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泽兵 发表于 2024-4-16 16:15:08

56.刑法总则复盘(Av823243245,P56)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各位接受总则以后啊,我们在进入分则之前按照历来授课的惯例,需要对整个总则进行大汇总。大家把树合上,和我一样。希望大家能跟上我的进度,当然了,如果现在能跟上一大半儿,已经很不错了。现在不能完全跟上很正常,你只要能到考前把整个总则有逻辑的回忆起来,你的刑法一定会成为你的优势学科。当然,

这个过程有点长,甚至有点痛苦。忍一忍,一定是能扛过来的。好,请大家抬起头来看我,我们先梳理整个刑法的逻辑框架,再补充相关细节进去。整个刑法可以分成四个板块儿,从绪论开始。刑法的目的决定刑法的任务,刑法的任务要求刑法发挥作用,发挥作用的内容,刑法的机能。发挥作用的时间,

地点,刑法的效力发挥作用过程中有争议,刑法的解释分则保护法益总则确立基本制度,保障人权。刑法的基本原则。带着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我们进入犯罪论,犯罪论解决五大问题,一,什么是犯罪?二,定罪标准犯罪构成。三,时间推进犯罪形态。四,

空间分布共同犯罪五。定罪几个罪罪数问题,有罪必有责。进入刑事责任论讨论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刑事责任的。理论地位,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以及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和。刑事责任的依据。刑事责任问题解决以后。实现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是刑罚论,由此进入刑罚。刑法论解决六个问题,一,量刑量何种刑?二,

量刑情节三,一罪一法,数罪并罚。四并发以后公开宣告不实际执行宣告缓刑设置考验期五实际执行交付监狱表现好可减刑假释六一个人犯罪以后不能无限度追诉我们规定了特殊的刑罚消灭追诉时效。和赦免。各位,这就是整个刑法总则的框架。从绪论到犯罪论到刑事责任论到刑罚论,以上种种全部结束以后,下面我们要重点去把一些细节问题插入到这个框架之中。我们从绪论开始。绪论分基础论和目的论。基础论刑法的概念,形式,特征。

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的形式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刑法的特征。一,刑罚制裁的严厉性推导出。调整对象的专门性。二,刑罚制裁的严厉性推导出刑法发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保障性推导出刑法调整范围的广泛性基础论到此结束。进入目的论,刑法的目的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惩罚目的决定,惩罚任务保护目的决定,保护任务。

惩罚任务即运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任务及保护政治经济权利秩序。目的决定任务,任务要求刑法发挥作用,发挥作用的内容,刑法的技能,刑法技能是指刑法可能发挥的积极作用,包括一。规制技能二,保护技能三,保障技能,规制技能及对人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规制的技能。其方式是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要求国民不得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二保护技能,指的是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法益的技能。

三,保障技能是指保障普通人不受国家刑罚权的被非法侵害,保障犯罪人不受刑法规定以外刑罚方法的惩罚。刑法的目的决定刑法的任务,刑法的任务要求刑法发挥作用,发挥作用的内容,刑法的机能,发挥作用的时间,地点,刑法的效力。首先,空间效力分。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

定罪量刑的依据都是中国刑法。第二时间效力,一开始生效时间有两种。公布之日起生效和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生效,二失效时间有两种,第一是明示失效,二是自然失效,三溯及力。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前的行为能否溯及适用的问题,具体有四种学说,包括从旧原则,二从旧。有监从轻原则,

三从轻原则,四从新监从轻原则。我国采取从旧监从轻原则,适用对象未决犯审判监督程序按照。新法审判时,法跨法犯一律按照新法来处理。刑法修正案也是属于刑法典的内容,原则上要遵守从旧兼从轻,而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不属于刑法典本身的内容,并不必然要遵守从旧兼从轻。其处理思路是,如果只有一个司法解释,无论轻重,一律适用。如果有两个以上司法解释,

从重见从轻。刑法的目的决定刑法的任务,刑法的任务要求刑法发挥作用,发挥作用内容刑法的机能发挥作用的时间地点刑法的效力。发挥作用过程中有争议刑法的解释。刑法解释指的是对刑法条文含义的说明,按照解释效力分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按照解释方法分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首先,按照解释效力分立法。解释是由刑法的立法机关对刑法条文作出解释,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刑法条文的解释属于立法解释。具体而言有三种。

时间推进一在法律的起草,说明和修订说明中作出解释。二对在立法中对有关术语作出专条解释。三全人常以决议形式作出解释。司法解释是由两高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具体应用刑法问题做做解释。学理解释指的是反向列举,排除有权进行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机构以外的机关,团体,个人对刑法条文。所做的解释。第二,按照解释方法分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文理解释其从字面含义对刑法条文进行说明。论理解释是根据立法目的,

立法精神对刑法条文进行说明。具体包括一目的解释,二扩大解释,三缩小解释,四当然解释,五历史解释,六比较解释。要注意类推,解释和扩大解释之间的区别,区别有没有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有没有超出国民预测的可能性,并列关系是类推,切记切记好刑法发挥作用过程中有争议及刑法的解释分,则侧重保护法益总,则确立基本制度,

保障人权及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准则。具体包括,第一罪刑法定原则。二刑法适用平等原则。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首先,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内容一,法定化犯罪和刑罚应由法律明文规定,这里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律。二,

明确化正反结合什么行为是犯罪及其法律后果,应由刑法作出具体规定,并由文字表述清楚。凡禁止不明确。禁止不明确的罪和禁止不明确的刑,具体包括禁止习惯法,禁止类推,解释禁止行为后的重法,禁止不明确的罪状以及禁止不确定的刑罚。三,合理化正反结合正合理规定犯罪的范围与惩罚的程度,防止滥施刑罚。二,反禁止过分和残酷的刑罚。除此之外,

还包括另外三项内容,第一,反对事后法。二,反对类推。三,禁止不确定的刑罚。内容结束以后,讨论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包括立法体现,司法体现,在立法上分总则和分则总则中规定了犯罪的一般定义。共同的构成要件刑罚的种类及其具体的运用制度,在分则中规定了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定刑。总分结合即为立法规定。

司法坚持罪刑法定要求,废除类推制度及要求司法机关严格解释和适用刑法依法定罪处刑。罪刑法定原则结束以后,进入第二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具体体现为,对任何人。不论其社会地位,民族种族,职业性别,财产状况等如何在定罪,量刑以及刑刑的标准上都平等的,依照刑法的规定。

处理不允许有任何期待,歧视或者优待。最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具体而言,有两个相适应,一刑与罪相适应,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客观的犯罪行为及造成的危害结果相适应,即与行为。具有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第二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具体而言,应当与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和再犯可能性相适应。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它的体现主要是讨论立法中的体现,分总则和分则总则规定的量刑原则和量刑规则,量刑原则。在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理。尽量使刑罚的轻重与具体犯罪行为的社会无害性相适应,罚当其罪二规定了量刑规则,先重后轻,再对比最后总结一句话,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不得适用缓刑假释。对未成年人有聋哑的人,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自首,立功坦白的人等,可以从宽处罚。对过失犯的处罚明显宽大于故意犯对。中止犯的处罚明显宽大于预备犯未遂犯。在量刑时,应当使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再犯可能性相适应。好总则结束,看分则分则中。针对具体犯罪不同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对重罪适用重刑,对轻罪适用轻刑。

三大基本原则结束,第一板块绪论到此终了。序论分基础论,目的论,基础论有刑法的概念,形式,特征,目的,论刑法的目的,决定刑法的任务,刑法的任务要求,刑法发挥作用。发挥作用的内容,刑法的技能,发挥作用的时间,

地点,刑法的效力,发挥作用过程中有争议,刑法的解释分则保护法益总则确立基本制度,保障人权,刑法的基本原则。带着保障人权的理念进入犯罪论讨论五大问题,一,什么是犯罪?犯罪是危害社会依照法律应当受刑法惩罚的行为,具体包括三大特征。一,实质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二,形式特征行使违法性。

三,法律后果应受刑罚惩罚性。什么是犯罪关联出?但书规定,但书规定是指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具有四项意义。首先,反面推导出。表明认定犯罪不仅要准确定性,而且要合理定量,正面推导出第二点。但是,规定是区分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宏观标准。二,

拖三。有利于司法机关,有利于缩小犯罪的范围,避免给轻微的违法行为打上犯罪的标记,有利于行为人改过自新,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力量打击严重的违法行为及犯罪。一拖四与总则定量要求相呼应,刑法分则对某些犯罪特意规定了程度方面的限制,要件如财产犯罪通常要求以数额较大为前提。但是,规定结束以后,我们对犯罪进行分类,可以分为自然犯与法定犯,国事犯与普通犯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结束了什么是犯罪?下面开始讲定罪标准犯罪,构成犯罪,构成先远观,后近玩,远观拆解,一二三四近玩拆解犯罪,构成四要件。首先,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总和两种分类,基本与修正,标准与派生作为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对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包括单独加完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对之进行扩展补充所形成的犯罪构成,

包括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与共同犯罪。二,标准与派生标准的犯罪构成,是指对具有通常社会化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派生的犯罪构成,是指以标准犯罪构成为基础,因具有较重或较轻的法益侵害程度而从标准的犯罪过程中派生出来的犯罪构成,包括加重的犯罪构成与减轻。的犯罪构成三犯罪构成的三项内容或者三个特征。具体而言,罪刑法定。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的必备要件。具备犯罪构成适用轻罚的前提。犯罪构成重要件由刑法明文规定,最后犯罪构成的四项异议定罪联系量刑理论联系实践定罪。

犯罪构成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彼罪,一罪数罪,重罪与轻罪的标准量刑。通过区分罪与非罪,此罪彼罪,一罪数罪,为正确量刑提供根据。三,理论犯罪构成是刑法理论的核心与刑法理论体系的基础。四,实践强调,依据犯罪构成定罪量刑,有利于贯彻法治原则,依法定罪,

