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泽兵 发表于 2024-4-16 17:09:50

35.第05编同专题0合同通则(05)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那接下来呢,我们来进入第八节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啊,大家看到这个标题的时候啊,就知道我们通则部分。即将要结束了。是不是我们从合同的?订立讲了合同的生效,履行保全变更转让,一直到消灭啊。讲的是他的生老病死的全过程。这个合同权利的终止啊,它说的就是债的消灭情形。我们先来看第一个问题,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概述。整体上,民法典呢规定了六种。j的消灭私有。当然六种适用呢,分成了两个层次来进行规范。第一个层次啊,是各种债权债务的消灭事由。可以适用于合同之债,也可以适用于侵权行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之债。涉及到五种清偿,抵消提存,免除混同。那最后一种终止情形啊,

只能适用于合同之债,就是合同的解除。分成两个层次,那这样的话呢?我们在第八节讲的是各种债的通用消灭情形,前五种。而把这个合同的解除呢,单独设一节来给大家讲。这是我们这部分啊,展开的一个基本思路。先来看什么叫做合同全流的终止呢?它说的就是债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客观上不存在的制度。当然,我们刚才呢,

已经讲了,总共有六种情形啊,五种情形适用于各种债的关系的消灭,而合同的解除呢,只能适用于合同之债。当然,合同解除呢,它特别容易在案例分析题里面考到,是一个特别重要的考点。所以呢,我们要单独设一节来跟大家展开。这里啊,重点强调一下,合同是在消灭的法律后果。三个方面,

第一呢,是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异化,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来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回收等后合同义务。注意这个词,这意味着在合同里面呢,会涉及到几项义务啊?起码是三项义务,第一呢,是缔约协商的过程中,当事人基于程序原则履行先合同义务,是不是啊?合同成立以后呢啊,你要履行的是合同义务。那合同终止以后呢,

你还得履行什么呀?后合同义务。是不是体现诚信原则?它要贯穿始终啊。第二呢,是债权债务终止的时候啊,债权的从权利同时归于消灭。这是权力的从属性所决定的。比如说呢,主债权债务合同消灭了它的担保权,是不是也会相对给予消灭啊?这就是从权利。第三的是合同权利终止以后啊,不影响合同当中有关解决争议的方法的条款。以及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这里面也体现了一个独立条款的概念。就是整个合同的全部终止,但是呢,合同里面的以下两种条款依然是有效的,第一呢是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比如,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法院的约定。包括呢,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条款有效无效啊,依然有效。那合同终止以后啊,相关的法律纠纷依然得按照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去解决纠纷或者依然得到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法院去起诉来解决这个纠纷。

因为大家想想这样的条款,它只是。解决这里的方法,它是程序上的约定。依然是有效的。第二个独立条款是结算和清理条款。大家想想当时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时候,是不是正好要进入一个结算和清理的过程啊?这正是这样的条款呢,发挥作用的时候。所以它依然是有效的。于是呢,合同被解除了。如果呢,

一方当时有违约的话,违约方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而当时呢,合同里面就正好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大家看合同解除以后能不能按照违约金来主张违约责任呀?当然可以了,因为这正是这样的条款呢。发挥作用的时候。所以呢,即使整个合同终止了这样的条款,依然维持它的独立性啊,就这两项独立条款。当然,如果能合同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了,结算和清理条款还有效无效了呀。

无效了,因为这个结算和清提条款啊,它涉及到当事人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它必须合同有效为前提。但是啊,合同被认定无效,以后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有效无效啊。它还可以是有效的,因为这个解决申请方法,它只涉及到程序上的问题,它不涉及到实体上的权利关系。那这样的话,我们对这个独立条款的。效力啊,做一个简单的梳理。

涉及到两种独立条款,一种呢,是解决争议的方法的条款,程序性的。一个呢是结算和清理条款。假设呢,合同被认定无效了。或者被撤销了,是不是这个合同自始无效啊?那意味着,结算清理条款能不能保持独立性的呀?不能了,但是呢,解决争议的方法的条款依然可以是有效的。这意味着,

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产生的纠纷要不要到?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法院去起诉啊。有的或者如果当时当初约定仲裁条款的话,那合同无效以后产生的纠纷也得通过仲裁的方式来解决纠纷。但是呢,假如说合同权利义务只是终止了,并没有自始无效的。大家看解决这应的方法是不是依然有效啊?而结算签订条款也可以维持它的独立性。所以呢,虽然这两种条款都是独立条款,但是它的独立性啊,还是有所差异的。这是概述,那接下来呢,

我们要展开这五种。通用的债的消灭事由了,先来看清偿。清偿啊,是债的最正常的,也是债权人最期待的一种消灭事由。因为大家想想你这个债务人呢,完美的按照约定履行你的合同的,是不是这个债就会故意消灭啊?他的目的得以实现。是债权人啊,最喜欢的一种债的消灭事由。当我们这里面啊,重点讲的是两种比较特别的经常制度。一个叫代物清偿,

