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泽兵 发表于 2024-4-16 16:12:01

42.第11章:罪数形态(05)(Av823243245,P42)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吸收犯指的是一个犯罪行为,因是另外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或者当然结果而被稀疏的情况。那通过概念会发现,一个行为竟然是另外一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或者当然结果。表明吸收犯的前后行为,他们之间的关系是非常紧密的。它甚至比牵连犯的手段,目的,原因,结果,它还要紧密。

那么,二者之间怎么去区分?我们一会儿详细讨论,我们先看一看牵连犯最典型的例子。持有枪支。没问题吧,有持有,他后续非法持有枪支的这个行为。换句话说,吸收犯则以重罪,再比如,伪造货币以后。你有持有假币,那你伪造货币当然会持有假币了,所以持有假币是伪造货币的,

当然结果。那因此,伪造就吸收后面的持有,制定伪造货币罪。不要看书,抬头看我各位。听清楚啊!张三明知李四包里面是一把枪。就把枪偷走了。它跟刚刚讲的案例不一样,怎么定?明知是枪而盗窃,主观有盗窃枪支的故意,那就定盗窃枪支罪。那么,

既然是构成盗窃枪支罪,那么盗窃枪支就必然会持有枪支。所以后面的持有就是盗窃枪支的,当然结果最终认定为盗窃枪支罪一罪。吸收犯那由此就会产生一个关联问题,如果不知道是枪而盗窃,发现是枪以后又持有。这叫牵连犯,所以此两种情形都不并罚,但是不并罚的原因不一样,明知强制而盗窃,后续持有强制是当然结果。所以是吸收犯。不知道是枪支而盗窃,偷到手之后才发现是枪。

牵连犯原因结果。所以虽然都不并罚,但一定要分清不并罚的原因,它是不一样的。那下面我们看一看学术班的特征。首先要实施数个危害行为。而且数行为要触犯数罪。要触犯数个不同种罪。如果数个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罪,那有可能是集合犯或者是连续犯。第四,其中一个行为能够吸收,另外一个行为。所以吸收犯属于五实际的数罪处断的一罪。本质上,

它也是数罪,只不过按照一罪来去处罚。根据我们的概念,可以总结出吸收犯所具有的几种形式。第一是吸收必经阶段。吸收必经阶段指的是前行为,是后行为的必经阶段。比如我们立法上规定了各位入户抢劫。规定了入户抢劫。入户抢劫就必然会触犯非法侵入住宅罪。那么,非法侵入住宅罪就是入户抢劫的必经阶段。这是典型的吸收犯,最终直接直接定个抢劫罪就够了,就没有必要再定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二,吸收组成部分。比如你如果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们都知道发票上面是要盖个章的。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个时候其实你必然会涉及到印章类的犯罪。你这个印章或者是买买个假印章,或者自己私刻一个印章,然后盖上去。都行,但是一定会涉及到印章类的犯罪,那印章类的犯罪其实就是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组成部分。如果离开了这些印章类的犯罪,你这个发票是没有意义的。

所以,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它是可以吸收这些印章类的犯罪。印章就成为了发票的一部分。那么第三呢,就是吸收,当然结果的行为。啊,必经阶段组成部分,当然结果当然结果指的是后行为是前行为的,当然结果啊,必然会持有枪支。那持有就是制造的,当然结果伪造货币必然会持有假币,那持有假币就是伪造假币的,

当然结果。这个应该很好理解。不难的。那最后呢,我要提个醒,我们在讲共犯的时候,是不是还说过那个实行行为还可以吸收,非实行行为。比如既教嗦,又和别人一起去犯罪,直接认定为共同施行犯,就不再定教嗦犯了,这个呢,别忘了大致了解一下啊。下面我们开始看稀疏犯的处断原则。

针对吸收犯仅以吸收之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这块和牵连犯有点不一样,牵连犯在例外的情况下,还有可能会并罚。但吸收犯全部只定一罪,具体的原理我们通过第四点再进行分析,先看一看。吸收犯如何去处罚?注意同一素材才能吸收不同素材数罪并罚。什么叫同一素材?其实指的就是同一犯罪对象,只不过呢,在特定的场合下,不能用对象去归纳。

不精准,所以用了同一素材,比如先伪造假币,又持有假币,你持有的刚好就是你伪造的,这是针对同一批。因此,伪造,吸收,持有只定伪造货币罪一罪。我们这个时候就不能说同一对象才能吸收,因为你假币,它并不是伪造的对象,而是伪造的产生之物。也叫滋生之物。

所以他用了素材这两个字。当然了,如果你伪造的是假美元,持有的是假人民币,这根本就没有关系,你伪造假美元不可能导致持有假人民币的结果。二者之间当然没有吸收关系,此时要数罪并罚。各位在经济犯罪中,哪怕是小罪名,经常会体现这个原理,比如像假冒注册商标罪。我们去年就讲过这个问题,少说一句话,有同学呢,

就问我大概有四五个同学问我为什么会这样,各位这三个罪呢,我提前做了个板书看一看。假冒注册商标罪,然后呢,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他们两个是什么关系?假冒注册商标罪跟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它们两个又是什么关系?这是我们讨论的重点。刚好也可以为第四点做个铺垫。我们认为,假冒注册商标罪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二者是吸收关系。

只要针对同一素材就能吸收。所谓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各位,你为什么去假冒别人的注册商标?你的目的一定是要用于生产销售特定的产品,通常是这样,对吧?但是我生产销售的这个产品质量一定不合格吗?那可不一定,说不定质量还会更好呢。那由此假冒注册商标以后,你首先就有可能会触犯第一个罪,叫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标。

商品罪。针对的是同一批货物,这个时候就具有吸收关系,假冒吸收,销售销销售是假冒的。当然结果。那最终呢,定个假冒注册商标罪,这就够了。这一点请大家要注意一下,我给大家举个例子,各位比如说。我还特意准备了个道具啊,比如一瓶水,矿泉水,

当然因为我提前把广告给撕这个标标识给撕掉了啊。这不是在做广告,这就一瓶水。如果这瓶水就是我自己生产的。但是我现在拿出去去卖,没有人愿意买,不知道质量怎么样,这个时候我就想了,可以去假冒别人的注册商标啊。比如有一个矿泉水牌子,我说的是比如啊,比如叫大海牌儿矿泉水,而这个大海牌儿呢?它已经是属于注册商标,那而且呢,

在市场上销售特别好,这个时候我就仿照它的商标。贴在这瓶水上,贴过去以后,然后呢,大批量的去销售,各位首先我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我仿照大海牌矿泉水的商标,这叫假冒注册商标。第二,我又去销售,这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这意味着,销售是假冒的。当然,

结果既然是当然,结果它就可以被吸收,最终怎么定定假冒注册商标罪?这不就搞定了吗?所以销售是假冒的,当然结果同一素材就能吸收嘛,定假冒注册商标罪。那有同学说要不要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呢?要分情况。比如后来我被人家公司给举报了,举报以后呢,人家质检员把水带回去,到化验室一检验,发现这个水的质量特别好,比那个大海盘儿正品还好。

他和伪劣产品一点关系都没有。那这个时候我的前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贴上去。后行为销售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吸收犯只定假冒罪一罪。没问题吧?好,那再看。如果一化验这个水质有问题。水质有问题,不符合国家标准,不能直接饮用伪劣产品。各位此时假冒注册商标罪。就是一个手段行为,而我的目的行为就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它们两个之间是牵连关系,

牵连犯要择一种。所以一和二是吸收,一和三是牵连。为什么一和三不能认为是吸收呢?我们第四点就会详细去讲解它的原理,这个呢,先别着急。所以这种情况特别多啊,你比如男生们如果买到了假货,假冒注册商标的这种东西。通常比如假的篮球鞋是最多的,以前我读书的时候也买过,去年是不是还给大家展示过那个仿照?牛balance商标生产的那双鞋子。但是那双鞋子它一定是属于伪劣产品吗?

