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泽兵 发表于 2024-4-16 17:05:21

19.第02编人格权专题02具体人格权(01)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接下来,我们来进入第二章具体人格权。这一章啊,是大家掌握的一个重中之重。我们每年啊,具体人格权部分是一定会有考题的。虽然多数年份都是两到三个选择题,但是呢,这么多年从未缺席考这个具体人格权,考的更多一些。那这样的话呢,我们就要介绍九+1啊,这十种类型的。

人格权相关的规则了,先来看物质性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身体权三种类型。其实呢,每一种权利里面啊,大家关注的。主要都是主体,客体,内容以及保护这四个方面,因为它的变动啊,没什么可讲的内容。先来看第一种权利,生命权。规定在民法典的1002条。

自然人呢?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其实啊,大家不学法律,也知道生命对于人格的维护重不重要啊,非常重要,甚至是我们享受。其他权利的一个基础法律当然进行保护了,我们来看它的要素。首先,第一点,生命权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好理解吧。

第二,它的客体呢,既包括生命的安全,也包括生命的尊严。生命安全这个比较好理解。关键是民法典里面特别规定了生命的尊严。这四个字啊,闪闪发光非常重要。当然,这个地方所讲的生命的尊严,它既包括生的尊严,也包括死的尊严。虽然我们国家有14亿人,都有生命,但是是不是每个人都活得很有尊严呀?

其实要打一个问号的。我们解决温饱问题以后啊,生命的尊严。应当获得更多的关注。包括这个死的尊严。有些人呢,患了无法治愈的疾病。不可避免的,要离开人世了,那这个时候呢,他有没有体面的有尊严的,离开的权利呢?尽管呢,我们现在法律上有没有承认所谓的安乐死啊?没有,

但是呢,法律上明确保障生命的尊严。就是一个非常重大的进步。这是客体第三呢,是内容。但这个内容里面啊,分成两个层次。一个是积极的全能,一个是消极的全能。先来看消极的权能,这是核心生命安全的维护权。排除他人的非法侵犯。啊,比如说呢,别人呢,

通过不法行为影响我的生命,安全的时候,我能不能通过正当防卫的方式来进行保卫呀?可以的,生命安全的维护权。那第二个方面是生命力的支配权。生命权,它也是人身权,所以它姓章属于支配权,也属于绝对权,也有支配权的,只是呢,这个支配权的呀,它要受到公序良俗的严格的限制。啊,

至少呢,在我们国家。现在这个阶段是不是不承认安乐死呀?这意味着,即使别人允许你结束他的生命,你也照办了,能不能主张免责啊?不能不仅在民法上有责任,刑法上要不要承担责任呀?也要承担责任。这体现了生命力的支配权,它要受到工序两组的限制。我在这里啊,给大家写了一个小案例,这个案例啊,

是实践当中发生的真实案例。大家感受感受。李某呢,和男友吵架。然后呢,向闺蜜程某来诉苦。表示自己不想活了,想喝农药。如果是好闺蜜的话,这个时候成为应当怎么办呀?是不是赶紧劝阻啊?啊,为这样的人不值得。但这个程某呢,不但没有劝阻啊,

反而积极支持。说我挺你。而且呢,还开车带李某啊去农药店买农药。而且呢,一人一瓶,说你不孤单,我陪着你一起喝。结果这个程某啊,就是那个闺蜜。他开瓶呢,先尝了一口,觉得有点难喝。然后呢,他就停下来了,

看着李某喝下了。半瓶导致李某呢中毒身亡了。所以这个闺蜜啊,也太不靠谱了。事后啊,这个闺蜜呢,就被这个李某的家属给起诉了。说你侵犯生命权。大家觉得有没有构成侵权?尽管这个李某呢,本是你自己有重大的过错,但是呢,这个程某他有没有过错啊?他也是有过错的。你不但没有劝阻闺蜜啊,

放弃轻生的念头,而且积极的协助她买农药,鼓励她。喝下去最终导致生命丧失。那这个程某要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呀?要的,这意味着程某能不能以李某他是自己想死,我只是帮助了他而已。为了主张抗辩啊。不能因为我们刚才讲了生命力的支配权受到工序两组织限制,即使这个李某啊,他做出这个承诺,这个承诺呢,也不能作为。你协助别人自杀的责任的免责事由。

这是。生命权。那接下来第二种权利啊,是健康权。保护的是人的健康。规定在民法典的1004条。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大家看这个表述的方式啊,跟生命权如出一辙。我们呢,也是要掌握它的具体的要素,先来看主体呢,仅限于自然人好理解吧。

第二是客体呢,是自然人的。身心健康。注意这四个字。体现的是一个完整的健康观。尽管呢,我们在。逢年过节的时候给别人送祝福,主要说的是祝。身体健康。但是其实完整的健康啊,既包括身体,也包括心理的健康。你看民法典这个词啊,还是很先进的。

因为现在啊,身体处于亚健康状态的人很多。同时呢,心理处于亚健康状态的人多不多啊?应该会更多。特别是这三年的疫情,那导致很多人啊,心理上产生一些问题。身心健康。第三呢,是内容。大家看这个内容啊,也是既包括消极权能,也包括积极全能,首先呢,

还是维护的全能。第一呢,是健康维护权。啊,当健康受损的时候。可以通过就医的方式来恢复健康。健康受到威胁的时候,可以通过正当防卫的方式来进行维护,都是健康维护权。第二呢,是劳动能力维护权,这个大家要稍微注意一下。因为这个健康受损以后啊,它还有可能影响到自然人未来的劳动能力。所以呢,

在我们国家啊,你侵犯别人的健康权,造成人身损害以后啊,除了赔偿医疗费等等以外,还要赔偿。残疾赔偿金。大家听过这个词吧。就是造成别人残疾的,你要赔偿残疾赔偿金,这个残疾赔偿金呢?赔偿的就是对方劳动能力的丧失。当然这个。残疾赔偿的时候啊,我们要进行人身伤残的鉴定,总共分成几级呀?

分成十级。十级是最轻的,一级是最重的。那一级伤残就是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了。那这个时候啊,你要赔偿对方20年的。城镇人均收入。因为我未来不能挣钱了,你得把这个损失赔给我。那相应的二级伤残就是乘以90%。依次类推十级伤残就是这个20年的总数乘以10%。你看这里面呢,就体现了劳动能力的维护权。你伤害了别人,虽然通过医疗康复出院了,

但是呢,对于未来从事劳动有可能有所影响。你也得赔偿。接下来第三个方面的内容啊,是健康利益的支配权。这个健康力的支配啊,它虽然也受到工序两组的限制,但是呢,它比这个生命权还是要稍微宽松一些的。比如说呢,身上长一个东西。按道理,它是无害的,但是呢?影响美观能不能决定把它给切掉呀?

可以的,这体现了对于健康利益的支配权。包括呢?一个病人,他患了某种疾病。然后呢?现在的药品啊,都无法治疗它这个病。那有个公司呢,研发出了一种新药。新月在上市之前呢,就招募志愿者来参与这个临床试验。那这个病人能不能决定参与临床试验呀?可以的,尽管呢,

你参与这个临床试验是有危险的,但是呢,你愿意冒这个风险,法律也不反对。当然,如果这个健康利益支配啊。它违反了公序良俗,突破法律底线的话,那法律也不允许。比如大家都看过这个威尼斯商人,这个小说里面有个情节。就是安东尼呢,借了夏洛克一笔钱。然后约定好了,如果还不起钱的话,

就用身上的一磅肉来抵债。大家听过这个情节吧。大家看这样的约定效率如何呀?无效的。啊,因为它违反了公序良俗。所以呢,在现代社会背景下,结局需不需要通过那种戏剧化的,小说化的方式来进行处理呀?不需要法官可以直接认定,这个约定是无效的。这是健康权的要素。那讲到这个地方呢,也给大家补充一个问题,

它跟生命权的区别。特别是啊,我们在认定侵犯生命权或者侵犯健康权的行为的时候呢,要注意区分这两种权利。体现的是保护。首先第一呢,是侵犯生命权损害,是不可逆转的。而侵犯健康权以后啊,它是可以通过医治来康复的。所以在民法领域啊。侵犯生命权这种案件是唯一的一种。权利人不能亲自维权的案件。大家想想侵犯你的民事权利了,当事人是不是可以主张维权呀?

