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泽兵 发表于 2024-4-16 16:45:50

19.第02章 第06节犯罪主观方面 (04)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来,大家把讲义翻到第40页。40页,我们开始看打击错误。打击错误按照昨天讲课的这个原理啊,还是跟对象错误,客体错误的处理思路很像。依然是坚持法定符合说,凡是性质相同的一视同仁,凡是性质不同的,那就具体分析。那么,打击错误指的是行为人预想打击的目标,

因此就预想打击的目标一定是成立。故意犯罪的。与实际打击的目标不一致。与实际打击的目标不一致,那就要看实际打击的目标跟预想打击的目标性质是否相同。如果性质相同,一视同仁,一视同仁也是成立故意犯罪的。如果性质不同,那就要具体分析了。性质不同,那一一定意味着对他没有故意,只有过失。有过失,过失可以构成犯罪的,

过失构成犯罪就和预想打击的目标成立的,故意犯罪,想象竞合从一种。如果过失不构成犯罪,那就预想打击的目标构成故意犯罪一个罪。所以呃,整体的处理思路,只要大家听懂了,法定符合的精髓,其实这个板块是不难的。我们说几个案例,大家看一看。第一个案例。甲想杀乙一枪打过去,没打中,

然后。刚好。把从附近经过的丙打死。这个案例中,甲想杀乙打的肯定是乙,但是呢,没有瞄准,没有打中,恰巧将从此经过的丙打死。不管是乙还是丙,性质是相同的,性质相同,一视同仁,打死了丙,最终对甲要定,

故意杀人既遂。当然了,你如果分析的比较详细一些,就预想打击的目标乙是构成故意杀人。未遂就实际打击的目标。是丙,由于乙丙性质相同,所以甲对丙也是构成故意杀人。既遂甲只有一个行为,最终只能定故意杀人罪。既遂一个罪。这是第一种情况,第二种情况我们要讨论性质不同。比如甲要打死打死乙家的狗,一个很值钱的宠物狗,

然后一枪把狗打死。榴弹又把一个路人乙打死。又把丙打死。各位预想打击的目标狗。实际打击的目标不仅有狗,而且还有个人。狗和人的性质是不一样的,性质不同,具体分析。各位甲就狗而言,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甲就这个人而言,有杀狗故意,但主观没有杀人故意。所以甲对丙的死亡仅构成过失,

致人死亡罪,甲有几个行为?对一个行为既构成就预想的,打击的目标构成故意毁坏财物,就实际打击的目标那个人。还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从一种。但这个题目如果反过来就不一样,比如甲想杀甲,想杀丙一枪打过去没有打中丙。刚好将旁边一个名贵的宠物狗打死。甲就预想打击的目标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就实际打击目标狗。对狗的死亡有没有故意?没有,只能定过失毁坏财物,

但是过失毁坏财物却。不构成犯罪,因此最终只能定故意杀人未遂一个罪。明白吧,这就是打击错误的处理,所以它不难,就是个推理的过程,那这一块儿之所以有同学认为啊,有点难,是因为我个人感觉是个逻辑问题。那下面呢,我们要去讨论一个重要的问题。客体错误跟打击错误是什么关系?需要提醒大家关注。客体错误和对象错误,

它都是由主观认识错误产生的。而打击错误都是由于。客观行为偏差造成的,各位勿将一头驴当成一个人,一枪打死。这是主观认识错误产生的,还是客观行为偏差?主观认识,因此属于客体错误。各位,如果想打驴,结果没打中,把旁边的人打死了,这属于什么错误?打击错误,

这是客观行为偏差,能理解吧,这是它们两个错误的原因。那么,我们理论上呢?当然要重点去区分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这是一个重要的考点。只不过,研究生考试呢,没有考那么难。嗯,目前考的还没那么难,通常一做题,按照基本的方法也能做得对,只不过呢,

有同学在这个板块儿,他老是会想一些很疑难的问题。如果讲的不难,考的不难,但是他想的问题难,他就解决不了,解决不了呢,就感觉很痛苦,所以这两年讲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我讲的是比较难的。但是啊,我们一会看一看有没有什么更好的方法来去处理它,先暂时放一放。先先后面看第五叫因果关系错误。因果关系错误指的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和造成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状况发生误认。

