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泽兵 发表于 2024-4-16 16:32:06

法理学专题09法律职业与法律方法(04)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好,接下来我们来看第四个问题,叫做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那么,这个所谓的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的话呢?简单来说,就是告诉大家,当代中国啊,就是这个所谓的正式解释,它到底分成几种?那么,我们之前其实已经有概念了,那么当代中国的政治解释的话呢?

总共有三大类,第一个的话呢,叫立法解释,第二的话呢,叫司法解释,第三个是所谓的行政解释。那么,首先我们在正式的讲解这个知识点之前呀,我想大家先看一下这三种解释类型,然后你告诉我,你觉得这这三种解释当中哪个解释它看起来从名字上就。就有点奇怪了呢,大家觉得。哪个是这个什么呀?哪个是这个看起来就相对来说有点奇怪的。

大家如果仔细想想的话呢,我想你应该能够看出来啊,这个立法解释这个词儿啊,它其实是相对来说比较奇怪的。呃,为什么呢?原因非常简单,因为大家知道立法和这个什么呀解释啊,它是两个行为,能明白吧?我经常讲这个,大家可以怎么去理解这个呃,立法和解释的一个区分呢?这个所谓的立法呢?它指的是强调注意把一个规则听清楚啊,

从无到有的创造出来,这是所谓的立法。看到了,没立法,它主要指的是对规则从无到有的一个创造,而这个解释的话呢,大家注意它指的是什么呢?它指的是在这个规则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对它含义的一个什么呢?一个从粗。到细的一个什么呢?到细的一个说明,或者一个细化说,一个是从无到有的创造,一个是从粗到细的一个具体化,

或者是一个呃一个说明,那说它俩是从性质上来讲就不太一样。如果打一个比方的话呢,大家可以怎么理解呢?这个立法呢?就有点类似于这个盖房子,就这个房子呢,从无到有把它搭建起来,而这个解释的话呢,是在有房子,房子已经确定的情况下,然后呢,对这个房子干嘛呢?对他的这个里头的这个细致的工作来进行装修去搞装修,看到了没有?

在房屋的主体框架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在它内对它内部的一个什么呀一个。呃,这个这个精细化的一个一个装修活动能明白吧?那大家想显然你应该知道这个装修它可不可能说这个修完以后呢?这个房把这个房子给修没了,后来本来这个房子是。两层结果修完以后呢,把这房子给修到地下了,你觉得可能吗?那不是装修段该干的事,那是那是什么呀?那是拆迁段干的事,能明白吧?那所以说呢,

这个立法和这个解释呢,它原则上来讲是不搭着的,能明白吧?而这个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他们其实并不奇怪,因为呃,解释嘛,它本身是对法律含义的一个具体含义的说明,是一个从粗到细的过程,那这个时候的话呢,在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过程当中,在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管理社会的过程当中,那么他人当然需要什么呢?在需要已经有规则的情况下,

对这个规则的含义来进行一个具体化了来,方便他们的对法律的这样一个具体的执行活动。那所以说立法解释呢,它看起来是最为奇怪的,那事实上我们后面在讲到的时候,大家也会发现立法解释确实就在三大解释当中,不管是从它的地位上来讲,还是从它的效力和功能上来讲,它毫无疑问都是非常特殊的。也就是立法解释它具有什么性呢?立法解释它带有所谓的立法属性,也可以理解为就是一个什么性呢?就是一个所谓的创造性。它名义上叫做解释,看到了没有?

但是实际上它能够以解释为名,达到一个变相立法的效果,而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都不具备这种所谓的创造性,它都是什么性质的呢?它都是所谓的执行性质或者应用性质的解释,是在不改变或者不质疑这个法律的,这个这个存在或者说法律的,这个这个本身的前提下对法律含义的一个细化。说这个细致式的,这个差别的话,大家需要去能够明白,那好了,那我们来看一下,首先第一个就是立法解释了,我们说了嘛,

它呢,是以立法为名来达到呃,以解释为名来达到一个变相立法的效果,它的界限呢,和立法活动应该是最为最为模糊的。那为什么它能够这个以解释为名来达到一个变相立法的效果呢?因为我们一般来说嘛,认为解释嘛,它是以不推翻或者不质疑你解释的对象,法律规定作为前提的,那为什么立法解释能干这事儿呢?很简单,因为什么呀?它的主体太特殊了,它是由谁呢?

