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泽兵 发表于 2024-4-16 16:45:39

18.第02章 第06节犯罪主观方面 (03)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再向后呢,是犯罪的目的和动机,故意过失目的动机。所谓犯罪目的,指的是。实施犯罪行为。实施犯罪行为。实现某种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实施行为实现结果,其实它对结果。是一种追求的态度。各位犯罪目的在个别犯罪中很重要,但它并不是所有犯罪的构成要件。

比如,过失犯罪不可能有目的的。所以直接故意它本身对结果就是一种希望,就是一种追求。直接故意中才有可能存在着犯罪目的。那么,有些犯罪呢?它不仅要求有直接故意,而且在直接故意之外呢?还要求一个特定的目的作为它的构成要件。不要看书,抬头看我。比如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定要以牟利为目的。牟利目的就是本罪的构成要件。

各位绑架罪一定要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为目的。拐卖妇女儿童罪一定是以出卖为目的。这些目的就变成了特定犯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少部分犯罪如此,大部分犯罪其实不要求特定的目的的。比如杀人罪,要求一定要有特定的目的吗?不要求,只要把人杀死都可以。所以请大家注意。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可能存在目的,因为目的它对结果是一种积极追求的态度。是积极追求,因此犯罪目的只能存在于。

直接归一种。犯罪目的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中。这个小点,请大家一定要注意。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都没有目的,那么第二呢,叫犯罪动机,动机和目的比起来,动机更次要。动机,它是推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把内心起因圈起来。它是一个更深层次的。主观要素。犯罪动机通常都不是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

但是它可以反映行为的主观恶性,它是一种酌定的量刑细节。一般不是法定,通常是酌定。部分犯罪是法定。绝大多数都是酌定这个呢,我们在量刑清洁里面去讨论好,现在抬个头,我们看一看动机和目的之间是什么关系,先不要看书。各位张三拐卖妇女,将妇女卖给别人。犯罪目的是什么?是不是以出卖为目的?哎,

他为什么要把妇女卖给别人呢?诶,很好赚钱,为什么要赚钱呢?什么为什么要赚钱?发家致富。佘山别墅。各位抬头看我啊,那你就问他为什么要赚钱,这个动机就多种多样了,可能是为了不劳而获。为了交涉银翼。这都有可能,甚至有可能是为了给自己治病。为了给孩子治病,

给孩子买个婚房等等原因,这都是动机。各位,这些动机,它对定罪丝毫没有影响,发现没?各位,比如同样是盗窃,盗窃是不是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好,这目的犯罪目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搞定,那为什么要去偷呢?我一定是先有了某种动机,然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然后再去。

投,比如。有人盗窃是为了嫖娼。有人盗窃是为了赌博,有人盗窃是为了吸毒,有人盗窃是为了过上骄奢淫逸的生活,有人盗窃是为了感受差一点被抓,那种紧张的刺激感。各位有这种变态的人,变态男以前就出现过的,在上海出现过的各位抬头。假如我。想过上骄奢淫逸的生活。我想怎么能过上呢?那就只能去投。

我是首先有了个动机交涉阴影。然后产生了非法占有目的,犯罪目的产生目的之后,实施盗窃行为会发现。目的和动机谁先产生。动机产生在前,目的产生在后。因此,两者的关系。第四点,动机产生在前,目的发生在后。这是顺序。好再向前看。犯罪动机既然是一种内心起因。

是一种内心起因。我们看看第二点同一动机可以实施不同的犯罪,各位如果我就是为了交涉淫移哎,这是一个动机。我可以产生好多目的。比如我可以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去盗窃,去诈骗。我可以产生勒索财物的目的去绑架。没问题吧,所以同一动机可以产生不同的犯罪。第二,同一犯罪。即使是目的相同,动机也是多种多样。

各位,比如故意杀人罪,目的就是剥夺人的生命。但是杀人的动机多种多样。仇杀。情杀经济纠纷杀人。报复社会杀人,他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所以同一目的。动机多种多样。同一动机也可以产生不同的目的,不同的犯罪。从时间关系上看,一定是动机在前,目的在后。

各位犯罪动机也只能发生在。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中?直接故意。因为动机和目的,它们两个是紧密相连的。所以,切记犯罪目的,犯罪动机只能产生在直接故意中,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根本没有目的。没有犯罪目的,他也没有犯罪动机。好。这两个小问题解决了,解决以后啊,我们看一看,

