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泽兵 发表于 2024-4-16 17:06:02

22.第03编物权专题01物权通则(02)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那接下来呢,我们来进入第三节物权的变动规则,这一节啊,从考试角度来讲,应该是一个必考的考点。当然,既然它出现在通则当中,意味着我们接下来讲到的物权变动规则啊,它原则上是适用于各种物权的变动的规定。我们这个地方呢,讲完共性规则以后啊,会在具体的物权类型里面再讲它的特殊的规定。体现一个一般和特别的关系,

先来看第一个问题,物权变动的概述,这里面啊,掌握两个层次,第一,什么叫做物权变动啊?这个地方所说的物权变动啊,它是一个广义上的概念,大家看包括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一直到消灭的全过程,都属于物权的变动。比如说物权呢,从无到有,

这叫物权的设立是不是变动啊?是的,那物权呢,原来归属于甲,现在呢,转让给乙了。是不是主体发生变动啊?也是变动,最后呢?物权从有到无,消灭的过程,我们也叫物权变动,它都要适用物权变动的规则。规则,这是第一第二呢,

是这个地方啊,大家要简单了解两种物权变动的分类。我们基于不同的标准啊,对物权变动呢,做了不同的分类,先来看第一种分类。我们基于这个物权的变动,特别是取得是不是依存于他人原有的权利?进而呢,分为原始取得和技术取得两种类型。那顾名思义,原始取得。它是不基于他人的继承权利而直接取得的。也就是我不依存于前手的权利,而直接取得物权,

这叫原始取得。那相应的技术取得指的是什么呀?是基于他人寄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这叫寄收取得。这里面啊,大家记几个典型的例子,先来看这个原始取得。比如说呢?我们前面在讲这个物质分类的时候啊,讲到过窒息的问题。果树上结出了果实,然后呢,把这个果实采摘下来。是不是相当于是产生了一个新的收益啊?那这个时候呢,

权利人对于自息取得的所有权,他要不要依存于前手的权利呀?不需要,你是对这个物享有所有权的第一个人。原始取得,一手取得。包括呢,我们刚才提到的善意取得它也是一个典型的原始取得。大家看我们前面举这个例子。对这个丙来讲呢,他基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他是不是依据前属的权利呀?不是的,他的前手也就是跟他签合同的甲,

根本就是无权处分人。法律呢,之所以规定你可以取得所有权,主要是考虑到你对于登记事项信赖力的保护。所以呢,它并不是基于前使的权利而取得,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一手取得,这就是原始取得。包括这个。没收。大家学刑法的时候啊,一种。刑法的承担方式叫做没收财产。那国家能不能原始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啊?

可以的。不基于你的权利或者意思,这是原始取得,那这个基础取得呢?它就要基于前手的权利而取得物权了。当然,我们进一步区分已转的技术,取得和创设的技术,取得先来看已转的技术,取得。它说的是啊,这个权利呢,原来在别人手中。只是呢,基于移转的规则啊,

转移到了你的手中,这叫移转的技术取得。比如说呢甲呢,有一套房子。基于买卖合同呢,他把这个房子就卖给了乙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你看乙呢,他取得这个房子所有权。是不是从前手甲的手里面转移过来的呀?这叫已转的技术取得应该比较好理解吧。而第二种类型呢,叫做创设的技术取得。就是在他人权利的基础上,给你创设了一个新的权利。比如说呢甲呢,

在买房子的时候。为了找银行贷款。于是啊,就把自己的房子呢抵押给了银行。我们来看一下银行呢,取得这个抵押权,它是原始还是技术取得啊?尽管你是第一个取得抵押权的人,但是呢,抵押权是他物权。是要在他人的物上来产生的。是不是基于甲对这个房子享有所有权,在这个基础上给你乙设定了一个他物权啊?这叫做创设的技术取得。他仍然属于继受取得的范围,

因为大家想一想,假设呢,他人也就是甲他对这个房子如果没有所有权的话,你乙可能取得对房子的抵押权吗?不可能,所以它依然是基于他人的权利而取得一个物权。这就是计数器的啊,所以注意两种类型。这是第一种分类。接下来,第二种分类啊,是基于物权变动的原因的不同。我们把物权变动啊,区分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和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或者呢,

我们也可以把它。通俗的称为基于交易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和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物权变动。于是呢,甲呢,买了开发商的一套商品房。是不是基于买卖合同而发生的物权变动啊?或者这是基于交易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啊,我想要这个房子。于是呢,我跟对方签订了买卖合同,支付了价款,办理了登记,是不是体现的是我的意愿的实现呀?这叫基于民事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

但另外一些情形啊,物权的变动就不是按照当事人的意愿来了,而是按照法律规定来。比如说呢?甲死亡了。他名下的唯一的一套房产,由他唯一的继承人乙来取得这个所有权。大家看这里面是不是按照法律规定而取得的呀?它体现的不是当事人的意愿。这就是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那么,在接下来讲这个物权变动规则的时候啊,就要区分是不是基于当时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物权变动,要做出不同的规定了?我们先来看第一种类型。

基于民事法律行为而导致的物权变动。或者呢,我们也可以把它通俗的称之为基于当事人的交易行为而发生物权变动。那在继续交易行为发生物权变动的时候。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后手才能够取得这个物权呢?这种规范模式啊,我们把它叫物权变动模式,大家注意这个词啊,是一个非常学理的概念。这意味着我们所说的物权变动模式呢,它指的是如果呢,当时要基于民事法律行为或者基于交易行为发生物权变动的话。它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呢?不同的条件的设置就体现了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力。我们这里面啊,

先给大家补充一个纯理论的问题。就是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例。大家想想,现在啊,多数国家都采取的是市场经济,允许财产的交易。那这个财产呢?在交易过程当中,什么时候可以发生物权的变动?是不是任何一个国家的市场制度里面都得规范这样的内容啊?比如说呢,在我们市场当中,甲有一套房子,他要卖给乙。满足什么条件的时候,

乙会成为这个房子新的所有权人呢?或者呢甲呢?有部电脑想要卖给乙。那在符合什么条件的时候,电脑的所有权才能从甲的手中转移到乙的手中呢?是不是这样的规则得有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啊?当然了,法律呢,在设置这样的规则的时候啊,它有以下三种立法模式的选择,这意味着不同的国家有可能会选择不同的立法模式。我们先来看看摆在立法机关面前的有几个选项啊,这是纯理论问题。主要分成三种立法模式,第一呢是债权意思主义。

第二是物权形式主义。第三是债权形式主义。听起来都很抽象,其实啊,我们在理解的时候啊,大家重点关注的是每一种立法模式当中,要想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它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呢?这是大家关注的重点。我们先来看第一种类型。债权,意思主义的。立法模式。在这种立法模式当中啊,要想基于交易行为发生物权变动,

原则上要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呢,是行为人首先得是有权处分。其实呢,这个条件啊,是所有的立方模式都得符合的,因为大家想想,在我们刚才讲的这个例子里面,如果你这个甲。对房子或者对电脑没有处分权的话。这还能称得上是正常的交易吗?显然不能,那你也不能基于正常的交易规则来发生物权变动了。所以首先第一个条件叫做有权处分。第二个条件呢,

是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得是有效的。你既然要基于民事法律行为,基于交易行为,基于合同发生物权变动嘛,那首先你们得订立一个有效的债权合同。这个也比较好理解吧。在第一种立法模式里面啊,只要符合这两个条件。就不需要再符合其他条件了,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什么意思呢?假设一个国家,它在立法的时候采取的是债权,意思主义的立法模式,那意味着甲有一套房子。

他呢,跟乙签订了买卖合同的时候,乙就可以成为房子的所有权人。这这种立法模式得出的结论。有些同学说有国家采取这样的模式吗?法国民法典排起的就这种模式。你像在法国民法当中,我的电脑要卖给你,只要我们签订了买卖合同的时候,买受人就成为了电脑新的所有权人了。这是他们的立法模式,这叫债权,意思主义。单协定说,我们国家有没有这种立法模式啊?

其实我们国家也有,只是在例外的时候才能够适用你像土地什么经营权,是不是物权啊?是的,按照法律的规定呢,是不是村集体和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时候。农户就可以直接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它就是这种立法模式,你看村集体有权处分双方签订了有效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就可以直接发生物权变动。这是第一种立法模式,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二种立法模式叫做物权形式主义的立法模式。大家看在这种立法模式之下呢?

