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泽兵 发表于 2024-4-16 16:11:08

38.第11章:罪数形态(01)(Av823243245,P38)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好,请大家把书翻到第176页,从今天开始,我们就进入了罪数形态。本章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犯罪的数量定罪,到底定几个罪?按照我们整个犯罪论的逻辑框架。虽然是解决定罪问题,但它面临着五大子问题,一,什么是犯罪?二,定罪标准犯罪构成。

三,以犯罪构成为中心犯罪在时间上的推进犯罪形态问题。四,以犯罪构成为中心犯罪在空间上的分布及共同犯罪问题。第五,定罪几个罪,这就是罪数问题。罪数问题有部分点的确是比较疑难的。这个板块儿的学习思路呢,是原则例外模式,要把握原则,比如你要知道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是什么?哪些情形才能认定为这些具体的制度?

你要学会推理,然后这个例外呢,主要是基于刑法分则的特殊规定,我们再把刑法分则的特殊规定关联起来。尤其是到刑法分则具体罪名中还要再过一遍,所以我想这个板块儿是能克服的。那第二个呢?就是罪书这个板块的学习有些点它的这个争议是有的。比如他跟法考中在牵连犯的认定范围上差别就很大。那这个板块有法考备考经验的同学一定要注意一下。站在我们罪数形态的大方向上来看,无非是分一罪和数罪。那么一罪就包括逻辑导图所列的这三种有实质一罪,法定一罪和处断一罪。是这一罪,

简单讲就是我本来就是一罪。法定一罪呢,我的确是数罪,但法律将我规定为一罪。处断一罪,我本来是数罪,但是在定罪处罚的时候,按照一罪来论处。那罪数到底有什么意义?我们看一看176页最下面罪数指的是犯罪的单复或者个数。单是一个罪,复是多个罪,就是犯罪的个数问题。我们研究罪数177页开始,我们总共是有三项异议。

大家简单了解,针对第三点呢,要关注一下首先。罪数问题有利于我们正确定罪,比如张三犯了两个罪。应当数罪并罚,但你没看出来,只对他定了一个罪,这就出现问题了。那么,定罪一旦出问题,那必然会影响第二点量刑,也会出问题。第三,大家呢,

是要了解一下的罪数形态,它是关乎着我们刑法很多重要制度的运用。比如在总则中,我们讲到了刑法的溯及力,要从旧兼从轻原则,但是跨法犯一律是适用新法。那么,哪种情况才能跨法呢?那就比如像继续犯像连续犯他的行为,就可以跨越旧法和新法,一旦属于跨法犯,那就要认定为。新法以新法来定罪处罚。那这种情况下。如果你不知道这是继续犯,

不知道这是连续犯,它就有可能会影响从旧兼从轻这个时间效率的运用。再比如,针对追诉时效,通常情况是从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但是呢,如果行为它具有连续或继续状态,那么其追诉时效要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举个简单的例子,张三五月一号拘禁李四。5月5号,将李四释放。那对张三非法拘禁罪的时效怎么去起算?按照我们立法规定,

就要从行为终了之日起,也就是从5月5号这天开始来去计算它的追诉期限。因此,它关乎着很多重要制度的运用。那么,到底是构成一罪还是数罪?理论上是有五种观点。这五种观点,除了我们的官方观点以外,剩余四种大家简单了解。那你比如大陆法系中提倡的有行为说法,意说意思说还有构成要件。这种观点,那我们国家所采取的是第五种,叫犯罪构成说,

这是通说观点。提个醒,那么这五种学术啊,法学专业同学是要了解的,而且很好记主客观相统一。站在主观上来讲,那就是意思说。客观上来讲,就是行为说法益,说法益就是侵害的法益。一些结果说。那除此之外,大陆法系有构成要件,说我们本土观点还有犯罪构成说。而且针对这几种学说呢,

你只要了解它的关键词就行了,比如行为说那就是一个行为是一罪,数个行为是数罪。这种观点有很大的问题。比如,先拐卖妇女又强奸妇女。这明明是两个行为拐卖和强奸。你按照行为说,这就是两个罪,这是要并罚的。但是我们国家刑法明文规定,先拐卖妇女又强奸妇女,只定拐卖妇女罪一罪。那为什么定一罪,一会儿我们讲原理,

