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泽兵 发表于 2024-4-16 16:46:01

20.第03章 第01-02节- 正当化事由概述、正当防卫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第三章叫正当化事,由各位到了这一步,我们讲了什么内容啊?讲了犯罪构成四要件,这个最重要的板块终于结束了。一个人有罪无罪,那就要带入四个要件进行检验,从犯罪客体到客观方面,从主体到主观方面。只要这四个要件都满足,都符合犯罪就能成立。在进入正当化事由之前,我做一个简单的小结,

毕竟这个板块比较重要。整个犯罪论有五大问题,第一,什么是犯罪?还记得吗?这是第一个问题。什么是犯罪?你最起码要知道犯罪是两个统一。主观与客观,形式与实质很好,二讨论定罪标准是。犯罪构成。而犯罪构成理论,我们的学习思路是先远观。后进完。

远观讨论了犯罪构成的什么内容。一二三四对吧?一个概念,两个分类,三大。特征四个,四项意义,对这是远观禁玩拆解犯罪构成四要件。四要件就包括。包括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好,不要看书客体。客体,

它是犯罪行为侵害者,为刑法保护的社会利益。客体按照范围大小之分可以分成。三类一般课题。同类客体直接客体直接客体又可以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很好,复杂客体是直接侵犯两种以上社会利益。由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主要客体决定归属次要客体影响定罪。客体和对象之间的关系。一个联系两点区别,一个联系二者之间是现象和本质的关系,两点区别。是否为犯罪的必备要件不同,是否实际受到损害不同?

对吧,好客观方面,具体包括行为对象,结果因果关系,时间,地点,方法,行为。危害行为,我们讲了一二三。一个概念。一个概念还能记得住吗?无害行为是。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之下实施的。危害社会并被刑法所禁止的身体活动是不是两个统一的,

体现好两种形式,分作为和。不作为三大特征有体性,有异性,有害性,而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是。应为能为,不为不作为,可以构成故意犯罪,也可以构成过失犯罪,很好。行为结束,对象讲过看结果,结果有。危害实害结果与危险结果是不是可以分五类有直接结果,

间接结果?构成要件结果和非构成要件结果。有标准的犯罪构成结果和派生的犯罪构成结果,实害结果,危险结果,物质性结果和。非物质性结果有印象吧好,这是结果,结果结束以后我们重点讲了因果关系,花了很长时间,因果关系怎么去做题,还记得吗?怎么做题有因?有果有关系,要打了三个勾才能认为是有因果关系,

对吧?因果关系的因是什么行为?啊,是危害行为,具体而言是危害行为中的实行行为,预备行为会不会产生因果关系不会?因果关系的果是什么?结果是害结果,而且必须是现实发生的结果,不是假想的结果。关系是引起和被引起,如何引起第一种情形是没有介入因素。只要你证明实行行为造成了事害,结果一定会有因果关系的。第二种类型。

有介入因素。有介入因素,它的结构是先有实行行为,再有介入因素,再有。实害结果一旦有介入因素,怎么去做题?判断介入因素是正常还是异常正常。不中断,很好异常,看作用作用大中断作用小,不中断作用相当。多因一果很好,被害人特殊体质原则上是介入因素吗?不是。

介入因素只能发生在。哎,实行行为以后。很好,那因果关系结束,结束以后时间地点方法,如果影响定罪,即为。构成要件不影响定罪判断是否影响量刑,如果影响量刑即为。法定量刑情节既不影响定罪,也不影响量刑,意味着和犯罪构成要件无关。客观方面,到此结束。

主体分自然人和单位。影响自然人主体资格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采取几分法,四分法来说一下第一分。不满12叫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二。相对负有几种?两种已满。14不满16和已满12不满十四三。完全负完全负是年满16周岁四减轻负减轻负。一个是已满75,一个是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的后果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而75岁呢,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很好。第二项影响主体资格的极为刑事责任能力,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组成来我们总结一下,当时给了一个口诀,叫正常时。要承担不从宽开始封,要承担可从宽完全封。不承担醉酒人,要承担不从宽,很好。那聋哑盲属于精神病人吗?

不属于,但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好讲了年龄,讲了责任能力,下面呢,我们讨论了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对吧,身份犯的问题,这个身份是在什么时候就要具备?什么时候?对犯罪前就要具备了先有身份后犯罪,所以在犯罪过程中形成的都不叫身份犯问题。对吧,这个身份通常是针对谁而言的?实行反而言的。

身份既可以是终身具有,也可以是短时具有。这个在所不问好主体结束以后,第一类主体结束,紧接着是单位单位犯罪,首先主体资格。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很好,要求具有法人资格吗?哎,私营独资企业要求很好,内部机构,分支机构能成为单位犯罪主体吗?

满足两个条件第一。以自己名义第二违法所得归该内部机构,分支机构所有很好很好外国单位。可以吗?可以好第二法律规定,单位犯罪必须要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法律没规定其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三主观条件单位犯罪一定为了谁的利益单位或者单位的大多数成员。如果是为了少数人,个别人谋取利益,要认定为自然人犯罪第四处罚单位犯罪原则。双法例外,单法无论如何都要惩罚自然人。很好,那单位犯罪以后,

如果主体形式发生变更,单位死掉了怎么办?啊三消一破产怎么办?按照什么罪?按照单位犯罪追究相关自然人的责任。单位如果合并了,要追究原单位所判罚金不得超过。原单位的财产就是并入给新公司的,新单位的财产及其产生的收益。很好,那单位犯罪最后几个小点,第一单位犯罪是共同犯罪吗?不是,它是单位作为主体的犯罪,当然了,

单位能不能构成共同犯罪能以能,但是要求是两个以上单位。子公司和母公司能不能构成共犯?可以,因为子公司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呢啊,不可以好好非常好。各位,那这样的话,我们单位犯罪所有的疑难问题也都结束啦,结束以后进入了主观方面,主观方面。指的是行为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啊,不要看书,你尝试着回忆一下,

我发现你们还真的能跟得上这个就很难得了啊,尤其是在这个阶段。主观方面,要注意第一。从正面来看,它是包括故意过失目的动机四个要素。反面来看,要排除无罪过事件。无罪过事件包括意外事例,事件不可抗力和。无期待可能性。意外事件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不可抗力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无期待可能性通常可以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没关系,

不要不按照顺序也行,能想起来几项说几项第一。第一什么哎,犯罪后就财产犯罪以后的销赃行为二。犯罪以后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三。共犯人之间的窝藏包庇问题四,特殊类型的重婚问题五。无罪人脱逃问题这五个点,大家是要了解的。然后无期待可能性。那就是最终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那是无罪的。无罪过事件搞定以后,有罪过,有罪过,

有直接故意故意犯罪,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犯罪有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直接故意可以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必然性或者可能性。间接故意只能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我们对比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一旦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必然性,依然实施。那就只能认定为直接故意。我们对比了两种过失之间的区分。关键看行为人对结果有没有思考,有没有?采取避免措施。只要有的都是过于自信,反之为疏忽大意。

