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泽兵 发表于 2024-4-16 16:07:53

23.第08章:正当化事由(01)(Av823243245,P23)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好,各位,下面我们开始进入第八章讨论正当化事由。这章它和犯罪构成的关系是非常紧密的。所谓正当化,是由大家看看名字,会发现有正当两个字,这就意味着它是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换句话说,它一定是不满足犯罪的本质,毕竟它是正当的。那么,既然不满足犯罪的本质,

在刑法上又需要讨论,它就必然会满足犯罪的形式,这样的话,正则华是有的概念就出来了。也就是满足形式,缺乏实质,所以无罪。因此,正当化事由是指行为在客观上看似符合了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因为不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而依法不成立犯罪的情形。满足形式缺乏实质。最终无罪,但这个满足形式指的是看似满足形式。那问题就在于,正当化事由跟犯罪构成之间是什么关系呢?

犯罪构成是我们定罪的标准。只有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才能成立犯罪,那么正当化事由它会符合犯罪构成吗?当然不符合。他只是看似符合,因为他连危害行为都没有,他怎么可能会满足犯罪的客观方面呢?而且站在主观上来看,正当化事由,比如像正当防卫。行为人主观上,他是为了维护正当的利益,正当的权利,他也没有犯罪的故意。

所以它只是看似符合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其实它是并不符合的。正因如此。所有的正当化事由它都有一个特征。那就是貌似犯罪本质无罪,简单讲就是看着像犯罪。其实呢,是不构成犯罪的。这就意味着,如果一个行为不是貌似犯罪,你就没有必要通过正当化事由将他排除在犯罪之外。如果看着都不像犯罪,它本来就是无罪的。比如张三到李四家去盗窃。张三是个非贼,

身体非常矫健。用手扒在阳台上,身体悬空在八楼。他就趁主人睡着的时候,然后翻进去偷东西。但是主人呢,就被惊醒了。拿着手电筒在家里面照了一圈,到客厅发现没有人。主人为了给自己壮胆,就大喊一声谁。他这一喊。张三吓一跳,说妈的声音好大哦,赶快用双手捂着耳朵,

捂着耳朵,然后就从八楼坠落,当场摔死。问,主人喊一声谁?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制止了贼的不法侵害?各位当然不属于理由很简单。我们正当化事由一定是貌似犯罪本质无罪,看着最起码要像犯罪在这个案例中,我在我自己家里面喊了一声,谁像犯罪吗?不像他原本就无罪。你没有必要再通过正当化事由将他排除在犯罪之外,完全没必要。

本来就是无罪的,看着也不像犯罪。所以所有的正当化事由一定是貌似符合犯罪构成以及貌似犯罪本质无罪。也就是长着一张犯罪的脸。有着一颗善良的心。就长着像马蜂一样的脸,有着像我这样的心,各位这种情况一定不是犯罪。当然这个。马蜂呃,我说它长得像犯罪的脸。这个呢,只是一个比喻而已啊,他长得可不像罪犯。向嫌疑人啊,

好继续。我们看一看正当化石油的种类。正当化事由我们可以分成理论上的正当化事由,还有刑法中的正当化事由。理论上呢,指的是没有取得刑法的明文规定。那根据我们考纲,具体就包含这五种情形,这五种可以用一个口诀串起来,叫权利人执行法律。正当自救。权利人是第四项经权利人承诺的行为。执行法令,执行法律,执行是执行命令的行为,

法律是依照法律的行为。正当是争当业务行为,自救是自救行为。权利人执行法律正当自救。这是理论上的五种。正当化使用。而我们法律明文规定的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20条和21条。这两个法条。好,那我们刚刚呢是分析了正当化石油的种类,下面我们看一看正当化石油的概述。按照刚刚讲的逻辑,正当化事由是正当的,

没有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犯罪。但是呢,在刑法上需要讨论,必然是疑似犯罪,所以它是疑似犯罪。最终无罪。无罪的原因是不满足犯罪的本质,那么就必然会满足犯罪的形式。所以,所谓正当化事由,是指从形式上符合了。某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因不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而依法不成立犯罪的情形。满足形式缺乏实质最终无罪。

提醒大家注意理论上的正当化是由有五种,这五种讨论结束以后,我们就会进入重中之重,也就是法定的正当。正当化石油。先讨论。第一,依照法律的行为。所以,依照法律,当然指的就是遵守法律,遵守法律的行为不可能构成犯罪的。比如,警察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抓起来,

