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泽兵 发表于 2024-4-16 16:08:18

25.第08章:正当化事由(03)(Av823243245,P25)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主观条件结束以后,一般正当防卫的成立,还有最后一个条件,也就是限度条件。正当防卫也必须在合理的限度以内,所以呢,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就变成了一般防卫和防卫过当相区别的标志。这也是合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界限。什么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通常称之为手段过当,

你的防卫手段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那也是一种治国党。质量的质。那如果造成重大损害,被称之为结果过当,也叫量过当,那我们先看一看,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判断标准。我们司法解释在这做了一个规定。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所参考的因素。应该是分两步走。第一步呢,先站在不法侵害人的角度去列举它的种种情形。二站在防卫人的角度去列举他的种种情形,

然后进行对比。所以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这是站在不法侵害人角度去列举。要考虑不法侵害人的性质。到底是针对财产,针对人身暴力程度如何?手段在犯罪的时候有没有使用特定的犯罪工具等等。强度对人的生命。有没有重大的威胁?危害程度。这是不法侵害人的情况。然后再列举防卫人要考察防卫的时机。

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然后进行综合判断。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各位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这表明只能进行行为,当时的判断而不得进行事后判断。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做出判断。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而且要考虑。进一步造成损害的危险性和可能性。

不能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方式和强度。也就说不能考虑这个武器对等原则,不能说对方用刀,我才能用刀。对方用枪,我才能用枪,没有这个要求。但是大家会发现,这个司法解释规定的内容啊,它只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让你列举出来之后进行对比,最后呢,说了一句话。通过综合考量,

对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明显过低的,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哪些属于明显国籍,又怎么去判断?似乎还是缺乏了一个。可操作的标准,但是这种精神是值得鼓励和提倡的,后面我们会总结。到底怎么样去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我们是有方法论的。第二,造成重大损害也叫量过大。根据司法解释规定,造成重大损害是指。

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如果造成不法侵害人轻伤及轻伤以下损害,那就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简单讲,轻伤无过当。防卫过当一定要造成重伤以上结果。防卫行为如果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是没有造成重大损害,也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言下之意,还是成立正当防卫的。所以呢,成立防卫过当要求制过当量过当。如果有一项不过当此种情况,仍然是成立正当防卫。当然要提醒大家,

并不是说只要在一般防卫中,只要造成死亡结果,就一定属于防卫过当,那要分情况的。比如张三对李四进行一般的侵害。就想把李四打成轻伤,那李四可以对张三进行防卫。李四在防卫的时候,手中呢,也没有工具,他就推了张三一把,而张三向后退几步,倒在地上,后脑勺着地就摔死了。那李四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吗?

首先,满足了起因条件有现实的不法侵害。二,满足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三,满足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四,满足主观条件。它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那到底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关键看第五点,那就是李四的行为有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否造成重大损害?本案中,李四的防卫行为就是推了张三一把,

请问推一把有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很明显,没有明显超过表现度。很明显是没有的,那既然没有,那我们认为他的手段就没过当,那结果的确是过当,但手段不过当呀。此种情况依然是成立正当防卫,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而对质和量进行总结,会得出下面表格的内容。手段过当,叫制过当。结果过当叫量过当。

如果质过大,手段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但是量不过大,这种情况是成立正当防卫的。如果制不过当手段不过当,但是呢,结果过当了。依然是成立正当防卫。只有质过当,量过当,两者之间同时过当,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所以想构成防卫过当质量。都要过当。这就可以反面推导出我们正当防卫,

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两个指标要同时。具备才能使防卫过当,只要有一个不满足,那还是要认定为正当防卫。好,这就是我们一般防卫成立的五大条件,我们要做一个总结,大家在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的时候,就是把五个条件放进去逐项进行检验。第一,起因条件面临现实的不法侵害。具体而言。要满足现实性,

不法性和侵害性。如果不满足现实性,即为假想防卫有过失,成立过失犯罪无过失,则可能属于意外事件。不法意味着正当防卫的本质是正对不正。正对不正,这就意味着只能针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防卫,对合法行为不能进行防卫。同时要注意。正对不正所要求的不法侵害行为,要满足进攻性,紧迫性,破坏性。如果不满足,

同样不能进行正当防卫。第三,侵害性。对故意的,不法侵害。对过失的,不法侵害。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对作为或者是不作为,同样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但是不作为。作为不法侵害时,要满足紧迫性,进攻性,破坏性,

才能对这种不作为犯罪实行防卫。搞定起因条件进入第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开始前不能防卫,否则属于事前防卫。结束后不能防卫,否则属于事后防卫,他们都能构成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但是开始前不能防卫关联一个问题,可以提前准备,甚至可以提前设置及防卫装置。防卫装置成立正当防卫,满足两个条件,第一,

手段相当。第二,没有危害公共安全。事后不能防卫,有一个例外,在财产犯罪中,如果一时间具有持续性,二现场具有延伸性,同样可以防卫。在AB之间,即防卫具有事实性,不法侵害有没有结束,必须站在防卫人防卫时的情景进行判断,而不得进行事后判断,不得站在上帝的视角。

进行判断。时间条件结束以后,对象条件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即可以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的人身。也可以针对他所使用的犯罪工具。至于有没有最终保护合法利益,有没有最终避免不法侵害,这个只是效果问题,并不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结合我们起因条件要注意,谁可以去防卫被害人本人,可以第三人,也可以实施。见义勇为的行为。第四,主观条件。

