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泽兵 发表于 2024-4-16 16:53:58

49.第15章 第02节- 具体罪名 (04)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第五类是金融诈骗。但这每一个小罪,我们过完之后啊,我基本上会带着大家去总结一下。你第一遍可能不能说我所有的细节都记得一清二楚,但是我总结的这些点是要掌握的,然后二轮的时候你只要再翻翻看一看。这些罪名没有想象那么难,它不比总则的理论理解起来要简单多了吗?那总则中你讨论共犯啊,讨论犯罪形态啊,你要真的很消耗脑细胞的,到了分则我们的难点还没出现呢。

这些都是小罪名,小罪名,你只要关注这些细节,对于做题来讲就够了。金融诈骗总共四个罪。一,集资诈骗。二,贷款诈骗。三,信用卡诈骗。四。保险诈骗。总共四个嘴。这四个罪难度系数都不大,

信用卡诈骗是重点。先看集资诈骗。各位本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请告诉我,它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什么区别?对,所以本罪就是非法占有目的,再加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就这么多。各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它的公式是什么?公示未经许可。公开宣传面向公众还本付息,如果带着非法占有目的去干这些事儿,

那就构成了集资诈骗罪。哪些情况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是司法解释规定的。总结一下。在。金融诈骗最终。本类侵犯的都是复杂客体。你看,金融是代表第一层利益诈骗,代表的是第二层利益。金融它就一定会破坏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诈骗一定会侵犯特定人的财产权。所以本类罪都是复杂客体。那么,集资诈骗罪,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司法解释规定要重点关注。二。三四。七。当这个一也要了解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比例明显不协调,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抬头。如果我集资了一个亿,我拿出100万做生意。大家认为,能不能认为我集资的目的是用于生产经营?当然不能。第二,

四亿挥霍集资款。什么叫四亿挥霍?比如我集资一个亿。我买豪华别墅,豪华汽车,豪华游轮。各位,这种情况表明根本不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是为了个人的交涉盈益。此种情况直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他根本就不想还。你怎么还没有能力还呀?第三将。携带集资款逃跑逃匿,那当然是有非法占有目的啦。

定集资诈骗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各位这个就有点出人意料。如果要是在案例题中,假如真是这样考,我可以确保没有听过课的同学90%以上会做错。比如各位,我找大家,我说来来来,大家可以把钱放在我这儿啊,到年底还本付息给你们,高额的利息,你们每个人都把存款放到我这儿。到这一步,我看着是不是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但是我的目的是干嘛呢?

我把这些钱拿过来以后,我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各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是不是违法犯罪活动是?我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结果被国家给查了,那这些钱怎么办?都投到了伪劣产品里面去,伪劣产品又是违禁品,又不能销售,只能销毁。导致我没有办法,没有能力去归还这些出资款。那对我怎么定?很多同学很可能将它认定为一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二构成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罪,数罪并罚。是不是让去处理,但是这个处理是有问题的。问题在什么地方?司法解释规定了一旦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直接认定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此时前行为就不可能构成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是要认定为。集资诈骗,各位有没有想想司法解释为什么这样规定?为什么理由就在于?当你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时候。风险高还是低?高不能归还的可能性大还是小?

大表明行为人对不能归还集资款主观上是什么心态。放任的心态。如果不能归还的,当然是构成集体诈骗。比如,各位你筹集了5000万到澳门去赌博。你的想法是我赌赢了,我就还给那些人赌不赢老子就。就不还了。各位,很明显你是不是放任他人财产损失结果的出现?那这个时候当然要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好,第七要了解一下,拒不交代资金去向,

逃避返还资金。本罪要关注三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来计算。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注意是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应当扣除抬头案发前归还的,为什么要扣除?表明行为人对那笔钱是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这一块就容易错啊,抬头抬头不要看书。问,如果五月份非法吸收50万,六月份非法吸收100万。然后用六月份的100万还掉了五月份的50万。请问集资诈骗的数额是多少钱?多少钱一百五一百还是50?

150。不对吧。司法解释是不是说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要扣除啊?那扣除的多少钱?切记是100,你不能认为是50哦。六月份,100万。五月份,50万。用六月份的100万还掉了五月份的50万,五月份的确还了,但你六月份没还呀。所以数额是100万,它的正确计算方式应该是直接相加,

然后再减掉。50+100-50。啊,这个小问题容易错,要注意。下面题,借贷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区别的关键是什么?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选c?好,这种情况构成集资诈骗。其诈骗罪到此结束不难。第二,贷款诈骗。各位贷款诈骗罪,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在金融诈骗这个板块,我们做个总结。金融诈骗做个总结。啊。自然人贷款信用有价单位用保险票据集资。自然人贷款信用有价,它指的是只能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包括贷款诈骗,信用卡诈骗,有价证券诈骗。你到银行去贷款,可以贷100万,我只能贷十万,我问工作人员凭啥人家说他的信用好?