一个叫清偿抵充。都是民法当中的术语,我们先来看代物清偿。他说的是啊,在债的履行过程当中,债权人啊,受理了他中给付,以代替原给付,进而导致债的关系消灭的。制度,这叫代物清偿。注意这个以它中给付来代替原给付。那实践当中啊,最常见的情形呢,是所谓的以物抵债。

来听过这个词吧。车母呢,欠了我十万块钱,按道理呢,他把这十万块钱打给我,是不是履行了债务啊?我的这钱会正常归于消灭。这是我最欢迎的。但是呢,车模没钱。他说手里面只有一款价值十万块钱的劳力士手表。你要觉得还行的话,可以交给你来抵这十万块钱的债。我一看有表,总比什么都没有强。

于是啊,我就收下了这个价值十万的手表,大家看。车某欠我的十万块钱,能不能一笔勾销啊?可以的。虽然没还钱,但是他以他中给付一个标的物来抵这个债的,也可以导致债的关系归于消灭。这就是代物清偿,好理解吧。关键是要基于贷物清偿发生债的消灭的后果的话,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呢?四个方面,第一呢是代物清偿,

它是债的履行或者消灭制度。所以呢,首先得有一个原债务存在。你得先欠债,然后呢,才能够以物来抵这个债。第二是经过双方当事人约定,要以他种给付来代替原给付。就是你本来应当是还钱的。但是呢,你没有钱,那以什么来抵这个债呢?是不是要经过当时人的约定啊?到底是以房以车还是以手表来抵债?你们可以商量要达成一个合意。

比如说呢,岳某跟车某就达成了以表来抵这个债的合意,这第二个要件。第三个要件是双方当时呢,关于代物清偿要达成合议。这个合页啊,它说的是你只要把这个表交给我,你欠我的十万块钱就拉倒了。当事人必须得有这个合意。才能够发生债的清偿的后果。这是第三个要件,第四个要件呢,是最核心的要件,债权人要限时的受领他人给付。也就是说,

虽然当时达成了以物抵债的协议,但是呢,车某欠我的十万块钱什么时候才能够一笔勾销呀?你必须要把这个手表亲自交到我手中的时候,我是不是限时的收领他人给付的时候?我拿到手表了,你欠我的钱才能够一笔勾销呀。这个要件啊,非常的重要。当然,双方当时呢,只是达成了一个以物抵债的协议。没有交付这个手表的。十万元的债权会不会因债务清偿故意消灭啊?不会的。

但这个时候呢,以物抵债的协议效率如何啊?有效无效啊,有效的,因为当时达成了合议嘛,这个合议又没有违背公序良俗,当然是有效的。所以这个时候啊,双方的法律关系就从一个简单之债变成了一个选择之债了。因为一方面甲对乙的这个十万元的债权有没有故意消灭啊?没有故意消灭,同时呢,基于以物抵贷的协议。是不是甲可以请求乙来交付这款手表呀?当然,

这两个。履行你能不能同时享有啊?不能,你只能是选择其中的一个来享有。所以就变成一个选择之摘了。但这个时候,如果当时没约定由谁来行使选择权的话,是由债务人来进行选择啊。它可以选择通过交付手表的方式来消灭债务。同时呢,车母签订协议后呢,觉得我这个劳力士手表还能够保值增值呢,算了,我还是还钱吧,行不行啊?

可以,他依然可以选择转十万块钱来消灭这个债务。所以呢,简单之债变成了一个选择之债。这是代物清偿的要件啊,一定要注意这个最后一个要件,必须要现实的完成履行。最后呢,是它的法律后果。假设呢,债务人以他中给付代替原给付,履行完毕了,这个时候呢,原来的债的关系将会归于消灭。我拿到表了十万块钱一笔购销。

第二点呢,是贷物清查,它相当于是一个有偿合同,所以呢,可以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啊,假如呢?我收下了手表,后来发现这个手表是样品。或者是坏的。价值呢,只值5000块钱。我能不能回过头来再找车模要十万块钱了呀?不可以了,因为十万块钱的债务已经因贷物清偿而被消灭了。

那这个时候我只能如何主张权利的呀,我只能要求车模承担违约责任了。是不是相当于是我花十万块钱买下你这款表呀?你给我的表是不合格的。我可以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来请求你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就是代物清偿。那接下来第二种特别的制度啊,叫做经常抵充。你看这个词啊,也是很学术,他说的是啊,同一个债务人对同一个债权人呢,负有数宗同种类的债务的时候。而只进行了一笔清偿,这一笔清偿呢?