各位,它真的不一定。质量很好的,出乎我意料的好,我从去年录课到今年录课,我穿双鞋穿的已经很顺脚了。哪怕到今天我还在穿各位no new balance,看到没?是不是特别像什么九九九new balance都有的?我穿到现在了,各位很好穿的。那就表明什么表明人家行为人一假冒注册商标了。对吧,假冒注册商标了,二也销售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但是它和伪劣产品没有关系的,这个产品的质量真的很好。那因此,它只是属于一个吸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是前行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后行为。是当然,结果钱吸收后只定个假冒注册商标罪,这就够了。这就够了,你也不要比较谁轻谁重了。虽然说是以重罪来去吸收,但是假冒注册商标是个源头罪,源头罪,所以呢,

通常它会更重一些。那么,如果这双鞋子是有问题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那这个时候假冒注册商标就是个手段行为。目的行为就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好,这样的话,他们俩的关系是不是搞定了?至于有同学们纠结的一和二,为什么是吸收一和三,为什么是牵连?我们马上看第四点。那就是吸收犯和牵连犯,

到底怎么去区分?这个点真的特别难。难道我们考试分析感觉都没有什么好的区分方法,所以在考试分析我印象中是65页,他说了这样一段话。说吸收犯与牵连犯的确难以区分,这是因为他们用两个不同的概念解决了相同的问题,即数行为犯数罪,但仅按照一罪定罪处罚。吸收犯之所以能吸收,是因为数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牵连犯之所以能牵连,是因为数个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有学者认为,应当将两个概念废除一个,

免得自找的麻烦。但是呢,理论上还是主张应当对他们进行区分。虽然两者之间难以区分,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典型例证举一反三,大致还是能区分的。只要知道对这种情况不实行数罪并罚,那就够了,各位,他是这样说的,你不感觉很荒唐吗?啊,他认为要区分,但是又分不清,只能记几个例子,

那怎么办?你考试别考可以,但很遗憾。这些年的真题也不止一次考,牵连犯考系数犯的问题了,我们也希望它不考。所以还是有必要对牵连犯与吸收犯提出一个清晰的区分规则的。那这个规则就来自于199页下面这两张图,我们要详细的去拆解,在这个过程中会讨论为什么牵连犯,还有可能并罚,但是对吸收犯,我们从来不并罚。来先看第一组图。牵连犯按照前面讲的是有两种牵连关系,

第一种呢,是手段与目的的牵连,第二是原因与结果的牵连。而吸收犯呢,有三种类型,必经阶段组成部分,当然结果我们先看一看吸收。各位为什么对吸收犯不并罚?首先你先看前两种。如果前行为是后行为的必经阶段。这表明你是分不开的。比如入户抢劫,必然触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你离开非法侵入住宅,怎么可能是入户抢劫呢?

它的分都分不开,你怎么去对它进行并罚?当我们对两个行为进行并罚的时候,指的是两个独立的行为,分别构成两个罪,分别侵害两个法益,两个客体。它是可以分开的,两个独立的,而一旦前行为是后行为的必经阶段,分都分不开,这个时候是不可能并发的。再比如,吸收组成部分像你伪造相关发票,你必然会涉及到印章类的犯罪呀。

你这个印章可以自己去制作私刻公章,你也可以去购买。但不管是哪一种,你必然会涉及到印章类的犯罪,所以离开了印章这一类的犯罪,你这个发票就没有意义。它也不能分开,密不可分。既然如此,那也不能并罚。那唯独就剩一个,当然结果了。那么,针对当然结果这种情形。为什么不能并罚呢?

各位,我们评价案件事实,既要全面评价,又要禁止重复评价。一旦是当然,结果根据我们讲的第三点,同一素材才能吸收不同素材数的并罚。那吸收犯的当然,结果它针对的都是同一批东西,都是同一素材。比如,先伪造货币又持有假币。各位,你伪造货币侵害的客体是货币的公共信用。持有假币侵害的也是货币的公共信用。

它侵害的客体都是一样的,虽然的确是有两个行为,但侵害同一个客体,我们没有必要对它进行并罚,一旦并罚,那就是重复评价。所以一和二必经阶段组成部分是密不可分,不能并罚三,当然结果后行为是前行为的,当然结果二者之间侵害同一客体也没有必要并罚,一旦并罚就会。重复评价,所以这就是为什么吸收犯没有例外,都是从一重罪处罚都是不并罚的。这样的话,

吸收犯不并罚的原因,我们就找到了总结一下。必经阶段组成部分,因为密不可分,所以不能并罚,否则重复评价,而当然结果这种类型,它和前面的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同一个客体。所以也不能并发,否则也会重复评价。那这就意味着,吸收犯只能以吸收之罪来论处。但是牵连犯不是。各位牵连犯的手段,行为与目的,

行为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它通常都是侵害两个独立的客体。比如杀妻骗保手段和目的之间有牵连杀妻。侵害的是他人的生命权,骗保侵犯的是金融机构的财产权和金融管理秩序,两个独立的客体,两个独立的行为是可以分开的。所以它完全有并罚的可能,那么原因和结果的牵连也是同样如此。比如像盗窃普通财物,后来发现是枪,然后又占有。前行为侵犯财产权,后行为侵害的是公共安全,

也是两个不同的客体。这样的话,我们就理顺了牵连跟吸收的基本问题,然后怎么去区分呢?大家还不能看下面的图,还剩最后一个铺垫,各位。把吸收犯的当然结果圈起来。当然,结果跟前面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略有不同。因为必经阶段组成部分一定是必然分不开的。是密不可分的。但是当然,结果有两种可能,第一。

有一类当然结果也是密不可分的。比如,伪造货币之后又持有。你伪造货币之后,必然会持有假币的,所以持有就是伪造的,当然结果而且是密不可分的,当然结果。但是呢,我伪造货币之后,我如果使用伪造货币之后,一定要使用吗?不一定,我可以卖给别人。伪造货币之后,

如果去使用,它就没有达到密不可分的程度。虽然不是密不可分,但是它的前后素材具有同一性,我们认为这也是一种吸收。简单讲。吸收犯的三种类型绝大多数都是密不可分的,唯独是在当然结果这个问题上有可能没有达到密不可分的程度,是可以分开的。那我们命题的难点是在什么地方?假如我们判断一道题目,它的前后行为已经达到了密不可分的程度。不要犹豫,肯定是吸收犯。如果没有达到密不可分的程度。

那么,对于吸收犯而言,就只能属于第三种,当然结果。假如没有达到密不可分的程度,那一定是当然,结果这种类型的吸收。那你判断前后侵犯的客体是不是一样的,前后的素材是不是相同的?如果前后素材相同,前后侵害的客体一样,即使没有达到密不可分这种程度。那它也是属于当然结果的一种吸收。各位,这不就解决了吗?

