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泽兵 发表于 2024-4-16 17:02:51

13.第01编总则专题06民事法律行为(02)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好,那接下来呢,我们就要进入第三节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规范。我们前面讲了民事法律行为啊,在进行规范的时候呢,我们要区分成立和效力这两个层次。所以呢,我在。讲义里面先给大家做一个区分,成立和效率的区别。成立啊,它说的是客观上有没有一个民事法律行为的问题?

就是你们之间到底有没有达成一个合同?这是一个事实判断的问题。它是通过证据来确定的,是不是啊?到底你们有没有达成合意?要看看你们的。交易当中的沟通啊,包括一些文件的往来来确定有没有达成合议,所以这个成立本身啊,它只是一个。事实判断问题,确定法律行为客观上存不存在。而这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啊,它解决的是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法律上作何评价的问题。

通俗的讲,成立它解决的是有没有的问题。而效力它解决的是什么呀?行不行的问题?那你要判他行不行的话,首先这个法律行为得存在,这是前提。它都不存在的话,还有没有必要判断它的效力的呀?没有必要了,所以大家要把这个成立跟效力区别开来。尽管呢,按照法律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发生效力。好像成立的同时就发生效力了,

但是呢,从法律学习和法律规范的角度来讲啊,大家一定要能够感受得到。一定是法律行为先成立,成立以后呢,再去判断效力,这样的思考方法,我们在。法律当中,把它叫做法学上的零点零一秒。有同学听过这个词吗?啊,虽然在实践当中啊,合同签订的同时就直接发生效力,它是同时发生的,

但是呢,我们在以法律人的。视角看这个问题的时候啊,一定要把这两个跟问题给它区别开来,一定先成立,然后呢,有一个非常短的时间,零点零一秒来判断它的效率,然后进而确定它是。有效的能理解吧,要把这两个问题啊,给它区别开来。这是你专业人士的视角。我们先来看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啊,解决的是有没有一个民事法律行为的问题。

当然有没有呢?我们要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来判断。大家看这个成立要件啊,既包括一般要件,也包括特别要件。一般要件啊,是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应当具备的。而这个特别成立要件啊,它是某一些民事法律行为,才需要具备的,我们先来看一般的要件。三个方面,第一呢是首先得存在行为人。因为民事法律行为是一个行为。

它是以人的意志支配作为前提的,所以呢,首先得有人才,有可能有行为好理解吧。不管这个人呢,他是限制无还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都得有一个人。第二是行为人必须要做出意思表示,这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第三呢,是必须有标的。啊,就是你这个行为啊,必须要有内容,你想要发生什么法律关系的变动,

一定得是明确的。啊,比如说呢甲呢?去逛商场。跟商店的老板说,你这件衣服能不能以500块钱的价格卖给我?大家看有没有人啊,有的同时呢,有没有做出意思表示啊?有的,而且呢,这个意思表示要不要有内容啊?有的三个方面的邮件。这是第一点啊,第二点呢,

是特别成立要件。它是某一些法律行为才需要符合的这个地方啊,大家重点掌握一个问题,就是实践行为。我们前面讲了实践行为啊,除了意思表示以外,还必须要以交付标的物对它的成立要件。这意味着,在自然之间的借款,这样的实践行为当中,双方当时呢,只是达成了一个借款的合议。没有完成交付借款的行为的话,这个行为有没有成立啊?没有成立,

这就是特别成立要件。呃,这是第一个方面的问题,成立。那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二个层次的问题,就是大家掌握的重点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我们先来看这个前面的规范体系图。民事法律行为在成立以后啊,判断效力的时候呢,有两大层次,第一呢是。认定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啊,就是法律觉得这个行为没问题,

可以按照预期来发生效力。那第二个层次啊,就是这个效力存在瑕疵。不能够正常的发生效力,这叫效力存在瑕疵。当这个效率瑕疵形态呢?我们在民法典里面啊,主要规定了三种类型。分别是,可撤销效力未定和无效这三个词啊,都是民法上的术语。也等于说我们怎么来理解这些效率形态啊,我呢,常常做一个比喻。我们可以把这个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判断啊。

类比成。大家在上学的时候啊,修完了某门课程。参加了考试,是不是要等着老师来给你一个成绩啊?你参加完考试,把卷子交了。有点类似于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了。那这个时候呢,老师是不是要对你已经答完的卷子来做出评价呀?这就是判断效力的过程。你看这个效率的结果啊,可以是u。就这个u。

啊,答得非常的好,完全符合。考察的要求。那假设呢,你没有完全符合考试的要求,没有得到优的话,是不是也有可能是良中或者是差呀?这些评价就属于效力存在瑕疵了。还有所欠缺,你要继续努力。这个可执行ID呢?类似于梁。也就是大体上是没问题的,但是呢,

有一点小小的瑕疵,有可能会被撤销掉,可撤销。而这个效率位定啊,有点类似于中。虽然不至于挂科,但是呢,你距离这个优良还是有一定的距离的。那最后一种无效啊,就相当于什么呀,相当于差就是不及格,虽然卷子交了,但是呢,答得一塌糊涂,直接给你挂科了。

是不是对你的卷子做出了完全否定的评价啊?有点类似于无效啊,大家可以大致做这样一个类比。所以在民法典里面规定的四种效力形态。从这个效力啊,由强到弱,我们就区分有效,可直销效力未定和无效。相当相当于大家的成绩啊,优良中差啊,依次减少。大致能够感受这个关联吧。那这样呢,我们就要依次来讲,每一种效力形态,

它的具体认定了,先来看。第一种效力形态。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大家想想你参加考试以后呢,老师要给你个优的话,它必须得有一定的评分的标准,是不是啊?你完全符合这个评分的标准,你可以达到。满分或者优的成绩,所以呢,我们在确定民事法律行为是不是有效,是不是可以给优的时候,首先要确定的是你的评判标准是什么?

