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泽兵 发表于 2024-4-16 16:09:46

32.第10章:共同犯罪(01)(Av823243245,P32)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请大家把书翻到第144页,从今天开始,我们就正式进入共同犯罪这一章。共同犯罪被称之为刑法理论的死亡之掌,因为这章难度大,而且观点争议是非常多的。万幸的是,研究生考试命题难度一般,争议问题几乎全部规避。我们有自己的主流观点和通俗观点。恭喜大家!那么,我首先要思考一下共同犯罪这一章,

它所处的逻辑体系位置。按照我们前面讲的内容。定罪标准是犯罪构成。以犯罪构成为中心犯罪在时间上的推进,是犯罪形态问题。以定罪标准为中心犯罪,在空间上的分布。就是共同犯罪问题。共同犯罪为什么是空间分布呢?理由就在于,一旦构成共犯,这就意味着。要划分主犯从犯和先从犯,根据作用大小,有这三个概念。

这就如同一个金字塔一样,主犯在最顶端中间从犯,然后携从犯,所以它是一种空间分布。共同犯罪的立法和理论价值何在?它到底是为了解决什么问题的?这是个前提,铺垫问题不是具体细节,所以请大家抬头不要看书,抬头看我。我们一起来讨论两个小案例,第一张三入户盗窃李四为其望风,张三偷走了价值五万元的财物。将王五家的财物偷走了。第二个案例,

张三,李四相约共同杀王五,同时向王五开枪。张三一枪把王五爆头而死,李四没打中。请问在以上两个案例中,共同犯罪的立法和理论主要是解决谁的问题?一张三问题二。李四问题三两个人的问题。我们认为主要是解决。李四的问题当然了,肯定会有同学认为解决两个人的问题,你的这个答案不能说错,但是不够详细,不够精准。

我们来分析一下它的道理。在以上两个案例中。不论是否考虑共同犯罪理论。对张三的定罪量刑其实是没有影响的,比如在第一个案例中,不管你是否考虑共犯,张三都要构成盗窃既遂。因为就是你张三亲自偷走了价值五万的财物。在第二个案例中。不管是否考虑共同犯罪理论,那张三都是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因为就是你张三一枪将王五爆头而死。因此,是否考虑共同犯罪,其实对张三而言没有影响。

但是在以上两个案例中。是否考虑共同犯罪理论,其实对李四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在低概率中。如果不考虑共同犯罪。想一想对李四能怎么地?人家李四就在门口站一站。什么也没干,也没进去偷,你凭什么对李四定罪?不考虑共犯理论在低干理中,你对李四是很难定罪的。在第二战例中,如果不考虑共同犯罪的问题,不考虑这种理论,

李四朝王五开枪,但是李四没打中,没打中,就只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是这个道理吧,但是以上两个案例,一旦我们引入了共同犯罪理论。这就意味着,在低干例中,对李四不仅要定盗窃罪的帮助犯,而且属于犯罪既遂。在第二个案例中,不仅要对李四定故意杀人罪,而且是属于故意杀人罪既遂。所以,

共同犯罪的立法和理论主要是为了解决李四的问题,对张三没有影响的。那么,由此就会产生一个问题。请问李四没有直接去偷,李四也没有直接打中,王五为什么要将这个结果算在李四的头上?李四肯定会反问我们的。我们会很自信的告诉他,因为你和张三构成了共同犯罪。所以结果也要算在你的头上。李四,如果追问一个问题,为什么我和张三构成了共同犯罪,那就要把结果算在我的图上呢?

这就涉及到了共同犯罪最核心的一个问题。按照我们前面讲的因果关系理论,如果要将结果算在一个人的头上,一定要求其行为和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所以你必须要证明李四的行为和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你才能将结果归属于李四的行为算在李四的头上。那么,这个因果关系到底如何去论证?在共犯理论中,我们存在着。违法共犯论,因果共犯论,责任共犯论,这三者不同的理论。那么,

我们本土观点更侧重的是一种因果共犯论。你共同犯罪四个字,何为共同?何为犯罪?我们可以拆开来看。大家可以思考,你凭什么说张三李四构成共同犯罪呢?从根基上来看,本质上来看。共同犯罪的本质就是因果性。就是因果关系,它指的是一方行为,能够促进另外一方的行为,能够使他方的行为变得更容易。更安心实施起来,

