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泽兵 发表于 2024-4-16 16:44:08

11.第02章 第04节- 犯罪客观方面 (02)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我们看一看。其中,不作为犯罪又可以分两种。第一种类型叫纯正不作为。顾名思义,纯正不作为只能由。不作为构成。如果用公式来表达。那就是犯罪等于。不作为。这一类犯罪只能以不作为的方式来实施,它不存在着对应的作为的情形。不存在着对应的作为的情形。

各位像刚刚讲的遗弃罪,遗弃罪它就是不履行抚养义务,如果履行了,那和遗弃就没有关系了。所以它只能以不作为来构成,还包括这种各位叫巨字头犯罪。对拒不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各位,这种巨字头的犯罪都是纯正不作为,还包括逃税罪。当这个逃税,

你要标一个法条。是201条的套税。201条的逃税罪。这些都是纯正的,不作为反。那么不纯正,不作为,犯我们写个公式犯罪在中间。左边可以通过座位构成,右边可以通过不座位构成。也就是说,此种犯罪不管是作为还是不作为,都是能构成的。不管是作为还是不作为,都能构成,

如果以不作为的方式来去实施。那就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了,通常由作为构成的犯罪。这就是不纯正,不作为,各位抬头杀人,通常是作为还是不作为?作为如果你以不作为的方式去杀人。那就是不纯正,不作为。就是以不作为的形式,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了,通常由作为构成的犯罪。能理解吧好。来下面看道题目,

大家看题目一定要仔细一点,题目说的是下列行为中属于纯正,不作为的是。属于纯正不作为,人家问的。不是属于不作为,而是属于纯正不作为。a.甲。过失致陈某重伤,拒捕送医,致其死亡。各位致人重伤,以后拒不送医。各位,

这是定一过失致人重伤罪还是定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各位撞伤以后,请问彼时彼刻甲对被害人有没有特定的义务?履行了吗?没履行直接违反的是命令,违反了应当救助的这种义务。那随着时间推进,人死掉是不是间接违反了禁令,禁止杀人?因此,这是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是纯正不作为吗?不是杀人罪通过作为也能构成,应该说这是属于。不纯正,

不作为,很好。a项能听懂吧?好b呢。咳咳咳。各位已对严重残疾的儿子拒绝抚养,致其冻饿身亡。各位拒绝抚养,是不是没有履行抚养义务?这是构成何罪遗弃罪,遗弃罪只能通过。不作为构成,因此属于纯正不作为。它没有对应的作为。c丙对自己负责维修的锅炉不维修,

导致锅炉爆炸,对这个爆炸结果有两种可能心态。第一种有可能是故意,第二种有可能是过失。如果是我故意想让锅炉爆炸,危害公共安全,它甚至有可能会构成不作为形式的。爆炸罪。对吧,如果是过失,他有可能会构成重大自然事故罪。重大自然事故,这是生产作业中吗?但不管是重大责任事故罪还是爆炸罪。它既能通过作为构成,

也能通过不作为构成。没问题吧,所以c项不可能属于纯正不作为。应该是不纯正,不作为。4d。丁过失引起火险,不扑灭,酿成火灾。请问过失引起火,火险有罪无罪?我们后面会讲啊,过失犯罪要造成。啊对,要结果才能定罪过失犯罪造成危险原则是不能定罪的。

过失引起火险的确无罪,但是有没有灭火的义务?有能力而不灭火,它完全有可能成立不作为形式的。放货罪。比如各位,我随手扔烟头有引发火灾的危险,是不是过失引起的危险?但我明明看到这个马上就要着火,我有没有义务去灭火?如果我故意不灭火,对火灾是希望或放任心态,我就可以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但是放火罪既能通过作为构成,又能通过不作为构成,

因此4d选项只能认为是不纯正。不作为能理解吧,好本道题只能选。b来做个简单的归纳。我们危害行为有一个概念。一个概念是主观,客观相统一,实质形式相统一。两个统一。有两种形式。分作为和不作为。不作为,又分。纯正和不纯正。有三个特征,

有体性,有异性,还有有害性,这就是危害行为的一二三。不作为本质是什么?不作为的本质是什么?不履行特义务,只要不履行义务,都是不作为。至于行为人在干嘛,我们不关注,我们关注的是他有没有履行义务。然后纯正与不纯正。那么,纯正不作为跟不纯正不作为,

它都要满足,因为。能为不为那么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也很重要。作为是常见情形,不作为是命题重点。这个重点我们一会儿再去讨论好,下面我们看一道真题。下列选项中属于不作为成立的条件有。不作为的成立,当然是因为能为和不为,先把这个题目看一看。因为指的是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a项当选。b项行为人没有实施任何行为。各位,

这个能选吗?可以选吗?c行为人没有履行特定义务,这是属于。因为能为不为中呢?部委d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这属于能为大家会发现不作为的本质就出来了。指的是没有履行。特定义务,而不是指没有任何行为。所以,刑法意义上不作为,它指的是法律意义上的消极举动。法律意义上的静止。那就是没有履行特定的义务。

那不管是纯正不作为还是不纯正不作为,它的成立条件要求满足应为能为不为。我们先看第一个,因为。因为是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义务来自法律规定。职业业务要求。法律地位,法律行为产生的义务,这三项都不难。比较重要,疑难的是第四项行为人的先前行为具有发生危害结果的危险。富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各位把其圈起来。这个其是什么意思?

