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泽兵 发表于 2024-4-16 17:04:29

16.第01编总则专题07代理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那接下来呢,我们来进入第七章代理制度。其实这个代理本身啊,它也是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组成部分,只是呢,通常情况下,基于意思自治的考虑,民事法律行为常常是当事人亲自实施的。而在实践当中啊,如果民事主体借他人之手来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话,那就涉及到代理制度了,所以它是。借他人之手来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有些同学说你为什么要借他人之持来实施交易行为啊?这是代理制度啊,它存在的一个。价值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我们前面讲这个自然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时候啊,有些人他是限制和无行为能力人。他虽然想参与某个交易,但是他心有余而力不足,他自己没这个能力,所以这个时候呢,需要法定代理人来。代理他实施这个行为。是不是借他人之手来参与交易呀?进来补充这个限制无行为能力,

人行为能力的不足。这是它的第一个价值,那第二个价值呢?是扩张意思自治的范围。有些交易啊,虽然我有行为能力,但我呢,没有这个闲工夫,我也没有这个业务水平。是不是交给一个专业人士来做这个事情,结果会更好呀?所以这个时候呢,可以通过委托代理的方式来扩张当事人参与交易的范围。所以呢,代理制度在法律当中就产生了,

一方面它要弥补部分民事主体行为能力的不足。产生了法定代理。另一方面呢,它要扩张。民事主体。从事交易的范围产生了什么呀?委托代理或者议定代理,这是它产生的目的。那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一节代理概述,先来看第一个问题,代理的含义和法律特征。既然代理呢是。民事主体借他人之手和别人从事交易。所以呢,

大家理解代理概念的时候啊,一定要注意,它是一个三方结构。它是一个三角关系,因为一般的交易是不是双方当事人啊?那你要借别人之手的话,就又多了一个当事人,体现为一个三方结构。我们在理解这个三方结构的时候啊,我通过一个小例子来给大家做一个说明。就是保险代理人制度。据说,每一个中国人都有一个亲戚在卖保险。呃,不知道你的亲戚里面有没有卖保险的,

其实这个卖保险的亲戚啊,他就是所说的。保险代理人。假如我们这个亲戚啊,受了某保险公司的委托来卖保险。而这个亲戚呢,以保险公司的名义啊,把这个保险呢卖给了我们。大家想想,我们买了这个保险以后呢?假设未来发生保险事故了。你找谁来主张这个保险金啊?是找保险公司呢,还是找这个亲戚啊?要找保险公司来主张保险金。

这就是基于代理而产生的一个基本的交易,相当于是保险公司是不是借我们的亲戚甲之手扩张了自己业务的范围啊?可以卖出去更多的保险,那基于这个小例子呢,我们来梳理代理的概念。这个卖保险的亲戚呢?我们称之为代理人,我应该是画了这个图的啊。你看甲这个亲戚啊,就叫做代理人。而这个保险公司乙公司就是这个地方所说的被代理人。当然,我们在学历当中啊,有的时候呢,也把他称之为本人。

啊,就是代理人是在给你这个被代理人从事交易,你是这个本来的当事人叫本人。而这个买保险的第三人呢,就是相对人。大家看在这个三方结构里面呢?代理人甲。它是以被以贷人的名义。是不是把这个保险卖给第三人丙啊?相对是保险公司借甲之手和丙进行交易。那签订合同以后呢,发生的法律后果由谁来承担呀?是不是由被代理人承担呀?这意味着丙呢,他发生保险事故了,

他找谁来主张合同里面约定的保险金啊?他要找保险公司来主张保险金。这就是代理它的一个三方关系,大家看这个概念啊,首先呢,是代理人。它也得代理权限范围内。和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当然,原则上这个代理啊,它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来实施行为的。你想想我们的亲戚在卖保险的时候,合同上的。当事人是保险公司还是亲戚啊?当然是保险公司了,

所以它是以被以贷的名义来实施的,只是呢,我们在合同编里面还讲到以自己名义实施的情形。考试分析啊,也把它放进来了,所以呢,考试分析里面所讲的代理啊,它是一个广义上的代理,既包括民法典总则编里面规定的直接代理。也包括合同编里面规定的间接代理啊,稍微注意一下,你看代理人呢,以被代的名义或者自己的名义和第三人实施。交易行为,然后呢,

法律后果由谁来承担呀?是不是由被代理人来承担呀?这样的制度,我们叫代理。简单的讲的就是实施法律行为的主体是代理人和第三人,甲和丙。但是呢,承担法律后果的主体是谁啊?被代理人和丙,也就是乙和丙。啊,你就这个三角关系啊,来理解代理它的一个基本的结构。那基于这个概念呢?我们形成了代理的四个方面的特征。

都是概念里面的关键词,你看第一点呢,是代理人,也就是保险。代理人,我们的亲戚甲他以代理权限范围内呢去实施代理行为,这第一点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行为。第二呢,是代理人在实施行为的时候啊,是以谁的名义来实施的呀?原则上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来实施的。但是呢,在合同编里面例外的情形下,也可以允许以自己的名义来实施这第二点,第三点的是代理主要实施的是什么行为啊?

民事法律行为,它一定实施的是交易行为签合同。所以呢,我前面才讲代理制度啊,它本质上也是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组成部分。第四点呢,是法律后果由谁来承担呀?要由被代理人来承担。这就是代理制度,它的一个基本的含义。当我们在理解这个代理的时候啊,要跟我们生活当中听过的这个传达人和中介人区别开来。大家听过这个传达人吧。甲呢,希望跟乙订立一个合同。

但是呢,没有乙的联系方式。于是啊,他找个中间人来传个话。说你跟这个乙说一声,我想买他那个古董。大家看在这种情形下呢,传达人是不是代理人呀?不是的,代理人呀,他是直接对外从事交易的。它可以选择交易相对方,也可以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来决定这个合同的内容。比如说我们的亲戚在卖保险的时候。他能不能决定把保险卖给谁呀?

可以的,找那些家庭条件好,手里面有余钱的人去卖保险嘛,同时呢,保险公司会给他个授权。啊,只要在。八折范围内你都可以决定。他可以决定以八点五折卖保险,也可以决定以九折来卖保险,是不是他有决定权呀?但是呢,传达人有没有这个决定权?没有告诉你给谁传话,你就只能给谁传话。

告诉你传什么话,你就只能传什么话,相当于是个传声筒,所以大家把这个代理人跟传单人区别开来。同时呢,也要跟这个中介人区别开来。链家。大家都听过吧,房屋中介,他是不是代理人呀?不是的,中介人啊,他只负责牵线搭桥。继承合同内容是什么?中介公司有没有发言权呀?

没有的,所以呢,中介人跟代理人也是不一样的。这是第一点,大家先简单了解这个代理的概念,我们来通过一个例子来看一下。大家能不能感受这个代理,这种交易?二零一三年的单选题。学校呢,委托教务人员王某购买一批教学器材。你看按道理呢,学校要买教学器材,应当亲自去买,但是呢,

学校领导很忙。于是啊,他就委托王某,也就是借王某之手来参与这个交易活动。王某呢,到百货公司的时候啊,恰逢该公司举行有奖销售,王某呢就抽中了数码相机一台。我们来判断一下,这个相机应当归属于谁?大家看这样一个交易里面是不是涉及到三方当事人呀?我们来看谁是代理人呀?王某呢,是这个代理人的地位,而这个学校呢,

是被代理人的地位,而这个百货公司呢,是不是相对于是相对人呀?那意味着,在这样一个结构里面呢?王某,他是以谁的名义去买这个教学设备的呀?是不是以学校的名义啊?因为最终你买了这个设备以后啊,是要开。学校抬头的发票的。这意味着,以学校的名义来从事民事活动。那从事民事活动的后果有谁来承担呀?要由学校来承担,

