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泽兵 发表于 2024-4-16 16:43:28

08.第02章 第02节- 犯罪构成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那下面我们看。定罪标准犯罪构成。犯罪构成如果反过来看就是构成犯罪。构成犯罪需要什么条件?满足什么公式?犯罪构成指的是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注意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这表明。想构成犯罪。那既要满足主观要件。又要满足客观要件,叫主客观相统一。

那任何一个罪名的成立,要同时满足主客观相统一。那么,犯罪构成具体的要件,要件指的就是必要条件的意思,它是个简称,必要条件叫要件。那必须具备的要件有四项,一客体。二,客观方面,三主体。四,主观方面。这四大要件提醒大家注意。

犯罪客体,我们先大致介绍一下。它指的是犯罪所保护的。犯罪所侵害的某种利益。我们刑法任何一个罪名都有自己的目的,目的当然是保护法益。而保护的法益恰恰被犯罪所侵害。此种情况就称之为犯罪的客体。第二是犯罪的客观方面。指的是从构成犯罪角度。行为人在客观上所具备的一些事实,比如行为啊,结果啊,都在客观方面里面。这个大家不要记啊,

千万别记,后面都有,我们先大致介绍一下,让大家有点印象,后面讲我要做一些铺垫的啊。主体呢,就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就是一个人,主观上。大脑里面的东西有没有犯罪的故意过失目的动机?那么,任何一个罪名的成立,要同时满足这四个要件,所以我们看一看犯罪构成的特征。

那特征。就认为。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的必备要件,在旁边写个罪。犯罪构成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第二。犯罪构成的主要件有刑法规定,因为罪刑法定嘛。你成立犯罪的条件当然要有法律来规定。两个字叫法定。三,具备犯罪构成是适用刑罚的前提。一个字,行。各位打乱顺序,

重新排列组合犯罪构成有三大特征,就是罪行。法定罪是成立犯罪的必备要件,刑是适用刑罚的前提。法定犯罪构成重要件,有刑罚。明文规定。这就是罪刑法定。那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之间是什么关系呢?我们刚刚讨论的是犯罪概念。犯罪概念是比较抽象的。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功能是有所区别的。简单讲。犯罪概念就告诉我们。告诉我们犯罪是什么?

或者说,什么是犯罪?这是犯罪概念告诉我们的。犯罪构成呢,就告诉我们。满足什么条件犯罪才能成立?这就表明,犯罪构成一定是以犯罪的概念为基础。我们知道什么是犯罪才能讨论成立犯罪的条件。所以犯罪回答了犯罪。以及犯罪具有哪些基本属性的问题,就是犯罪是什么?而犯罪构成则回答了犯罪成立需要哪些法定的条件,并通过主客观条件来确定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所以它就是一个犯罪判断的公式啊,

这个简单了解就行。那犯罪构成有什么意义?这个意义大家呢,需要注意。具体就包括第一。定罪上的影响。第二,量刑上的影响。第三,理论上的影响。第四,实践上的影响。简称定罪联系量刑理论联系实践。这四个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考啊,大家呢,

就大致了解那犯罪构成作为一种定罪的标准,我们认为第一。它是成立犯罪的标准。只有行为符合犯罪构成的时候,才能成立犯罪。具体而言,大家要记一句话,那就是犯罪构成是。各位,这句话要记抬头是罪与非罪。此罪彼罪。一罪数罪。重罪轻罪的标准。这是一种递进关系。罪与非罪。

如果符合犯罪构成,就有罪不符合,就排除罪与非罪。然后如果构成犯罪,二此罪彼罪。此罪彼罪,如果也分清三一罪,还是数罪四重罪,还是轻罪?然后为正确量刑提供根据,所以罪与非罪,此罪彼罪一罪,数罪重罪与轻罪就是在定罪上的意义。通过以上区分为正确量刑提供根据,这就是量刑上的意义。

因为准确定罪,才有可能会合理量刑。定罪联系量刑理论犯罪构成是刑法理论的核心,也是刑法理论体系的基础。实践强调,根据犯罪构成定罪量刑,有利于贯彻法治原则,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这个就简单了解。到后期背诵的时候再背,从做选择题角度这么多就够了。那么请大家呢,抬个头,我们要先梳理一下。梳理一下我们整个犯罪构成的逻辑框架,

然后呢,要前置化一个考点,这个呢,就跟去年可能有点不大一样。犯罪构成解决的是关于定罪的标准是什么?这个板块想学好,其实大家呢,要有一个思路。第一呢,是要先远观。远观我们要去讨论犯罪构成大致的样子。可以分成一二三四是一个概念。犯罪构成的概念就是刚刚讲的,它是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二两种分类。

两种分类马上讲,这个是重中之重,很容易考。三个特征。三个特征刚刚讲过了,叫罪行。法定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的必备要件。行具备法的构成是适用刑法的前提。法定犯罪构成重要件。有刑法规定,明文规定。这是犯罪构成的三个特征,然后四四项意义。四项意义包括刚刚讲的定罪联系,量刑理论联系,

实践犯罪构成,在定罪上有什么意义呢?它本来就是个定罪的标准啊。所以它是区分。那几句话是那一句话是要记的啊,要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重罪与轻罪的标准。对,而量刑呢?通过区分以上为正确量刑提供根据理论呢?犯罪构成是刑法理论的基础,与刑法理论体系的核心。这个就了解了实践呢,

强调根据犯罪构成定罪量刑。有利于贯彻法治原则。为什么?因为自此我们就有了定罪的标准,它是一种客观的标准。有罪无罪,我们有了公式,不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所以第四项它就有利于贯彻法治精神。保护合法利益准确的。惩罚犯罪,这是远观犯罪构成是什么?就讨论这四部分。一个概念,两种分类,

三个特征,四项意义。那我们犯罪构成毕竟是有四个要件,刚刚说包括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所以第二步是浸完。进完我们就要拆解。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要件指的是必要条件,成立犯罪都必须具备的。所以我们要拆解构成要件的一犯罪客体。这是要重点讲,而且这个点我想前置化去讲。第二,

要讨论成立犯罪。在客观上有什么要求,叫客观方面。三,在犯罪主体上有何要求?四在主观方面有什么要求?只有一个人的行为,同时满足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的时候,这个犯罪才能成立。我们接下来的任务当然要重点去拆解这四个要件,要拆的很细,拆完之后大家能把它回归到这张图。那犯罪构成,你才能够彻底的掌握。

大家抬头接着看。比如一会我们会讨论犯罪客体的种种情形,概念,特征分类。犯罪客体的意义。然后客观方面我们要去讨论行为对象,结果因果关系,时间,地点,方法,主体要讨论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要讨论故意过失目的动机以及刑法上的认识错误。这些几乎都是老大难问题。那如果把这些细节问题,

