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泽兵 发表于 2024-4-16 17:00:32

06.第01编总则专题02民事法律关系(03)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接下来第三节民事责任啊,体现的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保护制度。先来看什么是民事责任呀。这个概念很好理解民事主体啊,违反自己的义务,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就是民事责任。所以这里面呢,要注意两个关键词,第一呢是明确责任事情的前提是什么?违反了民事义务,所以这个民事责任,它是以有义务作为前提的,

但这个义务呢,既包括约定的义务,也包括法定的义务。第二是责任呢,它体现了一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所以呢,让你承担民事责任,其实体现的是法律对于行为人的否定性的评价。不利法律后果。呃,这里面呢,简单给大家强调两个方面的考点,一个呢是民事责任的分类,一个是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先来看民事责任的分类,

更多的也是一个选择题的考点。大家看我们又见到分类了。先来看第一种分类,我们基于责任的内容,把民事责任啊,分成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那相应的财产责任指的是什么呀?通过财产的方式来承担的责任,比如说最典型的损害赔偿。把别人的车给撞了,你要赔钱,这是财产责任。那如果是通过非财产的方式承担的责任,我们叫非财产责任。比如说呢,

你在公众场合扇别人的耳光。有损别人的人格尊严。法院呢,有可能判决你要赔礼道歉。大家看赔礼道歉这个责任方式,里面有没有财产内容啊?没有,你没有任何财产,也不影响你认错。这就是非财产责任啊,这是第一种区分。那第二种分类啊,是基于违反义务的类型的不同,我们把责任分成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和其他民事责任。

我们前面讲义务的时候,是不是区分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啊?如果你违反的是约定义务,那产生的是违约责任。所以在合同编里面呢,会给大家讲违约责任制度。那如果违反的是法定义务的话,那产生的是侵权责任,稍微注意这个区分。同时呢,在考试分析里面还写了一个其他民事责任。就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之外的其他责任。所以这个违约跟侵权,它不是一个周延的分类。最为典型的例子啊,

是这个合同编里面讲到的缔约过失责任。大家看双方当时的合同没有成立,能不能形成一个合同义务啊?不能,所以他不是违约的人。同时呢,缔约过失责任,它也不是侵权责任。所以呢,我们法律上认为缔约过失责任啊,它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这是第二种分类,第三种分类呢,是基于责任。范围都不同,

我们把责任分成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现在看什么叫无限责任呀?如果呢,责任主体是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来承担责任的。叫无限责任。如果呢,责任主体啊,只以有限的财产来承担责任的,那叫有限责任。当然,大家判断一下,在民法的领域,无限责任是原则还是有限责任是原则啊?无限责任是原则。你欠别人的钱,

原则上要以你所有的财产来承担责任。卡里面的钱不够的,卖车卖方你也得还别人的钱,无限责任,所以大家重点关注一下这个有限责任,这是例外情形。整个民法典里面的。其实就强调了两种情形。第一呢是。在法人制度当中。股东呢,原则上只以出资额为限,对法人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意味着股东呢,只要他完成了法定的出资义务的,

不管未来这个公司欠多少钱,股东还要不要承担责任了呀?不需要承担责任了。通过这种方式啊,来限制股东的投资风险。所以呢,我们在法律当中啊,才会有这个破产制度啊,就是法人呢,你的财产承担不了你所欠的债务了。那你就破产退出市场就完了,不需要让所有的股东来对这个债务负责到底,所以呢,股东他对于法人债务承担的是有限责任。第二个例子啊,

是这个继承当中的例子。我们国家呢,采取的是所谓。限定继承原则。比如说呢?某甲。他的生前欠下了500万的债务。但是呢,只留下了20万元的存款。当然这个时候呢,他死亡以后,他的权利义务是不是概括的于他的继承人乙来承受啊?那这个乙呢?他有没有义务替甲偿还生前所欠的所有债务啊?没有的,