你自己没有能力的法定代理人,也是代理来维权的。但是呢,侵犯生命权以后啊,你自己还有没有机会维权了呀?没有了,只能由别人来替你维权。啊,比如说呢?去年网上有个案例,非常的火,就是江歌和刘暖溪这个案件,大家知道吧?虽然这个案件的原告是江歌的母亲江秋莲。但是大家注意下,

这个民事案件,它的案语是生命权纠纷。是刘暖溪侵犯江哥的生命权的侵权案件。只是呢,江歌他没办法亲自维权了,只能由他的母亲江秋莲来维权。能理解吧,所以这个纠纷啊,它不是发生在江秋莲和刘暖溪之间。它是发生在江歌和刘暖溪之间。只是不得已,只能由他的妈妈来替他维权了。这是第一点,第二点呢,是生命权的根本利益啊,

在于维护生命的安全。而健康权呢,是维持。生命活动的正常开展,它的保护对象不一样,第三点是大家掌握的核心。一个加害行为,到底侵犯的是生命权还是健康权?它判断的核心在于。侵权造成的损害后果是生命被剥夺了,还是健康受损?也就是看结果而不看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这一点跟刑法一定要区别开来。比如说呢甲呢,为了报复欲置乙于死地。

结果呢,将乙打成重伤,在刑法当中啊,因为这个甲呢,他是不是有剥夺乙生命的故意啊?所以他会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在民法当中啊,虽然你是想剥夺生命,但是呢,最终生命没有剥夺,只是把乙打成重伤了,那侵犯的是乙的什么权利呀?健康权。就在民法里面啊,你侵犯什么权利,

关键不是看你想侵犯什么权利,而是看你造成的结果。是生命被剥夺了,还是只是健康受损?是不是跟刑法不一样啊?包括呢,你是以故意伤害的,故意去加害于他人的,结果导致别人死亡了。在刑法当中,这个应该是故意伤害对吧?可能是导致死亡有一个加重的情节,但在民法里面啊,只要人最终死了,你就是侵犯。

生命权的行为。这是。生命健康权。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三种权利,身体权。这种权利啊,要更重要一些。你现在看这三个字啊,好像很熟悉,实际上呢,身体权是在制定民法典总则编的时候才新增加的权利。我们在侵权责任法当中都没有这个权利,是在制定民法典的时候啊,它新增加的权利。

规定在民法典的1003条自然人呢?享有身体权。自然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那基于这个规定啊,我们来拆解它的要素,第一呢,是身体权,它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好理解吧。第二呢,是身体权的客体啊,包括两项,第一呢,是身体完整性的保护,

第二是行动自由的保护。特别注意这个行动自由。绝大多数国家在规定这个人格权的时候呢,有一项具体人格权叫人身自由权。我们国家啊,经历了好多年的争论以后。最后还是没有把这个人身自由权作为独立的人格权来对待。但是呢,把这个行动自由的保护啊,放到了身体权里面来进行救济。注意,这个中国特色的立法模式。但这个身体完整性啊,相对来讲要好理解一些。比如说呢,

你没有经过别人的同意。就剪掉了别人的长发,剪掉了别人的指甲等等,都会破坏身体组织的完整性,进而构成身体权的侵权。当然这里面啊,大家要跟这个健康权做一个对比或者区分。我们前面讲到了在过节的时候呢,你给别人发祝福短信,常常要发一个身体健康。这也是为什么在民法通则时代没有规定身体权的原因。因为一般的社会观念认为啊,身体健康嘛,身体和健康是放到一起的,保护了健康就保护了身体,

这是当时的观念。但是呢,这样的观点啊,在现在看来是不是有点过时啊?有些伤害身体完整性的行为,它不一定影响健康。比如呢,你没有经过别人的同意,就把别人的头发给剪掉了。会不会影响健康呀?原则上不会,但是呢,你也破坏了别人身体组织的完整性。同时呢,有些行为啊,

它有可能会侵犯健康权,影响身体机能的发挥。但是呢,它不影响身体组织的完整性。比如呢,你给别人下毒。会不会导致健康受损啊?会的,但是呢,会不会影响身体组织的完整性呀?不会的,所以这个身体和健康啊,它保护的范围是有所区分的。当然,他们有没有可能发生交叉啊?

也有可能有些身体完整性的侵犯,它会同时影响健康。比如大家看这个神雕侠侣。郭芙呢,一刀砍掉了杨过的一只胳膊。侵犯了杨过的什么权利呀?一方面,有没有侵犯身体权?当然有了,因为少了一只胳膊,身体不完整了。第二,有没有侵犯健康权呀?当然有了,因为少了一只胳膊变成残疾人了。

是不是身体的正常机能会受到影响啊?它会同时构成侵权。所以呢,它们之间啊,有联系也有区别。所以在民法典里面就把它单独列出来了。第三呢,是内容,其实也是两个方面,第一呢,是维护。维护身体的完整性和完全性。啊,第二个方面呢是?支配体现一个积极权能,

支配地的肢体器官和其他人体组织。当然,相对于生命权和健康权来讲,身体权的支配效力。是不是更宽泛一些呀?比如说呢,我们去剪头发。我们去剪指甲,包括呢,我们去献血都体现了对于身体组织的一种处分。只要没有突破公序良俗的限制,法律都是允许的。这是它的三要素。那基于这一点呢,我们在民法典里面啊,

特别规定了这个人体组织器官捐献的问题。你看它就体现了自然人对自己身体组织完整性的一种处分和支配。这个人体组织器官捐献的范围啊,是非常广泛的,大家看。从细胞到组织到器官,到整个遗体,都可以纳入捐献的范围。当然,到底怎么去捐献这些人际组织?民法典里面是区分这个。活体机关捐献和遗体机关捐献。做出不同的规定的,我们先来看这个活体机关捐献。就是从活人身上去摘取器官。

规定在第一块。首先,大家看主体呢,仅限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意味着,在我们国家,未成年人能不能捐献人体器官呀?不可以,只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你像未成年人,他能不能去献血呀?可不可以啊?不可以。我们国家法律规定啊,只有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才可以献血。

当然这里面呢,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它包不包括我们在自然人部分讲到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形啊。这是不包括的这个地方啊,仅限于成年人。有些同学说,那为什么这个地方不直接写成年人啊?因为成年人呢,如果精神不正常的话,他有可能欠缺处分,人体组织机关的行为能力。是不是争议会更大呀?所以就选了这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是它必须要自主决定这个好理解,

第三捐献啊,必须得是无偿。能不能买卖人体组织器官呀?当然是不可以的,这是违背公序良俗的。同时呢,这样的捐献行为啊,它还是要式行为,必须要通过书面形式或者有序的遗嘱形式来作出。这是第一点,第二个方面啊,是这个遗体器官的捐献。就是从遗体升上去摘取器官。大家看这里面啊,它涉及到的工序良俗,

是不是相对来讲就要弱一些了呀?所以法律呢,要适当放宽遗体机关捐献的问题。首先呢,主体是自然人,你看这个地方有没有在限制,有没有行为能力,有没有成年人呀?没有,所以呢,如果是未成年人。因为疾病而死亡了。能不能捐献他的机关呀?可以的,这里面就已经没有道德风险了,

因为人已经死了。第二是。怎么来决定这个捐献ED器官呢?两个方面的要求第一呢是?死者生前没有表示不同意捐献。换句话说,在民法典的背景下。死者只要生前没有不同意捐献的,就推定你同意捐献。这个规则啊,多少有点儿强词夺理。其实大家想想,在网上呢,做一个调查。大家觉得是愿意死后捐献机关的人多,

还是不愿意捐献的人多呀?至少我们目前的传统观点里面啊,应该还是不愿意捐献的人多,但为什么法律规定你没有不同意就推定你同意呢?注意,这是一个立法政策上的考虑。我们要增加这个。器官的供体,因为现在这个医学手段已经非常发达了,好多疾病啊,可以通过器官的移植。来治愈或者延续生命。但是啊,很多病人。都是在等待供体的过程当中死亡的。

就是供题严重不足。所以通过这种方式啊,来适当的增加这个器官的供体。当然,除这个死者没有反对以外,还要求这个配偶,成年子女和父母要共同决定捐献。你看是不是又是最亲密的这三种亲属啊?配偶,成年子女,父母,他们要共同决定,这意味着任何一方都是有一票否决权的。因为想想。最亲密的亲属,

如果其中有一个人,他不同意捐献这个遗体或者器官的,你要强行的去摘取器官的话,对这个人的伤害。大不大呀?很大,而且很难去救济和治愈的。所以呢,任何一个金属。主要是配有成年子女和父母啊,都有一票否决权。这第二点第三点呢,也是只能是捐献,而不能是买卖,同时呢,