你能够有一种框架意识,然后把细节问题整合出来以后,你就像。打鱼的时候收网一样,一根线把它串起来,那你的总则推理能力一定会很强的。那刚刚呢?我们是讲了犯罪构成一个概念。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两种分类还没讲。三个特征讲过了,四项意义讲过了。那从整个远观的角度,最重要的就是第二项两种分类。这项是非常非常重要的。

然后进完的角度,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难点是在客体中有一部分。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整体偏难,主体是比较简单的。这就是我们整个总则在犯罪论。犯罪构成理论中难点所在那下面。我们前置化一个考点。各位看一看总结。刚刚说了,成立犯罪是要满足。四个要件。四个要件都符合犯罪才能成立。首要的条件及犯罪客体。客体是什么呢?客体后面也会讨论,

它指的就是一种社会利益。犯罪所侵害的利益。恰恰是刑法所保护的利益。那犯罪客体。在我们定罪量刑上有什么意义?大家呢,先不要看书,抬头看我。书上虽然已经列举出来,但它只是一种标题,比如对定罪的意义,对量刑的意义,对犯罪形态的意义。这块儿我们来个大汇总,我讲慢一点,

我想即使你第一次接触法律,我想也能听得懂,但是呢,这块儿要。这个集中注意力,否则的话是有点难的。第一,我们讨论对定罪的影响。第二是量刑。三是犯罪形态。刑法所保护的利益。都是重大利益,法律不理会琐碎之事,刑法更是如此。每一个罪名都有自己的势力范围,

都有自己保护的范围。杀人罪所保护的一定是人的生命权。盗窃罪保护的是他人的财产权。强奸罪保护的是女性的性自主权。贪污罪保护的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类似种种,我们分则都会详细去拆解。那么,如果一个行为。他就不可能侵害某种利益。或者说,当张三的行为不可能侵害a罪保护的利益。那么,张三的行为就不可能构成a罪。

昨天我们已经重点讲了,比如伪造冥币,仿照纸币,伪造这个生产制造冥币的行为。因为这个行为本身不可能侵害货币的公共信用,因此那就不可能认定为伪造货币罪。那所以我们犯罪客体及利益,它对定罪是有很强的影响。这只是一个简单的案例。而且昨天我们还讲了第二盗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保护的利益是什么?是国家的林木资源。所以各位如果去砍伐他人,房前屋后的零星树木。此种情况会不会侵害?

盗伐林木最保护的利益。他人房前屋后的零星树木。这是不是国家的林木资源?不是此种情况就不可能侵害盗伐林木罪保护的利益,因此不能认定为盗伐林木罪,只能认定为。盗窃罪,因为你会侵犯邻居的财产所有权。没问题吧?好,我们慢慢的越来越难啊,大家抬头看我,抬头看我。各位再看。甲。

和乙有仇。听清楚甲和乙有仇,先把乙杀死。此时构成故意杀人罪。杀死之后,然后呢,给乙的家人丙打电话说乙在我手上不给钱就死掉。不给钱就撕票,丙听完之后很害怕,给了甲50万。问。甲将乙杀死,是为了报仇,这一刻是构成故意杀人罪。杀死以后又给丙打电话。

丙是乙的家人。然后说人在我手上,不给钱就撕票。谎称绑架了人质。好问。甲向丙要钱的行为构成何罪?各位这一步我们就必须要考虑深层次的问题,那就是客体对定罪的影响。你要首先判断甲的行为到底是侵犯了何种客体?不要看书,抬头看我,你仔细想一想。那这个案例中甲向丙要钱,无非只涉及到两个罪,第一是。

诈骗罪。甲是不是骗了丙?说人在我手上,不给钱就撕票,其实人早就被杀死了。甲欺骗了丙第二,无非是构成。敲诈勒索罪。那到底是定诈骗还是定敲诈?你就必须要去考虑。本罪保护的客体是什么?唉,大家抬头看我啊,千万别走神,我想问大家诈骗罪侵害的客体是什么?

是不是他人的财产权而敲诈勒索罪,所侵害的是什么?是他人的财产权,除了财产权以外,还有什么?当张三对李四进行威胁的时候,他是不是会引起李四的恐惧心理,所以他同时也会。侵犯李四的人身权,因此敲诈勒索罪被认为是一个复杂课题。这个客体就既有他人的财产权,这是主要客体,还有什么?还有他人的人身权。那就这个案例而言,

大家认为甲。侵犯了丙的何种权利?一单纯侵犯。财产二,既侵犯财产又侵犯人身。有没有侵犯财产?有没有引起丙的心理恐慌?恐惧有没有侵犯其人身权?因此,它所侵害的是一种。复杂客体,那如果是个复杂客体,那你认为是定诈骗合适还是敲诈勒索合适?敲诈勒索。大家会发现,

客体对定罪的影响是非常大的。那这个案子最终定当然要定。敲诈勒索罪,这是研究生考试的观点。那大家抬头再看我。再给大家说一个案例啊,大家基础还挺好的。别低头。甲是一个国家工作人员。而且是个领导。它虚构事实。让自己的下级乙。替自己违规套取50万公共财物。虚构事实就欺骗乙让乙呢,帮自己套取出50万公共财物,

而且甲是本单位的领导。是国家工作人员。各位,这个案例中。甲的行为应该是构成,要么是一。贪污罪。贪污罪我先大致给大家说一下,法条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第二,或者构成诈骗罪。因为甲骗了自己的下级乙,

让乙帮自己套取出50万公款。50万公共财物。各位,那对甲到底定什么罪呢?是定贪污呢?还是定诈骗呢?那我们肯定要考虑一下这个案子,它所体现的客体是什么?或者侵害的利益是什么?各位,本案中甲利用职务便利欺骗乙,让乙帮自己套取出50万财物,50万公款。贪污罪和诈骗罪刚刚说了,诈骗罪侵害的客体利益叫财产权。

贪污罪侵害的呢?不光有公共财物的所有权,而且还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没问题吧,职务行为的廉洁性。那各位那你认为甲的行为。它是侵害一个利益,还是两个利益?有没有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有没有侵害公共财物的所有权?那这个案子只能定。贪污定贪污,你的评价才可能是全面的。这就是犯罪客体对定罪的影响。

第二,犯罪客体。对量刑的影响。第三是对形态的影响。第四还加一个叫对最数的影响。最数我先简单介绍,一会儿要重点去讨论。那对量刑的影响,这个呢,基本上不需要独立讨论,因为定罪以后量刑问题必然会关联出来。所以呢,通常不会不需要单独的去讨论定罪量刑在一起,然后再讨论犯罪形态问题。那有同学说这个犯罪客体跟形态能有什么关系呢?

