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泽兵 发表于 2024-4-16 16:45:17

16.第02章 第06节犯罪主观方面 (01)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下面我们对主观方面呢,做一个简单的说明。主观方面,这一块就包含着一种非常重要的制度,就是期待可能性理论。期待可能性是去年新大纲新考试分析增设的,但是考试分析呢呃,简简单单一段话一段话估计也就。五六十个字,但是期待可能性是可以考论述题的。这个板块大家一定要重点掌握法学专业的同学啊,非法学专业的同学最起码从简答题角度还是要重视的。主观方面指的是人大脑中的东西。

大脑中有什么?脑浆。大脑中有什么有意识?具体表现为,故意过失目的动机这四个要素。所以,所谓主观方面指的是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态度因此,主观方面是对两个要素的态度,第一是对行为,第二是对。结果,对行为的态度,对结果的态度。构成犯罪要满足两个统一,

其中有一项是主客观相统一。如果不满足主观要求,行为人依然是无罪的。那主观方面到底有什么意义?我们国家就确定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立场,禁止客观归罪。不能仅仅根据结果定罪,必须要考虑行为人主观上具体的心态。那么,主观方面最重要的,我们刚刚讲的有四个要素,最重要的有两项。及犯罪故意和过失。构成任何一个犯罪,你或者有故意或者有过失。

而故意和过失,又被称之为罪过。罪过其实就是这种过错的意思。有过错诶,民法上是不是有过错原则?对刑法也是如此罪过,但这个罪过跟大和尚说的那个阿弥陀佛,罪过罪过不一样。啊,我们刑法意义上的罪过,指的是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的意思。需要提醒各位注意罪过它,就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少了故意,少了过失,

那犯罪是不能成立的。那罪过的反面,那当然就是无罪过事件。各位无罪过,有罪无罪。捂嘴。无罪过无罪,但是呢,又需要在刑法上去讨论。这表明它一定是疑似犯罪。昨天讲了一次犯罪,才需要讨论嘛,一次犯罪,最终又无罪,请问无罪过事件无罪的原因是什么?

是不符合?主观对不符合两个统一中的主观,它不符合主观,一定会符合谁客观,否则就不是一次犯罪了。因此,无罪过事件的概念就出来了,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是不是满足了客观?好,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缺少了主观满足,客观缺乏。主观最终无罪。啊,

满足客观,缺乏主观,主观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那什么原因造成的呢?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满足客观,缺乏主观,找个原因,最终无罪。满足客观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损害结果缺乏主观,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满足客观缺乏主观找个原因,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最终无罪不是犯罪。这充分表明,

我国刑法的立场坚持的是主客观相统一。不是仅看客观,依然要求主观和客观,要统一在统一的范围内犯罪才能成立。其中,如果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理论上称之为。不可抗力。如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理论上称之为意外事件。那我们先看一看意外事件。意外事件也就是根据概念拆出来三个特征,客观上主观上原因上这三步。从客观上看,客观上要造成损害结果。

主观对结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那么,造成结果的原因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所以不能预见,指的是无论多么努力,我也预见不到,不管是特定的人还是一般人,通常都难以预见。那这个时候法律不强,人所难,如果继续去追究责任,那就不公平。意外事件考察的重点就在于它和疏忽大意过失两者之间的对比。这个点呢,

我先放一放,在疏忽大意过失里面再去讨论。那第二种叫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这是客观二主观同样既无故意也无过失。第三,造成结果的原因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能抗拒,指的是无论你多么努力,也避免不了结果发生。我看到有个同学给我发了个私信啊,他就问我这个案例,大家一起来看一看。警察在执行公务的时候。啊,

突然心脏病发作。目睹歹徒伤人致死,但是不能采取措施。客观。在彼时彼刻,警察是负有特定义务的。他有义务去制止制止歹徒的伤人行为。但是没有履行该义务。虽然没有履行我们认为警察当然是无罪的,因为它满足了因为。但是满足能为吗?不满足对,所以它不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此种情况对警察而言,这就是。

这就是不可抗力。我不管怎么努力,我也避免不了心脏病发作给我带来的影响。那有人说老师,这怎么不是意外事件呢?意外事件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可抗力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一个同学问我为什么,这不是意外事件,我当时听完之后感觉像类似这种点在课上就很难能够想得到,要去解释一下。因为在呃,这个思维定式里面会认为这种情况是比较好理解的,没有解释过,那现在我把问题抛给大家了,

大家认为为什么警察情况?不是意外事件,而是不抗力。为什么就是有同学说警察预见不到自己有心脏病啊,预见不到自己的心脏病会突然发作啊。所以这是意外事件啊。似乎是不是有道理?但是你想一想就会发现他思考问题的方向出现了重大的偏差。理由就在于意外事件是无法预见什么内容。无法预见损害结果发生。对吧,而不可抗力是不能抗拒什么,不能抗拒损害结果发生。请问警察心脏病发作,这是个损害结果吗?

不是。警察是不是目睹歹徒伤人致死?因因此,警察对可能发生的损害结果歹徒伤人致死。有没有认识到?有没有他是有认识到的?所以它不可能是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是对歹徒伤人致死这个损害结果,他无法预见。大家能理理解我这个意思吧,就是你要看它的角度是什么?他一定要站在损害结果的角度去思考问题看法条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那如果是不能预见,一定是不能预见这个损害结果,

不能抗拒,指的是不能抗拒这个损害结果。警察没有制止,没有制止歹徒伤人。造成的歹徒把人砍死,这是个损害结果,警察是不能预见这个结果,还是不能抗拒这个结果。不能抗拒他目睹嘛,他肯定是认识到啦,所以这是个不可抗力,而不能认为是意外事件,能理解吧。好。那么,

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呢?我们先总结到这个地方一会儿呢?我们要对比各种罪过形式,再详细展开我们下面看第三。叫无期待可能性。新大纲和新考试分析。将期待可能性理论纳入了无罪过时间。我们认为放在这个位置,它是恰当的,也是合理的。但是考试分析的措辞是存在着重大的问题。理由在于各位我们现在讨论的是主观方面的反面叫无罪过事件。无罪过时间包括意外事件。包括不可抗力。但是不能包括期待可能性。

考试分析列的几个字叫期待可能性,这个说法是有问题的。是哪一种情形才是没有期待,才是没才是无罪过事件呢?是无期待可能性,才是无罪过时间。因为期待可能性其实是可以分两种,一是有期待可能性,二是无期待可能性。这都是期待可能性。其中的内容和理论。有期待可能性。那是要追究责任的,那是构成犯罪的。所以它不属于无罪过事件。

