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泽兵 发表于 2024-4-16 16:16:55

63.第19章:危害公共安全罪(05)(Av823243245,P63)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请大家把书翻到314页,我们开始看第九个罪名,妨害安全驾驶罪,本罪是刑法修正案11新增罪名,共有三款。第一款主要针对乘客,第二款主要约束司机,第三款是解决罪数问题,先看第一款。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大家注意一下它的法定刑除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各位甚至有可能单处罚金。所以这个罪特别轻。正因如此,本罪仅仅是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危险,而不能造成实害结果。换句话说,一旦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的实害,结果最终不可能以本罪定罪处罚的,因为它太轻了。这一点请大家一定要注意,从构成要件上看,

本罪是不包含结果的。那么第二款呢?主要是针对司机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量刑也是相同的,很轻。那么,如果实施了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一旦造成严重的实害后果,比如致人重伤,致人死亡,那怎么处理呢?最终一定是认定为其他罪名,

所以第三款规定由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正是基于立法规定,我们可以归纳出本罪的概念。本罪指的是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或者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首先,我们按照总则的理论先讨论成立条件四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公共交通安全。客观方面,概念写一遍,

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6,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主观方面,就是故意这四项。只有客观方面需要我们重点拆解。站在客观方面角度,当然先拆第一款,再拆第二款,但不管第一款,第二款,它都有一个要求,那就是前提条件。本罪必须要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否则的话,那就难以危害公共安全。

那么,这个公共交通工具主要是包括什么?大家要大致了解。包括公共汽车,比如像公交车。还有大中型出租车。通常认为,不包括小型出租车。当然,还包括像火车。像轮船此种情况都是属于公共交通工具,这个小点大家要注意一下。第二,公共交通工具必须处于行驶状态。那如果没有在行驶过程中同样不会危害公共安全,

比如在公交站车站里面。司机在公交车上休息,你过去把他打伤了,那此种情况只能定故意伤害或者是寻衅滋事,这不可能认定为。妨害安全驾驶罪的这个小问题要注意一下。前提条件结束以后,我们看一看行为方式。行为方式,先拆第一款,再拆第二款,站在第一款角度。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各位,

这一款就包含着三部分,第一,何为使用暴力?第二,什么是抢控驾驶操纵装置?第三,如何理解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这三项呢?都不难。使用暴力就不需要解释了,拳打脚踢都行。第二,抢控驾驶操纵装置一定是影响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一些设备和设施。比如抢方向盘。

呃,通常出现在乘客坐过了一站,给司机说,停停停,我要下车。司机呢,就拒绝了。乘客很生气,过去之后殴打司机,然后呢,去抓方向盘,各位这种情况是典型的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除此之外,挂的那个挡刹车系统。还包括离合器,

还包括加油的那个踏板,各位这种情况都是属于驾驶操纵装置。针对这些设备进行抢控,才有可能会危害公共安全。当然了,只要实施抢控就行,至于有没有抢控成功在所不问。比如当你开始去拽方向盘的时候,已经开始实施了抢夺方向盘的行为,但是呢,被别人给制止了。那这个时候同样可以认定为妨害安全驾驶罪。第三,按照我们第一款的规定呢,要求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危及公共安全,大家呢,要了解一下这个地方危害公共安全的含义。通常指的是已经影响到了公共交通工具的安全正常行驶。它致使公共交通工具有可能会失控,把失控两个字圈起来,那由此就会严重威胁。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乘客以及路面上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安全。好,这是对实质的一个解释,本罪为什么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道理。也就在这个点。当然了,如果所实施的行为不可能危害公共安全,自然也就不成立本罪,

要联系本罪所处的同类客体来去讨论。比如,对司机进行辱骂,单纯的辱骂,那不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这种情况是不得认定为本罪的。那么轻微拉扯驾驶员,那这个轻微拉扯我们仍然要根据本罪保护的客体进行解释。只有轻微拉扯,不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通常才不认定为本罪。比如拉了一下他的衣服,力度特别小,各位这种情况一般是不能认定为本罪。那么,

第二种类型主要是约束司机的,也就是法条的第二款。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各位把擅离职守圈起来。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那么,通常认为擅离职守指的是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控制车辆。擅离驾驶位置或者双手松开方向盘。这是典型的不履行安全驾驶的义务,叫擅离职守。第二,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我想这个点应该不难理解。和乘客发生纠纷之后直接起身。去反击乘客双手松开方向盘。