什么意思啊?呃,这是个语文问题,大家请大家再读一遍啊,看一看。行为人的先前行为具有发生危害结果的危险,富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这个其是什么意思呢?很好,是危害结果对。也就说,行为人的行为有发生危害结果的危险,富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这就意味着你的行为有造成什么结果的危险。你就有义务防止什么结果发生。

各位扔烟头有可能会引发火灾,有造成火灾的危险,所以行为人有义务防止。火灾结果发生。交通肇事撞了人有致人死亡的危险,所以行为人有义务防止死亡结果发生。你的行为具有发生什么结果的危险,就有防止什么结果发生的义务。那由此这一块。它就可能会命出现一个命题,尤其是案例题中。会考这个疑难的问题,通常情况法学专业才能考这么难,非法学专业一般还达不到这种难度,我们要承认在案例题中法学专业的确是比非法学的案例题要难一些。

那大家抬个头问大家。甲乙相约到小花家去盗窃。入室盗窃,入户盗窃。偷了东西以后,然后乙就给甲说说,你先走吧,我还要干点事儿,甲说你要干嘛?乙说小花长得真不错。然后甲呢,就说你个废物。甲就自己带着东西先行离开,乙就强奸了小花。那这个案例中,

我们认为对乙首先定盗窃罪,其次定强奸罪要数罪并罚。这没问题对吧?然后讨论对甲怎么去处理,甲首先构成。盗窃其次甲对乙的强奸行为有没有制止的义务?如果甲对乙的强奸行为有制止义务,但是他不制止。那甲。就构成了不作为形式的。强奸罪的共犯。没问题吧,如果甲对乙的强奸行为没有制止义务。那甲就只构成盗窃罪,乙罪。

来再看看这句话,请问甲对乙有没有执质义务?有没有?没有是吧?那如果没有甲定盗窃,乙定盗窃加强奸,数罪并罚。有没有同学认为甲对乙有就有有制止义务?请举个手,我不问你们问题啊,我就看有多少同学这种想法。好好四五个同学,非常好。当然,真理往往是掌掌握在少数人手中。

这一次是个例外。各位,这个案例甲对乙是没有制止义务的,为什么因为如果你认为有制止义务就只能来自于先前行为?和另外三项没有关系吧?如果是来自于先前行为,请告诉我他们两个的先前行为是什么行为,盗窃行为,盗窃行为具有发生什么结果的危险。财产损失的危险。盗窃行为是否包含着致使被害人遭受强奸的危险?没有,所以甲是没有义务阻止乙去强奸别人的。没问题吧,因此这个案子中乙强奸行为在共犯里面,

我们会深度去讲叫实行。过线最终对甲定盗窃,对乙要定盗窃,加强减数罪。并发这个点能理解吗?好,如果能理解来,请大家抬头看我。问。先前行为。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产生作为的义务?我们对先行行为的理解很容易出现偏差。第一个案例,张三和小花两个谈恋爱,恋爱期间小花要分手。

要分手,张三说,如果你再提分手,我就死给你看。小话说也可以。张三就感觉很尴尬。对吧,男子汉大丈夫一言九鼎啊。那就死给他看一看。就纵身一跃,跳入水中,小花一看,也吓一跳来真的。就掏起手机拍个照片,发个朋友圈就走了。

既没有救,也没有报警,问这个案例中,小花对自己的男朋友有没有救助义务?能不能理解成法律规定?不能是吧,很好,不能那能不能来自于法律地位,法律行为。小花对张三有没有监护?没有监护人的地位啊,好也不能理解成是法律行为,对吧?那请问能不能理解成是先前行为?可以吗?

也不能为什么?为什么?各位,它你如果理解成是先前行为小华的先前行为是什么提分手?提分手是生活行为,还是一个危害行为?生活行为那不然的话,那女生提分手,那风险也太大了。所以这种情况不可能对小花赋予救助义务的。即使不救助,那小华也是无罪的。这个点好理解吧,好抬头看我。前面我有个学生给我一个案例,

我听完之后感觉真的很震惊。有一个有一个张三。这个张三呢,他是介绍卖淫,各位介绍卖淫是构成犯罪的。而且每一单提成多少钱呢?提成,50。那为什么提成这么低呢?因为卖淫女小花每次卖淫才100块。呃,准确讲是老化年龄比较大了,将近60岁了。然后每次是100块。然后跟小花进跟老花进行交易的也都是一些大爷。

年龄也比较大。然后张三每次介绍别人是拿50块。他就介绍大爷给老花去交易。这个大爷呢,每次出钱就是150。给小花给老花150,老花留100,然后另外50就给分给张三。然后张三总共是介绍两单。就是获益100块,结果被警察给抓了。抓过之后呢,然后就公诉到检察院,我这个学生呢,就在检察院,