这种误认有三种可能是一正一反一补充。一正。二反三,补充。正行为造成了预定的结果,但误以为没有造成该结果。已经造成了,所以是正。误以为没造成。这在法考中根本不讨论,但是研究生考试中它却是个重点。比如甲想掐死乙。认为一。认以为自己的行为将乙掐昏,实际上已经将乙掐死。

行为已经造成了预定的结果,把预定的圈起来。这是它的关键词,预定的。但行为人误以为没有造成该结果,各位这种错误。有影响吗?最终定性应该是。故意杀人,既遂很好。二行为没有造成预定的结果,但误以为造成了该结果。比如张三以为将李四杀死了,然后离开现场。事实上,

李四呢,根本没死,被路人救活了。那这种影响其实也不大,对张三依然要定故意杀人未遂,但切记这两种情况都叫因果关系错误。第三种是补充知道危害行为已经造成了预定的结果,但对造成结果的原因有误解。这种情况其实大家前期都了解过,就是想将人家推下井淹死,结果摔死。张三知道自己的杀人行为已经造成了死亡结果。但是造成结果的原因是什么呢?到底是淹死还是摔死?是不是有误认?

啊,这种情况也是因果关系错误,它同样对定罪量刑没有影响,依然是构成故意杀人既遂。没问题吧好。第三种类型又可以分成以下三小类啊,这三小类要了解,第一类是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狭义的错误就是刚刚讲的想淹死,结果摔死。这种案子特别多,我再随便讲几个来抬头看我。比如我一枪想把张三爆头死。距离100米开始瞄准一枪打下去。其实根本没有打到他的头,

而是打中了脖子,我转身就跑,我以为张三是被我爆头死。其实是被我打中脖子慢慢的流血过多死。我知道自己的杀人行为造成了死亡结果,但是我对造成死亡结果的原因有误解,这也是狭义的错误,没有任何影响。张三想把李四推入水中淹死他。结果推下去以后,李四的头撞上了那个桥墩桥墩,然后当场就撞死了张三,知道自己的杀人行为已经造成了死亡,结果他以为李四是淹死的,其实其实李四是。

撞死的这也没有影响,这就是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那第二种类型叫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大家呢,在旁边记几个字,它还有一个名字叫结果的提前实现。结果提前实现。事前的故意在旁边记,结果推迟发生。结果推迟发生。这都属于因果关系错误的一种类型识认错误。它们两个刚好是一致是反过来的,一个是结果提前实现,一个是结果推迟发生。好记好之后,

抬头我们一块来讨论,不难的啊。啊,先问第一个问题。你们一定要动动脑子想一想啊。结果提前实现。表明行为人想实施几个行为。结果提前实现。这表明,行为人想通过第几个行为造成结果。第二个事实上呢?第一个,所以结果提前实现了,对吧?再看第二结果推迟发生。

行为人想通过第几个行为造成结果。第一个事实上呢,第二个这对行为人而言,结果是不是就推迟了?刚好反过来。那么结果提前实现,不要看书,不要看书啊,结果提前实现。这种案子很多的。比如张三想杀死我。朝我的杯子里面。他打算两步走,第一步朝我杯子头大量安眠药。第二步,

等我睡着之后再用绳子把我勒死。如果完整的按照他的计划,一涂安眠药,二把我勒死,这是没有任何错误的。定杀人既遂。但是这小子没有医学常识,在我的杯子里面涂的安眠药实在是太多了。我早上起来之后呢,味觉嗅觉还没有恢复,坐在这之后呢,想喝口水,然后端起杯子就开始喝。喝的那一刻,感觉的确有点不大对,

跟早上刚刚喝的粥很像。就特别浓。然后紧接着喝完之后,因为安眠药太多了,我趴在桌子上就死掉了。张三拿拿着绳子走过来的时候,发现已经不需要勒了,人已经死掉了。各位,这对张三而言,是不是提前发生了?请问还能构成故意杀人既遂吗?可以吗?第一,客观上有没有杀人的实行行为?