也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这是活体和遗体机关捐献的问题。当然,最后呢,民法典还特别强调禁止以任何形式来买卖人体细胞组织器官遗体。违反该规定的买卖行为是无效的。其实可以通过工序两组来进行认定。最后呢,是这个行动自由的保障,这个大家稍作了解。我们呢,没有把人身自由权规定成独立的人格权,但是呢,也保护行动自由。你看,

以非法拘禁的方式。来侵犯他人的行动自由。或者呢?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事务会计啊,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明确责任。你看这个非法搜查的行为,以及这个非法拘禁的行为,在民法典里面啊,是把它当成侵犯身体权利对待的。这是。三种物质性的根权。最后呢,给大家补充一个问题。物质性人格权保护的特别规定啊,

大家简单了解即可。第一呢,是法定的救助义务,你看生命健康身体权啊,它对于这个民事主体享有其他人格权来讲。是非常重要,非常基础的,所以呢,受到侵害或者处于某种危险的时候。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进行救助。否则的话呢,是会给主张侵权责任的,当然这里面所说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到底包括哪些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

比如说呢,这个医院。他有没有救助伤员的义务啊?有的,包括这个幺二零急救中心有没有这个义务啊?也有的好像是去年网上一个案例的报道。一个郑州的大学生。在宿舍的时候呢,好像是突发疾病,然后给这个幺二零打这个急救电话。结果那个接线员啊,非常的业余。啊,不仅欠缺对生命的基本尊重,同时呢,

作为一个急救中心的接线员,他的业务水平也非常堪忧。进而使得这个孩子啊,错过了最佳的救助时机。大家想想事后呢,能不能要求这个技术中心来承担赔偿责任呀?可以的。这就是法定救助义务的一个基本的体现。第二呢,是临床试验的问题。你看,在实践当中啊,为了研制新药,医疗器械发展新的预防治疗方法。都要通过临床试验,

这个过程才能够正式上市。所以呢,可以招募这个志愿者来进行临床试验。大家看,因为临床试验呢,它会危及志愿者的健康甚至生命,所以呢,法律规定了比较严格的,程序性的条件。大家关注这么几个关键词。第一呢,是必须要经过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的审查。这个主管部门主要是什么部门啊?卫生健康委员会卫健委就是主管部门。

第二呢,是必须向受试者或者监护人告知试验的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你看从这个规定来看啊,在我们国家受试者可以是成年人,能不能是未成年人啊?至少法律上认为也是可以的,因为它包括对于受试者的监护人的告知。当然这一点啊,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很多国家都严厉的禁止。未成年人参与临床试验。因为未成年人啊,他的身体肌能还没有发育完全。它面临的风险要比成年人要更高,

你像我们在新冠疫情期间呢?这个疫苗刚出来的时候。先让成年人打。成年人身体好。在确定相对安全的基础上啊,才能给这个小孩儿打体现了对于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第三呢,是要经过书面同意。最后,进行临床试验的时候啊,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费用。有些同学说。那在参与临床试验的时候,能不能给受试者一定的补偿或者报酬啊?其实我们在制定民法典的时候啊,

原来写的这个。进行临床试验的,可以给受试者适当的补偿啊,比如说这种营养费的补偿等等。但是啊,后来还是被删掉了,当然删掉的原因啊,不是立法者认为不应该给这个补偿,而是怕引起老百姓的误会。因为大家想想,老百姓能不能区分报酬和补偿的关系啊?在法律上,报酬是对价。补偿可不是对价。因为你参与这个活动啊,

有可能影响你的身体,给你发点营养费,这个也是情有可原的,但是呢,一般老百姓啊,可能他区别不开来。有可能会产生一种哎,法律允许我参与临床实验来赚钱的,这样一种错觉,所以后来就把它删掉了。但是啊,绝对不能向受试者收取试验费用的,尽管有的时候啊,这个临床试验。它对受试者来讲是有受益的机会的。

你像这个癌症晚期的患者,好多医院都有那个星药上市招募志愿者的,这样一些公告。大家想想,那这个患者呢?参与这个新月的临床试验的话,有没有可能受益呀?有可能说不定这种药品对他来讲就管用了。但是呢,你依然不能向他收取费用,毕竟他是冒着生命健康的危险在给你试药呢。不得收取费用。接下来第三个方面是这个生物医学研究的问题。所以大家看看我们这个民法典啊。充满着时代的气息啊,

都是医疗科技高度发达背景之下产生的问题。从事和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相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以及相关规定,不得危害健康,不得违背伦理,不得损害适用公共利益。这个规定啊,是基于一个事件。而做出的。大家应该听过吧,叫贺建奎事件。贺建奎呢?这个医疗团队啊,它是研究这个基因编辑的。

他的研究的内容啊,是把人的基因当中的某一个片段进行编辑和改造,以后啊,可以大大的降低后代患艾滋病的概率。搞这么一个研究。那有一对夫妻呢。双方都是艾滋病患者。他们就找到了这个贺建奎团队。然后呢?就给他们做这个试管婴儿,然后呢,对某个基因片段进行了编辑。降低这个孩子患艾滋病的概率。最后呢,孩子还生下来了。

大家看这样一个行为。符不符合法律规定啊?不符合我们是净值。以生殖为目的的这种胚胎的研究呢?就是陪他的研究是可以的,但是你不能把这个孩子真的生下来。大家知道为什么吗?因为我们现在还没有破译人体的基因密码,你改变这个基因呢,有可能会降低艾滋病的患病的概率。但是呢,有没有可能影响人类的基因啊?有可能假设生下这个孩子的呢,他的人类的某些性状发生改变了。那我们要怎么对待它呢?

她未来能不能结婚呢?能不能生孩子呢?会产生一切的伦理上无法解决的问题。所以呢,我们禁止这种。以生殖为目的的基因或者胚胎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大家想想我们现在的医学水平,克隆一个人能不能做得到呀?能做到的。但是呢,我们不能以升职为目的来实施这个行为,就是不能把这个人啊,真的给克隆出来了。克隆出来以后啊,这个麻烦就大了。

想想克隆人呢?跟他这个本尊之间是什么关系?是父子,是兄弟。还是什么关系会产生一切的伦理问题?所以就增加了这个规定啊。呃,最后呢?是这个性骚扰的问题,也是一个。广受各界关注的社会问题。在民法典里面啊,通过两款呢来规定这个。性骚扰首先第一点呢是性骚扰,它属于一种侵权行为。

违背他人意愿,通过言语,文字,图形,肢体行为等方式实施性骚扰的,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生活当中啊,我们也见过各种各样的性骚扰。有的人呢,就喜欢在公共场合。讲黄色笑话。好像觉得自己还挺幽默。但实际上呢,你会对别人造成一定的冒犯。包括呢,

有些人啊,在这个微信群里面啊,经常发一些。比较露骨的有性暗示的一些文字或者图形。那有的人看了以后啊。就会觉得受到了冒犯,包括呢,通过肢体行为的方式来实施性骚扰。前段时间我看网上的一个热搜。说这个医务人员也有性骚扰。医生在给病人做手术的时候。病人呢?全麻了。这个时候呢,他们时的一些行为调侃的某些笑话,

其实有可能会冒犯到别人。都是新骚扰。在认定这个新骚扰的时候啊,最核心的一个要件是违背他人意愿这个要件。有的时候呢,你觉得这样的行为很正常,我们这么熟了,我就不能搂搂你,抱抱你,亲亲你吗?但是呢,假如说这样的行为啊,是违背别人意愿的,别人不愿意使这个行为的,都有可能构成性骚扰。

啊,当然这里面呢,大家进一步分析一个问题,性骚扰它是侵权行为,那它侵犯了受害人的什么权利呢?这叫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是不是啊?不同的骚扰方式有可能侵犯不同的权利。比如说呢,你通过肢体行为的方式来实施性骚扰的,是有可能侵犯身体权的。你在这个。微信当中给别人发这种。黄色信息。虽然不会侵犯身体权,

但是呢,有没有损害别人的人格尊严?有可能有可能侵犯一般人格权,都有可能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第一点第二点是我个人认为。立法当中啊,比较有价值的一个规定。它把这个单位呢?也纳入到了防止性骚扰的范围当中来。大家看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