任何罪都会保护客体。都会保护利益。不要看书。大家认为一个犯罪什么时候才能算完成?才能算既遂。a罪保护的利益。如果没有被实际侵害,只是对他造成了危险。一般认为这个时候犯罪有没有完成?啊,比如各位故意杀人罪保护的利益是什么?是不是人的生命权?如果你的行为对他人的生命仅仅是造成了危险,这个犯罪一般会不会完成?不会什么时候才能完成呢?

很好,当某罪保护的利益被。现实的,实际的,侵害的时候。我保护的利益都已经被犯罪行为实际侵害了,那你说这个犯罪难道还不完成吗?当然他会完成。故意杀人罪保护的利益是他人的生命权,当他人的生命被犯罪人。剥夺的时候,那么这个利益是不是已经现实的受到了侵害?很明显,此时一定是构成。既遂,

那当我们在讨论刑法分则这么多罪名的时候,这个犯罪有没有完成?有没有达到既遂状态?你首先就要考虑它所保护的客体是否已经实际收到了。侵害如果保护的客体已经实际受到侵害,那这个罪。通常都是完成了,都是既遂了。来抬头看我各位,那所以我们客体真的特别重要啊,它可以理顺很多疑难问题的思路,我给大家举几个例子,你感受一下。各位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我只能告诉大家,

它是被规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这一章之下。不要看书,我问大家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大家可以猜一猜它所保护的利益是什么?就我组织大家去出卖肾脏,出卖肝脏。它保护的利益是什么?哎,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有吧?还有吗?是不是有国家的器官医疗的管理活动?好,那我问大家啊,听清楚了。

张三组织多人出卖人体器官。何时构成本罪,既遂一。摘下来就脊髓了,二卖出去才脊髓。什么时候?各位,当你摘下来的时候,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是不是已经实际受到了侵害?保护的利益已经被实际侵害了,那这个时候一定构成了本罪的。既遂这个罪肯定是完成了。没问题吧?好抬头看我简单一点的啊。绑架罪,

比如张三绑架李四,问李四家人要钱,绑架罪保护的利益是什么?绑架罪保护的一定是他人的人身权。啊,你简单讲是人身权,详细讲就是人质的自由和安全,你说人身权是没有任何问题的。那大家想一想,绑架罪什么时候既遂呢?一绑到手就既遂。二向他的家人要钱才既遂。三拿到钱才既遂。很好,当你绑到手的时候,

本罪保护的利益已经被你现实的实际的侵害了。绑到手当然就脊髓了。这个能理解吧,各位,再比如拐卖妇女儿童罪,什么时候既遂?啊,拐到手才既遂,那各位。盗窃罪什么时候既遂?比如我偷你的手机,大家可能仔细想一想啊,不要条件反射给我结论,没那么容易的。假如发现你口袋有手机,

然后把你手机偷走,请问盗窃罪保护的利益是什么?谁的财产权?啊,盗窃哦,说慢一点,盗窃罪保护的是财务财产权,是是是不是他人的财产权好?他人的财产权。那盗窃罪什么时候既遂呢?听清楚啊,我给大家结论,你看看哪一个更合理一。被害人丧失控制丧失占有。二行为人取得财务的控制。

一被害人丧失占有二行为人取得占有。好实务中,曾经出现过一个案例。这个案例呢,说张三到李四家去盗窃,李四家的院子还挺大的,偷了东西先放在院子里面。大半夜,然后呢?他又不能带着这么多东西直接翻墙出去。他就想着大半夜肯定外面没有人嘛,他就把偷到的财物先从墙里面扔到墙外面,扔出去以后再翻墙出去把东西带走。张三把东西扔出去以后,紧接着自己翻墙再出去,

结果特别巧,刚好有个路人从此经过他一看,诶,外面怎么这么多东西啊?是谁放在这的吗?人家就顺手牵羊拿走了。张三翻墙出去一看都没了。张三最终有没有取得财物?没有这个案例。大家认为,张三是构成盗窃既遂还是未遂?既遂是吧?理由是什么?各位。盗窃罪保护的是不是他人的财产权?

当张三将李四家的财物扔到墙外面的,以以后而且最终财务财务也不见了。这对于被害人而言,有没有丧失对财务的控制?有有没有侵害现实的侵害他的财产权?所以此时是构成盗窃罪既遂。那因此,我们财产犯罪,它的既遂学说才采取的是是。研究生考试观点中采取的是。失控说当。被害人丧失对财物的控制,也就是失控的时候,其实他的财产权已经。受到了侵害。

通常也就既遂了。所以是以失控说为主,个别场合兼顾控制说。控制说它是一个例外,我们后面在财产犯罪会讲。各位到这一步,大家应该能感受到了。客体其实对犯罪形态的意义是不是影响很大?好抬头我再考,大家最后一个案例,我们这个点就差不多能结束了,后面再讲的时候就会轻松了。不要看书,刑法有个罪名是组织考试作弊罪。是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

或者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各位,我如果告诉大家组织考试作弊嘴所保护的客体保护的利益。是国家的考试管理活动。或者是正常的考试管理秩序,这都可以。就是国家的考试管理活动或者正常的考试管理秩序,这就是它保护的利益,保护的客体。各位,如果我组织大家去参加,如果我组织大家在研究生考试中作弊。大家参加研究生考试,我组织你们作弊。

而且为了组织你们作弊,我已经提前拿到了研究生考试的。真题和答案。我的问题是等我把答案拿到手以后啊,还没有开考。明天早上就开考了,我今天拿到了试题和答案,然后我今天就被抓了。大家想一想,我是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一既遂。二未遂想一想再说。一既遂,二未遂,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考正常的考试管理活动,考试管理秩序。

如果我现实的侵害到了这个利益,我当然是构成。既遂如果还没有现实的侵害,我是构成。未遂对吧?那大家判断一下,我有没有限时的侵害到这种考试管理活动正常的考试管理秩序呢?明天考试,我今天已经拿到了试题答案,然后呢,经别人举报我被抓了,我有没有现实的侵害?有没有你,你们可以猜一下对错,无所谓啊,

你们认为如果今天我被抓了。紧接着会干嘛?这场考试会不会如期进行?会不会?会吗?各位,这种情况大概率会延期的。因为为什么有试题泄露的风险?能理解吗?那此种情况,这就表明我的行为已经干嘛?现实的侵害到了考试管理活动正常的考试秩序。司法解释,所以才明文规定此种情况要定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这是有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的,

那这个司法解释制定的精神是什么?它就考虑到了这个客体,这项利益已经现实的被。侵害了,所以等我们到了刑法分则之后,有很多罪老师,他到底是既遂还是未遂,你思考不清楚,多想一想犯罪课题。当他保护的某种利益已经被实际侵害到的时候,那这个时候原则上当然是既遂好,这是对形态的影响。那下面我们还要讨论。对最数形态的影响。最受形态的影响,

