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泽兵 发表于 2024-4-16 17:04:06

14.第01编总则专题06民事法律行为(03)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三个问题,可直销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大家看存在以上情形的。是不是法律允许一方当事人可以撤销这个合同啊?那我们来看一下,谁可以享有这个撤销的机会呢?撤销权认的认定。在四种意思表示存在瑕疵的情形当中,享有撤销权的人啊,它主要指的是意思表示存在瑕疵的一方。就是谁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谁来主张执行?

比如说显示公平,是不是谁受到损害了,谁来主张撤销啊?欺诈胁迫的情形下,受欺诈方受胁迫方有权主张撤销。而在重大误解的情形下,这是大家需要特别关注的。谁来主张撤销啊?谁有重大误解?谁主张撤销?那意味着,如果一方有重大误解,一方没有重大误解的,没有误解的,一方能不能撤销啊?

不可以。关键是看谁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这是核心,而不是看最终谁受到了。交易上的损害。大家看这个事例。甲呢,有房屋一套胁迫乙呢,以100万的价格买下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大家看在这个买卖合同里面呢,乙是不是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啊?但是呢,此后啊,因国家出台调控政策,房价暴涨至150万元。

大家看这意味着甲呢聪明反被聪明误,是不是啊?自己胁迫别人买房子,最后自己吃亏了。那事后呢,一方面乙能不能撤销这个合同啊?当然可以,因为它是受洗播放,关键是甲能不能享有撤销权。能不能说甲损失了50万,法律也应当给予救济。能不能失效啊?答案是不可以,尽管呢甲呢,在这个交易当中吃亏了,

但是呢,甲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他的意思表示有没有瑕疵啊?没有瑕疵,所以这个时候啊,就没有必要赋予它一个撤销权来进行救济,所以大家看我们在前面讲这个欺诈也好,胁迫也好,它的构成要件的时候。有没有提到必须要造成损害呀?没有提到这一点。当一同学说乙都赚了50万,他为什么还要撤销呢?这个时候啊,法律就要尊重乙的意思自治了,

尽管呢,买到这个房子涨了50万,但是呢,有没有可能乙他根本就不想住在这个地方啊?有可能他要主张撤销的话,法律还是要予以尊重的,但是呢,对于乙来讲,他能不能不撤销呀?你也可以,他一看。天上掉下了馅饼。白白的得了50万,那这个乙能不能选择不撤销啊?可以,

所以呢,法律把这个决定权交到了乙的手中。这是撤销权人的认定。那第二个方面呢?是如果这个撤销权人,他也主张撤销权的话,要通过什么方式来行使呢?这是选择题里面特别爱考的一个核点,一定要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来行使。也就意味着。意思表示,存在瑕疵的地方能不能通过通知的方式来撤销这个合同啊?不可以,必须得去法院打官司。当然,

也包括去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这是第二点,第三点呢,是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大家看这个撤销权呢,它属于我们前面讲到的哪一种类型权利呀?它属于形成权。是不是基于撤销权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得已经成立的合同自始无效啊?这就是基于一方的意思表示,可以使得双方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的这样一个权利,所以它是形成权。因为大家想想你一方的意思,就可以使得双方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

是不是使得相对方法律关系处于一个非常不稳定的状态呀?所以在法律上啊,形成权它都要受到期限的限制,也就是。除斥期间的限制。大家看这个撤销权呢,要在多长时间内行使啊?也是考试当中比较爱考的一个考点。大家看这个期间啊,我们要区分主观期间和最长期间两个方面。要同时受到这两个期间的限制,任何一个期间先经过都会导致撤销权归于消灭。我们先来看这个主观期间,主要是当事人知道的时候开始起算的时间,原则上应该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

这是一般性的规定,大家先记住它。首先呢,期限是一年,第二起算时间点是什么时候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时候。这是一般性的规定,在这个基础上啊,大家注意两个特别的规定,一个呢,是重大误解呢,法律只给当事人多少时间?90天的时间,相当于是三个月。为什么其他情形都是一年,

唯独重大误解。只有90天的时间。这里面大家去感受立法的时候,它考虑的因素。因为这个欺诈,胁迫以及显示公平意思表示存在瑕疵的一方啊,都是被对方欺负的一方。是不是你的意思自治被别人干扰了呀,所以这个时候呢,法律要给你多一点时间。唯有重大误解是你自己的问题。是不是你自己发生了重大的认识错误啊,所以这个时候为了保护相对方的信赖利益,法律呢,就要适当缩短你行使撤销权的期限。

能理解这个意思吧,所以呢,它只有90天,一定注意这点。这样的话呢,大家来分析,我们前面讲过的那个茅台酒标错价的案例。尽管呢,认定显失公平,认定重大误解,好像结果上都是这个合同被撤销。但是呢,如果认定显示公平的话,当时会有一年的时间。如果认定是重大误解的话,

当事人只有多少时间?只有90天的时间,这就是区别。那第二个特别的规定啊,是在受胁迫的情形下。胁迫的一年时间,要从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开始计算。而不是从知道知识题开始计算。特别是实践当中啊,有些胁迫行为,它涉及到人身自由的限制,把对方给拘禁起来了。大家看这个时候呢,被关起来的这一方当事人,他知不知道自己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啊?

