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泽兵 发表于 2024-4-16 16:08:07

24.第08章:正当化事由(02)(Av823243245,P24)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好,各位,今天呢,我们就正式进入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讨论两种法定的正当化事由,昨天呢,我们是结束了理论上的五种正当化事由。从命题的重要性,程度和难度上来看。正当防卫更加值得我们关注。我们首先看一看第20条第一款关于正当防卫的立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个法条理论上称之为一般正当防卫,简称一般防卫。而法条本身规定的内容,就可以让我们去归纳一般防卫所成立的条件。比如法条的。前半句话,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

这是目的条件,也叫主观条件。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那就是时间条件不法侵害,那就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由此到这一部分,就可以归纳出正当防卫成立的前三个条件,起因条件有不法侵害发生。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主观条件,为了保护合法利益,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要具有这样一个目的。

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表明防卫针对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本人。这就四个条件了。当然了,我们20条还有第二款在书的后半部分,一会儿再说,结合第二款,你防卫是要有限度的。所以我们得知防卫的限度条件是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此,正当防卫成立的五大要件或者五个条件,都是来自于立法的直接规定。理论上,对正当防卫就进行了概念性的总结,

认为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合理的防卫行为。这个合理,其实就是一种限度。按照我们昨天讲的体系逻辑,正当防卫作为正当化事由,一定要满足。貌似犯罪本质无罪的特征。因为正当化事由,它是将看着犯罪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本质上,缺乏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如果一个行为看着都不像犯罪,

那就没有必要通过正当化事由将他排除在犯罪之外。比如昨天我们讲到的小偷去盗窃。双手扒在阳台上,身体悬空的案例。各位,再比如张三开车要撞死我,他一撞我就躲,他再撞我还躲,我发现后面有块大石头。我说小子,你有种你就接着撞。他又开着车过来撞我,我就躲在了石头下面,这辆车就撞到了石头上,造成车毁人亡。

各位,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吗?当然不属于,因为我的行为从形式上并不符合任何犯罪的构成要件。单纯的躲避行为。他不可能看着像任何犯罪的。没有必要通过正当防卫认定我无罪,因为我本来就是无罪的。我连形式都不符合。当然了,如果张三偷了我的钱包,偷过之后我立马发现,马上追,追上以后摁倒在地,钱包夺了回来。

如果你是个路人,你看到这一幕,你肯定会认为我在干坏事儿,甚至认为我在抢劫。你走过来之后说你怎么能抢别人的东西呢?我说哎呀,你不知道这是我的钱包,他偷走了,我把自己的钱包抢回来。那你就会说哦,那没事。各位,这是典型的貌似犯罪本质无罪,所以此种情形属于典型的正当防卫。正当防卫作为一种授权性规范,

是法律赋予我们公民的权利。它体现了很多古老的精神,比如。法不得向,不法让步。法不得向不法让步,指的是。遵守法律的行为和违法行为比起来。那么,我们可以用合法行为来去对抗违法行为,对抗犯罪行为,不得向不法让步。还会体现出紧急实无法律的思想。所谓紧急事务,法律指的是我们可以在紧急状态下去实施通常情况,

法律禁止的行为。通常情况下,不能杀人,不能伤害别人的身体。但是在紧急状态下,当我们面临着严重的不法侵害的时候,我们就可以通过防卫,通过伤害不法侵害人,来去制止他的不法侵害行为,来去保护合法的利益。还能体现出另外一种精神,叫以暴制暴理所当然。我们是反对暴力的。但是当我们遭受暴力的时候,国家来不及对我们进行救助,

我们就可以运用自己的力量。实现自救,所以正当防卫。其实,从本质上来讲,它也是一种广义的自救行为,只不过立法上将它明文规定,它就变成了一个法定的政治。正当化使用。根据我们刚刚讲的正当防卫的法条,总结出一般正当防卫所成立必须具备的五大条件条件。在表格中列的很清楚,105页,我们先看看框架再拆解这五个条件。首先,

起因条件要求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如果具体一点表述,那就是要求客观上存在现实的不法集团。这个不法侵害必须要客观的现实存在。第二,时间条件要求不法侵害要正在进行。所谓正在进行,指的是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这个时候,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也就是客体会面临着紧迫的危险。第三,对象条件。防卫行为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

谁给你带来了危险,你可以去反击谁。你反击别人也起不到这种效果,所以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第四,主观条件。主观条件,那就是要具有。保护合法利益,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你正当防卫,为什么是正当的主?客观相统一,从主观角度要也要提出要求。你要有保护合法利益,

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那么,限度条件要求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各位凡是满足这五个条件的。我们认为。正当防卫就能成立。行为人就不构成犯罪。这五个条件少一个,那么就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如果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那通常有可能会构成相关的犯罪。我们的任务就是拆解这五大条件。部分点略有疑难。讲完防卫以后呢,

