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泽兵 发表于 2024-4-16 17:10:50

39.第05编合同专题02典型合同(03)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好,各位同学,咱们开始上课吧,昨天啊,给大家讲到了这个合同编典型合同的部分。我们说啊,在典型合同里面呢,我们分成了五大种类型来给大家介绍,昨天呢,介绍了第一种类型,涉及到转移财产权的合同。那今天呢?我们接着第二节提供融资相关的合同来给大家介绍。

在这一节里面呢,会涉及到四种典型合同,分别是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保理合同和合伙合同。那这一节里面啊,讲到的四种合同后,三种合同都是民法典,里面新增加的考试里面啊,考到的概率还是比较高的。当然,我们前面讲到的融资租赁合同,它也跟融资相关,但是呢,它同时又涉及到转移财产权。

所以呢,我们放到第一节里面来介绍,那第二节里面呢,重点介绍刚才讲到的四种合同。先来看第一种合同借款啊,借款合同呢,在生活当中非常常见,也是自然人或者企业获得融资的最常见的一种手段。大家掌握的时候呢,还是这三个层次第一呢?是行业特征,第二是效力,第三是特殊制度。先来看第一个问题,借款合同的含义和特征还是关注它的双方当事人以及合同义务。

大家看一方呢,叫借款人一方叫贷款人。借款人呢?向贷款人借款到期的时候呢?还本付息的合同就是借款合同,非常好理解。在我们生活当中啊,出借的这一方呢,可能是银行这样的金融机构,也可能不是银行这样的金融机构。假设呢,由银行提供的借款,我们叫金融机构借款。其实呢,我们民法典合同编讲到的借款合同啊,

它是以这个金融机构借款作为核心来进行规范的。那如果呢,出借的一方不是银行的,我们叫民间借贷合同,当然这个民间借贷合同里面啊,大家要重点掌握一种类型。就是双方当事人都是自然人的借款。因为这样的借款呢,在生活当中常常体现为一种社会互助的功能,所以呢,法律就设置了不太一样的规范。啊,这是先了解基本的概念借款。接下来呢,它的特征啊,

也是简单了解两个层次,首先第一个层次啊,还是从这个要素角度来进行定位,当然从主体角度来讲,并没有什么特殊性。而这个地方啊,重点讲的是标的和内容,这两个方面。大家看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什么呀?货币很简单啊,借钱。而这个内容的体现为,要转移货币的所有权,当然这也是货币本身的特殊性的体现,是不是转移占有就转移所有权呀?

这是要素第二个层次啊,是从性质角度来进行定位,当然这里面呢,我们要分成两个层次。首先,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是自然人的。这样的借款合同呢?它原则上是实践合同,大家记得这个说法吧,它要自实际提供借款时成立。也就是以实际提供借款作为合同的特别成立要件。当然,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如果当时没有做特别约定的话,原则上是无偿的,

而且呢,要不要通过书面形式来订立啊?不需要,所以它又是一个。无偿以及非医药师的合同,当在教材里面呢,给大家补充了一个规范拓展问题。涉及到民法典。啊,涉及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这里面所说的自实际提供借款时,合同成立怎么来认定这个实际提供借款时呢?司法解释做了一个展开,大家把握一个原则就可以了,就是什么时候啊,

这个借款的这一方,他实际控制这个资金了。那才叫实际提供借款时,进而导致合同成立。比如说呢,以现金支付的方式来提供借款的,是不是借款人收到借款的时候才能够实际控制这个借款呀?合同成立第二呢,是银行转账的方式来借款的,资金要到达借款人的账户上的时候。是不是才能够实际控制这个资金啊?包括你票据交付的取得票据权利的时候。出借人呢,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是不是也是取得实际支配权的时候啊?

哎,总之呢,你就把握一个观念。什么时候借款的这一方实际取得了对资金的控制权,那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才能够成立,体现它的实践性。那除了这种借款以外啊,其他的借款,特别是金融机构借款,它原则上是诺成。有偿,而且是药师合同,因为大家想想你要找银行去贷款的话,能不能通过口头方式来借呀?常常要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

而且呢,银行对外借款的时候是不是常常都是有利息的呀?所以体现为有偿合同。有些同学说也不一定。现在呢,好多大学生上学的时候家庭比较困难的,可以申请这个助学贷款。同学说这个就没有利息啊。大家看这个无息助学贷款是不是真的是无偿合同啊?不是的,虽然这个学生呢,不需要付利息,但这个利息是谁来给你付的呀?是政府给你付的,对于银行来讲呀,

它可不是做慈善,它是收到利息的,所以它依然是一个有偿合同,只是这个利息呢,是由合同以外的。d三人来支付而已。同时呢,这个金融机构的借款。它是诺成合同,自合同生效时啊,就可以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拘束力,需不需要以实际提供这个借款为前提啊?不需要在这里呢,还给大家做了一个总结,大家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

它原则上是实践不要式以及。无偿合同当然例外的时候呢,也可以特别约定利息。而这个自然人之间以外的其他借款,特别是金融机构借款,它是诺成要事,而且是。有偿合同啊,这是概述。接下来呢,看第二个问题,借款合同的效力,也就是双方当事人的合同义务,但这里面呢,展开双方当事人义务描述的时候啊,

我们是以。金融机构借款作为核心来展开描述的。先来看贷款人这一方的义务。涉及到两个层次,第一呢是提供融资啊,既然借款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融资手段,那这个贷款呢,最核心的义务就是要。按期足额提供贷款。是不是给相对方提供融资啊?这第一项。第二项呢,是基于诚信原则产生的保密义务。无论是自然人也好,企业也好,

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时候都要填写很多的资料,大家想想银行是不是会知道这个?企业包括自然的一些具体情况呀,那基于诚信原则呢,你得尽到保密的义务。这是带框的两项主要义务。第二个方面呢,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分为这么几点啊?首先第一点呢,是提供真实情况的义务,这是你在申请贷款的时候啊,应当尽到的合同义务。第二呢,是按照约定的日期和数额来收取借款的义务,

其实体现为一个及时受理银行呢,给你提供贷款的时候,你要按时及时受理。第三呢,是按照约定的用途来使用借款内务,这个内容啊,大家要稍微关注一下。因为大家想想你在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时候,必须得说明用途的。企业能不能跟银行说最近啊?我们企业这个资金有点紧张,你先借给我点钱花行不行啊?不行找银行贷款必须要。约定用途,你因为什么用途找银行贷款?

因为你擅自改变这个用途的话,有没有可能银行?有没有可能影响这个银行收回这个贷款的风险?当然有了,所以这个借款人他擅自改变借款的用途。在借款合同里面是非常严重的违约行为。大家看这个时候呢,贷款人可以采取什么措施呀?银行呢,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是解除合同啊,所以说。按照约定的用途来使用借款,是借款人非常重要的义务。

当然,这个内容啊,它主要适用于金融机构借款。在自然人之间,在自然之间的借款当中,你擅自改变用途的会不会发生这个效力啊?一般不会发生。比如说呢,甲找乙借款的时候。说家里有人生病啊,你能不能借我一万块钱乙呢?赶紧借给了甲,后来发现呢,甲拿着借的一万块钱。直接出去旅游去了,

家里根本就没有人生病。生活当中,这种现象常不常见?很常见,这个时候能不能直接主张解除合同啊?好像生活当中用的比较的少,所以这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它更多适用于金融机构的借款。第四呢,是容忍检查监督的义务,拿到钱以后。银行呢,要定时的监督,你有没有按照约定的用途和计划来使用这个贷款?第五呢,

是按期支付利息的义务,因为这个金融机构借款,它基本上都是有偿合同,所以得支付利息。当然最后呢,是按期返还借款啊,除了你要支付利息外呢,还得返还本金啊,很好理解的。内容我们来看一个考过的题目。金星公司啊,和某银行呢,签订了一个借款合同,双方约定银行呢,是为金星公司提供150万元的贷款。

分两笔发放基金公司啊,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来使用这个贷款。那第一笔贷款发放以后啊,金星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来使用贷款,银行有权提出什么主张?是不是考察我们刚才讲的那个规定啊?a能不能请求解除合同啊?当然可以解除合同以后啊,一方面。未来没有发放的第二笔贷款,要不要发放了呀?不需要了,已经发放的贷款可以要求你尽快偿还。b选项能不能请求提高贷款的利率啊?当然不可以了啊,

利率是不能随便调整的。c能不能提前收回贷款,可以加速到期,另外项能不能停止发放第二笔贷款?也是可以的啊。这样的话呢,应该选的是a cd这三个选项就考,我们刚才讲到的。民法典的规定。接下来第三个问题啊,是这个借款合同里面一个比较特殊的问题,利息管制的问题。大家生活当中啊,都听过一个词,叫做高利贷。

尽管呢,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这个借款合同的利息。但这个利息呢?能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限制啊?不能,你要超出法律规定限制获得。超出法律允许的利率的话,那就构成暴力行为,进而违反公序良俗了,应当认定是无效的。那关键是这个法律允许的利息范围有多少呢?大家看这个第二点那个规定。现在我们法律呢,允许当时获得的最高利息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也就这个lpr的4倍。

当这个利率啊,它是一个浮动的状态。啊,每个月呢?中国人民银行都会发布这个贷款基准利率。我看了一下,上个月发布的这个利率呢,大概是。百分之三点六五。那这样的话呢?法律允许当时获得的最高的利息是多少呀?呃,大家可以算一算啊,大概是百分之。十四点六啊,

你超出这个部分了,在法律上就会被认定为是高利贷,即使超出部分的利息支付了,能不能请求返还啊?可以的,因为它是无效的利息,注意这个基准贷款利率的4倍,这样一个限制。这是借款合同里面啊,大家简单了解的考点。那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二种跟融资相关的合同,叫保证合同。大家从真题的数量里面能感受到这个考点的重要性吧。保证合同呢,

