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泽兵 发表于 2024-4-16 16:43:58

10.第02章 第04节- 犯罪客观方面 (01)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那么下面呢,讨论第二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客观方面,从具体要素上,包括一有危害行为二。行为对象也叫犯罪对象,这个对象呢,刚刚讲过了。第三是行为造成的结果。第四是时间,地点和方法。在行为和结果之间,我们还去讨论危害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

因此,这个板块整体来讲是非常重要的。那首先我们看第一个问题是危害行为。无行为,无犯罪,无刑罚,构成犯罪,一定要有行为。行为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素,那么其余的呢,通常是选择性要素。根据两个统一的记忆方法。行为构成犯罪,犯罪是两个统一,所以危害行为,

它指的是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之下。主观身体活动客观。中间夹着危害社会是实质刑法,禁止是形式,所以危害行为的概念体现了两个统一。那针对这两个统一大家重点关注。身体活动,它既包括积极的举动。积极的举动,比如拿刀砍,也包括消极的静止,比如不履行特定的义务。不履行特定的义务也是一种行为。所以法律谚语常说不作为也是行为。不作为也是行为,

比如儿子落水了,爸爸故意不救助儿子呢,就淹死。那这个案例中,爸爸不履行救助义务。这就是一个消极的身体活动,那么因此也是一个危害行为。当然,危害行为从本质上来看。我们可以拆出它的三大特征。身体活动及有体性。呃,那危害行为一定要表现为身体的活动或者动作。那因为思想是不可能改变客观事物的。只有行为,

只有身体的动作,才有可能会侵害他人法益。所以这种身体活动呢,既包括积极的举动作为,也包括消极的活动不作为。由此,我们认为要禁止处罚思想。思想无罪。无行为,无犯罪,无行为,无刑罚。第二,危害行为不仅要表现为一种身体活动,而且要受人的意识支配。

那概念可以拆解出来,危害行为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和表现,这是正面。反面如果没有人的意识支配,根本不是危害行为,不受意识支配的通常表现为一。无意识的动作。大家能不能举个例子?什么叫无意识动作?无意识动作指的是。什么?啊梦游对梦游就是无意识的动作很好,有没有同学有梦游的经历?梦游是很好玩的。

你转一圈都不知道自己在干嘛?我见过别人梦游,但我自己没有梦游过。而且有人说话,有人这个睡觉的时候说梦话打梦拳。那这种情况都是无意识的动作,还比如条件反射。大家知道,如果你的胳膊抬起来弹一下这个位置,它就会有条件反射。包括你的膝盖,如果要是轻轻的敲一下,它也会有条件反射,这种情况都是不受意识支配的,不是刑法意识上的危害行为。

身体受到外力强制形成的动作,比如被别人捆绑。那我无法反抗。不能履行特定的义务。没有履行特定的义务,那自然也不构成犯罪,因为身体受到外力强制。再比如,在不可抗力下形成的动作。其实身体受外力强制,它就是不可抗力的一种类型,只不过考试分析呢,把它单独的列出来。原则上一句话,只要不受意识支配,

都不是危害行为。啊,这个点很好理解。第三是有害性。这是危害行为的本质特征。危害行为侵害的是刑法保护的社会利益。其实就是对犯罪客体进行描述,有体性,有异性,有害性。那危害行为概念本身就可以拆除这三个特征意识支配,拆除有益性身体活动,拆除有体性危害社会刑法所禁止,拆除有害性。一个概念,

三个特征,危害行为,如果从逻辑上看呢,叫一二三。二就是两种形式,分作为和不作为,那下面我们重点去讨论危害行为的结构。从逻辑上看。以下结构不管是正着推还是反着推,它都是成立的。如果一个行为是危害行为,它一定是具有法益侵害的可能性。法益侵害可能性的体现是,这个行为具有加害性。加害性的体现是这个行为对法益增加,

创设了法律不允许的危险。这是正着腿。立法者之所以将一个行为规定为危害行为,是因为这个法益有侵害,这个行为有侵害法益的可能。体现具有加害性。表现为对法益增加创设法律不允许的危险。一定是法律不允许的危险。那如果增加创设的是法律允许的危险,这种情况仍仍然不是危害行为。比如你开着车子上路行驶。这对他人一定会有危险的,但是只要你遵守交通规则,这种危险是法律允许的,社会也是能接受的。

所以,正常驾驶机动车不能认为是危害行为。那如果反过来推,同样成立,如果一个行为对法益增加创设,法律不允许的危险。这个行为就具有加害性。有了加害性,也就具有法益侵害可能性。具有法益侵害可能性,立法者才有可能将它规定为危害行为。各位,所以我们可以总结出一个本质对法益增加创设法律不允许的危险,才能认为是危害行为。这是站在作为的角度去讨论,

下面做了个引注,大家都能看到,这一会儿都要重点讲的内容,不作为是不消除已有的危险。就有危险行为人有义务去消除他,不消除注意这种情况依然是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一种类型。各位先不要看书,危害行为的本质,如果搞定了,那我问几个问题,大家判断是不是危害行为?请问正当防卫把别人打死了,是不是危害行为?是不是比如那个昆山龙哥案,

于海明正当防卫,把龙哥砍死了?是不是危害行为?是不是胆子大一点?是不是?有多少同学认为不是的,举个手看一看,我不会问你们问题啊,我就看一看大家的这个倾向判断。不是对吧?特别好举手的同学,答案是对的。那危害行为为什么不包含着防卫行为呢?因为正当防卫行为,它本身就是。