所以行为说它是有问题的。第二法,益说也相也相同啊,它的缺陷更明显。他就认为,侵害一个法益是一罪侵害,数个法益是数罪。那请问想象竞合怎么办?张三想杀李四,在博物馆博物馆中看到李四之后,一枪打过去,把李四打死了,子弹把一个珍贵文物也打毁了。那张三的一个开枪行为既构成故意杀人罪,又构成过失损毁文物罪,

很明显侵害两个结果,两个法益。那这个时候怎么去处理呢?你按照法一说,那就要数罪并罚了,那是数罪。但是张三只有一个行为,这一个行为一旦数罪并罚,这就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的原理。所以法益说也有问题。各位,那第三项意思说更要命?他甚至有主观入罪的嫌疑。我有一个犯罪意思,定一罪。

我有数个犯罪意思,定数罪。各位只有犯罪意思,如果没有行为,那怎么能定罪呢?而且像刚刚讲的,先拐卖妇女又强奸妇女,那行为人主观上就是两个犯罪意思嘛。如果你按照意思说,那就要定数罪,所以它也不合适。大陆法系像德国,日本,日本,他们呢,

通常是采取第四种叫构成要件说。那我们国家为什么不采取呢?因为犯罪构成的体系不同。我们国家采取的是四要件。而大陆法系采取的是三阶层,三阶层就包括第一是符合性。有人呢,也称之为该当性啊,这个就大致了解,不要记笔记啊,符合性,第二是违法性。第三是有责性。其中,符合性和违法性被称之为客观阶层,

有责性是主观阶层,他们定罪也主客观相统一。所以符合性很简单,就是行为是否符合法条的规定。符合法条规定,那就满足了符合性,然后进入违法性,进入有责性的判断。那么,复合型的判断,它既然属于客观阶层,所以它主要是一种客观判断。因为这是客观阶层的内容。因此,构成要件说,

也就是符合了某个罪的构成要件,符合了某个罪的法条规定。所以构成要件说主要指的就是符合性,主要指的就是符合了法条的规定。因此,构成要件说所持有的观点是比较偏向客观判断的。他就认为,一个人的行为符合一个构成要件为一罪。符合数个构成要件为数罪。但是对于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他并没有完全的考虑进去,这种观点在我们国家是被批判的。我们国家本土理论的通说认为。区分到底是一罪还是数罪,应当坚持主客观,

相统一及犯罪构成说。认为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也就是符合一个主观要件跟客观要件的总和。为一罪。符合数个犯罪构成为数罪。这就是犯罪构成说的观点。我们前面讲定罪标准犯罪构成的时候,说要先远观后近玩,远观一二三四。一个概念,两种分类,三项特征,四项意义。在四项意义中,包括定罪联系,

量刑理论联系实践。定罪联系量刑。各位在定罪上有什么意义?一块来复盘一下。说犯罪构成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于数罪,重罪于轻罪的标准。一罪于数罪,就在其中。这充分说明,犯罪构成才是区分罪数的官方标准。而且,我们考试分析在这个点上也是。做了详细的分析,

那向后翻我们去讨论一下。根据官方观点通说观点。我们在评价一个人的行为到底是一罪还是数罪的时候?要坚持一个最基本的原则,这个原则在犯罪客体中已经讲过了,所以大家看着一定会感觉很熟悉。评价罪数要求第一,要禁止重复评价。第二,要坚持全面评价。那么,这个禁止重复评价指的是一个行为不能评价两次。二,造成一个法益侵害结果,这个结果也不能评价两次。

如果人家造成一个结果,你对他定了两个罪,这就意味着这个结果被评价了两次。同样是不公平的,所以呢,我们举了两个例子,比如第一是想象竞合犯。禁止评价一个行为。禁止重复评价一个行为。第二呢,是事后不可罚,禁止重复评价一个客体,其实就是一个结果。那各位想象竞合像刚刚举的那个例子。张三杀李四,