防卫必须基于保护合法利益,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主观要有正当的目的。如果主观不具有正当的目的,那当然不得认定为正当防卫。常见情形,四种不得认定为正当防卫第一。斗殴无防卫。二防卫挑拨不构成正当防卫。三偶然防卫不正,不构成正当防卫第四滥用防卫权,不构成正当防卫。最后一个要件,那就是一般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什么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制过当手段过当,要综合对比方法论问题,一会儿讲。第二,什么叫造成重大损害?重大损害指的是重伤及其以上轻伤无过当,轻伤以下更没有过当的可能。一般防卫成立条件结束以后,我们下面进入第二个问题,如果满足了正当防卫的前四个条件。也就是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

但是不满足限度条件。也就说,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此种情况,那就要认定为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量刑情节。立法规定,对于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基本概念上来看,防卫过当指的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制过当造成重大损害量过当,只有质和量同时过当才叫防卫过当。

他们两个有一项不过当。那就不能成立防卫过当,仍然要认定为正当防卫。首先,大家注意防卫过当,既然是构成犯罪的。那就必然会满足犯罪的两个统一。尤其是主客观相统一,所以它的结构第一,从客观上看,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满足了一般防卫的四个条件,唯独不满足限度条件。第二,

从主观上看,对造成的过当结果具有过失甚至具有。间接故意,它是具有罪过性的。理论上通常认为。防卫过当,如果构成故意犯罪,也只能是间接故意。通常不会是直接故意。因为直接故意是一种追求犯罪结果发生的故意。而防卫的意思呢?它是保护合法利益造成。这个制止不法侵害的意图。它一定是个好的目的。他和直接故意水火不容。

所以,通说观点认为,构成防卫过当对过当结果可以是过失。甚至是故意,但通常是间接故意,一般不能是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在追求危害结果发生,而防卫过当,它必须要满足主观条件,有保护合法利益的目的。既然你有保护合法利益的目的,表明你的目的是正当的,那怎么会有直接故意呢?所以它们两个之间是有冲突关系的。这个呢,

是好理解的。防卫过当,既然构成犯罪,有罪必有责。构成犯罪就要承担刑事责任。按照我们立法规定,防御过当时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第一,要注意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罪名。我们国家没有防卫过当罪,它只是一个法定的量刑情节,一旦认定为防卫过当,在量刑的时候就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那到底是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要考虑很多因素。

比如第一种叫防卫的目的,如果你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甚至是他人的利益,换句话说,你有见义勇为的性质。这个时候即使你过当了。那么,在量刑的时候,从宽的幅度也会更大。这表明你很善良。明明这个事情跟自己没有切身的利害关系,你依然挺身而出,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他人的他人的合法权益。所以这个时候呢,

更值得被鼓励。所以量刑的时候,从宽的幅度通常会更大一些。第二,要考虑过当的程度。在已经构成防卫过当的前提下。如果你是明显过当,那量刑肯定重一些。如果是轻度过当,那量刑呢?也会轻一些,这个呢?是很好理解的明显过当,你造成的结果严重,那你的社会危害性肯定也会更大。

第三呢,要考虑罪过形式。我们说防卫过当对造成的过当,结果呢,有可能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过于自信,也有可能是间接故意。很明显,如果是过失,那量刑会轻一些。如果是间接故意量刑会重一些,这块主观恶性它是不一样的。第四,权益性质。

如果为了保护重大权益而防卫过当,一般而言,量刑会轻一些。如果保护较小利益而防卫过当,通常量刑可能会。重一些,而正是基于这个原理,我们司法解释二零二零年8月28日两高一部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颁布了。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在司法解释里面就明确做出了一个规定。不要背我带大家过一遍,大家理解一下这种精神就可以了。要综合考虑案件情况,特别是不法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不法侵害人的严重程度。这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以及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的恐慌,

紧张等心理。确保刑罚裁量适当公正。对于因侵害人实施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严重违反伦理道德的不法侵害。它其实指的就是于欢案。或者多次长期实施不法侵害。所引发的防卫过当行为,在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各位充分。确保案件处理既经得起法律检验,又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各位在于欢案中,就是因为有几个债权人。对于欢的母亲。有一些侮辱性的举动呃,

辱骂,还有其他的一些动作于欢呢,后来才拿刀刺中了其中一个人。最终导致他死亡。那么,这个案子呢?曝光出来之后。都认为是侵害了伦理道德,换句话说,如果你是于欢,你能不能目睹自己的妈妈任人欺辱?那这个案子在量刑的时候,那就要考虑这种伦理道德受到侵害的程度。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犯罪的本质还是体现出那个二元的特征。

认为他首先违反了社会伦理规范。社会规范,其次呢,它就侵害了这个社会规范所保护的利益,也就是具有社会危害性。既有规范违反,又有社会危害,所以是二元素。至于到底是应当从轻处罚,还是减应当是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这四个要素大致了解,不要背。这只是一种拓展,不要备案。

好,那紧接着我们看一看下面一道真题很简单。甲下夜班回家,目睹一男将一女强行拉进小巷。女子大叫,放开我。假以为该男子欲行不轨,于是冲上去用砖头将男子打成轻伤。事后查明,男女是夫妻。事发时,男子阻止女子回娘家甲的行为成立。能成立正当防卫吗?你把这几个条件带进去,第一,

客观上。有没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也就是是否存在着现实的不法侵害。各位丈夫拉妻子,阻止妻子回娘家,你不要回家对吧?这种情况能不能理解成是一种不法侵害?当然不行,这就意味着客观上没有不法侵害,而行为人误以为有不法侵害,所以属于典型的侵害。假想防卫本题要选2b选项,那针对这种假想防卫怎么去处理?有过失可能成立过失犯罪。无过失则属意外事件,

即使认为本案有过失,但是呢?仅仅是将男子打成了轻伤过失,致人轻伤是不构成犯罪的。最终,那就是无罪。本题要选b项。到这一步,我们是讲了一般防卫成立的五个条件。讲到了防卫过当的认定。质过当,量过当,但是这个手段怎么样才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司法解释只是进行了模糊的规定。具体的操作标准是什么?

