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泽兵 发表于 2024-4-16 16:46:50

22.第04章 第01-03节-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犯罪既遂、犯罪预备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第四章讨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这章整体来讲难度系数是比较小的。啊,很多同学呢,可能在学这章的时候,尤其是去年讲课呃,讲完课之后呢,我还是进行了一点反思,比终止和未遂的区分,有同学说个别问题。理解不了,今年这个板块呢,我们要细化细化,

以后争取做到无疑问结束这一章。这章在总则中重要,到了刑法分则同样如此。到刑法分则经常假借一个具体的罪名,然后问是构成了何种形态,所幸是前面我们已经做了铺垫了。当一个最保护的利益,也就是客体一定被实际侵害的时候。往往行为人就构成了既遂。这个有印象吧,客体对犯罪形态的影响。本章之最,本章的名字是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表明。停止形态只能存在于故意犯罪之中。那为什么过失犯罪没有形态问题呢?

过失犯罪,要么打勾,要么打叉,或者成立或者不成立,它根本就停不下来。一旦停下来,无法继续下去,那就是不成立犯罪。一旦造成结果,符合法定构成要件,那就构成过失犯罪。它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而没有既遂未遂之分。同理,间接故意也是如此。我们在讲危害结果意义的时候,

说过施害结果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点。某些犯罪就包含着间接故意在讲,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区分的时候,我们说认识因素不同,意志因素不同,还有结果要求不同。在结果要求不同这一块。说在直接故意的场合,即使未发生特定的危害,结果也能追究其预备未遂的责任。但是在间接规则场合,如果没有发生特定的危害结果,则犯罪不能成立。所以间接故意就如同过失犯罪一样,或者成立或者不成立,

只有你放任的那个结果,实际发生的时候。犯罪才能成立。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所以结果发生间接故意犯罪成立,没发生就不成立。那我们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由此就只能存在于各位直接故意中。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中。下面这张图,我们在前面已经前置化的讲了。比如张三杀李4a点买刀b点尾随c点举刀砍d点将人砍死c点就非常的关键。c点之前是预备行为,预备阶段。c点以后进入实行阶段,

到达d点犯罪就既遂了。大家可以想在a点和c点之间有可能会产生几种形态,不包括c。不包括c。好,没关系,我先带着大家看几个法条来,我们看这三个法条集中看第22条规定的是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是犯罪预备。所以,犯罪预备其实就这种准备。23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着手就到了c那个点。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

未得逞意味着没有到d那个点。是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未遂。而犯罪中止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是犯罪中止。好,这三项法条先了解一下。那我想问。犯罪未遂是自动放弃的,还是被迫放弃的?被迫很好,犯罪预备呢。你看他都准备了工具,

知道了条件,那他为什么不进入实行阶段,接着继续呢?被迫还是自动也是被迫,因为如果是自动放弃,那要认定为犯罪中止。能理解吧,好,如果能理解来我们看。请问a点和c点之间有可能产生几种形态,不包括c点几种呢?第一张三,如果为了杀人先去买刀。刀买回来之后被别人举报,然后呢,

就被抓了?各位,有没有准备工具有?但是有没有进入c点举刀砍?没有自动还是被迫?那他的犯罪形态就是故意杀人罪。预备,这就是犯罪预备。那如果刀买回来之后后悔了,放弃了把刀也扔了。自动还是被迫,有没有进入c点没有构成故意杀人罪终止。那这个中指。指的就是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它是犯罪中止的一种类型。

我要提醒大家注意。主客观相统一就能定罪。所谓主客观相统一,要求客观上。至少要有什么行为。实行行为还是预备行为?抬头看我,张三打算放一把火烧了李四家的房子,买了一桶汽油回来,打算交上去点着。汽油买回来之后,张三后悔了。把汽油也扔了。问,张三是一有罪还是二无罪?

有罪无罪。各位很多同学说不就买了一桶汽油回来吗?怎么能是有罪呢?各位,他是不是已经为了放火准备了工具制造了条件?已经有了什么行为预备行为?预备行为也是犯罪行为,我们犯罪行为包括预备行为包括施行行为。包括单独行为,包括共同行为,所以构成犯罪要求客观上至少要有。预备行为,如果连预备行为都没有,那就意味着客观上是没有行为的。对吧,

客观至少有预备行为,主观要有犯罪故意,这也是主客观相统一。客观上,预备行为本来就是犯罪行为的一种类型,主观上有犯罪故意符合条件,完全有可能构成犯罪。那么AC之间有几种形态呢?第一是犯罪预备。准备了工具,但被迫放弃了。二是犯罪中止准备了工具,然后自动放弃了。两种形态,那c和d之间有几种形态呢?

