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泽兵 发表于 2024-4-16 16:59:48

04.第01编总则专题02民事法律关系(01)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呃,接下来呢?我们来进入总则编的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当然,这一章呢,依然是理论问题。而且呢,这一章里面啊,会涉及到民法领域比较多的基础概念,其实呢,这一章啊,展开的就是我前面提到的所谓。一个中心,

五个基本点,这样一个基本的框架。首先呢,要给大家介绍民事法律关系,它的一个基本的认定,然后呢,我们要展开民事法律关系五个。基本的方面,大家记得吧,首先呢,从静态的角度要展开它的三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然后从动态的角度呢,涉及到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以及保护啊五个板块。先来看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述。

首先呢,第一个问题啊,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认定。前面呢,我们提到了民事法律关系,它体现的是民法的调整范围。也就是法律规范所确认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不是民法的调整对象啊?能够纳入到民法调整范围的社会关系,我们把它统称为民事法律关系,很好理解。当然,在接下来的。将近十天的课程里面呢,

我们讲到的各种各样的问题都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这个地方啊,大家重点从反面来掌握这个考点。就是哪些关系它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围呢?是不是要做一个排除啊?这里面掌握两点,第一点呢是民法呢,它既然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那意味着主体之间呢,它不是平等主体。而是形成一个管理或者是隶属关系的,那这样的社会关系受不受民法调整啊?不受民法调整很简单。特别是呢,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的时候,

它和相对方是不是所谓平等主体呀?显然不是,那他们之间的关系啊,就是受行政法调整而不受民法调整的啊,比如说呢,我们生活当中经常见到的这个交警罚款。司机违章停车,然后呢,交警要罚款200块钱。大家看这个时候呢,被处罚的对象能不能跟交警说啊?咱俩平时也是哥们啊,能不能放我一马?能不能协商啊?不能协商,

因为交警他在行使这个行政职权的时候,他和相对方根本就不是平等主体。包括呢,实践当中所谓的征收税款啦,城管执法啦,登记姓名啦等等啊,这些都属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范围,它不受民法调整。当然,这里面呢,大家还要记一个例子。就是高校授予学生学位。和这个学生是不是平等的主体啊?大家本科毕业的时候要授予你学士学位。

未来,研究生毕业的时候呢,学校授予你硕士学位。那学校跟学生之间是不是平等主体呀?显然不是。学校呢,要不要授予你学费的时候会不会跟学生商量一下?啊,当然不会了,你就直接等候这个学术委员会的决定就可以了,它不是平等的主体,那这个时候呢,学校它是受教育部的委托来行使授予学位这样一个。行政职权。所以呢,

学生对于学校不授予自己学费的决定,不服的要提起什么诉讼啊。行政诉讼这一点一定要注意,这是第一。第二点呢是是不是行政机关参与的法律关系都不受民法调整啊?也不是,如果呢,行政机关它不是在行使行政职权。而是呢,以平等主体的身份参与到某项民事活动或者市场交易当中了,会不会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啊?也会的啊,比如公安机关呢,要开年度总结会去超市呢买一些。瓜子花生。

大家看有没有跟向对方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呀?当然有,包括呢,国家公务员。在上班的路上也有可能去路边摊买一个鸡蛋灌饼啊,买一根儿油条,买一碗豆浆。大家看这个时候呢,它是不是在行使行政职权啊?不是也是以平等主体的身份参与民事活动,很好理解。从考试角度来讲,大家一定要记一个例子,就是公安机关呢,为了破坏案件。

向全社会悬赏破案线索。那假设呢,某个老百姓他提供了破案线索,导致案件侦破的。公安机关拒绝支付悬赏报酬,这个时候呢,提供线索的人要提起什么诉讼啊?民事诉讼因为你公安机关在发布悬赏广告的时候,是在从事一个民事活动啊,大家记住这个例子。呃,第三点呢是?民法既然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那意味着某一个主体内部的事物原则上受不受民法调整啊?

