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泽兵 发表于 2024-4-16 17:01:08

09.第01编总则专题03自然人(03)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接下来呢,我们来进入第四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那这点上宣告制度啊,它适应的前提都是自然人下落不明,因为大家想想一个自然人啊,他下落不明的时候。无论对他自己还是对相关的利害关系来讲,是不是都是不利的呀?因为这个法律关系啊,会处于一个非常不稳定的状态。那法律呢,通过宣告失踪制度来保护失踪人的合法权益。而通过宣告死亡制度来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大家要注意它们之间立法目的不同。那这两个制度在学习的时候啊,都是这么几个方面,第一是大家了解它的适用条件,第二是要掌握它适用的法律后果。最后呢,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它都是一种推定,所以呢,未来有没有可能推翻呀?有可能首先涉及到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撤销制度。我们先来看宣告失踪制度。他说的是啊,一个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的时候,

经相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他失踪的制度,就是通过法院宣告的方式来确认一个自然人失踪的事实。那这个制度啊,我们在学习的时候一定要牢牢把握它的立法目的,保护谁的利益啊?失踪人的合法权益。因为你人找不着了,但是你家里面还有房,有车,有财产。啊,如果呢?法律不把这个财产保护起来的话,对失踪人他的利益是不是不利呀?

所以呢,宣告失踪就是把失踪人的财产给保管起来。我们先来看它的适用条件。三个方面很好理解,第一呢,是适用前提,自然人要下落不明,达到两年的时间。这里面呢,关注两个信息,第一呢,是它适用的,前提是下落不明。什么叫下落不明啊?有些同学说下落不明,

就是生不见人,死不见尸。这个说法太生活化了,我们在司法解释里面有个规定,说下落不明呢,它指的是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后了,无音信。联系不上了,就叫下落不明。第二是下落不明呢,要满两年,这两年的时间啊,需要大家记住。同时呢,既然是期限,

一方面你要记得是两年,另一方面你还得记得是从什么时候起算,这两年是不是啊?大家看什么时候起算呀?从自然人失去音讯之起开始计算。从哪天开始发现这个人联系不上了。那就要开始起算下落不明的期限了。当然,在司法解释里面呢,还增加了一个规定,如果是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那这个时间呢,要从战争结束之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开始计算。啊,毕竟。

俄乌战争啊,到现在还没结束,也算是一个热点问题。因为在发生战争的时候啊,相关人员为了避难是不是有可能躲起来了呀?诶,虽然呢,现在你联系不上他了,但是呢,他也不是真的下落不明了。只有战争结束。没有这种啊,战争的风险了,这个人依然联系不上的,我们才认为他是下落不明。

同时呢,大家注意这个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这是第一点,第二点呢,是经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啊,谁来提出这个申请是大家掌握的一个内容。大家看一方面的是近亲属。亲属找不着了,有没有利害关系呀?当然有第二呢,是有其他权利义务关系的人。那这个其他权利关系啊。在民法当中,主要指的是有其他债权债务关系。

你欠了我十万块钱,现在的你下落不明了,对我来讲有没有这些关系啊?当然有了。而且呢,我们前面讲了宣告失踪制度,它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谁的利益啊,失踪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大家想一想法律有没有必要去限制这个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啊?其实没有必要的,因为这些人里面呢,只有一个人站出来宣告失踪。就意味着失踪的合法权益就有机会获得保护,是不是更有利于这个目的的实现啊?所以大家看我们法律上啊,

规定这个利害关系人范围非常广泛。而且呢,没有做特别的限制,包括近亲属,甚至包括这个在继承编里面。虽然不是近亲属,但是呢,有继承遗产或者取得遗产机会的人,像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包括代位继承人等等。以及这个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等和这个。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关系的人,

都可以纳入进来,而且大家看这些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时候,有没有顺序上的要求啊?没有因为任何一个人站出来主张宣告失踪,是不是都会有利于失踪人合法利益的维护啊?所以法律没有必要去限制。这是第二点,第三点呢,是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来宣告。咱这个法定程序里面啊,大家要注意一个细节。就是当事人提起这个诉讼以后啊,人民法院能不能直接宣告失踪啊?不能一定要发布一个寻找失踪人的公告,看看这个人是不是真的下落不明了。

