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泽兵 发表于 2024-4-16 16:14:56

55.第16章:刑罚消灭制度(Av823243245,P55)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那首先我们先看一看。刑罚消灭制度。刑罚消灭指的是针对特定人的刑罚权。因法定事由而归于消灭。啊,刑罚消灭自然是以构成犯罪为前提的无犯罪。那既无刑罚,无刑罚自然也就无刑罚消灭的问题。刑罚的消灭必须是以一定的,法定的事由为前提,而法定事由具体就包括。常见的刑罚执行完毕,判五年,

服刑五年,那当然执行完毕了。国家的刑罚权也就消灭了第二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了。三假释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视为执行完毕了。到这一步,国家刑罚权也都消灭了。针对特定人而言,他就消灭了。但这几种情形呢?我们都讲过刑罚执行完毕,这根本就不需要去讨论,所以我们要重点关注的是后面这几项。其中,犯罪人死亡只是刑事诉讼法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比如,去年中国政法大学的原校长。于志刚。后来呢,到全国人大。常委会任职因涉嫌受贿。然后就被。纪委监委刘志后来交付审判。在审判期间,判决还没有出来,他突然因病而死亡。各位这个时候就是犯罪人死亡,你怎么能去继续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呢?追究不了。当然了,

对于他的受贿犯罪的违法所得。那各位该追缴还是要追缴的,追缴之后要上交国库,这个是没有影响的。再向后。我们要重点讨论的就是最后两项了,超过时效期限,还有赦免这两个问题。那针对刑罚的消灭,从框架上来看,第一要讨论刑罚消灭的概念。第二,刑罚消灭的原因,刚刚讲的这几项内容,我们在刑法意义上需要讨论的就是时效和赦免两大问题。

那么,时效又分追溯时效和行刑时效?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行刑时效,仅仅规定了追诉时效。追溯失效就讨论四个问题就结束了。最后要讨论赦免,赦免又包括大赦和特赦这两种类型,那我们先看一看。刑罚消灭基本的概述。那至于刚刚讲的包括什么刑罚执行完毕,缓刑考验期满,假释考验期满,我们已经做了总结了267页。大标题一和二,我们就不需要再分析了,

这个简单了解。但呢,大标题一中的第一个小点。刑罚消灭是针对。特定犯罪人的刑罚权归于消灭。刑罚消灭一般是包括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和刑刑权这四个方面。但要注意啊,制行权是一种立法权,它不可能消灭的,除非这个国家消灭了。二求形权指的是检察院去起诉。叫球形权。而量刑权是法院做出一个具体的判决。

那么,这个执行权也叫行刑权,是交给监狱去执行。这四种权利我们认为刑罚消灭。作为制行权,是不可能消灭的。除非这个国家灭亡了,所以对特定的犯罪人而言,第二点里面有一句话,在任何情况下。制行权都不可能消灭的。所以我们谈刑罚权消灭,其实指的就是求形权消灭量刑权,或者是形形权消灭了。好刑罚消灭的六点常见情形,

我们刚刚已经做了解释,在这不讨论了,紧接着我们要重点去讨论。时效和赎免的问题,时效指的是经过一定的期限,对犯罪不得追溯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执行的一项制度。对犯罪不得追诉,被称之为追诉失效。对所判刑罚不得执行,被称之为行刑失效。那我们国家只规定了追诉时效。所谓追诉时效,指的是依法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它类似于一个保质期一样。哎,

保质期以内国家就可以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超过保质期,那就不行了。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法定的期限以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超过这个期限。除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溯的以外,都不得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这就是追诉时效的具体内容。

期限以内可以追究期限以外,除了特定的情形,那么这个时候都不得再追溯了。一旦已经开始追溯了,要么不起诉,要么终止审理。而行刑失效。法律规定的对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我们国家是没有这个规定的,简单了解。那针对追诉时效,我们是要从四个角度去讨论。第一是追诉时效的期限,简称叫追诉期限。第二,