投大量安眠药能不能评价为是杀人行为?可以杀人行为有没有造成死亡结果?主观有没有杀人故意?因此仍然要定故意杀人既遂。没问题吧?好,别看书,再看第二个案例。张三想杀死我,计划两步走,第一步先掐我的脖子,把我掐昏迷。掐昏迷,掐昏迷,以后再把我扔到水里面淹死。

计划是不是也两步走,但他掐我脖子的时候,我反抗他就用力一掐,直接就把我掐死了。站在张三角度,死亡结果是不是也是提前一步发生了?请问能不能构成故意杀人既遂?可以吗?可以吗?主流观点认为仍然是可以的,理由在于当你用力去掐别人脖子的时候,对他人的生命已经有了。紧迫的危险,此时杀人行为已经着手。杀人行为着手并且造成死亡结果,

主观有没有杀人故意有?是不是满足了故意杀人罪的法定条件?依然构成故意杀人既遂,这就是结果提前实现。各位并不是结果提前实现都能构成既遂的。昨天我们讲了一个案例,也是结果提前实现。但就不构成既遂。想想哪个案例?哪个?很好哎,这个同学说的是完全对的,擦枪走火案。昨天讲这个案子了吧,说张三打算下午把李四杀死,

中午的时候把枪拿出来填好子弹擦擦枪,刚好李四过来找张三。哎,张三不小心扣动了扳机,把李四打死了。还记得吗?各位,这个案例我们昨天给的结论,我们分析之后结论应该是成立什么?故意杀人罪。预备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从一种对吧啊,不要看书,大家能不能告诉我那个擦枪走火案跟后面讲的刚刚讲的两个案例?按绵咬按,

掐脖子按。有什么区别?很好,关键就看在什么阶段,有没有着手?擦枪走火案,站在杀人罪的角度,它仍然是在什么阶段预备阶段。预备行为是不能直接造成结果的,对吧?即使造成了,大家也会发现它。其实这个预备行为还具有过失之人。死亡的性质。但是后面这两个案例呢,

掐脖子的时候其实杀人行为已经着手了,投大量安眠药的时候杀人行为。也着手了。所以结果提前实现,能不能构成既遂,大家最好补充一个点,防止遗忘。行为。是否着手。如果行为已经着手了。是构成故意犯罪既遂的。如果行为没有着手,像擦枪走火。那就只能构成犯罪预备。因为没有着手嘛,

只能构成预备和过失犯罪的想象竞合。这一块儿从研究生考试角度大概率,如果考到这个点,它会考第一个行为已经着手。大概率会考着手这种情况。好,这是结果,提前实现那后面这个点就没有必要去去讨论了,叫结果推迟发生。因为这一块在因果关系里面都讲过了,就是介入因素的问题。不要看书,各位想一想。来来来,抬头抬头啊。

甲想杀乙用刀砍,导致乙重伤昏迷。甲认为乙已经死亡。为毁尸灭迹,将以沉尸大海。后法医鉴定已是溺水身亡。请问甲想通过第几个行为造成结果?第一个直接砍死,事实上呢,第二个这对甲而言,结果是不是推迟发生了?很好,那下面讨论前有甲的砍杀行为,后有乙的死亡结果,中间有抛尸的介入因素。

正常异常。正常正常,就不能中断因果关系,所以甲的杀人行为和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就这么多,明白吗?好,所以这就是结果推迟发生。好,这三项这三项有点难的,是结果提前实现。最后,我们看行为性质的错误。行为性质错误指的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发生了错误的理解。

实际性质。常见的那就是假想防卫,假想避险。假想防卫和避险。行为人认为自己在干好事。认为在自己的正当防卫在紧急避险。其实这是一个犯罪行为。那由于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所以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这个时候或者成立过失犯罪,或者成立意外事件。来请大家抬头看我。昨天我们讲成立故意犯罪认识因素,还记得吗?认识因素要认识到哪些内容?

要认识到客观方面的内容,具体包括。行为对象。结果。因果关系,时间,地点,方法,还有一个社会危害性,你危害行为,危害结果,那一定是社会危害性。要认识到。那么,要认识到危害行为,

危害结果,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危害行为,认识到自己的结果是危害结果,对吧?不要看书,他都看我。各位。比如。比如乙丙两个人正在切磋武艺,切磋武艺啊,切磋武艺,看看谁的武术更高。此时甲经过。甲就认为乙正在暴力侵害丙。甲走上前去,

趁乙不备,将乙打成重伤。甲主观上是为了制止乙的。不法侵害,但是乙是不法侵害人吗?不是客观上没有不法侵害甲,误以为乙是不法侵害人,所以甲的行为属于。假想防伪。对吧,那甲有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一个危害行为?没有,他认为自己的行为是一个。正当防卫行为。他是不是就对自己的行为性质没有认识到,