处置等措施来防止,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实施的性骚扰。你看这里面是这个词,叫做利用职权和从属关系实施的性骚扰。因为大家想想,如果是在陌生人之间有这种性骚扰的话,受害人维权的勇气。是不是比较强呀?我又不认识你,我就非得曝光你,跟你抗争到底。但是啊,这种利用职权和从属关系实施的性骚扰。受害人呢,

虽然知道自己被侵害了。但是呢,基于各方面的考虑啊,他可能不敢去维权。比如说领导骚扰女秘书。老师骚扰女学生。社会人员基于。失去工作或者拿不到学位的恐惧,有可能不敢去维权。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要求这个单位呢,他必须要尽到什么义务啊,安全保障义务,你必须得有相应的预防受理,投诉,

调查,处置性骚扰的机制。你没有这个机制的话,那你这个单位也得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这个规定啊,还是非常有意义的。这是物质性人格权里面给大家补充的一些民法典规定的特别规则。接着,精神性人格权来给大家介绍。在精神性人格权里面呢,我们分成两种类型,一种呢是保护人格标志的,一种是保护人格尊严的。我们先来看这个保护人格标志的人格权。涉及到姓名权,

名称权以及肖像权三种类型。因为大家看,无论是姓名也好,名称也好,肖像也好,是不是都是对于民事主体的人格进行标志啊?先来看第一种权利姓名权,我们在掌握的时候啊,还是涉及到它的主体个体内容以及保护这四个方面。姓名权呢?它体现的是对于自然人的姓名进行保护的权利。我们先来看第一个因素,信用权的主体是谁呀?仅限于自然人,所以它标示的是自然人的人格,

而这个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呢?我们通过名称来标示人格。第二,姓名权的客体呢,是自然人的姓名,但这个地方所说的姓名啊,它指的是自然人登记的正式姓名。只在实践当中啊,从事社会交往的时候,有些自然人是不是通过别名来进行交往呀?你像作家有笔名啊,明星有艺名。还一些。网络大v有什么网名?外国人可能有翻译的译这个译名等等。

那这些别名呢,在符合什么条件的时候可以受到姓名权的保护啊?大家看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导致混淆的是不是也可以发挥一个识别人格标志的功能啊?所以这个时候呢,也可以纳入到姓名权的保护范围。我在讲这个扩大解释的时候,举过这个例子。当然,这意味着,如果这个别名呢,它没有社会知名度。无法导致混淆的,它也不能纳入保护范围,比如呢,

我们好多同学可能都有微博。有的同学的微博名字是不是网名啊?总共呢,也没有几个粉丝。没有社会知名度,被他人误用呢,也不会导致混淆的,那这样的网民能不能纳入保护范围啊?不能一定注意它是有。条件的,但是呢,自然人的登记姓名,它的保护有没有条件?没有条件,只要是登记在户口本上的姓名,

即使没有多少人知道,它也可以纳入到姓名权的保护范围当中来。这是第二个方面,客体那接下来第三个方面是大家掌握的重点姓名权的内容,也就是权利主体呢,对自己的姓名享有哪些权利呢?我们这个地方啊,分成几点来讲第一呢?是首先要决定姓名,因为你得取得人格标志才能够支配这个人格标志。第二呢,是姓名的使用权和许可使用权,体现的是支配。第三呢,是姓名的变更权。

我们先来看第一种权利,也是大家要掌握的一个重中之重,姓名决定权。当然,对一个自然人来讲,他的姓名首先是不是由他自己来决定的呀?常常不是因为他刚刚出生的时候就要登记姓名,而这个时候呢,刚刚出生的小孩儿,他有没有这种能力呀?没有,所以呢,姓名的决定权啊,常常首先由它的法定代理人来行使。当然,

这里面的姓名决定权既有决定姓氏的权利,也有决定名字的权利。当然,我们这个地方啊,重点讲的是姓氏的决定权。对于自然人来讲呢,能不能完全自由的去决定性质啊?这里面啊,给大家补充了我们这个领域啊,非常经典的一个案例,可能不少同学听过叫北雁云一安发生在山东济南。一对夫妻呢,吕某和张某。他们呢,都酷爱诗歌,

酷爱宋词,生了一个可爱的小女儿,给她取个名字,叫北雁云依。杜撰的一个复姓北燕,名字叫云一,大家看这个名字取得好不好啊?还是挺有诗意的。然后呢,他们信心满满的拿着这个名字啊,到派出所去办理这个姓名登记。但是呢,被这个民警给拒绝了,说你姓吕,他姓张,

孩子怎么能够姓北燕呢?而且我们系统里面没有北燕这个姓啊。就拒绝了这个姓名登记的申请。大家看这个时候呢,这对夫妻啊,觉得干涉了性命权的行使,他们就提起诉讼,我来问大家一个问题,这对夫妻呢?她要把这个。公安局起诉到法院的话,应当提起的是什么诉讼啊?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啊?注意是行政诉讼,因为这个公安机关呢,

它在登记姓名的时候,它是在行使。行政职权,它和这个申请人啊,根本就不是平等的主体,所以提起了一个行政诉讼,说公安机关呢,干涉了他们姓名权的行使。当然,这样一个案件呢,也是曾报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其实,法院很难办,一方面呢,我们当时的民法通则里面明确规定。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而不受他人非法干涉。没有说这个姓氏选取的时候要受到什么限制?但同时呢,我们公安部啊,又有这个姓名登记的管理办法,里面要求这个登记姓氏的时候呢,要选择父姓或者母姓。是不是二者有一定的冲突啊,所以呢,最高人民法院就请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民法通则是你制定的,你给说一说这个姓氏的选取到底要不要受到限制?到底以哪个为准?

那全国人大常委会啊,经过讨论以后呢,就形成了一个立法解释。当然,这个立法解释啊,也是我们迄今为止唯一的一个立法解释。大家看在这个解释里面,它提到。姓名当中的姓氏啊,它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自然人呢?选择姓氏是涉及公序良俗的,这是立法解释当中的原文。大家看这句话呢,

就给这个问题啊,定下了一个基调,姓氏的选取可不可能是完全绝对的呀?不可能因为它发挥着一定的公共利益的职能啊,它要体现血缘传承,体现伦理秩序,体现文化传统。所以呢,在我们国家啊,好多地方呢,都有这个撰修族谱或者家谱的民间习俗,大家有听过吗?哎,一些人口比较多的姓氏啊,编撰一个大的族谱,

把自己这个族人当中的名人都编撰进来啊,感觉自己脸上也很有光。你看,这就体现了姓氏本身它的一个社会功能。那基于这样一个前提呢,我们这个立法解释就说了。自然人的姓氏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注意,应当这两个字。这意味着,对于你选取性质有没有限制啊?有限制你只能是在父姓和母姓当中来选取。只是呢,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了实现你特殊的需求,

也可以选取第三性,但是呢,它是受到限制的。我们来看第一种情形啊,是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可以选取第三性,比如能不能选择祖母外祖母的姓氏啊?可以的,因为它是直系血亲。那你选择这个姓氏,当然不违背公序良俗了。能不能选择祖父或者是外祖父的姓氏啊?啊,约定说祖父跟外祖父不就是父母的姓氏吗?啊,

这样的想法有点太不明白。你可以选择父亲或者母亲,你爸妈是不是也可以啊?假如说呢,父母是跟着母亲姓的,那你能不能认祖归宗,跟着自己的祖父或者外祖父来选择亲职啊?可以的,因为是你的直系长辈税金,这第一种情形,第二种情形呢是?因由法定抚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的法律是允许的。注意这个跟抚养人选取姓氏,它是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比如说一个小孩父母双亡,

然后呢,从小就跟着姑妈一起长大。当然,他没有办理这个收养登记手续。那这个孩子呢?能不能跟着姑父来选取净值啊?可不可以啊?可以的,毕竟这孩子啊,是由姑父来抚养长大的,那你跟着他选择姓氏是不是也符合我们的生活一般观念啊?同时呢,也有利于这个孩子的健康成长。否则的话,姑父去参加这个孩子的家长会的时候,

老师介绍一下啊,这是小李的家长,老王。好多同学都会很好奇哎,说你姓李,怎么你的家长姓王呢?所以呢,这个孩子啊,跟着抚养人选的姓氏,它是有利于这个孩子的健康成长的,而且不违反公序良俗。第三的是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你看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当然了,

大家看,如果呢,存在这些例外情形呢,你可以选取第三性,但是呢,没有这些情形呢,你只能选择父姓或者母姓。那基于这个规定啊。济南这个法院呢,就驳回了这个吕某和张某的诉讼请求。因为大家看一下在山东济南那个案件里面有没有存在那个选举第三性的情形啊?显然没有。所以呢,当事人不能选择北燕这样一个姓氏。这就是选择姓氏的限制,

当然最后呢,还有一句话需要大家稍微关注一下。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习俗。因为大家想想少数民族啊,他的这个姓名包括姓氏的选取跟我们汉族是不是还是有所区分的呀?可以适用它们的。风俗习惯。这是第一点姓名的决定权,当然法律呢,主要规定了姓氏的选择的限制。其实在名字选择上啊,它也有一定的限制,比如说那么现代,你要取名字的话,能不能用英文字母啊?