它是由立法机关亲自下场来完成的解释活动,那也就说我是立法机关,那也就意味着我既可以创造这个法律。看到了没有?那我也可以解释这个法律,那这个权利。都是我的,那所以说呢,我就可以把这两个活动呢,合二为一,那具体来讲呢,首先第一个它的主体是谁呢?它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是由我们国家的国家立法机关全人常来完成的。那第二个的话呢,

解释的对象注意是狭义的法律清楚了没有?是狭义的啊,就是全人大全人常所制定的法律,当然我们之前说过了,全国人大所制定的法律呢,一般把它称之为叫做基本法律,而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呢,一般把它称之为叫做基本法律以外的。普通法律,但它是包括基本法,也包括普通法的,那么后面这个话我觉得非常非常的重要,因为它点明了什么呀,因为它点明了立法解释它所独到的功能。看清楚啊,

当法呃立法解释要解决什么问题,当法律本身需要明确界限或者补充规定的时候,我再说一遍啊,三个关键词儿,第一个针对的对象是什么?是法律本身看到没有,然后呢?对法律本身进行什么呢?进行明确界限或者补充规定,那其实后面所说到的明确界限也好,或者补充规定也罢,都意味着对法律本身的什么呀?对法律本身的调整,它不是一个单纯的细化了啊,而是对法律本身有可能会改变,

说三个关键词儿做题的时候呢,一定要把它牢牢的把握住。法律本身第二个明确界限或者补充规定,它本质上来讲都是对法律本身的一种修正,而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的话呢?它呢?是由什么呢?人大所产生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执行人大意志的这个过程当中呢,对这个法律含义的一个细化而已,你既然只是人大的下属,行了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嘛,都是人大的下属。那么,你作为既然是人大的下属,

你是人大意志的执行者,那你当然不可能以执行者的意志来取代发布这个规则的,这个什么呀?立法者,他的判断了,看到没有,是说他们都是执行性质的,或者应用性质的,都不可能对法律本身来进行。进行修正,那懂我意思吧,都不可能对法律本身来进行改变,就是明确界限或者补充规定啊,这个活动呢,是与他们无缘的,

好,这个点我需要大家注意,法律本身需要明确界限或补充规定。再次强调,它都带有所谓的立法性质,都意味着对法律本身可能会有改变或者修正。好,这是解释的对象,那它的效力的话呢?当然,大家需要注意,由于立法解释的话呢,可以理解为是一种变相的立法行为嘛,那所以说怎么办呢?所以说呢,

它的这个效力的话和法律是相当的,在所有的。这个三大解释当中,立法解释呢,它的地位最高,并且效力相当于法律,也就意味着什么呢?全长如果解释了一下民法典,那这个效力的话呢?这个解释本身就是民法典。那行人常如果解释下刑法典,那这个解释本身的话呢?和刑法典的效力呢?就相同,没有什么高下之分,

这个效力层面就非常的特殊,而我们后面所说到的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呢?由于它本身是对法律的一种执行和应用活动。所以说呢,他们的效力都是低于法律的,那也就是说他们都不可能和法律规定本身的这个要求呢,相抵触或者相矛盾。好,这是它的效力,那么当然我们说立法解释是呃,它的主体是全人常了,那谁能够向全人常申请说哎,这个法律本身有问题啊,它需要明确界限或者补充规定说你赶紧给咱们解释一下吧。谁能够向全人常做出这样的申请呢?

注意,这是今年立法法涉及到修正的部分。那是谁呢?注意,叫做两央两高和三委。注意啊,两央两高三委是一个简就这个这个什么呀简称。大家要能够把它还原出来,所谓的两央是什么呢?包括我们在后面的时候所说到的所有的两央,大家注意它的含义都是固定的,都指的是中央政府和中央军委,就是国务院和中央军委了。中央政府就是国务院嘛,是吧?

