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泽兵 发表于 2024-4-16 16:44:19

12.第02章 第04节-犯罪客观方面 (03)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我们下面开始进入核心板块。因果关系具体的认定步骤。那这一块只要能听懂,可以确保大家把题目做得对。首先,判断第一对音要做的要求。必须要存在着实行行为。为什么要存在实行行为?大家把书向后翻一翻,我就不翻PPT了。翻到第49页。如果张三想杀李四。a点买刀。

b点尾随。c点举刀砍d点,把人砍死。各位危害行为,如果站在时间推进的角度,可以分成。预备行为就是为了犯罪做准备。还可以分为实行行为,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我的问题是。大家想预备行为,只是做准备,实行行为就开始着手实施了。那大家告诉我这四个点里面a点买刀是杀人的什么行为预备?b点尾随呢。

是预备还是实行预备?还是为了杀人在做准备?c点举刀砍是属于杀人的。实行行为地点砍死,那就既遂了。那由此会发现,这个既遂,一定是发生在哪个点之后。实行行为以后c点以后。这表明,如果没有实行行为。它就不可能构成既遂的。d点只能在c点之后。那它可以反向说明各位,那为什么预备行为不能造成死亡结果呢?

尾随能不能把别人尾随死?没听过。但是举刀砍能不能把别人砍死?完全可以。所以只有实行行为,才有可能会造成脊髓的结果。预备行为是不可能造成脊髓结骨的。这是一个时间顺序问题。好,各位,那这个实行行为的起点就是c点在c点旁边记两个字叫着手啊c点就是着手好抬头看我。我大致讲一讲啊,着手的判断规则,这个理论争议是很大的,比如法考中会讲什么,

讲客观危险,说客观结果,说主观说等种种标准。这个跟研究生考试关系不大,研究生考试呢,还是比较单纯的。我们关于着手的判断规则。考试分析官方教材明确指明,它指的是我说慢一点啊,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这就是着手。啊,其实翻译成大白话,大家都看我。

各位,我们。比如看罪名。罪名中故意杀人罪。大家认为,这个罪名中最重要的词是谁?对,是动词。开始实施杀这个举动就是着手了。明白吗?开始实施杀就着手了。各位买刀的时候有没有杀呢?尾随的时候呢,没有举刀砍的时候呢,有所以举刀砍是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

因此,开始实施动词,那就是着手了。各位再看故意伤害罪动词是谁?伤害开始。伤害的时候才是本罪的着手。它是实行行为的起点。没问题吧,各位来再看强奸罪,这是几个动词。是不两个动词,一是强,二是减什么时候着手?强的时候就着手了,那监肯定也是实行行为。

强的时候就开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脱衣服卡脖子就着手了。没问题吧?好各位再看。盗窃罪。几个动词。几个?这个动词两个第一是盗,第二是窃盗和窃是什么关系?各位盗就是窃,窃就是盗,它俩的意思是一样的。所以开始盗的时候开始偷的时候就着手了。没问题吧,开始偷之前都是准备行为,

预备行为。但有同学说老师它这个两个字的含义一样,那为什么要用盗窃罪呢?这是我们汉语语法结构决定的,你如果不给它起个名字叫盗窃罪,请告诉我定什么罪?张三犯盗罪。或者李四犯窃罪,这不合适吧?再比如各位,你看诈骗罪。几个动词。炸是什么意思?骗骗是什么意思?诈他俩也是一样的,

但是必须要组词呀,如果不组词怎么办?张三犯诈罪。李四犯骗罪,这肯定不合适,所以两个放在一起。诈骗,这就表明开始实施这种动词即为着手。来请大家抬头看我啊,这一块儿我们要做一个铺垫,因果关系就能解决了,抬头看我别走神儿。a点买刀。b点尾随c点举刀砍d点把人砍死。c点是坎。

被称之为着手。只有c点以后才有可能造成脊髓结果。人死。c点之前买刀。尾随它都不可能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没问题吧,但是呢,就像这个同学说的,如果预备行为。很巧的,很偶然的造成了结果,怎么办?能不能构成故意犯罪的既遂?能不能来?我们解释一下这个同学的疑问,

这就是我马上要讲的内容了,特别巧啊,抬头看我第一。甲想杀乙拿着一把枪,一枪把乙打死,这一定是构成故意杀人既遂。准备扣扳机的时候,其实就已经着手杀了。打死他构成脊髓,脊髓是不是发生在着手以后?好,第二个案例抬头看我,不要走神啊,这个案例有点难。如果甲打算下午把乙杀死。

先把枪准备好,把枪拿出来擦擦枪,放好子弹,正在拿着枪看的时候。这个乙突然推门进来了。乙推门进来,甲刚好不小心碰到了扳机。把乙打死了。擦枪走火。各位,请问对甲能不能定?故意杀人既遂。能不能主观有没有杀人故意?有,但是你想一想,

站在客观来看,他的故意杀人行为有没有着手呢?在甲看来,他仍然是故意杀人罪的,什么阶段,预备阶段,那现在造成死亡的是不是杀人的预备行为,造成死亡的?对吧,杀人的预备行为通常是不能造成死亡结果的。现在造成了死亡结果,请问甲对乙的死亡是一故意二过失?擦枪走火,现在是杀人行为,故意杀人行为造成的死亡还是过失行为造成的死亡?