要想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首先也得符合有权处分和债权合同有效这两个条件。这是共通的,关键是在此基础之上啊,这种立法模式呢,要求还必须要存在一个独立的物权行为。而且呢,这个物权行为必须得是有效的。这是这种立法模式的特点。相当于啊,他承认了物权行为的独立性。那在德国民法当中啊,它就是这种民法模式,给大家举个例子,比如说呢,

甲乙要签订一个房屋买卖合同。甲呢,要把自己的房子卖给乙。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办理了登记手续。那么来看一下乙呢,作为受让人,他要想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基于这种立法模式需要符合几个条件啊?你看,首先第一个条件甲呢,必须得是有权处分,这个好理解吧。第二个条件呢,是甲乙之间必须要签订一个有效的债权合同,

就是必须要签订一个有效的买卖合同。关键是第三个条件。甲乙之间呢,必须得有一个单独的转移物权的合意,也就是单独的有一个物权行为。当然,这个物权行为,它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呈现啊?常常是通过登记的方式来呈现的。它要求这个登记啊,作为一个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必须得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各项有效要件。一方面。甲乙在登记的时候是不是必须得有一个转移物权的意思呀?另一方面呢,

这个行为必须要通过登记的形式来完成。那符合这个条件,同时甲乙两个人有行为能力的,是不是这个物权行为是有效的呀?三个条件加起来,才能够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这就叫做物权形式主义的立法模式。大家看在这个立方模式当中啊,它的核心的点在于它把这个登记啊。认定为是独立于买卖合同的一个民事法律行为。这是这种立法模式啊,最大的一个特点。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三种立法模式,

叫做债权形式主义的立法模式。大家看这种立法模式之下,要想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需要符合几个条件。首先,第一个条件还是得是有权处分,第二是也得有有序的债权合同。你看这两项要件啊,是各种立法模式,里面都需要符合的。关键是在这个基础上。它需不需要一个独立的物权行为的呀?不需要了,它需要完成公式的程序。三个条件齐备,

物权可以发生变动。比如说呢甲呢,同样也是有一套房子要卖给乙。双方呢,签订了买卖合同,同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在这样一个交易当中呢,以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取得这套房子的所有权呢?假设我们适用的是物债权形式局的地方模式的话,首先第一甲必须得是有权处分好理解吧。第二呢是。甲乙必须要签订一个有效的债权合同,也就是买卖合同。这个要件也是一样的,关键是第三个要件,

第三个要件啊,要求这个甲乙呢,必须要完成法定的公示手段。比如说不动产要完成登记的手续。哎,你看。两种模式当中啊,好像都有登记,但是呢,这两种立法模式啊,它最大的区别在于法律上怎么来评价这个登记?在物权形式主义的立法模式之下。他认为,登记本身也是一个独立于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要包含意思表示,

必须要符合形式上的要求。而在这个债权形式主义的立法模式之下,虽然已有登记,但他怎么来评价这个登记啊?他认为这个登记啊,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它只是一个公式形式而已。这意味着,如果呢,甲乙签订买卖合同以后,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前,甲呢,丧失行为能力了。但是呢,它还是配合把这个登记手续办完了。

这是一个基本的案件事实,那假如说适用的是物权形式主义的立方模式的话,大家看一下乙能不能取得这个?房屋的所有权呀,不能为什么呀?诶,虽然有权处分甲乙合同是有效的,因为甲签合同的时候是正常的。但是呢,你在办登记的时候是不是丧失行为能力的呀?那会导致啊。登记这样一个物权行为,作为一个民事法律行为,它不能发生效力,进而使得第三个条件是不是不能具备的呀?

乙就不能取得所有权。但是呢,我们放到这个债权形式主义的立法模式下来看。乙能不能取得所有权?可以的,一方面甲呢是有权处分,同时呢,甲乙签订了有效的买卖合同,尽管呢,甲呢,他丧失行为能力了,但是呢,形式上有没有完成这个公式程序啊?有没有啊?有的。

所以呢,第三个约定也满足了。既然我们没有把它当成是一个民事法律行为来对待。那需不需要要求当时在登记的时候必须要具有这个行为能力呀?不需要,这就是后两种立法模式啊,它的一个核心的区别,一个呢,把登记或者交付行为作为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来对待。而债权形式主义呢?他认为,这个登记或者交付啊,它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只是一个公式形式而已。有些同学说有国家采取这种立法模式吗?

瑞士民法就这种立法模式。同时呢,我们国家民法典其实也是主要采纳了债权形式主义的立法模式。所以你看我们在前面讲这个。物权的基本原则是吧?就提到了公示公信原则。就是在发生物权变动的时候啊,原则上要完成法定的公式的程序。有没有把这个公式当成是一个单独的民事法律行为来对待呀?没有,这是我们国家的立法模式。当然,我们国家这个立法模式啊,还是有它的优势的。就是它把这个物权变动的规则啊,

相当于是做了一个简化的处理。因为大家想想,如果你把这个。登记或者交付行为也作为一个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来处理的话,是不它也得有。合格的主体,真实的意思表示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啊。这个规则就比较复杂了。而我们国家呢,只是把登记和交付啊,作为一个公式手段,就看你完成还是没有完成。规范起来相对比较简单。而且大家想一想,

基于我们的生活经验,这个登记和交付行为,它是一个独立的行为吗?其实也不是,它其实是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的一个履行行为。要是没有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的话,我会把我的房子登记在您名下吗?不会,我会把我的动产交付到您的手中吗?不会,所以这个登记和交付行为啊,它其实本来就没有所谓的独立性,它只是买卖合同的履行行为。所以呢,我们国家啊,

采取了这种立法模式。基于这个考虑啊,大家呢,可以把讲义啊翻到我们。前面讲这个民事法律事实的地方。有一个内容啊,我当时课也没有讲,大家把讲义翻到19页。去。19页是不是涉及到这个民事法律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分啊,在事实行为里面啊,大家看。最后一句话。作为债权标的的即付行为,

如交付付款也属于事实行为。看到这句话了吧,这是我们考试分析的原话。这意味着,在我们国家呢,并没有把这个履行合同的交付或者登记行为当成是一个民事法律行为来对待。而只是把它当成一个什么行为来对待呀。事实行为来对待。这意味着,当事人登记和交付的时候,欠缺行为能力会不会影响物权变动?结果的效力啊。不会的,因为事实行为它根本就不需要你有行为能力,只要你客观上完成这个行为了。

完成登记,完成交付了就可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当然,在德国民法当中啊。他就会把这个登记交付行为作为一个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物权行为来对待。这就是不同的国家,它有不同的利益方式的选择。这是。第一个问题给大家补充了一个理论问题啊,三种立法例。那接下来第二个问题啊,是我们国家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大家看这个民法典208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

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法进行交付。这意味着,在我们国家呢,当事人光签订一个合同,能不能直接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呀?不能,必须要按照法律的规定。通过登记或者交付的方式完成公示,才能够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这就。体现了为什么我们前面讲公式原则,它是物权领域的基本原则。你想合同有这个必要性吗?

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时候就可以发生效力,不履行合同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是物权不一样,不公示就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这是基本规定,那基于这个规定啊,大家看我们国家采取了什么立法模式啊?能看出来吧,债权,形式主义的立法模式。当然了,有原则也就必有例外。在例外的情形下,也可以适用这个债权,意思主义的立法模式。

就像我前面举的例子,土地承包经营权,它也是一种物权。但是呢,土地承包经营权需不需要等到帮你登记的时候才取得呀?不需要,只要当事人签订有效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只要有合同,即使不公示也可以发生物权变动。但大家要注意啊,这是例外规定。包括呢,动产抵押权什么时候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呀?是不是动产抵押合同生效时就可以发生效力啊?它体现的也是债权意思主义的立法模式。

包括呢地役权这种用益物权什么时候发生物权效力呀?也是合同生效时发生物权效力,大家看它是哪一种立法模式啊?债权意思主义的立法模式,这都是例外规定。所以这个地方啊,大家要注意区分原则和例外两个方面。那接下来呢,我们来先讲原则性的规定,例外的规定啊,我们基本上都放到具体的物权当中再来设计。先来看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则。既然我们国家采纳了债权形式主义的立法模式,那意味着要想基于交易行为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必须要符合几个条件啊。

三个条件第一呢,是有权处分。第二是债权合同必须得是有效的,第三呢,是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式,只是呢,不动产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公示方式是什么呀?登记,所以这三个条件同时具备的时候,不动产物权就可以发生变动。这意味着,从考试角度来讲,你在判断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时候呢?三个要件要依次检索。

我们来举几个例子,大家看这个例一。甲乙呢,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大家一看到房屋,这是不动产买卖,是不是希望?发生物权变动的意思啊。双方呢,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完成了交付,但是呢,没有办理登记手续。我们来判断一下买受人乙,他能不能取得这个房屋的所有权呢?

也就相当于在问大家有没有发生房屋所有权的变动呢?先来看第一房屋。对于这个不动产来讲,甲是不是有权处分呀?是的。第二,合同是不是有效的呀?双方签订合同,是不是没有说有无效的情形啊?那就有效的关联第三有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啊?但是呢,没有办理登记手续,这意味着第三个条件没满足。物权变动结果能不能发生啊?不能发生。

所以从考试角度来讲,大家重点关注的是什么呀?公式的要件你看到登记原则上可以发生物权变动,你没有看到登记的原则上不能发生物权变动。接着看这个例二啊。甲乙呢?还是签订一个房屋买卖合同来出卖不动产a屋?双方签订合同并办理了登记手续。后来查明,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啊,出卖人甲已经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同样,我们来判断,在这个小案例当中呢?乙他能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呀?