关键是大家要掌握的是公告期是多久啊?三个月注意掌握这个细节,三个月工作期满以后依然没有这个人的下落的,人民法院就可以做出宣告失踪的判决了。这是条件。三个方面,第二呢,是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这个法律后果啊,非常简单。只有一项后果,就是要确定一个。财产代管人来管理失踪人的财产。是不是防止别人来哄抢这个财产?而且呢,

宣告失踪,它会不会导致人身关系发生变动啊?会不会啊?不会的,它只会涉及到财产代管的问题。那接下来呢,我们就要围绕这个财产代管来展开了。首先,第一,谁来当这个财产代管人?大家看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是不是还是跟这个失踪人有最密切关系的人呀?同时呢,也包括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

你看这个范围啊,它也没有做严格的限制。第二呢,是确定财产代管人以后,它的职责是什么呀?就是保管好失踪人的财产。同时呢,这个财产代管人,他有没有权利去随便处分?失踪的太太。可不可以啊?不可以的,大家看。失踪人所付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

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里面来支付。这意味着。代管人的,你要处分失踪人的财产,基本上也是在非处分不可的时候才能够处分。欠的税款必须要交,欠的债务必须要还,应付的其他费用是不是也必须要出呀?只有非处分不可的时候,你才能够动这个财产。啊,因为法律派你来是保护失职多人的合法权益来了。不是让你来当他的监护人。这是第二点,当然在。

总则编司法解释里面啊,我们规定了一个程序性的内容,这些内容呢,去年也是增加到了考试分析当中,所以大家要稍作注意。在确定财产代管人以后啊,如果呢,失踪人产生了相应的民事诉讼的财产代管人能不能参与这个诉讼啊?可以的,一方面它可以作为原告来提起诉讼。比如说呢,别人欠了失踪的钱了,一直没有还的财产代管人能不能提起诉讼来要这个钱呀?可不可以啊?可以的,

可以做原告。同时呢,失踪人欠了别人财产,被别人给告了。这个时候呢,失踪人找不找能不能立财产代管人为被告呀?可以的。虽然这段话非常的长,但它整体上就讲这么一个意思啊,就是在确定财产代管人以后啊,如果呢,跟失踪人相关的民事纠纷发生了。财产代管人可以做,原告也可以做,被告掌握这一点就可以了。

第三的是在履行代管职责的时候啊,法律要求。财产代管人呢?如果你因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失踪的财产损失的,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意味着,财产代管人因一般的过失导致失踪人财产损失的,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呀?不需要。毕竟我也是好心来帮忙你代管的。所以呢,法律要适当的降低对我的要求。只要我没有故意,没有重大过失,我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法律后果。当然,大家注意一下,这个财产代管人,他原则上有没有报酬请定权?有没有啊?没有的这个贷款行为啊,原则上是无偿贷款。啊,你想想你的配偶下落不明了,你帮配偶管理一下财产,你还想要报酬吗?这也不符合生活常理。这是基于这个行为的无偿性啊,所以法律才要求他只对故意和重大过失负责。

最后呢,是这个宣告失踪的撤销啊,假说呢,这个失踪人重新出现了。是不是宣告失踪就丧失事实根据了呀?当然可以撤销这个判决,撤销以后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呀?就是物归原主,既然我本尊回来了,那我的财产还需要你来给我代管吗?不需了,你要把这个财产返还给我,当然贷款期间呢,发生的具体事项。你是不是要向我做一个报告呀?

跟我说一声,动了哪些钱,还了哪些债等等。这是宣告失踪。我们来看一个考过的题目啊甲呢,被依法宣告失踪。乙呢,是甲的财产代管人下列选项当中,由乙从甲的财产当中支付的包括哪些a甲所欠的税款?要不要付啊?当然要了,这是必须要花的钱,甲所欠的债务要不要还呀?当然要还,甲应支付的赡养费要不要出啊?

