤居于死亡,才能够发生继承的效力。那这里面呢?大家看甲呢?同样是什么呀?被继承人。因为继承的是甲的继承,而乙呢,先死亡的这一方呢,他是什么呀?被代为继承人。而这个丙呢,他是代位继承人。

能理解吧,这样的话呢,先死亡的人。既包括子女,也包括兄弟姐妹,所以大家看概念里面啊,它说的就是被继承的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先死亡说的是被一代位继承人先死亡。那么来看一下代位继承人包括哪些人呢?如果是子女先死亡的话,那就是晚辈直系血亲。那若是兄弟姐妹间死亡的话,那就是子女。所以你看这个代位继承人啊,就是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或者兄弟姐妹的子女。

能理解这样一个看起来非常啰嗦的概念了吧?这是代位继承。我们来看它的适用条件。你看,首先呢,是被代位继承人要先死亡,这是前提啊,别人才能够代你的位置去继承。第二是被代位继承人,他包括哪些人呀?子女和兄弟姐妹。第三点呢,是被代位继承人啊,他也没有丧失继承权,我们前面讲了,

如果你丧失继承权了,别人还能代你的位置吗?不能了,第四呢是?有适格的代为继承人。你看子女的话,就是晚辈直系血亲。兄弟姐妹的话就是子女。这意味着,兄弟姐妹先死亡的时候呢,只有子女可以代位继承。因为大家想想。如果这丙也先死亡了,丙的子女丁,他跟这个甲之间的关系是不是越来越远了呀?

就不能继承了,但是呢,子女先死亡的情形下,他就不受代数的限制,因为人家都是什么呀?都是直系血亲,即使是四代。可能更轻隔代亲嘛,四世同堂。那假设一个家庭啊,他足够悲剧。甲乙丙丁,四世同堂。乙丙两代人都先死嘛啦,甲这个老爷子还活着。

那就是呢,丁能不能代为继承啊?可以他是代谁的位置啊?它是带乙的位置来继承甲的遗产。这是条件,接下来我们来看这个效力。掌握几个结论啊,第一呢,是代位继承呢,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什么意思呢?就是你代别人为了继承的时候能不能当然得取得全部的遗产啊?那是不能的,你只能作为其中的一个继承人来参与分配。被代为继承人能分多少,

你就只能继承多少,能理解吧,哎,如果还有其他法定继承的话,你得跟其他人平均分配。第二呢,是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如果呢,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话,无论他是否再婚,都不影响子女代位继承。你看我们前面讲这个真题的时候,大家有没有注意到啊?丁呢,

是不是跟跟再婚了呀?但是他依然尽到了赡养义务。中国好儿媳可以继承甲的遗产。他继承甲的遗产影不影响这个物来代位继承啊?不影响。大家各走各的路。各走各的,取得遗产的途径。这意味着,如果这个丁呢,他在实际抚养这个子女物的。是不他们家可以拿到两份遗产呀,这是没问题的。那第三呢?是如果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了,

那代位继承就不得代位继承了,这个比较好理解,我们来看一下这个例三吧。甲呢,由乙至乙。然后呢乙呢?结婚生有一子。丙啊,这是祖孙三代人。甲呢,立下了遗嘱,由乙来继承全部的遗产。但是呢,乙因意外啊,就先于甲而死亡了。

后来呢,甲伤心忧郁而死。大家看在甲死亡的时候,他的遗产怎么来继承呢?本来呢乙是不是有继承权呀?但是乙现在死亡了,那这个时候呢?丙可以代乙这个去继承甲的遗产。但是啊,假如说呢,这个时候啊甲呢,还有其他法定继承的啊,比如说他有配偶。戊另外还有一个子女丁的。那这个丙啊,

他能不能取得全部的遗产啊?不能他得和丁戊平均来分配这个遗产。啊,只能作为一个继承人参与继承。当然,这个例子里面还有一个问题啊,是补充给大家的,就是代位继承制度啊,它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他能不能适用于遗嘱继承啊?不能因为这个甲呢?他立了一个遗嘱。说他死后啊乙呢,来取得全部的遗产。那乙呢?

先于甲是死亡了,甲在死亡的时候,丙能不能说我来以乙的身份基于遗嘱取得全部遗产行不行啊?不行,因为这个遗嘱里面啊,指定的人。在继承开始的时候呢,如果他已经不在了,那这个遗嘱就没法执行了,只能是用法定继承来分配了。就这个时候啊,丙呢,你只能作为其中的一个法定继承人来参与分配,遗产一定要注意这一点啊,它只能是与法定继承。

这是第三个问题,接下来第四个问题啊,是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这里面有一些比较细致的规则,在选择题里面比较爱考,首先第一点呢,是分配的基本原则。按顺序来继承,有第一顺序继承的第二顺序继承,就没有机会。同一顺序计时呢,有数人的一般应当均等分配啊,大家平分,这是原则。

当然有原则呢,就必有例外。大家重点关注哪些情形下可以不均的分配呢?第一呢,是大家协商一致的,可以不均等,这个比较好理解吧,尊重意资质。第二呢,是对社会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这是对于弱势群体必须要给予保护,它必须得多分。第三呢,是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

或者呢,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大家看,这是可以体现的,是贡献比较大的,可以多分点遗产。要么是经济上给了帮助,要么是精神上给了支持,和他共同生活。第四呢,是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但是呢,却不尽抚养义务的,是不是不孝子女啊?这个时候呢,

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注意应当这两个字。当然,即使他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没有分到遗产的影不影响继承的资格啊。呃,不影响,除非他达到了丧失继承权的程度。那这里面呢,给大家补充这个规范拓展问题实践当中啊,其实挺常见。假如说这个继承人啊,他是有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的,而且呢,

也愿意尽这个抚养义务。但是呢,被继承人他自己有退休金。他明确的表示,我不用你们来养我。中国好父母不想给子女添麻烦。那这个时候呢,在分配遗产的时候,能不能认为?有抚养能力,没有尽抚养义务,然后不分或者少分遗产。不能因为这就不是不孝子女了。接下来第三个问题啊是。分割遗产的时候呢,

虽然有些人没有继承资格,但是呢,他也有可能分得适当的遗产。大家看什么样的人没有继承资格,也能分遗产呢两类人。第一类人呢,是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来抚养的人。比如说呢,被继承人生前。领养一个孩子。孤儿,但是呢,没有办理收养登记手续,能不能形成养父母子女关系啊?