检察院那还当时一听天呐,说就两单100块,你们你们你们移过来干嘛呀?对吧,这个也案子也太小了,就感觉很无奈。但是呢,他介绍的大爷里面有的都已经70几岁了。比如,75岁左右,70岁以上就不能行政拘留了。75岁左右,还有一个80几岁的。这个80岁的老人,那个因为那个记录就表述的很详细。

80岁的老人和老花进行交易的时候,就是没有成功。没成功呢,然后这个。80岁老人就跟老话说了一句话,说你等着我,我回家去吃药。天地良心啊,这是非常真实的案件信息。然后他回家就去吃药,吃过药之后呢,又拄着拐杖就过来了。然后就给老花呢,就交易成功了,我的天呐,

我看完之后真的感觉好震撼啊。哼,然后哎,那那大家想我后来就想这个案子,如果这个80岁的老人。然后呢,跟老花进行交易。而且呢,是在他们可不是在房间里面交易。他们是在树林里面交易的。如果在树林里面交易的时候,这80岁的老人在交易过程中因为吃了药,又因为性交易,这个心脏有点受不了。然后心脏病就发作了,

而且小树林里面只有老花和这个大爷。请问老花对这个大爷有没有救助义务?有没有?有没有?有各位如果认为有,请告诉我来自哪?啊,先前行为,请问先前行为是什么?性交易,各位能不能将性交易理解成是先前行为?啊对,只有他们两个人,那个树林里面只有他们两个人,月黑风高。

如果你理解成是先前行为。啊,当然,你理解成先天性,我还是能接受一点,我接受不了的是有学生说有救助义务,我说来自哪儿,他说来自于职业要求。哈哈哈。各位不能理解成职业要求,因为卖淫在我们国家不是一种职业,我们不承认的,他更没有所谓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职业要求这个职业职务职业一定是正当的职业职务。那这个案例如果你理解成是先前行为,

那就麻烦了,这就意味着先前行为会被我们无限扩大。比如有同学会这样推理,如果卖淫女不和他发生性关系,大爷就不会兴奋。大爷不兴奋,心脏病就不会发作。心脏病不发作就不会死。所以卖淫女对大爷有救助义务。各位,你这样去推理,那万物可能都有联系。你甚至还会说什么呢?那卖淫女如果不卖淫。那就不会有后面一系列的事情。

你甚至还可以去追溯说卖淫女的妈妈如果不生出卖淫女。那卖淫女也不会有这些举动,那卖淫女的妈妈对大爷有没有救助义务?你这样去追溯,可以追溯到人类的起源。所以这种我们是绝对不能认可的。我们就要求这个先前行为,它一定要满足一个特征,其实就是我们前面记的那句话,那句话,书上已经有了,不要再记了,有点印象就行。要求先前行为要对法益要增加创设法律不允许的危险,才能成为这里的先前行为。

要对法益要增加创设法律不允许的危险,请问。提分手会不会对法益增加?创设法律不允许的危险?不会,这是生活行为,请问发生性关系会不会对法益增加创设法律不允许的危险?当这个发生性关系一定是自愿的啊,会吗?当然也不会。所以它不能理解成是先前行为。那从一定意义上来讲,大爷呢?他是属于啊,这个理论呢,

研究生考试一般不怎么关注,叫被害人自限风险。他自己的身体状况,自己应该很清楚,吃药也是他自己决定的。所以此种情况,小花对大爷没有救助义务。这四项你都找不出来,所以。没有救助义务,那这一块从考试角度呢,又特别喜欢考什么追小偷的案例。各位,如果李四偷了张三的东西,张三轮起一把刀去追小偷,

一边追一边喊说,妈的,追到你,老子要砍断你的腿。小偷一看前面无路可逃,怎么办?就决定纵身一跃,跳入水中,赶快游走。他就跳进去了,跳进去之后才想起来自己不会游泳。就在水里面挣扎挣扎,张三站在旁边,好开心啊,妈的,

你偷我的东西好惨!他看着小偷淹死了自己才离开。请问张三对小偷有没有救助义务?有没有那就关键看张三对小偷的生命有没有增加创设法律不允许的危险?各位小偷,跳水是自愿的还是非自愿的?是你你跳不跳?张三轮着一把刀去追他呀,而且一边追一边喊追上去,我砍掉你一条腿。各位,这个时候小花这个时候小偷再去跳水,它其实是属于避免危险。他跳水已经不是完全自愿的了,他是来自于张三的威胁,

我们可以抓小偷。但是抓到小偷之后,能不能对小偷进行殴打?也是不行的。因此,这个案子张三对,李四对小偷是增加创设了法律不允许的危险,他是要负有救助的义务的。好,这个点要注意好,我们再看抬头看,我一定要把这个思路给扭转过来,请问?张三,李四在饭店吃饭,

张三敬,李四喝酒,结果李四喝醉了,问张三对李四有没有救助义务?张三饭店请李四吃饭,说哥们敬你一杯。然后李四喝了,说来再敬一杯,又喝了三杯。之后李四喝醉了,张三先回家了。问,张三对李四有没有救助义务?有没有?向李四敬酒。