要的,这是法定义务。d选项乙呢?代管财产的管理费要不要出啊?有的这里面大家注意的是这个代管财产的。管理费他是不是报酬呀?它不是的,它是这个地方所说的财产管理应当支出的其他费用。在我们生活当中,经常有出钱这样的义务。但这个出钱的义务啊,在我们法律上。它有不同的性质或者表述。啊,比如说你欠别人钱了,

你把这个钱还给别人,这个叫还款。你买东西你付钱,这个叫支付价款。那这个地方呢?我们要重点区分的是费用和报酬的问题。费用是什么呀?就是你做某个事情必须要出的钱。而报酬的是别人从事某个劳务,你支付的对价,这个叫报酬。所以这个管理费啊,它是费用,而不是报酬,要把它区别开来。

这是宣告失踪,那接下来呢?我们要重点讲的是宣告死亡,大家从这个考过的真题也能够感受得到。宣告死亡是不是比宣告失踪要重要多了呀?也是这几个方面,第一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宣告死亡,第二宣告死亡以后的法律后果是什么,第三的是宣告死亡被撤销以后的后果。先来看宣告什么的条件。也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的时候,经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制度,这叫宣告死亡。

我们在前面讲这个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事宜的时候啊提到。导致权利能力终止的事由是不是既包括。生理上的死亡也包括宣告死亡啊,也就是法律上的死亡。当然,法律的宣告,失踪人死亡的,它的目的是不是为了保护失踪人的合法权益啊?当然不是了,都把你宣告死了,那肯定是要先保护活人的利益的。所以我们在理解这个宣告死亡制度的时候啊,一定要注意它的立法目的,它保护的是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你下落不明,五六年了。你家里面的配偶。是等你回来呢,还是寻找新的幸福呢?是不是利害关系人,他的利益也需要维护啊。所以就设置了宣告死亡制度。还是先来看调件和程序。这个条件程序啊,我们曾经考到过简答题。当然,三个方面的条件其实可以跟宣告失踪对应起来。大家看第一项也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要达到法定期间。

只是这个法定期间呢,要更加复杂一点,三种情形,第一呢是下落不明白四年。是不是下落不明的时间越长,这个自然人活着的可能性会有所降低呀?第二是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两年。发生意外事件,人的生存的可能性也会有所降低,所以这个时候呢,就缩短到两年。第三呢,是因事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还的就不受两年期间的限制了。

是不是可以直接宣告这个自然人死亡呀?注意这个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还。比如说发生这个马航事件。虽然这个飞机呢,连一片残骸都没有找到。没有发现失手,但是呢,有关机关证明机组上的所有人员都不可能生还了。是不是也可以直接宣告死亡啊?包括呢我们国家。发生的这个东航事件。虽然可能没有找到这个乘客的遗体,但是呢,有关机关能够证明,凡是登上飞机的人,

都不可能生还了。那还有没有必要等两年了呀?没有必要了,这个时候呢,也可以直接宣告死亡,这是三种具体的情形。接下来,我们看第二个要件,这是大家要掌握的一个重中之重了。要经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关键是谁是这个地方的利害关系人呢?我们在民法典总则编的司法解释里面啊,规定了一个比较复杂的规定。那为什么在这个地方要对利害关系人做区别对待,做出和宣告失踪不同的规定呢?

因为大家想想。一个失踪人被宣告死亡了。它有很多的利害关系人,但是大家想想,宣告死亡对不同的利害关系人的影响相不相同啊?不相同,你想想跟这个失顿的关系,越亲密,你宣告他死亡是不是影响越大呀?比如说他的配偶。失踪人被宣告死亡以后,他就变成丧无人士了。一方面,法律关系有影响,另一方面,

情感上有没有影响呀?也是有影响的,所以这个时候啊,在利害关系人的内部就有可能产生分歧。所以,基于这个考虑啊,法律呢?把这个利害关系人啊,分成了三种类型,那不同的类型在申请宣告死亡的时候啊,它要符合不同的要求。先来看第一种类型。涉及到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大家看,这是最亲密的亲属。也是失踪人被宣告死亡以后影响最大的人。所以呢,法律赋予他们最主要的决定权。那配偶,父母,子女如果要申请捐款死亡的话,需不需要符合额外条件的呀?不需要了,只要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可以直接提出申请。而且呢,我们在司法解释里面啊,还做了一个扩张解释。

