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泽兵 发表于 2024-4-16 17:11:46

43.第06编婚姻家庭和继承专题01婚姻家庭(01)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我们来进入第六编婚姻家庭和继承编。在民法典里面,婚姻家庭和继承是两边内容。但是啊,因为这两部分内容呢,它都涉及到家庭领域的法律问题,所以呢,我把它放到一边里面来进行介绍。先来看第一章。婚姻家庭。那这部分啊,既会讲婚姻关系,也会讲家庭关系,

在婚姻家庭领域呢,既涉及到人身关系,同时也涉及到。财产关系啊,下面看第一节讲的是一个基本的理论问题,亲属。先来看第一个问题,亲属的概述。民法里面讲到的亲属啊,它指的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它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理智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但这里面啊,大家要区分法律上的亲属和我们生活当中亲属这个概念的区别。是不是我们生活当中的亲戚在法律上都可以成为亲属?既然产生权利有关系啊,

当然不是,所以这个亲属啊。它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在民法当中啊,清楚这个地方,大家先了解两个比较基础的概念。第一个概念呢,是近亲属的概念,我们前面提到过吧?包括哪些人呀?尤其只有八种人配有父母子女,加上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

加上外孙子女。尽管生活当中啊,有些亲属。或者亲戚关系更近,但是呢,能不能成为近亲属啊?不能。第二个概念啊,叫做家庭成员注意这个词。它指的是配有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这意味着,对于配偶,父母,子女这三种最亲密的亲属来讲,

他一定属于家庭成员。但是呢,其他近亲属啊,他要想成为家庭成员,就必须以共同生活作为前提了。那假如说兄弟姐妹没有共同生活的,能不能成为?家庭成员。能不能不能?它必须以共同生活为前提。当然,我们讲完这两个概念以后啊,大家做两个判断题。第一,如果我说家庭成员一定是近亲属。

这个说法能不能成立啊?可以的,第二,如果说近亲属一定是家庭成员,能不能成立啊?就不能成立了啊,要搞清楚他们的关系。接下来第二个问题啊,是亲属的种类。民法典里面呢,也有专门一个条文。包括三种类型,分别是配偶血,亲和阴亲。配偶呢,

相对来讲比较好理解,男女呢,基于结婚的行为而互为配偶。在民法当中啊,配偶呢,是最亲密的亲属。而且呢,它也是血亲和阴亲产生的根据。这第一类,第二类呢,叫血清,叫有血缘关系的金属。当然,这里面所说的血缘关系啊,既包括自然血清,

也包括理智血清。那自然血清啊,它说的是。血缘上有真实的同源关系。比如说这个父母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祖父母。和孙子女之间是不是有真实的血缘联系啊?这叫自然血清,很好理解。而这个理智血性啊,它说的是没有真实血缘关系,但是呢,按照法律的理智啊也可以。适用自然血亲的权利关系,

这叫理智血亲。在民法当中啊,有两类拟制血清啊,一类呢是因收养而成立的,养父母子女关系。大家看养父母跟养子女之间有没有血缘联系啊?没有,但是呢,基于收养这个行为啊,会形成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理智的。第二呢,是事实上存在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虽然呢,也没有这个。

血缘联系,但是呢?只要世上有抚养关系的。它也可以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规定。第三种啊,叫做阴经。它说的是以婚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通俗的讲,就是配偶的血亲,就是你的姻亲。比如说我们生活当中这个。儿媳啦,女婿啦,小舅子啦,

小叔子啦,包括肘蠡啦,亲家啦等等。是不都是以这个婚姻作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啊,法律上叫做姻亲啊,简单了解三个概念。接下来第三个问题啊,是轻系和轻等,也是个理论问题。先看什么叫做清晰呀。它说的是亲属之间形成的联络系统,我们叫亲系。当然呢,清械啊,既包括。

直系亲也,包括旁系亲。那我们结合刚才讲到的血清和阴气啊,就进一步区分直系血亲,旁系血亲以及直系阴亲和旁系阴亲。先来看血清。如果你有直接的血缘联系的,我们叫直系血亲好理解吧。用一个学历概念来讲啊,这叫有存储关系。啊,比如说父母子女之间。祖父母和孙子女之间是不有这种直接的血缘联系呀,这叫直系血亲。那这个旁系血迹呢?

它说的是虽然没有直接的血缘联系,但是呢,有共同的祖先。同出一脉的,那叫做旁系血清。比如说兄弟姐妹。包括。叔伯姑舅姨。它都是有共同的祖先的,所以叫旁系血亲。但这里面呢,无论是直系还是旁系血亲,都是既包括自然血亲,也包括什么呀?理智血亲。

而这个应期呢,也相应的区分直系应亲和旁系应亲。那直系亲亲啊,它说的是你的配偶的直系血亲。或者直系血亲的配偶。比如说这个儿媳女婿公婆岳父岳母。都是直系姻亲,那这个旁系姻亲啊,它说的是。配偶的旁系血亲或者旁系血亲的配偶。呃,比如说这个小叔子呃,小姑子,小舅子。轴力连茎等等啊,

这个叫旁系阴茎。第二个概念啊,叫做氢等。它说的是亲属之间的等级。你看衡量的是亲属之间的亲疏远近。氢等数越大代表着。亲属关系越疏远。当然,我们国家呢,在描述这个亲属关系的亲属远近的时候啊。它用的是代数来进行计算啊,它没有用这个氢等。所以这里面呢,大家要掌握清除之间代数的计算方法。这个在选择题里面是考过的。

我们分成两个方面来给大家讲,首先呢,是直系血清的代数的计算方法。见的有直接的血缘联系,那就以你自己为中心,往上往下都是二代。数到几代就是几代的。直系血亲好理解吧。比如说呢甲呢,生于子乙乙呢,生于子丙。我们来判断一下甲跟丙之间是几代的直系血亲啊。是不是可以以这个丙作为中心啊?往上输乙呢,是二代。

讲的是三代,那就是三代的直系血亲好算吧?我们来判断一下。丙呢,是乙的几代?直血清啊。你看乙呢,作为中心是不是往下数呀?往下数呢也是二代。所以这个丙啊,就是二代血清。啊,你也知道我们生活当中所说的。富二代啊,就是这个二代。

接着看旁系血清这个呢,就稍稍有点难度了。其实也没那么难。既然是旁系血亲,是不是必然有共同的祖先呀?那先找到它们共同的祖先,然后呢,再分别计算它们和共同祖先之间是几代的直系血亲。然后两个数一比较。哪个大就以哪个为准。比如说大家算一算。贾宝玉和林黛玉是几代的旁系血亲啊。你看贾宝玉跟林黛玉他们有没有共同的祖先呀?有没有啊?有的谁呀?