处刑惩罚犯罪。好犯罪构成远观一二三四结束以后,那么下面开始拆解犯罪构成四个要件,从犯罪客体开始,具体而言,包括犯罪客体的一个概念。然后犯罪客体的三个内容。三种类型还有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之间的关系。首先,犯罪客体的概念是犯罪行为侵害的,刑法保护的社会利益或社会关系。犯罪客体的内容具体包括,犯罪客体是一种社会生活利益。二是犯罪是刑法保护的社会生活利益。三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生活利益。

犯罪客体作为一种利益,利益有大小之分,分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一般客体是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利益的总体。同类客体是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社会利益,而直接客体是某一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社会利益。根据所侵害的社会利益的数量,多少可以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复杂客体是由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组成,主要客体决定归属次要客体影响定罪。犯罪客体及其分类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结束以后,我们讨论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的关系,首先二者的联系现象和本质,

其中犯罪客体是本质犯罪。对象是现象。犯罪客体寓于犯罪对象之中,揭示犯罪的本质。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载体,对犯罪客体的侵害往往是通过侵害犯罪对象来实现的。紧接着讨论两者之间的区别,第一是否为犯罪的必备要件,不同犯罪客体是构成犯罪的一般性要件之一,而犯罪对象仅仅是构成犯罪的选择性要素。第二,在具体犯罪中是否实际受到损害,不同任何犯罪都会侵害特定的社会生活利益及犯罪客体。但是,犯罪对象在具体犯罪中不一定实际受到损害。

除此之外,还补充了其他问题。第一。犯罪客体可以决定犯罪性质,而犯罪对象未必。第二,犯罪客体可以决定分类,但是犯罪对象不能决定分类。好客体和对象的关系搞定以后,紧接着第一个板块犯罪客体拆解完毕,进入第二个板块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是刑法规定的说明犯罪活动外在表现的诸客观事实,具体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犯罪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以及时间地点方法这五项内容。

首先,我们看危害行为。危害行为一个概念,两种形式,三大特征,一个概念。危害行为是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之下实施的,危害社会并被刑法所禁止的身体活动。两种分类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指积极的行为及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举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从表现形式看,作为是积极的身体动作,从违反的法律,规范的性质看,作为直接违反的是某种禁止性的罪行,

规范不作为是消极的行为。即行为人消极的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危害社会的行为,从表现形式看,不作为是消极的身体动作,从违反的法律规范性质看,不作为直接违反的是某种命令性或者义务性规范。作为与不作为,结束以后,那紧接着我们讨论危害行为的三大特征一有体性,二有异性,三有害性,有体性。无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包括积极的动作与消极的活动。禁止处罚四项无行为即无犯罪,

无行为即无刑罚,二有异性无害行为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和表现不受人的意识支配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具体包括身体受到强制下形成的动作不可抗力下形成的动作无意识下的。形成的动作都不是危害行为,三有害性危害行为会侵害刑法保护的社会利益,这是它的实质特征。好危害行为,一个概念,两种分类,三大特征全部结束,那么以不作为为中心接着去拓展,不作为又可以分为纯正,不作为和不纯正,不作为,所谓纯正不作为是指。

行为人因以不作为的形式构成了法定犯罪,行为本身就是不作为的犯罪,其纯正性体现在人的行为形式与法定的犯罪行为形式相一致。所以不纯正,不作为是指行为人以不作为构成了法定犯罪行为,本身应是作为的犯罪,其不纯正性体现在人的行为形式与法定的犯罪行为形式不一致。不管纯正不作为还是不纯正不作为,必然会讨论它的成立条件。成立条件六个字应为能为而不为,因为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义务来自四个方面。一先行行为具有造成危害结果的危险,富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二法律上的明文规定。

三法律地位。法律行为产生的义务。四。职务业务要求的义务。义务来自四个方面,因为到此结束,二能为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的义务,三不为行为人没有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除此之外,要关注主观不作为,既有可能构成故意犯罪,也有可能构成。过失犯罪到这一步。不作为犯罪就结束了,好危害行为拆解完毕,

一个概念,两种分类,三大特征,两种分类中的不作为,又可以分为纯正不作为和不纯正不作为,两种不作为,讨论它的成立条件应为能为而不为。最后,主观要求有故意或者是过失危害行为结束。紧接着,是犯罪对象,对象在课题中已经做了总结,然后是危害结果。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实际损害或者现实危险状态。具体包括以下五种。

第一,以是否属于构成要件为标准,可以分为构成要件结果与非构成要件结果。二,以关联方式为标准。可以分为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三以严重程度为标准,可以分为标准的犯罪构成结果与派生的犯罪构成结果,四以表现形式为标准,可以分为。实害结果与危险结果五以现象形态为标准,可以分为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危害结果有如下。四项异议实害结果占三种危险结果占一种实害结果的异议,一是某些犯罪构成要件,

二是某些犯罪既遂条件,三是某些犯罪加重法定刑的适用条件。危险结果有一种发生,某种实害结果的危险是某些犯罪的既遂条件。搞定危害结果进入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一种客观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具体而言,包含着以下四个特征,第一,客观性危害行为。有害结果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二,相对性研究因果关系应当抽象出危害行为。有害结果这个现象研究二者之间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三必然性无害行为与无害结果这个现象之间包含着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和被引起的联系,

这是因果关系的主要和基本形式,最后复杂性。因果关系在某些场合具有复杂性,特征表现为一因多果或者一果多因。因果关系到此结束。剩下的内容是关乎着因果关系的判断。我们认为,如果没有介入因素,直接肯定因果关系存在。如果有介入因素,必须判断介入因素正常,异常,正常,不中断,异常看作用大,

中断作用小,不中断作用相当多因一果。结束因果关系进入时间,地点和方法。时间,地点,方法,原则上不是犯罪的构成要件,但是个别犯罪中有可能会影响定罪或者量刑。因此,两个问题一影响定罪吗?影响即为构成要件。作为构成要件的时间,地点,方法,

如果不影响定罪二影响量刑吗?如果影响量刑,即为量刑情节。如果既不影响定罪,也不影响量刑,则与犯罪构成要件无关。到这一步,我们犯罪客观方面拆解了危害行为,犯罪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时间,地点,方法五大要素。接受客观方面开始进入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行为,

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具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影响自然人主体资格的,包括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采取四分法一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年龄二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三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四。减轻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刑事责任能力采取四分法,一正常时要承担不从宽,二开始风要承担可从宽,三完全风不承担。醉酒的人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关联问题,聋哑盲犯罪。聋哑盲是属于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因此诱聋诱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结束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我们自然人主体讨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一般主体只要求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而特殊主体是在一般主体的基础之上。还要求具备特定的身份作为其构成要件的自然人犯罪主体。自然人主体结束以后,我们进入单位犯罪,单位犯罪指的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针对单位犯罪讨论,

第一是主体资格限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原则上不要求具有法人资格,但是私营独资企业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第二,他们的内部机构,分支机构也能成为单位法则的主体,但要满足两项条件。第一,以自己的名义。一犯罪二违法所得归该内部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所有三外国单位在中国境内犯罪,同样适用单位犯罪的规定。第二,

主观条件。单位犯罪要体现单位意志,为为了单位或者大多数成员的非法利益,体现单位意志。具体而言,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利益作出决定。第二,单位犯罪。从主观上看,既可以可能构成故意犯罪,也可能会构成过失犯罪。第三,单位犯罪的形式可以分为纯正单位犯罪和不纯正单位犯罪。第四,单位犯罪的处罚。

原则,双法例外单法无论如何都要惩罚自然人单位犯罪,以后如果形式发生变更,有如下两种处理思路,第一,单位若合并仍然追究原单位。第二单位若死亡,追究相关自然人单位的死亡,包括三消一破产及吊销,注销,撤销或者破产。仍然按照单位犯罪追究相关自然人的责任,最后单位犯罪并不是单位与自己的成员构成共同犯罪,而是单位作为主体实施的犯罪。两个以上单位如果构成共同犯罪,

应当区分主犯从犯。此种情形大家务必注意。好犯罪主体结束以后,紧接着我们进入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具体而言,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目的,犯罪动机,其中犯罪主观方面的反面内容是无罪过事件。具体就包括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和无期待可能性。下面我们先讨论犯罪,故意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由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组成,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具体而言,一对行为结果以及他们之间因果关系这样客观事实的明确认识。具体而言,是对犯罪事实所犯罪构成事实所属情况的认识。二对行为结果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认识。第二,抑制因素。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其中希望是直接故意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有积极追求的心理态度。二,放任。

即听之任之,任凭发展对危害结果,既不积极追求,也不设法避免其中间接故意包含三种类型,一正一反一常见。正为了实现某种犯罪目的或意图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发生二反。为了实现某种非犯罪目的和意图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三常见突发性故意中不计后果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切记直接故意的结构是明知必然或可能加希望间接故意是明知可能。加放任结束犯罪故意进入犯罪过失,所谓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因为疏忽大意,

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具体讨论三个问题第一。犯罪过失的特征。二犯罪过失的罪责。三犯罪过失的类型。那我们先看第一犯罪过失的特征。犯罪过失的特征。一没有犯罪故意成立,犯罪过失以行为人不具有犯罪故意为前提,即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既没有希望,也没有放任的心理态度。如果具有犯罪故意,则成立故意罪,排斥过失罪,

二有过失,即行为人没有保持必要的,小心谨慎的心理态度,分两种情形,一疏忽大意。行为人没有履行法律规章,社会生活准则所要求的注意义务,极端马虎,草率疏忽大意。以至于对应当预见且能够预见的危害结果没有预见。第二,极端轻率过于自信,以至于对已经预见的危害结果在应当。积极避免且能够避免的情况下,竟然没有能够避免犯罪过失的特征。

