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泽兵 发表于 2024-4-16 17:01:59

10.第01编总则专题04法人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那接下来呢,我们来进入第二种民事主体法人。咱这个法人呢,跟我们接下来讲到的非法人组织,他们都是以组织的形式来出现的。或者我们在生活当中啊,把它叫单位。其实大家想想大家未来呢,研究生毕业以后你肯定得就业。除非你自己创业,否则的话呢,你的就业的单位一定是我们接下来讲到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其中一种啊,

你先大致的了解了解,我们在法律上有哪些单位可以揭示你就业?了解它们的优缺点,最终决定你要到哪个地方去工作。先来看法人这个部分,那整体上呢?我们分成了两个板块。其实呢,是把这个法人啊,做一个纵向和横向的观察。站在横向的角度来讲,大家要掌握法人呢,有哪些类型?站在纵向的角度呢,以一个法人为中心,

我们要梳理这个法人的生老病死。从它的设立到存续变更,一直到终止的全过程。通过横纵两条线。就可以全方位,更深入的去了解法人这样一种民事主体。先来看第一节法人的概述。第一个问题,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呢?它指的是啊,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组织。这里面呢,

要给大家强调三个关键词。第一呢,是法人,它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这意味着它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而且呢,法人啊。它有没有区分限制无或者完全行为能力人呀?不区分,只有自然人才区分。法人啊,全部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句话代表着法人是有主体资格的。第二呢,是法人呢,

它是一个组织。大家看这一点是它跟谁的区别呀?跟自然人的区别。而这个组织跟非法人组织是一样的,它们都是组织体。第三呢,是跟非法组织的区别。就是独立的相应权利指南,有注意独立这两个字。什么叫独立呀?独立的意思就是我法人自己欠的债,我自己来还。我还不起的,会不会连累别人呀?不会的,

就是我还不起的债,不用连累别人来还,这代表着我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特别是呢,在公司的情形下,大家都知道公司是不是必须得有股东啊?股东呢?得出资来设立这个公司。那公司呢,就是一个独立的法人,这意味着公司自己的债务要以公司的财产来清偿。清偿不了的部分,能不能去执行股东的财产,不能因为公司,它可以独立承担责任。

那这一点呢,也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一个核心的区别。非法人组织,它就不能独立承担责任。比如说一个合伙企业,它就是非法人组织。他的债务呢?首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来承担,承担不了的能不能执行合伙人的财产?可以的。是不是意味着合伙企业它自己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呀?你承担不了的部分要连累别人的。所以说独立这两个字啊,它就把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给区别开来了。

这是它概念里面的三个关键词。是呢,也形成了它的三个特征。你看第一点,它是社会组织。这是跟非法人组织一样的地方,跟自然人不同的地方,第二,它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这是所有的民事主体的共性,它具有主体资格。第三呢,是他给独立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跟非法组织区别开来啊,这是第一个问题。

那接下来第二个问题啊,是法人的分类,大家看这个考点就比较重要了,考试的时候呢,特别爱在选择题里面考察。因为在实践当中大家想想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多不多啊,非常的多,所以呢,我们要进行分类。来进行不同的规范和管理。这个法人的分类啊,我们从两个角度来展开,第一呢是理论上的分类,第二是民法典的分类。理论的分类啊,

大家稍作了解。民法典的分类是大家掌握的重中之重,我们也会给大家做全面的展开。先来看这个理论上的分类。首先呢,我们基于这个。法人,它是基于公法设立的,还是基于司法设立的?把它区分公法人和私法人两种类型。其实这种区分啊,就是公法跟区分。啊,其实这种分类啊,就是公法跟私法的区分,

在法人这个领域的体现。大家看,依照公法设立体现国家意志的。那就是公法人,比如说这个。国家机关。是不是公法人呀?当然是了。我记得有一年修订宪法,增加了一个新的组织叫。监察委员会。是不是基于公法,我们在实践当中就要组建一个监察委员会啊,他就是典型的公法人。而这个司法人呢?

它是基于司法设立的。比如说,基于公司法设立一个公司啊,很好理解。呃,关键是这个司法人呢?我们进一步区分社团法人跟财团法人,这是一个难点问题。其实呢,这个社团法人跟财团法人的区分啊,它是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分类。但是呢,我们国家并没有采纳这个分类。按道理呢,既然我们国家没有采纳,

是不是大家不用去学习啊?但是呢,考试分析一直保留着这个考点。所以呢,增加大家的负担不是我的错啊,大家要怪就怪考试分析稍微注意下这个概念。社团法人跟财团法人啊,他们区别的核心在于法人设立的基础是不一样的。社团法人呢?它以成员的组合为基础。有人才,有社团法人。而这个财团法人呢?它是以财产的独立为基础的。可以没有人,

只要有钱就行了。所以大家看一个是关注什么呀?关注有没有成员?一个是关注有没有财产,就把它区别开来了。比如说我们生活当中的公司。它是社团法人还是财团法人呀?他是社团法人。尽管公司账上没钱了,但是公司还有股东呢,是不是有人啊?有人就有希望。它是以成员的组合为基础的,所以说公司属于社团法人。包括呢?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它是社团,是财团。他也是社团。因为呢,它必须得有成员,所以在我们国家啊,你要做律师必须得加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因为如果大家都不加入的话,这个协会就没有存在的价值。所以要强制加入,你看他也是一个社团法人。但是呢,像一个基金会,它就是典型的财团法人基金会,

能不能没有成员?可以的,基金会没有什么股东的。只要基金会的账上还有钱。这个基金会就可以存续下来,它是财团法人稍微做一个区分,那在考试分析里面啊,还把这个社团法人跟财团法人的区别做了一个展开。五个方面,设立人地位,设立行为有名意思机关目的事业以及解散的原因啊,我给大家简单过一下这个。规定啊,首先呢,第一是设立人的地位不一样。

大家想想,社团法人有没有设立呢呀?必须得有,这是它存在的基础,而且呢,这些设立人呀,他常常是法人的核心成员。你像一个法人,他的发起人,股东,他的创始股东,在公司的地位高不高呀?相当高的那是元老级的人物。而这个财团法人呢?它也得有发起人或者设立的。

但是呢,这个设立呢,它并不会当然成为成员。比如大家听过一个基金会叫e基金。是由。影视明星李连杰发起设立的。它发起设立以后呢,它会当然的成为这个基金会的成员。不会的,他也没时间管理这个事情,他只是发起人。呼吁他身边的亲朋好友。包括他的演艺圈的好朋友们来给捐款,这是它的功能,所以这个发起人或者设立人呀。

他不是成员。那接着看设立行为社团法人啊。它的设立行为呢?常常是多方行为。尽管呢,我们公司法里面规定了一人有限公司,但是呢,绝大多数公司它的股东是不是两个人以上呀?呃,大家呢?签订这个设立公司的协议的时候啊,常常是多方行为。而这个财团法人啊,他的设立行为常常是单方行为。比如说李连杰。

他呢?给这个壹基金设立的时候呢啊,比如说捐了500万。大家看在设立这个。寂静的时候。一经它有没有取得主体资格啊?还没有呢,因为你。500万捐出去之前是不是一定还没钱的呀?当然没有成立,只有钱到位了,他才能成立。那意味着李连杰呢,在捐这500万的时候,是不是收钱的这一方,

他作为主体资格还没有存在啊。所以这个捐助行为啊,在民法里面,它是一个单方行为。这一点跟。赠与是不一样的,假如说呢,这个一基金已经成立了。那另外一个明星成龙。他给这个已经成立的壹基金也捐500万,大家看这个时候就变成什么了呀?就变成双方行为了,因为壹基金已经成立了。既然已经成立了,那壹基金它已经决定成龙捐的这500万,

我收还是不收,能理解吧。它就必须是双方行为。第三呢,是有意思机关社团法人啊,他必须得有意思机关。才能够形成成员的共同意志。所以公司里面必须要有股东会。而这个财团法人需不需要议事机关呀?不需要它在设立的时候啊,有它的章程,管理人只需要按照章程去处分这个财产就可以了。是让他的业务也比较单一啊,就是一方面接受别人的捐赠,另一方面呢?