正当的正当的他就不可能满足。有害性的特征。那怎么能理解成是危害行为呢?不可以的,它只是形式上看似危害行为,其实它根本不是危害行为,那是正当行为。这就意味着,在正当防卫的场合,如果把别人打伤了。不能认为这是一个危害行为,自然也就谈不上犯罪的问题。需要提醒大家注意。我们根据危害行为的本质,可以反向得知以下情形不是危害行为第一。

生活行为不是危害行为。各位,什么叫生活行为?请别人吃饭,是不是生活行为是?比如。张三请李四吃饭,结果李四吃的有点快,噎死了,问张三有可能构成犯罪吗?不可能二降低危险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各位降低危险是好事还是坏事?好事,所以它不可能评价为危害行为。

比如。我跟岳岳鹏一块儿正在走路,突然有辆车子逆行就冲过来了,然后呢,对着岳岳鹏开的特别快,我一看岳岳鹏站在这儿吓呆了,一动不动,我猛地推了他一把,倒在地上摔伤了。各位在这种场合下对我的行为要不要认定为犯罪?不要,这是好人好事,这叫见义勇为。此种情况不可能评价为危害行为,所以生活行为不是危害行为,

降低危险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案例,张三到郊外去春游。发现呢,偏僻之地被人家扔掉一个弃婴。一看这小孩儿好可怜,才几个月大,他就把这个孩子抱着,本来呢,想打回打算回家自己养。又怕事情太多,他走到加油站的时候把孩子放到了加油站门口,自己转身呢就离开了。那结果呢?孩子还是没有人救,

最终呢,就冻死了。问张三有罪无罪。各位张三的行为是属于。增加创设危险还是属于降低危险?对,是不是将一个小孩儿从人很偏僻的地方转移到了一个人多的地方?那这个行为会导致孩子被救助的可能性变大还是变小?变大,因此这个行为对张三不可能定罪的。所以,降低危险不是危害行为好,这两个基本的铺垫搞定以后,我们讨论第三个问题。甲想杀乙。

然后劝乙出去旅游,希望乙死于交通事故。结果乙出去旅游的时候,还真的死于交通事故,问对甲要不要定故意杀人罪?为什么不要?劝别人出去旅游是生活行为还是危害行为?生活行为。这种情况不可能定罪的。好,那我们下面再看。危害行为本质特征搞定以后,我们要重点关注危害行为的两种分类。那这种分类呢?今年的讲法和去年是不一样的。

因为去年讲完之后,很多同学对一些疑难问题呢,可能还是多多少少有争议。今年我们会用一种新的思路来去拆解,作为和不作为的区分。回归到我们本土理论。认为危害行为可以分为作为和不作为。其中,作为是一种积极的行为。那么,积极行为怎么去理解呢?首先要有积极的身体活动。二要实施某种被刑法所禁止的行为。拆解这一句话,得出两个层次。

从表现形式看。坐位是积极的身体动作。比如绳子勒死投毒,毒死一刀捅死,这都是积极的身体动作。第二,从违反的规范性质看,作为把直接圈起来,直接违反了禁止性罪行规范。禁止性最新规范。一会我来解释。第二,不作为对比。不作为是消极的行为。两个层次消极的。

二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危害社会的行为。拆解两层次得出两个点,一,从表现形式看,不作为是消极的身体动作。二从违反的法律规范的性质看,不作为直接违反了某种命令性规范,把直接圈起来。好,如果这个做好标记之后。我们讨论一个问题。从表现形式看,不作为是消极的身体动作,请问什么是消极的身体动作?

消消极的身体动作指的是不是一动也不动?啊,这个同学说的特别好,一动不动是王八是吧?各位消极的身体动作指的是一动也不动吗?那指的是什么意思呢?写的是不履行模仿定义的。好,大家先做个铺垫啊,这个大家心中有数,作为是积极的身体动作,直接违反某种。禁止性最先规范。不作为。是消极的身体动作,

直接违反某种命令性规范。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向来都是一个老大,难问题,不管是哪一场法律考试,多年前,华东政法大学本科生论文答辩的时候。然后这个学生写的就是关于座位与不座位的区分。然后了,紧接着呢,答辩老师就问他一个问题,随便举了一个案例,说按照你的标准,这是作为还是不作为那孩子?差一点就没有毕业。

差一点就没毕业。那紧接着让他去修改论文熬,据说熬了几个通宵,然后对自己的论文进行修改,那他提出那个标准是一种最原始的判断规则。一会儿我会大家去讨论怎么分这一块儿,在研究生考中考的难吗?其实真的挺难了,比如。大家不要看答案啊,千万别看。把这道题目我没有在这里面写出来,那么我给大家口述一下,你们自己判断是作为还是不作为?甲。

嫌弃自己三个月的小孩。他带着孩子共同居住,就他们两个人。这天甲就外出,外出前把窗子锁死。把孩子放在摇篮里,自己锁上门,外出十几天才回来。十几天回来之后,发现孩子已经饿死在摇篮里。首先,甲是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大家认为这是属于一作为杀人。二不作为杀人,三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的故意杀人。

这是真题考过的,而且是零几年的一个老真题,那个时候都考这么难了。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各位,这个案例中行为人有没有消极的身体动作?刚刚说了,不作为是消极的身体动作,直接违反的是某种命令性规范,各位它有没有它是消极的身体动作吗?他干了什么事?关死窗户。将孩子放在摇篮里。关上门。外出十几天才回来。