而我们牵连犯的手段,目的,原因和结果,它侵害的是不同客体。针对的也是不同的素材。所以我们根据刚刚做的铺垫,就可以进入下一个逻辑导图,看一看区分牵连犯和吸收犯,第一步先判断行为之间有没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如果有。直接认定为吸收慢。当然,这个密不可分,有可能是必经阶段组成部分,还有可能是当然结果中的一部分。

第二,如果判断啊,前后行为等等,它们之间没有达到密不可分的程度,这才是难点,没有达到密不可分的程度。我们就要想了。有可能是吸收,那就是吸收犯中的,当然结果的。部分内容也有可能是牵连,那这个牵连,比如像原因和结果的牵连。那怎么办?如果是吸收犯中的,

当然结果的这一部分,它要求素材同一,客体相同。所以如果可以分开,你判断是否侵害同一客体,假如侵害的是相同客体,而且素材前后也一样。那这个时候依然是吸收犯。如果侵害的是不同客体,各位侵犯不同客体,那就不可能是吸收了。不可能是吸收了。那如果不是吸收怎么办?各位判断有没有牵连关系?有牵连关系是牵连犯,

无牵连关系,那就要数罪并罚。搞定我们用案例带进去试一试。从简单到复杂,别着急啊,第一。又持有枪支。是吸收犯还是牵连犯带进去第一步?是密不可分吗?必然会持有枪支,所以持有是非法制造的。当然,结果密不可分,直接认定为吸收犯。伪造货币之后,

持有假币相同原理,不分析了。好,那紧接着我们继续。那如果伪造货币之后又去运输这个伪造的假币。同意批哦,好第一步判断伪造和运输之间密不可分吗?伪造之后一定运输吗?不一定。那运输假币一定要求前面有个伪造吗?也不一定,所以两者之间不是密不可分,不是密不可分,怎么办?不是密不可分,

如果属于吸收犯,就只能属于当然结果这种类型的吸收犯,你要判断前后是否同一素材侵犯的是否同一客体。既然不是密不可分,是可以分开的,那第二步判断是否侵害同一客体,伪造假币跟运输假币侵害的是同一客体。而且针对的都是同一批假币素材,具有同一性,因此属于吸收犯。搞定了吧?那我们再看。各位,那如果先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又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

是吸收犯还是牵连犯?还是什么关系都没有带进去?第一,两者是密不可分吗?伪造国家机关公文,一定要去招摇撞骗吗?那可不一定,它的途径方式有很多的,比如伪造公文之后,我还可以去破坏选举呢,在选举的时候,我用这个伪造的公文,这也有可能的。所以伪造公文不一定用于招摇撞骗,招摇撞骗也不一定必然要伪造公文,

两者不是密不可分。是可以分开的,可以分开,紧接着那要判断了,那这种情况是吸收是牵连,那就要看是否侵害同一客体素材,有没有同一性?各位侵害的客体一样吗?伪造公文,它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公文证件印章的管理制度。而招摇撞骗罪,它是个复杂课题。那既有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它也有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问题。而且素材也没有同一性,

正因如此,客体不同,这不可能是吸收犯,要认定为牵连犯。要择一重罪处罚。好,再比如各位杀妻骗保。杀妻一定要骗保吗?不一定骗保一定要杀妻吗?也不一定可以分开,可以分开,那第二步是吸收还是牵连?如果是吸收犯要求侵害同一客体素材,同一这个案例中,首先素材不同意,

二客体也不一样。想一想,首先侵害的是他人的生命权。其次,侵害的是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以及金融管理制度。客体不一样,那么有没有可能是牵连犯呢?我们带进去试一试。手段杀其目的偏保手段目的之间有牵连关系,所以具有牵连关系认定为牵连犯打,这种牵连犯。在处罚上是个例外,要数罪并罚。我们在100在200页。还举了很多的例子。

比如例一,例二,例三,我们全讲了。那你带进去之后都是符合这个规则的,因此吸收犯跟牵连犯的区分问题,咱就搞定了,那我们再看。伪造信用卡之后。又去使用这张伪造的信用卡。二者是牵连还是携手带进去?首先,伪造信用卡一定去使用吗?不一定,我可以卖给别人。

使用信用卡一定要通过前面的伪造吗?也不一定,我可以自己购买。所以不是密不可分,可以分开,那就判断侵害的客体是否一样。伪造信用卡侵害的是金融管理秩序。他的素材是伪造出一张假卡。而后续的信用卡诈骗。它的客体首先是金融管理秩序,其次还有他人的财产权。它是个复杂客体。而且信用卡诈骗罪。他所针对的并不是自己所使用的这张卡,他诈骗的对象是他人的财物。

所以素材它也不一样。我前面伪造的是一张卡,但这个卡呢,在我后行为中,它只是个工具。我后行为针对的并不是这张卡,我后行为针对的是他人的财物。他们之间也没有同一性,正因如此,此种情况要认定为。那么,牵连犯要择一重罪处罚?各位先虚开增票,然后又去逃税原理一样。我虚开增票,

一定要去逃税吗?不一定,我可以卖给别人。我逃税一定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也不一定可以分开,可以分开,紧接着考虑客体考虑素材。那伪造发票,它侵害的是国家对发票的管理制度。逃税是税款的征征收征缴制度。两种制度并不完全一样,而且素材也没有同一性,我前面针对的是什么?针对的是这个发票本身。伪造出来这个发票,

我后面的这个发票只是个工具,我的行为并不是指向这个发票了,我后行为指向的是什么?是国家的税款。国家的税款,所以素材也没有同一性,所以它不可能是吸收的,因此要认定为是牵连犯伪造是手段。那么,逃税就是一个目的。手段和目的之间是有牵连关系,要择一重罪处罚。当然了,你通过判断,如果连牵连关系也没有。

那这个时候就要数罪并罚了。然后又去杀人。各位,首先它不可能是吸收犯的。客体也不一样,其次是牵连犯吗?主观上虽然有牵连意图,但是客观上没有牵连关系,它也不是牵连犯,那怎么办?数罪并罚,这种方法就称为区分牵连犯与吸收犯。在我看来,最好用的方法。除此之外,

你还能分清吗?想分清,那就太难了。好,总结一下各位啊。牵连犯原则,择一重例外要并罚吸收犯,都是择一重没有并罚。吸收犯为何不并罚?因为吸收犯一旦并罚,就可能会重复评价了。必经阶段组成部分分不开,不能数罪并罚。当然,结果前后侵害的客体同一,

