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泽兵 发表于 2024-4-16 16:13:28

48.第14章:量刑(01)(Av823243245,P48)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好,下面请大家把书翻到第225页,从今天开始,我们正式进入第14章讨论量刑问题。按照体系逻辑,昨天我们讲到了量刑量,何种刑,包括主刑和附加刑。除此之外,我们还讨论了如果适用非刑罚处理方法,具体包括哪些内容。作为一个法官,如果知道了量和种型,

按照时间推进,下一步你当然要去讨论。哪些情节会影响量刑轻重?这样的话才能对被告人确定一个合理的结果。但是我们讨论量刑情节问题,量刑情节,毕竟它有一个上位概念叫量刑,所以我们要先把量刑的基本问题搞定,然后呢,才能延引申出来。量刑情节的具体内容。大家低低头看一看我们的逻辑框架。量刑是一种大的制度,或者说它是一种活动。具体就包括第一要讨论量刑的基本问题,

像量刑的概念。特征功能。然后最右侧我们还要讨论量刑的基本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朗朗上口,一头一尾都不难。中间夹着的才是最重要的内容,那就是量刑情节。量刑情节我们要讨论啊,比如量刑情节的种类,量刑情节的特征,还有量刑情节的概念,那概念肯定很简单。所以想引申出量刑情节的具体内容,

必须要先做个铺垫。那么,我们先看一看量刑的概念和特征呃,从大到小慢慢拆。何为量刑?又称之为刑罚的裁量。它指的是人民法院根据刑事法律。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犯罪是量刑的前提,不构成犯罪,自然也就没有量刑的问题。因此,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后面是个递进关系。决定是否判处刑罚,

有可能是免除处罚的。如果判处刑罚进入第二步,判处何种刑罚?然后进入第三步,判处多重的刑罚,所以它是递进关系。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判处多重的刑罚。并决定对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各位是否立即执行,如果不是立即执行,那就宣告缓刑。设置考验期,所以缓刑依然是属于一种量刑活动。

它是一种量刑活动,一种量刑制度。不属于刑罚的执行制度。好,这样的话,我们一块来归纳一下概念。量刑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刑事法律,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判处多种刑罚,并决定对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概念结束以后,我们当然要去讨论量刑。它的基本功能。

从功能上来看,原则上它就是在重复概念的内容,比如量刑是一种刑事司法活动,它不仅决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并确定对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因此它是从。法定罪刑关系变成实在罪刑关系的必要条件。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各位,所以这句话才是量刑功能最重要的体现。实施法定罪刑关系变成实在罪刑关系的必要条件。所谓法定罪刑关系,

是刑法的规定。纸面刑就是刑法典中规定的,比如诈骗罪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罪是诈骗罪,刑是三到十年,这就是罪刑关系。但是这种罪刑关系,它只是一种立法规定,你怎么样能够适用到被告人的身上呢?那必须要通过量刑活动才能适用。比如张三,如果犯了诈骗罪,数额巨大。我们就根据立法的规定,

如果是数额巨大型的诈骗罪,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在这个幅度内选择一个具体的年限。具体的年限,然后呢?判处给张三。张三,比如服刑八年,这都可以。只要在这个范围内都行,根据具体的犯罪事实来去决定。那由此我们会发现,如果没有量刑活动,那这种纸面刑,这种法定刑,

你怎么可能会变成一种执行刑呢?就是执行的刑法。所以它是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起着一个承前启后的作用,承前上承犯罪。犯罪以后才有量刑启下下,其执行量刑以后使法定刑变成实在刑才由后面交付给监狱去执行的问题。执行期间表现好,还可以减刑,还可以假释。所以他承前启后。功能问题结束讨论量刑的。特征量刑是一种刑事司法活动,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主体是人民法院,只有人民法院才能量刑。

第二性质是刑事司法活动,三内容是对犯罪人确定刑法。各位到这一步,量刑是什么?大家应该清楚了。量刑的概念,量刑的功能,量刑的特征全部结束。结束以后,我们要讨论量刑有什么原则,先看法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各位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这就是以法律为准绳,而前面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为什么量刑的时候要以事实为根据?原因在于。没有犯罪事实,就没有刑事责任,那就谈不上对犯罪人量刑的问题。各位一个人如果都不构成犯罪,那是没有必要去讨论量刑的。所以,犯罪事实是产生刑事责任的前提。基础,它也是对犯罪人裁量刑罚的。

根据这点,应该很好理解。那第一段讲的就这个问题,第二段大致了解。紧接着,我们讨论第二以法律为准绳。罪刑法定。在量刑时,必须要严格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那么,以法律为准绳,既要考虑刑法总则,也要考虑刑法分则。各位,比如张三构成犯罪了,

你作为一个法官,首先你会想对他量何种刑?是主刑还是附加刑?如果是主刑是管制拘役,有期无期还是死刑?第二,你要考虑张三,比如有没有?一些从宽或从重处罚的情节。属于未成年人吗?是聋哑盲吗?有没有未遂终止预备的情节?是不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所以它就必须要依照刑法关于各种刑罚方法的适用条件,各种刑罚方法指的就是主刑附加刑。

它的适用条件和有关刑罚裁量制度的规定,刑罚裁量制度就是刚刚讲的那些情节。包括要不要数罪并罚,这都是属于刑罚裁量制度。所以第一点,它所归纳的主要是总则的问题。那第二点必须依照刑法关于各种量刑情节的适用原则和各种量刑情节的规定。各种量刑情节的适用原则。原则通常是在总则规定各种量刑情节的规定,通常是在分则。比如我们马上会讲到自首。一个人具有自首情节,通常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那你必须要考虑自首情节,对量刑的影响。

再比如,我们刑法分则有各种量刑情节的规定。向索贿的,应当从重处罚。一个官员主动问别人要钱,索贿应当从重处罚。再比如,像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利用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这都要从重处罚,这都是分子一些细节性的规定。所以总则是原则,分则是后面的具体规定,这个也是必须要依照的。第三,必须要依照刑法分则和其他刑法规范这个其他刑法规范,比如像单行刑法。所规定的法定刑和量刑幅度。他们规定的法定刑到底是何种形种,量刑幅度又是如何规定,然后针对具体犯罪选择判处适当的刑罚。这就是以法律为准绳所提出的三大要求。现在这个阶段,大家能理解就行了,

只不过这个点到背诵宝典,肯定是要背的。好量刑的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那下面我们就开始讨论量刑情节了。各位,你量刑不就这几个问题吗?站在大的概念上来看,量刑要讨论量刑的基本问题,概念特征。功能,然后量刑有什么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下面开始进入量刑情节。

量刑情节又称刑罚裁量情节,它指的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具以决定量刑轻重或者免除处罚的各种情况,有可能会影响量刑轻重。有可能会免除处罚。那影响量刑轻重的有很多,比如像刚刚讲的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聋哑盲预备未遂中止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从犯,胁从犯,各位它都是有可能会影响量刑轻重的,甚至在极端的情况下,甚至可以免除处罚呀。比如,