如何计算?第三,怎么中断?第四,如何延长。所以就是从期限到计算到中断到延长,总共是四个维度。这个板块呢,都不难。关注几个命题的陷阱就行,第一,我们看看追诉时效的期限问题。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溯。这是87条的明确规定。第一,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溯的,需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这就意味着。起诉追诉当然要找检察院,所以要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来核准。由此,我们关于追诉期限的立法规定,其实成了一个等差数列的排序,50,十。15,20。那么,这个立法规定包含着四个命题的陷阱。首先,我们先看一看提示,然后再去讨论这四个命题陷阱。

如果所犯罪行的刑罚有数个量刑幅度。应当按照其罪行应当适用的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来计算。当然,如果只有一个量刑幅度。那么,法定最高刑就是这个量刑幅度的最高刑,这个很好理解。各位,这个跟我们前面讲的什么很像啊,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包括减轻处罚一定是犯罪事实所对应的那一个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性或者最低性。像诈骗罪三档法定刑一三年以下二三到十年,30年以上指导无期。

总共有三档法定刑。那么一个人犯了诈骗罪,他的追诉时效怎么算呢?一定要根据他的诈骗事实所对应的法定刑幅度。找出法定最高刑,比如如果诈骗数额巨大,那就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它的法定最高刑就是十年整。这就是最高刑,然后根据法定最高刑再去计算它的时效问题。下面我们要重点去讨论四个命题陷阱,其中有两个已经考过了第一。追溯时效期限的计算标准是按照法定最高刑来算的。这个法定最高刑刚刚说了。指的是对应的具体量刑幅度的最高性。

那如果题目给你一个法定最低刑怎么办?你要法定最低转最高转成最高再计算。以交通肇事罪为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问逃逸致人死亡追诉期限是多久?除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很明显它给你的是法定最低刑。你要先将法定最低刑转成最高刑,然后再计算。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我们认为。它的最高刑是15年。有同学可能会问,为什么不是死刑呢?

各位死刑法条中一定会列出来的,它不列出来,你去适用死刑,那很危险的。所以如果是死刑,它一定会规定除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顿号无期徒刑。顿号死刑。它现在只是说除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意味着它的最高刑只能在有期徒刑范围内去选择。所以七指的就是法定最低刑,法定最低转最高。有期徒刑最高就是15年。所以,法定最高刑是15年,

法定最高刑是15年。经过多少年不追溯呢?来看法条的第三项。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不再追诉。所以它的追诉期限就是15年,15年以内你都可以追诉超过15年就不能再追诉了。这是第一个命题陷阱,叫法定最低转,最高转成最高再计算。第二个命题陷阱。大家看看法条的第一项。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我想问,

如果张三犯了一个危险驾驶罪。应当除拘役。请问它的追诉时效期限怎么算?主句意。有人认为,没有追诉期限,因为它不符合这四项规定。但是你马上摸着良心都知道不合适。杀了人最高是死刑,过20年不追诉。我危险驾驶一次,你难道追溯我一辈子吗?它一定是有追溯期限的。那么,这个追诉期限怎么算呢?

所以第一项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它是包含着有期徒刑以下的刑。形种,比如包括拘役管制,还包括附加刑。一个人如果犯了a罪,应当出管制,或者应当出拘役,各位都是经过五年不再追溯。所以第二个命题陷阱。那就是如果法定最高刑为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的,它就属于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情形,此种情形追诉期限都是五年。下面我们看第三个命题陷阱。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经过20年。就不再追溯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如果根据特殊情况是有权核准的。比如我们之前讨论过南京医学院的那个奸杀案。即使经过了20年。那这个时候可以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继续核准。仍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这是可以的。抬头看我。刚刚我们讲了一个案例,说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是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15年。

那经过15年就不再追溯了。如果经过15年以后认为必须追溯,请问能否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继续追溯?当然不行,因为法条上讲的是很清楚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不再追诉,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要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这表明最高人民检察院只有权利去核准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四年。死刑的20年时效。如果15年失效,过了也就过了。第一,

不能报最高检。第二,报了最高检,也不会核准的,因为他没有这个权利。切记,最高检只能核准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20年时效。是第三个命题陷阱,第四个命题陷阱抬头看我。各位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予以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予以徒刑的,经过十年。我的问题是。如果张三所犯之罪为。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请问追诉时效是几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一追诉时效是。十年二。15年,三五年。四不知道。选哪个各位?张三所犯之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表明它的法定最高刑是十年整。这是满十年还是不满十年呢?当然是满了。

