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泽兵 发表于 2024-4-16 17:00:10

05.第01编总则专题02民事法律关系(02)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那接下来呢,我们要给大家讲剩下的三个方面的基本点。大家看第二节里面讲到的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它讲的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接着这第三节呢,我们讲的民事责任体现的是法律关系的保护制度。最后一节民事法律事实啊,讲的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的问题。下面看第二节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先来看民事权利,我们前面讲了它的概念,里面呢,

包含两个关键词,第一是某种民事利益,第二是权利呢,体现为。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体现,为一种自由。那我们这个地方呢,要展开几个问题啊,首先呢,是民事权利的分类。大家看是不是又见到了分类啊?因为大家想一想,民事法律关系实践当中这么复杂。法律在赋予权力的时候啊。它也会有不同的情形,

所以你要区分不同的权利类型。这个权利的分类啊,它也是一个选择题比较爱考的考点。当然,这里面会涉及到我们在分则编里面讲的这些制度,所以说第一个阶段的时候啊,大家先。基本了解概念。我们先来看第一种分类。我们基于权利客体的不同,把这个权利呢分成了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权利。民事权利里面不是会涉及到某种民事利益吗?我们基于这个民事利益的不同来展开这种分类。如果全链它指向的是人身力。

那形成的是什么权利啊?人身权如果呢?权利指向的是财产利,它指向的是。财产权。这个分类应该比较好理解吧,我这里面啊,稍微强调一下这个其他权利。这个其他权利啊,它更多的表现为一种综合性权利的这样一个属性。因为有些权利里面啊,它既包含人身利益,也包含财产利益。我们很难完全把它放入到前面的一种类型当中去,所以就补充了一个其他权利。

比如说呢,知识产权。虽然它主要是财产权,但是这个知识产权里面有没有人身利益啊?也有可能是有的,比如说这个著作权里面。它是既包含著作财产权,也包含著作人身权。毕竟这个作品的创作啊,它体现的是作者思想的表达。它是有一定的人身属性的,所以它是综合性权利啊,其他权利包括呢,我们前面提到的继承权。其实大家想一想,

在现代社会,继承权是不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依照遗嘱的指定来取得遗产的权利呀?它主要表现为财产权。但是这个继承权啊,它常常是基于特定的人身关系而取得的。所以呢,我们考试分析呢,也把它放到其他权利当中了。大家想想。王健林。马云这么有钱,在他们死的时候跟我们有关系吗?没什么关系,因为我们跟这个死者之间没有特定的人身关系,所以我们不可能取得所谓的。

继承权,所以这个继承权啊,它常常是基于特定的人身关系而取得的,也有一定的综合性。包括呢,我们在讲义里面举的这个例子,股权。这是在公司法里面规定的一种权利。大家看,一方面股权有没有财产价值啊?有的,要不的话,老马怎么会买那么多股票呢?想要赚人家的钱嘛,有财产价值。

同时呢,股权有没有可能具有人身属性呀?也是有的,特别是在有限责任公司当中。股东之间,它是基于特定的人身信赖关系。才能够。产生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的。所以呢,它也有一定的人身属性,所以这个股权它也是一个其他权利。稍微做这样一个区分。这是第一种分类啊,第二种分类呢,是基于权利的作用作为标准,

把权利分成四种类型。我们前面提到了权利概念,里面呢,有两个关键词,一个呢是明事理。你看,基于利益的不同啊,产生了第一种分类。那权利里面的第二个关键词啊是自由。哎,就是法律赋予你这种权利。赋予你某种自由的时候。这个自由到底体现为什么?基于这个标准啊,我们区分四种权利。

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大家看这四个词,在大家学习法律之前有没有见过啊?没有见过,这是标准的法言,法语是大家掌握的一个重点。先来看第一种权利支配权。如果呢,法律赋予你的是一个支配权的话,你可以直接支配标的物,排除他人的干涉。这种权力呀,它的力度是相当强的,

是不是不用看任何人的脸色呀?比如说呢,我通过交易的方式取得了一瓶矿泉水的所有权。大家看这个所有权呢,作为一种物权,它就是支配权。这个水怎么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由我一个人说了算。我可以把它喝掉。可以用它来洗手。可以把它送给同学,可以把它扔到垃圾箱。别人有资格指手画脚吗?没有,大家看这样的权利啊,它的权利效能是最为强大的,