其实原来是规定在担保法当中的,作为一种担保手段存在的。当在辩论民法典的时候呢,因为没有保留担保法,也没有设置独立的担保编,于是啊,就把这个保证合同呢,作为一种典型合同规定到了。民法典的合同编。因为这个保证啊,它作为一种单保手段。是不是可以保障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啊,进而呢,可以使得债权人更加放心的给当事人提供融资?所以这个担保手段的完善啊,

都会促进融资机制的完善,所以呢,我们放到提供融资相关的合同里面来进行介绍。同时,在实践当中啊,保证合同呢,它担保的主债权基本上都是借款债权。所以大家看民法典呢,也是把这个保证合同啊,直接放到借款合同的后面来进行介绍。我们先来看第一个问题,保证合同的概述。也是先了解保证合同的含义,再关注保证合同的特征,先来看含义也是要关注当事人以及他们的合同义务。

先看当事人是谁呀?一方叫保证人,一方叫。债权人。双方约定啊,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保证人来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我们叫保证合同。那当时签订这个合同的目的是什么呀?为了担保或者保障债权的实现,所以体现为一个担保的功能。比如说呢,给大家举个例子,甲呢,对乙享有一个十万元的金钱债权啊,

比如说是因借款而发生的。那甲呢?非常担心乙的偿债能力,于是呢,要求乙呢找一个人来做保。于是呢,乙就找到了好朋友丙。那丙呢?就和甲呀签订了一个保证合同,约定好了债务人乙呢?未来还不了你甲钱的话,这个事儿由我丙来负责,我来承担这个责任。大家看,这就是典型的保证合同是不是给别人的债务来做保呀?

那在这个三角关系里面甲呢?我们称之为债权人。而这个丙呢,我们称之为什么呀?保证人。而这个乙称之为什么呀?债务人。当然,保证合同它的当事人是谁呀?它的当事人呢,是债权人和保证人,是甲和丙,这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虽然呢,这样的合同的目的啊,

是为了担保债务人乙来履行债务,但这个乙他是不是保证合同当事人啊?不是的,这一点一定要明确。当对丙来讲呢,他的合同义务是什么?是不是当乙不履行债务的时候,由丙来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呀?他来替这个债务作保,那这个债权人甲。它的合同义务是什么呀?他有没有合同义务啊?没有合同义务。所以呢,在保证合同里面啊,

只有这个保证人丙来负担义务,所以呢,对于丙来讲啊,它是只有风险而没有收益的一种合同方式。所以大家想想生活当中啊,你给别人的债务做保,这个风险大不大呀?非常大的。有些人呢,吃了别人一顿饭,喝了别人一顿酒,就给别人的债务做保,最后赔的倾家荡产。所以大家学过法律以后啊,一定谨慎啊,

不要给别人多保。因为这个保证人呢,他的风险比较的大,所以呢,我们民法典里面特别规定以下主体是不得做保证人的。选择题里面大家要注意这个考点,首先呢,机关法人不能多保证人。因为他是公法人,行使的是公权力,而不能给某个市场主体去买这个单。第二呢,是公益单位不能做保证人。大家看以公益为目的设立的非立法人,非法人组织能不能做保证人,

不能因为。承担的责任太重,会影响这个公益事业的发展,所以呢,公益单位不得做保证人。这是第一点了解概念啊,特别关注这个保证人啊,他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接下来呢,看第二个方面是保证合同的特征。考试分析了没啊?写了这么四点,我们呢?分成两个层次来梳理,首先呢,

这是第一个层次跟保证合同的目的相关。保证啊,它跟担保物权定金一样,都是债的担保方式。既然它是担保方式,所以呢,它具有从属性,它也从属于谁呀?它要从属于主债权债务合同。这意味着,主债权债务合同被认定无效或者不能成立的。保证合同呢,也会随之无效或者不能成立,是不点体现它的同属性啊,跟单保全是一样的。

第二点呢,是相对独立性。注意这个词。虽然呢,它从属于主债权债务合同,但是它毕竟属于一种单独的典型合同,也是有相对独立性的。比如说呢,保证合同能不能成立,能不能发生效力,是不是也有它自己独立的判断的规则啊?它也是可以跟主合同啊,相对分离的。包括呢,主合同的诉讼时效和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它是分别计算的。体现一个相对的,独立性的特点啊,所以注意这两个词啊,一个是从属性,一个是相对独立性。那接下来第二个层次啊,是跟它的性质相关。我们前面呢,讲过四个词,叫双务有偿落成,不要式,大家看保证合同符合几个?首先,它是双务单务的呀,

单务合同因为只有保证人负担义务债权人,他不负担义务。尽管呢,这个保证人他承担责任,以后能不能找债务人来追偿呀?可以的,但是呢,这跟保证合同有没有关系啊?没有关系,债务人他根本就不是保证合同的当事。所以呢,不影响保证合同的耽误性。同时呢,保证人有没有从债权人手里面获得对价呀?当然没有了,

所以它是无偿合同。正是因为保证合同的耽误性和无偿性,是不是相当于保证人承担了更多的风险呀?所以呢,我们在法律规范保证合同的时候啊,会设置一些制度。来适当的给保证人特殊的关照。因为你太惨了。单务无偿合同就像呢,我们在讲赠与合同的时候,是不是只有赠与人这一方负担义务啊?所以在法律上呢,也会通过。撤销权啦,抗辩权啦等等方式来特别保护赠与人的合法权益。

接着看它是诺成的,还是实践合同啊?虽然教材里面没有写,但是呢,它是一个典型的落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时候可以成立,需不需要交付什么标的物啊?不需要最后呢,保证合同是一个药师合同。我前面呢,提到过一个结论。说在民法当中啊,担保合同都是要式合同。不管是抵押合同,质押合同,

定金合同,还是保证合同,都得通过书面形式来订立啊,因为担保呢,你只负担义务。没有权利,所以呢,法律希望你签字之前要慎重一些。当这个书面形式,它可以通过什么方式来体现呢?可以通过三种方式来体现,第一呢是?保证和债权人双方单独签订一个书面的保证合同,可不可以啊?当然可以,

这是最正式的订立合同的方式。那第二种方式啊,是当时呢,虽然没有单独订立一个书面的保证合同。但是呢,主合同里面有保证条款,而保证人呢?在合同上以保证的身份签了名的,能不能符合书面形式的要求啊?也是符合的。第三种方式啊,是第三人,也就是保证人单方出具一个保证书。只要债权人没有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也可以成立。

你大概想想,保证合同既然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只有谁负担义务啊,保证人负担义务,那你单独的出一个保证书。只要债权人不提出异议的,法律也认为它符合保证合同书面形式的要求。三种方式都没问题。这是保证合同它的含义和特征。接下来,我们来简单看一个考核的题目。下列选项当中,可以作为保证人的是。a个体工商户能不能做保证人啊?

当然可以,法律没有禁止,只要你敢当啊,法律就认。变相教育部的直属高校,能不能做保证人啊?不能因为它是典型的事业单位,是以公益为目的设立的,不能做保证人。c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能不能做保证人?约定说,什么叫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啊?他说的是企业法人的内设机构。比如说呢,好多公司都有人力资源部,

市场营销部等等。这些企业法人的内设机构啊,我们称之为职能部门,它能不能做保证人啊?当然不能因为这个内设机构,它有没有主体资格啊?没有,他不仅不能做保证人。民法里面讲到的各种合同,它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去签订,因为你根本就没有主体资格。包括呢,我问大家一个问题。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有没有主体资格?注意下,它也属于这个教育部直属高校,也就是事业单位内部的职能部门,它也没有主体资格的。一定注意这点啊。d选项。街道办事处能不能做保证人?不能这个街道办,它属于机关法人。啊,为了大家考这个公务员的时候啊,也可以考这个街道办。这样的话呢,应该选的是哪个选项啊?

a选项啊,这是第一个问题,那接下来第二个问题啊,是保证合同里面的一个重点问题了。保证方式。简单的讲啊,保证方式就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具体方式。它体现为啊,保证人和债务人在共同对债权人负责的时候,有没有履行先后顺序的问题?假设呢,先由债务人来承担。保证人呢?对不足足部分承担补充责任的,我们叫一般保证。

也就是保证和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时候,有先后顺序。那假设呢,保证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时候,没有先后顺序。债权人可以直接找债务人,也可以直接找保证人的,我们叫连带责任保证,注意这两个术语。它们区别的核心啊,在于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时候和债务人之间有没有一个强制的先后顺序。大家想想,在一般保证当中啊,因为先要让债务人来承担。它是主力,

我保证呢,只负责补充,那意味着保证的风险是不是相对来讲要小一些啊?而在连带责任保证当中呢?因为承担责任不区分顺序。你这个保证人啊,是要冲到第一线去承担责任的,所以这个风险就会稍微大一点,这是两种保证方式,大家先了解名称。那接下来呢,我们来看具体的规则。首先呢,第一个问题啊,是如何来认定?