又无法清偿全部的债务,那么法律要确定你清偿的是哪一笔的问题?比如说呢甲呢,找乙借钱啊,先借了两万,又借了三万啊,后来呢,又借了四万。隔着一个人来借。是不是借了三笔同种类的金钱之债呀?但是后来啊甲呢,只还了两万块钱。给乙是不是不能还清全部的债务啊?那我们要确定甲还这两万块钱到底还的是三笔债务当中的哪一笔?有些同学说有必要确定吗?

总共借了别人九万块钱,还了两万,还有七万,你管他哪一笔呢?能不能这么理解啊?不能在实践当中啊甲呢?虽然向乙呢借了三笔同种类的债务。但是呢,这三笔借款。它的到期日期有可能不一样。有没有利息不一样?有没有担保可能都不一样?这意味着,甲还的这两万块钱到底还的是哪一笔?无论是对甲来讲,

还是对乙来讲,都有可能是有重要的影响的,所以呢,法律要通过清偿抵充的规则来确定。你到底还哪一笔?我们来看这个规则。首先呢,债务人进行的这一笔履行,他到底还哪一笔?他自己能不能?指定啊。当然可以,双方能不能约定啊也是可以的,这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然,

我们这个地方啊,需要大家重点掌握的是当债务人,没有指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之后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清偿哪一笔的问题。大家看民法典里面规定了五个顺序。首先第一呢,是先清偿已到期的债务。假设这三笔债务里面有到期的,有未到期的,那就先清偿已到期的。这一点对谁来讲是有利的呀。债务人是有利的。因为已到期的,你不先清偿的话,

它有可能产生违约责任的。先清偿这一笔,第二是都已到期的,那这个时候呢,要先清偿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较少的。大家看这个是有利于谁的呀?债权人的。先把没有保障的。债权给它清偿了。第三呢,是都没有担保或者担保数额相同的,要优先清偿负担较重的。第四呢,是负担相同的,应按照到期的先后顺序来清偿,

先到期的先清偿。第五呢,是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的比例来清偿。你看这是法律规定的五个顺序,当然考试角度来讲。大家觉得哪一个考的概率最高呀?第一个顺序考到概率最高,所以大家要牢牢记住。有到期的,有未到期的,一定要先清偿已到期的。我们来看这个小例子啊。还是车某呢?向岳某借款。

二零一八年3月10号的时候借了100万。期限三年考试的时候啊,大家看到这个情节的时候,一定要先把什么计算出来啊,到期日计算出来。既然约定期限是三年,那什么时候到期呀?二零二一年的3月10号到期。二零二一年3月30号的时候呢,双方约定再借100万期限又三年。大家看这一笔什么时候到期呀?二零二四年的3月30号。两笔借款均先后由马某来提供保证有担保,但是呢,没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

岳母啊,未向车模盲目催讨。车母呢,仅在二零二二年二月份的时候归还了100万。大家看车某是不是欠了同一个债权人岳某数笔同种类的金钱之债啊?但是呢,只进行了一笔清偿,而这一笔清偿又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时候。我们要确定它还的是哪一笔的问题。大家看,如果当时没约定。债务人也没有指定的排到第一位的,先看什么呀?有没有已到期的债务?有没有已到期的呀?

你看二零二零二月份还钱的时候啊,是不是第一笔已经到期了呀?但第二笔还没有到期,这意味着要优先清偿。第一笔,这就是清偿抵充。当然,同一笔债务内呀,如果还涉及到利息和费用的,那要先抵充什么呀费用?你说还钱转账是有手续费的,那要先把这个手续费给他承担了。然后呢,再抵充利息,最后呢,

再抵充本金啊,这是同一笔债务内部的。清长的顺序。这是清偿抵充,我们来看一个。考过的题目吧。二零一九年的单选题。甲呢,请同事吃饭,结账的时候呢,发现没带钱。很不靠谱吧。于是啊,请好友乙呢来帮忙买单,乙呢碍于情面来付款,

或者呢乙要求甲偿还甲拒绝。那已付款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先来看a选项,它是不是赠与行为啊?是不是啊?显然不是因为乙呢?在帮甲买单的时候有没有赠与的意思啊?没有,我是矮于情面,先替你把这个钱垫上。b选项乙的付款行为属于代为清偿,注意这个选项是正确的。本来呢,这个代位清偿它也算是一种特殊的清偿制度。它相当于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来履行这个债务。

啊,当然我们前面呢,在讲这个设他合同的履行的时候是不是涉及到了第三人履行这样一个问题啊?所以这个地方啊,就没有给大家展开。c选项是不是无因管理呀?显然不是。因为。甲呢,请求乙来帮自己买单,双方之间是有合意的。第二项情意行为是错的,有些同学说请客吃饭,难道不是情意行为吗?注意下请客吃饭是情意行为,