无期待可能性。无期待可能性才是属于典型的无罪过事件。我们立法上规定的无罪过事件有两种,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而理论上的。无罪过事件就是无期待可能性。那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什么叫期待可能性。期待可能性指的是行为人在实施犯罪的具体场合。期待其实施。是法行为,我这个表述的就特别抽象。期待其实施事法行为而不实施违法行为的可能性。各位,大家能不能翻译成自己更熟悉的话?这话写的我感觉就真的很拗口。

在犯罪的那一刻,我们能期待其实施合法合法行为,而不实施违法行为的可能性,这就是期待可能性。各位翻译成我们更熟悉的话,应该怎么说呢?期待可能性指的是,在实施相关行为时。能否期待行为人继续遵守法律?就这么简单,如果我们可以继续,可以期待它继续遵守法律。那么,如果它违法了,就能追究责任。

如果在特定的场合,你都不能期待行为人继续遵守法律。它违反了法律,那也是理所当然的。这个时候去追究他的责任就不公平。期待可能性理论自古被认为是一个关乎着人性的理论。也就说,从人性的立场上,能不能要求他继续遵守法律?如果能要求他继续遵守法律。它一旦违法,我们就可以谴责他,追究他的责任。从人性角度,如果都不能再要求他去遵守法律了。

那即使他没遵守,你也不能再去追究他的责任。期待可能性理论最早来自于德国的。考试分析用了这几个字,叫b版。我把它给复制过来了,但是我提醒各位注意,我个人认为考试分析这个词用的是错的,但是呢,我没改,我就想让大家看一看考试分析它是怎么列举的?这个词呢,应该是p号的p。刑法学界讨论这个案子都是屁马案,这这匹马有特殊的癖好。

但是我不知道考试分析为什么写的是b满?我只知道有个陛马温。但是特殊的癖好叫癖马,这个是中国刑法学界主流的翻译。那匹马案,它指的是呃,大家呢?先不要看书,抬头看我呃,包括马峰给大家讲课的时候也会讲匹马案,它就是一匹匹马。匹马汉是什么意思呢?有一个马,有个马夫。在18世纪一七。

呃,18世纪中叶。他呢,受雇于一个雇主,然后呢,驾驶两匹马,这两匹马呢,都是雇主提供的。从AD。运到b地就是替它运货。在运输货物过程中,这个马夫就发现这两匹马有个特殊的癖好。他老是喜欢用尾巴缠住江绳。马夫就感觉很危险,因为你控制马的方向速度,

要通过僵绳的。他就跟自己的雇主报告说,老板能不能换两匹马?这两匹马有特殊的癖好,有危险。结果呢,这个雇主就说了,说我宁愿把你换掉,我也不会换掉这两匹马。你要干就干,不干滚蛋。说话就特别不客气。这个马夫呢?他就很害怕。啊,

他就担心自己丧失这个养家糊口的工作。他就继续驾驶这两匹有特殊癖好的马替雇主运输货物。某日,运输货物经过一个街面的时候,人很多,两匹马受惊,一路狂奔。马夫想控制两匹马的方向和速度,但是僵绳被马的尾巴缠住了。致几个人出现了严重的后果,有重伤后果。这个案子一直打官司。然后呢,一审认定马富有罪。这个案子直接上诉到了德国帝国法院。

帝国法院当时一个法官,一段表述就延伸出期待可能性理论的萌芽。而这个萌芽时至今日就变成了期待可能性理论。这个法官的大致意思表述的是。马夫已经尽到了自己的义务,并且向雇主及时进行汇报,我们不能要求这个马夫宁愿丢掉自己养家糊口的工作。仍然坚持让雇主更换两匹马。他认为,马夫是没有过错的,最终呢,认定马夫是无罪的。这个案子放在现在去判决可能多多少少是有点问题了,但是在当时的场合下能够延伸出这种思想,真的。

还是挺不容易的。那经过对这种理论,这种思想的发展,形成了期待可能性理论,但是期待可能性理论呢?其实,在中国古代,我们倒是有的。中国古代法制史会讲亲亲得像手泥。亲亲得相守,逆指的是具有一定亲等关系的近亲属。如果实施了犯罪行为,他人对近亲属进行包庇窝藏,通常是不定窝藏罪,包庇罪的。

儿子杀了人,老子把儿子藏在家里面。在中国古代,一般对老子不定窝藏罪。这是因为基于人性的考量,你怎么能要求一个父亲将自己的亲生儿子扫地,出门赶出去呢?这是中国古代的一种法治思想,很悠久,但是这种亲亲得相守逆的思想,在法考中还有那么一点争议啊,有人承认,有人反对。在研究生考试中,我们是不认可这种观点的。

近亲属之间的窝藏和包庇,也都是要定罪的。不光是中国大陆,全世界100多个国家总共是有200多个国家哦,100多个国家都是主张的。近亲属之前的卧槽包庇同样要定罪。那理由就在于。它社会发展阶段不一样,我们现在这个社会发展阶段,那么我们立法上侧重保护的法益和利益也不一样,最终呢,将近亲属之间的窝藏包庇也是规定为犯罪了。那所以我们如果讨论期待可能性,无非是分两步走第一。你判断那个人在彼时彼刻能不能要求他继续遵守法律?

如果对他有期待的可能性,他一旦违法了,就能追究责任。第二,彼时彼刻,如果不能再要求他遵守法律了,不能再要求他遵守法律了,不能再期待了,即使他犯罪了。实施的行为也无罪,一正一反两个方面。各位考试分析倒是列了这样一个案例说。在遇到紧急危机时,为了保全自己的利益而不得不损害他人利益,或者面临生理疾病重大灾害。

然后所做出的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的行为,就被认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啊,它讲的就比较抽象,一会儿我给大家去讨论。期待可能性理论它背后的法理。法理是关乎着人性,人性体现一种观念,叫法律不强人所难。它是期待可能性。这种理论背后的法理。如果一个人具有期待可能性,能够要求他继续去遵守法律。根据当时的情况,有可能继续期待行为人遵守法律而不实施违法行为。如果没有期待可能性,

