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泽兵 发表于 2024-4-16 16:47:18

24.第05章 第01节- 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我们下一步要进入有点难的一章,叫共同犯罪。这章啊,今年我打算讲的,可能要比去年讲的要详细。这个板块是要梳理出一个框架的。然后呢,再把细节问题填充进去啊,我想对大家最起码今年我一定要详细的给大家去讲共同犯罪的底层逻辑。底层逻辑其实就是一种做题的方法问题。共同犯罪要解决什么问题?大家先抬个头。从体系框架上看。

共同犯罪要解决如下问题。讨论共同犯罪,首先一定要讨论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怎么样能成立共犯?各位成立条件结束以后,反面我们要讨论,不构成共犯的情形。一正一反。不构成共犯的情形,然后如果成立共犯,向后去推进。要讨论共同犯罪的形式。就一旦构成共犯,你这个共犯是以什么形式?

建立起来的。共同犯罪的形式。任意共犯,必要共犯。简单共犯,复杂共犯,等等。那共犯的形式也解决了,那下一步我们当然要讨论共同犯罪人的责任与分类。共犯人有分类,主犯从犯,先从犯交错犯。还有责任。那么,这四项是共犯的基本问题。

共犯怎么样能成立啊?成立条件搞定了,其实反面就是不构成共犯,有哪些情形?一正一反,如果成立共犯,这个共同犯罪是怎么样表现出来的?是以什么形式展示出来的?共犯的形式。刑事问题也解决了,那共同犯罪人,你既然是构成共犯,每一个共犯人怎么分类?什么责任?这四个叫基本问题,

最后一个呢?最后一个就是疑难问题,讨论共同犯罪的场合。它的犯罪形态如何去认定?它其实将两种制度结合在一起,既有共犯又有形态,叫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形态问题。共同犯罪能不能既遂未遂终止,甚至是预备?这就是共犯要解决的五大问题。那这五大问题啊,如果你的思路想理顺,你必须要关注共犯的底层逻辑,那我去年讲没讲那么难的原因,

是因为考试考的。没有想象那么难。但是但是去年我们到后期的时候,其实对共犯还是做了一定的提升的。这几年呢,随着研究生考试案例题,它的考察的方法有可能难一步就是结合共犯。结合形态,结合具体罪名三个维度,给你设计一个相对有点复杂的案例,所以共犯是要掌握了。是要从底层逻辑再答高一点,尤其是法学专业的同学,那下面我们看一看共犯的底层逻辑,这个讲义上是没有的。

关于共同犯罪的理论和学说非常复杂,所以日本刑法学者说过,说犯罪中止是犯罪人退后的黄金桥梁。一旦终止了。从宽的幅度很大,退后的黄金较量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的死亡之章。因为共同犯罪的理论非常复杂,观点诸多,争议极大。比如光。共同犯罪的成立学说就存在这。违法共犯论。责任共犯论,因果共犯论。就各种学说。

但恭喜各位研究生考试不考。我们只考固定的结论和观点,从这个角度来讲,而且整个共犯的体系逻辑,它跟法考。几乎都不一样。就你法考学的越好。学这个板块,你会越痛苦。当然,那个同学可能不会那么痛苦,是不是?好,那我们想一想,关于我们共同犯罪的底层逻辑到底是什么?

不要看书。共同犯罪呢,我想通过因果共犯论。给大家去串出来共犯的认定规则。别看书,抬头看我啊,书上真没有。两个案例。第一个张三入户盗窃,李四为其望风。张三偷走价值五万块的财物。第二个张三,李四相约杀王五,同时向王五开枪。张三一枪将王五爆头而死,

李四没有打中。请问。共同犯罪的立法和理论是解决以上两个案例中的张三的问题。李四的问题还是两个人的问题。共同犯罪的立法和理论,是为了解决谁而存在的。一张三二李四三两个人。我想大家内心可能有很多同学认为是解决两个人的问题,如果你是这种想法,不能说你错,但是不精准。因为在以上两个案例中。大家想在第一个案例中。即使没有共同犯罪的立法和理论,即使不考虑共同犯罪,

在低干例中,张三也要认定为盗窃罪。脊髓因为就是你亲手把人家的钱偷走的。没问题吧,在第二个案例中,即使不考虑共同犯罪,张三也要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理由在于。理由在于就是你一枪将别人暴徒而死的。所以在以上两个案例中,不管有没有共同犯罪的理论立法,对张三的定性丝毫没有影响。都是盗窃既遂。杀人既遂。考虑和不考虑都一样。

这就意味着,共同犯罪不是为了解决张三的问题而存在。那在以上两个案例中,如果不考虑共同犯罪,大家想一想,假如不考虑共犯的问题,在第一个案例中,对李四怎么定?不考虑共犯。在第一个案例中,对李四怎么定?怎么定?李四就是在门口站一站。你怎么能对他定罪呢?对吧,

如果不没有共同犯罪,这种理论没有共同犯罪,这种立法,那李四在门口站一站站一站。无罪。在第二个案例中,如果不考虑共同犯罪。你对李四定罪,也只能定。故意杀人罪。未遂,因为我的确杀人了,开枪了,但是我没打中。对吧,

所以如果不考虑共犯,在第一个案例中,李四是无罪的,在第二个案例中,李四是杀人罪未遂。但是但是但是一旦考虑共同犯罪,在以上两个案例中。李四不仅构成盗窃罪,而且构成盗窃罪既遂。第二个案例中,李四不仅构成杀人罪,而且是杀人罪既遂,这表明共同犯罪的立法和理论就是为了解决李四的问题。没问题吧?那既然为了解决李四的问题而存在,