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危害行为,他恰恰还会认为,即使自己将乙打伤了。这个结果也是一个。好结果。他也没认识到这是个危害结果。没有认识到行为,没有认识到结果,根据我们故意犯罪的理论,甲主观上根本就没有。犯罪故意。没有犯罪,故意怎么办?像这个案例有过失,那对甲最多认定为过失,

致人重伤,罪无过失,那就是意外事件。无论如何,是不可能成立故意犯罪的,所以。所谓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指的是对行为实际性质发生了错误的理解。简单讲,明明人家是一个合法行为。站在甲的角度,甲的行为客观上是一个犯罪行为。但是他自己以为这是一个正当。防卫行为是不是对行为的实际性质发生了误解?这种情况也是一种事实,

认识错误。真题曾经考过一次。那么,行为性质错误和法律认识错误好像挺像的。但你仔细想想,差别很大。根源就在于认识错误的内容不同。在行为实际性质错误这个角度。它是对事实本身有误解,比如客观上有没有不法侵害它产生了误解,发生了误认。而法律认识错误,它只是对法律评价发生了误解。来抬头看我。当张三进行假想防卫的时候,

就刚刚讲的这个案子,甲进行假想防卫的时候,他对。有罪无罪。法律性质。他是没有产生错误理解的。他只是对客观上有没有不法侵害这种事实发生了误解。而法律认识错误,它包括假想犯罪,假想非罪以及对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误解。它都是对法律的规定发生的误解。各位法律认识错误产生的原因是什么?法律认错后产生的原因是不懂法。它对法律规定的内容有不正确的理解示,认错误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是不小心。对吧,一个是不好好学习,一个是太粗心。法律认识错误,它产生的根源就是我对法律规定不熟。那不熟,怎么能避免?你只要好好学习就能避免。而失身错误之所以产生,它是由于。粗粗心大意产生的,你只要能够足够谨慎小心,也是可以避免的。他俩产生的根源是不一样的,

而像我们刚刚讲的这个假想防卫案,行为人对自己实际性质发生误解。他并没有对法律的规定产生误解。因此,这是一个事实,认识错误。那最后呢,做个总结,行为人在故意犯罪中发生认识错误。既没有造成预期的结果。也没有造成预期以外的结果,简单讲就是什么结果都没造成。这个时候那就是不能犯的问题,没有必要来适用适人错误理论来认定,当这个点是来自。

我们考试分析的第39页。39页,它给了这样一句话。比如甲在夜晚谋杀乙时,把乙宅内拴在树下的驴。驴的影子误以为是乙的影子,注意它是朝着影子开的枪。开枪射击未中,请问有没有打中驴?有没有打中人?是不是什么结果都没发生?这个时候没有必要用事人错误去讨论了。各位,它跟我们前面讲的客体错误有什么区别?客体错误有没有发生结果?

有预想侵害的对象与实际侵害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不一样,误人为驴打死。物驴为人打死它,最终都是有一个侵害结果的。而像这种情况呢,他是对着一个驴的影子误以为是个人,结果什么结果都没发生。什么结果都没发生,怎么办?其实就是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它就是个不能犯的问题。用不能犯就解决了,没有必要再去进入。识人错误,

这个复杂的理论去讨论就什么结果都没发生的场合,通常是不需要讨论识人错误的。那再比如,误将男当成女进行强奸,误男为女也只能构成强奸罪未遂。勿男为女,这个时候也不需要去讨论什么客体错误之类的。比如张三强奸小花,扑倒在地,刚扑倒一看,哦,原来不是小花,是个男子。无男为女。此种情形直接定,

强奸未遂就行了。首先只是把这个男子扑倒,并没有对她采取任何其他举动,没有对这个男子造成任何特定的伤害第二对。更不可能对女性造成伤害,女性都没有在现场。这个时候直接定强奸未遂,你就大致要注意一个点,如果没有造成任何结果,故意犯罪中。就预想侵害的对象与实际侵害的对象没有造成任何结果,直接评价为不能犯,这就行了。然后如果造成结果了,那就进入我们事实认识错误的领域去讨论。

