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泽兵 发表于 2024-4-16 17:04:17

15.第01编总则专题06民事法律行为(04)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接下来呢,我们来进入第四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按照我们法律的规定啊,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件的时候。是不是就可以发生效力啊?但在实践当中啊,当事人为了实现特殊的目的,会对这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啊,附加特定的。条件或者期限,所以呢,就有了第四节这个内容,

我们先来看这个条件期限,它说的是什么?其实调降期限啊,它说的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啊,按照当时的约定,要取决于将来的某个事实。只是呢,将来这个事实啊,如果是发生与否不确定的,我们叫条件。确定会发生的,我们叫期限。所以呢,条件跟期限,它们区别的核心在于哪里呀?

在于将来这个事实啊,是不是确定会发生,一定要记得这个标准,我们来通过两个例子啊,来看看能不能把它们区别开来?先来看这个例一。甲乙约定如甲呢,在二零二一年的时候考上人大法学院,这个例子举的不太合适啊。甲乙约定啊,如果甲在二零二四年的时候考上人大法学院乙呢,就可以赠给其苹果手机一部。大家看这个赠与合同的效力里面是不是附加了一个限制啊?哎,就是你得考上人大法学院。

赠与合同才能发生效力。那这个限制它是一个条件是期限呢?就是要看甲呢,在二零二四年考上人大法学院,这个事实是不是确定发生啊?当然不是了,即使你备考的再充分,是不是也有可能出现意外,没有考上人大呀?所以呢,当时附加的这个限制啊,它就是一个条件,而不是期限,因为它有可能发生,也有可能不发生。

接着看这个例二甲乙约定甲的年迈的父亲去世。就将祖传的清代铜壶以五万块钱的价格出卖给乙大家,看甲乙之间呢?有一个铜壶的买卖合同。但这个合同的效力是不是增加了一个限制啊?要在甲的年迈父亲去世以后才发生效力。大家看甲的年迈父亲去世,这是条件还是期限?那你要看甲的年迈父亲去世,这个事实将来是确定发生呢,还是发生一副不确定的呀?它当然是确定发生的,尽管呢,甲的父亲不知道什么时候去世,但是呢,

人终有一死,这一天是一定会到来的。所以呢,当时所附加的这个限制啊,就变成了期限了,所以大家注意这个条件跟期限。它们的核心区别在于将来这个事实是不是确定会发生。那基于这个标准啊,我来再给大家出一个题。甲跟乙约定,在你的父亲过80大寿的时候,我就送你一辆车。大家看这个车辆的赠与合同里面是不是也附加了一个限制啊?什么限制啊?甲的父亲过80大寿的时候,

那么来判断一下,这是条件还是期限?另外,听起来甲的父亲过80大寿是个时间,但是呢,甲的父亲能不能活到过80大寿?是不是不确定的呀?它就是一个条件。所以呢,我们在分析这个条件跟期限的区别的时候啊,千万不能靠生活经验,不能靠感觉去判断,一定要根据这个。法律上的标准去判断,这是第一点。

那接下来呢,我们来分别展开附条件和附期限这两种法律行为的相关规则。其实呢,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啊,是大家掌握的重点。因为大家想想。当时在法律行为里面所附的期限。是不是它确定会到了呀?它发生纠纷的概率可能会小一些,因为时间总会到达这一天的。而这个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啊,因为这个条件本身它有可能成就,也有可能不成就,所以在实践当中啊,发生争议的可能性就更大一些。

我们先来看第一个问题。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所需要符合的要求。那既然这个条件,它要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或者失效。那我们就要分析了,符合什么要求的才可以成为这里面的条件,进而决定法律行为的效力呢?四个方面的要求,第一呢,是非法定性的要求。就这个条件啊,它必须得是当事人的约定,而不能是法律的规定。你看我们前面举的几个例子啊,

无论是考上人大送手机甲的父亲,去世的时候才卖铜壶。这个条件也好,期限也好,是不是都是当事人约定的呀?所以它具有非法定性。这意味着,如果这个条件啊,它是法律规定的条件的话,它就不适用这个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了。比如说呢,按照我们国家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规定。外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要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大家看这个批准的条件,

它是不是当时的约定啊?不是的,这是法律的规定,所以它这不适用我们接下来讲到的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则。接下来看第二个条件呢,是未来性的条件。就是这个事实啊,必须得是未来的事实,而不能是已经发生的事实。这也是为什么我前面讲这个例子举的不太合适啊,因为我们现在在讲的话,甲在二零二一年有没有考上人大?是不是早已经确定了呀?所以它就不能作为条件了,只能是未来的,