不是,比如说呢,一个公司。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的关系,或者呢,公司的经理和公司的普通员工之间的关系,它原则上不受民法调整。因为它是一个主体内部的事物,而不是平等主体之间产生的问题。啊,这第一个层次从主体的角度排除的情形。那第二个方面是这个地方,大家要掌握的一个重点,也算是一个小难点。就是是不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任何纠纷都可以上升到法律的高度,

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啊?显然不是。假设说民事主体之间啊,它是基于增进情谊。或者实施好意施惠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它就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大家可能听过一句法言,叫法律不理琐碎之事,大家想想我们生活当中啊,普通老百姓之间都是平等的主体。他们之间产生一些鸡毛蒜皮的纠纷矛盾。是不是没有必要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啊?这个时候呢,也可以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大家记几个例子,

比如说。情侣恋爱,朋友相处,师生交往,相约出去旅游等等等。在这些过程当中啊,所做出的承诺常常没有受法律拘束的意思。比如说呢,我常常举个例子,我们呢,去全国各地讲课的时候都有学生说老师等你下次来重庆的时候,我一定请你吃重庆火锅。啊,或者淄博的同学说老师等你下次来淄博的时候,我请你吃烧烤。

我说没问题。大家看事后呢,如果这个同学食言了。不想请我吃这个淄博烧烤了,我能不能去起诉他呀?啊,不能因为生活当中啊,承诺请你吃饭。承诺和你一起出去玩儿,他的目的是不是为了受到法律的拘束啊?显然不是,只是面子上过得去,或者呢,只是为了增进情谊。它并不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啊,

这一点大家一定要注意,包括呢,在男女恋爱过程当中所做出的海誓山盟。或者呢,一方上岸以后食言了。大家听过一句话,上岸第一件。先斩意中人,我们只能说他是一个忘恩负义的人,不是一个靠谱的人,能向法院起诉说。你当初答应我要陪我一辈子的啊,现在你实验了,我邀请你承担违约责任可以吗?不可以因为在恋爱过程当中啊,

做出的承诺常常是为了。增进情感而不是形成法律关系。包括我们在实践当中啊一个现象。啊,就是。一方呢,有些事情的时候啊,常常举办个。宴请,然后他的亲朋好友呢,会出一点份子钱。包括我们未来在结婚的时候要举办婚礼。亲朋好友是不是也会给你份子钱呀?啊,假设呢甲同学在结婚的时候。

乙同学呢?哎,觉得他们俩关系不错啊,给了1000块钱的红包。但是他后来乙结婚的时候通知甲甲呢,没有去参加婚礼,也没有给份子钱。大家想想你会不会生气啊?会的,他能不能向法院起诉说,你看你结婚的时候我给了你1000块钱红包,我结婚你不来,没有把红包还给我,构成不当得利。能不能要求这个甲?

来交付1000块钱。显然不能。因为对方呢,结婚的时候你给的这个红包份子钱。它的目的是不是为了形成法律关系呀?不是的,他的目的啊,主要是为了增进情谊,体现了你的好朋友,结婚的时候你的祝贺或者你的喜悦。它是典型的情谊行为,而不形成法律关系,所以这个份子钱啊。在道德上有这个义务,但是在法律上可没有这个义务啊,

这是情意行为的认定。我在教材里面呢,给大家写了两个比较典型的例子,在考试的时候大家要注意。首先第一个例子啊,涉及到。火车上。偶然认识所做出的承诺,大家看这个例子。好多民法教材里面都有这个例子,甲乙呢?在火车上相识甲呢?怕自己到站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乙呢,

欣然同意大家呢,在坐火车或者坐飞机旅行的时候有没有跟陌生人聊过天呀?应该还是有的,在聊天的时候呢,反正对方还不认识你这个时候呢,显得额外的。热情大方,有的时候呢,还吹点小牛。反正事后也不会被验证。大家看这个时候你答应了,要叫别人起来,结果你失言了,也睡着了,导致对方呢,

错过了下车的车站。对方呢,能不能要求你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呀?不可以尽管呢,双方交谈的时候乙呢是欣然同意叫醒对方的,但是呢,在这种陌生的场合偶然相识所做出的承诺。法律要不要求当时受法律的拘束啊?不要求的,否则的话,陌生人都没法聊天了。所以这个时候啊,它并不形成一个法律关系。那跟这个情形类似的,还有一个例子啊,

大家可以了解。就是问路的例子。你去到一个陌生的城市,像现在有导航,你可以导航去。假设呢,没有导航的时候是不是有可能问别人?某某酒店怎么走呀?结果呢,问路的人没有礼貌啊,看见一个年轻的小姑娘叫人家阿姨。那这个小姑娘呢?就很生气,故意呢指错了方向,让这个问路的人南辕北辙,

越走越远,后来才发现自己被骗了。回过头来,能不能找小姑娘主张损害赔偿责任呀?你怎么能故意害我呢?能不能主张啊?不可以,因为在这个偶然的场景下问路,法律并不认为当事人之间会有一个受到法律拘束的这样一个意思。也就是法律啊,不理会这种生活当中的琐碎小事,吃亏也就吃亏了。下次你自己记得带走哈。这是第一个例子啊,第二个例子呢,