这就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所需要解决的问题。那这个要件呢?我们在法律上啊,区分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个方面。实质要合格,形式也得合格。先来看。持之以见。涉及到三个方面。第一是主体,第二是意思表示,第三是内容。大家看这三个关键词啊,正好对应。

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里面的三个因素是不是啊?第一得有人。你得符合相对要求,第二,有意思表示也得符合相对要求,第三,有标的,有内容也得符合相对要求。先来看第一个要求,跟主体相关的。实施行为的人啊,他必须得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注意相应的这三个字。一定要跟我们前面讲到的三种类型的民事行为能力对应起来。假如说呢,

行为人他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则上,它可以实施各种行为,它都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好理解吧。那假设这个行为呢?它是一个无行为能力人的。他能不能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啊?不行,他都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即使是存货利益的行为,那这个地方啊。理解起来稍是一点难度的,就是这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了。

它呢,可以实施一部分行为,但是呢,另一部分行为却不能单独实施,所以这个时候啊,判断相应的这三个字才有意义。我们前面也给大家讲过了,限制行为能力,人呢,他可以实施哪些行为啊?还记得吧,它可以实施两种行为,第一呢是存货利益的行为。那这样的行为,他有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啊?

当然有,包括接受奖励,赠与和报酬。我这里面啊,给大家补充一个小事例。就是区分啊,生活意义上的重合利益和法律上的重合利益。法律上讲的处分利益啊,它指的是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尽管在生活当中啊,有些交易是纯赚钱的。但是呢,只要这个限制行为能力人,他承担了义务的,在民法当中,

它就不是纯获利益的,大家看这个例子啊。甲呢,年方八岁,天资聪慧。他们将家中市值3000的笔记本电脑以4000块钱的价格就卖给了乙。大家看在这个买卖合同里面呢,好像看起来甲是不是没有吃亏呀?你看3000块钱电脑卖了4000块钱,是不是还净赚1000块呀?但我们能不能说这个买卖合同是存获利益的呀?不能因为在买卖合同里面啊,这个甲呢,他是要承担。出卖人的合同义务的。

所以从法律角度来讲,你就不是纯获利。那这样的行为能不能直接认定有效啊?不能的,这第一第二呢,是与他的年龄,智力和精神状态相适应的行为。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我前面呢讲过司法解释规定的三个方面的判断因素,大家还记得吗?第一呢,是要看这个行为和他的生活的关联程度。第二是要看行为人能不能。预见这个行为的后果,或者理解这个交易的风险,

第三呢,是要看这个交易的标的额。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啊,当从考试角度来讲啊,大家掌握两个极端标的额很小的,买个零食啦,买个文具啦,那肯定可以试试。但是标的额很大的,像买房卖房买车卖车能不能实施啊?不能实施,你掌握两个极端就可以了。这是第一个要件主体,必须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个方面的要件是意思表示的,要求意思表示必须要真实。也就是说,什么叫意思表示真实啊?在民法里面,意思表示真实,它有两层含义。第一呢,是意思与表示必须要一致。诶,就心里面想的和表示出来的必须是一致的,这叫真实。第二呢,是意思表示做出的时候啊,必须意志是自由的,

没有受到外界的不当干扰。啊,你拿刀。放到我的脖子上跟我说,我要买你的房子。大家看这个时候呢,我有选择的余地吗?没有我的意思啊,受到了外界的不当干扰,那这个时候呢,我做出的出卖的意思就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所以一方面意思表示要一致,另一方面呢,意思表示要自由,没有受到外界的不当干扰。

符合两个条件呢,这才叫意思表示真实。第三呢,是内容。那这个内容呢?必须要合法,这是合法原则的体现。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呢,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三个方面的条件要同时起备,这是实质条件。接下来呢,是形式要件形式要件啊,

其实主要适用于要式行为。不管是根据法律规定也好,根据当时的约定也好。如果这行为啊,它必须以特定的形式做出的,那你形式要这样没有满足的,能不能直接发生效力啊?当然不能了。这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我在这里面还给大家做了一个小总结。就是民法当中啊,有形形色色的民事法律行为,我们在判断它的效力的时候啊,它的要件都是这个结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相统一,

实际要件里面包括几个方面的因素啊?主体意思表示,内容三个方面的因素,然后加上一个形式要件,大家把这个框架给它记住了。我们后面还会多次用到。我们来看一个题。二零一七年的这个。单选题。公司职员甲呢,办了某银行的信用卡,在商场持卡消费两万块钱。在向银行还款之前呢?甲突患精神病。可能一看账单,

把自己给吓疯了。对此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你看这里面呢,有两个合同,一个是办信用卡的合同,一个是商场消费的合同。这两个合同效力如何呢?是不是要看它有没有符合优效要件啊?尽管呢,我们前面讲了那么多的有效要件,但这个题干信息里面啊,主要提到甲突患精神病。这意味着,这个题目主要在考哪个要件啊?

行为人有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当然,这个题目的核心在于我们判断行为能力的时候啊,是以哪个时间点为准啊?要以这个当时实施行为的时候,你有没有相对行为能力为准?这意味着你在实施行为的时候,如果是正常的。那你事后疯了,影不影响之前行为的效力呀?不影响你看这个题目里面啊,结果呢,甲托管精神病是限制或者无行为能力人,但是呢,他在办信用卡和商场持卡消费的时候。

是不是精神是正常的呀?那原则上这两个合同有效无效呀,有效的非常简单。应该选的是a选项。有些同学说这里面有没有提到它的意思,表示是不是真实啊?它是不是被欺诈了,或者胁迫了呀?你要不要考虑这个问题啊?不需要,因为我们生活当中的交易啊,绝大多数都是有效的。效力存在瑕疵是例外。所以从考试角度来讲啊,它要考你这个效力存在瑕疵的形态的话,

它在案情里面一定会出现这个效力存在瑕疵的情节。没有这个情节的话,你就不要自作多情了。我们来看这个第二题,你看这是二零二二年刚考的题。甲呢,开车不慎刮蹭了,乙停在路边的汽车。甲呢,因着急上班,在被刮车辆上留下了一张写有自己联系方式的字条,以后就离开了。生活里面也很常见。那如果这个甲他没有留下这个字条的话。就比较麻烦,

有可能未认定为是逃逸的。乙呢?见到以后啊,就联系甲。两人在电话当中商定甲呢,赔偿800块钱。乙呢,将车送去修理,花费1000块。甲和乙之间关于赔偿的约定。我们来看a选项成立并生效这个说法能不能成立呀?当然可以,你看双方呢,经过协商以后达成了800块钱的。和解方案。

是不是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了,而且呢,这个题干信息里面有没有告诉我们这个和解本身有什么效力上存在瑕疵的情节啊?没有,所以它就是有效的。当前同学说。双方当时约定只赔800,但是实际上。修车花了1000。这个情节影不影响合同效力啊?当然不影响在实践当中啊,你撞了别人的车,别人都可以让你。直接走人,不用赔钱行不行啊?