当时的保证方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呢?大家看基于意思自治啊,首先呢,允许当事人在合同里面约定保证的方式。那关键是当时怎么约定就是一般保证怎么约定,就是连带责任保证呢?那要看当时的约定里面有没有包含一个,先让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意思。比如说呢,当时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的时候,才承担保证责任的。大家看不能履行,无力偿还,加上才承担责任,

意味着当时有没有包含一个?债务人要先承担责任的意思啊。当然有,那这个时候呢,保证人他只承担补充责任。这样的约定啊,就是一般保证。所以在考试里面,大家要注意这两个词,一个叫不能履行,一个叫无力偿还啊,你看到这个词的时候啊,基本上讲的是一般保证。那在连带责任保证约定的时候啊,它就没有这个意思了,

大家看。如果呢,保证合同里面约定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或者未偿还债务的时候,既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的,是不是没有包含一个先让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意思啊?这个时候呢,构成的就是连带责任保证。所以大家看。不履行或者未偿还,要跟我们刚才提到的一般保证当中的不能履行和无力偿还,要给它。区别开来。所以在考试的时候啊,如果当时有约定的话,

你要看这个词汇来感受一下它有没有包含一个先让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意思。这是约定的方式。当然考试里面啊,更有可能出现的情境是当事人压根儿对保证方式就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这是大家掌握的重点。大家看这个时候呢,要按照哪一种保证方式来承担呀?一般保证来承担责任。相当于当时那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时候,法律推定按照责任更轻还是更重的方式来负责任呀。要按照更轻的方式来负责任。体现了呀,法律对于保证人的一种同情。其实啊,在我们以前的担保法当中啊,

规定的是当事人没约定保证方式的,要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来承担责任。相当于民法典啊,把这个规则给修改过来了。这个规则啊,修改完了以后呢,到目前为止还没考过,所以大家一定要特别注意。那学员同学说民法典为什么要修改原来担保法的规则呢?这里面可能会有两个方面的考虑,首先第一个方面的考虑啊,是形式上的考虑。因为这个保证方式啊,一种叫一般保证,一种叫连带责任保证。

那记我们的汉语表达习惯。既然呢,有一种叫一般保证,另一种叫连带责任保证,那我们有理由相信连带责任保证它是一个不一般的保证。那如果当时呢,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话,按照生活的常理,不应当按照一般情况来对待吗?是不是这也符合老百姓对这个汉语意思的表达习惯呀?所以呢,推定为是一般保证,这是第一第二个方面的原因啊,是实质层面的原因了。就是我们刚才提到的。

一般保证啊,这种责任方式,它是要更轻一些的。你想在生活当中啊,如果你要没有念过法律的话,你可能知道法律上要区分什么保证方式吗?你不可能知道的。所以也不可能约定所谓的保证方式。那假如说呢,直接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的话,相当于你这个法律认为老百姓不懂法的时候,我就要让你承担更重的责任。大家想想这个对老百姓呢来讲,公不公平啊?不公平。

所以呢,我们法律就推定了,如果当时那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要按照责任比较轻的方式来承担责任。是更加的公平合理的啊,这是保证方式的认定的规则。那接下来呢,我们来看这个具体承担责任的规则。先来看一般保证。在一般保证里面呢,我们刚才提到了。必须要先找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承担不足的部分,才能找一般保证人来补充。有个强制的,

顺序上的要求。这意味着,如果债权呢,直接找一般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话,一般保证呢,他享有一个抗辩的机会,叫做先诉抗辩权,注意这个制度。我们在讲这个抗辩权的时候啊,也提到过这个词,大家看什么叫做先诉抗辩权呢?他说的是啊,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前。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相当于是一种拒绝承担责任的权利。这意味着这一群人呢?要想找一般保证人主张权利,它必须要符合什么条件啊?第一,你得先对主合同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第二,光提起诉讼,仲裁不够,还必须要把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完毕。你走完这两步了,你的债权依然没有完全实现的,才能找一般保证人来承担责任。这意味着,一般保证它的风险大不大啊?

相对来讲是比较小的,只要这个债务人他有充足的责任财产。那需不需要一般保证人实际承担责任呀?不需要,这就是先诉抗辩权它的。行使方式或者存在价值。当这个权利啊,在行使的时候呢,我们法律上规定了例外情形。啊,假如说存在以下情形的一般保证就不得行使先出科目权了。这意味着。一般保证呢,你必须要直接承担保证责任了。大家看这个情形,

第一呢,是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注意这个且字。这意味着,债务人呢?虽然下落不明了,但是呢?在老家尚有房产一套可供处分的,一般保证人有没有先送抗辩权呀?当然有了。一定是债务人既找不着也没有财产的。那这个时候呢,才可以直接找一般保证人主张权利。第二呢,是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了。

假如说呢,债务人他已经进入破产程序了,是不是已经确定资不抵债了呀?那这个时候呢,保证人承担责任,基本上是板上钉钉的事情了。所以就没有必要等到这个破产程序终结了。第三呢,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资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偿债能力的。尽管还没达到破产的程度,没有进入破产程序。但是呢,已经确定资不抵债了,是不是保证承担责任也是十之八九的呀?这个时候呢,

不能主张先做高边距。第四呢,是保证人书面放弃先托抗辩权的,注意这个书面放弃。书面这样一个形式要件。而且这个放弃啊,原则上得是向债权人放弃。假如说呢,保证人啊,曾经向第三人表示。先诉抗辩权,这种权利啊,就是法律赋予给我,我也不会主张的。但是呢,

后来啊,债权人找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时候啊,哎,保证人反悔了,还是主张先诉抗辩权,可不可以啊?可以的。它常常是向这个。债权人做出书面放弃意思的时候,才会导致这个权利归于消灭。四种情形。给大家总结一个口诀,叫落魄不弃。呃,即使你落魄了。

我也对你不离不弃啊,天天找你要钱。如果说的是什么呀?下落不明,铁路财产可控执行。破说的是破产,不说的是资不抵债,而弃说的是书面放弃。这是一般保证的限速。那第二个方面是一般保证人的免责情形,因为大家想想,既然在一般保证当中。保证人只对债务人履行不能部分承担补充责任,那意味着债务人的财产越充足,是不是一般保证人越安全呀?

所以对于这个一般保证来讲啊,它有一种动力。就是他。会帮助这个债权呢去。寻找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我只要能够帮你找到占有人的财产,你就得先执行这个财产,而不能执行我的财产。那假如说这个一般保证人啊。它向债权人呢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真实信息。那这个时候呢,你债权人是不是要尽快的去执行这个财产啊?但是呢,债权人啊,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

导致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了,是不是变相的增加了一般保证的风险啊?那这时候一般保证呢,可以在提供的财产价值范围内免于承担保证的人。我都告诉你了,债务人他在老家还有一套房子,你债权呢?没有尽快去申请查封执行。进而导致这个财产呢,被转移出去无法收回了。是不是变相的增加了一般保证的风险呀?那一般保证人当然可以主张免责了。其他本质上还是一个先诉抗辩权的观念。这是一般保证承担责任的时候啊,大家注意的规则,

那接下来这个连带责任保证啊,相对来讲就比较简单了。是不是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时候没有所谓的顺序限制了呀?可以直接找债务人,也可以直接找保证人,保证人有没有所谓的先诉抗辩权了呀?没有了,所以这个风险啊,相对来讲是比较大的。这是第二个问题,保证方式,接下来第三个方面的考点是保证期间,这算是保证合同这部分的一个难点问题。也是一个极具中夺。也是一个极具中国特色的规定。

现在看什么叫做保证期间。它指的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有些同学说看完这个概念以后啊。好像感觉跟没看差不多。我们来给大家解释一下什么叫做保证期间。我们在理解这个制度的时候啊,一定要注意一个观念,就是双方当时呢,签订保证合同的时候,保证人是不是会确定承担保证责任呀?不一定这个时候啊,保证责任还没有真的发生。所以呢,我常常把这个保证啊,比作是一个有待于激活的。

信用卡大家想想保证人和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的时候,是不是相当于这个?保证人给的债权人张信用卡呀。里面呢,需要的话,钱你都可以透支,但是啊,这张信用卡呢,它是有待激活的信用卡什么意思呢?就是我把卡给你以后啊,你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的方式激活这张卡里面的钱,你才可以透支。假设呢,我把卡给你了,在规定建立你没有激活这张卡的话,

这张卡就作废了,相当于呢,我们的保证合同就白签了。大家能理解,这样就卡吗?能理解吧,那这个保证期间啊,其实就是保证责任的激活期间,我给了你一张卡。你在规定期间内激活了卡里面有多少钱你都可以花,你没有在规定期间内激活的话,那这个卡就作废了。所以这个保证期间啊,它要决定保证责任是不是真的会产生。举这个例子啊,

你能够感受保证期间它存在的价值。我们来看一下这个激活期限有多长啊?保证期间的确定,首先呢,允许当事人约定尊重意思自治。啊,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你都可以约定,但是啊,考试当中大家重点关注的是当时呢,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后果是什么呀?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起六个月。一方面,大家记得六个月的时间。同时,要记得六个月是从什么时候起算的呀?

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一定要记得这个时间。当从考试角度来讲呢,大家一方面要了解当时没有约定的情形。同时呢,还要了解约定不明确的情形,给大家举两个例子。第一个例子是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间。什么叫做早于说,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间呀?比如给大家举个例子,甲呢,在二零二三年的5月1号的时候。给了乙一张购物卡。

说这里面啊,有100万你可以花。但是呢,你要花里面的钱的话,有个前提就是你得在二零二三年的4月1号之前把这张卡激活。刚开始还挺开心啊,一看期限,心里面凉半截,为什么呀?你5月1号给我的卡。我怎么在4月1号把它激活呀?这叫做你给我的激活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了起算时间,是不是相对就没有给我这个时间啊?在法律上,这叫做。

没有约定的情形。是不是相当于没有约定啊?那保证期是多久啊?六个月?这第一个例子。第二个例子呢,是如果当时约定保证人承担责任啊,一定要到债务人全部履行债务为止。你一定要坚持到最后一刻。大家看当时这样约定,保证期间的话有没有用啊?没用这个叫约定不明。什么叫做直到债务人偿还本息时为止啊?不明确在民法典里面呢,同样适用六个月的规定。

啊,不管是没约定还是约定不明,都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起六个月啊,这是激活期间的确定。而且呢,这个激活期间啊,它是一个不变期间,它不能适用终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接下来第三个问题啊,是这里面的核心了,保证期间的效力。我们前面讲了,保证期间呢,它是法律给这个债权人激活保证责任的时间。那我们要先来看一下。

债权人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激活这个保证责任呢?我们要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大家先看一般保证怎么来激活呀?法律要求啊,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这就是激活方式。假设呢,债权人天天发律师函,让债务人还钱。有没有激活一般保证啊?没有激活的方式,一定得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第二,那连带责任保证怎么来激活呀?这个激活方式啊,

就相对来讲比较简单了,要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大家看这个请求的方式啊,固然可以是诉讼,能不能是发通知啊?也是可以的。我只要找你保证人要钱就可以激活,连带责任保证,这是激活方式。那接着呢,我们来看两个方面的后果,假如说呢,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啊,没有按照我们刚才讲到的激活方式去主张权利的。后果是什么呀?