有个特别提醒,叫目的犯目的犯指的是行为人主观上要具有一定的犯罪目的。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比如盗窃,诈骗,抢劫,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绑架,要以勒索财物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目的,拐卖妇女,儿童,要以出卖为目的。这就是目的范,这个了解就行了。来下面我们看真题。

真题犯罪目的在定罪中的作用有a决定,某些犯罪的成立对吗?对吧,比如没有出卖目的,就不可能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决定某些犯罪的成立,而且选项中有某些的都是对的。b决定故意犯罪的既遂。对吗?不能决定故意犯罪既遂,故意犯罪的既遂标准,后面会讲叫构成要件。齐备说。三,

决定某些犯罪的性质。对吗?对吧,又有某些为什么是决定某些犯罪的性质呢?来抬头。有牟利目的可以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没有牟利,目的定什么?传播淫秽物品罪。所以有没有牟利目的?是不是就可以决定传播行为的性质?到底是定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还是定传播淫秽物品罪?4d决定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各位共同犯罪,

只要求二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但是不要求有共同的目的。本题要选。AC好目的和动机就结束了,结束以后啊,我们要补充一个小问题,各位我们讲了犯罪故意。讲了犯罪过失对比了。我们刚刚对比的哪些点想一想。我们对比了哪些点?首先对比的是不是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还有呢?然后我们是不是对比了两种过失?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

还对比了谁间接故意和。和过于自信好,最后还有一个点需要对比一下。这种在做题目,我们的这个方法论就出来啦,最后一个。是。疏忽大意。和。和。谁意外事件对。再把这个点搞定就行了,做题目就足够了,疏忽大意和意外事件怎么分呢?它们两个怎么区分?

疏大意是不是应当遇见没遇见,而意外事件呢?根本不可能预见,不可能预见,这就表明行为人也不可能有预见的义务。它就不应当预见,因为预见不了,我们能不能预见会发生地震?不能那两者之间怎么去区分,原则上先别记是看行为人,这是主流观点,说呢,就看行为人。有没有能力预见到?有能力预见到没预见叫疏忽大意,

无能力预见到即为意外事件。但是这个太抽象了,行为人有没有能力预见到?那我们怎么知道?所以这一块从司法实践中,从主流判例上通常考虑呢,就是行为人所属的社会一般人。各位,比如我造成了一个结果,我给警察说这是意外事件,我不可能预见到的。警察就会考虑什么?考虑与我年龄相近,经历相仿的人,如果那些人都能够预见到。

我没预见到表明我是有。过失的疏忽大意,如果那些人也不会遇见我,也没遇见,那这就是意外事件,所以就记一句话。一般人能否预见?这就是它们两个区分最核心的规则,一般人能否预见?好,先记好。一般人能否预见?好记好之后抬头。各位,如果一般人能预见行为人没预见。

的行为人属于什么?疏忽大意对。好,如果一般人没预见,不能预见行为人,也没预见,那这个案子一定是意外事件,这个标准是比较科学的。啊,这样的话,各种罪过形式的对比就结束了,来请大家抬头,我们思考几个问题,看一看哪些是意外事件,哪些是疏忽大意。

各位张三和一个老头发生了争执,正反打了老头两耳光。老头70来岁,打过两耳光之后呢,他就感觉头部不舒服,躺在地上,后来呢,被人家发现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因为他的有。有病有脑瘤,而张三这两巴掌呢,刚好把脑瘤给他打破了,那脑瘤本来也快破了。问,张三是构成一过失致人死亡罪?

还是二意外事件。哪种那就看一般人能不能预见到对老人动手,有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人能不能预见到可以,一般人能预见行为人,如果说他没预见。那他是有过失的。叫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而没预见。有同学就会陷入一个非常细节的泥潭,他说,我们怎么可能会遇见到老人有脑瘤,而且脑瘤快破了。我们的确预见不了。但是我们一定能够预见到你,

一旦对老年人动手,有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大家可以想摸摸良心,想一想,如果你和一个老人发生了争执,他骂你,你会不会和他动手?为什么不会这么怂?为什么?因为我们知道不能动手,一旦动手可能后果很严重。所以提醒大家一定要注意,一定要注意这种情况,一般认为是有过失的,各位再看张三和李四发生了争执,

听清楚啊,两个陌生的小伙子发生了争执。张三朝李四的肩膀上推了一下。推了一下朝李四的屁股上踢了一脚。肩膀推一下,屁股踢一脚。结果李四一生气,哎呦,心脏病犯了。心脏病犯了,倒在地上送医抢救无效死亡。问,张三对李四的死亡属于什么心态?属于什么?过于属于过失还是属于意外事件?