它同意那第二的话,两高就是最高法和最高检这儿的三委是哪三委呢?第一就是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就全国人大专委会。就是在全国人大之下,帮助全国人大来处理各种专门工作的委员会。我们在宪法当中会给大家详细的解释,那第二的话呢,就是什么呢?就是省级人大常委会就省人常。然后第三个委呢,就是今年新增的就是国家监察委员会注意啊,这是今年涉及到立法最新变动的部分,再次强调两央两高和三委两央中央政府中央军委两高最高法最高检三委指的是。常委呃,这个这个呃,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省级人大常委会和国家监察委员会这两央两个和三委构成一个非常重要的点,要记住。好,这是立法解释它的一个申请主体,就是能够向全常做出立法解释请求的这个人。他们是有法定效力的啊,也就说这三个,这这个两央两高和三委一旦作出申请,以后呢全?全常往往会慎重对待,往往会引发后续的这个立法解释的程序。当然,老师,我老百姓能不能够向全人常提出建议呢啊?

可以,但是这就不是一个呃,这个什么呀?不是一个有法律效力的申请了,而只是一个什么呢?笼统意义下的。建议它是在行使公民一般意见的建议权。那么再往后走的话呢,就是立法解释的一个作用和功能,它的作用和功能呢?前两个倒是没有什么特别的之处是吧?那就就是对法律这个解释常规功能的一个什么呢?一个这个怎么说?一个。重申吧,

那首先第一个的话呢,就是阐明疑义,这是法律解释的一个最基本的功能嘛,说明法律的含义,那第二的话呢,就是缓解法律的滞后性,适应社会发展,赋予所谓的法律新的含义,其实就是缓解滞后性嘛。第三个功能是它其中最为特殊的叫做解决法条冲突和司法解释的冲突。首先,第一个它是可以解决法条冲突的,为什么呢?因为这个立法解释的效力是相当于什么呀?立法解释的效力就相当于法律,

所以说立法解释作出以后呢,实际上就相当于说以新法取代了旧法,那相当于说呢,以新的规定取代了两那个过去相互冲突的旧的规定。那第二的话呢,它也可以解决司法解的冲突,因为我们后面马上就会说到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它的主体呢,既包括全人大,也既包括最高法,也包括最高检。那最高法和最高检都能够这个进行司法解释,那两个主体如果解释的不一样,听谁的呢?大家知道法院检察院呢?

同一级别啊,它同一级别人大,它所产生的法检呢是平行的架构,也就是说二者之间并没有一个隶属。或者高下的关系,那所以说当司法解释打了架呢,那就以谁为准呢,就以立法解释为准,说清楚了没有三个功能啊,第一个功能就是阐明疑义,第二个的话呢,就是缓解滞后性,第三个功能是解决冲突,什么冲突呢?法条的冲突就是法律的冲突,

和这个什么呢?和司法解释冲突,这个是大家最好是能够当做一道多选题来准备一下,甚至的话呢,如果变态一点的话呢,甚至可以考到什么呀?甚至可以考到简答题好,这是立法解释,再次强调它的功能是最为特殊的原因,很简单,因为它是实际上是以解释为名达到一个变相立法的效果,看到了没有它的效力,相当于法律。它针对的所所要发挥的功能,是对法律本身进行修正,

修正的表现体现为第一明确界限,第二补充规定。好,那是第一个问题啊,这是地位最高的,那紧接着第二个的话呢,叫做司法解释,司法解释的话呢,大家注意啊,你要理解到位,它可不是司法机关做出的解释,或者说不是一般的司法机关所做的解释。在咱们当代,中国能够发布司法解释的主体注意,就两个,

一个是最高人民法院,一个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换句话说,它是最高司法机关针对法律在司法审判领域当中的应用问题。所做出的解释,注意它解决的是一个执行或者应用的问题,并且主体是法检,最高法和最高检普通的法院,检察院,包括普通的司法官员是没有资格发布司法解释的。那么这个第二你当然就包括两个了,最高法搞的叫审判解释,最高检呢,搞的叫检查解释,那么解释的对象的话呢,

当然也是法律了,这个很正常吧,你比如说我最高法和最高检,我是隶属于全人大和全人常的。那也就是说呢,我要执行的是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意志,那如果说你地方人大呃,这个这个搞的地方性法规有问题了,或者说执行过程当中有异议了,或者你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在执行过程有异议了。你还轮不到由我最高法和作者最高检出手,看到没有?因为他们不够格儿嘛,因为最高法最高检它的隶属,它是作为什么呢?