后果是保证责任就归于消灭了。相当于我给你的购物卡,你自己没有按时激活,这张卡就作废了。是不是相当于法律通过这个保证期间给的这个保证人额外的一次免责的机会啊?体现了法律对于保证人的同情啊,毕竟你的责任太重了,即使你签了保证合同,法律依然给你一个免责的机会。就是债权人没有按时激活,保证责任。那第二个方面,假如说呢,债权人他按照法律规定的激活方式激活,保证责任了。

大家看这个时候呢,保证的才确定发生。那开始起算什么呀?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了。所以大家注意这个保证期间,它的规范意义。它决定了保证责任会不会真的发生,如果在这个期间内债权按照法律规定方式激活了保证责任发生。如果没有激活的保证,责任归于消灭。注意这个制度啊,这是保证期间。那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四个问题,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还是再次强调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要起算的话,它的适用前提是什么呀?保证责任首先得在保证期间内。按照法律规定方式来激活。你要是没有激活这个保证责任的话。就不涉及到诉讼时效起算的问题了,能理解吧。这里面大家掌握两个结论就可以了,就是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它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先来看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啊,是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起算时效。有些同学说什么叫做保证人拒绝承担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啊。

它说的是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消灭之要开始起算,这个诉讼时效。那什么时候是先做空前消灭之日呢?主要指的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而且把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完毕了。这个时候你一般保证人还能不能再主张先做购买权利啊?不能了,这个时候呢,要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所以大家看一下,对于一般保证来讲呢,它的激活。跟起算时效是不是同一个时间点?不是的,

我们给大家画一个时间轴。假设在保证期间啊。债权人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也就是起诉这个。债务人呢?发生的法律效力是什么呀?是不是可以激活这个保证责任呀?保证的人确定发生,但是呢,你光起诉这个时候能不能直接开始起算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呀,不能必须要等到什么时候才开始计算时效啊,是不是财产强制执行完毕的时候啊?也就是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完毕了。你这个一般保证就不能再行使这个先途抗辩权了,

那这个时候呢,才开始起算诉讼时效。也就是在这个起诉以后,审判的过程以及执行债务人财产的这个过程当中。虽然保证的人已经确定发生了,但是呢,并不开始起算他的诉讼时效,一定要注意这个时间差。大家想想起算时效的时间点,往后推对谁是有利的呀?对债权人来讲是有利的。啊,因为。起算之间的越晚,是不是意味着你债务人取得诉讼时效,

抗辩权越难呀?毕竟啊,在这段时间内。一般保证人既然他享有先从抗辩权,那意味着实际上这个债权人他能不能向一般保证人主张权利啊?不能那这段时间你也给我算在时效内的话,是不是对债权人讲是不公平的呀?所以呢,必须要推后这个起算时间点。接着看,连带责任保证的规则。大家看它的诉讼时效,什么是结算呀?要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时效。这意味着,

在连带责任保证当中。激活的时间跟起算时效的时间一不一样啊?是一样的哎,这一点呢?跟一般保质期有。不同了,也是画一个时间轴。假设呢,在某一个时间点。债权人请求这个保证人承担责任了。那这个时候一方面能不能激活保证责任呀?可以同时能不能开始起算时效啊?也可以,它是同一个时间点。因为在连带责任保证里面啊,

毕竟这个保证它没有先付抗辩权。是不是我只要激活保证责任,随时都可以找你保证人要钱呀?那这个时候就要开始起算诉讼时效了。啊,早点起算对谁有利呀?保证人有利。这是诉讼时效的问题。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五个问题,保证的效力。这个保证的效力啊,我们分成两个层次来讲,一个呢,

是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一个是保证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首先呢,第一个层次啊,它讲的是保证合同的效力。因为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是保证人和债权人。那第二个层次啊,其实主要讲的是保证人的追偿权。毕竟虽然他承担责任,但他承担的不是自己的责任。还是在替谁承担责任呀?债务人承担责任,我承担完责任以后能不能反过头来找你这个?债务人啊,当然可以,

可以分成两个层次。先来看第一个层次,保证责任的承担。首先,第一个问题啊,是保证责任的范围。保证人要对哪些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呢?首先,允许当事人约定啊,尊重意思自治。那假如说呢,当事人没有就保证责任的范围进行约定的,那就要基于从属性来判断了。支票担保主债权的全部呀,主债权利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等,都要纳入担保的范围,这是它的同属性所决定的。这第一点。第二点呢,是如果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了,原则上债权人呢,可以请求保证人来承担保证责任。当然保证呢,在这个过程当中。他可能享受哪些抗辩呢?首先,保证人能不能主张自己的抗辩。当然可以,

比如说呢,一般保证它能不能主张先诉抗辩权?可以,包括呢,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届满了,保证人能不能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啊?当然可以,这个都比较好理解。我们这里面啊,重点强调的是保证人呢,他除了主张自己的抗辩权以外,他还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既然我是从属性的债务嘛,主债务人想要的抗辩我都可以主张。于是呢,

甲呢,对于一个主债权十万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了,而丙呢,来提供保证。当甲找乙要钱的时候,乙能不能以时效抗辩权来拒绝呀?可以。那这时候呢甲呢?退而求其次找丙去要钱。丙能不能提出主债务时效期限已建满的抗辩也是可以的。它可以主张主债务人的抗辩。而且呢,即使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依然可以主张。于是呢,

甲呢,找乙的时候啊,乙呢,说我是一个诚信的人,我不主张抗辩权,我有钱了,一定把这个钱还给你,他放弃了。那这个时候呢?假的没有找你要到钱。于是啊,他就又来找丙要钱,丙能不能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依然是可以的,即使债务人放弃这个抗辩权了,

保证人仍然有权提出抗辩。而且我们在实践当中啊,对于保证人来讲。他如果知道债务人已经取得抗辩权了,他也必须得行使。如果呢,你保证人知道债务人有时间看不全,你没有行驶的。那你承担责任,以后还能不能找债务人追偿了呀?就不能了。因为大家想想,如果这个。丙呢,他没有积极的行使主,

债务人选择抗辩权,承担责任以后。允许你去找乙去追偿的话,是不是变相的剥夺了债务人乙辛辛苦苦熬出来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呀?那对乙来讲也是不公平的。注意这个抗辩权的行使。同时啊,民法典里面呢,还规定了一个更加广义上的抗辩。债务人呢?对于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的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大家看,对于债务人来讲呢,如果他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直销权的。

那他行使抵销权。是不是会使得主债权全部或者部分归于消灭呀?进而减轻这个责任。那如果你行使撤销权的话,会使得这个主债权自始故意消灭,进而不用再履行这个债务。是不是相当于也是一个广义上的不承担责任的抗辩呀?那这个时候呢,保证人也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所以注意这个抗辩,它不仅包括抗辩权。还包括各种有可能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的主张。为了方便大家理解啊,我在教材里面举这个事例啊,大家感受一下这种抗辩应当如何来主张?

甲呢,通过胁迫的方式以6000块钱的价格将电脑卖给乙大家,看双方是不是签订一个买卖合同啊?那基于这个买卖合同呢?甲是不是可以请求乙来交付6000块钱的价款呀?只是这个合同啊,是以胁迫方式订立的。丙呢,为已支付账款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来呢乙发现啊甲呢,先交付的电脑存在质量瑕疵,于是呢,拒绝支付价款。这意味着,双方在合同里面是不是约定了甲呢?

你要先交付电脑。交付电脑以后呢,已在支付价款啊,有个先后履行顺序。这意味着。乙呢,在拒绝支付价款的时候,他在行使什么抗辩权呀?还记得吧,这叫先履行抗辩权,因为它有先后履行顺序嘛,而这个乙呢,是在后履行的一方。那甲呢,一看找乙要不得钱就去找丙来主张连带责任保证。

我们来看丙能不能拒绝。首先第一点,丙呢,能不能主张?我们刚才分析的乙所享有的西安旅行com权呢?可不可以啊?当然可以。你看我丙呢,是对于你乙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我是从属性的债务。那主债务人乙呢?是不是想有一个先履行抗辩权?那我保证人能不能主张这个权利啊?当然也是可以的。我保证也可以对你假提出你交付的电脑不合格,

所以呢,我也不付钱行不行啊?没问题。这第一个例子。那接着看,因为这个合同啊,它是基于胁迫的方式而订立的。这意味着,对于乙来讲,他享有一个什么权利啊?通过撤销的方式来消灭这个合同的权利。那假设这个乙呢?他要行使这个撤销权的话。是不是就不用付这6000块钱的价款了呀?哎,

它会导致这个债务归于消灭。那这个时候呢,我们来看一下。乙呢,虽然没有行使这个撤销权。但是呢,甲去找丙要钱的时候,丙能不能带?相应的范围内主张免责啊。可以的。虽然我不能起诉来撤销你们之间的买卖合同,但是呢,我可以在撤销的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既然呢,你只要行使撤销权,

就可以使得6000的债务全部被消灭的,那我保证就可以全部不承担责任。是不是也是一种广义上的抗辩呀?因为在实践当中啊,虽然这个时候乙没有行使撤销权,但是呢,只要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乙是不是都有主张直销的机会呀?那你不能说你甲呢,在找我丙要钱的时候,我丙这时候先把钱给你了。我把钱给你了乙,后来呢,把这个合同撤销了,我是不是就比较尴尬了呀?