我们马上讲完特殊方位进行总结。下面我们看一看20条第三款。特别防卫也叫特殊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那么,这种特别防卫,它是相对于一般防卫而言的,为何特别特殊呢?

是因为它和一般防卫比起来。要求满足前四个条件,起因,时间,对象,主观条件,但是不要求满足限度条件。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不负刑事责任,所以我们经常讲叫特别防卫,无过当。一旦满足了特别防卫的适用场景,就没有防卫过当的问题了,即使当场将不法侵害人打死。那也是成立正当防卫的。

比如像刚刚讲的龙哥案,龙哥持刀去砍杀于海明的时候,这可以评价为至少是行凶。严重危及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且属于暴力犯罪,所以于海明的反击行为属于特殊防卫。即使造成龙哥死亡,也是无罪的。需要提醒各位注意。站在这个条文的性质上来看。特殊防卫有特殊的对象条件。按照立法规定,他要求要面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句话有两部分组成第一。你所面对着的一定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人身安全圈起来,第二必须是暴力犯罪,所以如果对非暴力犯罪,我们是不能进行特殊防卫的。这个暴力一定指的是对人的暴力。比如张三是小偷偷东西,他对人没有暴力。你对张三可以一般防卫,但不能进行特殊防卫。而前面所列举的行凶,杀人,强奸,抢劫,绑架。他也要满足这个特征。

什么特征呢?就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且属于暴力犯罪的特征。为什么?因为立法上用了几个字叫以及其他。以及其他,这就意味着他们是属于一类,那既然属于一类,要具有共同的特征。因此,特殊防卫不能记罪名,罪名不重要,本质是关键。不管是什么罪,只要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且属于暴力犯罪,那么都可以对他进行特殊防卫。它是一种非完全列举以及其他还有其他的内容没有列举而已。那下面我们要逐项去拆解。特殊方位的这几种情形。下面我们先看第一。第112页,我们解释了什么叫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指的是具有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紧迫危险。各位,什么叫暴力犯罪?这个暴力只能针针对人实施暴力。如果是针对非暴力行为。那是不能进行特殊防卫之多,进行一般防卫。

好,刚刚我我总结了啊,罪名不重要,本质是关键。我们立法上虽然规定了行凶杀人,强奸抢劫,但这几种行为是很好判断的。我们先看行凶。行凶它其实并不是一个固定的法律用语。在司法实践中用的更多一些。那针对行凶这个词,一般指的是杀伤界限不明。但是呢,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比如,

在我们讲龙哥案的时候,大家想。龙哥到底要干嘛?他是想杀死于海明,还是想伤害于海明?我们不知道。龙哥已经不在了。有可能是杀,有可能是伤,这叫杀伤界限不明,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需要提醒各位注意,行凶不一定要求携带凶器。赤手空拳都可能会评价卫星兄。如果你力气特别大。

轮起拳头,朝着别人的脑袋进行攻击,这也是行凶。所以我们司法解释规定,行凶一。是使用致命性凶器,严重危及他人的人身安全。致命性凶器比如枪砍刀。这都是致命性凶器第二,未使用凶器或者没有使用致命性凶器。但是,根据不法侵害的人数,打击的部位和力度却已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第三,虽然没有造成实际损害,

但已严重危害人身安全,并且具有紧迫危险,此种情况都要认定为行凶。以上三项司法解释就明确告诉我们。行凶不要求携带凶器。本质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且属于暴力犯罪,只要满足这个标准,都能认定为行凶。那么都可以对之进行特殊防卫。这块最高人民法院曾经也颁布过一个指导案例。非常有名的唐雪案。就是云南丽江的反杀案,那我们一块来去讨论一下。唐雪是一个退伍的女军人。身高一米七。

相对来讲,身材是比较弱小的。大年初四,和自己的闺蜜一起开车回家,回到自己的村子。同村有个人叫李德香,喝醉了酒。挡住车子以后就拍打车子的机,这个发动机的引擎盖。然后呢,口中骂骂咧咧。发生争执以后,唐雪就回家了,自己忘了带钥匙给自己的爸爸打电话。并且把李德香辱骂自己的事情告诉了父亲。

父亲听完之后就很生气,就带着女儿。找李德香去说理。大意就是你凭什么骂我女儿?那这个李德香呢?身高一米九,高高壮壮。然后就和唐雪的父亲和唐父发生了争执。两脚就把唐父踹倒在地,进行殴打。唐雪妇女就跟李德香继续厮打,这个时候呢,就被李德香的朋友给拉开了。拉开以后本来就已经平息了,但是呢,

李德香仍然在唐雪家附近骂骂咧咧。不愿意离开。然后唐雪的父亲就给李德香的父亲打了电话。李德湘的父亲还是一个很明事理的人,感觉儿子可能做的也有问题。就过来呢,劝自己的儿子回家。李德祥不同意。那么,李德香的父亲又让李德香的朋友帮忙把李德香呢弄回家。后来李德香呢,就给自己的父亲说。我打了他,我愿意向他赔礼道歉,但是我们发生这个冲突和争执,