它的信用好。所以到银行去贷款,其实你的信用真的是有价值的。自然人贷款信用油价。只能由自然人构成的,由贷款诈骗,信用卡诈骗,有价证券诈骗。单位用保险票据集资,就是单位可以构成的,有有保险诈骗票据,诈骗集资诈骗。自然人贷款信用有价。单位用保险票据集资。记好了吗?

所以刚刚讲的其诈骗罪单位是能构成的。我们讲的这个口诀是针对金融诈骗这几个罪来适用的。自然人贷款信用有价单位用保险票据集资好,下面继续。紧接着,我们看贷款诈骗罪,本罪主体就只能是。自然人那如果单位实施贷款诈骗怎么办?当然,要知道贷款诈骗一定是骗谁的钱。贷款去找谁?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因此本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依然是复杂客体。本罪要注意,

它和贷款纠纷的关系和贷返贷款纠纷的关系就在于。主管目的。不同各位,如果我从银行去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但后期呢,没有钱去还了。这叫贷款纠纷。而所有的诈骗类犯罪都有一个特征,一定是先有非法占有目的,再取得对方的财物。非法占有目的要在前取得对方的财务要在后。这个小问题,大家要注意。好紧接着,

贷款诈骗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那如果单位进行贷款诈骗怎么办?那当然不能定贷款诈骗罪。因为缺乏法律规定。此时怎么去处理?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单位可以构成合同诈骗罪。理由就在于,比如各位甲公司向银行去贷款诈骗。甲公司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但是去贷款是不是要给银行签合同?不能构成贷款诈骗,但是可以认定为。合同诈骗。这是第一种处理思路。

第二种处理思路就在于单位既然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那单位就无罪,单位无罪,那就对相关自然人按照。贷款诈骗罪来去处理。那考试采取的哪个观点呢?一五年法学专业第四题,还有目前的新的考试分析都认为对单位要定。合同诈骗,它是基于一个老的司法解释,只不过这个司法解释仍然是现行有效。简而言之,一句话这一点跟法考不一样,就一句话抬头看我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

如果单位实施了贷款诈骗怎么办?定合同诈骗罪。这就可以了,好这一步过。诶,大家有没有想过单位为什么不能构成贷款诈骗?就是立法者,他单位都能构成集资诈骗,也能构成保险诈骗,为什么偏偏在贷款诈骗这个问题上?它不规定单位能构成呢?知道为什么吗?我以前对这个点特别困惑,说立法者这这没有依据啊,你凭什么不将单位也规定为贷款诈骗的主体?

单位明明是可以构成单位诈骗的呀。后来我就开始去检索了,当时的立法文献就是立法的资料,然后立法者所讨论遗留下的一些东西。一九九七年刑法。当时是改革开放没多久,市场经济确认我们七八年,那么改革开放。然后九二年好像是九二年啊,市场经济才开始确立。那确立市场经济之后。当时我们这个刑法新刑法就现在的刑法是九七年的刑法。九七刑法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虽然规定了有贷款诈骗这些犯罪。但是你要知道那个时候和现在不一样,

现在有时候都银行求着你,让你去贷款,当时如果你想从银行去贷款。一般人你真的是带不出来的。要托关系,才有可能会成功。而且当时如果单位向银行去贷款,通常都是国有单位才能够贷款成功,民营公司民营单位想从银行拿到贷款太难了。那经过当时立法者一调查调研就发现,原来国有单位才能够贷款成功,民营单位。贷款成功的可能性就很低。司法实践的现状,当时就是这样的,

那怎么办呢?如果将单位规定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这就意味着构成这个罪的基本上都是国有单位。对吧,如果国有单位构成这个罪,我们都知道单位犯罪是不是要判处罚金?只能对国有单位判处罚金,你对他判处罚金有什么异议呢?那些钱本来就是国家的,这就基本上等同于把左边口袋的钱掏出来,放到右边口袋。你把国有单位的钱拿出来上交国库,还是国家的?所以当时基于这种环境就认为啊,你将单位规定为贷款诈骗罪,

惩罚的就是国有单位,而惩罚国有单位,按照当时的这个。规定是没有太多的意义的。就是钱倒个手而已,所以就没有将单位规定为贷款占票的主体。但是随着我们这种经济的发展,民营单位构成这个罪的人越来越多了,怎么办?又开始要规制了。怎么规制呢?但是你修改立法有时候很难的,立法修改难,但司法解释简单啊,所以当时最高法后来就增补了一项司法解释,

这个解释很老了。所以这个解释很老,一零一年的时候增加了一个司法解释,司法解释认为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但是对单位可以定。合同诈骗。这就是它的历史来源。各位,这个历史来源,这就是典型的历史解释。历史解释的理由。好,下面我们继续看信用卡诈骗罪,这个罪。啊,