控制起来。这不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再比如,国家财政部门去发行彩票,基于法律和财政政策不可能构成赌博罪的。当然了,如果你自己私自擅自发行彩票,那是有可能会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第二呢,叫执行命令的行为。所谓执行命令。指的是执行上级的命令,遵守命令的行为一般也不是犯罪。通常指的就是军人,我们经常讲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军人。

受领上级任务。啊,受领上级指派的任务。消灭来侵犯我国国土的敌军,这不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再比如,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对罪犯执行死刑也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很好理解。第三是正当业务。所谓正当业务,指的是从事合法的注意,一定是合法的行业,职业,职务等活动实施的行为。

只要你遵守了相关的规章制度,法律法规。那一定不构成犯罪医生对患者进行截肢,这是正当业务行为,不可能构成犯罪的。再比如,拳击比赛正常比赛规则之下,如果张三把李四打伤了,不构成故意伤害。但是如果两个人进行拳击比赛,张三抱着李四。啊一一把李四的耳朵咬掉,鼻子咬掉,各位这肯定是突破了规则,此种情况是要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

当然了,再比如像记者的正常报道活动,如果揭露了一些社会的黑暗面,那是不可能构成侮辱罪或者是捆殴罪的。那么,第四个问题就是权利人承诺的行为。经权利人承诺的行为通常也称之为被害人承诺。它指的是权利人请求许可,默认行为人损害其合法权益。此时,行为人就不再构成犯罪。比如经过我的允许。拿走我的手机不可能构成盗窃罪。经过一个成年女性,小花同意与其自愿发生性关系,

也不可能构成强奸罪。这就是被害人承诺,也叫权利人承诺。但是,经权利人承诺的行为,它是有严格的限制范围的。它的成立条件必须要遵守。具体而言,包含着以下几个板块儿,这块儿虽然在考纲中没有做过多的解释,但在理论上的确是相对重要。第一呢,是承诺的范围。任何人只有权利去承诺自己的利益。而不能去承诺国家,

社会和他人的利益。比如经过我的同意。骑走马蜂的摩托车,这没有意义呀,依然是构成盗窃罪的。我没有权利去处分马蜂的摩托车。再比如。经过我的同意。把岳鹏打成轻伤,这同样是构成故意伤害罪的。那针对国家法益和社会法益,那么我们更不能承诺,这是绝对不能承诺的。比如老公工程师,然后呢?

去嫖娼?嫖娼的时候呢,遇到了卖淫女小花。小花就说,老公,你把衣服脱掉吧。工程师也没客气,就把衣服咔就就全部脱光了。但人家小花是个卖淫女,人家也很有经验,小花眼睛漂一下就发现老公有严重的性病。小花就直接说了,老公。好像你有严重的性病诶。哎呦,

工程师的脸蹭就红了。说对啊,的确有你要是不同意就算了,你要是同意我给你多加200块钱。小花一听,200块也挺多的,是不是说老公你不要介意啊,我只是随口一说你严重性病,也没啥事,是不是?其实我告诉你,我也有。嗯,他也有两个人进行了皮肉交易。大家想一想。

那这个案例中。小花明明知道工程师有性病,两个人还发生了性行为。请问。对工程师,对小花还要定罪吗?我们刑法第360条规定了一个罪名。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这是要定罪的,我再说一遍哦,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各位构成什么罪?啊,

我有个学生说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各位这个就很要命啊,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也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那工程师跟小花两个人。对吧,他们两个不可能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这不可能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也不能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360条规定的罪名是传播性病罪。这是属于社会法益。它是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最终的一个罪名。这也是我们大纲要求掌握的罪名啊,

传播性病罪。各位小花,虽然知道老公有性病,两个人依然进行披露交易。那有同学说,被害人承诺了小花自愿接受这个风险,两个人进行性交易,那就不能再定罪了。这就错了,因为传播性病罪,它所保护的是一种社会法益,而对社会法益,任何人都无权进行承诺。因此,即使小花知道工程师有性病,

两个人依然卖淫嫖娼,对两个人都要定传播性病罪。可不能说不定罪,当然有同学说老师要不要详细区分一下,比如。法条规定,明知他明知自己有严重的性病,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如果工程师是梅毒。小花是性病,那么两个人都要定罪,因为有交叉感染的风险。到时候工程师可能既有梅毒又有淋病。小花也是如此。

那如果。工程师没毒,小花也没毒,那就不定罪了,都没毒,还传播什么吗?各位有道理吗?我们认为是没有道理的。因为传播性病罪是个行为犯,后面会讲它根本不要求将性病传播给对方,也不要求产生具体的危险。只要有严重性病去卖淫,去嫖娼,就能定罪它所保护的是一种社会法益,而不是那个特定人的。