我们还对比了第三组间接故意跟过于自信的区分。它们的区分关键看。行为有没有明显的加害性?只要有明显的加害性,那要认定为间接故意。再向后我们讨论了第四疏忽大意和意外事件的区分。原则上当然要判断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能力,但是。他的认识能力,这就很主观,很难有个客观的标准,所以要考虑他所属的这种社会,一般人找一个年龄相近,经历相仿的人,如果别人都能预见到行为人没预见,

那他一定是有过失的。好故意过失结束以后,我们讨论了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各位目的和动机谁是更深层次的主观因素。动机先有动机,再有目的同一动机,目的可以多种多样同一目的。也可以有不同的动机。好,最后我们讨论了整个刑法中最重要疑难的板块,刑法上认识错误。那这个认识错误,分法律认识错误和事人错误,法律认识错误有三种,第一种。

假想。非罪二假想犯罪三。对罪名和罪刑轻重发生误解。事实认识,错误处理的学说是。法定符合说处理的思路是。性质相同,一视同仁。性质不同,具体分析。那法定符合说之下,我们讨论了客体错误。对象错误,打击错误。手段错误,

因果关系错误,行为实际性质错误。总共六种类型。这六种类型,但是大家要注意,如果就预想侵害的结果与实际侵害的结果。预想侵害的对象与实际侵害的对象都没有造成结果。这个时候还有没有必要去用识人错误去讨论,没必要直接怎么办?按照不能犯去处理就行了,就是任何结果都没发生就。就按照不能翻去处理。好此六种情形,我们讲的是比较详细的,最后补充了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的区分问题。

只要对实行行为指向的对象有正确认识,但该对象到底是谁又有错误认识此种情况都属于?对象错误。简单讲,就是一个正确认识,加上一个错误认识,反之则属于。打击错误或者是连错误都没有。没问题吧,好到这一步,我们终于从难度上也足够了。结束这个板块之后,我们下面开始进入第三章正当化事由,这章呢,就会比较快了。

正当化事由。是貌似犯罪本质无罪。行为看似符合了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呢,因为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依法不成立犯罪。理论上,正当化事由有五种,第一种是依照法律的行为。各位遵守法律,那肯定是无罪的。比如,警察对罪犯执行死刑看着像故意杀人罪,要定罪吗?当然,

不要二执行命令的行为,比如执行上级命令,将敌人消灭,这种情况也不可能构成犯罪。三,正当业务行为,比如医生。给患者去截肢。截掉一条腿,看着像故意伤害。但这是正当业务,无罪四打个重点。五,自救行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靠自己的力量啊,

及时恢复法益防止。法益呢,今后难以恢复。那下面我们要重点讨论第四项。经权利人承诺的行为。大陆法系一般还称之为被害人承诺。体现了一个法律谚语,叫得承诺者不违法。得到别人的承诺再去。处分其权益,这种情况一般是不是犯罪?比如经过我的同意,拿走我的手机,不构成盗窃。经过小花同意,

与其发生性关系,也不构成强奸。那被害人承诺,他是有严格的要求的。先不要看书,抬头看我。各位,首先有个前提,这个都不需要记的,我们只有权利处分自己的利益。我们能不能去处分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他人利益都不行,只能承诺处分自己的权利。即使处分自己的利益也是有所限制的。

我的财产是可以无限度承诺的。财产自由名誉,你爱怎么处分怎么处分,没人管你。但是身体健康权的承诺只能承诺轻伤,还有轻伤以下。我说来,你过来打我一巴掌,这没关系,我的承诺是有效的。但是对重伤的承诺原则无效,对死亡的承诺更无效。我说同学,我的胳膊有点痒,麻烦你帮我砍掉,

你轮起刀一刀砍掉了我的胳膊,各位砍掉胳膊,这一定属于。重伤即使经过我的承诺,那你仍然是构成。故意伤害罪。没问题吧,就是承诺只能承诺轻伤轻伤以下,哎,这个小问题要注意第二。别看书,他就看我。被害人承诺,大家想一想呃,这个呢,

就大家了解一下。是先取得承诺,还是先实施特定行为?对,一定要承诺在前。所以我们经常讲事后承诺无效嘛。事后承诺,也就于事无补。好,这个点要了解,其实真的不难啊,那下面呢,我们还要接着去讨论,请问有几个共性问题?幼女不能承诺。

性权利承诺也无效,所以即使经得幼女同意与之性交,也是要构成强奸罪的。这个点都知道吧好,你不知道也没有关系,分子会讲啊,再抬头看我各位未成年人不能处分自己的。身体器官。即使经过未成年人同意摘掉其器官,也要定。故意伤害罪,这都知道吧啊,不知道也没有关系啊,这个点我不做过多的解释,我们到分则会去讨论这个问题,

我就问大家一个点安乐死,有罪无罪。有罪,因为任何人都不能。处分自己的生命,你可以自杀,没问题。但是你一旦向别人处承诺处分,说来来来,你你把我干掉吧,我愿意接受你杀了我。各位,此种情形。如果医生对患者进行安乐死,医生是构成故意杀人罪的。

好,下面我们开始进入正当防卫。正当防卫这个板块,这几年呢,考试就比较重要,就得益于龙哥案。在龙哥案之前。正当防卫考试中考的都特别少,龙哥案以后大量题目出来了,井喷。龙哥,这个案子就非常的经典,我一会呢会给大家去总结做题的思路,这个板块其实没有那么难。我们今年呢这个。

还增加了一点东西。好呃,先不要看书啊,我们一起来去讨论一下正当化事由中的正当防卫。法律意义上的正当化事由只有两种制度,一是防卫,二是避险。正当防卫有三款法条,我们只看法条,后面不看看法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听一下,

为了使这指的是什么?是不一种目的,简单讲就是为了保护的意思吧,为了保护国家社会等等。这是目的,叫主观条件。免受正在进行,正在进行是什么?时间不法侵害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哎,是不是为什么可以防卫?这是不是一个起因条件?起因也叫前提。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表明防卫的对象指的是。不法侵害人。这是不是找出四个条件了?再看第二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这叫防卫过当。这表明,成立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是不是对限度条件的描述?这表明,一般正当防卫的成立要满足几个条件,五个。

首先,起因条件要有。不法侵害。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要正在进行。三,主观条件要保护合法利益。四对象条件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五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防卫五个成立条件就来自于法条。然后第三款的规定叫特殊防卫。特殊范围,我们要先看一看它的基本规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理论上称之为特殊防卫,也叫特别防卫。各位特别防卫针对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前面所列举的这几项要满足这个特征,要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并且是暴力犯罪。这个没问题吧?好,下面我们正当防卫的考察也就分成了两大板块。第一个板块就是考一般正当防卫,还有它关联一些制度的区分问题。第二个板块,那就是考特别防卫的认定。那首先我们看一看正当防卫的。第一个问题,起因条件要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所谓步伐。它就决定着正当防卫的本质是正对不正。各位,什么叫正对不正?

