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泽兵 发表于 2024-4-16 16:54:54

53.第16章 第02节- 具体罪名 (02)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下面我们开始进入性犯罪。性犯罪增设一个罪名,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但是最重的罪名当然是强奸罪。本罪是对女性除了杀人。重伤之外的最严重的侵害。因此,这个罪名立法上是有必要保留死刑的。到目前为止,也是有此前的规定。性犯罪首先。强奸罪指的是。违背妇女意志。

那这个违背妇女意志,怎么去理解?言下之意,如果没违背就不构成。但是你要对违背妇女意志进行一个正确的理解,就你不能毁三观的理解。一个学生曾经跟我聊天,问我说老师,那如果小花。想和张三发生性关系,他就给张三说,我想和你发生性关系。他说,被张三拒绝了。他说,

老师张三构成强奸罪吗?我说,为什么构成啊?他说,他不是违背了妇女意志吗?各位,这你这样去理解,违背妇女意志,这就是三观有问题了啊,违背妇女意志要求是以暴力胁迫其他手段。因此,何为强奸简单讲,你抓住本质,做题目一定能对强奸是两个明显。一明显违背妇女意志。

明显违背妇女意志。二明显使妇女难以反抗。只要达到两个明显的程度,都是强碱。明显违背妇女意志。明显使妇女难以反抗。明显使妇女难以反抗,满足这两个明显的都是抢劫手段不限,而且提醒各位强奸和抢劫不一样。抢劫罪要求是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强奸不要求达到压制的程度,只要使他明显难以反抗就够了。正因如此,我们认为强奸最终的暴力,它的范围其实是比抢劫要。

大还是小?小应该是大吧。换句话说,有些可以认定为是强奸罪中的暴力,但是不能认定为是抢劫中的暴力。能理解我意思吧,强奸只要求是妇女难以反抗就可以了。那下面我们思考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要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因为幼女是没有性处分权利的。即使经过幼女的同意,与其发生性行为也是构成强奸的。当然有特殊情况,一会再说。强奸妇女,

奸淫幼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直到死刑。其中。第六项是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这叫结果加重犯。其他的还包括什么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二多人。这个情节恶劣,不会直接考。这个多人,大家注意指的是三人以上就是被害人的人数达到了三人以上。

三人以上就包括,比如像妇女三个人,幼女三个人或者两个妇女,一个幼女加一块儿三个人以上,这都可以。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这块儿,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下面我们先看强奸罪。本罪所保护的客体,客体是妇女的性自主权,还有幼女的身心健康。所谓性自主权,

有两部分组成,二性交时具体条件的决定权。即使张三向小花发出要约,小花同意了。但是刚才说那你同意了,那我们开始吧。小华说,大哥,我同意是同意,但我同意是在房间发生性关系,这是在广场。张三说,只要你同意,哪都行嘛,是吧?

然后就认强迫小华与其发生性关系,此种情况也是构成强奸的。这是性交时具体条件的决定权。客观方面呢,建议不满14周岁的幼女,前者为妇女,后者为幼女。幼女指的就是女童。儿童中的女童。不满14岁叫儿童,有男童和女童,女童就是幼女。本罪主体单独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妇女甚至可以构成教促犯,

帮助犯,甚至可以构成共同实行犯。但是单独直接正反只能是男子,比如张三强奸小花。这可以构成强奸罪。小花走在马路上,看到小红说,你好漂亮啊,我想强奸你。各位,这不可能构成强奸的,至多是构成强制威胁,侮辱罪。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针对奸淫幼女型强奸罪,要求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或者可能是幼女。

好,这是强奸罪的基本要件。强奸罪先讨论普通强奸。普通强奸要求是以暴力胁迫其他手段抬头看我。强奸要满足两个明显。暴力会明显使妇女难以反抗。通常是让妇女不能反抗,比如先打昏再奸淫。而胁迫让被害妇女不敢反抗,不敢反抗,张三给小花说,你如果不同意,我就杀了你孙子,杀了你儿子。这种情况同样是可以构成强建的。

以当场杀死他的儿子,孙子相,儿子相威胁是可以的,因为为什么?因为强奸案有时候真的很奇葩我们。大概三四年前出现一个案例。有个张三翻墙入院,到了一个。小画家啊,准确讲叫老画家。那个老太太正在院子里面晒太阳。张三一看,哎呀,很兴奋,脱衣服卡脖子压制老太太的反抗。

老太太就很生气了,我比你妈的年龄都大,你这样对我,老太太就一把抓住了小伙子的头发。抓住之后用力一提,各头皮都掉了一块。小伙子,好生气啊,接着去压制老太太的反抗,老太太轮起自己的龙头拐杖。一拐杖下去,拐杖都打断了,小伙子嗷一声就跑了。这是一个真的案例。后来,

记者还去采访这个老太太,说,你好厉害啊你!你怎么样保护自己的?你怎么身体这么好?老太太说,我经常跳广场舞。啊会,我看到这新闻之后,感觉这个跳广场舞还是有点用的是吧?所以这种情况是暴力胁迫,那就是进行引起妇女心理恐惧。心理恐惧。第三是其他手段要达到和暴力胁迫相当的程度,让被害妇女不能反抗或者不知道反抗。

不能反抗,不知反抗。常见的有什么?常见的有。米意见。米检麻醉药迷药。所以是不是有人说有有种东西要叫什么?我不哎,这个不能给你们讲。这个不能跟你们讲啊,防止。有有人听到之后告诉别人啊,我我倒不担心你们,你们万一要一兴奋告诉别人,别人要是知道了也不大好。

但一种犯罪的手段啊,不然的话,我有可能会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比如麻醉药,迷药,这就行了。第二,骗减冒充妇女的丈夫。冒充妇女的男朋友。各位,这种情况能不能构成强奸?可以,那这块上海就出现过案例,三室一厅租给了三户人。一对夫妻,

一对情侣。其中有个男子张三,回去之后他发现隔壁那个卧室也就是女邻居家的房门没关。啊顺眼瞄了一下,发现女邻居就穿着很少很少很简单的衣服在床上躺着睡觉,而且她的丈夫没在房间。此时张三就捏手捏脚走了进去,门从外面就从里面就锁起来,然后就对小花有一些抚摸性的举动。小花就以为是自己的丈夫下班回来了,当时呢,很困,眼睛都没睁,说了一句话说,老公怎么下班这么早?