请问他就会面临着一个核心的规则。那就是李四一定会反问我们问什么呢?问凭什么我没有去偷?凭什么我没有直接打中?你要将财产损失结果将死亡结果算在我的头上。凭什么我们会很自信的告诉他,就凭你和张三构成了共同犯罪。所以要算在你的头上,那如果他再追问一句,为什么构成共同犯罪就要算在我的头上?为什么啊?因为部分实行全部责任,他如果问为什么部分实行全部责任?我们说因为你们构成共同犯罪。那又赚回来了,

对吧?各位,所以到这一步其实就涉及到整个共犯最核心的一种立法理念。不要走神啊,抬头看我。咱今天只要把这个立法的逻辑讲清楚就够了。抬头在共犯中,李四问,凭什么我没有去偷?凭什么我没有直接打中?要把结果也要算在我的头上。各位,按照我们前面讲的因果关系的原理。当将结果算在某一个行为的图上,是要求证明行为和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

如果我们能证明李四的望风行为和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李四的开枪行为和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那结果当然是可以算在他的头上。对吧,走到这一步会发现因果关系的论证过程,其实就回归到了因果关系的判断问题。就是共犯的论证。共同犯罪的认证就变成了一个因果关系的问题。那有同学就会说,老师明明没有去偷,明明没有打中,那怎么能证明有因果关系呢?怎么证明?各位共同犯罪就体现了中国老百姓说的一句话叫。心往一处想。

很好,利网。一处使。不要看书啊,我们想想这句话怎么去理解,心往一处想,力往一处使,表明二人主观上其实是有。共同的,故意的。力往一处使,表明二人是有共同的行为的。所以中国话真的博大精深啊,抬头看我啊,不要看书问。

在以上两个案例中。第一张三。张三直接偷走五万。张三对法益的侵害是最直接的,最有效的。对吧,其实这个案子你即使把李四给干掉,不要不考虑李四,张三也能构成盗窃既遂的。对吧,好。张三对法益的侵害是一股直接的力量,有效的力量放在这不动。再考虑李四。李四虽然没有直接去偷,

但请问李四望风的行为。对张三的盗窃行为有没有帮助影响促进贡献?有它会让张三偷起来,更容易,更安心。张三对法益的侵害是直接力量,李四对法益的侵害是一股间接的力量。当李四帮助张三去盗窃的时候,此时两种力量合二为一。力往一处使。合二为一,他们两个的行为组合在一起就变成了一个共同的犯罪行为。李四就促进了张三的实行行为,就促进了张三的盗窃行为。这一步能听懂吧,

而且大家想李四对张三的促进,促进到了哪一步才结束?促进到张三偷到手的时候才结束。促进到偷到手,那就表明李四对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有没有贡献。有促进张三的行为,二人就构成了共同。促进张三造成的既遂结果表明,既遂结果和李四爷有关系。李四就构成了。既遂。所以,共同犯罪找什么,就是找因果性,找因果关系。

一方要促进另外一方的行为,促进行为两种力量合二为一,我们就共同啦。然后紧接着看一看这个促进达到了什么程度,如果一直促进到张三既遂为止。那么就构成既遂了。这就是因果性的判断规则。那下面我给大家讲一小组案例,大家判断一下这小组案例能听懂就够了第一。这种促进李四和张三要有共同的行为,促进既可能是一种物理促进。你杀人,我给你提供一把枪,这当然是物理促进。也可能是一种心理强化。

所谓心理强化张三杀人,李四在旁边加油呐喊,摇旗助威,甚至进行武术指导。各位,这一定是有强化的。好,别看书啊,抬头看我一组案例第一。张三入户盗窃李四望风。望风过程中,主人回来了,李四给张三说,哥们儿,快跑!

主人回来了,两人携带赃物逃离。本案中,咱分析共犯,一定要先讨论谁。张三还是李四?对,一定要讨论张三,因为刚刚的逻辑关系已经告诉我们了,像类似这种案子,先确定无争议的,再讨论有争议的。谁无争议?张三不考虑,共犯。

张三都没有争议,先确定无争议的张三,把张三确定好之后。谁对他有影响?谁对他有促进?拉过来就是张三的共犯,无影响,无促进,踢出去和我不是一类就不是共犯。我再说一遍啊,先确定无争议的,再确定有争议的,无争议的一定是张三,张三确定好之后,谁对他的行为有影响,

有贡献,有促进?拿过来作为共犯。无影响,无促进,无贡献,踢出去和我不是一类。在刚刚讲到这个案例中,张三入户盗窃李四望风,李四将主人返回的消息告诉张三,张三和李四携带赃物逃离。各位不考虑李四,张三都要构成盗窃既遂的。把张三确定好之后,请问李四对张三有没有对张三的盗窃行为有没有促进?