挺讨厌的。讨厌,在什么地方争议很大。法考和研究生考的观点又不一样。所以很多学过法考的同学在看到这个罪的时候感觉很熟,但一做题可能感觉。不大行本罪。是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主观上,当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罪侵害的是复杂客体,既有金融管理制度,又有公司财产的所有权。主观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按照我们立法规定,

信用卡诈骗有四种情形。当然了,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其他一会再说。这四种情形,我们要详细分析。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各位伪造信用卡是真卡还是假卡?旁边记真人假卡。啊,当年我在华政读书的时候,我们的刑法老师就这样教我们记的啊,这叫真人假卡,就是人是真的,但是我用的这个卡是。假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而后半段叫。假人真卡。各位使用乙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这属于什么?这个卡是真的还是假的?各位骗领的信用卡是不是从银行骗领的卡是真的?但是人是假的,因为我是拿虚假身份证明去骗领的。就假认真卡,它跟前面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比起来有什么区别吗?后面这句话。有没有什么区别?各位,你看一看法条规定啊。

来看一看。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而信用卡诈骗最终多了个什么?多了个字,叫什么?还没发现啊。呵呵呵。发现了吗?抬头抬头抬头看这个法条啊PPT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定什么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它强调的是什么?两个字叫什么?是使用还是偏零?他强调的是,

用假证明去骗领一张卡。他强调,是不是骗领?但是你得看信用卡诈骗罪。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它强调的是什么使用?它是多了个字,叫以以后的以。发现了吧,我为什么要强调这个点呢?因为有不少同学每年都有会问我老师,他们两个两句话不是一模一样吗?为什么在前面是妨害信用卡管理,

在后面就是信用卡诈骗?这个字圈起来多了,这个字这就是我们语文啊,真的很奥妙。第二句话强调的是使用,就是我骗领,以后我再去用这张卡使用乙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就是它对比之后,它对比了两三遍都没看出来,这个多了个字。这个就很麻烦,就是你这个要细心一点。所以有时候啊,我我就真的理解不了好多同学,

前两年这两年不知道有没有,因为这两年我看私信特别少。前两年有人给我发信息,然后呢,还有在发微博的说,哎,这个老师的名字好奇怪,明明是个男生,男的怎么喊这个名字?车润梅。各位海和煤。车润梅。嗯,还有还有还有我一个朋友,他的亲戚要咨询我一点事情。

给我打电话,开头开口,第一句话就是哎,你好,你是车海润吗?哎,我当时就感觉真的还是有点不爽的。吃海润啊也也行,反正基本上是我,然后我紧接着第二句话我就崩溃了,他说你是不是在那个合众工作?好多同学说众合是合众。然后关键是这个人一次性错两个,你知道吗?哎,

你好,你是车海润吗?哎,你在合众工作吗?我真想说,妈的,我不在。但因为朋友介绍的嘛,还是跟她聊了几句,所以要要细心一点,也去年就在这个地方,就在这个教室,然后一个男生。站在那站在这问我一个问题,案例题。

它是首次考的时候没考上,中间工作两年,紧接着又考了。然后他又拿过来,他当年考的那个案例题过来问我说老师,他说为他说你不是说构成交通肇事罪,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吗?我说对呀,他说如果没违反能构成吗?我说不构成。他说,这道题目没违反,为什么答案认为构成真题哦?我这个题目你怎么看出来没违反呢?他说你看题目不是说了吗?

张三驾驶机动车正常行驶,撞倒一名路人。张三驾驶机动车正常行驶,撞走撞倒一名路人。我说,哥们儿,你再看一看这是什么意思,那个题目表述的是张三驾驶机动车将一名正常行走的路人撞倒。哈哈哈。呵呵呵。估计你想他多惨啊,然后他当时脸就红了,然后当时就明显感觉他很有情绪,他就说了一句话,我真的感觉。

好惨,他说。老师,那一年其实我离研究生很近。我就差个几分没上。然后它写的是不构成缴纳纳税。他当时如果这个题目他真的读的比较细心,他写了构成交通肇事罪,写个理由,因为一旦写构成交肇罪,理由是好写的。多拿个五六分,七八分都正常。那他很可能就被录取了。所以有时候啊,

真的还是要细心一点。好,前半段叫真人假卡,后半段叫假人真卡,强调的是使用。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作废,比如超过有效期。啊,这个一般就很难用了,因为以前跟现在不一样,以前你挂失你挂失以后,它的系统是有延迟的。从挂失到不能用,中间还有点时间,

你可以用。现在不是你这边只要一打电话挂失,马上就不能用停止支付。三冒用他人信用卡。冒用未经他人同意去使用,都叫冒用。都叫冒用。第四,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指的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看到没所有的诈骗犯罪一定是非法占有目的产生在前。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仍不归还。来请各位抬头看我。

如果我刚开始用信用卡嗯,用的时候呢,我打算还,但是用过之后发现我没有钱还了。然后就没还,请问。这能不能构成本罪?能不能可以吗?我是不是带着非法占有目的去用的?不是,这叫信用卡合同纠纷,定不了罪。只有带着非法占有目的去用,才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各位持卡人是谁?