各位,这是不是消极的身体动作?如果不是,那这个案子。是不是要认定为作为形式的故意杀人呢?各位,这个题这是零几年的老真题啊,我们这几年考的题目有不少是跟这类型很相近的。大家先放一放啊,你要思考一下我们的症结,我们的问题出在什么地方?那做与不做的区分,理论上它的区分规则有很多。去年这三项标准我都列出来了,但是我重点讲的是一。

和二讲一和二呢,其实去年不讲三的原因,我是担心大家可能用三这种标准,从理解意义上可能会有点困难。因为比如什么叫禁止性规范,什么是命令性规范,这是法理学老师要讲的内容。那我每次刑法基本上都是第第一次上课,大家首先接触的专业课很可能是刑法,你根本不知道什么叫命令性规范,什么叫义务性规范,什么叫禁止性规范。那就麻烦了,所以这个标准呢,以前我不敢讲。

但是既然大家听一和二呢,虽然说大部分同学能搞得定,小部分同学有疑问,那今年呢,我就做了个尝试,我重点讲了三。讲完之后呢,我感觉效果还可以,所以今年我们的重要的区分规则要回归到三这个本质上来。先不要想那么多,我们做个铺垫向下看。如果一个人构成不作为犯罪,那作为简单啊,拿刀捅死。绳子勒死。

跳楼砸死,这都是典型的作为犯罪。那如果是不作为犯罪,一旦认为一个人是不作为,首先。必须要求他有作为的义务,叫应为。第二,他要有履行义务的能力,是能为。第三,它没有履行特定的义务,叫部委。只要满足应为能为而不为。行为人的行为就具有了不作为的性质。

这个因为指的是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义务来自四个方面,这是中国本土观点叫形式四分法。来自一法律规定的义务。请问儿子落水了,爸爸有没有救助义务?有啊,这是显而易见的。妈妈落水了,儿子有没有救助义务?有没有如果儿子比较小的?有没有?比如妈妈落水了,儿子只有16岁,还没成年呢,

儿子对妈妈有没有救助义务?有没有同样也有,因为有义务也不一定构成犯罪嘛。还有分析其他的条件的。第二项义务来源,我们先大致介绍一会儿详细拆解。第二项义务来源,是职务上,业务上的要求。问,警察发现歹徒伤人,有没有制止歹徒的义务?它既来自于法律规定,也来自于职务要求。它是来自于双重义务。

游泳池的教练发现小孩溺水了,对孩子有没救助义务?有来自于职业要求,职务要求。消防警察发现有火灾,有没有灭火义务?有医生对自己护理的病人,治疗的病人有没救助义务?有吧,医生走在马路上,看到有个人昏倒了,有没有救助义务?比如坐地铁,突然发现哦有个乘客昏迷了,医生对他有没有救助义务?

没有是吧?能不能理解成职务上,业务上有救助义务?不能,他只有对自己护理的病人才有救助义务。那如果一个路人昏迷了,医生对他的义务,一旦履对这个。他人进行救助。这只是一种道德上的义务。所以我们才提倡什么白求恩奖,南丁格尔奖。那这种义务,它其实是高于法律的。所以我们才要更加鼓励。

法律意义上,医生也只对自己救治的病人是有救助义务的。好,再向后看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或者法律行为产生的义务,何为法律地位?法律地位就是监护和被监护的关系,看护和被看护的关系。各位,你如果养个小孩。发现孩子正在伤害别人,称这个监护人有没有制止义务?有如果你监护的小孩被别人侵害了,监护人有没有保护孩子的义务有?那这个法律行为呢?法律行为,

比如合同行为,我雇请一个保姆看小孩。当孩子有危险的时候,保姆是有救助义务的。我雇请一个人当我的保镖,当我有危险的时候,保镖是有保护我义务的。这就是法律行为。那么,第四是先前行为,先前行为具有发生危害结果的危险,富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随手扔烟头有引发火灾的危险,请问有没有灭火义务?有开车不小心撞了人,

被害人有流血死亡的危险,有没有救助被害人的义务?这都是来自于先前行为。那么,这四项义务大家呢?先大致了解。我们认为,因为是前提。构成不作为犯罪,首先因为。在这个前提之下,能为是关键。行为人如果没有能力履行以上义务,他依然是无罪的,因为法律不能强人所难。

应为是前提,能为是关键,不为是本质。如果不履行特定的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结果。这就是不作为犯罪的本质。应为能为而不为。只要满足这四六个字,三个层次,行为人的行为就具有了不作为的性质。那下面做好这个铺垫之后,我们回过头再去讨论什么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问题。来请大家抬头,先不要看书。也没有想象那么难。

跟着我的思路,我做几个铺垫,大家讨论几组案例。那很简单的案例,我就不提了,我们就直接从难一点的开始,第一个案例。妈妈回娘家了,爸爸带着小孩儿在家。那紧接着呢,爸爸早就想把这个残疾的儿子给杀死。然后就用刀想把孩子直接活活捅死。捅第一刀的时候,刚好妈妈回来了。妈妈一看吓一跳。

说你真的要杀他吗?爸爸没讲话,通了第二道。孩子的哭声特别大。妈妈呢,又担心孩子的哭声。那么,引起邻居的注意,他就赶快把门和窗子全部都关着,关的紧紧的。然后丈夫就把儿子杀死了。这个案例中,我们认为爸爸他一定是属于作为形式的,故意杀人罪。妈妈的。

