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泽兵 发表于 2024-4-16 17:11:58

44.第06编婚姻家庭和继承专题01婚姻家庭(02)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那接下来呢,我们来进入第四节离婚。离婚制度啊,它是整个婚姻家庭边的核心。我们实践当中啊,婚姻家庭领域呢,产生的绝大部分纠纷都和离婚有关,所以大家要好好学习嗯。这一部分啊。非常的实用。最近啊,我在追一部剧。叫平凡之路。

金晨和郭麒麟演的,演的还蛮不错的,讲这个律师,这个行业的里面呢,有大量的案件。都是跟婚姻家庭相关的。首先啊,这个离婚呢,它说的是婚姻关系的解除。有点类似,我们在合同编里面讲到的合同的解除。这意味着啊,离婚呢,它是以夫妻之间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作为前提的。只是呢,

双方虽然做出了。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的承诺。但是呢,没有做到位,导致这个婚姻关系啊,提前终止了,这就是离婚,很好理解。那民法里面的离婚啊,既包括登记离婚,也包括诉讼离婚。登记离婚啊,它是基于当事人的协议而离的婚。而这个诉讼离婚啊,

双方当时达不成一致的时候,通过起诉的方式来离婚,我们先来看登记离婚。登记离婚啊,我们在实践当中又把它称之为协议离婚,或者叫行政离婚,或者叫两院离婚,总之呢,就是。夫妻双方达成了一个解除婚姻关系的协议,然后呢,去办一个离婚登记的手续,这个婚就离了。这叫登记离婚,大家想想登记离婚是不是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啊?

所以它性质上啊,就是一个民事法律行为。这意味着登记离婚呢,要想发生效力,也要坚持一个实质和形式,要件相统一的原则。大家看又见到这个熟悉的模板了。先来看实质要件主体意思表示,内容是不还是这三个关键词啊?首先呢,主体上有什么要求啊?第一,必须得是合法的夫妻才有离婚一说。第二是双方都得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够协议离婚。

第二意思表示呢,必须要真实。第三呢,是内容要合法,我们这里面重点要强调的是离婚的合议啊,必须得是全面的合议。不仅离婚达成合意。子女怎么抚养,财产怎么分割,债务怎么清偿,全部达成合意才能够协议离婚。欠缺任何一项合意的,都只能通过诉讼方式来离婚。当然这里面啊,大家要重点关注的是程序要件。

就是男女双方啊,要亲自到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注意亲自。你再忙也得亲自去离婚。是不体现了这个行为,它具有专属性啊,不能由别人来代理。呃,当然,我们在民法典里面啊,是不是双方直接去登记机关当场就可以把婚离掉啊?不能的,现在啊,民法典里面增加了一个制度,叫做离婚冷静期。

大家听过这个制度吧。现在的操作啊,是双方当时呢,首先要去这个。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首先要提交一次申请,提交申请的时候啊,婚不能当场离的。收到申请以后啊,登记机关就打发双方啊,回去先冷静30天。双方能不能说我们已经够冷静了,赶紧办吧,行不行啊?不行强制冷静30天。

在30天内啊,任何一方反悔了,都可以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的申请。当然,30天届满以后啊,法律呢,再给当事人多少天呀?30天的时间。在这30天内呀,任何一天双方都可以去办理正式的离婚登记。当然,第二个30天内啊,如果双方当事人把这事给忘了。没有去办理新的正式的离婚登记的,那这是呢,

就是给你撤回了之前的申请了。第31天,想起来了。我们是不是得还得继续离婚啊?那这个时候呢,你必须要重新开始冷静了。这就是冷静期,这里面虽然有两个30天,但这两个30天啊,它的意义是不一样的,大家看第一个30天啊,它必须要。实际的完整的经过这30天。而第二个30天啊,它相对于是一个最长期限。

我能不能在第一个30天见面以后,马上接下来第31天就直接去申请正式离婚啊?可以的,它没有必要计算满了,它是最长期限。法律呢,也是通过这种方式啊,来最大限度的避免所谓的冲动离婚或者是草率离婚。甚至有的时候啊,夫妻双方吵架的时候。我们离婚吧。对方说谁不离谁是孙子。然后呢,第二天双方虽然心里面都不愿意,但是呢,

都不想。服这个软。稀里糊涂把婚离了,对双方来讲可能是不利的。所以呢,通过这样一个30天的冷静期呀。相当于给双方一个台阶下。啊,你即使提交了一次申请啊,在30天内你都有反悔的机会。在那个电视剧里面啊,就有几对夫妻。本来谈好了。协议离婚,而且呢,

已经申请了。但是呢,在30天内啊,发生了很多事情。搞得双方又不想离了,那这时呢,还得重新开始。这是登记离婚,那接下来呢?是诉讼离婚。双犯。是否离婚,子女怎么抚养,财产怎么分割,任何一项没达成一致的,

都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了。先看第一个问题,诉讼离婚的调解制度。在民法里面啊,离婚呢,它适用的是强制调解。就是人民法院啊,在受理离婚案件以后啊,是必须得进行调解的。只有调解无效的,才有可能判决离婚。当然这个调节啊,可以是诉讼外的调解,也可以是诉讼中的调解。啊,

诉讼外的调解呢?像单位的领导啦,朋友啦,居委会啦等等都可以参与调解。而这个诉讼中的调解呢?它是人民法院的调解。啊,只有调解无效,存在感情破裂的情形的,才能够判决离婚。那接下来呢,我们来看一下。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也就是感情确已破裂。在我们国家,

男女双方要登记结婚的话,需不需要有感情啊?不需要,但是你要离婚的话,你得证明感情却已破裂,挺有意思。那发生什么事由的时候会认定感情已破裂呢?民法典做了列举,其实都很好理解,第一呢是重婚。感情有没有破裂啊?当然破裂了。第二呢,是与他人同居,也是感情破裂的自由。

当这个重婚也好,同居也好,它都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一方面必须得置于婚外异性。发现老公跟另外一个男人住在一起了。算不算重婚或者同居啊?不算同时呢,也必须要持续稳定。像这个宝马离婚案里面。马某跟宋某之间虽然有不正当关系,但是呢,他们有没有达到这个持续稳定,共同生活的程度啊?