有两种力量,合二为一,共同了。一直促进到张三偷到手为止。因此,李四和结果也有因果关系,构成盗窃罪既遂。没问题吧,各位,这种促进是物理还是心理还是都有?都有通风报信,是物理替他望风,也会有心理强化,很好抬头看我。第二个案例。

如果李四望风过程中,主人一直没回来。张三把东西偷走了。张三还是要先分析他构成盗窃既遂,在讨论李四虽然主人没回来,但是李四替张三望风有没有强化?张三的盗窃心理。对刚才的盗窃行为有没有促进?他依然是构成既遂的,只不过李四这个时候对张三的帮助是物理还是心理,心理很好。第三。如果李四望风过程中。太累了,睡着了。

睡着了,张三偷着东西出来一看,吓一跳,妈的,太猪一样的队友啊,他竟然睡着了,吓了一身冷汗。还是把东西偷走了。张三同样是既遂李四呢?是不是也是既遂?虽然他睡着了,但是张三不知情,张三以为他一直在替自己望风呢。李四依然是既遂,因为他有因果关系的。

再看第五个案例,如果李四在望风的过程中害怕了,悄悄地溜走了。跟睡着是不是一样的?都是脊髓没问题吧?很好很好,我发现大家已经。感受到这个规则了,那下面最难的一个案例,这个案例只要能听得懂底层逻辑的铺垫就足够了。各位甲。赵乙家盗窃。丙是乙的邻居,二人关系不好。二人关系不好,

丙一看乙家遭贼了,好开心啊,好开心啊。然后丙就决定替乙去望风,主动替乙望风。啊,抱歉,丙就决定主动替甲去望风,甲是贼,他就心想,如果我的邻居乙回来了,我就把他支走。为甲争取作案时间。听懂了吧,结果丙站在乙回家的必经路口。

主动替甲去望风。守候了两个小时乙都没回来。哎呦,丙冻成狗一样,回家洗洗睡了。那乙回家一看吓一跳,天呐,家都没了,偷完了。各位,这个案例中先确定无争议的是不是甲甲入户盗窃,当然是构成。既遂盗窃罪,然后再讨论。丙是不是甲的共犯?

是不是请问丙对甲的盗窃行为有没有促进?有没有物理促进?没有没有,物理促进没有,向他通风报信对吧?第二,有没有心理强化甲都不知道丙的存在?对吧,所以丙与甲的盗窃行为之间没有建立起任何联系,两种力量根本就没有合二为一。丙对甲的盗窃行为没有丝毫促进,对吧?对丙是不能认定为甲的共犯的,定不了罪的。没问题吧,

所以共同犯罪到这一步,底层逻辑建构起来,那就是因果性的判断。总结一下,各位。促进行为构成共同。就是共犯就成立了促进结果,构成既遂。这就是共同犯罪的底层逻辑问题。好底层逻辑,大家一旦听懂,那我们。这个后面的点就简单,只我后面会用相当长的时间去给大家去拆解底层逻辑,去拆解什么共犯的成立,

为什么不成立?共犯的责任,共犯的形态,都是和因果性有关系的。找到这样一个突破口,共犯学起来就会很轻松。那个底层逻辑呢?我们讨论了怎么样才能够形成共犯,要心往一处想,力往一处使。要求一方行为要对另外一方的行为有促进,有影响,有帮助。那从共犯角度,既然是对另外一方的行为有促进,

那么至少是要促进对方的预备行为。比如李四要去盗窃张三,给李四提供一把钥匙。那张三提供钥匙的行为,对李四的盗窃行为有促进,至少是对预备行为有促进,这个时候就能成立共犯。促进行为成立,共同促进结果与结果有因果关系,那就构成既遂。如果一方和另外一方的行为根本没有任何关系。没有关系,那就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底层逻辑结束以后呢,讨论整个共犯的板块,

这个板块。大家要知道,我们讨论了共同犯罪。这五大问题首先要讨论共犯的成立条件。其次,不构成共犯的情形。这是一正一反。第三,共同犯罪的形式。共同犯罪通过什么形式表示出来。第四,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与责任。第五,我们讨论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其中有点难的是共同犯罪的形式。

跟共同犯罪的形态,这两项有点难,共犯人分类里面教嗦犯的责任认定有点难。然后不构成共犯中的实行过线有点难。也就说每个板块基本上有一个难点,那下面我们看共同犯罪的基本概念。共犯的成立要求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是立法的明文规定。所以,如果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分别处罚,意味着那就是个单独犯罪。

所以共同犯罪。要求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共同拆除一个条件及主体条件。犯罪拆除两个条件主客观相统一,可以拆除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那我们先看第一个主体条件。主体条件要有二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这个犯罪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如果是自然人,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它才是一个合格的犯罪主体。如果是单位也要满足单位的法定资格,

什么主体条件?主观条件法律规定。也就说是一个合格的自然人,是一个合格的单位,他们都有可能构成共同犯罪。从主体的形式上来看,要注意像人加人能构成单位犯罪,能构成共同犯罪。人家单位也可以。有一个自然人和另外一个单位,这是两个独立的主体也行。第三单位加单位也是可以构成共犯的。所以它的可以任意的排列组合。但要重点关注,如果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参与共同犯罪。

他就不是共同犯罪人。二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只要其中一个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只有一个人,不具备主体的资格,那这个人就不是共同犯罪人。这是我们考试分析的观点,它充分说明构成共同犯罪必须要符合主体的资格,这是主体条件。第二,犯罪拆成主客观相统一,在客观上必须要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的犯罪行为注意至少要有共同的预备行为。有共同的预备行为,原则上也是可以成立共同犯罪的。

比如两个人相约去抢劫,仍然在预备阶段就被抓了,可以构成抢劫罪预备。那么,构成共同犯罪?从具体行为上来看,行为的内容有实行行为,帮助行为,组织行为,教嗦行为和共谋行为。注意这几项都是属于共犯的内容。那行为内容其实很好记,我们以实行行为为中心。对实行行为有帮助的叫帮助犯。对实行行为有教疏的,