哪种首先两个人是不是陌生人互不相识,张三不知道李四的身体情况,第二两是不都小伙子。然后再看张三对李四干了什么事。肩膀推一下,屁股踢一脚。请问踢倒了吗?没有死因是什么?心脏病发作,张三能不能预见到一个年轻的小伙子有严重的心脏病?因此,这干脆要认定为。意外事件,而且一般人能不能预见到这竟然会致人死亡?一般人也预见不到,

因为太轻微了,肩膀推一下,屁股踢一脚,各位当然了,如果你啪一脚重重的踢下去,人家倒在地上摔死了,这一定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没问题吧好。到这一步,我们就结束了。下面我们开始进入整个刑法主观方面的最后一部分内容,也是最最疑难的一部分,叫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包括两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指的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发生误解。而法律性质的误解无非是分三个方向。第一是假想非罪。看看名字都知道,关键词圈起来规定为。行为被法律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以为不是犯罪。要不要定罪?有吧啊,能不能举个例子?什么叫假想非罪?就行为被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以为无罪。最典型的就是司法实践中的大义灭亲。

对吧,儿子上学不听话,经常欺负同班同学,爸爸很生气,我要大义灭亲,把儿子打伤了,打死了。他认为儿子是自己的,怎么样都可以。那很明显,这是错的,这种情况要定。故意伤害,甚至是故意杀人。这是典型的假想非罪。

没问题吧,各位还有一种情况,捡到别人的遗忘物,拒不退还。捡到遗忘物,拒不退还。他认为,这就是个道德问题,其实有可能构成侵占罪。这是假想非罪,当然要定罪,所以整个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如果让我们去总结,就一句话叫看客观。法律怎么规定就怎么处理,

就这么简单。法律怎么规定就怎么处理。第二种类型叫假想犯罪。各位假想犯罪表明,行为人是有罪还是无罪?行为人无罪。但行为人误以为自己构成了犯罪。各位假想犯罪能不能举几个例子,比如比如张三跟小花通奸了,通奸以后,小花认为自己犯罪了。去自首。小花有罪无罪。无罪,但他认为自己构成犯罪当然了,

如果你是警察,你认为他有罪无罪。无罪一定是按照法律规定来去处理无罪的。没问题吧好。第三种类型是。假想重罪。和假想轻罪它们两个合在一起。假想重罪,假想轻罪,那就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误解。勿将轻罪当重罪,勿将重罪当轻罪。各位携带凶器抢夺定什么罪?抢劫啊!张三携带凶器抢夺。

但是他认为自己仅仅犯了抢夺罪,其实犯的是抢劫罪。定罪要定什么?相减当然了。张三以为自己。犯的是抢劫罪,其实只构成抢夺罪。那这个时候也只能定抢夺罪,就是法律怎么规定就怎么处理,此种情况被称之为法律认识错误。法律是从。第二种类型那就是命题的重难点叫事实认识错误。这个板块呢,我们讲的时间可能会有点长。是谁认错误?

它要解决的问题。啊,先不要看书,千万别看,你看我下面其实列的已经很详细了,大家甚至自己看都能看得懂,但是呢,我不想大家自己看这个书,我们要。要求大家呢,跟我一起学会推理这个板块,一旦推理成功,你做题目就会特别轻松。首次准备研究生考试的,之前没有接触过法律的同学,

你可能要辛苦一下,多集中精力,不要发散思维。这个板块儿你只要一不留神,可能后面就跟不上,很奇怪一个人在犯罪的时候。它基于种种原因,有可能比较紧张,比如让你去杀人,你也会紧张。这一紧张就有可能会出错。那么,其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就可能会不一致。

客观事实,如果和主观认识不一致,这就是事实认识错误。比如我想杀人的时候,手一抖打偏了。我想杀人的时候,勿将甲当成乙。勿将a当成b,我认错了人。我想投毒的时候,我投错了杯子。一旦出现类似于这种认识错误。事实错误,它要解决两个问题。定罪的基本立场叫主客观相统一。

这个是永远改不了的,识人错误能不能定罪依然要考虑主客观上同意。那么,一旦出现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不一致的时候,还能成立故意犯罪吗?如果能成立,还能成立故意犯罪的既遂吗?这就是我们失身错误的两大问题。一还能成立故意犯罪吗?二如果能,那能成立既遂吗?而事实认识错误,根据认识错误的大小范围不同。可以分成五种,今年补充一种六种。