没有,所以呢,不属于同居,也不属于重婚。咱们的重婚和同居啊,它们最大的区别在于。重婚呢,它是以夫妻名义而同居呢,是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注意这个区分。但那个以夫妻名义是不是一定要办理一个登记手续啊?不需要。比如说呢,双方举办一个婚礼。宴请亲朋好友,

对外以夫妻相称的,也是以夫妻密。所以呢,在刑法当中啊,构成重婚罪的话,需不需要一定要办理结婚登记啊?不需要第三呢,是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当然构成。感情却已破裂。这里面大家稍微注意下,这个家庭暴力的认定。我们国家呢,有一部法律叫做反家庭暴力法。里面呢,

有这个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大家看这个家庭暴力啊,既包括。侵犯对方身体的也包括侵犯对方精神的。什么冷暴力啦,什么pv啦等等,也有可能构成这里面所说的家庭暴力,而且大家看家庭暴力需不需要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啊?不需要,只要你有家暴行为就足够了。第四呢,是有赌博吸毒的恶习,屡教而不改的。一定注意,有恶习要先教育,

屡教而不改的才是感情已破裂。第五呢,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一定注意分居的原因,一定是感情不和。这个在实践当中啊,是很难认定的,其实。第六呢,是一方呢,被宣告失踪,而另一方呢,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准予离婚。这种方式啊,

技术含量就比较高了。想办法让对方被宣告失踪。婚就可以被离掉。第七呢,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这是兜底条款。当代民法典里面,它增加了一个规定来解决我们实践当中所谓有条不判的情形。我们在实践当中啊,夫妻之间呢,除非你存在非常明显的,我们前面列举的情形。否则的话,人民法院基本上都是判不理。但是大家想想实践当中啊,

夫妻想要离婚的有这么严重情形的,它占的比例还是?没那么大的,更多的是双方之间感情淡了。或者呢,有更好的选择,看上别人了,等等等。这些情形啊,法院基本上都。判不理,于是呢,当事人不断的起诉,不断的判不理。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啊,

大家看民法典规定了。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以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的。这时候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别折磨大家了。而且大家看已经被法院判过不准离婚一次以后啊,双方再分居满一年的,大家看这个再分居。还有没有原因的要求了呀?没有了这个判断起来啊,就更好判断一些了。这是法定事由,那接下来呢,

大家需要关注民法典规定的特别制度。为了保护婚姻关系当中的一方。有可能会限制相对方的离婚请求。两个规定,第一呢,是为了保护军婚。法律呢,限制军人的配偶主张离婚的进行。大家看军人的配偶,比如说军嫂。要主张离婚的,应当征得军人的同意,注意下不是征求军人的意见,而是要征得军人的同意。他不点头,

你就不能起诉离婚?当然,军人一方啊,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看什么是重大过错啊?重婚同居家暴遗弃虐待。赌博吸毒的恶习屡教而不改。是不是都是我们前面讲到的?法定离婚的事约。同时呢,还有一个对立条款,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它是开放性的范围,当然这里面呢,大家一定要关注的是。

法定事里面的哪一项没有列举在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形当中啊?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我们在实践当中啊,即使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一般也不认为是均有重大过错。第二呢,是对女方的特别保护。大家看女方呢,在怀孕期间分别后一年内终止妊娠,六个月内。无论是身体还是精神,都处于一个相对比较脆弱的状态。那这个时候呢,你是男人,

你能不能主张离婚啊?不能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请求。当然这里面啊,大家要注意例外。第一呢,是女方能不能提出离婚啊?可以,你看这个规定啊,它是为了保护女方的合法权益的。女方有权拒绝接受保护。一天都不想跟它待在一起了。第二呢,是兜底条款。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

比如说呢,女方一方。有重大过错的。啊,虽然女方怀孕了。分娩了,但是呢,生下的是隔壁老王的孩子。是不是法院会同情这个男同志啊?可以企图离婚,包括呢,我们实践当中啊,女方呢,也有可能对男方实施家庭暴力。这个时候呢,

为了保护男方的人身安全。也可以极图离婚。这是。离婚的两种类型。那接下来第三个问题啊,就进入到离婚的法律后果了。不管是基于哪一种原因。只要离婚了,人身关系跟财产关系啊,都有可能发生相应的变动了。我们先来看人生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两个方面。夫妻关系啊,相对来讲比较简单,

故意消灭双方呢,取得了再婚的自由。双方呢,又获得了整片森林。第二呢,是父母子女关系。原则上,夫妻离婚会不会影响父母子女关系啊?不会父母子女关系啊,原则上是不受影响的。如果呢,这个子女尚未成年的父母,双方都是这个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这意味着一方实际。抚养这个子女的另一方,

要不要支付抚养费呀?有的,因为你依然是法定监护人。当然这里面啊,稍微注意一个规范拓展内容。涉及到继父母的抚养义务。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的时候啊。对于承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然应当由生父或者生母来抚养。什么意思呢?甲乙是夫妻。然后呢,生于子丙。

在丙尚未成年的时候啊,甲乙就离婚了,离婚以后呢乙呢,带着孩子跟丁结婚了。假如说这个丁呀,他跟丙之间有一个实际抚养关系的话,会形成一个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这个时候啊,丁能不能成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呀?也是可以的,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也是父母。那关键是后来呢?乙和丁又离了。这个时候呢,