收到的捐赠用于公益事业。目的事业,大家看社团法人可以是盈利的,也可以是公益的,也可以是其他目的,而这个财团法人啊,只能是公益目的。最后,社团法人解散的原因非常的多元。可以是被法律强制解散的,也可以是当事人签订协议约定解散的。那财团反正它的解散原因啊,常常就比较单一了,主要是什么呀?主要是没钱了。

当然,约定的期限届满的时候呢,也有可能导致财团发生解散,那这个时候呢,剩下的钱怎么办呀?剩的钱只能继续服务于公益事业。以前呢,我们在考试分析里面一句话。说财团法人终止以后,剩余的财产要收归国有。上缴国库那个说法,它肯定是错误的。啊,我批评了好多年以后啊,去年考试分析终于把它改过来了。

是让大家想想财团法人,他在终止以后剩余的财产能不能上交国库啊?不能的,那是公益财产,凭什么要给你上缴国库啊?他要继续服务于公益事业。呃,这是理论上的分类,大家简单了解,需要大家重点关注的是民法典当中的分类。民法典,它是基于法人的设立目的的不同。把这个法人呢分成了三类。因为大家想想设立目的不同,它的管理方式是不是有一种不同啊?

你想想国家对于公司的管理。能跟基金会的管理一样吗?显然不一样。所以呢,我们基于目的啊,把这个法人分成三类,分别是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一定注意的是,盈利的盈。是这个经营的营,而不是。任盈盈的盈。不是这个赢啊。那千万别写错了啊,

盈利的盈。那接下来呢,我们来看这三种法人,分别指的是什么?既然民法典呢,是基于法人的目的做的分类,所以大家重点关注的是它的目的是什么?先来看营利法人。既然是盈利法人嘛,你从名字里面能不能看得出来它的目的是什么?盈利关键什么叫盈利啊?盈利指的是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这就是盈利。所以呢,对于盈利法人来讲,

它存在的价值就是给股东等出资人来赚取利润。所以大家可能听过一句话。不以赚钱为目的的公司都是耍流氓。这个说法能不能成立呀?可以成立公司作为一种盈利法人,你存在的价值就是要给股东赚取利润。这是概念,当然在法律里面呢,还规定了它的外延,它包括哪些情形啊?你看它,首先包括公司法里面规定的两种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同时,还包括其他。企业法人,

这意味着我能不能说盈利法人就等于公司啊。能不能不能?营利法人呢?它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有些企业法人。他虽然没有注册为公司。但是呢,它依然属于营利法人的范畴。比如说呢,没有完成公司制改造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等,他们也是企业,也是要赚钱的,但是呢,他们并没有注册为公司。

他们就依然处于盈利法人的范畴。这是第一种类型,比较好理解,第二种类型啊,叫非营利法人,这个是大家要掌握的一个重点了。因为非营利法人这个词就是民法典创造出来的。当然,从名称里面呢,可以看到非盈利法人意味着它的目的是不是不以盈利为目的呀?我们来看什么叫做不以盈利为目的。两句话第一呢,是它是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盈利目的而设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那你的目的是什么呀?

首先呢,可以是工艺这个比较好理解吧。关键是除了公益以外,还包括其他非盈利目的。这意味着我能不能说非营利法人就是公益法人?这个说法对不对啊?不对的。c类法人包括但不限于公益法人,比如给大家举个例子。校友会它存在是不是为了盈利呀?显然不是,至少名义上不是为了盈利。那它是不是为了服务于公益啊?那肯定也不是。清华大学校友会,

它肯定只服务于清华大学的校友。你没有考上清华,你能享受清华校会的资源吗?不可能,所以它不是为了公益。它就是这里面所说的,其他非盈利目的。既不是公益,也不是盈利。它也属于法律上的非营利法人。当然,这个非盈利呢,主要体现在哪里呀?就是你跟盈利最大的区别在哪里?因为大家想想实践当中啊,

这个非立法人。是不有可能是很有钱的呀。你像医院。虽然它不以盈利为目的,它是以公益为目的的,但是呢,医院。日进斗金。大家排着队抢号给医院送钱。那它和盈利法人的区别在哪里呀?就是后面这句话。虽然我很有钱,但是呢,我不像出资人的成员来分配所取得的利润。就是我很能挣钱,

但是呢,我不把这个钱分给出资人。这叫不以盈利为目的。好理解吧。听起来是不是有点怪怪的?那马云说我对钱不感兴趣。啊非营利法人也说,我虽然很有钱,但是呢,我不以赚钱为目的,相当的凡人赛啊,有些同学说那非营利法人赚的钱要干嘛呀?它要继续服务于公益或者其他非零目的,比如说医院。年终结余的很多钱。

这个钱呢,你可以提高这个医务人员的待遇。让医务人员更好的从事这个医务工作,包括呢,可以买一些新的,这个医疗设备。来提升这个医疗服务的水平。都是继续赋予工艺的体现,但是你能不能把这个钱分给这个出资人呀?不可以。这就是非营利法人。从外延上来讲呢,大家看它包括以下四种类型,第一呢是事业单位。为了发展社会主义的公益事业而成立的单位。

呃,你像学校啦,医院啦等等都是事业单位。第二呢,是社会团体。啊,比如说。各种各样的研究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等,它都属于社会团体。第三呢,是基金会这个比较好理解吧。服务于公益目的第四呢是社会服务机构,

这个是我们要稍微强调的一个概念。这个词啊,是我们在辩证民法典的时候,新创设的一个词汇。以前呢,我们有一种。非你组织的类型叫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同学听过这个词吗?民办非企业单位听起来好像不是一个正式的名字,是不是啊?但是这个在我们国家,它属于一种组织的类型。国务院呢,专门有一个行政法规,

就叫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所以这是一个正式的名字,它主要描述的是通过民间资本所创办的社会事业。比如说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养老院,孤儿院等等,它都属于这个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辩论民法典的时候啊,我们觉得这个名字呢?第一是听起来不正式,第二是这个名字啊,只是说它不是企业。但他没有说它是什么。所以,

立法机关对这个名字就不太满意。基于这个考虑,就产生了这个新的名字,叫做社会服务机构,所以这是一个正式的名称。你一看这个名字就知道这样的机构,它存在的价值是什么呀?是不是要服务于社会事业呀?社会服务机构,它对应的是我们之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这是非营利法人。那接下来呢,是特别法人,这个就极具中国特色了。按道理呢,

盈利和非盈利是不是听起来像是一个很周延的分类呀?你不是盈利。就应该是非盈利,怎么又冒出一个特别反应来呀?这就是中国特色。好多学者还批评这个分类呢,不讲逻辑。啊,其实呢,我不认同这样的说法,因为法律的生命。本来就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有的是呢,为了社会规范的需要逻辑,

该突破就得突破,这没什么可惜的。大家想想这些特别法人啊,他其实就是时间当中已经存在放到盈利和费用里面都不合适的一些组织。那我们要通过特别法人这个概念,给它在民法典里面找一个定位。那特别法人,它主要特别在哪里呀?它主要特别在。都是具有一定的公权力职能的。其实啊,这个特别法人呢,有点类似我们传统民法分类里面的公法人。啊,产生一定的公共职能。

在外延上呢,大家看它包括四种类型。b呢是机关法人比较好理解吧,大家考公务员的时候,你的就业单位就是一个机关法人。第二呢,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这个是在农村地区才有的。我们前面讲了,在我们国家集体是不是可以成为所有权的主体呀?你像集体的土地就归集体所有。大家有没有想过谁是集体呀?你看这个集体,它并不是一个具体的概念,那在行使所有权的时候啊,

必须得有一个组织来带这个集体行使所有权。这个组织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第三呢,是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比如说呢,我们好多地方有这个农村信用合作社。一方面,它有没有经营的属性啊?有的,他可以发放贷款赚利息的。但同时呢,这个信用合作社啊,它跟一般的商业银行不一样。他还发挥一个。

集体成员社会互助的功能。c它就是这个地方所说的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包括呢,我们好多地方啊,现在还保留的这个供销社,大家听过这个词吗?像我在上小学的时候啊。在村里面买东西有两个选择,第一可以选择小卖部。那时候还没什么超市啊,叫小卖部。基本上都是个体工商户,第二,你可以选择什么呀?供销社供销社啊,