不能。这意味着他死亡的时候,这个孤儿有没有继承权?没有,但是他是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那被继承人一死亡,必然导致他生活费来源的丧失。这个时候啊,为了保证他基本的生存,他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能理解吧,那第二种类型的是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虽然呢,不是继承人,但是呢,

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抚养义务。比如说那老人生前有他的亲朋好友,街坊邻居,或者是自己的学生,一直在抚养。尽管呢,这些人啊,都没有继承资格,但是呢,毕竟啊,他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是不是也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呀?我在这里啊,给大家举了一个小例子啊。这是放在上海的一个例子。

某大学的一位老教授。自己无儿无女,孤身一人。然后呢,它的博士生。郑女士。王世恩一直在照顾自己的老师,一照顾就是29年。堪称中国好学生。我特别爱给学生讲这个例子。当然,这个教授呢,不是特别的靠谱。他在死亡的时候没有留下任何遗嘱。是不是他没有继承人呀?

他生下来单位呢,就要收走他的财产。后来呢,郑女士啊,就提起了诉讼,要求要分得教授的遗产,可不可以啊?可以的,尽管这个学生呢,他对老师是没有继承资格的,但是呢,学生对自己的老师竟抚养义务长达29年。不分点遗产是不是天理难容啊?所以呢,法律规定啊,

它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最终的法院判决啊,老教授留下的好像是49万元的存款,全部给了这个郑女士。也没多少钱啊。当然,郑女士呢?她分得这个财产是不是意味着她取得继承资格了呀?当然不是,所以这个有没有继承资格和能不能分得遗产,它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甚至呢,我们司法解释还补充了这么一个内容规范拓展。被收养人呢?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

同时又对生父母抚养较多的。这个时候呢,一方面他能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因为他是法定继承人。同时,他能不能分得生父母的遗产?也是可以的。虽然我不是继承人,但是呢,我是不是对生父母尽了抚养义务较多呀?学生都可以。我这个亲生的子女,当然也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了,只是他不是用继承取得而已。那这意味着,

虽然没有继承资格,但是可以分得遗产的人呢,就是两种人了,第一呢,是被继承人养殖的人。第二呢,是养着被继承人的人。啊,就是有这种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的。我们来看这个题目啊,第一题。甲呢,和妻子乙育有一子一女,女儿丙呢,已经出嫁。

儿子呢?与其妻丁生于子午。儿子呢,于二零零五年遇车祸死亡,大家看又是这个情节,是不是中间一代人就比较危险啊?然后呢,一定会有一个中国好儿媳儿子去世以后啊,甲乙年老呢,无生活依靠丙呢,作为出嫁女儿拒不赡养。甲乙呢,主要由再婚的丁来供养,是不是又是一个中国好儿媳呀?甲呢,

在二零一零年死亡,留下房屋三间,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人包括哪些人?大家看甲在死亡的时候呢,第一顺序继承人肯定是他的配偶,父母,子女先来看配偶是谁呀?是不是乙呀a当选接着看有没有父母啊?没有接着看有没有子女啊?有没有啊?有的女儿丙已经出嫁。虽然你出价,而且呢,没有尽赡养义务,但是呢,

他有没有继承的资格啊?当然有了。接下来本来呢,还有一个儿子可以继承,但是呢,儿子先于甲而死亡了,那他的这部分遗产怎么办呀?由他自己的晚辈戊呢来代位继承。同时呢,还有一个中国好儿媳丁也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很简单。接着看第二题,肖猛的育有二子一女。长子甲呢,拒绝对于肖某进行赡养义务。

次子乙呢,患脑瘫且无生活来源。女儿丙呢,婚前婚后均与肖某共同生活。二零零四年。小母呢,捡到一个弃婴丁并予以抚养,但是呢,没有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二零一二年七月份,小母死亡分配遗产的时候,大家看怎么办?a甲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对不对呀?大家看这个甲是什么人啊?

甲是长子。本人继承资格,但是呢,有抚养能力却不尽抚养义务。那分配遗产的时候是不是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呀?所以a是对的。接着看b对乙呢,应当予以照顾,对不对呀?正确,因为他患脑瘫,而且呢,没有生活来源。弱者要给予照顾c丙呢,可以多分对不对?

对不对啊?正确的,因为他婚前婚后与肖某共同生活,是不是精神上给予了更多的支持啊?可以多分。最后呢,丁能不能继承遗产,不能因为他没有办理摄像登记,但是呢,丁毕竟是由肖某来抚养的人。他没有生活来源,也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所以abcd都是对的啊,讲的就是法律的明确规定。接下来,

我们来进入第三节遗嘱继承和遗赠。那这一节啊,讲的是按照被继承人的遗愿来分配遗产的制度,尊重的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既然是基于当时的遗愿,那这个遗愿呢?主要是通过遗嘱这样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而实现的,所以大家先看第一个问题,遗嘱。考试里面啊,经常考到现在,看第一什么叫做遗嘱以及它的特征,包括哪些呢?遗嘱啊,它指的是自然人生前依法做出的处分,

财产安排事务,并于死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这里面我要强调几个关键词,第一呢是遗嘱,它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不是按照当时的意思表示来发生相应法律关系的变动啊?第二呢,是这个遗嘱呢,它是生前做出的。但是呢,要到他死后才发生效力,这叫生前作出死后生效,体现一个死因行为的特点。第三呢,是遗嘱里面既包括处分财产,

也包括安排有关事务。处分财产呢,是我们继承编里面讲的核心。但是啊,在遗嘱当中呢,也可以安排有关事务,比如在总则编里面。被以监护人的父母能不能立遗嘱来给孩子指定?监护人可以的临终托孤,这叫安排有关事务也可以放到遗嘱当中来。这是概念里面的几个关键词,接下来呢,我们来看遗嘱的特征。这特征啊,其实讲的也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些具体特点,

第一呢,是它是一个单方行为,是不是只需要遗嘱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啊?也就意味着一个人呢,能不能在夜深人静的时候自己一个人来立一主安排后事啊?当然可以单方行为。第二呢,是遗嘱呢,它是死因行为。尽管呢,他生前就立完了,但是呢,遗嘱要在他死后才能够发生效力。这意味着,在他死亡之前,

能不能随便的变更和撤回遗嘱啊?可以,因为它没有发生效力,第三呢,是遗嘱呢,具有一定的人身专属性。必须得由遗嘱人亲自设立,能不能由别人来代理呀?不能尽管呢,我们接下来会讲到所谓的代书遗嘱。但是呢,它不是代理,它只是代笔而已。第四是遗嘱呢?它是要式行为,

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啊,四个方面。第四个方面啊,大家可以记一个比较彪悍的口诀。死又单身。有些人不喜欢找对象啊。死要单身啊,死说的是死因行为,要说的是药师行为,单说的是单方行为,深说的是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行为。啊,大家可以记住这四个词。这是第一个问题,那第二个问题啊,