妈妈是不是在帮爸爸杀人?作为还是不作为?看看妈妈干了什么事,问了一句话,你真的要杀她吗?第二关上门,关上窗,防止邻居过来解救。那请问妈妈是作为杀人还是不作为杀人?哪一种作为是吧?好,这是第二个案例。第三个案例,带大家一起来看个法条,看133条之二。

133条之二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等。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第二款。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依照妨害安全驾驶罪定罪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各位,这表明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

也有可能同时构成其他罪。对吧,那问如果一个公交车司机在开车的过程中有个乘客打了他一下,司机很生气。在驾驶公交车过程中,突然双手松开方向盘。起身去反击乘客。导致公交车失控。撞死了好多人。那司机的行为首先是构成了妨害安全驾驶罪。其次,还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我的问题是它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是属于一作为。二,不作为。这是能考试啊,就研究生考试或者说法律类考试可能最难的一个题目就是它了。关于座位与不座位的区分问题。呃,各位来抬头看我,抬头看我啊,大家可能在思考这个问题。刑法分则这么多的罪名。嗯,比如我们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最开始你大致看一看故意杀人的处死刑。过失致人死亡的最高七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然后紧接着过失致人重伤的。抬头看我。问大家,大家认为刑法分则关于具体罪名的规定。它是一种类型性的规定。还是一种。个别化的规定。换句话说,当我们描述故意杀人的这几个字的时候,这是一种类型。还是一种个别。列举。

这是一种类型。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杀人项现象千千万万,杀人手段多种多样。立法者能不能在杀人罪中做出很详细的列举,用刀杀,用毒杀?推下去摔死。然后用枪杀,用砖头杀他不可能这样去列举的。所以他只能对社会生活中各种杀人现象进行总结,归纳,提取出一个构成要件,提取出一种行为模式,也就是一种类型。归纳为几个字,

故意杀人的。只要能够符合这个类型,都要定故意杀人罪。那既然是一种类型,那大家认为类型就意味着概率高还是低?一旦说类型,就意味着杀人的手段一定是要有具有致人死亡的高危险还是低危险。高危险才有可能被解释到故意杀人罪中去。大家都看过。射雕英雄传看过吗?看过吧,那个黄蓉。是不是有一有这样一幕就是黄蓉,郭靖,还有洪七公他们三个被困在一个荒岛上,

当时洪七公受伤了。欧阳克,欧阳锋他们父子也在这个荒岛上,紧接着扎了一个小小竹阀,扎了个小木阀,就打算去逃生。然后呢,黄蓉就想起来了,说这个欧阳父父子他们两个肯定会先跑,他就做了一件事。他把扎的那个木阀上的绳子松开了。就假装是扎好了,其实没扎好。然后欧阳父子架着这个小竹阀,向海里面游的时候,

结果游到一半儿这个竹阀。就散了他们父子二人差点淹死。各位不考虑什么紧急避险的情况,大家认为这种情况如果发生在司法实践中,生活中,这是不是一种杀人行为?是不是是瑞士还出现过一个案例,一个侄子为了继承自己叔父的财产,他明明知道那个山上山洞里面有经常有老虎出没。他知道自己的叔叔贪财,给叔叔说那个山洞里面有很多文物。古董没有被发现的叔叔就很开心啊,说我先去,你随后就来,侄子说好,

叔叔走向山洞。碰到老虎一口被老虎吃掉了。那大家认为侄子是不是杀人?是不是他诱骗自己的叔叔靠近老虎,被老虎吃掉?这是不是杀人行为?这不就借虎杀人吗?对吧,所以我们会发现任何一种杀人现象,只要有致人死亡的高度危险,都有可能被解释,尽故意杀人罪,这个构成要件里面来。因此,杀人罪的这个立法规定一定是有致人死亡的高度危险。

它是一种类型性的归纳。那这个点大家大致了解它对我们理解作与不作为,马上就知道它的意义。那作为与不作为怎么去区分呢?刚刚讲了几个案例了,第一个是把孩子放在家里面,关死门窗外出十几天。饿死婴儿。第二个公交车司机双手松开方向盘,起身反击乘客,结果公交车失控。撞死很多人。失控公交车案。那这两个案例到底是作为是不作为,那我们就必须要去讨论它们的区分规则,

我们就直接从第三个标准开始。叫规范标准。前两个标准,你其实可以不看了。那规范标准根据我们刚刚讲的。作为与不作为的细节问题,我想做一个简单的说明,法理学中讨论法,法律规范一般认为有三种规范第一。第一种规范叫禁止性规范。第二是。命令性规范。也叫也叫义务性规范。第三是授权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各位,什么是禁止性规范?就是法律禁止你去做一件事。嗯。我们允许杀人吗?不允许,所以你杀了人一定会违反禁止杀人的规范。没问题吧,所以作为从本质上来讲一句话叫。不当为而为。不能做,你偏偏去做,不当为而为。法律禁止杀人,你偏偏一刀把人捅死。

不应该杀人,你偏偏杀。不当为而为之,而不作为刚好反过来是。当为而不为。该做他偏偏选择不做。这就是不作为。好记好之后,我们接着看。各位命令性规范也叫义务性规范。它指的意思是。刑法赋予行为人特定的义务。行为人却不履行这个义务。不履行义务最终构成了犯罪。而授权性规范。

各位,大家可以猜一猜整个刑法中最常见的是哪种规范?哪种禁止性规范刑法都是在禁止,别人通常都是禁止杀人,禁止盗窃,禁止强奸,禁止放火。各位,那刑法中有没有授权性规范呢?有没有刑法?有没有赋予我们公民什么权利?有吧,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这都是赋予公民的权利。