身体健康权,换句话说,它主要保护的是一种社会法益。而正因如此,两个人都是要定罪的,而且你要知道,即使都是梅毒,梅毒的型号也是有所区别的。它也不一样,你说梅毒的型号即使一样,那两个人同样是要顶嘴的。啊,这个呢?的确啊,这个洁身自好很重要,

严重性病,你比如像淋病还能治好呃,像这个梅毒。早期梅毒是可以治愈的。中期没毒问题也不大可以维持,最起码晚期梅毒各位那是要命的。你想这个我以前怎么可能会知道呢?后来我特意查了一下才知道,原来这么恐怖。那为什么查呢?因为我曾经接到过一个电话啊,说呃,迟老师,那个我是你朋友介绍过来的,想咨询点事情。

我说你有什么事说吧,因为我又不认识他,他说那个这样的我,我老公感染梅毒了,我一听吓一跳,我说你老公感染梅毒,你找我干嘛?对吧?我又不是医生啊,他不不不,他现在是一会儿清醒,一会儿昏迷,我想问一问怎么样?能把房子过户到我的名下去。噢,

然后我就给他讲了怎么样怎么样怎么样,给他讲了几个点。啊,各位,我那个时候才知道,原来梅毒是可以要命的。那针对这种社会法义,任何人都无权承诺。小花说,我明明知道他有性病,我仍然愿意飞蛾扑火,我愿意接受危险。各位愿意接受危险也不行,这种社会法益任何人无权处分,所以两个人依然是构成传播性病罪。

好,总结一下承诺的范围,只能承诺处分自己的利益,而不能处分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对国家,社会,他人利益的承诺,任何人作出都是无效的。需要提醒各位注意。即使是自己的利益,也不是说想处分什么。就能处分什么也有严格的要求他。首先,财产自由名誉。

是可以无限度承诺的,哎,你怎么承诺都可以?比如经过我的同意,你可以搬走我所有的东西,拿走我所有的财产。取走我所有的存款,你不可能构成盗窃罪的。财产可以无限度承诺。自由也是如此。比如马蜂戒烟,马蜂说那个。大海,你帮帮我,我真的要戒烟了,

我说可以,你把我关在这个房间里面给我吃的和喝的,不要给我烟关一周,我说行。那我就把老马关在那个小房间里面,一周我是不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当然了,按照约定的时间,到了一周,我肯定要把它放出来,如果不放出来,我接着羁押,那有可能构成非法拘禁了。那名誉也是如此,名誉权,

荣誉权,我同样是可以放弃的,我就喜欢别人骂我,别人骂我的时候感觉好开心呐。我说可以随便骂,不分场合,不分时间,只要你开心,随便骂,因为你骂我,我也开心啊,对,没问题。那对方就不可能再构成侮辱罪,非防罪,

所以名誉,荣誉,财产自由,这个是可以处分,可以承诺的。但是身体权只能承诺轻伤,还有轻伤以下。对重伤,对死亡的承诺,那当然是无效的。根据我们人体伤残鉴定标准。大家需要关注我们手手指头的问题。原则上。大拇指以外,另外四个手指头。

如果一次损伤一个,比如拇指关节以上缺失,通常认为是轻伤。但是如果你一次砍掉四个,那肯定是重伤。一次一个通常是轻伤。那么大拇指不一样,大拇指拇指关节以上缺失,这是属于重伤,因为大拇指是功能性手指。你可以想一想,如果没有小拇指。对你的生活影响大不大,其实没那么大,比如拿筷子吃饭,

可以写字我也行。我少了一个小拇指,拇指关节以上缺失。我最多少了个功能,不能再撬兰花,指其他影响真不大。第二,那你如果少了一个,这叫什么值?倒数第二个值。这是食指吗?不是无名指对吧?无名指各位,所以没记住啊,它就没有名字啊,

无名指各位,那您会发现?呃,它影响其实也不大,少了中指影响也不大,少了食指单纯少,这一点儿这一点也也也影响不大。所以这几项啊,它不关乎着功能的使用,但是各位如果你少了个大拇指,你想一想,你很多事情都做不了。怎么提笔写字?那就只能这样写,大拇指没了嘛,

只能这样写。对吧,只能这样写,怎么拿筷子吃饭?各位,你只能这样拿筷子对吧?只能这样拿筷子,然后这样吃,像猴子吃面条一样,是不是?各位,你怎么发短信?那我基本上用中指发信息,各位这个还是比较少的。所以大拇指叫功能性手指拇指关节以上缺失是重伤。