贾母。我们先算一下贾宝玉跟贾母是几代的直系血亲啊?往上数第二代是谁呀?贾政,第三代是谁呀?贾母三代的。直系血亲接着看林黛玉和贾母之间是几代的。直系血亲呀。你看往上数第二代是谁呀?他妈妈贾敏。再往上,第三代贾母也是三代的直系血亲,那意味着贾宝玉跟林黛玉是几代的。旁系血清啊。三代就这么算出来的。

我在教程里面啊,给大家画了一个。亲属关系的体系图,这里面你可以随便找两个人来算一算,它们之间是几代的。旁系血清。比如说呢,算算你自己。和你的姑妈。是几代的旁吸血机。是不先找到你们共同的祖先呀,是谁呀?祖父母。那就分别算了,姑妈跟祖父母之间是几代的直系血亲啊,

是不两代呀?而这个你自己呢?和祖父母是几代呀?是不是三代呀?父亲第二代祖,父母第三代,那意味着你和姑妈之间是几代的?旁吸血晶啊,三代就这么算出来的。我们来看一个考过的题目啊,二零二一年的单选题。甲的外祖父与乙的父亲是亲兄弟。什么意思啊?甲呢,他的外祖父有几代呀?

他的父亲啊呃不对,是母亲,然后外祖父。和这个乙的父亲两代是亲兄弟,亲兄弟意味着什么呀?是不再往上走,一代就是共同的祖先了呀。那我们来算一下。甲乙它是几代的旁系血亲呢?就要分别算和共同祖先之间的关系了。甲跟。共同的祖先。几代的直系血亲啊。是不是二代三代总共是四代呀?而乙跟这个共同组线是几代呀?

父亲二代。三代哪个大以哪个为准,所以呢,他们是四代的旁系血亲。好理解吧,选c选项啊,这是。亲属里面啊,需要大家掌握的一些比较基础的概念。接下来呢,我们来进入第二节结婚。在我们国家,结婚是形成夫妻关系的唯一的途径。而且呢,大家想想结婚是不是也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愿而形成的夫妻关系啊,

所以它性质上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范畴。建设民事法律行为,我们就要判断它的效力了。先来看第一个问题,结婚的要件。大家看,既然它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它的要件也是要区分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这两个方面的。实际邮件里面呢,大家看还是这三个关键词。首先,对于主体有什么要求啊?男女双方要达到法定婚礼。一方面。双方必须得是男女。

我们国家只承认异性婚姻。第二男女呢,还得达到法定婚礼。当然,男女有所不同,男的是22,女的是20周岁。第二呢,是意思表示必须要真实,双方要自愿结婚。第三呢,是内容合法,不得存在禁止结婚的情形。关键是民法典规定存在什么情形的时候,禁止结婚啊,

两种情形,第一呢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大家看直系血亲有没有代数限制啊?没有旁系血亲呢?是不允许三代以内的结婚。我问大家,三代以内包不包括本书啊?包括的啊,小于等于三,这意味着贾宝玉跟林黛玉在现代社会是不能结婚的。而且呢,这里面所说的血清啊,既包括自然血清,也包括拟制血清。

第二呢,是有配偶者禁止重婚,因为我们国家采取的是一夫一妻制。这是实质要件,那形式要件呢?主要是要办理结婚登记,而且呢,法律要求啊,男女双方要亲自到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什么叫亲自啊?哎,必须要亲自实施,而不允许由别人来代理。那基于这个登记的要件啊,我们给大家补充一个问题,

就是事实婚姻的问题。双方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呢,却以夫妻的名义来共同生活,可以成为所谓事实上的婚姻。那这个市场的婚姻啊,在法律上认不认可它的效力呢?我们司法解释啊。是以时间。划分新老适用不同的规则,也就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这是我们国家最喜欢采取的一种规范方式。以哪个时间点为界啊?

一九九四年的2月1号。啊,九四年的2月1号,大家可以记记这个时间啊。就是爱你啊。九四年2月1号。大家看这一天呢,有什么意义啊?这一天呢,我们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了。也就是告诉。全国的结婚男女,你们必须得办理登记,才能够成为合法的夫妻。在此之前已经形成的事实,

婚姻。依然受到法律的保护,不用代办理登记也可以成为合法的夫妻,但是呢,一九九四年二月以后才形成的。置式婚姻就不受法律保护了。原则上,双方必须要去补办结婚登记,才能够形成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好理解吧。兴老化戒。这里面呢,还有一个问题,涉及到同居的关系。啊,

假如说呢,男女同居多年,后来呢,分手了。假设呢,他们没有办过所谓的结婚登记的话,意味着他们之间有没有法律上的关系啊?没有那分开就各自寻找自己的幸福。当事人能不能以起诉。解除同居关系为由来。向法院提出主张啊,不可以因为同居关系本来就没什么关系可供接触。所以呢,当事人提起这样的诉讼的话,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然,在同居期间啊,如果因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产生诉讼的,人民法院才应当受理。我们来看,二零一二年这个题。没有配偶且符合其他结婚条件的男女同居生活的当事人,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怎么来处理啊?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是第一个问题,结婚的有缺要件。那接下来呢,要给大家讲两种婚姻的效力,存在瑕疵的情形,

一个是无效的婚姻,一个是可执业的婚姻。有没有效力未定的婚姻啊?没有,所以这个婚姻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啊,它的效力形态只有三种,有效无效可撤销。我们先来看无效。无效啊,它指的是虽然办了结婚登记,但是呢,严重欠缺结婚的有效要件。这样的婚姻就是无效的。这意味着,无效的婚姻是以办理结婚登记为前提的。

假设呢,双方压根就没办结婚登记的那婚姻关系就没有成立,还需不需要判断效力呢?不需要了。但这里面呢,大家要掌握的是无效婚姻的适用情形。适用程序以及法律后果三个方面,先看第一个问题,无效婚姻的适用情形。在民法典里面啊,规定了三种无效的婚姻,第一是重婚,违反了一夫一妻原则,好理解吧。第二呢,