像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所以,量刑情节的范畴是很大的。具以决定量刑轻重或者免除处罚的各种情节。那么,量刑情节有什么特征呢?第一,它与定罪及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无关系。没有关系,之所以没有关系,是因为。我们要把量刑情节抛掉,不要。行为人都能独立构成犯罪。

在构成犯罪的基础之上,你才能去讨论量刑情节的问题。换句话说,一个情节你不能在定罪中讨论了,又在量刑中去适用,这样的话,一个情节它就承担着两个功能。它在定罪中体现出来,在量刑中又体现出来,各位那就重复评价了,所以当我们去讨论量刑情节的时候,一定是因为行为人已经构成犯罪了。不考虑这个情节,它都能构成犯罪,那么在构成犯罪的基础之上再讨论这个情节,

它才叫量刑情节。因此,他与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无关系。这是第一与定罪的关系,第二量刑情节既然会影响量刑轻重。甚至免除处罚。这意味着。它一定会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你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定要符合罪责刑相适应。正因如此,它能够得出第二点,它能表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以及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大家想想是不是这个道理,比如马上会讲为什么对累犯要从重处罚,累犯是犯了罪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又犯罪呀。他的人身危险性就比较大,所以累犯这种量刑情节,它必然会符合罪责性相适应。这是根据量刑情节的作用推导出的第二点。第三概念告诉我们。它对刑罚裁量的结果及处刑轻重或者免除处罚具有直接影响,一旦具有中止的情节,至少是减轻甚至是免除。它具有直接影响好,所以量刑情节的概念很好理解。在裁量刑罚过程中,应当考虑的。

具以决定量刑轻重或者免除处罚的各种情况。免除处罚的各种情况,那量刑情节有什么特征?第一。定罪以后才能量刑,所以它和定罪不能有关系。第二,既然是影响轻重,那么它必然能够反映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还有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第三,那就是概念直接推导出来,它对刑罚裁量的结果,也就是处刑轻重。甚至是免除处罚是具有直接的影响,

各位这就是量刑情节,它的特征。那么,量刑情节具体的种类而言。具有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这两种。那首先我们思考一下所谓法定情节,一定是刑法明文规定的。酌定情节,那就没有刑法明文规定。那必然,法定情节更重要,所以呢,到酌定情节的时候,我们只需要稍微讨论一下,就到此终止了,

然后要展开法定情节的种种情形。那我们先看法定情节的概念。法定情节,顾名思义,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各位既然是刑法明文规定的,那在量量刑时当然应当考虑。比如像未遂犯。一旦有未遂情节,那你法官必须要考虑是否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有中止情节,没有造成损害,那就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应当减轻处罚,

一旦是从犯,那就是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一旦具有这种法律规定的情节,那么司法工作人员包括法官在内,那就必须要充分进行考虑。好法定情节又可以分为两种第一。根据规定。法定情节的刑法,规范的性质,还有它的适用范围。我们可以将法定情节分成总则性,情节和分则性情节。比如这个情节是在总则规定的,另外一个情节是在分则规定的,那么一个是总则情节,

一个是分则情节,总则性情节是在刑法总则中规定的,对各种犯罪共同适用的情节。对各种都可以。比如,一旦是中止犯,对所有的故意犯罪都能适用。只要是构成中止犯,那就必须要适用中止犯的处罚规定。一旦是聋哑盲,那在犯罪的时候就是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而分则性情节是刑法分则规定的,而且是针对特定犯罪规定的。它是不能推而广之的。

最典型的像刚刚讲的。国家工作人员如果索取他人贿赂,叫索贿,索贿应当从重处罚。那么,这个规定仅仅针对受贿罪才能够适用,对其他情节,其他罪名是不能适用的。这是第一种分类。根据规定,法定情节的刑法规范性质及其适用范围,我们可以将它分成总则性,情节和分则性情节。第二,从功能上看,

又可以分为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我们要重点讨论的就是从功能上进行区分第一。讨论从重处罚和从轻处罚,根据62条规定,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是指。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限度以内判处刑罚。那么,这个限度以内怎么理解99条?明确指出,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包括这个数字。那正是基于这两个条款规定,我们认为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幅度内选择判处比没有该情节的类似犯罪。相对较重的形种或者形期拿起笔。比没有该情节。的类似犯罪,把这几个字用括号括起来。比没有该情节的类似犯罪括号括起来,括起来之后就不要了。你再读一遍就很通顺,括号里面内容不要了,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限度内选择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种或刑期。各位是不是很通顺选择判处相对较重的轻重和轻轻?什么叫相对较重?较和谁比比?

没有该情节的类似犯罪,再把括号拿回来。所以,所谓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幅度内选择判处。比没有该情节的类似犯罪相对较重的刑种或刑期。比如张三,李四同样都是盗窃罪,数额也一样,那正常情况量刑也一样。但张三是累犯。那既然累犯,要从重处罚。那么,虽然张三,

李四盗窃数额一样,但最终的法定刑,张三比李四肯定会重一点。那就是选择判处比没有累犯这种情节相对较重的刑种,或者是刑期。那从轻处罚套进去一模一样,指的是在法定刑幅度内选择判处比没有该情节的类似犯罪相对较轻的刑种或者刑期。相对较轻的行政活性剂。各位,这个就很好理解。那么,既然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从重处罚,你封顶也只能到那个法定刑的最高限度,比如张三的量刑幅度,

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三到十年,如果具有从重处罚情节,它再高也不能突破十这个数字。最多是十年整。那如果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以上以下以内是包括本数的。那么,从轻处罚是在法定刑限度以内选择判处比没有该情节的类似犯罪相对较轻的刑种或刑期,所以它最低也不可能低于三。至少是三年整。各位,这样的话就解决了以上以下以内的问题,来向后翻。根据我们立法规定。

要在法定刑限度以内选择判处。相应的形种或形期。那么,这个法定刑限度,它指的是与具体的犯罪事实相适应的法定性限度。它不是指整个量刑幅度啊,这句话在理解上有点抽象,抬头看我不要看书啊,各位以诈骗罪为例。它规定了三档法定刑。数额较大。三年以下。第二档数额巨大,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三档数额特别巨大的,

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总共这三大法定性。那么,一旦一个人具有从重处罚或者从轻处罚情节。要在法定刑限度以内判处刑罚,那这个限度到底指的是谁呢?是三年以下是三到十年还是十年以上?知到无期呢?注意,它指的是与张三的犯罪事实相对应的法定性幅度。所以如果张三诈骗数额巨大,那么它的量刑幅度就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而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就只能在这个幅度里面。来进行运用。

不考虑第一档,也不考虑第三档,因此。才有了第一点,我们一块来读一下这句话,法定刑幅度是指与具体犯罪相适应的法定刑。幅度这个就很好理解了,第二,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它并不存在着一个所谓的中间线问题。就如同大陆和台湾一样,他们一直宣称台湾海峡有条中间线,我们是不承认的。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也是如此,它没有所谓的中间线,