这意味着王某花的钱能不能找学校财务处去报销呀?可以的,我给你买的器材当然由你学校来花钱了。那同时呢,在交易当中取得的收益应当归谁谁呀?也应当归属于被乙代理人,也就是学校。这意味着,抽中的这个数码相机是归王母的,还是归学校的呀?当然是归学校了,你看这就是代理制度的法律后果。虽然是你王某从事的交易,但因为你是代理人,所以这个法律后果应当由被代理人学校来承担。

钱由学校来付。奖品当然也归学校来所有。就是考代理的基本概念。讲到这里啊,我想到一个新闻案例。有个公司呢,年底了要搞团建。就委托某个工作人员去订电影票啊,订了100张。然后呢?也是正好赶上电影院搞抽奖。这个员工的手气非常的好,当场就抽中了3000块钱的现金。非常的开心,发了一个微信朋友圈,

得瑟一下啊,说今天给公司买电影票,手气太好了。抽到了3000块钱的现金。朋友圈纷纷给他点赞,结果呢?这个。朋友圈啊,被老板给看到了。啊,老板给他打电话说,听说你给公司抽了3000块钱奖金,赶紧交回来。这个时候呢,员工不想交回去,

大家看这个时候呢,我们来从法律角度分析一下,这个奖金应当归谁谁呀?是归属于员工呢?还是归属于公司啊?应当归属于公司。因为你是受公司的委托去买100张电影票,是不是啊?这100张电影票的钱要由公司来出。这是一个典型的代理关系。那你实施的这个代理行为法律后果应当由谁来取得啊?是不是由公司来取得呀?所以说有的时候啊。得点便宜也不要太得瑟了。其实大家想一想,

这个员工呢?他抽中奖金以后呢?偷偷装到自己腰包里面,是不是公司有可能会不知道啊?但是呢,你把它晒出来以后,这个奖金就有可能不属于你。这是第一个方面的问题啊,代理的行业特征,大家感受这个三角关系。接着看第二个问题啊,是代理的适用范围。就是民事主体啊,可以借别人之手来实施哪些行为呢?我们要从正反两个方面来界定。

先来看正面。代理呢,它主要适用于什么行为啊?民事法律行为。这意味着,事实行为能不能代理呀?你来带我侵个权吧。或者你来带我写这个论文吧,行不行啊?这个是不行的,只有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通过代理的方式来实施。单选题说准民事法律行为行不行啊?也是可以的,因为这个准民事法律行为啊,它也包含意思表示,

所以它也可以适用代理的规定。只因为啊民法典里面呢,没有规定准民事法律行为这个概念,所以在代理部分啊,它也只写了民事法律行为。当然,这个地方的核心考点在于大家要掌握例外。哪些民事法律行为。不能代理呢。这意味着,是不是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允许让代理人来实施啊?当然不是了,大家看例外。第一呢,是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

不能代理。既然具有人身性质与人身不可分离,那你必须要亲自实施,而不能让别人来代劳。比如说呢,某个公司的老板工作非常的忙。他在结婚的时候呢,能不能委托他的秘书说你跟我老婆结个婚吧?行不行啊?那肯定不行,因为这个结婚登记的行为啊,它是具有人身专属性的。法律认为你再忙,你也得亲自来结婚,而不能委托别人来帮忙。

包括这个收养子女啦,离婚啦,立遗嘱啦等等都有一定的人身专属性,这第一种类型。第二种类型呢,是依照当时的约定或者依照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行为。它主要说的是。有一定的人身信赖关系的交易,要由本人来亲自实施。比如说呢,某个公司开年会。邀请一个三线的小明星呢,在年会上给唱两首歌。当然,

在即将履行合同的时候呢,哎,这个小明星呢,突然爆红了,觉得参加这样的年会。有失自己的身份。能不能找一个?好朋友丙来帮忙演出啊。当然不能。因为这个演出合同也好,演讲合同也好,包括授课合同,它都是有一定的人身信赖关系的。不能允许别人来代理。第三点呢,

是违法行为,不能代理。因为大家想想违法的行为是不是法律都不允许你亲自实施呀?当然,也不允许让别人来代劳了。啊,比如说呢?甲呢,能不能委托乙?因为已有途径给自己买点毒品啊。肯定是不行的啊,因为这个毒品的交易本身啊,它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当然不能代理。而且呢,

法律上规定了这个。代理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大家看代理人呢?如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的,大家看后果是什么呀?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代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时候啊,双方当事人要连带承担这个后果。我们来看一个考过的题目。二零一一年的多选题下列行为当中,可以代理的有。a立遗嘱。能不能代理呀?

不能具有人身专属性。b选项申请商标注册能不能代理呀?可以的,我们实践当中啊,有这个商标代理人。c订立合同能不能代理呀?可以的。d选项参加行政诉讼能不能代理呀?也可以诉讼代理的,但其实这个d选项啊,多少有点不太严谨。因为民法上讲到的代理啊,它跟诉讼法里面讲的代理还不太一样。我们说了,民法里面讲到的代理制度啊,

它是代理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大家想想参加行政诉讼,是不是在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啊?显然不是。所以说这个d选项它多少有点不太严谨。这是第二个问题,适用范围正反两个方面来掌握第三个问题啊,是代理的分类。果然是每章都有分类,基于不同的标准呢,对代理有不同的分类。我们这里面啊,给大家讲四种分类,先来看第一种。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的区分。

非常重要。这种分类啊,它是以代理权来源的不同作为标准来进行区分的。大家想一想,凭什么你代理人实施的行为最终要让我被代理人来买单呀?因为代理人他是有代理权的,这是核心。那你这个代理权来源于哪里呢?如果来源于法律的规定,我们叫法定代理。如果来源于当时的委托的,我们叫委托代理就分成这两种类型了,我们先来看法定代理,相对来讲要简单一些。民法典里面的法定代理啊,

只有一个地方有。那就是无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谁来当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呀?监护人就是法定代理人。所以呢,我们在讲这个监护人的职责的时候,是不是第一项就是对外要作为法定代理人来?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啊,进而来弥补这个无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行为能力的不足。这是我们民法典里面存在的唯一的一个法定代理。那接下来呢,我们要重点讲的是这个委托代理啊,这个就有点难度了。

委托代理啊,它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权。比如说我前面举的例子。我们的亲戚凭什么可以保险公司的名义来卖保险呀?因为保险公司是不是常常跟我们卖保险的亲戚啊,签一个委托授权的文书啊。呃,基于这个委托授权呢,使得亲戚取得了卖保险的代理权,这叫委托代理。也叫议定代理,是按照当事人的意思而成立的代理。在实践当中啊,这个委托代理呢,基本上都是在委托合同的基础上产生的啊,

就是委托代理啊,最常见的授权方式。就是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先签一个委托合同。然后呢,基于这个委托合同呢,再授予对方代理权,这是最常见的授权方式,我呢,给大家举了一个例子。大家看这个示例啊。某大学学生甲呢,因为疫情被隔离了,无法亲自领取毕业证和学位证。我觉得在疫情的三年当中啊,无论是上大学还是上研究生的同学都非常的不容易。

甚至有的同学呢,三年当中都没怎么进过校园就毕业了。相当于上了三年。函授网校。那这个甲呢?他没办法亲自去领取辩证学位证。但是他可以委托别人领取这个,大家可以理解吧,于是啊,他就打电话给同班同学乙说。你能不能帮我带领这个学位证和学位证?乙说没问题,大家看这个时候呢,甲乙双方之间有没有形成一个合同关系啊?是有的,

他们之间有个什么合同啊?委托合同甲呢?委托乙来处理某项事物,而乙呢也表示同意,是不是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啊?可以形成一个口头的委托合同。那记这个口头的委托合同呢,甲就写了一个授权委托书。大家干过这个事情吗?别人答应以后啊,你得写一个授权委托书,因为乙去领这个毕业证,学位证的时候,学校会问凭什么你可以领走甲的?毕业证和学位证呢?