把李四打死的同时,也造成珍贵文物受损。如果你对张三进行数罪并罚,意味着一个开枪的行为在杀人罪中惩罚一次,在过失损毁文物罪中惩罚一次。我就干了这一件坏事,开了一次枪,你凭什么对我惩罚两次呢?就违反了这种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所以想象竞合是不能数罪并罚的,应当从一重罪处罚。杀人罪与过失损毁文物罪比起来,当然是杀人更重,所以最终要定故意杀人罪。第二,

事后不可罚。如果行为侵害了一个客体,造成一个法益侵害,结果也就是危害结果。那这个时候呢,我们也只能惩罚一次,比如。张三偷了一个价值8000块的手机。自己用各位当他偷到手的这一刻,盗窃罪既遂了,也给被害人造成了财产损失的结果。他用了五天以后发现手机不好用,一生气把手机给摔毁了。各位前行为构成盗窃罪,后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但是大家想一想,需要数罪并罚吗?你一旦数罪并罚。这就意味着,这个手机的价值在盗窃罪中评价了一次,在后面的这个故意毁坏财物罪中,又评价了一次。他就评价两次了,这对犯罪人是不公平的,而且你站在被害人的立场,他仅仅是遭受了一份财产损失呀。对不对?只遭受了一份儿财产损失,所以就没有必要对张三实行数罪并罚。这种情况呢?

被称之为事后不可罚。指的是在犯罪以后。又实施了一个行为,如果前后行为呢?侵害的对象是一样的,结果是一样的,那么惩罚一次就行。当这种事后不可罚的理论,我们一会儿会详细讨论的这块儿呢,只是一个框架。因此,我们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构成一罪还是数罪?秉持的原则一,禁止重复评价。不能并罚的时候,

那你只能按照一罪来处理,禁止重复评价,结束之后另外一个规则,那就是要坚持全面评价。如果不全面评价,那对犯罪事实必然会有所遗漏。全面评价最典型的体现,当然是数罪并罚了一个人犯两个罪,那就对这两个罪数罪并罚。评价就很全面。比如张三绑架了小花,构成绑架罪,然后又临时起意对小花进行强奸。各位前有绑架,后有强奸侵害的客体也不一样,

而且是两个行为,两个故意。那张三的行为就同时符合了两个犯罪构成,他既满足。绑架罪的犯罪构成又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这当然要数罪并罚。那如果不并罚,大家可以想一想。你必然会有遗漏啊,你指定了绑架,那请问强奸为何不评价?你指定强奸,请问绑架去哪了?所以数罪并罚是全面评价的典型体现。但是有时候呢,

即使不数罪并罚,也有可能会做到全面评价。比如,先拐卖妇女又强奸妇女。这是两个行为。你要全面评价,正常情况是要数罪并罚的。但是立法者在这做了一个规定。他就将强奸被拐卖的妇女作为拐卖妇女罪的加重情节来进行认定。比如,通常情况,拐卖妇女量刑是五年到十年。但是如果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妇女处十年以上指导死刑。那大家会发现,

虽然没有数罪并罚,但是呢,他已经将强奸这种情节作为了拐卖妇女罪的一个加重情节。规定出来。并且适用更重的法定刑,这表明它也是全面评价。好,总结一下啊,记要坚持。全面评价又要禁止重复评价。全面评价典型体现是数罪并罚。非典型的内容呢?就是将。某个罪规定为另外一个罪的加重情节。此种情况在量刑的时候也是考虑到的,

其实呢,也是全面评价了。那禁止重复评价呢?既要禁止对一个行为评价两次以上,也要禁止对同一结果评价两次以上。这样的话,我们就树立出来这样一个底层的逻辑,到我们刑法分则有很多罪名是可以推导出来的。当然了,还是需要我们对后面的这些制度啊,先进行分析,你才有能力去解决刑法分子的疑难问题。好,那紧接着我们思考一下最初的类型。罪数无非是分一罪和数罪。

疑罪,我们需要讨论的就是刚刚的三种。是这一罪法定,一罪处断,一罪。那这个数罪从种类上看,包括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比如张三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劫罪三个罪名不一样,这叫一种数罪。如果张三两年前偷一次,去年偷一次,今年又偷一次。各位三次都是构成盗窃罪,