张三反应也很快,回答也很流畅,一句话嗯。多说无益。然后两个人就发生了性行为,这个过程中小花就逐渐清醒了,清醒。清醒之后一闻,感觉不是丈夫的味道。然后睁眼一看,果然不是丈夫哦,一声就哭了。张三一看,拔腿就跑。各位,

这个案例要不要定强解?要这就是骗奸,其他手段除此之外啊,不是通,是小偷的偷偷奸偷偷的奸淫。偷偷建议,通常发生在是例如在医疗场合,男医生对女病人。就是在女病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实施了建议行为。然后再欺骗他说这是做做检查仪器。各位,这种情况也是强奸它和骗奸的区别,就在于骗奸是先欺骗再奸淫,偷奸呢是先奸淫,

可能之后还有欺骗的举动。它俩不一样,当然你可以不分那么细,知道这是强奸就够了,还有生活中可能更多发的有一种现象叫捡尸。听过吗?听过啊,不是兼施,是减。捡走的捡通常指的是捡走一些醉酒的女性。这种情况也是其他手段。但是大家呢,要重点关注暴力胁迫其他手段是明显违反被害妇女意志,明显使被害人难以反抗。两个明显就够了。

我问大家几个问题,半推半就能否成立相减?原因是。原因是半推半就有没有明显违背妇女意志,什么叫推?什么推就是拒绝的意思啊,什么是就?同意的意思一半,拒绝一半同意。用个成语去代替,那就是。哎,欲拒欢迎。上海一个学生跟我说是欲罢不能,这个就不大好了啊,

是欲拒还迎,这种情况都不能成立强建的。在除此之外,各位利诱和威胁不一样。不能将利诱等同于胁迫。张三跟小花说,你如果同意跟我发生性关系,我就提拔你做领导。各位,这种情况是利诱还是胁迫利诱?这不可能构成相减的。张三是一个驾校的司机,告诉自己的女学生说,你如果不给我发生性关系,我就不让你考驾照。

能不能构成强减?那么呢,以不让考驾照相威胁,可以吗?你你猜一猜行吗?当然不行,理由是什么?它不会明显使妇女难以反抗的,对吧?你不让我考驾照,老娘可以换个驾校。我可以举报你救济的方式是不是多种多样的?好,再比如。各位,

你看这种情况能不能成立详解啊?我当时听到这个案子之后啊,我还是感觉很震撼的。在不是在上海啊,是在华东某地,我就不说具体的地名啦。一个警察去抓嫖。然后呢?这个嫖客被自己的同事带走了。带走之后,他自己要开着车子也回单位,紧接着呢,他一看回头一看,卖淫女还挺漂亮的。正常情况,

卖淫女是不是也要带走?紧接着,他就跟卖淫女说,你如果愿意跟我发生一次性关系,我就不拘留你了。如果不给我发生性关系,我现在就把你带走拘留,这是不是相减?是不是以拘留相威胁?是不是强奸?是他会明显是一个人难以反抗的。这个案子最终那个这个警察真的很要命啊,发生性关系之后,他采取了一些防护的措施。然后他把防护那个东西一丢,

紧接着这个卖女也很聪明,他就把那东西给保存下来了。保存下来之后,第二天就告诉他强奸。举报他。给纪委写信。他就天天拿着那个东西,不信我们可以做DNA鉴定,各位你想一想,那这个案子这个警察后来都被折磨疯了。都被折磨疯,但这个警察是有问题的,那这样他的确是涉嫌强奸了。而且还对这个卖淫女使用了暴力,当时还使用了一部分暴力。

好,那抬头看我,我们继续再讨论。那强奸罪既然要满足两个明显明显违背妇女意志,明显使他人难以反抗,各位以自杀相威胁要求和妇女发生性关系,比如张三跟小花说了,你不同意给我发生性关系,我就死给你看,能成立强建吗?当然不成立。如果他真的朝自己身上划了两刀,成立吗?不成立先写喷到小花一脸。也不成立,

那如果张三跟小花说,你要是再不同意,我就朝你的身上也划两刀,伤口深度和我的一样,我先给你打个样子。各位,这种情况其实就以加害妇女相威胁了,此种情况要定罪的好,这是普通的强奸形式。第二是建议用女性强奸。建议幼女型强奸要注意,是建议不满14周岁的幼女,所以即使经过幼女的同意,与其发生性行为也是构成强奸罪。但要注意,

主客观相统一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对方是或者可能适用于。间接故意也有可能构成。比如我明明知道她可能是幼女,我放任不管,结果她还真的是幼女。构成强奸罪。那么,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行为,应当认定对方明知明知对方是幼女。切记,对于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行为,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换句话说,只要和不满12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都要定强奸的。为什么?因为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是明智的,不满12岁,那孩子的特征也太明显了。太幼了。都能看出来那是个小孩,直接推定明知生活经验。那如果是针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那这个时候你要提供证据去证明了,换句话说呢,

只要和不满12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直接定相见,不需要检察院去举证。推定你明知,但是和已满12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定强奸罪,要求你要证明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或者可能是幼女。那这个证据怎么证明?比如聊天的时候有没有讨论过生日问题,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有没有替这个女生过过生日,有没有发过生日快乐,然后有没有带人家去开房进行过身份证的登记?这都种种都可以证明,行为人明知对方是用于除此之外,如果都证明不了怎么办?

一般人标准一般人一看都知道这个是个孩子。你还说他成年了,这叫狡辩,狡辩无效。当然了,如果一般人都看不出来,行为人也没看出来。这个时候他其实是没有建议用具的故意。想想是不是他就以为对方已经达到了年龄,经过他的同意,与其发生性行为,那就是双方。意思表示合意了。这时候定不了罪的。某地出现过一个真实的案例,

就是这样的。那个小姑娘。和十几个男子发生了性关系。后来这些男的都被抓了,事先讲解,因为行为时这孩子不到14周岁。被抓过之后,警察问这些男的,说你们知道不知道她是个幼女,这些男的一定会说我不知道。但是并不是说他们说不知道就无罪了,怎么办?一般人标准就找了一些大大妈和大爷,然后呢就去问。大妈大爷,

如果都能看出来这是个孩子,那些男的说看不出来,你们就是狡辩嘛,直接可以认定为强奸的。但是这些大妈大爷一看说,哎呦,这孩子真漂亮,警察说不要关注长相,你看年龄大概多大了,说十八九岁吧。各位,那这就麻烦了,主观上我的确不知道,而且按照一般人标准,你也不能认为我知道那怎么办,

这个案子就不能定强奸。这就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立场,能理解吧好。但是我要要给大家说一句话,你看这样讲对不对?只要和幼女发生性关系都是相减,对吗?不一定吧。如果不可能知道对方是幼女。那就不构成强奸,第二两小无猜的情形是不是也不定前面说过吧,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啊,这两种情况是不能相见的。强奸罪法定刑升格条件第一是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公共场所指的是不特定,多数人可以进出的场所。可以进出公园广场火车。可能好多人受过一些,比如像日本的那个色情电影的图毒,在火车卧铺车厢,有人就会对女乘客下手。当这个下手不是强奸,是猥亵。此种情况都有可能认定为是在公共场所当中威胁他人。

第二,当众不要求实际听到看到,只要求有被不特定多人知悉的可能就行。司法解释是有明确规定的,抬头看我司法解释规定在游泳池。侵害。他人即使他人没有现实的,听到看到也认定为是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所以不要求现实的听到看到。打个重点符号。各位,这个在案例题中考的可能性都比较大。这对妇女的侵害就更重了。重的原因是什么?