我们是在什么意义上讲的呀?他说的是啊,你承诺了要请别人吃饭,你后面要不请的话,你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因为你做出的。请客的这样一个意思啊,是一个情意行为。但是呢,大家看甲呢,他已经请同事吃饭了,在吃饭的时候是不是已经跟饭店形成了一个债权债务关系呀?那这个时候就不是情谊的问题了,你必须得付这个钱的问题。这是第一种债的消灭原因清偿。

第二种债的消灭原因啊,是抵冲。啊,第二种消灭原因啊,是这个抵消其实这个词啊,我们在前面已经见过了。他说的是啊,双方互负债务的时候可以相互冲抵一并消灭的制度,叫做抵消。比如说你欠我十万,同时呢,我也欠你十万,这样的话呢,大家相互冲抵,谁也不用还谁钱了,

也可以导致这类关系归于消灭。但从法律角度来讲呢,既包括法定抵消,也包括合意抵消。法定抵消呢,它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产生一个抵消权。那相应的合议抵消啊,它是基于当时的约定。而相互抵消,我们先来看这个法定抵消。就是按照法律规规定啊,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时候。一方啊,可以通过行使抵销权的方式来使得双方的债权债务故意消灭的制度,这叫法定抵消。

那既然是按照法律规定。那意味着它必须要符合相应的条件,才能够行使。我们来看符合什么条件,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法定抵销权的方式来消灭债务呢?四个要件。前三点呢,是积极要件,第四点是消极要件。啊,你学习民法学多了,你会发现。凡是法定权利的要件,常常是既有积极要件,也有消极要件。

先来看第一个要件适用前提,双方当事人要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注意这个互付互享这个词。你看甲呢,对于个十万元的借款债权。那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呢?乙对甲呢?也有一个十万元的金钱之债,这叫互负债权。互负债务。第二呢,是需自动债权已借记账机注意这个要件。大家看双方互付。债务互相债权的时候啊,

如果呢,一方当事人站出来说我要抵消我们的债权的时候。那你的债权就叫做自动债权,或者叫主动债权。就是主张抵消的一方啊,你的债权叫主动或者自动债权。这意味着谁的主张抵消谁的债权,必须要以借清偿期能理解吧。于是呢,甲呢,对乙的债权是二零二三年的3月1号到期。而乙对甲的债权呢,是二零二三年的8月1号到期。这意味着,在二零二三年5月1号的时候,

谁可以主张抵消啊?是不是只有甲可以主张抵消啊?因为甲的债权是不是已到期了呀?而乙的债权有没有到期啊?没有到期。所以只有主张抵消的地方,你的债权到期的时候,你才能够主张抵消。有些同学说。乙的这些不还没到期的吗?为什么允许甲抵清啊?是不是甲在底下的时候,相当于甲提前把这个钱还给乙了呀?这个法律禁不禁止啊?不禁止你可以提前还钱,

但是呢,法律不允许你提前要钱。你看假如说这个时候呢,允许一页主张抵消的话,是不是意味着逼着甲呢?提前把这个钱还给你呀。这个是不合适的,所以呢,主张抵消的一方,你的债权要以借清偿期。啊,当然,如果双方的债权都已经清账期了,是不是意味着双方都可以主张抵消啊?第三个要件呢,

是双方的债务。种类和品质必须要相同。这样的话才能够相互冲抵嘛。在实践当中啊,可以相互冲抵的债权主要是什么呀?金钱之债。你欠我钱,我也欠你钱,这个是最好抵消的。第四个键是消节键不存在。依合同性质,当时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抵消的情形。假设呢,法律规定某一种债权是不得抵消的,那你就不能抵消了。

比如说。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能不能通过抵消的方式来消灭啊?不能于是呢,甲对乙有一个十万元的债权,天天找乙要钱,乙也不给。甲呢恼羞成怒,直接呢把乙打成了重伤,把腿给打断了。那这个时候呢,甲是不是要赔偿乙的人身损害啊?假设一算。打的程度正好。甲呢,

需要赔偿乙十万元的人身损害。哎,这个时候呢,甲能不能说既然你欠我十万,我也应当赔你十万,那我就直接主张抵消这十万,咱俩一笔勾销。行不行啊?虽然都是金钱之债,但是呢,这种债权不能通过抵消的方式来消灭,为什么呀?假设法律允许这样的操作的话,那债务人的人身安全就堪忧了。你欠别人的钱还不清了。

然后对你进行精准打击。啊,正好打击到应当赔你这么多钱的程度。双方一笔勾销能行吗?当然不行,所以在法律上啊甲呢,应当对乙。赔偿的十万元的人身损害,它不能通过抵消的方式来给予消灭。因为他会违反公序良词。这就是例外。这是构成要件,接下来呢,我们来看它的法律效力,假如说符合这个要件了,