所以这个甲呢,他要写一个授权委托书。上面写明我呢授权乙同学货物,里面写上他的身份证号码等等信息。来领取我的毕业证和学位证。然后呢?后面签上甲自己的名字,这就一个授权委托书。这个时候呢乙呢,拿着这个授权委托书。是不是就可以领走这个甲的毕业证和学位证啊?这是一个非常基本的操作。大家看,对于乙来讲呢,他享有这个领取毕业证,

学位证的权限。来源于哪里呀?是不是来源于甲乙之间的口头委托合同啊?当然,你在看这个小案例的时候啊,你有没有发现其实这里面它是有两个行为在里面的?首先,第一个行为呢,是甲乙之间。通过口头方式成立的一个委托合同,是不是啊?那基于这个委托合同呢?是不是甲才单独出具的这个授权委托书啊?所以在这个委托授权的过程当中啊,它会存在两个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个民事法律行为呢,是双方之间形成的委托合同。第二个行为呢,是被代理人甲单独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大家能够把这两个行为区别开来吧。这意味着,即使事后呢,乙无法证明甲乙之间有委托合同,因为他打电话的时候没有录音。但是呢,乙手里面拿着这个授权委托书,本身能不能代表乙是有代理权的呀?可不可以啊?可以的。所以大家一定要把这两个行为区别开来,

那委托合同呢?它是一个双方行为。甲呢?委托乙处理某事乙呢,必须要保持同意,这个委托合同才能成立,它是一个双方行为。而这个授权委托书这个文件,它是一个单方行为。大家看甲呢,在出具这个授权委托书的时候,需不需要同学乙在这个授权书上签字啊?不需要,只要甲一个人签字,这个授权书就可以发生效力。

所以这个授权行为啊,它是一个单方行为。这算是这部分的一个难点问题,那基这个案例呢?我来做一个总结,大家要掌握两个结论,第一个结论呢是在。委托授权这种情形下,常常存在两个行为,第一个行为的是双方之间达成的一个委托合同。然后基于这个委托合同呢,是不是被代理人会单方出具一个授权委托书啊?它里面有两个行为,而且呢,这个委托合同呢,

它是一个双方行为,它有双方当事人。而这个授权书呢?它是一个单方行为,大家看法律规定,委托代理授权呢?它只需要被代理人签名盖章就可以了。需不需要由代理人来签名盖章啊?不需要,所以它是一个单方行为,一定要能够把这两个行为啊,给它区别开来。这是委托代理它的一个构成。但在这里面呢,要给大家补充一个特别的问题,

这算是一个超纲的考点。但是呢,因为我们考试里面已经考过这个考点了,所以呢,要补充给大家叫职务代理。这个职务代理啊,它说的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的时候啊。在职权范围内,以法人,非法人组织名义实施的行为。对于法人非法组织要产生法律拘束力。听起来很抽象,给大家举个例子你就明白了,比如说呢,

我们去一个商店去买衣服。商店呢,会聘用一些服务员来卖这个衣服。大家想想这个服务员,他就是商店的什么人呀,代理人。是不是服务员都是在以商店的名义去往外卖这个衣服啊?但是呢,你找这个商店的服务员,你买衣服的时候你要不要看看他手里面有没有?授权书啊。你要不要问问对方说?你凭什么以你们店的名义去卖这个衣服?你有这个权利吗?人家会觉得你有病。

因为大家想想在交易当中啊。服装店它的工作人员也就是销售员。他的职权就是对外卖衣服,是不是啊?我给你发工资就是让你卖衣服的,那这个职权犯内时的行为,最终能不能让这个?服装店来。承担后果呀,当然是可以的。这个时候需不需要去查看所谓的授权委托书了呀?不需要了,因为你把这个工作人员放到销售的岗位上。本身就代表着你已经授予他以你们。商店的名义卖服装的权利了。

这样的代理呢?我们叫职务代理。应该比较好理解吧。当然了,如果这个代理人也就是服务员,他自己超出了职权范围的,能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呀?不能,其实这里面呢,也体现了一个对交易安全的保护。有的呢,大家去买衣服的时候啊,看见衣服不错,标价2000块,然后呢?

跟人家砍价,说你这个衣服能不能1000块钱卖给我?这个服务员说我没有这个权限,我最多只能给你打六折。你想要五折买的话,我得请示我们的经理啊,大家听过这样的说法吗?其实这都是销售策略,哪有那么多精力。经请示以后呢,经理说哎,这个衣服可以以五只价格卖给你甲呢,开开心心把衣服买走了。后来才发现这个服务员呢,他根本就没有。

打五折的权限。事后的这个服装店能不能找到?甲说。这个服务员他擅作主张,以这个。五折的价格把服装卖给你,构成无权代理,我们这个服装店啊,不遵重这样的行为,请你把这个衣服退回来,我把1000块钱退给你。大家看这个时候呢,甲能不能提出抗辩?当然可以了,尽管呢,

确确实实有可能这个服务员他超出了内部权限的范围。为了给自己冲业绩。但是呢。工作人员超出这个职权范围的限制,能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呀?不能因为对于甲来讲。他有没有义务去找老板核实下你这个服务员到底能不能打五折啊?有没有必要啊?没有必要这样的话,会大大增加交易的成本。所以呢,即使这个乙啊,他超越了内部的权限,他也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这意味着,

服装店能不能要求甲来退回衣服啊?不可以,你最多呢可以找这个。销售员来内部进行追责。这就是职务代理,它这个基本的体现。当然,我们在有一年啊,非法学同学考到的法条分析题里面呢,就考到这个考点。职务代理啊,事实上呢,有不少学校在复试的时候啊,也经常考这个考点,我记得北京大学的。

复试题里面就有一个题。就问你职务代理。它性质上属于法定代理,委托代理,还是一种独立的代理类型呢?这是一个有一定理论性的问题。大家看一下职务代理,它属于哪一种类型呢?首先呢,它是不是一种独立的类型啊?那肯定不是,如果是的话,我们讲分类的时候就会有职务代理这一项。我们国家代理里面只有两类,一类叫法定代理,

一类叫委托代理。那这个职务代理,它肯定不是一个单独的代理类型。那关键它是法定代理还是委托代理呢?在我们国家,它属于。委托代理。因为大家想想法律有没有可能去规定这个工作人员的代理权范围呀?不可能,那不同的服装店。他给这个销售员的打折权限,那肯定是不一样的,没法有法律来规定。它是一个委托代理的表现形态。只是呢,

一般的委托代理啊,它常常会有一个单独的委托授权。而这个职务代理呢?它有没有单独的委托授权呀?没有,它是通过默示的方式进行的授权。就是呢,你把这个销售员放到销售这个岗位上,你这个行为本身就表明你授予他。销售服装销售商品的代理权能理解吧,这是通过默示的方式完成的授权。它依然属于委托代理的范围。所以呢,我们当年考这个法条题的时候啊,给了大家民法典170条的规定,

问你说本条规定的代理是什么代理呀?答案是职务代理。但事实上呢,当年啊,有同学如果答的是委托代理的话,都给分了。因为什么呀?因为职务代理,它就属于委托代理的一种类型。啊,这是给大家补充这么一个考点。这是。第一种分类,那接下来呢?我们来进入第二种分类。

基于代理人选,任何产生方式的不同呢,我们把代理分成本代理和副代理。首先那个本代理啊,它就是本来的代理。你直接来源于本人的授权,或者呢,来源于法律的规定,我们这个地方啊,重点需要大家掌握的是副代理的问题。也就是代理权呢,来源于代理人的二次授权。这个地方呢,给大家画了一个模型图啊,比如呢甲呢,

委托乙来实施某项民事法律行为。大家看乙呢,作为代理人,他的代理权直接来源于本人,也就是被乙代理人甲,所以这个乙呢,我们叫本代理。那甲说呢乙呀,他再次把这个事项呢转委托给了丙。我们来看丙呢,他的代理权来源于谁呀?来源于代理人乙的二次授权,我们把这个丙呢叫做副代理人,或者叫再代理人。应该比较好理解吧,