比如。量刑幅度如果是三到十年。那有人就说了,中间线就在这。左侧叫从轻,右侧叫从重,各位可千万不要这样去讨论这种说法是绝对错误的。理由就在于我们在对一个人量刑的时候。根据我们刚刚讲的量刑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这就意味着,对一个人判多重的刑要考虑以上种种因素。没有所谓的中间线问题。各位,比如张三诈骗数额巨大。虽然巨大,但是巨大,它也是有个幅度的。那么,如果张三诈骗数额巨大?根据他的犯罪事实,应当处七年有期徒刑。但是张三具有累犯情节。又给它加了六个月,

比如最终是除七年六个月,各位,这就是从重处罚。他就是从众,但是如果张三诈骗数额巨大,他刚刚达到巨大的标准。刚刚达到巨大的标准,那意味着它的量刑可能会三年多一点,比如量刑四年。但是张三具有从重处罚情节,如累犯。给他酌情增加六个月。这个时候,它的量刑最终情形就是四年六个月,这也是从重处罚。

他就比没有该情节的类似犯罪相对较重。所以,所谓从众与从轻,它和中间线一点关系都没有,而是要对应着它的犯罪事实。先确定一个基准的法定刑。这样讲,大家可能会感觉抽象啊,举个例子。比如诈骗八万块钱。同时,具有累犯情节。你先把累犯情节去掉,不考虑累犯。然后任何一个人诈骗八万。

比如,都应当除四年有期徒刑。诈骗八万都应当处四年,这是假如。这时候没考虑累犯。然后呢?你再考把累犯这个情节拿回来,比如酌情增加六个月,那最终量刑就是四年六个月,由此这就是从重处罚。所以从重处罚并不是以中间线作为重和轻的一个标准。而是要与具体的犯罪事实相对应。在通常执行的基础之上,再考虑它的从重情节或者是从轻情节这个笑点,大家一定要注意。

好从重处罚和从轻处罚到此就结束了它的关键词,就是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而这个以内是包括本书的。那下面呢,我们开始进入减轻处罚情节。各位减轻处罚,我们63条是有明确规定的,我们一起来看看法条,拆解一下它的考点。减轻处罚是指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把以下圈起来。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那什么叫下一个一会来解释?第二款规定的是,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第二款开头就说,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它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这就意味着第二款它是酌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与此相对应,那第一款就是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比如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它有减轻的问题。中止犯造成损害的,

有减轻的问题,从犯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有减轻的问题,这都是法律规定的。所以第一款叫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第二款酌定的减轻处罚情节。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怎么用,直接按照法律规定就行。那么,酌定减轻处罚情节,怎么去适用呢?三点这三点就是根据法条拆出来的第一犯罪分子,不具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第二,

案件有特殊情况,这个特殊情况没有司法解释明文规定,要根据个案来进行具体判断。第三,要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为什么要找最高法?因为这是量刑问题。起诉找检察院量刑,当然找法院,所以要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满足这三点,就可以适用酌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好,我们拆出了法条中的两种类型,下面我们去归纳一下两种减轻处罚的共性是什么?

第一个共性,必须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是法条规定的。关键是什么叫法定刑以下呢?考试分析用一句话做了总结,他说必须判处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刑罚。要低于法定最低刑。这个问题。它跟我们立法规定总结的冲突吗?我们举个例子。张三诈骗数额巨大。按照立法规定,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我们刚刚才讲过,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各位如果张三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从轻处罚。是在法定刑以内判处刑罚。法定刑以内,这就意味着。包括本数,因为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如果张三诈骗数额巨大,同时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只能在三到十这个幅度内来量刑。即使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从轻处罚是包括本数的。这就意味着最低。也不能低于三,最低型就是三年整。

那如果具有从重处罚情节呢?是在法定刑以内判处刑罚。以内包括本数,这意味着最重。也不能超过十年,最终就是十年整。所以一个人一旦具有从轻情节。它最轻就是量刑幅度的法定最低刑,它最重就是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所以张三最低也要判三年,最高判十年整,不能突破十,不能低于三。但是各位那如果张三具有减轻处罚情节呢?减轻处罚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这是法条规定的,而99条又说了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书以下,也包括。由此就会产生一个矛盾,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法,比如三到十年要在三到十年这个量刑幅度以下判处刑法。那这个以下你当然是在三年以下,因为三是法定最低刑。在三年以下判处刑罚。而以上,以下,以内又包括本数,这意味着按照我们的字面理解,即使张三具有减轻处罚情节。

最高也可以到三年。在三年以下判处刑罚,三年以下是包括三的。最高也是三年,由此从轻处罚最低三年。减轻处罚最高三年整。那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就竞合了。比如,被告人张三诈骗数额巨大,你作为法官,你说我现在对你判处三年整。我对你既从轻处罚,又减轻处罚。各位张三肯定会说什么,你就是个骗子。

怎么可能既从轻又减轻啊?所以从轻处罚给减轻处罚,在立法上就会产生这种竞合,而这种竞合它是有问题的。我们一般认为,减轻处罚在法条用语上有瑕疵。法条用语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99条,又说了以下包括本数。这就意味着,减轻跟从轻有竞合。那怎么办?我们要采取一种解释的思路,叫补正解释。补是手段,正是核心,

是目的,找出它的真正含义。怎么补正呢?要将法条中的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解释为在法定刑之下判处刑罚。一旦解释为在之下判处刑罚,意味着。一个人一旦具有减轻处罚情节,必须要判处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刑罚。之下所以张三诈骗数额巨大。应当处三到十年有期徒刑,一旦具有减轻处罚情节。要在这个幅度以下来判处,那就是三年以下。而且不能包括三这个数字本身。所以假定张三被判了三年整,

这一定是从轻而不是减轻。所以最后提醒一下,减轻处罚那个三。是不能包括本书的,切记好,这是第一,我们总结了从轻处罚跟减轻处罚的关系,从轻。可以,包括那个本数减轻处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那么,这个法定刑是不能包括本书的,否则它一定会重合。好,

第二,我们考试分析说了。必须判处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刑罚,那这个法定最低刑是谁呢?比如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那最低刑肯定是三。所以必须判处低于三这个数字的刑罚。那如果一个犯罪规定有很多,量刑幅度怎么办?像刚刚讲的诈骗有三个,量刑幅度三年以下三到十年。十年以上制造武器。对吧,总共是三档。那这个时候法定最低刑是谁呢?

