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泽兵 发表于 2024-4-16 16:15:18

57.第17章:刑法各论概述(Av823243245,P57)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好,下面请大家把书翻到第275页,我们开始正式进入刑法分则。首先,我们看第17章刑法哥伦概述。刑法分则总共有十章。十张罪名有一些共性,把共性问题提出来,就变成了哥伦概述。像学数学一样提取公因式,我们首先看第一个问题,刑法各论及其研究对象。刑法个论,

它是围绕着刑法分则具体罪名展开的。当然,除此之外,可能还有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它具体研究的内容就是每一个具体的个罪及其刑事责任,也就是法律后果,因为整个刑法典。站在分则角度,基本上所有的法条都是在规定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承担什么责任。所以他研究的内容就是各个具体犯罪及其刑事责任。那站在研究对象上来看,各位如果你研究刑法总则的条文,那就是刑法总论。因为我们理论都是以法条为中心,

对法条进行解释而形成的,那如果你研究的是刑法分则的具体罪名。具体的条文,那就形成了刑法各论。那除此之外,我们认为还包括单行刑法和复属性法,它也是我们刑法各论研究的对象。那第二刑法总则跟分则之间是什么关系呢?简单讲,二者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刚刚我们看了两个罪名,交通肇事罪和放火罪,一个过失,一个故意,

会发现我们在讨论这两个犯罪的时候,也是按照刑法总则的原理来去拆解的。首先讨论它的构成要件及犯罪构成,第二时间推进式形态,三空间分布式共犯。最后讨论罪数问题。每一个罪名都是如此。当然,过失犯罪不涉及到共犯问题,不涉及到这个犯罪形态的问题。我们刑法总则规定的内容包括绪论犯罪论,刑事责任论和刑罚论。比如,就规定了犯罪和刑罚的一般原理。还规定了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

适用范围到这个板块儿主要是绪论规定的内容。犯罪论当然是规定犯罪问题,那就是犯罪的一般构成要件,还有后面的这个共同犯罪。紧接着,再向后刑事责任论,就是讨论刑事责任问题刑罚论呢,讨论刑罚的种类,还有它具体的运用制度,这是总则规定的内容。那么,刑法分则规定的内容就是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还有它的刑罚。比如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研究这个法条。就形成了故意杀人罪,它完整的一套理论。那么,所规定的就是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还有他的刑罚,那这个刑罚跟构成要件合在一起。构成要件,也就是成立条件,就是个罪名的情况,叫罪状马上会重点讲。第二呢,故意杀人罪的法条经过总结变成了罪名。

罪名就是故意杀人罪。第三呢,法定刑,也就是刑罚的种类,这叫刑种,还有它的量刑幅度,这叫刑度。这个呢,在后面都会去讨论的。那总则跟分则之间是什么关系?刚刚说了是一般。与特殊抽象和具体的关系啊,这个呢,要了解一下。那紧接着我们看一看刑法各论的体系,

我们刑法分则总共有十章罪名,从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到最后一章军人违反职责罪。每一章都有自己的特色。那么,我们对这十章进行研究,就形成了刑法各论的体系。当然了,我们都知道。我们是以同类客体为依据,建构起整个刑法分则的体系。而且整个刑法分则大家是要关注的。立法者其实是有价值取向的,一般认为排在前面的章。是比排在后面的章,它的社会危害性要更大,

各位这只是一个一般的原则啊,并不是所有的情形都这样。在立法者的眼中,他认为国家安全最重要,所以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它关乎着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所以我们通说观点认为它是按照啊,社会危害性程度从前向后进行排序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排在后面章节中的罪名,其社会危害性一定要小于排在前面的章节的罪名。比如,

非法经营罪是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下面的一个罪。而故意杀人罪是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那么,大家会发现。你千万不能认为故意杀人罪排在了非法经营罪的后面,所以故意杀人罪的社会危害性就。就要小于非法经营罪这个说法一定是有问题的。法定刑已经告诉我们,故意杀人罪肯定是更重的。也就说,站在张的角度,他大致是有这样一个。类型或者大致是有这样一个趋势,