叫教疏犯。两个实行犯一块去商量,叫共谋。其中,如果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他不一定直接实施犯罪,但是他可以组织实行犯去实行。所以这几项都是属于共犯的行为。对共犯行为进行研究,如果从形式上看,它是可以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而且这个作为和不作为也是可以任意组合的。比如,双方行为都是作为。张三李四一起持刀杀王五都是作为。

双方也可以,都是不作为。儿子落水了,爸爸妈妈都不救,眼睁睁的看着儿子淹死。那二人就构成了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共犯。甚至可以是一方作为一方不作为。爸爸杀儿子,妈妈不制止。夫妻二人同样是构成杀人的共犯的。所以其行为可以任意组合双方,作为双方不作为,一方作为,一方不作为,这都可以。

这从形式上看。而以上共同的犯罪行为呢?大家可能不熟的就是这个共谋行为。共谋指的是共谋实行犯罪。比如,一起制定犯罪的方案。商量犯罪的计划,各位这个行为本身就意味着已经进入了预备阶段,它已经不再是一个单纯的意思表示。不是一个单纯的泛译表示。所以一旦进入了。预备行为,预备阶段,此种情况完全是可以构成共犯,因此共谋本身就是共犯的一种类型。

那龚某以后哪怕是在现场站脚助威,没有直接实行,也是成立共犯的。张三李四一起共谋杀王五。到了现场之后,李四杀王五,张三没动手,张三同样是构成共犯的。好,这就是站在客观行为上,难度不大。第三呢,站在主观要件,双方要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的犯罪故意请大家把故意圈起来。

成立共犯,只要求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要求心往一处想,这个一处想指的就是有共同的故意。他根本不要求双方的行为要具有共同的目的,不要求有共同的犯罪目的。各位张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李四传播淫秽物品两人共同实施了传播行为。目的有明显区别,一个有牟利目的,一个没有牟利目的,但是两个人可以在传播淫秽物品范围内构成共犯。那么,共同的犯罪故意要求第一,

对共同犯罪持有性质相同的杀人心,持有性质相同的故意心态。啊,只要双方有共同故意,这就可以了。而共同故意的体现,一定要求双方相互之间要有意思联络。意思联络有交流,有沟通。来大家看这样一个案例。甲和乙去打猎。但两个猎人之间互不知情。特别巧,一起去打猎,但是呢,

同时打猎,但是呢,互不知情。两个人共同发现前面有动静。以为是猎物,然后呢?决定开枪。而且特别巧,两个人同时开了枪,结果呢,打死一个小孩。小孩身中两发子弹被打死了。在这个案例中,甲和乙能不能构成共同犯罪?不构成两个理由,

第一,甲乙对孩子的死亡没有故意,只有过失。更重要的理由是,甲乙互不知情,甲和乙之间是没有意思联络的,连商量都没有,那怎么可能会有意思联络呢?没有意思,联络自然也就不构成共同犯罪。所以主观上必须要有意思联络,这一点要注意。那需要提醒大家注意,主观上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要思考两个问题,

第一。能不能两个人?都是共同的,直接故意。当然可以,这是最常见的。甲乙一起杀丙对丙的死亡都是直接故意。各位,有没有可能一方是直接故意,一方是间接故意?二人构成共犯,一人是直接故意,一人是间接故意。好,这个先放一放,

有点难,第三种可能有没有可能双方都是间接故意构成共犯?有没有可能?有可能吧,比如儿子落水了,爸爸妈妈都不救,放任儿子出现死亡,结果结果儿子还真的淹死了。此种情况,两人对孩子的死亡都是间接故意。二人同样是可以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没问题吧,所以主观上有共同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加直接故意。可以是间接故意加间接故意。那唯独还剩最后一种,

有没有可能是直接故意加上间接故意?有可能吧,哎,第三种情况也是存在的。他就类似于前面讲的作为和不作为一样,客观上有共同的行为啊,至于双方谁是作为谁是不作为,甚至都是不作为,这根本就没有影响。双方可以是共同,直接,故意,共同,间接,故意,

也有可能一方是直接,故意一方是间接,故意。只要有故意,这就够了。故意的形式是不限制的。一方直接故意,一方间接故意,我们来分享一个案例抬头。各位,其实这种是好判断的啊。比如甲想集资诈骗,集资诈骗罪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对吧甲呢?集资诈骗总归是要向社会公众去募集资金。

他就找到好帮手乙。他就骗乙了说呃,我们一起呢去借钱。吸收资金这个钱呢,我们投资挣了钱再还回去。那乙就信以为真。各位信以为真,开始吸收公众资金。到这一刻,大家会发现,甲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但乙有没有?没有这一步,两个人就只能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

但甲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最终要定集资诈骗罪。好,下面大家听清楚了,乙在吸收公众存款的过程中。他意识到了甲有可能会带着钱跑。有可能会带着钱跑。但是乙呢,想算了,我也不管那么多了,还是帮甲吧。结果甲将募集到的资金携款潜逃。各位当乙认识到甲有可能携款潜逃的时候,有可能仍然帮助甲去募集。大量资金。

这个时候,甲主观上抱歉,乙主观上。其实就是放任甲集资诈骗行为和结果的发生。当乙认识到甲有可能不归还集资款,携款潜逃的那一刻。仍然帮甲去募集资金,表明以主观上是放任出资人发生财产损失的结果。是放任出资人发生财产损失的结果。那这个时候主观上就是间接故意。甲直接故意,乙间接故意。那两个人依然是可以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各位听懂了吧好,所以完全有可能一方直接故意一方间接故意。