或者和乘客一起相互殴打,这种情况都可以认定为是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由此本罪,它既惩罚乘客,也惩罚司机的一些不当的行为。以上两个点其实都不难理解,本罪最重要的问题肯定不在这儿,而在罪数问题。当然,本罪的犯罪形态和共同犯罪问题怎么不讨论呢?犯罪形态,一会我们来讨论。我们后面会做个对比,共同犯罪,按照总则的理论直接推导出来就行,

两个人一起去殴打司机,那就可以构成本罪的共犯。这毕竟是一个故意犯罪,下面呢,我们开始重点关注本罪的罪数问题。要讨论本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首先,我们讨论本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关系。注意妨害安全驾驶罪是故意犯罪,但是从构成要件上看呢,它又不包含严重的实害结果。而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只有造成严重的后果,犯罪才能成立。那由此如果实施了防害安全驾驶的行为。

但是过失造成了严重后果,那怎么去处理?此时有可能一个行为既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又构成交通肇事罪。那完全有可能形成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因为这个罪太轻了。比如乘客辱骂司机张三,公交车司机张三特别生气。他直接双手松开方向盘,站起来去殴打乘客。但此时,张三是站在驾驶室旁边。打了乘客一巴掌,张三想的是。

自己驾驶技术好,如果公交车偏离了方向,他一只手就可以控制方向盘,没偏离我打一巴掌,我立马再回来。但是公交车失控撞死了一个人。那么,站在张三角度,张三属于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擅离岗位。殴打他人。首先,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危险。而且他也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危险。所以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但其次张三,

他希望或者放任。这个结果发生吗?各位,按照我们题目的表述,大家会发现张三站在了旁边,他自认为。自己的驾驶驾驶技术很好,很短的时间我就回来,所以呢,他是相信轻信自己能够避免结果发生。他对已经发生的结果那么持有一种过失的心态。那这个时候你整体再认定为妨害安全驾驶罪已经不合适了,毕竟是已经撞死人了,而本罪是不能包含着严重的实害后果。那请问张三有没有构成交通肇事罪呢?

我们刚刚讲过交通肇事罪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是公私财产造受重大损失。司机脱离方向盘起身殴打乘客,各位这个行为必然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啊。而且和后面撞死人的结果之间也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张三的一个行为既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又构成交通肇事罪。最终要认定为交照罪,这一点大家一定要注意。那这就是对造成的严重失害结果,如果是过失,他有可能会构成两罪的竞合。第二,

妨害安全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怎么去处理?本罪之前曾经有一个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就认为此种情况呢对。司机可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那个司法解释之后,我们后来又增设了一个罪名,是妨害安全驾驶罪。理由就在于之前的司法解释,它就极大地扩大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范围。它就导致一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公交车司机只要开着车子,乘客哪怕是对司机使用了轻微暴力。按照之前旧的司法解释,

都是要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当然,那个旧司法解释是有一个特定的。背景的那就是重庆公交车案,可能大家都听过张三开公交车正常行驶和乘客发生纠纷。乘客那么殴打张三,其实暴力程度不高的那张三呢?去反击。他反击的时候,他就相信我是能控制住这辆公交车的,结果这个方向盘被自己的身子呢,就带偏了。冲向了对方的车道。对向的车道冲过去以后,又冲破隔离栏,

然后就坠江了,很多人都死掉了。非常的惨痛,那这个事情出来过之后,我们两高一部就颁布了司法解释,凡是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那么殴打。驾驶人员一律认定为乙为罪。这就导致司法实践很混乱。你比如乘客,如果只是轻微的暴力。你也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合适吗?哪怕是朝着司机的背上。扔个橘子。

这能能不能评价为殴打?所以后来我们为了限制这个司法解释的适用,从立法上就规定了妨害安全驾驶罪。那这样的话,就必然要处理好防害安全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关系。那么关键就在于。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能不能达到和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危险相当的程度。我们知道,以危罪指的是使用与放火,决水,

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危险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果防害安全驾驶的行为达到了和放火等危险相当的程度。既构成本罪,又构成以危罪想象竞合从一种。第二,如果没有达到相当的程度,那就只能认定为妨害安全驾驶罪。如果是过失造成结果,有可能会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不能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各位,我们看一组案例进行对比,

很清楚的,大家都看我。下雨了,小花呢?去坐公交车。上车的时候那个雨伞还在滴水。司机就指责小华说,你上车之前不知道把雨伞甩干吗?小花也很生气,老娘平常工作这么辛苦,大早上起来坐公交车去上班,还被你指责一顿。小花越想越生气,轮起雨伞,对着司机的背部就击打两次。