五+1。首先,第一种类型先不要看具体细节,我们只看框架。第一种情形叫客体错误。客体错误。二对象错误。三,手段错误。四,打击错误。五,因果关系错误。六,行为实际性质的错误。

这是今年新增的一个问题。总共有这六种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也叫事实认识错误。那这六种情形。那么,定罪要求主客观相统一,犯罪才能成立。那一旦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不一致,出现了错误怎么办?出现错误不可怕。因为我们有解决的理论。一旦出现这种。事实认识错误,理论上有两种学说来去解决,只不过研究生考试呢,

大家只要掌握其中一种就可以了。不要看书,抬头看我。那么,第一种学说被称之为法定复合说。就是用这种学说来去解决认识错误问题。第二种类型是具体符合说。在法考中,这两种学术都要求掌握研究生考试,只要掌握第一种就行了。我们的官方观点是法定复合数。为了辅助理解法定符合说这个具体符合说呢,我就简单提一提。大家看一看。这个法定两个字是什么意思?

法是法律。定呢。规定确定就是法律规定。符合呢。什么意思?符合是什么意思?符合指的就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统一的意思。法定符合说你把它拆出来。他就认为。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相符合了。都能构成犯罪既遂。注意,我再强调一遍啊,

你现在有一点点疑问也很正常,先向向向后面听着。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能够主客观相统一。主客观相符合。犯罪就能既遂。所以,在法定复合数看来。主客观相统一的标准是什么?在法定符数看来,主客观,相统一的标准是什么?法律规定。对吧,它统一的标准就是法律规定的条件很好。

那么,具体符合说呢?他就认为,能不能构成既遂?不能只考虑法律规定。不仅要考虑法律规定,而且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要具体一致的相符合。要具体的符合一一对应的符合。各位,我就大致介绍具体符合说这么多,你认为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谁更容易做到主客观相统一?法定符合说。它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除客观相统一就可以了,而具体符合说呢,它不仅要求是在法定的范围内,

而且要在法定的范围内,具体一致的相符合。它就更难符合这充分说明,有些案子根据法定符合说是构成故意犯罪的。但是,根据具体符合说,只能构成过失犯罪。两者的相同点都要求符合,都要求主客观相统一,两者的不同点符合的程度不一样,一个是法律规定的条件范围内就可以,一个要法定条件范围内具体一致,相符合。所以法定符合说就是一个就是一个小伙子,大大咧咧。

不关注那么多的细节,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就可以了。而具体符合说就不是了,他就是个小姑娘,心比较细。不仅在法定范围内,而且必须要讨论对每一个人怎么样怎么样,要具体一致相符合。两种理念,大家大致了解之后,那我带着大家一起去讨论法定符合的精髓是什么?我呢,带大家读一下法条。当这个法条。这个。

稍微等一下啊。各位。我们看一看二三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十年以上,情节较轻,三到十年。我的问题是。法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它保护的是什么?它的客体的保护的利益是什么?人的生命权,谁的生命权?啊,

被害人被害人是谁?不知道,换句话说,它保护的就是人的生命。不管这个人是男女老幼,不管是张三李四还是小花,只要是个人在故意杀人罪面前,都会平等的受到保护。他们的生命会平等的受到保护,这也是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的要求。因此,凡是具有人的属性,都受本条之罪保护。那么,既然如此,

请告诉我故意杀人罪法定的条件。它的既遂条件是什么?我们列几项出来?就怎么样能够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一主观上要有杀人故意二。客观上,要实施杀人行为,三杀人行为要造成死亡结果。各位,只要满足这三个条件,这就是法定的条件,只要满足这三个条件,只要在这三个条件的范围内。主客观相统一。就能构成故意杀人。

既遂能理解吧,那下面我再问大家,请问这个法条有没有说保护张三不保护李四?没有这意味着,只要是人是不是都要保护,所以他就站在一个犯罪构成要件的高度,在思考问题,客观有杀人行为且造成死亡结果,主观有杀人故意。满足了这些法定的条件。就能既遂。至于死的那个人是谁?我才不关注呢,他只要死一个人就行了。能理解吗?