更容易成功。简单讲就是一方的行为,作用于另一方的行为,形成了共同的行为。比如,在第一个案例中,张三有盗窃的实行行为,入户盗窃。李四虽然没有直接去偷,但是你李四帮助张三去望风。他对张三盗窃的实行行为有促进。有影响,有贡献,它使张三的盗窃变得更容易,更安心。

所以李四促进了张三盗窃的行为。二人就构成了共同。那么,这种作用,这种促进到什么时候结束的呢?到张三偷盗手既遂的时候再结束。所以,促进行为构成共同促进既遂结果,那当然是构成既遂。那经过这个案例就可以得出,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造成结果,它是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就是我亲手去偷的,当然有直接因果关系,而帮助犯和教栈犯。

如果和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那也是一种间接的因果关系。比如,在第一个案例中,李四和结果的因果关系,李四是通过张三的实行行为,通过作用于张三的行为。帮助张三的行为。来实现对他人财产的侵害。所以它具有这种间接性的特点。在第二个案例中,同样如此啊!李四,虽然你没有打中,但是你和张三相约杀人,

你会强化张三杀人的犯意。你们共同开枪,你会强化张三杀人的行为,而这种强化一直到张三打中对方为止。所以李四。促进了张三杀人的行为构成,共同促进了张三造成的死亡结果,那就构成既遂。这样的话,我们就可以从根上去分析为什么李四没有造成结果,依然要对结果承担责任,就是因果关系的问题。这个点如果大家要是能听得懂。不要看书,抬头我们接着去分析。

那我们做共同犯罪类的共同犯罪这一类的题目。就有个非常清晰的思路。先确定那个没争议的人,再讨论有争议的人。没争议的人通常是实行犯。即使不考虑共犯,对他都能定罪处罚。先将实行犯固定下来第二步。再讨论谁对实行犯有影响,有促进,有影响,有促进。拿过来,咱俩是共犯。无影响,

无促进,踢出去和我不是一类。所以,共同犯罪的共同指的就是两者相同。指的就是一方的行为,能够促进另外一方的行为。实行犯对客体的侵害是一是一股直接的力量。帮助犯教栈犯对客体的侵害是一种间接的力量。但是你的帮助行为促进了他的实行行为,此时两股力量就合二为一。合二为一,那就变成了一股共同的力量及共同的行为。那共同的行为造成了结果,那么每个人对结果的发生都有作用,都有贡献。

这个时候结果当然要算在每一个人的头上。这就是因果关系的论证原理。所以我们做共犯题目的时候,大家一定要注意先找那个没有争议的实行犯,确定好之后谁对他的行为有影响,有促进,拿过来作为共犯,无影响,无促进,踢出去和我不是。一类大功告成。一旦这个底层的逻辑建构起来,后面的细节问题是好讨论的。144页,我们先大致看一看共同犯罪要讨论什么问题。

首先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当然了,它的反面是不构成共犯的情形。第二,共同犯罪从形式上。可以分成四类八种。啊四类八种三讨论共同犯罪人的责任问题,主犯从犯携从犯。还有按照分工来分,还有一个教栈犯问题。最后呢,讨论共同犯罪与停止形态。很多人构成共犯,有的人终止了,那其他人怎么办?

我们要一并进行讨论,那先看基础问题,叫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需要提醒大家,按照我们刚刚讲的原理。一定要有共同行为,共同行为的体现就是一方行为促进,另一方的行为两种力量合二为一。促进行为构成共同促进结果,构成既遂,这一点一定要注意,后面那疑难问题都会用到它。那我们先看一看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与单独的自然人犯罪相比较,共同犯罪,

它的危害是更大的,因为各共犯人彼此联系,相互配合,指向同一目标。它更容易达到既遂的状态。当然了,有同学说也不一定吧,不是有这样一句话吗?不怕有神一样的对手,就怕有猪一样的队友,各位这毕竟是个例。从共犯的成立条件上来看,我们必须要讨论立法规定。刑法第25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要有两个犯罪主体,然后呢,共同犯罪,而且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正是基于立法规定,我们可以拆出共同犯罪的三大要件。第一,共同主体条件二人以上。先向后翻翻一翻啊,我们看看框架,第二一百四十六页客观条件是客观上有共同的犯罪行为这一块呢。很详细了,向后翻三一百四十八页,主观要件主观上要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各位,这一判断会发现所谓共同犯罪,共同拆除主体条件,犯罪主客观相统一,客观有共同行为主观。有共同故意不就是三个条件嘛,那三个条件下面的细节,我们只要能理解就行了,又不需要背。那么,从第一个主体条件开始。共同犯罪从客观上看。我们认为它的社会危害性要比单独犯罪要大很多,其主要体现。那就体现在犯罪构成上。