当然知道,他也知道自己被胁迫了。但是呢,他被关起来了,人身自由受到了限制,他能实际去主张这个撤销权吗?不可能。所以呢,法律要延后这个起算的时间,要从胁迫行为终止。恢复人身自由了,可以行使撤销权了,才开始计算一年的时间啊,这是主观期间。同时呢,

撤销权还要受到客观期间,也就是最长期间的限制。要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行使撤销权。因为大家想想实践当中啊,有些人呢,后知后觉签订合同以后都五年了,才知道自己被骗了,有没有这种可能啊?有可能那这个时候呢,大家看客观期间是不是已经届满了呀?行为发生已经达到五年了。那这个时候法律要优先保障已经形成的交易秩序。撤销权人还能不能再行使撤销权了呀?不可以了。所以法律啊,

一方面要保障一方当事人的异议资质,另一方面还得兼顾交易的安全,兼顾交易秩序的维护,所以呢,规定了行事期间。这是主观最长期间的限制,最后呢,是法律后果,假如说呢,撤销权人按照法律规定,在规定期内行使撤销权了,后果是什么呀?后果就是该行为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自始无效。这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我们来看,一个考过的题目,大家看这个第二题。下列选项当中,属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是,你就判断这些意思,表示存在瑕疵的形态。a甲呢,将租赁的汽车转让给乙。是不是可执行的合同啊?是不是啊?不是的,因为这里面呢,有没有重大误解欺诈显示公平写不太清晰啊没有。甲将租赁的汽车转让给乙啊,

这是一个无权处分行为。哎,就是你没有资格来处分这个汽车。这样的情节,它影不影响合同效力啊?不影响无权处分啊,只是你甲呢?可能无法把这个汽车的所有权转移给乙。那乙呢?可以基于这个有效的合同来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接下来b选项甲在某网店购得了国家禁止销售的窃听器。是不是可追的行为呀?显然不是因为你购买这个国家禁止交易的窃听器,这是。违反禁止性规定的,

应当认定无效,而不是可撤销。c某公司呢,误将甲当成乙,而与之签订委托合同。大家看这是哪一种情形啊?重大误解,而且呢,是对什么发生认识错误啊?对对方当事人发生了认识错误。大家想想,按照通常理解公司呢,假如知道认错人了的话,还会不会签这个委托合同啊?当然不会,

因为委托合同啊,它是有。信赖关系作为基础的。d选项甲呢?谎称未婚乙呢?信以为真,与之结婚。首先看一下这里面有没有欺诈行为啊?好像有的,但是呢,按照我们婚姻家庭里面的规定啊。甲呢,谎称未婚,意味着甲是已经结婚的人,他再次与别人结婚的话,

就构成重婚了。重婚呢,他是。无效的婚姻,而不是可撤销的婚姻,我们后面也讲到。这样的话呢,应该选的是哪个选项啊?c选项就考这个适用情景。好,这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大家掌握概念,适用情形,法律后果三个层次。那接下来呢?

我们来看。第三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形态。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的教材里面呢,把它叫效力待定啊,这两个说法是完全一样的。我们也是从三个方面来掌握它含义,适用情形,法律,后果,先来看什么叫做效力未定啊。它指的是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注意这个前提。各种效力形态啊,前提都得是已经成立的行为。

是否发生效力呢?尚不确定,有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来决定其效力的情形。我们叫效力未定。啊,就是现在行为虽然成立了,但是呢,到底是有效还是无效?处于一个不确定的状态。让第三人呢未来进行决定,这就是效力未定。那这意味着,效力未定的行为啊,未来有没有可能转换的有效啊?有可能第三人如果认可的话,

他就可以是有效的,那效力未定的行为有没有可能转换成无效啊?也有可能如果第三人不认可的话,他就不能发生效力了。所以这个效力不一定啊,它要想最终发生效力,必须以积极的事实出现作为前提,就是第三人要进行认可。这意味着它距离有效,是不是要更遥远一些啊?它不像可撤销可撤销是原则上已经是有效的了。除非第三人行使撤销权,你感受这个区别。那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二个问题存在什么情形的时候,

可以认定效力未定呢?主要都是主体,这个要件存在瑕疵。两种情形先来看,第一种情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单独实施的行为的话,那就是效力未定的。是不是相当于限制行为能力时的行为,它欠缺相应的。行为能力呀。比如说呢,他实质行为超出了他的年龄,智力和精神状态。允许的范围。

那这个时候呢,行为就是未定的状态。于婷说他都欠缺行为能力了,为什么法律不直接认定他无效呀?其实大家想想,法律如果粗暴的认定这个行为无效的话,好像也不一定有利于这个限制行为能力人利益的保护。我们前面呢,举过一个例子。甲呢,是一个中学生。他呢?把家里面价值3000块钱的电脑以4000块钱的价格卖给了乙。大家看在这个交易里面呢,4000块钱的交易是不是超出了限制行为能力人甲的?

行为能力范围呀。按照法律规定啊,它属于效力未定的情形。那这个时候呢?合同能不能发生效力,它也取决于甲的法定代理人,也就是父母要不要追认这个行为。假如说甲的父母一看。原来我儿子这么棒啊,3000块的电脑能卖4000块钱,连我都做不到。父母能不能追认这个合同啊?可以的。父母追认这个合同以后呢?合同就可以发生效力,

进而使得这个甲呢?最终享受这个1000块钱的利润。但是呢,假如说你法律简单粗暴的认定这个合同无效的话,是不是对于甲的利益是不利的呀?所以呢,法律把这个决定权交给了法定代理人,当然,法定代理人经判断。这个交易当中风险太大,虽然呢,赚了1000块钱,但是后患无穷,能不能不认可这个交易啊?也可以。

这样的话呢,更有利于保障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呢,法律把它设置成了效力未定的状态,它是有机会变成有效的,这第一种情形。那第二种情形呢,是无权代理人实施的行为,效力未定。现在给大家解释一下,什么叫做无权代理啊,就是一个人呢,他没有代理权,但是呢,以别人的名义来实施。

法律行为。于是呢甲呢,把这个手机借给乙来用。然后这个乙呢,就找到丙说哎,这个手机啊,是甲委托我来卖的,非常的便宜。于是呢,乙和丙就签订这个买卖合同,当然大家看乙呢,他在卖这个。标的物的时候,他是以谁的名义卖的呀?以甲的名义卖的,

他跟丙说是甲委托我卖的这个。手机是不是以甲的名义签订的合同啊?但是大家想想甲有没有给乙进行授权啊?没有。那乙呢?他有没有代理甲签订合同的权利呀?没有的。这就是无权代理。当然,在无权代理的合同当中啊,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分别是谁呀?分别是甲和丙。因为这个甲呢,他并没有参与这个交易,所以这个合同本身它主体上有没有瑕疵啊?