很好。甲有几个行为?想一想,几个行为。是不是只有一个擦枪的时候不小心触动扳机的行为,那这一个行为。对死它其实有两种性质了。这一个行为。首先,站在故意杀人罪的角度,它是属于故意杀人罪的什么行为?预备行为。站在致人死亡的角度,这是属于。什么行为?

过失行为。现在的死亡结果,大家认为要算在一预备行为头上,还是要算在二过失行为头上?很好,那由此甲的一个行为既构成了故意杀人罪。预备。对吧,它是准备阶段嘛,既构成故意杀人罪预备,同时又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怎么办?想象竞合从一种。这充分表明,预备行为是不能造成结果的。

预备行为即使造成结果,也是因为这个预备行为同时具有了一种过失性质。有那个过失的性质,造成的结果。没问题吧,各位?那如果张三拿着枪对李四瞄准,砰一枪打死,毫无疑问构成故意杀人。既遂,那这就是由故意杀人的施行行为,直接造成了死亡结果。他就一个行为,只有一种性质,没有过失的性质。

没问题吧,好到这一步,如果大家都能听得懂,恭喜各位,那下面我们讨论一下,请问。什么行为才会产生因果关系?一,预备行为。二,实行行为。对你比如像这个擦枪走火案,它的确有预备行为,但是预备行为造成结果了吗?没有,

而是这个过失行为造成的。当然,我提个醒啊,过失行为也是有实行行为的。就是过失犯罪,也是有实行行为的,比如交通肇事罪,闯红灯不小心撞死人,在不小心撞人的那一刻就是实行行为。因此,这个案子怎么表述,应该说甲的过失行为和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而不能说甲的杀人行为和乙的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这并不是故意杀人行为造成的,而是假的过失行为造成的,

能听懂吗?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做了第一层限定,第一层限定就是。对音要有要求。因果关系的因不仅是危害行为,而且必须是危害行为中的。实行行为因为预备行为是不会造成结果的。预备行为即使造成结果了。那也是因为这个预备行为本身还有一种过失的性质,而是由过失行为造成的结果。能理解吧,所以无实行行为不讨论因果关系。好,这是第一步。当然,

从反面来看,注意两项第一生活行为,如果造成结果,不可能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第二,降低危险的行为造成结果,也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各位实行行为,它是危害行为的一种,它必须要对法益增加创设。法律不允许的危险。要增加创设法律不允许的危险。好,各位,这个点能听懂吧?

好,这是对音的要求,索性考的没那么难。第二对果的要求,因果关系的果必须要存在实害结果。概念认为这是个危害结果,没问题,是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的关系,危害行为我们进行限制缩小解释,要将这个危害行为解释为。实行行为。第二,这个危害结果必须是实害结果,因为危险结果根本就固定不下来。说造成了某某危险,

这个危险只能经过评估。而且大家要注意抬头看我。请问行为和结果之间有没有时间差?比如,危害行为引起危害,结果一定是谁在前。行为在前,结果随后结果跟随原因,两者不可能是同时出现的。哪怕是一枪打死人,虽然说从开枪到死亡间隔很短暂,但毕竟还是有间隔的,哪怕哪怕间隔几秒钟也一定是行为在前。结果在后。那为什么行为犯不讨论因果关系?

因为有行为的那一刻,同时就有那个危险就出来了。两者之间是没有时间间隔的,它并不是引起被引起,它是同时出现,同时结束。它不可能考虑因果关系的。那危险犯原理很像。危险犯当你有行为的时候,这个危险其实就有了。一般认为,危险犯也不讨论因果关系,所以只需要讨论施害犯。好。这个果有两个命题的陷阱,

第一,这个果必须是实害结果。不能是危险,结果刚刚讲过了,第二,这个果必须是现实结果,而不是假设的结果。好,这个点我重点讲一下,抬头看我。结果必须是现实结果,为什么?因为因果关系是客观的。因客观果客观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因此这个结果必须是现实存在的,

已经发生的结果,而不能是。假设的结果,假想的结果。我们从来不讨论假想。理由很简单,因为在因果关系的判断领域,就如同外交部的新闻发布会一样。比如,如果你要是个记者去向发言人提问,你说假如美国再对我们国家的企业进行制裁,中国会有哪些反制措施?类似问题,发言人通常会怎么说?你这是假设性提问,