站在主体角度,毕竟是有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它与单独的自然人相对比,那么人多力量大,危害性当然也会更强。两个以上犯罪主体,这个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当然了,这个自然人给单位必须要符合主体资格。自然人比如说达到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这个单位要满足法律规定主体资格主观要件。也就是符合前面讲的单位犯罪的那个规定。那么,

从形式上来看。两人以上。都是可以构成共同犯罪的。那这个两人以上就包括以下三种情形,第一人加人。两个自然人,二人家单位,一人一单位,三两个单位,这都能构成共犯的。那最典型的情形当然是两个自然人构成共同犯罪。但这个自然人必须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少了一个要素,它就不是一个合格的主体,

缺乏犯罪主体,它就不构成犯罪,不构成犯罪,那只有一方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那怎么可能是共同犯罪呢?比如甲15岁,乙16岁。有以下几种可能,抬头看我先不要看书,各位第一。如果甲。教嗦乙去盗窃甲15,乙16。甲有达到盗窃罪的年龄吗?没有甲无罪,

那就只能对乙单独定罪处罚。这不是共同犯罪,反过来,如果乙16乙教嗦15岁的甲。去道歉,那甲无罪,乙有罪。还是对乙单独定罪,属于盗窃罪的,间接正犯,后面会提这个问题啊,此种情况一般只能按照间接正犯去处理。也是单独犯罪。第三,如果两个人相约去抢劫,

因为不管15还是16都达到了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年龄,那二人就构成了共同犯罪。而这种情况就是典型的共犯。需要提醒,如果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与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此种情形不构成共犯。只能追究达到年龄,具备责任能力的这一方的刑事责任,通常对他们认定为间接正犯或者间接使用。实行犯它的含义一样啊,间接正反间接实行犯。

好,第二两个以上单位也可以构成共同犯罪,这块儿就不需要做过多解释了。我们前面在讲单位犯罪的时候也提过,比如甲乙两个公司共同逃税,共同走私,共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这都能构成共犯的。当然了,要求这两个单位都必须要满足单位犯罪的要求。主体资格。主观要件,这都要满足的。这个小点,请大家注意。

好,再向后我们看第三。第三是一个自然人,加上一个单位构成共犯,比如甲公司要走私。这个乙是个自然人,就主动联系甲公司,说我这边有发票甲的,可以帮你们。可以卖给你们。各位,那甲就构成甲公司就构成走私普通货物品罪,而乙就构成了本罪的共犯。两者之间完全能成立共犯。好主体条件结束以后,

下面呢,我们要重点讨论客观要件。你构成共同犯罪。一方行为促进,另外一方行为,所以要求呢,双方要有共同的行为。就这个促进这个因果关系,是必须要具备的。那下面我们思考一下。客观上,有共同行为。我们对共同行为呢,会分两个角度去讨论。第一,

从形式上怎么看?第二,从分工上怎么看?难点是在分工上,因为内容比较多。我们先看第一种,从形式上我们可以将共同犯罪的这个行为。分成作为和不作为。存在三种可能一。两个人的行为都是作为。然后呢,合在一起变成了共同犯罪行为,二两个人的行为都是不作为。三一方作为一方不作为。两人行为都是作为很简单,

比如两个公司一块儿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那么,这两个公司都是作为形式。然后呢,构成了走这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同犯罪。张三李四一起杀王五,都用刀捅,这肯定是作为的杀人。那共同的不作为也有,比如两个公司一起去逃税,201条的逃税罪不履行纳税义务。这不就是共同不作为吗?爸爸妈妈看着小孩儿马上淹死了,都不救,你看看我,

我看看你,等着孩子被淹死,共同的不作为。还有可能是一方作为一方不不作为,爸爸杀小孩儿,妈妈不制止。妈妈就在旁边看着。爸爸把自己的儿子弄死了,那这个案例中,父亲作为母亲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他们两个结合一块。所以,共同犯罪行为啊,它的形式是。

仁义的作为不作为,作为加不作为,这都可以。那紧接着,从分这个具体形式上结束之后啊,那从分工上来看呢?从分工上来看,共同犯罪行为。可以分为,比如共同实行行为。还有一方实行行为,另外一方呢,是非实行行为,这都有可能存在。那么,