到此结束第二讨论,犯罪过失的罪责。罪则三句话,叫罪刑法定。罪对过失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负刑事责任。换言之。过失犯罪已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为其构成要件。这意味着,刑法对过失犯罪只规定了其完成形态,并且只处罚其完成形态。但是,对于故意犯罪,

不仅惩罚其完成形态,而且惩罚其未完成形态。而刑过失犯罪的法定刑明显轻于故意犯罪,三法定过失犯罪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只有当法律条文明示该条之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或者包括过失时,过失才构成犯罪才负刑事责任。这表明,刑法以惩罚故意犯罪为主,以惩罚过失犯罪为例外。犯罪过失的最后一个问题及犯罪过失的两种类型,首先是疏忽大意,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具体而言,一行为人对发生的危害结果应当预见及负有预见的义务,这种义务来自于共同的生活规则或者是习惯。第二,新闻人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疏忽大意,是指根据行为当时的客观条件和行为的认识能力。本该预见到,但由于马虎大意而没有预见。第二种类型是过于自信的果实及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一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具体而言,包含着两项内容,

一,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已经预见。这种预见包括预见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以及产生什么样的危害结果。第二,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轻信能够避免是指一方面行为人希望和相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第二,行为人没有确实可靠的客观根据而。轻率相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犯罪过失及其三大问题全部结束,结束以后故意结束过失,结束开始进入无罪过事件,具体包括意外事件不可抗力以及无期待可能性。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的故意或者过失,

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而不可抗力,则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他们两个的成立条件非常像一行为,在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二不是出于行为的故意和过失。三。三而是由于不能预见及意外事件,或者不能抗拒及不可抗力的原因所引起的。故不是犯罪。除此之外,第三种则为无期待可能性。所谓期待,可能性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的场合,

能够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而不实施违法行为的可能性。无期待可能性则作为无罪过事件的一种。具体而言,包括五种类型,一,犯罪以后的销赃行为。二,犯罪以后的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三共犯人之间的窝藏包庇行为。四特殊类型的重婚行为。五无罪人的脱逃行为。此五种情形一般认为不具备期待可能性而不成立。犯罪到了这一步,犯罪故意犯罪过失以及无罪过事件全部结束,

结束以后,我们要对比各种罪过和无罪过事件之间的关系。首先。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相同点,认识因素相同,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意志因素相同,都不反对危害结果发生不同点,有三项第一认识因素不同,二意志因素不同,三结果要求不同。认识因素不同。在直接规则场合,行为人可以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必然性或可能性,而间接规则场合,

行为人只能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如果认识的结果发生的必然性依然实施并造成该结果,则应当认定为直接故意。二,意志因素不同,在直接故意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有积极追求的心理态度,而间接故意则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不积极追求,也不设法避免,而是听之任之,任其发展。三,结果要求不同,在直接规定的场合,即使未发生特定的危害,

结果也能追究行为人预备未遂的刑事责任。在间接规定场合,如果没有发生特定的危害,结果则不成立犯罪。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搞定以后,那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就一句话,行为人对结果有没有思考,有没有采取避免措施,凡是思考过结果采取过避免措施的,一律认定为过于自信。第三,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它们的区分首先认识因素不同,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受理结果,而过于自信是。

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可见。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因认识程度明显高于过于自信,第二,意志因素不同,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而过于自信过失则是反对。排斥危害结果发生。除此之外,我们还要对比疏忽大意的过失和意外事件,它们的关系简而言之,一句话,行为人有没有预见到的可能性?如果富有预见义务,

具有预见到的可能性。则为疏忽大意,过失反之,则为意外事件。好以上种种,我们对比结束以后,我们整个主观方面讨论了一故意分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二过失疏大意,过于自信。对比了罪过和无罪过事件之间的关系,最后讨论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实现某种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而犯罪动机则是推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两者的关系第一,同一性质的犯罪目的相同,

其动机可以多种多样。第二,同一动机可能会导致实施多种犯罪。第三,犯罪动机产生在前,犯罪目的发生在后。目的动机结束以后,整个主观方面关联最后一个问题,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后果以及有关事实情况发生误解,具体而言,包括法律认识错误和示认错误。法律认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和后果发生误解。具体而言,包括第一,

假想非罪。二,假想犯罪。三,对自己行为。所犯罪名与罪行轻重,发生误解,假想非罪,是指行为被法律规定为犯罪而误以行为人,误以为不是犯罪。二假想犯罪,是指行为没有被法律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以为是犯罪。三行为人对自己罪名以及罪行轻重。发生误解。

第二种类型即为视慎错误,即行为人对与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发生误解。具体而言,包括六种,一,客体错误。二,对象错误。三,打击错误。四,手段错误。五,因果关系错误。六。

行为实际性质的错误,首先第一,客体错误,行为人予以侵害的对象与实际侵害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不同。二对象错误行为人欲侵害的对象与实际侵害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相同。三打击错误又称行为偏差,即行为人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出现了偏差,第四手段错误,行为人对犯罪手段发生误用,无因果关系错误,行为人对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状况发生误解。具体而言,包括三种情形,

一正一反,一补充正。行为造成了预定的危害结果,但误以为没有造成该结果。凡行为没有造成预定的危害结果,但误以为造成该结果。三补充知道危害行为造成了危害结果,但对造成危害结果的原因有误解。最后,行为实际性质的错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发生了不正确的理解。搞定法律,认识错误和识认错误以后,整个犯罪主观方面完整结束。至此,

我们定罪标准犯罪构成先远观,后近玩,全部拆解完毕。以定罪标准犯罪构成为中心,我们要去讨论它的关联问题及正当化事由。所谓正当化事由,是指行为看似符合了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或者说形式上符合了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因为不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而依法不成立犯罪的情形。理论上的正当化事由,那就是权利人执行法律正当自救。权利人是指经权利人承诺的行为。执行执行命令的行为,法律依照法律的行为正当正当业务,行为自救自救行为五种理论上的正当化事由以外,我们要讨论两种法律明文规定的正当化事由及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成立条件一起,因条件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三对象条件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四,主观条件有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第五,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如果不满足限度条件,则为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

一客观上,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具有社会危害性。二主观上,对造成的过当结果具有罪过及故意或过失。第三,责任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后,关联特殊防卫问题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强奸,抢劫,

绑架或者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特殊防卫的成立条件第一,应当满足一般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第二,要满足特定的对象条件及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第三,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不属于防护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搞定。正当防卫进入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成立五加二七个条件,一情形条件有危险发生啊,事件条件危险正在发生。三对象条件损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第四主观条件又保护合法权利,免受危险的目的。第五,限度条件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第六,

限制条件必须迫不得已时才能实施紧急避险。第七,特别主体的例外。紧急避险不能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最后讨论紧急避险关联问题,避险过当及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从客观上看,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的损害,具有社会危害性。从主观上看,对造成的过当结果具有罪过,应当受到责备。

三。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正当化事由全部结束以后,一什么是犯罪?二定罪标准犯罪构成关联。正当化事由三以定罪标准犯罪构成为中心犯罪,在时间上的推进犯罪形态。犯罪形态及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发展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而停止下来,所呈现出来的状态包括完成形态犯罪既遂以及未完成形态预备未遂和中止。所以犯罪既遂,是指行为的行为完整的实现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的情况。针对犯罪既遂,

要关注三种学说结果,说目的,说构成要件。齐备说,官方观点构成要件。齐备说。拆解三种类型,包括行为犯,危险犯和实害犯。行为犯法定的行为实施达到一定程度就构成犯罪。既遂危险犯,只要发生足以侵害法益的现实危险,即构成既遂实害犯,发生法定的。实害结果才构成犯罪既遂。

除此以外,我们进入犯罪未完成形态。首先,看犯罪预备。其次,未遂。最后,终止他们的结构都是主观加,客观加a加责任。先看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首先,

主观上。主观上,具有便利,实行完成犯罪的主观意图。第二,客观上实施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预备活动。三。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就罪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要注意犯罪预备和犯犯意表示之间的关系。翻译表示,无罪犯罪预备构成犯罪。

第二,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客观上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所谓着手是指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第二,结果犯罪未得逞。未得逞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没有完整的,实现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三,原因及主观。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具体而言,包括敌方,我方,

第三方被害人反抗。我方主观认识错误,客观能力不足,第三方第三人的阻止或者自然力量物质的阻碍,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遂犯有两种类型,第一,实行重大的未遂与未实行重大的未遂。二,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所以实行重大的未遂是指将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而未实行重大的未遂是指。没有将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能犯未遂是指有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而不能犯未遂,是指因为事实上错误的原因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

好犯罪未遂结束以后,最后我们讨论了迷信犯与未遂犯之间的关系,所以迷信犯愚昧犯是指适用迷信的方法犯罪,从科学角度而言,不可能对法律保护的利益造成损害的情况。两者之间的区别第一常识是否有错,迷信犯的行为人常识发生错误而不能犯未遂的行为人常识并没有发生错误。二手段是否一致?迷信派的行为人预想使用的手段与实际使用的手段相一致而不能犯未遂的行为人预想使用的手段与实际使用的手段。不一致,第三,是否有罪不同,迷信犯无罪而不能犯,应当按照犯罪未遂定罪处罚。犯罪未遂结束以后,

进入犯罪中止,同样满足主观加客观加a加责任a及时间性,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及从犯罪预备阶段到犯罪既遂以前的全过程。犯罪既遂,以后不可能产生犯罪中止问题,自动放弃可重复实施的加害行为。成立犯罪中止二自动性及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所谓自动放弃犯罪,是指一行为人在自以为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本人自主决定放弃犯罪。第二,在犯罪行为事实重要,犯罪结果尚未发生的。特定场合行为人自动采取积极行动,