它的这个商品呢,相对来讲要便宜一些。因为一方面它有经营的功能,另一方面它也要体现社会成员互助的功能,要满足这个。集体组织一些生活的需要,所以它的价格会比较优惠。你看供销社,它就是极具中国特色的存在。最后呢,是这个。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法人。我们学宪法也要讲这个组织。在农村的是村民委员会,在城市是居民委员会。

它就是特别法人。这是民法典规定的三种仿生的类型,考试的时候啊,大家能够在具体情形里面判断出来。它属于哪一种法人?这个地方啊,我还要强调一个细节,就是营利法人跟非营利法人。法律在列举它的范围的时候啊,都有等字,都是开放的。而这个特别法人注意下,它是一个封闭的范围,它没有等字。所以这个特别法人啊,

它只有外延,只有包括什么什么什么。而没有内涵。而这个营利法人跟非营利法人啊,它是有内涵的,只要你符合这个概念,也可以纳入到相应的范围当中来。我们来看一个考过的题目啊。下列选项当中,属于非立法人的是。简单突破啊,这个题目。a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法人选不选?当然不选了,因为它是特别法人。

b选项社会团体法人选不选?当选c选项事业单位法人是不是也是非民法人啊?第二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是不是也是特别烦人呀?如果选项里面有机关法人的话,大家选不选?能不能一考虑机关法人,那肯定不是盈利的。能不能这样去理解啊?不能机关法人,他是。特别法人考试里面就考这个类型的认定。这是概述,接下来呢,我们来进入第二节,

法人的具体类型,其实这个具体类型啊,就是按照民法典的思路来展开。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这三种情形。我们先来看这个盈利法人。其实呀,盈利法人的规则呢,主要是在公司法当中。民法典啊,只是把公司法里面比较重的规定啊,又做了一个重述。所以大家呢,也是简单了解,先来看第一个问题。营利法人的概述概念呢,

已经讲过了。这里面呢,大家重点掌握一个选择题的考点,就是营利法人啊,在什么时候可以取得法人资格啊?登记的时候取得法人资格。就是盈利法人都必须得办理登记,才能够取得法人资格,一定要记得这个结论。因为作为一个经营主体,只有办理登记,把相关的注册信息公示以后,才能够达到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这第一点,第二点呢,

是盈利法人的机构。因为大家想想法人,它是一个组织,它能不能像自然人那样做出意思表示啊?不能,他必须要借助内设的一些机构来形成法人的意志。在公司法里面规定公司呢,它内部要设立三个组织。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我们先来看权力机构。权力机构啊,它主要表现为股东会或者是股东大会。相对于是这个法人的意志,如何来形成啊?

主要是通过做出股东会决议的方式来形成。而且这个股东会的决议啊,公司法里面呢,采取的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因为大家想想,公司在做出决议的时候。有没有必要让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啊?这个太难了。如果呢,决议必须要一致同意的话,那好多公司都无法做出有效的决议,会严重影响它的正常运营。所以要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而形成这个法人的意志。这是权力机构,

那权力机构呢?它行使的是公司里面最主要的职权啊,像这个。修改章程了,选举更换执行监督机构了等等,都是比较重要的职能。而且呢,这个营利法人。它是必须得有股东这样的成员的,所以按照法律规定啊。营利法人应当设立权力机构,注意应当这两个字啊。那第二个机构呢?叫执行机构。它的职责啊,

就是要落实权力机构的决定。权力机构做出决议了。谁来负责落实呀?执行机构来负责落实,在公司里面呢?主要表现为董事会或者是执行董事。诶,董事比较多的,可以组建董事会。董事比较少的,搞一到两个执行董事就可以了,但是都是负责执行的。而且大家看营利法人,它也是必须要设立执行机构来落实这个。权力机构的决议。

接下来,第三个机构呢?叫监督机构。它的职责是什么呀?它的指的是监督执行机构有没有很好的落实权力机构的决议。在公司里面呢,主要表现为监事会或者是监事。监事比较多,公司规模比较大的,可以组建监事会。公司规模比较小的,设一到两名监事也没问题,但是得有这个设置。其实呢,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啊,

公司是必须要设立监督机构的。为什么这个地方写的是原则设立呢?是因为公司以外的其他营利法人法律并没有做强制的要求。所以这个地方我写的是原则设立,但是呢,一定要明确的是,如果是公司这种营利法人的话,它是必须得设。监督机构的。啊,它的核心的任务就是要发挥监督的职能。这是第二个方面。那第三个方面是这个营利法人出资人的责任,这里面大家也是要掌握基本的规定,首先第一点呢,

是股东的有限责任。我们在讲责任分离的时候,提到了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的分离。大家还记得吧?这就是个典型的有限责任。股东的有限责任,它是跟法人具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相辅相成的。或者呢,我们也可以把它叫一体两面。因为大家想想。比如说呢,一个股东甲。呃,出资100万。

设立了一个a公司。你看这个a公司啊,它就是一个营利法人,好理解吧,而这个甲呢,它就是股东。那这个a公司呢?成立以后啊,它必然是要跟。第三人打交道有业务关系,形成债权债务的是不是啊?那这个时候呢,假设他在同时经营活动的时候和乙这个债权人。形成了一个债权人的关系,欠了乙呢,

比如说200万。那这个乙呢?我们就叫债权人。其实呀,公司制度的设计就是要平衡公司本身,公司的股东以及公司的债权人这三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我们前面讲了a公司作为一个法人,他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怎么来理解这个独立呀?这意味着他对外呢,欠了债权人乙公司200万债务的时候,这个债务要以什么财产来清偿啊?要以a公司的全部财产来清偿。这意味着它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

假设呢,把a公司的财产全部拿出来还债也还不清,这200万的。这个时候呢,能不能去执行甲的财产不可以?因为他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他还不了的债,不用连累甲这样的出资人。那这意味着,对于甲来讲呢,他只要完成了认缴的100万的出资。他还需不需要对超出的部分承担责任了呀?不需要了,你看这说的是股东甲的有限责任。所以说呢,

股东的有限责任和法人的独立人格,他们是一体两面,相辅相成的。这就是第一点。我们来看一个小例子啊,德胜公司呢,注册地在萨摩国,并在该国呢,设有总部和分支机构。有一个企业法人。但是呢,主要营业机构在中国深圳是一家由台湾海旋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法人企业。大家看这两个公司什么关系呀?是不是凯旋集团公司相对我们这个模型里面的股东甲呀?他是出资人,

而这个德盛公司呢?就是那个法人。后来呢,这个法人啊,他欠下了别人700万的债务。是不是对外负债了呀?那这700万的债务谁来负责任呀?要有德胜公司也这个法人的全部财产,包括总部分支机构等等来承担责任。他的财产承担不了的部分,需不需要让凯旋集团公司来负责任呀?不需要,因为凯旋集团公司它作为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以体现德胜公司它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

这第一个方面,那第二个方面是例外规定,营利法人的人格否认制度。其实呢,这个制度啊,它来自于公司法。按道理呢,大家看。在股东法人,债权人这样一个法律结构当中,是不是法人?它是有独立人格的呀。基于这个独立人格呢,相当于是在法律上设置的一个屏障。让甲呢,

无需对公司债权人乙的。权利负责任。这就是法人的独立人格,但在实际上当中啊,如果这个股东甲呢,你滥用了这个股东有限责任和法人独立人格。去损害债权人乙的利益的时候,那法律就不允许你再受这个屏障的保护了。比如,在实践当中。甲呢,一个人出资设立了a公司。他是不是a公司的老板呀?是的,因为社团房子里面。

出资人他是主要成员,核心成员。那在a公司经营过程当中呢?它的收入都跑到了股东甲的个人腰包里面。然后在欠下债务的时候呢,这个时候如果甲乙a公司具有独立人格。作为挡箭牌来拒绝承担责任的话,是不是相当于把这个交易的风险都让?债权人也来承担啊。对这个假的讲的,你空手套白狼收入都是你的风险,你却不承担。那显然会影响交易的安全。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就规定了一个法人人格的否认制度,

大家看。如果这个出资人这样的股东,他滥用了法人的独立地位和出资人的有权责任,去损害谁的利益啊?债权人的利益的时候。那这个时候呢?出资人的股东啊,要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什么呀?如果你的甲呢,滥用了法人的独立地位啊,把收入都收到你的个人腰包里面,然后以这个。a公司就独立人格为由来拒绝承担欠乙的债务的话。那这个时候呢?