实行行为,我们前面在讲犯罪形态的时候提过。它指的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行为。那张三李四一起抢劫王五。使用暴力压制反抗。两个人都是实行行为。所以他们称之为共同实行犯。后面也会讲,这就叫简单正犯。简单共同犯罪。那么,这个共同实行犯,意味着每一个人都是实行行为,都是实行犯。它是最典型的共犯形式,

比如咱俩一块儿去偷东西,约好那肯定是一块儿去偷,都动手一块儿抬。那就是共同实行犯,那这种共犯形式非常简单。在认定的时候呢,也要遵守共犯的规则,叫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啊,这个责任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咱一会儿再去讨论。但是除了这种实行行为以外,大家可以看一看幺四六页最下面那个括号二上面是不是有一段话?我们再去看一看,还有可能存在着非实行行为。

先圈几个字啊,是由刑法总则规定的。在实行行为以外,对实行行为起着指使嗦使,帮助补充作用的行为,但这个概念本身可以不记,但你要知道,非实行行为是有刑法总则规定的。那具体就包括,比如像预备行为,它不是实行行为教嗦行为,帮助行为组织行为,甚至共谋行为。这些行为它都不是实行行为。那我们就从这几类非实行行为逐项讨论一下,

先从第一个那就是教嗦行为这个简单啊,张三教嗦,李四盗窃教嗦,李四抢劫。那就构成盗窃罪,抢劫罪的教嗦犯。他并没有直接去偷,也没有直接去抢。但是我们前面说了,这种非实行行为必须是总则规定的,如果刑法分,则将某种教嗦行为。规定在其中。这个教嗦行为既然是刑法分,则规定的,

它就变成了一个罪名的实行行为。理论上称之为教嗦犯的正犯化,就本来可能是个教嗦犯,但是呢,立法者特意将这种教嗦行为规定为了实行犯。他的地位就提高了嘛。比如教嗦他人做伪证。各位,按照我们正常原理,是不是要构成伪证罪的教嗦犯?教嗦别人做伪证,当然是伪证罪的教嗦犯,但是立法者直接就规定此种情况叫妨害作证罪。妨害作证罪的法条是以暴力,威胁,

贿买等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那么,这个地方指使他人做伪证,原本是伪证罪的教栈犯,但立法者直接将他规定为妨害作证罪的实行行为。既然规定为妨害作证罪的实行行为。就不能再按照教头犯来处理了。所以提醒大家注意,此种情况叫教嗦行为的正犯化。非实行行为是在总则规定的,刚刚讲的这个点已经在分则具体罪名中规定它就是实行犯。实行行为,帮助行为是第三点。帮助行为是对他人犯罪行为的帮助。

那这种帮助既包括物理帮助,也包括心理强化,二选一有一项都可以,所以物理帮助,比如提供工具。离寺杀人张三提供一把刀。李四是实行犯,张三是帮助犯。李斯杀人!张三站在旁边加油呐喊,摇旗助威。那张三也是帮助犯,这叫心理帮助犯。物理心理二选一都可以成立,成为帮助犯。

相同的道理,那这种帮助行为也是总则规定的,我们总则规定的有从犯。就帮助犯,就是属于从犯的一种。那么,如果这种帮助行为已经在刑法分则中,在具体罪名中被立法者做了详细规定,此种情况就不能再按照帮助犯,帮助行为来认定了。我们一般称之为叫帮助行为的正犯化,或者叫帮助犯的正犯化。最典型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它原本是相关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帮助犯,

但立法者将这种帮助行为直接规定为犯罪。这也表明,立法上有针对的进行特殊预防。所以呢,此种情况直接认定为实行犯。大家一定要牢牢树立一个底线。分则规定的行为是实行行为。非实行行为要在总则规定。如果看着像非实行行为,但是在分则中已经具体规定了。既然在分,则中规定只能按照实行犯来进行对待。刚刚讲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还有我们危害公共安全中的帮助恐怖活动罪,这些都是典型的帮助犯的正犯化。

好第四是共谋行为。共谋就是商量,不要记概念,能理解就可以了。这主要是为了应对。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的。所以共谋行为指的是双方共同商量犯罪的方案。作案的计划等等。那么,共谋本身就是一个行为,我们两个商量好。怎么去犯罪?各位,这本身就是一个行为,举个简单的例子,

比如马蜂找到我说迟老师,你认识小花吗?我当然认识了。她漂亮吗?我说非常漂亮。紧接着,马蜂又说,那你想强奸小花吗?哦,我说这个哎呀,可以当时脑子一抽风,我竟然同意了。他说那太好了,他说这个。强奸怎么实施呢?