是算命的例子,这个是我们法硕考试里面考过的,大家看这个例子。胡某呢,花了五万块钱找刘某来算命,后来呢,觉得刘某算的不准,于是啊,将刘某告上了法院。索要算命款。大家看胡某呢,找别人算命有没有形成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啊?有没有啊?没有算命啊,本身就不属于法律规范的范围。

大家可能听过一句话叫。该凯撒的归凯撒,该上帝的归上帝,法律呢,只能规范世俗当中的事情。算命这个属于什么呀?这个属于玄学。法律管不了这种事,法律能不能说这个算命的人,他算的准或者是不准啊?这个是很难去界定的,所以呢,这类型问题啊,它只能是道德层面的问题,下次你再有事情的话就别找他算了。

要找一个更厉害的大师。你不能说上司算的不准,我可以打官司,把这个算命的钱要回来,这个是法律所不认可的,它并不受民法所调整。那有些同学说这样的交易是不是违反公序良俗的呀?当然不能这么认为了,大家有没有去庙上拜过呀?有些同学说没去过啊,那还没到,你去的时候呢?我们这个考生啊,在上考场之前呢啊,常常去庙里面拜一拜啊,

希望呢,自己上了考场上啊,能够答更好啊,能够取得一个好的成绩。其实这个算命啊,或者找别人预测,它只是表达一个美好的愿望而已,是不是啊?或者呢?我们在。佛祖面前的宫德向里面投了100块钱。你觉得这是种交易行为吗?好像也不能说是交易,是不是啊?你投出100块钱,

体现了你的前程啊,希望能够获得一个好的结果。那假如说呢,你事后参加考试啊,今年考的题太偏太难了,没有取得好成绩,能不能去庙里说把我那100块钱给我退出来啊?那显然是不行的,法律管不了这种事情。所以说呢,这样的问题啊,它主要属于道德层面的问题,原则上不会形成民事法律关系。这是。第一个方面的考点啊,

大家从反面来排除两种不受民法调整的情形,一个呢是如果主体之间不是平等地位的。不受民法调整。第二是平等主体之间呢,如果只是形成情谊关系或者好意实惠关系的,也不受民法所调整掌握。这两个考点就可以了。我们来看一个口误的题目。二零一九年这个题。我们在法硕里面,如果考这个考点的话,基本上都是选择题的第一题。你看这个选择题,非法学的同学是不是刑法20个?单选题民法20个单选题。

刑法20题以后21题是民法的第一题。下列属于民法调整的是就考,这种考点a甲呢?和网友相约电子竞技。有没有受民法调整啊?显然没有,假如说呢?网友爽约了。你能不能主张违约责任呀?显然不能啊,约好一起玩,它并没有形成法律关系的意思b选项。乙大学呢,拒绝授予范某硕士学位。受不受民法调整啊?

不受,因为这个大学授予学位的时候啊,它是在行使行政职权,那么相对方啊,不是平等的主体。c丙呢和王某在相亲会上成功牵手,有没有形成法律关系啊?没有,能不能下了相亲会就放手啊?可以啊,没有相亲都可以牵手。接着看d选项,丁公安局提出提出破案线索,将奖励3000块钱。大家看受不受民法调整啊?

当然受了,尽管呢,公安机关是行政机关,但是呢。你发出悬赏广告,这个属于从事民事活动。你不兑现的,对方要提起的是民事诉讼,所以呢,我们在讲这个民事主体的范围的时候啊,法人部分也会讲到。机关法人,他也有可能参与民事活动。这样的话呢,这个题目啊,

应该选的是d选项,当然这样的考题在考试里面出现的话,基本上都是送分题。其实在这四个选项里面。哪个选项涉及的问题?我们在学民法的时候是讲过这种纠纷的。它就当然受民法所调整,所以呢,我们在合同编里面会讲到悬赏广告这样一个问题。这是第一个方面的内容。接下来呢,第二个问题啊,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我们说五个基本点里面啊,如果从静态的角度来讲的话,

就会涉及到。三,要素。主体,内容,客体这三个词啊,我们在学习整个民法的时候会一直见到,所以大家要有印象。先来看什么叫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呀?他说的是在民事法律关系里面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也就是谁来参与这个民事活动。民事活动里面呢,谁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讲的就是主体的问题。在民法典里面呢,

规定了三类主体,分别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那相应的,在总则编里面呢,我们会设三章内容来分别介绍这三种主体。我这里面重点强调。两个特别的点啊,一个呢是。要想成为民法上的主体,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呀?其实这个问题啊,是立法机关要决定的问题。哎,它要把什么样的主体纳入到民法的规范范围呢?