乙可以否定a公司的独立人格。进而让a公司跟甲来对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不是相当于把法律上给这个股东设置这个不承担责任的屏障给他?掀开的呀。所以在学历当中,我们又把这个制度啊叫做。揭开公司的面纱。呃,就把这个这个。不需要承担咱们的屏障,给它掀掉,直接让幕后的甲呢来。对于债权人乙承担责任,既然保护谁的利益啊?债权的合法权益,

这就是法人的人格否认制度。当然,我问大家一个问题。法人的人格可以被否认,自然的人格能不能被否认啊?哎,不能,这是它们之间的不同自然人啊,他具有主体资格,是有伦理上的价值的,所以我们前面讲了自然的民事权利能力啊,他是不能放弃,也不能剥夺的。但是呢,法人啊,

他是为了特定的目的而由法律创设出来的。所以呢,你脱离了你存在目的的时候,法律会毫不犹豫的否认你的独立人格。虽然大家都是主体,但是呢,性质或者待遇是不一样的。最后呢,是这个。出资人,他如果滥用出资人的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你大家想想实践当中啊,这个法人的出资人或者股东有没有可能是两人以上啊,有可能比如说。

甲丙丁三个股东啊,共同出资设立了a公司。讲的是大股东拥有60%的股权。丙和丁加起来才有40%的股权。大家想想,虽然丙丁都是股东。但是呢,在这个公司的内部。甲是不是拥有?绝对的控制权呀。一般的公司法的规定呢,只要持股比例超过一半。大于50%的时候就可以作出有效的决议,那意味着甲想要干什么的话,丙丁有没有机会拦着呀?

没有机会拦着。那假如说这个甲呢?你滥用自己的控制地位。做出了一个决议,这个决议呢,有利于你个人。不利于公司,也不利于丙丁的,那这时候造成的损害,能不能要求甲来承担赔偿责任呀?可以的,大家看这里面啊,其实涉及到的也是我们前面讲到的民事权利的滥用的问题,还记得吧?首先呢,

我甲有没有做出这个决议的权利啊?有的,我有60%的股权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只需要过半数就可以作出决议,我当然有权作出决议了,我是不是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啊?但是呢,你滥用了这个权利。把你的幸福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虽然形式上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但是呢,你这个决议本身已经脱离了法律的精神了。所以说它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呀?是不是构成滥用民事权利的话,它就不能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的呀?

这个决议就不能发生效力的。同时呢,造成别人损害了,要不要承担侵权责任呀?有的大家可以跟这个滥用民事权利的一般性的规则给他。对应起来,这就是盈利法人,我们接着这个非盈利法人来给大家介绍。大家先回顾一下菲林法人呢,他在设立的时候可以基于公益目的,是不是也可以基于其他菲林目的呀?同时呢,即使他取得利润,能不能把利润分配给成员不可以,这是它的基本的概念。

从类型上来讲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以及社会服务机构等等。那接着呢,我们要展开这个具体类型,每一种类型里面呢,大家都关注三个细节,其实更多的是选择题的考点。第一呢,是每一种非法人,他要基于什么目的而设立?第二是这个法人设立的时候,是不是以登记作为它的成立要件?第三呢,

是这种非立法人,它需要具备哪些组织机构都注意这么三个信息?先来看第一种事业单位,也就是为了发展社会主义的公益事业而成立的单位。我们这里面呢,先看第一个信息,事业单位法人,他在设立的时候以什么目的作为设立基础啊?公益目的。能不能基于其他非零目的啊?不可以,所以呢,我说事业单位法人都是公益法人,这个说法能不能成立啊?可以的,

它必须以公益目的设立,第二是事业单位法人在设立的时候是不是一定要办理登记手续啊?大家注意,我们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法律规定必须要依法登记的,那就登记时取得法人资格。法律没有做出特别规定的,成立时就可以取得法人资格,所以这个事业单位啊,有的要登记,有的不要登记。那从考试角度来讲呢,如果他笼统的说事业单位法人都要办理登记或者事业单位法人都不需要办理登记,这个说法能不能成立呀?这两个说法都不能成立,

这是第二点,第三点呢,是事业单位呢。设理事会的。理事会为决策机构,那我就问大家一个问题了,事业单位是不是一定要设理事会呀?是不是啊?不是的,法律只是说如果这个事业单位设了理事会的理事会,可以作为决策机构。但它不设也是没问题的,比如说呢,我们现在的高校,它性质就属于事业单位,

它需要设理事会吗?不需要我们现在的事业单位啊,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是我们现在的高等学校的一个。基本的治理结构,这是第一种类型事业单位,第二种类型呢,是社会团体。但这个地方呢,我要强调一点,社会团体跟我们前面讲到的社团是不是一个概念?你看在理论上。基于法人设立基础的不同,我们把这个法人呢分成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还记得那个区分吧?

那这个社团跟这个地方所讲的社会团体是不是一个概念?不是一个概念,所以呢,我们不能把这个社会团体给它简称为社团,这个是不对的。社团这个词啊,它是跟财团相对应的。还是先看第一点,社会团体,它以什么目的设立呀?可以是公益目的,也可以是其他非营利目的,所以呢,这个社会团体啊,我说它都是公益法人,

这个说法能不能成立啊?不能成立,你像我前面讲到的校友会。它的目的就是要服务于校友,这样的会员的利益,它不是公益利益,也不是盈利的目的。这是第一点啊。设立的目的第二点呢是授予团体在设立的时候是不是一定要办理登记啊?也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法律规定办登记的,登记时取得法人资格,法律没有规定要登记的,那就是从成立时取得法人资格。注意区分。第三个问题呢,

还是组织机构大家看社会团体要设立哪些组织机构啊?首先呢,要不要设立权力机构啊?当然有了,应当设立。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这意味着,在我们国家呢?社会团体。它是一定得有成员的。那如果我说授予团体法人都是社团法人,这个说法能不能成立啊?能不能成立啊?答案是可以成立的。既然我们国家的社会团体它都得有成员,

意味着在传统民法分类当中,它就属于社团法人的范围。但是我能不能反过头来说,社团法人都是社会团体,能不能成立啊?不能你像公司,它也是一个社团法人。但他就不是社会团体法人啊,这个社会团体法人,他要不要设立执行机构啊?应当设立理事会等执行机构,注意应当这两个字。啊由理事会等执行机构来落实权力机构的决定,第三呢是?法律有没有要求设立团体,

必须要设立监督机构啊。没有,所以大家注意这个细节啊,只要求设立权力机构和执行机构。当然,这个执行机构的负责人像理事长啦,会长啦等等,可以是法定代表人。像这个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它就是一个社会团体法人。现在的会长呢,是人民大学的王利民教授,那王老师呢?他就是这个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的法定代表人。这是第二种类型,

接着看第三种类型呢,是捐助法人稍微注下这个词。捐助法人啊,它相当于是我们前面提到的基金会以及社会服务机构的上位概念。同时呢,我们民法典里面讲到的捐助法人呀,它有点类似于我们在学理当中讲到的财团法人。它是以特定的财产的独立的为基础的,我们来看它的概念。捐助法人呢,指的是为了实现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法人。这意味着,在我们国家呢,

捐助法人,他只能服务于公益目的,注意这个信息。是不在传统民法里面,财团法人也只能服务于公益信息啊。服务于公益目的啊,这个规定是一样的。同时呢,捐助法人,他必须要有独立的捐助财产作为前提。有财产的独立。从外延上来讲呢,它包括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等,甚至呢,

在民法典里面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也可以登记为捐助法人。比如说这个佛教的寺庙啊,道教的公观基督教的教堂等等,是不是都是宗教活动场所啊?它可以登记为一个捐助法人,解决我们实践当中一个问题。大家在上考场之前呢,去庙里面拜一拜。然后在菩萨面前的功德箱里面投了100块钱。你有没有想过那100块钱投进去以后,它是归谁了?是不是归菩萨了呀?菩萨至少不是明法上的主体,那是不是归寺庙里面的和尚了呀?好像你也没有这个意思。