因此,如果经过被害人的同意。砍掉他一个小手指的一截,哎,这是轻伤不定罪。他可以承诺,如果经过他的同意,砍掉他的大拇指,各位这是要定故意伤害,而且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所以,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什么夫妻二人丈夫赌博,妻子要离婚,丈夫很害怕,亲爱的别离婚。

为你写个保证书,我再也不赌了,从今天此时此刻开始戒赌,如果你发现一次,你就砍掉我一个手指头。各位,这个保证书真实有效。小欢呢,感觉丈夫可能真的要戒赌了,就把保证书收起来,好的,再给你一次机会。第二天,丈夫就出去赌博。小花发现之后就很生气啊,

丈夫说亲爱的,求求你再给我一次机会。小花说别废话,来按照约定把手伸出来。那张三没办法。手放在桌子上。小花轮起刀,一刀下去,截掉小拇指的一截。没关系,小孩不构成犯罪轻伤。第二天,张三忍着痛,接着去赌。小花说,

不要废话,来,继续。各位从无名指开始咔又接一个。也不构成犯罪轻伤可以承诺。张三每次承诺都是真实的,都是有效的,都是其意思表示。所以笑话不构成犯罪啊,第三天终止,第四天。食指截到最后,整个手只有一个大拇指,只能这样了是吧?只能这样了,

见谁都点赞。大哥不错,是不是见谁都点赞也挺好?第五天,接着赌又被抓了。张丹说,亲爱的,要不换个手吧,对吧?从这开始。小花说没必要是吧,先把这个全部都斩完,斩完以后再轮到这只手啊,刚才想想也是啊,无所谓,

甚至天天给别人点赞,感觉像马屁精一样好。一放咔一刀。那又把大拇指这一节儿看掉了,各位虽然经过张三同意最后一次,小花依然是构成故意伤害罪,这个笑点要注意一下啊。好,当然了,如果通过合法途径去捐献身体器官。注意合法途径,这个时候呢,即使出现了重伤,结果这个时候是不定罪的,这也是我们人体这个器官移植条例的一个规定。

比如爸爸将自己的肾脏其中一个捐给了自己的儿子,那摘掉一个肾脏通常是可以达到比较严重的伤害程度的。这个时候呢,你不能对医生定故意伤害罪,医生是正当业务行为。好,这是第一承诺的范围,第二承诺的能力。不是任何人都有资格做出承诺的。站在承诺能力上来看。必须要有承诺能力的人。做出具体的承诺,那么才有可能会合法有效。具体而言,比如第一。

未满14岁的人,他是没有性处分能力的。所以经过幼女同意,与其发生性行为,也是构成强奸的,他的承诺是无效的。他连承诺的权利都没有。再比如,我们刑法234条之一规定。那就是摘掉未成年人的器官。通常要认定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这就意味着未成年人是没有权利处分自己的身体器官。这个是很好理解的好,这两项。

要关注一下,再比如精神病人,你不能认为他有承诺,小孩子也不能认为他有承诺,你看到小明四岁带着妈妈的金项链在门口玩儿。你用一个棒棒糖就把金项链给骗走了。这能构成诈骗罪吗?诈骗罪要求被害人要有处分财物的意识和处分财物的行为。大家可以想一想,这个小孩有没有处分意识,处分行为?这谈不上处分,那么小的孩子,他对金项链的性质,价值什么都没有认识,

他没有处分的能力。行为人不可能构成诈骗罪的,应当认定为盗窃罪。那为什么是盗窃财产犯罪?我们再讲。精神病人也是如此,你把精神病人的东西给骗走了,各位他根本就没有处分的能力,所以不可能构成诈骗,要定盗窃。好,第一是承诺的范围,二是承诺的能力,三我们看承诺的意思。被害人承诺必须要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

所以被害人不能被欺骗,不能被强迫。如果他被欺骗,做出承诺或者被强迫做出承诺,这种承诺都是无效的。当然,这种欺骗既可以虚构事实,也可以隐瞒真相。如果行为人抱歉,如果被害人仅仅是因为动机错误做出承诺,这种承诺它是有效的。有同学可能会问。那哪一种情形属于受骗作出承诺?哪一种情形属于动机错误作出承诺呢?啊与其实有个非常好的标准,

就是一般人标准看一般人。会不会被骗?如果在彼时彼刻,一般人都会都可能被骗。都会做出这种承诺。那么就是受骗做出承诺。如果一般人呢,不会被骗,只有那个特定的人被骗了。那各位这个时候通常就是动机错误。动机错误,它是不影响。承诺的有效性的。换句话说,他的承诺依然是有效的。

行为人不构成犯罪。这样讲有点抽象,我们举个例子。我邻居家养了两条狗。特别讨厌天天汪汪汪叫。这天呢,邻居不在家,两条狗跑出来了。我想把这两条狗给干掉,我就给邻居打了个电话,我说不得了,你家两个狗正在咬人,你看看怎么办?要不要把他们打死?那邻居一听说,

天呐,这个还是人的生命重要是吧?你赶快帮帮忙,劳驾把两个狗干掉吧,我说好的。两个狗被我干掉了。各位,大家认为被害人,我的邻居的确是做出承诺了。他的这个承诺是动机错误,做出承诺。还是受骗做出承诺。他是被我欺骗了。各位在彼时彼刻,请问一般人会不会被骗?