我们会整体提出一个答题的方法论,那这样的话,疑难问题也就解决了。首先,我们看第一起因条件要求,客观上要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详细表述,那就是客观上要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当然了,这个不法侵害行为,它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的行为,这是从内容上来看。这只是一种常见的列举,

还包括一些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也是可以的。第二,从性质上看,这种不法侵害它既包括违法行为,也包括犯罪行为。换句话说,只要符合条件,对犯罪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对违法行为同样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理由在于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通常只有一线之隔。比如张三殴打李四。请问张三是想。轻度殴打仅仅属于行政违法,还是有可能在打的过程中变成一种犯罪现象。

这是很难控制的,你站在防卫人的立场上来判断,我也不知道对方想将我打成什么伤,打到什么程度。所以我们不能苛求防卫人去精准的区分对方的主观意图。只要符合条件,原则上都是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但是站在起因角度,起因条件的角度。要求防卫人所面临的不法侵害,要满足现实性,不法性。侵害性,所以要面临着现实的不法侵害。那我们就拆解这三组关键词,

看一看起因条件要满足什么内容?第一,现实性。现实性指的是不法侵害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能是主观上想象的。如果客观上没有不法侵害,而行为人误以为有不法侵害,此种情况被称之为假想防卫。那么假想防卫怎么去处理呢?一旦有过失,有可能成立过失犯罪无过失,那就是属于意外事件。但无论如何,一定要记住一个考点。假想防卫无故意。

假想防卫是不可能成立故意犯罪的。这跟我们前面讲的逐客观,相统一的定罪思想也是吻合的。主观上必须要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结果,以及他们之间因果关系,这样客观的事实。那么,在假想防卫的行为人眼中,他自己所实施的是一个好的行为,是为了制止他人的不法侵害。所以其主观上是没有犯罪故意,因此假想防卫无故意。那假想防卫的案例是很多的。实践中就出现过。那交警呢,

为了治理这种交通违章。乱停乱放,其中有几个交警便衣。然后就发现一辆车子停在了这个位置,研究一下怎么给他拖走。这个时候呢,张三刚好回来了,他就发现有一群人围着自己的车子转来转去,还拉拉车的把手,张三就认为这几个人肯定是小偷。他就轮起一个木棍,朝着这几个人的脑袋各挑一棍,打成了轻伤。各位,这个案例客观上有不法侵害吗?

交警的行为肯定不是不法侵害,那既然没有不法侵害,而行为人误以为有不法侵害,那此种情况属于典型的假想华为。假想防卫怎么去处理?如果有过失,有可能成立过失犯罪。当然过失,致人轻伤,那是无罪的分则会讲。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重伤,可以定罪。过失致人轻伤,那是无罪的。

那这个案例对张三就不能定罪。很好理解,再比如如果我走夜路的时候,刚好马蜂看到了我,它就想给我开个玩笑。注意哦,开玩笑,他拿了一把玩具枪。就突然顶着我的腰部。然后呢,就模拟出抢劫犯的那个声音。举起手。我当时一听吓一跳。我说大哥要干嘛?劫财劫色。

别废话,举起手。他这一说我就更害怕了,我就立马把手举起来了,然后呢,他就假装去搜我的身,把我身上的东西想拿走。他是开玩笑。他也知道这是我。此时我趁他不注意,我从口袋里面掏出一把水果刀,我一刀。就把马蜂捅死了。马蜂说我是开,然后就倒在地上。

各位,大家可以想。那这个时候客观上有不法侵害吗?没有马蜂,只是在给我开玩笑,它根本不是实施犯罪,你不能认为开玩笑是个违法行为,开玩笑是个犯罪行为,对不对?客观上,没有不法侵害,但是我以为有不法侵害。那这属于典型的家乡防卫。那加强防卫怎么处理?由过失成立过失犯罪,

我有过失吗?大半夜。突然出现一把玩具枪顶在我的腰后。谁能想到这是开玩笑?这也太逼真了吧。所以这对我来讲,完全有可能是属于意外事件,因此虽然捅死马蜂,但是我无罪。各位假想防卫至多是成立过失犯罪的。当然了,如果主观上连过失都没有,那就可能是意外事件,比如我刚刚讲的这个案例就是意外事件。像我们前面是不是还分享过一个案例?