他从甲这个地方只拿到20万元的遗产。那对乙来讲呢,他把20万元全部拿出来还债。这就是法律对你提出的要求,超出的部分,你要不要负责任了呀?不需要负责任了。所以这个继承人呢?他对于被继承的债务承担的也是有限责任。就这两个地方。剩下的都是无限责任。接着看第四种分类。我们基于这个承担责任的人数的不同,把责任分成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那顾名思义承担责任的人只有一个人的。

一个人扛下了所有这叫单独的人。那如果承担责任的人有两人以上的,那叫共同责任,比较好理解吧。我们这个地方啊,要对于共同责任做一个展开。因为大家想想,如果责任主体有两个人以上的,在确定这个责任承担规则的时候,一方面解决两个人对外如何承担责任?同时呢,还得解决他们内部如何来分担这个责任。是不是相对来讲就复杂一些,所以呢,法律上啊,

把这个共同责任呢,又区分成了四种类型。这四种类型啊,大家呢?这个阶段简单的我概念就可以,我通过例子来做一个说明,首先第一种呢,叫按份责任。就是各个责任人。按照特定的份额来承担责任。比如说呢,甲乙两个责任人对外呢,要承担一个十万元的责任。而且呢,他们每一个人承担一半的份额。

这意味着,甲负责多少呀?五万乙呢,负责五万。甲把自己的五万还给丙了。而乙呢,是个穷光蛋,一分钱都没,一分钱都没有。大家看这个时候呢,丙能不能再找甲要钱了呀?不可以的,因为甲乙的责任是有份额的,我承担了我的份额,其他的部分我要不要承担了呀?

不需要了,这个叫按份责任好理解吧。所以这个按分子呢,它有对外关系,它有没有对内关系啊?答案是没有。甲乙内部有没有相互追偿的问题啊?没有的,各自承担自己的份额就可以了,按分责任。那第二种承担责任的方式啊,叫连带责任。这个就相对来讲要复杂一点了,还是呢,甲乙呢,

两个责任人对外承担一个十万元的损害赔偿责任。假如说呢,他们承担的是连带责任的话,意味着第一在对外关系上,他们是连带关系。这意味着,对于丙来讲呢,他找到甲可以要多少钱呀?十万对外是一个整体,同时呢,丙看不上甲,直接找乙的话也可以找乙要多少呀?也可以要十万。也就是对外承担责任的时候啊,大家都得承担十万元的全部。

这叫连带。那另外一个层次,他们内部有没有承担责任的份额啊?是有的,假如说当时没约定的话,那就是平均承担内部呢,甲承担五万,乙承担五万。如果呢,对外承担的份额超出你自己承担的范围了,你可以向对方来追偿,比如说呢,丙呢找甲要十万块钱。法院直接把甲的十万块钱执行走了。那这个时候对外关系归于消灭。

转化成了甲乙内部的追偿关系,你看甲呢?内部是不是只需要承担五万块钱呀?但是他对外还了十万,超出的五万元部分可以找乙来追偿。所以这个连带责任啊,对外是连带的,对内呢,是按照特定的份额来相互分担追偿的。这是连带责任。那第三种承担责任的方式啊,叫不真正连带责任。也是一个非常学理的概念,当然呢,要把它和连带等等做一个区分。

首先呢,不真正连带它,本质上也是连带,所以在对外关系上。是不也是作为一个整体来承担责任呀。这意味着,在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情形。丙呢,是不是也可以找甲或者乙直接要十万元的全部啊?对位是连带。那第二个层次,它之所以是不真正的连带责任,核心在于它的内部关系。甲乙内部有没有承担责任的份额啊?没有的内部啊,

其中一个人要承担100%,另外一个人是没有责任的,这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体现。假设呢?甲乙内部是要由甲来承担这个100%的内部责任的。那意味着如果呢,丙找乙要十万块钱的话,乙能不能拒绝啊?能不能拒绝啊?不可以拒绝,因为你对外是连带的嘛。所以呢,丙依然可以找乙来要这十万块钱。那乙呢?把这十万块钱都交给丙,