是遗嘱的效力,既然它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那我们要判断它的效力了。当这个遗嘱啊。它的效力只有两种形态,有效和无效。它有没有可执交和效力未定的情形啊?没有,只有有效和无效,所以我们先来看它的有效要件。建设民事法律行为,那它的有效要件必然也是坚持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相统一的原则。大家先看这个实质要件。还记得三个关键词吧,第一呢是主体。

必须要具有遗嘱能力,但这里面所说的遗嘱能力啊,它必须得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无行为能力人设立的遗嘱都是无效的。第二呢,是遗嘱人啊,设立遗嘱的时候意思表示要真实,你看这讲的意思表示。第三呢,是内容必须要合法,讲的是内容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那刑事要件呢?说的是遗嘱呢?必须要符合民法典继承编规定的遗嘱形式。是不是还是这个实质形式要件相统一的原则啊?

你把握这个模板以后啊,很容易就记住了。那第二种效力形态呢?是无效。法律上呢,也展开了这个无效的情形。其实啊,大家把握一个观念,不管你欠缺哪一个遗嘱的有效条件,最终遗嘱都是无效的。因为它只有这两种效率形态,比如说呢,从主体角度来讲。无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当然无效。第二呢,

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比如呢,因受胁迫,因受欺诈所立的遗嘱,直接认定无效。甚至包括这个。伪造的遗嘱,被篡改的遗嘱是不是都不能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啊?也是无效的。那这样呢,是内容违法违反了公序良俗的遗嘱无效,包括呢,你这个遗嘱呢,处分了国家集体他人的财产的。相应的部分也应当让你无效,

你看我们在讲这个总则编制的时候,讲到原则上无权处分行为,它的效力是不受影响的。当然这个规则啊,主要说的是合同行为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呢,你在遗嘱里面无权处分别人财产的效力如何呀?无效的注意遗嘱,这个特别规定。这是第二个问题。那接着第三个问题啊,是遗嘱的形式,既然遗嘱是一种药师行为,它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那民法典里面规定了哪些形式的遗嘱呢?总规定了六种形式的遗嘱,每一种形式的遗嘱啊,大家都要掌握它的形式要件。先来看第一种遗嘱,叫自书遗嘱。他要求这个遗嘱呢,必须要亲笔书写全部内容,并亲笔签名,注明年月日。注意这两个轻笔。一方面你打印出来。最后签个字行不行?不行,要轻笔书写全部内容。

同时呢,在后面。摁了个首页,盖了个章,行不行啊?也不行,必须要亲笔签名,你看这一点跟合同就不一样,合同是不是签名盖章按指定都行啊?那为什么遗嘱就只能签名啊?因为合同里面你若是按指定盖章的话。是不是你还在呀?可以调查一下是不是你盖的章?是不是你按的指令?而这个遗嘱呢?

它是等到遗嘱人死亡的时候才能发生效力。他都死亡了,到底是不是他盖的章?他的的指引能查的清楚吗?很难了,所以呢,为了避免争议,必须要亲笔签名。通过笔迹鉴定,可以确定是不是他本人签的?这是第一种遗嘱形式,第二种呢,叫代书遗嘱。有的时候呢,当事人自己不会写字,

于是啊,法律允许呢,你遗嘱人可以口述内容,然后找一个人来给你代笔。啊,有人来带书。当然,这样的遗嘱呢?它必须得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得确保一下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只是呢,这两个见证当中啊,可以有一个人来代笔。最后呢,要有代书人,

见证人,遗嘱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啊,大家都得签名注明年月日。这是代数异组。那见这个代数呢,它只能代比它能不能决定一组内容啊?不能遗嘱人说什么,你就只能写什么。所以它只是一个代笔而已,它不是代理。第三呢,是打印遗嘱,这是民法典里面新增加的。

因为现在啊,好多人呢啊,这个书写的能力已经大大的下降了,打印技术太发达了,所以呢,增加了打印一种。首先呢,打印一注啊,它也得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因为大家想想打印出来的东西常常是真假难辨的。我们能确定它就一定是。遗嘱人敲到电脑里面打印出来的吗?不好说,所以必须得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带上见证。同时,

遗嘱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注意这个每一页。能不能只在最后签个名啊?不行,每一页都要签名。呃,当然,我们曾经考过这么一个题目。就是呢,当时立了一个打印遗嘱,总共有三页。然后呢?这三页当中啊,第一页跟第三页都签名了,

但是第二页呢?没有签名。那就问你这个遗嘱效力如何呀?哎,这个遗嘱啊,它是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因为这个遗嘱虽然是三页,但是呢,三页是不是可能有它独立的内容啊?见了第一页跟第三页,遗嘱人,见证人都签名注明年月日了,那这两页的内容可以认定有效。而第二页是不是形式也这样没满足啊?那就不能认定语序。

当然,如果可以确认啊,这个遗嘱它是一个不可分的组成部分的时候,某一页没有签名,它就有可能影响到整个遗嘱的效力了。只是呢,生活当中啊,一般的集下,你在立遗嘱的时候,一二三项每一页是不是可以体现为不同的相互独立的内容啊?所以呢,原则上才是部分无效。这是打印遗嘱,那接着呢,是录音录像遗嘱。

原来呢,我们只有录音遗嘱,民法典里面增加了录像遗嘱啊,因为现在这个录音录像技术。很普及。以录音录像订立遗嘱的,首先呢,也是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要在场见证。同时呢,遗嘱人,见证人要在录音录像当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录音里面你得说你是谁?录像里面你得出镜。确定你参与这个遗嘱,

制定了因为它不能签名嘛,只能通过这种方式来体现。接下来呢,是口头遗嘱,这是大家掌握的重点了。尽管它是通过口头方式订立的,但是呢,它依然属于要事行为。首先第一点呢,是口头语中啊,只能是在危急情况下才能够设立。什么叫做危急情况啊?它主要指的是遗嘱人啊,生命垂危,发生意外,

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来不及立其他遗嘱的。才能够立口头遗嘱。换句话说,口头语中啊,只有在迫不得已的时候才能够立。比如一个人突发疾病。在病床前呢,给亲友安排后事。是不是来不及立其他遗嘱了呀?可以立口头遗嘱。第二呢,是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防止事后啊,死无对证,

说不清楚。第三呢,是危地情况解除以后啊,遗嘱人呢,能够通过其他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就无效了。这意味着,口头遗嘱原则上只有在什么时候才有效啊?立完遗嘱人就死了。假如说立完遗嘱人呢?诶,抢救过来了,可以立其他遗嘱了,那这个时候呢?口头遗嘱自动失效。注意它这个条件。

最后呢,是这个公证遗嘱通过公证的方式设立的遗嘱。相对来讲就比较简单了。整体上呢,有六种遗嘱形式,我呢,给大家讲一个小口诀,大家把它记住叫做。自带影。录口供。当然,这个口供的供啊,做了一个谐音啊,自己带上手印啊,去录口供字呢,

说的是自书遗嘱代说的是代书遗嘱印说的是打印遗嘱啊,自带印。录呢,说的是录音录像口,说的是口头遗嘱公,说的是公证遗嘱。那这里面呢,大家有注意到有些遗嘱啊,它是需要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带上见证的。哪些遗嘱啊?除了一头一尾啊,中间这四种遗嘱形式都得有见证人。带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是不是都得有见证人呀?那谁可以做这个见证人呢?