谁叫持卡人?持卡人是什么意思?啊,拿着卡的人对吧?各位,这种解释是有问题的。不能说卡在谁手上,谁就是持卡人,银行卡背后是不是都有一个签名栏?持卡人指的是这个卡片的合法登记人。来来来,抬头看我啊,如果我从路上捡到了你的银银行卡,我拿着你的银行卡去用。把卡都刷爆了。

请问我这叫恶意透支吗?叫吗?不叫看一看这四项我属于哪种?很好,这叫冒用他人信用卡,这种情况不能理解成恶意透支哦,理由就在于。恶意透支的主体只能是持卡人本人。卡的合法登记人。啊,这个小问题很细。来再看最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定盗窃。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定盗窃。好信用卡的基本问题,

我们已经看完了,这是立法规定。然后问几个小问题,第一抬头看我。请问按照我们总则讲的刑法解释,信用卡的含义。切记指的是有商业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部分功能也可以问,这属于何种解释?还记得吗?一旦这样,

解释构成本罪的人是变多了还是变少了?变多了。各位IC卡属于吗?你们知道什么叫IC卡吗?不知道啊,就是以前在那个。街边两边放的那个电话亭插进去可以打电话的那种。啊,那个属于信用卡吗?属于吗?不属于是吧,好非常好,不属于唉,你们学校是不是有校园卡饭卡?你们饭卡是不是有银行发行的?

是吗?大多数高校的银行卡肯定不是由银行发行的,而是由你们学校自制的。是不是把钱可以存进去圈存一下?对吧,各位,那种情况叫校园卡,它不是由商业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而是由你们学校的财务处发行的。此种情况都不得解释为信用卡,因为信用卡各位切记一定是由谁发行。商业银行金融机构IC卡,那是由电信部门发行的,它也不是信用卡。有商业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发行。

而且具有16个字功能的部分或全部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到了这一步,信用卡的基本铺垫问题都解决了。下面我们要讨论信用卡诈骗罪的应当问题。不要看书。来也不要看答案,看看这个题应该选什么,这是最新的真题,这个在考前考前我是讲过的,特意发过微博提醒的。就这个看一看。甲从拾到的手机中看到了失主的身份证信息和银行卡信息,于是将失主的微信与该银行卡绑定。并将卡上资金转到了自己的微信钱包,且数额较大甲的行为定何罪?

定什么罪?那个参加过法考的同学。这个在法考中顶什么罪?没你就告诉我个答案啊,就在法考中定什么罪就行了。什么罪声音大一点?什么罪?盗窃八。法考中是不是盗窃?是不是啊?对法考证是盗窃罪,比如前几天我在前些天我在上法考课的时候,这个案子类似情况,我给学生总结定盗窃。法考是受命题人影响非常严重的一场考试。

也就是稿中这个案子定信用卡诈骗。信用卡的含义结束以后,我们要讨论讨论几项司法解释。第一项是最高检的司法解释。他认为,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要定信用卡诈骗罪。属于冒用。这表明。司法解释并没有区分对人用还是对机器用?当然了,我们要承认一个法理,原则上对人使用,其实才能构成诈骗犯罪。

因为你要骗人,你不能说我骗了一台机器。但是呢,信用卡诈骗罪是有特殊规定的,它不区分对人,对机器,那其他情形当然要区分。这一点大家要注意。拾得信用卡并使用叫冒用。二哪些情形属于冒用呢?一八年,最高法,最高检依然是给出了不区分的结论。法考中,比如像张明楷老师,

他就主张啊,要这个区分对人对机器,但是他的这个观点前些年呢,还有好多老师根据他的观点去讲。但是后来发现,根据他的观点呢,做题是有问题的,然后现在基本上在法考中也统一了,就是不区分对人对机器要严格坚持司法解释的观点。哪些情况属于冒用?第一是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就结合了最高检的刚刚司法解释。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各位如果单纯的骗一张卡,能定罪吗?

诈骗别人,别人一张信用卡回家当书签。能不能定罪定不了,价值太低了,一张卡的成本最多十块钱。那么,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也是属于冒用三三一会会重点讲。四,其他冒用。然后第三个司法解释是最高法审理抢劫抢夺的具体解释,第六项规定。抢劫信用卡后,使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数额为抢劫数额。

抢劫信用卡后,没有实际使用消费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所抢信用卡数额巨大,但是为实际使用消费或者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没有达到巨大标准的,不适用抢劫数额巨大的法定刑。那第六项就明确告诉我们,抢劫信用卡并使用,其实有个法理,法理就是。用多少?算多少?没问题吧,所以从来没有区分对人对机器。结合我们刚刚讲的立法规定,