但你不能说所有的小罪,具体罪名进行对比的时候,也必然遵循这个规则,这种说法就有问题了啊。好,那紧接着我们。简单的问题就这么多啊,刑法个论,还有它的研究对象,总则和分则的关系,以及刑法个论的体系,这十章罪名。下面我们要去讨论几个重要的共性问题,比如刚刚出现的几个新词汇。可能都不懂什么叫罪状,

什么叫罪名。什么叫刑罚种类和量刑幅度,刑罚幅度这些呢,都通过后面第二节来去讨论,那我们先看第一个。刑法分则条文的基本结构。大家如果仔细看刑法分则的条文,会发现它有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有罪刑单位的条文,罪是罪状。刑是法定刑。绝大多数刑法分则的条文都是有罪刑单位的条文。因此,这种条文它是一种最基本的立法模式,它是一种基本的结构。

比如你讨讨论任何一个罪名。以诈骗罪为例啊,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这是诈骗罪的法条原文。那对着诈骗罪的这个法条,我们会发现,它首先规定了诈骗罪的成立条件,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次,它还规定了具体的法定刑,所以它既有罪的规定,又有刑的规定,这种情况被称之为有罪刑单位的条文。这当然是我们刑法分则基本的结构,大多数都是这样规定的。少部分刑法分则的条文,它是没有罪刑单位的。就是没有规定具体的罪,

也没有规定具体的刑。比如,像刑法第156条的规定书上写的有与走私罪犯同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面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各位有规定具体的罪吗?并没有。所以幺五六条并没有规定具体的罪,它只是说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走私罪,它有很多啊,

像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那么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很多。所以这个条文本身,它并没有指向一个具体的罪名,第二,这个条文本身也没有规定独立的法定刑,此种情况被称之为没有罪行。单位的条文。在刑法分则中占的比例非常非常小。因此,基本结构还是第一个有罪刑单位的条文。好,这就是刑法分则条文的基本结构,

那下面我们开始去讨论罪状。罪是犯罪状是状况,状况就是特征嘛,所以罪状其实就是对犯罪特征的描述。而犯罪的特征其实就是它的构成要件,构成条件。因此,我们根据对罪状的描述的详细程度不同,可以将罪状分成五种类型,先看一看罪状的基本概念。指的是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具体犯罪特征的描述。对具体特征的描述。那么,这种描述。第一种叫简单罪状。

那就是刑法分则条文中只简单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特征,而不做过多的解释。它的关键词是简单描述。之所以不做过多解释,是因为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没有必要详细解释,否则就是画蛇添足嘛。比如,立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等等。各位故意杀人的这几个字就是简单描述故意杀人的特征,这就是简单罪状。为什么不做详细解释?没有人不知道。什么是故意杀人?

没有必要去画蛇添足啊。难道我们在条文中需要这样规定吗?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没必要,就是故意杀人的就够了。所以这是简单罪状。第二种类型和简单罪状相对应,叫续名罪状。简单罪状是简单描述续名罪状,那就要讲清楚,要详细解释。因此,它指的是在刑法分则条文中详尽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特征。之所以要详尽描述,这是因为如果不详细加以描述,

有可能难以区分此罪和彼罪。有可能那么针对虚名罪状,需要大家注意。这种通常是老百姓不大熟的罪名,甚至都不知道它的存在。如果你不详细描述,我们看刑法点条文。都不一定能看得清楚,看得明白。比如像伪证罪。谈到伪证罪,各位你认为谁能构成伪证罪?各位谁证人第一反应是证人,但是你看条文会发现。他其实不限于证人,

还有其他人,而且谈到伪证罪,各位什么时候能构成伪证,好像在所有的场合下,只要是和司法活动有关,都能构成。但这就错了,所以我们伪证罪规定就特别详细。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做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

各位,你看它规定的多详细,首先发生的领域刑事诉讼中意味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没有伪证罪。二主体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三,行为对于案件有关的。重要情节故意做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四,主观目的意图隐匿罪证或者陷害他人。各位发生的领域主体客观行为,主观目的,

全部描述的非常清楚,各位这说明什么?说明它是个虚名罪状,如果你不详细描述,很容易让老百姓产生误导的。那也就说我根本不知道伪证罪发生在什么场合,谁能构成怎么样能构成,这就很麻烦,所以这叫虚名罪状。第三呢,叫空白罪状。空白罪状和引证罪状是对应的。所谓空白罪状,指的是在刑法分则中不直接叙明犯罪的特征。不直接虚名。

而是指出,该行为所违反的其他的法律和法规。像我们刚刚看的交通肇事罪。法条开头就说,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是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各位这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就是这几个字,就是典型的空白罪状。你构成交通肇事罪,一定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要违反哪些法规法?这些法规是怎么规定的?