这叫授权性规范。授权性规范非常少。咳咳咳。那么,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一个非常多,一个非常少,中间还有一种叫命令性规范。而这个命令性规范在刑法中其实也有的,比如。我们看一看。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五年以下或管制。大家是否发现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

首先,行为人有没有义务?有,而且这个这两个字要注意啊,是这个服帮扶的扶。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表明有没有履行义务。没有,所以这是个作为还是不作为?不作为好。该做的铺垫全部结束了,开始吧。请大家抬头抬头啊,不要低头,然后跟着我的思路顺一遍。

各位。我们看考试分析官方观点认为,作为犯罪,它直接违反的是某种。禁止性最新规范直接违反某种禁止性规范。而不作为犯罪呢,它直接违反的是某种命令性规范。哎,我想问大家,如果直接违反的是某种命令性规范。那么,它间接违反的是什么?我们都知道,禁止性规范是最常见的。那命令性规范是不是少一些?

如果一个人的行为直接违反的是命令性规范。请问它间接违反的是什么?禁止性规范。那由此,我们区分作为与不作为,不就简单了吗?你就判断行为人。直接违反的是什么?不要看书。看它直接违反什么?各位,如果直接违反的是。如果直接违反的是。禁止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叫禁令,

你不能干。给你设一个禁令,你不能干,我偏偏要去做直接违反禁止性规范,直接违反禁令,那毫不毫无犹豫,当然是属于。作为。那你会发现他这种犯罪叫一步到位,一刀捅死。一步到位。直接违反的就是禁令禁止性规范。各位,那如果直接违反的是命令性规范,也叫义务性规范,

如果直接违反的是命令呢?直接违反命令,然后。间接违反的是。禁令。这种情况一定是。不作为。那有同学会说老师我分不清什么是禁令,什么是命令。很简单,你就判断行为人在当时的场合是否有特定的义务。各位,如果一个人有特定的义务,他没有履行义务。没有履行义务表明它直接违反的一定是。

禁令还是命令?命令有义务不履行法律要求,你这样做你不去,那你直接违反的一定是命令。所以,判断作为与不作为,各位你就看在当时的场合,行为人是否富有。特定的义务。如果有特定的义务没履行,那他直接违反的一定是。命令直接违反的是命令。这个时候那一定是具有不作为的性质。好抬头,不要记笔记,

一会给大家留时间问,直接违反命令。间接违反禁令中间有没有时间差?有没有直接违反了命令?间接违反了禁令。违反命令在前。随着时间推进,又违反了禁令,是不是有先和后的关系?这就是不作为犯罪的本质。不要看书啊,抬头我们接着去讨论。那有同学说老师如果一个人的行为,他同时违反了。同时,

直接违反了禁令和命令呢?那直接认定为什么就行了?作为。所以这个不作为,一定有个时间差先违反。命令再违反禁令。而如果一个行为既同时违反禁令,又同时违反命令,没有时间差,那本质上不就是直接违反了禁令吗?直接认定为。座位到这一步,我想大家可能是能听懂,但是呢,这个标准有多好用,

你可能还没有展示出来,抬头看我。不要看书啊,不要看书。我们看第一个案例。各位,如果。我让我的狗去咬人,活活把人去咬死。我看到仇人张三,我让我的狗,我说狗狗狗上狗过去把张三咬死。请问在当时的场合?我见到张三的那一刻,我。

和张三有仇,但我对张三有没有特定的义务?没有,我对他没有特定的义务,这就不可能去违反命令。对吧?不可能违反命令,不可能是违反义务,我直接让狗去咬它,表明我直接违反的就是禁令,禁止伤害,禁止杀人。所以我是属于作为形式的伤害罪,或者是杀人罪。没问题吧?

好抬头看我。那如果。我刚刚讲的那个案例,妈妈把小孩一个人放在家。自己外出十几天不回来,回来之后发现孩子饿死在摇篮里。请问妈妈出门的那一刻。妈妈对孩子有没有特定的义务?什么义务抚养义务很好,妈妈有没有履行抚养义务?有利有义务不履行,那它直接违反的,首先违反的就是。命令它违反了要抚养孩子的这样一个义务,这样一个命令。

但是你不能说妈妈一出门就能构成杀人罪。他违反命令在前,随着时间推移,孩子慢慢死掉,这个时候才违反了禁令,禁止杀人的规范。因此,这个案子要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请问孩子怎么死的?是关门关死的吗?不是,是慢慢的饿死的,为什么会饿死?不履行抚养义务,

导致孩子饿死的。先违反。命令后违反禁令。随着时间推移,孩子死了,那就直接违反了,那就间接违反了,禁止杀人的规范。这句能听懂吧,来抬头看我。爸爸在家杀小孩儿,妈妈突然回来了,妈妈看到之后说,哇,你真的要杀死他呀!