这叫同种数罪。注意,我们国家对同种数罪一般是不并罚的。例外有可能并发例外,我们后面会讨论。第二,如果从时间上来看呢,可以分为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还有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判决宣告以前,张三犯了三个罪。还有可能是比如先犯了一个罪,正在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又犯了第二个罪,比如把其他的犯人打伤了。

这叫判决,执行判决以后,刑罚执行期间。发生的数罪。这是从时间上来看好,那这样的话,罪数的前面做的铺垫就结束了。啊,简单的做个汇总最熟是什么?犯罪的数量。有什么异议影响定罪影响量刑?还影响刑法的刑法一些重要制度的适用。那罪数的判断标准是什么?有好几项,但是你要知道我们国家采取的是犯罪构成说。

评价一罪数罪有什么规则吗?有原则,那就是记。要坚持全面评价。又要禁止重复评价。全面评价,怎么评价呢?要么数罪并罚,要么一罪作为另外一个罪的加重情节而存在,适用更重的法定刑。那禁止重复评价一个行为,不能评价两次,一个结果也不能惩罚两次,这是基本的原则。那站在罪数的类型上来看,

无非是一罪和数罪。一罪法定,一罪处断,一罪实质,一罪数罪呢!数罪从种类上看,同种数罪,异种数罪从时间上来看判断。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和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所以这个框架本身应该不能不难,尤其是我们讨论了什么全面评价,禁止重复评价这些在犯罪客体中已经讲过了。所以大家应该感觉很熟悉,那么从下一步开始。我们要先拆解一罪。

再讨论数罪。第179页,我们看第二节实质的一罪。一罪的类型具体包括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和处断的一罪。其实除此之外,还有单纯的一罪。只不过单纯的一罪没有讨论的价值,比如张三杀李四一枪打死所有的人都知道这是一罪没有必要去讨论。那么,我们之所以讨论罪数,是因为在相关问题上让我们产生了困惑。比如,张三为什么是一罪?一定是因为到底在一罪还是数罪的问题上产生了争议。

因此,我们的起点就是实质的一罪,它让我们产生困惑的原因是什么呢?因为实质一罪是貌似数罪,实际上是一罪的情况。貌似数罪实际上是一罪,那么具体就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和结果加重犯都很重要。尤其是想象竞合犯还会关联出法条竞合的问题,理论上争议是很大的,那我们先看第一种继续犯。先看一看概念。所谓继续犯,指的是作用于同一对象的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实行,

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各位继续一定是行为的继续。行为继续,那么必然会有一个起点a点。有个终点。b点从a点开始到b点结束,行为一直持续存在,继续存在。前面加个定语,什么样的行为作用于同一对象的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a点到行为终了b点。然然后要讨论谁和谁继续呢?是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行为指的是犯罪行为,

实行行为。那这个不法状态指的是对客体造成的侵害。最典型的罪名无非是非法拘禁罪。张三五月一号非法拘禁李四。10月1号才将李四释放。犯罪行为及非法拘禁行为,不法状态,那就是李四的人身自由被剥夺的状态。从5月1号拘禁李四开始,侵害其自由。到10月1号,将李斯释放李斯的自由才得以恢复,所以继续犯最大的特征是什么?行为开始,不法状态就会出现。

行为结束,不法状态就会消失,两者一定是同时开始,同时结束,不能分离。非法拘禁罪就是典型的例证。根据概念,我们可以拆出继续犯的四大特征。当然,继续犯也是犯罪,所以必然会满足主客观相统一。针对继续犯一,主观上有一个犯罪故意,此时之中都有一个拘禁故意。二针对同一客体或者说侵害同一客体,

这是客观。那侵犯同一客体,其实从概念上还可以拆出来,它也要求是作用于同一犯罪对象。如果是针对不同的犯罪对象,那一定不是继续犯。比如张三在一天晚上连偷三家的财物。它的犯罪对象是针对不同人家的具体的财物。这不是同一对象,这不可能是继续犯。后面我们会讲啊,这种情况呢,有可能认定为连续犯。所以继续犯也要求是针对同一对象。主客观相统一,