并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第三,执要行为人自以为能将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通常都认为,具备自动性。自动终止犯罪的原因有对被害人的怜悯。犯罪的真诚悔悟,第三人的规劝害怕受到刑罚,惩罚等原因。一是时间性,二是主观自动性,三是客观有效性及行为人。终止不仅是一种良好的愿望,而且要求行为人有放弃犯罪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那针对客观有效性要求第一。只要行为人放弃正在预备或者实行的犯罪,通常都具备自动有效性。二在犯罪行为实施中了,犯罪结果尚未发生的场合行为人。采取积极行动并实际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才具备客观有效性,对终止对犯罪中止我们如何进行分类。第一是预备阶段终止,第二是实行阶段终止。实行阶段终止又可以分为。未实行重要的终止和实行重要的终止,最后终止犯如何去处罚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

应当减轻处罚。大家重点关注终止自动性的判断,四步走第一步。行为人自以为。能不能完成犯罪?第二步,一般人是否会放弃。第三步是担心当场被抓,还是担心日后受到惩罚?第四步放弃犯罪时是否面临着较大的障碍?四步一定能够得出一个清晰的结论。犯罪中止结束以后,整个犯罪形态到此终了。我们首先讲了犯罪既遂,其次未完成形态预备未遂终止。

以定罪标准为中心犯罪,在时间上的推进是犯罪形态,在空间上的分布自然为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针对共同犯罪首先关注成立条件。第一,主体条件。两人以上如果是自然人,必须达到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如果是单位,也必须具备单位主体资格。第二,客观上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从形式上看,

包括共同的作为或者是不作为。第二,从。分工上看,包括实行行为和非实行行为。非实行行为包括组织行为,教嗦行为,帮助行为等。第三,主观上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犯罪故意包含着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即行为人持有性质相同的故意。第二,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意思联络,

切记共同故意,只要求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而不要求目的相同。而共同的犯罪故意既包括共同的直接故意,也包括共同的间接故意,甚至是一方直接故意,一方为间接故意,好由此共同犯罪成立条件三项全部搞定。紧接着讨论反面不构成共犯的六种情形。一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二将他人作为犯罪工具的不构成共同犯罪。三事前无同谋,事后提供帮助的不构成共同犯罪。第四,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第五,

过限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第六,在共同实行的场合不存在片面共犯。搞定共犯成立条件以后,紧接着我们讨论第二是共同犯罪的形式,共同犯罪的形式又称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结构或者共犯人之间的结合或者联系形式,包括如下四组第一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任意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构成法律没有限制犯罪主体数量的犯罪。其犯罪主体是单独还是二人以上,或者说是否采取共同犯罪的形式是任意的,二必要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构成法律规定。犯罪主体为二人以上。必须采取共同犯罪形式的犯罪包括对象犯与众多犯,众多犯包括集团性犯罪与聚众性共同犯罪。

第二种分类事前同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同谋的共同犯罪。所谓事前同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各共犯人的共同故意形成于着手实行犯罪以前的共同犯罪。而事前无同目的共同犯罪,是指各共犯人的共同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过程中才形成的共同犯罪第三,根据共犯人之间有无分工为标准,可以分为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所谓简单共同犯罪,是指。各共犯人之间,没有分工,均参与实施某一犯罪的实行行为,都是实行犯的共同犯罪。而复杂共同犯罪,

是指各共犯人之间存在分工及存在实行教嗦,帮助相区分的共犯形式。第四,以共犯人之间有无特殊的组织形式为标准,可以分为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所以,一般共同犯罪是指共犯人之间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而特殊共同犯罪又称有组织犯罪或者是犯罪集团及三人以上为。实施一种或数种犯罪而建立起的犯罪组织,其特征包括老大带着一帮小弟有预谋的干坏事,危害很大。老大有明显的首要分子。带着一帮小弟人数较多,三人以上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有预谋有预谋的实施犯罪活动干坏事,

经常纠结在一起,实施一种或数种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危害很大。无论作案次数多少。对社会都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或者是危险。共同犯罪的形式到此结束。紧接着,我们讨论第三大板块共犯人的分类及其责任。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有三种,分类方法,第一是作用分类法,第二是分工分类法,第三是折中分类法。我国采取折中分类法及作用为主,兼顾分工作用为主,

分主犯,从犯,先从犯,兼顾分工及教磋犯。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为主犯,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其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两者的关系一。二者不尽相同。二,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三,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未必是主犯,因为聚众犯罪有三种处罚形态,一,处罚全体参与者。二。仅处罚啊,聚众者与积极参加者三。仅处罚聚众者,对于前两种情形,其首要分子都是主犯,但是第三种情形的首要分子是否为主犯,应当分情况论定。一当首要分子只有一人时,

则这种聚众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也就不存在着所谓的主犯。第二,当聚众者为二人以上时。则构成共同犯罪,应当根据其作用大小确定主犯,其主要作用的首要分子为主犯。据此,主犯和受贿分子的关系到此全部结束主犯。如何承担刑事责任,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所有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二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三协同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四教嗦犯,教嗦犯是指教嗦他人实行犯罪的人。具体而言,是故意引起他人犯意的人,其特点是教嗦他人实行犯罪,而本人不参加犯罪的,实施教嗦犯的。

成立条件教促犯,也是犯罪主客观相统一,加责任一主观,有教促他人犯罪的故意二客观实施了教促他人犯罪的行为三责任三句话轻重原则。轻教嗦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二重教嗦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原则。对教嗦法,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请大家务必注意教嗦未遂与未遂的教嗦不是相同的概念,教嗦未遂教嗦者和他人不构成共犯,而未遂的教嗦教嗦犯和他人是构成共同犯罪的。首先,从主观上看,

有教徒他人实行犯罪的故意。请大家务必注意教嗦故意。意味着行为人必须是故意为之过失,行为不可能构成教栈犯,要求几个明知第一,明知对方。无犯意第二,明知对方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如果产生认识错误,以行为的主观认识为准进行认定,第二,客观上实施教嗦他人犯罪的行为及琐使特定人犯特定的罪。至于被教嗦人是否实际产生犯罪决议,继而实施犯罪行为,

不影响教嗦犯的认定。好由此共犯人的分类,共犯人的责任,到此就结束了。结束以后,最后我们讨论教嗦犯所关联出来的教嗦未遂问题,所谓教嗦未遂是指被教嗦人没有犯被教嗦罪的情形,具体包括四种类型,第一,被教嗦者拒绝教嗦。第二,接受教嗦但未实施犯罪。三,实施犯罪但实施的并不是被教嗦之罪。第四,

教嗦行为时,被教嗦者也有犯被教嗦罪的意思。好以上共犯人的分类与责任结束之后,最后一个板块讨论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先把中止踢出去,先讨论共同犯罪与犯罪,既遂预备未遂,分两种场合一,在共同实行的场合。在共同实行的场合一,共同犯罪与犯罪既遂一人既遂,则全体既遂二,共同犯罪与犯罪未遂,当整个共同犯罪归于未遂时,全体共犯人承担未遂责任。

三如果整个共同犯罪人一致终止犯罪,则全体共犯人均成立犯罪中止。第二,在复杂共犯的场合,除了实行犯以外,还存在教嗦犯,帮助犯,一般认为共同犯罪的进程从属于实行犯罪进程,一如果实行犯构成犯罪既遂,则教嗦犯和帮助犯也构成犯罪既遂。二如果实行犯构成犯罪未遂,则教嗦犯和帮助犯也构成犯罪未遂。三如果共同犯罪处于预备阶段。打算实行犯罪的人尚未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

在预备阶段而未而未着手实行犯罪,构成犯罪预备,则其帮助犯也构成预备犯。至于教栈犯是否成立,预备犯有两种观点。一。如果认为教栈犯从属于被教嗦的人,由于被教嗦人构成犯罪,预备对教嗦犯也按照预备犯处理适用刑法第22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二,认为属于教嗦行为本身的未遂,即被教嗦人没有犯,被教嗦罪,

对教嗦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通说观点主张。应当适用第一项。好,由此我们第一种分类到此结束。紧接着看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三句话,站在共同角度终止的效力,仅基于本人,不基于其他共犯人站在。终止的角度第一,必须具备有效性。第二,反面缺乏有效性,不能单独成立终止。

我们拆解这三句话,一,必须具备有效性。在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人自动放弃犯罪。可以成立犯罪中止,除了具有犯罪中止的一般要件之外,还应当满足有效性及有效的防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或者消除自己先前参与行为对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反面缺乏有效性,不能单独成立终止。在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人消极的退出犯罪,但未能有效的防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的,不能单独成立终止。

三站在共同角度,那就是。中止的效力仅基于本人,而不基于其他共犯人。到这一步,整个共同犯罪全部结束。结束以后,以定罪标准为中心,时间推进式,形态空间分布式共犯,最后定罪几个罪,即为罪数问题。罪数及构成犯罪的数量,其判断学说客观,有行为说法意说主观,

有意思说国外构成要件说。中国本土观点犯罪构成说,犯罪构成说即为我们的通说观点,我们要拆解罪数中的一罪,包括失职一罪,法定一罪和处断一罪。所以是这一罪,是指貌似是罪,实际上是一罪的情况,具体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和结果加重犯,所以继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实行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其特征包括第一,主观上有一个犯罪故意,二,客观上侵犯同一客体,三,犯罪行为对犯罪客体造成持续的,不间断的侵害。第四,犯罪完成造成不法侵害后,犯罪行为能够继续影响犯罪客体,使其。遭受持续性侵害。以上四个特征结束以后,我们继续犯有三大类型,第一,