一听儿子的哭声很大,赶快关死门窗。小孩被爸爸杀死了。各位有同学说,那我们先分析爸爸爸杀孩子的时候。他有没有直接违反禁令?有他也直接违反了命令,因为爸爸对孩子其实有。抚养义务的,他就是不想抚养了嘛,才杀死他。但是你会发现它是同时违反了禁令和命令。所以从本质上来看,直接违反的其实还是禁令嘛。要认定为作为形式的故意杀人。

它中间是没有时间差的,你发现没杀的那一刻,既违反了禁止杀人规范,又违反了命令,不履行抚养义务。那这个时候由于没有时间差,它直接违反的其实就是禁止性规范,要认定为作为形式的故意杀人。不要看书才都看我问。妈妈呢?妈妈说哇,你真要杀死她呀,然后赶快关死门窗,丈夫把小孩儿杀死了。在妈妈关死门窗的那一刻,

请问妈妈对孩子有没有特定的义务?有有什么义务?有救助义务,有保护义务,有阻止丈夫杀孩子的义务。请问妈妈有没有履行这个义务?妈妈没履行这个义务,表明妈妈首先违反的是。命令性规范。义务性规范首先违反命令性规范。随着时间推移,丈夫把儿子杀死了,那间接违反了。禁止性规范。因此,

妈妈是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但有同学说,老师为什么不能理解成是作为刚刚做的铺垫就能用到了?我们说如果你将一个行为解释为作为,由于我们刑法分则罪名都是一种类型化的判断。要求某个举动行为本身要有致人死亡的高度危险,才能评价为杀人行为。关门有致人死亡的高度危险吗?没有,它不可能被解释为杀人最终取。能理解吧,所以这个案子只能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对妈妈只能这样定。来大家都看我。张三开车把李四撞倒了,

李四流着血。紧接着,张三打算把李四送往医院,走到半路,张三后悔了,又把李四从车子上脱下来,放到路边。放到路边以后,让他扬长而去。李四。死亡大家认为。这个案例,如果张三把李四放到了偏僻的地方。偏僻之地。然后李四呢,

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张三是有可能构成不作为的,有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那这个杀人罪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呢?哪种座位是吧?如果你认为是座位的杀人。那大家想一想,哪一刻就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了?哪一刻是放在路边,那一刻就能构成杀人了吗?撞的那一刻,可他撞是故意撞还是不小心撞的?好,我再说一遍啊,这个题干。

抬头啊。甲开车。闯红灯不小心把乙撞倒,已流着血重伤。甲看乙流着血重伤呢,就心生悔意,想把乙送往医院去救。然后拉着乙到医院的路上。经过一个偏僻之地,甲就后悔了,索性把乙从车上拖下来,放到了路边甲,驾车逃逸。乙最终流血过多,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

这个案例由于甲是将乙放到偏僻之地予以隐藏。所以能证明甲主观上是有杀人故意的。这个案子甲肯定是要定故意杀人罪。那问题就在于,这种杀人是属于作为杀人还是不作为杀人?假如我们认为这是一种作为杀人,大家认为他首先违反的就是禁令,对吧?他的哪个举动直接违反了禁令?哪个举动直接违反了禁令?啊,就是把乙放到了偏僻的这个路段,哎,请问放下去的这一刻是不是就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是不是啊?

放下去的这一刻不构成,那什么时候能构成呢?哎,抬头看我,抬头看我啊,千万别走神儿,请问乙怎么死的?啊乙是流血过多,死的很好很好,为什么会流血过多死?被甲撞成重伤流血不止。那你认为甲把乙放到路边的那一刻,请问甲对乙有没有特定的义务?有甲有没有履行救助义务?那甲首先违反直接违反的是什么命令性规范?

该救他不救。首先,违反命令规范,但是放下去的这一刻不能立马就构成故意杀人啊。那我放下去这一刻,如果再立马把他抱上来送往医院,我肯定不构成故意杀人的。所以放下去的这一刻,不构成那甲将乙放到路边,表明甲不想履行救助义务。甲首先违反的是。命令随着时间推进,慢慢流血过多,最终出现死亡结果,又违反了禁止杀人的规范禁令。

这是一个。不作为的故意杀人。所以做与不做的区分,这样讲我感觉也不难了,抬头啊,你一定要记住我今天讲的话,你就判断在彼时彼刻行为人对被害人有没有特定的义务。只要有义务,他不履行首先违反的是。命令时间推进又违反禁令,此种情况一定是不作为。切记,刑法意义上的不作为,说消极的身体动作,这个消极的身体动作,

它指的一定不是物理意义上的静止。不是自然意义上的静止,而是法律意义上的静止。换句话说,只要不履行特定的义务,这都是消极的。只要不履行特定的义务,这都是具有不作为的性质。至于你在干嘛,我根本不关注,我关注的是你有没有履行特定的义务,因此要以履行义务为中心来去讨论积极和消极。只要履行了义务,那就不可能是不作为,只要不履行义务,

那一定是具有不作为的性质。这个小点,请各位一定要。把握住来再看一个案例,做个解释,抬头看我。甲。丙有仇。甲将丙砍成重伤,流血不止。随之,甲逃跑。然后丙的家人正在救丙,打算把丙送到医院去救治,此时已路过。

乙和丙也有仇,一看哟丙被别人砍伤了,而且丙的家人正在救丙,乙就站在中间阻止丙的家人对丙进行救助。导致丙。流血过多死亡。各位对乙怎么定性?首先给个罪名。丙重伤流血不止,丙的家人正在救丙,乙路过乙站,在中间阻止丙的家人对丙进行施救,导致丙无法得到救助。流血过多死亡。请问对乙如何定性?