也是可以的,只要当事人是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话就没问题。所以这里面呢,有没有所谓的重大误解啊?没有有没有显示公平啊?也没有。d选项因口头约定而无效,这个说法能不能成立啊?不能成立,因为这样的和解呢?法律要求。法律有没有要求他必须要通过什么形式来作出啊?当然没有了。所以呢,口头形式它并不影响效力。

这是。有效的情形,那接下来呢,我们就要进入效力存在瑕疵的形态了。分别是可直销效力未定和无效三种情形。那这三种情形啊,我们在学习的时候呢,都是三个问题,第一是含义,第二是适用情形,第三是法律后果。其实啊,我们在学习任何一个民法制度的时候,都是这三个板块,第一,

你要知道它是什么?第二,你要知道它的适用情形或者构成要件是什么?第三是它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先来看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考试里面啊,经常考到。先来看第一个问题概述可撤销啊,它说的是民事法律行为呢,虽然已经成立并生效了,注意这个前提,它已经发生效力了。所以呢,它距离这个有效啊,是最近的。

只是呢,因欠缺某个有需要件,主要是意思表示呢,存在一些瑕疵。这个时候呢,法律赋予当事人啊,通过诉讼的方式来撤销这个法律行为的权利。就是虽然现在有效了,但是呢,未来有可能被直销掉。但是呢,有没有可能不会被执行完?也有可能。法律呢,把这个决定权交给了谁呀?

交给了当事人自己。那毕竟你的意思表示有瑕疵,你到底介不介意这个瑕疵?是不是当事人自己的判断是最重要的呀,所以呢,法律把这个决定权交给了你,你要撤销的话,法律支持你,你要不撤销的话,法律也不勉强。这就是可撤销的这种状态。这是第一点。接着看第二个问题,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适用情形,这大家掌握的重中之重。

它呢,主要适用于意思表示存在瑕疵的形态。在民法典里面啊,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导致法律行为可撤销的包括四种情形啊,分别是重大误解。欺诈,胁迫以及显示公平。这四个词啊,都是标准的法言,法语需要大家重点掌握,我们先来看第一种情形叫重大误解。你看民法典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不是当时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呀?

我有重大误解,所以呢,行为呢,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来撤销这个行为。那接下来呢,我们要讲的重点就是如何来认定有没有构成重大误解。对这个重大误解的认定啊,我这个地方写的概念跟我们考试分析是不一样的啊,大家呢,按照我的这个概念来。我呢,使用的是我们二零二二年最新司法解释的原文。希望今年考试分析能够。把旧的说法给修改过来。其实呢,

从字面含义上来看,重大误解在认定的时候一定是两个方面的要素。第一呢,是你得有误解,第二是你这个误解要足够重大,才能够适用重大误解的规定,好理解吧。所以呢,这个要件里面啊,我们要分成两个层次来理解它,先来看第一个层次,首先呢,得有误解。那你对什么事项有误解,才有可能导致重大误解,

进而使得合同被撤销呢?主要是三种情形,接着看第一种情形对行为的性质存在误解。什么叫行为的性质啊?大家记两个例子就可以了,第一呢,是误认买卖是赠与。别人想要卖给你,你还以为是送给你呢,是不是行为的性质就搞错了呀?第二是误认租赁为借用。别人呢,是想把这个标的物租给你来用。但是呢,你以为是借给你来用行为的性质搞错了?

当然是重大误解,这第一种类型。啊,比如说。一个人呢,在住酒店的时候。他以为这个酒店里面放置的所有的东西都可以免费用。但实际上,人家都标着价格呢,那是有偿的。大家看你使用这个标的物,以后对行为的性质有没有认识错误啊?有的你误认买卖的意思是赠与。这第一种类型。接着,

第二种类型啊,是对对方当时呢,存在一个认识错误。主体都搞错了。当这个对对方当事人的认识错误啊,我们又分成两种类型。第一呢,是对于当时的同一性发生认识图。就是你认错人了,把甲呢认成了乙,或者把张三呢认成了李四。大家想想这样的错误重不重大呀?当然重大了。比如说呢,我在讲义里面给大家写了一个小例子。

某个教授。在这个。阅卷的时候。发现有个同学呢,叫李军。成绩非常的好,得了满分100分,非常的欣赏。于是啊,想把自己的一本专著呢,就送给这个李军。啊,结果在班上的时候呢,就点名说谁是李俊呀?当天呢,

得100分的李军逃课了。同班的还有一个李军,成绩不咋地,但是呢,他坚持去上课了。啊,这个同学就说我是李军,然后呢,教授就把这个书啊送给了来上课的李军。大家看,虽然都叫李军,但是呢,此李军非彼李军,他并不是教授想要送书的那个人。是不是把对象都搞错了呀?

能不能认为是重大误解啊?当然可以,这是对当时的同一性发生认识错误。第二个方面呢,是对当事人的资格发生认识,错误就是人是认对了,但是呢,你看错这个人了。以前有部电影,里面有句台词。本来以为你是个好人。结果发现你连坏人都不是。你看你面前这个人啊,没有认错,但是你对他的资格,

对他的性别,对他的健康状况等等。发生了认识错误,也可以构成重大误解。也就是说,性别都有可能认错啊。啊,也是有可能的。啊,有的小伙长得比较秀气。一看还以为是个姑娘。包括呢,有的人啊,他的名字比较秀气。比如说呢,

今年的一部电视剧叫狂飙。里面呢,有一个警察叫安心。你看这个名字是不是看起来很像一个小姑娘的名字呀?那它的交易相对方案有可能会以为这是一个姑娘。后来发现性别搞错了,这也是重大误解。啊,包括这个职业啦,健康状况啦,支付能力啊等等啊,都有可能认为是重大误解。这是第二个方面,对方当事。第三点是大家掌握的重点,

也是考试当中啊,比较爱考的。对标的物发生了认识错误。包括标定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和数量等等。当然这里面呢,我们在。判断标的物有没有认识错误的时候啊?也是分成两种情况。呃,第一呢,是标的物的同一性发生认识图。就是把甲物认成了乙物。