正当防卫为了保护的是正当的利益。它制止的是谁?不法侵害人是为了保护正当利益而去制止不正当的不法侵害。这就是正对不正法,不得向不法让步。我保护的是正当利益,我反击的是不法侵害人。这就是正对不正。正义的一方。针对不正义的一方。正对不正。那么请问是不是对所有的不法侵害都能进行正当防卫呢?是吗?各位,我们法条说的是为了保护什么什么,

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是不是对所有的不法侵害都能进行正当防卫?是不是当然不是为什么?因为有个法律谚语,叫紧急时无法律。只有在紧急状态下才能去实施通常情况,法律禁止的行为。换句话说,只有对满足特定特征的不法侵害,才能进行正当防卫,而这个特征在旁边要大致。关注一下,要具有紧迫性。进攻性。破坏性针对这种不法侵害才能进行。

正当防卫。紧迫性。进攻性破坏性。请问对重婚罪能不能进行正当防卫?李四和小花两个重婚了,张三说你们两个竟然敢重婚,对吧?重婚违法犯罪,老子对你们正当防卫。可以吗?重婚罪是一种温和性犯罪。他的手段犯罪行为本身并不具有暴力性,并不具不具有进攻性,所以不可能对他们进行正当防卫的,你可以举报,

你可以固定证据,你可以有很多方法,但是不得对他。进行所谓的防卫。能理解吧好。各位再看对行贿受贿能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可以吗?可以。不可以吧,好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呢。也不可以对逃税呢。也不可以,这些都不得进行正当防卫,因为它没有紧迫性,它也没有进攻性。

这个点好理解对吧?好对。对强奸能不能进行指导防卫可以伤害。杀人很好,对违法行为能不能进行正当保卫?可以吗?反正对犯罪行为符合条件的是可以的,对违法行为行不行?也可以,只要满足紧紧迫性,进攻性,破坏性也可以。所以因为违法行为,它跟犯罪行为是一线之隔啊。你不能要求防卫人精准的区分出来,

对方到底是违法还是犯罪?所以对违法行为符合条件也是可以的好,这是第一起因条件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第二不法侵害要正在进行。所谓正在进行,请大家看图,指的是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各位开始之前能不能防卫?如果你提前动手,开始之前就防卫,这属于事前防卫。时间条件就要求防卫的时间必须要适时要合适,所以AB之间防卫是适时的a点,之前不能防卫,否则属于。

事前防卫b点以后不能防卫,否则属于事后防卫对。事前事后,这两种情况都叫防卫不适时。他是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的。只有在a点以后b点以前去防卫才是正当防卫的时间。当然了a点之前不能防卫,但是能不能提前做准备?可以,比如我知道今天有人杀我,我在家里面提前准备好一把刀。这完全没问题,因为你准备刀又不代表着你已经提前防卫了。等对方过来对我进行侵害的时候,我才轮起刀去反击,

我依然是在不法侵害开始后才进行防卫的。所以可以提前准备,不仅可以提前准备,甚至这种提前准备还关乎着一种制度,叫防卫装置。方位装置。防卫装置就是一种机关。各位,比如我家被贼偷过,我根据监控大致估量出贼的身高,我在防盗门后面装了一把弩。只要推开门,这个弩就会自动发射,这就是个机关。那这个机关也是在贼推门而入的时候才起作用,

所以它是满足时间条件的。那么关键能不能构成正当防卫,取决于两个指标啊,第一手段是否相当,第二有没有危害公共安全?如果手段相当,而且没有危害公共安全,此种情况。要认定为。正当防卫。比如那个贼进来的时候被弩击中了,腿轻伤。这个贼就跑了,那对我一定要认定为。正当防卫。

第二,如果我根据这个贼的身高,我把弩调的位置是对着贼的心脏。贼一开门弩发射,一箭穿心当场毙命。大家认为这还是正当防卫吗?不是手段已经不相当了,人家要的是你的钱,你要的是人家的命。手段已经不相当了。当然了,如果一旦危害公共安全,也不得认定为正当防卫。比如在你家别墅周围公共区域撕拉一圈电网。公共区域撕拉电网,

各位它会危害公共安全的,这种情况直接可以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好来回过这张,回过头看这张图。a点之前不能防卫,否则属于事前防卫。事前防卫该怎么定罪?怎么定罪?它和防卫就没有关系。a点之前虽然不能提前防卫,但是可以做准备。做准备还涉及到防伪装置。各位b点以后也不能防伪。闭店以后如果防卫叫事后防卫。事后防卫该怎么处理怎么处理。

不法侵害结束后,不能防卫,否则属于事后防卫。我们食物中最常见的就是抓小偷。小偷偷东西的时候是具有紧进攻性和紧迫性的,可以对他防卫,当你把小偷抓起来之后,请问能不能对小偷继续攻攻击殴打?不能那,否则就一定属于事后防卫,他事后防卫是有可能会构成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当然根据情况也有可能会成立意外事件。事后,防卫与如同事前防卫一样,

也关联一个考点,叫财产犯罪的例外。在财产犯罪中,如果行为人虽然取得财物,但是现场还能够挽回损失的,注意视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防卫。那么,这种财产犯罪的例外,要满足两个特征,第一时间具有持续性。第二,现场具有延伸性。时间具有持续性,意味着。

意味着想一想,各位他偷看我李四偷张三的钱包,张三当场发现当场追。不管李四跑多远,只要张三处于追的过程中,意味着时间都是具有持续性的。能理解吧,在这过程中,张三对李四都可以进行防卫。二,现场具有延伸性,不管跑多久,跑多远。都认为这仍然是在盗窃的过程中,这是一种特殊规定,

这是司法解释的特殊规定,所以司法解释它说视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好回顾这张图来接着看。啊,这个点就我讲的这么多啊,大家能理解就够了,一会儿我们会总结做题的规则的,就现在做铺垫,一会儿做去做升华。来来来,抬头看。看看这张图a点之前不能防卫,否则是事前b点以后不能防卫,否则是事后。AB之间。

那方位就是合适的。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好判断,已经开始。就是已经着手了。不法侵害尚未结束,请问结束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已经着手是开始。哎,不法侵害有没有结束?怎么去判断?怎么去判断?各位结束的判断标准是要站在行为时的立场判断。要以一般人的理性判断,不能进行上帝视角的判断,不能进行事后判断。

各位,这是龙哥案。给我们整个制度带来的最大的贡献。大家知道龙哥这个案子案情,我想大家可能都很熟了。案子是发生在二零一八年。今年是二零一三年。二零二三年,这都几这几年了,五年了嘛,龙哥都已经五岁了。他读幼儿园了啊,二二零一八年昆山大街这个案情呢,我大致描述一下。昆山大街上,

龙哥开着白色宝马,后面坐着两个朋友。和于海明原本没有任何摩擦,但不知什么原因起了冲中这个冲突。龙哥的男性朋友从后排下来。就和于海明发生争执,但是没有动手。所幸被龙哥的女性朋友劝了回去,原本事态已经平息。但是龙哥毕竟是龙哥。他就轮起一把刀。这么长的砍刀。走向了于海明。他持刀可不是为了吓唬于海明,而是举刀就砍。