是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我们前面讲到的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第三呢,是未达法定婚礼的,也会被认定是无效的婚姻。而且呢,我们司法解释也强调了民法当中的无效婚姻啊,有且只有以上三种情形。如果当事人以其他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比如我们生活当中有这个假结婚的现象,大家听过吗?哎,为了。在上海买房。

找一个当地人来结婚。结完婚以后呢,用上海人的名义来买房,然后呢,再协议离婚,把这个房子呢,哎,让另一方来取得双方再离婚。通过一个假结婚呢,达到一个买房子的目的。大家看甲结婚呢,在法律上是不是无效的婚姻啊?是不是啊?不是的,因为我们前面讲到的无效情形,

里面有没有这种假结婚啊?没有包括呢,男女之间没有爱情。但是呢。按照父母的建议和要求办理了结婚登记。虽然没有感情,但这个婚姻能不能说是无效的呀?不能因为它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啊,有企业只有这三种。同时呢,这些无效情形啊,还是可以补正的,如果当事人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时候,该情形已经消失了。那这个婚姻呢,

将转化成有效。大家看这一点,跟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不一样。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啊,它是绝对当然的无效,有没有可能转化成有效啊?没有,但是呢,无效的婚姻。就有可能转化成有效。是不是体现要尽量维持现有的婚姻秩序?这样一种价值观呀。特别是呢,这三种情形当中,第三种情形。

双方登记的时候虽然没有达到法定婚礼。但是呢,共同生活了几年以后啊,达到法定婚龄了。这个时候呢,还能不能回过头去说他们的婚姻是无效的呀,不能了,因为无效情形已经消失了。但剩下两种情形啊,大家稍微做一个分析,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这种情形能不能消失啊?原则上不能消失。重婚能不能消失啊?这个问题是有争议的,

大家记个结论就可以了,在我们法硕考试里面啊,重婚的无效情形也是不能消失的。即使原配死亡了,或者呢,跟原配离婚了。那后面这个婚姻能不能自动变成一个有效的婚姻啊?不能。毕竟重婚。它是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是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所以呢,法律不允许它转化成有效的婚姻啊。啊,大家记住,

法硕考试这个结论。你看最后呢,给大家补充一个司法解释规定。当时呢,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这意味着,登记程序存在瑕疵,能不能认定为是无效的婚姻啊?不能这种婚姻啊,当事人只能通过。行政程序来撤销这个有瑕疵的结婚登记来进行救济。比如说呢,甲乙之姐妹。

甲在结婚的时候呢,选好了黄道吉日。结果当天发现身份证找不着了。但是呢,黄道吉日选定了不能不结婚呀,于是啊,他就拿着妹妹的身份证。跟她老公结婚了。大家看这个登记程序在法律上有没有瑕疵啊?有的,你登记机关都没有审查出来办理结婚登记的人和正常的人是不一致的。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但能不能说登记簿上记载的乙和甲的配偶的婚姻关系是无效的呀?不等它不是无效婚姻。当时要通过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来撤销掉这个有瑕疵的登记行为。

这是情形,接下来第二个方面啊,是确认程序。民法典里面确认一个婚姻无效,可以有两个程序,第一呢,是相关的主体去申请,第二是人民法院依职权来确认。先来看相关的主体申请的情形。在民法里面啊,可以申请确认无效的主体,包括两类,一类是婚姻当事人,一类是利害关系人。首先啊,

不管是哪一种无效情形,婚姻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确认无效。我们这个地方啊,重点展开的是利害关系,人不同的情形有不同的范围。那假设是以重婚为由确认婚姻无效的,大家看利害关系人指的是谁呀?首先呢,是双方的近亲属。同时,还包括基层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等等。有些同学说人家重婚关你继承组织什么事啊?因为大家想想重婚会不会影响公序良俗啊?

当然会了。村里还有30个光棍的。你一个人找了三个老婆。你让大家情何以堪?这个时候啊,村委会呢,它可以站出来请求确认你这个婚姻是无效的,因为你官设公序良俗。第二是以未达到法定婚礼为由,确认婚姻无效的,大家看利害关系人是谁呀?未达法定婚礼一方的近亲属。这意味着,已达法定婚礼的近属有没有这个权利呀?没有。

第三呢是。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那双方当事人的近亲属。就是利害关系。这是主体的范围,而且呢,只要存在婚姻无效的情形。即使夫妻一方或者双方都死了。那生存的一方和利害关系人能不能请求确认婚姻无效啊?依然是可以的。因为这个婚姻的无效啊,它干涉公序良俗,它不因一方甚至双方的死亡而失去意义。这是申请主体。第二个方面是法院确认。

即使是当事人主动提出的申请,最终谁来赔本啊?由人民法院来确认。同时呢,人民法院如果受理的是离婚案件。在审理的时候啊,发现诶存在无效的情形。能不能以职权来做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啊?可以的,而且呢,人民法院在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以后。当事人能不能申请撤诉啊?不可以开工,没有回头箭。法院呢,

发现诶,这里面确实存在无效情形的,那就可以直接判决。确认婚姻无效,而且呢,婚姻的效力,它是不是用调节呀?不适用条件。一看双方年龄不够是无效的婚姻。啊,法官说,虽然你们是无效的婚姻,但是呢,你们再坚持六个月就变成有效了。能凑合凑合吗?