原则上,一方面你得有竞争能力,第二是你得中立,没有利害关系。所以这两个条件才能够做见证人,所以呢,法律规定啊,下列人员就不能做见证人了。你要找这样的见证人的话。可能就会导致这个遗嘱啊,形式条件不能满足,而不能发生效力。第一呢,是无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不能做见证人。因为大家想想,

这样的人是不是没有见证的能力啊?你都听不懂遗嘱人在说什么?第二是继承人受遗。赠人是不他们要参与这个遗产的分配呀?所以呢,他们是利害关系人。包括呢,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像这个债权人啦,债务人啦,合伙人啊等等。大家想想,继承和授予的人能不能分到遗产,对他们来讲是不是利益相关呀?所以呢,

法律也很难期待你们能够公正的见证,那就不能做见证人。对这个见证的要求。这是第三个问题,遗嘱的形式啊,六种。接下来第四个问题啊,是遗嘱的变更和撤回。建遗嘱是。死因行为要等到死亡的时候才发生效力,这意味着在他死亡之前遗嘱没有发生效力,我当然可以随便的。变更甚至是撤回自己的遗嘱了。而且呢,法律规定了这个变更撤回的具体方式。

三种方式,第一呢是明示。明确的我又立了一个新遗嘱声明,变更或者撤回之前的遗嘱行不行啊?可以不需要经过任何人同意。第二呢,是默示的方式,假设呢,立了遗嘱以后啊,遗嘱呢,实施的行为和遗嘱内容相反的。那就视为你撤回了相关的部分。比如呢,甲立下了遗嘱啊,说自己仅有这套房子要留给自己的儿子乙。

但是在他死亡之前呢,他就把这个房子卖给或者送给了别人。是不是使得行为和他遗嘱内容意思不一致啊?那就视为撤回或者变更了相关部分的遗嘱。第三呢,是推定的方式。他说是乙主人呢,死亡了。给世上留下了数份内容有冲突的遗嘱。那这时候要以哪个为准啊?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是不是视为在后的遗嘱撤回或者变更了在先遗嘱当中?那种相抵触的部分啊。当然,内容不抵触的数个医嘱可以各自有效。

这里面啊,给大家补充一个理论拓展问题。在之前的继承法里面啊,它曾经规定的是,如果数份遗嘱内容冲突的,要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公证遗嘱有最优先的效力,但在民法典里面啊,它删除了这个规定。因为不管是公证的方式,字书的方式,打印的方式,它都是遗嘱的形式最核心的。是不是还是当时内心的真实意思啊?这才是具有决定意义的。

所以呢,不管是什么形式,只要是有效的遗嘱,那就认为在后的遗嘱可以撤回并变更。在先的医嘱。这个规则啊,是更加合理的。这是遗嘱这样一个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则。我们来看一个题。二零零五年,甲呢立下了公证遗嘱,将自己的一套房屋呢留给儿子乙,后来呢,甲与丙结婚。生于子丁。

二零零八年,甲呢立了自书遗嘱,指定前述房屋呢,由丙丁二来共同继承。大家看,就这样一个房子呢,是不是甲先后立的两个遗嘱啊?第一个遗嘱呢,说要留给儿子。第二个遗嘱呢,又说要留给丙丁。该房屋应当按照哪个遗嘱来处理啊?如果按照原来的法律的话,是按照公证遗嘱的,但是呢,

如果按照民法典规定来的话,是要按照最后所立的遗嘱来确定的。哪个是最后的遗嘱啊?第二个遗嘱,所以按照自书遗嘱来处理。同时呢,既然有遗嘱,能不能适用法定继承的规定了呀?就不能了。这是。第一个问题,遗嘱接着呢,第二个问题啊,是遗嘱继承遗赠就是基于遗嘱来分配遗产的制度。那假设呢,

取得遗产的人,他有法定继承人资格的,我们叫遗嘱继承。假设呢,取得遗产的人,他没有法定继承人资格的,我们叫遗赠分成这两个方面,先来看遗嘱继承。大家看它说的是继承人呢?按照有效的遗嘱来取得遗产的制度,好理解吧,尊重的是被继承人的遗愿。那这个被继承呢?这个时候啊,我们称之为遗嘱人或者是立遗嘱人。

而这个取得遗产的人呢?我们称之为遗嘱继承人来看一下它的特征。首先第一呢,是遗嘱继承啊,它的发生要以有效遗嘱为前提。首先得有遗嘱,得有遗愿,才能够按照遗愿来分配遗产。第二呢,是它体现的是被继承的意愿,是不是尊重当时的意思自治啊?相当于是自愿原则,在继承这个领域的体现。第三呢,是遗嘱继承啊,

它是对于法定继承的排斥,这意味着有遗嘱的时候能不能适用法定继承了呀?不能了,先要适用遗嘱继承。最后呢,遗嘱继承它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比较好理解。啊,这是遗嘱继承它的概念和特征。那意味着当时呢,要实际通过遗嘱继承的方式来取得遗产的话,需要符合几个条件。你看一方面呢,得有一个有效的遗嘱,是不是啊?

