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泽兵 发表于 2024-4-16 16:09:57

33.第10章:共同犯罪(02)(Av823243245,P33)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关于共同犯罪的成立学说,理论上呢,有三个观点。大家想,所谓共同犯罪,一定要有相同。到底什么相同才能成立共同犯罪呢?我们要考虑三个指标,第一行为是否相同,第二故意是否相同,第三所触犯的罪名是否相同。根据对这三个指标要求的程度不同,又可以将共同犯罪的理论分成三种学说。

第一种学说是完全犯罪共同说。顾名思义。客观行为主观故意所犯罪名三个指标完全相同,才能构成共同犯罪。你按照这种观点。你共同犯罪成立的范围会非常非常的小。它是不合理的。那如果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说,他就认为首先不要求罪名一样。第二,客观行为主观故意。只要有一部分相同,在相同的范围内就能构成共犯。客观行为主观故意听清楚,只要有一部分相同,

也不要求完全相同。只要有一部分相同,在相同的范围内即可构成共同犯罪。不要求触犯的罪名相同。那么,第三种学说叫行为共同说,这种学说就认为成立共同犯罪。只要求客观行为有部分相同,主观上有意思联络就可以。而且这种意思联络既可以是故意的意思联络,也可以是过失的意思联络。如果按照行为共同说,共同犯罪的范围会会非常大。我想通过一个案例给大家呢,串一下三种学说,

我们就可以得知在研究生考试中,我们应该遵守哪种观点?远处来了个小花。张三李四站在路口聊天,看到小花以后。每个人的眼神都不一样。张三眼中的小花。穿金戴银气质非凡很土豪。李四眼中的小花真的很漂亮。张三,李四两个人一拍即合。张三说,钱归我,人归你。两个人共同对小华使用暴力拳打脚踢,

压制反抗。但。不知道谁一脚劈中了小花的脾脏,导致小花脾脏破裂,流血过多死亡。查不清到底是被谁踢中了。那就这个案例,如果根据完全犯罪,共同说他要求行为故意罪名都相同,才能成立共犯。本案中,行为不完全相同,一个是抢劫行为,一个是强奸行为,故意也不一样,

触犯罪名也不同。如果根据完全犯罪共同说张三,李四,那就不构成。共犯不构成。那如果不构成共同犯罪。那对两个人只能单独定罪。叫单独犯罪。那你单独犯罪,你必须要证明是谁的行为造成小花出现死亡,结果你能查清吗?查不清到底是张三踢的还是李四踢的,你查不清?那就很麻烦。那如果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说,

首先不要求罪名一样,第二,客观行为,主观故意有一部分相同,在相同的范围内就能构成共犯。张三,李四他们两个的行为有相同的地方吗有?他们两个共同对小花使用暴力,最起码有共同的伤害行为。主观上一个是抢劫故意,一个是强奸故意,但也都有对小花共同使用暴力的伤害故意。我们就找到了相同点,所以两个人就可以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如果在故意伤害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这就意味着。两个人都要对小孩的死亡结果负责,因为你是共同犯罪。彼此行为,相互促进,共同造成死亡结果与结果都有因果关系。那这个结果既能算在张三头上,又能算在李四头上。而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最终定罪的时候不要求罪名相同。所以最终张三构成抢劫罪,对死亡结果负责,属于抢劫致人死亡。李四构成强奸罪,对死亡结果负责,

属于强奸致人死亡。各位,这就搞定了。因此,这个学说是很合理的。那如果根据行为共同说,那更能构成共犯二人,客观有共同行为,主观上有意思联络,也能构成共犯。似乎在这个案例上,我们认为部分犯罪共同说跟行为共同说,他们之间是没有争议的,得出来结论是一样的。但是我们再看一个案例。

如果张三李四他们两个从山上一起滚下一块石头。下山以后,下山以后发现石头砸死了个人。各位张三,李四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是过失。他没有看到下面有人。如果根据完全犯罪共同说,成立共同犯罪要求客观行为,主观故意罪名完全相同。要求主观上必须要有故意这个案例中呢,张三李四没有故意是过失,所以不构成共同犯罪。那如果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说,也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部分犯罪共同说要求客观上有部分相同行为,

主观上有部分相同故意,而张三,李四没有相同故意。也不构成共犯。如果根据行为共同说呢,客观有共同行为,主观有意思联络两个人,商量好一块儿推下去,当然有意思联络了。而根据行为共同说,至于主观上是一种故意的意思,联络还是过失的意思,联络在所不问。因此,如果根据行为共同说这个案子。

就要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共同犯罪。但是这种理论,它跟我们的立法规定是直接冲突的呀,我们可以看一看,向前翻145页。看一看上面的法条,第二款。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各位,这就意味着按照立法规定,过失是不能构成共犯的,所以行为共同说的一些案例。

它跟立法规定直接冲突,我们不采纳。正是基于这个原理,我们的官方立场采取的是部分犯罪共同说。那这就意味着,只要在客观行为,主观故意这两个角度有部分相同,在相同范围内就能构成共犯。那大家就要找相同点了。比如绑架和拘禁。一定是重合与拘禁。你绑架要控制人质,再加上要钱。简单讲a和a+b一定是重合于a,找到这个相同点就可以绑架和拘禁,

重合于拘禁。抢劫和抢夺重合于抢夺。杀人和伤害重合于伤害。你只要能找出这个相同点,在相同的范围内,这个共同犯罪就能成立,比如像刚刚讲的暗藏杀心的那个案例。啊张三想杀王五,他骗李四说咱俩一起把王五打成残废,那李四同意了。李四是带着伤害,故意对王五使用暴力的。最终,王五死亡本案中。张三构成故意杀人罪,

李四构成故意伤害罪。杀人和伤害重合于伤害,所以我们只能表述张三,李四在故意伤害范围内成立共犯,但你不能认为两人。在故意杀人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根据我们刑法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是定抢劫分则会讲。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比如张三约李四一块去抢夺财物。而且张三偷偷的还带了一把匕首用于防身。李四对此不知情。两个人一起夺走了小花的包。后来被抓了警察一搜身哦,张三身上还带着把匕首。

各位张三属于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而李四对张三携带匕首不知情,没有抢劫故意,只有抢夺故意对李四只能定抢夺罪。两人构成共犯吗?构成在抢夺范围内成立共犯。切记,研究生考试采取的是部分犯罪共同说这个点很重要。两年前我看过一个经验帖,经验帖里面这样介绍说法,考刑法跟研究生考试刑法冲突真的好严重。法考刑法。主要采取行为共同说研究生考试刑法,主要采取完全犯罪共同说,所以请大家一定要注意。

不能用两种理论相互平移使用。我看完这个经验帖之后,我的天呐,这哪叫经验帖?这明明是教训帖。各位在法考中,它也不是说完全考行为共同说的部分犯罪,共同说跟行为共同说在法考中都要考的两种推理模式都要掌握。研究生考试从来也没有采纳过完全犯罪共同说的观点。我们采取的是部分犯罪共同说,这就很尴尬。我看完之后,我真乐的不行。我不知道这同学的法考有没有通过啊?这个有同学,