当然不能不适用调解,但是啊,涉及财产分割子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但婚姻的效力本身不能调解。最后呢,是婚姻无效以后的法律后果。这个内容啊,是我们去年刚刚考到简答题的一个考点。婚姻家庭编。已经快20年没有考过简答题了。所以我们现在的命题呢,就是不按套路出牌。你觉得会考的,他就不考,你觉得不会考的,

他就考。所以呢,全面复习啊,还是最保险的,最安全的。我们先来看一下会议呢,被确认无效以后啊。那婚姻就自始无效了,是不是当时之间没有产生一个有效的夫妻关系呀?这第一点,最直接的效力。而且呢,我们司法解释规定呢,这个自始无效啊,它说的是。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无效以后,才确定自始无效。这意味着,即使夫妻双方婚姻可能存在无效的情形。但是呢。相关的主体没有提出确认无效的申请,人民法院呢,也没有以职权来确认婚姻无效。那他们的婚姻效率如何啊?就是有效的。什么时候啊?法院说了,哎,这个问题是无效的,才能够说它们是无效的。

这一点呢,跟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也不一样。第二呢,是无效婚姻影,不影响父母子女关系啊?不影响虽然是非婚生子女。但是呢,他和婚生子女受到平等的保护。第三呢,是财产问题。啊,虽然是无效的婚姻,或者呢,被撤销的婚姻,但是呢,

双方同居期间也有可能取得财产。大家看这个财产怎么办啊?首先是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呢,根据保护无过错方的原则来判决。注意保护的是无过错方。而且呢,当时没做特别约定的话,也可以构成共同共有。尽管呢,双方的夫妻关系。被确认无效了,但是呢,双方毕竟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而且呢,主观上也是以夫妻来共同生活的。我们也可以认定他们还是有一定的家庭关系的,所以呢,也可以按照共同共有来处理。当然在。对于无锡。当然,在涉及到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情形的时候啊,虽然呢,要保护无过错方,但是呢,能不能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啊?不能配偶的权利还是要放在第一位的,于是呢,

甲乙是夫妻,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乙呢,隐瞒了自己的婚姻状况啊,就跟丙登记结婚了。当然,乙丙间的婚姻是不是重婚啊?应当认定无效。在分割这个财产的时候啊,要保护无过错方,所以呢,要先保护丙再保护谁呀?渣男乙,但是呢,你在保护丙的时候啊,

能不能影响原配的利益啊?不能原配它是排到第一位的。然后呢?无效婚里面的无过错方排到第二位啊,有过错方排到第三位。最后,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呢?还可以主张赔偿损失。这也是民法典里面新增加的一个制度啊,赔偿损失的请定选。我们来看一个考过的题目。18岁的甲伪造身份信息与23周岁的乙呢登记结婚。大家看,不管这个甲他是男是女,是不是都没有达到法定婚礼啊?

应当认定是无效的婚姻。关键是谁可以请求确认这个婚姻无效呢?一方面,甲乙可不可以呀?可以的,但这里面啊,它重点考的是利害关系人。主要说的是未达法定婚礼一方的近亲属。这意味着应该选哪个选项啊?a选项。乙的近亲属有没有这个权利呀?没有,这是无效的婚姻,接下来呢,我们来看可撤销婚姻。

它说的是,虽然双方已经办了结婚登记了。但是呢,意思表示存在瑕疵,法律允许这个撤销权人啊,通过诉讼的方式来撤销这个婚姻的情形,就是可撤销婚姻。大家可以跟我们前面讲到的,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做一个对应。我们先来看一下它的具体适用情形。意思表示存在瑕疵。但是啊,这个适用范围啊,比这个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可执约情形要少多了。

大家先回顾一下对于这个民事法律行为来讲。可撤销情形包括哪些呀?我们讲了四种意思,表示存在瑕疵的形态,分别是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我们来看看可撤销婚姻当中它包括哪些形态呢?尤其只有两种形态,第一呢是。因受胁迫而成立的婚姻。受胁迫方可以撤销这个婚姻,因为大家想想一方呢,受胁迫而订立的婚姻是不是他的意思自治受到了最强烈的干预啊?所以呢,

法律允许他撤销这个婚姻。第二种类型啊,是隐瞒重大疾病,这是民法典里面新增加的。因为大家想想一方在结婚的时候啊。如果患有重大疾病。而且他还隐瞒了这个疾病的,会不会影响对方做出结婚意思的真实性啊?当然会了。这也符合我们的生活常理。所以呢,你隐瞒重大疾病的时候啊,相对方呢,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这个婚姻。啊,

注意这个隐瞒重大疾病,这是新增加的。那意味着,在婚姻这个领域啊,一般的欺诈行为。隐瞒了收入,隐瞒了学历。隐瞒了身高的等等。相对方呢,能不能以受欺诈为来持续这个婚姻啊,就不可以了。大家看法律呢,通过限制可直销情形的方式来尽最大的努力维持婚姻关系的稳定性。这是具体题型。那接下来第二个方面啊,

是撤销的程序掌握结论就可以了,第一呢,是找谁撤销啊?只能找人民法院。能不能通过仲裁的方式来撤销啊?呃,不能合同可以仲裁,婚姻可不能仲裁。第二是谁享有这个撤销权呀?意思表示,存在瑕疵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一方面谁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谁享有撤销权。比如说在胁迫的情形下,

受胁迫方,他可以撤销。而在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形下呢?隐瞒者的相对方可以主张撤销好理解吧?当然。双方都隐瞒了自己的重大疾病呢。一方的。一方啊,在结婚的时候隐瞒了自己患艾滋病的事实。哎巧了,对方也有艾滋病,也隐瞒了。不是一家人不进一家门。谁可以主张撤销呀?双方都可以主张撤销。

只要你隐瞒相对方,我就有撤销权。而且呢,这个车权人啊,它仅限于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有没有所谓的利害关系人呀?没有。因为当时的婚姻幸不幸福,只有本人知道。没有必要让d3来插嘴。尽管呢,一方呢,胁迫另一方结婚。呃,

但是对方过得很幸福。他能不能决定不撤销这个婚姻啊?可以的,法律还是把这个决定权啊交给了当事人。最后呢,是行驶期间啊,既然撤销权,它是一个形成权,所以它必须要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大家看期间是多久啊?如果是胁迫的话,那就是胁迫行为终止之期一年。如果隐瞒重大疾病的话,那就是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大家看这里面呢,

有没有那个最长期限五年那个规定啊?没有这一点呢,也是跟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撤销的不同。即使呢,我是在你隐瞒重大疾病。五年以后,我才知道原来你隐瞒了重大疾病的。我还有没有撤销权呀?依然有撤销权。最后呢,是它的法律效力。假设呢,婚姻被依法撤销了它的法律后果啊,跟无效是完全一样的。就是我们前面讲到的,

自始没有拘束力,父母子女关系不受影响,财产呢,可以进行分割,最后呢,无过错方可以主张赔偿。我们来看一个题。二零一八年的单选题。甲呢,声称具有海外名校学历予以登记,结婚半年以后啊,乙发现甲的毕业证书是伪造的。那甲乙之间的婚姻效率如何呀?尽管呢,在这个婚姻成立的过程中,