一般人会不会同意把两个狗打死?一般人应该都会同意的,你否则的话,那就涉及到刑事犯罪的问题了,一般人会同意,一般人会同意,我的邻居也同意了,所以他是受骗,做出承诺。受骗做出承诺,承诺是无效的,承诺无效,那对我就要定罪了,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这个应该很好理解。好,再比如我们这个承诺的意思,什么叫真实的意思表示?比如我走上电梯,走进电梯,开始向上走。我进来的时候呢,保安感觉我不顺眼,我走进电梯没多久,他把电源给断了。我一看吓一跳,赶快打电话求救,保安就接了电话。我说赶快把我弄出去,

保安说不好意思啊,那个全市都停电了,整个上海都停电了。你等一等吧,我等多久啊?他最多两天,我说你快一点,他说好的好的,我也同意等他两天。各位,我的确是做出承诺,同意等两天,但大家认为我是受骗,做出承诺还是动机错误?这当然是受骗做出承诺了,

在那个时候我不同意也不行啊。所以对保安要定非法拘禁罪。各位,那有同学说老师什么叫动机错误呢?能不能做个对比来听第三个案例?张三。被关押在看守所。看守所的所长是李四。李四呢,就找到小花,就找到张三的老婆,找到小花。说小花,你老公可是在我们看守所关着呢。如果你愿意跟我发生性关系,

我就提前把你老公放出来。小花想了想,想了想。说那来吧,就同意了。各位,大家认为。小花是受骗做出承诺还是动机错误做出承诺?对这个看守所的所长,要不要定强奸罪?一般认为定不了,因为强奸罪要求使妇女明显难以反抗,继而奸淫妇女。在这个案例中呢,其实看守所的所长只是在利益幼小化,

而不是在威胁他。啊,你要是愿意,我就提前把你老公放出来,这是一种利诱,它并不会使小花陷于明显难以反抗的状态。小花知道。自己将性权利处分给谁了?一清二楚,所以通常理解,这是一种动机错误,一般认为对所长是不能定强奸罪的。再比如,在娱乐界可能会有这种现象,比如某个导演就给小花说了,

你如果愿意给我发生性关系,我就让你出演女八号。小花一想,那女八号也是号啊,就同意了。发生性关系结束以后。呃,导演呢?就说了,实在不好意思,刚刚我骗你了,我们这个角色早就约满了,下次下次小花都气哭了。各位就这个案例而言,大家认为导演能不能构成强奸罪,

同样不构成,这也是利诱嘛。这同样是利用。所以不可能定强奸的。这就是一种动机错误,因为大家可以想。在彼时彼刻,如果所长像一般的女性。向一般的女性提出要求,说你要是同意跟我发生性关系,我就把你老公提前放出来。如果像一般人去提出要求,一般人会不会被骗,然后同意跟所长发生性关系?各位一般的女性会同意吗?

各位,这块你你三观要稍微正一点啊,会同意吗?一般不会同意的。那一般不同意,那这个时候一般人不会被骗,只有特定人被骗,那所以这肯定是个动机错误问题。如果一般人会骗特定人也被骗,那就是受骗做出承诺。再比如导演的那个案例,导演给小花说,你给我发生性关系,我让你演女八号。各位一般女性会同意吗?