来我们看。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要定。盗窃,所以我们结合立法和司法解释,得出一个做题的规则,这个规则很简单。那就是抢劫信用卡并使用的定抢劫。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其他情况原则上都定。信用卡诈骗。那做这种题目,你就问自己卡是哪来的?偷来的去用定盗窃,抢劫来的去用定抢劫,其他情形属于信用卡诈骗,

而这个信用卡诈骗有可能属于冒用。有可能属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那由此还涉及到一个重要的司法解释,没有讲的向前看。各位第三点,大家一定要仔细看它的概,它的表述。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使用。各位,它的动词在于,一是非法方式获取叫非法获取。

要非法获取的是信用卡信息资料账号密码。各位,如果非法获取,它就有可能会构成窃取收买信用卡信息罪,就是刚刚讲的那个罪名。然后非法获取以后,又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使用。各位使用的是什么?使用的是信用卡信息资料及账号密码,所以本项司法解释的适用其实要满足两项条件第一。非法获取。第二,加上什么?使用。各位在互联网通讯终端上使用定的也是信用卡诈骗罪。

那为什么定呢?因为行为人是不是冒用了,没有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但是冒用了他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比如我偷偷的记下来你的卡号。又骗出了你的密码。然后在你睡着的时候,我从网上买东西。到结算的这一步,输入你的账号,输入你的密码,然后获取验证码,看到你的验证码之后再输入进去。支付成功。

第一,我是不是非法获取了你的信用卡信息资料?第二,我是不是使用了这些信息资料,因此对我要定。信用卡诈骗罪。因为它侵害的是简单客体还是复杂客体?是复杂课题吧,第一,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它就会侵害信用卡的管理秩序。第二,是不是也让你遭受了财产损失?因此,此种情况侵害的是复杂客体,

要定信用卡诈骗罪。本项司法解释两个动词一,非法获取二,使用。当然了,法考的观点我大致给大家讲一讲,然后呢,讲它的原因是因为要辅助理解研究生考试的观点。法考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像这道真题。刚刚讲那道真题,就是我捡了个手机,发现人家手机相册里面有。银行卡的照片,身份证的照片,

毕竟捡了手机,我可以直接接收验证码。我就利用这些信息将银行卡绑定到了微信上,绑定到微信上以后,然后呢,利用微信这个平台把卡里面的钱给转走。此种情况大家看一看是否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一,有没有非法获取他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有吧,账号等相关信息,第二有没有通过互联网通信终端使用?有因此构成信用卡诈骗。法考的观点是什么呢?他就认为。

他说,你虽然非法获取了。非法获取之后呢,你又绑定到了这个微信上。但是这个绑定的行为并没有直接造成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对吧,你只是绑定了,那怎么哪个行为才是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呢?是绑定以后的转移的行为才构成。所以他说啊,这个在互联网通信终端上使用,必须这个使用行为要直接造成损失。才能认定为信用卡诈骗。那你只是单纯的绑定绑定,又没有直接造成损失,

所以不定信用卡诈骗不适用这个司法解释,这就是法考的观点。但是法考的这个观点呢?它是在中国本土观点,看来是有问题的,你想它前面的绑定和后面的使用是密不可分的。没有前面的绑定,怎么可能会有后面的使用?前面的绑定就是为了使用在做准备的。你不可能说我不绑定,我直接通过微信去转,怎么可能会转成功呢?那么,既然认为二者是分不开的,那这个绑定就是后面使用的一个准备行为。

由此还是要定信用卡诈骗。像这种有争议的问题,在中国本土观点中。包括司法实践中几乎定的都是信用卡诈骗,几乎就没有定盗窃的。但是法考包括张张之前的观点也认为是定信用卡诈骗。但是他去年突然改变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要构成盗窃,他改变观点之后,所有的法考老师都认为构成盗窃。但是,在中国本土观点中,定的都是信用卡诈骗。人民法院报人民法院报刊发了一篇文章,

就重点推荐这篇文章。是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人民法院报,刊载的是理论争议,权威判例几个板块儿。其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两个法官联手。就对各种信用卡问题,各种第三方支付平台问题进行了汇总分析,被人民法院报重点推荐。然后只比的其中一个法官是我的同学,是我的室友。然后我们还专门聊了这个问题,说这个在上海的整个司法系统中,一直到上海高院都是坚持这个观点,只要非法获取,

又通过互联网使用。都定信用卡诈骗,因为它侵害的是复杂客体。那下面我们思考一个问题。那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问题,所谓第三方支付,其实指的就是支付宝和微信这两种常见情形。大家不要看书,抬头看我,我趁你睡着的时候把你的手机拿过来,把你支付宝的钱转到了我的支付宝。一盗窃二信用卡诈骗。这只能定盗窃,因为信用卡是由商业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