前几刀在砍的过程中,于海明躲了,然后被刀呢划伤了,并没有重重的砍砍伤,然后呢,做了伤残鉴定是轻微伤。所幸伤情不重,龙哥就很生气,通过那个视频会发现,龙哥有个举动,他就是高高的举起自己手中的刀,呈现出这种姿势。大家可以想,这一刀下去,那是可以砍死人的。

就在这个时候。所有的人都以为龙哥可能是为了吓唬于海明,但是。龙哥,真的是龙哥啊。他就重重的砍了下去,很用力。用力的把刀。砍向于海明,但是刀就被龙哥甩出去了。康汤掉在了地上,那一刻,如果你要看了监控,你会发现他们两个人都愣了一下。龙哥可能也感觉像魔术一样。

怎么刀没了?于海明一看,这什么意思?这是在吓唬我,还是要砍我?紧接着两个人。都想冲过去,先把刀给捡起来。那就要拼速度了。然后两个人都跑向刀那个方向,龙哥真的很壮,你看那个视频真的很壮,但龙哥壮是壮,他是个短短粗。就他个子不高,

小短腿。那个于海明呢?很瘦,但于海明是个大高个大长腿儿,于海明跑一步相当于龙哥跑两步。然后于海明跑过去之后,一弯腰就捡起了这把长刀啊,各位大家知道这个时候,此时的于海明已经不是彼时的于海明。这是一个手中有长刀的于海明。各位,如果是我,我可能转身就走了。但龙哥毕竟是龙哥啊。他就冲过去,

你有刀怎么样?老的赤身。赤手空拳也可以把刀夺过来,接着去攻击你,他就去夺刀,然后于海明持刀被迫自卫反击。警方根据监控综合判断,于海明在七秒钟之内连捅带刺,完成五刀作战任务。各位,这个速度是很快的。它不仅跑得快,手也快。其中有一刀就伤中了龙哥的大动脉。腹部这个地方大动脉被伤了,

被伤以后呢?但是。但是于海明不知道自己哪一刀砍中龙哥伤情如何,他真不知道于海明虽然不知道,但龙哥知道。好像情况不大好,怎么办?转而跑向自己白色宝马,他跑向白色宝马的时候,于海明拎着刀接着去追砍,又连砍两刀。都没看中。第一刀砍空了,第二刀砍中了宝马车,那个车顶上面还有一条长长的痕迹,

警方做了痕迹鉴定。龙哥一看,这宝马车也回去不了,怎么办?转而跑向旁边的绿化带。然后于海明接着追。这个龙哥就好像给自己找好了位置一样。它跑向附近的绿化带一看,有个空的地方,康汤就躺下去了。就安卧在鲜花翠柏丛中。一代枭雄。龙哥与我们永别了。这个案子在当时啊,就引发了很大的争议。

有人现场报警,于海明被昆山警察带走,涉嫌故意伤害。有人将案发现场的那个视频监控视频没有声音。公布出来了。加上一张照片,左边龙哥,右边于海明就把他们两的人头像。两人的照片合在了一起,一张对比非常的明显,我看那张照片之后,我就感觉很震撼,那个龙哥是。光着膀子,上面没有穿衣服。

光头。大金链子。身上都是纹身。闻满了,各位真的大花狗一样。都纹满了,就左青龙右白虎的那种都是凶兽,然后中间纹的你带鱼还是龙就那种?就看着纹的可能不是特别好,我弟反正是带鱼,然后紧接着就他就做了这种举动。就这种展示自己的肌肉和力量。而右侧的这个。右侧的这个于海明呢是?身材笔直,

双目平视,双手自然下垂,衣着朴素,一看就是个好人。所以当时舆论就一边倒地倒向了于海明,说于海明怎么可能是故意伤害呢?这明明是替天行道为民除害,扫黑除恶。然后昆山警这个警方啊,面临着很大的压力。检察院主动介入两天以后,宣告本案于海明成立正当防卫。无罪释放那那一刻,整个互联网都沸腾了,民意沸腾了。

感觉我们赢了啊,民意沸腾了,正当防卫制度。也就被激活了,龙哥就离我们远去了。各位,这个案子你知道吗?世界各国都在讨论啊,德国,日本,法国,意大利,还有英美法系的刑法学者都在讨论这个案子。树枝干子能不能成立正当保卫。我们国家对正当防卫的认定向来很严,

但是自龙哥案开始,龙哥就起了一个承上启下的作用。上乘山东余欢案,下起福建赵宇案,而且自龙哥案始,中央展开了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是一个具有历史意义的人物。他在中国刑法史上要留下非常浓重的一笔。所以可以预见的范围内,十年,20年刑法老师讲正当防卫案都离不开龙哥的。这个这个这个案子真的影响太大了。那大家可以想一想,就本案而言。有人就说,

唉,当时出来之后有四种观点认为于海明构成一正当防卫,二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三防卫过当。四。事后防卫。当时竟然有四个观点,而且都是刑法老师给出来的。你不感觉很搞笑吗?就是同样一个案子,四个刑法老师给出四个结论。那我想问大家啊,你听清楚了本案。为什么有人主张是假想防卫呢?

他说你看你于海明都把龙哥大动脉给伤了,龙哥都没有侵害能力了,龙哥没有侵害能力,于海明误以为龙哥还有这个能力。就是客观上没有不法侵害了,但是呢,于海明误以为有,所以是加强保卫。第二,为什么认为属于事后防卫呢?说你看龙哥的大动脉都被伤了,他已经没有侵害能力了,没有侵害能力,那你于海明接着去攻击龙哥。这不就是事后防卫吗?

还有人说这是防卫过当,你怎么能这么快呢?七秒钟之内连捅带刺完成五刀作战任务,你慢一点不行吗?还有人认为,这种情况就是正当防卫,所以当时网上炒的哎呀,不可开交。那这个案子。你只要有点正常人的这种思路。你只要心怀正义,有这种朴素的价值情感,这个案子其实好判断的。好判断就在于各位。不法侵害有没有结束,

我们只能站在防卫人防卫时的立场判断。你不能进行事后判断,最好的方法就是把你自己带进去,如果你是于海明,你会怎么办?在那种场合下。那有人说你都伤中了龙哥的大动脉,你为什么不停一停?各位疯了。你如果有这个要求的话,那你基本上和废除正当防卫是一样了,那以后我们在防卫的时候,你只能砍一刀停一下。比如于海明砍一刀,然后问一声龙哥,

你还好吗?龙哥说,哎,我还行,哈哈,于海于海明说,那老子继续对吧?龙哥说,停一会儿好不好?休息一下。于海明说,好的哈。各位,那就没有防卫的问题了。所以,

一个不法侵害有没有结束,必须要站在防卫人,防卫事的立场判断。这样的话,这张图其实就告诉我们。告诉我们啊,看我咱把时间条件总结一下就休息。啊,至于假想防卫怎么去处理?至于防卫事实不事实怎么去处理,一会都会做总结的。不法侵害开始前。不能防伪。否则属于事前防卫。结束后不能防卫,