那这个时候呢,一方当事人将取得一项权利,叫做抵销权。那取得抵消权以后呢,可以通知对方是不是双方的债权债务就同时归消灭了呀?那这意味着抵销权呢?它也是基于一方的意思表示,就使得双方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所以呢,它姓张,属于形成权,记得这个结论。而且这个行政权要通过什么方式来行使啊?通知方式行使啊,你通知对方抵消就OK了。

第二点呢,是抵消生效以后啊,双方债权贷同等数额内同时归于消灭。比如说我前面举的例子,甲对乙十万的债权,乙对甲十万的债权一抵消。双方的债权在十万的范围内都故意消灭,当然没有抵消的部分啊,债务人仍然负清偿义务。有的时候呢,双方的债权数额可能是不一样的。甲对乙是十万,但是呢,乙对甲只有七万。大家看这个时候呢,

如果甲要主张抵消的话,能抵消多少呀?能抵消七万。那剩下的三万甲能不能找乙要啊?当然可以了。所以抵消呢,可以是全部消灭,也可以是部分消灭。特别注意下这个第三点。抵消啊,它是具有溯及经文的效力的,要溯及到抵消权成立的时候发生效力,一定要注意这一点。什么时候的确权成立呀?是不是自动债权已借清偿期的时候,

抵消权就已经成立了呀?尽管呢,过了俩月了,你才主张抵消,但依然可以溯及到抵销权成立时发生债的消灭的后果。约定说,这有意义吗?我们来看这个事例啊。甲呢,欠乙三万块钱借款,二零二零年7月1日到期,这是乙对甲相应的债权啊。或者呢,乙向甲采购货物。应付货款。

三万块钱。大家看这是谁呀?甲对乙的债权。约定啊,二零二零年7月1日到期。在二零二零年10月20号的时候,甲呢,通知乙行使抵销权。大家看在二零二零年10月20号的时候,是不是双方的债权都已借期了呀?那意味着双方其实都可以主张抵消。那这个题目里面是甲呢,他去主张抵消了。能不能导致三万元的债务同时故意消灭啊?会的,

关键是什么时候故意消灭?是10月20号抵消的时候呢,还是要溯及到7月1号的时候啊?要溯及到二零二零年7月1号的时候发生效力。就视为双方啊,在7月1号的时候都把这个钱还清了。大家看这样一个规则,它有什么意义啊?因为在实践当中啊。虽然甲乙互付这个金钱之债。但是呢,这个债务啊,它有没有利息?有没有约定违约金?是不是可能有所不同呀?

甲说呢,乙对甲的借款是约定了利息的。而甲呢,对乙的货款债权是没有利息的。那假如说呢,双方在抵消的时候呢,我们认为10月20号。债的关系才可以消灭,是不是意味着甲乙双方你都违约了呀?你都没按照约定的期限来履行债务,那有可能产生。违约责任而乙呢?约定的利息,他可以收利息,甲呢?

没约定利息,他可能收不到利息,大家觉得公平吗?不公平,既然大家互负债务。那数据到7月1号,同时归于消灭的话,就视为我们都按期履行了债务,双方呢,相互不产生。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更加的公平合理。这是法定抵消。接下来呢,是合意抵消。它说的是啊,

双方互负债务的时候呢,当事人协商一致,而使得债权债务归于消灭的制度。大家看合意抵消啊,它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既然当事人都达成这样的合议了,法律还有没有必要设置限制了呀?没有必要了,所以呢,不管这个双方的债务有没有到期,不管双方的债务是不是种类品质相同。只要当事人达成这个合议了,原则上就可以发生抵卸的效力,比较好理解吧。而且呢,

这个合一的抵消啊,它原则上没有溯及基本的效力。什么时候达成合议,什么时候消灭?接下来我们来看第三种债的消灭事由。提存这个词啊,听起来很学术。但其实理解起来也没那么难。提存啊,它涉及到三方当事人,我们呢,也是通过一个模型啊,来了解什么叫法律上的提存。于是呢,还是啊甲呢,

对乙有一个十万元的债券。按道理呢乙呢,把这十万块钱还给甲。这个债是不是可以归于消灭啊?那乙呢,也是一个诚信的债务人,他呢,积极的去筹集资金来还钱。筹集资金以后呢,然后找甲来还钱,结果呢,联系不上甲了。发个微信吧,发现甲呢,直接把乙给拉黑了。

大家想想,在这样的情境当中啊,债务人乙呢?他是想要履行债务的,但是呢,因为谁的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啊,因为债权人的原因,导致无法履行。那这个时候呢,法律就给了债务人一个。消灭债务的途径就是提损。他可以选择啊,把应该交给甲的这十万块钱交到一个法定的提存机关。那你交到法定提存机关的时候呢,