他也必须给我一个说法。那紧接着就到唐雪家进行所谓的赔礼道歉。然后赔礼道歉以后,李德湘呢,又提出一个要求,说我向你赔礼道歉了,那么你也要向我赔礼道歉。汤雪认为自己是个受害人,我凭什么向你赔礼道歉呢?就拒绝了,拒绝以后接着发生冲突。然后李德香的朋友又把李德香劝回去,劝回去以后,李德香就骂骂咧咧,扬言要杀死唐雪全家。

唐雪当时和自己的父母不是住在一起。到了晚上,他又听到。有人在持刀砍自己家的门,那时候已经到了凌晨。唐雪一个人住在那儿,各位,如果你是这样一个小姑娘,你害怕吗?怎么可能不害怕?所幸唐雪毕竟是军人出身,退伍军人。还是相对较勇敢他。为了防身,拿起了两把水果刀。

各位幸亏是两把红色和黑色各一把,然后放到两个口袋。他听到外面有人用刀砍自家的门,而且骂骂咧咧,要杀死全家。他也很害怕。这个时候呢,李德祥砍门一段时间可能有点疲惫。然后呢,就休息了一下,没有动静。唐雪就以为是不是已经离开了,然后呢,就打开了一条门缝,看一眼这个时候李德香就注意到了。

然后一脚踹开门,踹开门以后对唐雪拳打脚踢一拳,把唐雪打倒在地,然后对着他的腹部。身体头部进行击打。这个时候。唐雪当然要反击,她先拿出一把红色的水果刀,然后企图去捅刺李德香,制止李德香。但是被李德香打掉了红色水果刀,被打掉在地。打掉以后,李德香就继续攻击唐雪,一个一米九的大个攻击,

一个一米七零的姑娘。继续攻击。唐雪又想起了第二把水果刀,她又掏出黑色的水果刀扑一刀,又捅中了。李德湘的父部位置。李德湘也可能大意了,他想他怎么可能会有两把水果刀呢?但是唐雪准备了两把。黑色水果刀捅过以后,李德香就感觉自己被扎中了腹部位置,她愣了一下,然后继而转身。跑出唐雪的家,跑出去以后朝着自己的朋友大喊一声,

妈的,用刀捅我我的刀呢。各位,这是他留在世上最后一句话,说完之后倒在地上。宋医抢救无效死亡。这个案子,唐雪被羁押了很长时间。认为他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但是经过我们刑法理论分析,经过正当防卫制度的激活。这个案子最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唐雪被宣告无罪。理由就在于李德湘的行为已经可以评价为行凶,虽然没有携带凶器。

砍门的时候有刀,他进去殴打的时候没有携带凶器,但是。这个行为一严重危及唐雪的人身安全,第二,它属于暴力犯罪。所以评价为行凶,那唐雪的行为就可以认定为特殊防卫,大家可以想一个一米九的男性大高个高高壮壮,一个一米七零的姑娘。比较娇小,他本身就是属于那么体力上的不对等啊。即使我不使用凶器。你朝着别人的脑袋去攻击,那这个时候也是可以评价为是一种行凶行为的好,

这是第一个行凶,第二杀人。杀人。也必须满足刚刚讲的规则,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且暴力犯罪。杀人一定会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各位但杀人不一定是暴力犯罪。比如爸爸见儿子落水见死不救。这也是杀人的确会严重危及儿子的人身安全,但不是暴力犯罪。再比如投毒杀人。对这种情形可以进行一般防卫,但不能进行特殊防卫。当然了,还包括我们分则会讲到的转化杀人,

比如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对被害人使用暴力致其死亡,要转化为故意杀人。那么,这个时候使用暴力致人死亡,这当然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依然是可以进行特殊防卫的。第三是抢劫。对暴力抢劫,暴力抢劫要压制人的反抗,对人使用暴力,所以对暴力抢劫同样是可以进行特殊防卫。但是对非暴力抢劫不可以,那非暴力抢劫,比如对麻醉抢劫。昏醉抢劫,

先让你喝醉酒,再拿走你的东西。此种情况只能进行一般防卫,不能进行特殊防卫。针对强奸同样如此。强奸如果是暴力强奸,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暴力犯罪,这当然可以进行特殊防卫。但是,针对非暴力强奸。比如我们前面讲被害人承诺的时候讲过骗奸。还包括醉剑。还包括捡尸。那这种情况都不得进行特殊防卫,

但可以一般防卫。还包括偷奸。啊,骗奸罪奸迷奸偷奸,这只能进行一般防卫。各位偷小偷的偷,不是那个通啊,小偷的偷偷偷的捡。有同学说,为什么可以偷偷的奸它和骗奸有什么关系?顺序不一样。骗奸是先欺骗再奸淫,比如冒充妇女的丈夫欺骗啊,然后奸淫,这叫骗奸。

那什么叫偷奸呢?偷奸指的是。偷偷的建议。可能之后会有一些欺骗的举动,但是是奸淫在前。奸淫在前,骗奸是欺骗在前,奸淫在后。而透镜是。奸淫在前,后续的欺骗也可能会发生,最常见的是医疗领域啊,男医生给女病人治病。男医生很很龌龊,把女病人把小花固定在手术台上之后。