啪啪。打了两次。那各位对小花能不能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各位雨伞朝着司机的背部击打两次,这是属于比较轻微的暴力,它不可能导致公交车失控的。达不到和放火决水爆炸危险相当的程度,所以对小花只能定防害,安全驾驶罪。这一点大家一定要注意,而且它没有造成任何严重的后果。好,那如果小花比如被判了六个月拘役。服刑出来了。从超市购物回家又坐公交车,

特别巧。又碰到了张三。小花呢,带着东西上来了。这次呢,小花还是比较低调的。司机呢,也没认出小华。但是小华和其他乘客发生了争执,因为小华买了个大榴莲坐公交车。其他乘客就说你这个人真是的,买榴莲还坐公交车,你喜欢这个味道,我们不喜欢看闻整个公交车都是那个味道。小花就和其他乘客呢吵起来了。

司机呢,也没有认出小华,就说了一句话,说你这个人真是的。你都买榴莲了,对吧?还坐公交车,你能不能照顾下别人的感受?小花越想越生气,妈的,我就是因为你才服刑结束,刚刚出来又被你指责,老娘请你吃榴莲,抱着她的大榴莲,对着司机的脑袋。

庞堂重重的就砸了过去,司机当场被干成了重伤昏迷,趴在方向盘上,然后公交车失控撞死了几个人。各位对小华怎么定?小花只有一个行为哦,抱着大榴莲送给自己。那我们认为,首先它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当然,也有可能是故意杀人,当这一般情况下,要定故意伤害,因为你证明不了他主观上有杀人故意第二妨害安全驾驶罪。它是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

这绝对是暴力。但是他的行为直接造成了公交车失控,撞死了两个人。既然是直接造成公交车失控,它表明小花的行为其实已经达到了和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危险相当的程度,它的依次实施是完全有可能造成大规模伤亡的。公交车失控,它的危险不光光是对于公交车上的乘客,对道路上的其他车辆和行人同样如此,所以。小花的一个行为,

其实构成了三个罪一。故意伤害二妨害安全驾驶三以危罪。那最终怎么定?当然要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这个罪它是可以包含着诸多的结果的。就像我们前面讲的,故意杀人和放火罪之间是什么关系?没有危害公共安全,就定放火,就定故意杀人罪,危害公共安全,那就定。放火罪原理是一样的,那这个案子要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以,

妨害安全驾驶罪跟交通肇事罪,它们两个相区分最简单的道理就是看对结果的态度。本罪不能包含严重的实害后果。交通肇事罪可以如果对结果是过失,通常最终要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本罪和乙未罪是什么关系?要看手段。那如果你的手段达到了和放火等危险相当的程度,各位最终当然要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样的话,两个罪的罪数关系我们就搞定了。来向后,我们看总结这个总结呢,就会关乎着一定的犯罪形态问题。危险驾驶罪防害,

安全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和以危罪这四个罪。这是在中国开车通常能开出这四个罪名。妨害安全驾驶罪,它的危险程度是比较低的,所以它只是处拘役并处罚金。它的三种情形是行为犯,其中最后一种和危险化学品有关的是个危险犯。所以整体来讲,它的性质是行为犯的性质,比如只要实施了醉驾的行为,那么犯罪呢,就能成立,就能既遂。那么,

入罪的标准就是我们刚刚讲的一个口诀,叫醉酒飙车,超载危险品。妨害安全驾驶罪也是非常轻的危险。从构成要件上,也是不包括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的。本罪是故意犯罪。妨害安全驾驶罪跟危险驾驶罪,它们两个的相同点,那就是行为人其实都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危险。换句话说,我只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危险,但是并不代表着我一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严重的实害后果。我对造成的危险是明智的,

但是我对造成的严重后果不一定是希望和放任的,我可能是反对和排斥的。像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人。他能知道自己的行为对公共安全有危险吗?当然知道你正常人都知道喝完酒开车,他是有危险的。但是这能不能表明他希望或者放任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当然不是。你如果喝醉酒开了车。你知道有危险,但是你肯定不希望或者不放任。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呀。所以他完全是有可能构成过失犯罪,一个行为既构成危险驾驶罪,又构成交通肇事罪,

过失犯罪。一个行为既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又构成交通肇事罪,这个原理是一样的。那交通肇事罪,我们前面讲了,估计有两个小时左右,这个呢,我就不需要再总结了,最后以危罪,它是非常高度的危险。比如驾驶机动车横冲直撞。各位横冲直撞就表明他对结果已经不是反对和避免的态度,而是希望或者放任的心态。那这种情况就达到了和放火等危险相当的程度,