来做个总结,各位。法律错误有假想犯罪,假想非罪,还有对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误解。这三种啊,不讲了,太简单。那世人错误,做个总结,客体错误,它产生的根源是主观认识错误。客体错误预想侵害的对象与实际侵害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不同法律性质不同。而对象错误在法律性质上相同。

行为偏差,行为偏差,它是由于客观行为造成的错误。至于客体的性质是否相同,在所不问。甲想杀乙打偏了,把丙打死,这是一种打击错误行为偏差。不管乙还是丙,性质其实相同的。甲想杀乙打偏了,把一条狗打死。把一条狗打死。人和狗的性质不一样,但它依然是打击错误,

为什么不是客体错误?因为客体错误一定是主观认识错误产生的。手段错误都是构成未遂的。都是构成未遂因果关系错误,因果关系错误。没有影响,该怎么定怎么定。那行为实际性质的错误,内容错误,刚刚才总结过。他是对客观事实发生了误解,对自己的行为性质没有正确的理解。好,这个疑难的板块就结束了,下面看一道题。

甲误把张某当做李某推入水井。意图将其淹死,但事实上井中无水,结果张某摔死属于什么错误?各位,这其实有两个错误。误将张某当李某推入水井,这一步属于什么错误?对象错误想淹死,结果摔死属于因果关系错误,但四个选项里面没有对象错误,所以只能选。因果关系,如果是个多选题,其他选项有对象错误,

这也是要选上的。既有对象错,又有因果关系错,好识认错误,这个板块呢,就大功告成,最后补充个点。来抬头看我。如何去区分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怎么分啊?如果你前面包括去年一本通的课听过啊,我是讲了一个方法,那个方法真的我个人感觉比较好用,但是呢,那个方法有有有一些同学昨天跟我聊天说。

他听的时候呢,听两三遍才听懂,就感觉有点难。这不,研究生考试呢?说实话,的确是没考那么难,只不过为什么讲难就是为了防止一些同学呢?会想一些千奇百怪的问题。然后呢,自己又解决不了,就感觉很痛苦,那个方法听懂之后是好用的。那如果大家感觉难呢,我给大家换个思路啊,

这个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呢,我马上讲的东西,大家能听懂也够的。先抬头看我。我们先去思考两个基础案例。黑夜之中,甲误将乙当成仇人,一枪打死。这什么错误?这没有争议吧,对象错误误将乙当成仇人。黑夜之中,甲想一枪打死仇人,乙打死仇人,乙结果一枪打过去,

没有打中,恰巧。将旁边的丙砸死了。什么错误?打击错误。对吧,那这两个。这两个案例呀。它显著的区别是什么?对象错误是。哎,是不是主观上就认错了?好主观错误。主观认识错误。而打击错误是属于什么客观行为?

错误叫行为偏差。也有人说是结果错误,这也行。原理一样。客观行为错误行为偏差了。各位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如果你要是想简单化处理,我倒是可以给你们一个方法。你就看行为人的错误产生的时间,先别记先听懂。这个错误产生的时间是什么意思呢?这个对象错误。它是在什么时候就有错误?是着手犯罪前就有错误,还是犯罪过程中的错误?

各位,你看甲想杀乙。甲想杀仇人,勿将乙当成仇人。误将乙当成仇人,这时候还有开枪吗?没有,你会发现他在开枪之前就已经有错误了。对吧,开枪前就有错误,但你再看这个打击错误,甲想杀乙是不是也是朝乙开的枪?这一刻还没有错误呢,什么时候才有的错误?开过腔以后。

子弹错误。子弹跑偏了。对吧,所以对象错误,一开始就有错,打击错误是过程中的错误。那如果我们要是对对象错打击错误进行简单化处理,这个思路也行,就一句话,错误发生的时间不同。错误发生的时间不同。下面我们要详细补充这一句话。先有认识错误。在实施。犯罪行为。

通常是施行行为。咳。为对象错误。第二。先。实施犯罪行为。在。产生。错误。为打击错误。这个方法呢,理解起来是比一本通讲的要简单,但是你要试一试,看看能不能搞定?好,

我们再说一遍。先有认识错误,再实施相关犯罪行为,表明错误在前,犯罪行为在后。此种情况为对象错误。先实施犯罪行为,再产生错误是打击错误,指的是先有了行为,在这个行为过程中,行为偏差产生了错误。这为打击错误。不要看书,抬头看我。你就判断一下它们的前后关系,