有瑕疵的合同上写着的甲根本就没有参与这个交易。所以这个时候呢,也是一个效力未定的合同。这意味着,贾师傅一看我的手机,原来这么值钱。他能不能认可这个交易啊?可以的,他只要认可这个交易呢,这个交易就可以发生效力。假如事后甲觉得我这个手机你给多少钱我都不卖,他能不能不认可这个交易啊?也可以这个时候呢,合同就不能发生效力。所以呢,

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啊,它到底是有效的还是不能发生效力,处于一个不确定的状态。为了那要等待甲的态度。这就是效力未定,它的一个基本的体现。但在这种情形里面,大家一定跟法律上讲到的无权处分,做一个区分。是不是有些同学感觉哎,这个好像跟无权处分有点像啊。无权处分跟无权代理啊,它的核心的区别在于当事人实施交易的时候啊,它的名义是不一样的。大家看我们前面讲了甲能把手机借给乙。

乙在跟丙签订这个手机买卖合同的时候啊,假如说他是以甲的名义签的合同,他说甲呢授权我来卖这个手机。以甲的名义签的合同的话,这个叫什么呀?无权代理。能理解吧。但是假的,如果把这个手机借给乙的用。乙呢,谎称这个手机是自己的啊,跟比如说我这个手机我不要了,我要卖给你丙。一自己名义签订合同的,大家看这是什么行为啊?

无权处分行为。因为他并没有以甲的名义来签合同,所以他并不是代理,也不构成无权代理。而这个乙呢?他不是这个手机的所有权人,他是不是欠缺处分权呀?这个时候呢,构成的是无权。处分。所以大家要把这两种情节啊,区别开来无权处分,影不影响合同效力呀?不影响,因为对于乙来讲呢,

他有没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来签合同啊?当然是可以的,主体上并不存在瑕疵。所以说无权处分合同原则上不影响效力啊,这是。效力未定的两种适用情形,那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三个问题,效力未定的法律后果,这是大家掌握的一个重中之重了。为了方便大家理解呢,我在教材里面给大家画了两个模型图。大家看第一个模型啊,讲的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甲说呢,

甲一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了一个超过自己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和乙一签订了一个合同。那这个合同是效力未定的。而第二个模型里面呢,甲二。他没有经过丙二的授权,就以丙二的名义和乙二签订了合同,是不是一个无权代理呀?两种情形。那构成效力未定以后啊,它的法律后果呢?事实上一定是两个方面,要么是走向有效,要么是走向无效。

是不两个方向啊,我们先来看第一个层次。走向有效的情形。效力未定的行为走向有效,只有一个途径,什么途径啊?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进行了追认,所以这里面我们要重点给大家讲追认权这样一个问题。先来看两种情形下,谁来享有这个追认权呢?若是效力未定的。主体啊,如果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质行为的话,大家看。

追认权人谁呀?法定代理人丙一。而在无权代理情形下,追认权人谁呀?被代理人丙二这大家掌握的第一点由丙一和丙二来决定,这个合同能不能发生效力?接着看第二个方面,丙一和丙二啊,它在追认的时候呢,要通过什么方式来追认呀?通过通知的方式追认即可,需不需要去法院去打官司呀?不需要,只要你告诉这个乙或者乙二一生这个合同我认了。合同就可以发生效力,

追着通过通知的方式来行使。但这个通知呢,可以是明示能不能是默示啊?可不可以啊?可以的,假如说这个丙一跟丙二主动开始履行合同了,主动支付价款或者主动接受对方的履行的。是不是也是通过行为表明追认的意思啊?这也没问题,关键是追认能不能通过沉默的方式做出啊?不可以,这一点大家一定要注意,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啊,如果这个追认权人未做任何表示选择沉默的。大家看结果是什么呀?

视为他拒绝追认。啊,就是追认啊,不能通过沉默的方式来做出。那假如说呢,这个丙一或者丙二,他做出了追认的表示的后果是什么?是不是这个合同就确定的发生效力了呀?这就是基于一方的意思,可以使得双方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情形,所以呢,追认权它经常属于什么权呀?它经常属于形成权,记得这个结论。当然了,

两种竞价虽然都是合同发生效力,但是呢,合同的当事人会有所差异。在第一个模型当中。丙一呢,制定这个合同以后合同在。谁跟谁之间发生效力啊,在甲一跟乙一之间发生效力。他们是合同当事。在第二种情形下,如果丙二进来追认的话,合同在谁跟谁之间发生效力啊?在丙二跟乙二之间发生效力。因为签订合同的时候啊,这个甲它是以丙二的名义签的合同,

合同里面的甲方是丙二。所以呢,发生效力的当事人会有所差异,大家要稍微注意这点。这是第一个层次发生效力,那第二个层次啊,是不发生效力的情形。一方面,如果追认权人选择拒绝追认的。获得未做任何表示的,那后果是什么呀?法律行为就不能发生效力了,比较好理解吧。关键是呢,为了保护相对方的信任力。

大家看,为了保护谁的利益啊,乙一和乙二的利益。他们不能处于随时任人宰割的状态,所以法律规定啊,在法定代理人或者无权代理人追认之前。善意的相对人享有一个撤销合同的权利。也就说,在这个丙一呢,犹豫要不要追认的时候,乙一呢,知道了,原来甲一是未成年人。那乙呢?是有原则的,

我不挣未成年人的钱,可不可以啊?可以的,他可以在丙一表态之前的直接主张你别。追着呢,我直接撤销这个合同了,可不可以啊?可以的。法律呢,允许这个善意的乙一或者乙二来撤销这个合同,进而使得合同不能发生效力。当然,这里面的撤销权啊,大家一定要注意它在形式的时候呢,要符合三个条件。