有没有增加创设法律不允许的危险?有没有这是侵权行为还是生活行为?这是生活行为,这叫好意实惠请吃饭。它不可能增加创设法律不允许的危险的,换句话说,这个案例中。李四喝不喝?喝多少?喝过之后怎么办?其实是李四完全可以自己决定的。张三只是劝酒,只是敬酒。这只是一种生活行为。张三对李四没有救助义务。

因为这个先前行为只有增加创设法律不允许的危险的时候,才会有救助义务。生活行为不是危害行为,不可能增加创设法律不允许的危险。但是如果张三敬酒的时候,李四不愿意和张三很生气。打开一瓶白酒,拽着李四的头发,踩着李四的手,撬开李四的嘴,把白酒瓶插入李四的。嘴巴里面叨叨叨。一瓶酒全部干掉。结果李四就喝醉了。各位,

这个时候张三对李四有没有救助义务?这有没有增加创设法律不允许的危险?当然有,这是有救助义务的。好,所以先前行为一定要对法益增设危险,才有可能会产生救助义务,成为刑法意义上的先前行为。各位,当你随手扔烟头的时候,这个烟头有引发火灾的危险,请问随手扔烟头有没有增加创设法律不允许的危险?有没有随手扔烟头?如果没有产生危险,这叫生活行为,

最多是不道德。但是当你随手扔烟头有产生火灾危险的时候,这一定是增加创设了法律不允许的危险,它是有灭火义务的。好,再向后。在应为的基础之上,第二是能为。能为指的是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法律不强人所难,如果根本没有履行义务的能力,依然不构成犯罪。啊,这种情况其实在生活中很常见的。我前面看过一个新闻,

我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关注过,就是一家三口回家的时候。马路上的那个井盖不知道被谁移走了。天黑小孩一下子就掉了进去。而且呢,当时正是属于雨季,下面的水水流还挺挺快的,爸爸眼睁睁的看着自己的儿子掉下去,然后冲走。各位,他没有能力去施救。在这一刻,爸爸对儿子有没有救助义务有,但是有没救助的能力没有。满足因为缺乏能为,

最终当然是无罪的。能为它所体现的一种法理,是法律不强人所难。如果一个人根本没有能力去履行特定的义务,你去惩罚他,也就没有意义。在因为能为的基础之上,行为人没有履行特定义务,没有履行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结果,此时。这个不作为就能成立。应为能为而不为。啊,这个点要注意,当然了,

不作为构成犯罪也要求主客观相统一。主客观相统一,各位不作为,能不能构成故意犯罪?可以吧,像遗弃罪就是不作为,犯罪也是故意犯罪。不作为,能不能构成过失犯罪?可以吗?可以刚刚讲那个警察案是不是不作为的玩忽职守罪就是个过失犯罪。所以作为与不作为,它和故意和过失之间没有对应关系,更没有对立关系,它是交叉关系。

作为能构成故意过失不作为同样如此。好到这一步,我们应为能为不为,讲完了不作为犯罪的考点,也就全部结束了。以后如果考不作为,尤其是作为和不作为,区分的时候一定要记住那个规则。你判断彼时彼刻,行为人有没有特定的义务?在这让我多说两句,我们就结束这个板块,开启下一个问题。各位讨论第一个案例,甲和乙有仇。

然后用力捅刺,移两刀。想把乙杀死,一看乙重伤,流血不止,奄奄一息。甲就等着乙死掉,自己才转身离开。甲构成故意杀人罪。请问甲同意两刀之后,对乙有没有救助义务有,但这个案子要不要定不作为犯罪?直接定作为形式的故意杀人罪,为什么?因为捅两刀,

它直接违反的就是什么禁止性规范,直接违反的是禁令。捅两刀,它本身就是属于杀人行为的内容,因为捅两刀,它是具有致人死亡的高度危险,它符合了故意杀人罪类型性的要求。能理解吧,各位辱骂别人。辱骂别人,哪怕你骂一个心脏病人,辱骂行为本身有没有致人死亡的高度危险?没有,它是单纯的,不能评价为。

杀人行为。所以这个时候你只能讨论在彼时彼刻行为人有没有特定的义务,有有救助义务而不救助,因此是一个不作为的故意杀人。这个点难度系数对大家来讲应该是不大了好,那下面。行为结束以后,想一想刚刚讲的总结的逻辑结构啊,一二三一个概念。两种形式作为不作为三大特征,有体性,有异性,有害性。两种形式作为不作为,作为常见情形,

不作为命题重点,不作为又分纯正,不作为和。不纯正,不作美。但是两种不作为都要满足,因为能为不为。纯正不作为都是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律上直接就规定有某某义务。像遗弃罪,像逃税罪,像那个巨资投犯罪,那些纯正不作为,都是立法明文规定的。没问题吧,

好到这一步,我们行为就大功告成了,恭喜各位,这块有点难。好,下面我们讨论结果。危害结果指的是危害行为造成的结果。危害行为对谁造成结果,对犯罪直接客体。概念上,之所以归纳的是客体理由,在于任何犯罪都有客体,但并不是任何犯罪都有对象。所以危害结果只能归纳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实际损害,叫实害现实危险状态叫危险。