那我再找别人去退钱的话,可能会遇到。无法实现的风险。所以呢,为了最大限度的确保这个谁的利益啊?保证的利益,它这个时候呢,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包括大家看这个第三个例子。如果后来查明啊甲呢,曾经向乙借过1000块钱。这意味着甲呢和乙是不是互付债务啊?那当甲呢,找乙来要这6000块钱价款的时候,乙能不能主张抵消1000块钱可以的?

尽管这个时候乙还没有主张抵消甲呢,找丙要钱的时候丙能不能主张说我只在扣除1000块钱的5000元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呀?可不可以啊?当然是可以的。这叫做债务人呢,他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因为这样的权利一旦行使的话,它是有可能导致。主债务部分或者全部被消灭的。是不是也是一种不承担责任的?广义上的事由啊,所以呢,保证可以在相应的范围内主张免责,一定要注意民法典这个新的规定。这是保证和债权人之间那接下来第二个层次啊,

是保证人和债务人之间。首先呢,保证人承担责任了。这个责任啊,不是他自己的责任,而是替债务人买单了,所以呢,他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能不能找债务人来追偿呀?当然可以,这个是比较好理解的。关键是后面这句话。保证人承担责任以后啊,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

听起来很抽象,民法典700条也是民法典里面理解起来有难度的条文之一。什么叫做承担责任,以后可以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呀。大家要把这个规则啊,跟我们前面讲连带责任,那个追偿权的规定给它关联起来。你看那里面呢,承担责任的债务人是不是也可以享有债权的权利呀?所以这里面啊,它更多讲的是一个担保权。当然,这里面。跟之前的连带责任相关规定不同的地方在于。保证呢,

虽然可以享有债权人的担保权。但是呢,法律加了一个限定词,叫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这意味着保证啊,它只能取得债权人在债务人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而能不能取得对第三人的担保权呀?不可以。相当于做了一个限速。为什么保证不能取得对第三人的担保权?大家结合我们前面讲过的一个制度去理解,叫混合担保,还记得吧?在混合担保里面呢,既有人保也有物保。

那担保人承担责任以后啊,原则上只能找债务人追偿。担保人之间相互不追偿,还记得那个规定吗?大家想想保证人呢?他就是一个担保人。如果他承担责任,以后依然可以取得债权,对第三人的担保权的话,相当于是担保人之间开始相互追偿了。是不跟混合单位的规则就相冲突了呀。所以法律这个地方就做了一个线索。你只能取得对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权。而不能取得对第三人的担保权。为了方便大家理解啊,

我们来看这个例子啊。甲公司呢,向银行借款100万主债权。以及汽车设定抵押这第一个担保。丙公司呢,以及办公大楼申请抵押,这是第二个担保。丁呢担任保证人,这是第三个担保,大家看既有人保与物保,这是我们前面讲到的混合担保。同时呢,保证人约定了我的担保范围只有80万。然后呢,在这个混合担保里面,

四方当事人共同约定,如果甲公司没有履行债务的银行呢,有权直接请求丁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请求丙来实现抵押权。大家看当时这个约定有什么意义啊?是不是可以排除我们前面讲到的混合担保相关规则的适用啊?在这个宏观担保里面呢,我们讲过,如果当时对承担责任的方式没约定的话,债权人应当如何行使担保权呀?它必须得先实现债务人提供的物保,还记得吧?也就是当时没有做特别约定的话。银行在实现债权的时候,能不能随便实现一个担保啊?

不能,他必须要先拍卖债务人甲公司提供的汽车不足的部分才能找。丙公司和丁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呢,这个案例里面大家看当时的约定啊,就是排除那个规定的。是让大家想想实践当中啊。这一群人排除这。债权人排除刚才那个规定的概率高不高呀?非常的高。因为大家想想法律规定啊,你必须要让我先实现债务人提供的物品的话,是不是相当于限制了我债权人的选择权呀?我想实现哪个担保就实现哪个担保。不更香吗?

所以在实践当中啊,如果是银行做债券的时候,基本上都会跟担保人约定。啊,当债务不允许债务的时候啊,我可以任选一个担保来实现,而不受这个混合担保规则的限制。那记这个约定啊,在零件接满以后呢?银行直接找谁主张权利呀?保证人丁来主张权利。丁呢也不负。重托啊,直接偿还了80万元,承担了保证的。

那我们来看一下第一丁呢,承担80万元的债务,以后能不能向甲公司来追偿啊?当然可以,因为我是在替你买单,我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可以全部向债务人来追偿,这第一问比较好理解。关键是第二问。那丁呢,在享有追偿权的同时,是不是可以取得原来债权人相应的担保权呀?大家看。剩下的两个担保,一个是对于丙公司的。

办公大楼抵押,一个是对于甲公司的汽车抵押。那丁这个保证人,他可以取得哪个担保物权啊?他只能取得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这意味着他只能取得对债务人甲公司提供的汽车抵押权。他能不能取得第三人丙公司的办公大楼抵押权呀?不可以。这就是民法典700条啊,加这个对债务人这四个字的意义所在。因为大家想想,如果这个丁作为保证人承担能力的话,他可以取得丙公司提供的办公大楼抵押权的话,是不是相当于丙丁这两个担保人之间?开始相互追乘了呀。

它就跟我们前面讲到的混合担保,里面担保人之间相互不追偿的规则相冲突了。所以呢,我们这个地方啊,就做了一个限定。能理解吧,这第二问第三问啊,讲的是最后一句话,但是呢,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这个说法其实在连带责任当中也有。什么叫做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啊?它主要说的是保证人部分清偿的情形,你看总共的主债权有100万。

保证呢,你只还了80万,意味着银行还有多少债权呀?银行是不是还有20万元的主债权呀?那我们来看一下银行呢,对这个。甲公司提供的汽车有没有抵押权呀?有他对丙公司提供的办公大楼有没有抵押权呀?也有。这是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所决定的。尽管呢。银行我只剩下。总债务五分之一的部分了,但是呢,我依然对于原来。

担保财产的全部享有优先上权,能理解吧。那就意味着,一方面银行呢,对于甲公司提供的汽车与抵押权。同时,在第二问里面呢,我们判断了丁对于甲公司提供的汽车是不是也享有抵押权啊?来担保自己追偿权的实现。那拍卖这个汽车以后呢?要先实现谁的权利呀?先保障甲公司呢,还是?啊,先保障银行呢,

还是先保障丁啊?但是先保障。语音好了。尽管呢,丁啊可以享有对汽车的抵押权,但是他不得损害谁的利益啊,债权人乙银行的利益。这就是民法典第700条的理解啊,大家一定要结合我们刚才讲的这个例子啊,来感受民法典设置这个规则的时候啊,它的一些。具体的考虑。接下来第六个问题啊,是主合同变更对于保证责任的影响,体现的是从属性的问题。

我们这里面啊,讲三个层次,第一呢是主债权转让对保证责任的影响,第二是主债务的转让对保证责任的影响,第三是合同的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先来看第一个层次主债权的转让。首先啊,原则上主债权在转让的时候,要不要经过保证人的同意啊?要不要?不需要,因为债权人的变动,它会不会实质增加,保证承担担的风险?不会的,

所以呢,转让主债权不需要经过保证人的同意。只要通知保证人以后啊,保证人呢,依然得对新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这是原则。当然,未经通知,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一定要注意这个表述。什么叫做未通知?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啊。其实呢,大家理解的时候啊,可以跟我们前面讲过一个这个理解起来。

就债权转让的时候是不是也得通知债务人呀?你没有通知债务人的,也是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为大家想想主债权方式转让的时候啊,如果你不通知保证人的话。保证人有可能不知道债权人变了,他有没有可能善意的把钱还给原来的债权人啊?有可能那这个时候呢,它依然可以发生清偿的后果,只是呢,原来债权人要对不当得利,把这个钱返还给。新的债权人啊,比如说呢?大家看这个事例啊,

甲呢,对乙公司有一个100万的借款债权。丙公司呢,来提供保证。或者呢,甲公司啊,将这个债权呢转让给了丁公司。但是呢,没有通知丙公司是不没有通知这个保证人呀?但这个时候呢,保证人能不能主张免责啊?能不能当然不能因为债权的转让,根本就不需要经过你同意。没有通知你啊,只是转让对你不发生效力,

什么叫对保证不发生效力啊?他说的是丙公司,如果不知道债权已经转让。依然善意的把钱打到甲公司的账户上的。是不是法律认为丙公司就尽得他的保证责任呢?因为你转让没有对我发生效力嘛,所以在我的眼中,甲公司依然是债权人。指这个时呢,新的债权人丁公司,你只能找甲公司来主张不当得利的,这叫未通知,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的理解。第二个方面就是例外了。假设呢,

保证跟债权人特别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那这个时候呢,你没有经过保证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就可以主张免责了。所以大家看。它一定是以保证跟债权人之间有一个特别的约定作为前提的。我丙公司跟你甲公司在签订保证合同的时候就说好了。我只对你承担保证责任,换了别人,我可不承担。或者呢,当时已经约定好了,没有经过我丙公司的同意,你不能转让这个主债权。