我不是很有经验,我说我也不是很有经验,对吧?但是呢,我可以给你提个建议,咱俩商量一下,老马说好啊。我就给他提出以下几个点,第一。千万不要晚上去,晚上每个人的戒备心都很强,你早上去七八点钟一敲门,谁能想到大早上去过去强奸啊?马蜂一听有道理,我第二你敲开门以后一定不能进入他家里面强奸,

否则他大喊大叫,周围的邻居刚好是起床上班的,时间肯定能听到你会被抓的。他说有道理,那怎么办?我说第三,你以一个比较新奇的理由把小花儿吸引到一个偏僻的地方,然后果断一些。他然后呢?我第四将他扑倒在地,脱衣服卡脖子压制反抗速战速决。他速决以后怎么办?我第五转身就跑,跑的时候不要回头,如果警察发现了对我们两个进行抓捕,

你不能供出我,我不能供出你。他说没问题。而且我分析了第三点,那就是强奸往往只存在着被害人的口供。警方如果没有拿到充分的证据,是不足以对你定罪处罚的。如果你被警察抓了,你就一口咬定你们之间是卖淫嫖娼。马蜂说你可以呀,我说我也不大懂。我们两个就约好第二天早上七点钟在小花门口,不见不散。但第二天。我后悔了,

我怎么能做这种禽兽不如的事情,我不能去的,我就把手机关机,我接着睡觉。到了约定的时间,马蜂一看我没来。特别生气。我又放他鸽子。紧接着,马蜂就按照我们两个商量的强奸方案,把小花给强奸了,而且一边看强奸一边看剧本儿啊,第一部,第二部,第三部。

啊,强奸结束,逃跑被警察抓了。各位本案中,我虽然没有直接去强奸,但是大家认为要不要追究我强奸罪的责任?当然要。这就是参与了共谋。那我的这个共谋对整个共同犯罪起的作用其实是很大的。具体的方案计划都是我提出来的。所以对我当然要定强奸罪,而且是既遂,因为一我促进了马蜂的强奸行为。二,我对马蜂强奸既遂的结果也是有促进的。

马蜂它强奸既遂,正是按照我的计划,按照我们商量的方案。得以实现的跑都跑不掉。好,这样的话,共谋行为就特别好理解。共谋行为在现场,即使没有直接实行,同样也成立共犯。就像刚刚讲的这个案例。即如果第二天我真去了,我就在门口站着,我站脚助威,我望风。

那么我没有亲自去实施强奸行为,那我肯定是共犯,因为我在家睡觉都是共犯,我到了现场,我更应该是共犯。否则的话,天理难容啊,这就是共谋行为。好,这个例一例二例三就特简单例四是事物中的一个真实案例,大家简单了解一下就行了。甲乙两个人见有人赌博,就想黑吃黑,把他们赌博的那个钱抢走,他们也不敢报警。

商量好之后,张三给李四说,只要我对你使了一个眼色,我们就一起上。李四,说好的没问题,在这个过程中,张三就频频向李四试眼色。眼都快挤瞎了,这个李四就一直不敢动。张三一看这小子没出息,自己将人打倒,将赌资抢走,和李四一块儿逃跑,然后分赃。

办案中,李四有没有参与共谋?有他有没有强化张三的抢劫心理?有对张三的抢劫行为有没有促进有?促进行为促进结果,李四构成抢劫罪仍然是既遂。党支案例中,大家都知道谁的作用,大张三。因此,张三是主犯,李四是从犯。好结束。那第五个问题,组织行为此种情况呢?