概念就告诉我们,其实结果分两种,第一种是。危险结果第二种是。实害结果。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这两种。当然了,如果对结果进行分类,还可以分为广义结果,狭义结果等各种情形,我们看一看这几种类型了解。第一,根据结果是否属于构成要件,我们可以将结果分成。构成要件结果和非构成要件结果。

什么是构成要件结果?构成要件是不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就这个结果,它是立法上明文规定的结果。它是犯罪成立条件的结果。各位,比如构成故意伤害罪,通常要造成什么结果?请伤害结果。构成盗窃罪通常要造成什么结果?财产损失的结果,这就是构成要件结果。那这个非构成要件结果。它指的是构成要件以外的结果,它对定罪通常没有影响,

但是对量刑有可能会有影响。比如各位。不要看书,抬头看我。张三强奸了小花。第一种可能,小花呢,经过心理治疗,心理辅导,很快呢,就恢复了。第二张三强奸了小华。小花的妈妈听听到这个信息之后非常生气,然后呢,就自杀了。

这在以前出现过类似这种案例。那大家想一想,如果你是法官,这两个案例定性都一样是强奸,但是量刑会有区别吗?会有吧,第二个案例中,虽然说妈妈自杀身亡的确是比较异常的,但是。和张三的强奸行为毕竟是不是有某种联系?不叫因果关系,但是不是有种联系?那因此,这种非构成要件结果对张三的强奸罪的量刑是有一定的影响的,法官会酌情去考虑的。

这是第一种,第二,根据现象形态为标准,可以分为物质性结果和非物质性结果。各位,什么叫物质性结果?物质性结果它是可以具体观察和测量的结果。了解具体观察和测量。比如致人死亡,死几个财产损失多少钱,这都是可以评估出来的。但是非物质性结果它是不能够直接。不能够直接。观察和测量。比如什么?

比如侮辱罪,绯璨罪,是不是要败坏他人名誉,贬低他人人格?他人的名誉被败坏到了什么程度,你很难具体量化。没问题吧,很难具体量化,这叫非物质性结果,其实这种情况挺多的。好,再看第三。根据关联方式为标准,可以分为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如果是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结果,

即为直接结果间接造成结果,即为现接结果。来请大家抬头。如果甲把乙打伤,乙住院治疗伤害结果属于。直接间接。就甲把乙打伤了,乙住院治疗。伤害结果一定是。直接结果对是伤害行为直接造成的结果,那乙因为在医院要治病啊,他就没有能力去履行合同造成。乙对丙构成了违约,然后要赔偿丙20万。各位,

这个20万的损失。对甲而言是直接结果还是间接结果,间接结果。好,第四。啊第啊,这个第四简单分为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食害和危险。各位一枪打死一个人,一定是。十害一枪打死一枪打过去,子弹与被害人擦肩而过,没打中。这一定是造成了一个危险。对。

根据严重程度为标准,又可以分为标准的。构成要件结果和派生的构成要件结果。比如抢劫罪,抢走别人,抢走了别人1000块,这叫标准的。构成结果,但是抢劫一旦致人重伤死亡,这个重伤死亡就是抢劫罪的。派生的结果,它又变成了结果,加重犯的结果。好,这是这几种分类,

要大致了解。那危害结果到底有什么意义?因为概念上已经分成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其中。危害结果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这个危害结果考试分析呢,没有细分,它指的就是实害结果。施害结果。首先,施害结果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比如,绝大多数过失犯罪都必须要造成结果,犯罪才能成立。各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定要出现。

死亡结果。而且实害结果还是间接故意的构成要件,后面会讲在间接故意的场合,只有发生了结果,这个犯罪才能。成立啊,这个点在主观方面会讨论第二这个危害结果指的也是实害,结果是某些犯罪的既遂条件,比如构成故意杀人罪,一定要出现。死亡结果。没问题吧?出现死亡结果,杀人才能既遂。第三是某些犯罪加重法定刑的条件,

比如旁边记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好记好之后,请抬头我们一块儿来讨论一下啊,抢劫致人死亡。当死亡结果出现的时候,就变成了抢劫罪加重法定刑的条件。这就是个结果,加重犯。然后前三项括号一括号二括号三这个危害结果指的都是实害,结果最后一项新的考试分析做了修订。修订以后,它把原来的两个点变成了一个点,认为已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某些犯罪既遂的标志。

它主要针对的是。危险犯这个概念,咱后面会讨论。危险犯。那针对危险犯,只要发生了某种特定的现实的危险,就能构成既遂。它不要求造成实害。比如像放火罪。放火罪如果危害了公共安全,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同样是构成。放火罪既遂的。这个点跟法考观点是不一样的。我们在。

犯罪形态里面会讨论。那由此大家抬个头,我们总结一下。各位实害结果。实害结果它有三项意义。其实呢,你如果不考虑刚刚讲的详细内容,你就从框架上,你都可以推测出来,你想结果在刑法上能有什么意义?结果在刑法上无非是一影响定罪。二,影响量刑。三,影响犯罪形态。

无非这三个。影响定罪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影响量刑是某些犯罪加重法定刑的条件。影响形态是某些犯罪的既遂条件,无非是三个。这三项是实害结果,我们立法上有结果加重犯,请问有没有危险加重犯?没有,所以危险结果。通常认为。它会影响定罪,它会影响形态,但是它不会影响量刑,没有危险加重犯。