甲呢,有两部手机。本来呢,想把其中的一部旧手机。送给别人的。结果拿的时候忙中出错,把新手机拿给别人了。大家看有没有重大误解啊,有的你标的物都搞错了。这是第一种情形,那第二种情形啊,是标的物的性质错误。标的物是拿对了,但是呢,你对这个物本身的一些属性发生了认识图啊,

比如说对这个标的物的。品种质量发生认识图。你送给对方一条项链。本来以为这个项链啊,是纯金的,但它实际上是镀金的。是不是也是认识错误啊?本来以为这个。吊坠是玉的,结果它是塑料的。都是对这个标题物本身的认识图。包括呢,你送给对方的这个。书法绘画作品你以为是名家真迹,但它实际上是验品。

是不是也是认识错误啊,都可以主张这个地方所说的重大误解。我这里面啊,要重点强调一个词啊,是这个价格的问题。以前呢,我们在民法通则司法解释里面讲重大误解的时候啊,列举了一系列认识错误的范围,但是呢,没有列举价格。这一次呢,总则编司法解释在做新规定的时候啊,专门把这个价格给加上去了。所以说呢,大家要特别关注一下。

这个价格的认识错误啊,它重点解决实践当中的一种问题,就是标价错误的问题。那你在网上看过相关的报道吗?标价错误。啊,以前呢?有个网店。卖这个橘子。本来呢,他想28块钱卖这个4500克橘子。酒精。但是呢,它标的上标成了4500斤了。成了四吨橘子了。

好多人发现以后呢,就赶紧去下单。大家想一想,这些蒿羊毛的消费者。他会不会期待这个店家给他发4500斤橘子呀?不可能的,这么多橘子也不是在网上买的。它就是下了这个订单以后呢?哎,对方违约了。他就去找平台去索赔来赚这个钱。大家看这个商家呢,他在标这个价格的时候呢,28块钱4500斤。他有没有认识错误啊?

有的,这就是标价与错误,包括呢,我们去年在法硕考试当中啊,应该是非法学同学考了一个案例分析题,就考这个考点。八万块钱的茅台。标价的时候呢,少标了一个零标成了8000了。对这个价格有没有认识错误啊?有的这本身也是一种重大误解。所以呢,民法典里面。司法解释之所以把这个价格专门加进来,它主要解决这个标价错误的问题,

大家稍微注意下这个情形。这是三种类型的认识图,最后呢,加上一个其他,这也是司法解释的新规定。意思表示啊,存在第三人转达错误的,可以适用重大误解的规定。有些意思表示啊,它是借于第三来进行转达的。那做出意思表示的地方呢?他做的意思表示啊,是没有误解的。只是在转达的时候呢,发生了错误。

按道理,这是不是重大误解啊?不是的,但是呢,我们司法解释啊,也把它当成重大误解来对待。所以大家注意这个特别规定啊,意思表示在第三人传达的时候发生错误的,可以适用重大误解。这是误解的认定。那接下来第二个方面啊,是重大的认定。有的时候虽然你有误解,但这个误解呢,在法律上认为不够重大的时候也不允许你通过撤销的方式来破坏这个已经形成的交易。

那怎么来认定重大呢?我们新旧司法解释啊,是一个变化的。在一九八八年的民法通则司法解释里面呢,我们曾经规定的是。误解必须要造成重大损失,就是你必须得有损失,而且是一个比较大的损失的时候,才是一个重大误解。但呢,民法典总则跟司法解释制定出啊,修改了这个认定规则。不看损失了,而看什么呀?大家看这句话啊。

这是司法解释的原文。他说,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做出相应意思表示的。这样的误解就是重大的,这句话是不是听起来很拗口啊?但是呢,理解起来其实也没那么难,他说的什么意思啊?他说的是早知今日就不会当初的意思。就是呀,假如说按照通常理解。当时呢,如果当初不发生这个认识错误的话,

他就绝对不会做出现在这个意思表示。这意味着这个认识对当事人要不要做出意思表示,它是有决定意义的。我们从这个角度来理解,它是一个重大的误解。跟当事人有没有遭受损失,有没有必然的联系呀?没有必然的联系。哎,比如说呢?甲呢,想要把。自己的一部新手机送给乙。但是呢甲呢,有好几部手机拿的时候呢,

忙中出错。就拿错了,拿了一部,自己早就不用的旧手机交到了乙的手中。大家看这个赠与里面呢甲他有没有认识错误啊?它一定是错误,因为标的物都搞错了。但是呢,你本来想送新手机,现在送出去了,旧手机。有没有较大的损失啊?没有,你留下了新手机送出去的旧手机是不是啊?有所收获呀。

但是呢,这个认识错误对甲来讲重不重要啊?可能是很重要的。甲呢,想把这部新手机送给乙,他可能是有一些目的的。那你送给别人,这个你自己早就不用的,旧手机的话可能会坏事的。所以呢,这样的误解也有可能被认定为是重大误解。所以大家看现在总则编司法解释这个规定啊,它是更科学的。啊,关键看这个误解啊,

对于交易本身是不是具有决定意义,而不是看这个误解有没有给当事人造成实际的?损失。一定要注意这个变化。我们呢?应该是。前年的书。考过一个题。就是甲呢,手里面有个古董。他呢,又把这个古董呢卖给乙双方呢,约定了价格完成了交付。那后来呢乙呀,才发现这个古董呢,

是一个样品。相当于你花了买真品的钱,买到了一个验品。对乙来讲,他有没有损失啊?有损失,但是呢,他碍于面子呀,就没有告诉甲。那后来呢?这个事情就被甲给知道了。那考试题目就问大家甲能不能主张重大误解?我们先来看甲有没有误解?有的,实际上呢,

你卖给别人的是验品,但是假的,他自己也不知道,他以为是真品。所以对标的物的品质是不是有认识错误啊?关键第二步。那这个日兔有没有足够重大呢?你看按照原来的旧的司法解释规定的话,要看有没有损失?对于乙来讲呢,他有没有损失啊?他是有损失的,他以买真品的钱买到了一个验品,他的损失是较大的,他肯定是可以撤销的,

关键是甲能不能撤销呢?你看按照原来旧的司法解释规定,你呢?以卖真品的钱卖给对方一个验品。按道理来讲,甲有没有经济上的损失啊?没有。但是呢,按照我们新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你看甲呢,知道以后啊。他有可能会。撤销这个合同,为什么呢?因为甲可能是一个很诚信的人,