否则属于事后防卫。AB之间防卫是合适的。事前防卫关联一个点。防卫装置问题。事后,防卫关联一个点财产犯罪的例外。a不法侵害已经着手,比如杀人已经开始杀了,我就可以对他防卫。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尚未结束的标准是什么?要站在防卫人防卫时的立场判断,不得进行上帝视角判断。不得进行事后判断。各位,

换句话说。当。龙哥跑向白色宝马的那一刻,于海明接着去追砍。这一刻,不法侵害有没有结束?就没结束。按照我们真实的案情来看,如果龙哥跑向白色宝马,于海明接着追,又连砍两刀,但是没砍中。假如啊,假如要是砍中了,砍死了,

但认为还能成立正当防卫吗?可以吗?即使龙哥大动脉已经受伤了,但是于海明知情吗?不知情于海明,不知情不法侵害。有没有结束?你要站在防卫人的立场去判断他有没有充分的理由去相信。这个时候,龙哥还有侵害能力有,而且龙哥不仅跑,他还跑向自己的白色宝马。大家想,一旦龙哥跑向白色宝马,对于海民而言,

有几种可能?第一种可能。第一种可能就是对完全有可能取其他的武器和凶器,第二种可能呢?第二种可能就是你捡了我的刀,但老子还有宝马,你有刀,我有车,我有车。我可以开车撞死你是吧?各位大家想,一旦龙哥要是跑回了自己的白色宝马,其实主动权马上就变成了。龙哥,所有。

龙哥就有主动权了。第三种可能就是龙哥感觉身体不好,要去看病。各位无非是三种可能,但这三种可能中是不是有两种?其实对于海绵的危险都是特别大的。唉,所以不法侵害,对于海明而言,依然是没有结束的。即使追砍砍死,依然是成立正当防卫。好,这就是结束判断规则,来我们看看讲义啊,

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已经开始,指的是已经着手。着手关联一个考点,防卫装置要求手段相当没有危害公共安全。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尚未结束,要站在防卫人的立场去判断,不能进行事后判断。那结束以后不能防卫,否则属于事后防卫关联一个考点,一个考点就是。财产犯罪的例外,只要当场偷,当场发现时间具有持续性,现场具有延伸性。

那么,在这个过程中,都是可以对他人进行防卫的。各位,比如你偷了我的钱包,我当场发现,当场追,把你追出十公里之外,终于追上你,摁倒在地。把我的钱包夺回来,我依然是成立正当防卫。当然了,如果你今天偷了我的手机,我没没注意。

当时没发现。之后发现了,第二天我通过定位诶,我知道你好像是在某个饭店里面,我就赶快到饭店,然后找到你把这个手机夺回来。各位,这种情况对我怎么定?这是正当防卫吗?时间已经没有持续性了吧,现场也没有延迟性,这一定不是正当防卫,这只能理解成是民法上的自救行为。这当然了,刑法上也不能定罪,

因为我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我就是为了实现自己的物权物权。能理解吧好。看注意二。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然继续实施。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应当认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这是司法解释原文。司法解释原文,各位龙哥跑向白色宝马的那一刻。你可不能将它理解成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了。那没有结束,它充其量是一种暂时的中断。

没问题吧各位,再比如李四对张三进行不法侵害。张三对李四进行防卫,李四打张三张三反击,李四张三将李四打倒在地,各位打倒的那一刻。李四骂骂咧咧起来,要继续攻击张三,请问他从倒地到起来,这一刻能不能认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了?不能,这最多是一种暂时的中断。好。防卫不适时怎么去处理a点?之前b点之后叫事前防卫,

事后防卫,它完全有可能构成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也有可能属于。意外事件。故意过失或者意外事件好到此,我们讲了两个条件,时间条件是比较难的,我们就结束了。好,下面我们看第三个要件。刚刚讲的是起因和时间两个条件,第三个呢,正当防卫就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只能针对本人,

因为针对本人才能够减少或者是避免不法侵害,那对其他人。其他人又不是不法侵害人,所以不能对其他人进行防卫。要提醒各位注意,在共同犯罪中,比如甲乙一起杀丙。丙对甲对乙都是可以防卫的,因为甲乙都是属于不法侵害人。第四是主观条件。按照我们立法规定。主观条件呢,必须有保护合法利益的目的,这是正当防卫,正当性的重要根据。

为什么是正当的?因为我要保护正当的利益。所以,正当防卫的本质是为了保护正当利益而去制止他人不正当的侵害。因此,叫正对不正。那如果主观上缺乏缺乏防卫的目的。正当防卫是不能成立的。缺乏防卫目的,通常呢,要讨论两种,第一是防卫挑拨问题,这个要记清它的专业名词,叫防卫挑拨。因为有学生记过叫防卫挑逗。

不是挑逗啊,是挑拨防卫,挑拨指的是主观,目的是为了加害对方。而不是为了正当防卫。他只是有意的挑逗对方,首先先实施侵害行为,然后假借正当防卫,以此为借口。实施加害对方的行为,这种情况要定故意犯罪的。比如我主观目的就是为了伤害你,我先各种方法去刺激你,让你先动手,你一动手我再假借正当防卫的借口把你打伤。

此种情况当然要定故意伤害,因为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保护正当利益的目的。第二种叫互殴的场合,叫相互斗殴。注意,原则上一句话叫斗殴无防卫。一旦。属于斗殴,对双方都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因为斗殴的双方其实都是有加害对方身体的意图,都没有保护合法利益的目的。因此,斗殴无防卫,但是在斗殴的场合,它有可能会产生防卫的前提。

一般呢,是表现为两种。第一种就斗殴已经结束了。已经结束了,如果一方再去加害另外一方,另外一方是可以防卫的。这已经不是发生在斗殴的过程中了,斗殴已经结束了。这个斗殴无防卫指的是在斗殴过程中,双方都不是防卫。但是都结束以后,一方加害另外一方,另外一方是可以防卫的。第二种呢,是在斗殴的场合,

一方已经明显的。已经明显的败下阵,比如甲乙互殴甲将乙打倒在地,乙这个时候已经求饶了。啊,我错了。我错了。如果要是满足类似这种情况,对于甲而言,假如对乙继续进行殴打,仍然是有可能成立。不法侵害的对乙。可以适用正当防卫。那么,这两种情形呢?