说小花昏迷了,岳云鹏对他人工呼吸。心肺复苏,那我远远望去哇,岳云鹏是不是上下其手,嘴巴还凑过去,我太太不要脸了,我真忍受不了。光天化日,朗朗乾坤,在这欺负人家小姑娘,我过去之后,两脚把她踢成重伤。事后才知道他是在做好事。那就是客观上没有不法侵害,

我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我是基于保护正当利益的目的而实施了所谓的防卫行为。那此种情况加强防卫。怎么处理?有过失,有可能成立过失犯罪这个案例通常是有过失的,因为你过去之后,你最起码先问一句,你在干嘛?你问都不问,上去就把岳鹏踢成重伤,那我们是接受不了的,此种情况通常可以定过失致人重伤罪。那有同学说老师,你不是有意把他踢成重伤的吗?

这就涉及到前面讲的一个考点犯罪,故意和生活上的故意不能等同。我有意将他踢成重伤,但我并不是在追求一个危害,结果我也不认为我的行为是个危害行为,我对行为和结果的危害性缺乏认识,我没有犯罪故意,所以只能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好,这是第一起因条件要面临现实的不法侵害现实关联假想防卫问题。现实性结束以后,下面看不法性。要注意啊,起因条件要求行为人面临现实的不法侵害。

这是具体的表述现实关联假想方位。而这个不法指的是只能针针对不法行为进行正当防卫。言下之意,你的防卫行为所针对的一定是他人的不法行为,包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那么,既然是针对不法行为,这就意味着正当防卫。从结构上看,应该满足一个特征,那就是正。对不正。那这句话呢,去年有同学没听懂,正对不正我解释一下。

所谓正指的是行为人,是正当的。准确讲,防卫人是正当的,他是为了保护正当的利益。不正指的是不法侵害人。它是不正当的。比如当张三拿刀来砍我的时候,我就可以对张三进行反击,我为了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我是代表着正义这一方。保护的是合法利益,而张三无缘无故拿刀来砍我。那么,它代表的是违法犯罪的一方。

它代表的是非正义的一方,所以这叫正对不正,用我的正当利益来去对抗对方的不正当侵害,所以我可以对他进行反击。这就是正对不正的意思。那么,既然正当防卫的本质是正,对不正?这就意味着,只能针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防卫。你对合法行为不能进行防卫。比如警察来抓你。你说我对你正当防卫。各位,这很明显,

这是袭警罪。因为警察来抓你,本身就是正当的。你是嫌疑人。那么你怎么能去保护自己非法的利益,去针对警察合法的执行职务的行为呢?很好理解。再比如张三和李四发生矛盾。那么,张三要攻击李四?攻击李四,伤害李四,李四就警告张三说,我警告你,不要再对我动手,

你如果再对我动手,老子就要对你正当防卫。张三一听,呵,你对我正当防卫,你对我正当防卫,老子要对你正当防卫。各位,那就麻烦了,这就死循环了。我们对正当防卫是不能进行正当防卫的。这句话好像有点拗口,张三来砍我,我反击张三,那我是正当防卫。

我反击张三是正当防卫,那张三能不能说你对我正当防卫,那我接着反击你,我就变成了正当防卫,怎么可能嘛?因为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来实施。但是,不法行为有很多种。并不是对所有的不法侵害都能进行正当防卫。它就体现了刚刚讲的一个法律谚语嘛,紧急时无法律,只有针对这种紧急的不法侵害。才能进行正当防卫。针对一些缓和的犯罪是不能允许正当防卫的。给大家举几个例子。

比如张三看到别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说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是违法犯罪,老子要对你正当防卫,把他打伤了。各位,此种情况是要定故意伤害的和防卫没有关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那完全是一个缓和型的犯罪。他对他人的法意,他并没有这种进攻性,破坏性和紧迫性。所以这个不法行为要满足进攻性,紧迫性和破坏性。再比如张三路过的时候,听到李四和王五聊天,

李四说王局长,这十万块您收下这个事情啊,你一定要多操操心,帮帮忙。哎,王五说好的钱我就收了,我一定会帮你的。张三一听什么意思啊?行贿受贿,违法犯罪,老子要对你们正当防卫,把两个的手砍下来了砍手。各位,此种情况能认定为正当防卫吗?当然不是,

这叫故意伤害,行贿罪,受贿罪,虽然是犯罪行为,但是一种缓和性犯罪。对他人法益没有这种进攻性,没有这种紧迫性,这是不允许防卫的,它也不满足紧急时无法律这样一个特征。再比如张三,看到李四和小花重婚。说你们两个竟然重婚重婚违法犯罪,老子对你们正当防卫,把两人都打伤了。重婚罪,

它也是一种缓和性犯罪,不能进行正当防卫的。还有同学问我老师,那如果李四跟小花两个重婚,重婚之后生个孩子是否属于犯罪所得?那把孩子藏起来,定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赃物犯罪疯了当然不是。所以,对缓和型犯罪不能防卫,进攻性,紧迫性,破坏性,针对这一类才可以。书中还出现过什么?