支付宝不是银行,不是金融机构。支付宝的账号,支付宝的密码,它也不是。信用卡信息资料。它根本就不是信用卡。所以我没有获取信用卡信息资料。对,我只能定盗窃,而且我妨害的也不是信用卡管理秩序,我妨害的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管理秩序。没问题吧,所以我们微信中有零钱,我们支付宝中有余额,

这都不叫信用卡账户。这不是信用卡账户,这点应该不难。那所以看第一点,当这个司法解释我已经刚刚已经做了分析了,为什么司法解释认为构成信用卡诈骗呢?这是因为。信用卡诈骗罪是复杂客体,既有金融秩序,又有他人的财产权盗窃罪,它是个简单客体。仅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行为人虽然没有取得卡片本身,但是冒用了他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你未经同意,

你怎么能去用别人的账号和密码呢?此时既妨害了信用卡管理秩序,又侵害了财产权,所以定信用卡诈骗。本项司法解释涉及到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已经做了全面汇总。第一,各位捡拾他人手机后转走其支付宝或者是微信中的余额,那就只能定。盗窃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因为第三方支付不是信用卡,第三方的账户也不是信用卡信息资料,所以。没有侵害复杂客体,仅仅侵害简单客体及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也没有妨害信用卡的管理秩序。

第二,捡拾他人手机以后,各位比如我捡到了一个手机,里面是有支付宝软件。但是我不知道他的支付密码是多少,我可以打开支付宝,但是我不知道支付密码是多少,怎么办?没关系,利用。验证码我重置了,听清楚重置了支付宝的支付密码。那重置以后,我是不是就可以花里面的钱啦?请问我有没有非法获取信用卡信息资料?

没有,我只是重置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支付密码,此种情况仍然只能定。盗窃罪哪怕是转移走关联银行卡内的资金,也是定盗窃。我重置支付密码以后,利用支付宝的支付密码转移走他所关联的银行卡内的资金,同样只能定到钱。理由在于第一,我有没有非法获取所关联的银行卡的账号和密码?有没有没有我有没有去使用这些银行卡的账号和密码也没有?大家想想,我不可能能看到的,你们打开支付宝就知道了。你所关联的银行卡,

银行卡,各位大家可以自己感受一下啊。在支付宝,我的里面有一个银行卡,我的,然后向最下面看。在芝麻信用上面有个银行卡,你点开银行卡之后。点开银行卡之后,各位,这是我自己的银行卡,我就只我目前打开是只能看到后四位。你们是不是?只能看到后四位,如果你想看完整的怎么办?

要刷脸,要人脸识别的。这就意味着,如果我捡了你的手机。我是不可能获取你。支付宝所关联的银行卡的完整账号的。我就不符合那个司法解释的规定,那司法解释是不是要获取之后再去使用这些信息资料,我根本就没有获取到。它就不可能妨害信用卡,银行卡管理秩序。它妨害的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管理秩序。所以仍然只能定盗窃,能理解吗?好,

第三,如果捡抬头看我,如果捡到手机之后发现里面有人家的银行卡。有他的身份证照片,然后利用微信绑定了这个银行卡,请问有没有非法获取他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第二,有没有在互联网通信终端上去使用?有这个时候第一,你冒用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侵害了信用卡管理秩序,第二,你转走了里面的钱,侵犯他人财产权,因此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这就是刚刚讲的那一项司法解释。因此下面这道题目,那就只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能听懂了吧,这就是研究生考试的观点。中国本土理论的立场好,听懂以后来。来来来,抬头。要重点关注两个数字,恶意透支,如果构成信用卡诈骗,要求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其他情形是5000以上。

比如冒用以及使用作废的信用卡都是5000以上。全部结束以后,最后一个难点重点。抬头。根据立法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请问甲偷了一张卡。告诉乙说卡是我偷的,你去取点钱。乙把钱取出来了。对甲定什么罪?定什么?这是不是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自己用,

可以让别人用,也可以要定盗窃罪的。那乙定什么罪呢?一定什么?啊乙知道知道卡是甲偷来的。是盗窃罪的共犯,还是对已定信用卡诈骗罪?定什么好?这是疑难问题啊,其实也没那么难,一会儿你就明白了,抬头看我第二个案例。如果甲偷了一张卡给乙,说这个卡是我抢劫来的,你去用吧。

或者我诈骗来的,你去用吧。对甲定什么?对甲定什么?甲依然是构成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都定盗窃。对吧,关键是对乙定什么才是难点。不要看书,抬头看我。啊,这个点你仔细分析一下,你看一看立法的规定。各位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定盗窃罪。

来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各位想一想。如果我只是单纯的偷走一张信用卡,我不去用。其实这个一般很难定盗窃罪的。比如发现你桌子上有张卡,趁你不注意,我偷回家。哎,回家做书签用。各位,那你认为我对你的侵害大还是小?小你挂失一下就搞定了嘛。那这时候通常对我是定不了罪的,那如果我偷了你的一张卡,