你要先去找犯罪事实所对应的法定性幅度是谁?所对应的法定刑幅度确定好之后,那这个法定刑幅度的最低刑。就是法定最低刑。比如,如果张三诈骗数额巨大。对应的量刑幅度是三到十年。那法定最低刑就是三年。如果张三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对应的量刑幅度就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那么,它的法定刑,法定最低刑,那就是十年。

就是十年。一定要具体到犯罪事实所对应的量刑幅度,确定好这个量刑幅度,以后这个量刑幅度的最低刑。才是我们要找的这个数字。好,这个点其实不难,就是有点绕口啊。好第三,减轻处罚只能在法定刑的。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这个就很好理解了。比如张三所犯之罪诈骗,有三个法定刑。第一档是三年以下。

第二档是三到十年。第三档是十年以上直到无期。各位,如果张三。它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应当在这一档量刑。但是呢,张三具有减轻处罚情节。减轻处罚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那就要在十年以下判处。在十年以下判处,我们会发现它下面还有两档法定刑呢。对吧,一档二档三档,它还有两档法定型的。

这个时候在减轻处罚的时候。不能跨档践行。一次只能踩一个楼梯。不能才两个。所以,一旦具有减轻处罚情节,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因此,如果张三诈骗数额巨大,法定刑是十年以上,直到无期,即使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也只能在三到十这个范围内。去量刑不能一次性讲减到第一档,不能在第一档里面去量刑,

只能在第二档这个小点很好理解,不做过多解释了。减轻处罚,它既包括刑种的减轻,也包括刑期的减轻。刑种和刑期都可以,比如举了两个例子,比如第一个绑架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如果根据张三的犯罪事实。本来应当处无期徒刑。情节呃,虽然绑架杀人,但是具有一定的轻的情节,应当处无期徒刑。

那这个时候一旦他还具有减轻处罚情节,那怎么减轻你无期徒刑本来就没有期限,所以你这个时候减轻处罚就只能变更刑种。变更形种,那就只能判处有期徒刑。这是第一个案例,这叫变更刑种,也叫刑种的减轻,那第二种呢?叫刑期的减轻。比如张三诈骗数额巨大。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如果根据张三的犯罪事实,他应当处15年有期徒刑就够了15年。

那也是在第三档的范围之内,一旦它具有减轻处罚情节,这个时候。就必须要判处低于十这个数字的刑罚。比如,判处九年有期徒刑九年,就在第二档这个范围内,这个时候它就是单纯的一种刑期的减轻。所以,减轻处罚既包括刑种,减轻又包括刑期,减轻。好到这一步,两种减轻处罚情节就全部结束了,做个归纳。

第一款是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第二款是酌定减轻处罚情节,酌定减轻处罚,满足三个要点。三点一。犯罪分子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二有特殊情况三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两种减减轻处罚情节的共性,第一都必须要判处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刑罚,要低于要小于不能小于等于。低于法定最低刑,这个法定最低刑是谁?这个法定最低刑指的是与犯罪事实相对应的那个量刑幅度的。最低型对应的那个量刑幅度的最低型,这就是法定最低型。第三,

如果有好多档法定刑怎么办?不能跨档减刑,只能减到下一档。第四,我们这个减轻处罚呀,它既包括刑种的减轻。那主要指的就是无期徒刑,无期减为有期,第二还包括刑期的减轻,比如有期徒刑。如果你去减轻处罚,这个时候呢,变更刑期,减轻刑期,这就足够了。

好,第三种类型是免除处罚,一是从重从轻,二是减轻,三是免除。免除处罚,大家都很熟了,就是定罪免刑。我们昨天讲到了非刑罚处理方法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各位,这就是定罪免刑,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

责令拒绝回顾,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分。那么,为什么有免除处罚的问题?是因为犯罪情节较轻。所以,免除处罚,从基本定义上是做有罪宣告,但对行为人免除刑罚处罚。免除刑罚处罚。不判处任何刑罚,指的是不判处主刑和附加刑。

比如,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它指的就是要免除刑罚处罚,这叫定罪免刑。提醒各位注意免除处罚的适用条件,第一,已经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本来就是无罪的,无罪自然就不能处罚,那就谈不上免除处罚。免除处罚指的是在应当处罚的情况下。基于特定的事实情节而不再判处任何刑罚。所以必然是行为人已经构成犯罪,第二,

犯罪情节轻微。这是免除处罚的实质根据。第三,因为情节轻微,所以不需要判处刑罚这个小点,请大家一定要注意。当然了,我们免除处罚,指的是免除刑罚处罚,但是呢,还有可能会适用一些非刑罚的处理方法。比如刚刚讲的。37那个法条。好,这样的话,

我们法定情节。就可以做个简单的小结了。量刑情节是人民法院在裁量刑罚过程中应当考虑的。具以决定量刑轻重或者免除处罚的各种情况。量刑情节的特征。一,它与定罪及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无关系。二,它能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三,他对刑罚裁量结果及处刑轻重。以及是否免除处罚具有直接影响。这是量刑情节的特征,然后我们对量刑情节进行分类啊,概念特征,

然后类型分类。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那法定情节又可以细分。第一种是总则性情节与分则性情节。第二,从功能上又可以分为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那总则性情节分则性情节,这个很好搞定。那么,从重从轻,减轻免除怎么去讨论我们详细拆解了?从重从轻放一起,

什么叫从重从轻?就在法定刑以内判处刑罚不能突破这个幅度。因为以内它是包括本数的。那减轻处罚是什么意思?减轻处罚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个以下它不能包括本书了,一旦具有减轻处罚情节,必须判处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刑罚。问题来了。从重从轻也好,减轻也罢。都要求确定一个法定刑幅度,这个法定刑幅度怎么确定?如果只有一个量刑幅度,那就简单了,

就是它如果有数个量刑幅度怎么办?我们一个罪名,一个法条可能会规定数个量刑幅度,这个时候。所谓的法定性幅度,指的是与具体犯罪事实相对应的那个量刑幅度。这句话搞定了,切记刑法量刑的时候没有所谓的中间线问题好,最后呢,我们讨论了。免除处罚,免除处罚首先行为构成犯罪,其次犯罪情节轻微三,因为犯罪情节轻微,所以不需要判处刑罚。

免除的是刑罚,但有可能是用非刑罚处理方法。好到这一步,我们量刑情节就搞定了。整个量刑。先讲了量刑的概念。特征功能。量刑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然后延伸出量刑情节,以量刑情节为中心,分法定和酌定。法定情节,我们两种分类也结束了。那法定情节具体的内容包括谁呢?

除了以前讲到的点,比如终止未遂,预备主犯,从犯胁,从犯,除了以前讲的这些种种点之外。我们法定情节里面还要重点去分析,累犯自首,立功坦白。所以马上就会进入这些具体的制度,然后在进入具体制度之前,我们毕竟要讨论一下酌定情节,其实很好理解。酌定情节,你和法定情节一对比就行了,

问自己两个问题一怎么来的,二怎么用就这么多?各位法定情节怎么来的?刑法明文规定的怎么用?既然是刑法明文规定怎么用?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酌定情节怎么来的,一定不是法律规定,是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既然是对经验的总结,不是法律的明文规定,那么。怎么用在量刑时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八个字,灵活掌握酌情适用。

那么,酌定情节有哪些种类?这一块儿,二零零九年的简答题考过,其实挺偏的。酌定情节的种类,首先不能有法律明文规定,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叫法定情节。不可能再讨论酌定。排除法律规定以外,还有哪些情节有可能会影响量刑轻重呢?各位给大家分四个维度去讨论。第一,主观犯罪动机。犯罪动机。