我们不予评价。他只考虑现实已经发生的结果。换句话说,一个人。即使死掉了,你也要分清楚到底怎么死的。我首先要讲一讲法,考中因果关系的范围是要明显的。小于研究生考试。就是有些案子在法考中没有因果关系,研究考试是有的。或者有些案子在法考中有争议观点展示,但研究生考试没有观点展示,就是有因果关系。下面有因打了勾,

有果打了勾果,必须是实害,结果我要。给大家去讨论几个案例了。不要看书,抬头看我。比如,像日本曾经讨论过一个非常有名的案例,这个案例呢,几乎成为了刑法学界的一个公用案例,叫沙漠案。不要看书啊。甲和丙有仇,知道丙要去沙漠旅行,看到丙拿了干粮,

拿了水。甲就趁丙不注意,在丙的水壶里面投了足以致死的毒药。投过毒药之后,甲就离开现场。乙和丙也有仇,这个乙。他对甲所做的所为是不知情的。乙呢,就把丙的水壶下面钻了一个孔。一个很小很小的孔丙,带着水和干粮进入沙漠,然后渴的不行,打算喝口水,拿起水壶,

发现很轻,对着太阳发现有个孔。丙就被渴死了。各位,这个案例中。我们判断丙的死亡要算在谁的头上,和谁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各位开始吧。各位前有甲的偷渡行为对吧?后有乙的钻孔行为,最后有丙的死亡结果。各位丙的死亡和甲有没有关系?有没有和一有没有关系?那就是乙对丙构成故意杀人。既遂甲对丙构成,

故意杀人未遂,很好唉,大家虽然还没有学习规则,但这种判断是对的。那各位,如果你是这个乙,你想一想,你会怎么给自己做辩护?即使没有我给你一样的。很好,如果是我,我也会这样辩护的,我会这样说法官。如果我没对丙的水壶钻孔,丙也会被毒死的。

对吧,我不钻孔丙会被毒死,我钻了孔丙被渴死。各位,它这个推理有没有问题?这个推理是完全符合规律,符合常识的,它的推理也是完全正确的,但是我们不采纳。为什么对即使我不钻孔丙也会被渴死?这是一种现实存在的结果,还是假想的结果?假想的结果。这种结果在刑法上是不讨论的。所以这个死亡结果当然要算在乙的头上,

而且摸摸良心想一想。老百姓的常识都知道丙怎么死的,渴死的,为什么会渴死?因为钻了孔,你还说和你乙无关,我当然接受不了。没问题吧好。很好,这就是现实发生的结果,来抬头看第二个案例。甲。头毒杀丙。丙喝了毒药。喝过毒药以后呢,

还没有起作用,刚喝下去还没有起作用,甲离开了现场。正常情况,可能一个小时丙就会被毒死了。特别巧,刚好此时已经过乙和丙有仇。乙见到丙之后,踏破铁鞋,无觅处抛一枪,将丙爆头而死。各位前有甲投毒杀人。中间有乙开枪杀人,最后有丙死亡,结果如果是乙乙,

同样会给自己做辩护。假如我没有一枪把丙打死,丙也会被。毒死。但是这个辩护有效吗?无效,因为这仍然是一种什么结果,假想的结果,我们看到的就是事实上的结果,结果就是丙。被乙暴头而死,因此乙构成故意杀人。既遂,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这就是现实存在的结果。

非常好啊,这两个点如果听懂了,那下面我们讨论最重要的一个板块有关系。有关系要求第一,前有实行行为,二要引起实害结果。那么,实行行为在前,实害结果在后。怎么样能够引起与被引起呢?无非是分两种。第一种是两者之间没有任何特殊情况,没有特殊情况指的是前有。危害行为后有危害结果,那很明显,

你只要证明是行为造成结果就行了。那二者之间一定会有因果关系,当这个危害行为指的就是。实行行为这个危害结果,指的就是实害结果。一定会有因果关系,不管概率大还是概率小,反正就是你的行为造成的。当然,你对结果要负责。那这种情况考起来就特简单来,大家都看我各位。假如张三想跳楼自杀。这前面刚出现一个案例,在上海吧。

上海一个商场,刚刚。哎呀,这个案子我突然有点不舒服啊,大家有没有发现最近自杀的人比较多?看到了吗?是不是还有一些在景区直接跳悬崖死掉的几个年轻人,就不知道为什么会。突然出现这这种情况啊,上海一个商场,一个男子在商场里面站在楼上向下跳,下面人来人往。然后他跳楼,他自己自杀成功了,然后呢,

还砸砸伤了一个年轻人。那我问大家,假如他跳楼的时候自己没摔死,然后砸死了一个人。第一有因吗?因满足吗?在商场内部下面人来人往,他跳他跳楼自杀,各位这对被害对别人而言是不是一个危害行为?是有因打个勾,第二将一个顾客砸死了,有没有果三有没有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有没有就是跳楼,所以才砸死一个人,中间有没有什么特殊情况没有?