它是作为全人大全人常的下属来存在的。那么,解释对象的话就是狭义的法律,那针对的是在司法过程当中的应用问题。那么,为了避免解释的分歧的话呢,大家需要去注意啊,最高法和最高检呢,虽然可以各自都发布呃,相应的,这个司法解释一个审判,一个检查。但是呢,为了避免分歧,这两个机关呢,

很多时候在发布司法解释的时候呢,也会考虑到对方的意见,然后呢,来进行司法解释的联合发布。那么呀,最高法,最高检可以联合发布司法解释,当然史老师那如果司法解释呃,这个他们没有联合发布,而是什么呢?最高检发了一个最高法,又发了一个,并且两个还真的冲突了,那咋办?那我们说过嘛,

就以谁来为准呢,就报给全常,或者说要要么让全常决定,要么让这个全常发布立法解释,以立法解释为准。那么,解释的效力的话呢?当然,由于它本身属于对法律的一种执行或者应用活动,那所以说当然你作为一个执行者,那你当然不能够以自己的判断来取代那个发号施令的领导的意志了,所以说它的效力呢?当然是低于法律。对了,并且司法解释,

如果发生冲突,由全人常决定,当然我需要提醒大家,尽管我们这儿呢,说到的是由全人常来决定,但是我问大家一个问题啊,就看你有没有当领导的潜质。那你觉得如果你是全人常的话,是吧?你的两个下属,并且是两个下属是平级的啊,就是他两个下属打架了,那你告诉我两个下属把矛盾反映到了你这儿,你告诉我你会不会轻易的表态呢?啊,

说我支持a或者支持b,或者说我觉得最高法是对的,最高检有问题,或者最高检有问题,最高法是这个,这个是没问题的呃,你会不会做出这样的判断呢?大家知道领导嘛,一般都是什么呀?领导一般都是端水大师了是吧?他一般来说不会轻易的表达自己的态度去贸然的支持一个下属去打压另外一个下属,否则就会导致什么呢?就会就会导致一个下属之间的这种什么呀矛盾的加剧嘛,大家知道是吧,那所以说怎么办呢,

所以说这个在实践当中啊,这个虽然呃,从理这个法理上来说,我们是可以报给全人常来做决定的。但全人常一般,根本就不会决定那全人常一般的处理方案是什么呢?它既不会支持最高法,也不会支持最高检,而是什么呢?而是各打50大板,说你说的不对,他说的也不对,以我说的四。司法解释为准,以我发布的立法解释为准,

能明白就它往往会以自己的立法解释来取代相互冲突的这个所谓的司法解释。那么当然,司法解释的话呢?它呢?也是要报备的啊,就是它尽管不能够理解为是个立法行为,但是呢,它作为一个规范性的法律文件,你是有规范性效力的,对所有的同类案件你都可以适用嘛。那所以说呢,它作为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呢,也是需要报备的,就接受审查的,那么它需要报备给谁呢?

那当然是领导全人常了,那么它要在公布之日起的30日内。报备全长好了,大家注意啊,首先第一个,但凡我们后呃,当然法理法理学当中主要就是在这儿说到了在宪法学当中,我们经常会说到一个备案的问题,没问题吧?大家注意啊,备案都是30天,就是但凡有报备要求的都是什么呢?都是这个自公布之日起的30日内报备给或者通知给相应的主体备案,就是通知嘛,就是把这个法律文件。

交给你需要报备的主体,并且大家注意这儿的考点,除了有30天这个时间以外呢,还有另外一个非常隐含的考点,这个考点是什么呢?注意,它不是自生效之日起的30日,而是自什么呢?而是自公布之日起的30日。大家知道,公布和生效这个时间节点呢,有可能是什么呢?有可能是重合的,因为有些文件它可能是自公布之日起。也就生效嘛,

没问题的,但是呢,注意也有可能会不重合,但是一个基本的原理是什么呢?就是生效它一定发生在公布之后。就是没有公布的文件,是不可能生效的,咱们之前说过嘛,是吧?法律要保持公平公正公开,要保证它的确定性,可预测性,要能够满足民众对它了解和知晓的这样一个这个法制的现代法制的一个基本要求。那所以说呢,公布它肯定发生在生效之前,