只要死一个人就行了,因为故意杀人罪保护的是人。死了一个人满足要求。构成故意犯罪既遂。诶,这就表明什么呢?这就表明,在法定符合说的眼光中。法定符合说的视野中。请大家拿起笔记一下。在你们就在记在那个讲义啊,法定复数旁边记一句话,性质相同。一视同仁。性质不同。

具体分析。性质相同,一视同仁。性质不同,具体分析各位什么叫性质相同?比如都是人,都是财物,这叫性质相同。那一个是人,一个是财务,那性质一定是不一样的,要具体分析。这就是法定符合说做题的精髓,就这一句话,性质相同的一视同仁,

性质不同的具体分析。听懂了吗?好听懂了来抬头看我,我先用一个简单的案例,咱先不讨论具体的类型,你先把法定符合的精髓给理解了。各位甲想杀丙甲,想杀丙和丙有仇。黑夜之中来了个人。甲就认为肯定是丙砰一枪打死,过去一看,呦,原来不是丙,而是个路人乙。已被打死了。

各位甲是不是误将乙当成了丙?这就存在着认识错误了吧,主观认识和客观事实不一致,主观上以为是丙,其实是乙不一致。那针对这种认识错误,怎么去处理呢?就是法定符合说。法定符合说性质相同,一视同仁,性质不同,具体分析乙和丙一样吗?一样吗?一样都是人。那请问你看看法定辐射推导思路是什么啊?

能不能构成故意杀人既遂?那么呢,那就看是否满足故意杀人罪的法定条件吧。第一,客观上有没有杀人行为?因为不管是乙还是丙,它都是人。客观上,有杀人行为二。有没有造成死亡结果?人死亡结果三主观有没有杀人故意?因此构成故意杀人既遂。打死谁都是构成故意杀人既遂。性质相同,一视同仁。

所以大家会发现,法定符数是不是没有关注,站在自己面前的这个人到底是谁?它只关注到哪个层次?是个人就可以了。因为我们法条规定的是故意杀人罪。不是故意杀张三嘴,也不是故意杀李四嘴。是故意杀人罪。这个点能听懂吧?咳咳咳。如果能听懂,我们再看第二个案例做铺垫。各位,那如果甲。

想打死已名贵的宠物狗。很值钱的一个条狗,一枪打过去,把狗打死了。刘旦。又击中了从附近经过的丙丙,也被打死了。一枪指一狗,一人死。各位狗和人的性质一样吗?不一样不一样,那就具体分析主客观相统一,请问。甲对狗甲想杀的是狗,也把狗打死了,

这是没有错误的。甲对狗是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甲主观上有没有毁坏财物的故意有,但是有杀狗故意有毁坏财物的故意,能不能说明甲也有杀人的故意?不能因为狗和人不一样,性质不同,具体分析甲对狗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甲对丙。没有杀人故意,只能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甲有几个行为。一个行为既构成毁坏财物罪,又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出发。

没问题吧?好,那你看性质相同,一视同仁,性质不同,具体分析。我今年讲了一个案例,这个案例其实挺难的,大家看一看怎么办啊?比如马蜂。跟小花两个通间。在一个房间。一个小旅馆儿隔音特别差,中间都是用什么简单的隔开的,都不是那种非常结实的墙。

隔壁房间。工程师出差。工程师就听到了诶,那边有什么声音?仅仅有声音还不够他呢,就在墙上挖了个洞。大概有硬币大小。工程师一只眼贴在这一看,右马蜂和小花正在通奸。正在重建那工程师看一会,感觉没意思,累了。他呢,就休息一下,而小花的丈夫张三。

偶然得知。老婆和马蜂正在通奸,很生气,决定杀死奸夫,手持一把枪。来到这个旅馆。破门而入,看到赤身裸体的马蜂和小花。那张三很生气,决定一枪打死马蜂。张三轮起枪,对着马蜂瞄准瞄准。他这一瞄准小花,一看吓一跳。就赶快去制止,

看着老公老公。他这一喊。工程司心想喊我吗?立马把眼睛又贴上去了,刚好张三开了枪,没有打中马蜂,但是子弹透过这个孔把工程师打死了。老公没了。各位,这个案例张三想打的是谁?马蜂结果没打中,打中了工程师。各位,我们想呃这个案例。马蜂和工程师的性质一样吗?