就视为你把钱交给了谁呀债权人了?那这个时候呢,债务人乙的债务将会归于消灭。当然,甲知道以后呢,他能不能找提存机关来领走自己的十万块钱?可以的。这就是提存。是不是相当于应当交给债权人甲的履行?然后向一个法定的提存机关,也就是第三人履行啊,他先把这个标注给你保管下来。先让这个债务人啊,从这个债的关系当中给他解放出来。这就是提升。

在这关系里面啊,我们把甲呢叫做债权人,或者叫被提存人,而把乙呢叫做债务人,或者叫提存人。当然,还有一个独立的第三方叫做提存机关。我们国家啊,提存机关是哪里?大家知道吗?是公证机关。啊,大家未来考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以后啊。你可以从事的行业包括工减率工。公证机关。

在我们国家呢,这个提存啊,它是作为公证机关的一项业务。来实现的。这是第一点含义,那接下来第二个方面是要件。符合什么条件的时候,债务人可以通过交付给提存机关的方式来消灭债务呢?三个方面的要件。第一个要件啊,是最核心的要件,也是这个制度的适用前提。存在因债权人的原因导致债务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注意,这个债权人的原因是核心。

那有些同学说什么叫做债权的原因啊?民法典里面呢,列举了四种情形。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第一点呢,是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的,是不是主观层面的原因啊?人家找你要把标题都交付给你。结果你拒收人家把钱还给你,你既不提供账户,也把别人拉黑。这叫债权人的原因。第二是债权人下落不明了,这就是客观原因了。

失踪了。第三呢,是债权人死亡没有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没有确定监护人的。是不是没有一个靠谱的人来收这个钱呀?也是一个客观原因。最后呢,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啊,你要感受这个债权的原因,这样一个观念。第二点呢,是提存的标的物啊,必须要适宜提存。

那有些同学说什么样的标的物适宜提存啊?因为大家想想。提存啊,它本质上是把应该交付给债权的标的物,让提存机关来暂时代管是不是这样一个法律关系啊?所以呢,适宜提存的标的物啊,主要指的是适宜让别人来保管的标的物。这意味着不适宜保管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它就是不适宜提存的。比如说这个鲜活易腐的动产。是不是啊d村啊?不适合那这样的动产呢?在履行的时候。如果因债权原因无法履行的,

可以把这个标的物啊,拍卖变卖以后换成钱。大家想想钱好不好保存啊?太好保存了。第三呢,是依照法定程序来进行。因为我们国家啊,公证机关是归司法部管的一个行业。所以呢,司法部啊,还专门有一个部门规章叫提存公证规则。你按照这个规则啊,把这个标的物或者价款交付给提存部门的。那就是为你完成提存了。啊,

三个方面。接着呢,看它的法律效力。提存成立以后啊,就视为债务人已经履行债务了,他的债务呢,将归于消灭,所以它也是一种债的消灭事由。当然,提存完成以后啊,法律上就视为这个标的物已经交付给了债权人。那意味着一方面呢,你得通知一下债权人。标题五已经放到提存机关了,你赶紧去领。

同时呢,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也转移给债权人来承担。当然,标的物的资息也归债权人所有,费用呢也由债权人来承担。是不是相当于这个标的物就交到你的手中了呀?这是第三点啊,第四点呢是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法律上只是视为你交到了债权人手中,但是是不是这个标的物,它不在债权人手中啊,所以呢,债权人享有一个随时领取提存物的权利。当这个领取请求权呢,我们法律规定的一个期限,

你要在多长时间内领取啊?提存至其五年内领取。你要是不领取的话,后果是什么呀?扣除提存费用以后,标的物就归国家所有了。又是国家取得所有权的一种特别规定。因为在实践当中啊,如果标的五年了,都没有人领取。常常啊,五年的提存费用都快超过标的物价值本身了。那这个时候呢,还有没有必要浪费资源去继续保管下去了呀?没有必要了,

扣除费用收归国有。当然这个时候啊。债权在领取的时候呢?他自己都没有履行债务的,那这个时候呢,提存部门能不能根据债务人的要求来拒绝其领取啊?可以的,相当于是债务人呢,要借提存部门之手来行使相应的抗辩权。于是呢,甲公司跟乙公司签订个买卖合同。甲公司呢?要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大家看按照这个买卖合同的约定啊,乙公司是不是把货物交付给甲公司啊?