最终要定以危罪。好,下面两个总结三四,大家看一看就行了,因为跟前面的原理是一样的。最后,我们要关注防害安全驾驶罪所关联的几项最新的司法解释。第一,正当防卫问题。各位,如果司机正在开车。乘客殴打司机。其他乘客一看很危险呀,你打司机我们怎么办?其他乘客上去制止。

将正在殴打司机的行为人打伤了。各位,此种情况那属于正当防卫。制止他人的不法侵害,这一点要注意一下第二。那如果李四是乘客,李四殴打公交车司机,张三,张三一看车辆,马上要失控了,左边是别人的车,右边是两个行人,张三一看怎么办?方向盘猛地向左打。撞毁了别人的车子,

这站在司机角度,他面临着别人的不法侵害的时候。选择牺牲较小法,益以保护其他路人的生命安全,要认定为紧急避险。这点也很好理解。第三,如果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你针对的不是司机,你针对的也不是这些驾驶操控装置。而是无缘无故的去殴打其他乘客。或者是随意辱骂他人,情节恶劣。那此种情况,那就要有可能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等相关其他犯罪。

但这种行为本身它不会危害公共安全的,比如公交车上一个大妈去骂大爷。各位骂的很难听,随意辱骂。或者是随意去。殴打他人司机以外的他人,这个行为本身一般认为不会危害公共安全。如果涉嫌构成其他犯罪的,定其他罪。好,这是司法解释的三项,其实根据总则都可以推导出来,没有什么难点,是不是好这个罪到此结束,大家注意哦,

第一款针对乘客,第二款针对司机。但都要危害公共安全。第三款是个罪数问题,罪数问题至关重要,如果对结果是过失,可能同时构成。焦躁罪,如果对结果是间接故意。而且妨害安全驾驶的暴力程度比较高,有可能会同时构成以危罪。那如果构成了后两个罪,后两个罪更重要,以他们来去定罪处罚。好本罪到此结束下面。

我们交通工具设施行讲了,第一是破坏交通工具罪,二破坏交通设施罪,三交通肇事罪,四危险驾驶罪,五妨害安全驾驶罪。还有两个就比较简单了。第一是劫持航空器罪,第二是劫持船只汽车罪。我们先看121条劫持航空器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到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是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死刑,大家把处死刑圈起来。这就是整个刑法中。

我们在考试,唯独能涉及到的一个绝对确定的法定性。除死刑。所以本罪指的是以暴力胁迫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航空运输安全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比如,有旅客还有一些运输的货物等等。第二,客观方面,概念写一遍,本罪的对象一定是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第三,本罪主体不讨论,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是一个行为犯,

只要这个劫持行为实施达到一定程度,就能构成既遂。站在主体角度,谁能构成劫持航空器呢?注意,它包括航空器的驾驶人员和乘务人员。比如空姐。他也可以打倒机长去劫持航空器。这一点要注意。暴力胁迫其他方法。它有一个共同的本质。各位劫持航空器就如同抢劫一样,暴力程度比较高。要求达到足以压制反抗的程度。足以压制反抗这个点,

大家一定要注意,首先我们看暴力。暴力,它指的是对特定人员进行杀害,伤害。压制其反抗而胁迫呢,是以杀害,伤害等相威胁,使其不敢反抗,而其他方法就类似于抢劫罪中的,比如婚罪抢劫。麻药抢劫先麻醉对方,然后再控制航空器,这种情况本质都是在压制反抗。下面做了个提示,

这是我们中国本土观点的一种主张,认为机组人员利用驾驶航空器的便利条件。直接驾机外逃的,也可以视为是其他方法,这就是以其他方法在劫持航空器。比如机长。按照正常航线,北京到上海。他为了提出一些不法的要求,这个机长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直接改变航线。与他人事先商量好降落在特定的地点,向政府提出非法要求,这就是以其他方法劫持了这个航空器。本质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

那这个正在使用,怎么去理解呢?我们国际公约这块儿是有规定的。是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从准备时到降落后24小时为止。这个国际公约从一定角度。就非常直接的说明。全球对航空器安全的格外保护。哪怕是降落以后,24小时内都视为是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这个点大家简单了解就行。所以本罪其实从客观方面真的不难。暴力胁迫其他方法。原则上就是压制反抗,足以压制反抗就是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简单了解那个其他方法。机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改变航向,控制航空器,这也是其他方法。只要达到足以压制反抗的程度,就能成立本罪。第二,本罪的对象当然是使用中的航空器,使用中的航空器从准备时到降落后24小时之内都属于。好成立条件结束以后,时间推进是形态本罪,是行为犯,只要以暴力胁迫其他方法劫持了航空器。要坚持了就是控制了。