如果满了十年,那么它的追诉时效要适用第三项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不再追诉。这充分表明,法条中所说的不满五年,指的是小于。而不是小于等于。本条所规定的不满都是小于不是小于等于。一旦等于那么,它就要上一格来去计算时效了。要上升一格。所以如果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犯a罪法定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它的法定最高刑其实是五年整,五年整,

这已经满了五年,满了五年,那就要适用第二项。那就是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情形,要经过十年不追诉。切记,不满是小于而不是小于,等于这一块儿真题。考过两种情形,还有两种没考。比如我们看看下面这道真题。甲于二零零四年11月1日引诱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根据刑法规定,引诱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不具备追诉时效中断和延长的情况下,对甲的追诉时效是多少?各位法定刑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个五肯定是最低刑。给我们最低刑怎么去处理?我们追溯时效期限,它的计算标准是法定最高刑,所以要法定最低转,最高转成最高。再计算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把五转成最高,那就是15年,15年,

那就是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不追诉,因此它的追诉时效应该是15年。本题要选c。好,我们总结一下啊,追诉时效期限。不满五年经五年,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经十年,十年以上经过15年无期徒刑,死刑,经过20年,20年后认为必须追溯报最高检核准。可以继续追溯。

但只能核准无期徒刑,死刑20年的时效。提醒大家注意四大命题陷阱,第一,计算标准法定最高刑,如果给你法定最低刑,法定最低转,最高转成最高再计算。第二,第一项规定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包括其他的刑种。第三,不满指的是小于而不是小于等于。第四,追诉时效。

如果为15年,一旦超过,就不得继续追诉,也不能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去核准。这四个陷阱一定要注意。好追诉时效的期限就搞定了,下面我们看一看追诉时效怎么去计算?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起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我们讲罪数的时候,连续犯,继续犯。其中有一项后果就是追诉失效,

从行为重量之日起计算。那正是基于这个原理,我们认为追诉时效起算原则是从犯罪之日,这个犯罪之日指的是犯罪的成立之日。哪一天成立就从哪一天算。成立之日,我们看一看一对于举动犯。各位,他一有举动就既遂了。不光是成立就既遂了,所以对于举动犯要从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那对于行为犯,比如像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要从犯罪行为完成之日起计算。有同学说没有完成怎么办?

别着急,后面会有。三对于结果犯,要从犯罪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比如,对于过失犯罪,原则上当实害结果发生的那一刻,过失犯罪才能成立。要从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当然,有些故意犯罪,它也有可能是从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像滥用职权。我们立法规定,滥用职权罪指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致使国家。公共利益。国家公共财产或者是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表明,怎么样才能构成滥用职权罪啊?要造成重大损失。重大损失发生之日起,那么滥用职权罪也就成立了。因此,要从结果发生之日起来计算。那过失犯罪原则上都是从结果发生之日起犯罪才能成立,才能计算其追诉期限。那对于结果加重犯,比如像抢劫致人死亡,强奸致人重伤,

那就从加重结果发生之日起起算。那如果前面的行为犯。等等,要是存在着未完成形态怎么办?第四,对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要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成立之日起计算。比如绑架罪,如果你绑架完成了,就从完成之日起计算,

如果未完成绑架未遂,那就从犯罪未遂成立之日起计算。这对前三项。就做了一个补充,注意举动犯是没有未遂的。好,这是通常情形,是从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第二。犯罪行为如果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要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起算。向非法拘禁五一拘禁11释放,那追诉时效只能从10月1号起开始计算。这个是很简单的,这就是追诉时效的起算问题。紧接着讨论追诉时效,

有可能会存在着中断。所以中断指的是。在追诉期限以内,因发生法定的适用而使已经经过的追诉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定事由消失后,重新计算其追诉时效的制度。这个小点应该不难理解。那具体到我们立法规定,大家可以抬头看一看上面这一行。那就是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那前罪的这个追诉期限啊,就被中断了。我们举个例子。

各位看看下面这个案例,因为有具体的时间节点,没法口述,我们一起低低头看一看。甲于二零零九年1月1日犯一般情节的抢劫罪。一般情节,抢劫是三到十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法定最高刑是十年整,那经过15年不追诉。二零零五年1月1日,向后推15年,这就是它的追诉时效期限。但是,