刑法典本身并没有指明。他仅仅是指出了。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所以在认定交通肇事罪的时候,你必然要去考虑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规定。给你指了一个方向,有同学说那老师为什么不在刑法典中明确列出来?各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特别特别的多。你怎么能列出来?你列出来那一个交通肇事罪可能要占几十页纸。要占几十页的篇幅,那没法列,直接指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这就是这几个字,就是空白罪状。

第四是引证罪状。空白罪状是指出。行为所违反的其他法律和法规而引证罪状刚好相反。引证罪状。它是引用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某个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换句话说,它引用的是刑法本身的条款。哎,各位大家想。我们以放火罪为例,放火罪规定了具体的要件法定刑。紧接着呢,在下面一款幺幺五条就说了。过失犯欠款罪的。各位过失犯前款罪,

其实就把钱款拿过来放在本款里面去讨论。过失犯欠款罪,那就构成失火罪。各位,这就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它直接引用的是刑法典条文本身来去说明某一个犯罪的构成特征,此种情况被称之为引证罪状。好,它是避免重复才做的,这种立法规定下面我们看最后一种是混合罪状,混合罪状指的是以。空白罪状和训民罪状并存的形式来描述。某个犯罪的罪状形式。也就说,既有空白罪状的成分,

它又有续名罪状的内容。两个结合一起。这就是混合罪状。比如,像230条规定的逃避商检罪,我们看一看这个法条规定的多详细啊。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这个地方就是空白罪状。指出了违反了其他的法律和法规。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到这结束,它是空白罪状。再看后面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为报警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

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后面规定的特别详细,所以。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是空白罪状,后边的内容是续名罪状,这就是以空白罪状和续名罪状并存的形式。来描述具体犯罪的罪状。因此,被称之为混合罪状。好罪状,大家知道了,是犯罪的特征。其实就是它的构成要件,对构成要件的描述。

简单描述为简单罪状,详细描述为续名罪状,没有直接描述,而是指出所违反的其他的法律和法规,此为空白罪状。如果引用刑法典本身的条款来说明,此为引证罪状。如果既有空白罪状的成分,又有续名罪状的成分合在一起,被称之为混合罪状。看下面一道题。295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的,除本条的罪状形式是。各位,

他的罪状就几个字,传授犯罪方法的,如同故意杀人的,所以这是典型的。简单最重本题要选2b选项。好罪状结束以后,我们开始讨论罪名。所谓罪名,指的就是犯罪的名称,它是对犯罪本质特征的科学概括。从立法上来看。当我们刑法条文生效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对刑法条文起个名字,这就是罪名。简单讲,

立法者生产或者制造了法条,而最高法和最高检就给法条起了个名字。他们两个是不一样的。那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如果对罪名进行研究,我们可以将罪名分成单一罪名和选择罪名单一罪名。犯罪构成内容单一,只有一个行为,而且不能拆分使用。很多罪名都是单一罪名,比如盗窃罪,我们能不能拆成盗罪和窃罪?诈骗罪拆成诈罪和骗罪。骗罪贪污罪,拆成贪罪和污罪,

各位很明显不合适嘛,这种罪名要么用,要么不用绝对是。不能拆开的,与此相对应,即为选择罪名。也就是犯罪构成中的罪状,包含着行为方式和犯罪对象的多种组合形式,而这种组合或结合形式。既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拆分使用。最典型的莫过于拐卖妇女儿童罪。各位选择罪名有两大特征,第一,它都是用顿号来隔开的,