一般女性不同意,那特定的小花同意。那这就是动机错误,所以导演不可能构成强奸的。当然有同学问我一个很尴尬的问题,他说老师如果小花被抓了。关押在看守所。然后呢,看守所的所长是小红,是个女的,看守所所长女性小红就找到了小花的丈夫张三。说你老婆关在我们看守所里面,你如果愿意给我发生一次性关系,那我就提前把你老婆放出来。你要是不同意,

那就算了。那张三一听说那就来来吧。然后就和这个所长小红发生了性关系。有同学问我,老师这是受骗作出承诺还是动机错误?你还是用那个标准代进去?看一看彼时彼刻,一般人会不会被骗,做出承承诺,如果会,那就是受骗,做出承诺,如果不会,那就是动机错误。请问在彼时彼刻,

如果那个女所长向。嫌疑人的老公提出这个要求。一般的男性会不会受骗而同意?会不会做出承诺?当然有同学说,我感觉会是吧,那为了老婆要牺牲一些,各位,你真的是为了老婆吗?所以你如果持有一个相对来讲比较正的三观,我感觉这个案例是好判断的,但从考试角度掌握的这个程度就够了。如果是基于欺骗受骗做出承诺,承诺是无效的。好,

这就是关于承诺的意思。被害人不能基于受骗做出承诺,切记。再比如,这块在性犯罪中非常明显。上海就出现过一个真实的案例。就大家知道上海的房子啊,就比较贵啊,我天天说上海的狮山别墅什么真的买不起,那个狮山别墅还是很贵的。别说佘山别墅了,你就到市区那种老破小可能都不便宜。那租房子呢?也很贵,有一个三室一厅的房子就租给了三户人家。

其中那个张三呢,下班回家的时候发现。隔壁卧室就自己的邻居啊,合租的。发现那个房门漏了一条缝。哎,张三呢,早就不怀好意,他就趴着门缝看了一下,发现女邻居啊,女邻居小花就躺在床上。穿着衣服特别简单,就简单的。特别简单,而且只有他一个人,

张三就捏手捏脚进了去,然后呢,从里面锁上门就开始对躺在床上的小花。有一些抚摸性的举动。小花迷迷糊糊睡着了,就也感受到了有人进来,然后在触碰自己。小花呢?眼睛都没睁,说了一句话说老公今天怎么下班这么早?哇!张三反应特别机敏,你想如果这时候说的。话很多,很容易露馅儿是吧?

张三就。回答的非常果断,干脆就一个字嗯。嗯,小花紧接着就没说什么。然后张三就在小花迷迷糊糊的状态下跟小花发生了性关系。在发生这个性关系的过程中,小华就逐渐清醒了。一清醒一闻,这不是老公的味道,睁开眼睛一看,哎,还真不是。就哇一声就哭了,张三就跑了。

各位,大家认为小华的确是同意发生性关系了,你认为这是被骗还是动机错误?这当然是被骗了。那张三冒充小华的丈夫,与小华发生性关系。是校花认为自己根本不需要反抗,此种情况要认定为强奸罪,这属于暴力胁迫其他手段中的。其他手段这叫偏见。这要定向建的。多年前。某地出现过一个真实的案例。张三李四是大学同学,毕业之后,

张三留在市里面工作,李四呢,就支援老家就回去了。后来,李四在家里面结婚,特意给张三。发了请帖说你一定要来,而且他们是室友,好哥们儿长大,说你放心,我一定去。哎呀,李思佳实在是太偏了啊!张三先坐飞机又转火车,然后大巴车,

然后牛车哦!终于。到了李斯家。参加婚礼以后呢,张三跟李四说,呃,哥们儿,我就回去了,那以后再见吧。李四说,你今天不能走。今天是我大喜之日。而且呢,你现在回市里面交通也不方便,这样你在我家住一夜。

明天我把你送到县城,然后我们再聚一下。张三感觉盛情难却,就同意了。那这个院子呢?新房跟这个偏房中间就隔了一个小过道,这个过道就是通向卫生间的。张三就住在这个偏房里面,新郎新娘就住在这个正房里面,新房里面。这个新娘呢,以前也没有到新郎家。这个住过没有?在这儿住过也不是那么熟,大半夜这个新娘就去卫生间方便。

然后顺着小道到卫生间方便,然后回来的时候新疆本来就迷迷糊糊的,就进错了房间。就走进了张三所在的这个偏房,那进去以后呢,就直接躺在张三面这个床上,然后。一翻身抱着张三就开始睡。而且不仅睡这个新娘呢,就是对这个张三,还有一些抚摸性的举动。啊张三就被这个这个触碰醒了,醒过来以后呢,他一看这怎么回事啊?难道新娘喜欢上我?