这个时候要包括c。几种形态第一,如果拿刀去砍人,砍两刀就被抓了。请问有没有着手杀?被迫放弃。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砍两刀没砍中,自动放弃了。故意杀人罪终止。有没有发现终止其实在预备阶段可以产生在实行阶段也能产生?那如果砍两刀,把人砍死了,当然是构成故意杀人既遂。所以从小的形态上来看,

可以分成五种。一,犯罪预备。二,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三,犯罪未遂。四,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五,犯罪既遂。那我们讨论犯罪形态到底有什么意义呢?因为它是个非常重要的法定的量刑情节。它对量刑有很大的影响。第二。

原则上,离地点越重,抱歉!离地点越近,量刑就会越。轻还是越重。越重离地点越近,表明它的社会危害性是越。打他离犯罪完成可能仅一步之遥。那量刑当然会重一些。好,这几种形态,它都有两大共性特征,第一。各位犯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它指的是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停止所呈现的状态。所以,犯罪形态一定要具有终局性。所谓中局性,指的是犯罪行为要彻底的结束。如果用标点符号去形容句号,才有形态问题,逗号不讨论。逗号叫停顿,句号才叫停止。唉,这个小问题,大家要注意句号才叫停止,

所以如果一个行为没有终局性的停止,从来不讨论形态,大家能不能告诉我为什么不讨论?因为如果没有句号表明这个犯罪行为是不是还在发展的过程中,在发展过程中它到底是什么形态,根本就没有固定下来呢?它有可能是从预备阶段变成了实行阶段。对吧,有可能努力一把就能既遂了。所以这个时候仍然没有达到中局性状态,形态是什么没人知道。中局性停止,才有可能讨论形态,这是第一个显著特征。第二。

要具有排他性。一个犯罪行为只能有一个形态,而且形态一旦固定下来,就不能再转成其他形态。比如终止以后,那就排斥未遂,未遂以后也就排斥终止。既遂以后,也不能再退回终止,当然也不能退回未遂。老的真题会怎么考呢?就考的比较简单,比如这道题。某日深夜,甲从乙身后突然用仿真手枪顶住其头部。

大喊一声,交出钱来。乙慌忙将钱包交给甲。交给甲。表明乙有没有放弃财务?放弃了吧好,这时甲乙都发现彼此是熟人。甲随即将钱包还给乙并道歉,说对不起,没认出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什么形态?已经取得财物构成抢劫罪既遂。那这个时候,即使是将钱包还给了被害人,能不能从既遂再退回终止?

不能,那又将钱包还给被害人,这属于什么呢?这属于犯罪结束,这犯属于犯罪既遂以后的。犯罪人的表现,这是一种酌定的量刑情节。这是一种酌定的量心件。所以这种情况不可能再退回终止了。好,那因此我们犯罪形态一定要具有中局性和排他性。这个形态这个板块讲完之后啊,整个啊,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结束以后,我会给你们总结这个板块的答题思路。

答题思路就如同我们前面的讲法一样,不难的。那下面我们接着去思考。犯罪形态的存在范围刚刚说了,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中。间接故意不讨论形态过失犯罪也不讨论。那么,比较疑难的点就在于这个终局性到底怎么去认定什么时候犯罪行为才算结束?犯罪才算终了。这一步如果要是判断错了,只要考的难,一定是考这个点。比如我给大家讲一个案例,大家看一看这个题怎么去处理?甲抢劫丙。

用刀砍。此时已经过。乙就看到甲两刀把丙砍死了。甲看似丙之后才发现哦,原来有个路人乙。甲跟乙说,来来来,咱俩一起把丙身上的钱分了吧。啊,防止已报警。那乙就同意了甲和乙一起收走了丙身上的钱均分。问,这个案例其实对甲的定性是没有影响的。他是为了取得财物,杀死人,

再取财,压制反抗,取得财物,这是构成抢劫罪,而且是抢劫致人。死亡,请问对乙怎么定?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听清楚司法解释规定,抢劫罪的既遂标准是它这个复杂课题,对吧?前面我们讲课题都讲过,要么是取得财物。侵犯了主要客体,要么是造成被害人。

轻伤以上。两个指标有一个满足,就是抢劫罪既遂。请问甲的抢劫行为什么时候结束的?什么时候既遂的?什么时候?是不是砍死丙的时候就既遂了?好,如果大家采取的是这个判断思路。甲砍死,丙抢劫就既遂了。那问。抢劫既遂了,那甲又从丙的身上拿走财物,怎么办?