比如拐卖妇女顿号儿童罪。第二,选择罪名对象不同,它也不并罚我们举个例子。如果只拐妇女定拐卖妇女罪。如果只拐儿童,那就定拐卖儿童罪。假如既拐卖妇女又拐卖儿童,那就指定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它是不实行。数字并发的。所以选择罪名既能拆开使用,也能概括使用。那根据选择罪名的情况,我们可以将它分成三种小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行为选择。这个罪名中包含着多种行为。比如,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那这个罪名就有三个动词,一个名词,三个行为。合在一起变成了一个选择罪名。那由此,如果既引诱又容留,还介绍也指定一罪。比如,引诱小花卖淫,容留小花卖淫,又介绍小花卖淫指定引诱容留,

介绍卖淫罪一罪。当然了,对象如果不同也不并发。引诱马蜂卖淫。容留工程师卖淫介绍岳鹏卖淫,各位也指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罪,这个点很好理解。第二是对象选择。比如刚刚讲的拐卖妇女儿童罪,这是典型的一个动词。拐卖两个名词,妇女和儿童。那第三种类型就更复杂了,它是有多种行为,多个对象任意的排列组合。

最长的这个罪名就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五个动词,三个名词,可以任意组合。如果只是非法制造枪支,那就定非法制造枪支罪,既制造又买卖,那就定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同样,它也是不并发的,

这点一定要注意。好罪名结束以后,我们进入第四个问题叫法定刑。各位罪状刚刚讲完。是犯罪的构成特征。犯罪的状况。对罪状进行总结概括,就变成了罪名,而罪状以后通常跟着的都是法定刑。比如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等等,这个故意杀人的就是罪状。对罪状进行总结,变成了罪名故意杀人罪。

而这个罪状后面所跟着的处死刑无期,十年以上,这是典型的法定刑。所以,所谓法定刑,指的是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规定的量刑标准。而这个量刑标准包括两部分组成,第一是刑罚的种类,比如死刑无期有期徒刑。刑罚的种类简称刑种还包括刑罚的幅度简称刑度。形种和行度。因此,它是个量刑的标准。那么,针对法定刑的立法规定有三种模式。

有两个极端,一个中间。第一个极端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确定法官是没有自由裁量权的。第二种类型是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而中间夹着的就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我们先看什么叫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它指的是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规定了单一的刑种和固定的刑罚幅度。两个关键词,单一加固定。那这种法定刑特别罕见,因为它非常的机械,一旦出现这种情形,根本没有选择的余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都没有。

比如,像劫持航空器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是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就三个字处死刑。没得选。单一刑种固定刑罚幅度。各位,所以这种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在立法中是比较罕见的,到目前为止,整个刑法条文还有这一个条款。121条劫持航空器罪。那么,第二种类型又走了极端,是绝对不确定的法定性。立法上只是规定对某种犯罪应当惩处,

这只是一种笼统的规定。应当惩处,但是它既没有规定具体的刑种,也没有规定具体的刑罚幅度。所以我们认为它就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因此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罪明确刑明确禁止,不明确禁止,不明确的罪禁止,不明确的刑。其中,禁止不明确的刑指的就是禁止不确定的刑罚。那绝对不确定的刑罚当然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这是两个极端。一个中间。这就变成了主流的立法模式,

叫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所谓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指的是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规定一定的刑种和刑罚幅度的法定刑。一定的刑种法官有自由裁量权,还有一定的刑罚幅度。提醒大家注意这种做法的好处在于,首先它可以限制法官的权利。给你一个下限和上限。第二,在这个幅度内,你又可以自由裁量,因此它有利于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和刑罚个别化。这个具体的原则,刑罚个别化是针对不同的犯罪事实,

危害程度,选择判处相应的刑罚。那么,需要提醒大家注意。像我们诈骗罪。数额巨大,这种类型是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到十年,并处罚金,那这个时候作为法官而言,首先它受限制,最低三年,最高十年。其次,

在三到十这个范围内,他又具备相当的自由裁量权,因此。比较合理,这也是我们刑法条文主流的立法模式,既然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是主流的立法模式,那么它是怎么体现出来的呢?有以下五种情形,我们要逐项来分解。第一种明确规定,法定刑的最高限度,其最低限度依照刑法总则对该种法定刑的规定。比如犯a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各位犯a罪处五年以下,那这个五年就是最高刑。