丁还有没有义务来抚养丙了呀?没有义务了。当然,你要是愿意抚养的话,法律也不反对,只说你若不愿意抚养的话,那这个丙呢,仍然由谁来抚养啊?甲乙的抚养。所以这个。生父母养父母啊,你们的这个法定抚养义务。原则上是不会消灭的。但是这个继父母的抚养义务啊,它会随着继父母的婚姻关系的解除而归于消灭,

不太一样。当然,夫妻离婚以后啊,无法在一起生活了,这个时候呢,我们要确定子女到底由谁来抚养的问题。所以要确定子女的抚养权。民法典分成两种情况,假如说子女呢,不满两周岁的。原则上以母亲抚养为原则。因为大家想想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啊,他尚在哺乳期。按照生活的一般观念啊,母亲抚养应该是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的,

所以呢,原则上母亲抚养。当然,有原则就必有例外。假如说双方协议啊,由父亲来抚养这个孩子。而且呢,对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也没有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支不支持呀?当然支持,也别管那么宽。同时呢,如果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合当这个抚养人的父亲,也可以请求抚养啊,

比如说母亲呢,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有可能把病传给孩子的。包括呢,母亲有抚养条件而不尽抚养义务。那你让孩子跟着他。可能不利于孩子的利益。第三呢,是其他原因啊,总之呢,有原则有例外。第二个方面啊,是已满两周岁的子女,那这个时候呢,

就没有,当然由母亲抚养为。前提了,双方呢,可以对这个抚养啊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来判决。也就是谁抚养这个孩子啊,有利于。它的健康成长。那就用谁来复印?而且呢,子女如果已满八周岁,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还应当尊重其真实的意愿。

这是确定子女抚养权,那确定以后呢?一方来抚养,另一方就要支付抚养费了啊,可以支付全部。也可以支付部分抚养费。当这个抚养费的标准。期限由当事人来约定,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来判决。同时呢,支付抚养费原则上要支付到子女成年,也就是18周岁。那这里面啊,大家注意这个特别规定。

假设呢,子女在16周岁的时候啊。就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了,是不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呀。这个时候呢,父母还有没有必要再支付抚养费的呀?没有必要了,他这个时候呢,可以停止支付了。呃,最后呢?是父母能不能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抚养费呀?不能孩子姓什么,跟你要不要付抚养费并没有必然联系,但是呢,

父或者母一方啊,能不能擅自把孩子的姓氏改成继母或者继父的姓氏啊?这个就有点过分了。那这个时候啊,法院呢,应当责令恢复原形式。就这个复合母啊。你实际抚养孩子的话,你可以改成跟你一样的姓氏。但是呢,你要是改成继父或者继母的姓氏的话。这个对于声父声母的影响,是不是还比较大的呀?所以呢,要谨慎为之。

这是抚养的问题。那确定抚养权以后呢?不直接抚养的一方。一方面,他要支付抚养费,另一方面呢,得确保他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我们来看第一点,离婚以后啊,谁享有法定的探访权呢?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享有探望权。这意味着,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没有所谓的法定的隔代探望权呀?没有,只有负或者没有。

第二是探望权的方式,时间啊,可以约定约定不成的法院来判决。当然父或者母啊,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呢,可以终止探望。比如说呢,一方啊,有严重的家庭暴力倾向。见孩子就忍不住要打。是不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呀?那人民法院可以终止能不能剥夺啊?不能法律的推定啊,你为了探望子女,会改过自新的假设呢?

终止是有消除了,那应当恢复探望。同时呢,司法解释规定了谁可以提出这个。终止他方的主张呢?首先呢,是未成年子女自己。还包括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法定监护人,可以提出终止瘫痪的请求。最后啊,如果这个一方呢,不配合他们权判决执行的人民法院呢,可以强制执行。当然,这里面所说的强制执行啊,

它不是直接强制。不是法官强制的抱出孩子来。让另一方探望。这样的话会激化矛盾。而是啊,通过让对方。承担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的方式来逼迫你配合探望权判决的执行。它是一种间接强制。我们来看一个题啊。甲乙呢?协议离婚约定女儿呢?由乙来抚养甲呢?给付抚养费,每周探望一次。

离婚以后呢,甲的父母非常想念孙女,也想探访遭到李的拒绝。大家看,按照法律规定啊,a仅甲有探望权对不对啊?正确,那意味着甲的父母呢?他是没有法定的探望权的。也就是说,甲的父母想见孩子怎么办呀?你跟甲一起去探望不就完了吗?c乙呢?若拒绝甲探望女儿的,则丧失抚养权。

对不对错的?它不配合的。你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能剥夺别人的抚养权。d甲呢?若不即付抚养费的乙,可以剥夺甲的探访权,对不对啊?也是错的啊。虽然我现在没钱,但是你也得让我看孩子。这是人身关系,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离婚导致的财产关系的变动。首先,

第一个问题啊,是彩礼返还的问题。极具中国特色问题。那在我们国家啊,当时结婚的时候呢,按照当地的习俗,有可能会给付一定的彩礼。但是他给付完彩礼以后呢,双方的婚姻产生相关纠纷的时候啊,有可能产生彩礼,要不要返还的问题?所以在司法解释里面规定啊,存在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决返还彩礼。第一呢,

是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大家看彩礼,我们前面讲了,它是以结婚为目的的,既然双方呢,结婚登记都没有办,意味着。彩礼积分的目的有没有达到啊?没有达到。当然可以主张返还第二呢,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的时候啊。第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后啊,确为共同生活的。虽然形式上办登记的,但是呢,

没有共同生活。结婚的实质目的也没有达到,也可以主张返还。第三呢,是婚前给付啊,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是基于公平的考虑而产生的返还请求。我们实践当中啊,好多地方彩礼的标准。或者行情。已经超出了当地普通老百姓能够接受的范围了。我看有些地方啊,农村信用合作社还提供彩礼贷款。你们家孩子要结婚,付不起彩礼的话,