小花是个卖淫女,经常在家里面招嫖。就把嫖客带到自己家里面来交易。隔壁男邻居张三。张三跟我一样。睡眠质量不好,神经衰弱。就是大半夜如果被吵醒,再入睡就特别难。这一天呢,张三好不容易睡着了,又听到隔壁那个小花此起彼伏的声音。职业的声音。威武张三一听,非常生气,

他就轮起斧头走出来,把小花家价值6000块的防盗门给砸毁了。制止二人的卖淫嫖娼行为。各位能构成正当防卫吗?那么我们关键就要分析卖淫嫖娼行为是违法行为是否满足进攻性,紧迫性,破坏性。请问有没有紧迫性?广东的一个同学就跟我说老师,我感觉这个有紧迫性。我说我认为没有。那你怎么理解紧迫性呢?他说没有什么办法呀,只有通通过这种方法才能制止。我说可以报警啊,

那他就讲如果报警,警察过来了,那这个时候可能卖淫嫖娼都已经结束了。对吧,取证也取证不了,怎么去处罚?他认为,具有紧迫性。这个紧迫性,它指的是对法益的侵害,具有紧迫性,那这怎不是处罚的时候能不能抓到?不是这种紧迫性。我说你这个理解是有点小问题的,我说而且这个案例它也没有进攻性吧?

嫖客跟小花有没有去进攻张三?那这同学说没有直接进攻,但是有声音进攻。我说你这个理解就就不是很正常了,没有任何进攻,他说那也不是,他说那个嫖客不是在进攻吗?哎呀,我听完之后就感觉真的我跟不上他的思维,但这个问题是严重超纲的问题,我们不需要讨论。那这个就这种情况,也不能理解成是进攻性,所以对张三的行为是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的,要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各位,这就是对不法的要求,当然了,提个醒,下面归纳了几个小点,能理解就行,不要背啊,千万不要背第一。步法是人的行为。只有仁者行为才能评价为是不法行为。谁谈的违法,当然是人了。动物谈不上违法的问题,这是第一点。第二,

不法既包括违法,也包括犯罪。前面讲过了,但是呢,要满足进攻性,紧迫性,破坏性。第三,针对这种不法侵害,谁来去防卫呢?各位被害人本人可以防卫。第三人也可以路见不平,拔刀相助,见义勇为也行。第四,

这个不法侵害,既包括对本人不法侵害,也包括法条规定的对国家。公共利益,他人的侵害只要满足进攻性,紧迫性,破坏性的,我们都可以见义勇为,都可以进行防卫。最典型的各位去年。牵动全体国民。关注的一个案例,那就是唐山的烧烤店打人案。两个小女生,其中一个女生被恶意骚扰之后。

紧接着拒绝了对方。然后呢,一个暴力男就开始对这个女生进行殴打。在这个过程中。几个男子一哄而上,把女生拖出去,拳打脚踢,甚至用板凳就直接就砸向这个女生的头部位置。各位像这种情况,如果你是路人,那的确是可以见义勇为的。假如你趁这个男子不备。将他打伤了,此种情况是要评价为正当防卫的,所以既可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也可以保护他人的利益,这是没有问题的。那么,既然正当防卫的本质是正,对不正?这就意味着。针对合法行为是不能防卫的,前面讲了对警察。依法抓捕嫌疑人的行为不能防卫。你对别人的正当防卫行为,你也不能进行二次正当防卫,这不可能实现的,也不允许。那么,对黑吃黑的行为能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呢?

我们财产犯罪会讨论这个问题。比如,工程师手中有毒品。我知道以后呢,我就想即使我把毒品给他抢劫走,那么他也不敢反抗,他也不敢报警,他如果报警了,警察也会把他抓走的。我把几工程师打倒在地,毒品抢走在这个过程中,工程师能不能对我进行正当防卫呢?完全可以。这是可以的。因为虽然工程师对毒品的占有。

我们法律不保护,这是一种违禁品。但是即使是一种非法占有状态。也不是谁都能改变的,我们通常讲未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肆意改变这种违法占有状态,否则的话。经济秩序一片大乱,你见到别人卖假货,你就可以抢走,你见别人有淫秽光盘,你就可以偷走,你看到别人有假币,你就可以诈骗走,那还得了。

像这种违禁品的,没收违禁品的追缴等等,那必须要有法定程序来完成,请大家一定要注意这点。好,这是第二个叫不法性,第三叫侵害性。现实的不法侵害。那么,这个侵害性,它既包括故意的不法侵害,也包括过失的不法侵害。简单讲,对故意犯罪这种侵害,可以防卫,