而不能是已经发生的事实。尽管呢,有些事实啊,已经发生了,但当事人不知道。它能不能作为条件啊?也不能作为条件,比如说我这个地方举了个例子。甲乙在二零二三年1月1号约定。如果梅西所在的阿根廷能在卡塔尔世界杯当中夺得大力神杯的话,甲就赠与给乙电动车一部。大家看这个赠与合同有没有附加条件?没有为什么呀?尽管表面上看起来好像是个附条件的合同,但是呢,

在二零二三年1月1号的时候。阿根廷有没有夺冠啊?他已经确定的获得了卡塔尔世界杯冠军了。尽管呢,当时可能不看新闻,不看电视,不知道,但是呢。不影响夺冠这个事情啊,它已经不是未来的事实了,它是已经发生的事实了。它就不能作为条件了。接下来第三个要件啊,是核心要件,叫做或然性的要件。

其实这个要件啊,也是条件,它和期限的区别,你看期限呢,是确定会发生的,而这个。条件的是发生与否不确定的。有可能发生,也有可能不发生。这才叫条件。那假如说。确定发生的那是期限。确定不发生的,能不能成为条件啊?也不可以。

呃,比如说甲跟乙说。我要送你一套房子。乙说那太好了,甲说但是有个条件,什么条件呢?太阳从西边出来的时候。估计乙心得凉半截。大家看,尽管表面上看起来好像是有个条件,太阳从西边出来的时候,但是呢,按照我们现在的这个。条件来看,太阳有可能从西边出来吗?

不可能,这是不可能发生的事实,它就不能成为条件。啊,当然,在三体世界里面呢。太阳有可能从西边出来啊,但这是科幻片。其实大家想一想,结合我们的生活经验,甲跟乙说太阳从西边出来的时候,我才送你一套房,他内心的真实想法是什么呀?你就甭惦记了,我不可能送你这套房子。

所以呢,我们在司法解释里面就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如果是不可能发生的。是不是?欠缺这个豁然性的条件呀。那这个时候法律后果是什么呢?我们司法解释啊,事实上是区分了两种情况,要看这个条件呢,它在成就的时候是决定法律行为的生效还是失效?假如说呢,当事人约定的条件是生效条件。就是条件成就,法律行为才生效的。

那既然这个条件绝对不可能发生,意味着法律行为是绝对不可能发生效力的,能理解吧?它的法律后果就是民事法律行为不生效力。就像我刚才举的例子,甲跟乙说我送你一套房子,但是呢,有个条件,太阳从西边出来的时候,大家想想这个赠与合同,未来有可能发生效力吗?绝没有可能,所以它的后果就是不生效力。就当没有这个赠与。但如果当事人约定的是解除条件的话。

也就这个条件成就的时候啊,它会导致法律行为失去效力。那这个时候如果条件绝对不可能发生的话,是不是意味着法律行为?它不会失去效力呀。至少不会因为这个条件的成就而失去效力,那意味着后果是什么呀?就视为他未附条件。于是呢,甲呢,送给乙一部。电脑这是一个赠与合同。同时呢,附加了一个条件。说如果太阳从西边出来的话,

你这个。电脑你得还给我。大家看,假如说条件成立的时候,是不是已经生效的赠与合同会失去效力呀?这叫解除条件。那既然当事人附的这个条件,他是不可能成就的,太阳不可能从西边出来。是不是相当于这个赠与合同的效力,它不会因为条件而丧失啊。那就意味着。当时的合同就没有附这个条件。这就是司法解释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不符合豁然性要求的法律后果。这是或然性啊,

当讲到这个地方的时候呢,要给大家讲一个小例子,大家做一个判断啊。甲跟乙说,我可以送你一套北京的房子,但是呢,一个条件啊,就是中国。男足国家队能够获得世界杯的冠军。大家觉得这个符不符合豁然性的条件。啊,有些同学说中国男足绝对不可能获得世界杯冠军。这是真球迷。那还有同学认为说,尽管呢,

获得冠军的概率比较的低,但是呢,理论上还是有这个可能性的。那我们能不能认为它具有豁然性啊?呃,我个人认为呢,还是要从理论上支持一下中国男足。啊,说不定有这个机会,大家可以试想,这样一种场景。假设呢,将来有一天是中国来主办这个世界杯。而。世界杯举行期间呢,

正好赶上了全球的疫情。各国的运动员基于各种考虑都不来参赛。我们国家的足球队啊,无奈举起了大力神杯,是不是也有这种可能性啊?哎,做做梦也是挺好的。所以呢,理论上啊,它是有这个可能性的啊,所以它也符合这个污染性的条件。最后一个条件呢,是合法性。啊,就是民事法律行为啊,

所附的条件必须得是合法事实。甲跟乙说我送你一套房,但有个条件,你把丙的腿打断了,这套房就是你的。可不可以呀?不可以,这个条件呢?它是一个非法的事实,那这样的行为啊,它是无效的。这样的话呢,就形成了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四个方面的要求或者特点。非法定性,未来性,

或然性以及合法性。我们来看一个考过的真题。二零零九年,这个题啊,第二题。下列行为当中,可以构成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是你看就考这个概念。a1小张在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当中约定,发生保险事故的时候,保险公司及赔偿保险金。大家看这个是不是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啊?答案是不是?好像看起来发生保险事故时,是不是有点条件那个感觉呀?