同时呢,还得发生一个什么事实呀,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所以有的法律关系的变动啊,它有可能需要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我们在学历当中啊,把它称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这是第一个问题,那第二个问题啊是遗赠。大家看遗赠啊,它说的是。没有法定继承资格的人或者组织通过遗嘱的方式来取得这个遗产,这就是遗赠。那这意味着,

取得遗产的人呢?可以是个人,可以是单位,甚至可以是国家集体,都可以称为遗赠的对象。那这个取得遗产的人呢?我们就称之为受遗赠人了,注意这个术语之前也提到过。而这个被继承呢?在这个法律关系里面,我们称之为遗赠人啊。这是含义,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特征。首先呢,

遗赠啊,它也是基于遗嘱来取得遗产,所以它必然包括。遗嘱当中的各种法律特征,它都可以具备,只是呢,跟这个遗嘱继承相比。它最大的特点在于哪里呀?取得遗产的人或者组织他没有继承人资格。但在考试分析里面,还对这两个制度呢,做了一个比较。遗赠和遗嘱继承的区别。简单看一下吧,分为三个方面,

首先第一呢,是取得遗产的人,他的法律地位不一样。你看受遗赠人是不是没有法定继承人资格呀?而这个遗嘱继承人呢?他是有法定继承人资格的。第二呢,是主体的范围不一样,受益赠人呢,可以是自然人,法人,非法组织,甚至可以是国家集体。而这个遗嘱继承人啊,他只能是自然人,

因为只有自然人才有可能具备法定继承人资格。第三呢,是行使方式不一样,这也是我们前面讲过的。受遗赠人呢?它要接受遗赠的话,必须要通过明确的方式来表达。假如呢,60天他没有表态的后果是什么呀?视为放弃收益增。而这个遗嘱继承啊,继承人取得遗产是不是可以通过明示,可以通过默示,也可以通过沉默的方式来做出啊?即使他没有做任何表示的,

也可以视为他接受继承啊三个方面的区别。接下来呢,我们来看一个考过的题目。二零二一年,这道单选题。二零一零年的时候啊,甲例假自书遗嘱一份,表示自己的房屋呢,由儿子乙来继承。屋内的紫檀家具由孙子丙来继承,还分的挺清楚啊。二零一八年的时候呢,甲将房屋卖给了任某,得款120万元,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后来呢,甲病故。我们来看a选项甲呢,所立的自书遗嘱内容全部被撤回。这个说法能不能成立啊?你看甲立的自书遗嘱是房屋要留给儿子,家具要留给孙子。但是呢,他后续实施一个什么行为啊,把房屋卖给任某的行为。是不是这个行为跟遗嘱里面把房子留给儿子的意思是相冲突的呀?那这个时候呢?视为通过行为的方式撤回了遗嘱里面相关的部分,但是这个遗嘱啊,有没有全部被撤回啊?

没有屋内的紫檀家具,由孙子丙来取得,是不是这一部分并没有撤回呀?有些同学说你把房子都卖了,那家具不也已经卖了吗?能不能这么理解?不能家具和房子啊,它是相互独立的财产,而且呢,我们能不能说紫檀家具构成这个房屋的?从物呀。当然不能,它是独立的财产。在实践当中啊,要买卖房子的话,

房子里面哪些家具要留下,哪些家具要搬走,是必须要明确约定的。甚至在实践当中啊,这种紫檀家具的价值有的时候比房子还贵呢。你当然不能视为卖房子,就一定把家具卖掉了。接着看b选项甲呢,立遗嘱以后啊,不得出卖遗嘱处分的财产对不对啊?错的为什么呀?遗嘱既然还没有发生效力法律呢,当然要先尊重遗嘱人的处分,财产的自由了。c选项乙呢?

有权基于遗嘱继承来取得房款120万元,对不对?错的,既然呢,遗嘱里面说留给儿子的房子已经卖掉了,那意味着遗嘱的这一部分就视为撤回了。那卖的的房款呢,它就变成遗嘱里面没有处分的财产了。是不是由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啊,而不能由乙来给予遗嘱取得。d选项丙呢,有权基于遗赠来取得紫檀家具,对不对啊?正确,

因为这一部分遗嘱内容是不是没有撤回啊?丙有没有法定继承资格啊?没有,正是因为他没有这个继承的资格,所以呢,我们才说他是基于受遗赠来取得紫檀家具的,这个说法非常的精准。所以应该选的是哪个选项啊d选项?好,这是第三节遗嘱继承遗赠。那接下来呢,我们来进入最后一节遗产的处理啊,不管你走的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的。程序最终呢,都要到遗产处理这样一个环节当中来。

先来看第一个问题,遗产管理人,这是民法典里面新增加的一个制度。在实践当中啊,有些被精神死亡以后啊,遗产比较多,参与分配的人也比较的多。所以呢,需要有一个人啊,来主持整个遗产分配的过程,这个人呢,我们就叫遗产管理人。这是遗产处理的第一步,先确定遗产管理人。那这个遗产管理人谁来当呢?

大家看法律规定。首先呢,如果有遗嘱执行人的话,那遗嘱执行人就是遗产管理人。因为大家想想遗嘱。它是不是有优先于法定继承适用的效力啊?首先得按照遗嘱来分配遗产,如果有明确的遗嘱执行人的话。你当遗产管理人,肯定是更合适的。第二,如果没有遗嘱执行人的话,怎么办呀?那由继承人来及时推选遗产管理的。找一个。

同组里面威望比较高的人来主持遗产的分配没问题。第三呢,是当时没有推选的话,怎么办呀?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注意这个共同担任,大家都是遗产管理人。那接着如果没有继承人,或者都表示放弃继承的,要有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来当这个遗产管理人。这里面大家一定要注意一下法律呢,特别没有列举这个居民委员会。为什么让民政部门和村委会来当这个遗产管理人啊?这要对接我们后面讲的这个制度,假如说这个财产无人继承了,

无人受遗赠的。谁来取得遗产呀?如果是城镇居民的话,由郭家来取得。如果是农村居民的话,由集体来取得。大家看民政部门啊,它是代表国家来的。村民委员会呢,是代表集体来的。要准备接收这个遗产。当然,就没居民描绘什么事儿了。当然,大家呢,

对于担任遗产管理人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来指定。法院呢,也有一个最终决定权,这第一,现在确定这个遗产管理人是谁?那接下来第二个方面啊,是遗产管理人的职责。确定遗产管理人以后呢?他有哪些职责呢?民法典做了一个比较详尽的列举。大家把握一个观念就可以了,就是整个遗产分配的过程都由遗产管理来主持。所以呢,从这个被继承死亡以后,

到全部分割完遗产,整个这个流程啊,都是它的职责范围。你看第一项被继承人死亡以后呢,要分割遗产,首先得清理一下遗产到底有多少遗产。要列个清单出来,这第一步第二步呢是列出清单来,以后呢,要向这个继承人报告一下有多少遗产。说有这么多财产,接下来呢,我们要分。第三呢,是在分之前呢,

要采取别的措施,防止这个财产的恢复灭失。第四是在分财产之前先要干嘛,先要偿还债务。把债还清了,你才能够分钱。第五呢,是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来分割遗产了,你看法定继承的话,就是按照法律规定遗嘱继承的话,就是按照遗嘱来分配。最后呢,加上一个兜底条款,其他必要行为。是不是从被继承人死亡以后到遗产分割完毕全过程都由你来主持啊?