这个呢,的确是有点复杂。然后讲完这个之后,我们才能讨论犯罪构成的啊,共同的要件。共同的要件。好,大家抬头。正是因为犯罪客体比较重要,所以我们放在这个角度做了一个总结。来看一看犯罪客体对罪数能有什么影响呢?罪数是构成犯罪的数量。我们最终对行为人定罪是定一罪还是定数罪?来抬头。定一罪还是定数罪,

取决于两个指标。因为我们对案件事实进行判断,进行评价。既要坚持全面评价。又要禁止重复评价。坚持全面评价,禁止重复评价。坚持全面评价意味着。我们对所有的犯罪事实要进行归纳,在法律上要得到应有的评价,否则就会有所遗漏,它就不利于惩罚犯罪,不利于保护法益。第二,我们还要禁止重复评价。

一个人做了一件坏事,从刑法意义上就只能惩罚他一次。否则的话,他干了一件坏事,我们惩罚了他两次。这就不利于保障人权。所以,坚持全面评价是法益保护的要求,是保护技能的要求。禁止重复评价。是保障机能的要求,要保障人的基本权利,我干了一件坏事儿,你惩罚我那么多次,这是不公平的。

那么,既然要坚持全面评价,又要禁止。重复评价。我们怎么样才能全面?怎么样又能够避免重复评价?由此,我们在对被告人进行定罪的时候,一罪数罪。要取决于两个指标。第一,行为数量。行为人。到底实施了几个行为?行为数量问题,

这个我们后面都会详细的去拆解,但是在这大家首先要做个铺垫。否则的话,后面有一些问题不好理解。第二,课题数量。这就是客体对形态的对这个罪数的影响。这两个指标只能综合起来,我们才能够。去得出一个合理的岁数关系。请大家先不要看书,告诉我。如果一个行为。利益就是客体。各位,

如果一个行为侵害一个利益。哎呀,失误失误。这个写的有点布局不合理啊。唉。咳。各位,如果一个行为侵害一个利益,几个罪一个罪,这太简单了,比如我偷了人家的一个手机。我就一个盗窃行为侵犯。一次别人的财产权最终定一个盗窃罪,我一枪打死一个人,侵害一个利益,

他人的生命权最终也只能定一个故意杀人罪,这是标准情形。各位再看一个行为侵害两个利益,定几罪?一个行为,但是我侵犯了两个利益。几个罪只能定一个罪,理由是什么?理由在于我虽然侵犯了两个利益,但是我只有一个行为,而我只实施一个行为,那对我就只能惩罚。一次嘛,所以仍然是只定一个罪。最典型的不就是想象竞合犯吗?

各位张三一枪打死了李四家的那个宠物狗,很值钱。那个榴弹又把李四给打死了。张三只有一个开枪的行为。张就这个宠物狗而言,张三是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就李四的死亡而言,张三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侵害几个客体。两个一个是财产权,一个是生命权,但张三只有几个行为一个,所以这个时候只能定一罪,否则就属于。

重复评价,你一旦输的并发,这不就重复评价了吗?一旦数罪并罚,意味着这个开枪的行为在毁坏财物罪中评价一次,在过失致人死亡罪中评价一次。没问题吧?好各位再看。如果是。两个行为。侵害一个利益。定期税。两个行为。侵害一个利益。通常定脊髓,

我们这这个时候只能讨论一个主要情况。通常定几罪,一个罪很好,一个罪的原因是什么?一个罪的原因在于这个时候啊,因为虽然有两个行为,但是它只侵害了一个利益,侵害的这个利益。一旦你凭从,一旦你数罪并罚,其实就意味着。重复评价。它是对利益的重复评价,而一个行为一旦并罚,它是对行为的重复评价。

抬头不要看,不要看书啊,抬头看我看我啊,各位张三去诈骗李四的巨额财物。骗李四的钱,李四拿起手机,正要给张三转账。各位张三骗李四巨额财物,李四都开始转账了。但李四突然想到,张三有可能是个骗子。他就醒悟了。然后李斯给张三说,妈的,你骗我,

我想起来了,你肯定是骗我。啊张三一看,又恼羞成怒,就把李四打倒在地,然后把逼着李四把钱转给自己。各位,首先张三诈骗,李四被李四识破真相,这一步是不是构成了诈骗罪未遂?这个诈骗行为是不是就结束了?诈骗未遂,然后张三恼羞成怒,将李四打倒在地,逼着李四把钱转给自己。

那第二个行为又构成了。抢劫两个行为,但是大家会发现诈骗罪侵害的利益是什么?财产权。而后面抢劫罪侵犯的利益财产加人身,而且是财产为主。大家会发现,他前后两个行为针对的指向的是不是都是被害人的同一份财产?你想一想,这个时候有没有必要去数字并发?有没有必要定个什么就行了?抢劫罪就足够了。定个抢劫罪,那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就能够得到全部的评价了。前面是未遂,

后面是抢劫罪既遂。能理解吧,各位抬头看我,比如咱俩之间发生了矛盾,我就想报复你,我轮起刀,我想把你砍成重伤,我两刀把你砍成重伤,砍成重伤以后啊。我本来都打算结束了,紧接着你骂了我一句,我一生气,你还敢骂我,我两刀就把你捅死了。各位,

前面是不是有伤害行为?后面是不是有杀人行为?各位,这是两个行为,但是你看一看我侵害的客体之间是什么关系?侵害的客体之间,虽然表面上看是两个客体,两个利益,一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伤害,二杀人是他的是他人的生命权,但是生命权是可以包含着。身体健康的。此时定一个罪就够了,定什么罪,故意杀人罪。

当然,这个讲侵害一个利益,指的是利益之间,客体之间具有。包容关系。或者是相同关系。一模一样就相同。如果具有包容关系,同样如此。各位抬头看我,我再给大家讲最后一个案例啊,我们的铺垫马上就结束。各位,假如我开车的时候闯红灯,不小心把马蜂撞成了重伤。

马蜂就被撞出去十米之外。落在地上。我一看马蜂竟然还没死。那怎么办?这还能救活吗?死马当活马医。那紧接着我打算把他送往医院,但是放到车上的那一刻,我后悔了。然后我就拖着马蜂走到一个非常非常偏僻的地方。把它放在了路边,还盖上一些树枝。我就开车逃跑了。啊,几个小时之后,

马蜂因为无法得到救助,流血过多死亡。这个案例首先我前面是将它撞成了重伤。后面转移到偏僻之地,使他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各位大家想一想啊,你可要仔细去思考这个题目真的很难。但认为如果我前面把他撞成重伤的那一刻,假如我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后面是不是把它转移到偏僻的地方去隐藏去遗弃,使其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后行为很明显要定什么罪?故意杀人罪很好。大家认为对我要不要数罪并罚?此时此时,你们其实不应该看我,