那就是发生在抢劫既遂以后的事情了。你发生在抢劫既遂以后,难道对甲还要再定个盗窃罪吗?各位,这个判断是不是出问题了?那由此,我们就必须要去讨论甲的抢劫行为到底何时结束。抢劫是两个动词组成的,一是抢,二是劫。抢是压制反抗。劫是取得财物。各位压制反抗是抢劫的行为,取得财物是不是抢劫的行为是?各位在这个过程中,

其实都是抢劫的过程。现在甲杀死丙,这叫压制反抗。a点压制反抗,但是这一刻甲的抢劫行为结束了吗?有没有画上句号呢?没有。它还是在发展过程中呢。想一想,如果你是这个甲,你会认为将他人杀死以后,你的行为就结束了吗?不会,但在哪个最终会?在故意杀人,

最终会杀死我的行为就结束了,但在抢劫最终不会。因为压制反抗只是抢而取得财物,才是我的终极目的。所以向后去推进它依然是抢劫的过程。此时乙乙是什么时候加入进来的呢?是不是在压制反抗以后取得财务之前?中途加入。那这时候对乙怎么定?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他虽然没有参与抢,但是他参与了劫劫,本身就是抢劫行为的一部分。那这个案例大家可以想,

如果你认为甲将丙杀死的这一刻抢劫行为就结束了。抢劫就既遂了,就终局性停止了。那这个时候对甲就只能定抢劫罪。然后后面再取走身上的财物,那就要定个盗窃罪,那对甲就要数罪并罚了,很明显这个思路是有问题的。对吧,很多同学就认为这个时候对乙定个盗窃罪就够了,这个说法就错了。错的原因就在于,乙是加入了甲的抢劫过程啊。加入了甲的抢劫过程,形成了共同的合意,

共同取走乙身上的丙身上的财物,这是构成抢劫罪的。共犯的这个案例可以疑难案例,这个案例很难啊,这个案例连法学专业的案例分析题都有可能会考。就这种难度。大家在这个阶段,如果要能理解,这就很厉害了,我想给大家表达的意思是。我们犯罪形态中的疑难问题通常会集中在一个点上,就是这个犯罪什么时候才结束,这个犯罪它的形态什么时候才能讨论。只有终局性停止,才能讨论形态的问题。

没有中局性停止是不能讨论的。各位能理解吧,好这个点先到这儿,那下面我们从第一种形态开始标准形态叫完成形态犯罪既遂。那么,未完成形态包括预备未遂终止。先看完成,形态既遂。什么是犯罪既遂?理论上一定会有不同的观点,这一块呢,主要有三种学说。有结果说,目的说构成要件七倍,说前两种更多的是来自于生活,

最后一种才是来自于法律上的总结。那什么时候既遂?第一种观点认为,你只要造成了特定的结果就既遂。第二种观点认为,要实现犯罪人的主观目的才能既遂,但是。这两种观点都是有问题的啊,比如张三把李四杀死了,你如果问路人说什么时候既遂?大妈和大爷的想法可能就不一样。大爷可能会说他想杀人,人都被他杀死了,他当然脊髓了,人都被他杀死了,

这表明大爷是侧重哪种观点?结果说。那大妈可能会说不,我认为他想杀人,人被他杀死了,想法实现了,这当然既遂了。那大妈一定是侧重。目的说,但这两种观点都有问题,理由在于你如果根据结果说。结果出现才脊髓,但是我们刑法中有很多村民,他不要求出现结果。比如,

像危险犯和行为犯,尤其是行为犯,没有结果,同样是可以既遂的嘛。像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机动车,你只要醉驾就能既遂。像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你只要一煽动,马上就既遂,不要求有任何结果。所以结果说是解决不了这种问题的第二目的说呢。目的说也不合理,因为有很多犯罪,

即使目的没实现,他也能既遂,比如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出卖为目的。但什么时候既遂?拐到手就既遂了,哪怕没有卖出去,都能既遂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只要。绑到手就击碎了,你如果采取目的说有很多案例啊,它就会很极端你,比如我痛恨马蜂。我打算对马蜂碎尸万段。

那我马蜂杀死以后。刚杀死我就被抓了。我还没有来得及实现我的目的,碎尸万段。难道对我认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吗?很明显不合适。对吧,所以目的说它也是有很大的弊端,正是基于对两种学说的弊端的总结,我们提出一个科学的论证及构成要件,说又称构成要件,其背书。本硕认为,何时既遂,所有的犯罪都一样。

所有的犯罪都一样。构成要件齐备之日,即为既遂之时。何时其被构成要件?何时就既遂。其被什么构成要件呢?各位联系一下,我们前面讲过的什么构成要件?什么构成条件法定符合说所规定的法定条件?只要齐备了,法定的构成要件犯罪就能既遂了,比如故意杀人罪的既遂,法定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客观杀人行为且造成死亡结果,主观有杀人故意,

只要齐备了,这些构成要件既遂。能理解吧,各位好。而正是基于构成要件,齐备说,我们可以反向归纳犯罪既遂的概念。犯罪既遂,指的是行为人的行为完整的实现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完整,实现就是完整的,具备了。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犯罪技术的概念。出来以后采取的标准,