要看两点啊,第一点呢,是客观存在。啊,比如说。外星人是不是民法的主体?或者神仙是不是民法的主体?啊,至少呢,我们现在这个社会阶段还很难确定它是客观存在的,我们不敢说它不存在。至少呢,我们现代是不是并没有发现它是客观存在的呀?它就不能成为民法的主体,假如呢,

有一天啊。我们突然发现真的有外星人。特别是像这个。来自星星的你里面。啊,都教授那么帅的外星人的时候,我们要不要承认他的主体地位啊?当然要了。所以首先是客观存在。第二呢,是要为法律所承认。有的客观存在。他没有被法律承认的时候,也不能成为主体,比如说呢,

在奴隶社会,奴隶是不是客观存在的自然人啊?当然是,但是呢,法律并不承认它的主体地位。包括呢,我们现在这个人工智能在客观上存不存在啊?存在的有机器人。但是呢,我们现行法律有没有承认机器人的主体地位啊?没有,因为它并没有被法律所认可。当然,我们也不排除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工智能的进步有没有未来?

有一天,法律认可这个机器人的。法律地位和自然人和平共处啊。也是有这种可能的,只是它现在还没有主体地位啊,就这两个条件。第二呢是。在民法里面呢,除了自然人,法人,非法组织以外啊。国家和集体也可以成为物权的主体。这也是极具中国特色的一个规定。比如说呢,在物权领域。

一些比较重要的财产,像城市的土地啦,矿藏啦,水流啦等等,大家看这些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只能是谁呀?只能是国家。而这个农村的土地呢?它可以由集体来取得所有权。啊,当然,到底什么是国家,什么是集体啊?这个问题是有一定的难度的,我们法硕考试里面啊,大家就不用管了。

实际上呢,在我们实践当中啊,这个国家所有权应当如何去行使,包括呢,集体所有权应当如何去行使啊,都是这个理论和实践当中的争议问题。但是呢,大家一定要知道,在我国民法里面啊,国家集体也可以称为主体的范围。接着看第二个方面啊,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在调整的时候啊,是通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这样的方式来展开的。大家学刑法,

知道犯罪的构成以后呢?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呀?是不是犯罪嫌疑人要接受刑罚的处罚呀啊?那是这个罚刑罚的处罚,这是它的后果。那在民法当中啊,民事法律关系形成以后呢?它的后果是当事人之间会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这个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啊,它是民事法律规范进行规范的一个。啊,它是这个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规范的一个法律上的工具。我们先来看什么叫权利呢?我们生活当中也经常听到权力这两个字,它指的是什么呀?

它指的是为了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这里面有两个关键词,第一呢是。权利,它体现为一种自由。第二是权利啊,它一定是针对某种民事利益。大家都听过一句话,叫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嚷嚷,皆为利往。听过这句话吧。普通老百姓之间产生纠纷,一定是对于某种民事利益产生了争议。

所以这个民事权利啊,它就是把这种利益呢分配给了其中的一方,就赋予你某项民事权利。在这个权利的概念里面,既有权又有利,利说的是利而权说的是什么呀?自由,那相应的民事义务指的是什么呀?大家看它指的是为了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应当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的拘束。你看这个自由是和什么相对应的呀?奇数相对应的。同时呢,义务的存在是为了满足权利人的利益,是不是都是针对这个民事利益而言的呀?

这就是权利和义务啊,它的一个基本的概念。这是第二个要素,当然接下来呢,我们在第二节里面会单独展开这个民事权利,民事义务这两个基本概念。接下来,第三个要素啊,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它指的是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其实讲的就是民事利益,因为大家想想民事法律关系在进行规范的时候。是不是主要是针对这个当事人产生争议的民事利益而展开的呀?所以它体现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但这个客体呢,

不同的权利或者不同的法律关系,它会指向不同的对象或者民事利益。这里面呢,大家先掌握结论,首先呢?财产权利。它所指向的对象是不是财产利益啊?只是呢,我们这个时候啊,要区分物权和债权。现在看物权,它的客体是什么?它指向的对象啊,是民法上的物以及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你先记这个结论。

当然,物权它主要指向的对象是物。像我们生活当中。房屋,汽车,衣服,电脑,手机等等是不是都是各种各样的财产呀?这些财产呢?应当归属于谁?就是物权这种权利,它所需要解决的问题。那这些物I就是物权所指向的对一项。第二是债权呢,它指向的是债务人特定的。

给付行为。比如呢,我前面举个例子。啊,我呢,借给车某十万块钱。大家看我呢,对车模是不是享有一个合同债权啊?我这个债权所指向的对象是什么?是车某作为债务人按时归还借款的一个行为。我是不可以请求他把这个钱还给我呀,这是我这个债权所指向的对象。我去了他家以后呢,能不能直接取走车某价值十万元的劳力士手表啊?可不可以啊?