那我也通过了,各位这几年法考放水的确是有点严重,尤其是客观题啊,通过率比以前要高很多。那对于研究生考试,大家一定要注意,我们所采取的是。部分犯罪功能说这个是没有争议的。好,那怎么样能够成立共犯?我们就搞定了,从本质逻辑上来看,叫因果性一方行为促进,另外一方行为两种行为合二为一。力往一处使。

这是本质促进行为构成共同促进结果,构成既遂。共犯从成立条件上,内容上来分啊,主体条件,客观条件,主观条件。那么,支撑共犯成立的学说叫部分犯罪共同说好。共犯的成立,从正面到这一步就结束了。好,下面我们进入150页第三个标题,共同犯罪的认定。理论上,

通常以各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共同故意作为判断共犯能否成立的标准。考试分析列了六种情形,都是貌似共犯,但因为缺乏共同故意而不成立共犯。这六种情形考试分析几乎是一笔带过,没有详细分析,但是对付案例题是绝对不够的,所以今年一本通进行了详细的拓展。先看第一种是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这个简单啊。那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有两种可能,第一,双方都是过失。

第二,一方故意,一方过失。我们先看一看,双方都是过失。比如张三,李四是建筑工人,按照主管要求将砖头从地面抬到楼上,要经过一个木板通道。主管特意嘱咐木板承重量有限,每次只能抬50块砖头。那么,两个人为了图省事儿,少跑几趟,然后呢,

将砖头逐渐加码到了100块。穿越木板时,木板坠裂。砖头坠落砸死行人。两个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都有过失,但不构成共同犯罪,只能分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再比如张三,李四都是猎人上山打猎的时候,看到前面有动静相约,共同开枪,以为是头野猪。结果打死了另外一名猎人。而且被害人身中两发子弹都是关键位置,同时流血过多,

死亡答案中张三李四两个猎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都有过失,但不构成共犯。分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这是第一种共同果实。第二种呢,一方故意,一方过失,同样不构成共同犯罪。我走在马路上,看到马蜂正在和一个人相互的斗殴。我马蜂很凶残,把对方的耳朵都咬掉了。我一看我怎么回事,老马说大海快过来帮我,我说怎么了,

他说他想抢劫,我说好。我和马蜂一起合力将对方打成了重伤。事后才知道对方是个便衣警察。便衣警察正在执法,正在抓捕犯罪嫌疑人马蜂。各位马蜂有犯罪故意吗?有有袭警故意有伤害故意。但是站在我的立场,我被马蜂欺骗了,我以为正在执法的警察是不法侵害人,这就意味着客观上没有不法侵害,而我误以为。对方是不法侵害,我是假想防卫,

那么假想防卫怎么去处?理由过失成立,过失犯罪无过失,则属意外事件。但是假想防卫无故意,我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因此这个案例中我和马蜂就不能构成共同犯罪。马蜂成立袭警罪有可能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对我至多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我和马蜂就不能构成共同犯罪,这个点是容易考的。好第二一方故意,一方过失,还有其他情形太多了,比如日本有个非常有名的屏风案。

王五买了个屏风,上面的花案。图形非常美,王这个王五呢,就经常站在屏风前面这样看着。一动不动。仿佛若有所思。张三和王五有仇,打算把王五杀死,他就欺骗李四说呶,你看屏风后面有个雕像,你能不能透过屏风打中雕像?李四说,我肯定可以。但是这样的话,

就可以把别人的屏风打坏。张三说,没关系嘛,没人发现。然后在张三的欺骗下,李四朝着所谓的屏风后面的雕像就开了枪,一枪将王五打死。本案中,就王五的死亡结果而言。张三主观有杀人故意。而站在李四角度。李四没有杀人故意,他以为是雕像,他被张三欺骗了一方,故意一方过失,

所以就被害人的死亡。结果而言,双方是不能构成共同犯罪的。不构成共犯。但是就屏风被打毁的结果而言。双方都有这个故意,因此我们只能说什么张三李四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共犯。一个是教嗦犯张三,一个是实行犯李四,透过屏风。那么,紧接着,站在被害人死亡结果角度,张三有杀人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利用他人杀人要借刀杀人一样,

叫间接正犯,间接实行犯,而李四就只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此,就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二人是不成立共犯关系的。那最终怎么定呢?张三只有一个行为,教嗦他人杀人。这个行为既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透过屏风去击中被害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施行犯。想象竞合从一重定故意杀人罪。站在李四角度,既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又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一个行为两个罪,想象竞合从一种。原则上要定过失致人死亡。各位,这个案例就解决了,也是就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一方故意一方过失,双方是不能成立共犯的。好,这是第一个点过失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二那过失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要做个提示啊,差点忘了讲151页,上面有个提示,

司法解释有个例外规定,这块儿我们在交通肇事罪里面会讲。但是这既然是个例外规定,只能特事特办,不能推而广之。这个司法解释先简单看一看。第二,把他人作为工具利用的不构成共同犯罪。把他人作为工具进行利用。这样的话就存在着两个角色抬头第一。有个人叫行为人二将他人作为工具,即为工具人。所以它是行为人和工具人之间的关系。那行为人就构成了间接正犯,也叫间接实行犯。

间接实行。那针对间接正犯这种情况。理论上通常是分成以下两种。考试分析列了两种,其实。比两种要多,还有其他呢,我们先看第一种利用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犯罪。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我们推定他就没有辨认能力,控制能力。此时让他们去犯罪,其实就是支配了他们的犯罪行为。既然是支配,他们的犯罪行为当然要按照间接正犯来进行认定。

张三指使一个八岁的小孩儿去投毒,八岁的孩子对投毒既无辨认能力,也无控制能力。他不知道自己行为有社会危害性。此时,张三就将八岁的小孩儿当成了自己投毒的工具,类似于自己的手延伸了。因此,张三是行为人,小孩是工具人。二人构成,二人不构成共同犯罪,小孩儿无罪嘛,对张三只能单独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或者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间接正反。

再比如我找到一个八岁的小孩儿,我说去看那边有个包,你只要替叔叔偷过来,我就给你五块钱。孩子很开心啊,终于可以自己挣钱了,跑过去把包给我偷回来,我背着包就走,五块钱也没给。各位多损啊,盗窃罪的间接正犯。将小孩作为我犯罪的工具。此种情况没有疑问,只要是教嗦或者是帮助,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

以及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相关犯罪行为的。对特定的教嗦者,帮助者都要按照间接正犯来去处理这个小问题,请大家一定要注意。从考试角度。大家只要牢牢把握是行为人和工具人的关系就可以了。如果不存在这个结构,那对行为人是不得认定为间接正犯的。比如,在疫情期间就出现过这样一个案例,前面已经分享了张三。养了一只金毛。训练鸡这个金毛每天到隔壁的养殖场去偷一只鸡回来。各位此时能对张三认定为盗窃罪的间接正犯吗?不可以的,

因为它不存在着行为人和工具人的关系。并不是利用他人实行犯罪这个金毛,不是工具人,它是工具狗。所以对张三依然要认定为盗窃罪的直接正犯,这不是间接正犯。就如同我让我的狗去咬人一样,我也是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直接正犯这个小问题要注意。从考试角度,利用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或者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犯罪。对这个行为人要认定为间接正犯,这是共识。考试呢,也有可能考,