以前呢,有个人取了个名字叫赵cabc的c。当时啊,还是给他办理了登记的啊,因为当时这个制度还不太完善,后来呢,经过反复的劝说,让他自己把这个名字给改过来了。现在的你要去登记姓名的话,是不可能在姓名登记的时候登记这个字母的。包括呢,这个名字在登记的时候,它有没有字数的限制啊?你能不能登记一个十个字的名字呀?目前是不行的,

目前这个姓氏加上名字加起来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汉字,当然少数民族这个除外啊。包括呢,实践当中啊,一些人在。给自己的孩子取名字的时候呢,也是显得有些随意,网上一个报道啊,一个姓王的家长。给自己的孩子呢,取了个名字叫王者荣耀。好像也没有什么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可言,但是呢,我觉得这样的家长啊,他在对待这个决定姓名的时候啊,

多少有点儿。不太严肃。因为你想想你取的这个名字啊,是要代表你孩子的人格的。你取名字时候是你自己爽了,你有没有想过孩子上学以后从事社会交往的时候叫这个名字?会不会给他带来困扰呢?特别是这个案例当中啊,叫王者荣耀的是一个小姑娘。啊,小姑娘上了学校以后呢,她的同学会说你得多爱打游戏呀,叫王者荣耀。所以这个父母啊,在取名字的时候呢,

其实得考虑这个问题,这要代表孩子的人格的。当然,自然的别名能不能自己来取呀?这个就可以了啊,像什么笔名啦,艺名啦,网名啦,等等,你自己可以取。这是第一个方面的内容,第二个方面的内容啊,是姓名的使用权和许可使用权,这个就比较简单了。你大家想想我们取的名字就是在社交当中使用的。

同时呢,能不能许可别人来使用啊,也是可以的,特别是明星,他的姓名呢,知名度比较的高。许可这个公司做广告宣传之用的话,可以给他带来一定的经济上的收益,所以可以许可他人来使用。当代使用姓名的时候啊,有个要求,这是民法典的规定。法律呢,对于使用正式姓名有特殊要求的,要遵守法律的规定。

在一些比较重要的社交场合,你只能使用你的正式姓名啊,比如说出国办护照的时候。能不能用网民来出国呀?那肯定是不行的,包括呢,大家考研的时候能不能用笔名啊?你考上北大都不知道这是给谁考上了,所以呢,有的时候啊,只能使用正式姓名。接下来,第三项权能呢,是姓名的变更权。特别是自然人,

成年以后啊,觉得父母取的这个名字。无法彰显自己的人格,能不能请求变更啊?可以的,前段时间呢,网上报道一个案例,一个小姑娘呢,她妈妈给她取了个名字叫。招弟。大家听到这个名字,是不是能够感受得到父母为什么要取这个名字啊?是不是希望后面能够生一个弟弟呀?那后来这个小女孩上大学以后啊,她觉得这样的名字会让同学呢,

有一种她的家庭重男轻女的这样一个。不良的想法,于是呢,他就把这个名字给改过来了,可不可以啊?可以的变更姓名。当然现在啊,这个姓名的变更呢,其实比大家想象中要难多了。啊,你要去?申请变更姓名的话,公安机关常常还得要求你的这个工作单位啊,给你开个证明,说你为什么要变更这个姓名?

是不是想要达到什么不可告人的目的等等等,还是有一定的审核的程序的。而且呢,变更姓名以后啊,你的一些证件啊,包括现在的什么支付宝账号啦,等等等都要做变更,非常的麻烦。这是姓名的变更权,当然你不嫌麻烦的话,法律也尊重你这个权利,我这里面啊,稍微强调这个规范拓展的内容。假设呢,民事主体啊,

变更他的姓名名称的。变更之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仍然具有法律拘束力。虽然你的名字变了,但是你这个人格有没有变啊?没有变之前的法律关系呢,依然对你有拘束力。比如说呢?车某啊,借了我十万块钱,一直不还。后来呢,他改名字了啊,改成。车轮没了。

啊,他能不能说这是车润海借你的钱,我是车润梅,你凭什么找我要?能不能主张抗辩显然不可以,虽然你名字变了,但是你这个人没有变。改名不能够。免除你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是姓名权的内容,注意这三个层次啊,决定姓名。实用和许可使用姓名以及变更姓名。接下来最后一点是姓名权的保护,这里面呢,

大家重点掌握的是侵害姓名权的情形的认定。就是什么样的行为会侵犯姓名权呢?民法典里面规定了三种情形,考试的时候啊,也只能是考这三种情形当中的一种。第一呢,是盗用姓名构成侵犯姓名权。先来看什么叫做盗用姓名啊?未经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的姓名,这就是盗用姓名。大家一定要注意一个前提,叫做不当使用。如果呢,是正当使用姓名的,那当然不构成侵权了。

比如说呢,大家上大学的时候。有一些老师上课是要点名的,你们有这样的老师吗?我觉得这个点名的老师啊,代表着他内心的一种不自信。如果他课讲的足够好的话。不仅是本班的同学会来听,别的班的同学也会来听。大家看假设呢,老师在点名的时候呢,点到了张三这个同学。那张三能不能说老师你没有经过我的同意,凭什么点我的名字啊?能不能说构成侵权?

显然不能因为你取这个名字,就是用来点的。是不是用来确定一下你这个同学到底有没有来上课啊?就是他发挥人格标志功能的体现。这是正当使用性。那这里面所说的不当使用啊,大家记一个例子就可以了,就是明。星被代言。没有经过明星的同意,就用明星的姓名来做广告的。那就是盗用姓名的方式。比如呢,我在教材里面给大家举了个例子。大家听过姚明吗?

我上中学那会儿啊,姚明如日中天啊,在NBA。那现在的姚明是中国篮协的主席。那一个公司啊,他没有经过姚明的同意。就把自己的公司名称注册成了姚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后来就被姚明给告了。大家看这个公司啊,是不是没有经过姚明的同意?蹭人家的热度来扩张自己的知名度啊,这是典型的不当使用姓名的行为,要承担侵权责任。这是第一种行为盗用啊,明星被代言。

第二种行为呢,叫冒用就是假冒他人的名义呢。来从事各种民事合同。大家学宪法的时候啊,老师应该会讲一个案例,就是陈小奇和齐玉林这个案例。大家看这个。陈晓琪呢?他办了一个假的身份证,就以同班同学齐玉林的名义去上大学。偷了别人的人身。大家看这样的行为呢?他有没有侵犯姓名权啊?当然有了,你冒用别人的名义去上学。

包括呢,捡到别人的身份证。然后呢,办了一张信用卡来透支。是不是也是冒用别人的名义来办信用卡呀?也是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啊,冒用姓名。第三种侵权行为呢,是干涉。干涉他人行使姓名的权利。比如说呢,子女成年以后要改姓,要跟着妈妈来姓。父亲呢,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来进行干扰。

大家看这个时候有没有构成侵权啊?也构成侵权。因为我的姓名权是绝对权,我可以排除他人的不法干涉。这是侵犯姓名权的三种行为,盗用,冒用和干涉。这样的话呢,姓名权相关内容就给大家梳理完了,我们来看一个考过的题目。甲乙呢,是父子关系。乙在注册公司的时候啊,将其父甲呢登记为股东之一,后来呢,

就被甲给发现了。因甲呢,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并诉至法院,我们来看一下乙的行为是否合法。在这个案例里面啊乙呢,他没有经过父亲甲的同意,就把甲呢登记为公司的股东,这个行为合不合法呀?当然不合法,这是典型的未经同意不当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它属于通过。盗用他人姓名的方式构成侵权的情形。所以说应该选哪个选项啊?应该选c选项。单选题说这个题目当中构成的是盗用,