那对过失犯罪的侵害,也能进行防卫。你站在故意的角度,那太常见了。比如我们一会儿会分析像昆山的龙根案,可能很多同学都听过的,像云南丽江的唐雪案。像福建晋江的赵宇案,这都是非常经典的。在整个正当防卫激活过程中,起到作用的。经典案例,那都是对故意犯罪进行正当防卫的,完全可以。那么,

对过失犯罪过失的侵害能防卫吗?只要满足紧迫性,进攻性和不法这个侵害性,同样是可以的。破坏性啊,紧迫性,进攻性,破坏性同样是可以的。比如张三和一个聋哑人一起去打猎。聋哑人呢,就误将前面的一个人当成了猎物,他举起枪瞄准,就要扣扳机了。大家想,如果聋哑人开了枪,

把前面的人打死。那聋哑人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那张三呢,就发现前面不是猎物,而是一个人,他就提醒聋哑人喊他,他肯定听不到。聋哑人嘛,听不到怎么办?张三一看来不及了,因为聋哑人马上就开枪了。张三此时举起枪,对着聋哑人的胳膊。砰打了一枪。聋哑人才意识到哦,

前面原来是个人。各位张三就制止了聋哑人过失的不法侵害。因为在彼时的场,彼时彼刻,聋哑人的行为已经满足了进攻性,紧迫性,破坏性。所以张三的行为同样是构成正当防卫的。对故意,对过失,这都可以。当然了,对作为和不作为犯罪也是可以进行防卫的。那对作为犯罪进行正当防卫,这是理所当然的。

对不作为呢,我只是说可以正当防卫,不是说都行,要看情况的,它要满足我们正当防卫的条件的,比如进攻性,紧迫性,破坏性。比如儿子落水了,爸爸是个游泳健将,很轻易就可以把儿子救出来,但是爸爸早就想把儿子淹死了,他就站在旁边看着。等着儿子被淹死,旁边也没有其他人。

刚好此时张三经过,张三一看就问,你怎么不救你的儿子啊?那爸爸就说关你什么事。但张三不会游泳,自己没有能力救,如果张三不管不问,孩子必然会被淹死。此时,张三就可以逼迫。这个爸爸让爸爸履行救助义务。对爸爸进行强制,你如果不把儿子救出来,我马上打你,我揍你,

这是可以的。这就满足了进攻性,紧迫性,破坏性,所以对特定条件下的不作为同样有可能实行正当防卫,这一点大家一定要注意。当然,书上还有其他案例可以看一看。第三,这个侵害性。只要从客观上能够评价为是一种侵害行为就行。那么,至于实施侵害的人有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这个是没有影响的。

而正因如此,司法解释才做了一个规定。我们后面还会再提到。比如当一个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当一个精神病人拿刀去砍你的时候。这个时候我警告制止,如果无效,可以对他们进行反击。那这个反击行为同样是在制止着不法侵害,要认定为正当防卫。好,这就是我们正当防卫的第一个要点。叫起因条件。起因条件是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而这个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如果详细表述,就是面临着现实的不法侵害。所以我们拆解了三组关键词,现实不法侵害现实关联假想防卫。假想防卫无故意切忌。不法拆解出正当防卫的本质是正对不正。但是要求这个不法行为要满足紧攻进攻性,紧迫性,破坏性,对缓和型的犯罪行为不能正当防卫。现实不法第三是侵害。侵害对故意的,侵害对过失的,侵害对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

侵害都能进行正当防卫。最后,我们再总结一下正当防卫的本质。既然是正,对不正。那对合法行为一律不得进行正当防卫。如果对合法行为进行正当防卫,那是要定罪的。好,这个点到此结束,那么起因条件结束以后,下面我们开始进入时间条件。所以时间条件指的是不法侵害,要正在进行。也就是说,

只能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进行正当保卫。那么,正在进行的判断标准是什么?下面这张图很清楚。要求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也就是犯罪行为已经着手。但是呢,尚未结束。所以在a点和b点这个区间范围内,被称之为防卫具有事实性。是可以防卫的。但是a点之前不法侵害还没有着手。不能防卫必点,以后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也不能防卫。那a点之前b点之后被称为防卫不适时。包括事前防卫,事后防卫。那所以我们在时间条件这一块要掌握三个问题,第1 AB之间叫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正在进行的判断标准是什么?a点之前不能防卫,否则属于事前防卫。事前防卫怎么处理?b点以后不能防卫,否则属于事后防卫,事后防卫又怎么处理?我们先看起点终点,

然后再讨论AB之间。各位不法侵害开始前不能防卫。否则呢,属于事前防卫。那对事前防卫一般怎么去处理呢?我们在书的第108页写的很清楚,在这儿呢,我先简单说一下。事前防卫是有可能构成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或者是意外事件的。那么b点以后也不能防卫,否则属于事后防卫。事后防卫怎么处理呢?同样有可能构成故意过失或者是意外事件一模一样。具体的例子我们一会再讲。