但是比较简单,那么更容易考的是第二种,是利用他人不知情的行为。利用他人不知情,其实就是种欺骗。通过欺骗,那就支配了他人的犯罪行为,继而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比如刚刚讲的那个日本的屏风案。张三欺骗了李四,让李四产生认识错误,他以为屏风后面是个雕像,其实是个人。那此种情况,李四构成过失,

致人死亡。那张三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李四就成为了张三杀人的工具。大家想想,这种人真的很可怜,对吧?他既是个人,他又是个工具,所以是个工具人。好,那利用他人不知情这种案子呀,有大量的案例。我想杀。岳鹏。但是我不想亲自动手。

我就抓了一条毒蛇,我找到马蜂,我说小岳岳最怕这种蛇,你能不能把这个蛇?甩到他的身上。马蜂说有毒吗?我说怎么可能有毒有毒?我敢这样拿着吗?然后呢,我就递给了马蜂,马蜂就拿起蛇啊,转转转扔给了岳岳鹏,小岳岳就被毒蛇咬了,咬过之后中毒身亡。各位,

我有直接杀岳云鹏吗?没有,但我欺骗了马蜂。在本案中,马蜂就成为了我的工具。利用马蜂的不知情,因此我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也叫间接实行犯,这种点应该很好理解。那再比如像医生欺骗护士。让护士去给病人注射毒药。哎,告诉护士说这个药是治病的,护士信以为真,注射给病人,

病人死了。那医生就是借护士的手去杀人支配了护士的行为,利用护士的不知情,所以医生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那护士怎么定呢?由过失最多成立过失犯罪。在此情形下,医生和护士他是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因为一方是故意,一方是过失。好,这是利用他人不知情,那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的间接正犯呢?

事实上,除了我们考试分析所列举出来的第一点,第二点,将他人作为工具以外,还有。那这种优势呢?主要是一种。实力优势。就应了中国话,人为刀足,我为鱼肉。我为鱼肉,意味着受人支配。那大家可以设想一下。这种实力优势。

他仍然是可以实现一方控制,另外一方将他方作为自己的犯罪工具。无论是司法实践还是理论上,都是认可的。考试分析是没有列的,如果考到了,大家心里面有数。比如张三用刀劫持小明。告诉小明的父亲,你现在去抢银行,如果不去,我马上杀了你儿子,你马上就要收尸了。那李四很无奈,就抢银行被抓了。

本案中,我们认为小明的父亲抢银行。这属于紧急避险,他迫不得已啊,为了保护自己的儿子生命。生命权最最高嘛,牺牲银行的财产权。迫不得已,但有同学说可以报警,各位你感觉如果他就是报警,小孩儿的确是存在着被杀的可能性,可能报警,警察过来也是收尸。所以这个时候对小明的父亲不应该定罪的。可以评价为迫不得已。

那问题是对张三怎么定呢?张三通过杀死小明相威胁,其实就支配了李四的抢劫行为,这就是一种实力优势。此种情况要认定为抢劫罪的间接正犯的。间接正犯,就是间接实行犯。一样的,我们司法实践中出现过真实的案例,这个案子还被最高人民法院选中,选中以后还评价这个案例,认为地方法院的判决可能有问题。那咱讨论一下这个案例。在某地,有个烈士陵园,

旁边有个湖张三小花在这谈恋爱。各位,这真的很安静,一直谈到了晚上十点钟。到了晚上十点的时候,刚好有三个小流氓从这经过,看到两个人卿卿我我,紧接着三个小流氓。就做了一件事。他他们三个人逼迫张三小花自己脱去自己的衣服。脱掉衣服以后。三个小流氓解开自己的腰带。将张三和小花的双手反捆于背后,就这样。就这样翻滚以后。

三个小流氓就进一步提要求。先给张三说,你去跟你女朋友发生性关系,让我们乐呵乐呵。然后张三说我才不愿意呢。三个小流氓就威胁他,说你不愿意也可以,老子就把你丢到湖里面去喂鱼。张三就害怕了,就同意了。小花就说你就是把我打死,丢到湖里面去喂鱼,我也不会同意的。三个小流氓就说哎呦啊呦呦呦,怎么舍得把你打死?

你要是不同意也行,那我就我们三个就替你男朋友。来那小花一听吓一跳,大家想小花就想那三个总总比一个。这个侵害更严重,对吧?他一想那不行,他就含着泪同意了。这三个小流氓呢,特别混账。他就不允许张三动。站在这儿,双手被捆,站这儿不能动,然后呢,

让小花以特别主动的态度去跟张三发生性关系。三个小流氓就坐在一排。就去观看。小华的确很努力。但是张三呢,就一直没成功。大家不要感觉哇,张三怎么能不成功呢?各位,你在那个状态下,你也不一定成功,那多紧张的状态,生命都面临着危险。一直没成功,三个小流氓就哈哈哈笑,

一边笑一边说张三,你就是个完蛋的玩意儿啊,给你创造这么好的条件不能成功。紧接着,三个小流氓又逼迫小花为张三做了其他的一些举动。判决书里面啊,用的词还算比较文雅啊,这个我还是大致说一下。呃,就逼迫小花呢?为张三说的叫口淫。啊,紧接着呢,这个张三就活过来了。然后呢,

发生性关系就成功了,在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三个小流氓坐一排,然后就在这看。就在这看。紧接着,张三发现了三个小流氓,笑的时候都仰着头哈哈哈笑,闭着眼。紧接着,张三趁三个人不注意。一抽身。他做了一个举动,他百米冲刺,一路一路狂奔,

然后呢,一头就扎进了这个湖里面。双手被捆扎扎进了湖里面,所有的人都蒙了,这要干嘛?自杀呀!再一看,不是张三就。游走了,游走了,各位它的水性多好啊,各位双手被捆,游走了,我都做不到。努力一下也可以,

各位。三个小流氓一看。也感觉很震撼,还算比较守信用,就没有再欺负小花,小花穿上衣服哭哭啼啼就报了警,三个小流氓被抓。小花的男朋友张三也被传唤到案接受调查。各位,这个案例怎么定?如果你是法官。对三个小流氓定什么罪?那第一种观点认为,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

强制猥亵侮辱的。原因是什么呢?那就是三个小流氓,以为官取乐找刺激为目的,以杀害相威胁逼迫张三小花当众发生。性教行为。但由于三人主观上没有建引小花的目的,因此应当认定为强制猥胁,侮辱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小花的性。羞耻心。检察院就抗诉认为,法院的判决不对。那么,法院紧接着二审的时候给了一个判决,认为。

三个小流氓以为官取乐找刺激为目的,以杀害相威胁违背妇女意志,逼迫张三与小花当众发生性交。该行为侵害了小花的性自主权。虽然三个小流氓没有直接奸淫小花的目的,但是将张三作为奸淫妇女的工具,因此应当认定为强奸罪。具体而言,就是强奸罪的间接适行犯。那这两个判决我个人是支持第二个判决的,这个案子是要定强奸的,定强奸的原因是什么呢?你毕竟是违背了小坏的性质主权。强行与小华发生性关系,虽然没有自己直接发生,

但是你将他人作为工具,实现了奸淫妇女的目的。这个判决才是合乎刑法理论的。这也是一种间接正犯所来自的,就是实力优势。当这种实力优势绝对不能理解成是上级对下级。比如县长给镇长说这个事情,你必须这么做,这么办。那镇长说好的,那我就去贪污,你让我贪污,我就贪污。各位县长,能构成贪污罪的间接正犯吗?