为什么不是冒用呢?二者的区别是什么呀?注意下这个盗用啊,它只是没有经过同意去使用,它并不会发生人格的混同,而这个冒用啊,它是假冒别人。比如说呢,在这个案例当中,乙呢,在注册公司的时候啊,拿着甲的身份证说。这就是我,你给我办理这个注册登记。这个叫做冒充别人,

能理解吧,他要发生一个人格的混同。而这个盗用啊,它不会发生混同的乙在登记的时候就说,哎,这是我的父亲甲,他呢,同意做我们公司的股东,你给办登记就可以了。这叫盗用,要注意区分。好,这是姓名权的问题,那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二种人格标志名称权。

但这个名称呢?它标志的是谁的人格呀?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人格,而这种权利呢?也是我们民法典当中。唯一的一种只能由法人和非法组织来相应的人格权。我们也是掌握它的主体,个体,内容及保护这四个方面。先来看第一个关键词名称权的主体是不是仅限于法人和非法组织啊?跟自然的姓名形成鲜明对比。接着看第二个方面是客体。它保护的是法人非法组织的名称。当然,这里面所讲的名称啊,

主要指的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正式名称。只在实践当中啊。法人附上组织从事交往的时候呢,他常常会使用简称来进行交往,因为这名称啊,太长了。啊,比如说呢,众合是个公司。但是大家知道,众合公司的全称吗?是不是特别的长啊?叫什么方圆众合什么科技教育有限公司?而这个众合呢,

就是个典型的简称,是不是有利于这个市场交往的开展呀?所以在名称这个领域啊,简称用的还是比较的多的。包括呢,大家在报考一些学校的时候,好多学校也有自己的简称。前几年,南京大学发布了自己学校的大学章程。里面有一条就说南京大学的简称是南大。啊,当时这个南开大学就提出了质疑。凭什么你是男的,我比你历史更悠久,我才是男的。

南昌大学,南通大学等等也可以主张地是南大。所以这个简称啊,它不一定能够一一对应。啊,包括人大这两个字。如果你报考中国人民大学的话,你知道人大是不是可以代表这个学校啊?但这个人大呢,它好像又可以代表这个国家机关里面的立法机关。你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不是也简称全国人大呀?所以这个简称啊,它不好一一对应。包括呢,

我们不少同学想要报考的中国政法大学。大家知道,中国政法大学的简称是什么吗?好像这个华政啊,西政啊,这些。兄弟院校喜欢把中国政法大学简称为中正。但是呢,中国政法大学的老师也好,学生也好,都喜欢把自己简称为法大。你这个法大听起来是不是更高大上一些呀?所以呢,简称啊,它跟那个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啊,

它常常不能一一对应,所以呢,在保护的时候啊,它也是有条件的,大家看。必须要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而且呢,被他人使用足以导致工种混淆的。这样的简称呢,才能够纳入名称权的保护范围。是不是跟姓名?它的保护范围的扩张的要求是一样的呀诶,必须要达到这个导致混淆的程度。这是第二个关键词。第三个关键词啊,

是内容,这个就比较简单了,大家可以跟这个姓名上做一个对应建设人格标志嘛,首先你得取得标志。名称决定权。甚至呢,名称啊,它常常是在法人非法人组织成立之前,就要先取得的。你像我们实践当中啊,你要登记一个公司。能不能直接去工商部门办登记啊?不能一定要先进行名称的预审核。先有了名称,才能够启动这个登记的工作,

这是名称决定权。第二,取得名称以后呢,可以使用,同时也可以许可他人来使用。这第二列体现一个支配。第三点呢,是名称的变更权啊,公司也可以改名字。当然,我们需要大家重点关注的是第四点名称的转让权。按道理呢,人格权它是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能不能转让啊?不能转让,

但是呢,名称权是一个例外。啊,并竟它的主体啊,是法人和非法组织。名称呢,它虽然标志的是人格,但它更多体现的是财产价值,所以呢,名称权可以依法转让,一定要注意这点。这是三要素,最后呢,是名称权的保护,侵权行为的认定。

也是。干涉盗用冒用这三种情形跟姓名权完全一样,我们就不展开了。我们来简单看一个题啊,大家看二零一七年这道单选题。甲呢,谎称是乙公司的代理人。以乙公司的名义呢?与丙公司签订一个合同。大家看到这个情节的时候,能不能想到它是我们总则编里面讲到的?什么行为啊?无权代理行为还有印象吧,那这个乙公司呢,相当于是个被代理人,

而甲呢,相当于是代理人,而这个丙公司呢,相当于是相对人,或者叫第三人。那我们总则编里面讲的是。甲呢,没有经过同意以乙公司的名义和丙公司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啊?还记得吗?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呀?效力未定。这是我们前面讲到的。当然这个题目啊,它问的是在这样一个无权代理行为当中啊甲呢,

侵犯了乙公司的什么权利?你看甲呢,是不是没有经过乙公司的同意,就以乙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啊,这是一种典型的盗用名称的行为。没有经过许可而不当的使用他人的名称。大家看侵犯的是什么权利呀?侵犯的是。名称券。所以你看我们刚才讲的这个。三角关系当中,乙公司跟丙公司之间,他们有一个效力未定的合同,这是我们无权代理里面讲的。而我这个地方讲的是甲跟乙之间有个什么关系啊?

侵犯名称权的关系。那我问大家甲跟丙之间有什么关系啊?你看假设呢,乙公司没有追认这个行为的话。丙能不能请求乙公司来履行合同啊?不可以,那这个时候呢?善意的丙公司,他怎么来主张救济啊?是不是享有一个选择权?他可以请求甲来赔偿损失,也可以请求甲来履行合同,你看这是总则编里面讲到的。所以大家看在这样一个无权代理的三者关系里面,两两当事人之间是不是有不同的法律关系啊?

所以大家能够把它区别开来。这是这个题目啊,应该选d选项,这是名称权好,接下来呢,我们来进入第三种保护人格标志的权利。肖像权是大家掌握的重中之重,其实啊,大家从考过的真题数量当中,能不能感受到这个考点的重要性啊?几乎是每年必考,甚至呢,我们在二零二二年的时候还考过一道十分的简答题。所以呢,整个具体人格权当中啊,

肖像权考的频率是最高的。那肖像权呢?它保护的是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的人格权。但这里面呢,我们要稍微注意一下这个。肖像这样一个载体,上面权利的认定。因为大家想想,法律在保护肖像的时候啊,这个肖像是不是常常体现在一定的载体之上啊?那这个载体上呢?除了负载续航权以外,跟它负载着其他的权利。比如说可能负载这个载体,作为一个物的所有权。

同时呢,创作这个肖像的人有可能享有知识产权,所以这里面大家区分这个。载体上。存在的肖像权,所有权以及著作权这三种权利。为了方便大家理解啊,我先给大家举个例子,大家感受一下。甲乙呢?是情侣。他们去某个景点旅游的时候啊。看到丙这个画家呢,在公园里面给别人画肖像。大家逛公园的时候有没有见过这种艺人啊?

给别人画个像啊,然后收点钱。那甲呢?见丙创作的画像惟妙惟肖,于是呢,就出了200块钱啊,让这个。画家把自己女友的盛世美言给记录下来。然后呢,作为礼物来送给这个女朋友。大家看这这样一个关系里面呢,你看甲呢和丙之间一个什么关系啊,其实一个承揽合同关系。让这个丙呢来制作一幅肖像,当然画的人是谁呀?

画的人是甲的女朋友乙。那丙呢?把这个画像画完以后呢?大家看这个画像就成为了一个肖像的载体了,能理解吧?那么来看一下这幅画像上他有哪些权利呢?首先他画的是乙这幅画像,可以标志乙的人格。所以呢,乙对这幅画像享有什么权利呀?肖像权。同时呢甲呢,他花200块钱是不是可以从丙手里面买到这幅画像啊?他能不能取得这幅画像?作为一个物的所有权。

可以的,第三呢是这幅画像的创作过程,本身是一个作品的创作过程。那谁来取得对这幅画像的著作权呢?如果当时没有做特别约定的话,要由画家丙来取得。著作权这样的话呢,这幅画像上就存在了三个权利,第一呢,是甲享有所有权。第二是乙享有肖像权,第三是丙享有著作权,能理解吧。你看同一幅画像上凝聚了三种权利。那这个时候啊,

法律要求。任何一方当事人在行使权利的时候都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乙呢,拿到这幅画像以后,觉得真的是漂亮。啊,当然,主要是自己长得漂亮。画家只是记录了一下而已。那这个乙呢?能不能不经过丙的同意?而直接许可一个杂志。把这个画像用作封面呢。不可以,尽管确确实实你乙的画像,

但是呢,你这个许可行为侵犯了谁的权利呀?侵犯了丙的著作权。同样的道理,丙呢,画完这幅画像以后啊,觉得对乙的这个肖像啊,印象深刻哎,又重新画了一幅。那这个时候呢,丙没有经过乙的许可,能不能让这个杂志把这幅画像用作封面呀?可不可以啊?也不可以,因为你会侵犯谁的权利啊?