这当然是有因果关系的。能理解吧,好,如果能听懂,那下面我们再讨论。如果行为直接造成结果,两者之间必然有因果关系。抬头啊,不要看书,比如。你用绳子把人家勒死了。毒药把人毒死了。刀把别人砍死了一枪,把别人击中致死,这一定会有因果关系,

它一定不是考察的重点,因为大妈都知道这种情况,有因果关系。真正考察的重点是在引起和被引起的过程中。存在着特殊情况,也就是。介入因素。第一种类型没有介入因素,第二种类型有介入因素。介入因素前有实行行为。后有施害结果。中间确实有一个。介入因素就是中国画经常讲的一句话,特别好叫半路杀出个程咬金。那现在这个结果算在谁的头上?

是算在介入因素的头上。还是算在前面的实行行为的头上。还是同时算在他们两个的头上。这就必须要去讨论介入因素的出现,满足什么条件才有可能会中断前行为和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一块有重大的这个逻辑做支撑,不要看书,抬头看我。各位,如果先有一个实行行为,听清楚了。这个实行行为呢?通常注意,通常会引起一个介入因素。

那么,引起介入因素以后,介入因素造成了一个结果。大家认为,前行为和后结果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失信行为。通常会引起一个介入因素,通常。引起介入因素以后,介入因素造成了结果。那问这个介入因素能不能算在前面的实行行为的头上?为什么可以对嘛?这就类似于什么?妈妈生下了一个小孩。妈妈要不要对孩子负责?

要如果这个小孩干了坏事,侵害了别人妈妈,要不要负责?她要承担监护的责任。是不是道理,比如我养了一个孩子,我要对这个孩子负责,这孩子如果侵害了别人的法益,我是要有赔偿责任的。那如果实行行为,通常会引起介入因素,表明实行行为制造了一个介入因素,你制造了介入因素,你就要对介入因素负责。你还要对介入因素造成的。

结果负责,因此这个时候即使由介入因素造成结果,结果也是要算在。实行行为头上。能理解吧,来再看第二种,最后一种。讲完这种之后,因果关系的难点几乎就没了,下面就是做题去转换思路,去验证了抬头看我啊。如果实行行为。通常不会引起介入因素,通常都不会。但是在这个实行行为以后,

突然出现一个介入因素,而介入因素造成了结果。听懂了吗?介入因素造成的结果。问,这个时候。介入因素的出现和实行行为有没有关系?就是实行行为,以后实行行为通常不会引起这个介入因素,但是在实行行为以后突然出现这个介入因素,而且这个介入因素造成了结果。这个介入因素的出现和实心会有关系吗?没有没有关系,那实行行为就不需要对。介入因素负责。

那如果介入因素独立,导致结果,这就表明结果要算在。介入因素图上,介入因素的出现是正常的还是异常的?异常的所以抬头最后总结一句话。如果实行行为。正常的引起了一个介入因素。那这个介入因素能不能中断因果关系?不能,如果实行行为和介入因素没有关系,介入因素是自己出现的。而且它独立导致了结果。那这个介入因素出现是?异常的要对结果负责。

所以我们总结出一个做题的标准来。大家看看这张图。介入因素,如果正常不能中断因果关系。表明结果仍然算在谁的头上。行为图上很好,如果介入因素出现是异常的。表明介入因素的出现,其实和实际行为是没有关系的。如果是异常的怎么办?要分情况。所以正常不中断,异常看作用。作用小。就是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小不中断。

作用大。那就可以中断因果关系了。作用相当,那就是多音。异果重复一下。如果没有介入因素怎么办?直接认定有因果关系了吧,只要你证明行为造成结果就可以了,有因果关系。如果有介入因素怎么办?要判断介入因素是正常还是异常?正常异常,关键看它和危害行为有没有。关系如果是危害行为引起的。那它的出现正常异常。

正常,如果介入因素和危害行为没有关系,那它对于介入,它对于危害行为而言,它的出现就是异常的。所以正常不中断,异常看作用,作用大,中断作用小,不中断作用相当。多因一果。要两因一果,三因一果都有可能。各位到这一步能听懂吧?哎,

如果能听懂,马上其实只有两个小问题了啊,抬头看我。我要出大量的案例去训练你们,我们试一试。第一个案例。张三杀李四用刀砍。李四重伤昏迷流血不止。张三认为,李四已经死了。为了毁尸灭迹,捆上石头,沉尸大海,法医鉴定李四是溺水身亡。各位,