他并不想卖给乙这个艳品,也不想占乙这个便宜。那意味着假如说呢甲呢,当初在卖这个古董的时候,他要知道这个是品的话,他就不会卖这个。古董的话,那这个误解对甲来讲就是重大的。这是我们现在的判断标准。所以大家看,按照现在判断标准,如果甲呢,坚持要以重大误解来撤销合同的话,法律允不允许呀?允许的,

因为甲在知道以后啊,他坚持撤销合同就意味着。如果他当时发现。这个古董是样品的话,它就绝对会卖这个样品的。那这个时候呢,法律依然允许甲来通过重大误解撤销这个合同。你看这就是这个规则的变化,它对这个题目的影响。大家呢,按照新的规则来分析这个问题。这是重大的认定,当然这里面呢,我们要给大家排除两种情形。就是这两种情形就认为不够重大了。

第一呢是。如果呢,当事人只是对于行为的动机发生认识错误的,那就不够重大了。因为大家想想一个人在实施某种法律行为,签订合同的时候有可能基于各种各样的动机。比如说呢甲去蛋糕店买一个蛋糕,这是一个蛋糕的买卖合同。那这个合同呢?是不是可以基于各种动机来作出啊?有可能是嘴馋了,就想吃个蛋糕。有可能是给自己过生日,有可能是给别人过生日。都有可能。

那假设呢,他为了给女朋友过生日。买了一个蛋糕。结果呢,拎回家想要给女朋友一个惊喜。后来发现犯了大错误了,女朋友的生日给记错了。这个时候呢,他能不能回去退掉这个蛋糕啊?那显然是不行的,因为你对这个蛋糕本身有没有认识错误啊?没有你,只是。买蛋糕的动机发生了,认识错误。

那这样的错误啊,法律是不给你救济机会的,因为你签订这个合同的动机,对方有没有机会发现呀?没有机会发现那事后不是有你说吗?所以说这一种错误就不能构成重大误解。第二呢,是民法典的规定。如能根据交易习惯等认定行为人无权请求撤销的。也可以不适用这些权的规定。比如说呢,一个人啊在。潘家园。古董交易市场去买古董,大家听过潘家园吗?

啊,里面有好多股玩的交易。在这个市场里面,根据交易习惯。大家都是各凭本事去辨认真假的。因为在这个二手古玩交易市场里面啊,卖家他都不知道这个东西是真是假。全凭这个双方当事人的判断。这意味着你有可能以一个很低的价格买这个价值连城的真品。也有可能呢,以一个大价钱买的一个样品。这也是古玩市场的魅力所在。那假设呢?你自己判断这个肯定是真的,花了大价钱,

结果呢,找专家一鉴定是验品。能不能说我要基于重大误解来撤销这个合同啊?不可以,那就太玩不起了。它会动摇整个这个股玩市场,它的一个交易的根基。所以呢,在这种情况下,尽管你存在误解,而且呢,也很重大,但是呢,根据交易习惯。这个时候啊,

法律不允许你撤销这个合同。这是民法典特别规定的一个例外情形。啊,这是重大误解,我们接着这个第二种类型欺诈来给大家介绍。首先呢,这个欺诈它在民法里面是一个。法学术语要和我们刑法当中的诈骗,生活当中的欺骗,要区别开来民法里面用的是欺诈这两个字。但这个欺诈呢,它的概念啊,我这个地方裁的也是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的原文,大家先看一下这个规定。欺诈呢,

指的是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呢,依照法律规定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做出意思表示的。大家看从这个概念里面呢,可以看到啊,民法当中讲到的欺诈,它是包括两种具体类型的一种类型呢,是积极欺诈。就是故意告知虚假情况,那第二种类型呢?叫消极欺诈,就是故意隐瞒这种情况,都可以称为民法当中的欺诈。因为大家想想,

一方实施欺诈行为的时候,对方呢,他在做出意思表示的时候,是不是存在瑕疵啊?所以呢,法律要给予救济的机会,那接下来呢,我们来看这个欺诈的两种类型的认定,先来看积极欺诈,非常好判断。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在交易的时候呢,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以国产的产品冒充进口产品等等,是不是都是提供了一个虚假的情况呀?都给各种欺诈比较好认定。这里面啊,我要特别强调一点。就是欺诈里面呢,告知对方的虚假情况啊,它一定是可以核实的事实。假说呢,只是在交易当中啊,做出了一个相对比较夸张的表达的,原则上不构成民法意义上的欺诈。这里面呢,给大家写了一个小事例,这个例啊例子啊,

是我们实践当中真实发生的案例,还挺有意思。一个哥们呢,姓谢啊谢某。有一段时间啊,他的运气比较的差,喝凉水都塞牙。后来呢,他在看电视的时候啊,就看到了这个旺旺食品的广告,说吃旺旺运气会旺哎,他觉得自己的。解决的办法来了,于是呢,他就网上下单买了两箱旺旺,

每天定时定量的吃。结果呢,两箱旺旺都吃完了,运气依然没有变好。后来呢,他就去工商部门去投诉这个旺旺食品了,说这个旺旺食品欺诈消费者,吃了他们的旺旺雪饼,根本就不会运气变旺。大家看在这个案件里面呢,我们能不能认为这个旺旺雪饼实施了欺诈行为啊?是不是很难呀?其实呢,工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收到这个投诉的时候,估计也是哭笑不得,

因为大家想想,在生活当中啊,广告当中有这种虚。呃,有这种相对夸张的表达多不多啊?还是挺多的,我们看那种洗发水的广告。啊,你买了以后你能洗的那么飘柔吗?啊,你吃德芙巧克力的时候有感觉那么丝滑吗?它就是通过一种相对夸张的表达来激发你的消费欲望,这就是广告的本质。那基于这个案例呢?我们国家的这个食品安全法事实上还进行了一次专门的修改,

以前呢,我们在食品安全法里面讲的是禁止虚假的广告。虚假广告里面呢,既包括虚假的宣传,也包括夸张的表达,这是原来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大家看在这个案件里面呢,我们很难说这个旺旺雪饼,它的广告里面有虚假的事实,但是呢,说它是一个夸张的表达,是不是好像也说得过去啊?所以呢,后来就专门修改了这个食品安全法,在法律禁止的虚假广告里面,