持有型犯罪。第二。侵犯人身自由性犯罪第三不作为犯罪最后继续犯有四大法律后果正追共罪正正当防卫在行为继续期间可以对之进行正当防卫而追追诉时效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三共在行为继续期间,其他人可以加入构成共同犯罪。四罪属于失职,一罪无论时间长短,不实行数罪并罚,同时注意对于跨法犯一律,适用新法。继续犯结束以后,第二想象竞合犯是指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其特征包括第一实施一个犯罪行为,第二触犯两个以上不同的罪名。想要竞合,

原则上应当从一重罪处罚。想要竞合,会关联法条,竞合问题。法条竞合,是指一些法条在内容上存在重复或交叉的情况。法律竞合原则特别法条优先适用例外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及重法优先适用,要重点关注法条竞合跟想象竞合如何去区分。紧接着,我们讨论第三种实质疑罪,即为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行为,造成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额外结果。刑法对其规定较重法定刑的情况,

其公式是基本行为加加重结果。等于基本罪名加加重处罚。具体要满足三性,第一,因果性。第二,法定性。第三,罪过性。首先,因果性要求,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要具有因果关系。结果,加重犯本质上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因此属于实质的一罪第二。

法定性刑法分则必须规定相对较重的法定刑。第三,罪过性对造成的加重结果具有罪过或者具有故意或者具有过失。究加重犯常考情形,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强奸致人,重伤死亡,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这几种情形大家要重点关注,搞定结果,加重犯,以后我们实质一罪到此结束,总共讲了想象竞合。结果,加重继续犯其中想象竞合关联法条。竞合第二是法定一罪,所以法定一罪是指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规定,按照一罪定罪处罚的情况,包括结合犯和集合犯。所以结合犯是指两个以上独立成罪的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结合为另一个独立新罪的犯罪形态。结合犯的特征,a+b=c站在a+b角度,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结合为另外一个犯罪。二,结合犯罪犯罪行为是由两个以上各自构成犯罪的行为结合而来。三。必须基于刑法的明文规定,才能结合,这是结合犯的三大特征,我们国家没有结合犯,对于这种非典型结合,或者按照情节加重犯来处理或者。变成了转化犯。

第二种类型类型是稽核犯。稽核犯是指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实施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将其规定为一罪的情况,比如包括职业犯,包括营业犯。这些类型。法定一罪结束之后,我们进入处断一罪。当然,法定一罪,我们关联了一个问题,叫转化犯。转化犯呢?是在实施某个犯罪过程中,

应具备法定条件。从此,罪转化为彼罪的情况转化犯。要满足法定性,要满足趋重性,最后我们要讨论处断一罪是指数行为犯数罪,但仅按照一罪。处罚的情况具体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所谓连续犯,指的是主观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行为。触犯相同罪名的犯罪。从特征上看第一。主观基于同意或概括无疑二实施数行为三数行为之间具有连续关系四触犯相同罪名。

那对于连续犯对次数加重犯的认定具有一定的意义,连续犯如果跨越旧法和新法,一律按照新法来去处理。最后,我们讨论牵连犯和吸收犯。所谓牵连犯,是指实施某个犯罪。作为该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借口,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牵连犯的特征第一,有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二,实施两个以上犯罪行为,三,

触犯两个以上不同罪名,四,数个罪名之间。具有牵连关系,牵连犯原则上择一重罪处罚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后吸收犯一个行为因是另外一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或者当然结果而被吸收的情况。具体包括三种类型,一吸收必经阶段,二吸收组成部分,三吸收当然结果对吸收犯仅以吸收之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吸收犯的特征,一实施数行为。二触犯数罪。三触犯数个不同的罪名。

四数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五属于实质的数罪处断的。一罪最后,除了大纲要求掌握的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以外,我们补充了事后不可罚,事后不可罚有两个原因,第一,没有侵害新法益。第二,没有侵害。期待可能性。整个罪数到此结束,罪数问题怎么去解题?

先判断行为数量,凡是一个行为的,那就要排除法定一罪,排除处断一罪,只能在实质一罪里面去选择。凡是数个行为的,那就排除实质一罪。好,由此我们整个犯罪论讲到了一什么是犯罪二定罪标准,犯罪构成三时间推进,犯罪形态四空间分布,共同犯罪五定罪几个罪。罪数问题有罪必有责,进入刑事责任理论,刑事责任。

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应当承受的,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根据刑事法律对该行为所做的否定性评价和对行为人进行谴责的责任。刑事责任具有以下四组特征,第一,非难性与谴责性。二,社会性与法律性。三,严厉性与专属性。四,必然性与平等性。刑事责任理论体系的地位,体现的是罪责。刑平行说,即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13个相互独立,

有紧密联系的范畴,其中犯罪是刑事责任的前提,刑事责任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刑事责任。又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实现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因此,应当建立起从犯罪论到刑事责任论到刑罚论的刑法学体系。刑事责任与刑罚之间有什么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首先,看区别第一。前提不同,必然导致二性质不同,必然导致三内容不同,

前提不同,刑事责任因犯罪而产生,而刑罚则以法院定罪判刑,宣告生效。而出现前提不同,必然导致性质不同,刑事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而刑罚是一种强制方法。第三,内容不同,刑事责任内容包括。刑罚处罚非刑罚处罚方法以及单纯的否定性法律评价,而刑罚必然以实际剥夺犯罪人的某项权益为内容。三点区别,然后找出三点联系,

第一前提关系刑事责任是刑罚的前提,无刑事责任则无刑罚。二,决定关系刑事责任,决定刑罚的轻重,刑事责任大则刑罚必然重,刑罚刑事责任小则刑罚必然轻。三,实现方式。刑罚是实现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虽然非刑罚处罚方法等,也是实现刑事责任的方式,但那属于次要的实现方式。因此,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

是普遍的。联系是普遍的,好讨论完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以后再向后续推进,那就是刑事责任的。根据所以刑事责任的根据即。国家基于何种前提基础或者决定因素而追究犯罪的刑事责任,或者说行为人基于何种前提基础决定因素而承担刑事责任,包括哲学根据和法学根据。所以哲学根据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具有相对的意志,自由,所以法学根据是从法律制度上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决定因素。包括一个设定,两个确定及设定刑事责任的根据确定,

包括确定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与确定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最后,我们讨论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刑刑事责任解决方式包括四组定罪,判刑,定罪,免刑,消灭,处理,转移,处理,定罪,判刑。对行人做有罪宣告并判处相应刑罚,定罪,

免刑。仅做有罪宣告但免除刑罚处罚,消灭处理,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且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因为存在法律规定的阻却,刑事责任的事由而使刑事责任归于消灭国家,不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行为人也不再承担刑事责任。最后,转移处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有罪必有责,刑事责任的内容到此结束。有责虽然可以免刑,

但毕竟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是刑罚,由此我们会进入刑罚论。刑罚论讨论六大问题。一量和种型。二,量刑情节三一罪一罚,数罪并罚四并罚,以后公开宣告不实际执行宣告缓刑,设置抗议期五实际执行交付监狱表现好,可减刑假释六。不能无限度追究一个人的刑事责任。我们规定了特殊的刑罚消灭,追诉时效和赎免。先看第一,进入刑罚论,

当然先讨论刑罚的基础问题。刑法是什么?刑法明文规定的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剥夺和限制其某项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概念拆解特征刑法的。刑罚的种类及其适用标准有,刑法明文规定二适用主体为国家审判机关三适用的程序,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进行四适用的对象为犯罪人。第五,内容是剥夺或限制犯罪人某项权益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第六,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第二,刑法与其他制裁方法的区别,掐头去尾,留中间,留中间,

就包括第一适用的主体,也就是适用的机关不同,二适用的对象不同,三适用的根据和程序不同。第四,内容不同。第五,法律后果不同。除此之外,内容不同就是严厉性程度不同,最后是法律后果不同好。这是五项内容紧接着再向后推进。我们讨论刑罚的目的,所以刑罚的目的是国家。通过制定刑法并对犯罪人。

适用执行刑法所期望达到的结果。刑罚的目的包括两项,第一,报应主义。第二,预防主义。报应主义也叫刑罚报应观念。他就解释了国家为什么对犯罪人动用刑罚的原因之一。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就是因为他犯了罪。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理由。因此,在适用刑罚时,不应当抱有预防犯罪的目的性考虑。

第二,预防犯罪的目的,认为刑罚不仅是对犯罪人进行报应,而且还应当具有预防犯罪的目的,包括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所谓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预防其再次犯罪。而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法而预防上位犯罪的人实施犯罪。刑罚目的结束以后,紧接着我们讨论刑法体系。刑法体系是指刑法规定的按照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有三项内容第一。不是一种或两种刑罚方法,

而是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第二,刑法体系必须有刑法明文规定三,按照一定次序排列。使之轻重衔接,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好,这就是刑法体系及其内容。到这一步,刑罚论的铺垫全部结束,讨论了刑罚的概念与特征,刑法与其他制裁方法的区别,刑罚的目的,刑罚的种类与。体系而正是根据刑罚的种类,主刑附加刑延伸出量刑量和种刑。

首先,我们看主刑,主刑指的是只能独立适用,而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方法。具体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管制是指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第一,对罪犯不管押二限制,一定自由。三具有一定的期限,三个月以上,

两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能超过三年。管制犯。对管制犯可以适用禁止令及在管制执行期间禁止其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及场所接触特定的人最后。管制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的一日折抵刑期两日,管制从执行的具体内容上来看,第一应当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二可以适用禁止令三遵守的各项规定,那就是社区监督迁居禁止。自己会刻,同时再加上。一项限制政治权利的内容。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剩下的就是社区监督前驱,禁止自己会客社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监督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迁居离开所居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请执行机关批准。禁止遵守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自己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会客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好此为管制。这个星种第二是拘役,拘役呢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第一,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二,