不构成,你可不能认为镇长是县长的工具人。在这个案例中,县长对镇长不是支配,充其量是教嗦。理由在于,按照我们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法下级对上级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予以拒绝,并记录在案。我们不是封建时期的管理这种关系。不是封建王朝时的上级和下级的关系,就在封建社会也达不到这种程度。很多开明时期的封建社会达不到这种程度,何况是我们,

现在你怎么能说县长让镇长贪污,镇长就必须要贪污,不贪污不行。县长支配了镇长的贪污行为,这很明显是不合适的。所以此种情况不能理解成是间接正犯。你不能认为这是实力优势,这一点大家一定要注意。好,这样的话,我们第二间接正犯就搞定了,将他人作为工具的。利用什么年龄智力,信息实力,信息就是利用他人不知情,

但无论如何,一定形成行为人和工具人。这种关系。好第三事前无同谋事后提供帮助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各位事后提供帮助人家的犯罪都结束了。你才去提供帮助。你怎么可能还有共同的行为呢?没有共同行为,那怎么构成共同犯罪呢?按照我们因果性的理解他人的犯罪行为,都已经结束了,那么你事后的行为对他人的犯罪行为。一定是没有促进的,无促进,

无影响,那就没有共同犯罪的问题。各位第一种以这个标题为中心,我们讨论三种情形,一如果事前有通谋。那肯定是成立共犯事前有同谋,至少是不是可以评价为那个共谋,一旦有共谋,你就会促进他人犯罪行为。如果促进结果不仅构成共犯,而且构成既遂。张三给李四说,你不是想杀王五吗?去吧,杀死之后我把你藏起来,

藏我家。警察发现不了,那李四就把王五杀了。然后张三把李四藏在自己家里面。各位在李四杀人之前,张三李四已经商量了。那请问张三答应李四杀人后,将李四藏于自己家中,对李四的杀人行为有没有促进强化?当然有促进李四行为。强化李四犯意。此时,两种力量合二为一,二人就共同了。李四杀死人。

这个结果跟张三的强化也是有关系的,所以张三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而且属于犯罪既遂。因此事前有同谋的原则上都是要认定为共犯的。只要这个人达到年龄,具备责任能力。那都是要按照共犯来处理的。就不要再对张三定个什么窝藏罪了。窝藏罪是一种事后犯罪,那什么情况才能定窝藏呢?向后翻。各位,如果事中有同谋,也是可以构成共犯的。事中同谋指的是在他人犯罪的过程中。

在犯罪过程中,你中途加入去帮助,那也能成立共犯,比如马蜂正在杀人。我加入进去和马蜂一块儿,将对方杀死,我有没有促进马蜂杀人的行为?有有没有促进它造成的既遂结果有?那我和马蜂同样是构成既遂,这就是共犯的因果性嘛。开头讲的那个底层逻辑。岳云鹏正在盗窃我,经过他一看,哎呦,大海呀,

我正在偷东西,我说好的岳老师棒。他说能不能用手机手电筒给我照个亮,我说没问题,我打开手电筒给他照亮,哎,他把东西偷走了。各位,我对岳云鹏的盗窃行为有没有促进?有对结果有没有促进有?我同样可以构成共犯。这叫事中同谋,这也行。那么,如果事前无同谋。

事后提供帮助的他不能构成共犯,事前没有通谋,事后提供帮助,你事后提供帮助他人的犯罪都已经结束了。岳云鹏偷东西。扛着赃物回家的路上,遇到了我,哎呦。满汉满头大汗。很辛苦。我说岳老师,你怎么了?哎呀,别提了,刚刚偷了东西,

没控制住,偷的太多,扛着很重啊,我说没事儿,我替你扛一会儿。就岳云鹏的盗窃,我们事前有同谋吗?没有。在他盗窃过程中有同谋吗?也没有。我是在他盗窃既遂以后才出现的。所以我对他前面的盗窃行为,还有他取得的赃物,这个结果我是没有起到任何作用的。我仅仅起了什么作用,

帮助他去转移这个赃物。这叫事前无同谋,事后提供帮助,帮助赃物转移赃物,对我就只能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啊,简称掩隐罪。各位,再比如。马蜂杀过人以后找到我。说大海能不能在家待几天,我同意了藏起来。各位就马蜂的杀人行为,

事前我们没有同谋。事中也没有同谋。换句话说,我对马蜂的杀人行为。没有任何影响贡献促进对其造成的死亡结果同样如此。我仅仅是他的杀人,已经彻底结束以后,才提供了帮助,让他藏在我家里面,所以对我只能定窝藏罪。明知是有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帮助,其逃匿只能定窝藏。所以我们共同犯罪的成立,你可以事前在犯罪之前先商量好,

这叫事前同谋,也可以在他人犯罪过程中中途加入,这也行。因为不管是事前还是事中,都可以形成共同的犯罪行为。但是他人犯罪已经结束了。你才出现,你才帮助转移赃物,你才帮助去窝藏犯罪人。那这种情况就不得再认定为共同犯罪了。好,这是第三种情形,总结一下啊,第一种是过失行为,过失犯罪不成立,

共同犯罪,第二,将他人作为犯罪工具的不成立,共同犯罪,第三。即事前无同谋,事后提供帮助的,不构成共同犯罪。第四,过限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各位这个点很难。我们的语速要降低一点点,讲不着急。过线行为又称之为。实行过限或者是共犯过剩。

这个板块在考试分析中寥寥数语。但是一旦涉及到案例分析题会非常复杂。我下面讲的内容非法学专业的同学能听懂最好,如果听不懂也不要感觉有遗憾。主要呢是针对法学专业的案例题。当然,非法学专业的同学有没有可能考这么难呢?可能前半部分有所涉及,到后半部分呢?呃,大家呢?大致理解,如果真是听不懂,心里面有点数啊。不要感觉哇,

我怎么跟不上,这很正常,因为从命题难度上案例题还是法学专业的,要更难一些很正常。好,那我们先分析一下什么叫过线行为,也叫失信过线。它指的是在共同犯罪中。有部分共犯人的行为。超出了共同故意的范围。超出共同故意的范围,所实施的行为被称之为过限行为。那么,这个过线行为所造成的结果被称之为过线结果。比如甲和乙共谋犯a罪。

共谋犯a罪,这个a罪就是共同的行为,这不叫过限行为。但是在犯a罪的过程中。甲又实施了一个避罪行为,并且造成了结果。我们实行过限要解决的问题,肯定不是a罪的问题,共谋犯a罪,那甲和乙对a罪行为都要承担责任的。问题在于,在犯a罪的过程中甲又实施了一个b罪行为及过线行为。这个过线行为还可能会造成过线结果。那b对b罪行为及b罪行为造成的结果应当让谁来承担责任?第一,