在二零一七年又犯一般情节的强奸罪,各位这个时候。还是在抢劫罪的期限以内犯的强奸罪。那由此抢劫罪的时效就被中断了。那前罪,抢劫罪的失效,要从二零一七年1月1日起重新开始计算,再向后推15年。这意味着,从零九年到一七年,这么长时间的实效。那就归于无效了。从一七年再重新计算。所以你越犯罪对你越不利,这个是很好理解的。

好,那下面。追诉时效的中断要关注两个问题,第一呢,是共同犯罪的时效中断。原则上,在共同犯罪这种场合下。时效的中断是谁中断?谁负责?简单说。我们两个一块构成了犯罪,犯罪以后咱俩的时效也一样。紧接着,你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了,但是我没犯罪,

那么你的时效就被中断了,我不中断,所以。那叫互不干扰,不能连带。互不干扰,不能连带这个点很好理解,因为追诉时效,它是关乎着刑事责任的问题。所以呢,我们罪责自负,谁中断算谁的。这个很好理解,第二点前罪,如果没有过追诉期限,

但是后罪过了追诉期限。那就只能追究前罪。完全有可能啊,因为前罪可能是个重罪,后罪可能是个轻罪,前罪的期限长,后罪的期限短。所以前罪还在期限以内,后罪已经超过了,怎么办?只能追究还在期限以内的犯罪来低低头看一看这一组数字。甲乙2000年犯抢劫追诉期限15年。零五年表明还在抢劫罪的追诉期限以内,零五年又犯故意伤害,追诉期限是五年。

抢劫罪的期限就被中断了,要从二零零五年重新计算。甲于二零一零年5月1日被抓,各位。大家会发现。一零年5月1号的时候,他后罪故意伤害,其实已经超过了追诉期限。但是前罪。还在期限以内,因为从零五年再向后要推15年到二零二零年才结束。所以此时前罪在追诉期限以内,后罪已经超过我们,就只能追究前罪,后罪就不能再去定罪处罚了。

好,这是时效的中断关联的两个细节问题。刚刚讲了,第一是追诉期限本身的规定,五年,十年,15年,20年,二追诉期限怎么去起算?原则,从犯罪成立之日例外,从行为终了之日。第三,讨论了追诉期限的中断。在前罪的追诉期限以内,

有犯后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最后,讨论追诉期限的延长。我们先看一看。延长的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而是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制度。此种情况就不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了,意味着可以永久的去追诉。这个是非常严格的。根据刑法第88条的规定,

这种延长有两种,大家一定要注意它的关键词。第一,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它有两个关键词叫介入加逃避。也就说,相关机关已经介入了立案侦查或者是受理案件了。再加上逃避,也就是犯罪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只要满足介入加逃避的。此种情况都不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比如张三抢劫以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将张三列为嫌疑人进行抓捕。张三潜逃外地。各位相关国家机关已经立案。已经介入张三逃避侦查和审判,满足介入加逃避,不管张三跑到天涯海角,天荒地老,我们都可以永远的追究他的责任。这一点请大家一定要注意,当然了,如果只满足一个指标,比如只满足介入,不满足逃避。

或者反过来此种情况。追溯时效是不能延长的。仍然有可能。导致超过追诉期限的。这种情况。比如张三杀了个人,杀过以后潜逃外地,但是他杀人的事实一直没有被发现。相关机关也没有立案。在缺乏介入的前提下,他逃到了外地。这种情况就不符合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如果超过了20年,他完全有可能因超过追诉期限而不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一点大家一定要注意。

那么,哪些情形属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各位,它指的是以逃避。隐藏的方法逃避刑事追究,但是不包括消极的不自首,消极的不投案。所以他必须是一种积极的举动,来去逃避侦查,逃避审判,比如犯罪以后,如果没有自首,没有如实供述。甚至是毁灭证据,通常都不得认定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

这个小点要了解一下。这是第一种追溯时效的延长。是站在国家机关的角度,相关机关已经立案侦查,加上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不受追诉期限限制。那第二种呢,是为了保护被害人,那就是被害人在追诉期限以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它同样是有两个关键词叫控告加不作为。被害人提出控告了。相关机关该立案不立案。