都是人啊,那只要性质相同,一视同仁,对谁都一样,对吧?客观有没有杀人行为?有主观有没有杀人故意?杀人行为会造成人的死亡结果。有虽然打死了工程师,同样是构成故意杀人既遂。这就是法定符合说的特点,能搞定吧,好,如果能听懂。那后面就简单了,

只要这个能听懂就简单了啊。来我们首先看第一个客体错误。先看第一个客体错误。客体错误指的是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害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不同。各位,既然法律性质上不同,按照法律符合说,怎么按照法定符合说,怎么处理?性质相同,一视同仁,那性质不同呢,具体分析就是了,你就主客观相统一,

循环往复的带一下就可以了。来。先看第一个案例,这也是考试分析上的案例。甲偷了乙的手提包。然后偷到手发现包里面还有一把枪。各位甲,主观上想侵害的对象是什么?普通财务。对吧,实际上侵犯的对象呢?却是一把枪。各位主观上所侵害的。想侵犯的对象。是财务。

所属的客体是财产权。对吧,所属客体是财产权。而实际侵害的对象是枪所属客体,是公共安全。公共安全,各位它的性质是不是就不一样了?性质不一样,那就要具体分析了。怎么分析呢?切记法定符合说站在法定条件考虑主客观要统一。主观上,张三是什么故意?盗窃普通财物的故意还是盗窃枪支的故意?而盗窃普通财物的故意,

那就只能定盗窃罪。对吧,有没有盗窃枪支的故意没有它的性质不一样,性质不一样就要具体分析。所以这个案子就只能定。盗窃罪如果继续持有枪支,它可能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这就涉及到罪数关系牵连犯的问题,后面会讲。那针对这种客体错误,怎么去处理来?请大家抬抬头或者你低头也行,看讲义。刻意错误指的是行为人预想侵害的对象。与实际侵害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不同。

各位既然预想侵害那个对象。就预想侵害的对象有没有犯罪故意?有吧,有犯罪故意,那就可以构成故意犯罪。就实际侵害的对象呢?有没有故意?为什么没有?好停一停啊,停一停。咳咳咳。抬头看我啊,抬头看我,这大家比较累了啊,稍微再忍一忍。

因为这个点一旦听懂了,后面什么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原理都一样,很像。课我再我再重复一下课题错误的概念啊,大家放松一下。客体错误指的是行为人预想侵害的对象。这个域是什么意思?打算对吧?打算侵害的对象,预意侵害的对象和实际侵害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不同既然在法律性质上不同。这就表明,就预想侵害的对象,他是有犯罪故意的。但就实际侵害的对象呢?

他是没有犯罪故意的,为什么没有故意?因为它的性质是。不一样的。我有杀狗的故意,但是不小心打了人。那我肯定没有杀人,故意不能说杀狗,故意等于杀人故意。同理,我有杀人故意,也不能等于杀狗故意。性质不同,那一定就预想侵害的对象是故意。就十几天的对象是过失。

没问题吧?好,那我们看一看。客体错误,那么首先呢,第一个主客观相统一,要讨论就预想侵害的对象,行为人是可以构成。故意犯罪的。就实际侵害的对象呢,充其量有过失过失,如果能构成犯罪,那就定过失犯罪。对吧,如果能构成,

请问大家这个时候行为人有几个行为?第一个行为,但是构成几个罪。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想象竞合从一种。对吧,各位,如果这个过失不能构成犯罪呢?不能构成犯罪,那就只能定一个罪了,就预想倾向的对象成立故意犯罪。这个点能理解吧,来我们试一试能不能听懂,其实一检测就知道抬头看我张三。想杀死马蜂家的一头驴。啊彭加讲的有驴。

某日深夜,当这个案子也是来自考试分析啊!某日深夜,张三潜伏到马蜂家,透过门缝。发现有一头驴。细绿细绿的叫。马蜂就对着这头驴瞄准瞄准炮一枪。打死了马蜂,马蜂正在模仿驴。大马蜂,这最后一句话不是考试分析的啊,就把。马蜂打死了,抬头看我,

抬头看我啊,各位。预想侵害的对象是什么?驴。所属的客体是财产权。实际侵害的是人所属客体是生命权性质一样吗?不一样特别好。那不一样,怎么办?这是客体错误,那就预想侵害的对象,我们先分析主客观象,统一主观上是什么故意?毁坏财物的故意有毁坏财物的故意,能不能等于有杀人的故意很好,

所以就驴而言。行为人至多是构成故意毁坏财物未遂。主观有犯罪故意客观打过去了,但是一直以外未得逞,对吧?至多是毁坏财物未遂。好,第二就马蜂的死亡再讨论主客观相统一。有杀驴故意有没有杀?能不能等于杀人故意?不能因此对马蜂的死亡有没有故意充其量?是过失过失致人死亡罪几个行为?一个行为两个罪,想象竞合从一种搞定。这就是客题错误推导的思路。