那意味着,没有经过丙公司同意,你就转让债权的丙公司能不能主张免责啊?可以的,这是例外情形。但从考试角度来讲呢,如果在案情里面没有出现保证和债权人的特别约定的话,你按照什么来处理啊?你就按照。一般情况来处理。接着看第二个层次主债务的转让,对保证责任的影响。但这里面呢,我们要区分两种情况了,要区分。

免责和并存债务承担。在免责债务承担当中,是不是原来债务人获得免责保护的呀?债务人发生了实质的变动,会不会影响保证人承担责任的风险?当然会了。所以呢,没有经过保证人同意就转让主债务的保证人可以主张免责。是呢,我们在免责债务承担里面有没有讲过这一点?有讲过吧?免责债务承担发生以后。如果没有经过。提供单薄的第三人的书面同意的话,那第三人可以主张免责。

而大家想想,保证人是不是一定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呀?是的,所以它当然可以主张免责。但是呢,如果构成的是并存债务承担的话。也就是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他会不会增加保证的风险啊?不会的,所以呢,保证人依然要承担。保证责任。所以这个发生债务承担的时候啊,保证人能不能主张免责,主要取决于构成的是免责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

大家看这个例子。甲公司呢?对乙公司享有100万的债权。丙公司呢?还是承担保证责任。后来呢,乙公司和丁公司约定由丁公司来承担这个债务。作为保证人的丙公司能不能主张免责呢?我们要区分两种情况了,假如说这个这种题呢,它经过了这个。债权人的同意的,那构成的是什么呀?构成的是免责债务承担这个时候呢?债务人乙公司能不能转免责啊?

可以。同时,保证人丙公司能不能装免责啊?也可以。你没有经过我的书面同意,你就。转让债务的,我可以主张免责。但是这个债权人甲公司啊,他没有表示同意,也没表示反对的,能不能构成免责债务承担了呀?不能而构成的是一个。并存债务承担。这意味着,

一方面,乙公司能不能转免责啊?不能同时保证人丙公司能不能转,免得啊,也不能。就这两种情况。最后啊,是这个主债权的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当这个变更呢,我们就要一分为二了,有可能减轻债务人的负担,也有可能加重债务人的负担。假设呢?这个变更啊,

减轻债务人的负担了。债务人的责任减轻了,保证人能不能跟着减轻啊?当然可以,这是从属性做决定的。有福同享。但是如果这个变更啊,是加重了债务人的债务的。那对加重的部分保证人要不要承担保证责任呀?就不需要了。这意味着你没有经过我保证的同意,能不能加重我的责任呀?不能的,但是呢,减轻我的责任就不需要经过我同意。

最后呢,是当事人如果变更的是主合同的履行期限的话。大家看它对保证人会不会有影响啊?当然会有影响了。因为主债务履行期限的变动,是不是影响了保证期间的计算呀?进而影响这个保证人啊,获得免责的机会。所以呢,当事人约定变更主合同的履行期限的,没有经过保证人的同意的,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这意味着,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依然按照原来的期间来计算,

能理解吧。唉,这是保证合同里面需要大家掌握内容,我们来看一个题。二零一四年的单选题。甲呢,向乙借款十万,由丙来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呢,甲将债务转移给了丁。我前面已经提到了考试里面,如果告诉你。债务发生转移的,你按照什么来处理啊?免责债务承担来处理。

如果写的是加入债务的话,那就按照并存债务承担来处理。当时对丙是否承担责任没有做约定,我们来看a丙呢,应当无条件的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对不对啊?错的,你没有经过我同意就转让主债务的,我是可以主张免责的。b选项丙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承担保证责任,这个说法能不能成立啊?不能因为这个任何条件啊。说的有点绝对。因为当时能不能自己决定,我也承担责任呀,

当然可以c,如果债务转移以后啊,书面通知了丙则丙呢,应当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对不对啊?错的书面通知是不行的,要经过书面同意。d选项,如果债务转移得到了丙的书面同意,则丙呢,应当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对不对啊?这个说法就是正确的了。这是第二种合同,叫保证合同,

这里面的考点还是比较多的。接下来我们来看第三种跟融资相关的合同,保理合同,这也是民法典里面新增加的一种合同类型。保理在实践当中啊,它也是给企业提供融资的一个行业,所以呢,绝大多数同学啊,可能都没有听过这个行业,或者没有接触过这个行业。所以大家要重点关注民法典规定的规则。整体上呢,也是三个层次,第一呢是行业特征,第二是保理合同的效力,

第三呢是。保理合同的特殊制度先来看第一个问题,保理合同的含义和特征。因为保利合同啊,大家生活当中啊,可能接触的机会非常的少,所以呢,我们通过一个模型来理解什么叫?薄利合同。假设呢?甲公司啊,基于供货合同对于乙公司呢,享有一个150万元的应收账款债权。这是保底合同适用的前提,或者呢甲公司啊?

因为经营规模的扩张,有融资的需求。于是啊,他就找到了丙银行。啊丙行说,你可以给我提供一个担保。甲公司说我没有财产可供担保。那丙银行说啊,我们银行啊有这个保理人的资质,你也可以通过保理的方式来融资。那通过保底方式融资啊,它一个前提是什么呀?就是你必须得有一个应收账款债权。甲公司这个我有,于是啊,

双方就签订一个保底合同,按照保底合同的约定呢,甲公司啊,他要把这个150万元的应收账款债券转让给。保利银行。那作为对价呢?保理银行啊,可以给这个甲公司呢提供100万的融资。你看双方签订这个合同啊,我们就称之为保底合同。是不是甲公司啊?通过转让应收债款债权的方式,获得了相应的融资的支持啊。所以大家看这个保底合同的概念。一方呢,

我们叫应收账款债权人。这是有融资需求的一方,它首先必须得有一个应收账款债权。这是通过保理的方式来融资的前提。就像我们前面提到的,通过融资租赁合同方式融资的前提是什么呀?必须是出钱要购买一个租赁物。就是不同的融资渠道啊,它有不同的业务上的要求。那这个应收账款债权人呢?他要把现有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谁呀?保理人。但实践当中啊,这个保理人呢?可以是商业银行,

好多商业银行都有保理业务的资质。同时呢,也可以是专门设立的保底公司,商业保底也没问题。那作为对价呢?大家看向对方保理人的义务是什么呀?他要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应收账款,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就是提供保理服务。但在实践当中啊,我们国家的保理人呢?提供的最常见的保理服务就是资金融通啊,就是融资啊,

就给你钱。尽管在国际行业惯例里面,保理的构成必须要提供两项以上的保理服务。但是呢,我们国家降低了这个门槛。只要这三项保理服务当中,你提供任何一项就可以构成法律上的保理。这就是保理合同,它的一个基本的概念。当然,讲完这个概念以后啊,大家发现。在保理这种交易里面,它必然会涉及到一个什么法律关系啊。应收账款也就是金钱债权的转让有发现吗?

你看甲公司呢,他要把这个15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保利银行,是不?我们前面讲过这个债权转让的相关内容啊。所以呢,法律规定,保底合同部分啊,如果没有做特别规定的话,可以适用债权转让的一般规定。这意味着,甲公司能把这个150万的债权转给保利银行的时候,是不是要通知这个债务人乙公司啊?没有通知的后果是什么?那就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是不是我们前面讲过的规则啊?

那意味着债务人呢?善意的把这150万打到债权人甲公司的卡中的话。能不能发生债的清偿的后果啊?可以的,这就是可以适用债权转让的一般性的规定。这是先基于这个模型啊,来了解它的含义。那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二个方面保底合同的特征。大家看特征呢,我们也是从两个层次来展开的,先是要素,再是性质,先来看要素,从主体角度来讲。

保理的呢,它是有资质上的要求的,保理呢,必须要取得从事保理业务的资质。因为大家想想保理人呢,他干的这个活跟银行是不是非常像呀?所以呢,它要受到金融主管机构的监管,你要取得这个资质,你才能够从事这个业务。这第一主体有限定性,第二是标的是什么呀?提供薄礼服。当然保利福呢,我们前面提到了。

法律呢,规定了三项啊,第一呢是资金融通,第二是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啊,就是你把这个债权转让给我以后啊,我保理人来负责打理这个债权。第三呢,是债务人的付款担保啊,我来对这个债务的实现提供一个担保。都属于保理服务的范围。这是保底合同的一个标的。第三呢,是保底合同的内容,大家看它必然包含着一个债权转让的关系。就是你保理人啊,

作为银行,你给这个。债权人甲提供了什么保理服务?允许当时约定。但是呢,有一点是确定的,就是债权人,他对保理人一定转让了一个应收账款,债权是不是啊?它必然包含一个债权转让的关系。它内容的特点。那接下来是它性质层面的特点,双位有偿诺成标识,它符合几个啊?前三个都符合大家重点关注这个最后一点。

保底合同呢,它是药师合同。因为它是商事合同,所以呢,需要通过书面形式来订立。啊,这第一个方面保理合同的。还有一个特征。那接下来第二个问题啊,是保底合同的两种类型。其实讲的是保底合同的效力啊,当时呢,建立关系。在法律上,我们把这个保理呢分成了两种类型,

一种叫有追索权的保理,一种叫无追索权的保理。注意这个术语。当然,什么叫业务还是无追索权呢?我们来看这个模型啊。大家看甲呢跟。保底银行签订保底合同以后,是不是保底人就取得了150万元的应收账款债权啊?他取得这个债权以后呢?能不能请求这个债务人乙公司来还款呀?可以的,这是保理银行故意的权利。那在这个基础上啊,保理人能不能找?