第一呢,是撤销,只能是在追认之前撤销。假设呢,丙一跟丙二已经追认这个合同了,合同是不是已经确定发生效力的呀?那就没有追认的机会了。第二呢,是只有善意相对人才有撤销的权利。就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啊,你不知道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你不知道对方是无权代理人,你才能够主张撤销。假如说呢,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还有没有撤销权了呀?没有了。第三呢,是这个撤销权通过什么方式来行使啊?通知的方式行使即可。有些同学有点迷惑了,我们刚刚讲了前面这个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撤销权是不是要通过诉讼方式来行使啊?但在效力未定的情形下呢,撤销权要通过什么方式行使啊?通知方式行使即可。有些同学说这两个制度之间有什么关系呀?它们没有任何关系,它们就是名字一样而已。就像生活当中啊,

重名的人多不多啊?很多,但我们能说他们是一个人吗?不能,所以在判断这个撤销权如何行使的时候啊,关键是。看它存在于哪种情形,如果呢,是在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当中主张撤销的话,那就是诉讼和仲裁。假设是在效力未定的场景当中主张持有的话,那就是通知要区别对待。这就是效力未定的行为,我们来看一个考过的题目啊,二零一五年这道单选题。

甲呢,16周岁无业,依靠父母生活,大家看到这个信息的时候想到了什么呀?诶,这个无意啊,就坐实了甲呢,他是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某日呢,甲向朋友乙借款两万。有一个借款合同。用其中一万块钱呢,买了一个名牌包送给男友丙,有一个赠与合同。用200块钱呢,

为手机充值,有一个充值的合同,用余款也就是9800块钱。购买了一张美发卡。消费水平还挺高。我们来看一下下列合同的效力。说法正确的是a甲和乙之间的进口合同有效,对不对?你看甲和乙借两万块钱,这个合同有效无效,取决于他有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是不是啊?大家看两万块钱有没有超出?未成年人的。消费水平啊,

当然有了,所以它是效力未定,而不是有效的。接下来b选项甲丙之间的赠与合同是无效的,对不对?我们来看一下甲呢,把一万块钱的包送给男友丙有没有超出行为能力的范围啊?当然超出了。但是它的后果是什么呀?效力未定而不是无效。因为大家想想甲呢,虽然欠缺,现在行为能力,但是呢,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没有可能追认这个合同啊?

甲的父母一看你这个小男友饼挺不错的。可以送他这个包,那这个时候赠与合同能不能转换成有效啊?可以的,所以它是效力未定的,而不是无效的。c甲单位手机充值的行为是可撤销的。大家看充值的行为有没有存在意思表示的瑕疵形态啊?显然没有,那它就不是可执行的行为。效力如何啊?有效的都16岁了,给手机充200块钱,是不是跟他的生活是紧密相关的呀?那显然是有效的行为。

第二项甲呢?购买消费卡的行为是效力待定的,这个说法能不能成立啊?可以的,因为这个9800块钱的美发卡。显然,超出了16周岁的甲,他的行为能力的范围效力未定。那这意味着,如果他的父母呢,追认这个合同的话,合同能不能发生效力啊,当然是可以的。应该选d选项。好,

这是效率未定,那接下来呢?我们来进入。最后一种效力形态叫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我们在学习的时候啊,还是掌握三个层次含义,适用情形以及法律后果。先来看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我前面呢,给大家做类比的时候啊,提到了假设呢,把法律行为的成立类比成大家修完一门课程,参加了考试,交了卷子的话。那无效就意味着什么呀?

老师觉得你这个题答的太差了,不及格,给你挂科了。相当于是法律呢,对一个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做出了完全否定的评价,这就是无效。所以大家看它指的是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还是注意这个前提,只有成立的行为才配。判断效力。因严重欠缺有效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是无效。当然这里面啊,大家一定要注意的是无效的行为是不是不发生任何法律后果啊?不是的,我们后面会讲到这个无效行为的法律后果,

无效行为啊,它只是不能按照当事人的预期来发生后果。就不能实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比如呢,我在这个地方啊,给大家举了个例子,这个例子呢,也是我们考试分析当中的例子。甲呢,私自倒卖黄金给乙。双方呢,签订了个黄金的倒卖合同。大家看当事人签这个合同的时候,甲乙有可能都是自愿的,是不是啊?

甲呢,希望卖掉黄金得到价款。而乙呢,希望支付价款以后得到黄金,这是他们内心的预期,也是他们意思表示的内容。但是呢,这样的合同啊,在成立以后按照法律规定,它是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是不是啊?那法律呢,会认定这个合同是无效的。这个合同无效意味着什么呀?当时无法实现预期的后果。

甲能不能请求乙来支付价款呀?不能。法律不允许你按照预期的提的价款,同样的道理,乙呢?能不能请求甲来交付这个黄金啊?也不可以。因为合同是无效的,法律不允许你通过这个合同来实现你预期的目的。所以这个无效啊,它不是不发生任何法律后果,它只是不能按照当事人的预期来产生后果,能理解吧?因为假如说甲乙签订买卖合同,这个买卖合同如果是有效的话,

当时呢,预期就会实现。哎甲呢,他可以请求向对方来支付自己期待的价款。乙呢,可以请求对方交付标的物。来获得自己期待的物的所有权,这是有效的结果,那无效就是这种期待,无法实现了。这是第一点,还那接下来第二个问题啊是。无效行为的适应情形。既然无效呢,它指的是严重欠缺有效要件的情形。

大家在理解这个无效情形的时候啊,一定要跟我们前面讲到的有效要件给它对应起来。啊,如果你严重欠缺这些要件的话,就有可能导致无效。我记得前面讲这个无袖。我记得前面讲那个民事法律行的,有些意见的时候啊,是不是区分实质和形式要件啊?实质要件里面呢?大家还记得这三个关联词吗?我们后期在背诵的时候啊,会反复的给你强调这个模型。主体意思表示和内容是三三个方面。那欠缺任何一个方面的要件都有可能导致无效。

我们先来看第一种情形。跟主体相关无行为能力人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的话,应当认定无效。因为无行为能力,人是不是严重欠缺行为能力啊?那它实质行为就是无效的,而且我们前面也讲过了。即使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是接受奖励,赠与报酬这样的行为。有效无效啊,也是无效的。这是第一点,跟主体相关。那第二种情形啊,