好,这样的话,我们就可以总结一下了,共犯怎么能成立呢?主体条件要符合主体资格。单位和自然人可以任意组合。二,客观有共同行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呢?可以任意组合。三,主观有共同故意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呢?可以任意组合。从主体到行为。到故意都是可以任意组合的。没有明确的限制,

这个点要注意。那只要满足这三项条件,共犯就能成立。提醒各位注意共犯,成立理论上有三种学说,大家要关注第二种叫部分犯罪共同说。这种学说就主张。主张客观行为有部分相同。主观故意有部分相同,注意在相同范围内就能成立共犯。你就找一找两个人有没有相同故意有没有相同行为,只要在部分相同范围内有重合,重合范围内就是共犯构成共犯,根本不要求最终定罪的罪名相同。各位a和a+b一定是重合于。

a在a这个范围内就可以构成共犯。没问题吧,各位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张三,携带一把凶器,携带一把匕首去抢夺。他就邀请李四一起参与,但李四不知道,张三带了一把匕首。两个人在抢夺过程中就被抓了。各位就这个案例,那张三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但李四不知情,对李四只能定抢夺,两个人在哪个范围内构成共犯呢?抢夺范围内对。

这就是部分犯罪工作者的观点。各位张三想绑架,控制住被害人,他欺骗李四。给李四说。是因为他欠我钱不还,我才控制他的,你帮我看着他,我去问他的家人要钱。那李四就信以为真。那这个案例中,张三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构成绑架罪,而李四主观上有没有勒索财物的目的?没有,

就只能构成非法拘禁罪,两个人在哪个范围内构成共犯非法拘禁范围内,明白吧?好,非常好。好共犯的认定成立搞定了。成立条件切记三个维度都是任意组合。三个维度,包括。主体条件,二人以上。自然人和单位任意组合。二,主观条件有共同故意,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任意组合。三,客观有共同犯罪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可以任意组合。好正面结束以后,我们去讨论反面反面就是不构成共犯的六种情形。这六种先看第一种。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切记啊,虽然考试分析上有一句话说啊,有学者主张对过失犯罪也要按照过失共同犯罪来去处理。但是那只是某一个人,某几个人的主张,多数观点依然认为过失,

犯罪是不能成立共犯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怎么办?分别认定。各罚各的就行了。第二,利用他人作为工具,不构成共犯。理论上称之为。间接正反或者叫间接实行反。切记,在间接正犯的场合,它一定要存在一种结构。是行为人与工具人的关系。那么,行为人就是个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一定是将他人作为工具进行利用,进行使用。所以这个人就很很惨,他首先是个人,其次沦为别人犯罪的工具。啊,综合一块,他就是一个工具人。那如果让自己的狗去咬人,切记这种情况不可能认定为间接正犯。这是工具狗,不是工具人。那如果让狗去咬人,直接认定为杀人罪或者伤害罪的。直接正犯。

直接认定为直接正反。只有利用一个人去犯罪,才有可能是间接正犯。怎么样能够将别人作为自己的犯罪工具呢?第一,利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比如,利用一个精神病人。或者没有达到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犯罪。各位既然是行为人和工具人之间的关系,大家拿起笔呢,在旁边要记一下,要达到支配的程度。达到支配的程度。大家可以想,

在生活中,张三怎么样可以支配一个人呢?一定是对,因为对它有某种优势。对吧,比如张三让一个精神病人去犯罪,精神病人是不是很容易就被支配了?或者让一个小孩去犯罪,没有达到年龄的人。基于这种。智商的优势,成年人对小孩肯定是有智商优势。这种情况也是可以认定为间接正犯的,我让一个八岁的小孩儿替我去偷东西,各位其实在我的眼中,

八岁的孩子就是我的犯罪工具。那对我认定为盗窃罪的间接正反。这个跟法考的观点是不一样的。第二是利用不知情人的行为,各位旁边写两个字,通常是欺骗。比如张三骗了李四,李四不知情,所以愿意实施,那李四就沦为张三犯罪的工具。我给张三一把枪,里面有子弹也上好了糖,我骗张三,我说这是空枪,没有子弹,

你可以朝李四开一枪吓唬他。张三信以为真,砰一枪就把李四打死了。各位在这个案例中,我主观上有杀人故意,但张三主观上有没有杀人故意?没有,他被我欺骗,以后对李四的死亡最多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那对,我就要认定为故意杀人罪。间接正反,也叫间接实行反。这就是通过欺骗支配了他人的行为好,这两项要注意。

第三是事前无同谋,事后提供帮助的,不构成共犯。诶,大家想那一旦事前有通谋呢?事前有同谋,就要认定为共犯了。事前有同谋,不就体现了刚刚的共同故意吗?那就认定为共犯了,所以在整个刑法上,只要满足主体条件。主观条件事前有同谋,那一定是共犯的。那么,

事前如果没有同谋,事后提供帮助,不构成共犯,大家能不能根据共犯的底层逻辑拆解一下?凭什么事后提供帮助,不构成共犯?各位张三,盗窃已经既遂了,扛着赃物向家走。李四见到张三说,辛苦辛苦,我替你扛一会儿。李四明明知道这些东西是张三盗窃而来,那大家想一想怎么处理?不要看书啊,

想一想。那这个时候,李四和张三就张三的盗窃行为二人事先有没有同谋?事前每无同谋,张三盗窃既遂之后,李四是不是帮助去转移了赃物?那帮助转移赃物为什么不能构成盗窃罪的共犯呢?因为张三的盗窃行为已经结束了,终了了。盗窃都已经既遂了,对吧?按照我们昨天讲的,上次课讲的犯罪形态问题。行为终局性停止产生犯罪形态。表明盗窃行为已经结束了,