在法律上投进去的那个钱,它是属于这个寺庙的。寺庙作为一个宗教活动场所,它本身就可以登记为一个捐助法人,它也是一个主体。可以取得这个捐助的财产。这是概念,那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二个信息成立的时间捐助法人呢?必须要依法办理登记,才能够取得法人资格。所以呢,所有的捐助法人都必须得办登记。第三个信息啊,是它的组织机构。

我们来看捐助法人呢,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机构等决策机构,同时呢,应当设执行机构。它必须得有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这里面呢,大家要注意一个用语,我们之前呢讲这个社会团体法人的时候啊,用的是权力机构。而这个捐助法人里面呢,用的是决策机构,大家要注意区分一下。其实那个权力机构和决策机构啊,它的功能是一样的,就是最高的权力机关,

但是在法律上,如果这个法人他是有成员的。我们叫权力机构啊,注意是力量的力。如果这个法人他是没有成员的,我们把它叫决策机构能理解吧。包括呢,事业单位在我们国家呢,它也没有成员,所以呢,事业单位大家看一下,它也叫做。决策机构啊,你注意这个用语啊。这是决策机构,

执行机构,同时呢,捐助法人要不要设立监督机构啊?应当设立监督机构啊,注意这个表述。因为大家想想捐助法人什么都没有,只有钱。而且这个钱呢,它要服务于公益目的,所以呢,必须要设立监督机构来确定。钱真的用于了公益的目的,法律也是通过这种方式啊,来告诉这个捐助人,你捐出来的每一分钱。

最终,都有专人监督来用于公益事业。是不是鼓励大家捐钱啊?达到这么一个目的,所以在捐助法人里面呢?这个监督机制啊,就显得非常的重要了。民法典里面呢,也做了一个单独展开,大家看。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权利。首先呢,捐助人啊,他想有一个。请求查询捐助财产使用管理情况的权利。

你看保障了捐助人的权利,竟然鼓励捐助人捐钱,这第一点第二点呢?是如果这个捐助法人的。决定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以及决定内容违反章程的。捐助人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依法撤销这个决定,大家注意这个捐助法人决定。被撤销的适用情形法律呢?做了一个列举,给大家做一个梳理,大家看这里面涉及到程序。不合法以及内容不合法两个层次,大家看程序呢,

有问题的。它违反的是谁的程序啊?违反的是法律,行政法规章程的程序都有可能导致决议被撤销。而内容呢,只有违反章程的会导致被执行。那意味着,如果这个捐助法人的决定,它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了,后果是什么呀?这个决议就直接无效了。所以这个撤销的范围里面内容只有违反章程,但是程序啊,有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章程。选择题的时候啊,一定要注意这个细节。那第二个信息呢,是存在这个情形的时候,谁可以提出撤销这个决定的主张呢?法律规定的是,第一,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这个比较好理解吧。关键是。这个等字应当如何理解?呃,捐助人,他固然享有监督的权利等字,

指的是谁呀?我们在实践当中啊,一般认为这个等字啊,它主要指的是捐助人的继承人。比如说邵逸夫先生生前是不是做了很多慈善事业呀?他捐出去的钱作为捐助人。他是享有这个监督权利的,但是呢,邵逸夫先生去世了,那他之前捐出去的钱,谁来进行监督啊?据它的继承人来进行监督的,所以这个地方加了一个等字。那第二个主张职业的主体是主管机关。像我们国家啊,

基金会这样的捐助法人,它的主办机关主要是谁呀?主要是民政部门,他也可以请求撤销。当然,即使这个捐助法人的决定被撤销了,影不影响已经和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啊。不影响啊,比如说呢,某个基金会。它的法定代表人呢?违反基金会的章程。跟这个希望小学签订了一个捐赠的协议。大家看,因为你这个程序上是不是违反了章程啊,

所以按照法律规定,捐助人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主管机关能不能撤销这个决定啊?可以的,但是呢?基金会,他已经和这个善意的希望小学达成一个捐赠的协议了,这个协议本身的效力受不受影响啊?不受影响还得保障这个谁的利益啊,善意的向对方希望小学的利益。只是这个决定被撤销以后啊,它内部可以追究谁的责任呀?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因为你违反章程的规定做出了。决定啊,

这是捐助法人里面需要大家掌握的一些细节。最后呢,我们来看一个考过的题目,大家看二零二一年的这个题,民法典刚刚生效,就考了这个捐助法人。关于捐助法人的说法正确的是a捐助人,是捐助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对不对呀?这个显然是错的。捐助人啊,有可能是法定代表人,但也有可能不是。你像李连杰,他作为捐助人,

他就不是一基金的法定代表人,谁是法定代表人呀?决策机构也就是理事会的负责人,理事长常常是这个法定代表人。接下来b选项捐助法人呢?是为公益目的而设立的非营利法人,这个做法能不能成立啊?可以的。捐助法人必须得服务于公益目的。c选项捐助法人终止的时候,应当将剩余财产返还给捐助人,这个说法能成立吗?不能成立,我们接下来会讲到。对于公益法人来讲啊,

存续期间不能够分配利润,终止的时候也不能够分配剩余财产。这个财产要一直服务于公益事业。接着看d选项捐助法人无需设立决策机构,对不对啊?错的捐助法人应当设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以及监督机构。这样的话呢,这个题目只能选择b选项啊,当然讲完这几种类型的非立法人,以后呢,我来问大家一个问题。哪一种非邻法人?可以不以工艺目的而设立。是发现只有一种啊,

社会团体法人因为剩下的事业单位和捐助法人都必须以公益目的设立。在考试当中啊,特别爱考这种比较细节的信息。接下来呢,第三种类型啊,是这个特别法人,我们前面也提到了特别法人呢,常常是具有行使公权力的职能的,有点类似于我们。传统理论分类当中的公法人,而且呢,这个特别法人啊,他是体现中国特色的,有且只有。四,

种类型。这四种类型之前是不是给大家介绍过啊?我这里面重点强调一下这个机关法人。比如说我们考这个公务员。你的工作单位就是机关法,人民法典里面特别规定了这么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机关法人呢?他什么时候取得法人资格啊?成立时取得法人资格。需不需要办理登记啊?不需要办理登记,这一点一定要注意,因为大家想想我们国家的登记机关。是不是基本上也是机关法人呀?大家是兄弟关系,

凭什么我要去你那个地方办登记呢?所以机关法人啊,都是从成立时直接取得法人资格。那接下来呢,是这个机关法人被撤销的后果。我们国家经常进行这种组织机构的改革,有的机关呢,在改革当中就被撤销了。他撤销以后呢,他的权利义务由谁来承担呀?由继任的机关法人来享有和承担。那如果没有继任机关的这个时候呢,有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来享有和承担谁撤销了这个机关法人?那原来机关法人的债务就由谁来承担?稍微注意下这个规定。

这是特别烦人,我们来看一个考过的题目。二零一九年这道。选择题,我国民法总则依据法人存在的目的,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大家看这个题目是不是出的还是挺良心的呀?生怕你不知道,先把三种法人放到这个地方,然后再问你属于特别法人的是。a机关法人是不是啊?是的b选项,事业单位是不是不是的事业单位是非营利法人c捐助法人是不是?也不是,

它也是非民法人第二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是不是特别法人啊?是的,所以应该选的是AD这两个选项。所以这一部分啊,选择题里面呢,常常考这个法人的类型。这是。第二节法人的具体例题相当于呢,给大家从横向的角度梳理了。法人的三种具体类型,那接下来第三节啊,我们要从纵向来梳理一个法人的一生。从它的成立讲到存续变更以及消灭的全过程。先来看第一个问题,法人的设立。

先看第一个问题,法人的设立条件。符合什么条件可以设立一个新的法人呢?整体上注意这么几点,首先第一点呢,是法人必须得是依法设立,注意这个依法。法人嘛,它本来就是依法成立的组织。这意味着有什么样的法你才能够设立什么样的法人。比如说呢,我们国家有公司法,是不是依据公司法可以设立公司啊?同时呢,我们国家公司法里面只规定了两种类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那实践当中呢,民事主体在设立公司的时候,只能在这两种当中选择其中的一种。有个公司老板说。我觉得公司不好玩,我要设立一个。无限责任公司信不信啊?不行,我们法律上没有这种公司,必须要依法设立。而且呢,有的法人啊,他在设立之前呢,还需要办理批准手续。比如说呢,