先判断第一个要件。甲是不是有权处分啊?是的,第二,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是不是有效的呀?不是的,因为经查明,在签订合同的时候,甲呢,已经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了,这意味着他欠缺。有效邮件。第三,登记手续有没有完成啊?完成了,

但是呢,能发生物权变动吗?不能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大家要依次判断。所以呢,我们能不能说,只要办理了登记,不动产就一定发生物权变动啊?那当然不是了。你三个条件内同时具备。当然这里面啊,大家要注意这个区分原则,民法典215条。就是三个条件当中啊,如果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话,

它当然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了。关键是这一点,它影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呢?特别是在例一当中,虽然呢,没有办理登记乙不能取得所有权,但是呢,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的效力是不是影响啊?不受影响,因为这个合同的效力啊,本来就不归你物权编管。只要符合民法典总则,编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这个合同就是有效的。这是基于这个合同是有效的,

那乙呢?能不能请求甲继续履行合同来协助办理登记手续啊?可以的。只要呢,基于履行行为办理了登记手续的那乙依然可以取得所有权,所以注意这个区分原则。我们来看一个例子。甲呢,和金科公司约定。甲呢,委托金科公司来为自己提供出借人的相关信息。甲在与出借人订立借款合同已换向金科公司支付报酬。体现的是一个贷款中介。后来呢,根据金额,

公司提供的信息,甲通创富公司借款36万。并以房产呢设定抵押。但是一直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我们先来看一下创富公司作为债权人,他对这个房子有没有取得抵押权呢?是不是要判断有没有发生物权设立的后果呀?三个要件,第一甲呢,设定抵押的行为是不是有权处分啊?是的,第二甲跟创富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啊?有效的第三,有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啊?大家看第三个键没有满足,

这意味着创富公司不能取得抵押权,这样的物权。但是呢,影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啊?不影响抵押合同依然有效,这意味着债权人创富公司能不能请求甲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啊?当然可以。所以应该选的是a选项,考的是区分原则。大家刚开始学习的时候啊,还是建议大家三个要件一定要形成依次判断的习惯。这是不动产,接下来呢,我们来看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则。既然我们国家采纳了债权形式主义的立法模式,

那意味着动产呢。要想基于交易行为发生物权变动的。是不是也需要符合三个条件呀?有权处分。合同有效,加上完成公式,就这个公式方式是什么呀?交付所以呢,在考试当中啊,大家看到当时呢,要变动一个动产物权的。你要主动的去寻找灯。你要主动的寻找什么信息啊?交付的信息,看到交付了原材料可以发生物权变动,

没有看到交付的那原材料就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我们来看一个例子啊,大家看例一。甲乙呢,签订了手机买卖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并完成交付,我们来看一下乙呢,他能不能取得这个手机的所有权?先来看第一是不是有权处分啊?是的,第二合同有效无效啊,有效第三有没有完成交付啊?完成了,所以呢,乙可以取得所有权。

很好理解,接着看例二。甲乙呢,签订了手机买卖合同双方。完成了交付,并特别约定乙呢,分三期付款支付全部价款以后才能取得所有权。相当于当时约定的一个保留所有权的条款。我们来看一下在例二当中呢乙能不能取得这个手机的所有权?能不能答案是不能现在看它是有权无权处分啊?有权处分。同时呢,也完成了交付,尽管呢,这个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但是呢,当事人是不是特别约定了保留所有权呀?这意味着,这个债权合同里面啊,并没有包含一个直接转移所有权的意思。那这个意思的欠缺啊,会使得乙无法取得手机的所有权。其实你看起来挺抽象,我给你换一个例子啊,你很快就明白了,比如说呢甲呢,有一部手机,他呢要租给乙来用。是不是也会把这个手机交到乙的手中啊?那我来问大家乙能不能取得这个手机的所有权?

能不能现在看甲是不是有权处分啊?是的,第二乙呢?有没有受理交付啊?也有第三双方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啊?哎,有效的。但为什么乙不能取得物权呢?因为租赁合同里面根本就没有包含物权变动的意思。这意味着啊,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啊,它要求这个法律行为当中必须要包含一个。转移或者设立物权的意思才能够发生这个效果。而我们刚刚刚讲到的例二当中啊,尽管呢,

甲乙签订的是买卖合同,但是呢,他们是不是通过特别的约定排除了?转移所有权的意思啊,那这个时候呢,即使完成交付也不能成为这个手机的所有权人。你把这几个要点搞清楚,以后啊,你就知道这种例子应当怎么去判断了。这是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则,但这里面呢,给大家补充了特殊动产的规定。还记得这个词吧。像船舶啦,航空器啦,

机动车啦等等,它们属于特殊动产,因为在实践当中啊,这种动产呢,它常常需要办理登记手续。所以大家看民法典225条的规定。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大家看这一条呢,它有没有规定特殊动产的物权什么时候发生变动啊?有没有啊?没有,

他只是说没有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他并没有讲什么时候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那这个时候啊,特殊动产什么时候发生物权变动,我们需要通过体系解释的方式来实现。这个条码它处在物权变动,动产交付那一节当中。而前面的这个民法典224条的规定啊,它是那一节的第一个条文,代表着这一节的一般性的规定。那既然特殊动员,这里面呢,它没有规定什么时候发生物权变动,是不是必然要适用224条的一般性的规定啊?

你虽然是特殊动产,但你也是动产呀。作为动产,你的物权变动当然是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所以大家先记住这个结论,即使是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公式方式是什么呀?交付。只要交付了,即使没有办登记,剩下人能不能取得物权呀?可以的,只是呢,他这个物权的效力啊,多多少少会受点影响,

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他依然是。物权我们来看这个例子啊,先看例一。甲呢,将其汽车出卖给乙,并完成了交付。乙呢,又出卖给丙,也完成了交付。但是呢,都没有办理登记手续,这意味着这辆车呢,依然登记在甲的名下。我们来判断一下。

这个时候啊,谁是这辆车的所有权人?谁呀?答案是丙。因为首先甲呢,和乙签订合同并完成交付的时候,乙能不能取得所有权?可以没有办理登记,不影响乙取得所有权,那乙呢?再把车卖给丙的。是不是依然属于有权处分啊?签订有效的合同完成登记,那丙呢也可以继续交付,取得所有权。

只是啊,没有办理登记的丙的所有权,它的效能会受到限制。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接着看这个例二。甲呢,将所有的汽车出卖给乙,并完成了交付。后人呢?甲又和丙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了登记手续,相当于甲呢?同一辆车卖了两次。交付给了乙,但是登记到了丙的名下。

考虑的还是比较周全的啊,乙丙都兼顾到了。大家想想事后呢,乙丙对这个车的归属。有没有可能发生争议啊?当然有了,因为车在乙的手里面,但是却登记在丙的名下。双方都签了买卖合同,甚至都付了钱,都主要测试自己的。这个时候我们来看一下,谁可以取得这个机动车的所有权呀?甲呢,首先都是有权处分。

合同呢,是有效的,而只有谁完成了公式啊?是不是乙完成了公式啊?所以呢,乙可以取得这个车的所有权。尽管他没有办理登记手续,但不影响他已经是物权人了。而对于丙来讲呢,它虽然办理了登记。但是呢,丙能不能成为物权人呀?不能因为基于物权法定原则。你签了合同没有通过法律规定的交付方式完成公式,所以这个丙啊,

他不能成为物权人。这就是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则,这样的话呢,我们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就给大家梳理完了,整体上啊,基于交易行为发生物权变动。三个条件有权处分。合同有效,加上完成公式,只是呢,不动产要通过登记方式来公示,而动产呢,要通过交付的方式来公示。那如果这个行为呢?

它压根就是无权处分的话,那就不适用我们前面讲到的规则了,它也适用我们后面讲到的善意取得的规定了。注意这个规则啊,它的规范范围是有所区分的。那接下来呢,我们来进入第三个问题。建在物权变动当中,公式是物权领域特殊的问题,所以呢,这个不动产登记制度和动产的交付制度。我们就要做一个展开了,先来看不动产的登记制度。先来看这个一般规定。民法典210条呢,

规定了不动产的统一登记制度,我前面提到过这个说法。你看国家呢,对于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当然,这个统一登记啊,它是跟所谓的多头登记相对应的立法模式。在二零零七年制定物权法之前啊,我们国家采取的就是多头登记的模式。就是不同的不动产,由它的行业主管部门来办理登记。你像以前呢,你要买房子的话,要在房管部门办理登记。同时呢,

土地啊,是在土地管理部门办登记。像这个。林业是在林业主管部门办登记渔业呢?是在渔业主管部门办登记。是不是自己负责好自己那一亩三分地啊?这叫多头登记。那这样的登记的制度啊,它大大的增加了交易的成本,而且不利于交易安全的保护。在以前啊,二零零七年物权法颁布之前。你要买一套商品房的话。一方面得转移房屋的所有权,另一方面呢,

得转移占用范围内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而这两个权利啊,它不在一个地方办登记,所以呢,厂长当时得先到房管部门办房屋的过户,然后呢,再到土地管理部门办这个。建设地使用权的过户。是不是增加了交易成本?同时,在实践当中啊,有可能当时办了房产登记,但是没来得及办这个土地登记。就导致房子登记在一个人的名下,土地登记在另一个人的名下。

同时,当时两个部门又不联网,就导致这个交易啊,非常的混乱。那为了解决这个现状,我们。物权法在制定的时候啊,就提出要采取统一登记制度。一直到今年。我们才真正实现了统一各种不动产,大家看都在一个地方办,登记在哪里呀?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作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所以说好多地方啊,都建立起了一个新的机关,

法人叫不动产登记局,在北京的叫不动产登记中心。这意味着,只要是在北京范围内的不动产,包括房屋,土地,林业,渔业,国土资源等等,全部都在这一个地方办登记。这意味着,当时呢,在从事交易的时候,是不是去一个地方可以办完所有的登记啊?同时呢,

你去一个地方也可以查询所有的登记。大大的降低了交易的成本。这是第一点,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啊,因为今年这是一个热点问题,所以大家需要稍微关注一下。那现在呢?不动产建议登记作为公示方式。那在哪里办理登记啊?大家看要在不动产登记簿上来进行记载。注意这个文件。不动产登记簿,它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它由登记机构来管理。一定要把这个不动产登记簿啊,

跟所谓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区别开来。你看这个不动产权属证书啊,是发给权利人证明自己享有权利的凭证。于是呢,我们在买房子的时候。一方面,要在登记部门办理这个过户登记手续。要在登记簿上把这个。权利人给他变更过来。同时呢,这个登记机关会给你发一个什么呀?房产证你看发到你手中的这个房产证,它是什么呀?不动产权属证书。而登记机构那个登记簿上呢?