然后呢,对他进行手术。紧接着小花呢,就感觉这个不大对。就就问医生说这这什什么玩意儿呃,刚才说不要动不要动仪器啊仪器。核磁共振。那小花。自始至终都不知情。后来才知道。那大家想一想,对这个医生而言,他已经奸在前都奸成功了,然后再对小孩进行欺骗的什么治疗,什么仪器,

所以这种情况叫偷奸。那因为这些都是属于非暴力性抢劫,我们可以对他进行一般防卫,但不能进行特殊防卫,一般防卫,比如把他打成轻伤。这都没问题。但是特殊防卫,那直接可以把他干掉的。好,下面。紧接着,绑架这个绑架呢要求也限,于是暴力绑架。行凶杀人,

强奸,抢劫,绑架,这只是常见情形的列举。除此之外,还包括其他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以,我们经常讲罪名不重要,本质是关键。凡是满足那两个本质的。都可以进行特殊防卫,也正是基于这个原理,司法解释规定,我们看总结。杀人抢劫,

强奸,绑架是具体的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的罪名。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如果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这两个指标仍然要具备。如以暴力手段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那么可以实施特殊防卫。好,这就是司法解释的原文。

那么,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只要满足刚刚讲的两个指标,都是可以进行特殊防卫的,总结一下特殊防卫。对象条件很特殊,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暴力犯罪。二一旦符合特殊防卫的条件,特殊防卫无过当,就不可能再成立防卫过当了,当场把对方砍死。那都是正当防卫,想想龙哥案就很好理解了。到了这一步,

我们就讲了一般防卫。防卫过当和特别防卫,它各自的成立条件,然后下面第113页,我们要重点去讨论。正当防卫及关联制度的区分。这就是在建立在。前述理论的基础之上,提出一个具体的,可操作的做题标准。不管是选择题还是案例分析题,只要你带进去,听懂这个标准,那么结论是唯一的,当然也是正确的。

关于正当防卫与关联制度的区分。我们首先看看逻辑框架,然后再去拆解它的细节问题。一旦我们碰到了和正当防卫关联的题目。比如正当防卫。假想防卫。防卫不适时。防卫过当等。我们完全可以将它带入做题的三个步骤里面去。第一步,先判断客观上有没有不法侵害。如果有不法侵害,就排除假想防卫。排除假想防卫同时进入第二步,判断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

如果是正在进行,那就排除防卫不适时。然后进入第三步,判断质和量是否过大。质和量都过,当即为防卫过当。质和量有一项,不过当仍然是正当防卫。这个逻辑是非常清楚的。第一步,先判断客观上有没有不法侵害。当然,如果没有不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有不法侵害,那就是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有过失可能成立过失犯罪无过失则属意外事件,反正假想防卫无故意。有不法侵害就排除假想防卫同时进入第二步,判断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如果不法侵害不是正在进行,那你去防卫,这叫防卫不适时可能构成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如果正在进行,那就可以排除防卫不实施,同时进入第三步。第三步,那就判断质量是否过当,即手段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结果是否属于重大损害?

如果质和量都过,当即为防卫过当。质和量有一项,不过当仍然成立正当防卫。以上种种制度我们都讲了,细节问题也分析了,但唯独有一个点。防卫手段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有时候不是那么好判断,虽然司法解释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可操作性不强,所以关于防卫手段有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我们要进行详细的解释。在这我想给大家分享第一个案例叫于欢案。于欢的母亲因为借了一些高利贷。

没有钱呢,去还。这几个主要债权人。就开着车子拉着锅来到了于欢家的厂子里面。在门口支好了锅,表达决心什么时候还钱,什么时候走不还钱,我们在这就耗死你们。同时呢,禁止于欢母子离开他们这个厂区。而且这几个主主要债权人放高利贷的人,大家都知道,有时候呢,都是以暴力威胁。来作为手段去实现这种高利贷的债权。

那威胁于欢母子其中,对于于欢母子呢,还进行辱骂,甚至一个男子还脱掉自己的衣服。裸露自己的身体,这是一种羞辱性的举动。在这个过程中,那么于欢几次想冲出去去求救,都被逼回来了。也有人报警,警察过来之后呢?就说你们要钱可以,但是你们不能动手,如果动手,那要对你们进行处罚的。

警察出门,然后呢?去寻找报警人,这是官方通报,那这个时候呢?于欢就认为,你看警察来了,也不管又走了。那我们怎么办?于欢想继续冲出去,那向别人去求救。几个债权人就围过来。当时于欢呢,年龄不大。这几个债权人呢?

都是属于经验老道的人。围过来以后,又将于欢逼回了这个房间。于欢刚好发现自己家桌子上放着一把水果刀。当时这个小伙子就拿起水果刀。说你们谁敢再过来,我就囊。这可能是个方言吧,我就囊就是捅的意思。大家可以想,这几个彪形大汉,怎么可能会害怕于欢呢?那个主要债权人就凑过去了,说来你朗一个,我看一看囊囊囊于欢闭着眼睛扑一刀就刺中了大概肝部这个位置。

各位刺中以后这个水果刀就在在上面插着呢。大家知道这个时候能不能把水果刀给拔掉?我告诉各位可不能拔啊,如果以后被刺了,千万别拔。啊,但你们不会被刺的,如果拔掉以后,各位那个失血的速度会更快点儿,可能很快人就没了。所以刀在这插着这个债权人呢,紧接着说了一句话,说你小子真敢嚷啊。然后就走出了这个房间。他出门之后说的第一句话就是我的帕萨特呢。

他开着帕萨特要到这个医院去治病。那紧接着呢,抢救无效,最后呢,宣告死亡。那就这个案例而言。大家认为于欢的行为能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呢?我们就可以把它带进去,第一于欢拿水果刀去捅刺的时候,客观上有没有面临着现实的不法侵害?当然有,既然有,那么就排除假想防卫,然后进入第二步判断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是吗?