控告加不作为,这个时候为了保护被害人,那么。犯罪人的追诉期限依然是不受限制的,可以无限度延长下去。比如,马蜂把我打成了轻伤。打成轻伤以后我就报警了,我要求追究满分的刑事责任。各位公安机关一看说你们这个是互殴啊,你们就相互谅解吧,我说我不谅解,我就要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公安就死活不立案。各位,

首先我在追诉期限以内提出控告了。第二,公安机关是应当立案不立案。这个时候。对马蜂的追诉期限就不受限制了,不管有多久都可以追溯它的刑事责任,这个小问题大家要注意。好针对上述第二点提示,不论行为人是否逃避侦查和审判,都不受限制。比如我要求公安立案。公安机关对马蜂就是不立案,不管马蜂有没有逃避侦查,这不重要,因为我们针对的是第二种情形,

只要满足被害人在追诉期限以内提出控告,加上相应。相关机关应当立案不立案,这就可以了。好,这是两种延长。来向后翻。看几个关联问题。追诉时效延长以后,虽然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但如果他又犯了新罪,这个新罪仍然要受到限制。比如马蜂。强奸了小花。各位法定最高刑是十年。

要经过15年不追溯,公安机关也立案了。马蜂化妆以后逃避侦查和审判,潜逃外地。这个时候对马蜂所犯的强奸罪就不再受追诉期的限制了,不管这小子跑多久跑多远,都可以把他抓回来接受审判。但是马蜂在外地。他又犯了一个诈骗罪。潜逃外地以后,犯了个诈骗,这是个新罪,它前罪的确是不受限制了,但是这个诈骗罪。它完全有可能继续受追诉时的限制。

比如过几年之后可能就诈骗不能追究了,但是强奸依然是可以追究的。那有同学说那如果诈骗也是立案侦查,然后马蜂又逃避侦查和审判呢?那当然,诈骗也不受限制了。啊,这个很好理解,那么追溯时效的延长,我们刚刚讨论了三个点。第一个两种延长的情形。第二个,如果只有一个罪延长,另外一个罪呢?不符合延长的规定,

那么它的追诉期限仍然是有可能受限制的。那最后一个问题就在。于。一个人针对某罪,他可能会既符合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又符合追诉时效中断的规定。这个时候就非常的麻烦,大家一定要重点关注来抬头看我。还以刚刚的案例为准啊,比如。二零一零年5月1日。劳动节马蜂。看到小花之后啊,顿生歹念脱衣服,卡脖子压制反抗,

将小花强奸了。七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各位经过15年不追溯。那经过15年,如果向后推,应该到二零二五年才结束。各位,问题在于。如果马蜂强奸小花之后,公安机关立案了马蜂逃避侦查。逃往外地,此时马蜂的强奸罪就不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从犯罪的那一天起,一直向后延长,

延长,延长都是省略号。不管他跑多远,跑多久,都可以追究其责任。各位,这个时候本来是二五年就结束的,但是他逃避侦查和审判。公安机关也介入了,所以就可以无限度地延长下去。那如果二零。一五年。马蜂又犯了个诈骗罪。各位想一想。第一,

它的诈骗罪是不是在强奸罪的追诉期限以内,是按照追诉时效中断的规定。在前罪的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请问是否需要将强奸罪的时效从二零一五年再重新向后算?需要吗?那重新向后算。那意味着,从二零一五年向后再推个15年。就不追究他强奸罪的责任了。你感觉合理吗?当然不合理,你可以想假设假设。马蜂自二零一零年5月1号强奸小花以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马蜂逃避侦查和审判。

追诉时效不受限制。如果马蜂在后续这么长时间内一直没犯罪,那么我们对它的强奸罪的时效可以无限度的追溯下去。可以无限度的延长下去,不管你跑多久,跑多远,都可以追究他强奸罪的责任。这就是追溯时的延长。他如果没犯罪,强奸罪就不受时效限制了,他现在犯了一个诈骗罪,你又认为要从诈骗之日起再重新计算强奸罪。15年的时效。各位不合理了吧?这不就意味着马蜂越犯罪。