指的是不可能期待行为人继续遵守法律。所以即使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也无罪。这是一正一反两个方面。通过对比会发现各位。哪一种情形才应该是无罪过事件?是有期待可能性,还是无期待可能性,无期待可能性?那无期待可能性从理论上一般认为适用于以下制度,这几种制度倒是没有争议的。第一,犯罪后毁灭,伪造证据。请问张三犯罪以后,

如果毁坏了自己的犯罪证据,伪造了现场。转移了尸体。对后续的这些行为,要不要再定罪了?我们能不能要求一个犯罪人犯罪以后保护现场等着警察过来侦查?这是违反人性的。没问题吧,所以一个人犯罪以后大概率会毁坏现场,毁坏证据。这是人之常情。因此,后续行为就不得再定这些证据类的犯罪。下面举了几个例子,比如杀人以后又将尸体掩埋,

然后伪造他人的足迹,各位此种情况只能构成。故意杀人罪,后面伪造毁灭证据的行为没有期待可能性。我们不要求不能要求或者不能期待他犯罪,以后不毁灭证据,不破坏现场,那就违反人性了。第二。甲盗窃乙家的财物以后,为了毁灭证据放火。焚烧一家危害公共安全。抬头看我。前行为构成盗窃罪,后行为构成。

放货罪大家认为。要不要数罪并罚?要不要后面你毁坏证据的内容,没有期待可能性。但它是不是通过放火的手段?去毁灭证据的。那我们能不能要求它或者期待它不用放火的手段去毁灭?行不行可以吧?因为你盗窃以后又放火放火,甚至比盗窃还严重。对吧,此种情况要按照放火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因此下面做了个提示,虽然不能期待行为人不毁灭证据。但是可以期待行为人不通过放火的手段毁灭证据。

比如,如果犯罪以后他擦拭指纹,伪造现场没有其他可能性,不构成犯罪。但是那个放火那个手段。要认定为放火罪。最终,要盗窃加放火,数罪并罚。这第一种犯罪以后毁灭,伪造证据。第二种。财产犯罪后的销赃行为。各位小偷偷过东西以后。又将赃物卖给别人前行,

为构成盗窃后行为,是将赃物卖给别人,请问要不要再定一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不掉不定的原因是什么?没有期待可能性,你怎么能要求一个小偷偷过东西之后不销赃呢?小偷偷东西,要么是自用,要么是销赃。如果你认为小偷偷完东西。那么,销赃也要定罪,这就意味着一个人犯了盗窃罪,大概率也会构成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罪。简称烟瘾罪。这就不合适了。所以你要求小偷偷完东西之后不销赃,不转移赃物。不转移赃物,那是违背人性的。因此,盗窃以后销赃行为制定盗窃一罪,这个也是我们取得的共识。当然了,抬头看我。如果我偷了一个样品,就是文物的仿制品。但是呢,

也数额较大,我的行为是不是构成盗窃罪?构成盗窃以后,我又谎称为。秦代的文物真迹。卖给了张三。那张三信以为真付给我很多钱。我前行为。对他人构成盗窃后行为,对张三构成诈骗。各位,这个时候要不要数罪并罚?要我们说这个地方没有期待可能性,指的是什么意思?是指的指的是不定掩饰隐瞒?

犯罪所得罪。但并不意味着不能定其他罪。我们不能期待小车小偷不嚣赃。但是我们可以期待小偷不骗人。能理解吧,来抬头看我,我如果偷了几部手机,以后我告诉你,我说手机就是我偷来的,你愿买就买,不买拉倒。哎,你把我的商务买走了,对我只能定。盗窃罪我有没有欺骗你?

没有后续销赃行为,没有期待可能性。如果我偷了一个假货,我谎称是真机卖给你。虽然销赃没有期待可能性,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是。我对你实施了欺骗,这个是有期待可能性的。要定诈骗罪和前面的盗窃数罪并罚,这是第二项。第三,特殊类型的重婚。这块的重婚罪也会提,

如果被强迫包办婚姻,婚后受到虐待,外逃已婚妇女被拐卖,与他人形成事实婚。这都是受客观条件所迫。比如小花被人家拐卖了,拐卖以后又和另外一个人形成了事实,婚姻关系,各位这是受客观条件所迫,不能再对小花定重婚罪。好第四无罪人脱逃,各位本来就是无罪的。被公安机关错拘错捕错判。然后逃离积压场所。它前提都是无罪的。

它是被错误的关押了,然后选择逃跑,前提都不存在,当然不能构成脱逃罪。没问题吧?好第五,共犯人之间的窝藏包庇。不定窝藏罪报批罪。因为我们两个一块去抢劫,构成抢劫共犯结束以后呢,我说走到我家里面躲一躲,把你藏在我家里面。的确,我们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但我又将你藏在我家之中,

对我要不要再定个窝藏罪?不要没有期待可能性,因为共同犯罪是一条绳上的蚂蚱。如果你被抓了,其实我也不远了。因此,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共犯人之间窝藏包庇不定窝藏包庇罪。当然了,你对共同犯罪人以外的其他人进行窝藏包庇,那肯定是要定罪的。我们两个构成抢劫罪的共犯。结束以后把你藏在我家里面。对我指定抢劫罪一罪。这岳岳鹏给我打电话说他盗窃也被通缉了,

我说没事来我家吧,正好老马也在。哎,岳鹏也来了,各位岳鹏犯的盗窃罪,跟我跟我有没有关系啊?没有。那这是我窝藏越野棚,是可以构成。窝藏罪。这是有期待可能性的。因为他根本不是我的共犯人。没问题吧?好,这几项大家要熟。

这是在研究生考试中,目前没有争议的几项。好,我们汇总一下一。犯罪后毁灭伪造证据。只是说不构成证据类的犯罪。但是你毁灭证据的手段构成其他罪,那完全是有可能构成定罪的。只是不定证据类的犯罪。第二特第二是财产犯罪后的销赃,这个销赃只是说不定什么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是如果有诈骗,他人依然是有可能构成诈骗罪的。

第三,特定情形的重婚四无罪人脱逃。五共犯人之间的窝藏和包庇。好,下面我们要重点讨论一个问题啦,先不要看书,书上也没有。期待可能性理论。它作为一种理论,既然得到了认可,那么在立法上其实是要有所体现的。纵观我们刑法条文。比如,当我们谈到刑法第17条。刑事责任年龄的时候,

我们一起来看一看。14条是。故意犯罪。15条是过失犯罪。16条是无罪过事件。意外事件不可抗力17条是刑事责任年龄。18条是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犯罪。好,第20条是正当防卫。21条是紧急避险。来我们看看这些法条。请问立法者为什么要将犯罪故意?规定为犯罪主观有故意,为什么规定为犯罪有过失,