一方呢,有所谓的欺诈行为。但是呢,它影不影响婚姻的效力啊?不影响这个婚姻依然是有效的。只有什么样的欺诈行为才会影响婚姻效力呀?隐瞒重大疾病。这是结婚制度。接下来呢,我们来进入第三节家庭关系。它是按照时间顺序展开的,双方一结婚就会形成一个家庭。那我们要确定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既包括人身关系,也包括财产关系。

我们先来看第一个层次是夫妻关系。那夫妻关系里面呢,大家看也是既包括人身关系,也包括财产关系。先来看人身关系。啊,这个大家简单了解即可。尽管夫妻之间人生关系更重要。但是呢。从考试的角度,从实践的角度,财产纠纷才是争议更大的。人生关系里面啊,考试分析写了这么四点。前两点呢,

讲的是权利,后两点讲的是义务。既然是关系嘛,既包括权利,也包括义务。现在看有什么权利呀,第一呢,是夫妻的姓名权。结婚以后能不能各自使用自己的姓名啊?当然可以。第二呢,是人身自由权,虽然结婚了,但是呢,人身自由不受非法的限制和干涉。

后两项呢?讲的是e。首先呢是。夫妻呢,对于未成年子女有一个平等的抚养权利和义务。那最后呢,是夫妻之间有一个相互忠实的义务。说到了解。尽管民法典呢,也规定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但在实践当中啊,一方当事人违反忠实义务出轨的。跟别人有一夜情的。能不能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来主张赔偿啊?目前的规定是不行的,

大家看这个司法解释。当时呢,仅以民法典1043条,也就是违反这个忠实义务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非你达到了这个感情却已破裂这种程度。否则的话,这种纠纷法院调解不了。那接下来呢,我们要重点讲的是这个夫妻的财产关系了。呃,先来看第一个问题,夫妻财产关系的概述。这里面的事实上啊,它会涉及到四个层面的问题。第一呢,

是夫妻财产制的问题啊,就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挣的钱归属于谁,这叫夫妻财产制。第二个方面是夫妻之间的家事代理权的问题。就是我们挣的钱应当怎么花的问题。当然这个问题啊,我们在之前已经讲过了啊,第三呢,是夫妻之间的相互抚养的义务,第四是夫妻之间相互继承的。全列一五这些啊,相对来讲都比较简单,我们要重点学习的是这个夫妻财产制的问题。啊,就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挣的钱应当归一方,还是应当归双方?那民法典里面规定的财产制啊,包括两类,一类叫法定财产制,一类叫约定财产制。那顾名思义,按照当时的约定来确定财产归属的,这叫约定财产制。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那如果直接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财产归属的,那叫法定财产制。当然,民法呢,既然尊重意思自治。

这意味着,当事人约定财产制的约定优先于法定。只在实践当中啊,由于我们国家社会观念的这样一个影响,夫妻之间结婚的时候明确约定财产制的多不多啊?是比较少的。所以呢,从考试角度来讲,法定财产制就要显得更重要一些。我们先来看约定财产制。也就是夫妻啊,通过协议的方式来约定财产的归属。既然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资质,所以呢,双方夫妻财产的约定啊,

它本质上也是一个民事法律行为。有点类似于合同。大家看它的有效要件啊,是不是也是要坚持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统一啊?还是这个结构?是这条线里面呢,还是主体意思表示内容,你看主体呢,要求是夫妻双方,而且都得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意思表示呢,要求要真实内容呢,要求要合法。在这个内容里面啊,给大家补充几个规定。

夫妻双方啊,在约定这个财产归属的时候啊。一方面,它可以涉及全部的财产。同时呢,它能不能设计部分台产也是可以的。比如说夫妻约定在婚后,我们各自赚的钱都归个人所有。可不可以啊?可以。包括呢,夫妻能不能约定?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我们的工资归夫妻双方共有。

剩下的其他收入归个人所有,行不行啊?也行,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当然这个约定啊,不等于被工序两组。比如说呢,甲乙是负七。他们在结婚的时候能不能约定结婚以后?双方取得的全部财产都归甲一个人所有,乙呢,不能取得任何财产权。这个约定有效无效。这一点太过分了,违反公序良俗。

当这个形式上呢,法律要求啊,必须得用书面形式,所以它也是一个要式行为。这是要件那第二个层次啊,是法律效力,那假设呢,夫妻达成这样一个约定了,这个约定对于夫妻双方。有没有法律拘束力啊?当然有,其实呢,确确实实有点类似于合同。但是呢,这样一个约定啊,

能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呀?不能这个约定啊,主要是对夫妻双方有拘束力,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接下来呢,我们要重点讲这个法定财产质量。法定财产制里面又分成两个部分,一个呢是法律规定,有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一个是法律规定,有夫妻个人取得的财产。我们先来看这个。法定的共同财产的范围。也就是哪些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呢?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啊,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就是婚内所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共有。其实呢?婚内取得的财产原则上都是归双方的,所以这个列举啊,相对来讲就比较广泛一些。第一呢,是工资奖金,劳务报酬。比较好理解吧。收入第二呢,是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第一点呢,是拼体力赚的钱。

第二点呢,是拼财力赚的钱啊。第三呢,是知识产权收益。这个在考试里面啊,考到的可能性就比较大了,这是拼智力赚的钱。既包括婚内实际取得的,也包括婚内已经确定可以取得的。这种财产性收益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大家来判断几个。小选择题。比如说呢,甲乙呢?