是跟意思表示相关。有效件要求意思表示比较真实。那如果当时呢,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的行为的话,那当然应当认定是无效的。因为这个虚假的意思表示啊,它是严重不真实的。那关键是什么叫做行为人和相对人串通起来,以虚假的意思实施的行为呢?这里面给大家举个例子。不知道大家很多年前有没有看过一部小品,叫做不差钱,有看过吗?算是小沈阳的成名作。在这个小品里面,

小沈阳呢,跟这个。赵本山提前商量好了。假设一会啊,老毕来的时候我点菜,你得给我点面子。后来呢,老毕来了赵本山,就点菜。说来一个四斤的龙虾。小沈阳说什么呀?没有大家看世上有没有这个龙虾啊?是有的,但是呢,赵本山跟。

小沈阳他们是不是串通起来,共同做出一个虚假意思表示啊,进而实现对第三人欺骗的目的?这就是虚假的意思,表示实质行为。那这种行为啊,在我们实践当中啊,其实是非常常见的,我们实践当中把这样的合同叫做阴阳合同。大家在新闻报道的时候,有没有看过范冰冰被追缴税款的报道啊?范冰冰呢?因为发了一条微博。然后被小崔穷追猛打,最后呢,

被追缴了八点八亿的税款。被称为。史上最贵的一条微博,八点八亿的代价。那后来查出来啊,这个范冰冰呢,她在跟剧组签订这个演出合同的时候啊,签的都是阴阳合同。本来呢,范冰冰拿到的片酬是3000万。但是如果合同里面直接签3000万去报税的话,这个税是非常的高的,于是啊,他们就签了两个合同。首先呢,

先签一个假合同,写的是1000万。然后呢?拿着这个假合同去报税。然后呢,私自再签订一个合同,转给范冰冰2000万。大家看,通过这样一个阴阳合同,是不是实现了?逃税的这样一个目的呀。那双方当时呢,拿着这个1000万的合同去报税的时候,大家看这1000万的合同是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啊?显然不是,

无论是范冰冰还是向对方都知道他们的合同标的是不是1000万呀?不是的。这就是双方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这个合同效力如何啊?无效的。这意味着事后呢,这个剧组能不能以你看合同里面只签了1000万,所以呢,我就只给你1000万,行不行啊?不行的,因为1000万的合同是无效的。包括我们在实践当中啊,这个二手房买卖这个领域啊,

其实阴阳合同也非常常见。我这个地方啊,给大家举了一个例一。甲乙呢,签订买卖合同。甲呢,要以200万的价格把这个房子呢卖给乙。按道理呢,甲乙签订合同的时候,合同里面的标的价格应该写多少钱200万?但是呢,如果你合同里面直接写200万的话。这个时候你要去缴税的话,是要以200万作为基础来缴税的啊,比如说你要缴这个。

3%的契税要缴多少钱啊?要缴六万块钱,那这个时候呢?中介啊,会给双方当事人出个主意。说你们在签合同时啊,不要直接签200万。啊,直接按照当地指导的最低价来签这个合同啊,直接签100万。然后呢,以这个100万的合同去报税,这样的话呢,只需要缴纳多少税款了呀?三万块钱税款了。

然后剩下的100万呢,这个买方再通过其他途径转给这个卖方。大家看在这个操作当中啊,对于出卖人甲来讲,是不是他实际拿到的钱还是200万呀?而多签这么一个假合同,就可以使得买受人乙呢,省三万块钱的税款。大家想想实践当中,当时有机会的时候是不是会签这样的合同啊?那这里面呢,涉及到双方去报备。合同里面写的这个100万是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啊?不是的,双方都知道这个合同根本就不是100万的价格达成的。

这就是双方串通起来,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大家看这个合同效力如何呀?无效的,当然这个无效啊,不是因为。他在逃税漏税。而是因为这100万呢,它根本就不能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因为这个原因导致的无效。这第一个方面,当然既然是阴阳合同嘛,有阳合同被认定无效,

那必然要判断阴合同的效力就是第二点。虚假意思表示啊,它背后一定隐藏着一个真实的行为。那这个隐藏行为,它效力如何呀?啊,就像。范冰冰,这个合同是不是私下一个真实的3000万的合同啊?包括这个利益里面呢,甲乙私下有一个真实的以200万的价格来卖房子的合同。那这个合同效力如何啊?当然这个合同啊。它如果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的话,它是可以认定有效的。

你像范冰冰这个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有没有符合有效要件啊?当然符合了,所以它是有效的。也正是因为3000万的合同是有效的,税务机关才有资格让范冰冰补缴多余的2000万的税款,能理解吧?包括在第二种情形下。事后的这个买受乙能不能拒绝支付剩余的100万呀?不可以。因为你们达成的200万买这个房子的合同是完全有效的,你有义务去履行这个合同。当然假设呢。虚假行为背后隐藏的行为。它存在无效的情形,

不符合有效件的,也有可能认定无效。这意味着,虽然虚假行为。应当认定无效,但是他背后隐藏的行为有可能认定有效,也有可能认定无效。我呢,给大家补充了这个例二。甲乙呢,达成了一个卖淫嫖娼协议。其实大家看这个协议就知道效力如何呀。是不是无效的呀?甲呢,念过法律啊,

既然是无效的,我是不是就不用付钱呀?我不付钱,是不是就不违法呀?这时呢甲呢,拒绝支付双方谈好的2000块钱。很不讲究,当然这个时呢,会有两个彪形大汉。来教训讲人在江湖走,要守江湖规矩。甲说我实在是没钱,于是呢在。两个人的。要挟之下,

甲呢,就立了一个字据。说呀甲呢,向乙借款2000元,一周内偿还。给力的一个借条,大家想想这种形态实践当中常不常见啊?挺常见的。那后来呢甲呢?还是没有给钱那乙呢?就拿着这个借条向法院去起诉了。说甲呢,借我2000块钱没有还,请法院保护的合法权益。大家看在这样一个案件当中。