素材相同,也不能并罚,否则也是重复评价。牵连犯因为针对不同对象侵害不同的客体,所以在例外情况下有可能要并罚。如何去区分一看是否密不可分,凡是密不可分,直接定吸收二不是密不可分,如果可以分开。可以分开针对稀疏班而言,只有当然结果这种类型可以分开,但是当然结果这种类型前后素材同一。都是行为,针对同一素材犯罪行为,针对的是同一素材,

比如伪造假币,伪造针对的是这个假币。你持有假币,持有针对的也是假币,所以素材具有同一性。然后侵害的客体也相同,所以如果可以分开,那就判断是否侵犯相同客体,侵害相同客体的。素材统一的此种情况会吸收,如果客体不同,素材也不一样,那很明显不可能是吸收。有牵连关系定牵连无牵连关系,那就数罪并罚到这一步,

才算终于结束了。各位,你我再用个案例去检测一下大家吧啊。把之前讲的重复的那个案例拿进去带带进来。啊,拿进来,我们带进去试一试。张三想盗窃普通财物。把包偷回家打开一看,有把枪把枪呢又藏起来。各位首先。密不可分吗?那么,盗窃普通财物的行为一定会导致持有枪支的结果吗?当然不是。

持有枪支的结果一定要通过盗窃普通财物的行为来实施吗?当然也不是,所以它是可以分开的,既然可以分开第二步判断是否为。侵害同一客体,各位前行为是盗窃普通财物的行为,他也只有盗窃普通财物的故意,侵害的是他人的财产权。后面非法持有枪支,侵害的是公共安全,所以客体不同,客体不同,就不可能是吸收,那关键看有没有牵连关系,有牵连关系定牵连犯无牵连关系,

那就数罪并罚。那我们看一看有没有牵连关系呢?那带进去验证牵连关系是手段和目的原因和结果。如果逻辑成立,那就有牵连关系。第一是手段和目的吗?盗窃普通财物的行为是手段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是目的,根本不成立。因为行为人最终的目的是非法占有财物,不是持有强制。那反过来呢啊,我持有枪支是手段。盗窃普通财物是目的,那更不通顺。因为手段和目的。

手段呃,手段与目的或者是原因和结果,它是有一定的顺序的。你可千万不能说啊,我非法持有枪支式手段,我盗窃啊是个目的,它也不合适,也不符合我们题干表述的要求。所以手段和目的肯定要排除了,是原因和结果吗?啊,正因为我盗窃普通财物的行为,才导致我持有枪支的结果。正因为偷错的原因,才导致持有枪支的结果,

所以他完全通顺的原因和结果的牵连,择一重罪处罚。当然,如果后续再把枪给卖掉。那就超过了牵连犯,最终犯罪目的这个总犯意。那一定。不得认定为是牵连行为,那就该并罚要并罚了。好到这一步吸收给牵连终于结束了。结束以后最后一个问题呢,就是事后不可罚。这是补充的一个问题,考试分析寥寥数语,可能两行字左右。

事后不可罚,理论上也称之为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一样的。那么,这个事后指的是犯罪后。那在犯罪以后,如果又实施了第二个行为。第二个行为有可能就不值得处罚了。这是个法理。那么,为什么不值得处罚呢?原因有二,一是因为事后的行为没有侵害新的法益。二因为事后的行为。没有期待可能性,就或者没有侵害新法益,

或者没有期待可能性。比如我们举了三个例子,没有侵害性法益的。先盗窃别人手机,自用五天,五天后发现手机很一般,把手机又摔毁。各位前行为构成盗窃罪,后行为看似构成故意祸害财物罪,但是前行为针对的对象是手机。侵害的是被害人的财产权后,行为对象也是手机,侵害的也是财产权。所以在盗窃以后的第二个行为及事后的行为,它并没有侵害一个新的法益。

所以对犯罪人就没有必要去并罚,而且被害人也只遭受了一份儿损失,一旦并罚,这个手机的价值在盗窃罪中已经评价了。在故意或财物中再评价,这不就重复评价了吗?当然了,如果张三先盗窃了一个。文物仿制品样品。比如价值5000。那是构成盗窃罪的,然后呢,他又谎称这是汉代的。真文物卖给李斯。各位,

这事后有没有侵害新的法益?你前面盗窃这个文物纺织品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你后面呢?又诈骗李四,侵害李四的财产权。你前后行为针对的是不同对象,你侵害的是不同人的财产。那事后,他就侵害了新法医,所以此时要按照前行为盗窃,后行为诈骗,要数罪并罚。好,再比如看三。甲盗窃乙制作的淫秽光盘,

各位这种违禁品,它也是能够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的。所以你盗窃假币,假烟假酒。淫秽光盘同样是能构成盗窃罪。那么,把这个淫秽光盘偷到手之后呢?他又将淫秽光盘大量的卖给别人,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大家认为,后行为有没有侵害新的法益?有前面侵害的是财产。后面侵害的是什么?是社会管理秩序。这个时候也是要数罪并罚的,

所以我们事后不可罚,第一种原因一定是因为事后的行为没有侵害新的法益,如果侵害了新的法益。那完全有可能要数罪并罚。那么第二呢,就是没有期待可能性。没有期待,可能性也是事后不可罚的一个重要原因。比如小偷偷过东西之后又销赃。问,销赃的行为。立法上为什么不规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就是因为没有期待可能性,

所以才不规定的。因此,事后销赃的行为不能再独立定罪了,只能定盗窃罪一罪。后面销赃就是事后不可罚的行为。再比如,大家都知道的很惨的一个案子,杭州的杀妻案。把妻子杀过之后又碎尸。通过马桶冲走。前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那对后行为要不要定一个侮辱尸体罪,或者故意毁坏尸体罪?从表面来看,的确是符合这个罪的构成要件,

但是本土观点认为不构成理由就在于后行为是没有期待可能性的。我们不能要求一个犯罪人杀过人之后不处理尸体,不处理证据。否则的话,它是违背人性的。好,这个小问题,大家注意,当然期待可能性的法理,我们在前面在无罪过事件中已经详细解释了。各位到这一步。我们处断的一罪就结束了,小结一下。处断一罪,指的是数行为犯数罪,

但仅按照一罪定罪处罚的情况,具体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事后不可罚。连续犯简单主观基于同意或概括故意连续实施数行为,触犯相同罪名的犯罪。各位,只要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个人犯了同种数罪原则,都是不并罚的。换句话说,有连续关系不并罚,没有连续关系,他也不并罚。

所以连续犯的认定是很简单的。那连续犯,如果要是考到了,说以下选项属于连续犯的,是切记那个总犯意。在犯罪之前就有个总犯意,在总犯意的范围之内的,那属于连续犯的内容,总犯意以外的,那叫临时起意。不能认为是连续犯。好紧接着我们讲了牵连犯,牵连犯手段目的,牵连原因,结果牵连吸收犯必经阶段组成部分,

当然结果。那我们事后回过头看,其实发现这个板块儿没有想象那么难。那么,在进入第五节罪数问题的解题思路,就是碰到罪数问题怎么去做题?我呢,还是要给大家做个总结啊,提前画了一张图来,大家看看PPT。我们要比较一下,大家心中有数啊,我想这个板块主要是升华的,让大家打破对罪数的这种恐惧感。罪数形态站在一罪角度,