大家必须要记一下,要记着它的名字叫构成要件七位数。这考了个单选题,问你,你要知道是构成要件其背书。抬头看我各位故意杀人罪跟走私普通货物罪,它们的既遂标准一样吗?一样吗?故意杀人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罪,它的既遂标准一样吗?一样吗?当然是一样的呀。故意杀人罪的既遂标准是什么?构成要件七位数。

走私普通货物罪的计税标准是什么?构成要件,其被说。我们只有一个既遂标准,叫构成要件七位数,所以它的既遂标准是一样的,来抬头看我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既遂标准一样吗?一样吗?一样,因为我们只有一个标准叫构成要件七倍数。唉,这个是个陷阱啊,容易错。那犯罪既遂的标准搞定以后,

下面我们去讨论犯罪既遂的三种情形。这三种情形就分行为犯。危险犯。食害犯。这三种那首先我们看行为犯。行为犯指的是犯罪行为实施达到一定程度就能既遂。各位,它只要行为实施达到一定程度,这种情况特别多。比如像绑架罪。只要你绑的行为达到一定程度就既遂了,达到什么程度呢?绑到手。那有同学就理解不了,说老师的绑到手,

难道不是一个结果吗?那为什么不能认为是十害犯?实害犯是要造成严重后果的。各位张三绑,李四将李四控制起来五分钟,又把李四给放了。控制起来五分钟,又把李四给放了,请问张三是构成绑架既遂未遂?既遂未遂,既遂已经控制住,绑到手了。但是有没有对李四造成严重后果啊?没有这五分钟有什么严重后果?所以这种情况你很难将它解释为是一种结果犯或者实害犯,

这就是一个行为犯。再比如,各位强奸罪。张三使用暴力。迷惑性再低一点,这是不是相减?请问给小孩有没有造成严重的损害?严重损害是什么?性权利是不是性权利,那是一种客体,对吧?好,你们这样理解我,我大致能了解了啊,来那个这个点我们不讨论了,

我们换一个,一会儿那个点会自然而然听懂的。来我再问大家。跟着我的思路啊,我们看几个罪名133条之一,我们找个大纲之内的,这样的话还能熟悉一下后面的罪名。幺三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所以危险驾驶罪最高刑就是拘役。其中第二项是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各位只要醉酒驾驶机动车就构成危险驾驶罪。这是什么范?

行为犯对吧?其行为是什么?醉驾行为只要醉驾就能构成本罪,要求对公共安全造成很紧迫的危险吗?要求造成严重的实害后果吗?不要求。但是,本罪保护的客体是什么?公共安全。对吧,公共安全。所以本罪是个典型的行为犯,只要醉驾实施,就能构成既遂。好,

还有很多这种啊。再比如120。八条。128条啊,看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这意味着什么?只要有持有的行为,就能构成既遂。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吗?不要求。没问题吧,这就是典型的行为犯,

行为犯的特征就是如此。所以行为犯只要法定的行为实施达到一定程度就能既遂。那么,其中呢,要讨论一种情形,叫举动法。举动犯他比行为犯还要特殊。它是一种特殊的行为犯,只要一有举动就脊髓,一着手就脊髓。我们行为犯是不是还要求行为实施要达到一定的程度,他连一定程度都不要求。比如煽动分裂国家罪,什么时候既遂?一煽动就脊髓。

它不要求你煽动,一会儿才脊髓,一煽动就脊髓,它更容易脊髓,这个要了解一下。再向后那第二呢,就是危险犯。危险犯的特征是要发生侵害法益的各位。把四个字圈起来,现实危险。出现现实危险就是本罪的既遂条件,注意,这不是成立条件,这是既遂条件。只要行为足以造成某种严重后果发生的危险,

就是既遂。同理,我们看一看。我们看一看法条。刑法幺幺六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嘴。来我们看幺幺六。破坏交通工具罪。本罪规定,破坏火器,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上述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各位。足以使。这表明,如果真的是倾覆了,毁坏了,这属于什么?真的倾覆毁坏了,这是危险还是施害?是害那足以倾覆毁坏呢?危险本罪怎么样才能既遂?哎,有这个现实的危险的时候就能既遂了。能理解吧呃,昨天有一个热搜。丈夫怀疑妻子与他人有染。

然后呢?他就在妻子的车子下面装了GPS定位器,天天去跟踪妻子,发现没有什么事儿。但是呢,他又不想让妻子天天出门。他就想让妻子呢,感觉到恐惧与害怕。他从维修店借来那个扳手,把妻子驾驶的汽车的轮胎上面的螺丝给拧松。前后轮胎拧松。妻子开车出门的时候,然后一个轮胎直接就掉了下去。警察过来之后,发现其他轮胎也有凝冻的痕迹,