请问杀人行为和死亡结果有没有因果关系?有没有带进去判断第一因有没有杀人的实行行为好满足,第二有没有死亡结果?满足第三,是不是引起和被引起?是不是前有杀人行为,后有死亡结果,中间有没有介入因素?介入因素是什么?对沉思大海这个诗要加个引号吧,各位杀人以后通常会不会引起?处理尸体毁灭,证据破坏,现场的行为会因此它的出现正常异常正常不中断。不中断,

那杀人行为和死亡结果就有因果关系。因此,张三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能理解吧,好非常好,抬头再看我甲。和丙有仇。把丙砍成了重伤,昏迷,流血不止,濒临死亡。甲随即离开,然后乙路过。乙和丙也有仇,他一看,

丙都快死了。乙好开心啊。好开心啊,然后趁着饼还有微弱的气息,还能微微的睁开眼睛,咦,开始对饼进行辱骂,骂的特别难听,公然辱骂,直播辱骂。骂的很难听啊。丙气急攻心,吐血身亡。各位前有甲的杀人行为,后有丙的死亡结果。

中间是不是有乙的介入因素,正常异常?和甲有没有关系?没有。对甲而言,这一定是异常的吧。对丙的死亡结果作用大小。那你认为丙是不是被骂死的?是不是不是怎么死的?还是有甲濒临死亡的那个危险。造成的,因此这个案子不可能中断因果关系的死亡结果要算在谁的头上?加到图上。所以,介入因素即使异常,

但是作用小,不能中断因果关系。来再看第三个案例。各位,这个案例我想大家可能都能判断出来。甲和丙有仇,想投毒杀丙。朝着丙的杯子里面吐了五克毒药。事后证明,五颗毒药是毒不死人的。投完毒甲,离开乙和丙也有仇。乙和甲互不知情,然后呢?乙朝丙的杯子也投了五克毒药,

丙服了十克毒药,毒发身亡。各位,这个案子对甲而言有没有介入因素?有对甲而言,有介入因素,介入乙投五克的行为,对吧?乙投五克和甲有没有关系?对甲而言,正常异常。啊,异常作用大还是小?作用相当起的作用是一样的。各位异常作用相当多,

因异果丙的死亡与甲有关,与乙也有关。两个人对丙的死亡结果都要承担既遂的责任,都是故意杀人既遂。切记,这是能查清的啊,对两个人作用相当都要定,故意杀人既遂。主观上也都有杀人故意。只不过量刑的时候有可能会轻一些,好抬头,我们继续讨论以上基础案例,看来大家都听懂了。我再拓展一个小案例,各位如果张三想杀李四,

看到李四坐在一条小船上,正在垂钓钓鱼。张三朝着李四瞄准瞄准,想一枪把李四打死,李四突然感觉氛围不对。一看有个枪,正指着自己在张三开枪的这一刻,李四纵身一跃,跳入水中躲避。淹死了前有张三,开枪杀人行为。后有李四淹死死亡的结果,中间有没有介入因素?介入因素是什么?跳入水中正常异常。

正常异常男生,如果你是那个李四,你会怎么办?他不知道枪瞄着自己。你在梦游吗?各位,刚刚我讲的是乙是不是看到了李四看到了,然后为了躲避射击,纵身一跃跳入水中淹死了,这时候跳入水中正常异常啊。正常。一般人都会躲避的吧。哎,如果李四明明知道自己不会游泳。还是跳进去了。

淹死了,正常异常。同样是正常的,非常好,这表明大家这个基本的观念判断还是准的。既然正常,就不能中断因果关系。此时杀人行为,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并故意杀人。几岁?他说老师,这为什么是正常的呢?他都明明知道自己不会游泳。都是死的不够的啊。

一句话不跳就死。是谁谁不跳。对吧,我所以有时候你就很很难理解,就是有些同学那个判断规则呢。可能就不大妥当啊,比如我曾经讲过这样一个案例,我说张三想杀我,朝我的衣服上面泼了好多汽油,一把火把我点了。我当时身上好多好多火,很疼,我为了灭火,我发现旁边有条小河,我明明知道自己不会游泳,

我还是纵身一跃跳进去。结果淹死了。各位前有放火杀人行为,后有死亡结果,中间有我跳入水中灭火的介入因素。我还知道我自己不会游泳,我跳进去正常一场。正常为什么?然后我广州一个大男生跟我聊天,他说老师我感觉是异常的,我说为什么,他说你都知道你不会游泳,你还跳进去,你傻啊。我说那同学如果那你感觉我应该怎么办呢?

他说你可以在地上打滚啊。滚一圈又一圈,滚一圈又一圈,是不是这时候不把火给扑灭了吗?这可能是缺乏基本的生活常识。我说同学按照你的理解,这个真的很不文雅,在地上打滚儿都不雅观。对吧,我说正常,是不是应该先考虑把手机拿出来?打个幺幺九。哎,你好,消防警察吗?