债权人甲公司来返还100万的融资款的本金和利息呢?我们基于这个啊,作为区分标准来区分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假设这个保底银行。丙银行,它既可以找债务人,乙公司要钱,同时呢,也可以请求甲公司来返还融资款的本金和利息的,我们叫有追索权的保理。能理解吧,假设他不能找这个甲公司来返还融资款本贴利息了,只能找乙公司要钱的,那就是无追索权的保利。大家想想哪一种保理?

它对于保理银行的风险更大呀。是不是无追索权的保底啊?因为在有追索权的保底里面,你可以找乙公司要钱,也可以找甲公司要钱。那意味着。只要甲公司或者乙公司有钱,你银行的利益就可以得以实现,所以它的风险比较小,那意味着。法律呢,允许你获得的收益也会比较有限,大家看。有追随神的堡垒。一方面呢,

保底人他可以找债务人来催收债权。同时呢,也可以找应收账款,债权人也就是甲公司来主张返还融资款的本借利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这些。你看你的权利有保障,所以你的收益也有限,如果呢?保底呢?向债务人呢?主张全部债权了。他能不能全部留下啊?不能,他只能是在扣除融资款的本金利息以后啊。剩余的部分他还得返还给谁呀?

债权人。什么意思呢?就在有追索权保底里面啊,如果保底银行呢,找乙公司把这150万元全部要到手了。他能不能全部留下?不能,他只能留下100万的融资款的本金加利息超出的部分,还得返还给谁啊?返回给甲公司。风险小,收益也会比较小,这就是有追索权的保理,能理解吧?接着看这个无追索性的暴力。

你看他说的是啊,保理人呢,只能向应收账款债务人来主张债权了。他能不能请求?债权人甲公司来返还100万的融资款本金加利息啊,不可以,那意味着如果这个债务人乙公司没钱的话。那保底银行就会遭受风险,是不是风险比较大呀?所以这个时候。它所获得的收益也会比较可观。这叫。风浪越大鱼越贵。如果呢,保底呢,

可以从这个债务人手里面收回全部债权的话,他可以全部留下来,即使超出了。融资款本金利息的部分,他也无需偿还。换句话说,在无追索权的保底当中啊。保利银行,你有本事从乙公司手里面把150万元全要到了。你可以全部留下。是不是超出100万的本金加利息的部分,也不需要向甲公司来返还呀?这就是无追索权的保理,所以大家看那这种情形下保理人呢?他获得的收益是不是要有可能远远高于?

银行的利息呀。那比这个什么四倍的利息,那要高多了。但同时呢,我承担的风险是巨大的。这是两种类型的玻璃。当我讲完他们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后啊,大家可以感受一下在五追索权的保底当中啊,它其实就是一个单纯的债权转让。能感受得到吗?相当于是甲公司呢,我把这个金钱债权卖给你,保底银行,你呢?付给我100万,

咱俩就两清了。到底能不能从乙公司手里面要到钱,那就看你保理人的造化了。它就是一个单纯的债权转让,能理解吧?而这个有追索权的保理啊。它相当于是。债权人甲公司。以这个应收账款债权的转让给这个保理人,设定了一个担保。相当于是一个债权的让与担保。是不是你保底银行,你借给我100万,然后呢,我把我的150元的债权转让给你来作为担保。

假如说呢,我还不了钱的话,你可以把这150万元的应收账款债权来实现。实现的时候呢,你可以享受优先受偿权。优先授权意味着什么呀?本金利息你拿够了,多出的部分,你还得还给我。能理解吧,所以这个有追溯者的堡垒啊,它本质上就是一个。金钱债权的让与担保关系。所以在民法典里面啊,我们常常把这个有追索权的保底呢,

也作为一种非典型担保来对待。你看它虽然没有规定的。担保物权部分,但是它也可以发挥担保物权的功能,是不是跟我们前面讲到的保留的所有权?和融资租赁合同里面出租人的所有权有相同的功能啊。都属于非典型单薄的范围。这是第二个问题,第三个问题啊,是这个。保底合同的特别效力。这里面给大家讲两个层次的特别制度。首先,第一个层次啊,是跟保理人的特别保护相关。

涉及到两点,第一呢是债权人,债务人如果虚构。应收账款的话。能不能以这个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来对抗保理人啊?不可以,什么意思呢?假设呢?甲呢?在和这个丙公司签订这个保底合同的时候啊,说我把我对乙公司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你保理银行。双方签订了合同,但后来发现甲公司跟乙公司之间根本就没有什么供货合同。这150万元的债券啊。

根本就是你们俩虚构的。那这个时候呢,保底银行丙银行找乙公司要钱的时候,乙公司说我们之间根本就没有什么供货合同,我根本就不欠。甲公司钱,所以我也拒绝向你支付150万,可不可以啊?不可以。尽管呢,甲乙公司之间虚构了一个应收账款,但是呢,签订保底合同以后啊,是不得对抗。保理人的这意味着丙公司能不能找乙公司要这150万呀?

可以的,当然丙公司呢?付了这150万元以后能不能找甲公司来追偿呀?可以的,我本来不欠你这个钱,为了配合你搞融资。让我损失了150万,我当然可以要求你甲公司来偿还了。当然,这里面呢,一定要注意一个例外,但是呢,保底呢,明知虚构的除外。甲公司呢,

找这个丙银行通过保理的方式来融资。丙银行说融资没问题,但是你得有一个应收账款债券。甲公司说我没有。啊丙银行暗示他说这个可以有。然后甲公司说这个真没有。然后这个丙银行一看甲公司不开窍啊,就跟他明说了,你没有就不能造一个吗?于是啊,他就辅导这个甲公司啊,找了一个关联企业,乙公司虚构了一个。供货合同虚构了一个应收账款债权。这样的话,

是不是就符合丙银行办理保理业务的条件了呀?业务员呢?也能有一个业绩。那后人呢?丙银行找这个乙公司要钱的时候,乙公司能不能说我是配合你们签的合同,根本就没有这个债权这个事情。能不能拒绝啊?可以的,因为你保底人是明知虚构的。这是第一个。这第一点,第二点呢,是保理人呢,他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以后啊。

没有正当理由是不能够随便协商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同的。因为大家想想在保底合同里面,你甲公司是不是把这15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我了呀?那你甲乙公司能不能没有经过的同意随便变更这个主合同啊?不能如果呢?这个变更啊,对保理人产生不利影响的,那就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比如说呢,甲乙公司之间确实有一个共货合同约定,价款是150万,然后呢,甲公司呢,把债权转让给丙银行签订保底合同。银行呢,

提供100万的融资。后来呢,甲乙公司啊,在履行这个。供货合同的时候啊,觉得甲公司呢,经营状况有点差,乙公司呢,基于同情啊,双方约定。150万元的价款变更成100万。我给你免50万。大家看是不是变更了基础交易关系啊?那事后呢?丙银行再找银行要钱的时候。

啊丙银行在找乙公司要钱的时候,乙公司能不能说?我们现在这个关系啊。只有100万了。拒绝支付150万,可不可以啊?不可以大家看这个变更啊,它是不利于谁的呀?保理人的。你从150万变更到100万,会损害这个保底人的利益,所以呢,对我不产生影响。原来我转让的时候是150万,那我依然可以找你这个乙公司要多少钱呀?

150万。体现的是对保理人的特别保护。最后呢,是所谓多重保底的问题。也就说啊,这个应收账款债权人呢?他就同一个应收账款签订了多个保底合同。有点类似于这个。当事人以同一个财产给不同的债权人设定抵押。那这个时候呢,数个保理人都有可能找债务人主张权利,法律要确定它们的顺序。啊,比如说呢甲公司啊,对乙公司本来有一个150万元的。

货款,债券。然后呢?甲公司呢?首先呢,以这个债权给这个丙银行设定一个保理。没有办登记。后来呢,又给丁银行。设置一个保底。虽然没有办登记,但是呢,通知了。一,公司。

然后呢?甲公司啊,又以这个债权呢,给务银行也设置这个保理,同时呢,办理了登记手续。相对于这个甲公司呢,把一个债权是不是转让了三次呀?那大家看这个时候呢,丙丁戊三个银行。是不是都有可能找这个乙公司来要钱啊?对于乙公司来讲,它只用付一个150万。但这个钱应当先付给谁呢?先保障哪个保理银行的利益呢?

就涉及到多重保理的顺序问题了。大家看,按照法律规定啊。已登记的它也优先于未登记的。都已经办理登记的,应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来清偿,这个规则是不是似曾相识啊?跟我们前面讲过的抵押权的受理规则啊,非常的相像,但不同之处就来了,都没有办理登记的,不是直接按照比例来清偿,而是。先看谁通知了债务人。虽然没有登记,

但是呢,你通知债务人的话,起码是在债务人这个地方完成了。一定的公式也可以取得一个相对优先的地位。最后啊,都没有登记,也都没有通知债务人的。都是闷声发大财的,那这个时候呢,要按照债权的比例来清偿。所以大家看在我刚才举的这个例子当中。乙公司负责这150万,要先保障谁呀?先保障登记的保理人是不是物要排在第一位呀?然后呢?

再保护谁呀?通知。债务人的丁。最后呢,才是这个既不通知也不登记的丙银行。尽管呢,你丙银行设立在先。呃,但是呢,因为你的公式没有完成,所以呢,在法律上就处于一个相对不利的地位。这也体现了呀,法律呢,鼓励当事人在设定保理的时候要尽量早点办理登记,

才可以获得一个更优先的位置。这是保底合同,我们来看一个考过的题目,二零二二年的多选题。外公司呢,常年为z公司供货,货款呢,按月来计算,每年六月底支付。二零二一年1月10日,外公司呢?与某银行订立了有追索权的保底合同,注意这个词啊。将其对z公司呢100万的债权转让给银行。你看是不是y公司对这个z公司?