同时呢,无论是乙来讲还是丙来讲,他们都是谁的代理人啊呃,都是被代理人甲的代理人。这意味着,丙呢,以甲的名义和丁签订的合同,原则上要求谁来承担后果啊?要由甲来承担后果。所以呢,无论是本代理还是副代理,它指的都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啊,这是基本概念。当然,这里面呢,

大家注意,对于乙来讲呢,你受人之托,要忠人之事,你要亲自行使代理权,原则上能不能随便把这个代理权转委托给第三人呀?不可以,所以这个副代理的构成啊,必须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就是我们接下来讲的适用情形。什么时候这个丙他才可以合法的取得副代理权呢?两种情形,第一呢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甲说呢,被代理人事先同意这个乙转委托或者事后进行追认的,

这个时候丙能不能取得代理权?可以的,这个比较好理解,尊重意思自治,关键是第二种情形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富人权。即使呢,没有经过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符合法律规定的时候啊,丙呢,也可以直接取得附证权,大家看。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呢,为了维护被代理人利益,需要转委托给第三人的,

即使没有经过同意或者追认。也可以成立一个副代理,大家看在适用这个规定的时候啊,它要符合几个条件,第一呢是要存在一个紧急情况。既然是紧急情况嘛,那当然要特事特办了,关键是什么叫做紧急情况呢?我们在总责编司法解释里面呢,专门做了一个规定。它指的是由于疾病通讯中断,疫情防控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呢,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而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

如果呢,不转委托的话,将会给被代理人造成更大损失的。这就是紧急情况,比如说呢,甲公司委托乙去。广州参加广州博览会来订购某款机器设备。结果呢乙呢,到了广州以后啊,就因为疫情的原因被隔离起来了,这个时候呢,他就赶紧给甲呢打个电话。但是呢甲呢,正在。飞机上。

没法接听这个电话,那这个时候呢?广州博览会可能马上就要结束了,乙能不能紧急把这个事项委托给丙啊?是可以的,你看这是因为疫情防控的原因,导致乙自己无法行使代理权了,而且呢,也和甲无法取得联系。如果这个时候呢,不转委托给丙的话,将有可能使得甲呢,错过这一届的广州博览会。那在这种情况下呢?乙呢?

紧急转委托给丙的丙能不能取得副代理呀?当然是可以的,这就是法定情形下产生的副代理。换句话说,尽管这个副代理呢,没有经过被代理人甲的同意,但是不是紧急情况下特事特办,我是为了保护你被代理人甲的利益。我才先斩后奏的呀,这就是法定情形下产生的副代理,当然这两种情形啊,大家一定要注意哪个是原则,哪个是例外啊?约定情形是原则,法定情形是例外,

这样的话呢,意味着从考试角度来讲呢,只要案情里面没有出现紧急情况的。副代理的构成就必须要经过同意或者追认,假如呢,在案情里面呢,他没有这个紧急情况,就直接把这个事项转委托给第三人的。那能不能构成合法的副代理呀?不能掌握这个原则,跟例外之间的关系。这是第二点,第三点呢,是法律效力,我们就要一分为二了。

假如说呢,构成的是一个合法的副代理,不管是经过了同意还是符合紧急情况的要求,都可以构成合法的副代理。那基于这个合法的副代理呢?在这个模型里面的丙,他有没有代理权呀?有的这意味着他和第三人丁签订的合同最终能不能让被代理人甲人承担后果啊?当然是可以的,因为这是合法的副代理,也是代理人。但是呢,假如说不符合这个副代理构成的规定。既没有经过被代理人的同意,同时呢,

也不存在紧急情况的,那这个时候呢,丙还能不能正常取得代理权了呀?不能了,那这个时候呢?丙实施的行为能不能让被代理人甲来承担后果了呀?就不可以了。那有些同学说丙时的行为谁来承担后果啊?一定注意,要有代理人来承担后果。因为你代理人乙擅自转委托闯的祸,当然要有你自己来买单了,要有代理人来承担这个后果。啊,这是副代理里面啊,

大家注意的规定,我们来看一个考过的典型真题。甲呢,委托乙购买某品牌的新款手机,并预付了购机款。有个委托代理,或者呢乙又委托丙办理此事,是不是有个转委托呀?但是呢,没有将购机款交给丙,也没有征求甲的意见,那丙呢,就购得了手机交给甲甲呢,拒绝接受我们来看这个选项。a丙呢是甲的指定代理人,

这个说法能不能成立呀?显然不能。一方面,在民法典里面还有没有指定代理这种类型的呀?有没有啊?没有了,其实呢,在民法通则时代啊,代理呢,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这个指定代理啊,主要解决的是。指定监护人的代理权,我们在学监护制度的时候,

是不是有个指定监护人呀?但是呢,在制定民法典的时候啊。我们认为,指定监护人,他只是监护权取得的方式,那你这个监护人呢?取得监护权以后,依然是按照法律的规定来享有代理权。所以呢,它依然属于法定代理的范畴,那这个指定代理啊,它就丧失存在的独立性了,所以呢,民法典就把它删掉了。

但在这个题目当中呢,这个丙他能不能取得代理权呀?能不能?不能因为这个甲呢,委托乙乙呢,享有代理权乙呢,再转委托给丙的话,是不是要构成副代理呀?那它必须得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是当事人的约定,而这个题目里面呢乙呢?是不是既没有经过甲的同意啊?同时呢,题干里面有没有存在紧急情况?没有那意味着它无法构成一个合法的附带利。

所以a是错的b选项乙的转让费条行为是有效的,这个说法能不能成立啊?显然不能成立啊,因为它不符合副代理的规定。c甲呢,有权要求乙来返还购机款。这个说法能不能成立啊?可以的,甲呢,把这个事项委托给了乙,还把钱付给了乙,但是呢,乙有没有完成委托事项啊?没有,我当然可以请求你来返还购机款了。

接着看d选项丙呢,有权要求甲来支付购机款。这个说法能不能成立呀?当然不能成立了,因为这个丙呢,他不是一个合法的副代理人,所以呢,他实施的行为能不能让被代理人来承担后果啊?不可以,只能让代理人乙来承担后果,因为这里乙呢,擅自转委托闯的祸。所以说这个题目应该选哪个选项啊c选项就考这个副代理这个制度。这是第二种分类,那接下来第三种分类啊,

是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的区分,它区分的标准呢,是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的时候啊,是以谁的名义实施的行为?即使呢,在民法典总则编里面规定的代理。他必须以谁的名义来实施啊。要以被以代理人的名义来实施,你看我们前面讲的代理基本上都是以被以代理名义实施的,我们叫直接代理。如果呢,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我们叫间接代理。当然,总则编里面有没有规定这个鉴定代理呀?

没有,我们在民法典合同编的委托合同部分。会讲到间接代理这样一个特殊的制度。当然考试分析啊,写这个代理概念的时候呢,它把直接和间接代理都给它,包括进来了,所以呢,我们在前面提到这个代理概念的时候啊,讲的就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或者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它体现的是一个广义上的代理的概念,是不是既包括直接代理,也包括间接代理呀?这是第三种分类,

接着看第四种分类呢是?单独代理和共同代理的区分。区分的标准呢,是以代理人人数的不同作为区分的,如果呢,代理人只有一个人的,我们叫单独代理,这是正常情况。如果呢,代理呢,有两人以上的,我们叫共同代理。比如,在实践当中,有些当时的案件比较复杂,

一个律师事务所完成不了这个代理工作的,能不能委托两个律师所一起来打这个官司啊?也是可以的,那这个时候呢,代理人就有两人以上了,这叫共同代理。这是第一节代理概述当中啊,给大家讲到的两个考点,一个呢是代理的概念特征,一个是代理的分类。接下来呢,我们来进入第二节,涉及到代理权。在讲代理概念的时候啊,我们也提到了为什么代理人实际行为最终可以让被代理人承担后果呢?