那如果反过来呢?各位,如果张三想杀马蜂。想杀马蜂,黑夜之中潜伏在马蜂家门口,然后呢,对准一看,哎呦,马蜂在里面瞄准,砰一枪打过去。听得稀绿一声。打死一头驴,这个驴在模仿马蜂。被打死了,各位就这个案例,

大家想一想应该怎么处理呢?各位就欲想侵害的对象,想侵害谁人?马蜂要构成故意杀人未遂。有杀人故意,能不能等于杀驴?故意对驴的死亡充其量是过失而过失,毁坏财物,有罪无罪。无罪,因此这个案子只能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一个罪。能理解吧,这就是所谓的客体错误。其实大家只要知道最重要的一个理念是什么,性质相同,

一视同仁,性质不同。具体分析就这句话。客体错误中构成两个罪,就是想象竞合构成一个罪,就定一个罪。就这么简单好。来再看第二,第二就更简单了,叫对象错误。对象错误指的是行为人预想侵害的对象。与实际侵害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相同,各位既然相同,意味着什么?一视同仁。

那一视同仁,就意味着打死谁都一样。所以对象错误的场合一定是构成故意犯罪。脊髓的。性质相同,一视同仁嘛。能听懂吧好。来,各位抬头,我给大家讲一个简单的,一个疑难的两个案例,那个疑难的案例特别难。同时,可以训练大家感受一下我们司法事件怎么去处理?对象错误抬头。

各位甲黑夜之中,勿将乙当成丙。误将乙当成丙一枪,把乙打死了。想杀的是丙,但是误将乙当成丙,把乙打死。各位乙和丙性质一样吗?一样物a为b,物乙为丙,性质相同,不考虑死人是谁,我们只考虑人,你就站在人的立场上去讨论客观有杀人行为。主观有杀人故意且杀人行为造成死亡结果,

定故意杀人。既遂没问题吧?并杀人既遂,这就是对象错误。各位,我想偷走张三左左边口袋的手机。但是我弄错了。弄错了,我把它右边口袋的钱包偷走了。性质一样吗?手机和钱包都属于财务,肯定是要定盗窃罪既遂。性质相同,一视同仁没问题吧?好,

不要看书。我们看一个比较难的案例。这是个教学案例,不是真实的啊,就训练大家的。甲。喜欢小花。然后呢?这个喜欢有点变态,就经常尾随小花。还不让小华知道,美其名曰暗中保护。乙跟小花关系特别好。某日,乙和小花小红。

三人一起到海边散步。甲。远处慢慢的跟着。然后到了海边之后。这个乙他就顿起歹念。它呢,是有有这种。特殊的疾病。类似于病理性醉酒,可以故意让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他想利用这个机会实施犯罪,他就先刺激自己,让自己疾疾病发作,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他的想法呢?

是想。强奸小花。结果发病以后呢诶,他就强奸了小红。本来想强奸小花的,结果发病之后呢,就强奸了小红。那在强奸过程中呢?小花一看,哎呀。也没走,也还在旁边站着,就看乙强奸小红。这个时候甲呢,甲在远处。

看的不是那么清楚。知道发生了什么事儿,他就以为乙正在和小花和自己喜欢的那个。女性发生性关系,甲就很生气,妈的。我要打死他。他就计划。啊,第一枪。打死乙。第二枪打死乙旁边的那个人。因为乙旁边的那个人竟然不制止。他也很生气,把两人都干掉,

这个案子很复杂。各位,我这个案情你们还能记得住吗啊?能各位按照这个图是不是要再改一改了啊?乙现在正在强奸谁哎?小红对他们两个放一起。他们俩是在一起,然后这边站的是小花,那甲就以为乙正在强奸小花,他认为这旁边站的人是谁?小红很好很好啊,这个点能听懂,说明你们真听懂了。然后甲就打算第一枪打死乙。第二枪。

打死旁边的这个人。旁边的人,他认为是小红,其实是小华,结果第一枪打过去要打死乙。没打中。把旁边的小花打死了。听懂了吗?但甲不知情啊,甲不知道啊,离得有点远啊,他就以为第一枪已经打死了乙,他朝乙瞄准没打中,把小花打死了,他第二枪朝小花瞄准。

朝小花轴这个位置瞄准。没打中诶,把乙打死了。听懂了吗?你看这个案子多么的复杂,这是纯粹设计的一个教学案例,就是看大家能不能从繁繁繁复杂的案情中跳出来。抓住案件的本质,得出一个结论。各位,我们先讨论谁呢?先讨论乙。乙。听清楚了,乙先让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

然后实施强奸,这是不是叫原因自由行为?婚前有强奸故意,婚后有强奸行为,当然要定强奸罪。好乙是属于什么错误?对象还是打击。对象错误是误将小红当小花,或者误将小花当小红。有对象错误吗?它是分之后。才产生的错误。那他有没有认错?如果认为是打击错误,那这是不是一种行为偏差?