都是你的职责范围。而且呢,法律规定啊,遗产管理人呢,你要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你要在其位谋其政。假如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这个继承人啦,受益赠与啦债权人财产损失的,你要承担民事责任。注意一下法律呢,其实对于遗产继承人啊,并没有那么高的期待。并不需要你达到所谓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的标准。你只要尽到一般普通的注意义务标准就可以了,只要你没有故意重大过失。

法律就不怪你。因为大家想想实践当中啊。遗产管理人呢,在农村地区用的也比较的多。你不能指望农村里面主持遗产分配的人,他是一个谨慎,善良,合理的。尽到比较高的注意标准的人。同时呢,你对于遗产管理人的要求太高的话,就没人敢干,就没人敢干这个活了。生活当中啊,一句话叫做清官难断家务事,

大家听过吧。你要主持这一大家子分配遗产,这个活好不好干呀?很难干的,很容易得罪人的,所以呢,法律呢,给你设定的要求太高了的话,很多人就不愿意干这个事儿了。所以呢,可以适当降低这个要求。而且大家看遗产管理呢,还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来获得报酬。你也不白干这个活。可以享有报酬侵权,

同时呢,即使享有报酬侵权,他也只对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负责任。是不是法律啊?通过各种手段来鼓励有能力的人来当这个遗产管理人呀?主持遗产的分配,进而保护。全体继承人受益的人的合法权益。接下来,第二个制度啊,是遗赠抚养协议,这是遗产分割的时候啊,极具中国特色的一个制度。在实践当中啊,有些人呢,

他虽然很有钱。但是呢,他生前无人供养,死后呢,也无人给他安葬。那这个时候呢,他就可以找一个人说,看看我跟你签一个协议。你来负责我的生养死葬,生前供养我死后呢?负责安葬我这样的话呢?我可以把我的遗产呢全部转移给你。对方一看,活也不白干,能不能达成这个协议啊?

可以的,这叫做遗赠抚养协议。一方面呢,是不是这个遗赠人,他解决了生养死葬,解决了后顾之忧啊?生有所养,死有所葬。而相对方呢,尽了相应的义务,可以取得一部分财产。也算是没有白干活,双方各得其所。这就是遗赠分析,我们先来看一下它的含义。

既然它是一个协议,意味着它必须得是双方当事,一方叫遗赠人,一方叫抚养人。注意这个地方的符啊,它用的还是这个扶植的扶。因为双方啊,体现一个平等的地位。大家看基于这个协议呢,双方当事人分别有什么义务啊?抚养人呢,他的义务是对遗赠人进行生养死葬的义务,注意生养死葬这四个字。而这个遗赠人,他的义务是什么呀?

转移遗产当然可以是转移部分,也可以是转移全部,看他们怎么约定啊,这就是遗赠抚养协议。当然这里面啊,谁可以当这个抚养人呢?首先呢,能不能是自然人啊,可以只是个自然人啊,它不包括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比如说呢,甲能不能和自己的其中一个子女乙签订这个协议?说其他子女我都指望不上啊,以这个子女呢,你来负责我的生养死葬死后呢,

我的钱都给你。这是不是遗赠房产协议啊?不是的,因为这乙啊,作为子女,他对父母是有法定赡养的义务的。那这样的话呢,你取得这个遗产和你负责父母的生养死葬,就没有形成一个对价关系。那就不能成为遗赠返析能理解吧。有些同学说,那这是什么呀?这个叫附义务的遗嘱继承。你看这遗呢,是不是还是基于遗嘱来取得遗产啊?

只是呢,你取得这个遗产给你附加了个义务,这叫附义务的遗嘱继承,但它不是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呢,这个抚养人啊,能不能是?集体呀。可以的,好多农村的孤寡老人,五保户可以跟村集体签订这个遗赠返析村里面来负责你的生养死葬死后呢,你这个财产。宅基地等等都归这个村子。但是能不能是国家呀?不能受遗赠人,

可以是国家。但是呢,遗赠抚养协议的抚养人不能是国家。因为。抚养是国家的话,国家供养你,国家来负责你的。死后的。丧葬事宜啊,享受国葬的待遇。一般人哪有这个机会啊,所以呢,不能是国家啊。这第一点含义,第二个方面呢,

是遗赠抚养协议的特征。注意这么几个关键词,第一呢,是它是一个双方法律行为,是不是这一点呢?跟遗嘱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啊。遗嘱呢,它是一个单方行为。第二呢,是它这个有偿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抚养人啊,他取得这个遗产是付出对价的。这是基于这个有偿性啊,我们前面在讲了抚养人呢,

他不得是对于遗赠人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否则的话就没有这种对价关系。因为大家想想,如果乙是甲的儿子的话,甲不立这个遗嘱是不是你也得尽生养死葬的义务啊?这是你的法定义务。第三呢,是双方的义务履行啊,具有错时性的特点,注意这个词。什么叫错时性啊?双方的义务啊,是在不同的时间履行的。协议签订,抚养人就要尽到什么义务啊?

生养死葬的义务。但原则上遗赠人呢?他在死后财产再转移给抚养人,双方履行义务的时间不一样。最后呢,是遗产分割的时候啊,遗赠抚养协议具有最优先的使用效力,注意这个词。它不仅优先于法定继承它,甚至可以优先于遗嘱继承和遗赠。因为这个抚养人啊,他取得遗产是付出对价的,我是有偿的,而这个法定继承也好,遗嘱继承也好,

受遗赠人也好,都是空手套白狼,都是无偿取得的。这是它的特征,接下来呢,是遗赠抚养协议的解除情形。大家想想,双方呢,都奔着一定的目的来签订这个协议。假如协议签订以后啊一方呢,违反这个协议了,导致对方订立这个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的,能不能解除这个协议啊?当然可以,比如说呢,

双方签订协议以后。这个抚养人呢,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生养死葬的义务的。我还没死呢,你就不管我了,那这个时候呢,遗赠人能不能解除这个协议啊?可以解除协议以后呢,一方面抚养人他没有受遗赠的权利了。你没有资格再取得遗产了。同时呢,你之前付出的供养费用能不能请求补偿呀?不能因为是你自己半途而废才导致这个协议被解除的。那第二种情况下是遗赠人呢?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