来来来,抬头啊。张三想杀李四。黑夜之中来了个人。张三以为是自己的仇人,李四。一枪打死过去一看,是路人王五。各位张三是先有了认识错误,还是先开的枪?是不是先大脑中产生一些错误?在认识错误的支配下才开的枪,因此这属于对象错误。没问题吧?好来抬头看我。

张三想杀李四一,看仇人,李四来了,对着李四砰一枪打过去,没打中。唉,把旁边的一个人王五打死了。各位开枪的时候有没有错误?有没有开枪的那一刻,是不是着手杀人啦?这一刻有错误吗?想杀的是李四对准瞄准的是不是也是李四啊?没有错误,只不过砰一枪打出去之后。行为偏差了。

是不是先?有行为再发生的错误,这种情况属于。答题错误能理解吗?好,如果能能听懂这个标准也可以的,抬头我们当然要再用几个案例来检验一下。你思路是要保持清醒的啊,抬头看我。我就说一个案例,看大家能不能听懂,如果能听懂,其实就差不多了,我在一本通的时候讲过这样一个案例,说甲想杀乙。

在乙的摩托车上面装了一个炸弹。只要一拧那个油门。启动以后一拧油门就会爆炸。甲是想杀死乙的。装好以后呢,结果乙乙第二天呢啊,这个身体不舒服。乙的一个远房亲戚刚好从外地赶过来,赶过来呢,给乙说你的摩托车借我骑一下。乙就借给了丙丙。点火一加油门砰被炸死。问甲是什么错误?什么错误?对象错误还是打印错误?

打击是不是为什么?他有没有产生认识错误?呃,其实你想一想,它是有的,它以为谁会骑这辆摩托车?乙实际是谁起的?这是不是认识错误?这表明大大家发现没类似于这种案例啊,其实你用这个标准呢,大家要是没有一个好的判断的思路,这个标准真的意义就不大了。来抬头吧,那这个男的标准你们还是要接受的。本来想让你们躲过这一劫啊,

看看躲不过去。那你比如有同学说,那我简单啊,老师我就判断是是主观认错了,还是客观行为偏差,主观错误对象错,客观行为偏差打击错,那请问那个摩托车的案子怎么办?它是主观认识错误,还是客观行为偏差?你会发现是不是有点模糊?你碰到这种问题就尴尬了,这就是为什么我要讲那个疑难的标准,因为那个难的标准在。这种案例在那个男的标准面前就是个小弟呀,

你秒懂,但是那个男的标准在理解的过程中又很痛苦,所以有同学听了一遍,一本通之后听不懂。再听第二遍,模模糊糊。那如果说算了,我放弃吧,放弃可能我个人感觉对研究生考试啊,简单的题目还是能做的,对的就主观错,客观错,但是对那种题目稍微的变通一点就很麻烦。不要看书了。对象错误给打击错误,

从区分的本质规则上来看。本质规则。只有一句话,这句话请大家补充一下。呵。咳。哎呀哎。唉。呵呵。那个那个那个那个。就这一句话啊。只要对实行行为指向的对象。有正确认识。但该对象到底是谁?有错误认识的。

都是对象错误,反之则无错误,或属于打击错误。只要对实行行为指向的对象有正确认识。但该对象到底是谁?有错误认识。都是对象错误,反之无错误,或者属于打击错误,其实这个规则啊,这是我总结两三年才想起来,才才总结出来的一个问题。我两三年,其实我也一直在思考这个点应该怎么去处理?那这个标准呢?

它足以确保大家能做对所有的对象错误和打一错误的区分规则,这些题目都可以做得对,关键是你能不能理解这句话?好记好之后抬头看我啊,别走神来抬头看我。只要对实行行为指向的对象。这是第一个对象。有正确认识。所以做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区分的题目啊,你的第一件事其实应该是找出实行行为。明白吗?就你先把实行行为要先找出来。然后呢,你判断实行行为指向的对象。唉,

行为人对这个对象有没有正确认识?但该对象到底是谁?这是第二个对象。又有错误认识。啊,也就说我对实行行为指向的对象是有正确认识的。但是这个对象到底是谁?我又有错误认识。有同学说,老师这不就矛盾了吗?不矛盾。因为该对象到底是谁?这是一个具体的对象。具体的对象。到底是谁?