也是属于非实行行为。切记,非实行行为只能靠总则,一旦组织行为被分则中的罪名所规定。这个组织行为就不再是非实行行为了,就是实行行为。比如,向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这是一个具体的罪名,罪名中就有组织这两个字,组织就是本罪的施行行为,你可不能再将它认为。属于非实行行为了。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同样如此。所以只要有刑法分则的明文规定,全部都是施行行为。那如果没有刑法分则的明文规定,那这个时候组织行为才有可能按照共犯行为,非实行行为来去处理。比如,盗窃集团,诈骗集团,尤其是电信诈骗集团。张三是电信诈骗集团的老大。他组织了一批小弟对别人进行诈骗。张三有亲自骗吗?打电话骗并没有。他指明了方向。

培训他的成员。进行话术的训练。但他并没有直接对被害人实施诈骗行为,那这个时候张三就是一个组织犯。在整个电信诈骗犯罪中起组织作用,属于首要分子,这就是一个非实行行为。一旦这个组织行为在具体罪名中被详加规定,那一定就是个实行行为了。好,这个点到此结束。像我们刑法分则规定的,组织卖淫罪,那这个组织行为一定是实行行为。好客观行为,

我们结束以后做个小结,内容比较多,首先从形式上分作为和不作为。二从分工上分实行行为和非实行行为。非实行行为我们讨论了教嗦行为,帮助行为,共谋行为和。组织行为,那这些非实行行为的特点就在于它属于总则规定,而不能在刑法分则中。直接作出规定,一旦在分则中直接作出规定。那它就是属于实行行为。那有同学说为什么分这么细呢?因为它方便,

我们去理解什么叫共同的行为。比如刚刚讲的张三是电信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他组织整个集团领导整个集团。但是他没有亲自实施诈骗。我们这时候抓人的时候,通常按照线索来看,一般是直接抓。那个打电话诈骗的人,他是实行犯,把他抓起来,以后谁是他的共犯,谁对他有促进,谁对他有影响,谁就是共犯,那组织者对他有促进吗?

当然有,所以首要分子。就是他的共犯。而那个首要分子起组织作用,当然也是主犯。这对于我们去准确理解何为共同行为,它是有很大的帮助的。成立共同犯罪,不光看共同。有因果性。主体二人以上,而且要求犯罪主客观相统一,客观已经分析结束,进入主观要件,主观上要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那么,共同犯罪故意?故意犯罪。我们已经讨论过这个问题,我们说犯罪故意,它是由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组成的。认识因素对行为结果以及它们之间因果关系这样客观事实的认识。二对行为结果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认识。那么,共同犯罪和单独犯罪比起来,又具有自己的特点。比如,我一个人去犯罪。叫单独犯罪,我只要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

事实等等。就够了,但是在共同犯罪中,其实他有两层认识,不仅要认识自己的,而且要认识自己和小伙伴儿共同实施的行为。当我们两个一块去抢劫的时候,我不仅可以认识到我的抢劫行为。抢劫行为可能造成的结果还有它们的危害性,而且我还能认识到除此之外的我们共同实施的这个抢劫行为。这个共同实施的抢劫行为。他的行为性质。结果危害性我也都要有认识到,这是第一个层次。就是跟我们前面的认识因素保持一致就行了,

第二层意思,那就是在共同犯罪中,行为人肯定能认识到自己是在和别人一起实施犯罪。比如咱俩一块抢劫,我一定能认识到我在和你一起去,我有小伙伴的人。对吧,我是有小伙伴儿的人,那同样你也能认识到和我一块儿共同实施抢劫,所以它要存在着这种意思联络。这是认识因素。那站在意志因素上,当然是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毕竟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既然是故意犯罪,

有意志因素,意志因素就是希望或放任。通常情况,两个人都是直接故意。张三李四一起杀王五都用刀捅,都在追求王五的死亡结果出现。直接故意也有可能是共同的间接故意。共同放任。比如爸爸妈妈都不养小孩,放任孩子死亡,结果出现。不作为形式的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对死亡结果间接故意。第三,甚至有可能一方是直接故意,

一方是间接故意。比如张三进行集资诈骗。而这个李四帮助张三吸收存款。其实李四已经认识到了,张三有可能是集资诈骗。有可能是。那李四呢?放任不管,放任出资人财产损失结果发生,后来张三拿到钱之后。卷款逃匿。那这个案例中,张三构成集资诈骗罪,而且是属于直接故意,他的目的就是骗别人钱,

而李四呢,是这个间接故意。因为首先他不知道张三确定要实施集体诈骗。不知道张三确定要实施,他只是明知张三可能实施,他仍然放任不管,所以一方直接故意一方间接故意。正因如此,站在主观要件上看。所以二人以上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那就分认识因素,意志因素。认知因素就同前面讲的犯罪故意就行了。了解一下就可以了,意志因素这一块有可能涉及一个选项。

就是在共同犯罪中,双方能不能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或者一方直接故意一方间接故意都可以。这样的话,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就结束了。主体条件,二人以上。人加人,人加单位,单位加单位都行,满足资格都可以。二,客观条件客观,有共同行为,