不可以因为我的债权有没有指向这块手表呀?没有,那你就不能实施这个行为,我只能是很卑微的请求车某。赶紧把钱还给我。所以法律啊,赋予当时这种权利啊,它的效能是比较弱的,接着看知识产权,它指向的对象是什么?治理成果,大家呢,也可以把它理解为是无形的财产。你像作家写了一本小说,他对这种小说呢,

是有著作权的。是不是相当于是一个创作的成果啊?知识产权的对象。那接下来呢,人身权利啊,它指向的对象就是人身利益。人格权指向的对象是人格利益。啊,比如说。名誉权。它指向的对象是什么?哎,就是一个人的公正的社会评价名誉,这种利益。而身份权呢?

它指向的对象是身份利。比如说呢,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是不是想要一个身份权呀?诶,他既这种身份关系啊,也会产生一定的力。假设呢,人贩子把这个孩子给拐走了。有没有侵犯这个父母的身份权呀?当然有了,它体现的是一种身份上的利益。这是啊,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在展开的时候啊,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指向不同的客体,

大家有点印象,那这个部分呢,我们要重点展开的是这个。作为物权客体的物,这样一个基本的概念,这是大家掌握的重点。当然,我们在物前面呢,加了一个民法中的。这意味着我们这个地方讲到的物和大家学物理学或者生活当中讲到的物的概念一不一样呀。不一样。我们这个地方所说的物啊,它一定是可以成为权利客体的物。才能够称之为是民法上的权利。那有些同学说符合什么条件?

可以成为民房的物呢?这里面啊,大家要重点掌握这么四个方面的关键词。第一个关键词啊是民房的物必须要存在于人体之外。那这意味着,人体的组成部分能不能成为物啊?不能这体现的是主体和客体相区分的原则。同时呢,也是对于人格尊严的一种保障。呃,比如说长在人身上的。胳膊腿这些人体器官,它是不是主体的组成部分啊?它不能成为客体。当然这里面啊,

大家也要注意一个例外情形,人体器官呢,虽然原材料不能成为明饵的物。但是呢,它在经过捐献与主体相分离以后,能不能形成法律关系的客体呀?可以的,你像这个投放。它长在人身体上的时候,是人体组织,是人格权的保护对象,但是呢,把这个头发剪下来以后。他会变成财产。会的,

剪下来的头发。是可以进行转让的。包括呢这个。智齿长在人身上的时候,虽然很难受,但它也是人的组成部分。医生把它拔下来以后。它是不是人体的组成部分了呀?就不是了。在实践当中啊,有些口腔医院,它会把拔下来的智齿。啊,交给这个。患者来留作纪念。

有的人说这东西有啥好纪念的呀?但是从法律角度来讲,它与人体相分离以后,会成为民法上的物。同时呢,虽然一个物本来是身外之物,但是它装到人的身体上以后会成为人的组成部分,进而丧失它物的属性。比如说假肢。他在卸下来的时候是一个物,但是呢,他装到人的身体上以后。是不是变成了人的组成部分呀?它也受到人格权的保障啊,包括这个装到嘴里面的假牙。

装到心脏里面的起搏器,它会成为人的组成部分,进而丧失民房的物的属性。啊,这第一点存在于人体之外。第二呢,是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啊,既然你要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者对象嘛,必须要为人力可以支配。这意味着,像日月星辰。在物理学上是物,但是呢,它能不能成为?

民事法律关系的课题呀。不能啊,至少在现代的科技水平之下,日月星辰还很难被人力所支配。当然,假设我们真的进入了三体世界。日月星辰也可以被支配的时候。那它有可能成为民法上的物。第三呢,是能够满足人类的某种需要。它必须要有价值。假设呢,虽然它是客观存在,但是呢,它不能满足人类的需要的时候。

会不会产生民法上的纠纷啊?不会的,那法律就不调整了。像这个一滴水,一粒米,一个分子,一个原子,大家看在物理学上是不是物啊?当然是,但是呢,它无法满足人类的需求。不会产生法律上的纠纷,它就不能成为民法上的物。最后呢是?物必须要具有稀缺性。

啊,假如说某个物,它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是不是大家各取所需就可以了呀?也不会产生法律上的纠纷。比如说这个阳光空气。有没有稀缺性呀?啊,至少在目前它是没有稀缺性的,太阳每天都会升起。而且呢,我们现在的空气够不够大家呼吸呀啊?当然够了,所以呢,