把这个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也给纳入进来了。尽管那个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他是不是近亲属啊?它不是近金属,但是呢,我们在进程编里面。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只要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是可以作为和配偶,父母,子女一样的第一顺序继承来对待的。那这个时候呢,

法律呢,也允许他们去申请宣告死亡,这是第一种类型。那接下来第二种类型啊,就是其他近亲属了。当然,我还是要再一次的强调其他金属,包括哪些人呀?还是那五种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大家看这些近亲属啊,他在申请宣告死亡的时候。是不是无条件的了呀?不是的,它必须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够申请宣告死亡。

为什么呀?因为如果你这些其他技术随便申请宣告死亡的话,有可能会伤害谁的利益啊?有可能伤害排在前面的配有父母子女的合法权益。所以呢,法律要对你进行限制。大家看在符合以下两种条件其中之一的时候,才能够宣告死亡第一呢是?前面的配偶,父母,子女都已经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那这个时候呢,你其他近亲属再去申请宣告死亡的话,就不会损害谁的利益了呀。配有父母子女利益了,

因为他们已经死亡,后来连他们都下落不明了。所以大家感受一下法律对不同的利害关系呢,它有不同的保护的需求。第二个方面呢,是如果不申请宣告死亡,就不足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也可以直接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其实呢,这个第二点相对于是一个兜底条款。在实践当中啊,这种情形很少发生。它主要适用于啊,配偶,

父母,子女,明明已经。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了,但是呢,为了损害这个后面的其他精神利益而恶意的不提及死亡宣告的情形。是不是法律也给当事人一个救济的机会啊?但既然它是例外,那从考试角度来讲啊,如果没有涉及到这个例外的话,你就按照原则来处理。是不是只有存在这个配偶,父母,子女都已经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时候,其他近亲属才有机会宣告死亡呀?

注意这个原则和例外的关系。这是第二种类型的人,那第三种类型的人啊,就是其他和失踪人具有民事条件关系的人了。像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等等。大家看这些利害关系人,他们能不能申请宣告死亡呀?原则上不可以。除非不申请宣告死亡,导致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维护,也就是申请宣告死亡是你权益获得救济的唯一的机会。那法律能不能剥夺你唯一的救命稻草啊?显然不能,

这个时候你才可以例外的去申请全额死亡,但是呢,我希望大家还是要关注原则,跟例外的关系。假设在考试当中没有出现这个所谓的例外情形。那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等能不能申请全额死亡呀?不可以。你看这个规则啊,就比这个宣告失踪要更复杂一点了。当然,处于同一类别的利害关系人,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时候呢,有的人申请捐款死亡,

有的人申请捐款失踪的。这个时候法院怎么办呀?只要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一定注意这个规定,但这个规则啊,它适用的前提是申请宣告死亡的人,你得符合我们前面讲到的条件。于是呢,一个自然人。他下落不明,达到六年了。他的配偶,父母,子女都坚决不同意宣告死亡。

而只是提出了一个宣告失踪的申请。但这个时候呢?失踪人的兄弟姐妹。其他技术提出了一个宣告死亡的申请。大家看这个时候,人民法院怎么办呀?能不能直接宣告死亡呀?不可以,因为你这个兄弟姐妹并不符合提出宣告死亡的条件。一方面,配有父母,子女是不是没有都死亡或者都下落不明啊?第二是有没有出现这个不神权和死亡就不能保护你合法权益的例外情形啊?没有,那你就不能申请宣告死亡,

所以这个规则适用的前提是申请宣告死亡的人,你必须要符合我们前面讲到的条件。比如说对失踪人配偶主张宣告失踪,而父母主张宣告死亡的。只要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法院要不要宣告死亡呀?要的,因为父母和配偶本来就可以直接提出申请。这是第二个要件,需大家重点关注,第三个要件还是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的宣告,当然这里面呢,还是注意那个细节。人民法院呢,收到这个宣告死亡的申请以后啊,