分是这一罪法定,一罪处断,一罪。实之以罪。是貌似数罪,实际上是一罪。为什么实际上是一罪?因为行为人只有一个犯罪行为。第一种典型情形叫继续犯,不管时间有多长,那都是一个行为。要重点关注继续犯的法律后果,正追共罪。正当防卫问题追诉失效问题共犯问题,还有它属于实质一罪,

不实行数罪并罚。当然,跨法犯都是按照新法来处理。第二,想象竞合犯也只有一个行为,它貌似符合两个犯罪构成,但是呢,因为只有一个行为,你或者算在a这个罪里面,或者算在b这个罪里面。你只能选择一个放进去。其实,它最终符合的只有一个犯罪构成。所以它叫想象的数罪,想象的竞合,

它就是实质的一罪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怎么去区分,历来是个老大难问题,我们总结了。结果是否具有包容性。能不能相互包含,一旦出现一个结果,在这两个最终能不能分别得到评价,在这两个最终能不能有位置?如果有才,有可能是法条竞合,第二罪过是否具有同一性?结果是否具有包容性?罪过是否具有同一性?两个指标都满足才可能是法条竞合,

否则那就是想象竞合。所以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既有故意又有过失。相相结合。如果造成两个明显不同性质的结果,想象竞合。结果,加重犯结构基本行为。加加重结果等于基本罪名。加加重处罚三性,客观因果性,主观罪过性,法律法定性。法律要明文规定结果加重犯跟想象竞合犯怎么分,关键看有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法律有没有规定更重的法定刑。

好机务加重犯结束以后,我们进入法定一罪,法定一罪包括结合犯,集合犯,总结了一个转化犯。结合犯a,加b=c,我们国家没有。但是我们国家有非典型结合,非典型结合怎么去处理?各位非典型结合一部分变成了情节加重,一部分变成了转化反。那针对这种非典型结合,也要满足结合犯的法理实质特征,两罪要高度并罚,

形式特征,法律明文规定还有。结合犯,他要实现精准预防的目的,所以越结合肯定是越重的。这就意味着,非典型结合如果将b罪作为a罪的加重情节而规定,那么量刑也是更重的。如果转化为其他罪,也是从轻罪转成重罪。所以它也会体现结合犯的这个法理。而集合犯包括职业犯和营业犯,职业犯典型罪名,非法行医营业犯就是赌博罪。那针对集合犯,

它是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实施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将其规定为一罪的情况,注意一般情况下客观上也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但是。如果存在结果加重犯这种情形。或者说,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哪怕。客观上实施了一次行为,它也有可能会构成。集合犯当然了,虽然是客观上实施了一次行为,但是要求他主观上是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如果主观上只想实施一次,

客观上也实施了一次,那这一定不是集合犯。如果主观上想实施很多次,但是客观上实施一次就被抓了,它完全有可能成立集合犯的,比如像非法经营。好转化犯是a罪,转为转为b罪。a罪转b罪,必须要有法律明文规定,而且越转越重。针对转化反切记。要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转之后就按照b罪定罪处罚。没有必要按照a罪和b罪实行数罪并罚,

这是立法上的特殊规定。转化犯我们已经做了,列举是转化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转化为贪污的,还有。转化为盗窃的,转化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等等。处断的一罪刚刚总结了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还有事后不可罚,那下面我们开始去分析一下。各位继续犯跟想象竞合。很好分。

触犯的罪名不一样,继续犯就触犯一个罪,想象竞合是触犯两个以上的罪。想象竞合和结果加重也好,分关键看法律有没有特别明文的规定。明文规定,更重的法定刑即为结果加重,否则就是想象竞合,两者就是兄弟关系。想象竞合跟法条竞合怎么分?结果有没有包容性?罪过是否具有同一性,满足这两个指标的为法条竞合,反之则为想象竞合。好紧接着,

结果加重犯和结合犯怎么分?我们国家没有结合犯刑法,规定上没有结合犯,所以它不存在分的问题。简单讲,救加重是一个行为,而结合犯是两个以上行为。那么,想象竞合犯和集合犯怎么分?集合犯是数行为构成数罪,它是法定的一罪,而想象竞合犯是实质的一罪,只有一个行为。结果加重犯和转化犯怎么分?它们两个区分第一罪名。

是否改变第二,有没有独立的法定刑?结果,加重犯罪名不改。仍然是原罪名。而且有独立的法定刑,转化犯罪名都变了a罪转b罪,而且转成b罪就直接适用b罪的法定刑。所以转化犯本身,它是没有独立的法定性的,这个也是好分的。好再向后连续犯,跟集合犯怎么分?他们都是侵害相同罪名,都是数行为。

区别就在于,集合犯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而连续犯它本质是同种数罪连续犯,这是处断一罪,理论上认可的。那么,牵连犯需要和谁分呢?牵连犯可能要和结合犯分一下。它们两个就在于结合犯,它不一定存在着手段和目的原因和结果的关系,而牵连牵连犯必须存在。第二,结合犯要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牵连犯没有它是理论上的认可。那么,

吸收犯跟牵连犯怎么分?刚刚详细讲了一,是否密不可分?二,是否侵害同一客体?在侵害同一客体的情况下。还要求素材要具有同一性才是吸收,否则就是牵连或者没有任何关系。事后不可罚,两大原因不可罚一,没有期待可能性,二,没有侵害新法益。各位,这张图你可以任意对比,

你就抓住了罪数的本质。一旦掌握这个理论之后,到了刑法分则学会推理分则真的很多罪数问题都特别好记了。然后结合板书看201页怎么样去讨论罪数?就是一旦碰到罪数的题目,我们怎么去解题这张图到案例分析的时候,我还会再用。各位,我们第一步要归纳案件事实。要看一看行为人到底干了什么事。归纳事实以后呢,我们就可以找出行为的数量,比如他到底是实施一个行为还是实施数个行为?如果是一个行为。各位原则上就是定一罪,

如果是数个行为,原则上就是要并罚就可以得出案例的结论,一行为定一罪数行为。数行为原则是要并罚的。但是你先不能考虑原则,你要先考虑例外。把例外踢出去,剩下的交给原则。那么,数个行为如果只定一罪。要考虑哪些例外呢?好脱离这本书,回归到板书。看板书,各位如果你一判断哦,

张三有一个行为。各位一个行为,首先就要排除法定一罪,排除处断一罪。这两个都是属于数行为。那只能在。实质疑罪里面去讨论,或者是单纯的疑罪,比如一枪打死一个人。所以如果行为数量是单个的,是一个行为排除法定疑罪,排除处断疑罪,你最多是在实质疑罪里面去讨论。当然了,如果是数个行为,

你当然要排除实质一罪,然后在法定一罪和处断一罪里面去讨论。所以第一步行为数量真的特别重要。当你确定行为数量以后。我就知道在哪个范围里面去选。一看一个行为排除后,两个排除法定一罪,处断一罪一看,两个以上行为排除实质一罪。先排除一个,避免我们一次性考虑太多。好,那一个行为原则上当然是定一罪,数个行为原则要并罚,但你不能考虑原则。