是不是因为被害妇女受到两次以上侵害?各位不光光是这个原因,那如果按照这样理解,那一个张三强奸小花,强奸结束之后,心想一不做二不休,再来一次。那也是使被害妇女侵害了两次。对吧?更重要的是在于它是两个人。依次轮流或者同时与被害妇女强行性交。因此,他们其实从客观上看是有共同的实行行为,拿起笔记。两个男性实行犯。

必须要存在两个男性实行犯。这一点一定要注意。两个男性实行犯好记好之后,请抬头我来讲,大家来判断,不是吧,二人只构成普强奸罪的共犯,是不是张三,王五有没有?可以不可以张三入户盗窃李四望风,张三抱歉,张三入户抢劫李四望风。张三有没有入户抢劫的情节?有李四有没有?有没有大胆一点?

有没有?当然有啦,你按照共犯因果性的原理去推导嘛。张三入户抢劫,请问望风的李四对张三的入户抢劫行为有没有促进?对结果有没有促进,所以望风的那个人同样是情节加重犯。他也是入户抢劫,入户抢劫的帮助犯。这个原理是一样的嘛,对结果有没有促进王五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望风的人同样如此。能听懂吧?好,如果能听懂,

抬头看我这个点容易错啊,再看。依次轮流是什么意思?有先后。同时,同地通常是同时同地。还包括什么?同时同时意味着没有先后关系,啊,我个人感觉这个不难理解,那下面问大家几个疑难的问题了。不要看书哦,第一,我说慢一点,有点难,

慢慢想一想。张三成年人,小明13岁。各位小明,最终有罪无罪。无罪,只有13岁,张三有罪吗?有没有?有没有?当然有了。小明最终无罪,那为什么呢?虽然说这不是共同犯罪。不是共犯,

因为李四小明是无罪的。但是你可以按照因果性的原理去推导。小花,张三有没有贡献?张三有贡献,小明有没有贡献,有小明也要负责,但是呢,他主观上又没有能力去承担责任。所以小明最终无罪,小明虽然无罪,但是张三要构成强奸罪,他不要求每一个共犯人都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能听懂吧?好,

如果能听懂最后一个疑难问题,各位它不难的啊,其实没那么难抬头看我。张三。有三种可能,一两个人都成功了。那肯定是构成强奸罪既遂。听懂了吗?第二种可能,比如。比如,岳鹏成功了。工程师忘了吃保健品没成功。两人都压制小孩反抗,哎,

岳鹏成功了,工程师没成功。第一,二人构成强奸共犯吗?构成强奸既遂了吗?还是一个既遂一个没既遂,各位一旦小岳岳既遂了,意味着。一人既遂,全体既遂。工程师对小月的强奸行为有没有促进?工程师对月的强奸既遂的结果有没有促进?二人都是既遂,所以构成强奸共犯都是既遂,有没有有?

第三种可能。共同压制小孩反抗。结果两人都没有吃保健品。都没成功。对这两个禽兽怎么处理?呵,说错了,不能说两个禽兽啊,这一点不合适,对这两个畜生怎么处理?各位怎么处理?第一,二人构成强奸共犯吗?构成既遂了吗?没有强奸罪未遂,

因为他们俩都没成功嘛。强奸的未遂,强奸罪未遂共同犯罪,有同学说,怎么适用法定刑?两个法定刑都用呗,第一,可以适用未遂的情节。第二,对这两个人要处十年以上,直到死刑。然后还有个未遂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听懂了吧,有没有既遂,

关键看其中有没有一个人成功,只要有一个人成功都既遂。搞定吧,好。所以它不难,真的不难啊,大家一旦理解了就特别好,这个东西都不需要死记硬背的,其实就根据总则的共犯原理推导出来的。来三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各位。立法上为什么行修11增加这个东西?因为司法实践中出现过那种很恶性,很极端的案例。

东北有个男子报复自己的邻居,邻居家一个刚出生一岁不到的小女婴,他竟然奸淫这个小女婴。那大家想一想,这种情况恶劣吗?你恨不得都想当场捅死他,所以这叫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这当然情节很恶劣,但是。各位知道以前碰到这种情况怎么处理吗?以前碰到这种情况都是认定为强奸妇女,奸幼女,情节恶劣,其实法定刑还是十年以上制造死刑。但是。

有很多人看法律,他不知道什么叫情节恶劣怎么办?就单独的把这种情况又规定出来了,那就是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让他们知道,只要和不满十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都要十年以上指导死刑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包括生理,包括。心理最后最后是。强奸致使被害人把被害人圈起来。强奸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各位,这个重伤死亡一定是发生在被害人身上的。这个其他严重后果不一定。

不一定,但通常也是在被害人身上出现这块理论上有争议。但是我们从研究生考试角度一般不会考那个争议的角度,我没有必要提,但是我想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强奸致人,重伤死亡是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就意味着重伤死亡一定是强奸行为。造成的强奸中的强和奸都有可能会造成重伤死亡,比如奸淫幼女的时候。放任幼女出现死亡结果。再比如张三强奸小花,先将小花打成重伤,压制反抗再奸淫。

给我这个打成重伤,本来就是强奸中的强。强奸致人重伤。那么,强奸致人重伤死亡作为结果加重犯,要求强奸行为和重伤死亡结果之间要具有因果关系。各位张三强奸小花的时候,小花为了躲避张三使用暴力,小花躲避,然后呢?从楼上摔下去,摔死了强奸行为和死亡结果有没有因果关系?有没有有?他为了躲避,在面对着被侵害的状态下。

惊慌失措坠落,这是正常的。所以强奸行为死亡结果由因果关系构成,强奸致人死亡。那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呢?严重后果指的是包含着以下情形。第一,在旁边可以大致记一下,就其他严重后果。其他严重后果有怀孕。当有同学说老师强奸导致被害人怀孕了,为什么不定强奸致人重伤?怀孕能不能解释为重伤?那这这这当然不行了啊,好流产。

比如,有的侵害孕妇导致孕妇流产。各位导致孕妇流产要注意,流产本身也不能达到重伤的程度的。好怀孕流产,然后还有什么知道吗?自杀是最容易考的。还有吗?还有什么精神失常?精神失常。各位,这是常见的四种情形,如果强奸造成这四种情形,虽然不能定强奸致人重伤死亡,但是可以评价为强奸造成其他。

严重后果处十年以上直到死刑。当然了,要注意在强奸过程中。如果产生了杀人故意把妇女杀死,这其实是第二个行为了。第二个故意,第二个行为要数罪并罚,强奸结束以后,为了灭口又杀死妇女,同样要。数罪并罚。好紧接着再向后是岁数。罪数这一块呃,强奸罪有没有未遂?有预备有没有?