对对对哎,我身上着火了,你们赶快来救我,好疼啊,赶快赶快,我只能撑三分钟。各位,这个似乎就是有点不合适了。所以以上大家的判断是准的很好,我相信大家是听懂了,那抬头看我。再过几分钟差不多了。来来来啊,下面讨论两个疑难问题,这两个疑难问题,

如果你们要能听得懂,那我会很欣慰的,听不懂。也很正常。因为这两个的确不好理解,第一个有同学一定会钻入这个牛角尖,不信我们试一试。说张三想。把我砍伤轮起刀,把我的腿砍成了轻伤,流着血。我拖着我的瘸腿就回家了。本来想到医院去治病,后来一想不需要,因为神会保佑我的。

我就拿出两把枪焚香祷告,祈求上苍必佑。低头一看,散落一地香灰,我认为这是神赐给我的灵丹妙药。我把香灰从地上捧起来,附在我的伤口上。香灰附伤口。特别有用,当场就止血了。第二天就感染截肢了。问张三前面有看伤我的行为。打勾实行行为。后面有截肢的,结果截肢肯定是重伤了。

打勾有结果,请问中间有没有介入因素?香灰负伤口对吧?正常异常。异常对吧,特别好。对节支作用一大二小三,作用相当。如果认为异常并且作用大,这就意味着截肢的结果要算在我本人头上。对吧,张三对我截止的结果是不承担责任的。张三仅仅构成故意伤害轻伤。没问题吧?好,

有没有同学有疑问?就是有没有同学认为此种情况是属于介入因素异常。但是呢,作用相当。那我给你们做个推理,你们看有没有道理?有些人说老师我认为这跟张三张三是跑不掉的也有关系。他的理由是张三如果不砍你。你就不会。香灰浮上口。香灰不附伤口就不会感染,不感染就不会截肢。那怎么样?张三怎么可能会跑掉呢?一定是和张三有关系的呀。

哎,各位哎,你怎么去推翻它?你一听是有道理的,你你会发现如果你推翻不它推翻不了它,你会。你你气得咬牙切齿,但是你不知道怎么去反驳这种观点。哎,你如果这样说,张三的妈,张三的妈的妈妈,他也不行,他会这样跟你说,那不是啊,

老师砍人,那是个危害行为,张三的妈妈生孩子不是危害行为。对吧?唉,大家仔细想想这个案例,你怎么去破解这个尴尬?我当时呢,我第一反应不是给他解释这个案例怎么办?我是跟他类比了一个案例,我说按照你的观点,张三如果把李四的腿砍成了轻伤。李四去医院治病,去医院的路上刚好楼上一个花盆掉下来,把李四砸死了。

前有张三伤害行为,后有李四死亡,结果中间有个介入因素,李四被花盆砸中。我说按照你的推理方式,张三如果不砍李四,李四就不会去医院,不去医院就不会碰到这个天降的花盆儿,也就不会死亡。难道死亡结果也要算在张三头上吗?然后那个同学就沉默了一会。他说我他说感觉好像这个两个案例还不大一样,我说你给我找出区别在什么地方?好,各位,

这是我们因果关系,从研究生考试,不管是案例题还是选择题,最难也是最耗脑细胞的一个案例。甲投毒杀乙。然后给乙投了毒药,乙喝完之后就很痛苦,很痛苦。甲就心生悔意,打算把乙送往医院去救助。去治疗。然后甲开着车子带着乙去医院的路上碰到了一个红灯,在等红灯的时候。乙突然打开车门,百米冲刺跑出去。

然后甲一看吓一跳,就给乙说,哥们别跑,赶快回来。我还要终止呢。然后乙一听说,哎呀,我早就想死了,我早就想死了,只不过一直没钱买毒药,谢谢你给甲鞠个躬,接着跑。跑了三公里,找个偏僻的地方挖个坑躺进去,盖上杂草死了。

事后查明注意,事后查明,如果乙没跑,如果乙没跑,然后呢,按时把他送往医院。乙是可以被救活的。洗洗胃是完全可以救活的。那现在就问。前有甲的杀人行为,后有乙的死亡结果,中间有没有介入因素?借助因素是不是已开门逃跑正常异常?异常对死亡结果作用大还是小?能不能中断因果关系?