不会在民事主体之间产生纠纷,那就没有必要受法律所调整。四个方面的要件同时符合就可以成为民法上的物了,这是第一点,第二点呢,是物的分类。这也是选择题里面容易考到的一个考点。其实大家学民法,你会发现民法里面的分类特别的多。啊,接下来呢,几乎每一章都有分类。因为大家想一想。在平等主体之间产生纠纷的情形是不是五花八门呀?我们很难用一个规定解决所有的问题,

所以我们必须要进行类型化的处理。要把这个民事纠纷啊,分成不同的类型。然后呢,适用不同的规则,可以体现我们规范的精细化,所以大家要掌握分类啊,这是展开规范的前提。先来看第一种分类。我们基于这个物啊,能不能移动或者移动能不能影响经济价值,把这个物呢分成不动产和动产?这两个词啊,大家在生活当中应该也听过吧。它是法律上的术语。

不动产,它说的是不能移动。或者呢,虽然可以移动,但是呢,会影响经济价值的,那就是不动产。最典型的不动产呢,有两类,第一类呢是土地。它肯定是不动产。这个比较好理解吧,第二呢,是各种各样的地上定着物,原则上也是不动产。

比如说呢,建在城市广场的纪念碑。它是不是不动产?是的,它属于地上附着物。包括呢种在土地里面的庄稼。它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注意,它属于不动产。尽管呢,按照我们的生活观念,好像这个庄稼给它拔起来,种到另外一个地方,能不能活呀?好像也能活,

但从法律角度来讲啊,它长在土地里面的时候,它属于地上定着物的范围。我们是要把它当成不动产来对待的。包括呢种在公园里面的。柳树是不是给它一亿个地方,它也能活呀?但是呢,它只要长在地上,它就属于地上定州,我们把它当成不动产来。进行处理。这是第一个方面,不动产啊,既包括土地,

也包括各种各样的地上定着物。那动产呢,相对来讲就比较好理解了。可以移动,而且呢,移动不会影响经济价值。像我们在生活当中啊,你见到的绝大多数财产都是动产。汽车啦,飞机啦,摄像机啦,电脑啦,图书啦,课桌啦等等是不都是可以移动的呀?都属于动程的范围。

在物权编里面呢,我们对于动产其实还要做一个区分。就是区分所谓的普通动产和特殊动产。大家重点关注什么是特殊动产。法律上讲的特殊动产,它说的是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动产。特别是船舶,机动车,航空器是不是都得办理登记的手续啊?所以呢,我们把它称之为特殊动产。那不需要办理登记的,就属于普通动产了。像我们生活当中是不是绝大多数动产都是普通动产呀?所以大家重点关注特殊动产就可以了。

这是第一种分类,很好理解,接下来第二种分类啊,是基于两物之间的关系,我们把物呢分为主物和从物。大家从这个分类标准可以看到啊,这种分类啊,它的适用前提是两个物。这意味着,一个物和它的组成部分能不能形成主从突关系啊?不可以,比如说呢,一套房子安装的房门安装的窗户。是不是这个房子的存物啊?不是的,

它是这个房子的组成部分。它是一个物,而不是两个物,包括呢,汽车的四个轮胎当中的其中一个。是不是这个汽车的同步啊?也不是因为这个轮胎,它是汽车的组成部分,它不是两个物。所以适用前提是两物啊,但这个主物呢,比较好理解,我们重点掌握从物这个概念。大家看它指的是什么?辅助植物发挥效用。

依照习惯与主物同归一人的物,就是从物这里面呢,关注两点,第一点呢,是从物存在的价值是什么呀?辅助主物功能的实现。就是没有这个存物的时候啊,主物也可以发挥作用。而有了这个从物以后呢诶主物可以更好的发挥它的效用。比如呢,最常见的例子是这个电视的遥控器。大家看遥控器,它是不是一个独立的物啊?是不是啊?是的,

它并不是电视机的组成部分。没有这个遥控器的时候,电视机也是可以看的。我上小学的时候看电视的时候都没有遥控器,要用机械的方式来换台的。大家见过那种电视机吗?应该见过。但自从有了遥控器以后呢?哎,你在换台的时候可以直接坐在沙发上换台,是不是电视机的效能会更好的发挥呀?所以它存在的价值啊,是为了辅助主物发挥效用,这就是从物的体现。包括呢,

我们买手机的时候。会配一个充电器。大家看这个充电器,它是不是独立的物啊?是的,没有充电器的时候,手机它也是独立存在的,它并不是组成部分,只是呢,有了充电器以后。是不是手机可以更长的续航,更长的去使用它呀?更好的发挥效用,所以它也是一个宠物。第二呢,

是一习惯要与主物同归一人,这是前提。啊,比如说呢甲的手机跟乙的充电器能不能形成主从的关系呀?不能尽管呢,乙的充电器能不能给甲的手机充电?可以的,但是呢?它没有同归于人,它也不会形成民法意义上的主从,无关系注意这两个关联词。这是主物和从物。也就是说,我们认定,从物在法律上有什么意义呀?