归根结底是谁?这是一个具体的对象。实行行为指向的对象呢,是一个抽象的对象。所以对象错误的本质是什么?是一个正确认识,加上一个错误认识。一个正确认识,不要看书。你一定要跟着啊,哪怕你现在听不懂,你也要跟着你听,跟着跟着,马上就顶懂了啊,一个正确认识。

指的是。对抽象的对象。有正确认识。抽象的对象。就是实行行为指向的那个对象加一个错误认识。一个错误认识及具体对象。具体的对象不要看书。凡是满足一个正确认识,即对抽象对象有正确认识,加上一个错误认识,即对具体对象有错误认识,只要满足一个正确认识,加上一个错误认识的都是对象错误。如果不满足这个标准,不满足这个结构,

那就没有错误,或者属于打击错误。那所有这个标准的难点就在于第一步,这个抽象对象到底怎么抽象出来?就这一个难点。所以大家做这种题目第一步,你要先找出实行行为是什么?实行行为找出来以后啊,你要判断实行行为指向的对象是谁?实行行为指向的对象注意是抽象的对象,一会儿我会给大家讲大量的案例。不要看书。我在讲案例的时候。我会问大家,这个案子实行行为是什么?

你们要告诉我。我说实行行为指向的对象是谁?我说实行行为指向的对象是谁?你们可千万不要告诉我是张三,是李四,是王五,因为实行行为指向的对象是一个。抽象的对象不能说人名的。你只要能这个点抽象出来,你就成功了。只要行为人对自己的实行行为指向的对象有正确认识,但该对象到底是谁又有错误认识?这都是对象错误。不要看书,不要看书啊,

抬头看我开始吧。张三想杀李四,黑夜之中来了个人。张三认为是仇人,李四一枪打死。结果发现不是李斯,而是一个路人王五。张三是不是误把王五当成了李四?对吧,想杀李四来了个人,张三以为是李四一枪打死,结果发现是路人王五。不要看书。问大家。先找张三的实行行为是什么?

是不是开枪好张三的实行行为?听清楚哦,想指向的对象是谁?不要说人名。想指向的是谁?面前的那个人对吧?或者说走过来的那个人这都行。实行行为想指向的是面前的那个人,或者是走过来的那个人。各位实际指向的是不是走过来那个人?是吧,我想打中走过来的那个人,我实际打的也是走过来那个人,这表明张三对自己的实行行为指向的对象是有。正确认识的,

但走过来的那个人到底是张三,抱歉,是李四还是王五,是不是又存在着错误认识啊?一个正确认识,加上一个错误认识,本案属于。对象错误。啊,你只要能抽抽象出来实心行为,想指向的是走过来的那个人,这就够了,就这一个点。好来来来,我们再继续啊,

各位别看书。张三想杀。李四在李四的摩托车上装了一个炸弹,只要一加油就会砰爆炸。但第二天呢,李四不舒服,将摩托车借给了远方亲戚王五去用王五。骑动摩托车被炸死。各位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先找出实行行为,实行行为是什么?装炸弹爆炸是吧?张三的实行行为想指向的对象是谁?不能说人名对想指向的是骑摩托的人。请问实际指向的是不是骑摩托车的人?

是不是是想指向是骑摩托的人,实际指向也是骑摩托的人?张三对自己的实行行为。指向的对象是有正确认识的,但是骑摩托车的人到底是谁?他又有。错误认识,他以为是李四,其实是王五。一个正确认识,加上一个错误认识属于。对象错误。能理解吗?好来我们再继续啊。张三。

像电信诈骗李四。这个先放一放,这个更太难了,先放一放啊,我们再看一个简单的案例,各位因为我要给你们先做个铺垫,不然的话不一定能hold得住啊。我们再看张三想放火烧毁值班室,烧死正在值班的李四。一把火点了,第二天才知道李四没去值班,而是王五替李四值班,王五被烧死了。听懂了吧,请问张三的实行行为是什么放火烧实行行为想指向的对象是谁?