信用合作社可以给你提供贷款。大家想想,这样的财力的给付啊,有没有可能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有可能代价太大了?但是呢,年轻人又不珍惜,刚跟其过了半年的时间就吵着要离婚。那父母付的彩礼就显得有点尴尬。这个时候啊,只要能够证明极富财力,导致生活困难的,也可以主张返还,只是呢,这个时候再返还的。

常常就不是全部返还了,而常常是部分返还。而且大家看后面两项啊,如果当事人主张返还彩礼的话,是以双方离婚为前提的。啊,假如说呢,双方没有离婚的。那你法院判决返还彩礼,反而会增加两家的矛盾。就不能主张返回载体的。这第一第二呢,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首先呢,共同财产怎么分割,

允许当事人协议。达不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呢来进行判决。大家看法院判决的时候啊,要以什么为原则啊?要以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作为原则的判决,它不是当然的一人一半。而且这里面啊,保护的对象首先是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排第二位的是女方啊,第三位的是无过错方。你看我们前面讲这个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时候。财产的分割呢?

法院是以保护无过错方为原则的。而这个离婚的时候啊,还要保护子女和女方。第三个方面是。离婚的时候啊,发现一方呢,由隐匿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那在离婚的时候能不能分割这个财产?当然可以。即使是。法院做完判决了,后来才发现当时有这样的行为的,能不能重新起诉请求分割啊?也是可以的。而且呢,

起诉请求分割的时候对于实施。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益一方的当事人啊,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还是有一定的惩罚性的。当然,它不是应当,而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同时呢,当事人再次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它还适用诉讼时效的限制,时效是几年?三年要从当事人发现另一方有转移等财产行为之日起开始计算。这是共同财产的分割。那接着第三个问题啊,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夫妻要离婚。钱要分债也得还。如果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话,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认定为是个人债务的话,那由个人来偿还。所以这个债务啊,它是个人的还是共同的,就显得非常重要了。在民法里面啊,我们判断这个夫妻共同债务的时候啊,主要看两个标准。对应的是时间。在婚内付的常常是共同的。在婚前付的很多是个人的。

第二个标准啊,就是决定性标准了,就是看这个负债拥有了什么用途。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那肯定是共同债务,用于个人用途的,那就是个人债务。这是理论上的标准,那基于这个标准啊,大家看民法典怎么来设置?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则呢?首先呢,考虑的就是时间。我们要区分婚内。和婚前两个层次。

首先看分类。原则上,婚内呢产生的债务更多的会理解为是夫妻共同债务。当然,关键的核心还是它要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大家想想,实践当中啊,双方离婚的时候,很多年前借这笔钱到底拥有了什么用途?是不是很多时候双方都说不清楚啊?这个时候呢,法律要确定一个相对明确的标准,大家看明白点是怎么做的?民法典的区分债务啊,是以双方还是以个人名义所负做出不同的规定?

如果是以双方名义索付,双方都在借条上签字了。那基于共债共签的原则,这个债务一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因为你签字了。推定为是共同生活的用途。那第二种类型啊,就是。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了。那这个时候啊,有可能用于了共同生活,也有可能用于了。个人生活。法律怎么来认定呢?大家看,

我们要区分。债务本身啊,有没有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是不跟我们前面讲的加实代理权的规则就对接起来了呀?假设这个数啊,它没有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的。既然我可以单独的决定处分工同财产。我也可以单独的决定负担夫妻共同债务。那这个时候啊,构成的是共同债务。但是如果这个数啊,它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了。这个时候啊,原则上认定为是个人债务。当然,

什么叫做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呀?这只能是在个案当中分析了。比如呢,你一个人找别人借了二十万三十万。这种数额明显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应当认定为是个人债务。但是啊,一定要注意个例外债权呢,能够证明。虽然这个数额超出了日常生活了。但是呢,夫妻双方确确实实是用于了婚后共同生活。我能够证明当时呢,你们找我借这笔钱的时候是为了给你们家孩子买学区房,借了我50万。

或者呢,你们家人有生重病,需要做手术,借了我20万。我能够证明用途的话,依然要把它认定为是什么债务啊?共同债务。就要看你债权人有没有这个本事了。这是婚内。那第二种类型啊,是婚前这是考虑时间了,婚前负的债原则上是个人债务。但是呢,还是看债权的本质了,债权呢,

能够证明虽然是婚前借的钱,但是呢,拥有了婚后共同生活的。也是夫妻共同债务。比如呢,你在婚前找我来借钱,是为了买婚房或者装修婚房。拥有了共同生活用途的,当然是共同债务了,还是看这个债权人啊,他有没有这个能力来证明?最后啊,大家补充一点。假设呢,夫妻一方啊,

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的。或者呢,一方在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当中所负的债务。大家看这个债务能不能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啊?当然不能恶意串通违法犯罪活动。这都属于无效债务的情形。当然不能让夫妻双方来共同偿还了。这是认定那认定为是共同债务,以后怎么来偿还呢?原则上,夫妻要共同偿还。呃,当然,首先呢,

要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不主动部分啊,夫妻双方离婚以后要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共同债务的意义。当然,在离婚的时候啊,法院要判决或者当时要约定。债务的内部分担份额。这是可以约定的,你没有约定的,法院也可以判决,但是呢,无论是约定的还是法院判决的份额,能不能对抗债权人呀?不能,

但对外都是连带关系内部的份额啊,只是当事人内部追偿的一个依据而已。这是夫妻共同债务,我们来看一个题。甲乙呢?婚后啊,开了一家便利店,由乙来经营,二零一三年六月起啊,二人分居,同年九月呢,乙向丙借款用于便利店的经营。二零一四年12月,甲乙离婚不久啊,丙呢?