乙呢,手里面拿着的借条,主张双方之间是有借款合同的。我们来判断一下借款合同效力如何。这个借款的效率如何啊?答案是无效的,为什么呀?因为它是虚假的合同。大家看甲乙之间有没有真实的借款交易啊?没有的,所以呢,当时出具这个字据,它就是一个双方串通好的虚假行为。它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呢,

这个借款合同应当认定是无效的。但是呢,这个虚假行为背后有没有隐藏一个真实行为啊?当然有了,他不又隐藏了一个什么行为啊?卖淫嫖娼的交易。大家看这个交易,它有没有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呀?显然没有,它是违反公序良俗的,也应当认定是。无效的。你看这就是虚假行为,借款应当认定无效,同时呢,

隐藏行为因为违反公序良俗,也应当认定。无效,所以我们能不能说隐藏行为就一定是有效的呀?不能之所以给大家举这个例啊,其实也是对应我们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一个规定。在这个司法解释里面啊,特别规定。如果呢,当事人以借条欠条这样的债权凭证来主张借款合同的,人民法院呢?必须要以职权来查明当事人之间有没有真实的借款关系。大家知道为什么司法解释要做这么一个规定吗?因为实践当中啊,好多不法的交易,

最终呢,都想通过伪装成借款的方式来给它合法化。进而借法院之手来实现这个不法的债权。所以呢,法院也不傻。这样的速度呢,我们在。诉讼领域啊,把它叫虚假诉讼,如果被法院查出来的话,是要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的。所以大家稍微注意下这个案例啊,这是虚假意思表示实的行为。这是第二种类型,意思表示不真实。

那剩下的三种无效期限啊,都是内容不合法了,都跟内容相关。我们先来看这个第三种情形。如果这个民事法律行为啊,它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是不是合法原则,在法律行为效力领域的一个基本的体现啊。关键是这个法律条文里面,它有后面这句话。但是呢,该强制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这是民法典153条的规定。大家看完以后是不是有点迷糊啊?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呢,该强制规定又不导致该行为无效的除外。我们民法学界啊,常常调侃这个条文啊,可以用来考外国人的汉语水平。就问你违反强制规定会不会导致无效?是不是你很迷惑啊?其实这个条文里面它的核心是要把这个强制性规定啊,做一个类型化的区分。就是不是违反强制规定,一定导致法律行为无效的,我们要对这个强制性规定啊,做一个类型化的区分,

把它分成两类。一类呢叫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一例叫。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看把它分成两类。如果违反的是效力性制规定的话,那这个行为是无效的,所以大家看这个条文里面的第一句当中讲到的强制规定,它指的是效力性强制规定。而如果这个管理规定而且。如果这个强制规定啊,它是管理性的强制规定的话,那违反它会不会导致无效啊?不会的,所以说第二个强制规定啊,

它指的是管理性的强制规定。啊,你就搞清楚这一点,才知道153条它的规范意义,所以呢,这个条文里面啊,虽然他写了两个强制规定,但是呢,这两个强制规定,它指的意义是不一样的。那接下来呢,我们要给大家讲的重点就是怎么来判断一个强制规定,它是效力性的还是管理性的呢?就成为了这里面的一个难点问题了。实际上,

这个问题啊,理论上有争议。实践当中争议更大。啊,最高人民法院呢,花了很多的努力。好像也没有把这二者区分开来。如果这个地方啊,只是给大家讲一个比较简单的区分标准,这个区分标准啊,虽然不能解决100%问100%的问题。但是呢,它可以解决百分之八九十以上的问题,大家先掌握到这个层次就可以了。这两种强制性规定啊,

它的区分呢,是基于强制性规定的立法目的所做的区分。假设呢,某个强制规定。它的立法目的是禁止某种交易行为。就是任何人,任何情形下都不能实施这个行为。是不是法律直接禁止这种行为的实施啊?那这样的强制规定,它就是效力性强制规定。如果当时实施的话,会导致这个合同是无效的。比如说呢,我们法律上禁止枪支的买卖,禁止毒品的买卖。

大家看这个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不是直接禁止这种交易行为啊?在市场当中,任何人任何场合下都不能实施这个行为,如果你签订这个毒品买卖,你签订这个枪支买卖了。那你违反的就是效力期强制性规定,会导致合同无效。能理解吧,这第一种情形。那第二种情形是这个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它虽然也禁止当事人实施某种行为,但是呢,它的立法目的并不是在禁止这种交易行为。

只是呢,限制一方当事人参与某种交易的条件。啊,比如说呢,我们禁止这个。违章的经营行为啊,大家呢?逛街的时候,街上有一些小商小贩。这些小商小贩呢?他这个经营行为是不是不符合合法经营的规定啊?他没有办理相应的证照。但是呢,你从这个小商小贩的手里面。买个鸡蛋灌饼,

买个小商品,这个交易会不会导致无效呀?不会的,因为法律呢,禁止这个违章经营,它的目的是不是为了禁止交易行为本身啊?不是的,他只说你要是卖。鸡蛋灌饼,你要是卖这个小商品是可以的,但是呢,你得办理相应的手续。你没有办理这个手续,就从事这个经营行为的,你违反的就是管理性的强制规定,

因为你扰乱了市场的秩序。所以大家看这样的城镇规定啊,它的目的就不是为了禁止交易行为,而是为了市场秩序的管理。那你违反这个规定啊,就不会导致行为无效。啊,就像一个。违章经营的摊贩在卖这个鸡蛋灌饼。你呢?要买一个鸡蛋灌饼。刚刚交了钱。城管就来了,要没收这个。违法经营的工具,

大家看这个时候呢,你跟这个经营者之间签订的。鸡蛋灌饼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啊?有效,无效啊。有效的。虽然呢,经营者他违反了这个。强力固定。因为不得违章经营嘛,但是呢,这个不得违章经营的目的是不是为了禁止经经营行为啊?不是的,它的立法目的啊,只是为了维护市场管理的秩序,