那最低刑怎么判断呢?要依照刑法总则,对于有期徒刑的规定。按照我们总则有期徒刑的规定,有期徒刑最低是六个月,所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五年,最低六个月。第二,反过来明确规定法定刑的最低限度,其最高限度依照刑法总则对该种法定刑的规定。比如,像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各位,那么它的最低刑就是七年。

那最高刑呢?考虑总则一个罪有期徒刑,最高就是15年,因此其量刑幅度那就为七年到15年。第三是明确规定一定刑罚的最低限度和最高限度。像刚刚讲的诈骗罪数额巨大,除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位,那最低三年,最高就是十年两头都固定。那第四是明确规定两种以上法定刑,包括两种以上主刑和附加刑,同时规定主刑和附加刑的量刑幅度。此种情况被称之为选择的法定性。

在整个刑法典条文中,不算多像140条最后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销售数额特别巨大。它所配备的法定刑就是选择的法定刑。那最后是援引的法定刑。所谓援引法定刑,指的是刑法分则对具体犯罪援引其他条文或者同条的另一款的法定刑处罚。这种立法模式主要是为了避免重复立法。比如,刑法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要按照受贿所得的数额及情节,依照贪污罪的有关规定来处罚。

那立法者就在贪污罪中规定的很详细,如何处罚?到了受贿罪呢,他认为受贿罪的社会危害性和贪污罪是一样的,那么既然是一样的,我就没有必要把法定刑再重新写一遍。我直接指明,按照贪污罪的规定去处理,这就可以了,所以相对确定法定刑总共有这五种。那么,这五种怎么去记呢?有个方法。各位,比如左手代表最高。

右手代表最低其实就是解决两个手的问题。那第一种就是规定左手看右手。规定最高看最低第二规定,右手看左手。第三,同时规定两只手。第四,同时规定很多首。第五。牵牵别人的手,叫援引的法定刑。其中第四点不好记,你看一看它有个逻辑递进关系。明确规定两种以上法定刑,马上解释法定刑,

包括两种以上主刑和附加刑。主刑,附加刑出来之后,再用一次。同时规定主刑和附加刑的。量刑幅度,各位这不就解决了吗?所以五种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的规定模式,大家是要关注的。好到了这一步,法定刑我们先讨论了,法定刑的种类。两个极端,一个中间,中间是主流立法模式,

延伸出它的五种类型,那最后呢,我们讨论一下法定刑和宣告性的关系。法定刑,它是一种量刑标准。包括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但是提醒大家注意宣告刑,它是法院对犯罪人定罪判刑,宣告生效应当执行的刑罚。比如诈骗罪数额巨大,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这只是一个法定刑的幅度。那张三如果诈骗数额巨大,你到底是对他判判三年还是判十年,

还是这个范围内选择数字呢?你必须要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做出相应的宣告。一旦你做出判决,宣告生效,比如判了六年,那这六年就叫宣告刑。法定刑与宣告刑是什么关系?通常情况,你的判决是不能突破这个法定刑的最低,不能低于三,最高不能高于十。因此,法定刑是宣告刑的基本依据。宣告刑就是法定刑的实际运用。

这个点应该很好理解,法定刑在立法的时候就做出来了,所以第三点它就指明法定刑是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的,它针对所有的情形都能适用。但是宣告刑,它是针对具体的案件选择判处的刑罚,所以它是具有特殊性的,这叫普遍和特殊的关系。这是法定型与宣告型,二者之间对比产生的几个特点。最后,我要提个醒,还有一个术语叫执行型,下面有提示。执行刑指的是实际执行的刑法。

当然了,执行型。他完全有可能低于宣告性。比如张三被判了十年有期徒刑,在监狱服刑。但是他服刑期间表现好,他是可以减刑或者是假释的,一旦减刑或假释,他实际执行的刑罚就低于十年。这个焦点应该很好理解。好,下面我们看一道真题。依据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除拘役并处罚金。

此处的法定刑属于各位。这是绝对确定吗?不是我说过,绝对确定只有一个121条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情形。这是绝对不确定吗?当然不是,它规定了具体的刑种,还有罚金。包括拘役和罚金这两种,因此它属于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因为立法者是规定了一定的刑种和量刑幅度。拘役根据总则的规定,它是有量刑幅度的,最低一个月,