是负七。在甲结婚之前啊,他写了一本小说,而且呢,在某出版社出版了。但是啊。甲乙结婚以后搞出在实际到假的银行账户上。我们来看这个稿酬,作为一个知识产权收益,它是个人共同财产。注意,它是共同财产。尽管呢,婚前写完小说,婚前出版就已经确定可以取得稿酬了,

但是呢,稿酬是不是在婚内才实际到账的呀?它就属于共同财产。接着看第二个例子。甲说呢,甲乙啊,结婚以后甲在婚内写了一本小说。在婚内出版了。但是呢,甲因感情不和离婚了,告知他到了甲的账户上。这个稿酬是个人共同的呀。注意,它依然是共同财产。虽然呢,

离婚以后才实际取得,但是在婚内是不是小说已经发表了呀?已经确定可以取得了。它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接着看第三个例子。甲说呢,甲在婚内写了一本小说,或者呢,俩人离婚了,离婚以后呢,甲呢,出版小说取得稿酬。个人共同财产。个人财产了。尽管呢,

小说在婚内写完的,但是呢,没有出版,既没有实际取得稿酬,也没有确定可以取得稿酬。所以它就是个人财产。这是啊,拼智力赚的钱啊。第四是继承或者赠与取得的财产。也是共作电量。这是拼什么赚的钱呀?拼爹赚的钱。什么都没有,就是有个好爹啊,通过继承取得的财产。

而且在法律当中啊,基于法定继承取得的财产基本上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你也没有机会做特别的约定。那假如说遗嘱或者赠与合同里面明确说了,只是归一方的,那就是个人财产了。这是第四点,这里面呢,给大家补充了一个规范拓展问题,涉及到。父母啊,为夫妻双方买房出资的性质。生活当中啊,年轻人结婚常常要买房子。但是呢,

年轻人自己还没有赚到多少钱。所以呢,常常由父母来出钱帮忙买房。那么就要认定了父母呢?这个出资是赠与给一方的,还是赠与给双方的呢?司法解释啊,就做了一个规定。大家看,我们要区分。婚前出的资还是婚后出的资?先来看第一种情形。假设呢,当时在结婚之前。父母啊,

为了双方购置房产出资的。那这个时候呢,要视为对于子女个人的赠与。因为大家想想双方是不是还没有结婚啊?它们之间还没有共同关系呢,不具备构成共同共有的前提。所以呢,自己父母出的资就是给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个人财产。那第二种情形啊,就是当事人结婚以后。双方呢,父母为购置房产而资助出资的,这个时候啊,归属的首先由当事人来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要看赠与合同里面有没有确定,只归一方。假设呢,赠与合同里面说了只归一方的,那就是个人财产。假设呢,赠与合同里面什么都没有说的。怎么办呀?那就按照共同共有来对待。其实这一点啊,它跟我们物权编的一个规定是相吻合的。我们在物权变动里面讲过这个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它的认定规则。当时没有约定的,是不是要看?有没有家庭关系等共同关系啊?

既然这个男女双方啊,他们现在已经结婚了,他们有家庭关系等共同关系。那没有做特别约定的时候,当然要认定是他们共同共有的财产了。这是第四点,第五点呢,是其他应当归双方所有的财产,这是兜底条款了。啊,大家简单了解几点第一呢是?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尽管这个财产本身啊,它是个人财产,但是呢,

它在婚后产生的投资收益。就属于共同在这了。本金虽然是你的个人财产,但是呢,你这个本儿。通过投资方式取得收益的时候,必然要付出相应的精力的。而你付出精力的时候呢,可能你的配偶正在照顾家庭。是不是也是有贡献的呀?所以说,投资收益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啊,像投到公司分红了。投到股市赚钱了,

这都属于共同财产。但是啊,一定要注意个例外,个人财产的自息和自然增值,它属于个人财产。因为这个自息和自然增值啊,一般认为配偶他是没有贡献的,比如说呢,我婚前有100万的个人存款。只是举个例子啊。那么,放到银行的时候啊,它会产生利息,大家看这个利息本身,它是个人还是共同财产呀?

它是个人财产。因为钱放到银行产生的利息,它是资息。需不需要付出精力和劳动啊?不需要那配偶就没有贡献嘛?包括呢,我婚前买的房子诶,放到这个地方,它自然而然涨价了。配偶有没有贡献呀?也没有,所以呢,这个自息和自然增值啊,它们属于个人财产。剩下的包括住房补贴啦,

公积金啦,养老金啦,安置补助费啦等等啊,都属于共同财产。接下来第二个方面啊,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我们前面在物权编也讲过,既然呢,夫妻对这个财产构成的是共同共有。原则上啊,应当经过夫妻双方一致同意。但是呢,为了方便家庭日常生活的开展。是不是民法典里面确定了所谓的家事代理权呀?如果呢,

任何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而处分财产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单独决定。但是啊,假如说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对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话,那这个时候啊,双方必须要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单独处分的,都会构成无权处分。建设物权处分,那相对方有没有适用善意取得的可能性呀?有的只要你符合要件就可以。接下来呢,是这个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其实这点啊,

我们前面也讲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则上能不能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原则上不可以,这是为了维持夫妻共同关系。但是呢。是不是有例外呀?一个是。共同关系丧失的时候。一个是有重大理由的时候。我们这里面啊,补充的两种情形就是重大利由。就是夫妻呢,不离婚,只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形,

还记得吧?一方的实施,挥霍,转移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那第二呢,是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生重病,需要医治,而另一方呢,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的情形。啊,就是一方的父母生重病,双方达不成一致的时候可以不离婚,只分割共同财产。这是共同财产。

接下来呢,我们来看法定财产制当中的夫妻个人财产。哪些财产归个人呢?法律也做了列举,第一呢,是一方的婚前财产,是个人财产。换句话说,婚前的财产会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存续而变成共同财产呀?不会的,比如说婚前买的房子。在结婚之前,我已经取得所有权了,那不能说一结婚财产就充公,那也不合适。

婚前财产。第二呢,是一方因人身损害而获得的赔偿以及补偿,你看这个财产,它是救济人身损害的,是具有专属性的。于是呢,甲乙是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啊,一方呢,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啊撞的一级伤残了,生活不能自理。那侵权人呢?赔偿了200万的。

人身损害赔偿金当然包括这个残疾赔偿金。这时呢甲呢,就不想跟乙过来离婚,离婚的时候能不能200万分走100万呀?不能这200万啊,他要救济的是乙的。人身损害。它是具有专属性的。啊,包括这个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疗生活补助费等等,大家看是不是都是救济人身损害的呀?个人财产。第三呢,

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里面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这叫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然,这里面呢,也给大家补充一个规范拓展内容。就是我们前面提到的在当事人结婚之前呢,大家看父母为双方购置房产出资的。因为他们还没有结婚,所以呢,按照生活这般观念啊,视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构成的是个人财产。第四是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基于物尽其用的考虑,它归一方。