当然要让甲承担责任,毕竟是甲直接实施的,逼罪的行为。也是假直接造成的弊罪的结果。所以甲去承担,理所当然。这根本不是我们理论上讨论的重点。那关键的问题就在于乙。要不要对?甲实施的闭罪行为承担责任。也就是乙要不要对甲的这个过限行为承担责任?乙要不要对甲的过线行为造成的结果承担责任?也就是过线结果。这才是我们理论上讨论的重点。大家可以想一想,

我们要先提出一个原则。原则上就是甲在犯a罪过程中又犯了b罪。那这个行为和结果肯定要让甲来承担。所以实行过限,原则上当然是谁实施谁承担。其次,再再去讨论乙。各位乙对甲的过限行为要承担责任嘛,这是第一个问题。二乙对甲过线行为造成的过线结果要承担责任嘛,就这两个问题。我们还是以案例来串一下。首先,甲入户盗窃,乙为其望风。

两个人商量好一块去偷东西。甲入户以后,见到只有女主人一个人在家,他不仅偷了东西,而且还将小花强奸了。甲乙共犯之罪,是盗窃罪。a罪甲是施行犯,乙是帮助犯。在这个过程中,甲又犯了一个弊罪,强奸罪,这就是过线行为。而且造成了过线结果,小花的性自主权被侵害。

本案中甲实施了两个行为。盗窃加强奸,当然要数罪并罚。甲对这个过线行为b行为。也就是强奸行为及其造成的结果,一定是要承担责任的。那问题就在于望风的这个乙。首先,他要对盗窃行为承担责任,对盗窃行为造成的结果也要承担责任。这和实行过限没有关系,因为甲和乙共犯之罪就是盗窃。比较重要的问题就在于乙对甲实施的强奸行为。及过线行为要负责吗?对甲强奸行为造成的小花性自主权受到侵害的结果要负责吗?

这才是我们讨论的重点。大家猜一猜乙对甲的强奸行为要负责吗?那当然不负责了,因为乙和甲商量的是盗窃,乙主观上只有盗窃故意。而无强奸故意。既然只有盗窃故意,他就不可能对甲的强奸行为负责。如果你让乙。对甲的强奸行为负责。那甲和乙就构成强奸罪的共犯了,不合适吧?因此,就这个过线行为本身而言,那肯定是甲负责。

第二,乙如果对甲的过线行为及强奸行为不负责。那么,需要对甲的过线行为造成的结果,也就是过线结果负责嘛。过线结果就是小孩的性自主权受到侵害的结果。同样不负责。理由在于乙只有盗窃故意。他对小花被强奸的结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既无故意,也无过失,没有追求。他也想不到我们两个商量好是道歉,

你怎么能把别人给强奸了呢?所以最终的结论对甲应该是两罪并罚,盗窃加强奸,对乙而言就只能定盗窃罪的帮助犯。两人在盗窃范围内成立共犯,所以碰到实行过限,原则上是谁实施,谁负责,谁过限,谁负责。没过线的那个人。通常是不承担责任的。就对过线行为及其造成的过线结果,他是不承担责任的,这是原则。

但是有原则就有例外。无论如何,通过刚刚讲的这个案例,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原理。当两个人共谋犯a罪的时候。在这个过程中。甲又犯了闭罪。就这个行为本身而言。也就是过线行为本身而言。乙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因为我只有犯a罪的故意,我没有犯b罪的故意。那你实施避罪的行为,我没有故意,你怎么能让我承担责任呢?

所以就过线行为本身而言。没有过线的那个人是不承担责任的。但是就过线行为造成的结果而言。虽然说原则上未过限的人不承担责任,比如在这个案例中,乙对强奸行为造成的结果就不承担责任。原则上对过限结果不承担责任,但例外情形下,它是有承担责任的可能的。那什么时候有可能承担责任呢?各位看PPT。关键就取决于a罪和b罪的关系。如果a罪和b罪关系。非常的松散疏远构成要件上没有任何交叉,没有任何重合,

几乎是八竿子打不着。这就表明我们两个人共同犯a罪,那通常都不会导致b罪的结果,既然不会导致b罪的结果,那么你的过线行为造成结果就不能算在我的头上。就两罪关系不紧密不密切。它的判断标准就是构成要件有没有重合,有重合关系紧密,无重合关系不紧密。但是如果a罪和b罪关系很紧密。构成要件上有重合,那就表明关系紧密。那这个时候实施罪,它就完全有可能会造成b罪的结果。那这个时候没有过线的人。

对过线行为虽然不负责。但是,对过线行为造成的结果,他是有可能承担责任的。由此,我们就可以总结出一句话,先不要看书,你先大致听我讲,然后再带着你们看书啊。这个做题的标准就出来了。一对过线行为。谁实施谁负责。这个没有例外。没有过线的人。对他人的过线行为,

我肯定是不负责的,因为我对过线行为无故意。没有故意,我凭什么负责?第二,对过线结果。对过线结果那个过线的行为人肯定要负责,这是他直接造成的,这不讨论了。关键是没有过线的人,对这个过线结果要不要负责?那有一分为二。第一种情况是最常见的,那就是不负责。是吧,

你造成的过线行为和结果与我无关,不负责,这是原则。那这个原则为什么不负责呢?就是因为两个罪名之间呀。没有紧密关系。八竿子打不着,这种情况叫非重合性过线。a罪b罪无重合。b罪虽然是过线行为,过线结果,但是呢,和a罪无重合,非重合性过线。还是一句话,

谁实施?谁负责那么与非重重合性过线相对应的叫重合性过线?一旦a罪b罪有重合。各位一旦有重合,这就意味着。他有可能会承担责任了。但是承担什么责任呢?没有过线的人。对过线行为是不承担责任的。仅仅有可能对过线行为造成的那个过线结果承担责任。即使承担责任。也要求满足特定的条件,这个条件就是。仅承担。结果,

加重犯的责任。那我们就可以做个总结。总结就是,对于实行过限怎么办?原则,谁实施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没有过线的人对过线行为不负责,对过线行为造成的过线结果也不负责。这是原则,大多数情形。极少数情况下,没有过线的人,他可能要负责,但是这个负责也不是对过线行为本身负责,

因为我对过线行为是没有故意的,我肯定不负责。讨论的是它对过线结果要不要负责,它对过线结果要不要负责第一,如果有重合,第二,如果立法上规定了结果加重犯。同时,满足这两个点。没有过线的人对过线结果。才要负责。除此之外,一律不负责。我们就可以采取原则例外模式了。你只要搞定一个例外,

其他都是原则,例外是什么例外就是。两罪有重合。而且规定了结果,加重犯。仅在这一种场合下。没有过线的人对结果负责。除此之外,一律不负责。再强调一遍。例外就是。两罪a罪b罪就是两罪有重合。而且这个过限是指的b罪哦,b罪行为b罪结果指的是b罪,而且a罪规定了结果加重犯。

规定了结果加重犯,所以一有重合,二有结果。加重犯的规定满足这两个条件,没有过限的人。才承担责任,是不是很严格?除此之外,一律不承担,这就搞定了。非重合性过限,谁实施谁负责。重合性过限,承担结果加重犯的责任。所以它要满足两个条件,