其实大家只要关注一个时间界限就行了,在斗殴过程中没有防卫问题,斗殴结束以后。是有可能会成立防卫的。这一块要关注今年今年。在我们一本通图书出版之后,有一个最新的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呢,在它就纠正了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错误的处理思路。以前各位,比如甲乙是路人。然后呢,甲乙。本来也不相识,也没有矛盾。

但是甲因为很小的一件事情开始殴打乙。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乙一旦还手。都是被定为互殴的。以前处理都是订货物,没有一个人能成立正当防卫,但是今年最新的司法解释终于纠正了这个错误的现象。认为如果因为轻微的纠纷。先动手的一方,比如是甲。甲在对对乙进行动手殴打的过程中,乙反还手的行为以前是认为互殴,现在认为是防卫。原因很简单,虽然说比如我们两个走在马路上,

我不小心踩到了你的鞋子,踩到以后我给你道歉了,对不起。啊,对不起,没注意。这个时候,这只是轻微的一种纠纷。那我踩到你的鞋子之后呢,你突然对我进行攻击,不依不饶,对我进行攻击。那在以往,如果我一旦还手,我们两个就是互殴。

现在不是了,由于你先动的手,而且是仅仅由于轻微的纠纷所引发。所以对还手的一方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要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这是今年最新的一种精神。那除此之外。主观条件这一块,还要再讨论一种现象,这种现象呢?在研究生考试中不重要真题,考过一个选项叫偶然防卫。偶然防卫,它是满足了正当防卫的四个条件。唯独不满足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

也就说满足了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限度,条件,但是不满足主观条件。简单讲,就是客观上制止了他人的不法侵害。主观上却没有制止不法侵害的。意图没有制止不法侵害的意图,这种偶然防卫一律不成立正当防卫。在研究生考试中,

我们采取的叫防卫认识必要术。就是成立正当防卫,一定要满足主观条件,防卫认识是必要的。要有特定的目的。各位,我们看一个偶然防卫的案例。这个真题考过的。甲乙一起抢劫,丙都用刀去砍丙。抢劫丙甲轮,起刀一刀砍下去,没有砍中丙,结果呢,把小伙伴乙砍死了。

各位就这个案例,大家首先判断甲在客观上有没有制止乙的不法侵害?有没有乙?是不是也在侵害丙甲客观上制止了乙的不法侵害,但主观上有没有制止乙保护丙的目的?没有甲就是偶然方位。偶然防卫怎么处理法考中有不同观点。研究生考试中就一个观点,偶然防卫不成立,正当防卫该怎么处理怎么处理。各位甲是什么错误?什么错误?对象错误,打击错误,打击错误,

法定符合说最终的结论是什么?甲成立。抢劫罪,而且是抢劫致人死亡。这就结束了,明白吧,偶然防卫不成立,正当防卫该怎么处理怎么处理,法定符合说就搞定。好,第五是限度条件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首先,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怎么判断?第二,重大损害怎么判断?我先带着大家看看司法解释。像这种答题的方法论,一会儿来总结。司法解释就认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就是站在不法侵害人角度,先列举一下,要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然后站在防卫人角度列举第二项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

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简单讲,先列出不法侵害人。再列出防卫人。然后最后一段话。通过综合考量对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明显过激的。要认定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各位,什么叫相差悬殊?什么叫明显过激?这个司法解释的精神是很好的,但是它的可操作性是有点问题的。所以我们先了解司法解释,一会总结做题规则。

那不仅要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且要造成重大损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重大损害指的是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所以旁边系轻伤无国党。轻伤无过当。防卫行为一定是致人重伤,死亡,轻伤是不可能构成防卫过当的。那么,根据我们立法规定,来我们回过头看看法条。各位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各位二者之间是或的关系还是且的关系对很好是且的关系。

所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指的是手段过当。手段过当也叫制过当。造成重大损害被称之为量过大。质过大,量过大。只有质和量都过当,才叫防卫过当。如果有一项不过当,仍然是成立正当防卫的。质和量都过档,我们现在做的任务啊,是铺垫细节,马上细节问题,只要能大致听得懂,

后面一总结所有的问题都会解决的,等一等。第三款规定的是特殊防卫。特殊防卫呢,要求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那我们看一看特殊防卫的细节。特殊方位。防卫过当,刚刚已经讲了啊,要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造成重大损害,制过当量过当才叫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所以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定的量刑情节。法定的量刑情节,而且要提醒各位注意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防卫过当本身它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我们没有防卫过当罪。如果构成防卫过当,怎么定罪主客观相统一,有可能构成故意犯罪,也有可能构成过失犯罪。哎,请问防卫过当有没有可能属于意外事件?有没有可能不可能?意外事件有罪无罪无罪,

但你看防卫过当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应当减轻免除处罚。这表明,防卫过当一定是构成犯罪的。所以它不可能是意外事件。这个点请大家要关注一下,这是个细节易错点。防卫过当可能构成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但不可能是意外事件。好,那紧接着最后一个细节问题叫特别访问,也叫特殊访问。特殊方位立法规定是对在对正在进行行凶。

杀人。强奸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首先要注意。特别防卫或者叫特殊防卫,它为什么特殊呢?是因为它和一般防卫比起来,它比较特殊。它要满足一般防卫的。四个条件。前四个都要满足起因,条件,

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它唯独不要求满足限度条件。所以特别防卫无过当。一旦满足了特别防卫的条件,它就不可能构成防卫过当了。那么,根据我们条文的这个解释规则。要求特别防卫必须针对的是一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二暴力犯罪。只有这两个指标同时满足,才能对特定的人进行特殊防卫。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再加上暴力犯罪,那由于这个解释规则同样要约束行凶,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所以我们要总结。各位,我经常讲一句话,叫罪名不重要,本质是关键。罪名不重要,本质是关键。它意味着。

行凶杀人,强奸抢劫绑架,它只是一种非完全列举。在此范围之外的,如果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也是可以对他进行。特殊防卫的。那下面呢,我们先思考一下,特别防卫第一对象条件。对象条件不仅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而且要求要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才能防卫第二限度条件特别防卫无过当,即使当场将不法侵害人打死,也不构成过当。

比如龙哥案。垄断。第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怎么去理解呢?指的是有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紧迫危险。有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紧迫危险。好,下面我们讨论具体内容,第一行凶这个了解就行啊,行凶并不是一个专业的法律词汇。没有定义的。理论上通常认为,行凶指的是要么是杀人,要么是伤害,

叫杀伤界限不明,但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杀伤界限不明。第二,杀人。那这个杀人。也要求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抬头看,我这就意味着是不是对所有的故意杀人都能进行特殊防卫。是吗?哎,拿刀去杀人,这个时候能不能进行特殊防卫?可以哪些杀人不能进行特殊防卫呢?杀人一定会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但杀人不一定是暴力犯罪。比如投毒杀人。我们可以对它进行一般防卫,但不能进行特别防卫。再比如,不作为杀人。父母故意饿死自己的孩子,这也是杀人。但这种杀人,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但它不是暴力犯罪。只能进行一般防卫,不得进行特殊防卫。第二,抢劫也同样如此。

针对暴力抢劫。是可以进行特殊防卫的,针对非暴力抢劫,不能进行特殊防卫。比如麻醉抢劫婚罪抢劫,这种情况都不能进行特殊防卫,只能进行一般防卫。第三。第四是强奸罪。各位强奸的手段多种多样,针对暴力强奸,当然可以进行特殊防卫。非暴力条件不可以。比如,非暴力强奸中的骗奸。

米减。婚罪强奸,这只能进行一般防卫。啊,这个小问题,大家要注意。绑架要限于暴力绑架。正因如此,请大家看一看司法解释的规定。司法解释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是指具体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如果存在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如以暴力手段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都是可以实行特殊防卫的。这是二零二零年5月28号啊,8月28号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是非常重要,也很合理。他认为,只有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才能进行特殊防卫,这是完全符合立法原意的。好以上种种全部细节问题做了铺垫,那紧接着我们要去讨论讨论正当防卫和几个关键制度之间的区分问题。