这个叫支配权,你可以直接支配这个礼。而不受任何人的干涉。第一种权利支配权,这里面大家记三种权利。民法当中讲到的物权,人身权以及知识产权都属于支配权。相对是法律允许你对这个物对这个人身利益,对这个智力成果进行完全的支配。这也是为什么啊,我们在。讲这个第一轮民法课程的时候啊,大家看我们讲完总子编以后先讲人格权再讲物权,然后讲知识产权都是。绝对权都是支配权。

接着看第二种权利呢,是请求权。这个权利的效能相对来讲就比较弱了,大家看它指的是请求他人唯一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就是法律呢,赋予你一项请求权的时候,你的权能是什么呀?可以请求对方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呃,比如说呢,最典型的债权就是请求权。我对车模取得的。十万元的金钱债权。大家看法律赋予我的权能是什么呀?我可以请求车某。

实施一个按时还我十万块钱的行为。如果他不还的话,我能怎么样?我只能是起诉到法院,让法院来保障我这个请求权。你能不能直接到债务人的家里面去拿钱呀?不可以,因为你的权能没有那么强大。这是第二项权利,第三项权利呢?是抗辩权啊,这个抗辩权呢?它是跟请求权相对应的。大家可以把这个请求权理解为是一个矛。而抗辩权呢,

理解为是一个盾。在对方请求你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的时候啊。你按照法律规定有权拒绝。是不全进行防守啊,这个叫抗辩权。比如说呢,我们在总则编里面会讲一种抗辩权,叫诉讼时效抗辩权。我对车母的债权到期三年。我不好意思找车模要。当然,车某脸皮足够厚。他也不提这茬。三年以后呢,我再找车模要这个钱的时候。

大家看我的债权有没有消灭啊?没有消灭你欠我的钱,没有还我的债权当然存在,但是呢,这个时候按照法律的规定。债务人取得了一个什么权利呀?拒绝的权利。我把它称之为合法耍流氓的权利。债务人说,虽然我借了你钱,但是呢,我不还。他有这个权利,是不是合法少了一亩啊?体现的是一个防守的功能,

这个叫抗辩权。在整个民法里面啊,我们会给大家讲五大抗辩权。总则编里面讲诉讼时效抗辩权。然后在保证部分呢,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然后在商务合同里面呢,会涉及到同时履行先履行和不安抗辩权这三种权利。五大抗美犬。这个地方啊,你先有个印象,因为这些制度啊,我们还没有学,等讲到这个制度的时候啊,我还要再次强调它性质上属于抗辩权。

接着看最后一种权利呢,是形成权。这个就从考试角度来讲更重要了。什么是行政权呢?它指的是法律赋予一方当事人通过单方的意思,就可以使得双方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换句话说,我俩之间的未来走向何处,由我一个人说了算。这个权利叫形成权。是不是也很强大呀?生活当中啊,大家见得比较多的是这个合同的解除权。你没有学法律也知道。在网购的情形下,

七天内是不可以行使一个无条件的反悔权呀。这是相当于法律赋予你一项解除合同的权利。大家看你买这件衣服以后呢?发现这个衣服不好看。至少是没有想象中好看。然后呢?你在七天之内要退货。大家看你申请退货的时候呢,商家能不能说不同意啊?啊,原则上不管他说同意还是不同意,都不影响双方的法律关系,已经因为你主张退货而。消灭了不需要考虑对方的感受,你一方的解除的意思就可以使得双方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

叶挺说,不对呀。我在网上买了衣服,以后退货的时候提交申请,是不是商家要审核呀?尽管在交易当中有这个程序,但从法律角度来讲。不管商家审核还是不审核,只要你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使,无条件解除权的要求的。从你主张退货的那一刻起,双方的合同关系就消灭了,能理解吧,就是商家的审核,它并不是。

法律关系归于中止的法律上的要件。体现它是形成权这样一个属性。但从考试角度来讲,大家掌握民法当中的五大形成权。解除权,撤销权,追认权,抵销权和选择权,这些权利啊,我们在讲具体制度的时候啊,会陆续给大家讲到啊,大家这个地方啊,先有个印象。知道它属于形成权。这里面呢,