它的核心在于哪里呀?代理人是享有代理权的,所以这个代理权啊,是代理制度得以运行的一个。核心我们要单独拿出来。讲它的规则,先来看第一个问题,代理权的产生,这是享有代理权的第一步。但这个产生呢,我们前面提到了既包括法律的规定,也包括当事人的委托,所以呢,我们才区分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啊,这是代理权产生的两种方式。

那第二步呢?按照时间顺序,我们就要讲代理的权利行使了。你产生代理权以后呢?你这个权利应当怎么来行使呢?我们要从正反两个方面来界定,先来看第一个方面代理权行使的原则。简单了解几个关键词,第一呢,是要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假说呢,在行使代理权的时候啊,代理人呢,超出了授权范围的话。就构成我们第三节里面讲到的无权代理了。

所以代理权必须要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第二呢,是行使代理权的时候啊,必须以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因为大家想想代理人呢,虽然是拟实施行为,但是这个后果由谁来承担呀?被代理人来承担。所以这个代理人啊,你在行使代理权的时候,要处处的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着想。而去行使这个代理权,假设呢,你在行使代理权的时候啊,没有把被代理人的利益放到第一位的。

就有可能构成滥用代理权了。那接下来呢,我们从反面来看一下代理人呢,滥用代理权的具体情形。我们在考试当中啊,曾经考到过主观题民法典里面呢,规定了三种滥用代理权的情形。啊,第一呢是恶意代理,第二是自己代理,第三是双方代理,大家呢,要把握它们的一个共性。就在行使代理权的时候啊,没有把被代理人的利益放到第一位,

就有可能构成滥用代理权。先来看恶意代理。它指的是代理人呢?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构成的是恶意代理。大家想想代理人呢?你受人之托,要忠人之事,在对外进行谈判的时候呢?应当把谁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呀?被代理人。结果呢,这个代理人啊,却和相对人恶意串通起来。吃里扒外,

损害被动的利是不是滥用了授予给你的代理权呀?那结合我们前面讲到的民事权利滥用的法律后果,它能不能正常发生代理的后果了呀?不可以了,也就是签订的这个合同,能不能让被代理人来承担后果啊?不可以了,因为你滥用代理权就不能发生代理的后果了。那因此而造成被代理人损失的。代理人和相对人还要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大家想想双方恶意串通起来去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是不是可以构成一个共同侵权啊?当然,要承担连带责任。有些同学说什么时候会构成这里面所说的恶意代理呀?

其实实践当中啊,非常的常见啊,就是代理人呢。和客户串通起来。拿这个客户的回扣去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我们来看一下这个例子。甲公司的员工唐某受公司的委托,从乙公司呢?要订购一批空气净化器。大家看在这样一个法律关系里面啊,公司是不是被代理人啊?而这个员工唐某呢?他是代理人。找这个第三人乙公司来订购空气净化器,按道理呢,

你这个唐某应当代表自己的公司和第三人进行谈判。是不是要把公司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啊?但是大家看。陶某呢,却和乙公司私下商定。将净化机的单价呢?比正常售价提高200块。因为最终反正也不是陶某自己掏钱,而是由公司来买单的,于是呢,他和对方约定提高单价。但是呢,乙公司呢,要给唐某每台100块钱的回扣。这意味着什么呀?

陶某跟乙公司串通起来,是不是每买一台设备,他们分别多赚?甲公司100块钱。这就是典型的吃里扒外,拿客户回扣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相对这个,陶某是不是滥用了?甲公司对你的信任啊,滥用的代理权,那法律后果是签订的合同能不能让甲公司来付这个款啊?不可以,因为它不能正常发生代理的后果,同时呢,

双方当时这个恶意串通行为,如果造成了甲公司的利益损失的。甲公司能不能请求损害赔偿啊?当然是可以的,而且要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这就是恶意代理它的一个基本的体现。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二种类型是自己代理。这个自己代理啊,它指的是代理人呢,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和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我们前面讲这个代理的时候啊,它指的是一个三角关系的结构,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是不是三方当事人啊?

而在自己代理当中呢?它没有涉及到三方当事人。代理人和自己进行交易,意味着我们模型里面的代理人和第三人是变成一个人了呀。那这个时候大家想一想代理人呢,在以被代理名义和自己进行交易的时候,他一定会损人利己。是不一定是把自己的利益放到第一位,进而损害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啊,也是构成滥用代理权,这个叫自己代理。比如给大家举个例子,大家看这个事例。a学校的教师甲呢,受学校的委托,

为学生来订购统一的作业本。大家看在这个法律关系里面啊,学校是不是不以代理人的身份啊?而他呢,授予给了这个教师甲一个代理权。按道理呢,甲可以找第三人去购买这个作业本。但是呢,恰巧甲呢,自己家里面就是开文具店的。他就直接在自己的文具店里面替学校购买这个作业本。大家可以回想回想,我们在上小学中学的时候,好多作业本是不是都是学校统一订购的呀?你有没有发现教过你的老师里面有家里面开文具店的呀?

好多都是要赚这个钱的,大家想想在签订这个合同的时候呢,教师甲。他能把学校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吗?至少法律上很难期待。他肯定是把自己的文具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进而有可能会损害谁的利益啊,被代理人学校的利益。所以呢,也会构成滥用代理权,这叫积极代理,那意味着它能不能正常发生,代理的法律后果让学校来承担这个。法律后果的呀。可不可以的?

不可以的,因为你构成民事权利的滥用了。当然,法律呢,之所以禁止这个自己代理行为,主要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谁的利益啊。是为了保护被代理人学校的利益。那假如说学校同意或者追认这个行为了。学校校长跟那个老师说,你家不就有文具店吗?那就不用舍近求远了,直接在你家买就完了。那这个时候代理行为有效无效啊。优秀的。啊,

因为法律设置这个制度啊,是为了保护被代理人,人家被代理人都不介意,那法律也就没有必要再多管闲事了。这就是自己代理,那接下来呢?第三种类型啊,叫做双方代理。也是滥用代理权的情形。我们来看,什么叫双方代理?它指的是啊,代理人呢?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

听起来很抽象,但其实理解起来也很简单,就是交易的相对方呀,都有同一个人来代理。吃了原告吃被告,我们来看这个事例啊。c公司的授权职员甲代为购买台式机20台。大家看在这样一个授权委托里面呢c公司是不是相当于被代理人的地位呀?而这个员工甲呢,相当于是代理人,然后要出去买这个电脑。而同时呢,甲开设电脑销售店的好朋友乙也授权其代为出卖电脑。那对于甲来讲,这个事儿是不是比较简单了呀?

买卖双方都委托他来处理这个事情。那甲是不是直接自己草拟一份合同?一边呢,代表买受人c公司,一边呢,代表出卖人以直接签订合同。双方都有同一个人来代理。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呢,认为你很难兼顾双方的合法权益,你一定会顾此失彼。你照顾了某一个。被代理人的利益就一定会损失另外一个被代理人的利益。所以呢,这样的行为啊,

也是法律所禁止的,这叫双方代理应该好理解吧。那意味着双方代理呢,能不能正常发生代理的效力呀?不能因为它也是滥用民事权利。关键是法律呢,之所以禁止这个双方代理,主要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谁的利益啊,被代理人的利益。那意味着,如果双方当事人,被代理人都同意或者追认的,法律上有没有必要禁止的呀?没有必要了,这个时候呢,

双方代理行为可以例外有效。这是三种滥用代理权的情形啊,恶意代理,双方代理以及。自己代理,我们来看一个考过的题目,大家看一下这个第二题吧。甲公司呢,委托魏某,董某来购买药品。魏某呢,背着董某与卖方乙公司串通,购回一批假药甲公司的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你看到这个案情的时候啊,应该想到什么制度啊?

恶意代理按道理呢甲公司,他委托这个魏某,董某去购买药品,相当于甲公司是被代理人。而魏某,董某是不是代理人呀?而这个代理人呢?大家看。在和第三人进行交易的时候啊,和乙公司串通起来购买假药,损害的是利益啊,甲公司利益,这是一个典型的恶意代理。这意味着,签订的合同能不能让甲公司来付款呀?