终止有没有都有强奸罪的既遂标准是什么?我大致说一下,不不不,需要记啊。针对普通妇女和幼女是不一样的。针对幼女的强奸既遂标准,叫两性器官接触说。就是生殖器官有接触就构成奸淫幼女型的既遂。针对普通的妇女与幼女以外的女性进行强奸,她的既遂标准。嗯,叫这个生殖器官结合说大家应该都大概懂得什么意思,我就不需要再详细解释了。生殖器官结合说,这是强奸罪计税标准。

这表明,立法上或者说我们理论上更侧重保护的是谁幼女。啊,理论上也有的人在批判这种观点,但目前主流观点是这样的。那批判的原因是什么呢?说你如果采取。生殖器官接触就构成脊髓了,它不利于保护幼女。他给的理由是反正我都既遂了嘛,一接触就既遂了,我连终止的可能性都没了,那就既遂到底吧。它就可能会让行为人进一步的去实施那个侵害行为。是不是有有点这个道理,

但是其实你想一想它对量刑的影响是很大的。张三奸淫幼女生殖器官接触是不是脊髓啦?然后它停止下来了,虽然是既遂,但是量刑一定会轻很多。第二,李四奸淫幼女,生殖器官不仅接触了,而且结合了,那你认为他俩都是既遂,你是法官,量刑会一样吗?当然不一样嘛,对第二种量刑肯定会明显更重嘛。能理解吧,

好罪数问题第一。原则上犯其他罪,再加上强奸罪,都是要数罪。并罚,但是有一个罪不并罚。先拐在间定拐卖。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数罪。并发因为先拐再坚定拐卖,除此之外都要并发。三破坏军婚罪看法条。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什么手段?

胁迫手段定什么罪。强奸罪四。组织利用会道门,利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奸淫妇女数罪并罚。利用迷信这种情况,奸淫妇女的可不少,像日本,像韩国,韩国有个宗教,那个教主先后奸淫了几十名。自己的女性重。就是利用迷信,就你不给我发,因为首先呢,

它会建立起一种关系,就是你对我无比的信任,你认为我就是神的化身。在这样一个背景下,我所说的每句话都是神的指示。然后突然有一天张三就给一个女性这种小花说说你有血光之灾,怎么样能避灾呢?那就必须要给我阴阳合体,才能避免你的在乎。各位前面对这个女性是不是已经有了精神控制?那这个时候这个女性肯定会同意的。所以此种情况要定强奸罪。这就是其他方法,利用迷信去控制。然后紧接着第五也是数罪并罚,

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过程中强奸妇女,数罪并罚。所以下面做了个提示,在拐卖妇女过程中,有奸淫妇女的定拐卖先拐再奸定拐卖,除此之外。都并罚各位,这个最不难吧?最难的是谁?好抬头看我。下面一起来讨论一道真题。看PPT也可以啊,随便大家。注意人家问的是按照强奸罪一罪追究责任的事,

不是说构成强奸罪的事。a项。构成吗?哪几个字半推半就表明没有明显违背其意志。b呢,请问b项有没有构成强奸罪构成了,但是能不能定强奸罪了?不能最终要定拐卖罪c呢。宣传迷信,以行为治疗法蒙骗求医女性,与之发生性行为定什么?强奸是不是一种精神控制?4d呢。各位本罪保护的是男还是女,女女子才是本罪对象,

所以如果针对男子进行侵害,要定。对强制威胁,侮辱罪还没讲到这个罪。好第一个性犯罪强奸就行了,各位抬头看我强奸罪一定要牢牢把握住两个明显。明显违背妇女意志,明显是妇女难以反抗。请问以公布女生裸照的方式相威胁,要求与其发生性行为,此种情况会不会明显违背?妇女意识会不会明显使女性难以反抗?会不会会这当然是强奸行为?好,第八个罪名是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这是行修十十一新增罪名。各位把照护职责四个字圈起来。这个最虽然新增,但它简单疑难问题有一个字,有有一个一组词,就是照护两个字的理解。招呼两个字。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切记,本次的对象只能是已满14,不满16。如果和不满14周岁的女性发生性行为不构成本罪。直接定强件。与已满14,

不满16岁的未成年女性对他们负有各位。关系是从近到远进行排序。最近的关系当然是。监护二。收养三看护,看护是谁?看护是谁?啊,保姆很好,保姆啊,保姆男保姆啊,是男保姆对吧啊,有可能还有吗?各位,比如像爷爷爷是属于监护人还是看护人?

看护人通常他们都是属于看护。再比如,各位如果小花家有什么事,委托小委托邻居去照顾自己的孩子,照顾一段时间。邻居就可以形成事实上的看护关系,这也是一种看护。然后紧接着教育,然后医疗,所以关系从近到远。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三年以下情节恶劣,最高十年。有欠款行为同时构成强奸罪的,当然要定强奸,

因为强奸是不是更重要定强奸。好,我们看一看本罪跟刑讯逼供很像,三句话不要看书,抬头看我。第一句,主体对象特定。本罪主体是谁?有看护职责的人员,对吧?对象是谁?对象是已满14,不满16岁的未成年女性。二这是主体对象特定二行为方式特定本罪的客观行为,就是发生性关系。

三。同时,构成强奸罪的。按照强奸罪的规定处罚。就这三句话,一主体对象特定二行为方式,特定三罪数关系触犯强奸定强奸就这么多。各位生活中出现很多变态,比如养父对养女,甚至是亲生父亲对自己的女儿。那么,在以往,如果没有这个罪,假如自己的女儿是年满15岁,养父和养女发生性行为自愿的。

能定罪吗?那么以前定不了。他有没有强奸故意没有?但是你会发现,为什么立法上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呢?这个罪名的本质是为了防止性剥削。何为性剥削。利用优势地位的人,他对年幼的女性有可能会形成性剥削。比如各位。一个14岁的孩子。15岁的孩子在自己的养父或者亲生父亲面前,他是没有任何优势地位的。那么表面上看是自愿,其实这是对孩子性权利的一种侵害。

因此,立法上才规定,这个罪两年前山东是不是出现一个案子叫报某案报域名?他事实上收养了一个小小姑娘,然后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后来小姑娘指控他构成强奸。但如果你证明他构成强奸罪,要从两个角度第一,你证明包玉明在小姑娘不满14岁的时候和他发生了性关系。对吧,不满14和它发生了性关系并相减,但证明不了,没有证据。第二,你要证明在小姑娘年满14岁以后,

鲍某使用暴力胁迫其他手段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也证明不了最终鲍某。被认定为无罪,没有证据,不是不想追究责任。那怎么办?一查它就有美国国籍。他同时具有中国国籍,而且他有中国的律师执业资格,他是一个大型企业的法务,而且是领导。紧接着,国家一看,我们国家不承认双重国籍嘛,那怎么办?