当然,当事约定先后捋顺序,收到货物以后呢,甲公司再去付款。或者呢,乙公司货都备好了,要交给甲公司,但是呢,甲公司没有正当理由拒收。这个时候乙公司怎么办呀?他可以办理提存,能不能把这个标的物交给法定的提存机关呀?可以,那就视为他完成了标的物交付的义务。那这个时候呢,

大家看甲是不是可以找这个提存机关来领取这个货物啊?但是呢,有可能你甲公司钱都没有付给乙公司呢。乙公司这个时候能不能告诉提存机关说?在我收到甲公司支付的价款之前货,你不要让他提走。可不可以啊?可以的。因为你不给钱的话,我本来就可以拒绝交付标的物的,这是我的抗辩权,现在呢,虽然标丢在提存机关的手中。但是呢,我依然可以借提存机关之手来行使抗辩权,

你不给钱,我可以不让你把货拿走。好理解吧。最后呢,是债务人呢,没有履行对。最后啊,是债权人呢,没有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呢,债权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权利的。债务人呢?负担提存费用以后依然可以取回提存物。一定注意这个规定。

他说的什么意思啊?两种情况,第一呢,是我们刚才举的例子里面。甲公司呢?他明确向乙公司表示我没钱了。这批货我买不了了。是不是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啊?那这个时候呢?乙公司能不能主张解除买卖合同啊?可以的,他如果解除合同的话,他能不能请求提存机关来返还这个货物啊?可以的,因为这个货物啊,

债权人甲公司没有资格拿走了,我当然可以取回。第二是甲公司呢,明确的跟这个提存机关说了。这个货物我不要。明确的放弃领取紧急权的,那这个时候呢,提存机关能不能把货物收归国有啊?不可以,这个时候呢,人家乙公司依然可以领走这个户。当然,他领走货物的话,他要承担提存费用。也就是说什么时候是让债务人领走,

什么时候是让国家来取得呢?注意区分两种情况。假如说债权人,他明确放弃了领取请求权的注意,这个明确放弃。那这个时候呢,可以让债务人领走。但是呢,假如说债权人他没有做出明确放弃的意思,只是呢,五年了,一直都没有出现的。这个时候扣除费用以后归国家所有,能区别开来吧。我们来看一个题。

下列情形当中,当事人可以提存的有A货运合同当中收货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受理货物的。承运人能不能提存啊?可以,这是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并向仓储合同当中啊,经催告以后存货人逾期仍不提取的。是不是也是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受理啊?c承揽合同当中定作人因定作物质量不合格逾期拒不受理呢,能不能提存啊?不可以,为什么呀?因为定作人呢,拒不受理是因为定作物的质量不合格。它是有正当理由拒不受理的。

所以呢,不适用提存。第二项行纪合同当中委托物不能卖出,经催告,委托人仍不取回该物的。是不是也可以适用提存的规定啊?本来你应当取回,但是你无正当理由拒不处理。这样的话呢,可以提存的就是abd三个选项。这是。提存这样呢,我们来看免除相对来讲就要简单一些了。债权人呢?做出了抛弃债权的意思,

表示的就是免除。甲对乙的十万的债权,一看乙穷困潦倒。家里面非常困难,甲就跟乙说你欠我的钱算了,我不要了,行不行啊?可以的,免除也可以发生债的消灭的后果。而且呢,免除它可以是免除全部,也可以是免除部分。我给你十万元都不要。我也可以给你免除一半,你只还我五万块钱就可以了。

第二呢,是债权人免除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债权债务全部或部分终止。但是呢,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大家看,尽管这个免除呢,通常情况下对债务人是不是有利的,所以它不需要经过债务人同意,但是呢,为了尊重债务人的意思自治。法律呢,还是给了他一个。拒绝的权利的。比如说。

车某欠我的十万块钱。我跟车某说。你欠我的钱,我不要了。这个时候呢,车某如果不拒绝的话,这个债权会故意消灭,但是呢,车某也是一个有自尊的人。怎么地?你是觉得我还不起你这十万吗?我不需要你的可怜,我一定会还给你的,行不行啊?可以的,

所以呢,债务人可以通过拒绝的方式。来导致债的关系不归于消灭。当从这个角度来讲呢,免除它是一个无偿非要式行为,这个比较好理解,稍微注意下双方。这样一个定性。其实啊,这个问题呢,多多少少是有点争议的。那么,考试分析啊,它是把这个免除呢?作为双方行为来对待的。

他认为啊,免除的效果可以发生,必须要符合两个方面的要求,第一呢,是债权人有免除债务的意思。第二是债务人没有拒绝。两点同时齐备,才能发生免除的效力,所以叫双方行为。这是我们考试分析的观点啊,大家记住就可以了。呃,第三呢?是债务被免除的时候呢?从债务也会归于消灭。

因为大家想想主债务都免除了,那担保债务要不要故意消灭啊?当然要,这是它的同属性所决定的。最后呢,还有一个制度叫做混同。这个词啊,听起来也是比较学术的。他说的是债权和债务人合为一人的事实。大家想想,债权债务人都成为一个人了。那你欠自己钱还有没有意义了呀?没意义了,所以这个时候啊,会因混同而归消灭。