请求乙来偿还到期欠款,乙呢?拒绝了。该债务应当如何承担责任呀?我们来看一下这个债务,它是共同还是个人债务呢?先看它是婚前还是婚后所付呀?非常明显是婚后所付,尽管呢,两人这个时候分居了,但是呢,并没有离婚。同时呢,这个债务它拥有着什么用途啊?题干里面已经告诉你了。

虽然是个人所付,但是呢,用于了夫妻共有的便利店的经营。是不是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用途啊?应当认定为是共同债务。这意味着甲乙对外要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夫妻共同债务。那这部分还有最后一个考点,离婚时的救济。离婚是很伤人的。所以呢,要对于弱势的一方受到损害的一方给予适当的救济。三个制度第一呢,是离婚时的经济补偿制度。

他说的是啊,在离婚的时候呢,如果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负担较多的也就是家庭付出比较多的,那这个时候呢,在离婚的时候啊,可以请求对方给予适当的补偿。体现的是法律对于家务劳动的一种尊重。你在外面赚钱很辛苦。我在家里面带孩子也不轻松。假设呢,双方离婚了,那这个家庭付出比较多的地方啊,他可以请求对方给予一定的补偿。

比较好理解,第二呢,是离婚时的经济帮助制度。假如说离婚的时候啊,一方呢,生活困难了。这个时候呢,他可以请求另一方给予适当的帮助,毕竟一日夫妻百日恩。关键什么叫做一方生活有困难呀?大家看司法解释,做了一个明确。两种情形,第一呢,是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的,

那肯定很困难了。第二呢,是一方离婚以后没有住处的,也属于生活困难。另一方啊,要用个人财产来给予帮助。第三呢,是离婚损害赔偿,这是大家掌握的重点。在这个婚姻关系里面,因一方的过错而导致离婚。深深的伤害了相对方。那对方能不能让你一笑而过呀?不能,我在这段失当的,

我在这段失败的婚姻里面所造成的损害,你得赔偿我。大家看符合什么条件的时候,可以主张赔偿呢,注意这个条件啊,第一呢是合法夫妻,第二是核心要件一方呢,实施了法定的过错行为。大家看看包括哪些重婚同居,家暴,遗弃,虐待都是我们前面讲到的。感情却有破裂的情形。而且呢,还有一个对立条款,

有其他重大过错。大家有没有注意到这个地方呢?列举感情却已破裂情形的时候啊,它漏掉了两项。哪两项啊?第一呢,是有赌博吸毒的恶习,屡教而不改。第二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大家看这两种情形啊,它有没有积极的伤害相对方啊?没有,所以呢,就不会产生损害赔偿责任。

呃,当然这个有其他重大过错情节啊,是民法典里面新增加的兜底条款。啊,增加这个条款啊,主要是基于一个案例,就是宝马离婚案。大家看在宝强和马蓉的离婚案件当中。宝强,其实一方面提起离婚诉讼,另一方面呢,请求马某来赔偿损失。宝宝很受伤,太欺负人了。但是呢,

在这个案件里面啊,马某跟宋某。虽然有不正当关系。但是它大家看它有没有构成我们这个地方列举的法定事由啊?好像没有,特别是他们没有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所以法院不得已驳回了。保全的诉讼请求。网友觉得这明显是法律有问题嘛,都这么欺负人了,还不叫赔偿的话,那你这个法律。应当完善和修改。所以呢,民法典就增加了这个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

也算是。宝马离婚案对我们法律的进步所做出的贡献吧。第三呢,是因过错导致离婚,第四呢,是无过错方受到损害,大家看既包括物质的损害,也包括什么呀?精神层面的损害。你像这个重婚同居。他更多伤害的是对方的感情。同时呢,按照法律规定啊,只有无过错,方才能够主张损害赔偿。

这意味着,夫妻双方都有过错的。你家暴,我出轨。双方能不能主张损害赔偿啊?不能,那就各自寻找各自幸福就可以了,离婚损害赔偿只保护无过错的当事。接下来呢,是这个法律适用,大家掌握几个结论就可以了,第一呢是。无过错方案,他只能起诉谁呀?只能起诉自己的配偶。

即使是民法典生效以后再发生的宝马离婚案。宝强只能起诉,谁来赔偿啊?马某能不能起诉宋某啊?不能。只能起诉自己的配偶。第二呢,是离婚损害赔偿,它的适用前提是双方必须以离婚作为条件。假设呢,双方不离婚,只起诉赔偿的人民法院受不受理啊?不受理,同时呢,当事人呢?

起诉离婚,但是法院判决不予离婚的。那损害赔偿的请求会一并驳回。诶,总之呢,要想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必须以婚离了作为前提。那假如说呢,当时是通过协议的方式来离婚的。能不能再单独提出一个损害赔偿的请求啊?当然可以。最后呢,是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我们来看一个考过的题目。

甲呢,婚后通过网聊结识了乙。并与之发生婚外情,被假期发现。甲其诉至法院,以甲违反忠实义务为由来主张精神,损害十万元的赔偿,但是呢,没有请求离婚。大家看建立没有请求离婚,能不能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啊?不能。那人民法院怎么办呀?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就是离婚里面啊,

需大家掌握的考点,在婚姻家庭编里面呢,还有最后一节,第五节收养。收养它是拟制血清成立的一种方式。我们国家呢,之前呢,有一部法律叫收养法,在民法典编撰的时候啊,就把这个收养呢,作为一部分规定,到了婚姻家庭编。我们先来看第一个问题,收养的概述这个概念啊,非常的简单,

收养它说的是自然人呢,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使之发生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这里面啊,大家注意两个关键词,第一呢是收养,它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不是体现的是当时的意志自治啊,第二是收养了他,是一种理智的血亲形成的方式。收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尽管他没有血缘关系,但是是不是也可以成为一个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啊?这就是收养。