具有一定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能超过一年。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除了被。拘役是享有某些优于有期,有期徒刑的待遇。具体而言,参加劳动的可以逐量发给报酬,每个月可以回家一天到两天。三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第一剥夺自由,第二具有一定的期限,

为六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超过20年或者是25年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凡有劳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强制其参加劳动,接受教育改造。那么,有期徒刑结束以后,紧接着进入无期徒刑及剥夺犯罪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的刑罚方法。切记,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必须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要关注无期徒刑和终身监禁,它们之间的关系。除此之外,

我们进入死刑及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又被称之为极刑生命刑。我国对死刑的态度是保留死刑,少杀慎杀有所限制。如何限制分四个维度第一。限制死刑适用的条件,死刑只能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二限制死刑适用的对象,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是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三,限制死刑适用的程序。死刑立即执行,

除了有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四,限制死刑的执行制度。对于应当判处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由此延伸出死缓,所以死缓是指。应当判处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此时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其适用条件一,

应当判处死刑。二,不是必须立即执行。三,可以宣告缓期两年执行。那针对死缓犯,需要大家关注。它的后果。关键取决于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期间的表现,一,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后减为二至五年有期徒刑。二,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三,如果故意犯罪未被执行死刑的,死缓期间重新计算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四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有三种特殊的死缓犯是可以限制减刑的,一被判处死缓的累犯二因。强奸,抢劫,杀人,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三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对此,三类人是可以限制减刑,注意是可以,不是应当。死刑结束以后,主刑到此终了,然后进入附加刑,附加刑是指既可以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的刑罚方法,包括第一罚金,所谓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或者犯罪的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从适用方式上看,包括单选并付。单处室,

旋处室,并处室,还有复合室。从缴纳方式上,包括限期一次缴纳,限期分期缴纳,强制缴纳,随时缴纳。延期缴纳以及减免缴纳需要提醒罚金的来源必须来自于合法财产。第二种财产型即为没收财产,所谓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包括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应当并处没收财产以及在罚金与没收财产中择一使用这三种类型。没收财产与罚金,

如果数罪并罚,先执行罚金,再执行没收财产。但是,不管是罚金型还是没收财产型,都是由人民法院来负责执行。针对没收财产,一定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它指的是没收犯罪分子所有的财产。如果没收全部财产,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所负担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第二,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

家属所有或应有的财产。第三,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犯罪分子在没收财产以前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第三种附加刑即为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与。国家管理以及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具体包括四项内容,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机会结社游行,社会自治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重到轻,一死刑无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死缓减有期或者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此时将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三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或者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四管制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相等同时执行。同时,

执行好剥夺政治权利到此结束。紧接着,最后是驱逐出境即。对犯罪的外国人强制其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这就是附加刑,一旦定罪量刑,定罪判刑,判何种刑主刑或附加刑?这是刑事责任的主要实现方式。那次要实现方式,即非刑罚处罚方法。非刑罚处罚方法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人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处罚方法,

具体就包括判处赔偿经济损失,责令赔偿经济损失。训诫责令拒绝悔过赔礼道歉。行政处罚,行政处分,从业禁止等。首先,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指的是定罪判刑。并且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所以以定罪判刑为前提所适用的两种非刑罚处罚方法,包括。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以及职业禁止,也叫从业禁止,以定罪免刑为前提的非刑罚处罚方法包括。

予以训诫,责令拒绝,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等。以上大家要大致了解,要重点关注这个从业禁止,防止它考选择题。从业禁止是指。人民法院对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的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首先,其性质既非主刑,

也非附加刑,而是一种非刑罚处理方法。第二,从业禁止的期限为。三到五年,但是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三,如果违反了从业禁止的规定,通常基于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第四,针对从业禁止要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开始执行,即有人身自由之日起就要执行。

从业禁止的具体内容。好定罪判刑一条线,定罪免刑一条线,定罪免刑可以使用非刑罚处罚的,非刑罚处理方法。那到这一步,我们量刑量何种刑搞定了?如果不量刑,不判处刑罚,还有可能会适用非刑罚处罚方法。这一步到此就结束了。解决量刑量和种型以后,下面我们开始进入量刑情节。但是量刑情节要做铺垫的。它不是凭空产生的。

量刑情节的上位概念是量刑,包括量刑的基本问题,量刑的原则,量刑的情节,那我们先看量刑的基本问题,包括概念。特征功能。所谓量量刑,又称刑罚裁量,是指人民法院在裁量刑罚过程中应当考虑的具以决定刑罚轻重或者免除处罚的各种情况。这是量刑情节的概念,其特征有三项,一,它与定罪及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无关系。第二,

它的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第三,它对刑罚裁量结果及量刑轻重或者免除处罚具有直接影响,这就是量刑情节的。概念量刑情节的特征,量刑情节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法定量刑情节,二是酌定量刑情节。法定量刑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应当考虑的各种情节。那法定量刑情节又可以分为总则性情节与分则性情节,以及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性幅度内选择判处比没有该情节的类似犯罪相对较重的行政或刑期,而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性幅度内选择判处比没有该情节的类似犯罪相对较轻的行政或刑期。减轻处罚是指必须判处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刑罚。免除处罚是指对行为人宣告有罪但免除刑罚处罚。免除处罚的适用条件一行为构成犯罪,二犯罪情节行为三因为犯罪情节行为不需要判处刑罚。法定情节,一会儿会展开,累犯自首,立功坦白。那么现在先结束酌定的量刑情节,法定对酌定怎么来的,怎么用酌定情节,是指。人民法院从司法实践中总结出来的。

在裁量刑罚过程中,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具体包括七种类型,主观加客观加过去。下现在主观犯罪动机,客观犯罪手段。侵害的对象造成的损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过去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现在犯罪后的态度。酌定情节,这七种结束以后,我们以法定情节为中心,从重从轻,减轻免除,

然后向后去推进讨论了四种法定情节,累犯自首,立功坦白。累犯分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一般累犯成立条件五有18,故五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有前罪和后罪,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18犯罪时已经年满18周岁,故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一般累犯结束以后,我们开始看特别累,犯特别累,犯之所以特别体现为以下三点第一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国恐黑犯罪。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第二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赎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意类罪的都已累犯论处。第三,前罪被判处的刑罚与后罪应当被判处的刑罚,刑罚的种类与程度不受限制,这是特别累犯的特别之处。不管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共用四大法律后果第一,应当从重处罚,应当从重处罚,体现为第一。必须从重处罚。第二,比照不构成累犯的人从中处罚。第三,

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选择判处相应的刑罚,而不能毫无事实和根据的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所以一应当从重处罚,二不得适用缓刑,三不得假释,四对于被判处死缓的累犯,可以限制减刑。雷犯结束以后,我们开始进入第二自首。自首分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所以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尚未被发觉,或者虽然已经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未收到讯问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投案。根据司法解释,以下情形也是自动投案。即电信负责人被司法通缉,准备委托亲友去规劝电信,先以信电投案。负责人向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

基层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司法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通缉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团。准备经查实,却已准备去投案,或者在投案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委托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其他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先委托他人代为投案。亲友去。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规劝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自动投案要体现出我想坐牢的精神,包括投案的时间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投案的意愿。要具备这种彻底性,然后同案的对象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是个人同案的方式。刚刚司法解释已经规定了很多种。只要体现我想坐牢的精神,都可以在自动通案的基础之上,还要求如实供述所谓如实供述,是指如实供述自己实施并拥有本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罪行。如实供述的罪行,既可以是一罪,也可以是数罪。既可以是单独实施,也可以是与他人。

共同实施。如实供述。的要求第一,要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第二,如实供述自己的身份信息。如果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身份信息,但是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依然认定为如实供述,一旦影响定罪量刑,不得认定为如实供述,不构成自首。三,如实供述以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但是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第四。合理辩解不影响如实供述的认定。一般自首到此结束,二特别自首依法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一,主体必须为三类人。二,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其他罪行的判断标准,一看罪名,二看关系,罪名不同。

原则为不同罪行,但是二罪名不同,如果。关系密切的仍然视为同种罪行。所谓关系密切,指的是在法律上具有牵连关系,吸收关系,或者在事实上非常紧密的关系。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共用的法律后果。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自首问题基本问题结束以后,自首的关联问题包括第一数罪自首二共同犯罪自首三单位犯罪自首。首先,

我们看共同犯罪自首。共同犯罪自首,关键取决于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的范围与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分工和所起作用相适应。具体而言,分第一主犯自首,主犯分两种,一就首要分子而言,必须如实供述其组织策划,指挥领导下的全部罪行。二就其他主犯而言一。必须如实供述其在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支配下单独实施的犯罪行为。二与其他共犯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

第二,就从犯而言。从犯的自首必须如实供述一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二与其他主犯或者是协同犯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三,协同犯罪自首,必须如实供述自己在被胁迫情况下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以及胁迫自己的胁迫者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第四,教嗦犯罪自首,必须如实供述自己实施的教嗦犯罪行为,以及被自己教嗦的失行犯。实施的犯罪行为。这是共同犯罪自首。紧接着,

第二个关联问题,即数罪自首。所谓数罪自首,一人犯数罪。构成自首,关键取决于如实供述的情况,并分情况讨论第一,一人犯数罪,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所犯全部数罪的,则全案成立自首。二一人犯数罪,自动投案后,仅如实供述部分罪行而未交代另一部分罪行的,应当分情况论定。第一,

行为所犯数罪为一种数罪的,则如实供述之罪。成立自首未交代的犯罪不是自首,即自首的效力仅限于如实供述之罪二。行为所犯,所犯数罪为同种,数罪则自诉的成立范围取决于如实供述的程度。一。如实供述的犯罪与未交代的犯罪,在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受无害程度上大致相当的,则如实供述之罪成立自首。未交代的犯罪不是自首,其自首的效力仅基于如实供述之罪。