我给大家举个例子,大家做一个判断。比如说呢,我买了一瓶矿泉水。觉得这个水不好喝,我把它扔到了垃圾箱。大家看我行使这个权利是不是形成权?是不是啊?我把这个买到的矿泉水扔到垃圾箱,是不是行政权?注意答案是不是的?我扔掉这个矿泉水啊,行驶的是。支配权。哎,

尽管这个扔掉这个矿泉水,好像感觉也是基于我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得法律关系发生变动,是不是啊?但是大家一定要明确的是形成权,它常常指的是基于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得双方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所以这个行政权啊,它更多存在于哪个领域啊?合同制度当中。它是以双方之间有一个债权关系作为前提的。啊,假如说呢,我对这瓶矿泉水享有的是所有权的话,我行使支配权的时候。

是不是不用考虑任何人的脸色呀?那当然也是具有一方的意思了,所以大家把这个支配权的行使跟形成权的行使区别开来。那从考试角度来讲。你就记住这个结论。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都属于支配权,而形成权呢,主要是我这个地方举的这五种是比较典型的。你掌握这几个例子啊,基本上可以应付考试。接下来,第三种分类啊,是基于义务人范围的不同,我们把权利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因为在一个法律关系里面呢,有权利人他必然会有义务人,假设义务人呢,是不特定的多数人。我们把这个权利啊,叫做绝对权,或者叫对视权。通俗的讲,就是可以向全世界主张的权利。比如说呢,我买了一瓶矿泉水。我对这个矿泉水是不是享有所有权呀?天王,老子来了。这瓶水也是我的,

我是不是可以向任何人主张啊?这叫绝对权,或者叫对视权。而这个相对权呢,它只能是向特定的义务人来主张。对这个义务人管用,对其他人就不管用了。比如说呢,我对车母的借款债权。大家看我的权利,只能找谁呀?只能找车某。只能对特定的人主张。假如说车某没钱的话,那怎么办呀?

那就只能凉拌了。所以在法律上啊,这个相对权或者叫债权,它是有天然的,无法实现的风险的。你学过法律知道啊,你借给别人的钱。天然的存在,这个钱是有可能要不回来的。因为他的权利只能针对特定的这种主张,他要是不行的话。神仙都救不了你。所以大家要谨慎的把钱。借给别人。很难要回来的。

这是绝对权和相对权的区分,所以大家看绝对权呢,我们又称为对事权,而相对权呢,我们又称之为。对人权啊,对特定的人来主张。呃,接下来呢?一种分类啊,是基于两个权利之间的从属关系作为标准,把权利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一定注意它的前提是两个权利。主权利呢,相对来讲比较好理解,

它可以独立存在,我们要重点关注的是从权利。这个存权利啊,它是不能单独存在的。它必须要从属于特定的主权利。这是从权利它的一个基本的体现。在民法典当中啊,大家关注两种同权利。第一种存权利呢,是担保权。比如说呢,甲要买房子,找银行去贷款。大家看银行呢,把钱借给你的时候,

是不是银行对这个甲有一个借款债权呀?那银行呢,很担心。甲的还款能力于是要求这个甲呢,把自己买到的房子呢抵押给了银行。大家看银行对这个房子享有一个什么权利呀?抵押权。这抵押权能不能单独存在啊?不能的,它要从属于银行对甲的这个借款债权。这意味着有一天呢,甲一口气把全部的贷款余额都还清了。是不是主债权规定消灭啊?那抵押权会当然的归于消灭,因为它是从属性的权利。

所以在民法里面,担保权会体现为同权利。第二个从权利呢,是地役权,大家先记住这个例子。我们在讲地役权的时候,讲地役权的特征,其中有一项就是从属性。因为地权存在的价值什么呀?是要满足于蓄地的特殊的需求的。比如呢,常常给大家举个例子。甲乙呢?两块土地相邻。乙土地呢,

是靠近海边的。他建的房子是海景房,可以卖一个更好的价钱。那甲呢?他建的房子能不能作为海景房来出售?主要看谁的脸色啊?乙的脸色乙呢?一下给你盖30层楼,你甲想要卖海景房,有没有可能啊?可能性很小了,但是呢乙呢,只盖三层小洋楼。那甲是不是还可以盖海景房呀?所以呢,