有没有杀人故意?想不想让丙死想,所以对乙要定故意杀人罪。思考一下再告诉我乙是属于一作为杀人还是二不作为杀人?哪一种各位在彼时彼刻乙对丙有没有救助义务?李乙对丙连义务都没有,那就谈不上违反义务,那就谈不上违反命令,没有违反命令。那它直接违反的一定是禁止性规范。这个案例对乙要定作为形式的故意杀人罪。各位听懂了吗啊?如果听懂了,其实有好多问题都很好理解,来抬头看我。

张三抱着自己刚出生两天的小孩儿。来到了火车站广场,放在椅子上。放在椅子上之后,他转身离开回家了,儿子不要了。张三是不是构成遗弃罪?请问张三把小孩放在椅子上,自己转身离开的那一刻。张三对孩子有没有特定的义务?什么义务?抚养义务有没有履行?有义务不履行首先违反的就是命令。不履行抚养义务。至于他是回家还是干嘛,

我们根本不关注我们关注的就是他有没有履行义务,因此这是一个不作为,这就是为什么遗弃罪是一个纯正的不作为犯罪。各位再看。大家都看我啊,不要看书。张三是一个纳税人。要向国家缴纳税款。他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虚假纳税申报就是降低收入谎报支出。然后少缴纳税款50万。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50万。问,作为还是不作为?哪种不作为是吧?

来我们看看201条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问,201条的逃税罪是属于一作为犯罪还是二不作为犯罪?到了这一步啊,大家就不能再猜了,你一定要把我们刚刚讲的原理带进去试一试,看看是不是符合那个标准?请问行为人在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这一刻?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这一刻。有没有特定义务?有什么义务?

纳税义务很好,有没有履行?有义务不履行,直接违反了命令性规范。这是一个。纯正的不作为,这是个不作为的犯罪。其本质是不缴或少缴。特定的税款。当然,有同学就会说老师他都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了,难道不是同时直接违反了禁令,直接违反了命令?两个都是直接违反的吗?所以这应该是作为啊。

各位还是那句话,刑法意义上的不作为。不作为,作为一种消极的身体举动,它指的并不是自然意义上,物理意义上。这种举动,而是法律意义上的消极举动。只要不履行义务,这都是属于不作为。各位,我们会不会直接惩罚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行为?有的时候会你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怎么可能不惩罚你?但是你转而想一想,

各位,如果你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你谎报自己的收入。比如你一年收入50万,你每年都谎报自己100万向国家缴纳好多税。这也是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各位,这是无名的英雄。他不可能构成逃税罪的。所以我们直接惩罚的不是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行为。我们直接惩罚的是。虚假纳税申报不缴纳税款的行为。能理解吗?所以它是一个纯正的不作为,只能以不作为构成它的本质就是不履行。

纳税义务好,这个点如果大家听懂了,那基本上做与不做的区分问题。就没有什么太多的障碍了,当然了,从考察角度我再给大家简单的提几个点,抬头看我。以后做题目啊,凡是问你作为还是不作为?你第一步要判断的是,行为人在特定的场合有没有?义务,然后有没有履行义务,只要不履行义务。直接违反的一定是。

命令没问题吧?好,当然了,如果同时违反命令和禁令。这要认定为。作为没问题吧,好各位爸爸带小孩。去动物园观摩。然后呢?小孩看到一个大老虎,好兴奋,说爸爸爸老虎老虎。爸爸一看也很兴奋,说老虎老虎就把轮起儿子扔到老虎旁边。儿子就被吃了。

各位爸爸,能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可以吧,对,这就是图十。这就是头位。那如果构成故意杀人,这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哪一种?他有没有直接违反禁令,把一个小孩儿扔到老虎旁边,是直接就是个可以认定为是个杀人行为。这个行为有没有致人死亡的高度危险?有满足了那个类型性的要求。各位把一个小孩扔到水里面,

死得快,还是扔到老虎旁边死得快?说不定是扔在老虎旁边死的更快,扔到水里面,小孩儿可能还会扑通扑通几声,过一段时间才死,扔到老虎旁边可能瞬间就死了。扔到水里面淹死都是作为扔到老虎旁边的。更是所谓。这没问题吧?好,不要看书,抬头抬头,我们接着去讨论,再看一个案例。

武汉出现的一个真实案例。那我马上再讲两个案例,大家如果都能回答的,对这个板块就结束了,难度真的绝对超过不了这么高,因为刚刚讲的那个哦,还有一个。还有个公交车司机啊,那个没讲呢,抬头。甲是一个警察。小花吸毒。吸毒呢,被甲抓了,甲决定对小花进行强制隔离戒毒。

小花就给甲说说警察同志。你对我采取措施,我认了,但是我已经离婚了,我家呢,有个小孩儿,这个小孩儿才三岁。他一个人在家,我打算吸完毒,马上就回家的那么。你如果把我抓了,你一定要把我家的那个小孩看好。甲听完之后说好,我给你登记好了,你放心吧啊,

你就安心的去借读其他的事,交给警察。把小花送到戒毒,所以后。甲因为工作也比较忙,就把这个事情给忘了,忘得一干二净。过了好多天,小华家的邻居就报了警,说他家里面传出阵阵恶臭。然后警察破门而入,发现这个孩子已经饿死了。而且死亡前的姿势是趴在地上守趴着门向门那个方向爬。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上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参考中的案例。

就这个案例而言,我们看对甲如何定。各位,这是一种不作为犯罪还是作为?各位,那大家可以想首先站在甲的角度,甲对小华强制隔离解读了,这肯定是执行职务的行为,这是无罪的。那问题就在于,不管基于甲对小孩的承诺,还是基于法律规定,职业要求在彼时彼刻,甲对这个小孩有没有救助的义务?履行了吗?