为什么规定为犯罪?刑法为什么规定刑事责任年龄年满16岁就要承担所有的责任?不满12。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无罪。刑法为什么规定精神病人完全疯不构成犯罪,正常时构成犯罪?开始封构成犯罪,但是可以从宽处罚。为什么规定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无罪?像这种法条,它背后其实都是有理论做支撑的。站在期待可能性角度。

正面有期待可能性,反面无期待可能性,有期待可能性,就能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一个人如果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表明。他是有认识能力,他也有控制能力,他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当一个人有具有犯罪过失的时候,表明对发生的结果。是过于自信或者是疏忽大意。当一个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时候,我们就推定他是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达到特定年龄,心智发展,

成熟有辨别是非的能力。当一个人即使是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他也是有辨认能力,也是有控制能力的。那既然如此,符合以上条件,我们就认为。这些人实施犯罪,我们对他是有期待,可能性还是无期待,可能性?很好,这就是有期待可能性。立法上的体现。

你可以选择。不实施犯罪行为,你也可以选择实施故意犯罪行为。在你有选择余地,充分意志自由的前提下,你偏偏选择了犯罪。由此,我们当然可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为对它是有期待可能性,它是有选择的余地的。能理解吗?各位,那我们再看。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为什么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无罪?理由就在于没有期待可能性,通常情况我们是禁止伤害,杀害他人。但是当我们的身体遭受暴力攻击的时候。当我们面对歹徒进行袭击的时候,难道还不允许我们去反击吗?难道任由他人进行侵害吗?各位,这种法律所倡导的理念一定是可耻的。所以,正当防卫制度,当我们的身体面临着他人的紧迫侵害时,是允许公民进行自我反击,自我保护的。

理由就在于,在彼时彼刻,你不能再要求行为人去遵守所谓的法律了。它是没有。期待可能性的。能理解吗?同理,紧急避险依然如此。当我们面临着紧迫危险的时候,我们转移危险,这叫天性。当狗一条恶狗过来追赶我的时候,我是可以闯入别人家去躲避的。保护生命,牺牲了他人住宅的安宁权。

这个时候闯入他人家去躲避。看似符合了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但这是没有期待可能性的,最终也是无罪的。那么,刑事责任年龄如果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我们当然是可以期待他去遵守法律。如果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比如年龄太小,五岁六岁十岁,他根本没有辨别是非的能力,你怎么能要求他去遵守法律呢?如果你都能要求他去遵守法律,我们还设置监护人干嘛呢?这些孩子连辨别是非的能力都没有,

一旦实施了违法行为,犯罪行为也不可能被追究责任的。能理解吧,这就是所以期待可能性一正一反,在我们法条中,它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它是有理论做支撑的。而无期待可能性,比如。请问正当防卫的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犯罪故意和过失?有没有后面我会讲正当防卫的行为人,他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他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它,体现的是法。

不得向步伐让步。他体现的是弘扬正气。这种人是没有犯意的。他是为了保护正当的利益,正当的目的的。所以既无故意,也无过失,这不就是无罪过事件吗?能理解吗?各位再比如精神病人发病期间杀了一个人,有犯罪故意吗?有犯罪过失吗?无罪过时间。这就是为什么无期待可能性可以列在无罪过事件这个标题之下。听懂了吗?

好,这个法理大家能听懂就很不错了,如果听懂之后我们下面再去讨论,期待可能性理论它有什么意义?来我们看一看。首先,期待可能性理论,它就体现了刑法的迁移性。迁移性在什么地方提过?刑法的特征。应当具有刑法的发动,具有补充性和保障性。刑法应当满,应当符合明确性和迁移性的要求。作为防卫社会的最后手段,

只有当其他法律不能充分保护某种社会利益时,才能由刑法调整。对吧,那么无期待可能性,期待可能性理论,它就能体现刑法的迁移性,因为。通过期待可能性理论,是可以将一些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的。对吧,有利于缩小刑事犯罪的范围。其次,期待可能性理论,它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因为刑罚的轻重,

应当与犯罪分子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所以。要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再犯可能性相适应。期待可能性理论就认为,期待可能性程度高,其刑事责任就重。期待可能性程度低,其刑事责任就轻,无期待可能性,那就没有刑事责任。各位,请抬头。我们能不能期待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遵守法律?可以,所以他犯罪了,

这个期待可能性程度是不是比较高?该怎么惩罚怎么处罚都不能从宽的?各位在想,一个精神病人刚开始发病的时候叫开始疯,他是不是还保留着一部分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那我们能不能期待他遵守法律?可以,但是期待的程度是高了还是低了?低了,所以期待可能性程度低,刑事责任轻,因此开始封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这个人完全疯了,你还能期待他遵守法律吗?

不能因此无刑事责任问题。它是符合罪责性,相适应原则的,然后再向后期待可可能性理论,它也合乎刑罚的目的,后面会讲刑罚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是为了惩罚就报应主义和预防主义。那么,如果在没有期待可能性的情况下。比如正当防卫的行为人。精神完全疯的行为人,你去追究他们的责任,这就是强人所难。各位,

如果我轮起刀去砍你。你反击我,把我打成了轻伤,现在警察把你带走,对你定个故意伤害罪。你服吗?当然不服。因为这叫正当防卫。这是没有期待可能性的。所以即使对这种人去追究责任,也无法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他根本就没有犯罪的故意。好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意义,还有它的立法体现,

我们都拆解完毕了,这样的话就从根上把整个期待可能性理论就全部的说完了。收入囊中这几项大家要熟。我们看一道题目,二二年这道题,这还比较新的一道题。这题不难。甲驾驶车辆在封闭的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突然发现有人横穿公路。躲避不及将该人撞死甲,对死亡结果有没有故意?有没有过失?各位题眼是谁?啊好,我其实这个这个道题目啊,

它的题眼不止一个,有几个来找一找。封闭。各位三个关键词是吧?当然躲避不及,其实也挺重要的,大家想一想,封闭高速正常行驶,突然。意味着行为人能不能预见到这个时候会有人出现。一般人能不能预见到?大家都预见不到,表明这属于意外事件。意外事件属于无罪过本题选a。好到这一步,