如果是数个行为,我们通常。先把例外给排除。而这个例外是什么呢?各位。例外的时候有可能定一罪你,比如数行为之间。是一个连续犯,虽然是数行为,但你只能定一罪。但是考虑例外的时候,我们依然可以继续排除你,比如。连续犯不需要考虑。集合犯不需要考虑,

结合犯不需要考虑。哪怕是树行为,这三个也不要考虑。因为连续犯触犯的是相同罪名,太简单了。集合犯触犯的也是相同罪名,你一看就知道这是定一罪的,根本不需要考虑了,结合犯我们国家立法上又不存在。所以这三种被排除以后例外,只需要考虑。转化版。转化犯都是有立法规定的。转化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转化成抢劫等等,这都是立法明文规定的,它没有任何争议,所以刑法分则只要稍微熟熟悉一点,那么转化犯。一眼就能看出来,就那几个,所以转化法几乎不用考虑。那紧接着,如果是数个行为,其实我们只需要把谁给过滤掉就行了,牵连犯吸收犯事后不可罚,各位事后不可罚,是不是特别简单,没有侵害新法益,

或者没有其他可能性?他们两个其实其实一眼也能看出来,这个时候如果是数个行为。说白了。我们只需要考虑。两个以上行为之间有没有牵连关系和吸收关系?如果有,那完全有可能制定一罪。如果没有。适用原则,数个行为数罪并罚。各位,这就是罪数做题的思路。归纳事实判断行为数量,一行为定,

一罪数行为例外。定一罪原则有可能变,原则当然要并罚。那这个例外是什么呢?既然是数个行为,不能考虑实质一罪。那就只能考虑法定一罪和处断一罪那数个行为,里面结合犯我们国家没有集合犯是同一罪名,连续犯是同一罪名。这三个先干掉转化犯,就那几个分则。我们都会在讲总则,也做了归纳法律,有明文规定的,就那几个不是难点,

然后还有谁牵连犯吸收犯事后不可罚,事后不可罚,就这两个原因干掉。最后就是牵连和吸收,而牵连和吸收的区分规则,我们讲的很详细了。那以后做题目直接带进去不就可以了吗?那有同学说了,老师那到底是一个行为还是数个行为?我怎么判断呢?各位。一个犯意支配下,就一个故意支配下,一连串的举动,那都是一个行为。

当然,一个过失支配下一连串的举动也是一个行为,你可你要考虑一下行为人主观上到底有几个故意呀?几个过失如果只有一个故意。而且没有过失,那肯定是一个行为嘛,比如张三想杀李4a点买刀b点尾随c点举刀砍d点把人砍死。他整体一个杀人故意分四个动作,你不能说买刀是个行为。它是个动作,买刀尾随砍砍死,这是整体的流程,这当然是一个杀人行为。那这个时候我们做题目,各位判断行为数量的时候两步走,

低头看一找出相关举动。包括积极的,包括消极的,就作为和不作为的特征。判断能否合并。抬头如果积极举动,比如你找出a1a2a3a4a5。哎,张三只有这五个动作都找出来了。找出来以后,你判断这五个动作能不能合并?如果a1,a2,a3能合并。这三个动作能合在一起,

这就是一个行为a4a5能合并,他们两个是第二个行为,那张三就是两个行为。那么,能不能合并的标准是什么?就是看这几个举动。是不是在同一个犯罪构成之内?是不是在一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之内?如果是,那就是一个罪的行为。所以归纳事实,我们的任务其实干嘛就是找行为人,有几个举动。当你把举动找出来以后。第二步,

判断能否合并。能合并就是一个行为,不能合并就是数个行为。一个行为怎么办?数个行为怎么办?进入第三步,一个行为定一罪,数个行为先考虑例外,那就是考虑有没有牵连关系,吸收关系。如果有。这个时候有可能定一罪,如果没有这种关系都没有,那怎么办?那当然,

适用原则,数罪并罚。各位张三想抢劫李四。拎着一把刀,看着李四走过来,一刀砍死,拿走他身上的财物。找出张三的积极举动。举动a1。领导。叫持刀。a2砍。a3砍死。各位a4取走财物。归纳事实,

就这四个举动,这四个举动怎么办?能合并一行为,不能合并数行为,看一看持刀砍砍死取材能合并吗?能不能合并,关键看是不是在一个犯罪之内,只要是在一个犯罪之内,这就是一个行为。各位抢劫罪,既有抢又有劫,前三个叫抢。第四个举动是劫合在一起,是抢劫一个行为,那就在一个犯罪之内。

既然是在一个犯罪之内,那当然用一个行为就可以评价。所以张三构成抢劫罪。一个行为当然是定一罪了,抢劫行为致人死亡,结果加重抢劫致人死亡。这不就解决了吗?各位再看。书中出现过一个真实的案例。我有点激动啊,我说慢一点,因为这个点真的很重要。到这一步呢,我们后面几乎就没有难点了。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经典案例。

甲到乙家去盗窃。偷过东西之后打好包。正要出门。打开防盗门,走出去就在这一刻,他突然感觉氛围不对。他回头一看,发现。柜子后面有一双眼睛正在看着自己。甲就吓一跳,他以为乙家没有人,其实乙家一个十岁的女儿。丙在甲。甲就担心。丙之后认出来自己。

就持刀将丙杀死了,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各位对甲怎么去处理?定几个罪。没关系,找出举动一。入户。二盗窃是偷东西啊,我写盗窃了。第三,是不是离开?第四,发现小孩,然后杀死。为了防止孩子日日后认出自己,

把他杀死了。就这四个举动,能合并一行为,不能合并数行为,入户盗窃能合并吗?可以离开呢?当然可以,我盗窃之后走。这个举动却在刑法上根本没有意义,我可以不评价的。那入户盗窃能合在一起,这是一个盗窃行为。盗窃跟后面的杀人能合并吗?合并不了。他杀人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抗拒抓捕。

他是为了担心孩子日后认出自己盗窃不能包含着杀人,结果杀人不能包含着盗窃的结果,这是两个行为。两个行为怎么办?两个行为呢,就进入第三步啦,根据行为数量来得出案例结论,一个行为定一罪数个行为。例外,先考虑原则,要并罚。先考虑例外。各位数行为首先不考虑结合犯我们国家没有。第二集合犯同一罪名,这肯定是不同罪。

转化版没有规定,这也不可能是转化版。不能转成抢劫的,因为他主观目的不符合后面分则会讲。那属于处断的一罪吗?这是连续犯吗?不可能连续犯触犯相同罪名,一眼就看出来。那这是牵连犯或者吸收犯嘛?马上来讨论,这是事后不可罚吗?那事后肯定是可罚的呀,你前面盗窃,后面杀人杀人,侵害新法益也是有期待可能性的。

所以你无非是讨论牵连和吸收,那么前面盗窃,后面杀人有牵连关系吗?手段,目的,原因,结果,首先判断是否密不可分。不是,是可以分开的,没有达到密不可分的程度吧?我盗窃一定要杀人吗?杀人一定要盗窃吗?可以分开,可以分开判断是否侵害同一客体,