它的意义在于啊,当时呢,在交易的时候,如果对于主物的交易达成协议了,从物呢,没有做特别约定的话,他会当然的随从主物。一并发生转移。比如说呢,我们去商店里面。买电视机的时候。只说好了,我买这台。等离子电视机。大家看狂飙里面啊,

这个徐江啊,就喜欢等离子电视机。谈好价格是一万块钱。你把一万块钱付给对方,以后对方把电视机给你,然后问你说遥控器要不要买一个呀?能这样交易吗?不能。既然遥控器是电视机的从物,只要当事人就主物的交易达成一致的从物,它会当然的随之转移。这是这几天的价值所在。这意味着如果呢,你在交易主物的时候,从物并不会当然随之转移的话,

你要做特别的约定。啊,比如说我们在买手机的时候。你看以前的交易观念里面是不是买手机,当然对方要送充电器呀,这个是主从物的观念所决定的。但是呢,后来苹果打破了这个观念。他在卖这个苹果手机的时候啊,就跟顾客说好了。我标的这个价格里面是不包含充电器的。你要充电器的话,你得单独加钱来购买。可不可以啊?可以的,

因为从物它是独立的物啊,只要当事人做了特别的约定的话,它不会当然的随同主物一并转移。这就是主从物,它的区分的意义。接下来呢,第三种分类啊,是基于两物之间的派生关系,我们把物分为原物和窒息。这也是法律上的概念。原物呢,比较好理解,就是产生收益的物,大家重点关注的是自息这样一个概念。它指的是原物呢,

所生的物或者产生的收益。我们叫自吸。既然这个原物自息,它体现的也是两物之间的派生关系。这意味着,我们在认定自息的时候呢,有个前提就是它必须得是独立的物,必须要跟原物分离。呃,比如说呢?这个鸡蛋。没有被。怎么说呢?这个话。母鸡呢,

还没有把这个鸡蛋下下来之前,它能不能成为独立的自信呀?不可以,因为它没有和主物相分离,包括呢果树上结的果实,在采摘之前是不是依然是果树的组成部分啊?它并不是独立的物,也不能成为自吸。这意味着自吸啊,必须要跟原物相分离,这是前提。当这个自息呢,在法律上又进一步区分天然自息和法定自息两种类型,都是术语啊,首先看什么叫天然自息啊。

它指的是果实等。物的出产物已经按照物的使用方法而获得的出产物。通俗的讲呢,就是基于自然原因而产生的收益。农民伯伯在地里面种庄稼。到秋天的时候呢,基于这个物的自然属性,它会产生收益。那这个收益呢?和原物分离以后就会成为天然自息。啊,包括刚才提到的母鸡下蛋。啊,以及这个奶牛身上挤出来的牛奶是不是都是基于物的自然属性而产生的收益啊?这属于天然自吸。

那这个法定自信呢?它是基于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益。这里面大家记两个例子,第一个例子是存款利息。我们把钱存到银行,会和银行形成什么关系呀?储蓄合同关系。那基于这个合同呢,是不是银行要向我们支付利息呀?利息就是基于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益。包括呢,第二个例子啊,是出租标的物的租金。比如我有一套房子,我自己。

没有时间去住。然后呢,把它出租给别人的话,即租赁合同是不是产生租金啊?租金它也是这个物基于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定自息,大家记这两个例子。当然,从民法典的角度来讲,它规定了天然自息和法定自息的归属。因为大家想想,天然资息也好,法定资息也好,它是不是产生的新的物或者新的收益呀?那法律必须要确定它归属于谁,现在看天然自息归属于谁呀。

首先呢,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来确定。是不是尊重意资质啊?没有约定的,要看有没有用益物权人在物权编里面会讲到这个概念。假设呢,没有用益物权人的,那就由原物的所有权人来取得这个收益。比如呢,我给大家举个例子。甲呢,承包了村里面的一块土地。在这个土地里面呢,就种上了果树。然后这个果树呢,

每年秋天。会取得果实,是不是属于天然自吸呀?这个自吸属于谁?你看,首先呢,允许这个农户跟村集体进行约定,是不是啊?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这个时候呢?我们要看有没有?用益物权人。你看这个土地作为原物,他有没有用益物权人呀?有的甲呢,

承包这个土地以后啊,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甲将取得一个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个权利是用益物权,所以它可以优先取得这个。相应的收益。但是呢,假如说村集体。有块荒地。没有承包给农户荒地上呢,长出了一棵果树,每年呢,也会结一些果子出来。大家看这个果子归谁谁呀?那这个时候是不是就没有用益物权人了呀?