甲就和乙进行了约定。说啊,你乙呢?只要你盖的房子不超过六层的,或者不超过三层的,我甲呢一次性付给你5000万。大家看,据双方这个约定,啊甲对乙的土地啊,就享有一个地役权。记这个权利呢,他有权禁止这个乙盖高于三层的建筑。是不这样的权利的存在,它会使得甲的土地的利用效益得以提升啊。这就是地役权,

它这个体现。那假设呢甲呢?他会来把这个土地的开发权。也就是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了丙公司了。他自己能不能单独保留这个地役权,不让乙盖高楼啊?不可以了,因为地役权,它是从属于蓄地的权利人的。你对甲地享有权利,你才有资格享有地役权。你把甲地卖掉了,地权也会当然的随之转让。这时呢,尽管当时没有做特别的约定,

丙呢,能不能禁止这个乙来盖高于三层的建筑啊?可以的,因为基于地权的同属性,我在买到这个地块的同时就取得了。对乙的土地的地役权,它也是一个同属性的权利。所以呢,大家从考试角度啊,记住这两个例子,第一个呢是担保权,原则上是从权利,第二是。地役权原则上是从权利。实际上呢,

我们在后期背这个担保权,包括担保权和保证的特征,以及地权特征的时候,都会有单独的一项叫。同属性。体现它的特殊性。好,最后一种分类啊,大家简单了解。既得权和期待权的区分。他们区分的标准是权利的成立要件有没有齐备啊?假设齐备的那叫既得权。我们民法里面啊,多数的权利都是既得权。所以呢,

大家重点关注的是这个期待权啊,就是成立要件啊,尚未齐备,只是呢,将来有可能齐备。是不是当事人有某种期待呀?那这种期待呢,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时候啊,也会予以保护,这就是期待权,我给大家举个例子。比如说呢,甲跟乙说你今年好好复习考研。你要是能考上北大的话。我就送你一台电脑。

双方呢,达成了约定。为了体现双方签订这个合同的决心,还对这个合同做了一个公证。大家看双方的合同关系有没有成立啊?成立的,但是对于乙来讲呢,他有没有取得一个请求甲交付电脑的?合同权利呢?好像还没有,因为当时约定了你得考上研究生。你才有资格请你甲来交付这个电脑,这意味着在考研之前。乙呢,请求甲交付电脑的权利,

他的要件并没有完全齐备,好理解吧。但是呢,将来是有可能实现的。只要这个乙呢?努力复习。是不是有可能上岸啊?那对于乙来讲呢,他就有某种期待,他有理由相信我,认真复习,上岸以后既有学生。又有电脑可以拿,这种期待是要受到法律保护的。那假设这个甲呢?

他恶意的违反诚信原则。阻止这个条件成就的,那这个时候就会侵犯乙的利。甲一看乙复习这么认真啊,十之八九是要上岸的甲呢,十之八九是要。出一台电脑的甲,有点心疼,于是在考研前一天呢,哎,把乙呢锁在了房门里面。导致乙错过了考验,最终没法上岸,大家看这个时候呢,甲有没有侵犯乙的权利呀有的?

尽管呢,你让乙去参加考试,他也有可能上不了岸。但是呢,你这个甲直接剥夺了乙的这种机会。侵犯的是乙的什么权利呀?期待权。是按照法律规定啊,如果你这个甲呢?恶意阻止这个条件成就的,那就直接视为条件已成就。就直接视为这个乙上岸了,你必须要。交付这个乙呢,一台约定好的电脑,

能理解吧?通过这种方式啊,来保护这个乙的期待权。当然这里面呢,我给大家补充一个问题,就是继承权的问题。继承权是不是期待呀?其实呢,技术点它本身。并没有完全的符合这个形式的条件,比如说王思聪对于王健林的遗产有没有继承权啊?那当然有,但这个法律规定啊,这个定争权在什么时候才能够实现或者行使呀?被继承人死亡的时候。

这意味着,在王健林死之前。虽然王思聪有继承权,但是呢,他只能是。眼巴巴的期待。眼巴巴的等着王健林死。大家看这种期待是不是民法意义上的期待权呀?不是的,这种期待啊,它原则上不受法律的特别保护,因在王健林死之前呢,法律还得先保护谁呀?老爷子还活着呢,当然先保护老爷子了,