你应该想一想这个东西PPT上的东西。各位,你想我几个行为,两个行为侵害几个利益?一个利益还是两个利益?当有同学说这一这这很明显是两个利益啊,你前面交通肇事罪,那危害的是公共安全。你后面将马蜂转移走,转移到特定的地方,然后导导致它出现死亡,结果这针对的是特定人的生命权,这是两个利益。这是两个行为,两个利益,

对吧?这是这个判断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你仔细想一想,它的确是两个行为,两个利益,那如果两个利益之间具有一定的包容关系,其实只能看成是一个利益。请问马蜂怎么死的?是不是从前面的重伤结果发展过来死掉的?此时一旦数罪并罚,意味着什么?重伤结果在前面的交通肇事罪中评价了一次。对吧,重伤结果在后面的死亡里面又评价了一次,因为后面的死亡是从重伤发展过来的。

一旦数字并罚,就意味着一个重伤,结果其实是在前后两罪中都被惩罚,都被评价了。这不就是典型的。重复评价了吗?所以这个案子只能定故意杀人罪。一个罪只能定,故意杀人,一个罪能理解吗?好,如果能理解来,我们再看。如果有两个行为,各位侵害两个利益。

两个利益之间肯定是没有包容或相同关系了。此种情况原则当然要干嘛?定几个罪?两个嘴要数罪并罚,当然有没有例外?原则是定两个罪有没有例外,例外是什么?罪数里面会讲,比如牵连犯。比如吸收犯对吧?好,由此各位看一看啊,一个行为侵害一个利益,这是标准的一罪。一个行为侵犯两个利益,

这个时候也只能定一罪。因为它只有一个行为,否则就是对行为的重复评价。那么,如果两个行为侵害一个利益。这个一个利益指的是利益之间具有包容关系或者完全相同,那此种情况当然也指定一罪,那如果两个行为侵犯两个利益。那这个时候原则上是定两罪例外是定一罪,而那个例外就是命题的重点,我们在最数里面再去讨论。好到了这一步,各位,我们犯罪客体所做的这个铺垫已经足够了,对定罪有影响。

对形态有影响,对罪数关系有影响。好做了这个铺垫,以后我们看一看犯罪构成的四个要点,客体是什么?是刑法保护的社会利益。它是一种利益。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我们后面再去讨论。下面有一道真题,真题说,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中属于必要要件的,有各位换句话说,

哪些是客观方面的必备条件?这四个我想大家即使没有法律基础,也能够判断出来。构成犯罪一定要有谁?行为所以本题一定是选a。好,我们讨论完下面这个点就休息,下面这个点是。犯罪构成的两大分类。包括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标准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我们犯罪构成先远观叫一二三四。一一个概念,主观要件,客观要件的总和二两种分类,

就这两种。这两种分类首先第一种是基本的犯罪构成。所以基本。大家在旁边。记一下,叫单独。加完成。刑法分则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规定的犯罪构成。那么,基本形态是什么?基本形态指的就是刑法分则诸多条款,90%以上都会符合一个特征。90%以上,这个是一点都不夸张的啊,我们一起来看看法条,

先带着大家一起来看一看。总则几个法条啊,这个不要记,你就浏给我一起浏览一下就行了。总则22条就规定说,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兼免除罚。犯罪预备,那这个犯罪有没有完成?有没有完成?没有,是不是还在准备阶段好,再看23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24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各位预备未遂,终止这三种形态,表明犯罪有没有完成?没有,都没有进入到完成阶段,都没有对客体造成实际的侵害。共同犯罪第25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故意犯罪。好,这几个法条就有点印象就行,

你没有印象都没有关系,哪怕你你刚刚我讲的时候你稍微注意一点就很好理解。来问大家看分则条款。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问,大家232条所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指的是杀人完成了。杀死了,还是没完成。就单就232条而言。法条所规定的故意杀人的,这时候是将人杀死了呢,还是没杀死?是不是杀死了好?

那再看。比如,像236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请问。这个强奸是既遂了,完成了还是没完成?哪种是不是既遂了完成了?理由在于什么呢?各位刑法分则90%以上的条款所规定的都是基本的犯罪构成。也就说,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那为什么我们可以断定啊?这是属于基本的构成呢,

理由很简单,想一想。立法上能不能这样规定,比如第一款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十年以上。请一脚轻三到十年。那第二款接着立法去规定故意杀人,致人重伤的。第三款故意杀人致人。轻伤的第四款,故意杀人致人轻微伤的第五款,故意杀人未击中的。能不能这样规定?如果你这样去规定,

那根本就不叫立法,那整本刑法典要多厚啊?那能不能紧接着下面这样规定的说,两人以上故意杀人的如何处理?三人以上四人以上五人以上怎么处理?六人以上怎么处理?100人去杀人怎么处理?疯了。大家会发现,我们的立法技术是什么?叫提取公因式。我们在分则条款中,比如二三二条,它只是规定了一个基本的犯罪构成形态。那如果杀人没杀死怎么办?

结合刚刚讲的总则条款。如果两个人以上去杀人怎么办?结合刚刚总则条款共同犯罪。他都看我。如果张三一枪把李四打死了。一枪打死这个时候作为法官去援引法条的时候,他直接就说一句话就够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张三犯故意杀人罪处死刑够了。张三一个人把李四杀死,我们是不是直接用这一个法条就可以全面评价张三的犯罪事实和内容了?各位,那如果张三杀李四碰一枪没打中呢?是不是也要定故意杀人罪?只不过是属于故意杀人罪。

未遂既然是故意杀人罪,未遂你仅仅只用这一个法条就不够了。因为这个法条通常指的是既遂。那还要把谁拿过来?把种子中。犯罪未遂那个法条拿过来。这时候,法官再去评价事实的时候会这样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及第23条之规定。第23条就是犯罪未遂的规定。明白了吗?所以它其实就将典型情形放在分则中,将非典型情形向未遂预备终止。这种未完成。还有共同犯罪放在总则中加以规定,

当你碰到这种特殊情形的时候。你就把总则的条款拿过来一块用,没有特殊情形,直接用分则条文就够了。各位,如果张三李四一起去杀人,大家想一想。张三李四一起把王五杀死,这个时候法条怎么用?张三李四一起把王五杀死,我们在列法条的时候怎么列?应该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以及第。25条之规定。25条就是这证明张三,李四构成了共同犯罪。

明白了吗?所以它们就是公因式,正因如此,我们基本的犯罪构成它的内容叫单独加完成这两个指标,要同时具备。单独是一个人完成。对故意犯罪而言,要达到既遂状态。凡是单独加完成的。都是属于基本的犯罪构成。那么,修正的犯罪构成?基本对修正,那当然是修正基本。那就是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

对之进行扩展,补充形成的犯罪构成。那怎么修正?各位基本的犯罪构成有两个指标单独完成,那你去修正,无非是修正单独。非单独修正完成。未完成。对吧,各位修正单独叫非单独非单独,那就是总则中的。共同犯罪。修正完成未完成,那就是总则中的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包括预备未遂终止。

各位,这个能听懂吧好?来请大家抬头看我。我们讨论几个小案例,试一试啊。张三李四一起持枪将王五杀死。各位此时属于基本还是修正?张三李四持枪将王五杀死,修正吧好。张三一枪。想打死李四,结果未击中。基本修正。也是修正它,虽然是单独,

但是它没有完成。那张三如果一枪把李四打死了,当然是属于。基本的犯罪构成既是单独又是完成,就是这个意思啊,第二是标准的犯罪构成与派生的犯罪构成。各位。标准对派生什么是标准啊?我经常讲标准,其实只是一种参照物。所以我们经常讲叫工业生产标准化,我现在最讨厌的一件事情就是你出一次差,你要带各种充电器,就那种线很麻烦,所以那个欧盟是不是对苹果公司提出要求啦?