要设立一家商业银行。能不能直接去工商局办个登记成立呀?不可以先要拿到银保监会的批件,拿到这个批件以后呢,才能够启动设立的程序。这也是依法设立的一个体现。这第一点,第二点呢,是法人设立啊,必须得有财产或者经费。因为这是法人存续从事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比如,公司在设立的时候呢,股东是不是要进行出资啊?尽管我们现在啊,

并不要求这个股东必须要实缴出资。但是呢,必须得有认缴的出资。第三呢,是法人必须要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既得有财产,也得有人格。当在我们国家实践当中啊,你要注册一个公司的话,必须要先进行名称的审核。先有了名称,然后再正式启动这个注册的工作。所以呢,这个。

法人啊,他必须得有自己的名称,这是他从事民事活动的一个人格标志。最后呢,给大家补充一个特别注意的问题。以前在民法通则时代啊,我们法律规定法人成立条件里面呢,还有一项是要能够独立承担责任。但是呢,在民法典里面,这一点已经被删除了啊,这是一个逻辑问题。因为大家想想法人呢,他当然可以独立承担责任,但是呢,

他独立承担责任的前提是他首先得依法成立,是不是啊?成立以后呢,才能够独立承担责任。我们不能反过来说能够独立承担责任,是法人设立的条件,这个就把逻辑搞错了,所以呢,在民法典里面就把这一项给删掉了。我们呢,曾经有一年考过一道简答题,就考简述法人成立的条件。当时呢,我们还是适用民法通则,所以当时的答案里面啊,

是有第四个条件的,要能够独立承担责任,但是呢,假如说我们现在在考到这个题目的话。你还能不能答这个要进来啊?不能了。呃,在民法里面,我们现在规定的是。依法成立的法人能够独立承担责任。这是。第一个问题,法人成立条件,那接下来第二个问题啊,是法人的组织机构。

我们前面讲了法人,它是一个组织,它能不能像自然人那样通过意思表示的方式来从事民事活动啊?不能所以呢,他必须要设置一些组织机构来形成法人的意志,来对外从事民事交往。那我们现在这个民法典里面啊,发生的机关呢,包括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等等。都是法人的内部组织机构的体现。这里面大家特别关注。法定代表人这样一个制度。先来看一下什么叫法定代表人呀。

它只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依照章程的规定,可以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啊,就是两个法人在进行谈判的时候,谁可以对外代表这个法人?这就是法定代表人,而且呢,在我们国家啊,一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是必须要通过营业执照去体现的。它必须要登记在营业执照上。这样的邀请的目的是什么呀?是不是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呀?我在跟你这个公司进行谈判的时候。我得确定下你们公司到底谁能够做这个主?

那登记簿上记载的这个法定代表人,他就可以对外代表这个公司从事民事活动。从考试角度来讲,主要考的是这个第二点。法定代表人呢?如果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其法律后果要由法人来承受。相当于法定代表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就相当于是法人这个组织作出的意思表示。当然要由法人来承担后果了。那这意味着,法定代表人呢?如果以个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后果,能不能让法人来承担啊?不能,

比如一个公司的董事长是法定代表人。他以公司的名义签的合同,最终要让公司来负责任。他以个人的名义买车买房的,谁来出这个钱呀?他个人来出这个钱,所以这个以谁的名义啊,就显得非常重要了。那如果这个法定代表人呢?他的对外形式。权利的时候啊,超越了内部的权限限制。后果是什么呀?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这个考点考试里面经常考到什么叫做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呀?只要相对方不知道你这个法定代表人超出了你们内部的权限的。

那法人要不要对这个合同负责人呀?要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只是呢,法人承担责任以后,内部能不能找这个超越权限的法定代表人来追偿呀?可以的,一个是对外,一个是对内。我们来看这个事例。张某呢,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会授权他签订超过100万的合同,必须要经过董事会的批准,这意味着这个法定代表人呢?

他对外签订合同的权限是多少呀?100万超出的部分,你就必须要报董事会批准了。考试的时候啊,大家看到这个信息的时候,能不能想到接下来会发生什么事情啊?哎,张某呢,一定得签一个超过100万的合同,才能够对得起这个抵干信息。大家看啊,张某的和不知情的乙公司洽谈业务的时候,以甲公司的名义签订了一个150万元的订单。是不是超出了内部权限范围呀?那这个时候呢,

我们就要关注了相对方,知不知道你们那个公司内部权限的规定啊?你看乙公司是不知情的,乙公司这意味着即使撤销权限,能不能对抗善意公司啊?不能,乙公司依然可以请求甲公司来履行这个合同。只是呢,甲公司履行合同以后,他可以内部追究谁的责任呀?张某的责任因为擅擅自超越了那一步的权限范围。那反过来讲,如果呢,张某和乙公司洽谈业务的时候啊,乙公司已经知道。

内部权限的规定了。那这个时候甲公司能不能拒绝履行这个合同啊?可以的。虽然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但是呢,还是可以对抗恶意的,知情的相对人的。这里面呢,还有一个细节,原来我们在公司法里面规定的是超越内部权限范围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民法典里面啊,把这个第三人呢?改成什么呀?相对人这一点,

大家一定要注意。啊,因为这个。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本来就只具有相对效力,你能不能对抗第三人呀?当然不能,你连恶意的第三人都对抗不了。只能是在合同的相对方之间,能不能产生对抗效力,所以现在用的这个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是更准确一些的。假如在考试里面考到案例分析题。这个答案很容易写,关键是我们在写这个理由的时候呢,一定要注意是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这是第二点,第三点的是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后果由谁来承担呀?也是由法人来承担的。只是呢,法人承担责任以后啊,内部也可以找这个法定代表人来追偿。这是法定代表人,那接下来呢?是法人的分支机构,也是选择题的考点。一些法人特别是公司业务做大做强以后呢,它可以设立分支机构,是不是可以在其他地方设立分公司啊?包括银行呢,可以设立分行和支行。

那这些分支机构啊,大家看经依法登记以后是可以自己的名义来从事民事活动的。这里面呢,有两个信息,第一个信息是分支机构要向同事经营活动,必须办理登记手续,这是前提。啊,比如北京的众合公司。要在河北呢,成立一个分公司。是不是必须得在河北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啊?登记是前提。办理登记以后呢,可以自己的名义来从事民事活动,

什么叫自己的名义啊?啊,就对外签订合同的时候啊,是可以盖这个分公司分行和支行的公章的。比如说我们未来。买房子。可能要去银行去申请贷款。我们在申请贷款的时候呢,能不能去银行的总行贷款?总行呢,基本上也不接待我们这样的散户。我们只能找这个银行的某某分行,某某支行去贷款。那么,在签订这个借款合同的时候啊,

大家想一想。出借的这个银行呢,它是以总行的名义借给你钱呢,还是以分行的名义支行的名义借给你钱呀?支行的名义借给你钱,所以呢,合同上盖的公章是银行的支行的公章,这叫做以自己的名义来从事民事活动,能理解吧?这第一步,第二步呢,是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了。合同的后果由谁来承担呀?原则上要由法人来承担,因为这个分支机构啊,

它并不具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最终呢,还是得由总部法人来买单的。关键是在民法典里面,它增加了后面这句话,也可以先以分支机构的财产来承担不足部分啊,带上法人来承担。这意味着,合同相对方能不能把这个?法人的分支机构列为被告来主张权利呀。可以的,也可以先执行分支机构的菜单。如果分机构财产足以承担这个债务的,是不是就没有必要惊动总部了呀?哎,

毕竟呢,你在跟一个分支机构交往的时候啊,常常跟他是在同一个地方的。比如说河北这家公司和众合的河北分公司来签订合同。那这个时候呢,如果分公司有足够的承担责任的财产的话,是不是这个官司在河北范围内就可以解决啊?没有必要去总部所在地去打那个官司。所以呢,法律在这个地方啊,相当于赋予了债权人一个选择权,一方面。你不放心,可以直接找总部没问题。同时呢,