这个字呢,应该是打错了,不是控制力啊,是控制了。后面我会在微博里面做个修订啊,是控制了航空器。各位控制航空器指的是控制航空器的飞行方向。此时只要控制了飞行方向就既遂,即使没有如期的降落到。行为人所指定的目的地,那么也是构成本罪既遂。比如我坐航班从北京到上海,但是我突然想回老家看一看。我就劫持航空器。然后呢,

要求这个机长将飞机降落在特定的地点。各位,此时只要我改变了航空器的航向。就应当构成本罪既遂。但是他有没有可能是未遂呢?有可能他是行为犯嘛,完全有可能有未遂啊,比如我企图控制航空器已经着手实施暴力,但是我被机组人员制服了。而且此时并没有改变这个航向,对我要认定为本罪的未遂好形态问题到此结束,各位定罪标准四要件。客观方面。抓住关键词压制反抗。暴力胁迫其他方法本质是压制反抗,

有个例外,那就机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接着看空气,这个时候不要求压制反抗。时间推进是形态,形态问题本罪有预备,有未遂,有中止,还有既遂跟前面讲的原理都一样,空间分布是共犯,各位两人以上当然可以构成本罪共犯啦。最后,本罪重点在于罪数问题。第一呢,本罪是存在着一个结构加重犯。

接着,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是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主死刑。结果加重犯。根据总则原理,只能有一个行为是基本行为造成加重结果,他就如同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一样。一定是抢劫行为本身致人重伤死亡,而本罪的结果加重犯一定是劫持行为本身致人重伤死亡。比如我想劫持航空器,打死机长,控制飞机。各位打死机长,就是压制反抗,

控制航空器的内容啊。因此,这是一个行为,属于接着航空器致人死亡结果加重。对死亡结果如同抢劫一样,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特意打死,然后控制。那么,这是借着航空器致人死亡,且属于故意致人死亡。也可能是压制反抗过程中不小心致使对方死亡,这叫过失致人死亡,同样是可以的,

这一点大家要注意。好,最后呢?这个点要简单了解处,死刑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第二是数罪并罚的情况。数罪并罚,一定是两个行为,两个犯意了。比如张三接着航空器。和同伙一块控制航空器以后,张三又回到了旅客区域。对旅客进行杀人伤害强奸。各位,这是第二个行为,

当然要数罪并罚,因为你后续的杀人伤害和强奸已经不再是为了劫持航空器,它是劫持航空器已经控制航向,既遂以后。独立实施的第二个行为,此时当然要数罪并罚。第三个点有点重要,大家重点关注,那就是接着航空器和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关系。各位两罪都包含着正在使用中的飞机,航空器。有航空器,它也可能是一种交通工具。那么,如何区分主客观相统一,

看主观上行为人想干嘛?如果我并不想改变航向,我只是想毁掉这个航空器。此时只能定破坏交通工具罪。两年前啊,深圳出现一个案例,一个女生跟男朋友分手。然后呢?喝了最后一顿酒,据说喝了将近一斤白酒,醉熏熏的,然后呢?坐飞机回老家。但他很伤心。然后坐在飞机上,

以后呢就耍酒疯。他就拿着一些坚硬的东西去。敲这个飞机的玻璃就是那个窗子的位置。当时正处于飞机起飞爬升阶段。所有人都吓一跳。各位,那大家想此种情况定什么?他想劫持航空器吗?当然不是,最多认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罪。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当然它体现了一个原理,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它更体现了一个原理,即使失恋了。

也要理性一点好,那我们再看。接着,航空器嘴跟破坏交通工具嘴,除此之外,还有一个点。那就是如果主观目的是为了劫持航空器,在这个过程中造成航空器严重受损。这个时候不再定破坏交通工具罪。比如张三劫持了一辆飞机。逼迫机长。降落到指定地点,因为它不符合这种迫降的条件。但是呢,仍然按照歹徒的要求迫降了。

迫降以后,航空器严重受损,这个时候对张三只要定劫持航空器就行了,因为它属于机构加重犯,使劫持航空器,致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所以就看主观目的,主观上想干嘛,主观上如果不想控制航线,不想控制航空器,那就定破坏交通工具罪。主观上,如果想控制航线,控制航空器,即使在这个过程中造成航空器受损,