要求他们的接口是不是要和他们的标准保持一致,各位那以后如果真是这种充电器的接口,包括像pad,像手机。甚至电脑如果这些接口能够保持一致,带一根线出去,基本上就够用了,那就很方便。所以标准它其实只是一种参照物。只是一种参照物。那么,标准的犯罪构成又叫普通的犯罪构成?啊,这个参照物大家要注意。犯罪的本质特征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所以要以社会危害性作为参照物。所谓标准的犯罪构成,是指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程度的行为规定的犯罪构成。通常,社会危害程度。就通常情形。而派生的犯罪构成为什么要派生呢?因为它已经不标准不标准,那或高标准或。低标准,那就是以标准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因具有较轻或者较重的法益侵害程度。较轻较重的法益侵害程度,而从标准的犯罪构成中派生出来的犯罪构成。为什么要派征?

因为它已经不标准,它已经不是通常的社会化程度。而是更重或者是更轻。因此,包括加重的犯罪构成和减轻的犯罪构成。加重和减轻。所以,标准的犯罪构成可以简单讲一句话,叫通常之罪,通常之刑。通常之罪,通常之刑。而派生的犯罪构成,它已经不是通常之罪啦,它已经不是通常社会危害程度啦,

而是因为具有较重或较轻的法益侵害程度而从。标准的犯罪过程中派生出来。来,我带着你们一起来看法条,各位一定要注意啊。讲完这个点,我们休息。各位看。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标准还是派生。标准还是派生标准?这就意味着杀人罪通常情形,量刑都是这样子的,

后面说情节较轻的属于什么?属于什么派生的犯罪构成?具体而言,属于派生构成中的减轻的犯罪构成非常好。各位,这个233和232原理一样,不说了,再向后。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标准派生。很好,标准通常的强奸都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好,再看强奸妇女,

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直到死刑。各位,下面六项都是属于。派生构成中的加重的犯罪过程非常好好,你比如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此种情况。各位,我们一般认为啊,我在这大致说一下。那既然本款规定是加重的犯罪构成。那么一到六除了六以外。六一般认为是结果加重犯就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然后呢?

五奸淫不满是宙斯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一般认为也是结果加重,造成幼女伤害,除了这个造成幼女伤害和第六项以外,其他的情况一般认为都是情节加重外。啊,当然,我一会儿会给大家去总结情节加重犯和机构加重犯,怎么去区分在罪数里面,会重点去讨论的好,我们再随便找一个啊。各位看新增罪名236条之一,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

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各位。这属于标准情节恶劣的三到十年。加重的犯罪构成。没问题吧?好,我们再看一看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十年以上,

知道无期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各位这个情节较轻,属于。减轻的犯罪构成对吧?好再看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加重的犯罪构成。能理解了吧?好,那这个点终于搞定了,

搞定以后问问大家最后一个问题,请问两种分类之间是什么关系?哎,交叉关系同一分类,相互排斥,不同分类可以交叉。能不能说既基本又修正?不能吧,能不能说既标准又派生?能不能说既丑又帅?不可能的,那是矛盾的反义词,但是不同分类之间是可以交叉的吧?各位基本能不能对标准?可以,

比如一枪打死一个人。是基本的犯罪构成。也是标准的犯罪构成。各位基本能不能对派生?可以,比如。比如我在一本通课里面还讲过这样一个案例说。比如这个。马蜂在天安门广场当众猥亵岳云鹏。强制猥亵。这是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他人。大家想,首先这是基本还是修正?基本马蜂单独一个人完成了吗?完成了单独加完成,

这是基本第二,这是标准还是派生?派生是在公共场所当众威胁他人,量刑要升一格的。啊,基本也可以对派生。好,那修正能不能对标准?可以张三李四一起把王五打死了。首先是修正,其次也是标准。对吧,修正能不能对派生?可以吧。可以,

比如。啊,比如二人以上。他有可能会构成共同犯罪吧,所以是修正第二二人以上,派生构成。所以同一分类相互排斥,不同分类可以交叉。刚刚讲的最数这一块,我们在。整个犯罪论结束的时候啊,还会再去重点去讨论,比如有同学呢,就讨论刚刚的交通肇事罪,为什么不并罚?

我刚刚有几个同学问了这个问题,因为可能交照罪本身啊,大家还没有那么熟,我们再讲几个小案例判断一下,看一看客体之间是什么关系?讲完之后啊,我们就按照正常的顺序去这个进行了呃,原因在于啊呃,这个课题之所以要进行前置化讲解,它其实是关乎着整个刑法。从定罪到形态到罪数关系,它比较重要又比较疑难。先不要看书,抬头看我。先实施第一个行为a行为。

又实施第二个行为b行为。如果AB两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之间,我们呢,就可以大致总结一句话叫包容关系定一罪。并列关系要并罚。如果a罪所侵害的客体和b罪所侵害的客体。虽然是两个行为,但是AB所侵害的客体之间具有包容关系,一般认为定一个罪就够了。因为定一个罪呢,就可以做到全面评价了。但是a罪侵害的客体与b罪侵害的客体,如果是一种并列关系,两者之间互不包容,那这个时候必须要并罚。

不并罚你就做不到全面评价。那这个包容关系怎么去理解呢?指的是。a罪所侵害的客体和b罪侵害的客体有没有这种关系?如果有,那是典型的包容关系。那我们再举几个例子,大家感受一下啊。第一个案例。张三敲诈李四敲诈说把手机给我,不给我两天以后我就杀了你儿子,这是敲诈勒索。那李四说,老子就是不给那张三一生气,就把李四打倒,

然后抢走手机。前行为是敲诈勒索,后行为是抢劫。没问题吧,那前面敲诈,后面抢劫。两罪所侵害的客体之间有没有包容关系?敲诈侵害的是财产加人身,抢劫侵犯的也是财产加人身,而且抢劫暴力程度是不是比敲诈要更高?所以抢劫是可以包含这。敲诈这个时候,我们只要对行为人定一个抢劫罪,就可以全面评价了。为什么呢?