那影响定罪,影响形态,它两个合在一起就变成了刚刚的第四句话。第四句话就是以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某些犯罪既遂的标志。其实。从成立条件上,它也有要求,只不过考试分析把它合在了一起。我们在后面的板块儿会重点去讨论它。好,这几项异议,大家大致了解。各位,我们看一看下面一道题,说危害结果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正确的有。

a危害结果是某些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对不对?对吧?大家把某些圈起来。凡是有某些的这种选项,基本上都是对的。是某些犯罪成立的必备要件。各位,这个危害结果指的是实害结果还是危险结果呢?哪种?对,如大家注意啊,选项中如果说危害结果通常指的是。实害结果如果如果要是危险结果题目会交代出来的,它会像第四种这种表述风格。

说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这种情况叫危险结果。选项中,一旦说危害结果,通常指的都是。实害结果。好,再看b。危害结果是某些犯罪既遂的必要条件。对吧,某些犯罪既遂,是不是要求有特定的危害结果啊?b项是对的c呢?猜一猜行为犯既遂,不要求危害结果实际发生。

对还是错?各位,什么叫行为犯?你们猜一猜,虽然还没讲对,有行为就有就会构成既遂。那所以不要求结果,对吧?4d呢?危险犯不要求实际危害结果发生。对吧,它只要求什么危险发生就行,所以四项全对。这个题目其实考挺好的。好,

各位。啊,下一步我们就进入了一个疑难且核心的板块,就类似于我们前面讲的危害行为一样重要。当然,这个板块呢?今年我会换一种新的讲法。哎,去年讲因果关系,讲完之后呢,我就发现好多同学就一直在问啊,他们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似乎听的不是那么的清晰。但今年呢,我们换一种新的思路,

这个思路一旦展开啊,大家一定是能听得懂的。抬头看我。整个客观方面,我们讲的有哪些内容?先讲的客观方面的第一项是。行为第二是谁?第二,正常来讲,是不是要讲对象?因为对象是属于客观方面的内容。但是我们对象因为和犯罪客体特别像,是不是把它提到前面去讲了?一是行为,二是对象。

考一考大家对象的认定规则,还记得吗?就是犯罪对象的认定规则是什么?一个原则。三个不同。一个原则行为与对象。同时,存在三个不同。不同于犯罪工具,不同于所生之物,不同于犯罪的组成之物,有印象吧?这就是对象。然后紧接着第三讨论结果。第四,

讨论因果关系。马上讲第五,讨论时间。地点方法。好,下面我们想一想,行为结束了,对象结束了,结果结束了,结果的意义也讨论了,那因果关系。刑法中的因果关系跟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不大一样。我们基本的概念认为,因果关系指的是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一种客观的引起和被引起的联系。我们如果关注因果关系四个字,

其实可以拆除三层含义。这三层含义就是有因。有果有关系。那因此,我们在判断因果关系,从做题技巧上来讲,大家要注意第一。难的题目要三步走,判断是否有因。有因叫危害行为。具体而言,是危害行为中的。实行行为。第二,要有果。

有果指的是要有危害结果,具体而言是危害结果中的。实害结果。第三,要有关系。有关系具体而言是引起被引起。各位。我们历来考因果关系的题目,通常是考第三点,就是让你判断行为结果之间有没有引起被引起。但是题目考的稍微难一点,它就会拓展到一和二这两个两个步骤。那大家严格意义上。如果想把因果关系这个板块毫无疑问的全部给搞定,你应该怎么去做题呢?

第一步你想的。不能是有没有关系?你要想因果关系。那首先是否符合对音的要求?就是有没有实行行为?有你就打勾。没有打个叉,假如连行为都不符合,肯定是没有刑法的因果关系。如果打了勾,才能判断第二步有没有果,有没有实害结果。如果有实害,结果打个勾,如果没有打个叉,

打个叉也没有因果关系。当你第二步也打的是勾,然后才能进入第三步,判断二者之间是否引起被引起,如果是打个勾。如果否打个叉这三步,只要有一步打的是叉。就没有新发生的一个关系。只有打的是三个勾因果关系,最终才具备。有一步不满足,那就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所以我们要讨论有因。起点由果终点有关系引起,被引起,

这是一个过程。就原因怎么样引起的结果,这是一个过程。只有三步同时打的都是勾因果关系才存在。我们之前命题的重点是在第三步,但是第一步和第二步我会给大家做拓展,比如我们随便讲一个案例。就有可能会出错。请问。昆山龙哥案于海明对龙哥正当防卫,两刀把龙哥捅死了。有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于海明的行为和龙哥的死亡结果之间有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有没有有对吧?各位带进去试一试,

第一步。有没有音?音是什么?咳咳咳。有因有果,有关系因。看看危害,看看因果关系的概念。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一种客观的引起和被引起的联系。在龙哥案里面。请问于海明的正当防卫行为是不是危害行为?是不是?不是,那就意味着第一步都不满足,第一步就要打个叉。