我又去用。我这个用卡行为其实对你的侵害才是更严重的。我这个用卡行为完全有可能不是完全是通常都会都会触犯冒用他人信用卡。定信用卡诈骗。想想是不是道理,我偷了一张卡,我去用,那一定是冒用,既然是冒用,那就定个信用卡诈骗罪不就够了吗?是不是你定个信用卡诈骗就够了呀?为什么还要再定个盗窃罪呢?立法上为什么要做出如此之规定呢?这是因为在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场合,各位。

请问甲如果偷了一张卡去用。偷卡是不是终点?偷卡只是起点。重点是什么?终点一定是。终点一定是用卡。是吧,各位偷卡的目的就是为了使用。这表明,从偷卡开始到用卡之间,这个时间推进。它其实都是盗窃的。过程盗窃信用卡就是为了以秘密手段转移卡内财物的。是不是所以他一定会触犯盗窃罪,只不过在触犯盗窃的过程中,

他还会同时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那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哪个更重呢?盗窃更重盗窃1000块都能立案信用卡诈骗至少5000以上才定罪。明白了吧,所以大家可以想,如果甲偷了一张卡,然后给乙说卡是我偷来的去用吧。乙取了钱,乙有没有参与偷卡?但乙有没有参与用卡?乙明知该卡是甲盗窃而来。中途加入。乙就变成了成绩的共犯,事前无通谋的共犯。所以对乙要定。

盗窃罪的共犯。乙有没有加入甲盗窃的故意的?有没有加入甲盗窃罪的意思?有他知道还在甲的盗窃过程中,他中途加入。所以,构成盗窃罪的共犯。各位题目改一改甲,偷了一张卡,然后告诉乙给乙说卡是我捡来的,你去用吧。我去捡来的。那对甲而言,是不是也是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并盗窃?对乙而言,

乙被甲欺骗了,以为该卡是甲捡来的,那乙有没有加入甲盗窃的故意?没有,那对乙只能定什么呢?信用卡诈骗因为乙必然能认识到卡不是自己的卡,也不是加也不是甲的。他就有冒用的故意,当然定信用卡诈骗罪,所以我们就可以总结一句话,这句话就是。各位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定盗窃,不再定信用卡诈骗了,因为盗窃更重,

所以这句话建议大家记在什么地方呢?记在刚刚讲的做题标准这。记在这个位置。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定盗窃抢劫信用卡并使用定抢劫,其他定信用卡诈骗,然后呢,在附近再加上一句话。明知他人。盗窃信用卡。而共同使用。构成。盗窃罪共犯。反之。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我后我就说了一下。明知他人盗窃信用卡而共同使用构成盗窃罪共犯,反之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记好了吗?各位,这个反之是什么意思?唉,如果不知道,比如被人家欺骗了去用,那就只能构成信用卡诈骗,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能听懂吧?好,如果能听懂,那信用卡诈骗罪的应当问题都全部结束了来,

请大家抬个头,我们要做个总结。跟我一块来说啊,信用卡诈骗罪侵害的是复杂客体,其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信用卡诈骗罪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去实施。好基础问题搞定信用卡,既包括我们通常意义上的信用卡,也包括普通的储蓄卡。部分功能也可以。信用卡诈骗怎么去做题?凡是碰到这种题目,问自己几句话,卡是哪来的?各位,

如果是偷来的定。盗窃抢劫来的,定抢劫其他情形,定信用卡诈骗。明知他人盗窃信用卡而与之共同使用,定盗窃共犯,反之则构成信用卡诈骗,搞定那项重要的司法解释,要先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然后在通讯终端使用这个资料先获取再使用,那就要定信用卡。诈骗罪好全部搞定。搞不定,搞定以后啊,

最后一个金融诈骗是保险诈骗这个罪。考试分析就是简单描述了一下,但要提醒各位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限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这三种人才能构成本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大。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保险制度,还有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本罪客观方面概念写一遍,主体是特殊主体,单位是能构成的。单位用保险票据集资。

本罪要求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那么我们要重点拆解一下法条的几项规定,然后看一看它的罪数关系,向前看看法条。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题,骗取保险金,什么叫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故意虚构保险标的啊,现在买保险很方便的,你用手机都能买,不要到现场去。支付宝都有。那买保险的时候,比如张三生了个儿子,没多久儿子就夭折了,

但是户口已经上好了。张三想,这怎么办?不能让儿子白白来一趟啊。他就在手机上给儿子买了个人身意外险。买过人身意外险之后,过了一段时间给保险公司说我儿子丢了。你们要赔我钱。各位,这个时候在投保的那一刻,其实就不存在着一个真正的保险标的。这种情况当然要构成保险诈骗罪。投保片。那如果投保的时候没骗初保,就一定要骗了初保,

比如你开着车子,车子上面给这个车子买了保险,那初保的时候也能骗。叫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这三类人因为投保的时候只有投保人生效,以后有这三类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各位,如果开车,如果喝酒开车出现事故,能不能理赔?保险公司会拒赔的。你又隐瞒了自己喝酒的事实去理赔,这也是保险诈骗。是不是编造了虚假的原因?