它并不是。绝大多数犯罪的必要条件,但它是一个重要的量刑因素。我们前面讲课的时候说过,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关系。如果动机很卑劣。和动机甚至具有一定的可原谅性相比,那么动机卑劣的犯罪,我们认为量刑的时候一定会。相对酌情从重一些,这个是很好理解的。同样是盗窃。有人盗窃是为了给自己治病。同样是诈骗,有人是为了给自己的妻子治病。

那么,甚至我们可以理解他的犯罪动机。那当然了,该定罪还是要定罪的。但是有人诈骗。他是为了过上骄奢淫逸的生活。有人诈骗他是为了吃喝嫖赌抽。坑蒙拐骗偷。各位,那这种。诈骗的动机就更恶劣,量刑的时候多多少少会有影响的。好,再向后看,这是主观那站在客观来看呢。

先不要看书,抬头看我客观方面有什么内容,我们客观方面有一行为二对象。三结果四因果关系五时间地点方法。对吧,因果关系是不需要考虑的。因为你考虑行为了考虑结果了。因果关系就是行为和结果的关系,它只是个桥梁,所以因果关系不需要独立考虑,那这样的话,客观方面还有几个点呢?行为对象,结果还有时间地点方法对吧?那我们写酌定情节的时候,

你不能说犯罪行为吧?犯罪行为本来就是法定的。但是同样是杀人行为,他的手段可能不一样。有人杀人一刀捅死,有人杀人慢慢折磨,将被害人折磨至死。各位,那犯罪手段是否残忍?它也会影响量刑的。因此,时间,地点,方法,那个方法其实指的就是犯罪的手段。

我们不能写危害行为,危害行为是法定的,但是我们可以讨论行为的手段及犯罪的手段。犯罪的手段如果比较残忍。比如,同样是强奸,有人强奸。那是一种虐待式强奸,折磨式强奸。各位,那这种情况虽然跟其他人构成强奸罪一样,定性都一样,但是针对这种手段恶劣性质的强奸,那量刑肯定会重一些的。好紧接着,

客观方面对象还能关联出来,那就是第四点犯罪侵害的对象。那有同学说对象不是法定的吗?那你故意杀人罪那个人肯定是法定的,你故意伤害罪那对象也是他人的身体也是法定的,但是虽然都是人,这个具体的对象也有可能会有差别。各位,你去伤害一个孕妇。你可以引起全国人民的愤慨。你去伤害马蜂。虽然别人也会说你,你怎么能去随便伤害别人呢?但是没有那么愤怒。对吧,

所以我们会发现。根据具体的人的特性不同,你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具体的对象也有可能会影响量刑的,如果我是一个法官。我发现有人恶意的去伤害孕妇,那我量刑的时候肯定会酌情重一些。如果我一看哇被伤害的人高高壮壮,我只会按照通常之罪通常之刑对他进行量刑。所以具体的对象,它有可能会有影响好,一是行为,那就是犯罪手段,二侵害的对象,三造成的结果,有同学说那结果不是法定的吗?

但是你仔细想。我们结果的种类有很多啊,其中第一项那就是构成要件结果和非构成要件结果。构成要件结果是法定的,非构成要件结果它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比如,以强奸为例。那如果张三。强奸小花。强奸以后呢?小花经过心理疏导,很快呢,就恢复了身体,心理都恢复了。那这个时候,

法官对张三进行量刑的时候,那就按照通常执行去处理就可以了。我们也都能接受。但是如果张三。强奸了小花。强奸小花以后呢?小花是恢复了,但是小花的男朋友,比如马蜂就特别生气,说怎么能这样,怎么能这样小这个马蜂呢?越想越生气,然后就。上吊自尽了。你强奸小花,

你导致人家男朋友上吊自奸,那大家可以想。在这个案例中,你如果做一个法官,虽然说马蜂上吊自尽了,他和张三的强奸行为没有直接的关系。没有直接关系,因为马蜂并不是被强奸致死,它上吊自尽。那这个时候你作为一个法官,你对张三的量刑难道不会稍微的重一点吗?毕竟是你的强奸行为,与马蜂上吊自尽是有一定的条件关系的吗?这个结果它的确不是强奸罪的构成要件,结果它是非构成要件结果。

但是在量刑的时候要稍微的从重一点。所以那造成的结果,因为它有狭义结果,广义结果构成要件,结果非构成要件,结果它有很多种类型。好,再向后,那就是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何为一贯表现,就是犯罪之前他一贯表现怎么样,如果一贯表现好,老实巴交的。然后呢,邻居对他的评价也很好。

之前没做过什么违法乱纪的事情,这个时候只是偶尔犯罪。那表明他可能是一时冲动。所以做好人不难,一辈子做好人真的很难,人家就犯了这一次错,不能把他一棍子打死。那这个时候一贯表现还不错,我们就在量刑的时候就会稍微轻一些。各位,那如果一贯表现表现都不好,恶贯满盈。那这个时候量刑的时候肯定会重一些,大家会发现那种不是特别有经验的律师,在刑事案件中。

发表辩护意见的时候都会这样说。我去旁听过一些一些案子,以前的时候。律师几乎全程不发言。法官一问,辩护人对这组证据有异议吗?法官,我没有异议。辩护人有什么要补充的吗?我没有什么要补充的。等到最后这个案子马上结束了,辩护人呢?就说一段话。我想提醒法庭注意的是。被告人一贯表现好。

无前科。五,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只是临时起意,偶尔犯罪,所以。提请法庭。对被告人可以从宽处罚,各位收了那么多律师费,最后就说这段话,这段话你不说,法官都知道。我感觉这种律师都涉嫌诈骗了,各位。那你会发现他就说这一段话,

他主要是在关注一个问题,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一贯表现好,偶尔犯罪,那量刑会轻一点呃,经常犯罪,虽然你可能不构成累犯。即使不构成累犯,但是一贯表现不大好,量刑的时候,这就是个酌定的情节。当然了,一旦构成累犯,那就是法定情节,不是酌定情节了。

好,最后犯罪后的态度,有人犯罪以后真后悔呀。痛哭流涕,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悔罪,认罪认罚。那这个时候量刑一定会轻一些。有人犯罪以后很横。老子就是犯罪了,怎么样?你能把我怎么样?是不是杀了我?18年后,

又是一条好汉。各位,你想这种人,他的人身危险性是不是更大?这叫犯罪后的表现,那这几项怎么去记?还有最后一个点是第三点,叫犯罪的时间和地点。犯罪的时间和地点。虽然不是构成要件,不是法定情节,但是。在不同的地点和时间,它所造成的危害性有可能略有差异。各位在中国和日本交恶的时候。

焦恶关系不好的时候,你杀死了一个发表了辱华言论的日本人。各位量刑的时候一定会轻一点。首先考虑当时的国际环境,国际背景,其次考虑老百姓的舆论。然后这个时候他发表了一些辱华言论,你把他杀死。各位虽然是构成故意杀人罪,但量刑一定会轻一点。那如果在国庆节。你去参加群众游行哎,你发现游行队伍里面竟然混进来一个日本人,但人家是日本友人。感觉和中国人民一起来庆祝中国国庆一看,