最高六个月,在这个范围内,法官他是享有自由裁量权的。所以千万不要以为它是绝对确定哦。他是有选择的余地的,本题要选c项。好到了这一步,各位,我们整个。刑法分则的概述问题就结束了。我们想一想,讲了什么内容?首先讨论了刑法各论,还有它的研究对象。第二,

刑法总则和分则的关系。总则和分则的关系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讨论过总则分则的关系,以后第三个问题就是刑法各论的体系,也就是十章罪名。最后呢,我们总结出三个重要的概念。包括罪状罪名法定刑。罪状有五种,简单对序,明空白,对引证,还有最后一个混合罪状。对罪状进行科学概括,

变成了罪名有单一罪名和选择罪名。罪状以后,紧跟法定刑,法定刑有三种,绝对确定,绝对不确定,中间有相对确定。绝对不确定违反罪刑法定,我们国家没有这种立法模式。绝对确定只有一个。相对确定有五种两只手的关系,最后讨论了法定刑和宣告刑之间是什么关系?好,这样的话,分则概述就搞定了。

搞定以后,我们整个刑法分则罪名体系图已经列出来了。我们知道,刑法分则分十章。可以拆成三大法役,国家法役,社会法役和个人法役。但是有两章不在大纲之内。具体为。刑法分则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这两章我们不考。剩下的八章都是我们考察范围。那比如第一章就是危害国家安全罪,马上会讲。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也很简单。个别罪名有难度。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这张好像对有些同学来讲是个很大的障碍,那市场经济秩序像金融诈骗,涉税犯罪,知识产权似乎离我们更远一点。因为没有前期的这种背景做铺垫,导致部分同学学习这章的时候感觉有点痛苦。那第四章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这一章我们很熟,哪怕是法制节目,电视剧,经常会出现什么杀人,

强奸,抢劫。啊,抢劫不属于啊,抢劫属于财产犯罪,杀人强奸,然后。绑架,拘禁都是属于这章的内容。那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这是重中之重。当然,财产犯罪这一块大家可能也比较熟,两抢一,盗抢劫罪,

抢夺罪,盗窃罪。后面还跟着诈骗罪,侵占罪,敲诈勒索罪等等。这章难度系数的确有点大。再向后第六章那就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这章特点在于罪名多,难度小,细节问题真不少,所以记起来有点痛苦。我一会会告诉大家,分子应该怎么去学习?然后紧接着第七章就是贪污贿赂罪,这一章也有点难,

因为大家还没有资格去贪污贿赂。当然了,等你听完这章之后,你可能就不想贪污贿赂了。最后第八章叫渎职罪。渎职罪虽然离我们有点远,但是这章难度系数比较小。那这几章里面我们认为,首先国家法益占三章,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七贪污贿赂罪八渎职罪。这三章一般认为是侵害国家法益的犯罪。还有三章社会法益二危害公共安全罪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以及。最后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这三章是属于社会法益,除此以外,还剩两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侵犯财产罪,这是属于个人法益犯罪。好到这一步,刑法分则十章去掉,两章八章在大纲之内,大家应该知道它的具体名字了。那一般认为这十章内容。在立法者的眼中,它是根据重要性程度来进行排序的。前面呢,我们也讲过这个问题,在立法者的眼中啊,

国家安全最重要,所以放在了分则的第一章,但我再次提醒。你可千万不要以为。前面这一章的所有罪名社会危害性都比后面那一章罪名的。社会不开心,要大这样讲就太绝对了,它只是大致的一种排序。你比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里面有一个煽动分裂国家罪。那么,我们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有个故意杀人罪,

难道你认为煽动分裂国家它的危害性比故意杀人还要重吗?那这真的不一定,所以大体的顺序是这样,但是不能绝对的认为后面章节的任何一个罪。其危害性都要小于前面章节的罪名,这样就太绝对了,这只是一种大致的排序。好在进入18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之前。我想先跟大家聊一聊,分则罪名应该怎么去学习?它和总则的思路真不一样。总则的特点在于理论强。逻辑严密,一根线可以把整个总则串起来。但只要你总则学得好,

到了刑法分则用总则理论去拆解具体的罪名,你会发现分则学起来真的比总则要简单。分则学习的第一个误区,很多同学同学啊,学习分则都是逐罪解决,哎,一个罪一个罪解决,解决之后我好开心啊,今天学了五个罪。回到寝室,同学说你今天学的五个罪来把罪名说说,我听一下这五个罪的罪名我都记不住,各位那你想一想你这种学习方法,那不是一盘散沙才怪呢?那分子怎么学呢?