以后对外关系给予消灭。它能不能找甲来追偿呀?可以的,它可以找甲追偿多少呀?十万元的全部。也就是在不真正连带责任当中啊。在内部关系上,要有一个人来承担100%。其他的呢,只负责对外赔偿,对内不承担任何份额。而这个连带责任啊,它是内部人人有份。你五万。我五万。

能把这个连带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区别开来吧。最后呢,是补充责任,也是一个比较学历的概念,补充责任,它说的是数个责任人来承担责任的时候啊,是有一个。顺序上的要求的。比如说呢?甲乙两个责任人要共同对丙承担十万元的。赔偿责任在承担责任的时候啊,如果法律规定。丙呢,必须得先找甲来主张赔偿。有个顺序上的要求,

如果找甲把十万块钱全部要到了乙,还有没有责任了呀?没有责任了。因为我是替补。但是呢,假如说丙呢找甲只要到五万块钱。那剩余的五万能不能找乙来主张呀?可以的乙呢?承担的是补充责任。呃,相当于是第一顺位责任人承担不了的部分。第二,顺序责任人要进行补充,这叫补充责任。当然,

在具体的情形当中,法律要求当事人如何来承担责任呢?那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法律有的时候规定的是按份,有的时候规定的是连带,有的时候规定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有时候规定的是。补充责任。大家想想责任承担的分类里面。情形越多,立法者在制定规范的时候,他的选择的机会是不是也越多呀?这就是责任的分类。那第二个方面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的方式。

让你承担责任,你如何来承担这个责任呢?在民法典总则编里面,列举了11种承担责任的方式。其实啊,这些责任承担方式里面呢,既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也有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总则变。只给大家做一个会议总,那我这个地方呢?分成这么几个层次啊,来简单梳理一下这里面的基本概念。首先,第一个层次啊,

是通用的责任承担方式。就这些责任审查方式啊。可以用于救济绝对权,也可以用于救济相对权。最典型的是哪一个呀?损害赔偿。所以大家看违约当中有损害赔偿,侵权里面是不是也有损害赔偿啊?哎,赔偿是比较通用的责任承担方式。第二个是停止侵害啊,你侵犯我的绝对权,我可以请求你停止侵害,你侵犯我的相对权能不能主张停止侵害啊?也可以,

没问题。这是第一,那第二个层次啊,是主要适用于绝对权救济的责任方式。大家看我们区分物权跟人格权。先来看物权。可以主张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我们在物权里面会讲一个制度,叫做物权请求权。就表现为这些形态啊。你看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请求权,

这是四种物权请求权的表现形态。那接下来呢,是救济人格权的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是两种类型,一个呢是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第二个是赔礼道歉。它主要适用于人格权的救济。特别注意这个赔礼道歉。它不仅是道德上的责任,它还是法律上的责任。那接下来呢,是主要是与。相对权,也就是债权的救济措施。

主要体现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修理,重做,更换,这是补救措施。呃,接下来呢,是继续履行,最后呢,是支付违约金,我们在违约责任里面会讲到这些责任承担方式啊,大家整体上有这么个印象就可以了。呃,这是第三节在民事责任里面注意掌握这么两个方面的考点。那接下来呢,

我们来进入这一章的最后一节,第四节民事法律事实。这一部分啊,也算是这一章的一个难点问题了。先来看民事法律事实这个概念,大家在生活当中听过这个词吗?应该没有吧,这是一个标准的法言法语。它说的是啊,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都可以纳入到民事法律事实。这个概念范围当中来。在我们生活当中,可以导致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多不多呀?