值班室的人实际指向的呢?也是值班室的人,所以张三对实行行为指向的对象有正确认识,但是值班室的人到底是谁又有?错误认识,本案属于对象错误,非常好,非常好。好,各位接着抬头看我。再继续实务中出现过的一个真实案例,这是我们我在当时在华政读书的时候,我们老师都跟我们讲过这个案例,好好老了。是一个女干部下乡检查工作的案例,

就是小花下乡检查工作,然后呢,碰到张三张三要强奸小花。小花猛推张三一,把张三头流了很多血,小花趁机逃跑。小孩逃跑以后啊,看到山脚下有一个院子,他就找到一个老太太,然后老太太心好说。你在我家住吧,不要怕。我有个女儿,你给我女儿住一个房间。然后这个小花呢,

就和老太太的女儿睡在一张床上,小花睡外边,然后呢,老太太的女儿睡里边。紧接着很晚的时候,张三才回来。老太太一看儿子流了血。然后张三才知道,原来小花就在自己家里面借宿。张三就给老太太说说娘,我要杀了她。老太太说,好儿,我给你拿刀。就把刀呢,

给了张三老太太千叮嘱万嘱咐说,你可要注意哦,你妹妹睡在里面。那个女的判决书说的是那个女的睡在外面。然后小这个张三说好的娘我知道了,但是小花一直没睡着,因为小花受到了惊吓,久久不能入睡。而小花恰恰听到了他们母子之间的对话,然后小花呢,就躲到了里面,把老太太的女儿。向外面推了推。小花躲到里面之后,那张三拿着刀冲进去,

朝睡在外面的那个人一通猛砍。小花趁乱逃跑,妹妹当场身亡。各位就这个案例,我们可以思考一下。本案中,张三有没有错误?有没有有张三的实行行为是什么?看它的实行行为,想指向的对象是谁?很好,睡在外面的那个人实际指向的是不是睡外面的人是有没有正确认识有,但是睡在外面的人到底是谁?又有错误认识,因此本案属于对象错误。

听懂了吗?所以你可千万不能说,只要面前有两个人的都是打击错误。那你看张三砍的时候,他的面前其实有两个人的。它完全有可能是属于对象错误,这个能理解吧,提醒大家要注意好,这个点就过了。过了啊啊,那当然了,我们总归是要讲一个。带不进去的,让大家感受一下。来来来,

大家知道打击错误里面,它一定不符合谁吗?一个正确认识,加上一个错误认识。打击错误一定不符合。对,因为打击错误是客观行为偏差,这个它肯定是不符合的。它一定会不符合,如果连这个也不符合,那就不更不可能是对象错误了。换句话说,打击错误大概率是不符合后半部分那个错误认识。小半部分的打击错误,小部分的是不连第一个都不符合,

正确认识都不符合,我给大家举个例子,抬头看我啊,感受一下。张三想毒死住在幺幺零的李四。给幺幺零的李四寄了一些有毒的食物。记得有毒的食物。那寄过去以后呢?其实一年前李四就把房子卖给了王五。王五全家收到吃都被毒死了。各位,本案中张三的实行行为是什么?是不以邮寄有毒的食品食物去杀人?它的实行行为想指向的对象是谁?住在幺幺零的人,

实际指向的是不是住幺幺零的人,有没有正确认识有,但住幺幺零的人,到底是谁,有没有错误认识?有没有有因此,本案属于对象错误?他以为住在幺幺零的是李四,其实李四已经把房子卖给了王五。各位张三想杀死住在幺幺零的李四,邮寄了一些有毒的食物。快递员投件的时候太忙了,他把幺幺零看成了七幺零,投给了七幺零。然后王五收到之后,

全家吃都被毒死了。请问张三的实行行为投毒杀?有机有毒的食物杀实行行为想指向的对象是谁?幺幺零的人实际指向的是住幺幺零的人吗?是不是不是?第一步都不满足,我想指向是住幺幺零的人,而实际指向的却是住七幺零的人,表明张三对自己的实行行为指向的对象没有。正确认识,连这个正确认识都不满足,这种情况就不可能是对象错误了属于。打击错误能理解吗?再比如各位张三,李四一起杀王五,

都拿起刀砍王五张,七张三轮起长刀。重重的砍了下去,结果王五躲了一下。这一刀把小伙伴李四砍死了。什么错误?各位想对象错误,一定是一个正确认识,加上一个错误认识,本案中张三有没有错误认识?他轮起刀砍的是王五,结果王五躲了一下,这一刀砍死了小伙伴。张三主观上有没有认识错误?没有它一定不满足这一个。

所以,本案属于。打击错误,各位听懂了吗?好,这个点是有点难的啊,到此全部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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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19.第02章 第06节犯罪主观方面 (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