那么a点之前虽然不能防卫,但是可以提前做准备。因为你提前做准备,这本身并不是已经开始防卫了。我知道张三今天晚上到家里面要杀我,我在家里面提前准备一把刀,这是完全可以的,因为我准备刀的时候。我的防卫并没有开始。还是等到张三来到我家,开始对我进行侵害的时候,我才轮起刀进行反击。这个时候才是我防卫的起点。这丝毫不影响我正当防卫的成立。而且a点之前不能防卫,

否则属于事前防卫。但是呢,可以提前做准备,这种提前做准备还关联一种制度,叫防卫装置。防卫装置本质上就是个机关。大家可以看一看,有些小区是不是在墙头上面插了一些碎玻璃?从一定意义上来讲,那就有防卫装置的意义。有防卫装置的特征。有的小区呢,还在自己墙头上拉了三根铁丝。上面挂着。高压危险请勿攀爬。

各位,你们感觉那是高压吗?一定不是。你要不信,你可以用手摸一摸,最多可以把你打成昏迷,绝对不可能造成什么严重的后果,否则的话呢,有可能会涉嫌犯罪的问题了。所以a点之前我们可以提前准备叫防卫装置。防卫装置,比如我家里面被贼偷过一次,我就特别怕。因为不怕贼偷,就怕贼惦记嘛。

我就根据监控估量出这个贼大致的身高,我在我家防盗门后面装了一把弩。瞄准这个贼的腿部位置,他只要暴力推开门,那么这个弩就会自动发射。这个贼还真来了,一推门,这个弩蹭自动发射,击中他的腿部轻伤。这个贼吓一跳,带着我的弩就跑了。各位,我提前设置好这个防卫装置,这个机关,那这一刻我并没有防卫呢。

仍然是不法侵害开始的时候,推开门的时候,防卫装置才起了作用,制止了不法侵害,我依然是正当防卫。但是如果我调好机关,正对着这个贼的心脏为止。随意推门弩,自动发射,一箭穿心,当场毙命。各位,这还能认定为正当防卫吗?我的手段已经明显不相当了,人家想偷你的钱,

你却要了人家的命。当然,有同学说老师不对,我的钱就是我的命,他来偷我的钱就是偷我的命,所以我可以要他的命,各位。生活上你可以这样想,刑法上不能这样理解。那这种防卫装置构成正当防卫,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手段要相当。像我刚刚讲的,正对着别人的心脏,那手段肯定不相当,

那是要定故意杀人罪的。第二,不能危害公共安全。如果危害了公共安全,符合条件甚至可以构成以危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比如我家有个小别墅,我不想让别人靠近,我在公共区域撕拉一圈电网,注意哦,公共区域。不让别人靠近。上面挂着个牌子,高压危险。随时通电。

有几个小孩儿趴在那个电网上看我家的一条小狗狗,这个时候突然碰到我,随时通电被打成了重伤,各位手段不相当,且危害了公共安全,此种情况要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总结一下事前不能防卫。否则属于事前防卫,事前防卫可以成立,故意过失或意外事件。但是事前可以准备,而且关联防卫装置。防卫装置只要手段相当且没有危害公共安全,都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好,这是a点之前。那么b点以后也是不能防卫的。一旦闭点以后,方位各位,这是在我们107页。第二点,下半部分从提示那块开始。中间那部分AB之间马上再讲。不法侵害结束以后,就不能再防卫了,因为你起不到任何保护合法利益的效果。如果事后防卫,那要分别认定为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等。

我们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事后防卫,第一就是抓小偷,把小偷抓到手了,控制住了,又对小偷进行殴打。各位,这是一种报复心态,他已经不再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因为小偷已经被你制止了。把他打伤了,就有可能构成故意犯罪。那打死了就可能会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也有可能是过失犯罪和意外事件,一会儿我们再拓展。事后虽然不能防卫,

但是有一个例外叫财产犯罪的例外。在财产犯罪的场合,如果能够当场挽回损失,视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张三偷了我的手机,装到自己的口袋,他的盗窃行为其实已经结束了。但是我立马发现,马上追到张三,摁倒在地,手机夺了回来。各位,此时我依然是构成正当防卫的。那么,这个例外要满足两个条件,

低头看一下,一时间具有持续性,二现场具有延伸性。当场偷你,当场发现,当场追时间具有持续性,二现场具有延伸性,不管它跑多远,只要你一直处于追的过程中。就视为他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理由在于。那在这种财产犯罪的场合,如果不允许我们进行防卫。这就意味着你日后再想挽回财产损失就很难了。所以视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但是要满足两个特征,如果时间不具有持续性,那会怎么处理呢?比如我的自行车被偷了,当时我没发现第二天在大街上的时候发现张三骑着我的自行车。我把张三推下去,把自行车抢了回来。我仍然无罪。但是这不属于正当防卫时间,没有持续性,你不是当场发现,当场追。那此种情况就只能认定为。自救行为,这就是昨天讲到的理论上的正当化事由。