这意味着在王健林活着的时候。他把自己的全部财产都捐给了众合。王思聪,能不能说你侵犯我的继承权呀?呃,不能这个时候呢,法律还是要优先保障被继承人财产的处分自由的。所以这个继承权啊,它虽然包含着某种期待,但是呢,法律并没有把它当做一个期待权。来进行保护,这一点大家稍微注意一下。好,这是。

权利的分类里面需要大家关注的内容。我们来看考过的题目。下面看第一题,下列民事权利中属于支配权的是。a.甲呢,对于无权代理的追认权是不是支配权呀?不是的,我们前面提到了追认权,这种权利啊,它属于形成权。我们在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里面会讲到这个制度。所以你先记结论啊。变相以对自身肖像的使用权。是不是支配权呀?

是的,因为信用权,它是人格权。c丙呢?因受欺诈而享有的撤销合同的权利。是不是支配权呀?不是的,因为你撤销合同是使得双方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它是典型的形成权。d选项丁被他人打伤,享有的请求赔偿的权利,这属于请求权,所以只能选择b选项。其实啊,大家只要记得人身权,

物权,知识产权属于支配权,就可以做对这个题目。接着看第二题下列权利中属于相对权的是。是不是要跟绝对选项区相区分呀?那这个决定权呢?它主要表现为人身权,物权和知识产权这三种支配权。而这个相对权呢,主要体现为债权。所以大家看哪个选项正确?d选项啊,你看这个抵押权,它属于物权配物权,属于人身权当中的身份权。

而这个临接权呢?它属于知识产权。这个地方啊,大家稍微注意下这个a选项。配物权,也就是说配物权。是不是?甲对自己的配偶相应的权利呀。配偶不是一夫一妻吗?难道不是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吗?能不能这么去理解啊?哎,不能的。配伍权啊,它是基于配伍的身份而产生的权利。

就是基于甲对乙的配偶身份这样一个利益产生的权利,他是可以对抗谁的呀?对抗甲以外的任何人的。也就它行使的具体对象啊,包括但不限于谁啊,不限于乙。能理解这个意思吧,你甲乙以外的任何人都得尊重甲基于配偶的身份相应的权利。所以它依然是一个绝对权,注意这个判断啊,这是。第二节。第一个问题,权利的分类,那第二个问题啊,

是民事权利的行使。法律呢,赋予你某种自由了,你这自由怎么去行使呢?我们从正反两个方面来进行界定。首先呢,是正面。民法典130条规定了权力行使的原则。大家看。民事主体啊,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既然呢,法律把这个自由赋予给了我,我到底要不要行使?

如何行使这个权利?应当由民事主体来自己决定,这个比较好理解吧。它体现的是自愿原则,叫按照自己的意愿。我们这里面啊,重点给大家补充的是去年在考试分析里面新增加的一个考点。叫民事权利行使的限制。虽然呢,法律赋予你某种自由,但是呢,自由是不是绝对的呀?不是的,民法典132条规定了。禁止权利滥用的规则。

民事主体啊,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属于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是你在行使权利的时候啊,不能以损害对方的合法利益作为代价来行使。当然这里面呢,先注意一个前提。禁止权力的滥用,它是不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啊?是不是啊?答案是不是的,这一点大家一定要明确,因为它这个位置就决定了,它不可能是基本原则。

你看我们前面讲到的基本原则。从第四条。到民法典的第九条。是不是规定的非常靠前呀?这才叫基本原则,要贯穿始终,而这个禁止权利的滥用规则啊,它是规定在民法典的132条的。民法典并没有把它当成是一种基本原则来对待,注意这个前提。同时呢,这个禁止滥用权力的规则啊,它事实上是诚信原则的一个基本的体现。所以呢,法律赋予你这个权利,

但是呢,你在行使权利的时候,是不是也得厚道呀?不能把你的幸福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否则的话,你这种行使权利的方式,法律也是不保护的。在我们总则编司法解释里面。规定了禁止权力的滥用以及它的法律后果。当然,讲这个规则之前啊,我先强调一个问题,就是滥用民事权利,它的适用前提是你得。有民事权利。