越对自己有利嘛,如果不犯诈骗,强奸罪永远可以追溯,如果犯了诈骗,从诈骗之日起,我的强奸罪。再向后推,15年就不追究了。他反而从这个新罪中获得了一些利益。我们是绝对不能容忍的。正因如此,我们认为,首先它已经符合了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其次,表面看,

它的确是追溯时效的中断。但既符合延长,又符合中断的规定,要优先适用追诉时效的延长,要优先适用延长。各位听明白这个意思了吧?也不难,是不是好下面这个案例讲的就是个问题啊?最后,以时效为中心,讨论一个共同犯罪的时效问题。在共同犯罪中原则上。分别中断互不连带,分别延长互不干扰。谁干的事谁负责。

比如我们两个一块犯了盗窃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了你逃避侦查和审判,跑了那你盗窃罪的时效就不受限制,但是我并没有逃避侦查和审判没有。那我的时效还是有可能受到限制的。因为你满足了介入加逃避,但是我只满足了介入,我没有满足逃避,我没逃避。所以,共同犯罪,简单讲各算各的,这就可以了。第二,共同犯罪的时效一般从哪一天开始算呢?

从最后一个共犯人行为重要之日起计算。我们下面总共讲了三个案例,我带大家一起来看一看第一。比如甲持枪抢劫,乙为甲望风。但是呢,乙对甲持枪的事情不知情。对甲持枪的事实不知情。甲是持枪抢劫法,定刑是十年以上至到死刑,那么经过20年不追溯,而乙呢?乙虽然想帮助甲去抢劫,但是对甲强持枪的事实不知情。那对乙。

就只能认定为普通抢劫的帮助犯,不能认定为持枪抢劫的帮助犯主,客观相统一,而普通抢劫各位我们都知道,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此时,他的追诉时效最多是15年。所以各算各的。各算各的,你持枪抢劫过20年不追溯,我对你持枪不知情,我没有持枪抢劫的故意。我也没有帮助持枪抢劫的故意,我只是普通的抢劫罪的帮助犯。此时你对我的量刑。

对我的追诉时效只能单独计算。各算各的,再比如看例三。甲乙共同非法拘禁丙甲呢?有事外出乙就继续羁押丙。那五天后,甲指令乙释放。丙各位甲以非法拘禁罪的追诉期限。要从乙释放丙的那一天开始算,这是共同犯罪行为重要之日起。不能从甲外出之日起,因为共同犯罪行为,它是个整体的行为。这个点也很好理解。好到这一步,

我们追溯时效的问题就全部结束了。各位,我们刚刚讲到了刑罚的消灭。常规的消灭方法有很多种。但需要在刑法上讨论的,一是实效,二是赎免。时效分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我国只有追诉时效而无行刑时效。以追诉时效为中心,拓展四个方面的问题一。追诉时效的期限。二,追诉时效的起算。三,

追诉时效的中断。四,追诉时效的延长。期限等差数列五年,十年,15年,20年,包括四个命题陷阱。起算原则,从犯罪之日例外,从行为终了之日。中断在前罪的追诉期限以内,又犯后罪前罪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延长有两种一。

介入加逃避不受限制二控告加不作为不受限制,但这个控告一定要在追诉期限以内。提出公告。这一点务必要注意。一会儿我再给大家补充一个考点,这个点刚有点难,我没敢讲,那我们在总结层面上去讲,可能更好理解。好,那延长也搞定,以后我们以延长为中心关联了几个小制度,第一,共同犯罪怎么办?各算各的。

第二,既符合延长的规定,又符合中断的规定,怎么办?优先适用延长的规定。这个点大家一定要注意。最后,我们补充一个细节问题,大家看一看269页。最下面的第二点。被害人在追诉期限以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那请问如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

他本来就不应当立案的。他如果本来就不应当立案,这个时候自然就不能适用这个规定。真题考的有多变态,这个点都考过。各位,他这样考的啊,说张三和小花是夫妻。小花被张三虐待。虐待以后,小花就报警给警察说,我要求你们。对张三立案,把我老公抓走,定他虐待罪。

公安机关就直接没立案,说你们这是家庭纠纷,我们管不了,不立案。请问张三虐待罪的时效要不要受到限制?能不能适用本项规定属于追诉时效的延长?而这个延长要求是被害人在追诉期限以内提出控告,哎,满足了。小华提出控告了第二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不立案。请问公安机关是不作为吗?公安机关是应当立案吗?是吗?还记得吗?