第五呢,是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里面大家重点关注,我们刚才提到的一方个人财产的自息和自然增值,它属于个人财产。因为这样的财产啊,配偶他常常是没有相应的贡献的。第一点里面呢,还给大家讲了这个军人的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那这样的一次性费用啊,是按照相关的标准来进行计算的一部分呢?归夫妻共有,而剩下的部分。归军人一方,个人所有。

这是夫妻个人财产的认定啊,最后呢,有个性质的。规则如果呢,按照法律规定啊,该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能不能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变成共同财产?不能个人财产横为个人财产。我们来看考过的两个题啊,第一题呢是?甲乙是夫妻下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a婚后呢。甲以法定继承取得的房屋。个人还是共同财产。

它是共同财产,因为是婚后通过继承取得的。接着看b选项甲呢,婚前继承,婚后登记,在甲名下的房屋。个人还是共同财产。这是个人财产。因为啊,因继承发生物权变动的自继承开始时就可以发生效力。既然是婚前继承,那意味着这个财产它属于个人财产。尽管呢,婚后在办理登记的,但不影响这个财产的归属。

c选项婚后呢?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以后啊,登记在乙个人名下的一套房屋。大家看,这是个人还是共同财产呀?答案是共同财产。因为双方结婚以后,双方父母才出的资。尽管呢,登记在一方的名下,但是呢,按照我们的生活常理。是不是可以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共有的呀?特别是他们之间有所谓的家庭关系等共同关系。

而d选项婚后呢?乙的父母出资未已购买并登记在乙名下的房屋。这个性质就不一样了,是不是啊?特别是呢?选项里面啊,出现了乙的父母呢,未已购买这样的信息。这代表着乙的父母啊,他的意思是赠给乙方的,还是赠给双方的呀?当然是赠给乙方的。你看一方出钱,主观上为一方购买,同时登记在一方名下,

这意思还不够明确吗?个人财产。接着看第二题。下列财产归谁负极一方的是。a参加体育比赛所获得的奖金。个人共同财产。共同财产。当然,参加体育比赛所获得的奖牌呢?那就不一样了,它就有专属性了。变相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这是救济人身损害的个人财产。c通过法定继承分得的遗产,这是共同财产。

因为在法定继承里面,你都没有机会去约定。d选项已婚前个人存款炒股所得的收益,大家看炒股是投资行为,他是要付出精力的。所以呢,配偶是有贡献的,构成的也是共同财产。那这样的话呢,个人财产只有b选项。这是。夫妻财产制的问题。那我们讲完这个夫妻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以后啊,就进入到父母子女关系了。先来看这个父母子女关系的概述。

在民法里面讲到的父母,子女这两个词,它都是有通用的含义的。父母呢,包括生父母,养父母,也包括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而这个子女呢,也是包括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同时呢,生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好理解吧。我这里面啊,

稍微强调一下这个规范拓展,这是司法解释的一个规定。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生育的子女。大家看在婚内啊,直接是双方一致同意,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生一个子女的。不管实际上跟双方有没有血缘关系,都可以视为婚生子女。因为大家想想,在人工授精或者做这个试管婴儿的时候。有没有可能精子或者卵子?与匿名人士的捐献有可能。他跟这个夫妻一方啊,或者双方啊,有可能没有血缘关系,

但是呢,我们法律依然把这个孩子作为婚生子女的对待。而且呢,能不能通过亲子鉴定的方式来否定啊?不可以,因为是你们夫妻双方一致同意的。人工授精行为。这是概述。接下来第二个问题啊,是亲子关系的确认与否认。实践当中啊,有可能对于亲子关系产生争议。啊,当然,这个母子关系啊。

不太容易产生争议。因为有这个出生的事实,作为根据。但是呢,孩子的父亲到底是谁?可能就得打一个问号了。所以在实践当中啊,有可能存在亲子关系的否认和确认问题。我们先来看亲子关系的否认。否认啊,它是以亲子关系的推定作为前提的啊,在我们国家呢,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就推定为是。婚生子女。

就推定这个。母亲的配偶是孩子的爸爸。当然,实践当中有没有打脸的可能性啊?有可能那这个时候啊就产生了否认亲子关系的必要性。关键是看谁可以提起这个否认亲子关系的诉讼呢?只有父或者母一定注意这点啊。甚至这个孩子自己都不能主张否认亲子关系。我们来看一个例子。宋某,马某啊登记结婚,婚后呢,生育三子,送甲,送乙,

送丙。二零一一年,宋甲呢?生病需要输血。宋母才得知宋家并非其亲生。而是马某和初恋情人王某所生。啊老王扳回一局。为了考虑家族的颜面啊,宋母呢?畏多生障。觉得家丑,不可外扬。那后来呢?宋母就死亡了,众子女呢?

对遗产的继承产生争议。然后呢,两个小弟送乙送丙。提出这样一个主张说,大哥,宋佳,你不是我们宋佳的人。你没有资格来继承这个遗产。于是啊,请求法院确认宋甲和这个宋母之间没有血缘关系。大家看宋乙和宋丙能不能提出这个主张啊?不可以在法律上否认亲子关系的主体仅限于父或者母。只有这个宋某和马某有这个权利。你小d。送礼送饼没有这个资格。

甚至呢,宋甲能不能提起诉讼啊,说宋某跟我没有血缘关系,我不认他这个爹行不行啊?不行。因为这样的主张是违背公序良俗的。老爷子辛辛苦苦把你抚养成人。老爷子都没有介意跟你没有血缘关系。你这孩子自己站出来,不认自己的爹妈的话。于情于理的说不过去,所以呢,法律不允许他提出这个主张。那第二个方面啊,是亲子关系的确认啊,

当这个确认啊,它是以亲子关系的否认。或者非婚生子女为前提的。比如说你是非婚生子女。母亲生孩子时候啊,没有配偶,那没法推定孩子的父亲是谁,就要通过确认的方式来认定。包括呢,本来有婚生子女推定,但是呢,后来被推翻了。这个时候呢,到底谁是爹?可以通过确认程序认证。

关键是大家要注意。谁可以提起这个确认亲子关系的诉讼啊?首先呢,是父或者母当然可以,同时呢,成年子女自己也可以。所以大家看啊,成年子女呢,他可以认爹妈,可以提起确认亲子关系的诉讼。但能不能提起一个不认爹妈的诉讼啊?不可以,一定要注意这个细节。于是呢,宋某,