然后再涉及到滥用的问题。假设你没有这个权利的话,有没有滥用的问题啊?没有,比如呢,我们上午提到的这个。发生在哈尔滨。一个租户。在装修自己租到的房子的时候啊,就动了这个建筑的承重墙。这个行为属不属于滥用民事权利的行为啊?属不属于啊?答案是不属于为什么呀?因为你本来就没有砸承重墙的权利。你先得有这个权利,

然后才涉及到有没有滥用的问题,能理解吧,这个关系还是要搞清楚的。我这里面给大家列了一个案例,这个案例啊,是我们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大家感受感受什么叫做滥用民事权利。这个案例里面呢,涉及到祖孙三代人,我把它做一个简化啊。甲乙呢,是一对老人。他们呢,生于子丙。丙呢和丁结婚,

然后生育了。孙女吴是不是三代人呀?在甲死亡的时候啊,他就立下了一个遗嘱。是他生前唯一的一套住房,要留给自己的孙女,可以理解吧?啊,当然,因为这个孙女呢,在我们法律上,她并没有继承的资格,所以这属于遗赠的情形。当然甲呢,他在立这个遗嘱的时候啊,

涉及到的房产是他和乙的夫妻共同财产。那在甲死亡的时候呢?乙说既然甲呢?把这个房子要送给孙女儿,我也就不拦着了,我这部分呢也拿出来送给这个孩子,能理解吧?体现了祖辈对孙辈的疼爱。于是呢,乙就配合把这个房子啊,过户到了谁的名下物的名下。当然,他们。祖孙三代人依然在这个房子里面居住。那后来呢,

过了一年,这个丙和丁就离婚了。离婚以后呢,法院就把这个孩子啊,判给了孩子的母亲丁。这个应该比较好理解吧。呃,就是丁呢?它要实际抚养这个物,所以说呢。丁他来代这个物来行使房屋的所有权,关键这个时候呢,丁啊,他动了一个心思。他说,

既然房子是孩子的,而由我来实际抚养这个孩子。于是呢,他就作为物的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要求这个乙呢?搬出这个房子。就把孩子的奶奶要赶走说。房子现在是孩子的,由我来代行所有权。你这个。老人凭什么也在这个房子里面住啊?你找你儿子去。要求这个乙要搬离房屋,提出这么一个诉讼请求。大家先看从权利角度来讲。

丁有没有权利这么做啊?有没有权利这么做啊?答案是有的。为什么呀?因为从法律角度来讲呢。甲和乙通过遗赠或者赠与的方式,已经把这个财产的所有权让渡给谁的呀物了?他在转移这个房屋所有权的时候,有没有给这个乙设立一个居住权?有没有啊?没有。这意味着对物来讲呢,他已经取得了对房子完全的所有权,而这个丁呢,作为法定代理人。

它是给代行这个所有权的。既然我是所有权嘛,我可以占一个使用收益处分我的房子。允许谁住,不允许谁住,不应当是我所有权意志的体现吗?是的,所以呢,他是有权请求这个。孩子的奶奶搬离这个房子的。这是物权的权利内容所决定的。但是在这个个案里面呢,大家看,如果法院判决这个乙呢,要搬离房屋的话,

你觉得这个结果合适吗?不合适,大家看法院这个分析。法院认为啊。虽然这个基于房屋的赠与孙子呢,取得了这个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呢,这个赠与。它的适应前提是双方之间存在这个祖孙关系。基于人民群众朴素的价值观和善良风俗。在这个乙也就是这个奶奶。他年逾60岁,而且已经丧偶的情形下。孙子呢,在取得房屋所有权不足一年就要求这个奶奶迁离这个房子,

是明显有违社会伦理和家庭道德的。最终呢,法院认定,虽然你有物权,但是呢,你这个行使权利的方式是滥用民事权利。大家看,这是你有权利,但是在这个个案当中呢,你这种行使的方式是不是损害了公共利益,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啊?所以大家看它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我们司法解释规定了,如果构成滥用民事权利的话,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滥用行为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就是不支持你这种行使所有权的方式,这意味着你能不能把孩子的奶奶赶走啊?不可以,这是真正的滥用民事权利的案例。包括呢,在滥用民事权利的时候啊,如果损害了别人的合法权益的,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呀?要的,所以大家一定要注意滥用民事权利,它的适用前提是你首先得有权利。通常情况下,你可以这么行使,但是呢,在具体个案当中。