在犯罪分类上,我们是不是讲过亲告罪和非亲告罪?亲告罪包括。侮辱罪,捆蚌罪,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侵占罪。对吧,这叫告诉才处理,告诉才处理人民法院要遵守不告不理。告诉才处理是向谁提出告诉呢?是向法院提出告诉。而这个案例中,小花她找的是警察,她找的不是法院。

所以,公安机关它本来就不应当立案,它就不能立案,这种纠纷它是插手不了的。它不属于应当立案不立案的情形,因此它仅仅满足了控告,但是不满足,不作为,所以追诉时效。不能延长。如果过了一定的期限,那张三的虐待罪。就会超过追诉时效,就不能再追究他虐待罪的责任。当有同学说,

哇,这好不公平啊,怎么会这样?各位,我们诉讼法规定就是如此。那此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各位警察!他会明确告诉小华。此种情况我们是无权立案的,如果你想追究你老公的刑事责任,你可以到法院去提起刑事自诉。就所以我们告诉才处理是要向法院提起告诉,假如这个案例改一改,如果小花被虐待以后找公安。帮忙固定了证据,

被自己验伤啊之类的证据固定好之后,他向法院提起告诉,要求法院追究张三虐待罪的责任。法院这个时候应当立案吗?当然应当立案,因为这是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法院应当立案,如果不立案,哎,张三的追诉失效就不再受限制了,都考过这么细的问题,很变态的。所以这个细节问题,大家一定要专注关注一下啊,关注。

好到这一步,整个追溯时效就全部结束了。270页,我们看一看两高有什么特权?最高人民法院有特别减轻权。那就是犯罪分子不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第二,特别假释权刚刚才讲过。如果有期徒刑执行不到二分之一以上,无期徒刑不到十三年以上。经最高法核准,

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紧接着,最高人民检察院有个特别核准权。已满12,不满14周岁的人如果犯罪。具体而言,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二,那就是特别追诉权。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

死刑经过20年后不再追诉,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应当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两高的这几个权利,大家注意一下。好,最后看一道题目。一四年六月,甲持枪抢劫,逃往外地。同年11月8日,假因琐事将他人打成重伤。对甲的抢劫罪。各位,他只说抢劫持枪抢劫后逃往外地,

公安机关有没有立案?题目没交代,我们只能默认,没有如果有题目一定会告诉我们的。a经过20年后一般不再追溯a项对。那么有一般的,一般都是对的。持枪抢劫最高刑事死刑,死刑一般是经过20年不追溯b,应当从二零一四年6月29日计算抢劫罪的期限,这当然是错的。因为抢劫罪的期限被中断了。在前罪的追诉期限以内,又犯故意伤害。后罪那么前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

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各位,这一点要注意。c因为甲逃避侦查,逃避追查其追诉期限不受限制,错题目并没有交代,公安机关已经介入了,只有满足介入加逃避。才是属于追诉期限的延长。4d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溯的,报公安部核准,公安部没有这个权利起诉,追诉当然是找检察院。应当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因此,

本题要选a项。好时效问题到此结束,最后一个小尾巴是赦免,赦免就更简单了。所谓赦免,指的是国家对犯罪分子宣告免于追诉。或者免除执行刑法的全部或者部分的法律制度。或者之前宣告免于追诉,被称之为大赦。就是我们通常听到的大赦天下。而免除执行刑罚的全部或者部分,被称之为特赦,也叫特赦减免。大赦从具体特征上来看,它是针对不特定多数的犯罪分子赦免,

而且其效力既集于罪又集于刑,一个人一旦被大赦各位。他连前科都没了。即使日后再犯罪,那么也不构成累犯。而特赦是针对特定犯罪分子的赦免,其效力仅急于刑,而不急于罪。啊,简单讲是只赦其刑,不免其罪,被赦免以后,他依然是具有犯罪前科的,所以被赦免以后再犯罪,完全有可能成立累犯。