先分析的是形式啊,作为和不作为,然后讨论分工。实行行为是一类非实行行为是一类非实行行为,我们讨论了教嗦,帮助组织共谋。那么,不管是哪种,那都可以与他人形成共同行为,进而构成共同犯罪。主观有共同故意认识因素,意志因素,重点是在意志因素。二人以上构成共同犯罪,可以是共同直接故意,

共同间接故意或者是一方直接故意,一方间接故意,最后提醒一个点。成立共同犯罪只要求主观上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不要求双方有共同的犯罪目的。法条规定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有相同故意就行了。比如张三。绑架了王五,问王五的家人勒索书金。各位,这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构成绑架罪。张三就欺骗李四,跟李四说,哥们儿,

帮我看着王五这小子欠我钱不还。你帮我看着他,我问他家人去要钱。李四信以为真,就控制住这个王五。那张三主观上是勒索财务目的,而李四呢?李四是帮助张三索回欠款。李四主观上根本没有帮助张三勒索财物的目的。对吧,所以这个案例中对李四是不能定绑架罪的主客观相统一,李四主观上只有。索回债权的目的。实现债权的目的,所以对李四只能定。

非法拘禁罪,因此两个人就只能在非法拘禁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为什么是非法拘禁范围内呢?因为绑架跟拘禁比起来。它是有重合关系的,我们幺四九页共同犯罪的成立学说很快就讨论这个问题。因此,在这个案例中,即使两人的目的不同,一个是勒索财务目的,一个是要帮助他人实现债权的目的。目的不同,但依然是可以成立共犯的。相同的道理,张三想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他骗李四说,我这个淫秽物品都是免费的,你分享给你的亲戚朋友观看吧,亲戚朋友观看的时候发现。是加密的,加密要付钱才能解密。那张三是有牟利目的,而李四呢?没有牟利目的,虽然没有相同目的,但他们两个依然是可以构成共犯的。张三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李四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两个人在传播淫秽物品的范围内。是可以成立共同犯罪的。

这就是从主观上我们得出的第一个要素。第一个要素就是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要持有性质相同的故意心态。性质相同,我们分析了认识因素,分析了意志因素,得出所谓共同故意,有共同直接故意共同间接故意以及一方直接一方间接。但不要求有相同的目的,在持有这个性质相同,故意的基础之上。要求呢,第二点,各共犯人之间有意思联络。所谓意思联络,指的是。

彼此知情。一方能够促进另外一方的行为。那如果没有达到这种意思,联络的程度,即使同时作案,他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最典型的就是同时犯和先后犯。什么叫同时犯?张三李四陌生人都不认识。突然发现这个街面上有个小卖部的门,忘了关。两个人不约而同都进去,各偷各的。同时,作案有意思联络吗?

并没有连交流都没有,所以他们两个是不能构成共犯的,各偷各的。这叫同事犯先后犯呢,比如张三一看哦,这个小卖部没关门,进去偷偷完的时候呢,刚出门,李四进来接着偷。两个人之间也是没有意思联络,这叫先后犯,也是不构成共犯的,所以构成共同犯罪必然要求有意思联络。好幺四九页做了一个提示,那就是如果缺乏性质相同的犯罪故意,

即使共同作案也不成立共犯。比如张三,李四。两个人共谋张三说,我们一块去把王五打残废。李四同意了,但张三暗藏杀心。暗藏杀心,两个人一起对王五使用暴力。最终,王五死亡。站在李四角度,他只想伤害王五。站在张三角度,他想杀死王五。

各位两个人就杀人,这个问题上有没有共同故意?当然没有,张三有故意,李四无故意,所以在故意杀人罪的范围内,不能构成共犯。但是在故意伤害的范围内,能成立共犯吗?张三有杀人故意,李四有伤害故意,各位如果伤害是a,那杀人就是a+b。是不是在伤害的基础之上,还多了个BB,

就是剥夺对方生命的意思。所以a和a+b当然是可以重合于a。因此,杀人和伤害它是有这种包含关系的。所以呢,他们两个所犯之罪是在故意伤害范围内有重合的。因此,只能在伤害范围内成立共犯,不能在杀人范围内成立共犯。好到这一步,我们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呢?就结束了。最后呢,做了个总结幺四九页,这个总结就是。