基于这个个案的特殊情形,法律呢,不允许你行使。体现了法院是不是可以在个案当中去实现公平正义的一个裁量权呀?这是这个制度啊,它存在的价值。所以大家看我们司法解释规定这个。滥用民事权利认定的时候啊,它其实就是赋予了法院在具体个案当中的自由裁量权。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行使的对象,目的,时间,方式造成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的程度。等因素来进行认定。所以这个滥用民事权利啊,

只能是在个案当中去认定。包括呢,第二款里面行为人呢,以损害国家利益,以公利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作为主要目的,行使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滥用民事权利。我要问大家一个问题。如果当事人行使权利啊,不是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的。是不就不构成滥用民事权利呀?答案是不是的就这个第二点,它相对是法律列举了一种比较典型的情形。呃,

假如说呢,你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作为主要目的的。人民法院呢,要认定构成滥用民事权利。但是即使你不是以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为主要目的的,人民法院是不是依然可以根据前面讲到的具体因素来确定?构成滥用民事权利呀。能理解这个意思吧,所以这个第二款它规定的并不是滥用民事权利的构成要件。它只是列举了一种比较典型的情形。这是我们司法解释的一个新规定,也是去年新增加的一个考点,这个地方啊,大家要稍作注意。这是。

第二个问题,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三个问题,民事权利的保护。在民法当中啊,民事权利的保护措施既包括公立救济,也包括私立救济。那公利救济啊,就是通过公权力的方式来进行保护。所以呢,我们考试分析里面又把它称之为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而这个4d器具啊,它是通过民事主体自己的力量来进行保护,所以呢,又称之为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

应该比较好区分吧。当然,民事权利啊,它的功利救济主要是通过民事责任这个制度来展开的。所以大家看,我们在民法典总则编里面有单独的一章来讲,民事责任整个民法典当中呢?有单独的一编。来讲侵权责任,体现的是对于民事权利保障制度的一个体现。当然,我们这一部分啊,其实重点讲的是私利救济,因为这个民事责任呢,我们会单独的。

做一节来给它展开。这里面重点介绍民事权利的三种私立集体方式。分别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自助行为。先来看正当防卫。大家学刑法的时候有没有正当防卫呀?也是有的,所以这个正当防卫啊,它既是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其实呢,也是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所以呢,我们在认定民法上的正当防卫的时候啊。可以适用大家在刑法里面讲到的规则去判断这个判断标准是一样的,而且呢,

我相信啊,在刑法里面正当防卫。应该是一个比较重要的考点吧,老师呢,也讲的比较的详细,所以呢,对于它的认定的问题,我就不展开讲了。大家直接是用刑法的要件去认定。我这里面啊,强调几个关键词。第一呢,是正当防卫呢,它体现的是。保护国家权力。

社会公共利益,本人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救济措施,所以大家看它保护的范围是不是非常广泛呀?第二是它是保障这些合法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它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而实施的。我相信车老师应该讲到了。龙哥被反杀的这个案例吧。大家看你龙哥呢,侵犯于海明的合法权益,面对这个不法侵害,于海明是不是实施了正当防卫行为啊?即使造成了龙哥的死亡。那这个于海明,他也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呢,

要不要承担民事的损害赔偿责任呀?也不需要,所以大家看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防卫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为它针对的是不法侵害行为。体现了法律允许当事人以合法来对抗不法的这样一种价值观。那第三个方面的关键词啊,是正当防卫呢,只能是在必要的范围内受法律保护。假如呢,超出了必要的限度了,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是不构成防卫过当呀。你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同时呢,也要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当然,如何来判断这个防卫行为有没有超过别的限度啊?刑法是不是也讲的比较详细啊?我这里面啊,就补充一个司法解释规定。这是我们刚刚颁布的总责任司法解释的一个规定,他说呀,认定这个正当防卫有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时候啊,人民法院要综合两个方面的因素来进行认定。首先呢,是面临的不法侵害的情形。遭受了什么不法侵害,它的性质,手段,强度,

危害程度。是不是决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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