一要有重合,二必须有结果,加重犯的规定。那有同学说,如果两罪有重合,但是没有结果加重犯的规定呢?没有结果加重犯规定依然是不承担责任的。那我们举个例子,一点点来,我们先看第一个案例,把刚刚的案例再拆一下。张三李四相约盗窃。张三入户李四望风。张三盗窃过程中强奸了女主人小花。文案中。

张三根本没必要讨论。张三是构成盗窃,加强奸,数罪并罚两个行为都是亲自实施的,亲自造成结果的,当然要并罚,要承担责任。我们需要讨论的是,李四第一,李四需要对张三的强奸行为负责吗?不需要。李四没有强奸故意,所以任何情况下对那个过限的行为。没过线的人是不可能承担责任的。不可能承担的,

他没有强奸故意不可能承担的。第二,那李四需要对张三强奸造成的结果负责吗?也不需要。因为盗窃,强奸有重合吗?没有没有重合,表明非重合性国限,谁实施谁负责。强奸结果是张三造成。张三负责,李四不负责。李四是无法预见,张三竟然会强奸的。我们两个就是计划去道歉,

你强奸跟我有什么关系,而且我怎么能想到你会去强奸我们耗的是财。结果你见色起意。对吧,所以谁实施谁负责。这个案例大家应该听懂了。那么再看,如果张三入户盗窃李四望风,张三进去以后。他发现主人在家,他是打算做小偷的,看到主人在家。他就把主人给杀死,偷走了东西。各位张三就直接从盗窃变成了抢劫。

那门外望风的这个人,李四李四主观上只有什么故意盗窃,故意有抢劫,故意吗?没有没有抢劫,故意他就不可能对李。张三的抢劫行为负责。对这个过线行为,李四就不负责了,好在这我就总结一下了啊,对过线行为没过线的人,因为缺乏故意,他不可能负责的。下面咱就不分析了。那其实有争议需要讨论的就是望风的李四,

要不要对张三抢劫行为造成的死亡结果负责?需要吗?那就看盗窃跟抢劫有没有重合有,即使你认为有重合与盗窃对吧?有同学说盗窃是a抢劫是a+b重合与盗窃。你就认为它重合于盗窃。重合性过限也只承担结果,加重犯的责任,请问盗窃罪有没有规定结果加重犯?比如盗窃致人重伤,盗窃致人死亡。当然没有,因为盗窃通常不会导致重伤死亡的立法者不可能这样规定的,你听过偷把人偷死的吗?所以即使认为有重合,

重合性过限,也只承担结果,加重犯的责任,但是盗窃罪没有结果,加重犯。所以汪峰的李四不承担责任。对这个死亡结果不承担责任。张三的抢劫行为,过线行为及其造成的死亡结果,过线结果完全由张三一个人负责,李四是不承担的,李四只对盗窃负责。帮助犯只对取得的财务这个结果负责,盗窃也是可以取得财物的。我想这个标准就很简单了,

以后做题目你就看啊,比如案例题告诉你啊,说张三李四共谋犯某罪a罪。在a罪过程中呢,李四又犯了个b罪。犯了个弊罪,李四犯弊罪,李四当然要承担,张三要不要承担带进去?非重合性过限,谁实施谁负责,李四负责。成为核心过线,那张三也只承担结果加重犯的责任,没有结果加重犯怎么办?

不承担有有,那他就要承担了。我们再看第三个案例。张三教嗦李四去伤害王伤害哦。李四见到王五之后,用刀砍王五,激烈反抗。这李四直接把王五杀死了。各位张三是教嗦犯,李四是实行犯问。二人共犯之罪是就是计划的罪名,是故意伤害罪。在这个过程中,李四超出伤害故意的范围,又实施了一个杀人行为,

造成死亡结果。请问有个点,我不想提了啊,就张三对李四的杀人行为不可能负责的。因为张三没有杀人,故意不可能负责的,如果你认为张三负责,张三就构成杀人罪的共犯了,不合适。那这个案例中,我们只讨论结果,对死亡结果怎么办?对死亡结果,那李四肯定要负责,就是李四直接杀死的。

对李斯特定故意杀人罪张三呢。张三教嗦李四去伤害,结果李四杀了人。张三对死亡结果要不要负责?关键看伤害跟杀人之间有没有重合?有重合吗?有重合于谁故意伤害?那重合于故意伤害我们,说重合性过限,只承担结果加重犯的责任,请问故意伤害罪有没有规定结果加重犯?有的既然有规定结果加重犯那张三。就要对死亡结果负责。张三就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李四构成故意杀人,二人在故意伤害范围内成立共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就是结果加重犯。因为张三的确对被害人的死亡没有故意,他只是教嗦李四伤害王五,对王五的死亡没有故意。但是虽然没有故意,但是你至少有过失吧,你教嗦李四去伤害王五,你应当预见到李四有可能致王五死亡的。既然对王五的死亡结果有过失。有教嗦伤害行为。有对死亡结果存在过失,伤害行为过失,

致人死亡刚好是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各位分析清楚了吗?这一块儿给大家提出一个做题思路哦,对过线行为谁实施谁负责,没有过线的人是绝对不负责的。对过限行为造成的结果呢?原则上没有过限的人还不负责,只有当a罪b罪有重合,且a罪规定了结果加重犯的时候。那么,没过线的人才要承担这个结果,加重犯的责任就这么多。再看看例。张三教嗦李四去盗窃李四在盗窃的途中遇到了自己的仇人王五,

他把王五给杀了。二人计划罪名是盗窃共犯之罪,这肯定不是过限的罪名。在盗窃过程中,李四又实施了杀人行为,过线行为,造成死亡结果,过线结果。问,那李四当然要负责了,盗窃加杀人,数罪并罚张三呢?就盗窃而言,不是过限的问题,两个人都要负责,

张三不需要对李四的杀人行为负责,那张三要不要对李四杀人行为造成的死亡结果负责呢?那就看盗窃罪和杀人罪有重合吗?没有任何重合,没重合怎么办?非重合性过限,谁实施谁负责?所以张三仅仅构成盗窃罪交错犯。李四盗窃加杀人数罪并罚。搞定再看。我再讲两个案例。最后一个案例特别难,非法学专业的同学听不懂,没关系的。可能你听到分则抢劫罪。

我想大家可能也能听得懂啊,没事试一试。倒数第二个案例。张三拐卖小花。找到好朋友,李四说,你能不能替我看住小华,别让他跑我去找买家。李四就同意了到这一步。张三李四是构成了拐卖妇女罪的共犯。共犯好,然后这个张三。出去以后。李四见色起意,把小花给强奸了。

当中二人共犯之罪,是拐卖妇女罪。有什么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故意的范围呢?那就是李四的强奸行为,还有强奸行为造成的结果,小花性自主权受到侵害的结果。班中,李四对拐卖要承担责任,对强奸也要承担责任,这就是他亲自实施的。那么,张三对李四的强奸行为当然不负责,因为张三没有强奸故意,也没有帮助强奸故意。第二张三对李四强奸造成的结果,