所以甲直接违反的是命令性规范。随着时间推移,导致孩子死亡。那当然了,对甲定什么罪?有同学可能会认为,当然了,甲对孩子有没有杀人故意?没有,但有没有过失,有可能会构成过失犯罪,对吧?而且这个案子定什么呢?定玩忽。是受罪,

没有恰当的正确的履行自己的职责,造成严重后果,这就是个不作为犯罪。所以不作为也能构成过失犯罪。不作为的玩忽职守,这就是个过失犯罪。好,再看第二个案例。甲。乙。甲和乙发生了争执争吵,而且甲也知道乙有严重的心脏病。甲知道乙有严重的心脏病,然后就辱骂乙。骂了乙几声之后,

乙一生气,心脏病就发作了。就躺在地上抽搐。甲一看。然后你就接着看。看了一会儿之后,发现乙应该不行了,他转身离开,然后乙就死掉了。这个案例中。对甲要不要定?故意杀人。要不要要如果定故意杀人是属于一。作为啥人二不作为啥人重述一下。甲乙产生了纠纷,

双方相互辱骂。甲明明知道乙有严重的心脏病,依然辱骂乙。在辱骂期间,乙突然心脏不舒服,躺在地上抽搐。甲一看。呦!倒在了地上,他在旁边就一直观望观望,感觉乙肯定不行了,自己转身离开不久,乙就死了。这个案例中,我们认为对甲是可以定杀人罪的,

但这是属于作为杀人还是不作为杀人?各位不要看我啊,你要想一想刚刚的标准。请问甲辱骂乙的行为能不能评价为是杀人行为?单纯的骂人,能不能把人骂死?不能辱骂行为,不可能评价为杀人行为的理由很简单。刚刚我们做的铺垫是有用的,一旦你将它解释为杀人行为,要求这个行为要有致人死亡的。高度危险,骂一个人有没有骂人死骂死的高度危险?没有啊。周星驰的电影里面有是吧?

骂人是没有把别人骂死的高度危险,他不满足这种类型性的要求,概率是很低很低的。不可能评价为骂辱骂,不可能评价为是一种杀人行为,大家可以想。如果你有严重的心脏病。我辱骂你。但是辱骂你之后,你的心态特别好。什么事都没有,呵呵一笑。如果你认为辱骂都能构成故意杀人,那岂不是对我要定故意杀人未遂了?很明显,

这种情况是不合适的,辱骂是没有这种类型性的。不能评价为是杀人行为。但是辱骂以后,被害人心脏病发作,请问甲对乙彼时彼刻有没有救助义务?有来自哪?先前行为有能力而不履行救助义务,因此属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而且对死亡结果是故意是过失故意。没问题吧?好,最后一个案例出来了,抬头。

甲是公交司机,乙是乘客。乙甲发生纠纷,乙打了甲一拳,甲很生气,在行驶中双手松开方向盘。离开座位。起身反击,乙打了乙一拳,结果公交车失去控制,冲撞人群,造成数人死亡。甲的行为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好,请大家思考一下。

是作为形式的,以v罪还是不作为形式的,以v罪。作为还是不作为啊,大家认为甲的哪一个举动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a项松开方向盘离开驾驶室。b项答疑一拳。a还是b各位答疑一拳,这会危害公共安全吗?他真的是特定人对吧?不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所以这个案例中甲构成以危罪,一定是因为前面双手松开方向盘,离开驾驶室。的行为造成的。

各位双手松开方向盘。离开驾驶室。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是作为还是不作为?作为不作为。各位,你们不要不要怕错啊,错很正常,因为这个题目本来就很难嘛,想一想带进去。在他双手松开方向盘的那一刻。彼时彼刻甲有没有特定的义务?什么义务?他作为公交车司机,有没有安全驾驶的义务?

基于道交法的规定,必然会有职务要求,也有。所以双手松开方向盘的那一刻,各位这就表明他没有履行安全驾驶义务,所以他首先违反的是什么?命令,请问是不是一松开就构成了以危罪?不是,而是随着事态的发展,出现了严重的后果,才构成以为罪。所以他首先违反的是命令,违反了要安全驾驶的命令。随着时间的推进,

对公共安全产生具体危险造成严重后果,又违反了禁令,禁止危害公共安全的禁令。所以这当然是一个。不作为形式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当有同学说老师这边只要一松开方向盘,那不就构成以危罪了吗?这就是分子的问题了。这可能你对我以危罪还不没有那么了解,难道一松开方向盘就构成以危罪吗?那就是嘛,男生如果在开车的过程中,你们在车子向前行驶的过程中有没有双手松开方向盘的时候?有没有我也有?一般是什么时候?

自首。你去自首的时候这样做是吧?什么时候?有男生说抽烟很好。通常有两种,比如有时候这边一开车子,突然发现哦,安全带忘了系。车子还向前走的时候,松个方向盘,把安全带拿过来,当然你眼睛会左看看右瞧瞧,然后把这个安全带系好。这是第一种可能,第二种可能就是有的人找东西。

开车子的时候突然发现烟没了,一摸口袋没有,然后开始找,这个时候一看,哦前。凑左右没有车子,紧接着一低头,这个时候可能双手都松开了方向盘。松开方向盘,这个行为本身的确有危险,但是达不到以危罪的程度。比如我一松开,我立马就抓起来,一松开又抓起来。这种情况肯定是无罪的,

是神经病。但这种情况绝对定不了罪。那么松开以后,起身去反击。这一刻,没有履行安全驾驶的义务。随着公交车失控对公共安全造成极大危险,又违反了禁令,禁止危害公共安全。因此,这是一个典型的不作为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好到这一步,做与不做的区分就解决了。解决以后。啊,

各位,这是个疑难问题,危害行为一个概念。两种形式分作为和不作为。三大特征有体性,有异性和有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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