二由于犯罪分子主客观方面等原因,仅如实供述,主要或基本罪行的则全案。成立自首,因此大家脑海中应当脑补出那张图,数罪自首,全部供述,全案自首,部分供述看种类,一种罪供述谁谁自首,同种看程度大致相当,供述谁谁自首。主要罪行全案都自首,这是数罪一般自首,数罪特别自首即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非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如实供述的罪行与司法机关进行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于同种罪行的,一般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好,最后单位犯罪自首,单位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或者单位的负责人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罪行的,以及单位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单位自首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职业责任人员,责任人员虽然没有自动投案,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拒不交代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是自首。三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该直接责任人员成立自首单位,不构成自首,这是单位自首的三大问题。过失犯罪也是可以自首的,这样的话,自首这个板块儿到到此终了,累犯自首,

紧接着是坦白,坦白是犯罪分子被动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被指控的犯罪的行为自首和坦白之间的关系相同点有四项,这四项是犯罪后交代审判时从宽犯罪,都以实施犯罪行为为前提,交代都是如实。交代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三审判都是接受国家司法机关审查和裁判的行为,最后从宽都是法定的从宽处罚境界,其不同点把概念列上去,得出第一点,第二点。自首反映出他的人身危险性比坦白的行为人要更低,因此从宽的幅度也就更大。好,

最后是立功,立功指的是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行为。一般立功可以从轻减轻处罚,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立功从内容上可以分成四种,一揭发型,二协助型,三线索型,四其他型。一揭发型是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他人指的是与自己无关。二线索型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

线索来源有两项要求,一正一反正线索来源合法,二反不能来自负。有侦查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三协助型,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四。其他型包括阻止他人。实施犯罪以及对国家和社会其他有利的贡献。那么,重大立功的标准指的是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被检举揭发协助抓捕的犯罪嫌疑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有重大影响的情形。

自首立功坦白,累犯四种制度,结束以后我们就知道了影响刑罚轻重的情节,由此量刑量何种刑主刑附加刑关联定罪免刑。第二,知道量合种刑,那么还要知道量刑情节轻重,累犯自首,立功坦白。知道量和种型,知道量刑情节,下一步开始量刑,一罪一罚,数罪并罚。所以数罪并罚,

我们要讨论一数罪并罚的概念。特征二,数罪并罚的原则。三,我国数罪并罚的原则。四,我国数罪并罚原则的适用。首先,数罪并罚指的是一人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在我国,是指人民法院对一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和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其一,具体要求是一一人犯数罪,

第二,数罪发生在法定的时间界限以内。三,对所犯数罪分别量,定罪量刑,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和刑期计算方式决定应执行的刑罚。这是数罪并罚的概念。数罪并罚的原则及一人犯数罪合并处罚应当依据的规则。具体而言,有四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并科原则,又称相加原则,是指将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各罪刑罚采取绝对相加,合并执行的合并处罚规则。第二,

吸收原则是对一人所犯数罪。采取重罪吸收轻罪或者重罪刑吸收轻罪刑的,合并处罚规则三限制加重原则,是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或者已经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第四是折中原则。折中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时,不是单纯采取。并可原则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而是根据法定的刑罚性质及其特点,兼采吸收原则,并可原则限制加重原则,以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形种和宣告刑的合并处罚规则。

这就是数字并罚的原则。四种数字并罚的原则结束以后,我国所采取的是折中原则,具体的立法规定69条,70条和71条。69条是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这也是数罪并罚原则的基本适用规则。70条。是刑法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并罚71条。是诱犯新罪的,并罚。那么,我们先看69条。判决宣告以后,

一人犯数罪的除。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薪金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需执行。数据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有期徒刑。仅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执行,其中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由此可以得出一个公式。吸收原则,死刑吸收其他主刑二无期吸收其他主刑三有期徒刑吸收拘役。病科原则。主刑和附加刑采取并科原则,附加刑之间采取并科原则。有期和管制病科拘役和管制病科。最后,限制加重原则管制。加管制小于等于三年,拘役加拘役小于等于一年,

有期徒刑加有期徒刑小于等于20年或者25年。第二种数罪并罚的原则,即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并发。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即采取先并后减的数字并罚思路。第三点即为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的,并罚及又犯新罪。判决宣告以后刑法执行期间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

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法与后罪所判处的刑法,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法及采取。先减后并的思路,实行数罪并罚,提醒大家注意,不管先并后减还是先减后并,这个漏罪与新罪,不管与前罪是否相同。都要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来进行处理。好由此数罪,如何去并罚。到此结束,我们讲了数罪并罚的概念及其特征。数罪并罚的四种原则,

以及我国所采取的。折中原则,折中原则三个法条69,70,71到此结束。各位量刑量何种?刑主刑附加刑。第二,知道量合种刑,还要知道量刑情节轻重。知道量刑情节以后开始量刑,一罪一罚,数罪并罚数,数罪如何并罚刚刚结束。并发以后公开宣告不实际执行宣告缓刑设置抗验期缓刑,

又称刑罚暂缓执行,是指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制度。因此,缓刑仍然是属于刑罚的量刑制度。针对缓刑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对象条件仅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二。失职条件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

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禁止条件。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注意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的老少运,应当宣告缓刑。好缓刑基本问题结束以后,下面讨论缓刑考验期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两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考验期结束以后,

下面我们讨论缓刑的考察,即考察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是否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有没有发现判决的禁禁止令等。如果没有本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具有77条规定的情形,应当撤销缓刑,作出相应处理。具体而言,缓刑的法律后果一成功,缓刑二失败,

缓刑。成功缓刑。那就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果没有本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所以缓刑无累犯二失败缓刑。失败缓刑包括诱犯新罪,发现漏罪,违反规定,违反禁止令,前两个在一起,后两个在一起,前两个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案期内诱犯罪,

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依照69。它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那么后两个放一起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抗案期内违反法律法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注册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最后,我们讨论缓刑和战时。缓刑,战时。缓刑是一种特殊的缓刑制度。根据战时得出一个点,

根据缓刑得出三个点战时。请注意。必须在战时才可以适用。第二,缓刑得出三个点。一适用的对象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第二,实质条件适用战时缓刑。没有现实的危险。第三,后果允许其代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如果具有本法77条撤销缓刑的情形,

应当撤销缓刑,并作出相应处理。好,这样的话,缓刑到此结束,缓刑一讨论它的适用条件,具体包括对象条件,实质条件。禁止条件这三项二缓刑的考验期,三缓刑的考察,四缓刑的法律后果,五缓刑和暂时缓刑的对比。缓刑作为最后一种量刑制度,结束以后,我们又开始进入刑罚的执行制度,

具体包括减刑和假释。首先,我们看减刑。减刑指的是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却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减刑的适用条件分以下四个板块儿,第一对象条件二,实质条件三,限度条件四,程序条件。

那我们先看对象条件。减刑的对象条件仅限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除此之外,都不是。二,实质条件为什么对一个人可以减刑呢?有两项一可以减刑,二应当减刑。可以减刑,有两个方向,第一是悔改表现型,第二是一工一般立功表现型。我们先看悔改表现型,

根据司法解释,要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第一,认罪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接受教育。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这是悔改表现型,可意见性第二种类型,即为一般立功型,那一般立功跟重大立功关联度非常紧密,那么就直接进入重大立功。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是应当减刑。

我们有个口诀,阻止抓捕。他是抗日创举,阻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抓捕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他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抗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日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举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查证属实。各位有以上几种情形的,为重大立功。那就是应当减刑,去掉重大,

去掉发明创造,去掉舍己救人,剩下的那就是一般立功表现。属于可以减刑的情形,各位到这一步,我们减刑的实质条件就到此结束了,第三限度条件。减刑以后,实际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而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三,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50条第二款决定限制减刑的死刑,

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最后,对于其他死缓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5年,且不包含。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期间。好,由此我们限制减刑限度条件就搞定了,最后是程序条件减刑,

应当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对象条件,实质条件。限度条件,程序条件四大条件。减刑以后,刑期怎么去计算呢?分四个维度,第一,有期限的如何减刑?二,

无期限的如何减刑?三,无期限的减为有期限的以后怎么减刑?第四,原判决有错误的,怎么处理?第一,对于原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自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原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入。减刑后的星期以内。第二,如果原判是无期徒刑怎么办?对于原判无期徒刑。

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的刑期,不得计入。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以内。第三,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怎么办?对于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应当适用有期徒刑的减刑方法计算,即从前次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之日起。计算最后,对曾依法适用减刑但因原判决有错误,经再审后改为较轻刑期的,原来的减刑继续有效,应当从。减为较轻的刑期中扣除各位,

这是减刑后的刑期计算问题。减刑结束以后,我们开始看假释制度。假设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却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而对其予以附条件提前释放的制度。所附条件有四项,一对象条件,二限制条件,三失职条件,四程序条件。

首先看对象条件,假释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除此之外,不要扩展。第二,限制条件有双重限制。第一,期限的限制。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无期徒刑,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才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第二种限制是特定情形的限制如下,几类人不得适用假释。

第一,累犯。第二,七+1,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七+1具体就包括强奸,抢劫,杀人,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及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第三,被适用终身监禁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第四,有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的财产性判项,不予假释。限制条件结束,我们进入实质条件,对犯罪分子为何可以提前释放,是因为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却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却有悔改表现,同减刑一样,包括司法解释规定的四项内容,第一,认罪,

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规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具体包括主观不想和客观不能,也就是马蜂。主观不想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不致重新违法犯罪,客观不能犯罪分子因。罪犯因年老身体有残疾而而且丧失犯罪能力,

当身体有残疾,不包括自伤自残。第四,那就是程序条件。程序条件同减刑是一样的,即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各位假释的适用条件,这四项全部结束,对象条件限制,条件实质条件以及程序条件。第一个板块结束以后,