他人性自主权受到侵害的结果要负责吗?已然不负责,因为拐卖罪跟强奸罪。没有重合构成要件上是没有重合的,不能说拐卖跟强奸重合有包含或者是交叉交叉于谁没有交叉。所以最终怎么定?张三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基本犯。就是普通类型的,而李四构成拐卖妇女罪。原本应该是按照拐卖妇女罪加上强奸罪数罪并罚,但是立法上有特殊规定。他就将。强奸作为了拐卖妇女罪的一个加重情节做了规定。根据240条的规定。那李四就是属于拐卖奸淫,

被拐卖的妇女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张三仅仅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基本犯。那就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各位能理解吧。好,那我们再看最后最疑难的一个案例。这个案例是这样的。甲和乙商量好。去入户抢劫。甲抢劫,乙望风。在甲进去之前拎了一把刀。乙就把甲给拦住了,

说,大哥,我跟你商量一下哦,咱只要钱不要命,你可不能杀人啊。甲就说了,杀什么人啊,老子只要钱不要命。他就进去了,发现只有女主人一个人在家,一刀毙命,人头落地,搜搜索财物。然后左手提着头,右手提着财物,

他就出来了,见到乙之后给乙说来头归你啊,钱归我。乙一看吓一跳,说,大哥,你怎么又杀人啦?你违约啦?各位,那这个案例中两个人共犯之罪是抢劫。但是两人商量好是不杀人,这种抢劫对吧?你不能杀人。但是甲进去之后把人杀死了。他虽然被人把人杀死了,

但他其实还在抢劫罪这个范围之内呢。对吧,因为我们抢劫罪要求压制反抗取得财物。这个压制反抗是包含着把被害人杀死的手段,杀死对方,拿走东西,这也是构成抢劫罪,是抢劫致人死亡。本案中,二人共犯之罪是普通的,这种抢劫不杀人的抢劫结果呢?甲把人给杀死了,但也是构成抢劫的。那问题就在于,这个案例中,

望风的乙有杀人故意吗?肯定没有。所以对小花的死亡结果,乙不可能承担故意的责任,他没有杀人故意的。但是他有没有过失?抢劫致人死亡,它既包括抢劫故意致人死亡,它也包括抢劫过失致人死亡,这都是结果加重犯。本案中甲是典型的抢劫,故意致人死亡,压制反抗,取得财物,抢劫,

故意致人死亡,对死亡结果是故意,而望风的乙虽然对死亡结果没有故意,但是你有过失的呀。你都嘱咐你大哥了,大哥你可不能杀人啊,这表明他预见到了大哥有可能杀人。他对小花的死亡结果是个过失。那对死亡结果有过失,能不能构成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呢?也可以。我们讲罪责刑相适应的时候说过吧,抢劫致人死亡,对死亡结果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所以这个案例中,其实两个人都是构成抢劫致人死亡的,只不过一个是抢劫故意致人死亡,一个是抢劫过失致人死亡,想想这种题,如果在案例题中考到了。你有没有可能这样写啊?甲构成抢劫致人死亡,乙不属于抢劫致人死亡,你一旦这样写,各位。就会被扣。三分之一左右的分数。这不得了。好,

总结一下。过线行为谁实施谁负责没有例外。过线结果原则谁实施,谁负责例外呢?例外就是没有过线的人,也有可能负责没有过线的人,有可能负责只存在一种情形。重合性过限,且规定了结果加重犯。重合性过线且存在结果加成本,只有如此,没过线的人才仅仅需要对这个结果负责。除此之外,都不负责。各位听明白了吧?

好,这样的话,请大家把书翻到第152页幺五二页,我们例一讲过了。入户盗窃有强奸的案例,例二马上再提一下,这是做最后一个补充153页例一先拐卖再强奸的。讲过了例二教嗦盗窃又杀人的,讲过了,然后第二点下面。甲教促乙伤害丙丙激烈反抗,然后乙把丙杀死讲过了。然后紧接着153页向下面的例二和例三例二就是违约的那个案例。大哥,你怎么又杀人了?

就是例二。这个例三呢?例三就是盗窃跟抢劫的关系,盗窃罪没有规定,盗窃致人死亡,所以呢,他对实行过限行为那个抢劫行为造成的死亡结果是不承担责任的。只有重合性过限才承担结果,加重犯责任,没有结果,加重犯依然不承担,由此只剩最后一个案例,最后一个案例就是152页。最下面的例二。各位,

比如张三组织了一伙人专门从事盗窃,扒窃。各位,那张三肯定是构成盗窃罪。属于组织犯。然后这一伙人在盗窃过程中呢,其中有部分人。为了抗拒抓捕,当场将主人打伤,变成了抢劫分,则会讲这叫转化抢劫。从盗窃转化为抢劫罪。那么谁转化谁要构成抢劫罪?那张三要转吗?张三不能转,

因为张三组织别人是去盗窃,他主观上有抢劫故意吗?并没有。他只告诉别人啊,我们只能偷,不能抢,他没有抢劫,故意的。所以这个时候。那么,实行犯的行为在盗窃过程中转成抢劫?它是属于过限行为,那张三是不承担责任的,他对张三只能定盗窃。但如果张三这样说呢说。

兄弟们,大家放心大胆的去偷,这块儿都是我们的地盘儿,如果偷的时候被别人发现了,不要怕,该打打,该杀杀。假如他的小弟去偷真出现类似情形,而且转成了抢劫,各位。那张三肯定转,这就不是实行过限了,这表明张三主观上是能接受的,你到底是偷还是抢,我都能接受,

这都在甲的犯意之内,此种情况已经不是实行过限了。已经不是适应火星了。各位能理解吧,好这个点就到此结束了。以后做题目法本非法本非法本通常考不那么难,非法本一般怎么考呢?能考到。153页例一那种程度就差不多了,但是法学专业的同学,你们命题难度可以达到153页的例二。例三,这种难度都有可能。那正因如此,在这个点上,

我们做了一个拓展,这也是为了应对去年案例分析题考察形式的那种多变。我们做的一个拓展和丰富。好,我最后再多说一句啊。实行过限怎么办?原则谁实施谁负责?没过线的人要负责嘛,原则都不负责,只有一种情形,未过线的人要负责,而且仅仅对结果负责,对行为不负责。对过限行为不负责,那这个例外情形是什么?

就是重合性过限,承担结果价值观责任,双重限制一必须有重合性过限。第二,必须要接国家州办的规定,少一个都是不承担责任的。大功告成。第五,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这个前面讲过了,就是因为行为人主观上缺乏意思联络你,偷你的我偷我的。相互之间无交流,无沟通,无共谋。

这叫同时败。它指的是二人以上同时同地侵害同一对象。彼此之间缺乏意思联络,没有形成共同故意,自然不成立共犯。第六,在共同实行的场合,不存在片面共犯。各位,什么叫片面共犯呢?指的是对他人犯罪暗中相助的情况。简单讲,做好事不留名。那么,由于受到暗中相助的实行犯?