具体而言,就包括正当范围。抬头看我啊,关联制度有哪些?我简写一下啊,包括假想防伪。防伪过当。事前方位。事后防卫叫防卫不适时。特殊方位。正当防卫考察无非是区分这些点。但这些点的区分呢?从做题思路上来讲,又比较疑难,所以才有了下面这张图。

这是做题的三步走,只要这张图能搞定。刚刚讲的这么多的问题,都可以串起来,那些细节都可以串起来。我们下面呢,先讨论一个案子,大家自己判断一下这个案子到底是成立何种制度?案子的原型是来自于于欢案。于欢母子,当时于欢的妈妈因为做生意是欠了不少高利贷,当时呢?那我们都知道放高利贷的人通常可能都有涉黑涉恶的背景。其中一个主要的债权人姓杜,杜某。

因为于欢的母亲欠了他很多钱。它的利息也很高。他为了表达讨债的决心,他带着一帮人冲进了于欢家的工厂。然后带着锅碗瓢盆在这个工厂厂厂房里面,他就自己弄了一口,弄弄了一个锅。表达决心什么时候还钱,我们什么时候走不还钱,大家都不要走。锅也制好了。然后就阻止于欢母子离开这个特定的工厂。于欢家的这个工人也打电话报了警,警察过来一看,说你们这是经济纠纷,

可不能动手,你们谁动手就把谁带走。要钱可以动手不行,然后呢,警察出去找这个报警人,就在这个过程中,于欢一看,他说完了,警察也不管怎么办,只能自救。这几个男子杜某,这几个男子对于欢的母亲有些侮辱性的举动,这个侮辱性的举动并没有对他动手。比如杜某,他就脱掉了自己的衣服,

裸露自己的身体。这对一个女性来讲,肯定是一种羞辱。然后余欢一看怎么办?他也是基于保护自己的母亲的立场,他三次出出冲出去去求救。但是三次都被逼了回来,杜某还有那些男子就把于欢逼回去了,就不允许你离开这个房间。第三次逼回去的时候呢?于欢突然发现自家这个。自家桌子上放着一把水果刀,那刀子其实很短的,大概这么长,一把水果刀。

于欢就轮起这把刀子,指着那几个人说,说你们几个人不要再靠近我,不要过来,你们再过来。我就囊可能是山东方言,我就囊。大家想于欢是个毛头小伙啊,那个杜某怎么可能会怕于欢呢?然后杜某就很不服气啊,他就冲过来了,说来来来,嚷一个,我看一看囊囊囊,于欢就扑一刀。

就扎进了杜某的肝脏位置。这个那个刀子就在它的肚子这个位置插着。杜某一看说,妈的,你真囊。然后呢,他就走出去,出去之后说的第一句话是我的帕萨特呢。就他开着那辆车子,帕萨特过来要钱的。他开着车子,然后呢,就到医院去看病。大家都知道,如果扑一刀这个地方插着一把匕首,

或者插把插着一把水果刀,这个时候能不能能不能把刀子给拔掉?你们一定要注意,这是不能拔掉的。一旦因为一旦拔掉流血,会更快死的会更早。他就插着刀子开着车子,然后去医院。然后辩护律师提供的证据表明,其实案发现场附近就有一个医院。就有,但是杜某呢认为那个医院不好。他就没有去这个比较近的医院,舍近求远,他就去了他们县人民医院。

又开了一段时间的车子,到了人民医院,到了人民医院以后,大家都知道,那你你开车子进医院,医院那是有那个?一车一竿是由那个竿的。你是不是要感应以后,然后才能开进去啊?这杜牧比较着急嘛,这也能理解,谁不急呢?毕竟是插着一个刀呢,然后比较急呢,然后紧接着就把那个一车一杆,

就把那个杆子啊,就给撞断了。这是后来他们提供的证据,新闻上有一个新有个媒体报道出来,然后撞断以后,那个保安就出来了,说你会不会开车啊?你怎么能把我这个东西给我撞断呢?赔钱你不能开进去。杜某就很生气啊,妈的,我这边插个刀,你这边不让我进去,然后呢,有一个媒体报道说在这个医院门口,

杜某给保安吵了半个小时。各位,你说这哥们。多勇敢啊。炒了半个小时,这保安也很虎啊,人家插个刀,你再炒半个小时。后来呢,这个杜某就进去了,进去以后呢,因为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生前。

被于欢扑一刀,刺成了重伤。重伤现在就问,对于欢这个案子怎么去分析当地一审法院,认为于欢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判处无期徒刑。媒体报道之后,所有人都说我的天呐,如果谁要敢这样对我的妈妈,我肯定会当场杀死她。那紧接着,这个案子怎么去处理?最高检提前介入最高人民检察院,都关注了,关注以后在二审的时候,

对这个案子进行了改判。就从无期徒刑变成了五年有期徒刑。那我想问大家,这个案子于欢能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各位,它就涉及到我们这种关键制度的区分问题啊,就这张图一定能解决的,所以下面我们大概十分钟左右能解决这张图,大家要听仔细了。只要在研究生考试中,不管是选择还是案例题,碰到正当防卫类的题目,你就三步走。我先串一下这个题目的逻辑啊,做题的逻辑第一步。

先判断客观上有没有不法侵害。各位,如果客观上有没有如果客观上有不法侵害?那就排除。假想防伪。因为假想防卫指的是客观上没有不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有不法侵害。假想防卫是不可能构成故意犯罪的,我们在施行错误是不是也讲过这个问题?好再向后,客观上有不法侵害,排除假想防卫,同时进入第二步,判断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如果不法侵害是正在进行。

那就排除。防卫不适时。同时,进入第三步。判断质量是否过大,也就是判断防卫手段有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否造成重大损害?如果质和量都过当,那就是。防卫过当。质和量有一项,不过当依然是成立。正当防卫。各位再来一遍。第一,

先判断客观上有没有不法侵害。如果有不法侵害,要排除。假想防卫同时进入第二步,判断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如果是,那就排除。防卫不适时,同时进入第三步。判断质和量是否过大。质和量都过,当即为。防卫过当质和量有一项,不过当就成立。正当防卫能理解吗?

来带进去各位于欢捅刺那一刀的时候,客观上有没有面临着不法侵害?有那就排除假想防卫,这不是假想的,这真的是在防卫。好,那既然有排除假想防卫,同时进入第二步,判断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是吗?是。是正在进行就排除防卫不适时,然后进入第三步判断质和量有没有过当,请问于欢的防卫行为。有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有没有?