于是呢,你跟人家签订移动还款协议了。但是呢,在生前啊,你就要把这个房产。送给别人或者卖给别人的。是不是你这个行为表明未来你将不履行这个移动资产协议啊?那这个时候呢,抚养人订立的目的也会无法实现,他也可以解除这个协议。只是呢,这个时候抚养人解除的,他能不能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供养费用啊?可以的,因为我没有过错。

我之前付出去的钱都打水漂了,我当然可以请求你返还了。这就是遗赠分析解除的相关规则。我们来看一个题。二零二一年的单选题,张某在丈夫去世以后啊,与其保姆李某。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张某的子女呢?得知以后啊,不认可该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我们来看一下该协议效率如何呀?当然是有效的,需要你这个子女来认可吗?不需要,

只要双方是真实意思表示,而且限于行为能力的这个协议就是有效的。答疑学员同学呢,可能会提出质疑。说这个张某呢,把财产留给保姆,那跟保姆之间难道不是有不正当关系吗?考试的时候啊,不要乱脑补这种情景。人家没有告诉你,两人有不正当关系的,那就是一个正常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以这个行为啊,是有效的。接下来看第三个问题啊,

是遗产的具体分割的规则。首先呢,要分割遗产。首先得确定遗产的范围。特别是呢。死者他如果跟配偶啊,适用的是法定共同财产制的话。是不是要先把他个人财产部分给他确定下来呀?这叫先析产后继承的原则。先把这个个人财产啊,从这个共同财产里面区分出来,然后再分割财产。包括呢,如果适用的是家庭共同财产制的话,那也是要从家庭财产里面把死者个人的部分分出来。

这才是遗产才能够进行分配。接下来第二个方面是适应的顺序,首先呢,要先执行什么呀,遗赠抚养协议,你看它牢牢占据第一把交椅。然后呢,再执行遗嘱?啊,适用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内容。那依然有剩余财产呢,最后再适用什么呀?法定继承。虽然讲课的时候我们先讲法定继承,但是呢,

在适用遗产分割的时候啊,法定继承是排最后的。甚至呢,假如说遗嘱里面把全部财产。都分配完了,透视安排的明明白白,那需不需要法定继承的呀?就不需要了。它只发挥一个补充功能。接下来第三个问题啊,是遗产分割的基本原则啊,大家稍微注意一下这个说法就可以了,第一呢,是先遗嘱继承后法定继承的原则。首先要尊重的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当然,在通过遗嘱分配遗产的时候啊,它也得有一个限制。就是啊,他必须得先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的遗产份额。是不是要先保障某一些继承的生存权,再保障你遗嘱人的处分财产自由啊?假设你没有留下这部分的话,那也得先留下基本的生活费,剩余的部分才适用遗嘱的规定。那这里面涉及到了,怎么来确定?是不是存在一个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呢?

以哪个时间点为标准啊?注意以遗嘱生效的时候作为标准。甲说呢,甲在立遗嘱的时候啊,他其中有一个儿子尚未成年。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生活来源。但是呢,甲死亡的时候啊,这个子女全部对你成年了,而且能够自食其力。那这个时段还需不需要扣下一部分来了呀?不需要了,我们是要看遗嘱生效的时候,也就是被继承人死亡的时候,

有没有一个生存没有保障的继承人?这第一点,第二点呢,是要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我们在总则表里面讲到了涉及到遗产继承的。即使这个Terry没有出生,我们也要视为他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不是视为他有法定技术资格啊?那在分配遗产的时候啊,要把它这一份给它先保留下来。当然,如果拆。如果这个胎儿呢,出生以后死亡了,这意味着他有没有取得这个遗产的权利啊?

有。尽管呢,出生以后啊,时间不长,但是它也是有生命的,也可以取得。民事权利能力。那这个时候呢,给他保留的份额要有这个,刚刚出生小孩的继承人继承了。但是呢,如果胎儿娩出时就是死体的,是不是与他自始没有来过这个世界啊?那这个时候呢,要由原来被继承的继承人重新分配这个保留的份额,

很好理解。那接下来呢,是两个比较特别的制度,一个呢是转继承制度。转继承啊,它说的是二次继承。就是继承呢,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了。那他已经取得的遗产呢?是不是由他自己的法定继承人再次继承啊?相当于是连续发生了两次继承。大家一定要把这个转继承啊,跟我们前面讲过的代位继承给它区别开来。我们呢,建一个模型代位继承里面啊,

祖孙三代人还记得吧?哪一个人要先死亡呀?中间一代人要先死亡,然后呢?甲在死亡的时候是不是丙可以代乙这里继承甲的遗产啊?那甲说的是甲先死亡了。这个时候也还活着,他能不能继承遗产啊?当然可以,他可以取得遗产的权利,只是呢,在分割遗产之前已有死亡了。那就是呢,以刚刚继承的遗产,能不能由他的继承人来再一次继承啊?

可以的,相当于是连续死亡,两个人连续发生了两次。继承这就是转继承好理解吧。当这个。实际接受遗产的这个人呢?我们称之为转继承人,就这个丙啊,他是转继承人。而这个乙呢,我们称之为被转继承人。啊,就是你取得遗产了,在分割遗产之前死亡的那这甲呢?称之为被继承人。

这是第一点含义,第二点呢,是条件,其实就是概念里面关键词的展开。首先第一呢是继承人,他要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所以呢,首先是被继承人死亡。然后才是某个继承人什么?第二是继承人,他自己没有丧失继承权,也没有放弃他才能够取得遗产。第三呢,是被转继承人呢,

他没有立下遗嘱,是不是才能按照法定继承人再次继承啊?转继承。其实呢,如果有遗嘱的话,也可以连续。适用两次遗产分配的过程。啊,比如说呢?甲呢,立下了一个遗嘱。他死亡以后啊,他的好朋友已来取得遗产。那后来呢?甲就先死亡了,

乙呢?作为受益的人,他表示接受这个财产是不是取得权利的呀?但在分配遗产之前,他死亡了。那他继续受益,等取得的财产能不能由他的法定继承人,再次继承人啊?可不可以啊?当然是可以的,其实也是是连续试用了两次这个。继承制度。这是第一点,转继承第二个问题啊,是这个无人继承的遗产怎么处理的问题?

这个规定啊,我们前面已经提到了。无人继承的遗产原则上归国家所有。又是国家取得所有权的一种方式。当然,国家是不是惦记你这个财产?不是的,国家呢,要把这个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相当于国家替你把这个钱捐给了公益事业。那如果死者呢?生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那也可以归集体组织所有。这就是分配遗产的制度,我们来看一个考过的题目。

赵某死亡以后啊,遗产呢,由父亲甲,母亲乙,妻子丙。儿子丁来继承都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当时呢,丙已怀孕。是不是相当于这个dom呢?留下了一个遗父子啊。上述继承人在继承的时候给胎儿保留了必要的继承份额。要尊重这个即将出生小孩的继承权。丙在分娩的时候呢,胎儿死于母体内,这意味着这个小孩有没有来过这个世界啊?