我们犯罪主观方面包括故意过失目的动机。主观方面的反面叫无罪过事件全部结束了。无罪过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和无期待可能性。这三种类型。全部结束以后。那我们当然要去讨论有罪过。有罪过就是有犯罪故意和有犯罪过失。这一块儿在进入这个讲义之前啊,我要先做一个铺垫,这个铺垫呢,也算是一个底层逻辑问题。是主观方面这一块的底层逻辑。我们要去讨论主观和客观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我们经常讲。成立犯罪要主客观。

相统一。怎么去统一呢?主观和客观的关系,如果用图来去形容,不要看书。客观通常指的就是客观方面的内容,客观方面行为是必备要件。主观是故意,是过失,是行为的认识和意志两大要素。当你不知道什么是认识,什么是意识很正常,马上会讲抬头二。各位,我们先思考一下,

客观就以行为作为代表。主观。就以故意为代表,那你说过失也行,一样道理。故意或过失都行。想问行为要受意识支配。有体性,有异性,有害性。各位当客观上一旦具有了某个罪的行为。主观上,一定会具有。某罪的故意。没问题吧,

举个例子,当客观上拿刀正在砍有杀人行为的时候,它的主观上一定对应着有。杀人鬼。你砍第一刀的时候是个起点,这一刻客观上是有杀人行为,主观上是有杀人故意。当你把人杀死的那一刻,杀人行为就结束了,主观上还有继续杀人的故意吗?也没有了杀人故意,是不是也结束了?那我们会发现,客观和主观的对应关系叫主客观相统一,如何统一呢?

它是一种垂直对应,关系客观有行为。主观有故意或者过失。它是同步存在,同时开始,同时结束。就客观有行为的时候,主观一定有故意客观行为,结束了主观故意呢,也会随之结束。没问题吧,这是主客观相统一的通常情形,那这个情形怎么去描述呢?一般认为是。行为。

与主观或者行为与罪过要同时存在。罪过就是故意和果实。行为与罪过要同时存在。行为要受故意过失支配。行为开始,罪过也一定会具备行为结束,罪过随之也结束。它们两个是同时存在的。那么,行为与罪过同时存在,如果我们要是再抽象一点,或者说再拔高一点。就可以理解成。各位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一个人要不要承担刑事责任?

听清楚一个人要不要承担刑事责任?是看犯罪时,还是看审判时?是不是看犯罪时那一个人要不要构成犯罪,要不要承担刑事责任?其实在犯罪实施行为的那一刻就固定下来了。对吧呃,大家知道前面是在陕西还是哪个地方?是不是出现一个案例?哥哥弟弟摆摊城管过来驱赶。驱赶的时候呢,然后弟弟轮起刀就捅向那个城管,致一人死亡。这个时候dd是完全正常的。结果开庭审理的时候,

弟弟的精神病发作了,就是他最近刚刚出现的一个案例。精神疾病发作了不符合受审条件终止审理。那我想问你认为这个弟弟是有罪还是无罪?啊,虽然在庭审的时候精神疾病发作了,但是他在实施相关行为时,他的精神却是完全正常的。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大家思路要打开哦,请问哪几个要素有可能会影响刑事责任的?有无和大小?谁会影响刑事责任的?有无和大小?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

然后这个在一本通里面好像没讲。各位要注意哪几个要素会影响责任呢?其实大家都已经接触一些了。年龄。还有是不是精神状况好?精神状况。还有吗?还有吗?还有故意犯罪,故意和过失,会不会影响刑事责任的大小?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哪个量刑重故意?还有吗?一个人的目的,

如果卑劣犯罪目的卑劣,动机卑劣,会不会量刑重一些?会吧,叫目的和。动机还有吗?还有就是刚刚讲的无罪过事件。如果是个无罪过事件,最终是不是连刑事责任都不能承担?无罪过。来我们梳理一下。所谓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其实就是行为与以下。六个要素存在同时存在。排序从年龄开始,

一直到第六个。各位,为什么刑事责任年龄指的是犯罪时的年龄,因为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就是行为与年龄,行为与精神状况,与故意,与过失,与目的,与动机,与无罪过事件?同时存在。明白了吗?那为什么说刑事责任年龄是犯罪时的年龄?因为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

就是这个基本的法理。一个人要不要承担责任,关键要看行为史,而不是审判史。那如果能听懂,那我们一块来去讨论一下。一个人是不是精神病人,要看什么时候的状态?啊,行为史,犯罪史很好,不是看审判史。一个人有没有犯罪?故意看什么时候?行为是。

所以真题考过一道题,考的很很幼稚,说张三开车不小心把李四给撞了。各位,这是故意还是过失?过失,但是感觉医疗费太贵,他每天焚香祷告,希望李四早点死。各位,那后面好像是不是有致人死亡的故意,但那个故意是在行为时吗?不是他不可能构成故意犯罪的。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行为与过失也是同时存在。

原理一样,行为与目的和动机也是同时存在。各位行为与无罪过事件也是同时存在,一个人有没有可能预见到,有没有可能避免结果,有没有期待可能性,考虑的都是。行为是。没问题吧?好,这就是既然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意味着行为与故意过失都是同时存在的,既然是同时存在,所有所以才有了这样一个垂直对应的图。明白了吗?

它们两个同时存在,这是基本的原理。那如果这个图大家能听懂,不要看书啊,不要看书抬头,这是通常情况,主客观相统一垂直对应。完美统一。但是,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这是原则,有原则就有例外。这个例外,在考试分析中。寥寥数语,

但是呢,它是个重大的理论。例外行为。与责任。相对分离。它不是同时存在了。而这个相对分离只有一种制度。即。原因自由行为。原因自由行为。其行为和主观罪过。它就不是同时存在就行为和故意行为和过失,就不是同时存在它分离了。怎么分离的呢?能体现出如下图这样一个特征。

各位。大家可以看一看,上面是行为。下面是罪过,就是故意或过失。当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故意的时候,它对应的是上面的行为,是个虚线。就是主观上有故意的时候,客观上却没有行为。却没有行为。等他客观上有行为的时候。主观的故意又没了。也就是说,

它不像刚刚讲的,是不是垂直对应?那像这种原因,自由行为怎么去处理呢?这张图大家要有点印象哦,就是主观有故意客观无行为。主观有故意,客观无行为,那么客观有行为的时候,主观上却没有故意了。刚好没有对应起来。那怎么办?那这个原因自由行为听着很抽象,其实很简单。不要看书。