主观有一个犯罪故意,而客观侵犯同一客体或者法意或者社会关系,这个含义是一样的。那么,概念能拆出第三个特征。我们概念中最关键的一部分,那就是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存在。各位既然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存在,同时结束,就如同两条平行线一样。一样长,没有长短之分。那这就意味着。我们针对第三个特点概念就可以归纳为。行为可以使客体遭受持续的,

不间断的侵害。如果张三拘禁李四五个月,这意味着行为没有中断,拘禁行为整整持续五个月,二李四的自由也被剥夺了五个月。所以它可以使客体遭受持续的,不间断的侵害,而这个特征就可以推导出四。比如张三拘禁李四五天的时候,非法拘禁都已经既遂了。此时。虽然已经既遂,但是行为没有结束,仍然可以使客体遭受持续性侵害,所以得出第四个特征犯罪完成,

造成不法状态后。行为仍然能够继续影响不法状态,使客体遭受持续性侵害。各位那这样的话,继续犯的四个特征就全部结束了。概念拆出来四个特征,讲清楚,那么我们去讨论一下继续犯的。三种典型类型。第一种类型是持有型犯罪。像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持非法持有毒品罪,还有持有假币罪等相关犯罪,都是如此。因为以非法持有毒品罪为例。

你只要持有毒品,一天就会侵害国家毒品管制秩序,这是个客体。开始持有就开始侵害,持有多久就侵害多久。直到不持有的时候为止,所以所有的持有型犯罪都是属于继续犯。第二种类型是不作为犯罪。不作为犯罪,往往也具有这种继续犯的特征。最典型的比如像遗弃罪,爸爸不养孩子,今天开始不养,那么今天就会侵犯孩子的权利,受抚养的权利。

那么,遗弃多久,侵害多久,直到他开始履行抚养义务的时候,孩子的权利才不再继续受到侵害。所以这种不作为犯罪同样如此,而第三种类型那就是侵犯人身自由性犯罪,这是最典型的。向非法拘禁罪。绑架罪,那除此之外呢?还有一种类型像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拐骗儿童罪也是。为什么?各位切记。这种拐字头的犯罪都是继续犯。

以这个字开头的。因为拐本身就包含着。控制他人,剥夺他人自由。以拐卖妇女罪为例。拐到手。卖出去中间一定是有时间间隔的。你持续持续多久就会侵害妇女多久的权利?你张三将小花拐到手五天以后卖出去,从开始拐到卖出去为止。那么这么长时间都会一直在控制这个妇女。会侵害其人身权利。行为持续多久就会侵害多久,你卖出去以后你的拐卖行为才彻底的结束,当然了,

小花如果被救出来了。那么,拐卖行为肯定也是结束了。所以持续多久,侵害多久的客体,这叫拐字头犯罪。再比如,拐骗儿童罪也是如此,也是拐字头的。那么,拐骗儿童罪,它也包含着对儿童本身的控制。大家都知道。这些年,随着我们打击拐卖妇女儿童这种刑事案件。

力度越来越强。相关的犯罪现象的确是与以前相比降低很多。在我小的时候,甚至包括听课的各位同学,想一想自己有没有这种经历,差一点被别人拐走。甚至已经被别人拐走,还正在找自己的亲生父母。以我为例,在我七八岁的时候,有一次就差一点被别人拐走。啊,当时大家都知道经济其实跟现在比肯定差很多,一个城市有一两个大厂大的商场就很不错了。当时我爸我妈呢,

带着我到一个商场里面去买冰箱,各位要攒很长时间的钱才能买一个冰箱。到了这个商场之后,我就很兴奋,因为我从来没有坐过这种电梯。那种扶梯。而且呢,小时候又很调皮,我一看哇,这个电梯是从上向下来的,我就逆行。哎,逆行向上爬。然后电梯如果向上,我就向下逆行。