不可以,它不能正常发生代理的后果。当然,这个后果有谁来承担啊?要有恶意串通的双方当事人来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魏某,他要和乙公司来。连带负责应该选哪个选项啊?b选项,但这个题目里面呢?大家看董某呢?他也是代理人,他需不需要付连带责任呀?不需要,因为这个董某呢?

他有没有?实施一个恶意串通的行为啊。没有,当然有个同学啊,专门找到我说。也不一定要看怎么去理解这个案情了。他说啊,在读这个题的时候能不能把它读成魏母呢?唯一着董某和乙公司串通啊。我服了这个同学的阅读能力了啊。这个不叫背着,这叫背着董某和乙公司串通,也就是题干信息的意思是董某有没有参与这个不法行为啊?没有,所以它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这是第二个方面代理权的行使。那最后一点呢,是代理的终止。民法典在规定这个代理关系终止的事由的时候呢,是区分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分别作出规定的。我们先来看这个委托代理的终止情形。明法典列举了五项都比较好理解。我们先来看第一项。如果代理期间届满了,或者代理事务完成了,委托代理能不能终止啊?当然可以。这体现的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第二个方面呢,是被代理人如果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的,

委托代理关系也会终止。因为大家想想委托代理的构成。是不是要基于双方的相互信赖呀?甲说呢,双方失去信赖了,应当允许任何一方有任意解除的权利,所以呢,一方取消或者一方辞去委托的。都可以导致代理关系的终止,第三呢,是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了。是不是没办法再从事代理事务了呀?代理终止第四是任何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也会导致。代理终止,因为代理无法继续维系。

最后呢,是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组织终止的是不是也是主体资格故意消灭啊?任何一方主体资格故意消灭的原则上。代理就终止了。啊,非常好理解这个情形。我们这里面啊,重点给大家补充一个例外规定,就这个第二点。按道理呢,被代理人这一方死亡以后。原则上,代理关系要不要终止啊?要终止,

于是呢甲呢,有一套房子,他呢委托乙来卖这个房子,双方之间一个代理关系。那后来呢甲呢?他给死亡了,在房子卖出去之前。按道理呢,这个合同里面的权利义务要由甲的继承人来概括承受,但是大家想想老爷的甲呢,对乙是信任的。那甲的继承人是不是不一定信任乙啊?所以呢,法律规定啊,被代理人死亡的时候,

原则上委托代理会直接终止,这是原则。那接下来呢,我们要讲到的是例外规定,就是存在下列情形的,即使这个甲死亡了。乙呢?他实施的代理行为依然是有效的,依然有效意味着乙呢?对外实施的代理行为可以让谁来承担后果呀?能不能让甲呀?当然不能了,因为甲已经死了,只能让甲的继承人来承担这个后果,所以这个体现的是例外规定。

我们来看有哪些例外情形,第一呢是代理人呢,不知道,而且呢,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你看这个例外情形,它保护的是乙的信赖利益。我能在兢兢业业的从事代理行为,我根本就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甲死亡了,那事后呢,我签订的合同能不能要求甲的继承人来承担后果呀?当然可以注意,这个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

第二种情形呢,是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追认的。你看甲呢,死亡以后啊,他的这个合同上的权利义务。是不是概括的由继承来承受啊?那假设这个继承人呢?他认可乙的代理行为的,那法律当然没有反对的必要性了。但这个地方啊,有一个小小的争议问题。就是这里面所说的继承人予以承认。它到底指的是?全体继承人一致同意呢,还是任何一个继承人同意呢,

或者是多数继承人同意呢?会产生一个疑问。那有这么一种说法。这个规定啊,它其实来自于原来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的82条。你看原来讲的是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以承认的。有这个字。在编制民法典的时候呢,就把这个军字给删掉了。所以呢,有些人就认为。那意味着,民法典当中啊,不再需要继承人一致同意的任何一个继承人同意都是可以的。大家看这样的理解能不能成立啊?

当然是不能成立的,我们在理解法律的时候啊,是不能简单的通过这种文字上的变化去理解规则的。实际上呢,当时制定民法典的时候啊,借鉴司法解释规定的时候,把这个君字删掉。它的本意并不是要改变这个规则。而是呢,考虑到实践当中啊,有些被代理人死亡的时候,他的继承人只有一个人,有没有这种可能啊?有的那只有一个继承的时候呢,你说君欲承认这个语法上就是有问题的,

所以呢,当时就删掉了这个君字。但是大家注意的是。即使把君子删掉了。那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啊,也一定要全体一致同意的时候乙呢,实施代理行为才能够让。继承来承担这个后果。一定要注意这个固定,因为大家想一想,甲说呢,这个甲呢,他的继承人有丙丁,两个人有两个儿子。那意味着甲呢,

他当初委托乙来卖这个房子的时候,在卖出去之前甲就死了。那意味着丙丁是不是可以?继承这房子的所有权啊,而且呢,按照我们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丙丁它构成的是共同共有。在共同共有当中呢,要处分这个房子的话。你经过丙或者丁一个人的同意可以吗?当然不可以了,必须要经过丙丁两个人的一致同意。这是第二种例外情形。接着,第三种例外情节啊,

是授权当中明确代理权呢?代代理事项完成时才终止的。这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虽然人死了,但是呢,代理事项并没有完成,那乙呢,依然可以实施代理行为。第四呢,是在被代理人死亡之前已经实施。在其死亡以后啊,为了继承的利益而继续完成的。你看代理行为呢,已经开始实施了,在实施的过程当中呢,

假死了。这个时候啊,为了继承人秉定的利而继续实施代理权的,那这个代理行为依然是有效的。它保护的是谁的利益啊?继承的合法权益。但这个地方呢,我还是要问大家一个问题。这里面所说的为了继承的利益,它指的是为了全体继承的利益呢?还是为了某一个继承的利益啊?当然是全体继承的利益了。也就意味着,这个地方所说的继承人啊,我们是要把他当成一个整体来对待的。

啊,这是例外情形。再次强调,我们刚才讲到的四种情形是例外情形。那意味着,在考试里面能考到选择题的话。案情里面没有出现,我们刚才讲到的例外情形,那意味着被代理人的死亡会不会导致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啊?会不会啊?会的。这是委托代理啊,接着呢,是法定代理的终止情形,这个就比较简单了,

大家呢,可以跟我们前面讲过的监护关系的终止情形,做一个对应。基本上是一样的啊,因为我们讲了民法典里面讲到的法定代理。只在监护里面才有,所以呢,监护关系归于终止的法定代理,当然也会归于终止。这是。第二节代理权里面啊,大家掌握的内容,按照时间顺序啊,我们讲了代理权的产生,代理权的行使以及代理关系的终止三个问题。

好,接下来呢,我们来进入第三节,无权代理。在第二节里面呢,我们讲到代理制度啊,之所以可以正常的发生效力,核心的一环就是代理人是享有代理权的。假设呢,你没有这个代理权的话。是不是不能正常的发生代理的后果啊,就容易产生纠纷,所以呢,第三节啊,单独把这个无权代理做一个展开。

我们在掌握的时候啊,也是。含义,适用情形以及法律后果先来看。什么叫做无权代理呀?你欠缺相应的代理权,就叫无权代理,在考试分析里面啊,把这个无权代理呢分成了四种情形。前三种情形是民法典规定的第四种情形呢,是我们总则编司法解释特别增加的。先看第一种情形,根本就没有经过被代理人授权。啊,比如说呢,

甲把手机借给乙。而乙呢,直接以甲的名义把手机给卖掉了。是不是完全没有代理权呀?当然是无权代理。第二呢,是超越代理权,而实施代理行为。公司呢,委托这个员工去买手机。每部手机呢,要求不超过4000块钱。结果呢,这个员工啊,买回了每部6000块钱的手机。

虽然你有代理权,但是呢,你是不是超越了代理权的范围呀?也会构成无权代理。第三呢,是代理权终止以后啊,仍然实施代理行为。啊,比如说呢,我们的某个亲戚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但是呢,因为这个亲戚啊,收受客户的回扣,被保险公司给开除了,代理关系归终止。