侵犯乙的肖像权,所以这里面大家一定要注意载体上它负载着。两种以上的权利。特别是负载着著作权和人格权的时候,任何一方行使权利能不能侵犯他方的权利呀?不可以,所以你看民法典里面有这么一个规定。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肖像作品的权利人也就是著作权人,他不得以各种方式来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否则的话,就会侵犯人格权。这是。含义里面大家稍微注意一下这个载体上。权利的竞合,

那接下来呢,我们也是要梳理这个宣扬权,它的几个基本点啊,主体客体内容加上保护。我们先来看选举的主体是谁呀?仅限于自然人好理解吧。法人附上组织没什么肖像。第二,它的客体呢,就是肖像。我们来看一下什么叫做销项呢?民法典专门做了一个规定。肖像指的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这里面啊,大家注意这么几个关键词,第一个关键词呢是肖像,它要体现在一定的载体上。但这个载体呢,可以是影像,雕塑,绘画等等。甚至包括一些卡通图像。啊,比如说呢?讲台上啊,就放着一个我的卡通图像。大家看到这个卡通图像的时候呢,能不能辨识这个人格呀?

只要能够达到这个目的,它也可以纳入到肖像权的保护范围。所以大家一定要注意肖像权,它保护的不仅仅是这种完全重现的面部形象。只要可以识别的都可以。第二是实质上的标准了,那这样一个外部形象,它必须是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就是你看到这个形象的时候,就能够想到它标示的是谁的人格。你看有些明星长得比较个性。像这个赵本山啦,范伟啦。那给他们搞一个哎,这种卡通图像啊,

让观众一看就知道哎,这是赵本山,这是范围。也可以纳入到效益权的保护范围。当然,这里面呢,大家一定要注意一个细节,就是民法典在写这个内容的时候呢,它特别写的是外部形象。包括但不限于面部形象。尽管在生活当中啊,识别自然人的肖像最常见的是什么呀?面部形象。你看我们好多这个地方,有所谓的人脸识别。

这个人脸,它的识别性是非常强的。但是呢,其他的外部形象直接能够达到辨识的程度,可以发挥这个功能的,它也可以纳入到效像的保护范围。稍微注意下这个细节。好,这是第二个。因素客体,接下来第三个方面是宣传权的内容。大家看这内容啊,首先呢,第一点也是要先取得人格标志制作选项的权利。换句话说,

没有经过别人的同意,能不能擅自给别人制作肖像呀?不能比如说呢,有些纪念馆。他要制作一些名人的塑像。要不要经过这个明星?或者他的后人的同意啊,要的你要制作别人线下的时候要经过同意。包括呢,没有经过同意偷拍别人。会被侵犯肖像权也会的,未经同意制作他人的肖像。第二呢,是制作选选项来以后呢,可以使用或者许可,

当然使用这个选项。比如我们在。参加考试的时候要上传自己的照片,这叫使用肖像。一些明星呢,可以许可某些公司来用自己的肖像做产品的代言啊,这都是支配权的体现,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第三呢,是销项利益的维护权。你看这里面啊,它体现了现象本身呢,它还包含着精神性的。权利禁止他人恶意损毁,丑化和污损其销项。

把别人的照片打印出来。然后给它胡乱的涂画丑化这个肖像。这样的行为啊,它虽然不会导致对方经济上的损失,但它会贬损别人的人格,也会构成选举权的侵犯。这也是为什么啊,我们在前面讲这个一般人格权的功能的时候啊,提到肖像权解释的问题,就是它的保护范围啊,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利益。精神力也是保护的范围。这是它的内容,那接下来啊,

这个选项权的保护啊,是大家掌握的一个重中之重。往年我们在考试的时候啊,基本上考的是这个领域。这里面呢,我们要讲两点啊,正反两个方面。正面要界定什么行为,侵犯肖像权。反面的要排除哪些行为?不构成侵权。先来看正面。侵犯肖像权的情形。民法典用了两句话来做描述,你看第一句话,

其实它讲的是肖像当中精神利益的保护。就是我前面提到的还是一零一九条这个条文啊。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筹划。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来侵害他人的形象权。注意这个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来伪造。就是我们现在啊,好多这种。AI深度伪造的行为。前年呢,有个案例。一个东北的老大妈在网上呢,下了一个软件,这个软件呢里面啊,可以跟这个明星来聊天。哎,

其中呢,有个形象啊,就是敬东的形象,天天跟这个老大妈聊天。老大们呢,就觉得敬东跟自己情投意合。要把老大爷给甩掉。后来他发现啊,跟他聊天的是不是敬东本人啊?当然不是了,这这个软件的经营者啊,他通过这种。人工智能的手段利用了镜中的照片,声音啊等等,来合成了一个。

虚拟的人物。来陪这个。顾客来聊天。大家看在这样一个案例当中呢?京东能不能主张侵权?当然可以,你看这就是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出了一个。机器人进东。那京东当然可以主张维权了。第二句话呢,是未经同意啊,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的肖像。所以大家看,现在的民法典里面啊,肖像权的侵权行为。

既包括使用,也包括未经同意的制作和公开行为。这个范围啊,就比较广了。不像原来在民法通则时代啊,主要规定的是以盈利为目的使用现项才构成侵权,现在第一。你没有经过同意。即使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使用,是不是也有可能构成侵权啊?同时呢,未经同意的制作和公开也是侵权行为。注意这个新规定啊,这第一个方面。当然,

第二个方面啊,要注意排除一些情形,因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嘛,存在以下情形的,即使这个制作使用公开箱的行为没有经过同意,也不构成侵权。因为这个肖像本身啊,它要体现一个人格标志的功能。他在这个社会交往信息传播当中,要发挥相应的作用的,所以呢,要对于权利的权利啊,进行适当的限制。法律呢,

规定了五种。不构成侵权的情形。这也是我们二零二二年考的那道简答题的考点五种情形。第一呢,是为了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宣传权人已经公开的现象的。比如说大家对于自己喜欢的明星。然后在网上买了这个明星的海报。贴到自己的房间里面。来激励自己要努力学习。大家看你贴这个明星的海报的行为,会不会构成肖像权的侵权啊?不会的,这就是个人目的的使用啊。

包括呢,有些同学。把我们众合法硕四个专业课老师的。照片打出来啊,贴到自己的宿舍里。每当自己懈怠的时候,一看到四个老师,就觉得我得好好学习。大家看有没有侵犯这个老师的肖像权?没有啊,当然你到底是个人学习还是艺术欣赏啊,你自己看着办。当然,这里面大家一定要注意的一个细节是,这种抗辩事由啊,

它只能适用于使用已经公开的肖像。能不能擅自去制作肖像案不可以。啊,只能是使用已经公开的销项。接下来看第二种情形啊,是为了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的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大家看新闻报道本身有没有公共利益在里面呀?当然有了。为了信息的传播。法律要限制销项权人的权利。比如说在报道这个二零二二年卡塔尔世界杯的时候。那每一题呢,它不可避免的是要使用这个阿根廷全队啊,举起大力神杯那个。令人振奋的照片的。

那这个运动员他能不能主张侵权?不能,这是为了新闻报道的需要啊,大家看一下新闻报道的时候啊,会附好多的图片,这个图片常常是不需要经过当事人的同意的。第三呢,是为了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他人的肖像。大家想想,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有没有公共利益在里面?当然有了。

比如呢,前几年就发生一个案例。某地的公安机关。为了增加这个抓捕通缉犯的力度。就把当地的通缉犯呀,照片给他印成了一副扑克牌。很有想象力。巧了,当地的在安通缉犯正好是54个人。然后呢,把应城的扑克牌在公共场所给这个市民旅客免费发放,当然下面有举报电话。那有个人呢,他就领了一副扑克牌,跟自己的朋友玩,