生效肯定发生在公布之后,所以说怎么大家可以怎么记它呢?注意不是自生效之日的30日,而是自公布怎么记它?叫做备案都是30天,同时备案赶早不赶迟,赶早不赶迟,就意味着公布和生效,他一定是要挑那个早的时间的,那早这个时间肯定是什么呀?由于生效肯定发生在公布之后嘛,所以说相对更早的时间毫无疑问是公布了,说应该是自公布之日起的30日内报备给全厂。记了没有?就是两句话了,

备案都是30天备案,赶早不赶迟o不OK啊?这样好,这是它的一个解释的一个效力问题。那接下来第三个话题的话呢,就是关于司法解释的一个作用了,这个作用的话呢,它啊怎么说啊?前两年的时候呢,考过简答题了,但是由于已经间隔了。三年以上啊,是吧?所以怎么办呢?我个人建议大家就当做没有考过是吧?

你就完整的还是背吧。好吧,完整的去背一下它,它的功能其实也并不难背,为什么并并不难背呢?因为司法解释,你在本质上来讲,你还是一个解释活动嘛,那既然是个解释活动,意味着啥?意味着法律解释所具有的一般功能,它应该都是具备的,就咱们之前在说到法律解释必要性的时候,那些点的话呢,怎么办?

它的原理放到这儿,继续是通用的,看到没?你不信的话,你可以看一下了。第一个的话,就对于法律规定不够具体而使得理解或者执行法律有困难的问题来进行解释,赋予比较概括抽象原则的规定,以具体内容。其实说白了,还不就是在阐明法律的什么呢?阐明法律的一疑义嘛,去缓解法律的模糊性,其实就是实现对法律含义的一个具体化。看到没有,

是第一个就是阐明疑义。实现对法律含义的具体化,那第二的话呢,通过法律解释来适应新的社会状况,那就缓解滞后性了呗,看到没有,第一个是缓解它的什么性呀,它的这个呃,怎么说呀,就缓解它的这个。呃,这个僵硬性就是高度抽象的规定,然后呢,把它进行细化和具体化,就实现对法律含义的细化,

第二个的话就缓解它的滞后性,第三个的话呢,对法律适用过程中疑问呢,来进行统一解答,那其实说白了就是什么呢?通过一个最高司法机关的官方态度的表明,然后呢?怎么办呢?统一我们的法律适用的标准,那么要把统一法律适用的标准,这是第三个对法律适用的疑问进行统一解答。然后呢,第五个通过法律解释来弥补立法不足,那其实就就是什么呀,就是填补立法的空白或者漏洞嘛,

你看到了一二三五是不是就是对传统的法律解释功能的一个什么呀?它的一个重新说明呀,就是一个复数嘛,看到没有?重新又说了一遍,相当于其中第四个功能的话呢,倒是它有一些独特性是吧,因为它这个主要是为了什么呢?主要是为了解决审判系统或者说法呃,这个司法系统内部的一个操作规范的标准这个。标准的明确或者统一问题看一下啊,对于各级法院到底应该如何依照法律相互配合审理案件,确定管辖以及有关操作的规范来进行解释,其实就是明确法院内部的什么呀。操作标准啊,

操作标准如何配合?如何确定管辖如何?这个这个什么呀?呃,相互这个这个配合完成案件的审理,看到没有?它是对法院内部的操作规范来进行。计划和统一看到没?这个是相对来说比较独特的功能了,因为它服务于什么呢?服务于法院内部的这个什么呀?服务于法院内部的这个呃,怎么说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在内部的一个?指导或者管理活动能不能明白是这样的啊,说四个方面的功能,

第一个的话呢,就是实现对法律含义的细化,第二个缓解它的滞后性,第三个弥补立法的空白和漏洞,第四个统一。这个什么呀,适用过程中的疑问就统一理解,最后一个方面的话就是对法院内部确定管辖和配合审案的一个操作规范来进行统一解释。来统一这种操作标准,能明白这五个方面,要注意它一下啊。呃,那么最后一个的话呢,叫做行政解释,不管是司法解释还是行政解释,

注意都是一个执行或者应用性质的解释,看到没有,都是为了实现对法律含义的细化,那换句话说,它们的性质上来讲都不具有创造性,都是一个强调。从粗到细的过程,那么在行政解释当中有一个比较重要的考点是需要大家提呃,提醒大家注意的啊,还相对比较复杂,我们看到那时候我给大家说。那首先,行政解释的主体呢,第一个就是包括国务院及主管部门对于法律。当然,