但是呢,这个亲戚啊。深深的热爱保险事业,依然以保险公司的名义在对外卖保险。大家看这个时候呢,它就变成无权代理的三种情形。那第四种情形下,今年大家要特别关注一下,这是新增加的。它的适用前提啊,是我们前面讲到的共同代理,也就是代理人呢,有两人以上的情形。这意味着,两个以上的代理人呢,

在行使代理权的时候啊,原则上必须要一致行动。那任何一个代理人呢?没有和其他代理人协商,就单独行动的都可以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定。稍微注意一下,这个新增加的情形。啊,这是无权代理的适用情形,那接下来呢?我们来看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但这个法律后果呢?我们区分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两种类型。这个地方啊,大家先记一个。

概念的关系就是广义上的无权代理。它等于狭义上的无权代理,加上表见代理。我们刚才讲到的四种情形啊,它是广义上的无权代理。当它的法律后果呢?我们分成两块儿,一块儿呢,是狭义上的无权代理的后果,一块儿是表见代理的后果。我们先来看这个狭义的无权代理。大家记得它的后果吗?我们前面讲这个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时候,其中有一种情形就是无权代理,这意味着无权代理啊,

原则上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是效力未定的。那这意味着,合同最终能不能发生效力,主要取决于谁的意思啊?主要取决于追认权人,也就是被代理人的意思。所以你看我们也是分成两个方面,首先呢,是被代理人如他行使了追认权的。无权代理行为能不能发生效力啊?可以发生效力。当然,这个追认的规则啊,我们前面呢都提到过这里面呢,重点补充几点,

第一呢是这个追认。应当向谁来做出啊?于是呢甲呢,借给乙的手机乙呢,擅自以甲的名义和丙签订了买卖合同。那甲呢?他可以追认这个买卖合同,说手机呢,我也正好想卖掉它。那甲呢,是向乙表示追认呢,还是向丙表示追认啊?答案是都可以。只要你讲认这个事儿。就可以使得买卖合同发生效力。

第二式甲在追问的时候呢,它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但是呢,能不能是沉默的方式啊?不可以,所以你看如果这个被代理人啊,他开始履行合同了,或者呢,接受相对方的履行的。是不是视为它通过行为来表明追认的意思啊?也可以视为追认,但是呢,如果它未做任何表示的话,那就视为拒绝追认了。

关键是甲呢,追认这个合同以后。合同是不是在甲跟丙之间发生效力啊?这是我们前面讲到的。关键是。甲跟丙之间的合同在什么时候发生效力呢?注意这个规定啊,追认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方以后啊,合同要溯及到成立时发生效力。也就是追认权的形式啊,它是有溯及力的,于是呢,乙呢,擅自以甲的名义在二零二三年的4月1号和丙签订了合同。五天以后,

4月6号,甲知道了。然后呢,和丙表示追认的意思。那这个时候呢,合同是在4月1号发生效力,还是在4月6号发生效力呀?注意下合同是在4月1号发生效力。要溯及到合同成立时发生拘束力。因此呢,我们说在乙丙签订合同的时候啊,这个合同的效力处于未定状态,五天以后再确定,唉,当时这个合同就是。

优秀的。这是第一个方面,那第二个方面呢?如果这个甲呢?选择不追认的,那合同就不能发生效力,在追认之前呢?善意向对方丙。享有什么权利呀?享有通知撤销的权利,这跟我们前面讲到的效力未定的规则是一样的。这是法律后果,当然假如说。无权代理的行为被被代理人追认了。那这个后果应当由被代理人来承担,

这个应该比较简单吧?关键是如果没有被追认的,那被代理人固然不需要承担这个后果。那这个时候后果由谁来承担呢?这里面涉及到民法典的一个新的规定。在这个时候呢,法律赋予这个善意相对人一个选择的权利。善意相对人啊,可以选择请求无权代理人来履行债务。也可以选择让无权代理人来赔偿损失。你看这意味着我们刚才举的这个模型里面,如果甲呢拒绝追认这个合同的,那后果呢?当然有。闯祸的无权代理人乙来承担。

关键是丙呢?如何向乙来主张这个民事责任呢?它相有两个选择,第一,它能不能请求乙来赔偿损失啊?可以,这是典型的缔约过失责任,同时丙能不能请求乙来履行合同啊?也是可以的,这是一个极具中国特色的规定。其实呢,这个规则它突破了所谓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因为大家看乙呢,在实施无权代理行为的时候啊,他是以谁的名义签的合同啊?

是以甲的名义签的合同,这意味着这份合同书上的双方当事人分别是甲和丙。乙呢,他根本就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但是呢,货是你闯的法律呢,这个时候允许丙来请求乙履行合同,能理解吧,当然这样的选择权只有谁才可以享有啊?善意相对,人才可以享有。也就是你这个丙啊,必须是不知道乙是无权代理人,也不应当知道乙是无权代理人。你才享有这个选择权。

我在这个讲义里面给大家举了一个。小案例可能不少同学都听过这个案例。老干妈和腾讯这个乌龙事件应该听过吧?曹某等三人呢,伪造了老干妈公司的公章。然后呢,以老干妈公司的名义啊。和腾讯公司签订了一份市场推广的合作协议。腾讯呢,给老干妈植入广告,然后呢,老干妈呢,支付推广费1624万元。后来呢,腾讯公司啊,

做了很多的广告,但是迟迟没有收到老干妈公司的付款。后来他就起诉了老干妈公司,而且呢,申请冻结了老干妈公司1600多万的财产。后来才发现,这是一个乌龙事件,老干妈公司知道这个合同吗?不知道是三个犯罪嫌疑人啊。他私刻了老干妈公司的公章,没有经过授权,就和腾讯公司签订了合同。大家看这个合同是一个典型的什么合同呀?无权代理的合同。根本就没有经过授权。

当然,在这个案例当中呢,被代理人的老干妈公司能不能追认呀?当然可以了。他觉得这个推广还不错,1624万也是个小钱儿。他可以进行追认,追认以后呢,他就可以履行这个合同了,但是呢,老干妈公司不相信广告。不追认这个合同啊,不用你推广。我的知名度也是非常靠谱的。那这个时候呢,

腾讯公司还能不能请求老干妈公司来付这个1000多万的推广费了呀?当然不能了。那这个后果由谁来承担啊?无权代理人,也就是曹某等三人来承担。关键是怎么来承担呀?我们先来看一下腾讯公司,它是不是所谓的善意相对人呀?当然是了,他都自称自己是傻白甜。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对方竟然是冒充的伪造的。那这个时候腾讯公司啊,从法律角度来讲,它是可以请求这个曹某等三人,

也就是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的,承担什么责任呢?两个选择第一,主张损害赔偿,第二,能不能请求曹某的三人来履行合同支付1624万的?推广费啊,可以的。当然,腾讯也知道曹某的三人有这么多钱吗?没有,但是呢,法律上赋予了它这个权利。这三个人呢?也是极富想象力啊。

这是狭义的无权代理,它的法律后果,那见呢,我们要讲一个特殊的情形,叫做表见代理这个制度啊,就比较重要了。当然,先强调在无权代理当中啊,狭义无权代理是原则,而表见代理是例外情形。这意味着,从考试角度来讲呢,他没有告诉你存在表见代理的这种情形的,你就按照什么处理就可以了呀。你就按照我们刚才讲到的狭义的无权代理处理就可以了。

我们来看一下表见代理这个制度啊,它解决什么问题啊?你看在无权代理的三者关系里面呢?如果被代理人他不追认这个合同的话,他就不需要为合同负责任。这意味着。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是把谁的利益放到第一位来进行保护的呀?被代理人。那你想想这个时候呢,有可能会对谁来讲有所保护不足啊。对于相对来讲,可能会保护有所不足,所以这个表见代理呀,它就是保护相对人,保护交易安全的一个制度。