就把这个夸张的表达给删掉了。来应对这样一种案件,所以呢,这个谢某啊,虽然看起来不靠谱,但是呢,他为我们法律的进步还是做出一定的贡献的。那基于这个发生的案例呢,来提示大家,民法意义上的欺诈,它一定指的是提供了一个虚假的事实。而不包括夸张的表达,这是第一种类型,积极欺诈,那接下来第二种类型啊,

是消极欺诈,这个认定起来啊,就有点儿难度了。它指的是在交易的时候啊,故意隐瞒了真实的情况。当然,大家想想,在交易当中呢,交易双方是不是要通过自己的能力,经验等等来对交易的风险进行判断啊?按道理呢,对方没有那么多告知的义务。所以这个消极欺诈的构成啊,它必须以当事人有积极的告知义务作为前提,大家看这个告知义务啊,

有基于法律规定的,有基于诚信原则的,也有基于交易习惯的。所以它只能是在个案当中去进行判断。在这个领域啊,有个非常典型的案例,大家可以稍微了解一下,就是买卖凶宅的问题,大家听过这个词吗?什么叫凶宅,你知道吗?是不是死过人的房子就是凶宅呀?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谁家都有可能有人去世。法律上讲的这个凶宅,

它指的是不动产内发生了。非自然的死亡事件,注意这个词啊,非自然的死亡事件,比如说自杀啦,凶杀啦,它会导致这个房子变成凶宅。那假如说房子里面有老人因为疾病而去世了,这个房子是不是交易当中的凶宅呀?不是的,一定注意这个非自然死亡这个事实。根据我们的生活的经验,那房子里面呢?如果发生非自然死亡事件的话,它会不会影响这个房屋的交易价值啊?

当然会了,所以呢,基于诚信原则,你在卖这种房子的时候,就要积极的告知对方。事后你能不能说在卖给你房子的时候,你有没有问我这里面有没有人自杀或者凶杀过,能不能提出这样的抗辩啊?不能,你不能等着别人来问,基于诚信原则,基于交易习惯,你有积极告知的义务,你没有积极告知的,就可以构成民法当中的。

消极欺诈。包括呢,在买卖二手车的时候。这个二手车有没有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要不要积极告知对方啊?要的,包括呢,在买卖机动车的时候,机动车有没有泡过水,要不要记告知对方啊?也要的结果呢,从外观上来看。车都修好了,都洗干净了,看起来是个新车,

但是呢,你这个机动车泡过水。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是不是对这个机动车的安全是有一定的隐患的呀?所以,基于诚信原则,必须要积极告知对方,否则的话也会构成。消极欺诈,大家看我们教材里面举这个例子。甲呢,以23万元的价格将一辆二手车卖给乙。该车因里程表的故障显示里程是四万公里,但实际上呢,该车行驶了八万公里。

是值是16万甲呢,明知有误,却未向乙说明,而乙呢,信以为真。大家看在这个案件里面呢,甲他有没有构成欺诈呀?有没有啊?当然有了,因为你明明知道这个里程表显示是有故障的,基于诚信原则,应该当告知对方啊。当然应当了,你隐瞒这个事实的,那你也会构成消极欺诈相对方呢,

可以撤销这个买卖合同。这就是欺诈,它的两种类型积极欺诈,消极欺诈都可以构成,这是第一个方面,那第二个方面是因欺诈而撤销的两种情形。我们通常意义上所讲的欺诈,指的是交易相对方之间发生的欺诈,于是呢,甲呢,在和乙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候。对乙实施的欺诈行为,这是当事人欺诈的情形。大家看,对乙来讲呢,

他的意思表示是不是存在瑕疵啊?因为假如说他知道真相的话。他可能都不一定要签这个合同,所以他的意思表示的瑕疵啊,法律上给予救济,他可以主张撤销这个合同。那我们这里啊,要重点给大家补充的是第二种情形,第三人骑车的情形。什么叫第37章呢?它说的是甲呢?和乙订立合同。在这个过程当中,啊甲并没有实施欺诈行为,而是由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丙呢诶对乙实施欺诈。

这个叫第三人欺诈,有些同学说人家甲乙签订合同关你丙什么事儿啊,你为什么要跑过来欺诈呀?其实这样的现象在生活当中还是比较常见的,因为对于甲来讲呢,他自己骗,有的时候脸皮比较薄。或者呢,你自己亲自骗人的时候,相对方警惕性比较高,所以呢,有的时候啊,会找一个托儿,大家听过这个字吧。你看这个托呢,

对于实施欺诈的话,乙就会放松警惕,进而呢,增加这个甲呢,欺诈成功的可能性。这就是第三人期待的情形,那在这个时候呢,对于乙来讲,它的意思表示有没有瑕疵啊?有瑕疵的,它也是被欺骗了。但是呢,乙能不能当然的主张解除?呃,当然的主张撤销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啊。

能不能不能因为你在主张撤销的时候啊,你也得考虑一下甲的利甲呢,毕竟没有对你实施欺诈行为。所以大家看法律上在规定第三人欺诈的时候呢,受欺诈方要想主张撤销,必须要满足什么条件。必须要满足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稽查行为的时候,你才能够主张撤销,也就在我们刚才讲到的小模型当中啊。丙呢,作为第三人,对乙实施了欺诈。那乙呢?要想主张撤销这个合同,必须要符合什么条件啊?

相对方甲呢,必须要对第三人丙的欺诈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换句话说,如果甲呢,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第三人丙对乙实施了欺诈的,那乙能不能行使撤销权呀?不可以,大家看这个时候呢,要兼顾谁的利益啊,兼顾交易相对方甲的信赖利益,毕竟呢,我没有骗你。一定要注意这个相对方,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个邮件。啊,

这是欺诈当中啊,需要大家关注的考点。那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三种意思,表示存在瑕疵的形态胁迫。那胁迫这个词呢,既有我们的生活经验,也能够理解了。以给他人造成一定的损害相要挟,来迫使对方基于恐惧心理而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你拿刀逼着对方说你这个房子20万卖给我。大家想想对方这个时候有没有完全的意思,自治的空间呀没有的。他为了保命,基于恐惧,

他不得已做出出卖的意思,表示那这个时候呢,法律也给予他进行救济。这就是胁迫,这里面呢,有两个核心词,一个是要挟。这是斜坡的本质。第二是胁迫当中啊,它是基于恐惧心理而做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注意恐惧这个词。那在认定的时候啊,我们区分两种情况来展开。首先呢,在胁迫的时候要对别人进行要挟。