能不能?有同学就说老师,他根本就没有钱买毒药的。对吧那?如果乙没有中毒,它怎么可能会被毒死呢?那当然会和甲有关系啦,甲怎么可能能跑得掉呢?各位,这个案例你如果能考虑清楚,因果关系的题,你不会有任何障碍的。我给大家讲了几个案例了,第一是砍砍我轻伤,第二天降花盆儿,

第三中毒。选择逃跑的案例。各位,这三个案例你想理顺。那我给大家去死。要关联出几个点。因果关系。啊,这是讲最后一个点,咱就结束,剩下一个小尾巴,明天刚好做个总结复盘一下,今天的内容开始新新问题,各位。因果关系听清楚啊。

原则上要求,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要具有必然性,也就是二者之间具有引起被引起的。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联系。那以上这两几个案例,它出现在什么地方呢?就是我们的思路有哪一块儿有可能打不开呢?抬头看我。我想跟大家对比两个简单的问题,你自己思考一下,看看怎么去处理?第一甲将乙听清楚打成。轻伤。轻伤,然后乙被送往医院去治疗。

在治疗期间,医生有重大失误。致使乙死亡,比如输错液,打错针了,乙就死掉了。甲把乙砍成轻伤,乙在住院治疗期间,医生有重大失误,导致乙死亡,请问轻伤在前?死亡在后,中间有介入因素,医生重大失误,正常异常。

对死亡结果作用大而小。能不能中断因果关系,所以死亡结果要算在医生头上,甲仅构成故意伤害轻伤。没问题吧,那有同学又开始说了,如果你不轻伤他,他怎么会去住院?不住院怎么可能会碰到医生重大失误?所以和甲仍然是分不开的。各位大家想一想,你从什么角度去反驳这种观点?对比甲。将乙打成重伤。濒临死亡。

乙在住院治疗期间,医生存在一定失误,最终已出现死亡结果。来我们试一试这个案例中前有甲致乙重伤,濒临死亡。中间有一生的一定的事物。最终已出现死亡结果,请问医生在治疗期间存在一定失误,正常异常。正常异常医生存在一定失误正常异常。医生存在一定失误和甲有关系吗?是甲引起的乙失误吗?抱歉,是甲引起的医生失误吗?不是。

而且我们社会观念能接受医生有失误吗?肯定是接受不了的,因此医生有一定失误,也是异常的,请问他对死亡结果作用大还是小?大还是小,我再表述一下甲重伤乙濒临死亡。在手术治疗期间,已存在一定失误,最终已出现死亡结果。大还是小,大家认为这个死亡结果是哪来的?是医生导致的,还是重伤濒临死亡发展而来的?对,

所以这个案子假使难辞其咎,构成故意杀人。脊髓诶,这两个案例一对比会发现有个显著的不同是什么?显著的不同,各位。先轻伤医生重大失误,最终出现死亡结果。我的问题是。甲轻伤乙,请问轻伤有没有包含着致人死亡的危险?对嘛,轻伤本来就没有导致死亡的危险。本来就不包含着致人死亡的危险。那现在死亡结果就不是由轻伤发展过来的,

而是由医生独立导致的异常作用大,所以因果关系一定会被。中断能理解吗?但是重伤濒临死亡,造成死亡结果的概率高还是低?很高,假设肯定男子气球。来你想一想,这个逻辑之后抬头看我。甲把我砍成了轻伤,砍中了腿,我香灰负伤口,第二天感染截肢了。问他把我砍成了轻伤,请问轻伤一般是否包括截肢的结果?

轻伤一般会不会截肢?当然不会,原本人家的轻伤行为通常都不可能造成截肢的结果,既然不可能造成截肢的结果,现在这个截肢的结果是怎么发生的?是香灰负伤口,这个很异常的介入因素,独立导致的。你原本是可以不截肢的。在原本可以不截肢的基础之上,你选择了香灰负伤口,最终造成了截肢的结果。结果这不就是异常作用大吗?作用大的体现是什么?你原本可以不解职。

但是你自己的行为导致了自己截肢。这个结果是不能算在甲的头上的,甲只对轻伤结果负责,能理解吗?来抬头看我。我们看一看。甲投毒杀乙心生,悔意送往医院途中乙突然。逃跑,而且跑了好好远。最终被堵死。听清楚后面这句话就真的很关键,事后查明,如果甲将乙送往了医院,乙就不会死,

一定能救活。各位,这个案例你想甲前面通过投毒,是不是给乙的生命已经造成了危险?对吧,这是杀人行为,然后又将乙送往医院。根据整个案件事实的表述,我们可以清晰的得出一个结论,就是甲对乙的生命造成了危险,但是甲又将这个危险。甲又将这个危险置于可控之中。能理解吗?换句话说,正常发展下去,

乙会不会死?不会死乙在不会死的前提下,乙在不会死的基础上,自己偏偏选择了找死。那这个时候,他对死亡结果作用是非常大的,原本是可以不死的。好,我再重复一下这个逻辑啊。讲完这个逻辑之后,我会给你们最后一个最难最难的案例,结束这个案例之后,我们就结束抬头。甲投毒杀乙,乙中了毒,

有可能会死。甲后悔将乙送往医院。路上碰到了红灯,碰到红灯以汽车逃跑,选择自杀。事后查明,听清楚。事后查明,如果没有这样一个特殊的一幕,将乙送往医院,乙是一定能被救活的。各位,大家可以想,如果没有乙的行为,乙会不会死?