所以呢,你违反这样的规定啊,就不会导致合同无效。所以大家啊,大致把这两种强制规定给大家区别开来。效力性强制规定啊,它的立法目的是禁止交易行为本身,任何人任何场合下都不能使这种交易,你踩着这条红线就会导致无效。第二种类型呢,是管理性强制规定,它的立法目的啊,不是为了禁止某种交易行为。而是为了市场规范,市场管理的需要而进行的规定。

那你违反这个规定呢,不会导致合同无效,它产生的后果是什么呀?行政处罚。是不是执法部门要对这个违章禁止摊贩进行行政处罚呀?但它不影响消费者。和这个经营者之间签订合同的效力,一定要把它们区别开来,大家看一下我们在教材里面啊,给大家举了两个例子,大家先看这个例一。甲呢,将宅基地抵押给了同村外嫁他村的乙用于借款。我们来看一下这个抵押合同效力如何啊?其实呢,

我们在物权编里面会讲到一个禁止规定,就是宅基地使用权,它是禁止抵押的。那意味着,这个抵押合同的签订是不是违反了强制性的规定啊?它会不会导致抵押合同无效?关键是看禁止宅基地抵押的这个规定,它是效力性的还是管理性的?那我们就要看了,法律上呢,禁止宅基地的抵押,它有没有禁止这个行为本身啊?当然,有了任何人,任何场合下都不能实施抵押或者转让宅基地的行为。

那你实施的这个抵押合同是不是就踩了法律的红线呀?那就违反的是效力性的强制规定,应当认定这个合同是无效的。因为任何人任何厂家都不能实施宅基地抵押行为。接着看这个利尔可能就不太一样了,甲呢,违规在大学门口摆摊卖山东煎饼。生意火爆,学生乙呢?购买了煎饼两个,这个时候呢甲的煎饼摊因违章经营而被没收。大家看甲呢,你在卖山东煎饼的时候有没有犯强制性规定啊?有违反强制规定,因为你是违章经营。

但是呢,它影不影响甲和这个学生乙签订的山东煎饼买卖合同的效力呀?不影响,因为法律上有没有禁止煎饼的买卖呀?没有的兼并买卖,这种交易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只是呢,为了市场管理的需要,你要卖煎饼可以,但是你得办理相应的证照。那你没有办理证照,违反的就是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它不会导致交易行为,也就是买卖合同无效,但是呢,

它会产生什么后果啊?是不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对这个违章经营的甲进行行政处罚呀?它产生的是行政法上的后果,它并不影响民事合同的效力。所以大家呢,要把这两种强制规定啊,做一个区分。啊,当然这里面呢,我在第一点还补充了一个问题。就是违反强制规定导致无效,它的适用前提是强制性规定,一定是存在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当中的。注意这个细节。假设呢,

违反的是地方的法规或者是行政规章的强制性规定的,会不会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确。会不会啊?不会的。这体现的是市场统一的这样一个要求。啊,不能说都是在中国从事交易,这个行为呢?在北京是有效的,跑到内蒙古就无效了。那我们还是不是一个统一的市场了呢?所以呢,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有资格来确认交易行为无效。地方的法规,

行政规章都没有这个资格。这是违法的问题啊,当然第三点呢,还补充了一个规定,这是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如果超越经营范围而订立合同的。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为由来确认合同无效。这意味着,超越经营范围,它能不能单独导致合同无效啊?不会的,其实大家想一想,我们在。公司法里面啊,包括这个工商行政管理相关的规定里面啊,

有这个禁止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你在办理营业执照的时候啊,是要登记你的经营范围的。你要超出这个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教育活动的话,那其实是违反了强制性规定的。但是呢,这个不得超越经营范围的规定,它是不是所谓效力性强制规定呀?不是的,它也是一个标准的,管理性的强制规定。比如说呢,在疫情期间。好多饭店经营都非常困难。

那一个饭店呢?它除了这个提供餐饮服务以外啊,他还卖口罩。给这个顾客呢,提供有偿的充电器。大家见过吧?大家看一下对饭店来讲呢,你的这个经营范围里面有没有包含卖口罩啊?那肯定没有。但是呢,你在经营场所卖口罩。会不会导致合同无效啊?不会的,法律呢,通过登记的方式限制你的经营范围,

主要是为了市场管理的需要,而不是为了禁止这个卖口罩,这种交易行为本身。所以呢,即使是饭店把口罩卖给了消费者,买卖合同依然是有效的,因为你只是违反了一个管理性的。强制规定而已。但是呢,你毕竟违反了强制性规定,后果是什么呀?如果工商部门知道的话,他会对你这个饭店进行处罚的,因为你有违章经营的行为,能理解吧,

一定要把它区别开来。好,这是第三种类型。接下来,第四种无效情形啊,是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大家看又见到这个词了,是不是工序两组原则在民事法律行为这个领域的一个具体的体现呀?我们在讲工序两组原则的时候啊,讲的那些情形。都有可能因为。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所以这里面啊,我就不展开讲了啊,简单给大家举几个例子,

大家看第一个例子。假如。甲乙呢,在离婚协议里面约定。你跟我离婚可以。但是呢,你跟我离婚以后啊,没有经过我的同意,你不得跟别人再婚。这样的约定有效无效。那肯定是无效的。因为它限制了当事人宪法当中的基本权利。会有损别人的人格尊严,按道理呢,别人是享有婚姻自主权的。

凭什么别人要不要结婚,还得经过你的同意啊。接着看例二甲乙呢,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伤概不负责。或者呢,员工在入职五年内不得结婚生子。大家看这样的约定有效无权。无效的,那有些同学说我在未来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实习协议的时候,它里面就有这个工伤概不负责。或者要求我入职五年内不得结婚生小孩。那这样的劳动合同,我能不能签呀?