各位不要纠结了,绝对不可能这样去考,因为这个点是有争议的。我们要讨论的问题是,不管这是个对象错误还是一个打击错误,对乙都要定什么?强奸罪既遂未遂为什么?小花小红性质相同,性质相同,一视同仁,客观有没有强奸行为?封之前有没有强奸故意?最终有没有侵害他人的性权利?强奸既遂啊,到这一步就很厉害了,

然后再讨论甲。各位甲第一枪想打死谁?乙结果没打准,将小花打死了,第二枪想打死谁?小花结果没瞄准,将乙打死了。各位,但是不管打死谁第一枪怎么办?第一项怎么办?乙和小花性质一样吗?一样都属于什么?人性质相同,一视同仁,主观有没有杀人故意?

客官有没有杀人行为?杀人行为有没有致人死亡?两枪是不是都致人死亡?因此两枪其实都是故意杀人。脊髓没问题吧?就就这个案例,其实真的很复杂,它这就是关键,就是训练大家这种判断思维的啊。正当防卫甲那么远,他不知道乙正在强奸别人。如果是知道的话,还要求是否有防卫的认识,这个在防卫里面去讨论,我们国家会不会?

啊法考中呢,会讨论偶然防卫成立正当防卫的问题。偶然防卫成立,正当防卫,但是研究生考试是不承认偶然防卫的。啊,他他如果是看到乙正在强奸一个人,主观上有保护被害人的目的,那这个案子就涉及到正当防卫的问题了。如果没有这样一个目的,这个案子依然要定,故意杀人。偶然防卫客观上制止了他人的不法侵害,主观上没有防卫的认识。如果要是满足这个偶然方位的条件,

本案同样是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的。就你要看题目怎么去表述啊?如果题目要表述为抬头。题目要表示为甲清楚的知道乙正在强奸一个人,而且是为了制止乙的不法侵害,向乙开了枪,那这个案子肯定要认定为。正当防卫。这是没问题的啊,可以定正当防卫。如果这个案子要再涉及到偶然防卫的处理,那这在法考中都会非常的复杂。研究生考试呢,又不承认偶然防卫,它也会更复杂。

就你要知道。如果甲主观上只是一种杀人故意,没有防卫的意图,这个案子不管打死谁,都是构成故意杀人。脊髓的,这就够了。好,下面继续。那么,对象错误跟打击错误结束,以呃对象错误跟客体错误结束以后。我们看一看手段错误,这个更简单一句话。手段错误指的是行为人对犯罪手段发生了误用。

发生了误用。也就是在选手段的时候选错了。比如,误将失效的药当成有效的药去杀人。手段错误怎么办?研究生考试的刑法所采取的是主观未遂,论各位主观上。有杀人故意客观上有投放行为,意志以外未得逞,故意杀人。未遂对这个在法考中是有不同的观点的研究生考试,没有不同观点,而且这个点我后面会为大家去介绍。目前的德国刑法采取的也是主观未遂。论德国刑法里面明确规定,

因行为人事实认识错误等原因。而未得逞的,认定为未遂。德国的主流判例里面,甚至有这样一个案例。这个案例就是。甲和乙都是猎人,两人之间有竞争关系,甲想杀死乙某日到森林去打猎,发现前方有动静。甲就以为那一定是我的竞争对手,乙甲基于杀人意图乓一枪打死,发现是头野猪。各位甲,主观上是什么故意杀人,

故意客观,有没有开枪行为,有有没有致人死亡,没有故意杀人。未遂对象不能犯的未遂。这个案子在德国判例都是杀人未遂,他们所采取的也是主观未遂。论而日本刑法采取的是客观未遂论。大陆刑法采取的也是主观未遂论。跟德国这个点是保持一致的。当然有同学可能会说哇,这种观点是不是比较落后?啊,可能会有同学有这种想法,但是你想那你怎么解释?

德国也采取主观未遂论呢,难道德国的刑法也很落后吗?其实到底选择哪一种观哪一种理论,它跟一个国家的国情观念是有很大的关系,这个点我不做过多解释,后面会讨论一下。好,再向后。提个醒啊,手段错误都是构成故意犯罪未遂的,最终要定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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