成立共同犯罪要求,共犯人之间有意思联络。但这个意思,联络并不是要求所有的共犯人都有意思联络。你不能提出这么高的要求,所以总结这一块儿呢,大家跟我一块儿来读一下啊,意思联络是各共同犯罪人,双方在犯罪意思上。互相沟通可能存在于组织犯与实行犯之间,教嗦犯与实行犯之间,或者帮助犯与实行犯之间,但不要求所有共同犯罪人都必须存在一次联络。比如,组织犯教促犯,

帮助犯之间即使没有意思联络,也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这就表明是以谁为中心来展开的,抬头看我画个图。实行犯就是中心。以他为中心。比如有人去组织实行犯罪诈骗。有人还可能去教嗦,实行犯犯罪。有人可以去帮助实行犯犯罪。各位都是以实行范围中心来展开的。那问题来了。比如。张三想组织一批人去盗窃。这个王五就不想参加,

就拒绝了。这是张三。这个实行犯就是王五,王五呢,就拒绝了张三。拒绝以后呢?王五还把这个事情告诉了李四。说张三组织,我还有其他人去盗窃,被我拒绝了。李四说你不想去吗?王五说对,我才不去偷呢。李斯就劝张王五劝王五说,去嘛,

没关系,是不是?要想富,一定要偷。你只要干几票,那么你就可以过上骄奢淫逸的生活。人家王五原本没有犯罪的意思。被李四忽悠之后,产生了犯罪的意思,决定去犯罪,决定去盗窃,决定服服从张三的组织。那么,小花知道之后说,哎呀,

王五,你真打算去偷那行,那我给你提供一些工具,比如这把钥匙大部分锁都能打得开,不信你可以试一试。把钥匙就拿给王五去用,王五呢,就实施了盗窃。在这个案例中,组织犯张三跟王五之间是有意思联络的,因为就是张三在组织王五还有其他人去盗窃,肯定有意思联络。那教栈犯李四与王五也是有意思联络的。就要说王五去盗窃。帮助犯小花。

他也是和王伍有一丝联络的。但是,本案中,张三可能根本不认识李四,李四也不认识小花,小花也不认识王五。所以,组织犯教,促犯和帮助犯这三个角色之间,可能彼此互不相识,但他丝毫不影响共犯的成立。各位,你能不能告诉我为什么?因为前面讲过原理的,我们共同犯罪是以实行犯为中心来展开的,

把实行犯放在这儿。谁对实行犯有影响,有促进,拿过来作为共犯,无影响,无促进,踢出去和我不是一类,我们并不是以帮助犯为中心,在讨论整个案件,我们是以王五为中心来讨论的。张三李四小花对王五的行为都是有影响,有促进,有贡献,因此站在王五的角度。那这个大循环就是一个整体的共同犯罪案件。

所以如果选项里面说成立共同犯罪,要求所有的共犯人之间彼此都要有意思联络,这一定是错的。没有这么绝对。好到这一步。全部结束了。那个这个点的确是比去年讲的详细很多很多啊,允许我给大家做个总结,防止大家出现遗忘,最起码先记框架,再把细节问题填进去,不要背理解就行。共犯怎么能成立共同主体条件二人以上。包括人,包括单位。

形式呢,任意组合都行。二,犯罪客观上有共同行为,行为从那么形式上看,分作为和不作为任意组合。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一方作为,一方不作为都行。从分工上看,实行行为和非实行行为,只要关注一个点,非实行行为是总则规定的,一旦在分则中详细规定,

那就是实行行为了。好,结束以后我们讨论了主观有共同故意共同故意两句话,第一句要持有性质相同的故意,第二句要有意思联络。性质相同,只有一个考点,关注就是他的犯罪故意的形式可以共同直接故意共同间接故意一方直接故意一方间接故意都可以。那么意思,联络就意味着双方要有沟通,要有交流。先后犯同时犯都不是共犯,当然这种意思联络不要求存在于所有的共犯人之间,你要以实行犯为中心来去讨论。谁对实行犯有影响,

有促进,拿过来作为共犯,无影响,无促进,踢出去和我不是一类,最后。在主观要件上,要注意成立共同犯罪,只要求有共同故意而不要求,必须要有共同的犯罪目的,各位完美。共犯成立条件,到这步很细了,而且把我们的底层逻辑也运用了底层逻辑,那就是以因果性为中心来去讨论共犯的成立。

好,结束以后我们马上讨论共同犯罪的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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