你也可以选择分支机构来承担,它承担不了了,你再找总公司也不迟。是不是不会损害这个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啊?注意这个规定。最后呢,是法人的住所。法人要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这是第二个问题,组织机构接下来第三个问题啊,是法人设立人的责任。也是一个选择题,里面比较爱考的考点。大家想想,反而在设立过程当中啊,

是不是有肯定要签订一定的合同啊?比如说要先租这个公司的办公场地。要购买一些办公设施等等,都要花钱,都要签订合同。那在这个过程当中签订的合同,最终要由谁来负责任呢?民法典75条啊,展开了这个规定。首先呢,我们要区分设立人,在设立法人的时候,他是以谁的名义去签的这个合同?分成两种情况,第一呢,

是以法人名义,第二是以设立人自己的名义。但在考试当中呢,他没有告诉你以谁的名义就告诉你了,甲乙丙三个人呢,为了设立一家公司。啊和丁公司签订了一个房屋租赁合同。没有说以谁的名义。那这个时候按照什么来处理啊?法人名义来处理,先注意这个前提。就是啊,设立人呢,为了设立法人签订合同的时候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为原则,以设立人自己名义签订合同为例外。

那意味着,在考试里面,他要考这个以设立名义签订的合同的话,他一定会告诉你的,他要没有告诉你的话,你就统一按照以法人名义签合同来对待就可以了,能理解吧。一个原则,一个例外,我们先来看以法人名义签的合同,谁来承担后果,又区分两种情况。第一呢,是如果法人最终成立了。那法律后果呢?

要由成立后的法人来承受,这个比较好理解吧,第一,为了设立你而负的债,第二,合同上签的也是你这个法人。当然,最终也有法人承担后果了。那假如说呢,法人最终没有成立的这个时候怎么办呀?还能不能找法人承担责任的呀?不能了,因为法人根本就没有成立,没有取得主体资格。这个时候呢,

要有设立人来承担连带责任。注意这个连带责任的规定。这是第一种情形,那第二种情形啊,是以设立人自己的名义签订的合同。大家看法律后果由谁来承担,也是分成两种情况,第一呢,是如果法人最终成立了。大家看相对方找谁来主张权利呀?向对方有一个选择的权利。一方面他能不能找签订合同的设立人来承担这个后果啊?可以的,因为你设立人。你是以自己名义签的合同,

你当然要负责到底了。同时呢,法律还允许这个相对人选择让法人来承担责任。尽管不是以你的名义签的,但是呢,这个合同是为了。你这个法人的设立而。签订的合同,你当然要承担这个后果了,相对赋予了债权人一个选择权。是不是更有利于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啊?这是第一种情况,第二种情况呢,是如果法人最终没有成立的,怎么办呀?

那这个后果呢?就要由设立人来承担了。这也是合同相对性的一个基本的体现,既然以你的名义签的,那最终法人没有设立。当然,由你来负责任了。我们来通过一个小例子啊,来看一下这个规则怎么适用啊?甲乙丙三人拟成立一个公司来从事考研培训。在设立登记之前呢,甲以阳光公司的名义与丁商厦签订租赁合同,哪个词是关键词啊?阳光公司的名义非常重要。后来呢,

以呀,以自己的名义。和物公司签订了设备租赁合同。你看,在设立法人的过程当中啊,签订了两个合同,一个是以法人名义签的,一个是以设立人自己名义签的。我们来看第一种情况。两个月以后,如果公司完成注册了,是不是意味着公司已经依法成立了呀?那这两个合同里面的债务。应当找谁去要呀?我们先来看这个。

丁商厦,他签订租赁合同以后呢?租金找谁去要呀?你看合同呢,是以公司名义签订的,而且现在公司已经设立成功了,那意味着债务由谁来承担呀,公司来承担。所以这个丁商厦,它必须要找阳光公司来履行债务。那接着看这个戊公司呢,他租出去的设备找谁要租金啊?你看这个合同啊,是设立人以以自己名义签订的。按照法律规定,

法人依法设立以后,商对方闰公司享有一个什么权呀?选择权他可以找这个阳光公司,也可以找谁呀?签订合同的设立人乙来承担这个后果,享有选择权。这第一种情况,第二种情况是两个月以后啊,甲乙丙基于市场考虑。放弃注册公司了,这意味着法人有没有依法设立啊?没有,那这个时候呢,债权人找谁去要这个?镀晶呢?

还是先看。丁商上他出租出去的房子,找谁要租金啊?要找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这个已设立人。因为这个设立呢,它以公司名签订的合同,最终法人没有设立的,是不是所有设立人都要承担连带责任呀?同时呢,这个务公司他租出去的设备找谁要租金啊?你看他只能找乙来要这个租金,因为合同是以乙的名义来签订的,这是合同相对性的一个基本的体现。这就是。

设立人实施行为的后果的规定我们来看一个考过的题目啊,二零一九年这个题。甲呢,为了设立蓝天公司,以个人名义向乙公司租赁房屋,为蓝天公司建设使用。哪个词是核心啊?个人名义。对于到期未支付的租金,乙公司找谁去要?大家看以个人名义签订的合同,我们是不是要区分?最终,法人有没有设立呀?有些同学说这个题目里面没有告诉我们法人有没有设立?

这里面也涉及到原则和例位的关系,既然是为了设立公司,已经签订了合同了,那你就要推定公司已经成立。如果公司没有成立的话,它在题干里面是会有特别的信息的,能理解吧?大家看这个时候呢,乙公司找谁要钱?他享有一个选择权,可以找设立以后的蓝天公司,也可以找签订合同的。甲来承担责任。选哪个选项啊?c选项。

当然,这里面呢,大家要注意一下,我们能不能说这个?甲和蓝天公司对这个。租金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呀。能不能啊?不能。法律啊,只是赋予了债权人一个选择权,你可以选甲,也可以选蓝天公司,但能不能两个一起选呀?这个是不可以的。你只能选择其中的一个。

这是第一个大的方面,法人的设立。那接下来第二个问题啊,是法人的变更。啊,当这个法人变更里面最重要的问题是法人的分立和合并,这两个问题。我们先来看法人的分立。它指的是啊,一个法人呢,分立成了两个以上的法人。哎,原来呢,是甲公司啊,比如说分立成了甲一甲二两个公司,

这个叫法人的分立。在民法里面,这个法人分立呢,它分为两种类型,一种叫创设式的分立,一种叫存续式的分立。注意这个区分。创设式的分类啊,它说的是原来法人解散。而形成了两个以上新的法人,像我刚才举的这个例子。原来是甲公司,现在变成了甲一公司和甲二公司,是不是原来甲公司已经没了呀?创设式的分类。

那相应的,存续式的分类啊,它说的是原来的法人依然存续,只是呢,其中一部分分出来又形成一个新的法人。比如说呢,原来是甲公司。分出一部分来形成了甲。三,公司。涉案的部分呢,依然叫甲公司,只是一个缩小版的甲公司了。当然这个时候呢,构成的是哪一种分类呀?