要预告一定的损害,那这里面呢?就会有造成对方损害的手段,所以呢,我们区分这个手段不法和手段合法两个方面。来梳理这个企业部的构成要件,先来看手段不法的情形。这个相对来讲比较好理解啊,你要挟对方,如果不把房子卖给我的话,我就杀你全家。或者呢,要挟对方,如果呢,你不把这个电脑卖给我的话,

我就公布你的裸照。大家想想你杀害别人的全家,公布别人的裸照等等,是不是都属于不法的手段啊?这是违法行为。它当然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不法胁迫,相对方能不能主张撤销这个合同啊?可以的,这是手段不法的情形。第二种情形啊,是大家学习的一个难点,就是手段本身是合法的,但是呢,也有可能构成胁迫。啊,

比如说呢甲呢?知道乙。有这个贪污贿赂等等犯罪行为。甲就跟乙说,你这个房子呀,20万的价格卖给我。否则的话,我就去纪委去举报你贪污受贿。大家看甲呢,在威胁乙的时候,他这个手段合不合法?你看甲到纪委去举报乙的违法犯罪行为,它是合法还是不法行为啊?它是合法行为。甚至呢,

举报犯罪,举报违法是公民的权利,当然也是义务。但是呢,大家看这个时候呢,会不会构成不法胁迫啊?也会的,尽管这个乙呢,他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但是呢,法律也不允许你甲以此为要挟来。来影响甲的意思,自治的自由。我违法犯罪就应当低价把房子卖给你吗?所以说呢,

手段虽然是合法的,但是呢,它和达到的目的之间没有直接关联的时候。法律上也会认为这是一个不法胁迫,那对于乙来讲,他事后能不能撤销这个合同啊?可以的。那反过来讲,如果呢,以合法的手段要挟对方。同时呢,和达到的目的之间有直接的关联的时候,它构不构成不法胁迫了呀?就不构成了,一定要注意这点啊。

我们还是以这个。犯罪举报为要挟。作为例子来做一个说明,大家看这个事例。甲呢,醉酒驾驶撞伤债权人乙。啊,非常巧。乙呢提出,若不尽快对事故造成的损害给予充分的赔偿,就检举其醉酒驾驶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了,如果大家有生活经验的话,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呢,一定要下来先确定一下对方有没有喝酒。

如果对方喝酒了,是不是这事儿就好办了呀?基本上你说怎么着就得怎么着。那这个时候呢,你发现对方喝酒了,非常平静的跟对方说你这个事情啊,得赔我5000块钱。否则的话,咱就报警,让交警来处理这个事情。虽然语气很平静,但是呢,有没有杀伤力呀?当然有杀伤力了,如果对方他喝了酒的话,

是不是警察来了他的后果更严重啊?所以呢,甲跟乙说的这个,如果你不赔我5000块钱,我就报警的话。这个手段合不合法?合法的,而且呢,和它达到的目的之间有没有直接的关联?是有直接关联的。我邀请你报警,就是希望你尽快的赔偿,因你的违法驾驶行为给我造成的损害。是不是一回事啊?那这个时候呢,

能不能构成不法胁迫啊?就不能了。法律上认为啊,这是一个合法的胁迫。能理解这个意思吧,所以说呢,大家一定要注意这个手段,如果是合法的,而且呢,跟所要达到的目的之间有直接关联的时候,它就不构成胁迫了。但是呢,合法的手段和达到的目的之间没有直接关联的,依然构成不法胁迫,注意这个区分。

这是第一个方面胁迫的两种情形,一个是手段合法的,一个是手段不法的,都有可能构成胁迫。那第二个方面是因胁迫而撤销的情形。在交易当中啊,如果一方甲呢胁迫另一方乙的,大家看受胁迫方乙能不能主张撤销啊?这个是可以的,关键是法律当中呢,还规定了第三人胁迫。大家跟这个前面讲到的第三人欺诈,给它对应起来。还是甲和乙在进行交易的时候呢,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丙对其中的一方乙进行了。

胁迫,这叫第三人胁迫。大家看这个讲义当中的事例。车小花呢,开设了一个生活小超市,但是呢,经营惨淡,整日愁眉不展,其爱慕者马壮壮要挟岳小帅。要求其每天都要消费500块钱以上,否则呢,就杀光其全家,大家看这里面有没有一个要挟行为啊?有的,而且这个要挟有没有构成不法胁迫啊?

当然构成了,因为你这个杀光别人全家手段本身就是不法的。当然,构成不法胁迫,那这个时候呢?岳小帅,大家看是不是心生恐惧啊?于是呢,每天到车小花的店里面进行消费。他在消费的时候呢,是不是跟车小花之间有一个买卖的合同啊?他们是交易的商方当事人,但是呢,在这个交易当中啊,车小花她有没有实施胁迫行为?

他没有是谁实施的胁迫啊?交易双方以外的第三人马壮壮实施的胁迫行为。大家看这个时候呢,岳小帅事后能不能撤销这个买卖合同啊?答案是。可以的,大家看按照法律的规定啊,不管是一方还是第三人实施胁迫行为,受胁迫方都可以请求法院来撤销这个合同。有没有像第三人欺诈那样要求对方必须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呀?没有,这是它和第三人欺诈之间的区别。这意味着,在我们刚才举的这个案例当中,

马壮哲呢,实施胁迫行为。而这个车小化呢,他根本就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他还以为是自己的,哎,魅力很强大。啊岳小帅呢,是基于对自己的爱慕,天天在进行消费。那事后呢,越雪债能不能撤销这个合同啊?可不可以呀?答案是可以的。

有些同学说,为什么第三人胁迫跟第三人欺诈的规则就不一样啊?这也是法律经过利益衡量的一个结果,因为大家想想,在岳小帅被胁迫的时候。他是处于全家被杀的恐惧当中的。是不是这个状况非常的惨呀?所以呢,相较于车小花的所谓信赖力,法律认为岳小帅应当受到绝对优先的保障。所以呢,即使你这个吃小花有信赖力,你不知道有第三人实施胁迫行为,但是呢,法律这个时候也得先保护谁呀?