被一个女性工作人员看到了,她就一直在追我,说谁家孩子这么调皮,她追我,她一追我就更兴奋了,我一边哈哈哈笑,她追不上我。当时我爸我妈在看冰箱,没有注意我。后来实在跑累了,我也不想玩儿了,然后呢,我就在旁边看冰箱,我印象特别深,是海尔冰箱,

因为海尔兄弟那个姿势,大家知道是不是?海尔兄弟穿的衣服又很少,我看他正入迷的时候,突然我的面前出现一只大手。在小孩子的视野中,爸爸的手都很大,我的第一反应是这是我爸的手,我就主动把手递了过去,他抓着我的手,我抓着他的手。很温馨的样子。但这个时候,我依然是被海尔兄弟吸引着,我还在看着他们。

我把手虽然递过去了,我都没有抬头看一看这个人是谁。然后这个男子就拖着我开始向商场门口走。他拖着我的时候,我还在看着海尔兄弟,就呈现出这样一个态度,这样一个这个姿势,我看着海尔兄弟,他拖着我哎走走走,就这样。都快走到商场门口了。我突然听到我爸的声音,他就大喊一声。他大喊一声,以后我当时就懵了,

怎么回事儿?这边是我爸的手,那边是我爸的声音,我再一看,哦,这不是我爸。这个男子也知道自己被发现了,他就做了一件事,他一用力想把我甩开。但很遗憾,我抓的太紧,没甩开。这个男的也很尴尬,一看没甩开怎么办?又很急,

他猛地推了我一把,我就倒在了地上,很疼啊,我就哇哇哇哭。然后我爸出去追就没追上这个人。大家想一想,这真的很危险,我差一点被拐走了。如果当时被拐走了,当然了,也有可能现在过得更好。但是大概率可能会很惨。那么大家想一想,假如我的爸妈当时没发现。这个男子把我拖到商场门口以后,

他会怎么办?我一看,哦,这不是我爸,我肯定哭啊,我闹啊,我要回家,我找爸妈。他一定不会让我走的,他会抱着我。他会强制我,然后继续带我离开现场,甚至去很远很远的地方,各位你会发现从他伸手的那一刻。拐骗儿童就着手了。

那什么时候他的拐骗行为才能结束呢?比如把我带。代离这个城市或者是。那么,我被警察救走了,他的拐骗行为结束了,或者他把我给处理掉了,那么这个时候他的拐骗行为结束了,所以拐字头犯罪,他都是一个继续犯。当然了,有同学说那老师啊,这个人构成什么罪?那要看他到底要干嘛?现在肯定不知道了,

如果他是以出卖为目的,把我卖给别人。那是构成拐卖儿童罪,如果他看我可爱,对吧?你虎头虎脑多可爱,是不是?然后自己抚养,那就定拐骗儿童罪。要看其主观目的来决定了。那我们为什么这个点讲这么详细呢?马上讲继续犯的意义的时候,大家就知道它的价值是很大的啊,好这三种类型是典型的继续犯。当然了,

除了这三种类型以外。其他一些具体的罪名也可能是继续犯。只不过已经无法归类了。比如像窝藏罪。张三犯了罪,找到李四哥们儿,能不能在你家藏两天?李四同意了。李四明明知道张三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各位从开始藏起来那一刻起。就会侵害司法秩序,藏多久侵害多久,直到你把犯罪人赶出去为止,

所以他也是个继续犯,再比如侮辱罪。我们立法规定,所谓侮辱罪,指的是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各位,那侮辱罪有没有可能是继续犯呢有?比如如果我辱骂马蜂,我就有可能会构成侮辱罪,那怎么辱骂呢?我一刻也不停我,我连骂三天三夜,各位。骂声不止。行为不停,

一直持续存在,直到我停的那一刻才结束,但是这种侮辱也太累了。但是我可以在网上发个帖子骂马蜂。贴个大字报去骂马蜂,这都有可能涉及到侮辱罪的问题。这个应该很好理解,只要你的帖子一天不删大字报,一天不揭掉,那么侮辱行为一直持续存在,所以它完全有可能属于继续犯。再比如,醉酒驾驶机动车喝醉酒之后,开车从开始开车的这一刻起,就会侵害公共安全,

危害公共安全。开多久?侵害多久?直到你不开的时候为止。所以具体的罪名完全有可能属于继续犯,但是已经不能归类了啊。从类别上看,只有这三种。那么,继续犯的概念,特征,类型都结束了,我们要讨论一下继续犯与相关制度的区分。那么,第一个概念呢?