它的特征里面啊,注意这么几个关联词,其实都是对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具体分类,第一呢是它是一种双方行为。谁跟谁签的收养协议啊?收养人和送养人。第二呢,是收养,是一种身份行为,它会导致身份关系的变动,形成一个理智的血清。第三呢,是收养,是一种要式行为,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啊,

三个特征。接下来看第二个问题啊,是这一部分最核心的一个问题了,收养关系成立的要件。这里面大家先了解一个基本的模型,比如说呢甲呢,有一个孩子乙。他呢,养不起这个孩子,于是啊,他就跟丙呢签订这个收养协议,让丙呢来领养这个孩子。这样的话呢,在丙跟乙之间。是不会形成一个理智的父母子女关系啊,

丙呢,就成为了养父母,而乙呢,就成为了养子女。在这个三者关系里面啊甲呢,我们称之为送养人。而这个丙呢,我们称之为收养人,而这个乙呢,我们称之为被收养人,先注意这个基本的结构,那接下来呢,我们在讲的这个收养的基本规则的时候啊,会涉及到这三个基本的概念。当中法律角度来讲呢,

它规定的收养关系成立的要件其实还是比较严格的。一方面呢,是法律不允许这个送养人。以送养之名来逃避自己的法定抚养义务,因为你对这个子女有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啊?当然有,不能随随便便把这个孩子送养出去。同时呢,对于收养人来讲呢,法律至少当时是不允许你随便以收养为名来规避我们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所以呢,在法律上啊,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呢,设置的相对严苛一些,

尽管呢,我们现在啊。计划生育政策是不是有所调整啊?但是呢,法律没有修改,所以呢,我们依然得按照这个法律规定来确定。也是既有实质条件,也有形式条件,我们先来看实质条件。首先第一呢,是主体的要求,这也是大家掌握的一个重点,大家看三方主体都必须要符合相应的条件才能够成立收养。先来看被收养人要符合什么条件。

大家重点关注一点,必须得是未成年人才可以被收养。之前呢,我们曾经规定过,只有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但在民法典里面啊,放开这个限制了。只要是未成年人,都可以被收养。当然,他还必须得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查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以及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为什么加这个第三点?只有你无力抚养的时候,是不是才能够把这个孩子送养给别人啊?

第二呢,是送养人需要符合的条件。大家看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父母的话必须得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那最后呢,是收养人,这个条件是大家要特别予以关注的,也是比较爱考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注意。同时,第一呢,是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大家看,这是在二胎背景下制定的规范。只有没有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才可以收养他人,那如果是无子女的话,你可以收养两个只有一名子女的话,还可以收养一个。所以这叫二胎政策产生的规则。第二呢,是有这种抚养能力,第三呢,是没有不适宜生育的疾病,第四是没有相应的违反犯罪记录,第五是考点年满30周岁,一定要记得这一点。

啊,不满30周岁的人是不能收养他人的。这是三方当事人应当符合的一个基本的条件。当然,这里面呢,给大家补充这个规范,拓展问题,大家稍微注意一下。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也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来抚养。那这个时候呢,抚养人和被抚养人之间啊,也可以不适用收养的有关规定。什么意思呢?

比如说一个孩子。他父母双亡。他的亲戚朋友能不能带养这个孩子啊?可以这个时候呢,也不一定非得搞成一个收养,因为搞成一个收养的话。那抚养人跟这个孩子之间就形成父母子女关系了,有的时候呢,孩子知道自己父母没了,你非要逼着他叫。亲朋好友,爸爸妈妈好像也不利于这个孩子的健康成长啊,比如大家看那个电视剧狂飙,你看过吧?在狂飙里面呢啊,

这个警察安心。他就是父母双亡,是不是有他的一个叔叔来把他养大呀?他爸爸的一个好朋友是不是也不一定非得搞成收养,让他叫这个。叔叔来。让他叫这个叔叔是爸爸妈妈呀诶,所以说呢,法律就有增加这个规定,稍微注意下。这是第一点,第二个方面呢,是当事人收养条件的特别规定。在一般规定的基础上啊,法律呢,

会进一步限制或者适当放宽这个条件,大家可以感受一下法律背后的考虑。如果呢,是法律所不鼓励的收养,那就会进一步限制条件。如果是法律所鼓励的收养,它就会进一步放宽条件。我们先来看这个限制条件的情形。首先第一呢,是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被收养人要相差40周岁以上,注意这个要求。之前的收养法只要求无配偶的男性,虽然女性要相差40周岁以上。有些同学说,

为什么相差这么多呀?呃,你懂的啊。在民法典里面呢,为了贯彻这个男女平等原则,就要求这个无配偶的女性收养男性的时候,也得相差40周岁以上。所以说呢,对这个规定啊,做了一个扩张,这第一。第二呢,是监护人的送养。孤儿的要经过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比如说呢,

一个孩子父母双亡。然后呢?这个孩子啊,比如说有他的兄姐来当这个监护人。那假设这个兄姐呢?不想养那个孩子了,要把他送养出去,要不要经得这个孩子的祖父母或者是外祖父母的同意啊?要的,因为你这个兄姐不想养这个孩子的话,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法律上是不是也可能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啊?这个时候呢,你必须要经过他的同意才能够送养。那这个祖父母外祖父母啊,不同意送养,

而这个凶姐呢,又不愿意继续履行相互职责的这个时候呢,要按照法律规定来另行确定监护人,而不能强行把这个孩子送养出去。这是第二点,第三点呢,是我们刚才提到的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是不是坚持?二胎政策这样一个背景啊,尽管呢,现在。生孩子还有没有限制呢?没有限制,

但是呢,收养依然有限制。第四呢,是配偶一方死亡的,另一方呢,要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也就是孩子的祖父母,或者是外祖父母,有一个优先抚养的权利。啊,你养不起了,可以让老人来养。这是限制条件,接下来呢,