你站在被害人角度去想,被害人遭受了什么损失?财产损失。对吧,那这个财产损失在抢劫罪中已经可以评价了,一旦你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并罚就没有必要,也没有充分的理由,原因在于被害人只遭受一份损失。你对行为人数字并发有什么异议呢?如果被害人遭受了两份财产损失或者两份损失,对行为人进行并罚才有可能。各位,再比如你背着一个包包,里面有好多钱,

我想一把把你的包夺走,夺走你的包,我伸着手一把夺,你就紧紧抓着包,不松手。我就没有夺成功。到这一步来看我是不是构成了?抢夺罪。未遂没问题吧,但我看你不松手,我就把你打倒在地,然后把包抢走。后面是不是构成了抢劫罪既遂?要不要按照一个抢夺未遂,加上一个抢劫既遂,

数罪并罚?被害人遭受几份损失。一份损失财产损失,当然了,那个人身加财产。抢劫罪侵害的利益,即主要利益是财产次要,客体次要。利益是人身在抢劫罪中都可以得到评价。是不是定一个抢劫罪就够了,没有必要去数罪并罚的?先砍伤,砍伤之后感觉不满意算了,索性杀死又临时起意把他杀死,前面伤害,

后面杀人,客体之间具有包容关系。定故意杀人罪,一个罪就可以了。但是客体之间一旦是并列关系,注意原则上都是要数罪并罚的。如果不并罚,你是做不到全面评价的。那它这个并罚有个前提,当然是两个行为,一个行为是不可能并罚的。各位张三先。抢劫小花。抢劫小花压制反抗劫取财物抢劫以后临时起意又对小花进行了抢劫。前行为侵害的客体是。

财产后行为侵害的客体是。性权利,二者之间能不能相互包含?不能这时候当然要。数罪并罚。没问题吧,先入户盗窃偷东西的时候发现女主人醒过来,又将女主人强奸了,盗窃侵犯的是财产,强奸侵犯的是性权利。客体之间是。并列关系要数罪并罚。这个能听懂吗?好,所以我们客体之间的关系,

别着急,后面还会再重点去讨论下面,我们继续。看一道真题。甲想杀乙从远处向乙开枪射击,致乙重伤,甲的行为符合什么?哦。各位,这种题目做起来啊,技巧性特别强,你先看四个选项a标准,标准对应的是谁?派生它们两个是一组概念基本对应的是谁修正?各位任何一个犯罪或者标准或者派生。

或者基本或者修正。就如同a项是男b,项是女,这意味着什么?这意味着c项和d项都可以。不看了。要么是男,要么是女。问,张三的性别是什么?a男b,女c和d都可以不看了。一定是在a和b里面二选一。那基本对修正标准,对派生各位假想杀乙致以重伤,

请问有没有完成杀人?没有,那基本是单独加完成,现在完成了吗?没完成那一定不是基本的犯罪构成,只能属于。修正那b项肯定会选。没问题吧,但这是标准还是派生呢?标准是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十年以上。然后派生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请问故意杀人罪未遂,一定属于情节较轻的杀人吗?

是吗?来看法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十年以上,这是叫标准的犯罪构成没问题吧?情节较轻的。三到十年,这属于派生的犯罪构成。具体而言,属于派生构成中的。减轻的犯罪构成。故意杀人未遂,大家认为原则上量刑是在。死刑无期,

十年以上这个档次。还是在三到十年这个档次。没人知道。这个题目没有明示,谁也不知道。只有什么时候才能认为它属于减轻的犯罪构成呢?题目会说,比如这个题目加上一句话就可以了。甲想杀死乙,从远处向乙开枪射击,致以重伤。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构成杀故意杀人罪属于情节较轻。如果加上这句话,才能认为它属于。

派生的犯罪构成没有这句话,它既有可能是标准,也有可能是派生,谁也不知道答案。所以这个题目从择优选择的角度,各位无论如何它一定是属于哪种构成啊?修正它的构成,它的确是单独,但是并没有完成。它不符合单独加完成的结构,一定是修正的犯罪构成好,这个点到此结束。结束以后,那我们下面就开始讨论。先远观后近玩,

拆解近玩犯罪构成四要件。犯罪构成四要件,我们一块去讨论,先不要看书,抬头看我。做个简单的小结,远观犯罪构成作为定罪的标准。我们讨论了一二三四。犯罪构成的一二三四一一个概念犯罪构成是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两种分类基本对修正标准对派生。三个特征罪刑法定。最。是成立犯罪的必备要件刑,是适用刑罚的前提。法定犯罪构成重要件,

由刑法明文规定。四项意义,定罪联系量刑理论联系实践,我们前置化一个考点,重点讨论了犯罪客体的意义。它对定罪的影响。对犯罪形态的影响。对罪数关系的影响。以上意义,我们做完铺垫以后,从远观到近玩近玩,拆解犯罪构成四要件,要从犯罪客体开始逐项拆。一直拆到主观方面。那么,

在进入犯罪客体之前,大家要牢牢树立一个理念。这个理念大家可要重点关注,尤其到后期背诵的时候会非常好用,而且对我们做案例分析题都有帮助。那就是犯罪的两大显著特征及两个统一。两个统一,第一是昨天讲到的形式与实质相统一。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观点。任何事物都是形式与实质的统一。第二,主观与客观相统一。先不要看书,各位。犯罪的形式是什么?

形式特征是什么?是不是有法律的规定就在立法上能够得到确认?第二,实质特征是什么?爱社会危害性更准确的表达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第二,主观与客观统一主观。要求一个人犯罪啊,要有犯罪故意或者是过失。对吧,而客观呢,至少要有犯罪的行为。来请大家抬头看我。任何一个犯罪的成立,要同时满足两个同意,

少一个都不行。比如构成抢劫罪,张三抢了李四一部手机。形式上,法律规定了抢劫罪。实质上,抢劫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第一个统一满足。第二,主观上张三有抢劫,故意二,客观上张三实施了抢劫行为。主观客观相统一。犯罪就能成立了。那我问大家。

如果仅仅满足形式,缺乏实质。有罪无罪。满足形式就是看着像犯罪,但是呢,它又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缺乏本质实质,那肯定是无罪的吧,能不能举个例子,满足形式,缺乏实质?很好,比如像正当防卫,像昆山龙哥案。那个于海明是不是正当防卫,