不会那甲投毒对乙的生命造成了危险,我们认可,但是甲又将自己造成的危险。置于可控之中。我投了毒,对你的生命有危险,但是我通过自己的行为又可以确保你不会死在确保被害人不死的前提下,被害人在自己完全可以不死的前提下。选择了死亡。是不是异常并且作用大,作用大的体现就是在可以不死的前提下选择了。死亡因此因果关系一定会被中断的。甲对被害人被毒死的结果是不能承担责任的。能理解吗?好,

这个点如果听懂了最后一个案例。这真的是最后一个了啊。你们能不能听得懂这个案例,一检验就出来,但是这个案情你们一定要听懂,听不懂你们会有各种疑问的听。甲和丙有仇。趁丙不注意,将丙推入了一个水库。水库很深,冰也不会游泳。第一种可能,并直接淹死了那二者之间,肯定有因果关系。第二种可能才是难点,

丙坠入水库以后,拼命挣扎自救。刚好旁边有一块大大的木板。听清楚了。丙一伸手就可以拿到木板。丙一伸手就可以抱住木板。因为太近了,而且木板又很大,丙只要一伸手就可以抱住木板。甲把丙推下去之后,甲转身就走了。丙一看哇,旁边有木板,太好了,一伸手,

这就要抓着木板了。刚好已经过乙和丙,也有仇。他就快人一步把木板拿走了。丙就淹死了。事后查明,如果乙没有将木板拿走。丙一定能抓住木板,而且能活下去。请问丙的死亡结果算a甲投上b乙投上c甲乙投上?算谁头上丙的死亡结果算在一甲头上,二乙头上c3甲乙头上。我再说一遍这个案情啊,最后一次。甲丙有仇,

趁丙不备,将丙推入深深的水库。丙就自救。丙发现旁边有一块木板,大大的木板一伸手就能抓住。一定能抓住太近了,一伸手就抓住,抓住了就不会死,木板很大。这个伸手去抓的时候,马上就抓上了。刚好已经过快人一步将木板拿走了。唉,这个题。呃事后查明,

如果乙没有将木板拿走,丙就不会死。好,各位前有甲的杀人行为,后有丙的死亡结果,中间是不是有介入因素?乙拿走木板的行为。乙拿走木板和甲有关系吗?正常异常。对丙的死亡结果作用大还是小?大就中断因果关系了。还是相当。相等是啊,相等。相当是吧?

哎,这个题这个题如果要是再稍微改一点点,可能大家就没争议了啊,假如这个题是这样的,如果。丙已经抓住了木板,抱在木板上,就像泰坦尼克号那个一样。已经抱住了木板。这时候乙过来把木板夺走了,并淹死了。各位怎么办?啊,第一钱有甲的杀人行为吧,第二。

后有丙的死亡结果吧,中间是不是有乙的介入因素,乙夺走木板导致丙被淹死,请问?介入因素时正常是异常。对比了几死亡,结果大还是小?还是相当。为什么大?哎,因为丙已经抱住木板了,丙还会死吗?不会死,乙是不是在丙可以不死的基础之上独立,导致丙死亡?

异常作用大,死亡结果要算在乙头上,乙构成杀人既遂,甲构成杀人未遂,非常好。那你再向前倒一点点,难道搞不定吗?你看题目怎么说的?丙一伸手就能抓住木板。而且事后查明,只要抓住木板就不会死。大家想一想,这个时候乙突然抽走木板了。是不是还是建立在一个基础之上?什么基础?

丙可以不死的基础之上。因为题目交代的信息如此之明确,什么明确就是一伸手就能抓住木板,抓住木板就不会死。而且一定能抓住。木板很近,题目信息表达如此之清晰,其实就在告诉我们,甲对丙造成的危险。已经通过丙的自救。消除了。对吧,已经通过自救消除了丙,换句话说是可以不死的,在确定可以不死的基础之上,

乙抽走木板导致丙。死亡异常作用大,为什么大?原本丙是可以不死的。所以它要中断因果关系的。各位能理解吧,好这个题目是有那么一点难,但是呢,我后来给大家做了一个拓展,就是丙如果已经抱住了木板,不会死,乙又抽走,大家知道要中断因果关系的非常好。但你向前推一步,其实它的原理是一样的。

因为题目给的信息太确定了。太确定了,一定能抓住,而且抓住就不会死,这表明甲给丙在造成的危险,丙通过自救行为其实已经。消除了在丙可以不死的情况下,确定可以不死的情况下,以独立导致丙死亡。异常作用大好,今天因果关系到这一步,大家会发现三步走有因有果有关系有关系分两步没有介入因素和。有介入因素,有介入因素,明天我们还要再做个总结啊,

这样的话,这个板块儿讲的比去年要难很多,大家做因果关系的题目应该会清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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