自救行为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自救行为与正当防卫就一线之隔,也就是看。你的时间是否具有持续性?有持续性定正当防卫没有持续性,那有可能成立像我刚刚讲的自救行为。这个小问题,大家一定要注意。好到这一步呢,我们可以做个简单的小结啊,事前不能防卫,可以提前准备。关联防卫装置。事后不能防卫,但有例外。

例外就是在财产犯罪的场合,仅仅在这种场合。不能在人身犯罪的场合,比如张三强奸,小华强奸都结束了,张三开始自己穿衣服啊,张三穿衣服的时候,小华越想越生气,妈的,敢欺负老娘。他轮起一块砖头,对着张三的脑袋啪一砖头下去,拍成了重伤。各位,这就是事后防卫对小花要定故意伤害罪的。

原因就在于财产犯罪的场合。你通过防卫是可以挽回损失的。但是在人身犯罪中,小华的性权利已经实际受到了侵害,你就是再把张三打成重伤,他也起不到保护合法利益的效果。啊,这种这种案子呢?在司法实践中,对小花的故意伤害通常会从宽处罚的,因为被害人存在着明显过错。你先强奸了别人,那别人就会对你报复。那么这个时候一般认为量刑会轻一些。但它不影响定罪的,

仍然是构成故意伤害罪。好事前搞定了,事后搞定了,那紧接着我们讨论AB之间。AB之间。被称为防卫事实,也就是时间是合适的。要求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也就是着手了。尚未结束,也就是法益客体还面临着紧迫危险。开始的标准很好理解,只要着手就行。比如人家开始偷你东西的时候,你就可以对他防卫,

他具有进攻性。侵害你的财产法益紧迫性,如果你再不制止财产,就会有损失,破坏性,破坏你的合法利益。完全可以开始偷。那针对杀人罪,比如开始砍你就可以进行防卫了,那持枪杀人呢?什么时候着手各位?一把枪拿出来,二抬枪瞄准,三准备扣扳机。什么时候是着手?

有同学说那开始扣扳机就是着手了,你如果等到这一步才是着手,这就意味着。被害人根本就没有防卫的时间了,他一扣扳机,你马上就没了,你还防什么卫?所以一般认为拿起枪瞄准这个时候就着手了,就可以对他进行正当防卫。那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在这个范围内防卫的时间都是合适的,叫防卫具有事实性。判断的难点就在于,不法侵害结束的标准是什么?

请大家跟着我的思路。不法侵害有没有结束,关键看客体是否还面临着紧迫的危险。只要面临着紧迫的危险,一般认为就没结束。那这个危险的判断。立场是什么?是站在防卫人防卫时的立场判断,还是站在防卫后理性人的标准判断?大家摸摸良心想一想,应该站在哪个立场去判断?如果你站在防卫后,理性人的角度去判断,这对防卫人是不公平的。这是典型的上帝视角,

是事后诸葛亮。以前我在读书的时候,有一次呢,想做一件事情没成功。我室友关系特别好啊,他就跟我讲,我早就想提醒你,你根本这样做,不可能成功的,你这是完全浪费自己的精力和时间。我听完之后我就说了一个字,滚。对吧,你睡前干嘛呢?你怎么不早提醒我?

你现在过来说这这些话有什么用?所以中国话经常讲嘛,事后诸葛亮事前猪一样,这很有道理的。所以,不法侵害有没有结束?客体是否面临着紧迫危险,千万不能站在事后的立场,理性人的立场去判断。事后我们开个研讨会,放张PPT讨论一下这个案例,大家喝着茶,嗑着瓜子,聊这个案例,各位。

你一点紧张的心态都没有,那如果你是防卫人带进去,你想一想在防卫的那一刻,你的内心会多么的紧张。所以切记,整个刑法的立场没有进行事后判断的,都是站在行为当时的立场来判断。正当防卫这种制度历来被称之为僵尸法条。在前些年,法官一般都不敢主动去援引这个法条。因为一旦认定行为人构成正当防卫,意味着刑法上无罪,民事上不负赔偿责任,但是对方家里面可能因为正当防卫死了个人。所以他就会去重复的上访闹访,

给法官的办案造成很大的压力。法官用这个制度的时候特别谨慎,他也怕找麻烦。后来,我们中央政法委终于颁布了一些制度性的规定,那就是。要坚决杜绝司法实践中谁伤谁有理,谁闹谁有理的现象。该认定为正当防卫的,要坚决认定为正当防卫。各位正当防卫制度就恢复了它应有的价值。但是为什么中央政法委会做出这个规定呢?你纵观。我们整个正当防卫激活的过程会发现。起点,