怀疑是人做的手脚,紧接着就把丈夫给抓了。大家想一想,这个案子定什么?破坏交通工具罪。最终,丈夫被定了破坏交通工具罪。这是一个真实的案子,刚刚出现的。那就本案而言,大家可以想一想,它有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没有,但是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倾覆毁坏?足以此种情况,要认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罪既遂。

这可不是未遂,这是既遂。那有同学说老师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怎么办呢?幺幺九条。破坏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至到死刑这个严重后果,通常指的是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是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最高是可以处死刑的。好,这就是所谓的危险犯。再比如像我们。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也是相同道理。来看一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本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各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的食源性疾病。各位,如果造成了食物中毒,造成了严重的失源性疾病。这是危险还是施害?是害足以造成呢危险,因此本罪的既遂标准是什么?只要足以造成有现实的危险,就能构成既遂,这就是危险犯的既遂。没问题吧?

好,除此之外,第三种类型,那就是施害法。实害犯指的是行为造成法定的实害后果,才构成既遂。比如像故意杀人罪。只有杀人行为不能既遂。杀人行为对他人的生命造成危险,也不能既遂。只有杀人行为实际造成他人死亡,结果才能构成既遂。死亡结果就是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必备条件,因此故意杀人罪是典型的食害犯。它就是个事害犯,

能理解吧好,如果大家能听懂,那下面呢?我要给大家讲一个,我不知道大家这样讲完之后,你们会不会感觉有点争议啊?实害犯跟结果犯。在刑法理论上,是存在着混用。这个混用是什么意思呢?就是没有严格去区分这两组概念。有的刑法学老师可能在第一篇文章中用的是结构犯,到第二篇文章他写的就是实害犯。那这个没有严格区分,就会导致呢,

在认定上会存在问题。你比如站在犯罪形态角度,我们说这是个施害犯,这是个结果犯。但是,站在犯罪成立的角度,有人也会这样去说。各位,我带着你们看几个法条。我们看看这个争议的问题,能不能大致理顺,然后总结出一个做题的规则,看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好停一下。过失致人死亡,请问如果过失行为没有造成死亡结果,仅仅是造成了危险,有罪无罪。无罪那过失行为造成了死亡结果,是不是就有罪啦?那死亡结果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什么条件?什么条件?是不是成立条件好?请问我说过失致人死亡罪是一个结果犯。对吗?对吗?对不对?那我说过失致人死亡罪是个实害犯,

对不对?对不对?成立过失犯罪要不要求?不要求有一个实害结果,要求它是对的吧?那请问如果表述说过失致人死亡罪是一个结果犯,或者是一个实害犯?他是站在什么角度去讨论的?是犯罪成立角度,还是既遂角度?成立还是脊髓?成立角度。没问题吧,各位再看。这个过失致人重伤罪原理是一样的,

那我们看故意杀人。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十年以上。问,故意杀人罪?成立故意杀人罪,成立是否要求有死亡结果?不要求吧,你杀人没杀死,是不是也是成立这个罪了,所以从成立角度不要求结果,但是从既遂角度呢?要求出现死亡结果,那能不能说故意杀人罪是结果犯或者实害犯?可以吗?

哎,如果说故意杀人罪是个实害犯,请问他是站在什么角度讨论的?一成立角度,二既遂角度。既遂角度。那这种说法能成立吗?这种说法对吗?他是不是也是对的,这就导致结果犯跟实害犯,其实他们是要区分的,只不过我们刑法理论没有分那么细,它就导致。相同的一个概念,一个词,

它承担着两个功能。什么是两个功能呢?就是站在成立角度会用这个词,站在既遂角度。还会用这个词。它就产生了混用,这个混用就导致很多同学啊,这个思路可能就会发生混乱。那我们从做题角度怎么做呢?各位一旦要是考到类似表述,你要问自己两个问题第一。如果说a罪你先别记,先听懂a罪是结果犯。或者说它是实害法选项,里面这样表述。

说a罪是个结果,犯a罪是个实害犯,如果这样去表述,那对还是错呢?你要进行两层次验证。首先,你站在成立角度看。站在成立角度。你判断一下a罪的成立是否要求有特定的结果?如果要求表明这个结果就是它的。成立条件,它就是个结果,犯实害犯。第二,你站在既遂角度去讨论。

讨论a罪的既遂是否要求有特定的结果。如果要求这个结果就是a罪的既遂条件,既遂结果,只要这两个角度有一个能够说得通。有一个是对的,那么这个选项就是对的。这样讲,大家能听懂吗?好各位抬头看我啊,不着急,再来一遍抬头看我。a罪我开始用具体罪名来代替了啊,说过失致人重伤罪是结果犯。对吧?对吧,