也指定劫持航空器罪。不再定。破坏交通工具罪,各位能理解吧,不难啊,请大家要注意一下。好,这样的话,本罪就结束了,这个小罪名小结一点点,首先客观方面就注意足以压制反抗,这叫劫持。暴力胁迫其他手段。第二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站在犯罪形态,

角度,形态,本罪是行为犯,有预备,有未遂,有中止,还有既遂既遂标准,就是控制了航空器。控制了它的航向,共犯不讨论罪数问题,要注意劫持航空器罪。它的结果加重犯问题,如果为了劫持航空器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是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结果加重。

如果控制住航空器,劫持已经既遂了,又另起犯意实施其他行为,造成其他后果数罪并罚。最后,本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它的区别比较重要。这再次表明,研究生考试啊,他的观点是更偏向主观主义刑法的。你看,行为人主观是想干嘛?我就是想破坏,不想控制航空器,破坏交通工具罪。

我想控制航空器,只要你想控制在这个过程中,即使造成航空器严重受损,也指定。劫持航空器罪一罪。哎,不再认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罪。好本罪到此结束。交通工具设施行的最后一个罪名是专劫持船只汽车罪,这个罪就更简单了。本罪是以暴力胁迫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它跟接着航空器的表述几乎高度相似。暴力胁迫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提醒各位注意本罪的客体是船只汽车的交通运输安全,客观方面概念写一遍。

这里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方法。他就如同劫持航空器一样,要足以压制,反抗轻微的暴力,你也不可能被评价为劫持这两个字。啊,劫持它本身就包含着那抢劫的那种暴力的程度。要达到那种程度。那劫持船只汽车罪,我们要重点去讨论它的犯罪对象。要求这个船只和汽车也是属于正在使用中的状态,否则的话也就不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一般的小型汽车也是本罪的犯罪对象。什么叫小型汽车?比如私家车。

曾经出现过什么问题啊?张三犯罪以后,为了逃跑,在马路上拦了一个私家车。拿着刀威逼司机,你赶快送我去机场,如果开得慢,老子就砍死你。他要求那张三开车的时候,那高速行驶,超速行驶。各位,这种情况也会危害公共安全的,所以不仅前面构成了犯罪,而且后面还构成了劫持汽车罪。

那怎么办?两个行为两个罪,当然要数罪并罚,比如前面先杀人,后面又劫持汽车去逃跑。各位此时要数罪并罚。第二,如果劫持航空器的,肯定不能再定劫持船只汽车罪了。第三,如果劫持火车,电车的。各位,我们只规定了劫持船只汽车罪,没有规定劫持火车劫持。

电车罪那怎么办?这块有两种观点。法考观点我不说了啊,但是研究生考试呢,没有采取法考观点。它更侧重的是中国本土观点,认为此种情况通常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比如你劫持了一个火车,或者劫持了一个电车。各位一旦危害公共安全,通常都定以为罪。因为它关乎的。这个旅客的数量是更多的。通常直接定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好,最后呢,我们讨论本罪的罪数问题,当然从犯罪形态角度,它跟劫持航空器罪是一样的,只要控制了船只,汽车就能既遂。控制了它的行驶的方向。那有同学说老师如果没控制能成立未遂吗?也可以,他是行为犯行为犯,原则上有预备,有未遂,有中止,也有既遂。

除非是一些特定的罪名,基于司法解释的特殊规定,我们后面会讨论。各位劫持船只汽车罪跟抢劫罪有什么关系呢?那主要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我的目的就是抢走这辆公交车,我把所有的人都赶下去,我开着公交车就跑。各位,这是定抢劫罪的。因为我主观上是想非法占有这辆公交车。那么,如果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我指使司机我拿着枪顶着他的脑袋,让他开到特定的地点去,

这种情况定劫持汽车罪。那如果劫持船只,汽车以后又临时起意实施其他犯罪,跟刚刚讲的原理一样,通常都是要数罪并罚的,也劫持了船只,劫持了汽车。接触以后。临时起意,又对乘客实施了强奸,抢劫等其他犯罪,要数罪并罚。那劫持船只汽车罪,与其他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它们之间的关系。

各位,如果为了劫持船只汽车。比如,司机正在开车,张三上去以后,要求司机开向指定地点,被拒绝。张三紧接着暴力殴打司机,抢夺方向盘,然后变速杆。造成公共交通工具失控,撞死了很多人,各位大家可以想一想,张三其实涉及几个罪?第一,