是因为这是非法拘禁行为,那这种拘禁行为它是持续存在的,这叫继续犯。行为始终没有结束,于欢当然可以进行防卫。所以,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那就排除防卫不适时,然后进入第三步判断于欢的行为。有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否造成重大损害?大家认为。是否造成重大损害?这好判断,人都死了,

肯定有。第二,那于欢的行为有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就是判断的重点,如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且造成重大损害。本案认定为防卫过当。如果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即使造成重大损害,那依然是成立正当防卫的。那么,按照我们司法解释的观点,先列出不法侵害人,不法侵害人的人数。强度已经造成的结果以及可能造成的结果,

那人数好几个。有使用凶器吗?啊,这倒没有,有没有以暴力进行殴打啊?这也没有,已经造成什么结果?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的结果可能造成什么结果?可能造成的结果也是剥夺自由。从当时的案发来看,就是如此。那站在防卫人的立场上来看,就于欢一个人。有使用特定的工具吗?有水果刀,

然后捅刺。然后我们司法解释规定,要综合考虑双方的力量对比对于。明显过激,相差悬殊的,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各位这是明显过激吗?这是相差悬殊吗?各位,所以司法解释的规定可操作性并不强。那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理论上有很多观点,比如第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是在制止不法侵害范围内的手段。都是必要的,

都不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我对这个标准是特别的讨厌。我感觉就像打太极一样。只要在制止不法侵害范围内的手段,那都是必要的,这不是废话吗?这就如同说,人总会死亡的。这话一定是对的,但是什么叫在制止不法侵害范围内必要的手段,他又不解释。这种观点没有可操作性,我们不能要。那么,你如果按照这个观点去讨论,

请问于欢拿匕首捅刺,这是不是在制止不法犯侵害范围内必要的手段?是吗?呃,有同学说是你看他几次想冲出去都没成功,他后来用了这个水果刀,他就成功了,这表明是用水果刀。是制止不法侵害必要的手段。是吧,那这样的话,于欢就成立正当防卫了。合适吗?那如果桌子上放的不是一个水果刀,而是一把枪呢?

拿起枪,砰一枪打成重伤。行吗?各位极端一点啊,我们极端一点,当然这不是真实案例,教学案例极端一点,如果旁边放的。不是水果刀,也不是枪,而是一颗手榴弹的,哎,我不用手榴弹,我就不能冲出去,我用了手榴弹,

我就冲出去了。各位,所以那个标准它是非常模糊的。因此不能用。是不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判断标准到底是什么?请大家看第二项质量是否过当的判断标准。这个方法也是我总结了几年才想到用这个思路帮助大家快速的去定位,其实不难的。各位大家首先要做的事情。防卫手段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制,有没有过当,你当然要站在防卫手段的角度去讨论问题。防卫手段无非是分两种。

第一种是一般防卫中用的手段。第二是在特殊方位中才能用的手段。那么,这个特殊防卫手段呢?它的危险系数是比较高的,它又造成严重后果的高度危险。所以我们首先要判断防卫人的防卫手段到底是一般手段还是特殊手段。各位,如果是一般手段,他就不可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所以他就不可能构成治国党。手段就不可能过当,那这样的话也就不可能是防卫过当,比如推别人一把,这怎么可能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呢?

因此,如果你一判断啊,发现这种手段其实就是一般防卫中的手段。危险程度比较低。它就不可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就不可能构成防卫过当。第二,如果是一种特殊防卫手段,特殊防卫手段是有致人重伤死亡的,相当危险的。假定是特殊防卫手段,第二步你马上就要判断这种特殊手段针对的是一般侵害还是?特殊侵害。如果特殊手段针对的是特殊侵害,也就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他就不可能构成过当了特殊防卫无过当。但是如果你用特殊防卫手段针对的却是一个一般的不法侵害。各位,你怎么能用特殊防卫手段去制止一个一般的不法侵害呢?那这一步,那你的防卫手段不就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吗?所以我们判断一个人的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有个非常好的方法就是他先锁定防卫手段,一般手段无过当。特殊手段分情形,特殊手段如果针对的是特殊侵害。不过,当特殊手段如果针对的是一般侵害,那么它的手段就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手段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只是治过当,那么最终是不是防卫过当还要看结果,还要看是否造成重大损害。轻伤无过当,重伤以上才有可能构成过当。那就这个案例而言,也就是于欢案,大家可以带进去了。第一,客观上于欢在捅刺的时候有不法侵害,排除假想防卫进入第二步。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排除防卫不适时进入第三步,判断质量是否过当。先判断质。那么,

于欢的防卫手段有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呢?是否明显超过标线度,你先锁定他的防卫手段,手段是什么?拿着水果刀朝着别人的肚子捅刺。腹部位置去统治,请问这是一个一般的防卫手段,还是一种特殊防卫手段?这种手段原则上只能在特殊方位中才能用,所以它是特殊防卫手段。那这种特殊防卫手段,第二针对的是一般侵害还是特殊侵害呢?特殊侵害要求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几个债权人过来要钱。有没有对这母子使用严重的暴力,