还是要发布一个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只是这个公告期啊,需要大家特别关注,原则上公告期是多久啊?公告期是一年,它要比这个。宣告时间更长一些。同时呢,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还了这个时候呢,公告期可以缩短到三个月。但是一定要注意。假设呢,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两年。

没有,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还的,那这个时候在宣告死亡的时候呢,要有多长时间的公告期呀?多长呀,依然是一年。三个月的适用前提,一方面得有意外事件,另一方面还得有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还两个条件同时起备的时候。才适用三个月的特别规定。这是。第一个大的方面,那接下来第二个大的方面啊,是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这个法律后果啊,

比这个宣告失踪就要复杂一点了。首先呢,被宣告死亡的人。原则上,法律就推定你死亡了,所以这个时候呢,要确定你的死亡时间进来,决定继承开始的时间。大家看被宣告死亡的人,他的死亡时间怎么来确定啊?也是选择题的考点,首先呢,是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之就是死亡之。那假如说呢,这个自然人他是因意外事件被宣告死亡的,

那意外事件发生之是他的死亡之。因为大家想想意外事件发生之。是不是和自然人真实死亡时间是更为接近的呀?比如这个东航事件,马航事件。那相关的人员呢,被宣告死亡以后啊,那发生这个意外事件的当天,更有可能是这些人真实的死亡事件。注意这个意外事件。那第二点呢,是被宣告死亡以后呢?婚姻关系将因宣告死亡而消除。这意味着,失顿的配偶就变成丧偶人士了,

他能不能寻找新的配偶啊?可以了。同时呢,失踪人的个人财产将作为遗产来启动继承程序。毕竟啊,我们在继承编里面规定继承的字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而这个死亡是不是既包括自然死亡,也包括宣告死亡呀?真的是妻离子散啊。当然,第四点是需要大家特别关注的,这也体现了宣告死亡跟自然死亡的不同。毕竟它只是一种推定,有没有可能这个载人在另外一个隐秘的角落活的好好的呀?有可能,

所以呢,这个自然人啊,他被宣告死亡以后如他。实际上,并没有死亡的它,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不是影响啊?不受影响,所以呢,我们法律上讲的宣告死亡啊。它主要是对于利害关系人发生这个失踪人已经死亡的后果。你的配偶可以再婚,你的继承人可以瓜分你的财产。但是呢,对于他本人来讲,如果他自己还活着呢,

他实施的行为的效力是不受影响的,这一点呢,是他和。自然死亡最大的一个不同。这是宣告死亡的后果,那接下来呢?是宣告死亡的撤销制度。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王者归来。但这个网呢?是这个网啊,要打上引号。假如有一天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了,又回来了。那这个时候呢,

是不是意味着宣告死亡的判决丧失事实根据了呀?无论是本人也好,利害关系人也好,都可以撤销这个死亡宣告。关键是撤销死亡,宣告以后发生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呢?大家看也是既涉及到人身关系,也涉及到财产关系,我们先来看财产。见人家本尊还活着。你们这些继承人有没有资格去继承这个财产?没有,所以呢,被宣告死亡的人啊,他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我还活着呢,你们继承我的财产,赶紧给我还回来。关键是按照法律规定啊。他只能找谁来主张法定财产。只能找依照继承编规定取得财产的人来返还。原则上只能找继承人来返还。假设这个继承人呢?他已经把这个财产转让给别人了。能不能找第三人返还啊?不能的。是不是也得适当的考虑下交易安全呀?我呢,给大家举个例子啊,比如说呢甲呢?