我们来看这个放宽条件。它相对是法律所鼓励的收养,所以要适当的放宽条件。先来看第一呢,是如果收养的是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的话,可以不受生父母特殊抚养困难。40之内年龄差的限制,注意这个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特别是呢,收养自己的兄弟姐妹的子女的时候。是不是他是有亲属关系的呀?所以呢,可以适当放宽这样的条件。同时呢,华侨啊,

如果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还可以不受收养人子女情况的限制,因为人家这个华侨。并没有计划生育的要求。所以呢,即使这个华侨啊,他已经有两个子女了,他能不能收养自己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啊,依然是可以的,要适当放宽条件。这是亲属之间的收养。啊,第二是剩下的是孤儿残障儿童。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可以不受收养人数,

收养人子女情况的限制。你大家想想,孤儿和残障儿童。是不是法律鼓励这样的孩子被收养啊?让他在家庭环境里面成长的话,更有利于他的身心健康。所以呢,一方面啊,它不受收养人数的限制,一个人呢,要收养孤儿残障儿童的,能不能收养超过两个人啊?可以的,同时呢,即使这个收养人自己已经有两个子女了。

原则上,他不能收养,但是呢,如果他收养的是孤儿残残障儿童的话,那就不受限制了,这是法律的鼓励的收养。第三呢,是继父母呢,要收养继子女的话,要经过生父母的同意,注意这个要求,因为大家想想。继父母呢,如果收养继子女的话,是不是使得继子女更好的可以融入这个继父母的家庭呀?

但是呢,你毕竟会导致孩子跟生父母的法律关系给予消灭。所以呢,必须要经过生父母的同意。当然这个时候呢,可以适当放宽条件了,不受抚养困难,收养人子女情况以及收养子女人数的限制。比如说呢,这个继父母,他已经有两个子女了,他能不能收养自己的继子女啊?可以的,不受限制。包括呢,

收养这个。继子女的时候,有没有人数上的要求啊?没有,所以呢,可以适当放宽条件啊,这是。当事人的要求。啊,第三点呢,是各方当事人要达成一个什么样的合议,但这个合议啊,主要说的是收养人和送养人之间要达成合议。因为他们是生产协议的当事人。同时呢,

如果被收养人是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是不是他已经是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了呀?那在收养关系成立的时候啊,必须要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注意一下。不是争取意见,而是争取他的同意。这第二点第三点呢是?父母呢,如果要收养子女的话,原则上必须要一致行动。大家看生父母呢,送养子女的时候是不是双方要一致同意啊?包括呢,当时要收养别人子女的,那夫妻也要共同收养。

啊,就是夫妻双方啊,在收养这个问题上必须要一致行动。这是收养成立的时候,实质层面的要求,那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二个问题就比较简单了,收养时候。形式上的要求必须要办理一个收养登记,才能够形成一个合法的收养关系。我们来看一个考过的题目。二零一七年,这个单选题。根据我国收养法下列情形当中,收养关系可以成立的是a甲呢男28周岁,

未婚收养两周岁的孤儿。收养关系能不能成立呀?不能,为什么?28周岁,太年轻了。b选项乙女呢?50周岁离收养自己15周岁的亲侄子,可不可以啊?可不可以啊?可以的,大家看尽管呢乙呢?是一个无配偶的女性。他还收养男性,没有达到40周岁的年龄差,

但是呢,为什么这个收养可以呀?因为收养的是侄子的话,是不是相当于收养了自己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啊?诶,它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子女的收养,所以呢,可以不受这个限制。c选项丙女呢?60周岁丧偶收养自己19周岁的妓女行不行啊?不行为什么呀?一方面,继子女呢已满18周岁,他不是未成年人了,不再符合生产的条件。

第二呢是。收养继子女的时候,还需要符合什么要求啊?经过生父母的同意。d选项丁女呢?45周岁有配偶单独收养自己五周岁的外甥行不行啊?不行,为什么?有配偶的人要参与收养关系的话,必须要夫妻一致行动啊,不能单独收养夫妻双方,要共同收养才可以。这样的话呢,只能选择b选项。这就是收养的成立。

那第三个问题啊,大家简单了解收养的无效,不管你是欠缺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还是形式要件?都会导致收养关系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不能形成一个有效的父母子女关系。接下来看第三个问题啊,是收养的效力。啊,那如果符合我们前面讲到的条件的话,大家看它的后拐有两个层次,一破一立。首先呢,被收养人和收养人之间会形成一个理智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发生一个身份关系的变动啊,这是它最主要的条件啊,

成立一个养父母子女关系。而在法律上呢,养父母子女之间,它要直接适用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的规定。那第二个。各方面的是养子女和生父母及其亲属的法律关系,将会同时归于小米。这意味着啊,在法律上养父母和生父母,能不能都是你的父母啊?不能养母养父母,子女关系形成的时候啊,生父母子女关系就同时归于消灭了。这是收让的效力。那最后一个问题啊,

是收养关系的解除。既然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成立的情形,就有可能有解除的可能。先来看第一个问题,收养关系解除的适用情形。在民法典里面啊,规定了两类,一类呢是行政程序的解除,一类是诉讼程序的解除。那这个行政程序的解除啊,它主要说的是基于当事人达成的一个收养关系解除的协议,然后呢,去办理一个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就直接解除收养关系了,常常指的是达成合意的情形。

当然,这里面所说的达成合意是谁和谁达成合意啊?注意下是收养人和被收养人达成合议。因为它们之间是不是形成一个养父子女关系的,那这个时候如果他们双方要合意解除这个这养关系的话,法律也是允许的。当然,这里面呢,有个前提就是养子女,他得以成年。他假如说没有成年的话,他有这种解除收养关系的能力吗?没有,所以法律规定啊,在被收养人成年之前。

是不得解除生产关系的。一方面是养子女没有能力,另一方面养子女上面成年的话。它是需要别人来监护的。啊,不允许你这个收养人啊,通过这种方式来逃避自己的法定抚养义务。当然,这里面呢,有个例外。如果呢,收养人和送养人达成一致的图除外。假设呢,送养人也同意解除这个收养关系的是不是?收养关系解除以后,