那就直接归原物,也就是土地的所有权人来取得。那这个集体的荒地是不是有集体取得所有权呀?当然也可以取得由此而产生的天然自息的所有权。这第一个方面。第二个方面是法定自息的归属,那这个时候啊。首先看当事人有没有约定,因为你们之间不是有法律关系吗?先看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交易习惯来。取得大家看习惯,是不是可以成为处理民事纠纷,确定法定自息归属的依据呀?交易习惯。

这是第三种分类,那最后一种分类啊,是基于这个物。有没有独特的特征,或者呢?有没有被特定化分为种类物和特定物?首先呢,种类物啊,它是可以被同种类的物所代替的,我们叫种类物。而这个特定物呢?它是独一无二,不能被同种粒度所代替的。于是呢,我们在市场当中。

买到的标的物绝大多数都是什么呀?种类物大家在网上买件衣服。包括呢,在网上买本图书,买部手机,大家看这些产品啊,它都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批量生产出来的。是不是同一型号,同一款式的商品是可以相互替代的呀?这就是典型的种类物。所以这个地方大家重点关注一下这个特定物。就是不能被同种粒度所代替的物,我们叫特定物。你像我们在交易当中啊。

房屋这样的不动产,它都是特定物。那尽管呢,甲从某一个小区买了一套新房子。这个小区在开发的时候呢,同一个户型。开发了两栋楼,有100套房子都是同一个户型。但是呢,甲买到的这套房子,它是种类物还是特定物啊?它是特定物。因为大家想想每套房子,它的朝向位置楼层是不是都有所区分呀?不能被同种类物所代替。

所以这个商品房买卖领域啊,它执行的是一房一价都是独一无二的房子。第二个例子啊,是这个二手物品,原则上都是特定物。比如说你去二手市场买一辆二手车。尽管都是二手车,但是呢,每一辆二手车,它的使用情况,行驶公里数之前有没有发生过事故等等。是不是都有所不同啊?所以都是特定物啊,一物一价。这是物的分类,

里面大家掌握这四种分类方式,从考试角度来讲,大家。主要是从选择题层面来掌握它,我们来看第一个题目,二零一二年的一道单选题。下列各组财产中构成主物和从物关系的是。判断主从物a赵某的房屋和房门当不当选。不当选,这是同一个物的组成部分。b选项李某的手表和孙某的表带。能不能形成主通路啊?不能因为它没有归属于一人。c前面的电视和遥控器。这是标准的主从物。

第二项,周某的汽车和车轮呢,是不也是物的组成部分啊?啊,当这个汽车和备胎能不能形成主通过啊?是可以的,备胎它就不是组成部分了。有的车有备胎,有的车就没有。所以应该选的是c选项,接着看第二题,下列选项中属于自息的是。判断自息a树上的果实是不是自息呀?不是的,为什么?

诶,因为果实啊,必须要从树上摘下来,以后和原物分离才能够成为自息。变向银行存款的利息是不是自息呀?是的,这是法定自息。c未收割的庄稼。能不能成为资金呀?不能。它依然是物的组成部分。稍微注意下这个d选项,太阳能发电产生的电力是不是自吸呀?电力是不是太阳能的自吸呀?答案是不是的?

这个电水器的力啊,它是人力可以控制的自然力。这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新的个体,但是呢,我们前面讲到的这个四种物的分类啊。它都属于对于有体物的分类,一定要注意这个前提。这意味着,啊凡的物如果从广义角度去理解的话,它包括两种类型,第一个叫有体物。第二个叫什么呀?人力可以控制的自然力。像电,

水,汽,热力,它可以纳入到广义上的物质范围当中来。那其实我们前面讲到的四种物的分类啊,都是对有体物展开的分类。它跟那个自然人有没有关系啊?没有关系,你把这个自然力啊,当成是一个广义上的物的特别的规定就可以了。比如说像光啦电啦,我们能说它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吗?不能,它都不属于它不参与这个分类,注意这个逻辑关系。

这样的话呢,这个题目啊,应该选的是b选项。呃,这是第一节。呃,当然,在这个五个基本点里面啊。主体部分,我们后面单独展开这个地方讲了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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