既然盗窃已经行,行为已经结束了,那李四。参与进来的时候。对张三的盗窃行为有没有促进?没有既无物理促进,也无心理促进。因为张三的盗窃行为已经结束了,既然结束了,二人就不可能形成共同的犯罪行为。所以对李四只能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啊,简称掩隐罪。好事前无同谋,

事后提供帮助,不构成共犯。第四,过线行为不构成共犯这个点。一会我重点讲,先放一放。第五,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同时,犯指的是缺乏意思联络,不是共犯。就像刚刚讲的。两个人碰巧共同开枪去打猎一样。彼此互不知情,缺乏意思联络,

此种情况不可能构成共犯的。第六,在共同实行的场合,不存在片面共犯。各位,什么是片面共犯呢?指的是对他人犯罪暗中相助。暗中相助。因为受到暗中相助的实行犯不知情,所以不能与暗中相助者构成共犯。但是对于暗中相助者,注意可以按照从犯处理。来请大家抬个头看我甲想翻墙盗窃。乙就注意到,甲是个小偷。

但是墙太高,甲就一直翻不进去乙,趁甲不注意在墙上放了一把梯子。啊甲一看a特别好,有个梯子顺梯翻墙盗窃成功,那这个案例中甲自然构成既遂。但大家仔细思考一下,甲知道乙在帮自己吗?双方其实是没有意思联络的。所以甲不可能和乙一起构成共犯的。不能和乙一起构成共犯,那对乙怎么去处理呢?我们考试分析认为,对于暗中相助者,也就是乙可以按照从犯来处理这个从犯,

其实指的就是帮助犯。按照从犯来处理。但是你结合我们的标题,标题里面在我国学术界通常以主观上有没有共同故意作为标准认定公犯?下列情形貌似共同犯罪,但因缺乏共同故意或者共同故意的内容不一致,不认为是共同犯罪。不认为是公犯。正因如此,承上启下下,所以对于暗中相助者,才按照共犯来处理。对于乙是按照共犯来处理。它不是一个标准的共犯形式,理由就在于双方没有意思联络,

这是研究生考试的观点,要注意。那由此呢,不构成共犯的六种情形,我们前五种都解决了第一过失,不构成。二利用他人作为工具不构成。三事前无同谋,事后提供帮助,不构成四没讲五同时犯,不构成六。共同实行的场合不存在片面共犯。那下面我们讨论讨论。第四,过线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这一项很重要。当然了,我马上讲的内容呢,如果。如果是非法学专业的同学。呃,你个别问题听不懂,这很正常。法学专业的同学,这个板块是一定要听懂的案例分析题,有可能会考这么难。而且过线行为是很容易在案例题中去考察的。所谓过线行为。不要看书。我们可以抬抬头看看这个PPT啊,

一会我写点东西。按照我们刚刚讲的内容,听清楚。我们现在讲的板块是因为主观缺乏共同故意,所以不构成共犯。其中第四点是过线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何为过限行为。它指的是在共同犯罪中有部分共犯人的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的范围。超出了共同犯意的范围。此时对过线行为。不构成共犯。如果用公式来表达,比如甲和乙共谋犯a罪。

我们两个一起打算犯a罪。但是在犯a罪的过程中。乙他又犯了一个b罪。各位,大家可以首先站在乙的角度去讨论乙在犯a罪的过程中又犯了b罪,那乙犯b罪乙肯定要承担责任。这是理所当然的。我们要讨论的问题就在于对b这个罪名,两个人能不能构成共犯。这就是过限行为。对吧,那对这个过线行为怎么办呢?过线行为不成立,共犯大家能不能告诉我为什么对过线行为二人不构成共犯?我们两个商量的是犯什么罪a罪,

结果这个过程中你作为我的同伙,你又犯了b罪,你犯b罪有在我们商量的范围内吗?不在我对你犯的b罪,有没有故意没有,所以就b这个行为,我一定是不构成共犯的。换句话说,原则上我们两个只能在a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就b罪,我们是不构成共犯的,共犯这个BB已经超出了我们共同故意的范围。没问题吧,好到这一步,如果能听懂,

关键是。我对你实施的弊罪造成的结果,要不要负责?我对b的行为我是不负责的。超出了我们共同故意的范围。那我对你实施闭罪造成的结果,要不要负责呢?这就是实行过线唯一要解决的问题。要不要负责?要看a罪和b罪之间关系是否紧密。各位,如果我们共谋犯a罪,听清楚a罪,通常会造成b罪的结果。虽然我没有犯b罪的故意,

但是我对你造成的b罪的结果要不要负责?要不要要各位如果a罪b罪八竿子打不着a罪,通常也不会造成b罪的结果。请问我要不要对你造成的b资的结果负责?不要能理解吗?好,所以关键看a罪和b罪构成要件是否紧密。那怎么去判断呢?我们讲义上已经列出来了,你现在可以不管它,我给大家一个公式,这个公式就看a罪和b罪在构成要件上有没有重合?如果在构成要件上有重合,说明这两个罪的关系紧密吗?紧密。

因此,做题标准一句话。重合性过线。AB最右重合。重合性过线。未过线的人。承担结果加重犯的责任。咳。那如果是非重合性过线。咳咳。非重合性过限,谁实施谁负责。重合性过线未过线的人要承担结果,加重犯的责任。那么,

非重合性过线谁实施谁负责?好记好之后,我会用大量的案例来辅助,去理解这个标准。好记好了吧啊,大家注意两个关键词,在重合性过线的场合,指的是a和b构成要件上有重合。那么,未过线的人一定只承担结果加重犯的责任。如果没有结果,加重犯怎么办?仍然是不承担的。唉,这样的话就意味着什么?