哇,日本人咔一刀砍死。各位,你想一想,你破坏了大家过节的这种氛围,虽然不是法定量刑情节,量刑的时候。一定会稍微的重那么一点。那这几种酌定心结,怎么记给大家一个口诀,叫主观加客观加过去加现在?主观犯罪动机。客观就以客观方面来关联行为,关联犯罪手段。对象侵害的对象。

结果造成的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不讨论,然后时间地点为什么不写方法,方法就是那个犯罪手段嘛。所以客观有四个啊,重复一下一。行犯罪手段二,侵害对象三,造成损害结果四,时间地点主观加客观占了五个点。过去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现在犯罪后的态度,这样的话,着体情节一次性搞定,主观加客观加过去加现在。

好,这个点到此结束。那么,酌定情节怎么去适用这个大家简单了解一下就行了啊?好到这一步,我们量刑情节就全部结束了。下面看一道题,做个总结,然后开始进入法定量刑情节的具体制度。下列选项中,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是。其实就看大家熟不熟,这个时候记不住也很正常,这是实际性的东西,后面我会给大家做总结的啊。

应当从轻或减轻a犯罪后自首。一会儿会讲,它不是应当,是可以是可以从轻或减轻b教嗦他人犯罪,被他人拒绝,这不就教嗦未遂吗?交错未遂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是可以不是应当c未成年人犯罪,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c项当选。4d尚未完全丧失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这不就是开始风吗?正常时要承担不从宽,开始风要承担。可从宽注意,它是可以从轻或减轻本题,

只能选c。好抬头看我。进入整个量刑。因为我们要讨论量刑情节,但是量刑情节的上位概念是量刑,你总归要通过它的上位概念把量刑情节。引申出来。那量刑讨论了什么概念?一个递进关系。特征功能。这是基本问题概念。是行为人,人民法院根据刑事法律,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判处刑罚,

判处何种刑罚,判处多种的刑罚,并确定对所判处的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量刑的特征一,主体人民法院二,性质刑事司法活动三内容对犯罪人判处刑罚。确定刑罚功能功能前面和概念一样,后面一句话是使法定罪刑关系变成实在的罪刑关系的必要条件,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起着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好紧接着,原则量刑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很好理解,最后终于延伸出量刑。情节概念原则,

情节量刑情节又分。法定,酌定。法定又分总则情节,与分则情节。从功能上,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酌定情节,有七种法定怎么来,刑法规定怎么用。在量刑时应当考虑的情节酌定怎么来。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怎么用?

在量刑时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法定情节,我们讨论了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酌定情节有七种,主观加客观加过去加现在主观一个点,犯罪动机客观四个点,具体包括从行为依次关联犯罪手段。侵害的对象造成的损害结果,时间地点过去一贯表现,现在犯罪后的表现。各位,我们酌定情节,到这一步就彻底的结束了,

结束以后紧接着讨论法定情节。法定情节有哪些太多了?总则中我们已经讨论了很多种已经讨论的就不说了,没有讨论的在这个板块儿要集中去讨论。自首立功,累犯坦白。我们要重点讨论这四种制度。所以请大家把书翻到231页,我们开始进入累犯。这是量刑情节的内容啊,量刑情节它也是属于量刑制度的内容。所以,量刑制度包括哪些呢?各位看逻辑导图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

还有缓刑,缓刑也是一种量刑制度。它不属于刑罚的执行制度。为什么?因为刑罚的执行制度仅仅包含着减刑和假释。在服刑期间表现好,可以减刑,可以假释。所以除了这两种制度以外,它前面的内容都是量刑制度,那我们要依次进行拆解好,那下面呢,我们先看一看关于累犯的概念。累犯指的是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赎免以后,

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根据我们刑法第65条和第66条的规定,累犯就可以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那么,我们在讲两个法条之前啊,大家看一看法条上面这段话。为什么对累犯要从重处罚?这是因为累犯犯罪以后,经过一段时间又犯罪,这足以表明他的人身危险性,或者是再犯可能性。是比一般人要更高的。我们量刑要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与它相对应,还有个词叫刑罚个别化。

罪责刑相适应是个原则,但是考虑到每一个犯罪人的不同情况。定型你的量刑要具有针对性,所以我们对累犯当然要从重处罚。下面我们看一看,一般累犯从法条规定上来看。它指的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犯罪的除外。那正是根据第一款的规定,我们可以推导出一般累犯它的成立条件来看看逻辑导图。首先,

主体条件。要求要年满18周岁,第二,主观条件必须是故意犯罪。第三,行动条件,前罪和后罪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第四,时间条件后罪要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那这四个条件怎么去记呢?拿起笔圈一下,倒着圈五年的五有期徒刑的有。然后紧接着圈18第一项18,然后呢,

故意犯罪的故按照我们圈的顺序叫五有18故。同时,满足这四个条件构成一般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无有18故。以前我读书的时候,这个五年的五通过文言词五有我的意思,对吧?我有18股,我的记忆特点,以前在做学生备考的时候,那就是想我有18个姑姑。好累啊,我有18个姑姑。后来发现呢,

一个学生跟我讲你这个口诀不好,记不住他给我一个口诀,他说我有18顾可以理解成我有18个姑娘,好累啊。各位,这个就不讨论了啊,不管怎么记,能记得住就可以,五有18股五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有前后罪都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18前后罪年满,18故前后罪都是故意犯罪,我们的任务就是拆解无有18股。好先看主体条件简单。

犯罪主体必须是年满18周岁的人,在犯前罪的时候都要年满18。前后罪当然了,都要求是18岁,这一点要注意,如果前罪年满18,后罪必然年满18,那意味着是不可能构成一番类番的。第二,主观条件要求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这意味着过失犯罪是不可能构成累犯。这个小点很好理解。比如什么叫过失犯罪太多了?像失火罪,交通肇事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类似于这种犯罪都是过失犯罪。第三,行动条件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表明,如果是非常轻的罪,甚至连有期徒刑都没有达到,比如像拘役管制,或者是单处附加刑。那这种情况一般是不得认定为累犯的,这意味着前罪必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点要注意,当然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那具体就包括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和死刑这个小问题,请大家注意一下。在这个地方呢,大家要关注一下例一。甲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罚执行完毕后第四年又犯危险驾驶罪,应处三月拘役。各位,这不可能构成累犯的,因为后罪只能出拘役。并不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所以不可能构成累犯。那叫什么呢?理论上称之为再犯,就是二次犯罪的人。

例二甲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第四年,其中,盗窃应处四年,各位,后面两个罪。前罪就是故意伤害罪。我们说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他所犯的两个后罪只有盗窃罪,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因此,盗窃罪之于钱罪,盗窃罪之于故意,伤害罪而言就构成了累犯,

故意伤害罪。是不能成立累犯的,所以前罪和后罪必须要有对应关系,这个小点要注意。好,这是行动条件,最后一个条件就是时间条件,要求后罪要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也解释两个名词,第一,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是什么意思?第二,被赦免。这个赦免又是什么含义?我们要讨论这两大问题。