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并没有。所以它不属于这种特殊的不法侵害,这就意味着于欢其实在用一个特殊防卫的手段。针对的却是一个一般的不法侵害,那么它的手段就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手段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以后紧接着我们判断结果。站在结果角度,不法侵害人造成什么结果剥夺于欢母子人身自由的结果。可能造成什么结果?继续剥夺自由。但是于欢的反击行为致人重伤,并且医治无效死亡,各位与人身自由相比较,

那么重伤致死?他当然。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这是可以评价为重大损害的重伤以上了。那既然如此,本案制过当,量过当,综合评定要认定为防卫过当。这个案子中,在一审。当地法院。连防卫的性质都没认定,直接认定于欢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判处无期徒刑。

案子经过舆论发酵以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就介入了,因为检察院是垂直领导,他可以提前介入的,介入以后,然后抗诉。二审法院认定,于欢是具有防卫性质的。最终认定于欢。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最终。判处于欢五年有期徒刑,各位从无期徒刑直接到二审的五年。

那这个案子意义就很大了,他就对我们判断质过当量过当有很大的启发,这个方法这个标准,我们总结出来了。各位,我想。这个标准是能帮助大家解决问题的,我所以我很自豪。我感觉这个点是清楚了。那么,除此之外,我们再分享一个案例,这个案例呢是?福建晋江赵宇案。赵宇,

一个东北的小伙子,在晋江租了个房子,晚上正要睡觉。听到楼下有女生。喊救命。赵云血气方刚。下去以后发现邻居家的门没有关,他看到一个男子正在殴打小花。拽着他的头发,正在殴打。那赵宇就直接走进去了,指着男子就说,你凭什么打他?男子说关你什么事?赵云那刻可能也会感觉有点尴尬是吧?

关我什么事?但赵云说了,你凭什么打他?是吧,他这样喊这样叫我怎么能睡着觉?然后就和这个男子发生了争执,两个人就打了起来。这个男子啊,40来岁了。在两个人相互纠缠啊,这个互殴的过程中。男子将赵宇推倒,赵宇起来将男子推倒,两个人抱在一起滚来滚去滚地板。那赵宇毕竟是个年轻的小伙子。

紧接着人家直接就一个鲤鱼翻身,哎,就站起来了。而这个男子呢,就口里面骂骂咧咧,用胳膊支撑着地板,想起来起来之后呢,想继续反击赵云。赵宇一看机不可失,过去之后两脚。踢过去踢过去以后,这个男子就倒在地上。就没有再起来。很痛苦的样子,打电话送往医院一查,

赵姨这一脚把她的肚子大肠给踢裂了,肚子里面的肠子踢裂了。属于重伤。当地公安机关对赵宇就立案侦查抓起来了。案子同样也发酵了,那如果你运用我们正当防卫的理论。大家可以看一看此种情况,要不要认定为?正当防卫第一,客观上有没有不法侵害?有当然有同学说老师没有吧?因为那个男子躺在地上还没有站起来,你要等他站起来以后你才能去踢呀。各位不法侵害是一个完整的过程,你怎么能提出如此苛刻的要求呢?

正因如此,我们司法解释才有明确规定,我们留的这个点就是为了说明这个问题的来,大家向前翻,请大家翻到时间条件。时间条件里面有一句话。翻到。第107页最下面看看这个注意,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各位,所以不能将不法侵害暂时中断,你认为就停止下来,

他没有停止,他骂骂咧咧起来,要继续攻击赵宇,赵宇可是见义勇为呀。所以赵宇踢一脚,他倒在地上送医,经鉴定重伤。那么,紧接着我们思考一下,三步走第一,客观上有不法侵害吗有?有不法侵害就排除假想防卫,然后进入第二步判断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是既然是正在进行排除防卫不适时进入第三步,判断质量是否过当,

先看防卫手段。赵宇做了什么事?剃一脚或者两脚。朝着肚子踢一脚,各位很明显这个行为有明显超过标线度吗?没有,既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那么他的防卫手段。就没有过当手段,不过当仅仅看结果,那是不能定罪的。所以这个案子质过当,抱歉质不过当,即使量过当了。那么,

赵宇也是构成正当防卫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关注这个案子,而且认定他是见义勇为。他不是为了保护自己,而是为了保护他人。认定为正当防卫宣告无罪。当然了,这个案例如果改一改,两个人都没有使用凶器相互扭打啊,我倒在地上起来,你倒在地上继续扭打。如果在这个男子支撑着胳膊打算起来的时候,赵宇一看呀,你还要起来。他轮起一个花瓶,

对着这个男子的脑袋重重的砸了下去,当场暴毙。直接砸死。轮一块砖头直接砸死。各位,你可以想一想,就本案而言。前两步都满足进入第三步,判断质是否过当,它的防卫手段是什么?比如轮一块砖头直接拍到脑袋上,把它砸死。各位,这可是一个特殊的不法手段,特殊的防卫手段,

你只能针对特殊侵害才能使用。通过我们整体对案件事实的调查和描述。那么,本案中,男子对赵宇的人身并没有一个非常大的危险,并没有严重危及其生命。或者说,有造成重伤的紧后危险。正是基于这个原理,你用特殊手段去针对一个一般的不法侵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直接致人死亡,那当然认定为防卫过当。防卫过当。该怎么定罪就要怎么定罪,

只不过在量刑的时候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好到了这一步,我相信正当防卫和关联制度的区分,我们一定是能够搞定了,你可以放心大胆的去做题。不管是选择还是案例题,可以试一试这个标准好,总结了正当防卫制度的种种情形之后,最后。我们对比几个问题。各位根据行为人或者说防卫人所缺乏的条件不同,那么最终的结论还有处罚的模式也有所区别。如果是欠缺起因条件而去防卫,连不法侵害都没有,他误以为有不法侵害。