各位在实行过线的场合原则上没过线的人,要不要承担责任?原则上要不要承担?原则上是不要的,首先。对那个过限行为本身是不构成共犯的,所以我不承担责任,其次对过限行为造成的结果呢?造成的结果其实原则上我还是不承担责任的,只有在非常特殊的场合才承担责任,什么特殊的场合呢?第一,两罪有重合。第二,还规定了。

结果加重犯。能理解吧,既有重合,又规定了结果,加重犯只有在这种场合下,我才对这个结果承担责任。除此之外,都不承担。所以它的限定范围是很多的。来抬头看我啊,各位。甲和乙相约入户盗窃。共谋之罪是。盗窃甲入户,已望风甲在望。

风甲在入户过程中啊,盗窃成功,然后又强奸了女主人。强奸了女主人。各位,这个案例想一想,对甲乙如何处理本案二人共谋之罪是盗窃罪。但是在盗窃的过程中,又出现了一个过线的罪名。强奸罪。乙又犯了强奸罪。唉,这甲又犯了强奸罪,请问。就强奸行为本身而言,

二人能构成共犯吗?不构成因为汪峰的乙有没有强奸故意有没有帮助强奸故意没有那甲的甲的强奸行为就超出了共同故意的。范围所以过限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没问题吧,过线行为不成立,共犯那过线行为造成的结果。望峰的乙要负责吗?要不要各位盗窃和强奸?有没有重合?没有重合谁实施谁负责?所以最终的结论是,甲构成盗窃罪,加强奸罪,数罪并罚,而乙仅仅构成盗窃罪的。

帮助犯两人只在盗窃范围内成立共犯。能听懂吧,好各位来抬头啊,我们继续继续。这案例改一改。如果甲。教嗦教嗦乙去伤害丙。伤害丙。乙在伤害丙的过程中,丙就激烈反抗。然后乙直接把丙给杀死了。各位二人共谋之罪是。伤害罪,甲乙想犯的是伤害罪。但是在伤害过程中又出现了一个过限的行为。

杀人行为,杀人行为是谁实施的乙?好,请问第一。就过线行为,杀人行为本身而言,二人构成共犯吗?就杀人行为而言,构成共犯吗?不构成杀人行为是不是过限行为甲,只有教嗦乙伤害丙的故意有没有教嗦乙杀人的故意,没有甲根本没有杀人故意。因此,就杀人行为而言,二人不可能构成共犯。

杀人行为不构成共犯,紧接着去讨论。甲对乙造成的过线结果是否要负责?要不要关键看两个罪有没有重合,杀人伤害有没有重合?有啊,叫重合性过线,请问重合于谁?杀人和伤害重合于。伤害重合于故意伤害,那故意伤害有没有规定结果加重犯呢?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所以对甲要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教嗦犯属于故意伤害,

致人死亡,而乙构成故意伤害罪。杀人罪,各位能理解吧,你看这做题就很轻松,很轻松了。记着这个标准未过线,重合性过线承担结果,加重犯的责任,非重合性过线,谁实施谁负责。各能听懂吧?那如果能听懂,我再说一个案例,大家感受一下这个案例其实挺难的,

马上讲到第三个案例。你们一定要仔细想一想。就是个结果加重犯的问题。各位甲。乙。相约去抢劫。计划甲入户乙望风。甲提着一把刀,正要走进去。乙就给甲说说,大哥,咱抢劫可以,但你可千万别把人给杀了,别弄死他。甲说怎么那么多废话,

老子只要钱不要命。杀什么人,你好好给我望风得了。说完,甲就进去了。进去之后呢,发现只有一个女主人,小花在家甲为了速战速决,一刀毙命。人头落地。然后呢,拿走小画家的东西。左手提着财务,右手提着人头就出来了,然后给乙说辛苦辛苦,

来头归你,钱归我。一听一看又吓一跳,说大哥,你怎么又杀人啦?违约了。各位,这个案例大家想对甲乙怎么处理?各位两个人相约犯哪种类型的抢劫罪?不杀人的那种类型。结果在这个抢劫过程中,甲是不是杀了一个人?就杀人行为本身而言,乙有没有杀人故意没有他,其实是超出了乙的。

翻译乙不想杀人,乙还嘱咐甲不要杀人。没问题吧?但是他即使杀了人,其实还是在抢劫罪的罪名之内。没问题吧?对甲而言,那属于抢劫致人死亡,而且是抢劫故意致人死亡。压制反抗取得财物。那对乙而言,怎么处理呢?各位乙对被害人的死亡,他不可能承担故意的责任,因为乙被对被害人死亡没有故意。

而且特意嘱咐甲不能杀人。那没有故意,只能说对小孩的死亡不承担故意的责任,并不意味着已无罪。首先,乙是构成了抢劫罪的帮助犯,共犯。其次,各位乙对小花的死亡无故意。但有没有过失?有没有如果有过失,那对乙怎么定?抢劫致人死亡,既包括抢劫故意致人死亡,也包括抢劫过失致人死亡。

比如张三抢劫小花,将小花摁倒在地。结果摁倒在地,小花呢?头不着地摔死了。这一步,其实张三对小孩的死亡只有过失,但依然是成立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所以最终的定性对甲和乙都要定。抢劫致人死亡,只不过一个是故意致人死亡,一个是过失致人死亡。能理解吧,这个案例我们去年在。在什么时候啊?