完成了过户,这体现的是不动产登记能区别开来吧?当然,如果两个。事项产生冲突的,要以哪个为准啊?原则上要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为准。大家知道什么是不动产登记簿吗?可能在好多同学的印象当中啊,是不是好厚的一本书啊?其实不是的,我们现在这个登记啊,都是电子登记系统。啊,不是你想象中很厚的一本书啊,

再一个电子登记系统里面呢,各种信息就都有了。当然,如果当时能够证明。不动产登记簿,它是存在错误的,那这个时候以什么为准啊?登记证书为准。这是这两个文件的效力,需要大家稍微注意一下。接下来第三点呢,是完成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效力。我们有两种立法模式,一个叫登记生效的模式,一个叫登记对抗的模式。

顾名思义,如果呢,有没有办理登记,是能不能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要件的话,那就是登记生效模式好理解吧。有登记发生物权效力,没有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而这个登记对抗模式啊,它说的是。有没有办理登记不影响物权的效力,只是影响能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比如呢,我们前面提到的地役权。是不是当事人签订地役权合同的时候,就可以发生地役权设立的效力呀?

登不登记的不影响物权。但是呢,这个物权你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那意味着后续办理的地役权登记手续。他不决定有没有物权,他只决定你的物权能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能区别开来吧,两种立法模式啊,这是一般规定。接下来第二个方面,具体类型,这是大家掌握的一个重点问题了。按照我们这个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啊,我们现在的不动产登记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种类型。

第一大能力型啊,是能够发生物权变动的登记。像我们前面讲到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自登记时发生效力,那个登记它是可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的。当然,这个变动呢,大家看是不是也是一个广义上的变动啊?从无到有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到最后,从有到无的注销登记。都可以体现为物权变动都属于变动登记。从考试角度来讲,有两种登记会比较常见。

一个呢,是首次登记或者叫设立登记。比如说呢,买房子的时候把这个房子呢抵押给了银行。大家看银行呢,是不是首次取得这个抵押权呀?这叫从无到有的设立登记。第二种比较常见的登记啊,是这个转移登记。也就是我们生活当中所说的过户登记。原来在甲的名下,现在呢?卖给乙了。办理登记的时候是不是?把这个房子过户到乙的名下呀。

这就是转移登记啊,这个见的会比较多一些。第二大种类型啊,就是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登记了。这是大家掌握的重点。民法典里面规定了三种。虽然不能发生物权变动,但是呢,非常重要的登记制度。分别是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大家看这三种登记制度啊,虽然它不能直接发生物权变动。但是呢,他们都是在通过不同的方式强化登记内容的公信力。

促使这个登记的事项啊,跟真实的权利状况是一致的。这是它的目的,我们先来看第一种特殊登记制度,叫更正登记。其实从名字里面也可以看出来它是干嘛的呀?纠错的。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是不是有错必改呀?如果发现现在登记内容错了,可以通过更正登记的方式把它纠正过来。比如说呢?

这个地方给大家举个例子。甲乙呢?结婚以后啊,以夫妻共同财产来共同购买房屋一套。当然,这个房子呢,既然是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意味着它归属于谁呀?归属于甲乙双方共有。但是呢,因为各种原因啊,办理登记的时候呢,只登记在甲一个人的名下。大家看这个登记事项,它能不能反映权利的真实归属啊?

不能,房子是两个人的,但是登记簿上只显示有一个人。是不是登记是有错误的呀?那这个时候呢,当事人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就是把乙的名字啊,也给它加上去。是不是名和实就相符了呀?关键是符合什么条件的时候,登记机构会把你这个名字给你加上去,也就是办理这个更正登记呢。注意有两种情形。第一呢,是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的,

登记机构可以直接更正。于是呢,在这个小案例当中,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谁呀?是甲。甲呢,出一个声明说买这个房子时候确确实实是夫妻共同财产。乙呢,也是房屋的供应人,请登记机构把它加上去。只要甲出这样一个声明,登记机构会不会审查呀?他要不要调查一下乙有没有出钱呀?不需要直接办理更正手续。这第一种情况,

书面同意。那第二种情况呢是?假如说这个甲呢?他不同意。他觉得我一个人在房本上就很宽松,没有必要把乙加上去,他不同意。那这个时候啊,还有一种情形就是。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也可以进行更正。关键是什么叫做确切证明?登记有错误呢。实践当中啊,基本上只认一个文件,

就是人民法院的确权判决。这意味着,对于乙来讲呢?如果甲不同意把它加到房本当中的。他要想把这个登记给他纠正过来,只有一条路可走了,什么路呀?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确认他也是这个房子的共有人。甲说呢,法院作出了确定判决,确认房子的归甲乙共有乙呢,能不能单独拿着这个判决到登记机构把自己的名字加上去啊?可以的,两种情况都是可以的。

这是更正登记,接下来呢,我们来看一一登记。它主要说的是权利人呢,如果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换句话说,如果这个登记事项错了。权利人的书面同意更正的,那需不需要异议来就不需要了,只有他不同意更正的时候才有异议的必要性。有些同学说那这个乙呢?不是可以打官司拿到确权判决办理更正登记手续吗?为什么还要搞一个异议啊?注意这个意义啊,

是给这个乙呢,争取一个维权的时间,因为大家想想实践当中啊,这个乙呢,他虽然可以提起确认之诉。但是呢,从他起诉到拿到确权判决。是不是有可能几个月过去了呀?在这一段时间当中,甲有没有可能单独出去把这个房子卖掉啊?是有可能的。为了防止这个风险的发生,法律啊,通过这个异议登记。来给这个乙呢提供一个救济的机会。

他可以先申请一个异议登记,在登记簿上声明。甲这个权利啊,是有问题的,我正在和他打官司呢。通过这样一个登记,可以达到什么目的呀?可以打破这个登记内容的公信力。这意味着甲呢,再单独决定把这个房子卖给第三方丙的时候。丙还敢不敢再善意的相信,甲就是有权处分人了呀。不敢了,因为上面已经有人提出异议了。你作为一个。

谨慎的,善良的交易向对方丙,你就有理由怀疑这个甲呀,可能是有问题的,这样的房子是不能买的。你看通过这种方式啊,来保护乙的合法权益,这叫异议登记。事际上呢,按照我们法律的规定啊,只要这个登记簿上记载着有效的异议登记,丙还有没有可能构成善意取得了呀?不可能了。法律推定,你应当知道甲呢,

他有可能是无权处分人。这叫异议登记。当然,既然这个异议登记啊,它是给这个乙呢,争取一个维权的时间,所以呢,法律要求啊,办理异议登记以后呢,要在15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你不能说办了e登记以后啊,放到那个地方就不管了。那这个对甲来讲,是不是也不公平啊?有可能这个房子确确实实我的个人财产是你乙在这个地方胡搅蛮缠。

所以法律啊,要督促你尽快提起诉讼,15天。那如果申请人15天内没有起诉的后果是什么呀?异议登记就失效了。就当它没有了,是不是登记内容重新取得了公信力的保护啊?当然。15天以后啊,异议登记失效了,申请人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受不受理啊?当然要受理了,因为对于乙来讲呢,要不要办理这个异议登记本来就是他的权利。

他都可以不申请异议登记去向法院起诉。那意味着,即使异议登记失效了,是不是依然不影响他提起诉讼的权利呀?这个关系还是要区分开来的。当它提起诉讼以后啊。法院有可能会支持这个乙的诉讼请求,也有可能驳回乙的诉讼请求,都有可能。那假设呢?事后驳回乙的诉讼请求了。或者呢,乙根本就没脸去法院起诉。这意味着你的异议登记是不当的。有没有可能损害这个权利人甲的利益啊?

有可能本来人家这个甲的房子。在这段时间是可以卖出去的,因为你这个异议登记导致没人敢买。导致后来房价下跌了。是不是因为乙的不当的异议登记给甲造成了损失啊?那这个时候呢,他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就是异议登记它的一个基本的规范。我们来简单看一个事例啊。甲乙呢?结婚以后,以共同财产购买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你看真正的权利人跟登记的权利人不一样了。之后呢,乙提出要登记为公允人,

遭到了甲的拒绝。乙呢,于二零二一年的3月1日申请了异议登记。当然乙呢,申请这个异议登记的时候,登记机构要不要审查呀?不需要,只要你主张异议都会给你记载的。3月10号的时候啊甲呢,未经乙同意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购物登记手续。3月20号的时候呢,法院确认乙是这个房子的共有人。当然,乙拿到判决的时候,

发现房子已经过户到丙的名下了。那这个时候呢,乙跟丙之间有可能产生一个冲突。丙说,房子已经是我的了。乙说,不可能。这时候我们来看一下丙能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可不可以呀?答案是不可以?因为这个乙呢,建设房屋的供应人意味着甲呢,你当初卖房子的时候是不是就是无权处分啊?丙呢,要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时候,

你才能够取得所有权。而这个双方3月10号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时候,是不是登记簿上还记载着有效的异议登记啊?那这个时候呢,你丙能不能说自己是善意相对人呀?不能了。即使你确确实实不知道,那法律认为你是有重大过失的。那么大的异议登记。难道你看不到吗?所以呢,即使办了登记丙呢,也不能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当然,假设3月20号的时候啊,

法院做出了判决。认为啊,这个房子是甲的个人财产。那这个时候丙能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就可以了。当然,他是不是基于善意取得呀?不是,既然法院已经确认了甲是这个房屋单独的所有权人,意味着人家甲能把这个房子卖给丙。它是有权还是无权处分啊?有权处分。只要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就可以发生物权变动。所以这个在异议登记期间啊,

这个登记名人处分了,房产到底是有权处分还是无权处分?需要等到法院。的确权判决出来以后,才能够确定。接下来呢,我们来看最后一种。特别登记制度叫做预告登记。你从这个名字里面可以看到它说的是啊,在物权发生变动之前是不是先办了一个登记来预告一下?这叫预格登记,相对于是提前办的登记。这意味着,当事人只是办理预告登记,能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啊?