首先有个整体的思路,这个思路是大类拆小类小类找个罪。也就说,我们每一章都是一大类,你要把这一大类拆成几个小类,每个小类下面关联出几个罪名。危害国家安全罪,我们没法做例子,因为这章本来就五个罪。太简单了,你向后翻,比如翻到公共安全犯罪288页,289页,大家看一看。这章总共是有21个罪名。

那么,21个罪,我可以把它拆成六个小类。危害公共安全罪就是一大类,拆成六小类,六小类,里面包括一危险方法型,二交通工具设施型。三,恐怖活动性。四,枪支弹药性。五,重大事故性。六,

设备设施性。那么,每个小类下面又有不同的具体罪名。这种拆分的好处在于。你不再是逐罪去学习,而是一窝一窝的去学习。一组一组的去学习。你一旦拆成这个小类,以后各位注意了,同一小类之下一定是相同点比较多,不同小类之间。一定是区别点更多,也就是不同点更多。而且这种学习方法,它可以起到一个举一反三的作用。

各位,你以危险方法性为例。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总共四个罪。你会发现放火罪的客体,你搞定了。剩下的三个罪一模一样。我只要记一个客体,后面相同。二,客观方面,每一个罪的客观方面肯定不一样。三主体主体完几乎完全一样。因为以危罪要求是年满16,

另外三个罪年满14。除此之外,都一样,主观方面完全一样。所以从第一个角度犯罪的构成要件上来看,我们只需要通过客观方面来去区分这四个罪。除此之外。原则上都一样。第二,犯罪形态也是如此。他们四个都是危险犯。他们的既遂的条件。高度相似。你只要搞定其中一个,另外一个,

另外三个罪名同理。共同犯罪也一样。这三个角度几乎都一样了,然后紧接着更重要的是罪数关系。站在罪数关系角度同样如此。我们谈到罪数关系,罪与非罪,此罪彼罪,一罪数罪,重罪轻罪。比如他们和杀人罪的关系,他们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关系等等。你只要搞定了放火罪,另外三个罪同理。所以你会发现你学了一个罪,

你几乎相当于学了四个罪,那这个时候我们的学习效率当然会高了,而且你学会了推理。这就是大类拆小类,小类找各罪它的好处,这一点大家一定要高度重视。千万不要再逐个解决啊,单兵作战,那你真的会很痛苦的,你越学越乱,要学会归类。那因此,大家听完一章以后,你要做的一件事儿,必须要做的一件事儿,

拿起一张a4纸,你自己默写一下。不是默写整本书啊,我只要求你,比如公共安全,下面有几个小类,你把它的名字写出来。而且危险方法型交通工具设施型。恐怖活动型枪支弹药型重大事故型设备设施型,把这六个写出来,写出来以后你对着你写的内容,然后你闭着眼睛去回忆。好危险,方法型下面有几个罪名一二三四。然后交通工具设施性,

下面有几个罪名一二三四五六,就这样列大脑中过一遍。这样的话,你分则一定能学成一个体系,当有同学说老师啊,我即使能够回忆起来。有几个小类,每个小类下面有几个罪名,但这个罪名本身我怎么去解决?问得特别好。所以这是第二个思路,第一个思路讲清楚了啊,大类拆小类小类找个罪。那第二个思路就是一定要按照总则的逻辑去知道我们对刑法分则的学习,叫总分结合。

总分怎么结合?各位涉及到刑法分则任何一个罪名,不管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第一步,你肯定要讨论它的成立条件。我们在总则犯罪论是不是解决了犯罪论的五大问题?一,什么是犯罪?二,定罪标准犯罪构成三,时间推进犯罪形态四,空间分布共同犯罪?五,定罪几个罪?对吧,