我们开始进入第二个板块讨论假释的考验期,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第二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一律为十年,也是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好假释抗击结束之后,第三个板块儿,那就是假释的考察,还有假释犯要遵守的规定,假释的假释犯要遵守的规定,跟前面的缓刑和管制。几乎一样,缓刑在中间多一个是管制,少一个是假释,

那缓刑那就是社区监督迁居,禁止自己会客,而假释就是少了一个禁止令。然后把缓刑中的考察机关变成假释中的监督机关,大功告成。假释犯遵守的规定,搞定以后下面讨论假释的考察,即考察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的案期内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有无诱犯新罪,发现漏罪等种种情形,如果假释,可按期满没有撤销假释的情形,视为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如果具有法定情形,则应该撤销假释,

并做出相应处理,因此延伸出最后一个板块儿假释的法律后果。第一,成功假释。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86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所以成功假释又累犯。第二,失败假释。第一种又犯新罪,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设看案期内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

第71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法。71条,先减后并。第二,发现漏罪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依照刑法第70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法。70条先并后减。第三是违反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款期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所以假释它的法律后果。成功假释有一种失败,

假释占三种,总共在一起14种。到这一步,我们假释就全部结束了。总结一下,首先讨论了假释的适用条件,分四项对象条件。限制条件,实质条件,还有最后程序条件,关联假释考验期,关联假释犯应当遵守的义务,还有假释的法律。法律后果。到这一步,

我们如果将犯罪人实际执行交付监狱,那么就有减刑,假释两种制度。最后一个人犯罪,以后我们不能无限度追溯,我们规定了特殊的刑罚消灭及追诉时效和赦免。追诉时效是指国家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追诉期限以内,国家有权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超过这一期限,除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以外,都不得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

应当予以撤案。或者是终止审理。那么,我们国家只规定了追诉时效,而没有行刑时效。追诉时效关联四大问题,第一,追诉时效期限。二,追诉时效的计算。三,追诉时效的中断。四,追诉时效的延长。追诉时效的期限等差数列犯罪,

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溯,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四法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溯的,需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二,追溯时效的。起算追诉时效,

自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原则从犯罪之日起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对于举动犯,应当从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对于行为犯,应当从犯罪行为完成之日起计算。对于。结果犯应当从犯罪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对于结果加重犯,应当从加重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对于预备未遂终止犯,应当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成立之日起计算。第二,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三,追诉时效的中断。在前罪的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那么最后就是追诉时效的延长。追诉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追诉期限以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而是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制度。具体而言,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介入加逃避,二是控告加不作为。介入加逃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二,控告加不作为被害人在追诉期限以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到此追诉时效从期限到起,算到中断到延长,全部结束,

既符合追诉时效延长,又符合追诉时效中断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延长的规定。最后,我们讨论赦免。赦免指的是国家。对犯罪分子宣告免予追诉或者免除执行刑罚的,全部或者部分的法律制度,包括大赦和特赦两种类型。大赦既赦其罪,又免其刑。特赦只赦其刑,不免其罪。因此,特赦以后又犯罪,

有可能成立累犯。整个刑法总则从框架到细节,我们就结束了,大家跟着肯定会很辛苦,会很累,这很正常。希望大家听完这一段之后啊,不要有一种想一拳打穿你的pad的那种冲动。因为你不可能完全跟上的。我说过,只要在考前,大家能跟上就行,我录这一段的目的是要让大家在复盘总则的时候用大概两个多小时的时间就可以把整个总则过一遍,听一听从前到后。从框架到细节都过一遍,

时刻保持这种新鲜感,尤其是到了我们。考前考前背诵宝典还会有。那么,这一块儿就可以支撑到背诵宝典之前,方便大家呢,对整个刑法总则进行复盘会很有用的。那由此,我们最后呢,再说一遍小框架啊。刑法的目的决定刑法的任务,刑法的任务要求刑法发挥作用,发挥作用的内容,刑法的技能,发挥作用的时间,

地点,刑法的效力。发挥作用过程中有争议刑法的解释。分则保护法益,总则确立基本制度,保障人权刑法的基本原则。带着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进入犯罪论,解决五大问题,一,什么是犯罪?二,定罪标准犯罪构成。三,以定罪标准为中心犯罪,在时间上的推进犯罪形态。

四,以定罪标准犯罪中。构成为中心犯罪在空间上的分布共同犯罪五定罪几个罪罪数问题,有罪必有责,有责可免刑,构成犯罪以后必然讨论刑事责任。重点刑事责任与刑罚之间的关系以及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有责虽然可以免刑,但是刑罚毕竟是实现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因此必然进入刑罚论。进入刑罚论解决以下六个问题,一,量刑量何种?刑主刑附加刑当然有个小尾巴,可以定罪免刑。

知道量和种型第二步,要知道量刑情节,量刑情节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知道量和种型,知道量刑情节开始量刑,一罪一罚,数罪并罚并罚,以后第四公开宣告不实际执行宣告缓刑设置考验期,第五实际执行交付监狱表现好可减刑。可假释六一个人犯罪以后不能无限度追溯,我们规定了特殊的刑罚权,消灭追诉时效和赦免各位总则的逻辑和框架。多么的清晰呀,是不是?对不对好?

我们终于结束了总则,那么总则结束以后,各位我们马上进入刑法分则。到了刑法分,则你会发现你会非常的幸福。尤其是今年一本通对我们刑法分则具体罪名进行整合以后,它更符合我们总则所掌握的这种逻辑观念。比如我们随便举个例子啊,我们盲翻。翻一页307页诶,交通肇事罪,这是个过失犯罪,对吧?那么307向前翻呃,翻到304。

就从交通肇事罪的开头开始,你看一看分则罪名应该怎么学?分则罪名的学习当然要受,总则犯罪论的影响。犯罪论就是解决如何定罪的。犯罪论刚刚讲了五大问题,一,什么是犯罪?这个不需要讨论了。在分则中,不需要讨论什么是犯罪了。去掉第一个之后,我们犯罪论还有四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定罪标准犯罪构成。

第二个问题,时间推进犯罪形态。第三个问题,空间分布共同犯罪。第四个问题。罪数问题定几个罪。各位犯罪论除了第一个点,什么是犯罪以外,剩下的四个问题。任何一个罪名,其实都是从这四个维度去展开的。但是过失犯罪,它是没有犯罪形态的,没有所谓的预备未遂终止的,不能讨论过失犯罪,

没有共同犯罪,也不讨论。所以凡是涉及到过失犯罪,以交通肇事为例,通常就是成立讨论什么呢?第一。它的成立条件犯罪构成。第二,讨论它的罪数问题。过失犯罪是讨论这两个维度,那么任何一个故意犯罪就要从四个维度去讨论一定罪标准犯罪,构成二时间推进犯罪形态,三空间分布共同犯罪。四这个故意犯罪的罪数问题。比如一罪数罪,

此罪彼罪。故意犯罪讨论四个维度而过失犯罪讨论两个维度,比如305页。交通肇事罪的构成特征。那就定罪标准犯罪构成,我们讨论了客体到主观方面满足这四项交通肇事罪,成立不满足就排除。这四项我们详细拆解就来到了本罪的具体认定。具体认定其实就是对上面构成特征的拆解,也就是解决定罪标准犯罪构成的向后翻,解决完毕以后翻到第309页那下面我们讨论的当然是罪数问题。因为交通肇事罪作为过失犯罪,没有犯罪形态,没有共同犯罪,所以定罪标准犯罪构成成立条件讨论之后,

那紧接着就是罪数问题。所以说,问题涉及到一罪于数罪,此罪于彼罪,重罪于轻罪,各位所以所有的罪名都是按照总则的逻辑去归纳的。比如再向前翻,我们就以放火罪为例啊。翻到第200。90页看一看放火罪,作为一个故意犯罪。犯罪论的五个问题,刨掉第一个,第一个不要。还剩四个。

四个第一,定罪标准犯罪构成。那犯罪构成及构成特征四要件,然后下面具体认定拆解这四个要件。拆解完毕以后,那紧接着我们是不是要讨论以定罪标准为中心犯罪,在时间上的推进及犯罪形态,所以290页最下面是形态问题,然后空间分布是共犯。但共犯有同学说,老师,你怎么不在书上去写了?没必要总则讲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放火罪的共犯,

我再给大家加一句话,如果张三,李四一起实施放火行为,构成共犯没有意义。所以放火罪是不需要讨论共犯的。不是因为它没有共犯,而是因为它太简单了,没有必要再额外指出了,但是形态的问题,它是个难点,当然要指出那紧接着。时间推进式,形态空间分布式共犯。紧接着,最后就是放火罪的罪数问题。

罪数问题一罪于数罪,此罪于彼罪。比如,放火与失火。然后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等相关犯罪。各位,所以一个故意犯罪,你想把它给学的好,你想复盘成功,你应该分四个维度,就是按照总则来去拆。定罪标准犯罪构成。你想它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然后时间推进式形态。

空间分布是共犯,共犯一般在分则中不需要额外指明,除非那些易错点。因为你直接按照总则的原理都知道二人以上有共同故意共同行为,那肯定是构成共犯的。最后,讨论罪数问题,那这一块儿当然是重点,所以大家发现了总则,其实更看重的是犯罪形态。什么预备未遂终止啊?到了刑法分则罪数问题是非常的明显明显,在什么地方呢?因为它涉及到词罪与比罪的区分,而这一块儿恰恰是命题的重中之重。

所以,故意犯罪分四个维度过失犯罪两个维度,第一个维度是成立条件,第二个维度那就是过失犯罪的罪数问题。好,这就是分则在总则的指导下进行归纳,我们休息几分钟开始进入分则几个共性问题,然后进入具体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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