过失致人重伤罪意味着只有出现重伤结果,犯罪才能成立,所以这个结果犯是站在。成立角度说的对不对?对,能说通吧,能说通它就是个结果法,没问题。好再向后抬头看我。再比如啊,这个罪大家还不熟呢,我还真的给找给你们看一看。第三章。第四节。来我们看,

骗取贷款罪,这也是大纲的罪名啊!骗取贷款罪法条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等等等,然后。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各位,这意味着构成骗取贷款罪,基于立法规定怎么样才能成立犯罪?是不是要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啊?那如果没有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呢?有罪无罪。有罪,无罪,

无罪。所以这个时候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就是骗取贷款罪的。成立条件,因此如果说骗取贷款罪是结果,犯对还是错?对还错对,因为出现结果才能成立犯罪。没问题吧,这个表达是完全正确的好,那我们再看。各位构成故意伤害罪,通常要造成什么结果才能定罪?是不是轻伤以上结果?好法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三年以下,我说故意伤害罪是一个结果犯,对吗?对吗?对还是错,故意伤害罪是不是结果犯?那你想成立故意伤害罪要求结果吗?但是既遂要求结果吗?要求能不能说通?是不是可以表达通顺那故意伤害罪就是一个结果犯?简而言之,一句话,当我们做题目的时候呢,你就这样想,你就想。

从成立角度要求结果吗?或者从既遂角度要求结果吗?如果要求它就是一个结果,犯实害犯。能理解吗?好,我再表达一遍啊。你就想从成立角度是否要求结果,或者从既遂角度是否要求结果,只要这两个角度有一个角度要求结果。他就是一个结果,犯实害犯。这能理解了吧好。好,那大家如果要是。

弄清楚了。我再带你们看最后一个法条。你们可要听清楚了啊。来看这个嘴,397的滥用职权罪,这也是立法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这是公共财产国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法条看懂了吧?好问说,滥用职权罪是结果犯。对不对?对吧?从成立角度要求结果吗?

要求吗?要求,所以它就是个结果,犯没有结果,这个罪是不能成立的。所以打勾正确的。能理解吧好。由此。这个施害犯和结构犯,这对混用的概念就搞定了,其实你想一想,它也不难。犯罪原则上都是先成立后既遂。先成立成立达到一定程度,然后既遂。

那么,从成立角度或者从既遂角度,只要这两个角度有一个角度要求有结果。它就是个结构反。它就是个实害犯,这是这是我们理论上的混用造成的一种尴尬的境地。实害犯那就造成法定的实害后果,这个罪才能既遂。来我们看一看对既遂的处罚。对既遂犯,要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我们刑法分则都是规定了具体的法定刑来去定罪处罚就行。看一看二零二二年。这道题注意选不正确的选项。选错误选项a项。

只有导致被害人死亡,才能构成遗弃罪既遂。对还错遗弃罪从既遂条件上有没有被害人死亡的要求没有?b只有导致被害人死亡才能认定为绑架罪,既遂错c只有造成财物被烧毁才能认定为放火罪,既遂。犯猴子是什么?犯危险,犯只要造成什么?只要造成现实危险,就能既遂了。各位有多少同学参加过法考?举个手,我看一看就是不管你有没有通过啊,你只要参与过就行。

好,大概有个六七个同学,法考中是不是这种观点?法考中c项是不是不是法考的观点?法考中的放火罪什么时候能既遂?什么时候声音大一点?是呃,我来抬头看我啊,法考中放火罪的既遂标准是一。对象物独立燃烧,对公共安全造成具体危险,就能既遂还是二要使要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是公司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法考那个观点。一是吧一那个同学呢?

你认为是几?对。第一个是研究生的观点,第二个呢,不知道你你参加过法考的同学,那个戴着眼镜的同学对。哪个fucker中?忘了啊,你法考通过了吗?通过了这几年法考的确放水有点严重啊。各位法考中啊,清华大学的张斌凯老师,他的观点就认为。放火罪的既遂标准要烧毁,要造成严重后果才既遂。

这个跟研究生考的观点全部都是冲突的,跟中国的司法实践主流观点也是冲突的,真正贴合司法实践主流观点的的确是研究生考试。研究生考试中国本土观点就认为,放火罪就是个危险犯。对公共安全造成具体危险的时候,就能既遂它的理由是什么呢?理由在于幺幺四幺幺五的规定。来我们看一看。幺幺四啊。看114条放火罪等诸多犯罪,看看放火罪,放火,决水等等相关犯罪。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幺幺五条就规定实施以上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至到死刑。在研究生考试的观点认为,幺幺四和幺幺五虽然罪名相同,但这是两个法条。两个法条意味着每一个法条都有自己的犯罪形态。都有自己的犯罪形态,能理解吗?既然都有形态,幺幺五是造成严重后果,那幺幺四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那就意味着对公共安全是一种。危险,