这也是保险诈骗第三呢,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各位连发生都没发生。他还敢去骗,胆子很大哦,因为现在保险有一种情况叫小额速赔。小额速赔就是如果是一种小事故,你只要拍个照片上传一下,人家就把钱赔给你了。比如我拿着别人车祸的照片,我去用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那四和五是另外一种分类,

四是财宝,五是人保。财保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投保人被保险人。需要注意。财产保险中是没有受益人的。我给我自己的车子买了保险,我自己就可以是受益人。因为车子出了问题,并不代表着我出问题。他不需要有那个受益人。什么叫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

比如。你有一个。电脑很贵,比如两万块钱,但是这个电脑呢,已经坏掉了。已经坏掉了,就是要修一修,还挺贵的,怎么办呢?我们两个就商量好,把你的电脑放在路的旁边,我开着车从这过,故意压一下。压过以后向保险公司理赔,

说不好意思,我把人家电脑压坏了来,你们要替我赔钱。然后呢,出具这个电脑的购买发票,这就是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要构成保险诈骗,最后是投保人,受益人,这叫人保。人保当然希望谁出事儿,希望被保险人出事儿。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从重到轻死亡。伤残疾病骗取保险金。

各位,这种人身保险是不能随便买的。你看到你邻居家有个六岁的小男孩儿,长得好可爱啊,你就跟邻居商量诶,我给你儿子买个人身意外险怎么样?如果你儿子出事了。我拿到理赔金,我可以分你一半。各位,你感觉你的邻居会同意吗?当然,不同意法律都不不允许,原因在于这种情况,如果随意可以替他人买人身意外险,

意味着他人不出事儿,你会创造条件让他出事儿的。所以绝对是禁止的。但是为什么这块儿要有个受益人呢?各位,如果我给我自己买了个保险,买了个人身意外险,我会不会指定我自己是受益人?疯了。我出事的那一天才能去理赔,我还受什么益?就没有什么受益的问题了,所以。投保人,受益人是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

伤残,疾病,骗取保险金。但是四和五有可能会同时构成其他罪。各位,我给我家房子买了保险。我一把火把房子给烧了,然后向保险公司去理赔,我烧了房子肯定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这是我自己的房子。但是它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构成放火以后,然后又向保险公司进行虚假理赔,构成了。

保险诈骗罪。这是什么饭?手段放火目的保险诈骗,再比如先杀妻再骗保。杀妻是手段,骗保是目的,手段目的有牵连,但这种牵连犯立法上明确规定要数罪。并罚,这是牵连犯处罚的例外。天津一个男子。带着自己的老婆到泰国去旅游。到泰国以后,他们。这个订了一个豪华的别墅,

别墅有自己的游泳池,而且很偏僻,然后教自己的妻子在游泳池游泳的时候,他在国内先给自己的妻子购买了巨额的人身意外险,然后把妻子摁在游泳池里面。里面活活的淹死,淹死以后在当地他自己报警,他的理由是我午睡了,起来之后就发现老婆在游泳池里面淹死了。泰国的警方当时都没有怀疑。一旦他们出具了意外的死亡证明,他拿着这个意外的死亡证明回到国内就可以进行。理赔了,但是毕竟妻子已经去世了,他的家人都赶快到泰国要见最后一面,

但是发现发现这个男子神色紧张,然后。妻子的尸体身上,手指甲里面就是发现有残存的那种人体组织的东西,好像是抓了什么东西一样。再一看,这个男子的胳膊这一块儿就被抓了,这个红红的这种血迹。然后家人就认为。这应该是非正常死亡就要求泰国警方重新侦查。侦查审讯,然后男子承认自己杀死自己的妻子是为了骗取巨额保单。到国内一看,真的有巨额保单,那这个案子先杀其。

再骗保数罪并罚,但是它有没有骗保呢?没有,他只是先杀妻了,还没有来得及,就在泰国被抓了,那就意味着他既构成故意杀人罪,又构成。保险诈骗罪预备。预备杀人就是为了保险诈骗做准备的一个行为,两个罪想象竞合从一种那如果回到国内之后,他继续理赔了,这就意味着既构成。故意杀人罪又构成保险诈骗罪,要数罪并罚。

听懂了吗?好,这是牵连犯这个点过。来我们看一看第二项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当然要定共犯。并共犯这个三,我们后面会讨论的这个点有重复来看真题。保险受益人甲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乙造成乙死亡,骗取20万保险金,对甲应当如何处理?几个行为。

几个两个行为吧,杀人是一个骗保是一个两个行为是什么犯?牵连犯虽然是牵连犯,但是要数罪并罚,本题要选。4d好金融诈骗四个罪就结束了,包括集资诈骗,贷款诈骗,信用卡诈骗和保险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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