前面我也介绍了。那么,什么是犯罪?肯定不需要再讨论了。那紧接着,我们需要讨论什么呢?另外四个问题,你碰到任何一个故意犯罪,一定是从四个维度去拆解,首先定罪标准犯罪构成。你要讨论这个罪名的四要件。这是第一步。那第二步,我如果是一个故意犯罪,以定罪标准犯罪构成为中心,

我要讨论它实践上的推进犯罪形态问题。比如,谈到放火罪,一放火罪的成立条件,四要件啊,能成立第二步时间推进放火罪的形态问题。那以定罪标准为中心呃三紧接着讨论共同犯罪问题。最后,罪数问题,放火罪和其他罪的区分问题或者竞合问题。各位,所以任何一个故意犯罪一定是从这四个维度去讨论,而针对一个过失犯罪呢?过失犯罪没有犯罪形态,过失犯罪没有共同犯罪,

所以过失犯罪只需要讨论两个角度。这两个角度是一过失犯罪,它的成立条件四要件,第二过失犯罪的罪数问题,因此。回忆任何一个具体的小罪名。比如你现在问我老师非法拘禁罪,你打算怎么讲课?我会很清楚的告诉你,我会先跟你讨论非法拘禁罪的成立条件。成立条件以后,紧接着讨论非法拘禁罪的犯罪形态问题。然后再讨论非法拘禁罪的共犯问题。他人中途加入可以构成共犯,因为非法拘禁罪是继续犯,

这不就总则的原理吗?最后讨论非法拘禁罪的罪数问题。比如,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把人打死了。这种重要的考点怎么去处理?你如果能从这几个维度去讨论一个故意犯罪,各位不管怎么考都一定在你的备考范围之内的,这叫360度全方位的封死。而任何一个过失犯罪,我只需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成立条件。二,罪数问题。

罪与非罪。此罪,彼罪,一罪。数罪,重罪,轻罪。就这么多,这样的话就可以把任何一个小罪名拆解的角度全部都给切入进去。这两条线大家一定要注意哦,整体的方法论大类拆小类小类,找个罪具体罪名怎么学总分结合总则指导分则。这一步真的很重要。第三,基于研究生考试的特点,

跟法考不一样。法考,它不仅强调两个罪名之间有界限,而且它更关注的是两个罪名之间有竞合关系或法条,竞合或想象竞合。但是你纵观研究生考试的真题,会发现他更关注的是a罪和b罪之间的区分问题,也就是界限问题。换句话说,法考考察竞合问题很重要。研究生考察在分则罪名中a罪和b罪的界限,它比竞合要更重要。一个强调竞合,一个强调界限,大致是有这样一个方向的。

所以我们一定要对一些重点罪名甚至是小罪名要精准的去区分出到底是a罪还是b罪。那么,怎么去区分a罪和b罪呢?它会运用到一个方法,叫重点罪名建构逻辑,普通罪名直击考点。凡是碰到重点罪名,像诈骗,盗窃,我会给你们一个逻辑公式,只要带进公式,满足定罪,不满足就排除。啊,这是重点罪名的学习思路。

而普通罪名你只要了解它的考点就行了。比如,像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最大的考点是什么主体?它的主体是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符合这个主体条件的构成本罪不符合,那就定另外的罪名,比如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普通罪名直击考点,这样的话,学习一针对性强,二效率更高,好分子的学习思路,

整体思路大类拆小类小类找各罪。那这个具体罪名怎么学总分?结合总则指导分则用犯罪论的四个维度拆解故意犯罪,用犯罪论的两个维度拆解。拆解过失犯罪。然后紧接着具体罪名要区别对待,要重点罪名建构逻辑,普通罪名直接考点,要重点关注此罪与彼罪的区分问题,这样的话,你的分则学习不?不仅有框架,有体系,而且我们是可以拎起来的,你一旦建构起这个体系之后,

到你后期的背诵背诵宝典的时候再去跟课,你会发现。很轻松。分则的学习方法论到这步就结束了。我想大家应该是有那么一点感触了,是不是那大家呢?把书翻翻到第281页,我们开始进入第18章讨论危害国家安全罪。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57.第17章:刑法各论概述(Av823243245,P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