享有一个100万的债权。然后呢,把这个债权呢转让给了银行来设定一个保理。然后呢?向银行啊,获得了融资80万元。外公司呢,到期没能向银行偿还保底融资款,银行呢,有权提出什么主张?我们来看,既然当事人约定的是一个有追索权的保理。这意味着,银行一方面能不能找z公司来要这个钱呀?可以同时呢?

能不能找这个y公司来追索80万元的?融资款本金和利息啊,可以的,这叫有追溯权,看a选项。他能不能请求外公司返还80万的融资款的本金和利息啊?当然可以,因为是有追索权。b选项请求外公司来回购100万的货款,债券可不可以啊?可以的。其实本质上也是在警惕对方还本付息,是不是啊?我从你手里面买来了100万的债权。我有权请求你来回购。

是不是意味着我有权请求你这个外公司来追索呀?所以说也是可以的c能不能请求z公司来偿还100万的货款债务啊?也是可以的。接着看d选项。保留z公司偿还的100万货款,扣除80万元的本金利息,以后的剩余部分。这个能不能成立啊?不能成立,既然是有追索权的保理。意味着你的风险比较小,那你获得的收益也会比较有限,你只能获得这个融资款的本金加利息,超支都部分,你还得返还给谁呀?

y公司那假如说这个题目里面啊,当事人约定的是一个无追索权的保底呢?你看这四个选项。a选项对不对了呀?能不能请求外公司返还融资款本金利息啊?就不可以了,因为你没有注册权。同时,能不能请求回购债权啊?也不行。c选项能不能请求z公司来偿还100万的货款债务啊?可以的,不管有没有著作权都可以找。z公司来要钱。最后,

能不能保留超出本金利息的部分啊?也是可以的,因为我的风险比较大。所以这个题目啊,如果是无追索性的保底的话,它选的就是CD两个选项了。这是保底合同,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四种合同,合伙合同,这种合同啊,也是民法典里面新增加的一种合同类型。在生活当中啊,合伙合同呢,它也可以体现为一个融资的功能。

你自己干个事儿,感觉资金压力有点大,就拉一个合伙人,让他也出点钱来承担风险。这里面呢,也是这么三个层次的问题,第一呢是合伙合同的含义特征,第二是合伙合同的效力,第三是合伙合同的特殊制度。先来看第一个问题,含义和特征相对来讲比较简单,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订立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协议,我们叫合伙合同,

好理解吧。它的特征啊,简单关注这么几点啊,第一呢,是它的主体呢,是两人以上。能不能超过两人啊?可以的。第二呢,是内容呢。必须包含一个共同出资的内容。所以呢,我们才说啊,为了共同的事业,你拉一个合伙人,

他可以帮你解决一些融资的需求。第三呢,是合伙人啊,必须要有共同的事业目的。第四是合伙人之间呢,他要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啊,都比较好理解,这是第一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既然呢,他们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合伙人之间啊,它需要有一个高度的信赖关系。第二呢,是合伙合同的效力。

当代合伙合同里面啊,虽然当事人都是合伙人,但是呢,他们的权利义务是不是所谓的对价关系啊?是不是啊?不是的,这是合伙合同啊,跟其他合同最大的一个区别,所以在合伙合同里面呢,有没有可能产生我们前面讲到的三种抗辩权的适用可能性啊?没有,它没有形成对价关系,所以呢,这个地方我们在讲效力的时候呢,讲的就是合伙人的义务。

和合伙人的权利了,先来看合伙人的义务。两个层次先来看,第一个层次,第一呢,是履行出资义务,这是它的核心义务。是不是发挥一个方便融资的功能啊?当然,这意味着甲乙丙三个人呢,签订了合伙合同,约定好了每人出资五万。甲乙完成了出资。假如说丙呢?没有完成出资。

那这个时候呢,甲乙能不能主张抗辩权啊?你要不出资的话,我们也不出了,行不行啊?不行,这不利于共同事业目的的实现。所以呢,在合伙合同里面,它没有什么抗辩权制度的适用。第二是出了钱以后呢,要共享收益,同时呢,也要共担风险,要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点呢,是为了维持这个合伙关系,原则上能不能请求分割这个合伙财产?不可以,你分割合伙财产以后啊,就会导致合伙事业的物质基础丧失,不利于合同目的的实现。所以呢,原则上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第四呢是。执行事务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因为大家想想你给别人干活。你可以请求支付报酬,那对于合伙人来讲呢,你就是合伙事业的主人。

你给自己干活,当然不能主张报酬请求权了。这是义务接着呢,我们来看权利。首先,第一项权利呢,是追偿权,这是跟连带责任相对应的。假设呢,对外承担的责任超出了我内部应当分担的份额的,能不能找其他合伙人来追偿呀?可以很好理解。第二呢,是利益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请求权。啊,

特别是呢,在合伙事业当中,如果赚钱了,我能够享受这个收益啊,按照。相对比例来分担这个收益,那怎么来分担这个收益呢?首先,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约定。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的。由合伙人来协商决定啊,相当于是补充协议,协商不成的,这个规则需要大家掌握了,

要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来分配这个收益,注意实缴这两个字。尽管你认缴了100万,但是呢,你只实缴了30万。那在分配收益的时候啊,要以哪个为准啊?30万为准。实在无法确定出资比例了,那这个时候呢,由合伙人来平均分担,所以呢,他们在分担收益,包括内部追偿的时候啊,

其实也是有潜在的份额的。当然,这里面呢,给大家补充了一个规范拓展问题。既然能合伙合同,它是基于合伙人之间的高度信赖关系产生的。那意味着,合伙人在合伙合同里面的权利。能不能由某个合伙人的债权人来代位行使呀?不可以,你看我们在讲这个代位权的时候,提到了它适用的最后一个要件是债务人的。债权它不得是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债权,还记得吧?那假设某个合伙人,

他欠别人钱还不清。他的债权人能不能带合伙人来行使合伙合同里面的权利呀?不能因为它具有人身专属性。但是呢,有一个例外。合伙人享有的利益分配请求权就是分配利润,它就是一个单纯的金钱之债了。能不能代为行使啊?可以代为行使,假设你合伙人怠于行使,基于合伙合同产生的利益分配请求权的。进而使得你无钱来还债权人的债的,那债权人能不能行使代位权呀?可以的。注意这个例外利益分配请求权。

接着第三点呢,是转让财产份额的权利啊,当然他要转让合伙合同里面的财产份额的话,必须要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注意这个词。因为大家想想,你把这个和我财产里面的债务转让给一个大家不认识的人的话。是不是有可能破坏了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啊,所以必须要经过一致同意。第四呢,是任何一个合伙人,对合伙事务都有决定权。而且呢,原则上啊,

合伙人作出决定的时候,应当经过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因为大家想想,每个合伙人都是要以身家性命来对这个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那就应当允许每个合伙人在决定某个事项的时候都有一票否决权。一致同意。第五呢,是对合伙事务的执行权和监督执行权,原则上每个合伙人都有这个。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啊,当然,你在执行合伙事务的时候,是不是要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啊?换句话说,

它叫共同决定。即使当事人约定了委托其中的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来执行事务,那其他合伙人还有一个什么权利呀?监督执行的权利。而且这个监督权,它是一个。实质的监督权。假设监督权人呢?对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执行事务的行为提出异议了,大家看其他合伙人应当怎么办呀?马上停下来啊,暂停该事务的执行达成一致以后再继续。是不是尊重每个合伙人的决定权呀?这样的话呢,

让你以身家性命来承担这个后果,才能够更加顺理成章。这是合伙合同的效力。接下来第三个问题啊,是合伙合同的终止事由,体现一个特殊制度。民法典里面规定了两项终止情形。第一项呢,是不定期合伙合同的问题,大家看又见到了不定期这三个字。合伙合同是不是以持续履行债务为内容的合同啊?当然是大家签订合同以后啊,要持续的。共同来完成这个合伙事业。所以呢,

如果这样的合同啊,当事人无法确定期限,构成不定期合伙的,是不是任何一个合伙人都可以随时终止合同啊?在民法典里面呢,规定了两种。不定期合伙合同的构成情形。第一种情形呢,是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时候,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且呢,根据合同漏洞填补规则,确定不了的。那可以认定为是不定期合伙。第二种类型呢,

是约定期限届满了。可能是合伙事业进行的比较顺利。合伙人呢?继续执行合伙事务,而其他合伙人呢?也没有提出异议的,那这个时候呢?合伙合同就变成一个。不定期合伙了。只要存在这两种情形之一的任何合伙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那第二种终止情形啊,是合伙人主体资格的消灭情形。既然这个合伙合同它是基于合伙人之间的高度信赖关系产生的。那意味着任何一个合伙人死亡,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合伙合同,原则上都会终止。当然,自然人用的是死亡。丧失行为能力,而这个法人非法组织呢?用的是终止。是不是都是它的主体资格受到的影响啊?那这个时候呢?合伙合同原则上都会终止。比如说呢,甲乙丙丁四个人签订合伙合同呃,来一起开饭店。那假说呢,甲这个人死亡了,

大家看合伙合同会不会终止啊?原则上会终止。因为在实践当中啊,尽管甲一个人死亡,但是呢,有可能甲是这个团队的核心。乙丙丁之所以可以一起来做事,都是因为甲的这个凝聚力。那甲乙死亡有没有可能导致乙丙丁一盘散沙啊?有可能。所以在法律上啊,任何一个合伙人,他的死亡丧失行为能力以及终止都会导致整个合同的终止。比较的个性。体现一个高度性的关系。

这是第二节给大家讲的四种跟融资相关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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