不能。因为你只是一个物权变动的预告,只是昭告天下。这个房子啊,谁也甭惦记了,虽然现在不是我的,马上就归我了。这叫预告登记。大家看它的存在的价值啊,是当事人签订这个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协议以后啊。为了保障将来实现物权而提前办理的预先登记,这叫预告登记。因为大家想想甲呢,要把房子卖给乙。

双方签订买卖合同能不能发生物权变动?不能,必须要等到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时候。但是呢,从签合同到办登记。是不是有可能也是很长一段时间呀?在这段时间内啊,为了防止这个出卖人以房书卖进而使得这个乙呢,有可能无法取得物权。所以呢,可以通过一个预告登记,先把这个位置给占上了。相当于是候补的第一名。如果这个甲呢?要把这个物权转让给别人的话,

那我这个预告登记权利人乙,我排第一候补。别人都得排到我的后面。大家看时间当中啊,什么时候?有可能要办理这个预额登记啊,考试分析啊,应该是做了一个列举。你看第一呢,是商品房等不动产的预售,有可能要办预购登记。因在预售的时候是不是房子还没有建成啊?能不能直接办过户呀?当然不能。那这个时候啊,

就存在开发商一房数卖的可能性,要通过预告登记,先把这个。位置给它占下来。第二呢,是不动产买卖和抵押的时候呢,也有可能发生预额登记。啊,比如说呢?甲乙呢?在二零二三年的3月1号签订一个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啊,六个月内支付完全款。支付完全款以后呢?9月1号的时候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大家看,从签订合同到办理登记有多长时间啊?多长时间立柜的时间?尽管呢,这个时候房子已经建成了。但是呢,按照合同的约定,3月1号的时候能不能办过户啊?不能当事人约定的登记时间没有到。那这个时候呢,对于乙来讲,他也会担心甲在这六个月当中。又把房子卖给别人。所以,为了保障将来实现物权,

可以先通过预告登记的方式,把这个替补第一名的身份给它占下来。包括这已预售的房屋设定抵押权的,也有可能发生预额登记啊,这是第一点。第二点呢,是办理预告登记以后发生什么效力呢?发生的效力啊,是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而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这意味着只有我乙呢,先办理了预告登记了。没有经过我乙的同意,别人可不可能在这个房子上取得物权了呀?不可能了。

这样的话呢,保障这个乙啊,他可以最终实现物权的效力。就是我前面提到的乙呢,取得了一个绝对的第一替补的位置。只要发生物权变动,只有乙别人不可能。这意味着,从考试角度来讲呢,只要告诉你双方当时办了预告,登记了,你能不能想得到?接下来会发生什么事情呀?接下来这个甲呢,一定得把这个房子再卖,

或者再抵押一次。那没有经过乙的同意的话,能不能发生物权效力啊?不能发生物权效力。当然,合同的效力是不是影响?比如说甲在4月1号的时候,哎,又把这个房子呢卖给了丙,而且呢,也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登记到了丙的名下。丙能不能取得所有权呀?不能。因为有预告登记权利人。

大家看通过预告登记这样个操作啊,就使得本来只是普通债权的乙。获得了一个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大家感觉到了吗?你看对于乙来讲,他光签订合同办理预告登记能不能取得物权啊?不能,他依然是普通债权人,但是呢,我只要办理了预告登记。我可以对抗第三人了,取得了一部分具有物权性质的效力。当然,尽管丙呢,他不能取得这个房屋的所有权。

但是影不影响甲丙之间买卖合同的效力啊?不影响合同依然是有效的。这里面呢,给大家补充了一个规范拓展,这里面所说的处分指的是什么呢?我们应该是二零一八年的。非法学同学的法条分析题就考过这个考点,就问你处分指的是什么?即这里面的处分啊,它指的是发生物权变动的行为。比如说。所有权的转移买卖,包括呢,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

抵押权,地役权等等。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的变动。都可以纳入到处分行为的范围。从考试角度来讲,基本上就是两种情形,考的比较多,一个呢,是我们刚才讲到的甲呢,又把这个房子卖给丙。是不是转移所有权呀?它有可能发生物权变动,所以叫处分行为。那还有另外一个例子啊,是甲呢,

没有经过乙的同意,就把这个房子又抵押给了。丙虽然呢,它没有涉及到所有权的转移,但是呢,设定抵押权是不是也是物权发生变动啊?也是这个地方所说的处分行为。这是第二点,第三点呢,是预告登记的消灭使用。毕竟啊,你这个乙呢,只是预告一下,接下来你要成为物权人了,并没有真正成为物权人。

那法律能不能允许你永远预告下去啊?不能,所以它有消灭失有两个方面,第一呢是债权归于消灭的时候,预告登记就自动失效了。因为大家想想。乙呢,办理的预告登记,它存在的目的是什么呀?目的就是保障呢。乙呀,继续和甲签订的买卖合同呢,债权能够。实现物权的变动。那假设呢,

甲乙的买卖合同直接被认定无效了,或者被撤销了。乙是不是债权都没了呀?你还有可能发生物权变动吗?不可能了,那这个时候呢?预告登记自动失效。当然,这个债券消灭啊!在司法解释里面呢,也是做了一个拓展。当年的法条题里面也考到了这个规定。所谓债权消灭啊,他说的是债权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者权利人放弃债权。

等情形。接着看第二种消灭事由,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天内没有登记的余额登记失效。大家一定要记得90天这个时间啊,相当于是三个月。而且呢,这90天是从什么时候起算的呀?不是从办预告登记时起算的,而是从能够办理不动产登记之日起才开始起算。我们来看一个考过的真题啊。二零一四年3月12号。甲乙呢,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于当日啊,办理了预购登记合同约定。

乙呢,于3月15日支付全款,双方呢,于3月30日之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你看这个签合同跟办登记有一个时间差,所以当时办了一个预告登记。那你能够想到接下来会发生什么事情吧?你看乙呢,依约支付房款以后啊,因甲出差,双方一直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而7月10号的时候,甲呢,又将该房屋卖给了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你看是不是又实施了一个处分行为啊?我们来看第一问。关于两份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大家看甲呢,就同一套房子签订了两个买卖合同,这两个合同效力如何啊?都是有效的。因为债权它有没有像物权这样的排他性啊?没有,虽然呢,内容冲突,但是呢,可以和平共处,所以应该选的是哪个选项啊?

a选项啊?接着看第二问,二零一四年8月1号乙呢?将甲诉至法院,此时呢?我们来看一下预告登记有效无效的呀。考试的时候啊,年月日写的清清楚楚的,大家一定要记得,有可能考到某个期间。我们前面讲了预格登记呢,它有多少时间的有效期啊?90天的有效期,而这个题目里面啊,虽然没告诉你是哪一天办过户。

但是呢,最晚是什么时候呀?3月30号。那意味着,最晚的3月30号也得起算,这个90天了。是不是要到6月30号的时候?预告登记就可以失效了。因为这是起算的最晚时间点嘛,那意味着6月30号那肯定得消灭了。这意味着,8月1号或者7月10号的时候,预告登记还有效无效了呀。无效了,所以呢?

AB选项就是错的,接着看丙能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呀?可以的,既然这个预告登记已经失效了,那这个。乙丙呢?是不是又回到了同一起跑线上呀?关键是看谁按照法律规定完成了公式。既然呢,7月10号的时候甲呢,把房子过户到了丙的名下人家,丙是不是完成了登记啊?当然可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这是登记制度,那接下来呢?

我们来看第二个方面动产的交付制度。交付啊,其实即我们的生活经验也能够理解啊,就是把这个对动产的占有转移到别人的手中,就是交付。只从法律的规范当中啊,交付呢,它包括两大种类型,一种叫现实交付,一种叫观念交付,注意这个词。现实交付就是把物的占有实际转移到对方的手中,相对来讲比较好理解。而且呢,这个现实交付有没有完成啊?