送养人可以继续抚养这个孩子啊,它可以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所以这个时候啊,可以例外的解除。当然还有一个额外的条件养子女呢,如果已经满八周岁的。它是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那收养关系的解除呢?也要征得本人的同意。不能说你想送就送,你想要回来就要回来,得尊重孩子的意愿。这是通过协议的方式啊,导致收养关系解除的情形,当然他们要办理一个解除的登记手续。

那第二种情形啊,是诉讼解除的情形,常常说的是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形,大家看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收养人呢?实施严重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的,比如有虐待,遗弃等等,这种行为的。那这个时候呢,送养人啊,依法有一个解除收养关系的权利。你不心疼这个孩子,送养人可能还心疼这个孩子呢。

他是不是可以依法解除啊?即使当事人达不成这个合议的,他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除这第一种情形。收养人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的。第二种情形呢,是养父母和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的。当然,假如说他们这个时候啊,达成了一个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话,能不能解除啊?可以,即使达不成协议的。任何一方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除这个收养关系。啊,这是收养关系解除的适用情形。

那接下来呢,看第二个问题,收养解除以后的法律效力涉及到人身财产关系两个方面的变动,先来看人身关系。不管是基于协议还是诉讼,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是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将会归于消灭。进行消除,这是它最直接的后果。当然,接下来呢,大家看一下养子女和生父母的法律关系能不能当然恢复呢?这个时候啊,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要看那个养子女呢,有没有成年?

假设养子女呢?尚未成年的,那这个时候呢?关系可以自行恢复,因为大家想想养子女上未成年的,他是需要法定监护人的。收养人不管这个孩子了,那这个生父母呢?你得担起这个责任来,所以要自行恢复。那假如说这个养子已经成年了,他需不需要别人的抚养了呀?不需要这个时候呢,在法律上有没有父母?是不是并不是一个迫切的问题的呀?

所以呢,要不要恢复由当事人来自行协商,尊重意思自治?这是人身关系,那接下来呢?是财产关系。尽管呢,收养关系解除了,但是呢,还是有些财产关系可能发生的。先来看第一项。如果呢,这个养子女啊,是经养父母抚养成年的。尽管到后来因各种关系导致收养关系解除了,

但是呢,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养父母。他依然可以请求这个之前的养子女来给付生活费。体现一个知恩图报的观念,毕竟养父母抚养你成人。你也得有所回报。那接下来这个第二点跟第三点涉及到收养关系解除以后呢?养父母能不能请求养子女的?返还或者补偿抚养费用的问题,先来看第二种情形。假设呢,因养子女成年以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导致收养关系,解除的就相当于这个养父母养了个白眼狼啊。这个时候呢,尽管收养关系解除了养父母呢,

可以要求这个养子女啊,来补偿收养期间的抚养费。我给你花的钱都白花了,你给我退回来,因为这个养子女,他是有严重的过错的。那第三呢,是如果生父母呢,要求解除这样关系的,养父母是不是也可以要求来补偿这个抚养费呀?但是呢,一定要注意个例外,如果养父母呢,有过错,因他的虐待遗弃养子女才导致收养关系解除的。

那这个时候呢,你就不能够主张返还这个抚养费了?所以大家看这两个规定里面,它体现个观念。就收养关系解除以后啊,如果这个养父母。他是没有过错的,原则上他是给请求返还生养期间的抚养费的。如果他自己有过错的话,就不能请求返还了,能理解吧,稍微注意下这个规定。我们来看一个考过的典型真题。甲呢,是公司的经理,

有一子一女。甲地乙呢?单身38周岁,与甲签订收养协议,收养甲呢?五周岁的女儿丙双方办理了登记手续。两年以后呢,乙结婚请求解除收养关系,甲不同意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我们来看a选项乙呢,无权解除相应关系,这个除法能不能成立啊?那么呢,当然是可以的,

为什么呢?我们法律规定了,在被收养人成年之前能不能解除收养关系啊?不能大家看甲呢,十万的时候是五周岁,两年以后是不是才七周岁呀?尚未成年当然不能解除这样关系。除非是经过了送养人的同意,而这个题目里面呢,送养人甲有没有同意啊?不同意那当然不能解除了啊,所以这个说法呢是?正确的接着看b选项,甲乙之间的收养协议,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对不对?是不是错的呀?我们前面讲了合同法也好,民法典合同编也好,它所调整的合同关系啊,是一个狭义上的合同,仅指财产关系协议。而收案协议啊,非常明显,它是身份协议。c甲呢,不具备收养人条件,故收养无效,对不对?甲有没有具备?

送养人条件哎,尽管呢,这个甲呢,他是公司经理。有没有存在这个养不起自己孩子的情形啊?不存在,但是呢,为什么他可以送养孩子啊?因为这个乙啊,他收养的是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收养的是亲属的子女,是不是可以不受这个?抚养人抚养困难的限制。所以呢c选项是错的。d选项乙呢?

不具备生产条件,故生产是无效的,这个说法能不能成立啊?也不能成立。尽管呢,这个养他是在单身的时候收养了一个异性。年龄呢,没有相差40周岁以上。但是呢,同辈旁系血亲子女收养是不需要考虑这个条件啊。诶,没有什么道德风险,这样的话呢,应该选的是哪个选项啊?应该选的是a选项。

这就是收养这部分啊,需要大家掌握的内容。这样的话呢,我们就把婚姻家庭编的规定给大家梳理完了。整体上讲了五节,第一节呢,讲的是一般理论亲属。那从第二节到第四节呢,按照时间顺序先讲结婚再讲结婚以后成立的家庭关系。最后呢,讲离婚。第五节呢,讲了这个拟制血清的形成收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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