在法律上,这个混图呢,可以基于两种原因而产生一个呢,是概括陈述,一个是特定陈述。概括程序啊,它说的是两个主体直接合并成一个主体了。这意味着,两个主体之间的各种债权债务都会概括进行混同,而归于消灭。比较好理解吧,于是呢,甲公司对于乙公司有一个。十万元的债券。啊,

当然乙公司呢,可能基于另外一个法律关系,对于甲公司呢,可能也有20万的债权。有好多个债权债务关系。但是后来呢,甲乙两个公司给合并了,变成了一个新的公司,丙公司。按照我们前面讲到的规则,丙公司是不是要概括的承受甲公司跟乙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啊?这意味着,甲乙两个公司之间的所有债权债务。都同为艺人了。是不是都可以概括的归于消灭啊?

这叫概括陈述。那第二种类型啊,叫特定程数。他说的是某一个债权的债权和债务人同为一人了。于是呢,甲呢,对乙享有一个十万元的债权。那找乙要钱的时候啊。你一直没有还。后者呢?甲呢,就想要把这个债权给。转让出去。或者呢,甲自己的债权人要执行甲的财产的时候,

发现甲只有一个债权了,能不能把这个债权进行拍卖呀?可以拍卖掉以后呢?可以换钱来还甲自己的债务,在拍卖的时候呢,无人购买。都不信任乙的清算能力。乙呢,面子上挂不住了。他自己亲自买下了这个债权,可不可以啊?可以的,就是甲呢,把对乙的债权直接转让给乙了。那你看这个债权,

它的债权和债务人是不是变成一个人了呀?这个时候呢,也会导致混动,也会导致债权归于消灭。这是两种类型,一个是概括陈述,一个是特定陈述。当然,如果发生以上事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混同而归于消灭。这里面大家记一个理论的知识点。就是混同,它属于哪一种民事法律事实呢?注意下,它属于事件。

不管因为什么原因,只要发生了一个债权人,债务人合为一人的事实,就可以直接导致债的关系归于消灭。当然,这里面呢,有个例外,但是呢,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要注意这一点。这意味着,如果这个混同导致债的关系归于消灭,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时候,即使发生混同债的关系,也不归于消灭。

我们来看这个例子啊。甲公司呢?向乙公司购买设备。应付货款的是500万。而乙公司呢?向丙公司购买价值600万的房产。首期支付300万。剩余300万呢,以及对甲相应的500万债权做质押。什么意思呢?大家看乙呢?在向丙公司购买房产的时候,按道理应当付多少钱呀?600万。但是呢,

你只付了300万,这意味着丙公司呢,对于乙公司还有多少债权呀?300万的债权。那这个时候呢?丙公司啊,担心乙公司的偿债能力,于是啊,要求这个乙公司呢,你要提供担保。大家看乙公司提供了一个什么担保啊?提供了一个债权质权的担保权利。质权还记得吧?乙公司呢,它不是对于甲公司有一个500万的应收账款债权吗?

他就把这个债权啊质押给了。自己的债权人丙公司。后来发生什么事情了呀?甲乙公司合并了。大家看甲乙公司合并,意味着这500万的应收账款债权,它的债权人,债务人是不是同一人的呀?按道理呢,它会因混同而归小米。但是大家想想,如果呢,乙对甲的500万的债权,因为红头数归于小米的话,它会损害谁的利益啊?

他们损害丙的利益。因为这500万的债权呢,已经成为了我权利质权的客体。你这个权利要消灭的话,将会使得丙的担保物权频频归于消灭了。大家看这个时候啊,就要适用例外规定了,即使甲乙两个公司合并发生混同了,但是呢?债权不会故意消灭。这意味着,丙的权利质权是不依然存续啊。最后呢,我们来看一道典型真题。二零一八年的单选题。

甲公司呢?欠了乙公司货款50万,乙公司呢?欠了甲公司租金50万。双方互负债务。后来呢,甲公司被乙公司给兼并了。双方之间债消灭的原因是什么呀?是不是混同啊?债权人债务人同为一人,而且呢,是这两个债权都会归于消灭。当然,这里面呢,好多同学看到这个情节的时候啊,

应该想到了抵消这个制度。是不是双方互负债务啊?为什么不是因底线故意消灭?因抵消而归于消灭的话。它要求这个当事人啊,必须要行使抵销权。抵押权不是形成权吗?你必须要通过通知的方式行使这个权利,才能发生这个效果。比如说呢,甲公司通知乙公司说,既然咱俩互负债务,我主张抵消这个时候啊。双方的债权任务才会因抵消而归于消灭。双方互负债务这个状态,

如果当事人不行使抵销权的话,能不能当场故意消灭啊?不能的。所以只能选择a选项。呃,当然与时间关系啊,我们上午呢,先讲到这个地方,下午再给大家讲合同的解除,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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