这儿的法律是狭义的啊,你比如说如果说你是个地方性法规的话,你怎么可能轮得到国务院去给你解释呢?看到没有?说这儿的这个什么呀?这儿的这个法律毫无疑问是狭义的国务院及主管部门对于法律的应用问题所做的解释。这儿的应用问题呢,指的是在行政管理领域当中的应用。那紧接着第二的话就是国务院也包括自主管部门,就是国务院的各个部委了,不对自己所制定的法规和规章的解释啊,国务院的就是法规了,国务院的部委的话就规章,一个是对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制定的。

法律的解释,一个是对自己所发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解释,前两个很好理解,第三个方面相对比较重要,注意啊。这还包括什么呢?还包括省级政府的主管部门对地方性法规的应用问题所做的解释。再说一遍啊,还包括省级政府的主管部门。对地方性法规的应用问题做的解释,这句话当中有好多个点需要给大家做一个特别的说明。首先,第一个部分注意不是省政府看到了吗?省政府的主管部门就省政府当中的组成部门,大家知道国务院的组成部门一般叫什么什么部或者什么什么委员会就部委嘛,

对吧?那么省政府的主管部门一般叫什么呢?比如说国务院的公安部门叫公安部是吧?那么省政府的主公安部门一般叫什么呢?省里头一般叫什么什么厅能明白吧?比如公安厅,科技厅,民政厅,环保这个什么呀?和这个财政厅看到了没有?它一般叫什么什么厅,注意不是省政府,是省政府的相应的工作部门儿,第二个是对地方性法规的什么问题呢?是对地方性法规的应用问题做的解释。

换句话说,我一再强调行政解释本身是一个执行或者应用性质的,能明白吧?那反过来讲,那如果是对这个地方性法规,大家注意。它不是说应用问题,而是这个地方性法规本身需要修正,就是说它就像立法解释一样啊,地方性法规本身需要明确界限或者补充规定,那大家知道这个可不可能由政府来出?那肯定不可能是政府去处理了,为什么呢?因为你政府是人大意志的执行者嘛,那你不能够以自己的判断来取代什么呀,

来取代人,取代人大的判断嘛,那所以说当这个地方性法规本身需要修正。明确界限或者补充规定的时候,大家应该能够猜到,那肯定是由地方人大来出手的,能不能明白我们后面会呃,具体的跟大家说好,所以说呢,这个要明白是个应用问题,并且再强调一遍。你看到了啊,我们这儿说的是对地方性法规的应用问题,这儿强调了地方性法规,那我们之前在上课的过程当中呢?

提醒过大家,地方性法规总共有几种?地方性法规总共有两类,第一类呢,是省法规,就是由省一级的人大人常他们所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第二类法规呢,叫什么法规呢?第二类法规叫做所谓的地级市一级的人大人常所发布的市。法规能明白吧?两两种法规,但是你看到了我们这儿所说到的这个这个什么呀?法规它并没有明确的告诉你是省法规还是市法规,而笼统的说了个地方性法规。那这个时候问题又来了,

那这个法规它到底是审法规还是市法规还是既有审法规又有市法规呢?大家需要注意啊,你单看这个地方性法规,我们当然是不知道的了,那你可以看看前面负责解释它的主体是谁,是省政府的主管部门。那我问大家,省政府是要执行谁的意志的?同一级人大要产生和自己同级的一府两院一委,来去执行自己的命令或者执行自己的意志,那毫无疑问省政府是要执行省人大省人常的意志的,能不能明白?那如果你是个省。市一级的人大人常所发布的法规,那不是应该由省省政府去执行,

那应该找到市政府懂我在说啥了吗?所以说我们这儿所说到的法规,根据前面的解释主体,你就能够确定下来它指的是什么?它特指的是省法规,而不包括那个市法规,但是那为什么你这个这儿就不说清楚呢?呃,因为我这儿引用的是什么呀?我这儿引用的是这个法条的原文嘛?说为什么这个法条它就不说清楚呢?很简单,因为这个法条跟。就不需要说清楚,或者说根本就不需要在这个问题上纠结与解释。