因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被宣告死亡了。他死亡以后呢?他名下的。一辆车就以它为继承人,乙来继承。那乙继承以后呢,他就把这个车啊送给了第三人丙。大家看这个时候呢,如果甲呢王者归来撤销死亡,宣告他能不能找丙去主张返还财产啊?不可以因为丙取得这个财产是。是基于赠与合同,而不是基于继承编的规定。他只能找乙来主张返还那车呢,已经送给别人了,

是不是无法返还了呀?这个时候呢甲呢?可以请求乙给予适当的补偿。那我要问的问题是在这个小案例当中。甲的死亡宣告被撤销以后,我们能不能认为乙处分这个财产构成无权处分啊?能不能啊?不能的,它没有这个溯集力。乙呢?他是正常的,按照继承编的规定取得的财产。他属于有权处分,所以呢,即使他是把这个财产赠与给丙的丙,

依然可以取得这个车的所有权能理解吧。这是财产,那既然呢?是人身关系,这是大家掌握的重点了,也是考试里面比较爱考的一个规则。就是死亡宣告被撤销以后啊,婚姻关系能不能自行恢复啊?大家注意原则跟例外原则上是可以自行恢复的。这意味着,在法律典中,如果王者归来了,对他的配偶来讲,这是喜事儿还是坏事儿啊?法律推定是喜事儿。

失踪这么多年,亲人终于回家了,当然是好事儿,所以这个时候呢,推定婚姻关系要自行恢复。这意味着,当事人需不需要再重新办理一个结婚登记的呀?不需要了,他们依然是合法的配偶。在这个基础上啊,我们再来掌握例外。大家看存在什么情形的时候,就不能够自行恢复了呀,第一呢,是配偶再婚了。

那这个时候我们要保护已经形成的婚姻关系。同时呢,即使这个配偶再婚以后,和新的配偶又离婚了,新的配偶死亡了,或者又被他宣告死亡了。命比较硬啊。那这个时候呢,能不能自行恢复婚姻关系啊?不可以因为这个配偶啊,一旦他的婚姻状况发生过变动了。那意味着你强行自行恢复,就有可能侵犯这个配偶的婚姻自主权了。所以这个配偶啊,只要是再婚过的,

不管现状如何,都不能自行恢复。第二呢,是配用的像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婚姻关系的。即使这配偶没有再婚,但是呢,他不愿意和这个失踪人重新恢复婚姻关系了,法律呢,依然保护他的婚姻自主权。啊,毕竟。你走了四年以上都不给家里面来个信儿。感情有可能慢慢的淡了,是不是人家那个配偶呢?

本来已经做好准备开启新的生活了。结果你这一回来完全打乱了别人的节奏。所以法律规定啊,它可以通过书面声明的方式来拒绝恢复婚姻关系。当然,这里面呢,大家也要注意一个细节就是。被宣告死亡的人。他回来以后,他能不能拒绝恢复婚姻关系?我走了五年了。回到家乡,我要脱胎换骨,重新开始新的生活,我不要你这个黄脸婆了。

行不行啊?不行,只有配偶有权拒绝。还是我们前面讲那句话,法律呢,之所以设定宣告死亡制度,是为了保护谁的利益啊,保护配偶的合法权益。你失踪人,你自己家里面有配偶,你自己不知道吗?所以说呢,法律并不赋予他这个拒绝恢复婚姻关系的权利。但从考试角度来讲,只要没有出现后面这两种例外情形的。

婚姻关系要不要自行恢复啊?要的。所以大家要关注原则和例外的关系。我们来看一个例子啊。马壮壮。出境经商下落不明。其七车小花请求宣告死亡,大家看配偶能不能宣告死亡啊?可以。车小花呢,是马壮壮唯一的继承人。二零二零年三月份。车小花将家里的辆法拉利跑车送给了男友岳小帅。并办理了固定利息手续,大家看月小帅能不能取得这个?

跑车的所有权可以的。在双方办理结婚登记的前日,经商失败的马某返回撤销了死亡宣告。回来的挺是时候啊,我们来看第一问车小花和马壮壮二人的婚姻关系能不能自动恢复啊?可不可以啊?哎,这里面呢,就要看有没有例外情形了,第一配偶也就是吃小花,她的婚姻状况有没有发生过变动啊?没有,虽然即将要办理登记。但是呢,还没有登记。

第二车晓花有没有书面声明不恢复婚姻关系啊?没有,那这个时候呢,当然可以自行恢复。这是第一点,第二呢,是马壮壮能不能请求岳小帅来返还跑车啊?你看,宣告死亡被撤销以后,他要恢复原状,但是这个恢复原状啊,只能找谁呀?只能找继承人来主张返还。是不是只能找车小花呀?当然,