是继承犯。考试分析就简单的提一提。所谓继承犯,指的是行为在造成法益侵害结果的同时。犯罪行为终了。犯罪行为终了,法益随之被消灭。各位继承犯,大家记一个典型的罪名,比如像故意杀人罪。当张三把李四杀死的那一刻。我们认为。死亡结果出现。杀人行为也就结束。法,

益也就被实际的消灭,法,益就是他人的生命,权也被消灭了。不法状态也会发生。由此,继承犯的特点叫四位一体。四个要素同时。那第一就是行为二,结果三法意四不法状态。相同道理,伪证罪也是如此。你在法庭上做伪证。各位,只要你的伪证行为发表完毕,

那么就会妨害司法秩序。妨害司法秩序的结果一出现,这就意味着你的伪证行为也宣告重量。伪证罪就达到了既遂的程度。好,这个点简单了解。那么,第二种类型叫状态反相对有点重要。所谓状态犯指的是犯罪行为造成不法状态以后。行为重量,但是不法状态可以独立存在。那么,状态犯最常见的就是在财产犯罪中。比如,以盗窃为例,

我偷走了你的手机。偷走的那一刻,盗窃行为就结束了,就既遂了,但是你的财产损失的状态依然存在,你仍然是个受害人,被害人。正是基于这个原理。那么,记叙法跟状态法最大的区别就在于行为和不法状态能不能分开?那么,继续犯中行为和不法状态是分不开的同时存在,而状态犯中是必须要分开的。行为结束,状态还在,

这才叫状态犯,状态犯通常是发生在。我们讲的这个财产犯罪的场合,这一点一定要注意,像盗窃啊,诈骗啊,它都有可能属于状态犯。好,两个关联制度结束之后啊,我们去讨论追溯时效的意义。这一块总共有四项意义是比较重要的,第一是关于追诉时效的起算。我们立法在总则最后会讲到。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其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比如。五一拘禁李41将李四释放,那么其非法拘禁罪的追诉时效要从10月1号起开始计算。但是普通的犯罪不是。普通的犯罪通常是从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成立的,那一天就算了,而我们这个继续犯要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这是追诉时效的一个问题,大家把追诉时效的起算。把追圈起来。好,再看二正当防卫的时机。继续犯,因为犯罪行为是持续存在的。那不法侵害就一直存在,

既然如此,在行为继续期间是可以对他进行正当防卫的,比如像于欢案。那几个债权人控制了于欢母子非法剥夺其自由,在非法剥夺自由期间拘禁行为持续存在,可以对其进行正当防卫。好,这是正把正当防卫的正圈起来。三在犯罪继续期间,他人可以加入构成共同犯罪。各位,这不就是成绩的共犯吗?对吧,事前无同谋的共犯,我们说过不要看他既遂还是未遂,

你就看前罪的行为有没有结束,只要前罪的行为不结束,他人都可以加入。继而形成共同行为。成立共同犯罪。所以,在行为继续期间,他人可以中途加入成立共犯各位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为例,这就是为什么前面讲拐字头犯罪。张三拐了小花,打算卖出去。出去找买家,然后呢,给李四说你能不能替我看着小华,别让他跑,

李四同意了。本案中,张三是构成拐卖妇女罪,而李四呢和张三事前没有通谋,但是他中途加入了。张三的拐卖行为持续存在,李四中途加入,两者形成了共同的拐卖行为,所以对李四要定拐卖妇女罪的共犯。各位,如果你认为拐卖妇女罪不是一个继续犯。假如你认为他不是继续犯,这意味着张三把妇女拐到手就既遂了。到这一刻,如果认为拐的行为已经结束了。