很多的。啊,比如呢,甲乙两个人签订合同。甲乙两个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甲呢,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了啊,乙呢,把丙的车给撞了等等,这些现象都有可能导致某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都可以纳入到民事法律事实这个概念当中来,所以这个概念啊,它涵盖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既有天灾,也有人祸。

所以呢,我们接下来呀,要重点展开的是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大家看是不是右键的分类呀?生命不息,分类不止啊。这个考点呢,往年啊,更多的是在选择题里面考到。但是呢,未来也有考到主观题的可能性,比如我们要展开这个民事法律事实的类型的区分。整体上分成两类,一类叫行为,一类叫自然事实。

大家看分类的标准是什么呀?这个客观现象啊,它是不是受主体之支配所做的区分?假说呢,它是受主体制支配。而导致法律关系的变动的。那就属于行为。假设呢,它跟人的。意志无关。之间的法律规定导致法律关系变动的,我们叫自然事实分这两类。比如说呢,给大家举几个例子。甲呢,

开车把乙的车给撞了。这是行为还是自然事实啊?当然是行为了,因为你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把别人的车给撞了。是不是你自己没有很好的去遵守交通规则啊?而这个行为本身依然在你的意志支配范围之内。它属于行为的范畴。但假如说呢,甲在开车的时候突发心脏病。昏迷了,然后呢?车辆失控,把别人给撞了。大家看,

这是行为还是自然事实啊?哎,这就属于自然事实了。结论从外观上来看,也是你的车,把别人的车给撞了,但是呢,你突发疾病。是不是晕倒了呀?那后面这个行为啊,就超出你的。抑制控制范围了,它就属于自然事实的范畴了,要注意这个区分的标准。我们先来看行为。

跟人的主体意志相关。但这个行为呢?我们又进一步区分三种类型。民事法律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这是三个民法里面理解题有难度的概念。这个地方啊,也给大家做一个区分,其实呢,从民法典的角度来讲,主要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所以我们先讲这两项,先来看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啊。它说的是啊,

民事主体呢,通过意思表示的方式来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出现了一个术语,叫做意思表示,我们后面会讲到。通俗的讲呢,就是法律关系的变动是按照当时的意愿来发生的。这样的行为,我们叫民事法律行为。比如说呢,你找别人去买房子,是不是要签订一个合同啊?双方当事人是不是都有个意愿,我们之间要形成一个房屋的买卖合同啊。

那按照当时的意愿来产生合同权利关系,这就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个基本体现。包括呢,甲乙两个人。恋爱八年。啊,觉得可以牵手一生了,于是呢,他们共同决定去办理一个结婚登记的手续。大家看甲乙呢?他们有没有形成婚姻关系的意愿啊?当然是有的,而事实上呢,你办完结婚登记以后呢,法律呢,

按照你们的愿望,让你们形成了。婚姻关系。那当时登记结婚的行为就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大家要把握它的本质就是啊,之所以这个法律关系非常。会发生变动。是按照你们自己的意愿来形成的。那换句话说,假设当时没有这个意愿的话,有没有可能?基于这个行为发生法律关系变动啊,不可能。于是呢,甲呢,

他就不愿意签订这个合同。那甲跟别人会形成合同关系吗?不会的,有一个人呢,他就不想要结婚,他可能跟别人形成婚姻关系吗?不可能这种法律关系的变动啊,都得基于当事人的意愿,这样的行为我们叫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大家看它,包括合同,包括结婚,包括设立遗嘱,包括收养,都是按照当时的意愿来发生的法律关系变动。

那相较而言,这个事实行为就不一样了。大家看事实行为呢?他需不需要考虑当事人的意愿啊?不需要,只要你实施这个行为了,法律直接规定它的后果。所以你看这个民事法律行为啊,它体现的是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这个事实行为里面有没有意思自治可言呀?没有,不管你意愿如何,只要这个行为完成了就可以,当然发生相应的法律后果。比如说呢,

甲在驾车的时候。一不留神,把乙的车给撞了。当然这个时候呢,不管你甲当时撞车的时候是怎么想的,只要撞车的行为一发生。甲乙之间,就会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是不是这个法律关系的产生,他需不需要考虑当事人意愿呀?不需要,这就是事实行为。那你学员听我说那甲呢,也有可能。