客体明显不同,那就不可能是吸收犯。不是吸收犯,紧接着是牵连犯吗?那你判断有没有牵连关系手段,目的原因,结果手段?盗窃目的杀人明显不合适,排除原因结果。原因盗窃了,结果把人杀死了,各位即使。你按照这种理解,他也不可能是前列,凡因为。

这个杀人是超出总犯意的,他是临时起意杀的人。张三在盗窃的时候有杀人意思吗?没有。他是盗窃都结束了,临时起意发现的,所以这个杀人他就超出了牵连犯所要求的一个,最终犯罪目的的范围。怎么可能是牵连犯,而且客观行为也没有通常性,所以没有例外适用原则,盗窃罪加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案例分析题也就不过如此,只不过我们讲完分则之后,我才敢给大家讲一些更难的案例。

但是到这一步,那就足够了,刚刚讲的这张图。总结的这张图,大家应该知道它的价值,请大家一定要重点关注。各位,我们罪数问题结束以后,整个犯罪论就全部结束了。犯罪论讲了什么内容?五大问题,一,什么是犯罪?二,定罪标准犯罪构成三,

时间推进犯罪形态。四,空间分布。共同犯罪五定罪几个罪罪数问题。那么这些点都是刚刚讲过的,我们不展开细节了,等总则全部讲完之后,我们来个总则的大复盘,我们合上书,把整个总则过一遍。那这五大逻辑线是非常清晰的。我就大致讲一讲它的标题,比如什么是犯罪?是危害社会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惩罚的行为。三个特征,

实质特征,形式特征,法律后果。关联但书规定有四项意义,正面第二点,反面第一点,二拖三,一拖四。然后我们对犯罪进行分类,自然犯与法定犯,国事犯与普通犯亲告罪与非亲告罪。什么是犯罪?搞定以后,紧接着二定罪标准犯罪构成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总和。远观近完远观一二三四一个概念,

两种分类基本对修正标准对派生。然后三项内容是成立犯罪的必备要件,是适用刑罚的前提。犯罪构成主要件有刑法明文规定及罪刑法定。结束以后,我们讨论了四项意义,定罪量刑理论实践,然后拆解犯罪构成四要件进完。客体讨论了客体的概念。犯罪行为侵害的刑法保护的社会利益。两种体现刑法分则明文规定或者是客观方面反映三项内内容,一犯罪客体是一种社会生活利益,二是刑法保护的社会生活利益,第三是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生活礼仪。

紧接着讨论了犯罪客体,客体是利益,利益有大小之分,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直接客体,分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复杂客体又讨论主要客体次要客体主要客体决定归属次要客体影响定罪。最后,我们拓展了犯罪客体,它的意义对定罪影响二,对犯罪形态影响三,对罪数问题的影响。既要全面评价,

又要禁止重复评价。最后,我们对比了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的关系,联系现象本质区别,一是否为犯罪的必备要件不同。二是否必然实际受到损害不同。犯罪客体可以决定犯罪的分类,而犯罪对象未必。那么以上种种。这就是我们在客体里面讨论的,客体结束进入客观方面讨论了一危害行为。二,犯罪对象三,危害结果四,因果关系五时间地点方法危害行为一个概念或者说一个本质。

两种分类分作为不作为,那二者之间怎么分?首先看它违反了什么规范,非常重要。然后危害行为有三大特征,也是一二三三个特征,有体性,有异性,有害性,我们重点讨论了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应为能为不为。那么,既能构成故意犯罪,也能构成过失犯罪。行为结束,

我们进入犯罪对象,对象前面总结过了,然后紧接着危害,结果即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实际损害或者现实危险状态,可以分成五种。一,构成要件结果与非构成要件结果。二,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三,标准的犯罪构成结果与派生的犯罪构成结果。四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五实害结果与危险结果最后讨论了危害结果的意义。施害结果有什么意义?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是某些犯罪加重法定刑的适用条件。讨论了定罪量刑,三是某些犯罪的既遂的条件。那危险结果发生某种实害结果的危险,是某些分子的既遂条件,所以加一块儿四项意义,结果搞定进入因果关系,因果关系首先我们做了铺垫。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一种客观的引起和被引起的联系。因果关系因客观果客观因果必然具有客观性,因在前果在后,二者具有相对性,因为什么导致果通常具有必然性,四因果普遍联系,有时具有复杂性。

四个特征因果关系怎么判断?没有介入因素,直接认定有因果关系,有介入因素,关键判断介入因素的特质正常,不中断异常,看作用作用大,中断作用小,不中断作用相当多,因一果。因果关系结束以后,紧接着我们讨论了时间,地点,方法,判断两个问题,

一是否影响定罪,影响定罪即为构成要件。二不影响定罪,问自己是否影响量刑,影响量刑及法定量刑情节。既不影响定罪,也不影响量刑,则为与犯罪构成无关的要素。客观方面,结束进入主体分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四分法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以及减轻负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四分法正常时要承担不从宽,开始封要承担可从宽,

完全封不承担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关联问题,聋哑盲都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基于其生理缺陷,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二类主体是单位,单位第一主体资格,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原则,不要求具有法人资格,但私营独资企业必须具备。二内部机构,

分支机构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三外国单位也可以四。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应当认定为自然人犯罪第二主观条件,体现单位意志。为了单位或大多数成员的非法利益。单位犯罪既能构成作为犯罪,也能构成不作为犯罪。从基本类型上看,包括纯正单位犯罪和不纯正单位犯罪,单位犯罪怎么去处罚原则,双罚例外单罚。但无论如何都要惩罚自然人。单位犯罪是单位作为主体构成犯罪,

不是单位与自己的成员构成共同犯罪。两个以上单位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区分主犯,从犯其他情形,原则上是可以不区分。单位犯罪处罚形式变更怎么办?单位若合并追究原单位,单位若死亡处罚,相关自然人死亡方式三消一破产,即吊销,注销,撤销,破产。追究相关自然人的刑事责任。主体结束,

我们进入主观方面,主观方面是行为主体或者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积极的一面要求有故意过失或者是目的动机,消极的一面及无罪过事件,它不属于主观方面的内容,无罪过事件包括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和无情。期待可能性。那么,我们讨论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分,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区分,疏忽大意和意外事件的区分,以及两种过失之间的区分。以上种种要严格把握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进行详细展开,主观方面观念问题及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包括法律认识错误与事人错误,法律认识错误有三种,一,假想犯罪。二,假想非罪。三。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罪名以及罪行轻重发生误解。确认错误包括第一客体错误,二对象错误,三手段错误,四打击错误,五因果关系错误,六行为性质认识错误,总共这六个问题。

我们处理的观点采取的是法定符合说主观结束以后,紧接着从客体到客观方面,从主体到主观方面到此全部结束。行为符合犯罪的四个要件,即构成犯罪缺一个,那就是无罪关联问题正当化事由是貌似犯罪本质无罪即行为。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因不具有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而依法不成立犯罪的情形,理论上的政策化事由就包括权利人执行,法律正当自救。权利人经权利人承诺的行为执行执行命令的行为法律,依照法律的行为。正当正当业务行为自救自救行为法定的正当化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一般防卫成立五个条件,起因条件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主观条件有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防卫过当要求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紧接着,我们讨论了特别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或者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行使责任正当防卫怎么去做题?三步走,第一步,先判断客观上有没有不法侵害。第二,如果有排除假想防卫进入。第二步,判断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如果是排除防卫不适时。进入第三步,判断质量是否过当。各位,如果大致能跟得上就不错了,