如果把司机打伤了,有可能是故意伤害,第二,有可能是妨害安全驾驶,第三,有可能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第四,有可能是劫持。汽车罪,它有可能构成这四个罪。但这四个罪里面哪个最重啊?当然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直接可以处死刑。而且这个罪。它是侵害的,

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定这个罪,他的评价是最全面的,这就是我们研究生考试的立场。所以我们在罪数里面第二点指明了抢夺船只汽车的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危及公共交通,安运输安全,应当定以危罪而不再定。劫持船只汽车罪。就达到了和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无限物质危险相当的程度,要优先认定为以危罪。好,那交通工具设施型,

这几个罪就全部结束了,最重要的大家心里有数啊,当然是交通肇事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防害安全驾驶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到此结束。第三类是恐怖活动性,这一类呢就更简单了。啊,总共呢是有两个罪名,第一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先看一看法条。

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各位只要组织或者领导。都是十年以上制导武器。即使还没有干其他的坏事。这个罪本身都能到武器。积极参加的。其他参加的它分类很轻的,所以本罪从总则原理看叫必要共同犯罪,因为恐怖组织一个人不可能被称之为组织。它是必要共同犯罪。那么,任意共犯看总则,必要共犯看分则。所以对特定的人员就没有必要再按照总则中的主犯从犯先从犯进行处理了,

因为我们刑法分则已经对这几类人分门别类的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所以直接按照分则来去处理,这就可以了。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及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这个罪名很重。那有同学说重看好重啊,我说为什么,他说。都组织领导去参加恐怖组织了,天呐,领导都被他洗脑了。那你想他能不重吗?不你这个语文就很感人,这个领导可不是leader,

它不是名词,不是这个名词leader。能理解吧,所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它是三个动词。组织恐怖组织罪,领导恐怖组织罪,参加恐怖组织罪,是这个意思啊。好恐怖,活动组织的特征,大家要关注一下,320页。一般带有明显的政治性目的,把政治目的圈起来。

它是犯罪集团的特殊形式。啊,专门从事什么杀人放火绑架暗杀劫持航空器等等。各位政治目的是他最。显著的特征。比如,恐怖活动组织完全有可能控制大量人质要求政府。推崇某种宗教信仰,要求政府承认某个区域独立。各位,此种情形那属于典型的具有政治目的,这也是它和黑社会性质组织最显著的区别。这个呢,从一定角度来讲。他是为了权利。

而黑社会性质组织通常是为了金钱,为了财物。这一点大家要注意。那么,组织指的是建立恐怖活动组织。我们下面开始进入他的行为方式讨论第一组织的含义,它是一种建立。是创始人。而领导通常是合伙人,就像一个律师事务所一样,有创始合伙人,你怎么去建立这个律所?这叫组织。组织以后要吸纳一些有能力的人,各位这叫合伙人,

他进来之后也可能会承担领导的角色组织领导。领导指的是策划指挥恐怖活动组织的具体活动参加,那就是加入该组织,使其成为其中的一员。当然,本罪是个选择罪名,既组织又领导,还参加,各位当然只定本罪,一罪不并罚。好,这是从客观方面我们讨论了组织领导参加的含义,简单了解就行了啊,这个不是重点。主观方面,

要知道本罪是故意犯罪,尤其是参加恐怖组织要求,你明知这个组织具有恐怖活动组织的性质。否则就没有本罪的故意,比如我是受欺骗加入。我本来就没有犯罪的,故意加入以后,如果发现了,发现以后你不退出,各位那有可能会构成本罪,下面我们开始看犯罪形态问题,本罪是典型的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组织领导参加的行为,并且达到一定程度。就构成既遂,

比如只要你主观上明知客观上加入了恐怖组织,那就既遂了,构成参加恐怖组织罪既遂。但本罪是否有可能存在未遂呢?的确有可能。比如,被拒绝了。这边积极申请,但是屡次被拒绝。他完全有可能会构成参加恐怖组织罪,未遂本罪是有未遂的,他是行为犯嘛?包括组织恐怖组织罪都有未遂,我着手开始建立恐怖组织,但是还没有建立起来,

被群众举报,我被抓了组织恐怖组织罪。未遂,这个点要注意一下。下面本罪的共犯问题刚刚已经总结了,总则也重点讲了,不做过多解释,大家呢,再大致看一看。这算是个回忆啊,好,最后我们讨论本罪的罪数问题。定罪标准时间推进空间分布罪数问题,还是这个板块?既然本罪是行为犯,