这也太疯狂了。然后紧接着他就听到这个新娘。就喊老公。张三就想起来了哦,原来他是走错房间了,误将我当成新郎了。那怎么办?那就将错就错吧。然后两个人就发生了性关系,后来呢,睡着了。第二天早上,新郎起来一看,新娘没了,就喊这一喊。

新娘就醒了,再一看,躺在自己面前的不是自己的丈夫。各位,那你这个事情这不是好兄弟的关系,能解决的。那就案发了嘛。那怎么办?肯定要决裂,这是第一步,第二步,那怎么办?生米煮成熟饭,你是不是要赔点钱,但赔钱呢,

又没谈好报警,警察呢,就过来了。紧接着就把张三给抓了。大家认为,这个案例中,张三要不要定?强奸罪构成强奸罪吗?那就有争议呀。请了辩护律师给他辩护。呃,他请了两个律师,一个嫌疑人,可以有两个律师嘛,第一个律师就说我认为不构成强奸罪。

对吧,这是过失强奸。那张三迷迷糊糊睡着的时候,那新娘过来了,新娘呢,就以为这是她的老公。但是站在张三角度呢?张三就认为新娘是喜欢自己的。所以两个人发生性关系。那张三在主观上没有强奸故意。那检察院就认为呢?构成强奸,理由是因为。你新娘产生认识错误的时候,要求和张三发生性行为。

他是建立在误以为张三是自己丈夫的基础之上的。那你张三跟。新娘,你是要有如实说明自己身份的义务的。对吧,你隐瞒了这个真相,趁机和新娘发生性关系,这就是强奸。这跟骗奸不就一样了吗?紧接着,第二个辩护律师。他就瞅了一下第一个律师,就认为第一个律师没有水平嘛。这个第二个律师就说他说我认为这个案子不能构成强奸罪的。辩护人的说法,

那第一个辩护人的说法,我不赞同。那么,检察院的说法我更不赞同。我认为张三无罪。那无罪的原因是什么呢?他说这是明显的不可抗力嘛。对吧,在彼时彼刻,那个特定的环境下,谁能抵抗得了,对吧,不可抗力。各位,大家感觉合适吗?

我们认为,检察院的说法是对的,本案是要定强奸的。当你发现对方。产生错误认识的时候,你是有义务表明自己身份的,该表明不表明这是典型的欺骗,这隐瞒真相,所以此种情况是要定强奸罪的。那这个时候新娘的这种意思表示就是不真实的,她是基于受骗才和对方发生的性行为。好,这是承诺的意思,那紧接着第四承诺的时间。被害人承诺,

从一定角度来讲,可以理解为民法上的立遗嘱。如果没有那种特殊形式的遗嘱,那么这个遗嘱应该是以最后一次为准。没问题吧,以最后一次为准,所以。大家先看看第二。第二个笑点是以最新的承诺为准。那被害人承诺,能不能变更呢?这要分情况。第一个情况就是,如果是在民事案件中,通常不能变更,

比如咱俩签了合同,约定了权利义务关系。我们都要去遵守的,所以你轻易是不能变更承诺的,你变更承诺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但是,在人身案件中,在很多场合都是可以变更承诺的。各位最常见的。比如,司法实践中是不是有一种现象叫包夜服务?各位,什么叫包夜服务呢?这个其实我也不是很懂。当提到包夜服务,

我的第一反应是到网吧打游戏包一夜啊,这个年轻的孩子们可能有都有这个经历。以前我们读书的时候,有时候也有。但是,司法实践中的包夜服务还有另外一层含义。那就是嫖客和卖淫女达成协议约定啊,这一夜可以和卖淫女发生性关系,然后呢,一次性支付给卖淫女多少钱?这也叫包夜服务。司法实践真的很精彩。那张三就跟小花达成了协议,比如一夜支付给小花多少钱呢?这个我也不是很熟啊,

到底这个行情价怎么样?不是很熟。工程师说呢,大概两三千块钱,比如2000块付给了小花。付给小花以后呢?紧接着,小花就上门了。上门以后一敲门,张三打开门,小花一看吓一跳,我的天呐,这男的太丑了。丑的就不能睁开眼睛看他。比太阳还扎眼。

啊张三说那进来吧。小花说,大哥,这样行不行?我把钱退给你就算了吧?我多退给你100都行。张三说,那不行,对不对?咱俩都。达成协议了,包夜服务钱也付了,对不对?你要履行自己的民事义务,我要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

你怎么能说解除呢?不行,小花呢,一想也是是吧,有点职业操守,那就同意了。就全程闭眼跟张三发生了一次性关系。结束以后,小花就感觉自己已经仁至义尽了。感觉自己在拯救张三结束之后,小花洗洗就准备走了。张三说,你怎么能走呢?是不是说好的包夜呢?又把小花拽过来。

使用暴力强行与小华发生性关系,违背小华意志。各位,此时嫖客是能构成强奸罪的。因为小孩有权利变更程度,这是人身权利,它是可以变更的。纯粹涉及到财产的地方,一旦签订合同,通常是不能变更。好,这是以最新的承诺为准。第二,这第二点呢,就结束了,