但是为什么我们说这个不是附条件法律行为呢?因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啊,条件的成就与否,它是要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的。而这个a选项当中,小张呢,买了保险以后,不管未来有没有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合同效力如何啊?都是有效的。就这个发生保险事故的事实啊,它只影响保险公司要不要付保险金,它不影响保险合同本身有效还是无效?能理解这个意思吧,所以它这不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接下来b选项,小王与小李在买卖合同里面约定,双方呢,要到房产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以后,房屋所有权才转移。这个是不是附条件法律行为啊?答案是不是一方面呢?是不管双方有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影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啊?不影响。同时呢,要办理登记才导致所有权的变动,这是法律的规定。而不是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所以说b权限是错的。

c选项甲公司呢,与乙公司在租赁合同里面约定待甲所建的大楼落成的时候租给乙工作室两间。大家看这个租赁合同的效力是不是附加了一个限制啊?带甲所建的大楼落成时,那这个是?条件是期限。啊,至少这个出题人的意思是大楼建成,这是一个事实行为。他认为。行为指导与成就,所以呢,这个题目啊,是把它当成期限来对待的。但是呢,

结合我们现在的生活经验,大楼是不是一定能够建成啊?不一定呃,特别是近几年啊,各地都有不少烂尾楼。我们现在啊,最高人民法院呢,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啊,也是大伤脑筋。因为大家想想。开发商很无耻。好像银行呢,挺无辜,但是呢,买房人呢?

好像更可怜,大家都不容易,怎么来平衡这里面的利益关系,其实比较麻烦的。那当时出这个题目的时候,二零零九年正是我们国家房地产发展呃最。旺盛的时候很难想象到居然还有烂尾楼这一说。所以说呢,当时这个题目啊,是把这个c选项当成负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来对待的。他认为,大楼一定会建成,但是呢,我们站在现在的角度来看,是不是多少有点不严谨啊?

稍微注意下这个c选项d选项,小明的爷爷与小明约定,小明获得游泳冠军以后给小明买一台电脑。作为一道单选题,你对c选项有所疑惑的时候,你看到d选项的时候。是不立马答案就确定下来了呀?小明能不能获得游泳冠军?这个是非常明显,发生与否不确定的事实,所以应该选d选项啊,可能会更合适一些。这是第一个问题,接下来第二个问题啊,是条件的类型,

又要进行分类。我们这里面啊,简单掌握两种分类。首先,第一种分类啊,我们基于条件成就的时候,它决定法律行为的生效时失效,把这个条件呢分成了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延缓条件啊,它说的是。条件的成就的时候啊,法律行为会议发生效力。相当于这个条件呢,是一个效力打开的开关。原来是关上的条件,

一成就开关。打开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好理解吧,这叫延缓条件。当代学理当中啊,我们又把它称之为生效条件,或者是停止条件第三个词啊,是同义词。考试的时候啊,要能跟它对应起来。那第二种条件呢?是解除条件。它相当于是一个关闭的开关条件的程序啊,它将导致法律行为失去效力。原来开关是开着的,

法律行为是有效的。但是呢,条件一成就开关就关上了,就使得法律行为失去效力,这叫解除条件。当然,我们又把它称之为失效条件,这两个词是通用的。那为了方便大家区别呢,我在这个地方啊,举了个例子。甲呢,跟乙约定,如果呢,考上人大研究生的话,

就赠给对方著作一套。第二个例子呢,是甲呢,送给乙著作一套,然后约定如果你考不上研究生的话。你也没脸拿这个书了,你把这个书要还给我。大家看这两种情况,一并啊。好像听起来都是如果考上研究生,有学上有书呢,考不上研究生。书没得拿,学也没得上,但从法律角度来讲,

这两种情形还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大家看第一种情形当中呢?赠与合同所附的这个条件,考上人大研究生,它是哪一种条件啊?延缓条件或者叫生效条件,停止条件。因为在条件成立之前,这个赠与合同有没有发生效力呀?没有发生效力。它是在条件成就的时候,效力才发生的。这就是延缓条件。而第二个例子里面,大家看赠与合同已经先发生效力了,

书已经先送出去了。只是呢,没有考上研究生这个条件成就的时候。是不是赠与合同会失去效力呀?已经拿到的书,你得退回来,所以它是一个典型的解除条件,或者叫失效条件。那你就听说我怎么来区分啊?其实这个区分标准很简单,你就看。在条件成就的时候,这个法律行为会发生还是失去效力?如果条件成就法律行为的发生效力的,那就是生效条件,