有同学说我要跟这种呃不法行为做斗争。其实呢,这样的做法就很不明智了,你明明知道它是无效的,那你合同该签就签呗。反正它又不能对你产生拘束力。如果发生工伤,符合法律规定的,你依然可以找他来负责。同时呢,你入职以后呢,五年内该结婚结婚,该生孩子生孩子。你违反这个约定,会不会产生违约责任呀?

不会的。所以呢,你知道这个条款是无效的,你就不用跟他硬碰硬了,因为你不签这个合同,你就拿不到这个工作啊。等未来你违反的时候啊,你再理直气壮的跟他说,你这个合同是无效的。接着看例三。已婚渣男甲为了维持与情人乙的非法同居关系,赠与其房屋一套。大家看这个为了维持非法同居关系而实施的赠与效力如何呀?我们在实践当中,这种案件非常的多,

大家看报道有看过吗?呃,就是男方把财产赠给了小三,然后原配打官司,又把房子给要回来了,有见过这种报道吧?因为这个赠与合同本身啊,它是为了维持非法同居关系,它是破坏了这个。家庭秩序的,所以呢,也会因违反公序良俗而被认定无效。接着看例四有夫之妇甲呢,委托未婚女乙代孕,约定事成之后啊甲呢,

补偿乙50万元。大家看代孕协议效力如何啊?有效无效啊,无效的你先记住这个结论啊,但有些同学呢,有个疑惑。说代孕怎么就违反公序良俗了?有的人不想生小孩。有的人呢,没有赚钱的途径,帮别人怀个孩子,生个小孩儿就可以赚50万,凭什么你法律不允许啊?我们法律上啊,禁止代孕呢,

主要是两个方面的考虑。第一个方面的考虑啊,是这个代孕啊,这种交易的本质是不是代孕女把自己的身体?把自己的子宫租给别人来用啊。这是把人当成财产来对待的行为,是违反公序良俗的,是有损人格尊严的。第二个方面呢,考虑的是如果法律允许代运协议有效的话。它会和我们现行法律的亲子关系的规定相冲突。在我们现行法律当中啊,怎么来确定这个亲子关系啊?特别是怎么来确定父母子女关系啊?是要基于出生的事实来确定的。

就是谁生的孩子,谁在法律上就是孩子的母亲。假设呢,我们认可这个代孕协议的效力,大家看甲呢,委托乙来代孕,那这个孩子一定是谁生下来的呀?乙生下来的。从我们现在法律的规定来看啊,生下来这个孩子呢,谁是他法律上的母亲啊,乙是他的母亲,因为孩子是乙生的。我们在判断父母子女关系的时候啊,是看出生的事实。

而不是看这个原材料是谁提供的?那这意味着,如果你认可这个协议的效力的话,是不是甲基这个协议可以请求乙来教出这个孩子呀?那相当于是法律,你要要求孩子的母亲来教出他的孩子。这样的协议的履行本身就是违反公序良俗的,所以呢,基于这两个方面的考虑啊,我们法律禁止代孕这种交易,它违反公序良俗。大家呢,了解几个典型的例子就可以了啊,这是第四种情形。那最后一种情形呢,

是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无效。就是交易行为的主要目的啊,是为了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那这样的交易显然是法律所不保护的。这样的话呢,我们就把这五种无效情形给大家梳理完了,大家看整体上呢,五种情形我们分成了。三类跟这个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当中,主体意思表示,内容三个关键词关联起来。主体延伸出来,第一种情形无行为能力时的行为无效。

意思表示里面呢,有一种无效情形。当事人以虚假意思表示,实质行为无效,而内容不合法呢,延伸出了后面三种无效情形。违反禁止性规定,违反公序良俗以及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无效行为的适用情形。接下来呢,我们来简单看一个题啊,二零一七年这道单选题。甲乙呢?未婚同居乙呢?谎称怀孕,

迫使甲承诺甲呢?即付给乙结婚保证金50万元。如果半年内不与乙结婚,则不得以去返还。我们来看一下甲乙之间的约定,效率如何啊?当然是无效的,因为这样的约定啊,它是不是限制了甲的?婚姻自由啊。本来呢,半年以后啊甲呢,可能不一定想跟这个乙结婚,但是一想不结婚的话,50万元没了。

是不是相当于乙呢?以50万元。来限制这个甲的婚姻自由啊,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所以应当认定是无效的。当然,这里面呢?有没有存在这个胁迫或者欺诈情节啊?好像也有,但是呢?为什么我们不选这个AB选项啊?哎,因为这个胁迫也好,欺诈也好,它的后果是可撤销而可撤销的,

适用前提是行为首先得是有效的。如果你这个行为啊,同时存在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的话,那这个行为就直接认定无效了,即使你存在胁迫欺诈的瑕疵。也就没有必要单独判断了。当然,看完这个题目以后啊,有同学说诶,这50万是不是彩礼呀?我们在婚姻家庭里边呢,会讲这个问题。大家知道彩礼吧。在男女双方结婚的时候啊,常常是男方呢,

按照习俗要给付女方一定数的金钱,这叫彩礼。这个50万元是不是彩礼呀?答案是不是的,一方面啊在。民间习俗里面,彩礼不是付给女方的,是付给女方的父母的,这是第一点。第二点呢,是彩礼的目的是什么呀?它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我希望跟你结婚,所以我把这个钱付给你,但是大家看一下甲跟乙呢,

他在付这50万的时候。有没有确定已经结婚啊?有没有啊?没有,他说你先付给我50万的结婚保证金,未来如果你不跟我结婚的话,50万元我就给你扣下。这个跟彩礼是完全不一样的。啊,大家要注意区分啊,这是。无效的情形,最后呢,还有一个比较简单的问题,如果呢,

民事法律行为最终没有成立,无效被直销或者不发生效力的。它的法律后果都是一样的啊,第一呢,是行为自始无效。第二是已经交付的财产要予以返还。第三呢,是一方有过错的,要赔偿损失。第四呢,是如果损害了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话,还得把财产返还给国家集体第三人啊,这个后果啊,相对来讲就比较简单了。好,

那这一节的内容呢?我们就讲到这里,大家先稍作休息,我们再进入第四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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