第一步打了叉,意味着什么?没有因果关系。这只能说它是生活上有联系,但不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第一步,一定要判断行为的行为是不是危害行为。连危害行为都没有,那怎么能认定为有因果关系?连音都没有。而且在想杀死龙哥是个危害结果吗?那是个好结果,果也没有。所以它不可能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那大家会发现,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它可不是一种事实判断哦。在事实上,有没有关系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一种价值判断。要判断有没有危害行为,有没有危害结果。所以你看刚刚讲的这个案例,一旦出了题,那做题目我个人感觉错的可能性是很高的。所以我们一定要三步走,每一步逐项去检测,这样的话做因果关系的题目,你才不可能出错,那我们下面先讨论因果关系的基本考点。

请大家抬头看我,不要看书。因果关系到底是解决什么问题的?两句话,第一句有因果关系,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对吗?有因果关系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对还是错?错吧,各位。15岁的孩子偷了别人的财物。盗窃盗窃行为和财产损失有没有因果关系?有,但要不要承担刑事责任?

不要它才。15岁没问题吧,所以我们会发现有因果关系不一定承担刑事责任。像我之前讲过的一个案例。说张三,李四好朋友以前呢,经常打篮球,身体特别好,之后就失联了,三年以后大街上偶遇张三,看到李四很开心,李四看到张三很兴奋。张三就打了李四两拳像,在以前读书的时候一样问候了一下李四朝。李四的左边胸,

右边胸各击一拳。紧紧的抱住了一丝说,哥们,我真的想死你了。然后李四就死在了张三怀里。经鉴定,李四有严重的心脏病,而且是最近刚得的。请问张三的行为和李四的死亡结果有没有因果关系?大家一定会做错的,我感觉。有没有没有的原因是什么?噢,不是危害行为,你们为什么认为这不是危害行为呢?

啊。为什么?啊,因为张三不知道李四有心脏病,所以张三的行为就不是危害行为啊,那如果张三知道李四有心脏病呢?那张三就是危害行为。是这个意思吗?来来来,抬头看我,抬头看我,各位,假如我跟马蜂很久没见了。很久很久没见面了,然后见面之后呢,

我一看,哎呦,马蜂。然后我像以前一样问候了一下马蜂,朝马蜂的左边胸,右边胸各打一拳,马蜂就当场暴毙。各位,这是第一个案例,第二个案例我正要打的时候,马蜂说哎呦,不行不行,大海不能和以前一样了,我现在有心脏病。我说没事,

试一试嘛,碰碰两拳,当场暴毙。第三种可能。然后马蜂说大海真的不能打。我说怎么啦?他说我现在有严重的心脏病,我说我不信,他说你不信,我可以跟你一块儿到医院,你听听医生怎么说?医生一检查说他有严重的心脏病,你可真的不能打,我说那不行,我还是要试一试。

砰砰两拳,当场包庇。各位,这三个案子一样吗?啊,大家会发现这三个案子客观行为一样吗?一样主观认识一样吗?不一样,我问大家,我们依次从后向前推,如果医生已经警告我了,真的不能打,打是要死人的。我还是乓乓两拳,心脏病发作死掉了。

对我顶什么罪?故意杀人,至少是间接故意。对吧,那如果马蜂告诉我,我不信,我打了两圈,它死掉了。过失致人死亡。那第一个案例中,如果我根本不知道他突然患了严重的心脏病,打了两拳,对我而言可能属于。意外事件。这表明,

客观完全相同。根据主观认识不同,最终处理结论有所区别。问,如果我构成故意杀人罪,请问杀人行为和死亡结果有没有因果关系?有没有有如果我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行为和死亡结果有没有因果关系?有没有有如果是那个意外事件,请问我的行为和结果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有没有因果关系,必须要进行客观判断,因为它是属于客观方面的内容。所以我们看一看这个案例,先遗留一下。

因果关系的第一个特征是客观性。什么叫客观性?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危害行为客观危害结果客观,两者之间的关系也是客观的。所以因果关系的认识不受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影响,你有没有认识到?不重要因果关系总是客观存在的。有没有认识到只会影响责任的承担?所以因果关系是行为人对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条件。换句话说,我们说结果可以算在你的头上,就是你的行为造成结果算在你的头上,并不代表着你。

一定构成犯罪。还要考虑主观上有没有故意过失,甚至有可能是意外事件。第二,因果关系要具有相对性,相对性,指的是我们研究因果关系必须要抽象出一个起点。起点是a点。就是危害行为要抽象出一个终点b点,危害结果要研究两者之间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三,因果关系通常注意,通常表现为必然性。因为什么可以造成果呢?投毒为什么可以毒死人?