因为我们在这儿看到省政府的主管部门对于省一级的地方性法规的应用问题有解释权,这个规定它源自于听清楚,是一九八一年。没听错啊,一九八一年比我岁数都大,是源自于一九八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若若干问题的决议看到了没有?就关于法加强法律解释问题的一个决议,那么一九八一年这个立法背景呢?大家注意,那个时候根据咱们当时中国的立法体制,能够发布地方性法规的主体只。只有省人大和省人常换句话说,地级市就甚至包括那个所谓所谓的大家可能听过那个所谓的较大的地级市都没有这个资格,当时能够发布地方性法规的主体只有省人大和省人常,

所以说当时人们在说到地方性法规。的时候都知道默认就是审法规,因为根本就没有市法规这个东西就没有它的存在,地级市它拥有了什么呢?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注意这是在二零一五年。通过二零一五年就上一次立法,法的修改,然后呢,再赋予它的权利,那二零一五年到一九八一年呢,是将近30多年以后了,能不能明白我的意思啊?是这样的啊,所以说呢,

这个当时呢,根据这个。呃,这个法规它所发布的那个时代背景呀,我们可以明显的知道它所针对的这个地方性法规,毫无疑问是省法规哎,那我现在问大家,那我刚才结合当时的。这个立法体制和当时的这个立法背景呃,我确定这个地方性法规,它指的是省法规,而不包括市法规,我用的解释方法是什么方法?毫无疑问,看到过去的什么呀?

看到过去的背景嘛?这当然是用了历史解释的方法了是吧?所以说,这就是一个历史解释方法。在这儿的一个直接应用好了,明确了吗?这儿的地方性法规,它指的是省法规o不OK省法规。当然老师那那那老师那地级市的法规呢?比如说地级市的市法规,它的应用问题,那是不是可以类比为就是由市政府的主管部门来进行处理呢?能不能够做这样的类推呢?当然不可以啦,为什么不可以?

原因很简单,因为啥呀?因为这个类推就意味着干嘛呀?它是在赋予地级市,如果你的类推成立的话,那就意味着你通过这个类推就赋予了地级市的这个政府的主管部门,有了这个针对市法规应用题的解释权。大家需要去注意公权力机关,我们强调一个基本的要求叫做什么呢?叫做法不授权,即禁止。换句话说,没有法律法规给你明确的授权的话,对不起,你就不应该有这个权利,

这是我们对公权力进行控制的一个。一个基本理念,一九八一年的这个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这个关于加强法律解释若干问题的这个决议呢?到目前为止还在生效,并且我们的法律解释体制自打一九八一年确立之后,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的改变,看到了没有?所以说到目前为止,市法规它的这个执行和应用问题的这个这个解释权呢?到底归属于谁?仍然没有答案。清楚了没?仍然没有答案,就是立法者还没有明确它属于空白的问题了,所以咱们就别管它了好吧,

你知道这是省法规就OK好吧,那好OK,我把这个事儿说清楚啊,指的是省政府的主管部门,其实就是对省一级地方性法规的应用问题。所做的解释那好了,我现在问个问题吧,比如说。嗯,比如说什么呢?比如说山西省人大发布了一个,比如说啊,关于加强山西省义务教育。呃,这个工作的呃,

这个这个条例就山西人大发布了一个山西省义务教育呃,这个什么管理条例,假如说啊干了发了这么的一个东西,那好了,你告诉我针对这个。地方性法规,这个省法规,它的应用问题应该找到谁来解释呢?大家注意,应该找到山西省的教育部门,省政府的教育部门就是教育厅啦,应该由山西省的教育厅来负责对它应用问题的解释。清楚了没有你,比如说紧接着,比如说河北省,

河北省人大呢,制定了一个河北省,比如说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看治安保卫工作条例。那好了,我问大家那针对这个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应用问题应该由谁呢?大家知道,在政府当中负责治安保卫工作的部门什么部门?公安部门嘛,是不是应该找到河北省的公安厅来负责解释清楚了没有?是这样的啊,总之省政府的主管部门呢?呃,这个它呢?负责的是省法规的应用问题,