那意味着给他保留的份额,那怎么办呀?应当由赵某他的继承人来重新分配,所以呢,甲乙丙丁都可以参与。但是呢,假如说呢,孩子是生出来以后不久,孩子才死亡的。那这个时候怎么办呀?是不是孩子已经取得这个遗产权利了呀?他在死亡的相当于发生了一个转继承。由这个小孩的法定继承人来继承他的法定继承人是谁呀?是不他的母亲啊丙?就不太一样了。

接下来第四个问题啊,是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规则。被精神死亡了,钱要分当然债也得还。首先呢,先看第一个问题,被继承人债务的确定,原则上只有个人债务才能够通过遗产来清偿。所以呢,先要把个人债务的范围确定下来。那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话,是不是要把个人债务部分区分出来呀?然后用遗产来清偿,这是第一。第二个方面呢,

是清肠的。原则简单掌握几个规定,第一呢,是限定继承原则。我们前面也提到过这个词。他说的是啊,被继承人死亡以后呢,虽然继承人他要概括的承受这个债务。但是呢,继承人有没有全面清偿这个被继承债务的义务啊?没有,它只需要以所取得的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为限,来清偿这个债务。换句话说,继承人他继承多少遗产?

全部拿出来还债还是不够的,他有没有义务偿还了呀?没有了,所以在法律上啊,并没有采纳所谓父债子偿的观念。是不是体现了继承人呢?他对被继承债务只承担一个有限责任呀。这就是限定继承原则。那法律呢,也是通过这样一个规则啊,来保护这个继承的合法权益啊,不能因为上一代人的失败。而导致下一代人呢,一辈子都在还这个债。那对下一代人来讲也是不公平的。

所以呢,法律规定了限定继承原则。当然,对于继承人讲呢,尽管你没有法定的全部清偿义务,但是呢,道德上有没有这个义务啊?其实也是有的,那意味着假如说你这个继承呢,你自己主动清偿了超出的部分的。能不能进去返回?不能法律呢,不逼着你来偿这个债。但是呢,如果你自愿偿还的话,

法律也不反对。这第一点,限定继承原则。接下来第二个方面啊,是执行遗赠的时候啊,不得妨碍清偿债务。一定要先把债还清了,是不是才能够执行这个遗嘱来分财产呀?第三呢,是如果继承人当中存在生存权没有保证的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那这个时候呢,要先保障什么权利呀,生存权。

人权要大于债权,先得保障这些生活没有着落的人的生存的问题。然后才是清偿债务的问题。这意味着大家看。继承的生存权。他要优先于谁呀?优先于债权的实现。然后债权优先于什么呀?优先于遗嘱。是不是优先于当时的意思自治啊?注意这个顺序。呃,最后呢?是这个继承人啊,他共同继承遗产的时候构成的是共同共有这个说法,

大家还记得吧,在共同共有里面我们也提到过。那意味着,既然大家对于这个遗产构成共同共有,那原则上对于遗产的债务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只在承担连带责任的时候啊,如果这个继承的遗产是够的,那你要全部拿出来还债。如果呢,遗产是不够的,超出的部分,你还需不需要负责了呀?不需要负责了。所以虽然对外是连带关系,但它不是全面清偿的义务,

要以这个遗产价值为限来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原则,那对应的是这个规则,这个规则啊,它说的是。没有还债。数个继承人就把钱给瓜分完了,债权人上门来以后呢,找谁要这个钱呢?注意这个债务清偿的规则。我们要分成两步,第一步呢,如果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先由谁来还债呀?

先由法定继承人在取得遗产的价值范围内清偿这个债务。大家看在分遗产的时候啊,法定继承人是排最后的,但是呢,在还债的时候你要冲到第一线。是不是体现了你地位最低呀?第二呢是。如果法定继承人把钱都拿出来了,还是不够的,这个时候怎么办呀?这个时候呢,要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照比例来偿还。注意不是先让遗嘱继承人,还再让受遗赠人还。既然大家都是基于遗嘱取得的遗产。

那我们是平等的地位,要按照比例来清偿这个债务。那这个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同样还是把钱都拿出来了,还是不够的,怎么办呀?那就凉拌拉倒了。这就是债权人债权的风险,就有可能收不回来了。当然,大家看这里面呢,有没有要求这个遗赠抚养协议里面的抚养人还债的规定啊?没有,因为这些人呀,他们是无偿取得的遗产,

所以呢,他们要排到债权的后面。而这个遗赠抚养协议里面的抚养人啊,我是对的。我是对这个遗赠人啊,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的。没有我,他生前活不了,死后也没人安葬他,大家想想这个遗赠抚养协议里面的抚养人是不是要受到更优先的保障啊?他不是普通的债权人了。我们来看这个二零一四年这个单选题。赵某死亡以后,啊甲呢,依遗嘱继承了一套房屋,

价值180万。而乙呢,依遗赠分得了一幅字画,价值40万。丙呢,以法定继承分得了现金60万,遗产分割完毕以后啊,赵某的债权人找到了甲乙丙请求偿还欠款40万元。这就是财产分完了,没人还债,债权人找上门来了,大家看先找谁呀?既有遗嘱继承人,又有受益的人,还有法定继承人。

先由谁来偿还呀?法定继承人也就是丙来偿还。这意味着,40万全部要由丙来负责,他的钱够不够呀?够的,你分了现金60万嘛,要拿40万出来还这个债。那既然丙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了,那还需不需要甲乙还钱了呀?不需要了,所以应该选的是。b选项当假如说这个债务啊,它不是40万,而是140万的时候,

大家看这个怎么还啊?首先,能够让丙还多少钱?例50万啊,你把钱都拿出来还是不够的话,那你就解放了,那接下来剩下的80万怎么办呀?是不是由甲和乙要按照比例来清偿呀?按照180比40的比例来偿还这80万。当然,这个钱呢,非常明显是够的。这就是遗产债务的清偿,那这样的话呢,我们就把继承编这部分规定也给大家梳理完了,

整体上呢,讲了四节,其实也是一个总分总的结构。首先第一节呢,讲的是概述,讲的是一般理论和一般规则。那接着呢,我们分两节分别讲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遗赠的规则,最后呢?讲的是遗产的处理,这就是继承制度啊,相对来讲简单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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