我想想可能是主观题技巧课的时候讲过这个案例,因为刚去年在前期讲课,我没敢讲这个案例是有点难的。它跟去年考的案例分析题的案情。很像的。对乙要定抢劫过失诊所,也是抢劫诊所好,下面那这样的话,我们这个。重合性过线,非重合性过线,实行过线问题就搞定了,以后大家做题目很简单,你就看二人。想犯a罪,

结果还多了一个出来,多了个b就多的这一个二人肯定不构成共犯,因为一方是没有故意的。那关键是对多的,这个造成的结果要不要负责?要不要负责?那就看有没有结果加重犯的规定。重合型过线。一旦有结果,加重犯的规定未过线的人是要承担结果,加重犯的责任的,我最后再讲一个案例,各位。张三。李四相约入户盗窃。

张三入户李四望风。张三在盗窃的过程中惊醒了主人,为抗拒抓捕,当场将主人打死。各位张三就从盗窃罪。转化为了抢劫罪啊,如果你要没有基础,你不知道转化抢劫很正常,后面会讲的。他从盗窃就转成了抢劫,而且是抢劫致人死亡。汪峰的李四呢?有没有转成抢劫的故意?所以就过线行为,他不可能构成共犯的,

那李四只能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对吧,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以后,关键是李四对张三造成的死亡结果要不要承担责任?要不要共谋之罪是盗窃,过线罪名是抢劫,盗窃,抢劫有没有重合?各位,有没有法考的同学一定会认为有因为在法考中盗窃,不要求秘密窃取,在研究生考试中是不是要求秘密窃取啊?好,即使你认为他有重重合,退一万步讲,

你认为有重合,那一定是重合与盗窃吧。重合于盗窃,但是盗窃罪有没有规定结果加重犯?有没有规定盗窃致人重伤,致人死亡?没有,没有,意味着依然是不负责。依然是不负责,最终甲张三构成抢劫,致人死亡,李四仅仅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对死亡结果他是不承担责任的。没问题吧?

好,这个点到此结束。不构成共犯的六种情形来,下面看一道真题。嗯。甲约乙偷笔记本电脑。乙不敢偷,但是答应负责找销路。各位,他答应负责找销路到这一步,二人能不能构成共犯啊?后面不看能不能构成可以乙,既然负责答应找销路,请问乙对甲的盗窃行为有没有?促进物理还是心理,

心理对这一刻,二人其实是不是就已经共谋啦?好再向后甲得手后将偷的电脑交给乙。乙找到丙。丙觉得电脑来路不明,以一万的价格收购价值45000块的电脑。对此,正确的是。请问丙能不能构成盗窃的共犯?丙对甲的盗窃行为有没有物理促进?有没有心理强化没有?丙是在甲盗窃既遂以后。去收购赃物而已,所以对丙只能够定。对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罪好,这个罪在司法实践中,我简说一下啊,司法实践中一般称之为。叫言引罪。因为这个罪太长了呃,大家为了提高这种沟通的效率,都会对一些罪名进行简称。像小明一样叫言引罪。还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般称之为帮信罪,然后拒捕。执行。判决裁定罪通常称拒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通常称以危罪对这些简称啊,大家了解一下,一会儿我一会儿我们后面用的时候,我有可能会用简称。不然的话,罪名太长。说起来很难受啊,你们到司法实践的时候会发现他们也会用简称好,我们看四个选项a甲乙构成盗窃共犯。对吧?b甲乙丙构成盗窃共犯。错丙不构成c乙构成盗窃罪和掩隐罪。乙既然已经构成了盗窃罪的共犯,就不可能再对他定烟瘾罪两个原因。第一个。

总则前面讲过很好,没有期待可能性。财产犯罪后又处理赃物的,没有其他可能性,第二呢?第二个理由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要求。他掩饰,隐瞒的是。他人的犯罪所得。而不是自己的犯罪所得,因为在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所得其实就是自己的所得。没问题吧?各位在共同犯罪中。

行为人是要对自己分赃的数额承担责任,还是要对整体的犯罪数额承担责任?我们两个一块偷着十万块,每人分五万,请问我们每一个人的犯罪数额都是多少钱?十万,这个能理解吧?十万的原因是什么呢?能解释清楚吗?每个人只分了五万,为什么要对十万块的盗窃数额承担责任呢?啊,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对吧?那为什么部分实行全部责任?这又回归到了我们前面讲的共犯的底层逻辑,

抬头看我张三入户盗窃李四望风,张三偷走了十万块。各位,即使不考虑李四张三,就要对十万块负责。也就是你张三亲手偷走的十万。然后再讨论李四,请问李四对张三的盗窃行为有没有促进?对张三盗窃十万块的结果,有没有促进?促进行为构成共同促进结果,构成既遂,那你李四对这十万块整体都是有贡献有促进的,你当然要对十万的整体的数额承担责任。这就是为什么在共同犯罪中,

部分实行全部责任,这就是共犯因果性的体现。好,下面我们继续看c。好c是错的,4d呢?四四d也是错的,因为乙不可能构成烟瘾罪,只有丙才能构成,对吧?本题要选。a,所以大家会发现,共犯其实也没想象那么难。啊,

成立共犯。三个条件。不构成共犯六种情形全部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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