定不了罪,是不是对不定不了罪,那可以适用行政法。驱逐出境。就把他赶出中国了,现在在美国呢。驱逐出境,那时候是疫情最重的时候。他被赶出去了。那么,这个罪之后,这个案子之后,我们又想着增设一个罪名,能够保护这些特定的女性,就有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注意本罪,什么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它的本质是两个字,叫看护。各位何为看护?看护。看管保护。看护字面含义是这样理解,这就意味着如果构成本罪,一定要利用看护的便利条件。看护的便利条件,

这个大致了解一下。何为看护的便利条件?我举两个例子,你们对比一下,看看有没有区别?第一个案例。小花15岁。去上课外辅导班辅导课。辅导课其中有一个老师是一个英语老师,男性。上了两节英语课之后,跟小花呢,就熟悉了两个人呢,就自愿出去发生了性关系,问对这个英语老师能不能定负有看护,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刑事责任?先亲嘴,能不能?那么呢,各位那就关键看这个英语老师对这个小孩有没有照护职责,照顾保护的职责?有没有?有没有?表面看的确是有教育这两个字,对吧?是有教育,但是我们本罪的名字叫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要求行为主体对特定女性要有照护职责。课外上个课。上了两节课。

请问他对这个小孩有没有照护职责?没有定不了罪。第二个案例,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是江西还是哪个地方的第一案?就这个罪生效以后的第一个案例,记不清楚哪个地方了?张三。让自己15岁的女儿,我看完之后感觉很震撼。让15岁的女儿去学挖掘机。真的去学挖掘机。然后呢,找到了李四。而且呢,

这个小花呢,要住校学习,她就跟李四说啊,以后。这就是你的徒弟啦,跟女儿说以后这就是你的师傅啦,跟着师傅好好学。然后紧接着就把小花委托给李四去照顾。然后李四呢,就认真传授小花挖掘机的技术。过了大概半年左右,然后两个人又越来越熟,越来越熟,然后李四就跟小花自愿发生了性关系。在这个案例中,

大家认为李四对小花有没有照护之责。有定的就是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亲嘴。能理解吧,它俩你仔细感受两个案例是不一样的,第一个案例就是上了两次英语课。各位,它表面看是一种教育职责,但是它所谓的教育它仅仅是。普通的授课,而对特定女性并没有照护之责。所以第一个案例不能构成,但第二个案例,他的日常生活起居都委托给李四去照护了,他就利用了照护的。便利条件与小华发生性关系,

这种情况当然要定本罪,这是个很细的问题。好,再向后。罪数问题同时构成强奸并强奸不说了。第九,强制猥亵,侮辱罪。本罪它的前身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他的前前身是流氓罪。所以这个罪是从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般认为要具有流氓的动机。强制猥亵,侮辱罪指的是以暴力胁迫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欠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注意哦,暴力胁迫其他方法,它跟强奸罪一样,要满足两个明显。第一,要明显违背他人意志。二要明显使他人。难以反抗。两个明显都满足。本罪才能成立。所以半推半就当然不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如果从逻辑结构上看,

当然了,本最侵害的是性权利,叫性羞耻心。本罪的结构一,强制手段二,压制反抗三,猥亵侮辱他人,这个结构你如果不这样去记去简化也可以。一旦去简化,抬头看。抬头看简化,那就是一。强制手段。二有可能侵害性休止险。有可能侵害性羞耻心。

只要满足这两步,都能构成本罪两步少,一个都不构成。这是最简单的一个结构了,你只要把以相关案例带进去,一有没有强制手段?二有没有可能侵害性,羞耻心?如果有本罪成立,如果没有本罪不成立。本质的本质两个明显明显违背他人意志,明显是他人难以反抗,就这么多,那做题目太简单了。抬头看我,

各位记好之后问张三给小花说你。我就公开你的裸照。有没有强制手段?有没有?以公开裸照相威胁会不会明显使他人难以反抗?强制猥亵无数罪。这也充分说明,构成强制威胁,侮辱罪,不要求身体有接触。他和强奸不一样。各位,你强奸罪那要求行为人和被害人的身体是要有接触的。才能构成既遂,对吧?

那强制误胁侮辱罪不要求的。隔空猥亵也能构成。网络猥亵也能构成。这个最应该不是那么难理解,对吧?好抬头看我,我再讲几个案例,我们带进去试一试,然后总结出它的做题规则第一。各位偷看女生洗澡能不能构成?能不能构成?当然,不构成偷看女生洗澡。那女生都不知道自己被偷看了。这怎么会侵犯他的性羞耻心?

那问题在于,如果偷看女生洗澡,被女生发现了,发现以后男生就不愿意走。女生很生气,说妈的滚。张三呢,就说哎呀,生什么气嘛,对吧,你信你的,我看我的,又不打扰你。他就不愿意走,这能不能构成?

能不能没有什么?啊,有没有强制手段没有这会?偷窥他人洗澡,不愿意离开,会不会明显使小华难以反抗?小花可以干嘛?对,我可以穿衣服啊,我可以暂停一会儿嘛,对吧?所以这种情况他并没有强制手段,不可能构成本罪,只能治安处罚,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能理解吧,好再看抬头看我。本罪既保护男也保护女,以前只保护女不保护男,唉,现在就是同等保护了,虽然是同等保护,但是我们对男性女性。性羞耻心的理解不一样,请问男和女谁的性羞耻心更容易受到侵害?一般认为是谁女性性羞耻心是更容易受到侵害,它门槛低一些,比如你做相同的举动,分别针对男性和女性,你得到的评价一定是不一样的。

信不信啊,最简单的,如果一个男子要是作为一个领导,跟自己的下属女下属,然后呢?发生了性关系,好几个女下属通常老百姓都会说,这个男的怎么样?用两个字。姓荣叫什么?叫渣男是吧啊,除了渣男以外,还叫什么?一般会认为是玩弄女性。通常会有这样这种说法玩弄女性,

但是如果一个女领导要是和自己的男下属发生了性关系。比如好几和好几个男下属发生性关系。哎,有没有听过评价一个女女性说这个女性玩弄男性?似乎很少得到很少有这种评价。一般不会。这这种情况一般怎么怎么称呼呢?怎么称呼?什么玩意儿,好意时会。我听那边说好意什么东西的,各位。哼哼,好吧好吧啊。希望你成为那个男下属啊,

各位。所以大家会发现,这就是对性羞耻性的理解不一样,那抬头看我,别看书。如果张三走在大街上看到一个陌生女性,小花说,你看小花挺漂亮的,身材很好。也不知道衣服里面的身材怎么样?他不够小孩反抗,强行扒光了小华的上衣。能不能构成本罪?有没有强制手段?有没有可能侵害刑事责任?

构成本罪。那各位,如果我走在大街上,一个男的看到我说哎,你看那个男生个子还挺高的,身材还可以,也不知道衣服里面的身材怎么样,就不顾我的反对,强行扒光了我的上衣。我的脸都红了,回家哭了好几天。大家认为,能不能构成强制威胁,侮辱罪?有没有强制手段?