延缓条件,如果这个时候失去效力的,那就是。解除条件或者叫失效条件啊,这第一种区分,那第二种分类啊是基于条件成就的事实。是发生还是不发生?我们区分积极停电和消极停电。假设呢,条件的成就需要某个事实的发生的,那就是积极条件。比如说我们前面举的例子,你考上研究生赠与合同,发生效力,大家看这个赠与合同发生效力的条件成就意味着。

某个事实,也就是考上研究生,一定要发声,它就是个积极条件。而这个消极条件呢?它说的是以某种事实的不发生作为条件成序的要求。比如我们刚才举的的第二个例子,赠与合同已经发生效力了。但是呢,如果你。二零二四年。没有考上研究生的话书,你得给我退回来,你看那个条件的成就是什么呀?不发生某个事实,

它就是一个消极条件。我们来通过一个题目看看大家能不能区别开来。二零一零年的单选题。甲和乙约定,甲的儿子呢?如果去外地工作,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即行生效。哎,你看这个租赁合同呢?它的效力是不是附加了一定的限制啊?什么限制啊?甲的儿子去外地工作,我们先来判断一下这个限制,它是一个条件还是期限?非常明显甲的儿子去外地工作是一定发生的事实吗?

当然不是,可能发生也有可能不发生,所以它是一个条件。那这个题目里面要区分。条件的类型。我们先来看一下,它是解除条件还是延缓条件?就要看条件成就,也就是甲的儿子,如果去外地工作了,那这个时候合同是发生还是失去效力啊?发生效力,所以它是一个延缓条件,那意味着AB两个选项是错的。接着看它是积极条件还是消极条件呢?

接着看条件成就甲的儿子去外地工作,他是要求某个事实的发生还是不发生啊?非常明显是发生,所以它叫积极条件,应该选的是d选项。这就是条件的分类。好,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三个问题,附条件的期待力的保护。其实呢,我们前面也提到过这个问题。双方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啊。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将来发生与否不确定的事实。大家想想,

尽管现在权利有没有确定下来,但是呢,当事人有没有某种期待啊?当然是有的。啊,你承诺我考上研究生,你就送我一部车或者一套房子。那我就有理由期待,当我努力学习,考上研究生的时候,我是可以得到这套防护的这部车的。那如果呢,一方当事。不正当的阻止或者促成条件成就的。是为改变这个条件能否成就的自然状况啊,

就会损害对方的期待力。所以法律就增加了这两个规定,大家看如果呢?当事人呀,不正当的阻止条件程序的。那这个时候啊,要视为条件已成就。如果当事人不正当的促成条件成就的,那法律就直接视为条件不成就。什么意思啊?就是谁实施了不诚信的行为,法律就对谁做出不利的推定。你想方设法的阻止点点成就。那法律直接认为,条件已经成就了。

你处心积虑的促成条件成就的。法律对你做出不利的推定条件不成就。相当于是。惩罚这个实施不诚信行为的一方,我们来看这个例子。其实呢,在讲这个期待权的时候啊,我举过这个例子。甲乙约定甲呢,如果通过法考的话,乙呢就赠与甲轿车一辆,大家看这个赠与合同附加了一个限制,就是甲通过法考。那后来呢甲就努力备考,胸有成竹。

后来一看,如果甲呢,要是通过法考的话,自己要损失一辆车。于是呢,他就在考试之前把这个甲呢锁在屋子里面了,导致这个甲呢错过了考试。是不是恶意的阻止这个条件成就啊?那后果是什么呀?即使甲没有通过这个考试,因为他没有参加考试嘛,但法律依然视为条件已成就,你得直接把车交在谁的手中啊?假的手中,谁鉴定实施不诚信的行为呢?

包括呢,对于这个甲来讲,他自己复习的不好,但是呢,他想要这辆车,于是呢,挺而走险,在考试当中作弊。希望能够通过考试获得这辆汽车。大家看这里面是不是也是甲呢?他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来促成这个条件的成就啊。所以说呢,这个时候要视为条件不成就,你能不能拿到这辆车呀?不可以。

哎,就是任何一方当事人实施不诚信的行为来改变这个。条件能否成就的自然状况的话,就要对谁做出不利的推定。这就是期待利益保护的规则。这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那接下来这个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啊,就相对来讲比较简单了。它指的是。法律行为的生效或者失效,取决于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当然,如果确定发生的事实成就了,会导致法律行为生效的,我们就要附生效期限的。

民事法律行为。假如说这个确定事实未了,发生了会导致法律行为失去效力的,我们就要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啊,简单了解这个概念就可以了。呃,这是。第四节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样的话呢,我们就把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的部分给大家梳理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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