原因自由行为的第一。我们我特意把它给拆开了啊,叫原因自由第二,在原因自由的状态下实施了特定的行为。所以原因自由,不要记你一听就懂,一会儿我给你们总结一句话就答题的规则就够了。原因自由指的是行为人可以自由的决定。让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他可以自由的决定,让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这叫原因自由。然后在这个状态之下,又实施了犯罪的行为。这就是原因,

自由行为再说一遍啊,行为人他可以自由的让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换句话说,他可以控制自己的能力。控制自己,是不是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自由决定是否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陷入以后又实施了特定的行为。那我们对比个法条,抬头看我。各位看18条。前三款精神病人精神病人。精神病人。第四款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且都没有提所谓的从宽处罚的问题。

大家不要看书,仔细思考这个法条,请问一个人喝醉了酒,他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有没有可能会降低?有,而且这个是这个是社会生活真的很丰富多彩的,大家肯定旁边。身边有人喝醉过,你们喜欢和喝醉的人讲话吗?我是超级讨厌的,就你喝醉酒老老实实睡觉,不要和我讲话。我爸只要给我打电话。我一听差不多喝醉了。

开口一叫我喊我的名字,我说怎么了?一听那个声音喝醉了,我立马就会把电话给挂掉。因为你那个状态下跟他说话,你知道吗?他可以跟你说一个小时两个小时,而且没有什么重要的事情,没有什么核心的话。那几句话说一遍又一遍,说完第十句的时候,从第一句我们重新来。各位,那这跟马蜂有点像,是不是?

车轱辘换。那这种我是不听的,所以他只要一喝醉酒给我打电话,我一听我就给他回个微信,我在忙。我的同学,我的朋友喝醉酒之后最好不要找我,找我我也不会跟他聊的。就是谈事情一定要清醒状态下去讨论你喝醉酒的时候聊的可开心。醒过酒之后,什么都不知道,你说这个不是浪费感情吗?没有意义的。那大家会发现这四款里面为什么醉酒的人喝醉酒以后,他也会导致辨认力和控制力有所降低,

甚至丧失?那为什么他犯罪喝醉酒之后犯的罪还要承担责任呢?为什么哎?很好,因为醉酒的人和精神病人不一样。我抬头看我,我们有没有能力去决定?精神病是否发病?没有那,否则那就不是精神病了,如果有能力。精神病什么时候发病?多严重,我们自己是决定不了的。但是我们能不能决定自己是否醉酒?

可以吧,是否最久我们是完全可以决定的?所以我可以自由的决定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当你去喝酒的时候,你去喝醉酒的时候,这表明你可以自由决定是否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既然你可以自由决定陷入这个状态,那么你在这个状态之下所实施的行为当然要承担。刑事责任各位。张三喝醉酒之后,大脑一片空白,将别人的小汽车给砸了,要不要定故意毁坏财物罪?要这就是醉酒的人,

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大家知道吗?有某某些精神疾病是能够人为控制的。比如生理性醉酒,就是普通人醉酒,我今天上午讲了这类醉酒,只要是醉酒的人犯罪,一律要承担责任。他跟普通人就是几乎一样了。但是有另外一种醉酒,它其实是一种精神病,精神疾病,那这种醉酒叫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是非常不耐受酒精,它只要沾了一点点酒精,

它就会很兴奋。而且喝了一点点酒之后呢,就像我今天上午讲的一样,它的。运动功能和感知功能一般认为是感知功能先受到障碍,比如大脑已经不清楚了。不清晰了,但是四肢活动非常自如。这是一种精神疾病。啊,大家抬头,我问大家几个问题啊,我们就以。病理性醉酒为例,那如果我知道我有病理性醉酒,

我知道我有这种病,我只要不喝酒,我就是安全的。没问题吧?好,这是个前提,抬头看我,别看书了。第一,祖传病理性醉酒疾病。但是我不知情,从小到大都不知道,而且我家人都不喝酒。在我成年的那一天,我喝了酒,

结果疯了。问对我怎么定?我从来不知道有这个病。各位,我能不能预见到我有这种疾病预见不了,因此这属于什么意外事件?没问题吧,这是意外事件。警察也过来了,把我带走了一鉴定,我有病理性醉酒的疾病,认为我是精神病人,然后没有追究我的责任。自此我就发现了自己的优点。各位,

我可以利用它去犯罪呀,对吧?好比如我想要报复马蜂。我先准备好一把刀。然后我先当着马夫的面喝了几口酒,喝完之后我陷入了无责任能力状态,我轮起刀砍掉了两条马腿。各位,那大家想一想,这个案子要不要对我定罪?为什么要定罪?这还是通常的精神病人犯罪吗?不是,我是不是可以自由的控制,就像找到一个开关一样。

我什么时候疯,我自己是可以控制的,我可以自由决定是否陷入这种无责任能力状态,那么。我在该状态下所实施的行为,当然要承担责任,对我能不能定故意伤害罪?可以,这就是原因,自由行为。来我们分析下这张图抬头。分析下这张图。各位,请问当我想伤害马蜂的时候,主观上有了伤害的故意?

但客观上有没有伤害行为呢?没有。我客观上有伤害行为的时候。砍掉了马腿。但主观上有没有伤害故意?因为我已经。陷入了无责任能力状态,已经疯了。已经病理性醉酒了,是不是主观上肯定是没有伤害故意了?会发现客观行为主观故意没有一一对应。没有垂直对应。那做这种题目怎么做呢?别看书,抬头看我。

各位,我想杀死马蜂。我先让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自由陷入对吧?自由陷入陷入以后,然后呢?向马蜂的杯子里面投了毒。马蜂被毒死了,对我怎么顶?要不要定故意杀人既遂?要不要各位当我有杀人故意的时候,客观上有没有杀人行为?没有当我去投药的时候,客观有了杀人行为,但主观上有没有杀人故意没有有罪无罪?