有有没有可能侵害我的性修饰先?没有,我都告诉你,我的脸都红了,我回家还哭了好几天,有没有可能侵害?有可能要不要定这个罪?要不要诶?你再想一想,其实很难定。这就是社会观念,认为男性和女性羞耻性,羞耻心的门槛不一样。理由很简单,各位老百姓能不能接受一个女生?

赤裸自己的上身。比如一个女生,如果赤裸上身在大街上走着,你知道会出现什么后果吗?很很可能有的大妈会脱光脱掉自己的衣服。不是脱光啊,是脱掉自己的衣服,然后给这个小花p上去,你信不信有这种好心的大妈?但是如果你现在男生们,你现在赤裸上身在大街上走着。会不会有大妈脱掉自己的衣服给你披上去?疯了不可能。因为一个男生赤裸自己的上半身。不分地域,

东西南北可能还算是比较常见的,尤其是夏天的时候。唉,吃烧烤的时候。啊,所以老百姓是能接受一个男子赤裸自己的上半身的。但一般是不能接受一个女生赤裸裸自己的上半身。这就是性修饰性的理解不一样。请大家一定要注意一下。好,这是强制手段,加上有可能侵害性羞耻心,所以我刚刚讲的案子啊,如果强行扒光一个男生的上衣,你比如在寝室里面哎,

你强行扒光你室友的上衣。这是一般不能定强制威胁侮辱罪,当然了,如果你强行扒光他的下。面的衣服那是完全有可能的。首先,大家要认可一个观点,就是男生是有性羞耻心的。因为我在讲这个案例的时候在广州,我说有没有可能侵害我的性羞耻心,一个女生说不可能,我说为什么,她说因为你没有性羞耻心。我就真的很生气啊,各位男生是有性羞耻心的,

没有性羞耻心,那就不是人了,对吧?只不过你的性羞耻心是强还是弱?是有区别的,但一定会有的。一定会有的啊。多年前,就在石家庄上法考课。当时,石家庄就是指南针有分校。暑假的时候来上法考课。不在这个位置,在哪个区?我记不清了。

是跟我们这很像。一楼是个非常大的,就类似于这种教室二三四五六都是学生的宿舍,当时呢,给我安排五楼住,我就。有点紧张,我说我的隔壁左右有没有学生?嗯,代班老师说没有啊,他说怎么啦?我说夏天穿衣服比较少,如果看到了感觉尴尬啊,他说没有,你放心吧,

没有没有学生的,我说好。然后哎,他还好好像给我讲的,还不是没有,他说好像就一两个学生,就在那一层,其他的基本上都在三层四层,我当时就感觉哎,没关系。一两个怎么可能这么巧碰到嘛?然后第一天上午上课就是这种课,上完之后中午要午休,下午上课,午休之前呢,

我抽了一根儿烟,我这个人有点毛病啊,就是我喜欢抽烟,但我不喜欢闻烟的味道。那这两种感觉是不一样的,然后紧接着我就呃,当时就走到外面去抽烟,那边呢,靠近一个安全出口,有个电梯,有个垃圾桶,可以插烟蒂的地方。然后。天很热,暑假嘛,

我当时就。上面就没有穿衣服。赤裸上半身。下面呢,就穿了一条西装裤,配了一双皮鞋。我就。左手拿着烟,右手拿着手机,站在旁边抽烟。我正抽着的时候,那个电梯就响了。我当时第一反应是紧张的。真的是紧张的,我想可千万别停五楼啊,

哎,电梯呢就停五楼了,停五楼以后呢,我想希望出来是个男的。结果我就听到了高跟鞋的声音。那一刻,大家知道什么感受吗?我就立马把头低下来,就假装看手机。然后我就听到高跟鞋的声音,从我旁边趟趟趟就走过去,我的目光所及之处可以看到这个女生的这个高跟鞋从我旁边经过了,哎呦,那一刻就舒了一口气。嗨,

我安全了,就抬起头,昂首挺胸,又出了一口。紧接着,我又听到那个高跟鞋的声音,堂堂堂他妈的又回来了。啊,在回来的那一刻,我又立马低着头,然后在我的目光所及之处,我发现那双高跟鞋站在我的视线范围内一动不动。各位,我当时真的好紧张,好真的很尴尬呀,

因为我但是我秉承一个观念就是。敌不动我不动,我也不能贸然动啊,我就假装翻新闻看,其实内心根本看什么新闻啊,看不下去的。然后大概持续了有十秒钟左右,那真的很漫长的呃,我想这这到底干嘛?十秒钟我都没敢抬头,我听到。那个学生说了一句话,说老师好。各位,这个时候真的不适合打招呼的,

知道吗?哦,那怎么办?我头也不敢抬,我到现在都不知道那女生长啥样,然后我还低着头,我说啊,你好你好,各位正常情况是不是要结束了?你你不然的话,你还要干嘛?然后呢?紧接着女生又说了句话,说哎,老师,

你上午讲一个问题,没听懂能不能聊一聊?我当时真的好生气啊,我说现在不能聊啊,等等等那个下午的时候再聊吧啊。各位,那那一刻你知道吗?就感觉自己从脸到脖子到身上都有点发烫。都有点发热,就得很难受。好,那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和强制猥亵,侮辱男子都能构成,但是方式不同,

猥亵男子对男子。猥亵男子无限制,你可以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简单讲,怎么样都可以。那猥亵妇女的方式也很多,直接对妇女猥亵,比如亲自动手。第二,强迫妇女对自己或第三人威胁。还包括强迫妇女自行威胁,就是自己威胁自己,这都能构成本罪的。网络威胁也可以。好,

如果是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那就定。猥亵儿童罪。下面我们再继续只是强制威胁误入罪。强制手段加上有可能侵害性羞耻心来再给大家讲两个案例,你们看一看能不能判断出来?有的变态男啊,他喜欢在公开场所裸露自己的身体。大家有没有见过这种变态?见过吗?见过吗?男男生也有可能会遇到啊,就在公开场所裸露自己的身体,各位这种情况能不能构成强制威胁侮辱罪?那么呢,

不能这叫公然威胁,第一,他没有针对特定的人,第二是他也没有使他人明显难以反抗。定不了第二呢,还有一些变态,他呢就不能看到女生穿黑色的丝袜。他如果看到之后呢,他就控制不住,就像就像就像精神病诱发了一样,当这不是精神病啊,然后看到以后以前就类似这种案子就是。假装踩到了别人的脚,比如你看一个女生穿个黑色丝袜,然后他就哦跟着很紧,

跟着跟着他故意的踩了这个女生的脚,踩到之后怎么办?踩到之后,哎呦,对不起,对不起,我真的不是故意的。来来,我把鞋子给你擦一下,他立马就蹲下去,就抱着这个女生的脚给他擦鞋子。擦鞋子的时候时候那个手胳膊他肯定会触摸到腿部位置的,然后这个一踩又是又很疼,这个女生就说哎呀,好疼又啊一声。