此种情况叫假想防卫。假想防卫无故意,视情况定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但要注意,假想防卫不可能成立故意犯罪。它也不是一个量刑情节,没有所谓的假想,防卫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第二,缺乏时间条件而防卫,即为防卫不适时,防卫不适时有可能构成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要看情况的。三缺乏对象条件而防卫。

就像我讲的,张三殴打李四。李四反击张三叫防卫,但李四感觉自己干不过,张三自己跑,跑到张三家,把张三老婆打一顿。那此种情况,你对象根本不符合防卫的要求。理论上没有特意的特定的称呼。那该怎么定罪?怎么定罪?比如故意犯罪,过失犯罪都有可能。好,

如果缺乏主观条件而防卫也是不成立正当防卫的常见情形。偶然防卫,防卫挑拨,相互斗殴。还有滥用防卫权。此种情况那么不成立正当防卫?好,再向后。缺乏限度条件而防卫就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此种情况即为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有可能成立过失,犯罪有可能成立故意犯罪。但提醒大家注意。防卫过当是一个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除了防卫过当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以外。其他的都不是什么假想防卫啊,防卫不适时,这都不是而且。防卫过当行为人对结果有可能是过失,有可能是间接故意。但不能是直接故意。也不能是意外事件。因为对结果一旦是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是不构成犯罪的。而防卫过当是要定罪的。这就决定着防卫过当,对结果不是意外事件。所以如果考了个选择题,

说防卫过当中行为人对结果的态度可以是一。简洁故意二直接故意三疏忽大意四过于自信五意外事件。直接故意不选意外事件不选。意外事件是无罪的,防卫过当是有罪的,他们之间是冲突,是矛盾的。好到了这一步,防卫的所有疑难问题,我们就全部结束了,然后我再讲最后一个案例,大家看应该怎么去处理?我走在一个偏僻的小道,天色昏暗。正在走着的时候,

我突然发现对面来了个人,扛着一把刀。我当时想完了,估计碰到了劫道的,就是要抢劫的呦,满脸横肉,看着就是很凶残,还有纹身。我想这龙哥的化身比龙哥还强壮,天呐。怎么办?我而且我看着他歪着头看着我,一直横眉侧目一样,我想完了完了,离我越来越近了,

离我还有几米的时候,我就蹲下去。不是磕一个啊,我蹲下去,然后就假装系鞋带儿,我默默的抓起一块砖头,这个男子走到我面前的时候,他突然换了一下刀,他把刀突然就举起来了,然后我立马抓起砖头。一砖头下去,把他干成重伤。先下手为强。事后查明。男子倒在地上之后,

就问我妈的,你凭什么打我?我说你为什么拿刀吓唬我?你要抢劫我吗?他说谁抢劫你,我刀在左边扛着有点累,我想换右边去。我说那你为什么一直歪着头看着我?我昨天晚上睡觉落枕了,我脖子疼,我只能保持这个姿势。我说那不好意思,不好意思啊,那这个就是我判断失误啊,事后事后查明这是个屠夫,

那大家想一想对我怎么定?三步走第一步就解决了客观上有不法侵害吗?没有,而我误以为有不法侵害,我误以为他举起刀就要砍我。各位对我要认定为假想防卫有过失,成立过失犯罪无过失,属于意外事件,这个案例中我认为可能连。果实都没有。因为他太像一个犯罪人了,把刀还从左边换成右边,还举一下刀,那我第一反应就是要砍我,这很正常。

很可能认定为是意外事件。好关联制度区分这过当量过当,怎么判断全部结束?我们看两道真题。第一道题目是邓玉娇案的原型。甲酒后到一洗浴中心进行足浴,发现为其洗脚的女服务员乙很漂亮。于是提出要和乙发生性关系,遭乙拒绝,甲便采用暴力想强奸乙各位暴力强奸哦。以在反抗中用修脚刀刺死甲。乙的行为属于。属于很明显正当防卫,因为这是暴力强奸,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满足起因条件。客观上,有不法侵害吗?有有排除假想防卫进入第二步,是否正在进行?是排除防卫不适时进入第三步,质量是否过当?各位,这属于一般防卫手段,特殊防卫手段,用袖绞刀直接刺死,这肯定是特殊防卫手段,针对的是一般侵害还是特殊侵害?特殊侵害。那手段就不可能再超过必要限度了。

因此,本案成立正当防卫选a。第二债权人王某伙同他人将债务人甲关在办公室长达十几小时,并持续辱骂。关押加辱骂。甲求救未果后,吃水果刀将王某刺成重伤,价格行为各位这一九年真题。这是于欢案的改编,几乎一模一样。本案中,我们认为甲的行为成立防卫过当。第一步,客观上有不法侵害。排除假想防卫。

进入第二步,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排除,防卫不适时。进入第三步,判断质量是否过当。拿水果刀把别人捅成重伤。各位,这是个特殊防卫手段。但它针对的却是一个一般的不法侵害。只是单纯的剥夺他的自由加辱骂。所以手段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及治国党。其次,人家单纯剥夺你的自由,你却造成了一个可以危及生命的重伤,结果那就是造成了严重损害,

量也过大。治国党,亮国党,那本案当然成立防卫国党。对行为人要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好到了这一步,我们正当防卫就全部结束了。时间比较长啊,因为正当防卫的确是很重要的。结束以后,我们看第三节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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