玩着玩着发现诶。里面居然有自己的帅照。然后他就找到公安部门,说你没有经过这同意,凭什么把我的照片印在这个扑克牌上呀?公安机关经核实,确实是他当场进行抓捕。这是真事啊,新闻里面有这个报道。大家看那这个犯罪嫌疑人,他能不能主张公安机关侵犯他的肖像权?不能,这是为了履行。职责在必要范围内去制作,使用公开现象的,

不可能侵权。第四呢,是为了展示特定的公共环境。不可避免的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的肖像,大家看,为了展示特定的公共环境,它也是有一定的。公共目的的。比如说在国庆节的时候。天安门广场要举行这个升旗仪式。是不是有好多市民游客要去看这个升旗仪式啊?那一些新闻呢,它在报道的时候啊,它可能会拍摄这个天安门广场的这个照片。是不是不可避免的,

会把这些油可以派进去啊?那游客能不能主张侵犯肖像权?显然不能,这是为了展示特定的公共环境。主要不是在拍你,而是在拍。天安门广场。这是第四种情形,最后呢,是兜底条款。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的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的行为不可能侵权。稍微注意下这个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是不是体现一个兜底条款呀?同时呢,

还可以维护谁的利益呀?肖像权人的合法权益。比如说。一个小孩或者一个老人给走丢了。他的家人呢?要发一个寻人启事。这个学生启示里面呢,就用了这个。走失的小孩,老人的照片。小孩老人看到这个照片以后能不能主张侵犯肖像权呀?那显然是不能的,因为这是为了找你,为了你的合法权益。五种情形,

大家看,相对于这五种情形,里面第一种情形是纯粹个人目的的使用。而后面这四种情形下,多多少少都会涉及到公共利益。这也是为什么民法典里面。在规定这个精神性,人格权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的时候,采纳了所谓动态系统论的立法模式。你看实施这个制作使用公开形象行为的目的方式等等。是不会影响这个行为构不构成侵权呀?这就是个具体体现。同时,大家看,为了公共利益的时候啊,

可能对于肖像权人,他的权利的限制会更广泛一些。你看,包括制作,使用,公开三种行为都可以主张免责。因为这是服务于公共利益的,而只服务于纯粹个人目的的时候啊,你就只能使用已经公开的肖像。是不是不同的目的,在认定责任范围的时候也会有所差异啊?这是肖像权里面需要大家掌握的考点主体,个体内容以及保护。那讲完三种保护人格标志的人格权以后啊,最后呢,

来讲一个问题。因为大家看,无论是姓名名称还是肖像权。它的全能当中啊,都有一项叫许可使用的全能,是不是可以许可?当然来使用啊。这算是人格标志当中的一个共性的全能。所以呢,在民法典里面啊,就设置了一些共同的规定,我们呢,通过第四点补充给大家。先来看这个基本规则。法律的允许,

这个民事主体啊,将自己的人格标志许可他人使用。你看,除了列举了姓名,名称和肖像以外,还列举了声音。大家看在我们生活当中啊,声音能不能发挥?人格标志的功能啊。当然可以。大家都看过红楼梦。啊,里面这个王熙凤。未见其人,先闻其声,

是不是声音很有特色啊?包括呢,我们现在使用导航的时候也可以选用自己喜欢的声音。啊,比如说你可以选用这个林志玲的声音。也可以选择郭德纲的声音。包括呢,一些评书艺术家像单田芳先生。这个声音是不是非常有个性啊?你一听到这个声音就知道,哎,这是谁在说这个评书,它也可以发挥人格标志的功能,也可以许可它们来使用。这是第一点,

基本的规则。那在民法典里面啊,规定了两个方面的具体内容啊,一个是条款的解释,一个是合同的解除规定,我们先来看这个合同条款的解释。当时啊,就这个人格标志和相对方签订使用许可合同以后。假设呢?对其中。人格标志使用的条款理解产生争议的,大家看这个时候要怎么来解释呀?要优先保护人格权,要做出有利于姓名权人,肖像权人等的解释。

比如说呢,甲是一个小明星。接不到。比较大的代言。但是呢,还是接到了一个小的代言啊,给乙公司代言马桶。里面的约定啊,乙公司呢可以在。商业宣传当中,使用假的肖像就写了这么一句话。那后来甲发现乙公司呢,把自己的头像印到了马桶盖上。然后就提出了质疑。说你商业宣传,

你可以用我的肖像,你把我的肖像印到马桶盖上。好像犹如我的人格。双方产生争议。大家看这个时候呢,在解释的时候要怎么解释啊?要做出有利于人格权的解释。你在宣传海报上用这个头像是没问题的,但是呢,你把这个头像印到马桶上。是不是多多少少有损人的尊严呀?所以这样的使用方式啊,可能就不被法律所认可了。这是条款的解释。那最后呢?

是这个合同的解除的规定。这样的合同签订以后啊,也有可能被解除。法律呢,是区分两种情况来规定这个解释的规定啊,先来看第一种情况,当时呢,对于人格标志的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形。相当于是一个不定期合同,那在这样的合同当中啊,大家看双方当事人都享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也就这个人格标志的使用许可啊,如果他没有约定期限的话,构成不定期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

任意解除权。这第一点。第二点呢,就是当事人约定了使用期限的情形。大家在实践当中,大家想一想。企业跟明星在。约定销项使用许可合同的时候,会不会约定期限呀?基本上都会约定的,因为这个不同的使用期限,它决定了这个明星能拿到多少钱嘛?如果当事人约定了使用期限的,还能不能任意解除了呀?不能了,

这个时候呢,姓名权人,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时候,可以解除合同,注意这个正当理由。比如说呢,明星跟某个企业签订了一个代言合同。那后来这个企业的负责人啊,在网上呢,发表了不正当的言论。可能是有损我们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涉及到政治问题了。那这个时候呢,明星能不能马上和这个企业划清界限呀?

当然可以的,大家在网上啊,经常见到发生类似事件的时候呢,这个明星是不是发一个声明啊?解除代言合同。这就叫做有正当理由。当然,同样的道理。被许可使用人格标志的这个企业。他有正当理由的时候,能不能解除合同啊?当然也是可以的。比如说呢,这个明星嫖娼吸毒等等报道出来了。是不是人设崩塌呀?

那这个时候呢,企业能不能第一时间和你划清界限呀?也是可以的。当然,基于诚信的考虑啊,应当在合理期限通知相对方。同时呢,因解除合同啊,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了没有过错以外啊,要赔偿这个损失。假如说呢,因为你自己的原因,导致这个合同被解除了,给对方当成损失的,

你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这是人格标志的使用许可合同里面啊,需要大家关注的一些考点。我们来简单看一下这部分考过的题目,先来看第一题。摄影师甲呢,以乙为模特,拍摄了数百张艺术照,大家看到艺术照想到什么呀?这是肖像的载体。甲呢,将这些照片啊,编辑成画册,未经乙的同意交给出版社来出版发行。我们来看一下。

甲呢,他对这个艺术照。享有什么权利呀?如果当时没约定的话,他作为摄影师是不是享有著作权呀?尽管你有著作权,但是呢,你在行使权利的时候能不能侵犯人格权呀?不能,你没有经过这个肖像权人乙的同意,就把别人的照片公开发行。当然,构成侵犯肖偶像权。接着看第二题下列选项当中属于侵犯肖像权的是a甲呢?殴打耿某致其面部舒伤。

有没有侵犯肖像权?没有殴打别人导致毁容了,这侵犯的是健康权,而不是肖像权。b选项乙呢?以盈利为目的,擅自使用已故运动员蒋某的照片。有没有构成侵权呀?构成侵权,但是呢,这个选项啊,它之所以不选的原因是。这个照片的人啊,他已经去世了。是不是民事权利能力已经归于消灭了呀?

他不再可能享有肖像权了。法律呢,只是保护他的人格利益,你可以说侵犯了这个蒋母的肖像,但是呢,不能说侵犯蒋母的。肖像权。所以错在这个地方了。c选项丙呢?整容成知名歌星商某参加盈利性的模仿秀表演。有没有侵犯肖像权呀?没有,即使呢,她整容成明星的模样了,能不能是一模一样的呀?

不能,而且整容以后呢,她参加表演的时候,她用的依然是自己的肖像。当然,这里面呢,盈利性的模仿区表演,它是有可能侵犯。著作权的。但是他不太可能侵犯肖像权。d选项丁呢,将偶然在辛某博客上看到的辛某的自画像。用于某杂志封面。会不会构成侵权啊?这个太明显了。

没有经过别人同意就擅自使用别人的肖像,当然构成侵权,应该选d选项。这是给大家讲了保护人格标志的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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