它也是要基于我们的生活经验去判断的。比如说呢甲呢,要把自己的车卖给乙。作为动产来讲,是不是完成交付的时候发生物权变动啊?关键是这个车什么时候可以适宜完成交付呢?是不是甲要把车开到乙的面前?说我下来车归你了,你上去。需不需要这么交付啊?显然,不需要按照生活的一般观念啊,甲呢,只要把这个车钥匙交到乙的手中。尽管呢乙啊,

还没有实际打开这个车门。是不是意味着乙呢?他基于生活经验也已经控制这个车了呀。e那这个时候就可以取得所有权。我们这里面要重点讲的是。后面这种类型叫观念交付。虽然没有一个现实转移占有的过程,但是呢,法律认为只要你完成了我们法律规定的动作了。在观念上认为,交付已完成,物权已经发生变动,这叫观念交付。民法典里面啊,规定了三种类型。

分别是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障碍,又改定大家看这三个词啊,都是标准的法言法语。每一种。观联交付形态啊。大家都要关注两个信息。第一个信息呢,是它的交易模型是什么?就什么时候可以适用这个观联交付的形态?第二是物权变动的时间点是什么时候?就是什么时候可以完成这个关键交付。我们先来看简易交付。大家理解的时候啊,基于个模型理解它就可以了啊,叫做先租后买。

你看甲呢,要把电脑租给乙来使用。是不是意味着甲要把电脑交付到乙的手中啊?很好理解。这个时候呢乙啊,非常喜欢,于是啊,想买一下这个电脑。于是呢,就跟甲打电话,甲呢也表示同意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大家看假设呢,按照一般的交付方式的话,你乙呢?电脑虽然在你的手中,

但是租来的。要在租赁合同终止的时候还给甲。然后呢,双方继续买卖合同甲,再交给乙,这是。比较机械的适用法律的方式,但大家想想,既然这个电脑最终要交到谁的手中啊?乙的手中,而现在他已经在乙的手中了。那还有没有必要来来回回的交付了呀?不需要了。只要双方买卖合同一生效。法律认为,

已经完成交付乙呢,取得所有权。是不是相当于乙从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候?就从所谓的他主占有,变成了自主占有啊。原来呢,他在用这个电脑的时候啊,知道这是租了甲的电脑,他主占有人一签订买卖合同哎。观念上一个转变。从这一刻开始,我用的是自己的电脑了,可以放飞自我了。从它主战役变成自主战役,这就是。

简易交付。基于这个模型啊,大家来看这个定义。动产物权呢,设立和转让前,你看这说的是后买。权利人啊,已经占有该动产的,是不是说的是先租呀?乙呢?基于这个租赁已经先占用该动产了,那这个时候呢?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这个合同生效时就可以发生效力。所以简易交付发生物权变动的时间点是什么时候啊?

合同生效时。接着看第二种关联交付叫做指示交付,也是基于一个模型来掌握,叫做先租再卖。大家看甲呢,有一辆车租给好友乙来使用。这个车是不是在乙的占有之下啊?后人呢?甲想要卖掉这个车,但是呢,人家乙不想买,于是啊,甲呢就找到了买主丙签订买卖合同。签订买卖合同以后呢?按道理,

要想发生物权变动,必须要交付这辆车。如果机械的适用法律的话,是不是先等那个乙租期到了还给甲甲再继续买卖交给丙啊?这是机械的方式,但是呢,有没有必要这么麻烦?没必要。因为有可能这个甲丙签订合同的时候啊,距离这个甲乙的租期届满还有很长一段时间呢。那这个时候呢,甲丙可以达成一个约定。说啊,等租期到来的时候呢乙呢,直接把这个车交给你丙行不行啊?

可以没有必要再经甲再转这么一手了,直接交到丙的手中,相当于是双方当时在签订这个买卖合同的时候啊。是不是甲呢?把自己对乙的原物返还请求权转移给了丙啊。这个时候呢,我们关联上认为也会完成交付。其实本质上就是甲呢,把自己的。间接占有人的地位转移给了谁呀?转移给了丙。转移间接占有也是交付。那这个时候呢,丙就可以取得机动车的所有权了。这就是指示交付,

我们来看一下它的定义。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权,你看这说的是在卖后面那个。卖车的行为,第三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你看。买车的人和先占有的人不是同一个人,是不是啊?那就是第三人占有该动产。这个时候啊,负有交付义务的人,也就是甲。他呢,把对第三人乙的原物返还请求权转移给受让人丙的时候。是不是把间接占有的地位就转移出去了呀?

丙呢,基于观念交付取得所有权,这叫指示交付。大家看什么时候发生这个物权变动效力呀?就是甲呢和丙达成了一个原物返还请求权转移的协议的时候,就可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这就是指示交付的。物权变动时间点。当然,这里面大家注意个细节。原理呢,我们在物权法时代。简易交付也好,指示交付也好,都要求权利人或者第三人要合法占有该动产。

原来这个地方是有合法这两个字的。但在民法典里面啊,把它给删掉了。相当于在民法典的背景之下,无论是。受让人还是第三人,他占用这个动产需不需要以合法占有为前提了呀?不需要了。即使你是无权占有,也可以适用观念交付的形态,相当于是扩大了这个观念交付的适用范围。比如说呢甲呢,一部手机丢了,被乙给捡到了。乙是有权无权占有人啊,

无权占有人,那后来呢?甲找到乙的时候啊乙呢?很尴尬,就提出。这个手机我非常喜欢,能不能买下来?假如说没问题,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大家看乙呢,能不能基于简易交付取得所有权呀?可以的,因为尽管这个乙啊,他并不是一个合法占有人,但是呢。

通过这个简易交付的方式,是不是也可以达到一个简化交易,节约成本的这么一个目的啊?所以呢,也可以纳入这个适用范围。最后呢,是这个战略改定,大家也是掌握一个模型,叫做先脉后督。我们来看这个例子啊,甲呢,要把这个车卖给乙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按道理呢,这个时候啊甲把车交到乙的手中,乙就可以取得所有权。

但在实践当中啊甲呢?先把旧车卖了。但是呢,新车啊,因为各种原因没有按时到。比如因为疫情啊,等等,那这个时候如果甲呢,直接把车交出去的话,是不是甲可能出行就会非常不便呀?这个时候呢,它就可以跟乙约定说。我能不能把这辆车再租回来,或者呢,你再借我开几天行不行?

乙说没问题。大家看,这就是先卖,然后再租回来,这样的话呢,通过两个合同的签订车是不是会继续保留在甲的手中啊?但是呢,这个时候啊,我们认为乙呢,已经基于占有改定这种观念交付方式取得占有,进而发生物权变动了。相当于啊,对于这个。甲来讲,虽然车一直在他的手中。

但是呢,签订买卖合同以后又签那个租赁合同的时候,是不是使得乙取得了一个间接占有人的地位呀?是不是啊?因为这个乙呢?按道理他拿到车以后。租给甲的话,再交给甲的话,乙他会成为间接占有人。间接占有责任,也是取得了占有。这就是观念交付的形态啊,这叫占有改定。我们来看这个法律规定的定义,你结合这个模型去理解就好,

理解了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有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你看这个动产物权转让时说的是什么呀?说的是先卖。然后双方呢,又约定。有出来人继续这样跟农产,是不是又租回来了呀?所以在这个占有改定当中啊,当事人之间一定是有两个合同的。一个是转让物权的买卖。另外一个是继续占有的租赁,借用等合同。

那什么时候可以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呀?后面这个又约定。发生效力的时候。是不是就使得这个受让人已取得了间接占有的地位呀?就可以发生物权变动了。这叫战役改定。当然,战役改进里面,大家也要注意一个细节啊,就是它的适用范围呢,比这个简易交付和纸质交付要少一些。你看,按照民法典规定啊,间接。按照民法典规定啊,

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啊,它的适用范围都是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时。你看都是两两个词。而这个占有改定啊,它的适用范围呢,是动产物权转让时有注意到吧?这意味着,动产物权的设立。能不能通过占有改进的方式完善交付啊?不可以大家记得这个结论。我们来看一个题,二零二零年的这个题目。甲呢,将借给乙的笔记本电脑卖给了丙。甲丙约定啊,

由丙呢直接向乙来请求返还电脑。是不是考一个基本的概念啊?你看其实甲的这个电脑,他已经先借给了乙了。然后呢,他又把这个电脑要卖给谁啊?卖给丙,这是典型的哪个模型啊?先租后卖的模型。适用的是指示交付的规定,应该选哪个选项啊?d选项是不是这个甲呢?把对乙的原物返还请求权转让给丙的时候,丙就可以取得。笔记本电脑所有权呀。

指示交付啊,非常简单。呃,这是给大家梳理的这个。登记和交付这两种公式方式,那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二个大的板块,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这就没有所谓交易行为了,直接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发生物权变动。既然没有涉及到交易行为,那接下来呢,我们讲到的规则当中,不动产还需不需要登记,动产还需不需要交付了呀?

不需要了,直接按照法律规定发生物权变动。民法典里面呢,规定了三种情形,因生效文书,因继承和因事实行为发生物权变动。我们先来看第一种,因生效文书发生物权变动,规定在民法典的29条。大家看,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变动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大家看这个规定里面啊,它讲到的生效文书包括了两种类型。

首先,第一种类型啊,是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这个比较好理解吧,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呢,可以征收公民的财产。从征收决定生效时,就可以直接发生物权效力,因为它不是交易行为,就没有必要进行公示了。第二是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这样的司法机构的法律文书。这个法律文书呢,它包括的具体类型啊,我们在司法解释里面做了一个专门的展开,

我们这个地方啊,要给大家做一个补充。大家看这个法律文书啊,包括两种情形,第一呢是。人民法院在分割共有物的案件当中作出的依法生效的改变,源于物权关系的判决,裁决,调解书。讲起来很长,这里面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离婚判决。因为大家想想在离婚的时候啊,一方面要解决双方婚能不能离的问题,同时还要解决共有财产分割的问题。人民法院呢,

在作出这个离婚判决的时候呢,是不是会涉及到财产的分割啊?它就会涉及到物权变动,所以这里面啊,大家注意这么几个关键词,第一呢是?分割共有物的案件。典型的就是我刚才提到的离婚案件。第二是这个判决啊,必须是依法生效的判决。这意味着,一审判决作出以后,当事人上诉了能不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啊?不能。第三呢,

是要改变原有物权关系。所以呢,我们在学理当中啊,才说能够发生物权变动的判决,仅限于形成判决,它必须要改变原来的物权关系。原来这个房子是归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那判决的时候呢,把这个房子分割给了一方,是变成了个人财产呀,这叫改变源于物权关系。最后呢,这个文书啊,包括判决,裁决也包括调解书,