所以对公共安全造成现实危险的时候,就能构成幺幺四条的既遂。能理解吗?造成严重后果,那就定幺幺五条。这就是研究生,也是中国主流观点法考的观点呢,我我不讲了。这一讲怕大家乱啊,各位过再看4d,只有窃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才能认定为盗窃罪既遂。啊,这个呢,分则会讲的盗窃罪既遂盗窃罪有好多种类型呢,

除了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外,还有。还包括什么?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后面这种特殊类型的盗窃,只要取得了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都能构成脊髓,比如趴切在公交车上,伸手偷东西。伸手偷人家随身携带的财物,你只要偷个200块300块盗窃罪就既遂了。它不要求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所以这四个选项全部都是错误选项。

能听懂吧,好犯罪。既遂到此结束,我们看犯罪预备。进入未完成形态讨论,第一种叫犯罪预备。但是啊,请大家呢,在前面图这一块要大致补充一个笔记。这个笔记是。c点是着手。着手之前。无未遂。着手以后。无预备。

终止存在全过程。着手之前无未遂,着手以后无预备。终止存在全过程。各位c点就是着手。着手以后无预备意味着什么?着手以后无预备,意味着预备一定是在实行以前。着手以前无未遂,各位c点之前不可能有未遂的。诶c点之前没有未遂,那c点之前更不可能有。既遂对吧?所以我们说预备行为不可能造成既遂结果的,就这个道理。

而终止存在全过程,在预备阶段可终止,在实行阶段也能终止。好,下面我们开始讨论第一种未完成形态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指的是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从犯罪预备开始,它都会体现一个逻辑结构。各位预备未遂终止,这都是犯罪。是犯罪。一定会满足犯罪的条件,叫主客观相统一。所以预备未遂终止的结构就是主观加客观加a加责任。你只要把这四个问题搞定。

主干问题都结束了。主观客观相统一,犯罪预备成立。有罪必有责,必然讨论刑事责任问题。这个a是它所独有的一个特征。主观加客观加a加责任,我们先看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是犯罪预备。各位,他准备了工具,制造了条件,没有进入。实行阶段没进入的原因是因为。

意志以外,他不是不想进入。而是被阻止在了预备阶段。这个时候就定犯罪预备。犯罪预备为了犯罪指的是主观,为了犯罪直接目的是为了便利,实行为了方便,实行行为。他是为实行行为做准备的,各位张三为什么去买刀买刀的目的就是为了砍?就是为了实行。直接是为了实行,当然了,最终是为了完成犯罪杀死。所以主观为了便利实行。

完成某种犯罪。二,客观根据立法规定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预备活动。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准备工具指的是为实行犯罪。准备各种物品。为了杀人买刀买枪买毒药都可以。还可以尾随被害人。还可以排除障碍。还可以拉帮结伙找小伙伴,还可以商量犯罪的方案。这都是预备行为,准备行为。那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以后。主观客观搞定了。

紧接着a预备犯为什么没有进入实行阶段呢?这个a就是原因。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了预备阶段。不是不想,而是不能。被阻止在内。预备阶段,准备阶段。好主观加客观加a这个责任,一会儿去讨论,但是这块儿呢,有两个命题陷阱,抬头看我。第一,犯罪预备就是预备。

它是为谁在做准备?是不为了实行行为,所以预备是实行的预备。那由此就出现一个问题啊,预备的预备是不是预备?不是实行的预备,是不是预备?实行的预备是预备,预备的预备不是预备好抽象。各位。张三。想杀李四,打算毒死他。然后买毒药,结果一摸口袋没有钱。

张三呢,就决定先去打工挣钱。打工挣了钱,然后买毒药,买了毒药毒死李四。请问买毒药是不是杀人的预备行为?是吧,很明显是为什么?因为买毒药就是为了投,就是为了实行行为做准备的。而打工挣钱呢。打工挣钱,它直接是为了谁准备的?他是为了买毒药做准备的。它是为了预备行为做准备的,

这就是预备的预备。打工无罪。打工不可能构成犯罪的。但是买毒药,他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预备。这个点是不是很好理解好,这是第一预备的,预备不是预备第二,这个犯罪预备为了自己犯罪,可以预备为了别人犯罪,能不能预备?可以吗?李四说说我要去杀人,张三说来我给你一把刀。结果李四拿着刀被抓了。

还没有来得及杀李四,是不是构成故意杀人罪预备张三呢?张三是不是也是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只不过是为了他人犯罪去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同样构成犯罪预备。这表明,犯罪预备既可以为自己实施犯罪去预备,也可以为他人实施犯罪去预备。这个点,大家是要关注的。犯罪预备为自己,为他人。可以在第二点旁边记。为自己或他人预备。好,

这就是犯罪预备的基本问题主观。是为了便利,实行完成某种犯罪的主观意图。客观是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可以为自己,也可以为他人去预备。那主观加客观相统一。犯罪成立了,那为什么不进入实行阶段呢?a找个原因抑制以外不是不想,而是不能。然后最后我们讨论犯意,表示和犯罪预备的关系。各位泛意表示,说白了就是撂狠话,

说狠话。叫翻译表示。而犯罪预备,它已经是主客观相统一了,它已经有行为了。各位张三跟李四说,我真想杀了他。这一定是。范毅表示,我真想杀了他。抬头看我。张三给警察这样说的,说你们如果不给我解决问题,我就炸了你们公安的楼。这属于什么?