那就是想和乙发生点法律关系。就是想要合一产生点损害赔偿责任。本来呢,乙不认识甲,但是呢甲想追乙。哎,撞下车两个人就有接触的机会,有没有这种可能性啊?是有的,但这个时候呢,法律认定这个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需不需要考虑这个意愿呀?不需要,就是不管你有没有这个意愿都可以产生这个法律后果,所以这个法律后果的产生啊。它的核心不是你的意愿,

而是你符合了法律的规定。这样的行为叫事实行为,所以大家看。我们来区分。这些行为的时候啊,一方面要考虑它有没有意思,表示同时也要考虑它的法律后果如何发生。你看民事法律行为当中啊,它是必须要包含一个意思表示的,必须要包含一个你有没有订立合同的意愿?有没有结婚的意愿?有没有设立遗嘱的意愿?你必须得有这个意思,然后这个法律后果呢?就是按照你的意愿来发生的。

你想订什么合同?只要你签了字。产生的法律后果就是按照你的意愿来形成合同签订关系。大家看事实行为里面它有没有所谓的意思表示啊?有没有啊?没有或者即使你有法律也不考虑,就是你。不需要有这个意思表示。同时呢,法律后果是由法律直接来进行规定的。啊,比如说呢?甲呢,写完了一篇毕业论文。大家看甲呢,

可能根本就没有学过法律,不知道法律上还有著作权这回事。但是呢,只要你创作作品的行为完成了,能不能依法取得著作权呀?可以的,这样的行为就是什么行为啊?事实行为法律不考虑你的意愿,只要你这个行为完成了。不管你是有意愿也好,没有意愿也好,都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这叫事实行为能区分开来吧。当然这里面呢,我们要重点讲的是这个中间状态准民事法律行为,

这是一个难点。其实民法典里面并没有这个词,它是一个纯学理的概念,我们先来看一下什么叫做准民事法律行为啊。它指的是啊,民事主体呢,虽然有某种意愿。但是呢,法律后果啊,直接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啊,就是你可以有某种意愿,而事实上呢,当事人常常有这种意愿,但是呢,

到底产生的后果是什么?是要有法律来规定的,而不是按照当时的意愿来发生后果的,这种行为我们叫准民事法律行为。是不是听起来有点抽象呀?所以呢,要分成三种类型来给大家做一个展开。首先,第一种准民法的行为啊,叫做意思通知的行为。就是你内心啊,有某种意愿把你这个意愿呢告知给相对方。啊,当然发生的法律后果啊,就脱离你的控制了,

直接按照法律规定的发生后果。比如说呢,我这个地方举个例子,叫做要约的拒绝。甲呢,去逛商场。发现呢诶,这个乙这个商店啊,卖件衣服挺好看的,标价2000块钱。甲呢,中意这件衣服,但是呢,觉得价格有点贵,于是呢。

就跟这个老板来砍价,这个现象在生活当中经常见到吧?甲跟乙说你的衣服卖太贵了,能不能300块钱卖给我?砍价砍的有点凶,这个时候呢乙呀白了甲一眼啊,赶紧走人。什么意思呀?拒绝了甲的300块钱的报价,能理解吧,你看甲呢,想要300块钱买乙的衣服,这个属于民法当中的邀约。而这个乙呢?是不是拒绝了这个邀约啊?

大家想想乙呢,在拒绝的时候内心有没有意愿?是有意愿的,因为你的这个报价我可以接受,我可以不接受吗?我不接受也是我意愿的表达。但是呢,一旦他做出拒绝的意思的时候,发生的法律后果就脱离了乙的控制了,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后果。这个拒绝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呀?甲的邀约就直接丧失拘束力了。那就是呢,甲呢,一看砍价砍的确实有点太过分了,

自己都不好意思了,转头要走。哎,这个时候呢,乙跟甲说小姑娘回来吧。看我们有缘,我呢?赔1000块钱。把这件衣服卖给你。生活当中有没有这种现象啊?有的,那这个时候甲能不能说?300块钱我也不想出了,我只愿意出100块钱。法律上可不可以啊?