存续式的分类好理解吧。当然,不管是哪一种法人的分立。分立后的法人都要对原来法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注意连带两个字。接着看法人的合并。那合并呢,就是两个以上的法人啊,变成一个法人。两家变一家。当然,这个法人的合并啊,大家看也是及包括创设式的合并和吸收式的合并两种类型。比如说呢,甲公司跟乙公司两个公司合并了。

形成了一个新的公司丙公司。大家看这是哪一种合并啊?这是创设师的合并,是不是原来的两个公司都故意消灭了呀?创设了一个新的公司。那假设呢?是甲公司呢?直接把乙公司给收了。乙公司并入到了甲公司,形成了一个更大规模的甲公司,这个就是吸收式的合并。很好理解,当然不管是哪一种法人的合并,合并后的法人呢,要对原来法人的债务承担全部的责任。

这是法人分币,法人分立和法人合并。那接下来第三种变更啊,是这个法人登记事项的变更。这里面啊,我们重点强调一个规定。就是法人的实际情况和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这个规定啊,它的目的也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的相对方的利。怎么来理解这个规定呢?我们来看这个具体的事例啊。二零二一年三月份的时候,刘某呢作为三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公达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

该合同上有三峡公司的公章,同时有刘某的签名。按道理呢,刘某作为法定代表人,他有没有资格来代表公司签合同啊?当然是有的,关键是后来查明啊。刘某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已经被上级单位停职了。但是呢,一直到二零二一年的七月份的时候,工商登记才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某。这意味着什么呀?这意味着两个公司在签合同的时候。大家看三峡公司的登记事项跟实际情况不符。

你看在二零二一年三月份的时候,三峡公司的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是谁呀?是不是产生流膜啊?虽然他被停职了,但是没有来得及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嘛,但是呢,实际上刘某他已经不再是三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了。是不是名与实不符啊?这个时候呢,三峡公司能不能以刘某已经不是法定代表人为由来拒绝承担这个合同的后果啊?不可以,你不得对抗善意的相对人,也就是供达公司。这意味着工达公司呢,还可以请求三峡公司来承担刘某签订这个合同的后果。

只是呢,三甲公司承担这个后果以后,他能不能内部去追究这个刘某的责任呀?可以的,你都被停职了。按道理呢,你有没有资格来代表公司的呀?没有了,但是呢,你依然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合同。所以注意这个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规定。这是法人的变更,那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三个问题,也是最后一个环节了,

法人的终止。先来看第一个问题,法人的终止原因。发生什么事由的时候,一个法人会终止,进而导致主体这个故意消灭呢?民法典规定了三种情形,法人解散,法人破产以及其他原因。大家看法人被宣告破产,这个是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民法典里面啊,大家重点关注这个法人解散这样一种终止事由。关键是。发生什么情形的时候,

我们就认为一个法人解散了呢。民法典也是做了一个详细的列举,总共列举了五种情形,我们来依次梳理一下这里面啊,反而解散的事由呢,既有法人主动解散,也有被动解散的情形。下面看主动解散。你看第一种情形,章程规定的程序之间届满。或者呢,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了。大家看这个时候呢,法人解散是不是符合设立人的预期呀?大家都约定好了,

这个公司呢?行不行就干三年?三年期限一到,法人就解散了,符合当时的预期,主动解散。第二种主动解散情形啊,是这个第二点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的。虽然约定了三年的期限,但是呢,刚刚干了一年就赶上了新冠疫情。大家觉得都坚持不下去了。能不能在刚干了一年的时候?股东会做出一个决议,我们不干了,

解散公司行不行啊?没问题。这两种情形啊,都是主动结算。而这样两种情形啊,它是被动解散,您看第三呢,是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是不是不解散还不行了呀?第四呢,是法人依法被吊销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是被强制解散了,也会导致法人终止,最后加上一个兜底条款。

啊,这是法人终止的事由,解散破产,其他解散里面呢,既包括主动解散,也包括被动解散。这是第一个问题,那第二个问题啊,是法人终止的清算,这算是这部分的一个比较重要的考点。股东会做出解散的决议,能不能直接关门大吉呀?不行,法人呢?你退出市场是可以的,

你不干也没问题,但是呢,法律要求你必须得把账算清楚了,你才能够走人。这个规定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在疫情期间有一些公司,特别是一些辅导机构。收了家长好多学费。然后呢,关门大吉,找不着人了。你看他就没有履行这个清算的义务。所以民法典里面特别规定了要先清算清算完成以后你才能够退出市场,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呢是。哪些情形需要清算呀?当然,如果法人被宣告破产了。要由人民法院来主持这个破产程序进行清算,我们这里面重点强调的是这个解散的情形,大家看在这五种情形当中。法人要解散,哪些需要清算呀?除了这个法人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都需要清算。有些同学说,为什么法人合并或者分立就不需要清算呀?我们前面讲到了,不管是法人分立也好,

合并也好,它的债权债务是不是有特定的主体来承受啊?哎,这个账是有人来认的,所以就没有必要单独清算,但是呢,剩下的情形下你就必须要组成清算组来进行清算了。谁来组成这个清算组呢?要有清算义务人来组成清算组。要把这个义务啊落实到人头上。否则的话,公司那么多人,谁也不管这个事情。谁是这个地方所说的清算义务人呀?也是一个选择题的考点。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是清算义务人。对这个执行机构,决策机构的成员。既然你是清算义务人,那意味着你必须得组成清算组,假设呢,你没有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就关门大吉了。这个时候呢,造成。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的,能不能请求这个清算义务人来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呀?可以的,因为你是义务人嘛,

该做的事情没有做,你当然承担后果了。这第二点第三点呢,是在清算期间。是不是要清理这个法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呀?没有收回来的账,可以去要欠别人的钱要还,该退的钱也要给别人退,这就是清算过程。在清算期间,大家看一下法人他有没有消灭主体资格啊?没有的民法典特别规定,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一定要注意这一点。只是呢,

他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了。能不能对外再从事经营活动了呀?不可以了,因为你从事经营活动又会产生新的债务,那就永远清算不完了。所以说只能从事和清算相关的活动。当然,法人经清算以后还有剩余财产的。可以根据相关的规定来处理,比如说呢,公司不干了。经清算以后呢,还剩余20万。几个设立人能不能把这20万分掉啊?当然可以。

我们这里面啊,重点强调一个民法典当中特别重要的规定。就是公益法人终止以后的财产处理问题。规定在民法典的第95条。以公益为目的成立的非立法人。首先,能在存续期间取得的利润能不能分配呀?不能分配。同时,这个条文规定了。这样的公益法人在终止的时候,即使有剩余财产,能不能把这个财产分配给出资人的成员?也不可以。当然这个规定啊,

它只能适用于公益法人。由我们前面举的的校友会。比如,某个大学依法被撤销了。以前呢,一个学校叫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大家有听过吗?这个学校在高考的时候分数是非常高的。那后来呢?这个青年政治学院就被撤销了。然后呢,并到了。中国社会科学院。就形成了现在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可能有同学要考这个学校。

那假如说这个中青院原来有校友会,一看学校没了校友会呢,就进行了解散。解散以后呢?经清算以后啊,还有剩余50万。大家看发起设立这个校友会的成员,能不能把这50万分掉呀?可不可以啊?答案是可以的。尽管这个校友会啊,他也是一个非民法人,但是呢,他是不是以公益目的成立的呀?不是的,

也就我们这个地方讲到的,不得分配剩余财产的非立法人,仅限于公益法人。你像校友会,它就不是公民法人,它在终止的时候啊,是可以分配剩余财产的。但是呢,校友会这样的非营利法人,在存续期间。能不能分配利润啊?答案是不可以。不管是哪一种非定法人,在存续期间你都不得分配利润,因为你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

但在终止的时候呢,公益目的的非定法人,他不得分配剩余财产。而其他非定法人可以分配生意,对产能搞清楚吧。那一些同学说剩余的财产不能分,怎么办呀?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要继续用于公益目的。如果允许你们把这个钱私分了,必然会影响公益事业的发展。那假设呢?无法组织这样的决议的,要有主管机关。比如说基金会的主管机关就是民政部门。

他来主持把这个钱呢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但是呢,能不能直接予以收缴上缴国库啊?不可以这个钱呢?必须要永远服务于公益事业。这是第三点。接着看第四点呢,是清算终结以后。把账算清楚了,办理注销登记的,反而这个时候才正式终止。当然,如果法人的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像我们前面提到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是不是有的就不需要办登记啊?那从清算终结的时候。

法人终止。丧失他的权利能力。那如果法人是被是被宣告破产的,那破产清算完成以后,完成法人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这样的话,反而就走完了它。波澜壮阔的一生。接下来呢,我们来看一个考过的题目啊,二零一八年的单选题。下列情形中不属于法人解散原因的是大家看是不是直接考察法律规定啊?a被吊销营业执照是不是啊?是的,这是被强制解散了。

b被吊销登记证书也是被强制解散了。c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这是主动结算。d选项变更名称是不是解散原因啊?不是的啊,虽然名称变了,但是呢,法人并没有解散。啊,这个题目考的是不属于法人解散原因的,是不是啊?应该选的是哪一个呀d选项啊?大家考试的时候啊,一定要辨清楚是选是还是选非啊?这是法人这一章里面给大家讲到的考点,

整体上呢,横向掌握三种类型盈利,法人,非利法人和特别法人。纵向掌握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三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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