跟不上也很正常啊呃,我只是给大家串一下。串的原因很简单,因为我突然意识到大家可能不一定跟得上。大家呢,在学的过程中还是要复个盘的,比如我们罪数讲完了,前面的考点那么重要,好不容易学会了,总归翻翻笔记看一看,经常回忆一下。然后呢?我后面不总结这么详细了,等到总则全部结束之后,我语速稍微慢一点,

我们来个大复盘,把整个总则按照我们的逻辑全部串起来。好,后面是紧急避险,是五+2在五个条件的基础之上,又多了限制条件。还有特别主体的限制。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紧急避险,结束以后以定罪标准为中心,时间推进式形态完成。形态是既遂。讨论了行为犯,危险犯,实害犯。

未完成形态包括预备未遂和终止。那么,预备未遂终止都要满足主观加客观加a加责任。要重点关注未遂犯和中止犯的区分规则。或者预备犯和终止犯的区分规则,关键看行为人主观上是不是自动放弃。自动性怎么判断?四步走第一,自以为能不能继续?题目会明确交代,不交代就不能用二一般人是否会放弃。这两项基本上能解决大部分问题了,解决不了进入第三步是担心当场被抓而放弃,还是担心日后受到惩罚而放弃?如果还有疑问,

第四行为人放弃犯罪时有没有较大的障碍?有没有面临较大的障碍?那怎么判断呢?你就做个假设,假设他继续实施,是不是很轻松就能既遂就能完成犯罪?如果是,那就没有很大的障碍。这样的话,终止也搞定了,然后以定罪标准为中心,时间推进式形态,那空间分布就是共同犯罪了,共同犯罪先讲了底层的逻辑,因果性,

要促进对方的行为。促进行为构成共同促进结果,构成既遂根据共犯的因果性。我们拆除了整个共犯的逻辑,先讨论共犯的成立条件,主体条件二人以上。自然人和单位都行,客观条件有共同行为从。形式上看,包括作为不作为,从分工上看,包括有实行行为,也可能包含着非实行行为,实行行为看分则。那么,

非实行行为看总则。包括组织行为,共谋行为,教嗦行为,帮助行为。好,以上问题结束之后。我们主观上要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故意第一,双方要持有性质相同的故意第二,双方要有意思联络这个共同故意要重点关注,包括共同的直接故意,共同间接故意以及一方直接故意一方间接故意。那共犯的成立条件搞定以后,关联问题不构成共犯的六种情形,

一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二将他人作为犯罪工具的不构成共同犯罪,三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四事前无同谋事后提供帮助的不构成共同犯罪,五过线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六。在共同实行的场合不存在片面共犯,过线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我们详细拆解了什么时候需要对那个结果承担责任,也就是对过线结果。原则上谁实施谁这谁负责,但是有例外的例外就是a罪b罪有交叉很紧密,那这个时候完全有可能没过线的人也承担责任,即非重合性过线,谁实施谁负责重合性过线。

未过线的人对过线结果承担结果加重犯的责任,没有结果加重犯依然不承担。共犯的成立条件搞定了,不构成共犯的类型,说清楚了,紧接着讨论共同犯罪的形式,包括第一根据能否任意形成为标准,分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二根据共同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分事前同某共犯,与事前无同某共犯。事前无同谋,共犯及成绩共犯,怎么成绩时间问题第二?成绩的形式共同正反,实行犯以及成绩的帮助犯,

但是没有成绩的教嗦,最后责任承担。谁有因果关系?谁承担后行为人造成结果?所有人都要承担前行为人造成结果后,行为人不承担好解决这个问题。之后,紧接着我们再向后续分类,根据共犯人之间有没有分工简单,共犯复杂共犯?四根据有没有特殊的组织形式,分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特殊共同犯罪集犯罪集团,其特征老大带着一帮小弟有预谋的干坏事。好,

那么到这一步,共犯的形式结束了,然后进入第四步,共同犯罪的种类与分类分类的标准一分工分类法二作用分类法三折中分类法,我国采取折中分类法及以作用为主,兼顾分工。作用为主,主犯从犯,携从犯主犯有两种,一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二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首要分子也有两种,它们的关系一两者的范围不尽相同。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三。聚众犯罪的首候分子未必是主犯,

因为聚众犯罪有可能是单独犯罪,单独犯罪,那就没有主犯的问题,因为连共同犯罪都没有成立。主犯结束之后要注意他的责任,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后果应当从减免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最后,教栈犯很重要,

主客观相统一。主观我想成为你的教栈犯。有引起他人犯罪决议的意思。那站在主观来讲,如果没有认识错误,那就按照他的主观认识来去处理,有认识错误也是同样如此。比如人家没有达到年龄,你误以为他的达到年龄从你的主观上来看,仍然是想成为。他的教磋犯。所以依然是要认定为交错犯的。成立和既遂不一样,主观有教嗦,故意客观有教嗦,

行为教嗦犯就能成立。成立的基础之上,我们才需要讨论和教嗦犯关联的问题,比如教嗦未遂问题,教嗦未遂和未遂,教嗦不一样,教嗦未遂根本不构成共犯未遂的教嗦,是教嗦他人犯罪,他人也犯罪了,只不过他人没得逞,他人没得逞,他人未遂,教嗦犯也未遂,这叫。未遂的教栈犯。

好教通犯问题,我们结束之后。紧接着,我们讨论了教嗦犯的关联问题,比如教嗦行为的正犯化。教嗦行为的正犯化,既然已经被刑法分,则规定应当认定为实行犯不得再认定为教嗦犯。这一点大家一定要注意。好交通犯结束之后,紧接着我们最后讨论了共同犯罪人,共同犯罪与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首先将中止踢出去讨论共同犯罪与犯罪预备未遂和既遂。在共同实行的场合,一人既遂,

全体既遂。在共同实行的场合,整个共同犯罪归于未遂,全体共犯人承担未遂责任。不能讨论预备,可以顺便说一句中止,如果全体一致终止犯罪,则均成立犯罪中止,在复杂共犯场合可以讨论预备复杂共犯的场合,除了实行犯以外,还存在教栈犯和帮助犯,一般认为共同犯罪的进程从属于实行犯的进程。一实行犯既遂都既遂,二实行犯未遂都未遂,三打算实行犯罪的人预备了其帮助犯也预备教栈犯是不是预备有争议,

但主流观点认为他也预备。好,第一个板块儿结束,看第二板块儿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三句话第一。中止必须具备有效性二缺乏有效性,不能成立中犯罪中止三中止的效力,仅基于本人,不基于其他共犯人。整个共同犯罪全部结束以后。我们就进入了。罪数问题定罪定几个罪,刚刚才做的总结实质一罪,法定一罪和处断一罪,这三种类型很详细了,罪数问题结束以后,

整个犯罪论到此结束。从此,我们要开始一个新的篇章。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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