有罪无罪,那一定是要定罪的嘛,对吧?能不能定故意杀人既遂?这就是原因,自由行为的处理思路,我就给大家一句话一句话。碰到这种题,这是我们这是我们考试分析里面讲的一种理论,它拓展不多的,知道这个答题标准就行了。丰田。有无罪过。丰厚。有无行为。

重合范围要定罪。疯前有无罪过。丰厚有无行为。重合范围要定罪。换句话说,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立场。一辈子也不能改。永远不能变。任何场合都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只要定罪,一定考虑这个规则。这是定罪的基本立场,在这种场景下,同样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各位,

你就判断他疯前是什么故意什么过失,你找出来。你再看一看他丰厚有没有行为。当然,如果疯前有罪过,疯前也有行为,那肯定要定罪了。对吧,疯钱有犯罪,故意疯钱也有行为。各位,这是典型的要定罪的场合啦。好抬头看我,抬头看我啊,不要看书。

无非是有一点点难,我说几个案例,大家对比一下。马蜂的前女友要结婚。马蜂心情不大好,而且他前女友还给他发了个请帖。马峰想一想,去吧。刚好的马蜂有一种特殊的疾病,一喝酒就会疯,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马蜂的计划是,如果心情不好,过去就多喝点酒。打伤新郎。

过去以后心情果真不大好,喝了酒。原本计划打伤新郎,结果呢,强奸了新娘。因为他已经疯了嘛,那想大家想想这个案例怎么去处理?丰前什么什么罪过。哎,故意伤伤害,故意风前是伤害,故意封后呢?强奸行为问对马蜂能不能定强奸罪。那么呢,主客观相统一,

这个案例中自始至终有没有强奸的故意?有没有强奸的故意?没有强奸故意,那不可能定强奸罪的。那怎么办?能不能定故意伤害罪?丰田有没有伤害故意?有有没有伤害行为?没有没有伤害的施行行为。但是有没有伤害的预备行为?有没有为了伤害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有是不是让自己先封起来?这也是准备工具制作条件。各位,假如要是惩罚重伤的预备。

这个案子理论上有可能是成立预备的。只能这样去处理,除此之外,定不了最大。各位抬头再看我,因为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极为罕见,极为罕见,就理论上讨论原因,自由行为就到这个程度足够了,再看一个案例。张三。像抢劫小花。抢劫。结果先让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陷入这个无责任能力状态之后,

就把小花强奸了。同理,自始至终。有没有强奸的故意?没有婚前是抢劫,故意婚后却是强奸行为,排掉强奸不可能定强奸的,这时候定只能定谁了。抢劫,但是抢劫有没有着手?没有,只能定抢劫罪预备。没问题吧,各位,我们再看。

张三。像。盗窃小花的财物盗窃。偷走为了逃避刑事追究,先让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然后陷入无责任的状态,状态之后。他就没有偷小花的东西,而是把小花打伤了。打伤了。请问本案能不能定故意伤害罪?有那么呢?自始至终有没有伤害故意?没有伤害罪,定不了,

要定只能定谁盗窃,而且这个盗窃如果是以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为目标。有可能会构成盗窃罪预备,仅此而已。能理解吗?所以我们疯前有无罪过,疯后有无行为重合范围要定罪,他依然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只不过这种原因自由行为,它的主观客观统一不是垂直统一,而是一种斜着的对应关系。而是斜着的对应关系,能理解了吧?好各位,

那再看考试一般可能会怎么考呢?考的比我刚讲的简单多了,它可能会这样考。张三想杀李四。先让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然后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将李四杀死。他这样考,那就简单多了,而且没有争议定什么罪。故意杀人,既遂未遂既遂,这种考法是大概率的。就掌握到这个程度,其实就差不多了。好,

我们梳理了它的法理,法理就是。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是原则。行为与责任相对分离及原因,自由行为是例外,这种情况很罕见很罕见。能理解吧,好听懂之后我们下面开始正式进入犯罪故意。刚刚我们站在主观方面角度先讲了。先讲了。无罪过事件。现在讨论正文进入有罪过及犯罪故意和过失这个板块儿呢,是有那么一点重要的,先看犯罪故意。法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首先,任何一种罪过形式,包括故意和过失,都是有两大因素组成的。有认识因素。加上抑制因素。认识因素及法条中的明知。它其实就对应着我们刑事责任能力中的。刑事责任能力中的。辨认能力。而抑制因素对应的就是控制能力。辨认能力,

控制能力,这是刑事责任能力的要素。它对应着就是我们故意犯罪中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各位抬头,我作为一个精神正常的成年人,我拎刀去抢劫的那一刻,我有认识因素。我可以认识到自己实施的是抢劫行为,我也可以认识到抢劫的是谁,我更可以认识到抢劫的危害性。就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我具有认识因素的基础之上,我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此我是个故意犯罪。那认识因素要找明知。

明知。是一个动词,动词要加名词,做宾语,动宾结构。那根据我们立法规定,这个认识因素明知要认识到哪些内容呢?一明知自己的行为。所以构成故意犯罪。要明知自己的行为。二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结果前面有个定语叫危害社会的。所以14条就明确告诉我们,成立故意犯罪要认识到行为结果,还有危害社会这种性质。

然后希望和放任是典型的意志因素,它是对结果的态度。希望对结果是积极追求,放任对结果是听之任之,任凭发展。那站在认识因素上来看,明知的范围就包括一。对行为结果还有他们之间因果关系这样客观事实的明确认识。二,对行为及结果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就是危害社会那几个字也要认识到。要知道自己的行为具有危害性,上面只是简单的做了个铺垫,下面才是重头戏。好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先大致了解一下。

紧接着我们看一看这张图。各位,什么叫主客观相统一?主客观相统一,简单讲就是主观方面对客观方面的认识。客观方面有什么要素来抬头看,我梳理一下客观方面有几个要素一。行为二。对象三结果四因果关系五时间地点方法。所以,所谓主客观相统一,其实指的就是主观方面要认识到客观方面的内容。客观方面的内容无非是这五项。只要认识到这五项,就表明行为人具有犯罪故意了。

它就符合了故意犯罪的认识因素了。而这五项内容大家都知道,有些犯罪是不是没有对象?没有对象,那就不要求认识到对象。有对象,那就必须要认识到。能理解吗?各位,那我们逐项来去讨论。第一,成立故意犯罪。首先要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你都不知道自己的行为的性质,不知道自己的行为的内容。

你怎么可能会构成故意犯罪?各位,我交给你一包东西,我替我保管好。你问我是什么?我说这里面可是我多年的积蓄。那你替我的保,你替我保管期间被警察给抓了,全部都是毒品。大家想一想,你有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持有毒品的行为?没有你对自己的行为都没有认识,那怎么可能会有持有毒品的故意呢?对吧,因此成立故意犯罪首先要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什么。

第二对象没有对象,咱就不讨论了,但是一旦一个罪名中有对象,那是必须要认识到对象的。因为如果没有认识的对象,怎么证明我有侵害这个对象的故意呢?我之前讲课说过这样一个案例,我说比如我去打猎诶,前面新闻刚出现,是不是打猎的时候误将一个人当成猎物打死了?都上热搜了,对吧?这就是我们讲的那个教学案例呀。那大家可以设想,假如我去打猎的时候,