我们累犯中,不管是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都有规定要求后罪要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而这个赦免,其实指的就是特赦。从大事和特事的区别上来看,可以总结为四点第一对象不同。大赦,它是针对一一定种类或者是不特定种类的犯罪。而且对象是不特定的犯罪人,特赦特赦减免只能针对特定的犯罪人。第二,时间不同,大赦时间不限,既可以发生在判决以前,

也可以发生在判决以后,而特赦呢,就只能。在法院判决以后才能实施。所以我们从概念归纳上特设是什么?是免除执行刑罚的全部或者部分。免除的是什么执行刑罚?这意味着只能发生在判决宣告以后。第三,内容不同。大赦是既赦其罪,又免其刑,而特赦是只赦其刑,不免其罪。四后果不同,

大赦以后有可能成立累犯,而特赦以后不可能成立累犯。关于我们国家特设的制度,一九五四宪法当时规定的既有大社又有特设,但是大社从来没有实行过。我们以前看古装剧经常会出现。新皇登基立后,这种重大喜庆节日有可能皇帝大赦天下,那这种情况自新中国成立。到目前为止是没有的,自一九五九年到二零一九年,我们国家总共实行了九次特赦。归纳九字特征的特征可以看出来。前几次测试。比如前六次测试,

七次测试都有这个特征。通常针对的是战争犯,政治犯,反革命犯罪分子,针对的是这一类人。那最近这几次特赦呢?比如针对的有参加过抗美援朝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对越自卫反击战。有这种战争经历的犯罪军人。以前服过役,后来呢,犯了罪,正在服刑。针对这类人,

还有老年罪犯。啊,这些特征呢?没有前几次那么明显了。但是不管是哪一种,第二点大家一定要注意。特赦是对真经过一定时期的关押改造,确意改恶从善的犯罪分子实行。它就体现了前面讲的原理,一个人如果有犯罪的危险,一定要处于羁押状态,不可能对他进行特赦的。必须要求缺一,改革从善。第三,

特赦也不是免除。执行刑罚的全部并不必然是这种情形有的。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以免除执行刑罚的全部,有的是免除执行刑罚的部分。比如被判了十年,已经服刑六年了,还有四年,这个时候被特赦有可能四年全免。有可能给他减掉两年再服刑两年,所以它既可能是免除执行刑罚的全部,也可能是免除执行刑罚的部分。最后这个点相对有点重要,那尤其是理论法也会讲特赦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

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来负责执行,它并不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家属进行申请的。这是我们主动做出来的申请,也是没有用的,这一点要关注一下。所以特赦这种制度,它也可能会导致刑罚权归于消灭。像我们国家最有名的特色,大家可能也看过相关的电影,电视,甚至是那本儿书,就是末代皇帝璞仪。写过的一本书,算是回忆录吧。

我的前半生对吧?有学生是。很厉害啊,我之前有个学生说看过吗?他说看过我说书的名字是什么?我的下半身,我当时就乐的不行啊,不是我的下半身啊,是我的前半生。那这本书里面,他就呃回忆了自己从。登基做皇帝,到最后呢呃成为伪满中国的皇帝,然后再到最后被苏联俘虏。紧接着,

新中国成立以后被遣送回国,然后呢,从事普通的工作,从一个高高在上的皇帝。当时封建王朝的统治者变成了一个中国的公民,新中国的公民,所以他被改造的很成功啊,我们周总理。当时接见外宾的时候,有时候还会带着璞仪,会向外宾介绍,这就是我们的皇帝啊,末代皇帝璞仪先生。普仪刚开始就很紧张啊,他就跟老外怎么说呢?

说呃,原来的璞仪已经死了。站在你们面前的是一个心仆仪。他这一说,翻译翻译过出翻译过去以后啊,那老外听不懂什么意思啊,原来他死了,现在是个新的,难道起死回生吗?然后嗯,就有点尴尬,后来呢,璞仪就给自己想了一段话,总理介绍之后呢,他就这样去介绍自己说。

我是旧中国的皇帝,但我也是新中国的公民。说完之后,哇,周总理就带着好多人给他鼓掌啊。改造就很成功啊,所以。刑罚权归于消灭,就是两种制度啊,一是时效,二是赦免。当然,时效比赦免要更重要。好到这一步,我们赦免就全部结束了。

我们国家现行宪法无大赦,只有特赦。特赦那么它的特点,了解那几个小问题,好总则到此就全部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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