那李四中途加入就不能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共犯了,就只能认定为非法拘禁罪了。当然,这个观点肯定是有问题的。因为我们前面分析了拐卖妇女罪是继续犯,所以它是继续犯,还还是不是继续犯,它对后行为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如果你认为他是继续犯后,行为人就构成了拐卖罪的共犯。如果你认为他不是继续犯,那后行为人就只能定非法拘禁罪,各位你可以想一想,在案例分析题中,一旦后行为人定性错误,

直接是扣掉一般的分数。所以提醒大家注意,拐字头犯罪都是继续犯。那么,有拐卖妇女儿童罪,就有一个对象犯叫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请问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继续反忙。当然不是因为它不是拐字头,它是收字头。但它的法理是什么呢?收买就是单纯的购买。那这个买的举动是瞬间就能完成的,一手交钱,一手交人。

买到手那么我们认为他就既遂了。买的行为也就结束了,它并不是我一直在持续买。而正是基于这个原理。我们立法上才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以后,如果再对妇女进行非法拘禁。这是要数罪并罚的。要按照收买罪和非法拘禁罪并罚。这就表明,买到手以后,这个行为就结束了,所以后续有非法拘禁才是第二个行为,才需要数罪并罚。那为什么拐卖妇女的时候?

如果非法剥夺妇女的自由,不并罚呢?因为拐卖最终的拐本身就包含着。拘禁或者剥夺被害人自由的内容。这是它最大的一个区别。好,请大家要务必注意,这就意味着如果张三收买了小华,买到手以后张三给李四说我要外出办事,你替我看着小华,不能让他跑,李四说好的。李四帮张三看小花,李四就不能构成收买罪的共犯,因为收买罪不是继续犯,

对李四就只能单独定。非法拘禁罪。这就是记叙它的意义,意义很重大,尤其是案例分析题。好,这是第三第三呢,大家把共圈起来。第四,继续犯的行为。如果跨越旧法和新法,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要按照新法来去处理。一律按照新法来处理。这是我们前面讲的。

刑法的溯及力问题。好,最后我们继续犯,怎么去处罚第五点?继续犯的处罚由于属于实质的一罪,只有一个行为不能数罪并罚,所以无论时间长短,都是按照一罪来论处。时间越长,量刑越重,它只是个量刑的情节,所以它属于实质的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那么,如果把我们圈起来的内容一二三这三项。

加上处断原则中的罪。属于实质的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把罪圈起来,叫正追共罪。正是正当防卫追是追诉时效,共是共犯问题罪,是罪数属于失之欲罪。不实行数罪并罚,正追共罪口诀呢,是源自我看了一个抗战神剧啊,抗日神剧。啊,当时呢,国民政府蒋介石呃要求呢,

要追究一些共产党员的罪行,所谓的罪行。啊,当时呢,这个的确不好记,没什么逻辑啊,所以叫正追共罪串起来吧,正正当防卫行为继续期间可以对之进行正当防卫。追追溯时效。追溯时效,从新为重要知识题计算。共在行为继续期间,他人可以加入构成共犯罪,属于失之以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最后,那个跨法犯。就按照溯及力去记就行了。跨法犯一律适用新法。好,继续办。到此结束,小结一下几句话。一个概念。四个特征。前两个主客观相统一,主观一个故意客观侵犯同一客体,后两个概念拆出来的概念拆解特征。犯罪行为是客体遭受持续的,不间断的侵害。

三推导出四。即犯罪完成造成不法状态后,犯罪行为使犯罪客体遭受持续性侵害。好一个概念,四个特征,紧接着讨论了三种类型,包括第一持有型犯罪,二不作为犯罪,三侵犯人身自由性犯罪。当然了,三类之外还包括一些小罪名,也有可能是。除此之外,我们讨论了。两种分类啊,

两种制度的区分,包括它和继承犯第二,它和状态犯的区分,这样的话就是一二三。四啊,一个概念,两种制度区分。然后呢?还有三种类型。四个特征。最后,我们讨论了继续犯的法律后果,正追共罪,时间效力怎么办?时间效力只要继续犯,

跨越旧法和新法,一律按照新法来处理。继续犯大功告成。解决继续犯,我们看第二个实质的一罪是想象竞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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