这个男生呢,就说对不起,对不起来,我帮你擦一下,这个女生还认为这个男生态度很好,刚开始也没想到这么多,那有没有受伤呢?如果受伤了,到医院去看的呀,那就把鞋子脱掉,看一看脚趾头。又没受伤,脱掉鞋子之后,紧接着这个男生就抱着她的腿脚就不松手来,我给你揉一揉。

哎呦,还还疼是吧?来我给你吹吹气。那我跟你亲一亲,然后吹吹气,吹吹气,然后就把嘴巴就爬上去,就开始亲人家的脚。亲人的脚再从大脚趾填到小脚趾,小脚趾填到大脚趾。各位,这种情况能不能构成强制威胁侮辱罪?可以吗?人家女生想把腿拿走,拿不走。

定强制威胁侮辱罪,各位所以性羞耻心的理解要结合一般观念理解,你可不能针对特定人去理解。这种案子你如果问十个女生,可能十个女生都会认为构成强制威胁,侮辱罪会侵害性修性权利性羞耻心,你如果如果问100个女生,可能有一两个女生认为。没有侵害我的性羞耻心呀,无所谓呀,他侵的是我的脚,那有什么关系呀,对吧,就当做个足疗啦。是吧,

舌尖上的足疗各位。你可以想一想,那这种情况你就不能按照这两个人的观念来认为不构成本罪,要按照社会一般观念来去理解。好本罪跟强奸未遂的区别是什么?各位哪怕是强奸未遂的情况,同时构成了强制威胁侮辱罪。也要定。强奸未遂,强奸是更严重的威胁,更特殊的威胁。比如张三对小花脱衣服,卡脖子脱掉了小花的衣服,但是被制服了。对张三要定强奸罪未遂,

不要再定强制猥亵侮辱罪,既遂没问题吧好。本罪和侮辱罪怎么去区分呢?侮辱侮辱是败坏他人名誉,贬低他人人格。当然了,一个行为有可能会同时构成两个罪。好,这一块我们要统一,同时同这个同时做个总结,不要看书,抬头看我。各位在大庭广众之下,如果强行扒光一个女性的衣服。会构成强制威胁,

侮辱罪,但他会不会败坏妇女的名誉?会不会也会?所以他同时会触犯。侮辱罪一个行为两个罪,从一重罪处罚也只能定强制猥亵侮辱罪,能理解吧?好,我们在这块儿做个总结了。抬头以强奸和猥亵这两个罪为中心,第一抬头看我,别看书。强制猥胁强奸罪和强制猥亵侮辱罪是否包括丈夫对妻子实施?丈夫强奸妻子能否构成强奸。可以是吧,

是附条件可以还是一律都可以?附条件,丈夫对妻子能否构成强制威胁,侮辱罪?各位,你要想如果强奸都不构成,那强制猥亵侮辱更不构成举重以明星。对吧,那能不能构成呢?我们要分情况抬头看我。关于丈夫能否成为强奸妻子罪的主体,首先有个点是没有争议的。丈夫如果教嗦别人强奸妻子,帮助别人强奸妻子。这一定是构成强奸罪的。

没有任何例外。但是如果丈夫本人违背妻子的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能否成立强奸呢?理论上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你只能附条件认为构成抢劫。附条件因为毕竟这是夫妻关系,夫妻之间是有同居的权利和义务的。所以丈夫在通常情况下对妻子不构成强奸,什么时候构成呢?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比如,在离婚诉讼期间。在分居多年的场合下,

有可能会构成这是第一种观点。第二种观点认为,只要丈夫违背妇女意志,违背妻子的意志,一律都定强奸。它背后的理论认为,夫妻之间是夫妻之间的配偶权,属于请求权,而不是绝对权。丈夫拥有配偶权,妻子同样具有。既然它只是个请求权,因此只要丈夫违背妻子的意志,都要定强奸。这两种观点到目前为止,

说丈夫只要违背妇女意志,这种立法模式在全球各地非常非常罕见。多数的是第一种,第一种就是附条件的构成强件。那为什么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一般对丈夫不定强奸罪呢?因为通常情况下,第一案发率很低,正常存续期间,一般丈夫也会尊重自己的妻子的案发率很低,罕见。少见,比如小两口吵了架,丈夫一生气,把妻子强奸了,

这种情况的确有。但是罕见。第二,即使你认为此种情况要定强奸,在没有配套的法律制度。完善的基础之上,它就风险很大,因为强奸罪。可以对它进行特殊防卫的。在家里面那么私密的场合,小花给警察打了个电话,警察你好,麻烦你过来收个尸。警察说怎么了?我把我丈夫杀了,

她要强奸我,我特殊防卫。你怎么去证明小华成立或者不成立方位?这有时候很麻烦,风险就很大,所以正常存续期间不成立强奸。那么,非正常存续期间成立强奸第二丈夫,对妻子能不能构成强制威胁侮辱罪呢?原则上不能。你看正常情况,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都不能构成强奸罪。原则上不能,但就有一种场合可以。

丈夫在公开场所猥亵自己的妻子,比如大街上去猥亵。各位,那这种情况是可以构成强制威胁侮辱罪的。强制猥亵侮辱罪原则上是不具要不要求,具有公然性的。比如在酒店的房间,你去强制猥亵侮辱他人也能构成。能理解吧啊,所以如果丈夫在自己家里面去威胁妻子,通常认为是不能构成的,如果认为能构成,那就很麻烦。比如妻子睡着的时候,丈夫对她进行一些举动,

那都能构成本罪了。都能构成了好这两个点,要了解一下。最后性犯罪的最后一个问题叫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罪从一定角度保护的并不是儿童的性权利,而是他的身心健康。理由在于。儿童是没有性权利的。对吧,没有信权,它不能处分性权利,所以是身心健康。儿童指的是不满14周岁,在这块我们对年龄做总结,抬头看我。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请问出生之前被称为什么?胎儿零岁之前叫胎儿,胎儿在刑法上有没有意义?有没有如果殴打孕妇导致胎儿流产了,能不能定故意杀人?不能,只能认为对母体构成故意伤害。胎儿不是刑法意义上的人,人要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始于出生,要生下来能独立呼吸,方为人。而死亡一定要综合判断瞳孔散射,

心脏停止跳动,呼吸停止,那这个时候就是。实体了,各位。当胎儿在民法上有意义。继承法中是不是有胎儿保留的问题啊?好,再向后看,零岁到几岁被称为幼儿呃,被称为婴儿。几岁就说诶,这个小婴儿婴儿是几岁?零到几岁?一岁两岁。

三岁还加吗?还是六岁。几岁?各位不能认为是三岁。三岁是巨婴。各位一岁以下是婴儿。婴儿婴儿,他显著的特征是能够几乎独立行走了,大家想想你几岁会走的路。几岁不知道爸爸妈妈没跟你们聊过这个问题吗?大家都基本上几岁会开始学会走路啦,有的快一点,可能11个月左右慢点,通常也就12个月,一岁一岁多一点点,