马某还是在恋爱期间。马某呢意外怀孕了。而宋母呢,害怕父母怪罪。于是呢,远走他乡。马姆呢?一个人生下小宋,独自抚养成人。后来呢,宋某年老回到家乡,因生活无法自理,于是呢,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请求确认小宋呢,

是自己的亲生儿子,让小宋来支付赡养费。脸皮有点厚,是不是啊?大家看在法律上呢?老宋,他能不能提起这样一个确认他跟小宋之间存在亲子关系的主张啊?可不可以啊?答案是可以的。因为这个小宋啊,她是一个非婚生子女。那允许他的父亲呢,通过确认亲子关系的方式来。确认这个关系,进而让小宋来承担赡养费。

有些同学说小宋要承担这个赡养费吗?当然有了,因为他毕竟是你的父亲。我们今年。年初的时候啊,好像就发生过类似的诉讼。也是这个老人啊,就把这个孩子给告了。啊,当然法院呢,首先要确认他们有亲子关系,同时呢,孩子要不要付赡养费啊?当然要了,这个是法律的明确规定。

只是呢,这个法院的判决啊,我觉得特别有意思。他盼着这个儿子啊,每个月要给老父亲付200块钱的赡养费。我觉得这个判决啊,多多少少。有点侮辱的意思。当这个污染是一个好的污。你大家想想,这个父亲是不是非常不靠谱啊?自己从来都没有养过这个孩子。结果呢,法律上呢,孩子对你有一个赡养义务,

但是呢,法院通过这样的判决啊,其实只是在形式上。认定有这个义务。现在这样一个消费社会,一个月200块钱好干什么呀?平均下来一天,也就是五六块钱的。生活费啊。这是。第二个问题,接下来第三个问题啊,是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和赡养关系。啊,涉及到财产关系。

当然,父母对子女我们叫抚养,用的是这个爱抚的抚。子女对父母呢?我们用的是赡养,先来看。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这里面大家一定要注意的是。是不是只要存在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就应当对子女进行抚养呀,当然不是。父母啊,负有法定义务的范围啊。还是比较窄的第一呢,是对于子女来讲,

如果他是未成年子女的话,父母有没有法定义务啊?当然有这个比较好理解。第二呢,是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也可以请求父母来支付抚养费。注意,这个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什么是不能独立生活呢?司法解释专门做了一个规定。两类第一类呢是上在校接收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大家想想你在上高中的时候。特别是上高二,高三的时候。是不是有可能已经年满18周岁了呀?

按道理呢,已经成为成年人了,但是呢,按照我们生活的一般观念。上在校接受高中以下学历教育的还是个孩子,你当然要管他了。当然。大家现在还能不能理直气壮的找父母来要这个抚养费的呀?不能了,你都快大学毕业了。但是呢,有多少同学你的生活费,考研的费用是父母资助的呀。所以大家要感激自己的父母,他们本来没有义务这么做的。

第二呢,是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注意,这个非因主观原因。比如说呢,因为意外,因为疾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了。这样的成年子女啊,也可以请求父母来抚养。但是呢,假如说有的人。他自己四肢健全,但是呢,好吃懒做。

一分钱都挣不到,能不能请求父母来支付抚养费呀?不能,这是主观原因。第二点呢,是这个抚养费啊,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等。第三呢,是非婚生和婚生子女。他是享有同等的权利的,在我们国家不歧视非婚生子女。第四呢,是父母啊,

他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所以呢,未成年子女闯祸了。造成别人损害了那父母呢,也要承担民事责任。因为你有一个教育义务,你的孩子你没有教育好,他闯的祸,当然你来买单了。第二个方面啊,是这个子女对于父母的赡养辅助义务。大家看符合什么条件的时候,父母可以请求子女来支付赡养费呢?原则上这个父母呢,必须得是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

才能够提出这个主张。而且呢,我们前面讲了。成年子女啊,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他和这个父母有没有实际抚养过这个孩子,有没有必然联系啊?没有,无论是父母对孩子还是成年子女对父母。这个义务啊,都是法定的,它并不是对价关系。这是。父母子女关系,那接下来呢,

是其他近亲属之间的关系。包括两类,一类是。祖孙之间的关系。另一类呢,是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那我们这里面啊,重点强调的是祖孙之间或者兄弟姐妹之间。产生法定的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条件。先来看祖孙关系。在法律上啊,这个祖孙关系之间啊,能不能当然的产生抚养和赡养关系啊,不能他们都是有条件的。你看,

无论是长辈对晚辈还是晚辈对长辈。产生抚养义务啊,都要符合三个方面的条件。第一个方面的条件啊,是抚养的这一方,他有负担能力。第一点你看都叫有负担能力,我都自身难保的。你就不能让我尽这个法定义务了。第二呢,是相对方需要抚养或者赡养。你看孙辈还是未成年?或者祖辈呢,他自己。没有生活能力。

需要被别人抚养或者赡养的,这是第二个条件。第三个条件啊,是大家一定要特别注意的一个条件。就是第一顺位的法定义务人。无法履行义务。你看,对于这个晚辈孙辈来讲,谁应当先来抚养这个孩子啊?父母你是第一顺位的责任人。但是呢,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那这个时候呢,只能找阻备了。

包括呢,这个祖辈按道理呢,你生活无法自理。首先要找谁呀?找你自己的子女呀。所以呢,子女对你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第一顺位义务人,缺位的时候才轮得到祖孙之间产生。抚养善意关系好,理解吧兄弟姐妹其实也是一样的。你看也是三个方面的要求,第一呢是?抚养的一方要有负担能力。第二是相对方呢,需要被抚养,

你看弟妹呢,尚未成年。或者呢,这个凶姐啊,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她需要别人来抚养。第三呢,是第一顺位的责任人,无法履行职责。你看原则上呢?他们的抚养又由谁来负责任呀?父母来负责任,但是呢,大家看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抚养。

我这里面啊,重点强调的是这个弟妹对于胸姐产生抚养义务的条件。它多了一项,大家看这个第二项。第一妹呢,是由胸姐抚养长大的,这是前提。那换句话说,你这个兄姐没有抚养过我这个弟妹的话。那你兄姐年老生活无依靠的,能不能要求我这个弟妹来抚养你啊?不能这里面啊,它可以体现一个对价关系。剩下的就没有这个对称关系了。这是第三节家庭关系里面需要大家掌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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