把龙哥杀死了?各位从表面上看,于海明像不像犯罪?想他可是把龙哥杀死了。满足行使,但是它是正当防卫,这是正当的,正当的表明它没有社会危害性,缺乏实质。无罪同理,各位如果满足实质,缺乏形式,也无罪。比如。满足了实质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但是缺乏形式,最终也无罪。比如比如昨天讲的毒驾吸毒以后,驾驶机动车还包括。还有什么单纯独驾是无罪的,其实还有很多呢。各位抬头看我,我举个例子,公然猥这个公然猥亵听过吗?有没听过司法实践中有些变态难?他会在公开场合裸露自己的身体。听过吗?我在上海地铁上就见过一次。但是那哥们比较惨。呃,

当时呢,它就地铁大致人很多的,然后呢,人挤人人挤人,但是我后来发现诶,因为我低头在看新闻,我怎么发现我旁边的人越来越少,越来越少?啊,好空啊,这怎么回事啊?然后我就发现我旁边只有男性,没有一没有女性了,然后那个女性都朝着另外一个方向在走。然后回头一看,

就有一个男的,然后呢,他就是裸露,也不是那么明显,但是。我已经看到了,它在裸露自己的身体。然后当时那一刻,大家知道吗?我还是很兴奋的。啊,我兴奋什么?妈的,我终于可以等到我要出手的时候了,我那时候真打算是要出手了。

然后。等我打算出手的这一刻,我旁边站着一个男生,那男生可能看着比我还年轻,那男生比我出手还快。然后他过去之后就先这个骂,就是声音特别大,先骂了他几句,骂过以后,然后就抓着他的这个位置。抓它位置,然后紧接着我就在旁边给它点了个赞。给他点了个赞,然后我我一直没走啊,为什么因为警察如果过来,

我最起码可以是个目击证人。然后紧接着旁边的那个呃。女生然后才敢说出来,这个男的怎么样怎么怎么样,后来呢,地铁的安保人员就把他给抓起来,然后交给警察。那大家想一想,像这种情况,那的确会引起不特定女性的心理恐慌啊。那么,它的确是具有一定的社会无害性,但是立法上并没有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所以只能行政处罚。那为什么没有规定为犯罪呢?

因为它没有强制手段。没有强制手段。啊,这个呢,我们到分则讲强制威胁侮辱罪,会再提一下,所以如果仅满足实质缺乏形式,它也无罪,各位再看。只满足主观,缺乏客观无罪,天天想杀人,但是没有任何举动,那一定是无罪的,各位想一想,

从小到大,你们内心有没有过犯罪的冲动?有没有有很好,可能每一个同学都有过犯罪的冲动,比如这个同学想干个嘛?想杀人。各位人家大家知道吗?你们以后结婚之后啊,我之前看过一个调查说伴侣之间,夫妻之间,一生之中至少有七次想杀死对方的冲动。我都不知道这个婚姻到底是在干嘛?那大家可以想,这就意味着有杀死对方的冲动,并不意味着构成犯罪。

思想无罪,想法无罪。只满足主观,缺乏客观是无罪的。第二只满足客观,缺乏主观,也无罪。能不能举个例子?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对吧,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主观上没有故意,没有过失,那也是无罪的。这表明,

四个指标里面少一个,那最终都无罪。要同时满足两个统一,才构成犯罪。从反面来看,大家我带着你们呢,先大致翻翻书,你看一看我们刑法两个统一有多强悍啊。来,先把书。翻到第15页。犯罪是两个统一。少一个都不行,带着这个基本的逻辑,我们看一看。

15页上面的第一项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是作为定罪的标准。犯罪是两个统一,那作为检验犯罪。的公式,它也必然会体现两个统一,至少要体现其中一个。比如,犯罪构成是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表明。它从概念归纳上主要侧重的是主客观相统一,好再向后翻。翻到第18页,我们看危害行为。危害行为找到了吧?找到了,

我们看看各位先抬个头。行为构成犯罪没问题吧?行为构成犯罪,犯罪是两个统一行为构成犯罪,那行为一定是。两个同意。行为构成犯罪。犯罪是两个统一。那行为当然也是两个统一,所以你看一看它的概念。危害行为是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之下,这是属于。主观危害社会,这属于实质。被刑法禁止就是刑法规定了这属于。

形式,身体活动属于。客观一头一尾主,客观相统一,中间夹着。实质形式相统一。没问题吧,这是典型的两个统一好再向后。我们接着翻。翻到。第32页,我们看无罪过事件。32页下面16条法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和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不是犯罪。表明。无罪过事件是无罪的,无罪的原因是什么?不满足主观,满足了客观。它也是两个统一的体现好再向后。翻到第42页。我们看一看正当化事由概念。概念。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形式上符合了某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依法不成立犯罪的情形。表明正当化事由最终无罪无罪是不满足犯罪的。实质但满足了犯罪的形式。

没问题吧?好再看向后,我再给大家随便找两个,我们就项目后面不看了,45页。看看防卫过当。防卫过当使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各位,这表明防卫过当,有罪无罪。有罪就必然会满足两个统一,看一客观上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造成重大损害,具有社会危害性。这是客观二主观对造成的过分损害,存在过失或故意具有罪过性,这是主观主客观。相统一,后面还有很多呢,换句话说,两个统一的记忆方法,它是可以拆除整个犯罪论的内容,包括犯罪形态,包括共同犯罪,包括罪数问题。来请大家抬头,最后一点铺垫。

刑法上讨论一种现象,一定要满足一个规则。叫疑似犯罪。疑似犯罪指的是要看着像犯罪。如果连疑似犯罪都不满足,根本没有必要在刑法上去讨论。比如端起杯子喝口水。抽根烟,这不可能在刑法上去分析的,这叫生活行为。而疑似犯罪在刑法上只有两种结局,第一是有罪。疑似犯罪也有罪,为何有罪满足两个统一?满足主观与客观,

形式与实质。第二,疑似犯罪最终的结论是无罪。为什么无罪?是因为不满足主观。或客观。不满足形式。或。实质请问请问有没有可能?既不满足主观与客观,也不满足形式与实质。有没有可能没可能理由在于如果主观客观形式实质四项指标都不满足,它根本就不是疑似犯罪。那就是个生活行为,刑法上是不讨论的。

案例分析题怎么去踩点?我们后面专门会给大家去讲案例分析题踩点就这四个字。在案例题中,凡是疑似犯罪的,看着像犯罪的,最终都是要分析的。比如题目里面说了张三主观上有犯罪故意,但是客观上还没有实施犯罪行为,那这种。情节事实在答案中都是要体现出来的。凡是疑似犯罪。满足主观。不满足客观或者反过来满足形式,不满足实质或者反过来这种在案例分析题中都是要踩点的,否则就会有遗漏。

那这充分说明我们在刑法意义上去讨论讨论定罪问题,一定有个前提叫一次犯罪。那疑似犯罪至少要满足四个指标中的一个。比如刚刚讲的像。无罪过事件。无罪过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各位它就是满足了客观而缺乏主观。两个统一记忆法在整个这个课程过程中啊,我会一点点给大家去做铺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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