只要组织领导参加实施,达到一定程度就既遂,这表明以参加为例,要数罪并罚。参加恐怖组织罪与比如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爆炸罪等相关犯罪数罪并罚。各位与组织恐怖组织罪啊,具有关联的一个罪名,要大致了解第二个小点,如果没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只是资助把资助圈起来,只是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你就重点关注两个字,

叫资助。定什么罪呢?帮助恐怖活动罪。这是帮助犯的一个正犯化。比如张三组织,恐怖组织李四给张三提供资金支持。各位原本对李四是不是要定共犯?但是呢,立法者将这种共犯呢独立规定,为了帮助恐怖活动罪。帮助恐怖活动罪。你就重点关注资助这两个字。好,这样的话,本罪就到此结束了。

第13个罪名。是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请问它的实行行为是什么?是非法持有还是宣扬?各位切记啊,它的实行行为是非法持有。非法持有的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因此,本罪指的是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行为。然后呢?我们对物品做个解释,

包括音频,视频,资料等等,当然也包括图书。所以本罪完整表述指的是,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行为。这充分表明,我们国家对恐怖活动犯罪绝对的零容忍啊。组织领导参加要定罪。哪怕是你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

极端主义的物品都要定罪。就像在德国一样,德国甚至有个罪名叫赞美纳粹罪。法西斯希特勒。在生活中,如果有人对他们进行赞美,那在德国都能定罪赞美。赞美这个纳粹罪。我们国家对恐怖活动的打击力度是也是很强的,因为恐怖活动它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安全。所以哪怕是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都要定罪。我们国家某些区域啊,曾经出现过暴恐案。

那针对这些暴恐案。在形势比较危急的情况下。各位,他就会检查你的手机的。打开你的手机,看看你的微信群。看看你微信手机里面储存的文件里面有没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有同学说老师为什么?非法持有本身就要定罪呢,各位这是为了消灭。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思想上的土壤。我不知道大家有没有这种感觉。恐怖组织杀人的视频,

你第一次看完之后,你甚至都想吐。你的心情久久不能平静。但是如果你真是看多了,你就会产生一种麻木不仁的心态,就是我看到这种杀人很正常啊,杀个人给杀只鸡。杀着鹅差不多的不就咔一刀下去吗?你一旦产生这种心态,以后各位。假如你要去实施相关的犯罪。你根本就不会有人最基本的那种怜悯之心,你的下属会非常的凶狠残暴。所以这种物品,那也是要严厉打击的。

因此,哪怕是非法持有,只要达到情节严重程度,也能定罪这个情节严重。通常考虑,比如它的数量。比如有没有传播给别人等等综合判断。那我们需要提醒大家注意,非法持有,那就是没有依据而持有。这个就简单了解,这不要背啊,千万别背。恐怖主义是什么?刚刚已经讲过了,

不提了。然后本罪也是一个典型的行为犯,只要非法持有且情节严重,就能构成犯罪,他是行为犯但。本罪呢,它有一个情节严重的限制。这就意味着,如果我非法持有,但是情节没有达到严重的程度,怎么办?是有罪还是无罪?大家看看立法规定会发现,非法持有等等等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这个情节严重,它其实是本罪的成立条件,意味着情节严重才能成立,情节不严重就不能成立本罪,那就只能行行政处罚,治安处罚。所以这个罪基于情节严重的限制。那么,虽然他是行为犯,但通常认为他要么是成立犯罪,要么是不成立犯罪。这就是我们前面在讲犯罪形态的时候讨论过,它是情节犯。站在形态角度,它的确是行为犯,

但是由于它受情节严重的限制,所以它基于特别的规定,要么有罪,要么无罪,这个罪一般认为没有未完成形态。各位,这个点要注意一下。再看第三罪数问题,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又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各位我作为一个恐怖组织的老大,我当然要训练我的小弟。

训练小弟本身就是我组织领导内容的一部分,所以这个时候我为了训练小弟,我去持有特定的宣扬恐怖主义,集团主义的物品。这其实就是我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的内容之一,因此没有必要去并发直接定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这个点很好理解。好,那这样的话,恐怖活动两个罪就结束了啊,很简单,第一个罪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总领导参加的含义大致了解就行。其实你要关注的是它的罪数问题,犯本罪又实施其他犯罪,

要数罪并罚的第二本罪的共同犯罪问题是个重点。那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本罪,要求情节严重,情节严重,本罪成立情节不严重就不成立,所以原则上它是没有未完成形态的。这个笑点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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