受到胁迫的岳小帅,所以大家注意区分这两个方面的规则。这是胁迫,那最后呢?还有一种类型啊,叫做显示公平。其实呢,我们在民法通则或者合同法时代啊,还有一种情形叫做乘人之危。但是呢,我们在制定民法典的时候啊,把这个乘人之危和原来的显示公平合并起来,成为了现代新的显示公平制度。我们来看这个概念。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啊,

显示公平要构成的话,它必须要同时符合两个方面的要件,第一呢是客观要件。也就是结果上大家看权利义务要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结果上下显示公平。第二个要件呢,是大家要掌握的一个核心,主观上这个结果必须是因什么原因造成的呀?一方呢,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或者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造成的。必须要符合这个条件,假设呢,不存在这个前提,即使结果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能不能构成强制公平啊?

不可以主客观原件,一定要同时具备。比如说呢,我这个地方啊,给大家举了个例子,这个例二。甲烟酒专卖店立有一块木板。上书假一罚14个醒目的大字。大家生活当中见过这四个字吧,假一罚十,越是假货横行的行业,假一罚十的标语见得越多。那这个乙呢?就从这个店买了一瓶茅台酒,或者呢,

经鉴定属于假冒产品。一看假冒产品,反而开心了。他呢,回头去找这个专卖店主张十倍的惩罚的赔偿。这个时候呢,专卖店能不能说我就卖给你一瓶假酒,而且呢,做的都是小买卖,你让我赔偿十倍也太欺负人了,能不能主张显示公平呀?答案是不可以,尽管这个权利义务有没有失去平衡啊有的。但是呢,这个结果是不是因为买酒的乙?

利用你这个烟酒店处于微困状态或者缺乏判断能力造成的呀,当然不是了,是你。自愿做出的假一罚十的承诺,是你自己打了自己的脸,那这个时候呢,法律允不许你这个胭脂专卖店来撤销这个合同啊。不允许,这就是主客观要件要同时齐备。包括呢,我们去年考了一道题,就是这个例三,我们在昨天也讲过这个例子。a公司呢,在网络上卖白酒。

卖茅台酒本来呢,卖价应该是八万块钱。但是呢,因工作失误,标错价了,标成了8000块钱来出售。相当于打了一折。张某发现这个价格呢,非常的优惠,于是呢,就买了两瓶。大家看事后呢a公司发现价格标错了,能不能主张显失公平来撤销合同啊?你看,尽管从结果的角度来讲。

有没有违反公平等价遗传原则啊?是有的。但是呢,这个结果是不是因为这个消费者他利用你对方处于微控状态,或者缺乏判断能力造成的呀?显然不是,那就不能构成法律上讲的显示公平。当然,在民法典的背景之下,这个a公司,它可以通过什么途径来主张救济啊?他可以主张我们前面讲到的重大误解。那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里面在重大误解里面之所以增加对于价格的认识,错误的规定就是为了解决这个。

标价错误的问题也就是a公司啊,它可以通过重大误解来直接这个合同,但是呢,它不能通过显示公平来。撤销合同一定要注意这点。那有些同学就说了,什么叫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微困状态或者缺乏判断能力啊?那这个时候啊,就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了,我这里啊,给大家举的例一这个例子。甲父呢,患癌症急需用钱。而乙呢,趁机以低价收购甲收藏了一幅名画甲呢,

无奈和乙签订了买卖合同。大家看在甲乙签订这个名画买卖合同的时候呢?甲他能不能主张显示公平啊?可不可以啊?可以的,一方面呢,是以极低的价格达成了交易,是不是权利义务违反公平等价权原则啊?第二是在交易的时候呢,大家看乙有没有利用甲处于危困状态这样一个情形啊?当然有了,因为甲父呢?患病急需用钱。那这个时候呢,对他来讲是不是溢价的空间非常的小呀,

而乙呢,大家看趁机以低价来收购这个名画。是不是利用了对方处于微控状态呀?那这个时候呢?法律认为甲的意思表示的瑕疵,法律应当给予救济的机会。其实这种情形啊,我们以前呢,叫乘人之危。但是呢,在民法典的背景之下,大家看它构成的是什么呀?显示公平。包括呢,我们在前面讲这个公平原则是吧,

举过一个例子,一个人呢,突发心脏病。然后旁边过来个路人,说我手里面有速效救心丸,但是呢,十万块钱一颗。这个时候大家看一下一颗速效救心丸值不值十万块钱?虽然它很金贵,但是呢,也不至于值十万块钱。同时呢,这个交易当中。出卖方有没有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来做出这个交易啊?当然有了,

那这个结果是违反公平原则的,所以呢,法律允许这个。买受人,他可以通过显示公平来撤销这个合同。当然,法律上还举着这个缺乏判断能力,大家稍微注意一下。实验当中啊,有些交易呢,可能一方当事人啊,他是没有这种。交易的经验的他无法判断这里面的风险。那这个时候呢,如果相对方利用对方是个小白,

缺乏判断能力,进而达成一个违反公平等价有偿的交易的话,也允许当事人来。撤销这个交易。比如说呢,我自己就吃过这个亏。我呢,前几天买了一辆车,大家知道啊,买车以后呢,是不是按期得去4s店去保养这个车呀?其实呢,我对这个车的什么结构啦,需要保养什么东西啦,是一无所知。

其实呢,4s店啊,他也能够发现哎,这个人一看就不懂车。于是每次在4s店保养的时候,他都跟我说这个东西得保养,这个东西得保养,我以前呢,每次保养一次车都要花三四千块钱。后来有一次呢,跟朋友聚会的时候,我说这个车啊,消费成本还是比较高的啊,不仅买保险,保养一次都得三四千。

啊,别人说大家保养一次都是花1000块钱,你怎么三四千啊?我拿出单子来看看,每次都给我全部保养。该换的不该换的都给你换一遍。大家想想,在这样一个交易里面呢,对方他是不是利用了我缺乏这种交易的判断能力呀?反正我也不懂啊,他说什么我一听车这个东西涉涉及到人身安全的。那我就都听他的。大家看导致的结果有没有可能违反公平等价权原则啊?有可能。那在这定交易当中啊,

事实上我也可以通过显示公平来撤销一部分交易,这就是显示公平的认定。大家一定要注意主客观要件,一定要同时齐备,这是它的核心。这是给大家讲了四种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适用情形,重大误解,欺诈胁迫,加上显示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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