车呢,已经送给别人了,无法返还,只能找车小花这样的继承人来给予适当的补偿。但是呢,不能请求第三人来返还汽车。这就是宣告死亡的规则。好以上呢,是第四节的内容,自然这部分还有最后一节,第五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这两户啊,是极具中国特色的规定。一方面呢,在我们国家人口的管理采取的是户籍制。

每个同学是不是都有自己的户口啊?啊,有我们的户口卡。同时呢,互爱它常常跟家庭是相对应的。所以呢,我们国家规定这个户啊,也体现了对于家庭。这样一个社会单位的重视。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大家了解简单的概念和规则就可以了,我们先来看个体工商户。生活当中,大家听过这个词吧。在我们实行改革开放以后啊,

我们最早富起来的一批人,多数都是干个体的。所以,个体工商户啊。它对于发展市场经济应该是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应该是去年吧,官方公布了一个数据。说明现在啊,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已经超过一亿了。这个数量庞不庞大呀?非常庞大,相当于十几个人里面就一个人登记了个体工商户。所以是我们市场经济当中啊,不可或缺的一个力量。下面在同事间交易的时候啊,

你看到啊什么什么店什么什么艺术中心什么什么工作室等等等。这些基本上都是个体工商户。这里面呢,大家简单了解这么几点啊,第一点呢,是个体工商户,它是个体,它的性质啊,属于私人所有制,这一点一定要明确。是不是跟这个公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形成鲜明的对比啊?它属于私人所有制个体经济的范畴。体现的是个体第二点呢,是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必须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啊,在我们国家个体只能从事工商业经营。第三呢,是个体工商户,他必须要办理登记手续啊,他必须要进行登记,拿到营业执照,你才能够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这两点体现的是工商。内容是工商业经营,同时呢,必须要完成登记手续。第四呢,是个体工商户啊,它是可以以户的名义来对外从事民事活动的。

这意味着,个体工商户啊,他给自己起字号,刻图章,在银行开立账户。啊,比如说这个刻图章。你注册一个个体账户啊,比如说是某某明星注册了一个私人的工作室。那你注册完成以后呢?能不能在这个工商管理部门去刻这个工作室的公章呀?可以的,所以大家呢?呃,去这个理发也好啊,

去饭店吃饭也好,你手里面拿的收据啊,有可能盖的这个章上面写着什么什么中心什么什么工作室等等,这个都是合法的。可以刻公章。最优点的是承担责任的规则,这是大家掌握的重点。个体工商户啊,要以其全部的个人财产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注意这个无限连带责任假设呢,是以家庭财产来进行经营的,那要以家庭财产承担。全部的责任,所以这个经营方式啊,还是有风险的。

这是个体工商务。那接着呢,是农村承包经营户,也是极具中国特色的一个制度。其实啊,这个农村怎么进户呢?它主要是为了落实什么制度而设置的呀?包产到户的政策设置的。我们在物权编里面呢,会讲一种用益物权叫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该有同学听过吧?我们农村集体的土地啊,在承包的时候不是承包给个人的,而是承包给谁的呀?农户的。

要以户作为单位来承包,所以这个农村承包经营户,它就是落实土地承包政策的一个产物。来看这么几点啊?第一点呢,是农村怎么进户?它是集体经济的组成部分。这一点一定要跟个体工商户区别开来,虽然都是户,但是呢,个体工商户是个体经济,而农村承包经营户是集体经济的组织形式。这是第一点,第二点呢,是农村怎么进化从事的?