可以的,尽管在生活当中容易遭到更强烈的白眼,但从法律角度来讲,甲这么说是没问题的,因为甲虽然之前有300块钱的报价。但是呢,这个报价因为乙的拒绝。他已经丧失法律拘束力了。甲呢,不用再认自己300块钱的报价了。这就是乙做出的拒绝邀约。意思的法律后果。大家看是不是脱离了乙的控制了呀?当初呢,如果乙不拒绝的话,

直接同意的话,可能300块钱这件衣服就卖出去了,但是呢。因为你的拒绝的行为,导致后面人家甲呢?可以不接受300块钱这个价格。所以大家看乙呢,在拒绝这个要约的时候啊,有他内心的意愿,但是这个法律后果啊,纯粹是由法律来规定的。跟当时的意愿无关,即使对于甲来讲,他可能都不知道法律这个规定。他只是单纯的不想买这个衣服了,

可不可以啊?也是可以的,法律如果直接由法律来规定,你不用受拘束。这叫准民事法律行为。有内心的意思,但是呢,法律后果是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的。第二种类型啊,叫做观念通知,也是一个术语。其实呢,这个词。还有一种说法叫做适时通知,适时通知啊,

可能更贴切一些。就是呢,你把某种事实的发生情况通知给别人,也有可能构成准民事法律行为。呃,比如说呢,给大家举个例子。甲乙两个公司签订了一个买卖合同。按照约定啊甲呢,应当在。二零二零年的2月1号。给乙呢,交付一批货物。是不是买卖合同啊?当然,

大家知道,在双方签订合同以后呢,二零二零年2月1号之前。1月20号的时候。甲呢,所在的城市发生了新冠疫情。导致整个城市封锁。甲的货物是不是运不出去了呀?这个时候呢甲呢,就给乙公司的负责人打了一个电话。说我们困在武汉了,货物都出不去了。啊,你得赶紧想办法来补充货源,防止损失的发生。

大家看一下甲呢,给乙打了个电话,他就是这个地方所说的事实通知。是不是把自己的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告知给相对方啊?你看包含了你的某种意愿。但是呢,它的法律后果就脱离当事人的控制了,直接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甲对乙的这个通知有什么作用啊?这个通知啊,将使得甲呢,可以免于承担违约责任。你看到二零二零年2月1号的时候,甲能不能如期的把这批货物交送给乙啊?不能按道理呢,

你违反了合同义务了。但是呢,甲要不要承担违约责任呀?不需要,因为发生了不可抗力,而且呢,甲按照法律的规定通知了乙,我发生不可抗力的事实。那后果就是我甲呢,不用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大大家看它包含了甲的某种意愿,但是呢,产生的法律后果脱离了双方当时的控制。它也是一个典型的准民事法律行为。啊,

当然,这里面列举的例子啊,我们这个阶段不一一给大家讲,在讲到分子里面,比如说讲到这个。承诺迟到的通知啊,讲到债权人与通知制度的时候啊,我还会再次告诉你,这属于总则编里面讲到的。准民事法律行为。接下来,第三种类型啊,叫做情感表示。也有可能构成准民事法律行为。整个民法典里面就一个地方,

有就是被继承人。对于继承人所做出的。宽恕的表示。给大家举个例子。比如说呢,老王。有两个儿子啊,大王和小王。两个儿子啊,都不靠谱。老王呢?因为比较有钱,所以呢,大王希望早点取得老王的遗产,于是呢,

要伺机杀害老王。当然杀人未遂,老王命大活下来了。而这个老王呢?跟小王。常年共同生活,小王呢,也不是擅长。常年呢,虐待老王。生俩儿子没一个靠谱的。大家看这样的行为呢?按照我们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大王也好,小王也好,

这两个儿子都将丧失继承权。有同学听过这个制度吗?就是你继承人呢,故意杀害被继承的大逆不道,包括呢,被继承人虐待遗弃,被继承的是不是也是大逆不道啊?在这种情形下,法律认为你没有资格。也没有脸来取得这个继承权,所以法律要剥夺大王小王的继承权,这是我们继承编里面的一个制度。当然,老王都在临死之前。回顾自己。