各位首先第一点,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仅仅指主刑。不要求附加刑也执行完毕,换句话说,前罪的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根本不影响后罪累犯的成立。如果你一旦要求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既包括主刑,也包括附加刑,它马上就会不合理。各位看个案例,抬头看我PPT。甲乙构成盗窃罪的共犯。作用相当,

都是主犯。法院就认为,甲乙构成盗窃共犯,对每个人都是判了五年有期徒刑。再加上附加刑20万罚金。那么甲就积极的向法院履行了缴纳罚金的义务。他的附加刑就结束了,而乙呢?他明明有钱,我就是不向法院缴纳罚金。两个人都是服刑五年。出来以后。第三年,两个人又合伙诈骗。而且都是主犯,

情节一样,都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各位站在甲的角度能成立累犯,因为后罪诈骗是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而且后罪也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那假设累犯。那乙呢?如果你认为前罪刑罚执行完毕,要求附加刑也要执行完毕。那乙拒不缴纳罚金,他的附加刑没有执行完毕,如果没有执行完毕,那乙就不构成累犯。各位,你会发现是不是不公平,

人家甲积极地履行了缴纳义务。反而构成了累犯乙,不履行缴纳义务,反而不构成累犯,所以它不合理。正因如此。切忌构成累犯。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仅限于主刑。附加刑在所不问。不影响后罪累犯的成立,这是第一个刑罚执行完毕的含义第二。赦免赦免全称叫特赦减免。这个特赦减免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决定,由国家主席来发布特赦令。

从建国到现在,我们有九次特赦。大家只要知道特赦它和免除处罚不一样,免除处罚是法院做出来的。根据案件事实,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而特赦它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的决定,这两个大家一定要注意它的区别啊好。所以一个人如果在特赦以后五年以内再犯罪,他也是有可能成立累犯的。需要提醒和时间条件有关系的是假释。大家向前翻一页看法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要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后罪要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那如果张三被判了十年有期徒刑。执行八年的时候,他被提前释放了。然后紧接着没多久又犯了罪。那就涉及到他的后罪是否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那么,我们认为这个五年从哪一天算呢?对于假释的犯罪分子,要从假释期满之日起。算这五年。而不是从假释之日起。理由很简单,我们立法上后面会讲假释的法律后果,假释考验期满。

就认为原判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所以,假释考验期满的法律后果,它是有明文规定的,认为刑罚执行完毕而累犯呢,又只能发生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所以如果一个人被假释了,他能不能成立累犯判断是否在五年以内,而五年的标准是从假释期满之日起向后退五年?而不是从假释之日起,相互推五年这个小点一定要了解,等我们讲假释的时候还会再讨论这个问题。好,第四是缓刑和累犯的关系,注意。

缓刑是不可能产生雷弯问题的。我们在缓刑里面也会提这两个点,算是前置的,即使不理解也没有关系,你要知道缓刑无累犯,因为缓刑的法律后果。那就是成功缓刑,认为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各位不再执行意味着什么?不再执行,那可不是执行完毕哦。不再执行是根本,没执行根本,没执行就不是执行完毕,不是执行完毕又没有被赦免,

那怎么可能会产生累犯的问题呢?所以缓刑五累犯三四两个考点,我再强调一下,它是前置化的考点。本来应该放在后面去讲的,在这稍微提一下,你现在不看都没有关系,等我们讲到缓刑强的累犯一定能搞定好,总结一下,一般累犯成立条件五有18故。五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有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18前后罪年满18周岁,故前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凡是满足这四个条件的成立一般累犯。来下面我们看一道真题。二零一零年甲15岁,因琐事放火烧毁邻居家的房屋后逃走,这是构成放火罪。故意犯罪。15岁对放火罪也要承担责任了。二零一四年,因多次盗窃被抓获,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a甲构成累犯。吾有18故满足吗?前罪根本不到18岁,怎么可能构成累犯嘛a错?b对甲最重只能判处无期徒刑。各位放火罪最高刑是死刑,

但是未成年人不能适用死刑,那只能降一格,最终是无期徒刑。后面的盗窃罪不可能处死刑的。所以最终它的最重法定刑,也就是无期徒刑。c对甲的放火行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c项当选。4d甲的行为构成放火罪和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基于我们犯罪客体的原理,基于我们罪数的原理,这是两个行为。侵害两个客体,

两个客体之间没有相互的包含关系。如果不全不输的并罚在这个案例中,你必然会有所遗漏,所以当然要并罚不是牵连犯不是。不是吸收犯。没有那些特殊的罪数关系,所以本题要选二三四三个选项。好一般累犯,到此结束,无有18股。切记,后罪要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12年以后,五年以内,而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指的是主刑,不包括附加刑。

下面我们看特别类番。与一般累犯相对应,还存在着一种特殊的累犯形式,那就是66条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意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各位特别累犯,为何特别一定是和一般累犯相对比,它具有特殊性?而这个特殊性主要是体现在三个点。第一,从罪名对比上来看。

一般累犯要求前后罪都是故意犯罪。而特别类犯,它不仅要求前后罪是故意犯罪,而且是三类特殊的故意犯罪,这三类简称为国恐黑。国恐黑。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都是故意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都是故意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也是故意犯罪。所以前后罪必须都是过空黑,如果前罪后罪。有一项不是国控黑,或者都不是国控黑,那自然不可能构成特别累犯。因此,

与一般累犯相对比。它比较特殊,它不仅要求是故意犯罪,而且是三类特殊的故意犯罪。当然了,它不要求前罪和后罪一一对应哦,如果前罪是危害国家安全,后罪也是危害国家安全,这可以成立特别类犯。如果前罪是危害国家安全,后罪是恐怖活动犯罪或者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同样也能构成特别类犯。这个点请大家一定要注意。但是这块儿从命题角度有两个罪名,特别容易考,

它是个陷阱,请大家注意一下第三点。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你看看他的名字,长得特别像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其实不是。这是属于渎职罪,它跟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它们是在一章之下的,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它是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因此这两个罪名都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都不能构成个别类犯。如果选项说张三犯。

判逃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二年又犯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处两年有期徒刑,各位。他就只能构成一般累犯。不能构成特别累犯。因为特别累,犯前后罪必须是国恐黑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根本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这一点大家一定要注意。好罪名条件结束以后,我们讨论第二叫行动条件,它也比较特殊,

我们一般累犯要求前罪后罪。都是要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而特别累犯,不要求哪怕前罪是被判处罚金都可以。比如前罪是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或者恐怖活动犯罪,或者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哪怕是单处附加刑,然后后罪又犯了国恐黑之一。它同样是构成特别类犯的。这也额外体现出我们立法者对特别累犯这种行为的严重打击,严厉打击,这一点要注意。当然了,如果前罪,请大家看一看233页下面的第二点。

第一点就是我刚刚讲的前罪和后罪,我们对它的刑罚的种类和幅度是不做限制的。第二点要注意,如果前罪被免除,处罚叫定罪免刑。我们在两情情节里面讲过。如果是被免除处罚,那后罪是不可能构成类犯的。大家看看特别理论的法条。因国恐黑这三类罪。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各位刑罚执行完毕,这就意味着前罪一定要被判刑,哪怕判个罚金,判个单处,