是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一方面,它可以满足家庭消费的需要。农户种植的粮食能不能自己吃啊?当然可以了,满足家庭的消费需要,同时呢,还可以从事商品经营活动,于是呢,承包的这个。小麦丰收了,自己吃不完,能不能卖掉呀?当然可以,甚至呢,

承包的土地能不能用来种果树啊?可以的,那收割的苹果能不能给它卖掉呀?可以的。这个收益啊,可以满足家庭消费的需要,也可以满足商品经营的需要,都是可以的。接着看第三点。农村承包记户,它存在的基础是什么呀?土地承包经营权。哎,你只有承包了集体的土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了。

农村承包经营户实际上才有意义。所以呢,我们在讲这个土地这么经营权的时候啊,也会提到。它的主体原则上是农村承包经营户,这意味着土地承包经营权。它能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啊?是不可以的,我们在继承编里面还会提到这一点。因为继承制度适用的前提是死者的个人合法财产,也就是遗产才可以适用。继承而这个土地承包竞选它的主体并不是。个人他是农户。所以它不是遗产的范围。最后一点呢,

是农村主播进户,也是以户的名义来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而且呢,产生的债务要以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两户最后呢,加上一个小制度住所,尽管这个制度啊,到目前为止我们的考试分析里面都没有。但是呢,它已经考过好几次选择题了,所以大家呢,要掌握这个具体规定。我们先来看一下自然人的住所。怎么来确定啊?

要以户籍登记或者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你的户口本上有没有住址啊?有的大家的身份证上是不是也有住址啊?原则上那个住址就是你的住所。假设呢,跟你发生相应的民事纠纷了,原则上要以这个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来作为管辖法院。要找这个地方来管理。这第一点,第二点呢是如果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要视为住所。大家看又出现了,视为这两个字。这意味着,如果一个人啊,

他不是在这个户籍登记地经常居住。这意味着。别人打官司告你的话,在你的户籍登记地能不能找到你呀?很难,那就发挥不了它的作用了,所以这个时候呢,要以经常居所为准。啊,比如说呢?有些农村的村民,他的户口呢?在村里,但是呢,他已经外出打工好几年了。

那这个时候呢,跟他发生的民事纠纷,大家想想是在打工的地方找到他的概率高,还是在户籍地找的概率高呀?但是打工的地方了,所以呢,如果有经常居所的话,他要优先视为住所。关键什么叫做经常居所呢?自然人啊,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就是经常居所注意这个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考试的时候啊,就要考这个时间。

同时呢,我们要注意排除这种情形,就是住院治病的能不能成为经常居所啊?不能尽管有的时候啊,因为疾病比较严重,在医院住了长达一年的时间,但是呢,按照我们的生活一般观念。病人有没有长久住在医院的意思啊?没有,都希望早日康复出院。所以它就不能成为住所。这是第二点,第三点呢,是自然的户口啊,

如果发生了迁移的。在从甲地迁到乙地之前。要以哪个户籍为准?原来的户籍为准。啊,在我们国家啊,这个迁户口其实还是需要一定的时间的。比如说呢,某同学在北京上大学。你的户籍呢?可以迁到北京,迁到这个学校。在毕业以后呢,如果你没有找到这个有流经指标的单位工作的话,你的户口有可能会。

迁回原籍。大家想想,从你毕业的时候啊,你就可以拿到这个户籍迁移卡了。但是呢,你在新的地方落户的话,可能两个月以后这个事情就能够办妥。那在这段时间内,你的户籍在哪里呀?甲地还是乙地啊?还是在空中啊?那一定是在甲地。只要乙地没有给你落户,甲地就不可能把你这个户口给你删掉。因为你只是拿到一个户口迁移证,

这是一个在新的地方办理户口的证据。并不是你的户口已经迁走的一个依据,能理解吧,所以这个户籍啊,在迁到另一地之前。原来的户籍所在地依然是住所。这是自然,这个部分啊,给大家讲到的考点,最后呢,我们来看一个考过的典型真题。二零零七年的单选题。公民甲的户籍地在新疆。然后去南京培训一年以后啊,到深圳工作三年。

后来呢,因病到广州治病,目前呢,已在广州一家医院住院16个月。你看到这个信息的时候,想到了什么呀?想到了,虽然超过一年了,但是呢,广州能不能成为住所呀?不能。那哪个是住所呢?首先看户籍所在地是新疆。但是呢,这个甲呢,

他已经离开新疆,到外地工作了,有没有形成这个经常居所啊?当然有,他离开居住地以后,最后超过一年的地方是哪里呀?是深圳。所以呢,深圳就是甲的住所。应该选的是d选项。啊,这是第一种民事主体,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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