他并不知情,所以他不可能与暗中相助者构成共犯。那对于暗中相助者怎么办呢?一般认为可以按照从犯来处理。各位张三想盗窃围着王五家转一圈又一圈,哇墙太高爬不进去。这时候,李四就看出来了,张三的心思。李三和李四和王五有仇,他就趁张三不注意,悄悄的在李四,在王五的墙上。放了一把梯子。张三转回来一看,

哇,天降神梯翻进去,偷走了东西,对张三怎么定盗窃罪?实行犯。李四帮张三张三知情吗?不知道。那么,受到暗中相助的实行犯张三?他并不知情,他不可能和李四构成共犯的。那对李四怎么定呢?对李四。可以按照帮助犯,按照从犯来处理,

注意是可以按照从犯来处理,这是我们考试分析的原话。像这种情况太多了。比如张三。追杀王五拿刀砍。哇!王五一路狂奔,王五想的很简单,我只要冲出这个小胡同,外面有好多小胡同,我随便找一个地方藏起来。张三肯定追不上我。但这一幕被站在楼上的李四看到了,李四一看哟我的仇人正在被追杀,李四一想,

我好开心啊,怎么办?他也看出来了,王伍就想通过胡同的末端钻出去。紧接着,李四走下来。把胡同末端的这个铁门锁了起来。锁起来以后,他站在楼上接着观看王五跑到铁门这儿,一看铁门竟然被锁起来了,常年不锁的门,此时此刻竟然被人锁起来了。王五扬天长叹。天意如此。罢了罢了。

张三就把王五砍死了。在这个案例中,张三知道有人在帮自己吗?不知道,所以张三不可能和锁门的李四。构成共犯的。受到暗中相助的施行者。对李四根本不知情,所以张三不可能和李四构成共犯的,那对李四怎么办呢?你不定罪肯定不合适。有社会危害性,对吧?所以我们理论上认为,对李四可以按照从犯来处理,

就是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从犯。按照从犯来处理啊,这个小点要注意。好,由此我们。不构成共犯的六种情形就结束了,结束以后我们对不构成共犯的六种情形总结一下第一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二将他人作为工具的不构成共同犯罪。这种工具包括第一利用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犯罪。二利用不知情的人的行为,我补充了一个。实力优势。那种强制而形成的对他人支配。

这是第三点了,对吧?一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二将他人作为犯罪工具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啊,这第二点,第三点,事前无同谋,事后提供帮助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只能构成言引罪。或者是窝藏罪,包庇罪等相关犯罪,这是第三点。第四点,

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没有一丝联络,第五点过线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过线行为不构成共犯,那以上种种案例都是嘛,比如张三入户盗窃,李四为其望风,张三在盗窃过程中又强奸了女主人,强奸是过线行为。不可能就强奸构成共犯的。或者当张三在盗窃过程中变成了抢劫,那李四呢?没有抢劫,故意就抢劫行为,也不可能构成共犯的依次。

都是如此,第六,在共同实行的场合不存在片面共犯。啊,对,那个暗中相助的人怎么办?一般是可以按照从犯来论处来去处理,到此结束。一七年有这样一道题目。大家要运用我们共同犯罪的底层逻辑来进行拆解。甲约乙去偷电脑,乙不敢去偷,但答应负责找销路,请问乙是不是甲盗窃的共犯?事前有没有同谋有你按照共犯?

底层逻辑去推乙答应找肖路对甲盗窃的行为,有没有促进影响贡献有?有促进,有影响,有贡献两种力量合二为一,它让甲的盗窃变得更安心,更容易。为什么我偷完之后,有人给我负责销路啊?强化了甲的盗窃犯意,所以二人肯定是构成了盗窃的共犯。再看。甲得手后,将道德的十台电脑交给乙。那这十台电脑是甲乙共同盗窃所得。

他们是构成盗窃共犯的乙,找到了经营电子产品的丙丙,觉得电脑来历不明,就以一万的价格收购了价值45000的电脑。各位丙,能不能构成共犯?请问丙对甲的盗窃行为有没有促进?没有丙是在甲盗窃既遂盗窃取得财物以后,丙才去收的这个财物,收的这个赃物。所以丙对甲的盗窃行为无处境,甲丙对甲的盗窃既遂结果也没有处境。那丙不可能构成甲盗窃的共犯的。丙就只能构成掩隐罪a项,甲乙构成盗窃共犯,

完全正确,因为乙促进了甲的盗窃行为。二甲乙丙构成盗窃,共犯错误。丙是属于典型的事前,无无同谋,事后提供帮助。他对甲的盗窃行为没有促进。对甲盗窃既遂的结果也没有影响。所以他不可能构成盗窃罪的共犯。c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各位乙的确是构成盗窃罪的,共犯定盗窃罪,但不可能构成言引罪。

后面会讲这没有期待可能性,而且更重要的原因在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所以是掩饰,隐瞒他人的犯罪所得,而不是掩饰,隐瞒自己的犯罪所得。啊,我自己偷自己再卖掉。我怎么可能会构成言引罪呢?c项错。4d乙丙的行为构成言引罪的共犯错。乙不构成,只有丙一个人构成本题,就只能选a。

各位第一节到此结束。没那么难吧,第一节我们讲了什么一正一反。首先我们先讲了一个共同犯罪的逻辑,叫促进影响贡献。讨论了共同犯罪的做题标准,以实行范围中心谁对他的行为有促进,有影响,有贡献,拿过来作为共犯,无影响,无促进,踢出去和我不是一类。铺垫做好之后,我们从正面讨论了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主体条件,二人以上自然人和单位任意搭配。二,客观上有共同犯罪行为。从形式上看,有作为和不作为可以任意组合。从分工上看,有实行行为和非实行行为。实行行为分则规定,那么非实行行为是总则规定,非实行行为就包括教嗦行为。帮助行为,组织行为,共谋行为。但是以上这几种行为,

一旦是由刑法分,则独立规定了,你就不能再认为是非实行行为了,那就变成了实行行为。客观行为结束之后,紧接着进入主观,主观要有共同犯罪故意,第一,各共犯人要持有性质相同的故意性质要相同。认识因素,意志因素,各位大家只要关注意志因素那几个点就行了。共同故意,既可以是共同直接故意,也可以是共同间接故意,

也可以是一方直接故意一方间接故意,但是不要求具有相同的目的。不要求第二,各共犯人之间主观上有意思联络这个意思,联络是以实行行为实行范围中心向四周展开的。只要特定的人和实行犯之间有一丝联络就行了。至于教栈犯和帮助犯有没有意思联络?那这个根本就不重要,所以并不是要求所有的共犯人都必须具有一丝联络。以实行办为中心,能展开一次联络就足够了。好正面主体条件,客观条件,主观条件结束以后,紧接着我们就进入了。

不构成共犯的六种情形,一正一反构成条件不构成的情形,六种情形刚刚做总结,我就不说了。好到这一步,我们共同犯罪的基本问题就全部结束了。结束以后,我们下面要重点去讨论。第二节就是共同犯罪的形式,这一块儿考试命题的频率很高。难度系数没那么大啊,就轻松一点,共犯的形式结束之后,我们要讨论共同犯罪的种类,还有它的刑事责任。

好,我们休息几分钟再进入共同犯罪的形式。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33.第10章:共同犯罪(02)(Av823243245,P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