绳子为什么可以勒死人?因为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内在必然合乎规律。绳子能够勒死人,投毒能够毒死人,这都是经过科学法则证明的具有致人死亡高度危险的方法。内在必然合乎规律,绳子把人勒死,这是符合规律的。这是因果关系的主要和基本性质。第四,因果关系要具有复杂性特征。所谓复杂性,有可能会表现为一果多因。一个结果是由多个原因共同造成的。

或者是一因多果,一个原因造成了多个结果。一个危害行为造成多个结果,也完全有可能。各位最典型的是什么?想象竞合。想要竞合,从一重是不是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有可能造成数个结果。这就是典型的一因多果,这是因果关系的四大特征。这个特征主要是背的主要是简答题。那么,我们现在只要能理解它就行,在理解的基础之上,

我们才能去讨论案例题,讨论学习。选择题怎么去做题?先不要看书,先不要看书。抬头看我。问大家几个小问题,第一个问题。呃,如果两个人包括是好朋友啊,见面的时候能不能随便打别人两拳?可以吗?好打两拳,如果对方什么事都没有。这肯定是一种生活行为。

如果打两拳之后对方死了呢?这是不是生活行为?是不是?那你的生活也太精彩了。各位打两拳,把别人打死了,你认为这还是个生活行为吗?这最起码也是民法上的侵权行为吧。结果不同,他的行为自己的行为。唉,你说的真对,这个同学说的是对的,同样的行为基于结果不同,它可以反视行为的性质。

我随手扔了个烟头,如果啥事没有,这最多是个生活行为,我随手扔了烟头,如果引发了火灾,那我扔烟头的行为就不再是个生活行为了。而是一个引发火灾的过失行为。失火最终的行为。大家想是不是道理?各位来抬头再看我,如果啪一巴掌打过去。打了别人一巴掌,别人说脸好疼啊。但是什么商没有,这属于什么?

不是你们生活上经常这样做吗?各位,这不能理解成是一种生活行为了,我们理解成这是一种轻度的违法行为。没问题吧,但是如果你用的力量比较大,啪一巴掌把别人打成脑震荡。经鉴定,属于轻伤。你的力气本来就比较大。这时候完全是有可能认定为。伤害行为,故意伤害,最终的伤害行为。那所以这个结果其实对行为的性质是有制约的。

各位抬头看我啊,郑州出现过一个真实的案例,一个男子和一个老大爷,两人一块儿坐电梯,老大爷在电梯里面抽烟。这个男子就说你怎么在这抽烟呢?这是公共场所,别人要闻着你的烟味。然后老大爷就说要你管两个人,就发生了激烈的听清楚争吵。没动手啊,争吵结果老大爷有心脏病猝死了。请问张三的行为和大爷的死亡有没有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啊,各位,

你一定要抓住一个规则,危害行为一定要对法益增加创设,法律不允许的危险呀。增设危险的是属于危害行为,反之,那就不是不是就不可能有因果关系,在电梯里面制止大爷抽烟。这有没有对大爷增加创设法律不允许的危险?有没有?没有。那因此,他不可能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各位。当张三见到李四之后,朝着李四的胸口左一拳右一拳。结果李四死掉了,

请问张三对李四有没有增加创设法律不允许的危险?有没有在你不了解对方身体状况的情况下,你是不能随便对别人动手的。这个行为不能再认为是个生活行为。它是有刑罚上的。因果关系的,我再给大家举个例子。张三和李四有矛盾,他拿个小刀朝着李四的胳膊上轻轻地划了一刀,也就一个几厘米的伤口。也不是那么深,但是李四有白血病。血流不止,止不住血呀。死掉了,

张三的确不知道李四有白血病。各位,本案有没有因果关系?有没有有有因果关系,并不代表着张三一定构成故意杀人啊,还要考虑他的主观是如何认识的。但是你不能否认,客观上一定是有。因果关系的。所以因果关系的判断要进行客观判断。这一步我们要先扭转过来,因为这一步是很多同学想不通的一个问题。来我再问大家,张三和李四两个人。闹着玩。

两个人闹着玩,张三推了李四一把,李四什么事都没有。什么行为生活行为好,特别好。张三和李四在十字路口闹着玩,张三推了李四一把,恰好此时有辆车子经过,把李四压死了。张三是不是生活行为?不是要定什么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这就不能再认为是一种生活行为了。所以这个结果它的确会影响行为的性质的。好这一步,

大家首先要认可,那如果认可的基础之上。我们要思考一个问题。各位啊,这三步啊,你们先不要管它,马上我还要再做铺垫的。各位,大家认为被害人特殊体质。一般会不会影响因果关系的判断?会不会?被害人的特殊体质,比如有什么?白血病血友病严重,心脏病脑瘤,

这都叫特殊体质。它一般都不会影响因果关系的认定,但它有可能会影响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我明知道你有严重疾病,我对你进行击打造成死亡,我有可能会构成故意犯罪。对吧,我应当遇见没遇见,这就可能是。过失犯罪如果根本没有预见到的可能,这就是意外事件。但是不管哪一种客观上的因果关系,当然是存在的。这个点,被害人特殊体制,

我们后面也会再去讨论。呃,大家争取不要看讲义啊,我们要一口气把它串下来,因果关系就做题轻松了。各位来下面跟我跟着我的思路一起。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第一,对于行为犯来讲,不讨论异构关系,因为行为犯根本不要求。结果。因为有因有果,才需要讨论因果关系。第二,

对于食害犯来讲,那当然要讨论因果关系,你必须要证明结果是由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好,这两步我们先过。然后下面我们看一看因果关系的类型。第一种类型叫必然的因果关系,就是刚刚讲的必然性。第二种类型叫偶然的因果关系。这个因果关系呢,先放一放,一会儿再讲,一会儿做归纳的时候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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