波澜壮阔的一生。激励了好多的财产,虽然两个孩子都不靠谱,但是呢,就这么两个亲人,于是啊,老王选择了。原谅把两个儿子叫到病床前。明确的表示,你们两个例子,我原谅你们了,做出一个宽恕的表示。大家看这里面呢,有没有老王的某种意愿的表达?有的他原谅了两个儿子的不孝行为。

但是这个法律后果啊,就脱离老王的控制了。那这个宽容行为能不能使得大王小王已经丧失的继承权失而复得呢?那就要看法律的脸色了。按照法律规定啊,小王实施的。虐待,遗弃行为,如果呢,他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被继承人宽恕了,他的继承权可以。失而复得,这是法律的规定。但是呢,

对于大王实施的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即使老王原谅你,法律也绝不原谅。这意味着,老王的对小王的原谅,可以导致继承权失而复得。但是,对于大王的原谅,能不能导致大王重新取得继承权?不可能,所以你看老王呢,同样都做出了宽恕的表示,有他的意愿在他希望。这两个孩子可以取得遗产。但是呢,

法律的后果是要取决于法律的规定的,是不是就脱离了老王你的控制范围了呀?这是标准的准民事法律行为的体现。能感受这个区别吧。所以呢,我们在理论里面就出现了一个中间状态。准民事法律行为。虽然它包含当时的某种意愿,但是呢,它的法律后果。就脱离了当时的意愿,而直接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了。这样的话呢,就形成了这三种行为,我们通过两个标准来进行区分,

一个标准是行为里面有没有包含意思表示?第二呢,是产生的法律后果。首先呢,民事法律行为,它是包含意思表示的,而且呢,这个法律后果是按照当时的意愿来发生的。这意味着,当事人的意愿就等于。发生的法律后果。你想跟别人签这样的合同。想跟对方产生一个配偶关系,法律就如你所愿,法律我跟你的意愿是一样的。

第二种行为呢,是准民事法律行为,大家看它有没有意思表示啊?是有的这一点呢,它跟民事法律行为是一样的。但是呢,它的法律后果是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的。是不是跟当时的意愿?有可能一样,有可能不一样啊。他就脱离了当时呢,控制了这叫准民事法律行为。第三呢,是事实行为,那事实行为里面呢,

就不需要有意思表示了。你有或者没有都不重要。而且呢,法律后果是直接按照法律规定来的。是不是不考虑当事人的意愿呀?这叫事实行为。啊,希望大家能够掌握这三个。理解起来还是有点难度的概念。当然,既然这个民事法律行为和准民事法律行为,它都要求意思表示,所以呢,这样的行为在实施的时候啊,常常有行为能力的要求,

我们接下来会讲这个行为能力。而这个事实行为有没有行为能力的要求啊?没有。这意味着你在判断某一个行为到底属于哪一种行为的时候。有点迷惑的时候,你可以用一个判断标准。就是假如说这个行为啊,是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它能不能产生相应的后果?如果这个行为能力的欠缺,它不影响后果的产生的,那基本上都属于事实行为。如果你欠缺相应的行为能力的话,那民事法律行为也好准,民事法律行为也好,

它都有可能无法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比如说呢,未成年人。画了一幅画,实施了一个创作行为,能不能依法取得著作权呀?可以的,这意味着这样的行为呢?它不受当事人欠缺行为能力的限制,所以它只能是哪一种啊?事实行为。也可以作为一个。辅助的判断标准啊,这是。行为的三种类型,

那既然这个自然事实啊,相对来讲就比较简单了,它跟人的意志无关。我们呢,进一步区分两类,一类是事件,一类是状态。这个事件呢,它说的是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只要这个现象一发生,就直接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比如说人的出生,人的死亡,发生自然灾害。是不都跟人的意志无关呀。