我发现唉,有个屋子,一个房子,房子旁边有草丛,草丛里面有动静,天呐。还在哼哼哼。哎,我想野猪一头瞄准,砰一枪打死天嗷一声。野猪发出了人的声音,过去一看,把马蜂打死了。马蜂锻炼身体,在那拱地。

就拱拱拱了好大一片地。那。那大家想一想,这个案例中,从客观上看,我的确是打死了一个人,但我知道不知道我的开枪行为指向的是个人。我对这个对象有没有认识?没有那就认为我不可能有杀人故意。那我对马蜂的死亡最多是什么过失?过失致人死亡罪。所以有对象要认识到对象。第三结果。啊,如果一个罪名,

它的成立要求有结果,行为犯不要求结果对吧?如果要求有结果,你对结果是要认识到的。比如各位。故意伤害罪,你肯定要认识到自己的伤害行为有可能造成他人。轻伤结果,但你不能认识到造成。死亡结果,如果你认识到自己的伤害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结果。那就要定。故意杀人了。但是要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伤害结果。

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头是行为。终点是结果,行为要认识到,结果要认识到,所以因果关系的两头都要认识到。能理解吧,都要认识到,其实它和前面就重合了,因果关系的过程,不管多么的复杂,蜿蜒曲折。都不要求认识。只要求认识的一头一尾。有因有果,

把因和果认出来就行了,过程关系怎么引起的那个详细的过程不要求认识到我们后面会讨论因果关系错误的时候会讲。再向后要认识到社会危害性,各位抬头看我。我以为张三正在侵害李四。正在伤害李四,我过去把张三打倒在地。制止张三的不法侵害。事后才知道,原来张三正在教李四武术。教李四武术。各位李四,这个张三是不法侵害人吗?不是,但我是不是误将他当成了不法侵害人,

我的行为属于。是不是假想防卫哎?我自己认为我的行为是好行为还是坏行为?对,我认为我是在做好事,请问我有没有犯罪的故意?没有,没问题吧?没有。此种情况我也不可能成立故意犯罪,这就是为什么假想防卫无故意。假想防卫是不可能成立故意犯罪的,因为假想防卫的行为人认为自己在做好事。那由此主客观相统一,凡是以上要素在构成要件之内,

在客观方面之内,那都是要认识到的。但是我要提个醒,请问成立故意犯罪是否要求认识到行为主体的身份?要求吗?要求吗?不要求,理由是。主客观相统,一是主观方面认识到客观方面的内容犯罪主体在客观方面里面吗?不在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主体和客观方面是不是两个并列的要件?主体根本不在客观方面的内容之内,所以不可能被认识到我们主客观相统一,

只要求认识到。客观方面,里面的内容。主体不在此范围之内,不要求认识到。能理解吧,好哎,请问成立。挪用公款罪是否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个官员,是个国家工作人员?要求吗?不要求因为这个身份,这个主体不在客观方面之内。那如果要求认识到就很尴尬。成立故意杀人罪是否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个人?

要求吗?当然也不要求这跟法考观点不一样,我们采取的是两种不同的犯罪论体系啊。法硕研究生考试中国本土观点认为,主客观,相统一,是认识到客观方面的内容。客观方面就这几个要素在此范围之内的要求认识,不在此范围之之内的在此之外的都不要求认识。最后提个问题。我们对对象的认识。是要求非常的清晰,具体还是有概括认识就行。成一成立奸淫幼女型强奸罪,只要求认识到对方是个幼女。

至于这个幼女到底有多幼?年龄到底有多小,要认识到吗?不要求。我只要认识到她可能是幼女就够了。啊,抬头看我成立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行为是谁?要不要求不要求认识到自己是在贩卖?要求这是对行为的认识,要求不要求认识的,这是淫秽物品。要求这是对对象的认识。对吧,只要求你认识到贩卖的是淫秽物品就足以足矣。

至于这个淫秽物品到底有多淫秽?要求我们认识到吗?不要求。所以对对象的认识只要是个概括的认识就行,各位比如我发现前面有个人,我为了报复社会,我一枪把他打死,对我当然要定故意杀人。但前面这个人是男女老幼。要求我认识的很清楚吗?不要求只要认识到他是一个人就足够了。各位能听懂吧?好,这是对对象的认识,来我们做一道题。

切记啊,主客观相统一,我后面会经常重复的,主客观相统一,只要求认识到客观方面的内容。选正确选项a。成立受贿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国家工作人员。对,还错。国家工作人员在客观方面之内吗?不在不要求认识到b呢。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的违法性。要求吗?各位刚刚讲的需要认识的内容,里面有没有违法性的问题?

没有,所以不可能要求认识到。你如果想你摸着良心想一想,你要如果要求认识到违法性,那还得了。越是法盲,文盲越安全。越是学法律的人越危险。是不是道理啊,所以它很明显是不合适的嘛,不知法者不免责。法律一经颁布,就推定所有人都知晓。是不是推定所有人都知晓,所以他不可能要求每一个人都精准的认识到c呢?

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毁坏的财物数额较大。只要求认识到什么毁坏的是财物就行了对。4d呢,对吧啊?要求认识到是淫秽。物品,这是对犯罪对象的认识好本题选4d选项。好到这一步,我们故意犯罪的认识因素就结束了。认识因素要认识的什么?认识的行为结果这种客观构成要件的事实。要认识到。认识到行为结果具有危害性。对吧,

危害性那主客观相统一。那为什么有危害性呢?因为法条也规定了嘛,危害行为,危害结果,那肯定是具有危害性的嘛。那么,需要提醒各位注意哦。客观方面,这几项内容。只要某个罪名里面包含着,那都要认识到。如果一个最里面没有对象,那当然不要求认识到。认识什么就认识这几项,

除此之外都不要求认识,认识这几项足以表明有犯罪的故意啦。各位,我们就以。盗窃罪为例。张三偷了别人两台电脑,数额较大。各位张三,能不能认识到自己在偷行为?能不能认识到,针对的是他人财务电脑?能不能知道一旦去偷,会造成他人财产权受损?能不能认识到?因果关系盗窃行为和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最起码我可以认识到行为和结果吧,中间过程不要求认识到能不能认识到自己偷别人东西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能不能认识到能?所以它一定是有犯罪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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