一岁就是。婴儿的界限从零到一岁,各位再向后一岁到几岁是儿童。一岁到几岁是幼儿,中间还有一个概念叫幼儿。又20几岁。妈呀,我听到好多声音了。这说明大家没有做做爸爸妈妈,还不了解这个问题,是不是?几岁六岁六岁就开始上幼儿园了嘛?不是不是上幼儿园啊?七岁是不是要上一年级?七岁上一年级一般认为一岁到六岁都是属于幼儿的范围。

啊,六岁是幼儿,几岁是儿童?师杰。12岁你就剥夺了一些一些孩子过儿童节的权利了。几岁各位其实刚刚讲过的猥亵儿童罪,前面是不是建议幼女性强奸?我讲过这个问题的。十节14。当然,14岁以下可以统称为儿童。14岁以下可以统称为儿童。这是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婴儿,幼儿,

儿童14到多少岁有意义?16不光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而且16岁是不是叫童工的问题?16岁到多少岁有意义?18,18岁以下都被统称为未成年人。但是有几个界限,要知道啊,14岁以下是儿童,儿童分男童和女童。好,下面。所以,猥亵儿童罪指的是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注意跟刚刚讲的原理是一样的,

猥亵儿童罪就一句话,哎,请问强制猥亵侮辱罪必须要有强制手段,对吧?威胁儿童罪要不要有强制的手段?要不要?不要。哪怕经过儿童同意,对其猥亵都能构成,因为他没有性处分权利。所以总而言之,猥亵儿童罪就一句话,就是做题的方法论叫猥亵儿童。无需强制,但需明知。

不要求强制手段,但必须要明知。明知才表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猥亵儿童罪的故意。无需强制,但需明知。针对男童无限制。猥亵男童怎么样都可以?针对男童无限制。针对女童。这就是做题的标准。猥亵男这个无需强制,但需明知猥亵男童不限,无限制。针对女童。

强减各位能听懂吧,这是它所有的考法,很简单。下面我们对性权利做个小结。然后紧接着就是人身自由了,抬头看我。性权利几个罪第一。强奸罪。强奸罪要求是两个明显,明显违背妇女意志,明显是妇女难以反抗,包括暴力,胁迫其他方法,其他手段了解就行了。二强奸罪要重点关注它的。

加重情节。加重情节。第一,强奸妇女,建议幼女情节恶劣,这个一般不会考这个强奸妇女,建议幼女恶劣,大家能不能想一个想两种情形?是属于恶劣。第一什么?很好,多次干嘛?多事对多人吗?多次对多人,那就是强奸妇女,

奸淫幼女多人了,那就第二种了,不是第一种的情节恶劣了。各位,这个男生其实说了一说对一半,那就是多次针对同一妇女进行强奸。是吧,多次针对同一妇女进行强奸,它是不能评价为强奸妇女,建议用于多人的。但是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还比如以虐待的方式进行强奸。有强奸的手段。比较残忍。啊,

这种情况都可以评价为第一种。那这个了解第二强奸妇女兼幼女多人,多人指的是三人以上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要求实际听到看到吗?男性实行犯,男性实行犯。不要求每一个人都得逞,只要有两个男性实行犯都有实行行为就可以了。听懂了吧,好紧接着。建议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这个了解。这个好判断。然后强奸造成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

或者造成极端严重后果,致人重伤死亡机会加重,造成极端严重后果,包括我列了四项一。怀孕二流产三。自杀四精神失常对。就这几项,要关注一下。然后紧接着强奸结束以后,要关注他的岁数,先拐再坚定拐卖,除此之外都并罚。强奸以后是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一定要有照护职责,照护职责。

像那种流水线作业,上了一次课就走了,上了一次课就走了,那是没有照护职责的。不能构成本罪。好本罪是主体对象特定行为方式,特定同时构成强奸,定强奸主体是负有照护职责的人。对象是一满14,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而客观行为是发生性关系。哪怕自愿,都能构成本罪。如果不自愿,同时构成了强奸,

那就定强奸罪。第三。强制猥亵,侮辱罪本罪两个明显明显违背他人意志,明显使他人难以反抗。本罪结构简单化处理,那就是强制手段,加上有可能侵害性羞耻心。强制手段就是刚刚讲的两个明显。有可能侵害性羞耻心当然了,既构成本罪,又构成侮辱罪,侮辱罪,捆蚌罪中的侮辱罪从一重定,强制猥亵侮辱罪。

本罪和强奸罪未遂比起来,一旦构成强奸未遂,即使同时触犯了强制猥亵既遂也定。强奸未遂。最后,猥胁儿童罪。猥亵儿童罪。简单儿童是不满14岁就那一句话,那句话是。无需强制,但需明知。针对男童无限制,针对女童不信教。搞定了吧?好唉,

当当然了,再问大家强奸罪规定的结果,加重犯强制猥亵侮辱罪和猥亵儿童罪没有规定。对吧,那强奸罪明确规定,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但是猥亵没有,但是这个噢猥强制猥亵侮辱罪没有,但是猥亵儿童罪倒是有规定,猥亵儿童罪只规定了一个伤害。就是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一般认为这也是结果加重造成儿童伤害。但是如果出现了死亡,结果怎么办?比如,

使用暴力手段去猥胁儿童,造成儿童死亡。几个行为。一个行为,那就既构成猥亵儿童罪,又可能会构成间接故意杀人想象竞合。从一种强制猥亵侮辱罪也是如此。也是如此,能听懂吧,再补充个小问题,猥亵儿童罪是存在着结果加重犯的,第三项就是造成。儿童重这个伤害或者是其他严重后果。那这就涉及到各位如果猥亵儿童过失造成结果怎么办?比如张三猥亵一个小孩,

导致小孩轻伤。我们立法上规定的是,造成儿童伤害并没有规定,没有规定说威胁儿童致人重伤死亡,所以这个伤害不限于重伤,也包括轻伤。因此,危胁儿童如果造成了伤害,那直接认定为这里的结果加重犯就可以了。没问题吧?那如果委胁儿童是过失造成结果呢?比如猥亵儿童过失致儿童死亡。那原本是不是应该想象竞合从一种?但是,想象竞合从一重会发现过失致人死亡罪最高是七年有期徒刑。

而猥胁儿童,哪怕你过失造成伤害,过失致人死亡,也是属于猥胁儿童造成了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因此,仍然要定威胁儿童罪。本罪最高是可以处15年。所以委胁儿童,如果过失造成结果,一律定谁?威胁儿童罪,如果故意造成结果,那要分情况了,比如威胁儿童间接故意放任孩子死亡,那这时候一旦触犯故意杀人罪,

当然要定故意。杀人那如果是重伤呢?重伤还是要定猥亵儿童,因为重伤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而威胁儿童罪,它的法定刑是可以到15年。所以过失造成结果定威胁儿童故意造成结果重伤还是定威胁儿童如果死亡,那就要定故意。杀人只有在死亡的这种场合才最终定故意杀人罪。能能理解吧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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