近些年这个起点应该是山东的于欢案。媒体也称之为辱母杀人案。当然,这个案子我们后面会详细讲。那于欢案被老百姓广泛关注以后,最高人民检察院都提前介入了。法律人就很兴奋,因为我们希望通过这个案子形成一种制度性的成果,也就是最高法,最高检,你最好以司法解释。至少是指导案例的形式告诉我们的司法工作人员,哪些是防卫过当,哪些是正当防卫。司法实践中,

有一些该认定为正当防卫的行为,偏偏认定为犯罪,这很明显是不合适的。正当防卫是僵尸法条,正当防卫没有发挥它应有的价值和贡献。但是,随着老百姓对于欢案关注度降低,这个案子。也就成为了一个具体的个案,没有形成什么制度性的成果。到后来,最高人民检察院才将他选为一个指导案例。将这个案子本身选为指导案例,但是呢,针对防卫过当和正当防卫如何去区分,

其实规则并不清晰。这个时候,眼看着于欢案的影响慢慢消失之后,正当防卫制度应当何去何从?没有人知道。就在这个时候,在中国大地上出现了一个顶天立地的男人,他就是龙哥。龙哥在激活正当防卫制度的过程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上城山东于欢案,下起福建赵宇案,而且自龙哥案时,我们中央展开了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所以可以说,

龙哥几乎以一己之力激活了正当防卫制度,他甚至。贡献了自己的生命,从这个角度来讲,龙哥的确要在中国刑法史上留下非常浓重的一笔。龙哥虽然去了。但是我们会缅怀他对正当防卫制度所做做出的贡献。案情其实一点都不复杂。发生在二零一八年。算一算龙哥今年也五岁了。一八年的昆山大街上。龙哥带着两个朋友,一男一女开着白色宝马正常行驶。右侧有防卫人于海明骑着一个电动自行车,不知道什么原因发生了冲突。

龙哥的男性朋友从宝马车上走下来,和于海明进行争执。眼看着事态要升级,女性朋友又从宝马车上走下来,把小伙伴儿劝了回去。原本事态已经平息,各回各家,各找各妈。但是龙哥毕竟是龙哥,他就从宝马上抽出一把砍刀,径直走向于海明,举刀就砍。于海明慌忙去躲避,但是呢,仍然被砍中,

经鉴定,胳膊上属于轻微伤,所幸伤情不重。此时龙哥很生气,我砍你,你竟然还敢躲?此时龙哥就高高的举起了那把砍刀。摆出这个姿势,各位重重的甩下去,这是可以砍死人的。龙哥轮起手中的长刀,真的是在吓唬于海明吗?当然不是,眼看着他重重地将刀落了下去。重重的挥了下去。

但是刀竟然被龙哥甩出去了。那一刻,如果你看监控会发现两个人都愣了一下,站在龙哥的内心活动应该是诶,怎么了刀呢?站在于海平的角度怎么了?这要干嘛?各位此时谁先抢到刀?谁就掌握了主动权?两个人都朝着刀的方向去奔跑,想第一个捡起这把刀。各位龙哥很壮。但龙哥是个短短粗腿,不长于海明很瘦,但于海明是大高个大长腿,

他跑一步相当于龙哥跑两步,所以于海明跑过去之后一弯腰捡起了这把长刀。各位此时的于海明已经不是彼时的于海明,这是一个手中有长刀的于海明。如果我是龙哥,我肯定转身就走开宝马回家但。龙哥毕竟是龙哥,你捡起长刀又如何?老子赤手空拳,同样可以制服你,所以龙哥继续攻击于海明,并且有夺刀的姿势。在这个过程中,于海明被迫持刀自卫反击。经鉴定,

于海明在七秒钟之内。连捅带刺,完成无刀作战任务,其中有一刀就伤中了龙哥的大动脉。但俞海明不知道自己哪一刀。造成了龙哥何种伤害?于海明虽然不知道,但是龙哥知道啊,他就感觉身体情况好像不大好,于是转而跑向自己白色宝马。于海明持刀继续去追砍,又连砍两刀,第一刀没砍中,第二刀砍到了宝马车的车顶。警方进行了痕迹鉴定。

龙哥一看,哇,宝马车回去不了怎么办?转而奔向旁边的绿化带,于海明接着去追。龙哥跑向绿化带以后,就好像给自己找好了位置一样,扑通就安卧在鲜花翠柏丛中。一代枭雄。龙哥就此永没永别了。他虽然走了。但是它激活了正当防卫制度。有群众报警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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