特别注意这个调解书。因为这个离婚案件啊,常常通过这个民事调解书的方式来结案,也可以导致物权变动。这是第一种法律文书,第二种法律文书啊,是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当中做出的拍卖,成交和以物抵债等裁定。一定注意。执行程序这样一个特殊的场景。同时呢,这个文书啊,必须得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啊,假设在执行程序当中,

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能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呀?不可以,一定是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才可以直接发生物权变动。这是适用范围,两种法律文书,那如果适用这个规定的话,大家看。物权变动的时间点是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生效时,不动产不需要等到登记时,动产不需要完成。交付这是第一种类型。第二种类型啊,是这个应继承取得物权规定在民法典的230条。

大家看,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因为大家想想,因继承取得物权,它是不是交易行为啊?不是,它是一个家庭内部的事物。既然不是交易行为,那就没有必要保护什么交易安全。那就没有必要逼着当事人去办登记,或者交付了,只要继承一开始就可以直接发生物权效力。当然,什么叫做继承开始时呢?它指的是被继承人死亡的时候,

而被继承人死亡的时候,既包括自然死亡,也包括。宣告死亡,大家还记得吧?我们前面啊,讲到了这个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的时间点,大家做一个回忆。怎么来确定自然死亡的时间点?首先,以这个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为准,没有证明的,以户籍注销时间为准。当然,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

以上记载的以实际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还记得吧?宣告死亡。什么时候进行开始啊?原则上是判决做出之日开始。如果是因意外事件被宣告死亡的,那就是意外事件发生制,它可以跟这个规定啊,放到一起来考。第三种类型呢,是因事实行为发生物权变动的规定。在民法典的231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的实施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私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这里面我强调两个关键词,

第一呢是。合法建造取得房屋所有权。它必须限于合法这个情形。这意味着,当时没有办理现在报建手续而建造的违法建筑能不能发生物权变动啊?不可以,必须是合法建造。但是呢,拆除房屋导致所有权故意消灭。需不需要合法拆除啊?不需要违法拆除的是不是房子也没了呀?所有权也会故意消灭,只有建造需要合法。第二是什么时候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呀?事实行为成就是。

那什么时候成就呢?就要根据我们的生活经验去判断了,比如说这个房子在建造的时候,我们一般认为房屋建造完成封顶的时候。就可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需不需要等到安完门窗,办完装修的时候啊?不需要封顶的时候就可以。取得物权。所以呢,有些开发商啊,他在开发一个小区的时候呢,楼封顶了,拉一个长条幅,热烈庆祝什么什么项目几号楼?

成功封顶。意味着它这个时候有没有取得所有权啊?取得了它不需要等到办理初始登记的时候。这是三种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最后呢,补充一个特别的规定。假设呢,基于以上三种方式取得不动产物权的注意,这个前提。虽然没有办理登记,但是呢,当事人能不能取得物权啊?可以的。只是呢,你要处分的话,

必须要先登记,未办理登记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什么意思呢?比如说这个。讲义当中,给大家写了一个例子,啊甲呢?死亡以后登记在甲名下的唯一的房子,由继承人乙来继承。大家看乙什么时候取得这个房子的所有权?是不是甲意死亡的时候,乙就成为了所有权人呀?不需要等到办理登记的时候。但是呢,

对于乙来讲啊,他想要把这个房子卖掉的话。他必须得先办理登记,因为你要处分这个房子的话,房子要进入到流通领域,要参与交易。那既然你要参与交易,那就必须要保护交易安全。先办理登记才能进行处分,否则的话不能发生物权效力。而且呢,这个乙呀,假如说他直接和丙签订了合同。能不能直接?让登记机构。

从甲的名下把房子登到丙的名下。不可以,必须是乙呢,先根据继承的规定,把房子登记在自己的名下。然后呢?乙在卖方的时候啊,再从乙的名下登记到丙的名下。就这个不动产,它的物权变动的每一步都要记载在登记簿上,这样的话呢,才能够最大限度的保障。交易安全。所以啊,虽然基于以上三种情形,

你不登记可以取得所有权,但是呢,你要处分这个不动产。把它进入到流通领域的时候啊,就要求你要先登记再处分了。当然,这个规定它能不能适用于动产呀?不能这里面大家看,只有不动产,它可以适用这个规定。这意味着啊,对动产来讲呢,我基于以上三种情形取得所有权了,我能不能进行处分啊?可以的,

不需要先完成交付。大家知道为什么吗?因为这个动产在交付的时候啊,它有所谓观念,交付的形态,我在处分的时候是不是标的物一定要在我的手中啊?不一定,我可以通过指示交付的方式来完成交付啊。它跟不动产不太一样。我们来看考过的一个题目。甲呢,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宅基地上盖了一栋楼房。什么叫做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这句话再告诉你,

这是一个合法建造。没有办理房屋登记手续,但是呢,影不影响甲呢?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不影响。三年以后呢,甲死亡唯一的继承人乙呢?能不能取得所有权呀?也可以不需要办理登记。但是呢,乙要把房子卖给同村的丙的。是不是处分这个不动产了呀?使得不动产进入到了交易领域了,那就必须得先办登记,否则的话,

能不能发生物权效力啊?不能。这意味着丙能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啊?不可以,那这个时候呢,房子的所有权还是归属于继承人乙。这就是物权变动当中啊,需要大家掌握的规则,整体上我们分成了两大板块。第一大板块呢,是基于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基于交易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建设交易嘛,要保护交易安全,要坚持公示原则。

不动产要登记,不动产要交付。那第二个板块是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是不是没有交易行为啊,所以直接按照法律规定发生物权变动就可以了。接下来呢,我们来进入第四节,涉及到物权的保护。其实这一节啊,讲的也是是与各种物权的通用保护规则。我们法学同学啊,好像有一年就考到了论述题啊,试论物权的保护制度就要展开这个框架。整体上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确认物权,

请定权。如果呢,当事人主张物权的保护的话,首先得确认你是物权人。如果连这一点都有争议的话,那就得先请求法院确认物权了。第二步,确认物权。以后呢?物权啊,它作为绝对权,是享有物权请求权,这种保护方法的。是不跟我们前面讲到的人格权,继承权有点类似啊。

大家呢,也可以把这个物权想象成是一个人体,而这个物权请求权呢,就是。物权它自带的一个免疫系统。来维护这个物的圆满状态。最后呢,是侵权损害赔偿,相当于是外在的保护手段,假设呢,侵犯物权造成损失了,可以主张损害赔偿,毕竟这个是。通用救济方法。那接下来呢,

我们来依次看先来看第一种保护措施,确认物权请求权。规定在民法典的234条。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呢,可以请求确认权利。一定注意这个规定啊,它适用的前提是物权归属内容有争议。比如说呢甲呢,有一套房子要卖给乙双方签了买卖合同。但是呢,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这个时候呢,乙能不能主张物权确认请求权来主张保护啊?能不能啊?

不能为什么呀?因为这个房子啊,原来是甲的,甲乙签订买卖合同以后呢,因为没有办理登记手续乙能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呀?不能房屋所有权确定的依然归属于甲。物权的归属是没有争议的。那就不能通过确权的方式来主张救济,能理解吧?约定说什么时候物权的归属和内容会发生争议呢?比如我们前面讲到的更正登记的情形。甲乙是夫妻共同买了一套房子。但是呢,只登记在了甲一个人的名下。乙呢,

希望把自己写到房本当中,但是呢,甲不同意。大家看这个时候啊,双方对这个物权的归属有没有争议啊?有争议。甲不同意更正的潜台词是,这个房子是我的。而乙认为,这个房子是咱俩的。那这个物权到底归属于一个人,还是归属于两个人?这就叫做物权的归属,有争议能不能主张确权啊?可以的,

甲说呢,法院判决诶,这个房子呢归甲乙双方共有。那乙呢?拿着这个确权判决去办理更正登记,是不是可以对应起来呀?这是确权请求权,当然这个确认请求权呢,它可以是确认所有权,也可以是确认他物权。比如说。村集体呢,把一块地呀承包给了乙农户。但是呢,签完合同以后啊,

这个。村长就把这个土地霸占了,而且霸占了好多年。这个时候呢,乙去主张的时候啊。村长说,这块地现在是我家的了。双方当时能不能提起诉讼来确认一下这块承包地到底归谁谁呀,也是可以的,所以它可以确认所有权,也可以确认什么呀。他物权。而且呢,这个确权请求权,它受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啊?