剥夺政治权利都可以,但是不能免除处罚。因为成立特别累,犯后罪必须要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既然前罪刑罚要执行完毕,意味着前罪必须要被判刑。或判主刑,或判附加刑,但绝对不能被免除处罚,否则后罪是不能构成特别累犯的。这一点其实和一般累犯是有共性的,一般累犯要求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特别累犯要求前罪被判处刑罚。至于判处何种刑罚不要求,但必须要判处搞定,

这个是很容易错的一个陷阱向后翻。时间条件也比较特殊,我们一般累犯要求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睡眠以后五年以内。特别累犯,不要求。只要求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就行了。执行完毕以后就行了,所以我们立法上规定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意一类罪,所以时间条件也不要求,这就表明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比起来。为何特别一般累犯?是五有18故,你就根据这四个指标,

一项一项去推,一般累犯要求五年,特别累犯要求吗?不要求。但是有共性,共性是都要求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后,或者赦免以后好一般累犯五搞定导出一个点时间不同。时间条件不一样,二有一般累犯要求,前后罪年都是有期徒刑,以上刑法特别累犯要求吗?不要求。只要前罪被判了刑就行。好紧接着考虑第三。18,

18法条没写,一会再说四故。一般累犯要求前后罪和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而特别累犯呢?它不仅要求是故意犯罪,还要求是这这三种特殊的故意犯罪。这不就导出了三个不同点吗?具体而言,罪名条件,行动条件,时间条件。这就是它的来源。关键有个争议的问题,未成年人能不能构成特别累犯?

各位有争议。法条没写,理论上有不同的认识。这一块如果在研究生考试中考到了它,就它就是个争议问题。说实话,我们到目前为止,未成年人能不能构成特别累犯?更多的观点认为是不可以的。比如,未成年人不能构成一般累犯那么多数观点,认为未成年人也不能构成特别累犯。这是理论上目前比较多的学者。他们主张的内容。当然,

少数人认为未成年人是可以构成特别累判的研究生考试的观点,怎么办?没有明示。本土观点有通说观点吗?似乎没有一个非常有力量的观点。所以如果考到这个点。从一定角度来讲,他假如真是认为未成年人能够成立特别累犯各位,你一点办法都没有,你就认命。所幸的是,研究生考试啊,这种争议问题考的不多,如果考了怎么办呢?我只能把多数观点呈现给各位。

多数观点认为,未成年人不能构成一般累犯,也不构成特别累犯。好,我们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就结束了。特别累犯这三个条件,不要死记硬背啊,推导出来一般累犯五有18顾五,对比一下,推导出一个点。时间条件。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意类罪,都能构成特别累犯。所以不要求五年以内。

一般累犯的有对比一下,推导出第二点。第二点就是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被判处的刑罚,刑种和刑罚幅度上不做要求。只要求你前罪被判了刑就行。特别累犯就是如此之特殊。18主流观点认为,这是相同点。也不能构成特别累犯。四,故。推导出一个点,具体到我们特别类番而言,这个故。不仅要求是故意犯罪,

而且要求是三种特殊的故意犯罪,即国恐黑。好,这个点就到此结束了,下面累犯和再犯有什么区别?再犯指的是再次犯罪的人。简单讲就是两次以上犯罪的人。各位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累犯和再犯。它就是具有包容关系的,换句话说,累犯是个大权。再犯是个小圈,它只是再犯的一部分而已。因为累犯不仅要两次以上犯罪,

而且要求前罪和后罪满满足特定的条件,所以它是一种特殊的再犯。两者之间具有以下几种关系,第一,罪名不同。累犯前罪和后罪。我们对罪名是有要求的,比如一般累犯要求前后罪是故意犯罪,特别累犯,还要求是国恐黑。再犯没有要求,哪怕前后罪都是过失犯罪,这也是再犯。这一点请大家一定要注意,比如第一次过失犯罪,

第二次故故意犯罪,那第二次也是个再犯前后罪,都是过失犯罪,那还是再犯。二,行动条件不同。不管是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都要求前罪被判刑。对吧,至少要判刑。那再犯不要求,哪怕前罪是被免除处罚,又实施了其他罪,那后罪依然是再犯,这个点要注意第三时间不同。

那么再犯。它并不要求后罪,必须要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哪怕在服刑期间。又伤害了其他的犯人,这也是属于再犯。各位,举个例子,张三因为盗窃在监狱服刑,被判了五年。如果在监狱把其他犯人打伤了,故意伤害轻伤。这种情况。能成立累犯吗?当然不可以。

因为累犯要求后罪要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而他的前罪还正在执行,没有执行完毕,所以和累犯没有关系。但能构成再犯吗?原则上认为是可以的,它也是两次以上犯罪,这一点要注意。好,这是三大不同点,当然了,你要说还能找到其他不同点吗?有,比如法律后果不同,只不过考试分析呢,

没有列。我们就累犯的法律后果呢,独立的做了一个板块去讨论第四。累犯它的刑事责任或者法律后果有哪些?根据我们整个刑法的规定,给大家罗列出以下四点内容第一。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这个应当是必须的意思。第二,对于累犯,不能适用缓刑,后面会讲三对累犯,不得假释,后面会讲四。

对于被判处死缓的类犯,可以限制减刑。前面讲过了。三种特殊的死缓犯可以限制减刑,大家应该还有点印象好,这是累犯的四大法律后果,总结一下啊,一应当从重处罚,二不缓刑,三不假释,四对判处死缓的累犯可以限制减刑。那么,应当从重处罚应该怎么去理解?一,必须从重。

二,必照不构成累犯的人从重。各位,这不就从重处罚情节中的那句话吗?比照没有该情节的类似犯罪判处相对较重的刑重或刑期。三对累犯,从重处罚,必须要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确定具体应判处的刑罚,而不能毫无事实和根据的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这正体现了我们从重处罚的那个原理,各位从重处罚并不是说。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如果具有从重处罚情节,并不是说一定要判十年呀。你不能说毫无事实和根据的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那对累犯应该怎么量刑?你先不考虑他累犯的情节。考虑他其他的犯罪事实,比如根据他的犯罪事实,本来要判四年。然后再把累犯拿回来,再考虑这个情节啊,酌情加六个月,四年六个月。所以累犯千万不能等同于。要判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

没有这个说法的啊。好到这一步,我们一般累犯,特别累犯就全部结束了,一般累犯成立条件。吾有18股特别累犯,就是根据这四个点慢慢推推出来三个条条件。然后一般累犯特别累犯,他们和再犯之间的关系。罪名不同。这很明显的二行动不同。三时间不同,掌握这三个就行了,法律后果有四项,这四项内容很好记,

不缓刑,不假释,我们后面会讨论。那为什么不能缓刑,不能假释?这是因为累犯的人身危险性太大了,如果你对他缓刑假释,不利于好好改造。所以对累犯不能适用这两种制度,到这一步我们累犯就彻底结束了,这也是我们法定量刑情节的。第一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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