第一点呢,是事后承诺无效,这是理所当然的,你被害人承诺一定是先取得承诺再实施特定的行为。所以这个承诺必须要发生在这个犯罪之前。像我们前面讲的那个跨骨粉碎性骨折的案例,那当然要认定为强奸罪既遂,你即使认为那个被害妇女事后通过自己的行动有所承诺,但那也是发生在。强奸既遂以后。多年前。某地出现过一个真实案例。有个女生在校园里面夜跑。夜跑以后。当时呢,

被一个男生盯到了。在学校校园里面比较偏的地方,就对这个女生进行了性侵害。侵害以后男生就跑了,小花哭哭啼啼报了警,警察通过模糊的监控把张三给抓了。各位,这肯定是强奸既遂了,抓过以后。第二天呢,因为要辨认嫌疑人。就让小花去指控一下,是不是那个人?我们现在的刑侦技术是比较发达的,通常将嫌疑人放在那个房间里面,

他从里面看不到外面,但是外面的人是可以看到嫌疑人的,就是单向能看到那种玻璃。当时没这个条件呀,那这个辨认呢,就出了问题,两个人面对面的就看到了。小花一看。张三张三一看小花,彼此都知道是什么意思,小花一看发现,天呐,这男生长得好帅啊,昨天都没看清,好帅啊。

他看完之后呢,当着警察的面突然说了一句话,说警察我错了。我昨天是自愿的,因为发生性关系之后吵架了,所以我才说他强奸我,对不起,我给你们道歉,我是自愿的。他这一说,警察都很尴尬,然后张三就说了,那警察你看我跟你说,我们是自愿的,你还不信,

现在你信了吧?警察感觉。好无语啊,好无语啊,或者你说怎么办?程序出了问题。被害人不指控。而且案发现场又没拍出来,他对女性使用那其他的强制力的这种证据,没有这种视频证据。所以这个时候按照当时那种行政环境,的确是把他们给放了。那翻过之后。据说他们有两个,后来还结婚了,

所以我感觉这个案子就很毁三观啊,这真的是缘分无处不在吗?那这个案子按照我们的刑法理论来讲,那肯定是构成强奸罪的嘛,而且都已经既遂了,事后承诺无效。好,这是承诺的时间问题。这样的话,我们就把被害人承诺全部搞定了啊,承诺范围只能处分自己法益,不能处分国家社会他人法益,而且自己法益。身体全轻伤,以下可承诺重伤死亡,

承诺无效。所以在我们国家,安乐死是要定故意杀人罪的,经过他人同意,对其实施安乐死也要构成故意杀人罪。除此以外。除了我们承诺的范围以外,第二。承诺要求被害人有承诺的能力,如果连承诺的能力都没有,你就不能推定,你就不能认为他有承诺。第三,那就是承诺的意思,必须是真实的意思,

表示不能是基于受骗做出承诺。如果你对被害人进行欺骗,这种欺骗达到了一般人都有可能被骗的程度,达到了一般人都有可能做出承诺的程度。那被害人就是受骗,做出承诺,行为人是要构成犯罪的。如果一般人不会做出承诺。只有那个特定的人做出承诺。那通常认为是动机错误,这个简单了解就行了啊,不是重点。那最后承诺的时间,事后承诺无效,要以最新承诺为准,

特定的环境下是可以变更承诺的。这一点一定要注意。好,第五个问题就是自救行为。啊,自救行为指的是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依靠自己的力量及时恢复合法权益。那此种情况跟正当防卫就特别像。啊,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发生的时间不一样。比如各位,你抢走了我的包,你刚抢走,我立马追你,

摁倒在地,把包夺回来。那我是正当防卫的。我是制止不法侵害,当场保全自己的财物,但是如果你偷走了我的自行车,我当场没发现。第二天在大街上,我偶遇了你,我发现你正骑着我的自行车。各位,这个时候我不能对你进行正当防卫了。因为你的盗窃行为早就结束了。但是我把自行车抢了回来,或者把你送给了警察。

各位,这就是自救行为,在民法上当然也去讨论,所以我们在正当防卫的场合也会再去对比它和自救行为的关系。就是时间。它有点不一样。啊,主要是涉及到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和自救行为的区分问题。好,这样的话,我们五大理论上的。正当化事由就结束了。权利人执行法律正当自救,权利人经权利人承诺的行为,这个相对有点重要。

执行执行命令的行为,法律依照法律的行为正当正当业务,行为自救自救行为五大理论上的正当化使用。除了这五大事由之外,剩下的呢,就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两种法定的。正当化石油这两种非常重要,我们明天再继续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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