不是因为它不是债权请求权。这是。第一种具体措施,第二种具体措施啊,是我们这一节要掌握的一个重点问题,物权请求权,你看它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相当于是物权作为绝对权自带的一个保护系统。当有外在的力量入侵的时候呢,影响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时候。物权指定权可以激活,进而来保障权利的利益。迷茫点里面规定了四种物权请求权,分别是返还原物,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以及恢复原状请求权。那这四种权利啊,大家都要掌握它们的行使条件。符合什么条件可以主张这个物权请求权,我们先来看返还原物请求权。规定在民法典的235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那基于这个规定啊,权利人要想主张返还原物,它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呢?大家看两个条件,第一呢,是请求人,首先得是物权人,这是前提。

你是物权人,才能够主张物权肯定权,比如说呢甲呢,有部手机借给乙来用。在乙占有期间呢,这个手机呢,就被丙给偷了。我们来看一下乙呢,他能不能找丙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可不可以啊?不可以。因为乙呀,虽然呢,曾经占有过这个手机,但是呢,

你是不是手机的物权人呀?不是的。你不能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当然了,乙呢,可以主张我们在后面会讲到的占有返还请求权,你看乙呢,虽然不是物权人,但他是不是占有人呀?是的,它可以通过占有来主张保护,但不能通过物权来获得保护。那这个时候呢,要由谁来主张原物反方进行权呀?所有权人甲来主张。

第二呢,是相对方呢,他是现实的无权占有人,你看无权占有是前提。而且呢,它必须得是现实的无权占有人。假设呢甲的手机借给乙来用。在乙占有期间呢,被丙给偷了,丙呢就把这个手机送给了丁。大家看这个时候呢,甲能不能请求丁来返还手机啊?可以的,因为丁不能取得所有权,他也是无权代理人。

但是呢,甲能不能请求丙来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不可以尽管呢?丙是这个始作俑者,但是呢,甲主张返还的时候,丙是不是已经不是这个物权占有人了呀?他已经把这个手机呢送给丁,已经转移占有了,那这个时候呢,只能找丁,而不能找丙,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这叫现实的无权占有人。好,接着看第二种物权请求权叫排除妨害请求权。

规定在民法典的236条。妨害物权的权利可以请求排除妨碍,当然这里面呢,大家一定要注意它的适用,前提是妨害物权。什么叫妨害呢?妨害它指的是以侵占以外的不法方式来妨害物权形式的可能性。假如说这个沃尔直接被别人侵占了。那要通过什么方式来救济啊?原物返还请求权来救济。假设这物啊,没有被别人侵占。但是呢,通过其他不法方法导致无法行使物权了。比如说呢,

去饭店吃饭的时候。我把车呢停到了饭店门口。当我吃完饭出来的时候呢,发现我的车被别人的车给挡上了。大家看我的车有没有被别人侵占啊?没有,我依然可以坐到车里面,但是呢,我的车开不走了,这叫物权被妨害了。那基于我们的生活经验,我作为车的所有权人,我可以提出什么主张啊?我是不是可以让车主来挪车呀?挪车就是排除我所有权行使的妨害,

这就是排除妨害请求权。当然,这里面大家掌握的一个核心是找谁来主张排除妨碍呢?两种人第一呢,是谁实施了妨害行为,我就可以找谁来主张排除妨害这个比较好理解吧。你把车停到了我的车前。你实施了妨害行为,我当然可以请求你来挪车了。第二是状态防害人,他说的是啊。你虽然没有实施妨害行为,但是呢,你有能力除去这个妨害的状态,我也可以找你。

比如说呢?甲呢,有一部车让他借给他的好朋友乙来开。然后乙开着吃饭的时候啊,就把人家丙的车给挡上了。能够理解吧。大家看这个时候呢,丙能不能主张排除妨碍啊?可以第一,他能不能找乙?可不可以啊?可以,因为是乙实施了妨害行为,是你不规范停车,导致我丙的车走不了了。

这叫行为妨害人,关键是丙能不能找甲来主张排除妨害呢?可不可以啊?答案是可以的。尽管呢,车不是你甲违章停的,但是呢,车是你的。你是不是有能力把这个车挪开呀?那我丙呢?依然可以请求你甲来排除妨碍下面的实践当中啊,你的车被别人车给挡上了。你进饭店里面找到这个停车的人的话,固然可以排除妨碍,那找不到这个人的时候。

能不能报警?让交警来查一查,这个车主是谁呀?可不可以啊?可以的。我有权让你车主赶紧来处理这个事情。这叫状态妨害人。所以大家看物权这个效力啊,还是比较强大的。包括呢,我前面举了一个例子。甲呢,有一部车。他呢,先卖给了乙,

然后再卖给了丙。签了两个买卖合同,当然交付给了乙,但是呢,登记到了丙的名下,我们前面分析了现在这辆车的所有权是谁呀?一但是大家有没有注意到车呢?是乙的,但是这个车登记在丙的名下。你觉得会不会对遗产的影响啊?当然会了。我的车登记在你的名下。虽然没有侵占,但是呢,也会对我刑事所有权造成妨害,

所以这个时候呢,乙能不能请求丙?来办理变更登记,把这个车登记到自己名下呀。可以的,大家看乙呢,请求丙办理变更登记本身也是一种排除妨害请求权。是不是把车登记到乙的名下,以后就可以消除乙行使所有权的妨害呀?这叫排除方案进行选。接下来呢,是消除危险请求权。其实也规定在二三六条。可能妨害物权的,可以请求消除危险,

所以呢,妨害还没有发生,但是呢,有很大的可能性会发生的。我可以先下手为强来请求你消除这个发生妨害的危险。比如说甲乙是邻居。甲呢,要在自己的院子里面打一口水井。结果啊,他在选择这个打水井的位置的时候啊,选择了一个跟乙的。后墙非常接近的一个地方。大家看,尽管这个时候呢,甲的水井还没打下去,

但是呢,如果你是乙的话,你会不会紧张啊?会的,因为照你这么打下去的话,我家的房屋是有可能有倒塌的危险的。所以这个时候啊乙呢,可以请求甲提前消除这个危险,打井可以你换个地儿离我家远点儿。这是消除危险,最后呢,是恢复原状请求权。民法典二三七条。造成不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

重做更换或者恢复原状。比如说呢,你开车的时候不小心把我的车给撞了。我能不能请求你给我修车恢复原状啊?当然可以,这叫恢复原状,请你选。这样的话呢,我们就把四种物权请求权给大家讲完了,最后呢,我问大家一个问题。当事人主张物权请求权的受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我们前面讲过,原则上不受,但是一定要记这个例外。

未登记的动产主张返还原物的,它也受到诉讼时效限制。还记得吧?其余的物权侵权就不受时间限制了。最后呢,是侵权损害赔偿,这个相对来讲就比较简单了,你侵犯别人的物权,造成损害的,你还得赔钱。我们来看一下这部分考过的两个真题,你感受感受这个考法。先看第一题。甲呢,出国前将古琴油画电脑交给乙来保管三个动产。

或者呢,乙将古琴出借给丙。将油画赠送给丁,将电脑出置给戊。三个动产啊,都给糟蹋了。甲呢,回国以后啊,发现了以上事实,我们来看一下甲有权提出什么主张?a甲呢,能不能请求丙来返还股情啊?是不是原物返还请求权?那我们要判断要件。第一个要件甲是不是个古琴的物权人?

是的,尽管他交给别人保管乙呢,出借给丙,但是呢,不会发生物权变动,甲呢,是物权人第二,丙呢,是不是这个古琴的?现实的无权占有人呀。是的,因为这个出借古琴有没有经过甲的同意啊?没有,所以呢丙呢?他不能对抗甲。

所以说呢,a选项是正确的,可以请求返还估计。接下来b选项能不能请求丁来返还邮货啊?那我们就要判断第一甲是不是物权人。大家思考,这个民法问题问题的时候啊,一定要形成按照要件啊,逐个判断的这个习惯。不要上来之后呢,就一步到位,要做出结论,你常常会错过一些比较重要的信息的。现在看甲呢,是不是物权人?

是的,尽管这个乙呢,他无权处分,把这个油画赠送给了丁,但是呢,赠送的行为。会不会导致物权变动啊?不会的,我们后面会讲到善意取得,必须得是有偿处分。那意味着,甲是无权人接着看丁呢,是不是现实的无权占有人啊?是的,他不能对抗所有权人甲,

所以呢,可以主张返还优惠。接着看c选项甲呢,能不能请求物来返还电脑呢?还是先看第一甲呢,是不是物权人呀?是的,尽管呢,把这个电脑出去给误了,但是呢,假的所有权不会故意消灭。第二,我们接着看物是不是现实的无权占有人。是不是啊?答案是不是?

你看这个乙呀,他把这个电脑呢出置给戊,这是一个标准的无权处分行为,是不是啊?但是对于物来讲,他能不能善意取得这个动产质权呀?可以的。他善意取得动产质权以后呢?他作为物权人,能不能占有这个电脑啊?可以的,所以这个物啊,它属于有权占有。而且呢,它占有的本权是物权,

是可以对抗包括甲在内的不特定多数人的。所以呢,甲呢,就不能请求物来返还电脑,尽管他的所有权没有消灭。d选项甲能不能请求乙来承担违约责任呀?当然可以,因为乙违反了保管合同的义务。abd.接着看第二题,甲乙约定甲呢,租住乙的别墅,15年租赁期间呢,甲将房屋加高,使邻居丙的房屋采光受到了严重影响。

对此,丙呢可以提出什么主张?我们来看一下丙的房屋呢,作为一个。物权它有没有被别人侵占呀?没有房子,依然在你的手里面,但是呢,因为违章建筑导致乙的房屋呢,采光受到严重影响,这是物权被。妨害了,是不是啊?关键是他可以主张。排除妨案侵权的时候啊,

他找谁呀?第一,他能不能找一呀?可不可以啊?可以的。尽管呢,房子不是乙家高的,乙没有实施违法行为,但是呢,这个房子的所有权归谁谁啊?归谁乙?他对这种防害状态是有除去的能力的。那我就可以找你,接着看能不能找到甲呀?也是可以的,

因为你甲实施了妨害行为,所以一个是行为妨害人,一个是状态妨害人。所以呢,应该选的是哪个选项啊?AB选项。可以找甲,也可以找乙。这是第一章物权通则里面给大家讲到的内容,大家看还是体现一个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技术。给大家讲到了物权当中一些共性的规则,包括要素主体,客体,特别是内容。以及变动和保护这几个方面。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22.第03编物权专题01物权通则(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