大家看民法典的172条。甲说他行为人是无权代理。但是呢,相对人啊,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那这个时段代理行为依然是有效的。什么叫做代理行为有效啊?这意味着,即使被代理人你不追认这个合同。你也得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通过这种方式啊,来特别保护这个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些同学说什么情形才会存在这个有理由相信啊,我们先举一个例子,大家感受一下。

比如说呢,保险公司业务员讲。在离职以后啊,公司呢,并没有及时的收回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也没有收回工作证件。甲呢,依然深深地。热爱着保险事业,依然以保险公司的名义去卖保险,于是呢,和乙签订了保险合同。大家看按道理呢,这个甲呢,他已经离职了,

他还有没有代理权了呀?没有代理权了,所以他使这个行为啊,是一个标准的无权代理。假如说适用狭义物权代理的规定的话,保险公司只要不追认这个合同,它就不需要承担后果。但是大家想想,这个对乙来讲,是不是好像有点儿太过于残忍了呀?因为乙呢,在和甲签订这个合同的时候,甲手里面拿着已经盖好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而且拿着工作证件。乙呢,

有没有理由怀疑这个甲居然是个无权代理人?没有理由怀疑。甚至呢,他有理由相信。甲是享有代理权的。因为你手里面拿着拿这些文件,本身就表明了甲呢,享有代理权的可能性是非常高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法律要优先保护谁的利益啊?优先保护相对方,也就是乙的利益。即使你这个保险公司不追认这个合同。乙呢,可以基于表见代理制度,

让保险公司来承担合同的后果。相对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谁要先牺牲一下呀,被代理人,保险公司,你要牺牲一下。当然,这个牺牲呢,它也不是白白牺牲。保险公司承担这个责任以后,它的损失怎么办呀?他可以请求这个无权代理人甲来赔偿。这就是表见代理,它的一个基本的结构。当然,

接下来呢,我们要展开它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律后果,特别是构成要件。啊,毕竟这个被代理人,他是不是也是无辜的呀?法律要牺牲他的话。那你得设置比较严格的条件,我们看一下这个条件。四个方面。首先,第一个要件的是代理人呢?首先得是无权代理。这是适用前提,假设呢,

这个代理人他是有代理权的。那就直接适用代理的规定了,就没有必要去惊动表见代理了。这第一点前提是无权代理。接下来第二点呢,是无权代理人,他要有一个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观,注意这个外观。以前的考试分析里面啊,写的是外观或者假象。我们民法典总则里面司法解释里面啊,删除了假象,只保留了外观。就是你虽然实质上没代理权,但是呢,

你有一个享有代理权的外观,就像我前面举的例子,虽然这个。保险代理人甲已经被开除了,已经离职了,实际上他已经没有代理权了,但是呢,他手里面还拿着盖有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是不是外观上还是享有代理权的呀?因为你有这个外观,才有可能使得对方产生一个合理的信赖。所以这个表见代理,它是一种前提,一定是得有享有代理权的外观考试里面,它要考这个考点的话。

基本上用的都是有空白的授权委托书,盖好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等,你手里面必须要有这些文件。当然这个文件啊,它必须得是真实的文件。你像这个老干妈,这个公司。他呢,没有授予。曹某的三人代理权。曹孟德三人手里面拿的公章也好,合同书也好,全部都是伪造的。那这个时候呢,腾讯公司能不能主张别人代理呀?

答案是不可以,因为什么呀?因为你拿的文件是伪造的,你只是有一个相应代理权的假象,而不是。外观能理解吧,所以这个外观啊,必须得是真实的文件才能够适用本人代理。所以呢,在腾讯这个案件当中啊,他能不能主张表见代理呢?显然不可以啊,因为大家想想假设呢,别人私刻老干妈公司的公章。尽管盖出来一模一样,

最终呢,要牺牲老干妈公司负债1600多万的话,那对于老干妈公司来讲,是不是有太过于残忍了呀?所以说呢,只包括外观,而不包括假象。这是第二点。第三点呢,是主观要件,相对人呢,不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且呢,也没有过失。一定注意,

相对法不仅是不知道,而且呢,得没有过失。换句话说,只要你稍微调查一下。只要你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你就可以发现对方是冒牌儿的。那你能不能主张表决代理啊?不可以,所以这个要求还是比较高的,不仅要不知道,而且要没有过失。当然,讲到这里呢,好多同学啊,

可能会跟我们前面讲的这个词。产生一个联想就是善意相对人。你看在狭义的无权代理当中。是不是有善意相对人这个说法呀?善意相对人能不能当然的主张别人代理呀?注意是不能的,这个善意相对人啊,他只是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对方是无权代理,而这个表见代理里面啊,一方面你得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同时呢,你还得有积极的理由相信对方肯定有代理权。特别是呢,

对方手里面拿着公章,拿着空白合同书,拿着空白的授权委托书的时候。是不是让对方产生了一个更深层次的信赖呀?我不仅不知道你没有代理权,而且呢,我还有充足的理由相信你是有代理权的。这意味着他的这个信赖程度是要高于我们前面讲到的善意相对人的。这样的话呢,你才能够主张更高级别的保护主张,表见代理,注意这个区分。当然,第二点和第三点一个客观,一个主观要件合起来就是我们172条里面所称的,

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一个认定。啊,这是第三个要件,接下来第四个要件是。因果关系。相对人呢,要基于信任而与无权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注意这个基于信任。我正是基于信任这个外观,我才和你签的这个合同。四个件同时齐备的时候才能够入账表见代理。这就是构成要件。那最后呢,是它的法律后果。

相对来讲就比较简单了。假说符合工程要件的,即使被代理人不追认,他也得对合同负责任。当然,他承担责任以后呢,找谁去进行追偿呀?找这个无权代理人去进行追偿。这就是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啊,当然考试分析里面啊,它还写了这个表见代理的适用的常见情形,大家可以稍作了解。比如说因表见授权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就是你对外啊,表示要授权的意思,但是呢,实际上没有真的去授权。比如呢,甲公司跟乙公司啊,两个公司的老总洽谈一个合作合作呢,事实上也谈成了。然后在晚宴上啊,这个甲公司呢,就给乙公司的董事长介绍,这是我们公司的啊,这个业务经理丙。啊,业务能力非常强。

未来的这个项目啊,我们就派丙呢和你乙公司来对接。然后丙呢就敬了这个乙公司的总经理一杯酒。大家看在这样一个晚宴上呢,甲公司是不是向乙公司表示了要授予丙代理权的意思啊?但是呢,吃完饭回去以后呢,制作这个文件的时候觉得丙这个人不靠谱。特别是在昨晚的。酒宴上表现的不是那么理想。于是啊,就没有授予给丙这个代理权。但是呢丙呢事后啊,还是以甲公司的名义和乙公司去签订合同,大家看这个时候呢,

乙公司有没有可能有?合理的行为啊。有可能。你们董事长亲口跟我说要派这个经理丙。来跟我们公司对接这个项目。那这个时候乙公司啊,它就有可能产生一个合理的信赖,进而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第二是授权不明产生的表见代理,第三的是代理关系,终止以后啊,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产生的表见代理。你看这个第三种情形啊,就是我前面举例子的情形,按道理呢,

你这个卖保险的甲离职了。是不是代理关系可以终止了呀?你保险公司这个时候啊,就应当即使从甲手里面把它没有。用掉的空白合同书啦,工作证件啦,空白授权委托书啦等等都收回来。这样的话呢,才防止甲呢出去兴风作浪。结果你保险公司什么都没有做。进而使得无权代理人甲手里面会有这个享有代理权的外观文件。进而产生了适用表见代理的可能性。啊,这是适用情形。这样的话呢,

我们就把这个代理这部分也给大家梳理完了,整体上呢,讲了三节内容。第一节呢,讲的是代理概述理论问题,第二节呢,讲的是代理权涉及到代理权的产生形式以及。终止大家特别关注三种滥用代理权的情形。那最后一节呢,讲了无权代理这个制度,一方面的是狭义的无权代理,另一方面是表见代理。啊,这是第七章,需要大家掌握的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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