直接产生后果,只要孩子生下来了。就会形成一个父母子女关系。只要一个自然人死亡了,继承程序。将会自动启动跟人的意志无关,但这里面呢,好多同学可能会有这么一个疑问。说人的出生怎么就跟意志无关呀?我可以生孩子,也可以不生这个孩子呀。特别是在自然分娩的情形下,那是我主动生的孩子呀,能不能这么去理解?不能这么去理解我们这个地方所讲的与人的意志无关啊。

它讲的不是这个人的出生死亡,跟人的意志无关。而是出生和死亡导致法律关系的变动和人的意志无关。不管这个人。是自然分娩还是剖腹产生产出来的?只要出生这个事实一发生。父母子女关系会自动产生,能理解吧?这一点是不受人的意志控制的。甚至呢,我看到一个新闻报道。有个小姑娘。怀孕了,然后在逛街的时候呢,这个孩子就直接给调出来了。

这个也是挺夸张的。大家看那这个孩子出来。是不是跟这个产妇?他的意愿没有关系啊。但是呢,只要这个孩子出来了,他就可以形成父母子女关系。所以呢,从这个角度来讲呀,它是和人的意志无关的,包括这个死亡,有的是意外死亡。有的是什么呀?自杀。也就是说,

那自杀是不是受人的意志支配啊?当然收了,但我们这个地方之所以把死亡放到自然事实里面,主要说的是。死亡的事实一发生。它就当然的导致继承法律关系的启动了。这一点跟人的意志无关,能理解吧,而不是死亡的过程,是不是跟人的意志有关?这个还是要区分开来的。那第二个方面呢?是状态。它体现的是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只要这个客观现象持续达到一定的时间的,

也有可能发生法律关系的变动。比如说一个自然人。下落不明的状态达到四年了。是不是利害关系人就可以申请宣告他死亡呀?包括呢,持续的不行使权利。这个状态只要存在的就可以产生拒绝履行债务的抗辩权。我们能不能说哎,我这个权利持续的不行,使我不找他要钱,是不是也是我的意愿呀?也是我的意志啊,能不能这么去理解啊?不能这么理解。我们法律关注的是,

不管因为什么原因,只要你不行使权利这个状态持续达到三年时间的。不管你有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诉讼时效抗辩权就会直接产生。所以它是一个自然事实。这是民事法律事实啊,所展开的分类啊,两种情形,一个是行为,一个是自然事实。行为呢,进一步区分民事法律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都是术语,而这个自然事实呢,又进一步区分。

事件和状态。我们看一下考试里面怎么考啊?大家看一下这个二零零八年这个题。下列行为当中属于事实行为的是。看a选项。签订合同是不是事实行为啊?当然不是的,因为签订合同啊,它必然要包含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意愿,而且呢,如果这个签订合同的人。他欠缺相对行为能力的话,有没有可能产生合同关系的后果呀?不可能,所以他要受到行为能力的限制。

是一个民事法律行为。变相承认债务。是不是事实行为啊?当然不是了。承认债务有没有包含当时的意愿?它是包含的。但是大家注意的是,承认债务产生的法律后果是由当事人来。是由这个法律来规定的,所以它是一个准民事法律行为。我们在什么地方会讲这个承认债务的问题呀?在诉讼时效中断制度里面,会讲到假设债务人呢?他做出了同一履行债务,也就是承认债务的意思的。

产生什么法律后果呀?诉讼时效直接发生中断。c呢是创作作品的行为,是不是事实行为啊?当然是这个比较好理解啊,即使是无行为能力人,实质行为也有可能产生著作权。d选项设立遗嘱是不是事实行为啊?显然不是因为设立遗嘱呢,它必然要反映当事人的意愿,它是个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呢,这个题目啊,只能选择c选项。这是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里面给大家展开的内容,

整体上呢,一方面大家了解一个中心。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认定。特别是要掌握这个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适用情形。然后呢,我们展开了这个民事法律关系的五个基本点,首先是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然后呢,是从动态角度涉及到保护和变动这两个问题,这样的话呢,就把整个民法的理论框架。搭建起来了,搭建起来以后呢?接下来从第三章开始。

我们就要依次去填充这个内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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