当然还是我刚才给大家说的。这是一个应用问题,那如果是这个省法规,它本身需要进行修正,进行明确界限或者补充规定,那你告诉我政府有没有资格出手啊?政府包括它的主管部门有没有这个资格?那没有这个资格了,因为你是人大的意志的执行者嘛,你当然不可能以自己的判断来取代人大的判断了,说这个时候的话呢,就需要由谁来出手呢?那就需要由就类似于咱们前头讲那个什么呀?立法机关亲自出手了。那么,

只不过在这儿呢?我们针对的是省法规,那说省法规呢?就应该找到省人大或者省人常,而事实上我们只能够找到省人常,为什么呢?哪怕是省人大搞的法规,也要找到省常因为啥,知道吧?因为人大不干活嘛,人大是个什么呀?人大是个会嘛,它的这个这个开会的时间很有限,你像这种解释工作啊,这肯定是个日常性的工作嘛,

就只能够找到给他值班儿的人常来处理。说清楚了没有?所以说呢,如果是这个省法规,它本身看到后面啊,需要明确界限或者补充规定,那就应该找到省人常就类似于那个什么呀,就类似于咱们讲的那个法律本身需要明确界限或者补充规定,就要找到全人常。因为人大不干活儿嘛,看到没有?人大不干活儿,干活儿都是常委会好了,所以说这个事儿我想就说清楚了好吧,那么行政解释它分成三类,

国务院及主管部门对于法律的应用问题的解释,国务院及主管部门对自己发布的法规和规章的解释。解释以及第三个最为特殊的省政府的主管部门,对于省一级地方性法规的应用问题做的解释,如果不是应用问题,而是法规本身需要明确界限或补充规定,那就要找到省人常。当然,行政解释的地位和效力,它毫无疑问也是要低于法律的嘛。如果说行政法规违法违宪了,就是你政府作为人大意志的执行者,你干嘛了?你这个喧宾夺主了,你以自己的判断。

取代了违反了你的上级人大的这个判断,看到没有背离了这个这个这个法规本身,或者背离了这个法律本身,那怎么办呢?这个时候的话就要面临撤销的问题了,看到了没有?就是这个人常是可以对它进行撤销的。当然,我们这儿主要针对的是这个中央了是吧?全常就能够对违宪的行政解释来进行撤销啊,来进行撤销。好了,这就是整个当代中国的三大法律解释体制了,看到没有,要注意它一下啊呃,

后面的老马识途当中给大家做了一些这个什么呀,这个重点的一个重新的梳理和说明它和我们之前讲的内容没有区别是吧,多看看就行了。好,咱们来做个题吧,后面两道题看它一下。呃,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具体适用法律若干,对于具体适用法律的解释有原则性分歧时,有权作出解释或者决定的事,那不说了吗?最高法和最高检冲突打架了,找谁呢?全人常啊,

太简单了,第二的话说我国刑法第119条规定,破坏电力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注意啊,破坏电力设备有严重后果的,十年以上到死刑。那么,甲破坏电力设备导致某地发生大面积停电,停电直接经济损失数亿元。这个这个这个影响大不大呀?损失大影响大是吧?那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呢甲的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数额属于特别的巨大。应该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那么法官对于严重后果的理解属于很明显,它属于什么解释呀?它属于对严重后果的一个字面含义的相对直白的说明,因为大家知道严重后果包不包括这个损失特别巨大呀,当然包含了啊,你数亿元的损失算不算损失损失特别大?我们不是每个人都是王健林啊,是吧?损失好几个小目标,这个怎么办?这也是很明显是什么呀?是非常大的一个经济损失了,所以很明显就是一个唯一,它肯定不是历史,因为历史要看过去的背景,

法律和做法没有。呃,这个题解释的话也联系其他法条儿也不涉及,然后呢,限制解释,这更不就压根儿就没这种方法能明白吧,那说很明显什么呢,它是个文艺。现在文一就是对严重后果的一个字面解读,因为严重后果当然包含影响范围大和损失特别严重了,看到没有而损失严重数亿元嘛,这所有老百姓一看就知道,这毫无疑问好几个小目标都出去了。很明显,它是一个什么呀?

它是一个非常标准的,或者说符合我们生活化理解的一个情,情节严重的这样一个情形。好法律解释问题,咱们就说明了,说完了好吧,那么这是法律,应该说是法学方法论当中相对来说最复杂的问题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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