寻衅滋事刚才给警察打电话,你们不给我解决问题,我就炸了你们的楼。打电话说的啊,这属于什么?翻译表示,充其量是翻译表示这能不能认为是犯罪预备,他有没有准备炸呢?有没有购买炸药等相关物品呢?没有,这叫犯意表示。那么,我们预备行为,它已经超出了翻译表示的范畴。已经有了客观行为。

所以预备是有罪的,翻译表示是无罪的。好,这个点要注意。那当然了,犯罪预备超过了思想认知的阶段,实施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并进一步有可能发展到实行阶段。所以,对犯罪预备,我们国家呢,仍然是规定为犯罪,有部分国家对预备几乎是不处罚的。但是,绝大多数国家刑法都规定,

犯罪预备是值得处罚的。当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预备犯都处罚。要看立法怎么规定。比如像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爆炸罪,这些重罪的预备司法实践中也都是处罚的。都是要定罪量刑的,很轻的那些罪的预备一般就不管了。毕竟他是刚刚准备而已。好,再向后我们看下列情形中属于犯意表示的是。翻译表示a甲为非法制造枪支而购买钢管。各位,这是翻译表示还是已经有了准备行为,

准备行为,这叫犯罪预备行为b呢?发誓说要杀死仇人张某,他天天发誓也是犯一表示。好b是翻译表示c呢。发邮件邀约朋友参与盗窃。这属于。预备队是不是已经拉帮结派找小伙伴啦?各位对c项属于预备行为4d呢?向他人发送敲诈财物的短信息,这已经构成什么了?实行行为对已经着手敲诈了本题选。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有什么区别?两者的区别。我们前面已经前置化了,

就讲那个擦枪走火的案子,实行行为是可以直接侵害客体的。而预备行为不能直接侵害客体。所以两者最关键的区别就这一句话,能不能直接侵害客体?买刀杀人,各位买刀,这只是个预备行为,它不可能直接侵害他人生命的。只有砍才有可能直接剥夺他人生命。当然了,此罪的实行行为有可能是彼罪的预备行为。各位抬头看我张三买一把枪去杀人,枪买回来就被抓了。各位就买枪而言,

张三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这属于。什么行为实行行为,但对于杀人而言,它属于什么行为?预备行为。这个时候,张三有几个行为?几个是不是只有一个买枪的行为,该行为是非法买卖枪支罪的施行行为,同时又是故意杀人罪的。预备行为,一个行为,两个罪想象竞合。从一种能搞定吧好。

对于预备犯怎么去处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减免。之所以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减免,是因为他毕竟刚刚准备对客体的危险还是比较小的。所以预备犯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好犯罪预备。我们总结一下,抬头看我第一可以为自己犯罪预备,可以为他人犯罪预备。但是预备一定是谁的预备?实行的预备不是预备的预备。犯罪预备的结构主观。为了实行为了完成犯罪客观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原因一致以外未进入实行阶段责任。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犯罪预备和犯意表示之间,什么关系,关键看有没有客观行为,有行为的为预备,无行为的为犯意。表示预备行为和实行行为,它们之间是什么关系?能否直接侵害客体?但此罪的预备行为有可能属于彼罪的。实行行为就这么多,考点预备从来都不难来看,下面一道题。

哪些属于犯罪预备?a甲买回剧毒农药企图杀害妻子后,念及妻子多年情分,悄悄悄将农药处理掉。有没有左手刹呢?没有,仍然在预备阶段自动放弃,被迫放弃。构成故意杀人罪。终止对。这就是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b呢。以以出卖为目的,买到一个婴儿尚未出手即被抓获。构成何罪。

拐卖儿童罪拐到手了吗?拐到了,已经构成了既遂c呢。构成预备,各位有没有着手抢呢?在抢之前仍然是预备阶段,一只以外一只以内。以外被迫放弃构成抢劫罪预备。4d呢?丁趁某女不备,将其扑倒,意图强奸,却被该女制服,各位有没有着手强?有已经着手了,

所以构成强奸罪未遂本题选c。好。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22.第04章 第01-03节-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犯罪既遂、犯罪预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