第二,是否造成重大损害,不考虑那个死亡结果。我们仅仅考虑重伤是否造成重大损害。那于欢就成立。防卫过当对吧?当然有同学就会说老师那有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怎么去判断?有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就是质是不是过当怎么判断呢?这一块非常难。司法解释刚刚的规定,我也给大家看了。先列出不法侵害人,再列出防卫人,

然后进行综合的对比,对吧?但是它只是一种理念,可操作性不强啊。那如何去判断?我给大家讲一个方法,这个方法就是大家首先先去确定防卫手段是什么手段?防卫手段呢,无非是两种,第一种是一般防卫手段。第二种是特殊防卫手段。所谓特殊防卫手段,它指的是。只能在特殊防卫中才能用的手段。只能是在面对着现实的,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时候才能用的手段。特殊防卫手段,它是具有致人重伤死亡的相当危险的。一般手段相对来讲是温和很多的。简单讲,一般防卫中可以用的手段叫一般手段特殊,防卫中才能用的手段就是特殊防卫手段。而特殊范围中能用的手段一定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场合才能使用的手段。各位能理解吧,各位,这是一种反向定位啊,反向思考,你先锁定它的防卫手段,各位如果你一判断哦,

这个手段是比较轻的,它是一个一般的防卫手段。它就不可能构成。防卫过当了。因为它的一般防卫手段不可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没问题吧?当然了,如果你是一个,你发现它是一个特殊防卫手段,一般防卫手段无过当,特殊手段分情形。特殊手段如果针对的是特殊侵害。他也不可能过当的特殊侵害,就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那如果特殊手段针对的却是一个一般的不法侵害,

这表明你用一个强度很高的手段。针对的却是一个一般的不法侵害,那么你的手段一定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你怎么能用特殊的防卫手段去针对一个一般的不法侵害呢?对吧,锁定好以后,各位如果特殊手段针对的是一般侵害,此时仅仅是手段过当。手段过当。那最终是不是防卫过当,还要考考虑结果,考虑量有没有过当轻伤无过当重伤可能过当。那我们带进去这几步结论就会出来了,像于欢案带进去,我们走到最后一步,

判断于欢的质量是否过当,首先抬头看我。至于欢的防卫手段有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先去锁定防卫手段,拿着刀朝着别人的肚子那个位置捅过去,请问这是一般防卫手段还是特殊防卫手段?特殊手段。针对的是一般侵害还是特殊侵害?一般还是特殊。它针对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吗?不是。它针对的是一个非法拘禁行为。这几个人并没有对于欢母子进行杀害或者严重的伤害,也没有威胁要进行杀害或者严重伤害。已经造成的结果是剥夺其母子的自由,

可能造成的结果是继续剥夺自由。并没有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因此它的特殊防卫手段针对的却是一个一般的不法侵害。因此,这一步可以锁定手段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这叫治过当。然后再判断量有没有过当于欢要保护的是自己的人身自由,但他造成的结果却是一个危及生命的重伤结果。重伤结果很明显是更受到保护的。造成重大损害制过当量过当,最终结论是构成防卫过当,但是防卫过当不是具体的罪名,因此这个案子只能定什么罪?故意伤害罪。

最终定了故意伤害罪,判了五年有期徒刑。各位能理解吧,好,这样的话,做题的思路就很清晰了,我马上还会再讲案例,要让大家自己带进去去思考。最后呢,提个小细节,请问。特别防卫中的行凶,杀人,强奸,抢劫,

这个行凶是否要求使用凶器呢?使用凶器可以理解成行凶没有使用呢,也有可能理解为行凶只要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且是暴力犯罪,它都是行凶。这个点要注意凶凶器,它并不是一个必备要件好,如果都听懂了,那请大家抬头,我给大家讲几个案例,我们带进去试一试。第一个案例,别看书啊,别看书,第一个案例。张三。

偷李四的钱包被李四发现了。李四推了张三一把,就是避免自己的钱包被偷推了张三一把。张三向后退几步。倒在地上,后脑勺着地,当场摔死了。李四推一把带进去。推一把的时候,客观上有没有不法侵害?有面对着张三的盗窃行为,盗窃行为很紧迫的,因为如果你不制止,将来可能就很难再挽回自己的损失了。所以推一把。

当时客观上面对着不法侵害,因此排除假想防卫,排除假想防卫之后进入第二步,请问推一把的时候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吗?是正在进行就排除防卫不适时,然后进入第三步判断质量是否过当,先判断手段,判断质,请问他的防卫手段是什么手段?推一把是一般手段还是特殊手段?一般手段一般手段它就不可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质不过当。那一定会成立正当防卫。明白了吗?你就按照这个思路向后推,你会发现就会很清晰,

而且结论一定会。是正确的。好,这就是做题的规则,凡是碰到防卫的问题,直接带进去就这张图。从前向后去推来,我们再看一个案例。李四正在盗窃张三的自行车。马上都偷走了。张三看到了他轮起一块砖头,朝着李四砸了过去,重重地砸了过去。而且朝他的头砸了过去。李四头一转,

没砸中。李四就吓跑了。吓跑了,请问张三扔砖头的那一刻,客观上有没有面临着不法侵害,有排除假想防卫?第二,是否正在进行排除防卫不适时。第三步判断质和量是否过大,轮起砖头狠狠的扔向别人的头。一般手段,特别是特殊手段。特殊手段很好,面对的面对着的是一般侵害还是特殊侵害?手段就过当了,

但有没有造成重大损害没有?因此,本案依然成立正当防卫。制止了他人的不法侵害。没问题吧,正当防卫好,非常好,来我们看真题。先看这道题。甲下夜班回家,目睹一男将一女强行拉进小巷,女子大叫,放开我!甲以为男子欲行不轨。遂冲上去,

用砖头将男子打成轻伤。事后查明,该男女系夫妻关系。事发时,男子阻止女子回娘家甲的行为成立。这属于什么?各位第一步带进去,客观上有没有不法侵害?有没有甲阻止自阻止妻子回娘家,这是不是不法侵害?啊,抱歉,不是甲啊男子阻止女子回娘家,是不是不法侵害?不是甲误以为这是不法侵害,

因此属于。假想范围对本题选b。加强防卫怎么去处理呢?有过失成立,可能成立过失犯罪,无过失则属意外事件,反正加强防卫不可能成立故意犯罪的。因为假想防卫,它是存在着事实认识错误的。假想防卫的行为人以为自己在干好事儿,以为自己在正当防卫。主观上,他是缺乏犯罪故意的。没问题吧?好再向后。

再向后真题。真题,一是根据邓玉娇案改编的,这也是一个真实的案例。甲酒后到一洗浴中心进行足浴。发现为其洗脚的女服务员乙很漂亮。于是提出要和乙发生性行为,遭乙拒绝甲使用暴力强奸,乙乙在反抗中用修脚刀刺死甲。乙的行为,这个题目很简单,属于什么正当防卫,而且属于。特殊正当防卫,特殊防卫。

没问题吧好。下一道题就是于欢案的改编,这道题目出来之后,好多同学认为答案是有问题的。甚至有些书都认为这个答案是有问题的,那我感觉我们教育部公布的这个答案是完全正确的,你带进去看一看。债权人王某伙同他人将债务人甲关在办公室长达十几小时,并持续辱骂。甲求救未果后,持水果刀将王某刺成重伤甲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这要认定为什么?防卫过当,对,

这就是余换的改变。好防卫问题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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